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協議,簽訂簽訂協議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合同對于我們的幫助很大,所以我們要好好寫一篇合同。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帶來的合同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夠幫到你喲!
銀行借款擔保合同篇一
身份證號:
地址:
電話:
乙方:(出借人)
身份證號:
地址:
電話:
甲方因本人及家庭生活需要,向乙方申請借款,并以自有汽車作為抵押物,經當事方協商一致,乙方同意出借并簽定本合同內容。
第一項借款事項
第一條借款內容及利息
1、借款金額:人民幣元,大寫:。
2、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利息:按照月利率%,每月結算利息。
第二條借款的支付及償還
1、借款的支付:借款及抵押手續辦妥后,乙方將借款金額一次性支付給甲方或轉入甲方賬戶,甲方同時開據借款收到條。
2、借款的償還:本借款在到期日一次性還清。
3、甲方可以提前還款,在原利率不變的前提下,按甲方實際使用的借款金額及時間計算利息。
第三條違約責任
如果甲方到期不能全額償還本借款,則從逾期之日起,對未償還部分加收/天的違約金。
第二項抵押事項
第四條甲方確認抵押資產為其本人所有,一切手續合法、有效,該資產在抵押前無任何經濟糾紛和違法責任,否則甲方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第五條抵押物事項
1、汽車種類及牌號:
2、車架號:
3、發動機號:
第六條抵押物的保管
1、抵押物由乙方保管
2、甲方必須連同與抵押車輛相關的鑰匙、機動車登記證書、行車證、購車發票、購置稅、養路費、保險單據、戶口本原件及身份證復印件交由乙方或中間人保管。
3、在抵押期間,乙方保證該車輛無任何交通事故及違章,并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抵押物的處置
1、抵押期間,甲方對抵押車輛做出的任何處置均無效。
2、甲方如不能按時還款,自逾期天后,乙方則可以變賣抵押物以挽回損失。甲方簽訂本合同的同時簽署同意逾期變賣的《委托書》。屆時甲方違約,甲方同意乙方憑此《委托書》處置抵押車輛。
第三項其它規定
第八條費用的承擔
1、如果甲方不能按期還款,在爭取乙方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展期。
2、有關抵押、借款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九條本合同生效條件
本合同自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乙方各執一份,其余在有關部門備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
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款方(即抵押人,以下簡稱
貸款方(即抵押權人,以下簡稱
為維護甲乙雙方利益,本著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原則,經協商一致,根據xxx頒發的《借款合同條例》《合同法》規定立此合同,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一事特簽訂本質押合同以作擔保,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條甲方將自己名下(有處分權)的,牌照號,發動機號大架號。向乙方作質押。
第二條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幣)元,(大寫)。
第三條借款用途。
第四條借款月利息%,月綜合費用%。
第五條借款期限月,即由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六條還款資金來源和還款方式
1、還款資金的來源。
2、還款方式。
第七條保證條款
1、甲方到期不能償還乙方的借款,乙方有權對質押物進行處理,甲方到期如數償還了乙方的借款及利息,綜合費用時,乙方將質押物退還給甲方。
2、甲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的規定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用于非法活動。
3、甲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還乙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綜合費用。
第八條雙方自愿通過公證處對借款合同進行公證。(公證費由甲方(借款方)承擔。
第九條違約責任
1、借款期內,甲方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償還借款本息和綜合費用,逾期3天以內的,按5日收利息和綜合費用。逾期十日不還借款,按照本合同月利息及綜合費用乘2,承擔違約責任。
2、借款合同到期后,沒有按時償還乙方的借款,也沒有提前和乙方協商續簽借款合同和續交下月的利息和綜合費用,乙方可憑本合同和公證書對質押物進行處分(銷售)以償還借款,利息和綜合費用。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甲方不的提出異議并承擔乙方因借款合同引起的費用,包括律師費,起訴費,執行費,交通費等費用。
3、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長主合同項下借款期限,或者變更合同它條款,應經雙方同意并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條爭議的解決方式: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叢臺區人民法院起訴和申請強制執行。
1、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其他
甲方:
乙方:
銀行借款擔保合同篇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各計劃單列市分行:
??現將《中國農業銀行擔保借款合同示范文本(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附:一、關于印發《中國農業銀行擔保借款合同示范文本(試行)》的說明
??隨著《商業銀行法》、《擔保法》等金融法律的出臺,總行1992年印發的《借款合同制式示范文本》已不適應新形式的需要。為了進一步加強借款合同管理,依法規范我行擔保貸款行為,總行根據新出臺的金融法律法規,結合幾年來的信貸工作實際,起草了新的擔保借款合同文本
??和相關重要憑證。現作修改說明如下:
??根據《擔保法》和《貸款通則(試行)》有關擔保形式的不同規定,結合農業銀行普遍推行擔保貸款的實際情況,我們將原來兩類擔保借款合同修改為三大類共五種,即保證擔保借款合同(最高額保證擔保借款合同)、抵押擔保借款合同(最高額抵押擔保借款合同)、質押擔保借款合
??同。
??為便于信貸操作并符合我行習慣作法,新合同文本的制定沿用了將主合同(即借款合同)與抵押、保證和質押等從合同合在一起的作法,使合同各方的權利義務能在一份合同文書中明確地表示出來。
??1.根據《商業銀行法》和《貸款通則》的規定,在合同中規范了借款合同所必須具備的七要素,即:貸款各類、借款用途、金額、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或違約責任。同時在擔保條款中,對《擔保法》規定必須具備的保證期限、擔保范圍、質物移交時間等要素作了規范性的表述
??。
??2.針對當前企業轉制過程中針對銀行貸款出現的逃債、廢債等情況,在合同中增加了相應的約束性條款和違約責任。
??3.為了避免“一般保證”給貸款人帶來的麻煩,新文本明確規定“保證人與借款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新文本強調了對借款人履行合同的約束,規定了8項約束性條款和相應的.信貸制裁措施。實際操作中可靈活掌握,只要不是惡意逃債損害貸款人利益的行為,也可免于制裁。
??5.為了避免出現貸款人提前收貸時保證人拒絕承擔擔保責任的情況,新文本中增加了“貸款人依法或依合同規定提前收回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的條款。
??6.根據《仲裁法》的規定,新文本中有關糾紛管轄的條款只明確由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進行訴訟管轄,如果合同各方愿意仲裁解決的,可在“其他事項”中約定仲裁條款。
??7.“抵押借款合同自各方在合同上簽章并依法設定抵押之日生效”,如抵押借款合同簽定后,應登記的抵押物,抵押人不去登記,則已簽定的抵押借款合同無效。“質押借款合同自各方在合同上簽章并依法設定質押之日生效”,如質押借款合同簽定后,出質人不按合同規定時間移交
??質物的,則已簽定的質押借款合同無效。必須注意的是,合同生效之前貸款人不得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8.為了確保貸款人實現抵押權或質權,新文本規定了對抵押人和出質人的約束性條款及違約責任。
??9.為便于貸款人到期收回貸款,新文本規定,“貸款人依合同規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貸款本息,均可直接從借款人帳戶中扣收”。實際執行時,對此條款應根據實際情況慎重使用,避免引起糾紛。
??為了和新合同文本內容相配套,設計了“中國農業銀行借款借據”(共五聯)、“抵押(質押)物品清單”、“權利質物清單”、“房地產抵押物清單”等重要憑證。
??1.設計新的“借款借據”是為了適應“最高抵押擔保借款合同”、“最高額保證擔保借款合同”的需要,這兩類合同項下每筆貸款的金額、用途、期限、利率、還款方式都以借據為準,借據作為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內容必須完整,而且要有雙
??方的簽章。
??2.在抵押借款合同中,以房地產作為抵押物占有很大比重,為此我們根據房地產抵押的特點,專門設計了“房地產抵押物清單”,其中“土地使用面積”一欄是在用無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或用荒山、荒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填寫的。
??3.“抵押(質押)物品清單”同時適用于抵押借款合同和以動產作為質物的質押借款合同。
??4.為了確保抵押(質押)的效力,在“房地產抵押物清單”和“抵押(質押)物品清單”中設計了抵押人(出質人)“主管單位意見”欄和“財產共有人意見”欄。
??1.借款合同和有關憑證的各要素一定要填寫齊全、防止漏填、錯填。除借款合同規定的條款外,如需增加條款可在“其他事項”中填寫。
??2.各種借款合同要和有關憑證配套使用,避免合同與憑證不配套或內容不符。
??3.合同中“貸款種類”一欄填寫“短期貸款”、“中期貸款”、“長期貸款”中的一種。
??4.借款合同和借據中“還款方式”一欄應填寫“利隨本清”,“按季結息、到期還本”,“按季結息、分期還本”等內容。
??5.保證人保證期間由合同各方商定,一般應掌握在貸款到期后2年。應注意保證期間的約定必須明確具體。
??6.關于“最高額保證擔保借款合同”和“最高額抵押擔保借款合同”中“最高貸款限額”是指余額還是發生額,目前分歧很大,由于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為慎重起見我們在合同中仍用“最高貸款限額”一詞,如當地立法及司法部門認為可以按“余額”操作,可在使用的“其他事項
??”中約定“最高貸款限額”是指“最高貸款余額”。
??《中國農業銀行擔保借款合同示范文本(試行)》由總行法律顧問室制定并負責解釋。由于該套文本為示范性文本,各行可根據自身情況掌握使用,使用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總行法律顧問室,以便做進一步的修改。
??附:二、示范文本
??保證擔保借款合同
??農銀保借字____第____號
??貸款人:中國農業銀行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保證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經貸款人、借款人、保證人充分協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簽定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以下內容貸款:
??(一)貸款種類________;借款用途_________。
??(二)貸款金額_________(幣種及金額大寫)。
??(三)貸款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還款方式_______(分期還款的日期和金額為:____年__月__日歸還_____元;____年__月__日歸還_____元;____年__月__日歸還_____元)。
??(四)利率為月息____‰,按____計付利息(如遇國家利率調整或借款人未按時向貸款人付息時,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辦理)。
??二、保證人與借款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保證人保證期間: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四、保證人的保證范圍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以及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
??五、借款人應按合同訂立的期限歸還貸款本息。逾期貸款在逾期期間按日利率____計收利息。如需延期還款,借款人必須在貸款到期前15天向貸款人提出延期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后簽定延期還款協議。延期協議簽定后,保證人自愿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六、借款人應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對擠占挪用貸款在擠占挪用期間按日利
??率____計收利息。
??七、借款人承諾:(1)向貸款人提供真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所有開戶行、帳號、存款余額等資料。(2)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信貸資金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的監督。(3)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并按期清償貸款本息。(4)用本企業資產對他人債務進行擔保,應
??事先通知貸款人,并不得影響貸款人到期收回貸款。(5)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更換、改變住所或經營場所以及減少注冊資金時,應事先通知貸款人。(6)借款人因實行承包、租賃、聯營、股份制改造、分立、被兼并(合并)、對外投資及其他原因而改變經營管理方式或產權組織形式時,
??應提前通知貸款人,并落實債務和還款措施。
??借款人違反本條任何一款內容,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貸款、停止發放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或采取其他信貸制裁措施。
??八、貸款人依照本合同規定提前收回貸款本息時,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九、貸款人依照本合同收回或提前收回貸款本息,均可直接從借款人帳戶中扣收,并可在必要時商請其他金融機構代為扣收。
??十、本合同發生糾紛,由貸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十一、其他事項:
??(一)
??(二)
??(三)
??十二、本合同一式_____份,借、貸、保證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簽章之日生效。
??---------------------------------------
??| 借款人 | 貸款人 |
??| 借款人(公章) | 貸款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 開戶銀行及帳號 | |
銀行借款擔保合同篇三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中國農業銀行(以下簡稱農業銀行)信貸業務擔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貸風險,促進業務有效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農業銀行信貸管理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用信人在農業銀行辦理信貸業務應當提供擔保,符合信用貸款條件或信用方式有權核批行同意采用信用方式的除外。
??第三條 的范圍包括信貸業務的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債權與權的費用、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費用。
??第四條 信貸業務方式包括保證、抵押和質押。前述方式既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組合使用。
??農業銀行原則上只接受連帶責任保證。
??第五條 信貸業務的擔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實現性原則。
??第六條本辦法適用于農業銀行境內自營本外幣信貸業務。總行單項信貸業務品種管理辦法對特定信貸業務管理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但特別規定與現行法律沖突的除外。
??第一節 保證人條件
??第七條 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和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可作為保證人。
??第八條 境內法人和其他組織(信用擔保機構除外)為保證人的,應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法成立,從事的經營活動合法合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農業銀行行業信貸政策;
??(二)收入來源穩定,現金流量充足,具有代償意愿和代償能力,愿接受農業銀行的信貸監督;
??(三)信用等級在a級以上(含a級,下同);
??(四)無不良信用記錄,或原到期信用、應付利息、應代償債務已清償或已經做了農業銀行認可的償還或代償計劃;未涉及可能導致重大損失的經濟糾紛。
??第九條 信用擔保機構為保證人的,應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法成立,從事的經營活動合法合規;
??(二)實繳到位的資本金在3000萬元以上(僅為個人生產經營融資提供擔保的擔保機構可放寬到1000萬元以上,僅為個人消費融資提供擔保的擔保機構可放寬到500萬元以上,政府承擔擔保損失的政策性擔保機構可放寬到100萬元以上);
??(三)治理結構完善,運作規范,建立了嚴格的審保制度和風險補償機制,按規定提取責任保證金和風險準備金;
??(四)原則上應有一定數額的擔保基金或擔保保證金存在農業銀行并專戶管理,擔保基金或保證金金額一般不低于法人融資擔保余額的10%及個人生產經營融資余額的5%;
??(五)首次合作應經農業銀行一級分行資格準入審批。
??第十條 自然人為保證人的,應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擁有xxx國籍;
??(二)在境內有固定居所;
??(三)有合法、充足的收入或資產,具有代償意愿和代償能力,愿意接受農業銀行信貸監督;
??(四)信用等級在a級以上;
??(五)遵紀守法,無不良信用記錄,或原到期信用、應付利息、應代償債務已清償或已經做了農業銀行認可的償還或代償計劃。
??第十一條 原則上不接受境內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提供的保證,但保證人為中央企業、總行授權書中確定的優勢行業重點客戶、總行統一推薦的可直接認定為aaa級以上信用等級的客戶、總行級優質房地產客戶、全國百強房地產企業、全國性商業銀行的除外,其他跨省提供保證擔保的保證人應經一級分行批準同意。 第十二條 原則上不接受境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跨境提供的保證擔保,但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受理:
??(一)擔保的信貸業務為國際銀團貸款;
??(二)保證人為穆迪、標準普爾或惠譽國際信用評級在a級(即穆迪a1、標準普爾a—及惠譽國際bbb級)以上的企業;
??(三)保證人為農業銀行或農業銀行已授信金融機構的境外分支機構、農業銀行已核定授信額度的境外金融機構;
??(四)其他經一級分行批準同意的港、澳資企業為保證人的。 境外保證人提供保證擔保的,農業銀行應委托保證人主要財產所在地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境外代理行或銀團參與行等對保證人的國籍、法人地位、資格、的合法性、財務狀況等情況出具書面意見,但上述第(三)項保證人除外。
??第十三條 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法人、其他組織的保證:
??(一)國家機關提供的保證,但經xxx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二)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提供的保證擔保;
??(三)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超出授權范圍的法人分支機構提供的保證擔保;
??(四)農業銀行信貸政策禁止介入的法人、其他組織;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自然人保證擔保:
??(一)有逃廢銀行債務行為的;
??(二)擔任有逃廢債務行為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且對公司逃廢債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
??(三)有刑事犯罪記錄的,但過失犯罪除外;
??(四)有嗜賭、吸毒等不良行為的;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 保證人應提交的材料
??第十五條 保證人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經年檢的營業執照或事業法人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特殊行業須同時提交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或行業資質等級證書;
??(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簽字樣本,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及簽字樣本;
??(三)行政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印鑒卡,企業章程;
??(四)保證人有權決策機構依照公司章程等內部規章制度和法律規定出具的同意擔保的有效決議或證明;法人分支機構提供的,應有有權授權人的授權書或有權審批機關的審批證明;
??(五)近兩年財務年報與近期財務報告,成立不足兩年的保證人,提交自成立以來的財務年報與近期財務報告;
??(六)或有負債清單及情況說明;
??(七)農業銀行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境外法人、境外組織、國家政策性銀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總行已授信商業銀行為保證人的,在確認擔保真實有效的前提下可減免提供上述材料。
??第十六條 保證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證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二)保證人固定居所證明;
??(三)保證人財產或收入狀況證明;
??(四)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材料;
??(五)農業銀行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節 保證額度核定
??第十七條 農業銀行綜合考慮保證人的發展前景、經營期內可用于代償債務的現金流量、或有負債的風險狀況等因素,合理核定保證人的擔保額度,但最高不超過下列規定:
??(一)法人或其他組織(信用擔保機構、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境外金融機構除外)保證額度=n*有效擔保凈資產-已為他人提供的各類擔保余額
??1、n為保證人信用等級調整系數,其中保證人信用等級在aaa級以上的為2、aa+級、aa級為1。5、a+級以下的為1;中央企業、總行授權書中確定的優勢行業重點客戶、總行統一推薦的可直接認定為aaa級以上的客戶信用等級調整系數為3。
??2、有效擔保凈資產=所有者權益-無形資產(建設用地使用權除外)-待攤費用-待處理資產損失-遞延資產-合理預計的可能會形成損失但未反映在資產負債表的或有負債。
??(二)信用擔保機構
??保證擔保額度=n *(所有者權益-合理預計的可能會形成損失但未反映在資產負債表的或有負債)-已為他人提供的各類余額;或者保證擔保額度= n *資產中高安全性和高流動性金融資產余額—已為他人提供的各類擔保余額。
??1、 n為擔保放大倍數,最高不超過10,僅為個人生產經營融資提供擔保的n不超過15,僅為個人消費融資提供的n不超過30;
??2、 高安全性和高流動性金融資產主要指現金、銀行存款、國債、金融債、高等級企業債、貨幣基金或其他一級分行認可的金融資產,但應剔除信用擔保機構轉存的用信人的保證金;
??3、上述兩種方法核定的額度不同時,按孰低的原則核定額度。
??(三)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以及境外金融機構在農業銀行核定的授信額度內提供擔保。
??(四)自然人保證擔保額度=3*(年正常稅后收入-年債務性支出-年生活保障支出)—已為他人提供的各類擔保余額; 或者保證擔保額度=1*凈資產-已為他人提供的各類擔保余額。
??(五)法律法規或企業章程(合伙協議)對保證人對外總額有最高額限定,且該限額小于上述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信用擔保機構對單個法人的保證余額一般不超過凈資產的10%,最高不超過15%;其他法人或組織對單個用信人的保證余額超過保證人凈資產的50%時,應從嚴控制;法律法規或企業章程(合伙協議)對保證人對外單筆擔保金額或單個用信人擔保金額有最高額限定,且該限額小于上述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對集團內部成員單位或關聯單位間的、其他保證人之間的相互擔保或循環擔保,應嚴格控制。
??集團成員單位關聯擔保余額占集團授信的比例執行總行有關規定。采用集團內關聯企業保證的,應由集團本部(母公司)、核心企業或集團財務公司提供擔保;由集團公司本部(母公司)提供擔保的,核算保證能力時,應使用集團公司本部(母公司)未經合并的財務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