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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卷煙零售點合理化布局通用

格式:DOC 上傳日期:2023-02-28 00:08:54
最新卷煙零售點合理化布局通用
時間:2023-02-28 00:08:54     小編:zd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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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煙零售點合理化布局篇一

合理布局卷煙零售點,是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規定的一項內容,然而,由于現實生活中,要求辦證的潛在卷煙零售戶希望增加一條就業渠道,有權辦證的煙草專賣局和煙草公司是政企合一體制,為了完成銷售任務,希望有更多的零售戶銷售卷煙,這就造成“合理布局”要求形同虛設,更有甚者,由于煙草管理部門對“合理布局”認識不到位或出于完成經營任務的需要,對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煙草壟斷經營所需要的“合理布局”存在疑慮,因此,對必須履行的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不認真學習,更難嚴格執行。本文結合工作實踐,力圖闡明“合理布局”合法性和市場經濟中的存在意義,在此基礎上,提出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規范制定途徑。

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制定的合法性分析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三)符合煙草制品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可見,零售點合理布局是法規明文規定的必要條件,是有法律根據的。

二、制定權限和范圍的合法性

根據《云南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辦法》第十一條,授權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制定規范性文件,那么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屬于《煙草專賣法》授權組織,按照其規定有權制定規范性文件,煙草專賣局依法制定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從制定主體上同樣具有合法性。

三、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可以避免專賣專營商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過度競爭,從而保護取得零售許可證的卷煙零售戶的合法利益,規范他們的經營行為,為凈化卷煙零售市場,規范卷煙營銷秩序奠定基礎,最終保護國家利益和消費者利益。

四、另外,根據《云南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辦法》第三條第二款“法律、法規授權組織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備案,除另有規定外,按照本辦法對部門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執行。第條第款同時規定,行政機關制定聽證會要求、公告要求等,我們只要嚴格依照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辦法中的程序,開好聽證會,適時進行媒體公告,到相關機關進行備案,那么,煙草專賣局制定的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時就法律上站得住,市場上經得起檢驗,對卷煙零售戶,對消費者,對社會都有好處的制度。

當前零售點合理布局制定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制定的重要性認識不夠

有的專賣行政機關對規范性文件的認識不夠,以為制定規范性文件只要召開聽證會和制發一份紅頭文件就可以了。規范性文件,一經發布,即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本質是為了促進行政執法行為的合法有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但煙草行業的少數同志對這項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充分,在制定過程中可能忽視備案要求,最終因沒有按規定備案而使制定的規范性無效。

二、制定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重視程序不夠

對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的制定只注重是否召開“聽證會”,沒有對制定聽證程序嚴格執行。“聽證會”如何對煙草專賣局的依法行政進行審查,審查哪些內容不甚了解。聽證,乃公平、公證、公開之意,給人以陽光的色彩,給人以正義之希望,是各類不同意見的人們發表自己見解的平臺,也是煙草專賣行政機關制定決策聽取民意的重要途徑,期望通過聽證會的形式,讓各種決策更趨合理,更符合大多數人的意愿。保證各方利益,然而如今一些聽證會,卻成了形式主義的又一表現形式,“走形式”成份大大超越聽證會本身所應具有之意義。

三、由于政企合一的特殊性和社會就業壓力,在設定合理布局的條件上過份考慮完成任務,滿足就業的要求,甚至在學校、油庫、有毒物銷售(如農藥)、易燃易爆品銷售等環境下,也降低要求,允許售煙,或者怕得罪人,不敢堅持原則,凡來申請,來者不拒,使辦證審查形同虛設,另外也有過份教條、僵化,一定按卡死多少人才能設定一個點的死規定,造成邊遠山區、農村零售戶稀少,不能覆蓋市場,為不法分子留下違法銷售假煙、非煙的空間,這些問題應力求避免。

如何規范制定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

一、認真調查研究,結合實際需要制定合理布局草案。合理布局,關鍵在合理,合理就必須實事求是,這就要求最具體工作的同志,要掌握法律、法規,深入轄區,搞好調查研究,只有掌握大量真實的第一手資料,制定

方案

才能心中有數,而不因條件太苛刻,辦證戶太少引起社會就業不滿,留下違法銷售市場空間,也不因“沒有條件”造成濫發證件,引發市場過度競爭,導致不必要的矛盾糾紛。

二、聽取意見采取“聽證會”形式。根據《規定》第十六條,擬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內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切身利益,或這對本地區、本行業建設發展有重要影響的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個人和專家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在起草或者審查階段進行,采取書面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論證會、咨詢會、聽證會等形式。而根據國家煙草專賣局對合理布局規定制定要求,必須要召開聽證會,所以,煙草專賣行政機關應當以召開聽證會的形式聽取意見。

三、嚴格執行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國務院頒布了《規章制定程序條例》,云南省也制定了《云南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辦法》,在制定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過程中要嚴格遵照執行,經歷必要的程序和合理步驟,落實公開、公正制度。在制定規范性文件時應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涉及對外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還應當聽取管理相對人的意見,增加規范性文件的透明度。規范性文件形成后還應及時公布,便于貫徹,更有利于群眾的參與和監督。程序合法,使煙草行政機關制定的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做到針對性強,更加科學合理。

四、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的監督檢查。這樣做既是為了維護法制的統一,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更是為了促進煙草行政機關依法開展工作。發現問題立即糾正,將問題消滅在規范性文件實施之前,避免損害社會公眾權益行為的發生,維護法律的權威。上級行政機關應經常檢查所屬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對不合法的文件應當撤銷或變更。行政機關內部應當定期對本部門的文件進行清理,建立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制度。

卷煙零售點合理化布局篇二

一、目的

為了實施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通過對卷煙零售點進行合理規劃布局,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管理,有效防止卷煙零售點之間的無序惡性競爭,在一定時期內合理控制我縣卷煙零售戶的總量和分布密度,切實維護良好的社會經濟秩序,構建和諧的卷煙消費環境,更好地維護國家、零售戶和廣大消費者的利益。

二、適用范圍

適用安龍縣境內所有區域。

三、指導思想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2010年7月7日國家煙草專賣局發出的國煙專〔2010〕234號文件為依據,堅持公平、公正、公開高效便民和滿足卷煙消費的原則,對卷煙零售點進行合理布局,達到優化資源配置,規范卷煙市場經濟秩序,維護國家和消費者利益,保障卷煙零售戶的合法權益。

四、基本原則

(一)合法合理,公平公開。制定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實施

方案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遵循與法律法規相統一的原則,遵循“合理布局、受理在先、逐步到位”的原則。在深入調研并廣泛征求多方面意見、公開進行聽證和論證的基礎上,制定合理布局的標準條件,在社會上予以公示,確保公平、公正、公開。

(二)優化布局,服務社會。依據全縣的經濟發展水平、交通狀況、城鄉居民消費能力等因素,從方便消費者購買卷煙的角度,制定合理布局具體標準,達到合理配置市場資源,逐步優化卷煙零售點布局,防止無序惡性競爭,提高卷煙零售戶盈利水平,滿足消費者需求的目標。

五、布局依據

(一)法律、法規依據。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及國家煙草專賣局文件國煙專〔2010〕234號“制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主要根據轄區內的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因素制定),在舉行聽證后確定零售點的合理布局。安龍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經營資金要求和經營場所條件,由安龍縣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經安龍縣人大、法制辦組織聽證修訂確定,并報縣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客觀依據。根據安龍縣的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因素,從承認尊重歷史布局、逐步規范及優化布局、服務社會、構建和諧煙草的角度,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規劃安龍縣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

六、基本目標

(一)對現有的卷煙零售戶。通過加強日常管理,加大查處違規經營力度,采用自然退出和違規淘汰等方式降低現有零售點不合理布局的比重。對已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卷煙零售戶在經營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且又影響合理布局規劃的,在《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不再換證。

(二)對申辦或重新申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經營戶。按照《安龍縣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實施方案》,以年為單位通告辦證時間,實行預先登記,集中受理,實地考察,統一辦證,使我縣的卷煙零售點布局逐步趨于合理。

七、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申辦條件

(一)基本條件。申請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其代表人年滿十八周歲以上至六十周歲以內。

(二)有與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申請人在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時,應提供與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憑證,縣城申請戶應提供8000元以上資金憑證;城鄉結合部、鄉鎮主要集貿市場申請戶應提供4000元以上資金憑證;農村自然村申請戶應提供2000元以上的資金憑證。?????

(三)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以房產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等合法有效的手續為審核依據;房屋租期在一年以內的一律不予受理辦證;同一地址、同一門牌號內只能辦理1個零售點。

(四)符合當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

1、縣城街道、鄉(鎮)政府駐地的卷煙零售點之間間隔距離“前、后、左、右”均在50米以上。

2、除各鄉(鎮)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按50米距離設置卷煙零售點外,其他行政村根據自然村寨人口狀況設置零售點。每100戶加減5戶的人口集中自然村寨,設置1個零售點,每增加100戶增設1個零售點,每個自然村寨零售點總數不得超過2個,每個零售點之間間隔距離不得少于80米。

3、居民小區:凡60--100戶的居民小區,設1個零售點;100戶以上300戶以下的居民小區,設2個零售點,300戶以上500戶以下的居民小區,設3個零售點,500戶以上800戶以下的居民小區,設4個零售點,800戶以上1000戶以下的居民小區,設5個零售點,且間距“前、后、左、右”均不得小于30米。

4、中央、省、部隊駐縣機構等各類封閉住宅小區及大型企事業單位內,可按每100戶設立1個卷煙零售點的原則辦理。

5、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候車室內原已設置卷煙零售點的,不再新增;新設置的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候車室內不得設置超過3個以上的卷煙零售點,且卷煙零售點之間間隔距離“前、后、左、右”均在20米以上;候車室外卷煙零售點的設立按照本條“1-4”的規定設立。

6、由政府統一規劃建設的新建綜合性零售、批發貨物市場內允許辦理卷煙零售許可證,但原則上不超過5戶;已建成的綜合性零售、批發貨物市場內超過5戶的則不再新增零售點。

7、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距離限制,按照“一點一證”的原則辦理:

(1)營業面積在400平方米以上的飯店、娛樂場所(茶樓、ktv等)對內經營需要的。

(2)營業規模在100張床位以上的賓館、浴池,對內經營需要的。

(3)營業面積市區在400平方米以上,其它區域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場、超市。

“營業面積”是指用于生產經營的實用面積,不含倉庫、住宿用房等。

(五)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時,出具合法證件等證明資料后,在符合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條件下,優先考慮弱勢群體(烈屬、下崗職工、殘疾人、特困戶、災難中受救助者),但實際經營人必須為本人。

(六)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八、下列場所不予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一)經營存儲化工、農藥、化肥、燃氣、建材、及主營煙花爆竹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的場所。

(二)經營服裝、鞋店、音響、通信器材、維修店、美容美發、自動售貨柜(機)、流動攤點、電話亭、報刊亭等與食品無關的經營場所。

(三)可能影響煙草制品質量的經營場所。

(四)與住所不相獨立的經營場所。

(五)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內和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門口100米可通行距離內。

(六)營業執照被吊銷,或卷煙經營資格被取消不滿三年的。

(七)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八)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九)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煙草、公安、市場監督管理局等)處罰兩次以上(含兩次),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十)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個體工商戶,或與其以特許、吸納加盟店、租賃及其他再投資等形式經營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

(十一)違法、違規建筑或國家規劃將在一年內拆遷的建筑物所在地(以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文件為依據)。

(十二)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不予發證的情形。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可以依法責令持證人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直至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

(一)經檢查不符合煙草專賣法、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條件的;

(二)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三)擅自變更經營地址的;

(四)因違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一年內被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的;

(五)被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執法機關一次性查獲假煙、走私煙50條以上的;

(六)因非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七)不執行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決定的;

(八)被市場監督管理局吊銷營業執照的;

(九)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或者其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撤銷煙草專賣許可證,收回煙草專賣許可證: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審批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二)超越職權審批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審批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煙草專賣許可證申領條件的申請人審批發證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十一、監督檢查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對持證人生產經營的煙草專賣品進行抽樣檢查、檢驗、檢測,對其生產經營場所(包括倉儲場所)進行實地檢查。檢查時,可以查閱或者要求持證人提供有關情況和報送有關材料,持證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十二、煙草專賣許可證正本擺放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持證人應當將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正本擺放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

十三、已依法設立的但不符合本實施方案合理布局規范要求的經營零售點

對原已依法設立的但不符合本實施方案合理布局規范要求的經營零售點,在《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期滿后,必須按照本實施方案中有關合理布局的要求進行調整。

十四、申辦程序

(一)需從事煙草專賣零售業務的單位或個人,一般應以書面方式提出辦證申請,也可通過信函、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和委托他人等方式提出申請,并按煙草專賣局要求填制

格式

文本,提交申請人有效證明、材料。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煙草專賣許可申請,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二)煙草專賣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20日內作出許可證書面決定。經審查,凡符合辦證條件的應當自作出準予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送達煙草專賣許可證。凡不符合本方案要求的,作出不予許可決定,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告之相關權利。

(三)受理在先原則,煙草專賣局審批零售類許可證,應當符合當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兩個或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因合理布局所限,無法都給予行政許可的,應當根據受理的先后順序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十五、其他

本實施方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安龍縣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并報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和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原2007年公布實施的《安龍縣煙草專賣局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方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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