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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業集體合同 企業集體合同幾年簽一次14篇(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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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業集體合同 企業集體合同幾年簽一次14篇(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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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適應私有制的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而出現的,是商品交換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合同是適應私有制的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而出現的,是商品交換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我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僅供參考,一起來看看吧

企業集體合同 企業集體合同幾年簽一次篇一

第一條 經雙方代表集體談判,有關員工勞動報酬事宜商定如下:

1、基本工資制度:

2、工資標準:

3、工資分配形式:根據各類人員的工作崗位性質不同,工資分配形式的具體內容為:

4、員工工資目標為:

5、工資支付辦法:

6、加班加點工資支付辦法:

7、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員工在法定節假日、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探親假、年休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應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公司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8、員工在停工學習、下崗放假、病假、事假期間以及工傷醫療期滿后的工資支付辦法為:

9、新進、轉崗員工、內退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為:

10、獎金、津貼、補貼的分配形式為:

11、各項福利待遇及補充保險的辦法和標準:

12、員工工資不得隨便克扣和無故拖欠發放,確因員工本人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員工賠償經濟損失,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能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剩余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400元。

13、由于勞動合同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員工的經濟補償金計發標準按員工本人履行正常勞動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執行。由于員工本人原因中止解除勞動關系或因違反法律、法規、公司規章制度,給公司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不發經濟補償金。若在公司工作期間使用過培訓教育費,則按5年服務年限平均,賠償未到服務期期間的培訓教育費。

第二條 根據權利、義務相統一的原則,經雙方代表談判,商定如下:

(一)公司的權利和義務:

1、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可以制定與工資支付相關的規章制度。

2、根據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考核和獎懲。

3、根據生產經營特點,經與員工代表集體協商,科學合理制定生產(工作)定額標準。

4、根據對員工工作的考核情況,按時足額支付員工工資,不得無故拖欠、克扣或降低員工工資待遇。

5、公司在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故時,經雙方代表集體談判,可以調整員工工資發放標準,并報勞動部門備案。但員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情況下,員工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1、員工方集體談判代表有權參與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工作,充分反映員工群眾的意見和建議。

2、員工應遵守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按時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3、努力提高生產技術水平,提高工作效率,確保產品質量,促進公司發展。

4、公司確因生產工作需要加班加點的,員工應積極配合,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5、做到安全生產,遵守操作規程,防止責任事故。

第三條 除本合同外,雙方認為需要談判的與工資分配有關的其它內容,經雙方代表集體談判達成的協議,可作為本合同的附件一并執行。

第四條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發生重大變化或公司停產、轉產、兼并、出現不可抗拒的外因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時,經雙方商定,并經員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在合同變更解除后應于七日內將變更后的合同文本和變更(解除)說明材料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和上級工會。

第五條 違約責任處理:

1、由一方過錯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條款不能履行的,由過錯方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的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給一方造成損害的,無過錯方可不承擔法律責任。

3、因一方違反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害的,違約方應按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條 加強監督檢查工作,在十一月份要對本合同執行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履約兌現情況,要定期向職代會和股東大會匯報,確保合同全面履行。

第七條 雙方因發行合同發生的爭議,首先由雙方集體談判解決;集體談判不能解決的,按集體爭議的有關處理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六份,雙方首席代表各一份,公司存檔一份,公司主管部門、勞動行政部門、上級工會各一份。

第十條 本合同有效期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以上條款經集體談判雙方確認無誤。

企業方首席代表簽名 職工方首席代表簽名

企業蓋章 工會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企業集體合同 企業集體合同幾年簽一次篇二

甲方: 乙方:企業職工人

企業法定代表人: 企業工會主席:

企業方首席代表: 職工方首席代表:

第一條

為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依法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集體合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本合同生效后,對企業和企業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條職工與企業應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支付的內容,約定的工資支付標準不得低于本合同或者工資集體協議的規定。

第四條

企業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企業有責任不斷改進生產管理,控制延長工作時間。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企業應說明情況,與工會或職工協商同意后,可適當延長時間,并按規定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五條企業每月以貨幣形式發放月工資給職工本人,最低工資不低于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水平。

第六條

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可依法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工資集體協議。工資協議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

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職工進行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可就職業安全衛生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專項協議。職業安全衛生協議可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企業應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女職工的特殊權益。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可就女職工權益保護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專項協議。女職工權益保護協議可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的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對職工實行社會保險,提高職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條企業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有計劃地對職工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衛生培訓。

第十一條職工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十二條企業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處理本企業的勞動爭議。

第十三條本合同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十四條為全面有效地履行本合同,企業代表與職工代表組成監督檢查小組,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及時協商解決檢查中存在的問題。

第十五條本合同有效期限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或通過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七條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各一份。

甲方: 乙方:

(蓋章)(蓋章)

企業方首席代表: 職工方首席代表:

(簽字或蓋章)(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企業集體合同 企業集體合同幾年簽一次篇三

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______________

企業登記注冊地: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

企業實際經營地: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

經濟類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工總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企業行政方)____乙方(工會職工方)______

首席協商代表:________首席協商代表:__________

首席代表職務:________首席代表職務:__________

代表人數:____________代表人數: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海南省集體合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為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參照《集體合同(格式文本)》,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本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分別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和法定標準。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本合同規定的標準。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有關條款與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執行。

第三條按照政府工資分配政策,根據單位生產和經濟效益實際情況,參考本地區、本行業相關經濟因素,經雙方平等協商,確定工資增(減)、工資分配、工資支付方案。

一、工資水平增(減)幅度:根據政府發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及勞動生產率、單位經營狀況,協商確定本年度工資總額不低于______萬元,比上年增(減)幅_____%。職工平均工資不低于_______元,比上年增(減)幅_______%。其中,普通職工平均工資比上年增(減)幅______%。

二、工資分配辦法修訂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資支付辦法修訂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雙方需要協商的其他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甲方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每月____日前通過銀行工資專用賬戶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職工工資。

第六條本合同及附件未盡事宜,或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無規定的,應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本合同每年協商一次。

第七條雙方協商達成的本合同草案,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經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八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十日內由甲方送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自通過合法性審查之日起生效。送達十五日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未提出異議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九條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五日內,采取以下形式向職工公布: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本合同有效期一年,從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合同期滿前三個月內,雙方均可向對方提出重新簽訂或續訂的要求。

第十一條合同有效期內,變更或解除合同須經雙方協商一致。提議一方,應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依據。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雙方均可提出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一、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廢止;

二、不可抗力;

三、本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解除條件出現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簽訂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就合同執行情況和變更提出協商要求時,雙方應在七日內進行協商。

協商一致進行變更或解除的合同應在變更或解除后的十日內由甲方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本合同。

第十四條變更或解除本合同,協商解決不成的,按照集體合同爭議處理。

第十五條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違反本合同規定應根據責任大小,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為保證全面執行本合同,雙方聯合成立合同監督檢查小組,在合同期內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形式提交雙方首席協商代表。雙方首席協商代表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應共同研究,采取妥善方式、協商處理。每年向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至少報告一次工資集體合同履行情況。

第十八條雙方在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一份報上級工會。

第二十條本合同附件包括:協商代表名單、協商代表的產生、平等協商過程、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情況(附有關會議記錄復印件)及其它。

甲方首席協商代表:_______乙方首席協商代表:_______

(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附錄

關于工資集體合同協商簽訂相關情況

(一)協商代表名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協商代表的產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平等協商過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情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集體合同 企業集體合同幾年簽一次篇四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穩定的勞動關系,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

第三條 在企業中推行集體合同制度。集體合同是企業全體職工與企業就勞動條件、勞動報 酬等事項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四條 簽訂集體合同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平等合作、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 職工個人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六條 企業的主管部門和上級工會可以對集體合同的簽訂給予指導。

第七條 工會與企業應當加強合作聯系,建立有關協商工作制度,保障集體合同履行。

第二章 集體合同的簽訂和報送

第八條 集體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保險福利;

(五)勞動安全與衛生;

(六)工作內容;

(七)勞動紀律;

(八)合同期限;

(九)變更、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和程序;

(十)合同爭議的處理;

(十一)違反合同的責任;

(十二)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職工一方或者企業書面提出簽訂集體合同要求的,雙方應當在十五日內就簽訂集體合同的有關事項進行協商。

第十條 集體合同由企業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第十一條 參加集體合同協商的雙方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為三至十名,并各確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十二條 已建立工會的企業職工一方首席代表應當由工會主席或者工會主席書面委托的代表擔任,其他代表由工會確定。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職工一方代表由職工民主推舉產生,并應當有半數以上職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參加協商的代表推舉產生。

第十三條 企業一方首席代表應當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法定代表人書面委托的代表擔任,其他代表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確定。

第十四條 參加集體合同協商的雙方應當向對方提供協商所需要的有關情況或者資料。

第十五條 經協商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者職工出席。有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即獲通過。集體合同草案未獲通過,雙方代表應當重新協商修改。

第十六條 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后,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第十七條 集體合同有效期限為一至三年。

第十八條 集體合同簽訂后,企業應當在七日內將集體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及說明報送對該企業行使勞動管理權的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九條 勞動行政部門對集體合同提出異議的,簽訂集體合同雙方應當在十五日內對提出異議的條款進行修改或者作出進一步的說明,按照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程序辦理后,重新報送勞動行政部門。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自集體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集體合同向全體職工公布。

第二十一條 集體合同生效后雙方應當嚴格履行,并應當建立相應監督制度和定期檢查制度。

第二十二條 集體合同有效期限內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不影響集體合同效力。

第二十三條 職工一方參加協商的代表在集體合同期限內,除個人有嚴重過錯或者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企業不得解除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

第三章 集體合同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

(一)雙方協商一致;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體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

(三)企業破產、停產、分立、兼并,致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集體合同的一方就集體合同的履行和變更提出協商要求的,另一方應當給予答復,并且在七日內雙方進行協商。

第二十六條 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應當經雙方協商一致。協商解決不成的,按集體合同爭議處理。

第二十七條 變更集體合同,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簽訂集體合同的程序辦理。解除集體合同,企業應當自解除之日起七日內報告勞動行政部門。

第二十八條 集體合同期限屆滿或者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集體合同即行終止。集體合同期滿前,雙方應當提前三個月協商重新簽訂集體合同。

第四章 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

第二十九條 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不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組織企業主管部門、上級工會等有關各方協調處理。

第三十條 勞動行政部門處理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并應當向爭議雙方說明延期理由。

第三十一條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 職工一方申請仲裁或者提出訴訟,應當征得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同意。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實行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集體合同以及簽訂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參照本條例執行。

企業集體合同 企業集體合同幾年簽一次篇五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規范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

第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

集體協商,是指職工一方與企業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社會保險與福利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的行為。

集體合同是企業全體職工與企業就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事項簽訂的書面協議,包括綜合性集體合同、專項集體合同、行業性集體合同和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四條 職工一方與企業進行集體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雙方應當遵循相互尊重、公平合理、誠實守信、平等協商的原則。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 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企業簽訂的集體合同中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所在地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工作,全面推進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集體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并負責審查集體合同。

地方總工會依法組織、指導、督促企業工會開展集體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

企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等企業代表組織和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引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指導和幫助企業建立健全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

第一節 集體協商內容

第七條 職工一方可以就下列多項或者某項內容與企業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勞動安全與衛生;

(五)補充保險、福利;

(六)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七)勞務派遣人員權益保護;

(八)職業技能培訓;

(九)勞動合同管理;

(十)獎懲;

(十一)裁員;

(十二)集體合同期限;

(十三)變更、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序;

(十四)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的協商處理辦法;

(十五)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十六)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 工資集體協商,是指職工一方與企業就企業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集體協商的行為。

工資集體協商一般情況下一年進行一次,集體協商雙方可以就下列多項或者某項內容進行協商:

(一)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

(二)工資支付辦法、支付時間;

(三)年度工資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水平;

(四)工資調整幅度和調整辦法;

(五)津貼、補貼標準及獎金等分配辦法;

(六)試用期、病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七)工資集體合同的起止時間,變更、解除職工工資集體合同的程序,

(八)工資集體合同的終止條件,

(九)工資集體合同的違約責任,

(十)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有關工資事項。

第九條 工資集體協商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本企業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

(二)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水平;

(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布的企業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

(四)統計主管部門發布的本地區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

(五)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和政府有關部門發布的地區、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水平;

(六)其他與工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一方和企業均可以提出工資調整的協商要求:

(一)本企業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變動的;

(二)本地區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持續較大變動的;

(三)當地人民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變動的。

第十一條 行業性工會、區域性工會可以與企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行業協會或者商會等企業代表組織進行集體協商,簽訂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十二條 依法訂立的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企業和職工具有約束力。

第十三條 涉及本行業職工切身利益的下列事項可以進行行業性集體協商,簽訂行業性集體合同:

(一)行業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行業工資調整幅度;

(三)行業同類工種的定額標準;

(四)行業各工種、崗位的勞動安全和衛生標準;

(五)行業各工種、崗位的職工培訓制度;

(六)行業女職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勞務派遣人員權益保護;

(七)其他需要進行行業性集體協商的事項。

第十四條 涉及本區域職工切身利益的下列事

企業集體合同 企業集體合同幾年簽一次篇六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根據勞動社會保障部《集體合同規定》、《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和《__________________集體合同條例》的規定,經_____________企業(以下簡稱甲方)與_____________工會委員會(以下簡稱乙方)平等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企業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結合本企業的特點,與乙方協商確定企業的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

l、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_____________。

2、企業內部工資標準:_____________。

3、企業工資分配形式:_____________。

二、甲、乙雙方根據政府公布的今年本市企業工資指導線和上年度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以及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協商確定本年度職工平均貨幣工資收人應達到__________元,比上年增(減)_________元,同比增(減)____%。

三、職工獎金、津貼、補貼的設置和發放

l、企業內部各項獎金設置和發放:_____________。

2、企業內部各項津貼的設置和發放:_____________。

3、企業內部各項補貼的設置和發放:_____________。

四、企業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發標準和計算方法

l、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發基數:_____________。

2、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發標準:

(1)工作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加班工資;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在六個月之內安排同等時間補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二百加班工資;

(3)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三百加班工資。

3、按上述第二款支付的加班加點工資報酬是另外增發的,不含支付給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五、甲、乙雙方商定,企業每月至少給職工發放工資一次,并于每月_____日以貨幣形式予以支付,如遇休息日應提前進行發放。企業不得拖欠職工工資性收入;不得以產品、商品等實物抵付給職工工資性收人。如工資支付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視為拖欠。無故拖欠,應按有關規定,給勞動者本人工資______%的經濟補償。

六、職工帶薪年休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因公(工)負傷人員的工資待遇、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職工婚假、喪假、探親假期間的工資待遇、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工資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支付。

七、職工保險福利待遇

l、甲、乙雙方商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企業按以下辦法為職工辦理各類補充社會保險:_____________。

2、其他保險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

八、甲、乙雙方商定,本企業內部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按不低于政府公布的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本年度企業最低工資標準是按每人每月不低于______元確定。

九、雙方認為需要協商與工資分配有關的其他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對本合同未予明確的其它事項,雙方應當以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法律、法規未予明確的,應由雙方協商確定。

十一、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簽訂后,遇有不可抗力或企業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須變更協議的,雙方可協商修改協議,但一般每年一次。任何一方提出協商要求時,雙方應在七日內進行商談,未經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協議內容。

十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履行、終止、爭議處理及法律責任,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有關條款執行。

十三、本合同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雙方首席代表簽字后,報送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查后生效。

十四、本合同有效期為一年,從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到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合同期滿即行終止。

十五、本合同壹式伍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企業集體合同 企業集體合同幾年簽一次篇七

第一條為了建立企業內部協調、穩定的勞動關系,規范企業與工會行為,維護雙方合法權益,增加相互合作和企業凝聚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法規,由縣煙草公司(以下簡稱局)與縣總工會(以下簡稱工會),雙方代表平等協商達成協議而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本合同遵循:合法的原則,平等的原則,權利義務相對等的原則,兼顧國家、企業、職工利益的原則,維護正常生產、工作秩序的原則。

第三條本合同有關勞動用工、勞動報酬、勞動工時、勞動保險、勞動保護、職工培訓、職工福利、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待遇的條款,應不低于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本合同是雙方在企業發展、科學管理、民主管理,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等方面應遵守的行為規范和共同準則。

第五條可以適當調整勞動力分布結構,改善勞動組織,采取多種形式的用工制度。待崗的職工需要培訓,使其盡快達到上崗條件。第六條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爭議,按勞動爭議調解程序處理。

第七條職工的工作時間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實現每周不超過小時工作制度。

第八條國家法律規定的休息日,應當安排職工休假,婚假、產假、探親假等應按國家法規執行。年休假可以根據生產和工作情況有組織的安排休假。

第五章勞動報酬

第九條在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增長的前提下,職工收入的增長原則不低于局公布的平均職工工資指數。

第十條根據國家和地方法律規定,參加養老、待業等社會保險。廠行政應給職工互助補充保險基金組織提供資助,金額視經濟效益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對因工負傷、死亡的,應按有關勞動保險政策規定,為其支付費用并給其予應享受的待遇。

第七章勞動保護

第十二條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安全技術工作和勞動保護條件,特殊工種及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防止人身事故發生,預防并減少職業病危害。

第十三條根據工種崗位需要,按期給職工配發勞動保護用品,冬夏季節采取防寒保暖,防暑降溫措施。

第十四條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應及時通過工會備案,工會應參加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十五條工會支持并監督廠行政加強勞動保護管理。當發生嚴重有損職工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的情況時,工會有權采取措施維護職工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第十六條負責制定職工教育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搞好職業培訓工作,并納入廠發展規劃中,同時布置,同時實施,同時檢查評比。教育發展規劃應提交職代會討論審議,接受監督。

第十七條實行“先培訓、后上崗”制度,職工必須參加廠安排的各類教育培訓,遵守廠制定的各項教育制度。廠對關鍵崗位實行崗位合格證制度,凡考試不合格的按有關規定實行試崗、待崗。

第十八條應依據上級有關規定為職工提供集體福利設施。

第十九條要加強對離退休職工的管理水平,按規定每年提取離退休人員專項管理費,幫助離退休職工解決實際困難。

第二十條每年應將福利基金提取的總數及安排、使用情況向工會通報,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十一條按照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等有關文件和分局有關獎懲規定,制定本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并以此為依據決定對職工進行獎懲。獎懲制度的制定有工會參加并經廠職代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第二十二條對于違反企業規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職工,可分別不同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經濟賠償,情節嚴重的可以辭退、除名、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對職工進行行政處分時,須事先征求同級工會組織意見,聽取被處分人申辯,然后由行政作出決定,工會認為處理不適當的可以提出異議,與行政協商解決。

第二十三條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四條在重大決策的制定、研究各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生活福利等重大問題,應與工會組織及時溝通、磋商,并提請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有效期為三年。合同期滿前一個月雙方平等協商簽訂新合同,新合同簽訂生效前,本合同繼續有效。新合同的生效日期與前合同的終止日期吻合。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有特殊情況時,雙方都有權提出修改本合同的條款。修改后的條款為合同的附件執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變更。

第二十七條企業違反規定的、或合同約定的條款,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法律法規以外的損失,向上級主管領導、部門報告,請求上級處理。

第二十八條工會不是集體合同的主體,不承擔集體合同規定的經濟、物資責任。工會違反本合同應承擔道義上的責任,職工違反本合同應承擔一定范圍內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合同經職代會審議通過并經雙方法人代表簽字。

第三十條本合同簽字后,雙方各持一份,并于七日內將合同文本及全部附件一式三份報送勞動主管部門、分局行政和分局工會。

第三十一條本合同自上報上級勞動主管部門、分局行政、分局工會的十五天內如未提出異議,即行生效。生效后雙方應及時向全體職工公布并認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違約,保證合同的權威性、法規性、嚴肅性。

縣煙草公司法人代表:(簽字)20__年1月1日

縣煙草公司工會委員會法人代表:(簽字)20__年1月1日

企業集體合同 企業集體合同幾年簽一次篇八

本合同由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____________工會(以下簡稱工會)簽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雙方簽訂本合同,用以明確和調整雙方合作共事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第二條工會代表中方職工(以下簡稱職工)整體的利益,依據本合同的原則,指導職工正確處理和公司的勞動關系,并監督和協調這種關系。

公司用以和職工個人確定勞動關系的合同,不得與本合同相悖。

第三條本合同是雙方為促進公司發展,尊重和調動職工積極性應遵守的共同準則。

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范圍內,遵守不低于有關職工就業、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生活福利、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規定,并努力提供盡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

第四條公司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利。公司制定各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本合同的原則并應有工會代表參加,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工會有義務支持公司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促進公司發展。工會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包括預備會議)。

第二章職工聘用

第五條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本著擇優錄用的原則,有權招聘職工。公司招工計劃及實施情況應向工會通報。

第六條公司分別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在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之前,工會和公司應指導職工明確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紀責任的處理。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執行情況。

第七條公司制定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八條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爭議,按勞動爭議調解程序處理。

第三章工作日制度

第九條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以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實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條公司有責任不斷改善生產管理,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盡可能避免或減少加班加點。

平常加班加點以及在公休節假日大范圍加班時,應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并需征得同級工會同意,按法律規定給職工另發加班加點工資。

嚴重有損職工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會有權支持職工拒絕執行。

第十一條在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工會可以建議公司減少工作時間。

第十二條公司執行政府規定的各類節假日制度。

公司在制定本公司休假制度時,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四章工資和津貼

第十三條公司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和實際需要,確定本公司工資制度,并發放各類專項津貼。

第十四條工會在每年3月份根據生活物價指數和勞動力資源狀況變動等因素,向公司提出本年工資要求。

董事會在討論此類問題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

公司根據董事會的工資決議,提出分配方案。

第十五條公司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工資發放辦法)的制定和變更,由公司決定。

公司在作出上述決定時,應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第五章職工福利

第十六條公司按規定每月提取工資總額20%的福利費用和7.5%的職工醫療費用,每年從稅后利潤中提取10%的福利獎勵基金,用于職工集體福利和獎勵,不得挪作他用。

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會協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

公司應定期向工會提供該項基金使用情況報表。

第十七條公司有責任改善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戶、膳食、醫療、托兒、交通條件并提供其他與公司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工會支持公司為此所作的努力。

第十八條公司各項重大福利的設置、標準、實施辦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均應需雙方同意后實施。

第六章杜會保險

第十九條公司根據中國社會保險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行社會保險制度,支付職工社會保險費用,并努力擴大保險險種。

第二十條職工因工負傷、因工致殘、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職業病,在治療、療養、殘廢、死亡時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費用由公司支付。公司制定此類費用細則。

第二十一條職工一般每年應進行體檢一次,女職工及有毒有害工種應按規定定期進行專項體檢。

第二十二條公司實行養老保險制度。

公司根據有關規定,按時提取和發放職工退休費用。

第二十三條工會協助公司做好各項社會保險工作。

第七章勞動保護

第二十四條公司執行政府有關勞動保護的法規、條例。

公司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技術和工業衛生、勞動防護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公司按規定向從事塵毒有害作業的職工提供療養機會與費用。

第二十五條工會支持公司勞動保護管理,配合公司檢查、監督勞動保護情況。

工會發現公司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公司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公司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公司依照國家規定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及租賃廠房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工會有權對此提出意見并進行監督檢查。

公司在引進、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時必須同時引進或采取可靠的勞動保護措施,并對工人進行培訓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條公司根據工種崗位需要,保證供應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公司應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細則。

公司向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發放營養補助費或提供營養補助食品。

第二十九條每年夏暑季節,公司負責采取防暑降溫措施,提供必需的清涼飲料。在冬季,公司負責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三十條公司優先保證用于改善職工生產安全和勞動條件的資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方案,落實資金,組織實施。

工會參與安全技術措施立項討論并監督實施情況。

第三十一條公司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支持公司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的行為進行懲處。

第三十二條公司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職工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參與調查和提出處理建議。

第八章教育與培訓

第三十三條公司根據政府規定按期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幫助職工獲得和提高文化及專業知識。

公司教育管理機構負責職工崗前、崗中及轉崗的教育培訓。

公司按年度向工會通報教育基金使用情況。

第三十四條工會組織協助公司開展對職工的職業道德、科學、技術、業務知識教育,鼓勵職工自學成才,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第九章紀律與獎懲

第三十五條公司有權制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

公司有權依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決定對職工進行獎勵或懲罰。

第三十六條公司對于模范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在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產品開發、技術開始、技術改造、提高質量和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有權分別給予榮譽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三十七條公司對于違反企業各項規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不同的行政處分;也可酌情處以一次性罰款或者經濟賠償;情節嚴重的,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對職工進行行政處分時,須征求工會意見,聽取被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由公司作出決定。

解除職工的勞動關系,事先應經工會參加處分文件會簽。

工會認為不合理的,有權提出異議,與公司協商解決。

因生產經營條件變化,公司大規模變更職工的工作或裁員時須征得工會同意。

第三十八條各類處分和一次性罰款項目、額度,由公司獎懲規章制度統一規定。公司各基層單位或部門制定的同類制度,需經公司承認并備案。

公司獎懲規章制度,應經工會同意后實施。

第十章合作與聯系

第三十九條雙方為促進公司發展和維護公司與職工的利益,保證實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

公司正、副總經理和工會正、副主席每月召開一次聯系會議,就重大事宜和有關職工整體利益間題進行通報和協商。必要時,可隨時約見對方。

雙方遵守聯系會議所作出的決定。

第四十條公司正、副總經理或其代表可以應邀出席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并向大會通報公司生產經營情況。

工會正、副主席或其代表可以應公司要求向公司通報工會開展的與公司有關的重大活動情況。

雙方應經常共同或分別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一條雙方同意采取具有凝聚力的精神或物質手段,以及通過各種公關聯誼活動,聯絡和密切公司領導與職工的感情。雙方同意繼承和發展自公司開業以來為實現上述目的所采取的方法。

第十一章監督檢查和仲裁

第四十二條為保證全面執行本合同,雙方聯合成立集體合同監督小組,其成員由工會代表、公司代表根據人數對等的原則組成。

本合同每年檢查1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交雙方簽約代表。簽約代表應認真研究和處理檢查結果。

第四十三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首先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按有關規定的仲裁程序辦理。

第十二章期限和變更

第四十四條本合同有效期為3年。

合同期滿前6個月經雙方協商簽訂新合同。新合同未簽訂生效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特殊情況時,雙方都有權提出修改本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后,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條款,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

第四十六條公司支持工會開展的活動,并提供必要的條件。工會開展活動應在生產、工作時間以外進行,如有必須占用生產、工作時間活動的,應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公司應給予支持。

第四十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中國法律和政府規定執行,或由雙方協商后確定。

第四十八條本合同中、英文本各兩份,雙方各持中、英文本一份。

本合同中、英文本均具有同等效力。兩種文本如出現矛盾,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合同副本兩份,分別呈報市勞動局和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九條本合同自報送勞動部門后十五日內,如勞動部門無意見,則自行生效。

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總經理:_________________

副總經理: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工會

主席:___________________

副主席: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企業集體合同 企業集體合同幾年簽一次篇九

本集體合同由_________(以下簡稱企業)與_________(以下簡稱工會)雙方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依法簽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和工會簽訂本合同,用以明確和調整雙方合作共事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第二條 工會代表職工整體的利益,依據本合同的規定,指導職工正確處理和企業的勞動關系,并監督和調整這種關系。

企業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得與本合同相悖。

第三條 本合同是雙方為促進企業發展,尊重和調動職工積極性應遵守的共同準則。

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范圍內,遵守不低于有關職工就業、勞動報酬、勞動保險、勞動保護、生活福利、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規定,并努力提供盡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

第四條 企業應根據有關規定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力,在研究決定有關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聽取工會的意見。企業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企業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及與職工利益有關的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五條 工會有義務支持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支持企業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協助企業合理使用各項基金,配合企業組織開展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促進企業提高經濟效益,促進企業發展。工會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企業董事會會議。

第二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六條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以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實行本企業工作制度。

第七條 企業執行定時工作制的,企業安排職工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企業保證職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企業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八條 企業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第九條 企業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證完成企業工作任務情況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職工自行安排。

第十條 企業安排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加班的,應按照下列標準給予職工相應待遇:

1.安排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安排職工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3.安排職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一條 企業有責任不斷改善生產管理,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盡可能避免或減少加班加點。

長時間或長期加班以及在公休節假日大范圍加班時,應征得同級工會同意,并按法定的標準向職工另發加班工資。

第十二條 嚴重有損職工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會有權支持職工拒絕執行。在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工會可以建議企業減少工作時間。

第十三條 企業執行政府規定的各類節假日制度。企業在制訂本企業休假制度時,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三章 勞動安全與衛生

第十四條 企業為職工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和標準。企業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工會有權與企業交涉,企業拒不改正的,工會可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作出處理。

第十五條 企業負責對職工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工會給予協助和配合。

第十六條 企業執行政府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企業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技術和工業衛生、勞動防護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企業按規定向從事塵毒有害作業的職工提供療養機會與費用。

第十七條 工會支持企業勞動保護管理,配合企業檢查、監督勞動保護情況。

第十八條 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九條 企業依照國家規定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及租賃廠房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三同時。工會有權對此提出意見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企業在引進、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時必須同時引進或采取可靠的勞動保護措施,并對工人進行培訓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條 企業根據工種崗位需要,保證供應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企業應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細則。企業向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發放營養補助費或提供營養補助食品。

第二十二條 每年夏暑季節,企業負責采取防暑降溫措施,在冬季,企業負責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二十三條 企業優先保證用于改善職工生產安全和勞動條件的資金。每年由企業提出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方案,落實資金,組織實施。

工會參與安全技術措施立項討論并監督實施情況。

第二十四條 企業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支持企業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的行為的懲處。

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職工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參與調查和提出處理建議。

第四章 勞動報酬

第二十六條 企業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以及實際需要,確定本企業工資制度,企業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工資發放辦法)的制定和變更,由企業決定。企業在做出上述決定時,應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第二十七條 執行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于每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職工工資,工資不低于人民幣_________元。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支付標準和辦法按下列執行:_________。

第二十八條 由于企業生產任務不足,使職工下崗待工的,企業保證職工的月生活費不低于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二十九條 工會在每年月份根據生活物價指數和勞動力資源狀況變動等因素,向企業提出本年工資要求。

董事會在討論此類問題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企業根據董事會的工資決議,提出分配方案。

第五章 保險與福利

第三十條 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部門關于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養老、失業、醫療和工傷等社會保險費用,工會有權予以監督。

第三十一條 企業為員工提供以下福利待遇,用于職工集體福利和獎勵,不得挪作他用:_________。

其中用于職工福利的部分,由工會協助企業合理安排使用。

企業應定期向工會提供該項基金使用情況報表。

第三十二條 企業有責任改善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房、膳食、醫療、托兒、交通條件并提供其他與企業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工會支持企業為此所做的努力。

第三十三條 企業各項重大福利的設置、標準、實施辦法,或由企業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均應雙方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三十四條 職工因工負傷、因工致殘、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職業病,在治療、療養、殘廢、死亡時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費用由企業支付。企業制訂此類費用細則。

第三十五條 職工一般每年應進行體檢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種應按規定定期進行專項體檢。

第三十六條 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按時提取和發放職工退休費用。

第三十七條 工會協助企業做好各項勞動保險工作。

第六章 職工聘用、教育與培訓

第三十八條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本著擇優錄用的原則,有權招聘職工。企業招工計劃及實施情況應向工會通報。

第三十九條 企業分別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在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之前,工會和企業應指導職工明確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的處理。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執行情況。

第四十條 制定、修改、廢止企業制度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四十一條 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爭議,按勞動爭議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程序處理。

第四十二條 企業根據政府規定按期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幫助職工獲得和提高文化及專業知識。企業教育管理機構負責職工崗前、崗中及轉崗的教育培訓。企業按年度向工會通報教育基金使用情況。

第四十三條 工會組織或協助企業開展對職工的職業道德、科學、技術、業務知識教育,鼓勵職工自學成才,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第七章 勞動紀律和獎懲

第四十四條 企業有權制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企業有權依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決定對職工進行獎勵或懲罰。

第四十五條 企業對于模范執行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在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產品開發、技術開發、技術改造、提高質量和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有權分別給予榮譽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四十六條 企業對于違反企業各項規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不同的行政處分;也可酌情處以一次性罰款或者經濟賠償;情節嚴重的,可以開除。

第四十七條 對職工進行行政處分時,須征求工會意見,聽取被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由企業作出決定。開除職工,事先應經工會參加處分文件會簽。工會認為不合理的,有權提出異議,與企業協商解決。因生產經營條件變化,企業大規模變更職工的工作或裁員時須征得工會同意。

第四十八條 各類處分由企業獎懲規章制度統一規定。企業各基層單位或部門制定的同類制度,需經企業承認并備案。企業獎懲規章制度,應經工會同意后實施。

第八章 合作與聯系

第四十九條 雙方為促進企業發展和維護企業與職工的利益,保證實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

第五十條 企業和工會可每月召開一次聯系會議,就重大事宜和有關職工整體利益問題進行通報和協商。必要時,可隨時約見對方。雙方應遵守聯系會議所做出的決定。

第五十一條 工會正、副主席或其代表可以應企業要求向企業通報工會開展的與企業有關的重大活動情況。雙方應經常共同或分別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二條 雙方同意采取具有凝聚力的精神或物質手段,以及通過各種公關聯誼活動,聯絡和密切企業領導與職工的感情。雙方同意繼承和發展自企業開業以來為實現上述目的所采取的方法。

第九章 監督檢查和仲裁

第五十三條 為保證全面執行本合同,雙方聯合成立集體合同監督小組,其成員由工會代表、企業代表根據人數對等的原則組成。

本合同每年檢查_________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交雙方簽約代表,簽訂代表應認真研究和處理檢查結果。

第五十四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首先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有關規定的仲裁程序辦理。

第十章 合同期限、變更與終止

第五十五條 本合同的期限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合同期滿前_________個月經雙方協商簽訂新合同。

第五十六條 在本合同期限內,若簽訂本合同的環境和條件發生,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時,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的要求,另一方應給予答復,并在7日內進行協商。

第五十七條 在本合同執行過程中,若合同一方就本合同的執行情況提出商談時,另一方應給予答復,并在7日內進行協商。

第五十八條 在本合同期限內,雙方都有權提出修改本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后,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條款,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終止:_________。

第十一章 其他

第六十條 企業侵犯工會合法權益的,工會有權提請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予以處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中國法律和政府規定執行,或由雙方另行協商后確定。

第六十二條 本合同用(中文或_________文)文本制作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呈報備案份。每份文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三條 企業在本合同簽訂后7日內將本合同一式三份及說明報送相關勞動行政部門登記、審查和備案,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六十四條 本合同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后,雙方應當及時以適當的方式向各自代表的全體成員公布。

企業方(蓋章):_________

首席代表(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工會方(蓋章):_________

首席代表(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企業集體合同 企業集體合同幾年簽一次篇十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為適應和諧勞動關系的需要,維護新形勢下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發揮女職工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促進女職工與企業共同發展,根據我國《勞動法》、《工會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文件規定,依照“平等協商、共謀發展”的原則,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訂本合同。

第二條本合同由單位工會與行政雙方集體協商后簽訂。

第三條本合同適用于(單位名稱),合同中統稱為用人單位。

本合同所稱女職工包括:與單位有勞動關系或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所有女性職工。

第四條用人單位與女職工個人所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的女職工特殊權益條款的標準,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規定;低于本合同規定的,按本合同標準執行。

第五條用人單位女職工委員會必須在本單位黨政工的領導和支持下,圍繞企業生產發展,組織女職工開展各種形式的素質教育活動,充分發揮女職工在企業發展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第六條用人單位與女職工建立勞動關系應簽訂勞動合同,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或提高對女職工的錄用標準,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七條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工作的職業特點,用人單位在發展生產的同時,要積極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

第八條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安全保健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及自治區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及特殊利益方面的政策法規,對婦職工進行勞動衛生安全教育,減少職業危害。

第九條用人單位不得以婦女婚否、懷孕、哺乳等借口拒絕招收女職工或提高錄用條件。

第十條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辭退女職工或單方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企業進行承包、租賃、轉讓、兼并的,對能勝任本職生產和工作的原企業的女職工,不得無故拒絕使用或聘用。

第十二條在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女職工。

第十三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為女職工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保險,并按規定按時交納社會保險費,確保女職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各類社會保險待遇。同時,單位依法代扣繳女職工應繳社會保險費。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積極參加生育保險,按時足額交納生育保險費,單位女職工生育期間的'費用由經辦機構按有關生育保險辦法的規定支付。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單位,單位按照有關生育保險辦法的規定支付女職工生育期間的費用。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女職工委員會必須在本單位黨政工的領導和支持下,圍繞企業生產發展,組織女職工開展各種形式的素質教育活動,充分發揮女職工在企業發展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第十七條女職工經期保護

用人單位在女職工月經期間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十八條女職工孕期保護

(一)用人單位在女職工懷孕期間,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其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根據醫療部門的證明,結合單位實際情況,予以減輕或安排其他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三)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進行產前檢查,視為勞動時間,并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女職工在產前檢查期間不能按病、事假、曠工處理。

第十九條女職工產假保護

(一)正常生育者,給予產假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產后假75天;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晚育者,增加產假30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二)女職工懷孕不滿2個月流產,可休產假15天;滿2個月不滿4個月流產,可休產假30天;滿4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可休產假42天;滿7個月(含7個月)以上,按正常產假對待。產假期滿恢復工作時,應允許有1至2周的時間逐步恢復原定額的工作量。

第二十條女職工哺乳期保護

(一)用人單位對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2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并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嬰兒滿1周歲后,經醫療單位確診為體弱兒的,可適當延長哺乳期,但最多不超過6個月。

(二)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哺乳期內,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三)用人單位在女職工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醫療部門證明,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每兩年對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檢查。

第二十二條女職工更年期保護

經醫療單位證明,患有嚴重的更年期綜合癥的女職工,單位應給予照顧,可暫時調做其他適當的工作或酌情減輕工作量。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支持工會女職工組織積極參與民主管理,在工會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中,女職工(女會員)代表應占適當的比例。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工會女職工委員會代表女職工參加單位平等協商集體合同簽訂的全過程。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工會女職工委員會代表女職工參加本專項集體合同簽訂的全過程,并有權對本合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合同雙方每年對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一次聯合檢查,并向職工(代表)工會報告檢查情況。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本合同

(一)簽訂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地方政府規定的勞動標準和條件已修改或廢止的。

(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確需補充、完善和變更部分條款的。

第二十七條在企業發生關、停、并、轉等情況時,本合同內容不適應時,可以解除。

第二十八條在下列情況下可以終止本合同

(一)合同期滿。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企業不能正常生產經營,合同難以繼續履行的。

第二十九條本合同在執行中,雙方都有權提出對合同文本有關條款提出修改和改動意見,經雙方協商同意后進行修改、補充、變更,經變更、補充后的條款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末經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無權變更、修改、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合同雙方協商解決,經協商末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簽約雙方應嚴格履行本合同的諸項條款,因一方的過錯造成的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本合同相關條款如與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經雙方首席代表簽字后,在七日內將簽訂的合同文本及全部附件一式四份,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工會(職工代表)應當將合同正式文本報送上一級地方工會。本合同生后,用人單位應在15日內公告本單位全體職工。

第三十四條本合同也可作為《集體合同》附件,一并報送審查。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以內網、公開欄等形式向全體職工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合同自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于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終止,履行期為______年。

第三十七條本合同由勞動社會保障部門、工會負責解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企業集體合同 企業集體合同幾年簽一次篇十一

根據《勞動法》、《工會法》、《_________省集體合同條例》和《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企業特點和實際,經企業代表與職工代表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企業工資收入分配實行按勞分配和同工同酬原則,分配向關鍵性管理、技術、生產崗位和重要人才短缺崗位傾斜,實行重實績、重貢獻的分配激勵機制。

第二條 企業實行以崗位工資制(或崗位技能工資制、結構工資制、等級工資制)為主的基本工資制度。工資分配標準、形式和辦法為:

_________。

第三條 企業職工工資收入水平根據企業生產經營發展、經濟效益增長、以及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水平提高等相關因素合理增長。

經過對企業生產經營與經濟效益狀況進行分析和測算,并參照當地政府發布的年度工資指導線等其他相關因素,確定在上年度企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水平_________元的基礎上,本年度企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水平調整幅度為_________%(因種種原因還難以明確規定平均工資水平調整幅度的,也可做原則性確定)。

第四條 企業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_________元(該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政府發布的最低工資標準;或規定執行當地政府發布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五條 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職工加班加點,按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工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加班工資具體計發基數和辦法為:

_________。

第六條 企業每月至少對職工支付一次工資,并于每月_________日以法定貨幣形式發放,如遇節假日則相應提前。企業不得克扣或拖欠職工工資,不得以產品、商品等實物抵付職工工資。

第七條 協商雙方認為需要協商的其他工資分配問題和事項(如獎金、津貼、補貼分配辦法;各種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辦法;帶薪年休假;違約責任等等):

_________。

第八條 企業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中關于工資報酬的內容,不得違反本協議的規定。第九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政策未予明確的,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條 本協議簽訂前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本協議經雙方首席代表簽字蓋章后成立,并按規定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查核準后生效。

第十一條 本協議對企業和職工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雙方須全面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協商雙方建立工資集體協議履行情況監督檢查小組,定期對工資集體協議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及時協商解決執行中出現的問題。

第十二條 本協議簽訂后,遇有不可抗力、企業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等情況,雙方可按規定程序協商修改、變更或解除協議。未經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更改本協議內容。

第十三條 在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采取依法申請調解、仲裁等方式妥善處理。

第十四條 本協議有效期為_________年,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并于期滿前_________日內進行下一輪工資集體協商。

第十五條 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_________份,同時報送當地總工會_________份,企業和企業工會各保留_________份。

企業(蓋章):_________ 企業工會(蓋章):_________

企業首席代表(簽字):_________ 職工首席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業集體合同 企業集體合同幾年簽一次篇十二

大會主席團、各位代表:

我受勘探局、分公司集體合同監督檢查委員會的委托,向大會報告勘探局、分公司××年度集體合同履行情況監督檢查結果。

勘探局、分公司××年度集體合同,于××年月日,經過勘探局、分公司集體合同平等協商委員會正式協商后,在勘探局、分公司七屆四次職代會上,由局長袁政文同志代表勘探局,分公司經理李聯五同志代表油田分公司,工會主席彭生明同志代表全局職工,局黨委書記姚大福同志作為中證人依法簽訂。報經河南省南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查批準后生效,并在油田范圍內實施。

一年來,勘探局、分公司集體合同監督檢查委員會,按照規定要求,認真做好日常監督工作。于××年月下發豫油工[]號文件,對油田各單位一年來集體合同簽訂和履行情況進行了檢查;××年月日至日,組織職工代表對采油二廠、澗河社區等部分單位進行了抽查;月日召開集體合同監督檢查委員會會議,聽取了各專業部門關于集體合同履行情況的專題匯報。

通過檢查認為,勘探局、分公司××年度集體合同主要指標圓滿完成,履約率達到?,F將檢查結果報告如下:

()全年完成探明石油地質儲量萬噸油當量,完成計劃指標的;控制石油地質儲量萬噸,完成計劃指標的。全面超額完成了年度探明、控制石油儲量任務。

()全年生產原油萬噸、原油商品量萬噸新建原油生產能力萬噸,完成計劃指標的。

()煉化系統加工原油萬噸,主營業務收入億元。

()多種經營全年計劃收入億元利潤萬元。實際完成收入億元,達到盈虧平衡。

()投資總量完成萬元其中,油田分公司萬元勘探局萬元。

()勘探局全年虧損萬元減虧萬元。分公司實現利潤萬元,比下達指標萬元多完成萬元。

賬面油氣單位完全成本元噸,比股份公司下達指標元噸高元噸??鄢煞莨菊哒{整等因素后,按年初預算口徑,噸油完全成本為元噸,控制在股份公司下達的指標之內。

煉油綜合單位完全費用元噸,比股份公司下達指標元噸低元噸。

對在公休日安排職工加班而又無法補休的職工及節假日加班的職工,按照《勞動法》規定支付了加班工資?!路?,勘探局、分公司共支付加班工資萬元,其中,勘探局萬元,分公司萬元?!痢聊耆致毠すべY收入比上年度有一定幅度的增長。

勘探局及分公司按照《勞動法》及國家有關工作時間的規定,對職工實行每天小時、每周小時工時制度,每月天(即小時)工作制,季均工作時間不超過規定的小時。并對從事石油野外地質勘探、油田工程建設、物資運輸等工作的職工,實行了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對符合休假條件、履行了休假手續的職工,按規定支付了職工假期工資。科學、合理地安排了職工工作、休息時間,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基本上得到了維護。

全年依法足額繳納了職工養老、失業、醫療、生育和工傷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運行平穩,征集、上繳、下撥資金及時足額到位;五大保險各項工作按計劃運行。

一年來,對名職工進行了健康體檢,通過檢查,使患病職工得到及時治療。按照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頒發的門診重癥慢性病標準、鑒定程序和要求,××年月組織了第二次門診重癥慢性病的申報、鑒定工作。門診重癥慢性病申報人員共人,申報病種人次。經過初審、復審、再復審等過程的鑒定,通過了人、病種人次,并為他們建立了治療檔案。

積極實施“送溫暖工程”,建立了戶特困家庭、個職工遺孀戶、名殘疾人等動態管理檔案。為特困家庭發放生活補助費萬元為名特困家庭子女發放助學金萬元?!痢聊甏汗澢跋iT為特困家庭、患大病職工家庭、協議解除人員生活困難家庭、勞動模范、患病離退休職工發放春節慰問金萬元。開展經常性社會捐助活動,共捐款萬元,捐物件。落實職工福利,安排名職工健康療養。為赴疆工作的名職工進行了萊姆病檢查,為名職工、家屬進行血吸蟲病普查,并對查出患者進行及時治療。為余名職工注射了乙肝疫苗。

全年實際發生工業事故起,輕傷人;直接經濟損失萬元;發生交通事故起,死亡人(其中非考核統計人:運輸人、地調人、雙河社區人)、輕傷人,直接經濟損失萬元;千人死亡率為(集團公司考核指標<‰)、千人重傷率為(集團公司考核指標<‰)、千臺車死亡率為(集團公司考核指標<‰)。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為上年度工業總產值(××年度為萬元)的‰(<‰的安全生產考核控制指標)。積極落實安全技術措施經費專項資金。一是落實隱患治理資金萬元;二是落實臨時性重大隱患應急整改資金萬元;三是落實專項獎勵基金萬元。認真開展全員持證上崗培訓工作。落實《河南油田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細則》,使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得到較好維護。

勘探局、分公司××年度集體合同履行情況和檢查結果表明,勘探局、分公司在過去的一年中,認真履行合同義務,圍繞企業改革發展穩定及生產經營管理開展工作,從油田實際出發,認真做好企業改制分流工作,依靠職工,科學決策,強化管理,努力開拓外部市場,取得了顯著的成效;與時俱進,創新進取,加快現代企業制度建設,通過內部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了具有油田特色和適合市場需要的分配激勵機制,有效地激發了廣大職工的工作積極性,為全年生產任務和經營目標的超額完成,為油田可持續發展奠定了基礎。

局工會作為職工合法權益的代表者和維護者,在局黨委的正確領導和行政的大力支持下,按照合同義務要求,在事關油區社會穩定大局的問題上,支持勘探局、分公司的正確決策,積極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協助行政做好各項工作。維護勘探局、分公司和全體職工的整體利益,積極組織職工開展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活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利,堅持重大決策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在職代會上通過,深化廠務公開,開展民主評議領導干部活動,發揮了職工在企業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中的重要作用;認真做好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努力協調河南油田和諧穩定的企業勞動關系;積極參與和投身到企業文化建設之中,利用各種媒體和文化陣地,在職工中廣泛開展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教育以及向先模人物和先進集體學習活動;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健康向上的文體活動,不斷增強油區精神和物質文明建設。

勘探局、分公司,尊重職工主人翁地位,注重發揮廣大職工在油田生產建設中的主力軍作用。支持工會實施群眾性經濟技術創新工程,開展多種形式的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活動。局工會圍繞油田生產建設中心,聯合行政專業部門在鉆井公司、采油一廠、采油二廠、工程院、研究院、新莊稠油新區等個單位開展了“快速優質、管理增效”、“科技攻關、增儲上產、爭先創優”等個專項競賽,激發了廣大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有效地促進了全局各項生產經營任務的全面完成?!痢聊?,河南油田再次被河南省授予“五一勞動獎狀”,河南油田被河南省評為“廠務公開先進單位”、“集體合同先進單位”,局工會繼續保持全國模范職工之家稱號。

通過檢查我們認為,局黨委、勘探局、分公司、局工會及油田各級組織,心系企業,心系發展,心系職工,為保證××年集體合同的全面履行做了大量扎實有效的工作較好地履行了××年的集體合同,圓滿地完成了油田的各項工作任務。我們相信,在油田各級黨政工組織和廣大職工的共同努力下,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制度將會得到進一步落實,油田職工的合法權益將會進一步得到維護,河南油田“五大戰略”和“四大工程”一定能夠順利實施!

企業集體合同 企業集體合同幾年簽一次篇十三

本合同由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公司工會(以下簡稱工會)簽訂。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雙方簽訂本合同,用以明確和調整雙方合作共事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第二條工會代表中方職工(以下簡稱職工)整體的利益,依據本合同的原則,指導職工正確處理和公司的勞動關系,并監督和協調這種關系。

公司用以和職工個人確定勞動關系的合同,不得與本合同相悖。

第三條本合同是雙方為促進公司發展,尊重和調動職工積極性應遵守的共同準則。

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范圍內,遵守不低于有關職工就業、勞動報酬、勞動保險、勞動保護、生活福利、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規定,并努力提供盡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

第四條公司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利。公司制訂各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本合同的原則并應有工會代表參加,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工會有義務支持公司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促進公司發展。工會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包括預備會議)。

第五條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本著擇優錄用的原則,有權招聘職工。

公司招工計劃及實施情況應向工會通報。

第六條公司分別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在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之前,工會和公司應指導職工明確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的責任的處理。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執行情況。

第七條公司制訂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八條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爭議,按勞動爭議調解程序處理。

第九條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以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實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條公司有責任不斷改善生產管理,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遲可能避免或減少加班加點。長時間或長期加班加點以及在公休節假日大范圍加班時,應征得同級工會同意,并給職工另發加班加點工資,其待遇應高于正常工資水平。

嚴重有損職工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會有權支持職工拒絕執行。

第十一條在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工會可以建議公司減少工作時間。

第十二條公司執行政府規定的各類節假日制度。

公司在制訂本公司休假制度時,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十三條公司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和實際需要,確定本公司制度,并發放各類專項津貼。

第十四條工會在每年3月份根據生活物價指數和勞動力資源狀況變動等因素,向公司提出本年度工資要求。

董事會在討論此類問題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

第十五條公司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工資發放辦法)的制定和變更,由公司決定。

公司在做出上述決定時,應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第十六條公司按規定每月提取工資總額20%的福利費用和7.5%的職工醫療費用,每年從稅后利潤中提10%的福利獎勵基金,用于職工集體福利和獎勵,不得挪作他用。

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會協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

公司應定期向工會提供該項基金使用情況報表。

第十七條公司有責任改善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房、膳食、醫療、托兒、交通條件并提供其他與公司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工會支持公司為此所做的努力。

第十八條公司各項重大福利的設置、標準、實施辦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均應需雙方同意后實施。

第十九條公司根據中國勞動保險條例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實行勞動保險制度,支付職工勞動保險費用,并努力擴大保險險種。

第二十條職工因工負傷、因工致殘、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職業病,在治療時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費用由公司支付。公司制訂此類費用細則。

第二十一條職工一般每年應進行體檢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種應按規定定期進行專項體檢。

第二十二條公司實行養老保險制度。

公司根據有關規定,按時提取和發放職工退休費用。

第二十三條工會協助公司做好各項勞動保險工作。

第二十四條公司執行政府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條例。

公司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勞動防護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公司按規定向從事塵毒有害作業的職工提供療養機會與費用。

第二十五條工會支持公司勞動保護管理,配合公司檢查、監督勞動保護情況。

工會發現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公司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公司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公司依照國家規定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及租賃廠房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工會有權對此提意見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公司在引進、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工時,必須同時引進或采取可靠的勞動保護措施,并對工人進行培訓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條公司根據工種崗位需要,保證供應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公司應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細則。

公司向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發放營養補助費或提供營養補助食品。

第二十九條每年夏暑季節,公司負責采取防暑降溫措施,提供必需的清涼飲料。在冬季,公司負責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三十條公司優先保證用于改善職工生產安全和勞動條件的資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方案,落實資金,組織實施。

工會參與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討論并監督實施情況。

第三十一條公司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支持公司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的行為的懲處。

第三十二條公司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職工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

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參與調查和提出建議。

第三十三條公司根據政府規定按期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幫助職工獲得和提高文化及專業知識。

公司教育管理機構負責職工崗前、崗中及轉崗的教育及培訓。

公司按年度向工會通報教育基金使用情況。

第三十四條工會組織或協助公司開展對職工的職業道德、科學、技術、業務知識教育,鼓勵職工自學成才,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第三十五條公司有權制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

公司有權依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決定對職工進行獎勵或懲罰。

第三十六條公司對于模范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在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產品開發、技術改造、提高質量和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有權分別給予榮譽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三十七條公司對于違反企業各項規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不同的行政處分;也可酌情處以一次性罰款或者經濟賠償;情況嚴重的,可以開除。

對職工進行行政處分時,須征求工會意見,聽取被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由公司作出決定。

開除職工,事先應經工會參加處分文件會簽。

工會認為不合理的,有權提出異議,與公司協商解決。

因生產經營條件變化,公司大規模變更職工的工作或裁員時,須征求工會同意。

第三十八條各類處理和一次性罰款項目、額度,由公司獎懲規章制度統一規定。公司各基層單位或部門制定的同類制度,需經公司承認并備案。

公司獎懲規章制度,應經工會同意后實施。

第三十九條雙方為促進公司發展和維護公司職工的利益,保證實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

公司正、副總經理和工會正、副主席每月召開一次聯系會議,就重大事宜和有關職工整體利益問題進行通報和協商。必要時,可隨時約見對方。

雙方遵守聯系會議所做出的決定。

第四十條公司正、副總經理或其代表可以應邀出席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并向大會通報公司生產經營情況。

工會正、副主席或其代表可以應公司要求向公司通報工會開展的與公司有關的重大活動情況。

雙方應經常共同或分別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一條雙方同意采取具有凝聚力的精神或物質手段,以及通過各種公關聯誼活動,聯絡和密切公司領導與職工的感情。雙方同意繼承和發展自公司開業以來為實現上述目的所采取的方法。

第四十二條為保證執行合同,雙方聯合成立集體合同監督檢查小組,其成員由工會代表、公司代表根據人數對等的原則組成。

本公司每年檢查一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交雙方簽約代表。簽約代表應認真研究和處理檢查結果。

第四十三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首先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按有關規定的仲裁程序辦理。

第四十四條本合同有效限為年。

合同期滿前個月經雙方協商簽訂新合同。新合同未簽訂生效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特殊情況雙方都有權提出修改本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后,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條款,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

第四十六條公司支持工會開展的活動,并提供必要的條件。工會開展活動應在生產、工作時間以外進行。如有必要占用生產、工作時間活動的,應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公司應給予支持。

企業集體合同 企業集體合同幾年簽一次篇十四

第一條 為規范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行為,依法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之間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所稱專項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集體協商的某項內容簽訂的專項書面協議。

第四條 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以及確定相關事宜,應當采取集體協商的方式。集體協商主要采取協商會議的形式。

第五條 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有關規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協商;

(三)誠實守信,公平合作;

(四)兼顧雙方合法權益;

(五)不得采取過激行為。

第六條 符合本規定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本單位的全體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用人單位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七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開展集體協商、簽訂、履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并負責審查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第二章 集體協商內容

第八條 集體協商雙方可以就下列多項或某項內容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勞動安全與衛生;

(五)補充保險和福利;

(六)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七)職業技能培訓;

(八)勞動合同管理;

(九)獎懲;

(十)裁員;

(十一)集體合同期限;

(十二)變更、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的協商處理辦法;

(十四)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十五)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勞動報酬主要包括:

(一)用人單位工資水平、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

(二)工資支付辦法;

(三)加班、加點工資及津貼、補貼標準和獎金分配辦法;

(四)工資調整辦法;

(五)試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間的工資待遇;

(六)特殊情況下職工工資(生活費)支付辦法;

(七)其他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第十條 工作時間主要包括:

(一)工時制度;

(二)加班加點辦法;

(三)特殊工種的工作時間;

(四)勞動定額標準。

第十一條 休息休假主要包括:

(一)日休息時間、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辦法;

(二)不能實行標準工時職工的休息休假;

(三)其他假期。

第十二條 勞動安全衛生主要包括:

(一)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

(二)勞動條件和安全技術措施;

(三)安全操作規程;

(四)勞保用品發放標準;

(五)定期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體檢。

第十三條 補充保險和福利主要包括:

(一)補充保險的種類、范圍;

(二)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設施;

(三)醫療期延長及其待遇;

(四)職工親屬福利制度。

第十四條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主要包括:

(一)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女職工的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勞動保護;

(三)女職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檢查;

(四)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記制度。

第十五條 職業技能培訓主要包括:

(一)職業技能培訓項目規劃及年度計劃;

(二)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提取和使用;

(三)保障和改善職業技能培訓的措施。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管理主要包括:

(一)勞動合同簽訂時間;

(二)確定勞動合同期限的條件;

(三)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續訂的一般原則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

(四)試用期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七條 獎懲主要包括:

(一)勞動紀律;

(二)考核獎懲制度;

(三)獎懲程序。

第十八條 裁員主要包括:

(一)裁員的方案;

(二)裁員的程序;

(三)裁員的實施辦法和補償標準。

第三章 集體協商代表

第十九條 本規定所稱集體協商代表(以下統稱協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產生并有權代表本方利益進行集體協商的人員。

集體協商雙方的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確定1名首席代表。

第二十條 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由本單位工會選派。未建立工會的,由本單位職工民主推薦,并經本單位半數以上職工同意。

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單位工會主席擔任。工會主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協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會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會主要負責人擔任。未建立工會的,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從協商代表中民主推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一方的協商代表,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擔任或由其書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員擔任。

第二十二條 協商代表履行職責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確定。

第二十三條 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可以書面委托本單位以外的專業人員作為本方協商代表。委托人數不得超過本方代表的1/3。

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單位人員代理。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協商代表與職工協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第二十五條 協商代表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加集體協商;

(二)接受本方人員質詢,及時向本方人員公布協商情況并征求意見;

(三)提供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四)代表本方參加集體協商爭議的處理;

(五)監督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履行;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 協商代表應當維護本單位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脅、收買、欺騙等行為。

協商代表應當保守在集體協商過程中知悉的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七條 企業內部的協商代表參加集體協商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第二十八條 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在其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完成履行協商代表職責之時,除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一)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

(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二十九條 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就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三十條 工會可以更換職工一方協商代表;未建立工會的,經本單位半數以上職工同意可以更換職工一方協商代表。

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換用人單位一方協商代表。

第三十一條 協商代表因更換、辭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應在空缺之日起15日內按照本規定產生新的代表。

第四章 集體協商程序

第三十二條 集體協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以及相關事宜,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的要求。

一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要求的,另一方應當在收到集體協商要求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給以回應,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進行集體協商。

第三十三條 協商代表在協商前應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熟悉與集體協商內容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

(二)了解與集體協商內容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收集用人單位和職工對協商意向所持的意見;

(三)擬定集體協商議題,集體協商議題可由提出協商一方起草,也可由雙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四)確定集體協商的時間、地點等事項;

(五)共同確定一名非協商代表擔任集體協商記錄員。記錄員應保持中立、公正,并為集體協商雙方保密。

第三十四條 集體協商會議由雙方首席代表輪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宣布議程和會議紀律;

(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協商的具體內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對方的要求作出回應;

(三)協商雙方就商談事項發表各自意見,開展充分討論;

(四)雙方首席代表歸納意見。達成一致的,應當形成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第三十五條 集體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或出現事先未預料的問題時,經雙方協商,可以中止協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協商時間、地點、內容由雙方商定。

第五章 集體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經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

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2/3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方獲通過。

第三十七條 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通過后,由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第三十八條 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期限一般為1至3年,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即行終止。

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重新簽訂或續訂的要求。

第三十九條 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一)用人單位因被兼并、解散、破產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

(三)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解除條件出現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 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適用本規定的集體協商程序。

第六章 集體合同審查

第四十二條 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簽訂或變更后,應當自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之日起10日內,由用人單位一方將文本一式三份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報送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三條 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審查實行屬地管轄,具體管轄范圍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中央管轄的企業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用人單位的集體合同應當報送勞動保障部或勞動保障部指定的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四十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報送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下列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集體協商雙方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二)集體協商程序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三)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內容是否與國家規定相抵觸。

第四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內將《審查意見書》送達雙方協商代表。《審查意見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名稱、地址;

(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時間;

(三)審查意見;

(四)作出審查意見的時間。

《審查意見書》應當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印章。

第四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異議的事項經集體協商重新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用人單位一方應當根據本規定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將文本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第四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八條 生效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協商代表及時以適當的形式向本方全體人員公布。

第七章 集體協商爭議的協調處理

第四十九條 集體協商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不能協商解決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以書面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協調處理申請;未提出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也可以進行協調處理。

第五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同級工會和企業組織等三方面的人員,共同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

第五十一條 集體協商爭議處理實行屬地管轄,具體管轄范圍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中央管轄的企業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用人單位因集體協商發生的爭議,由勞動保障部指定的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同級工會和企業組織等三方面的人員協調處理,必要時,勞動保障部也可以組織有關方面協調處理。

第五十二條 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應當自受理協調處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結束協調處理工作。期滿未結束的,可以適當延長協調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第五十三條 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受理協調處理申請;

(二)調查了解爭議的情況;

(三)研究制定協調處理爭議的方案;

(四)對爭議進行協調處理;

(五)制作《協調處理協議書》。

第五十四條 《協調處理協議書》應當載明協調處理申請、爭議的事實和協調結果,雙方當事人就某些協商事項不能達成一致的,應將繼續協商的有關事項予以載明?!秴f調處理協議書》由集體協商爭議協調處理人員和爭議雙方首席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爭議雙方均應遵守生效后的《協調處理協議書》。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工會或職工代表提出的集體協商要求的,按照《工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于20xx年5月1日起實施。原勞動部1994年12月5日頒布的《集體合同規定》同時廢止。

【集體合同簽訂注意事項】

1、 集體合同的簽訂應建立在集體協商的基礎上。集體協商是指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與相應的企業代表,為簽訂集體合同進行商談的行為。集體協商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則。

2、 集體協商的內容、時間、地點應由雙方共同商定。在不違反有關保密規定和不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前提下,協商雙方有義務向對方提供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或資料。

3、 集體合同的期限為一至三年,合同期限內,雙方代表可對集體合同內容進行變更或解除。由于簽訂集體合同的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致使集體合同難以履行時,集體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的要求。一方提出變更或修訂或解除集體合同時,另一方應給予答復,并在七天內雙方進行協商 .

4、 集體合同的簽訂應建立在集體協商的基礎上。由企業工會(未建立工會的由職工民主推舉的代表或上級工會組織委派代表)代表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指派的代表,就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進行協商,達成一致后形成集體合同草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經討論通過,由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并在簽字后10日內將集體合同文本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集體協商的內容、時間、地點應由雙方共同商定。在不違反有關保密規定和不涉及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前提下,協商雙方有義務向對方提供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或資料。集體合同的期限一般為一至三年,合同期限內,雙方代表可對集體合同內容進行調整。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或由于簽訂集體合同的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致使集體合同難以履行時,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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