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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酸氫鈉 gb篇一
第一條:加強實驗室科研管理,是實驗室科學研究貼合生物安全規范,對實驗室師生身體健康負責,根據^v^“關于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和《南京醫科大學生物安全管理辦法》等,參照國際公認的生物安全原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管理制度中所述“生物安全”包括病原微生物、有毒有害化學品及相關廢棄物等可能導致安全損害的資料。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三條:各課題組負責針對實驗室的特點制定、維護和監督有效的實驗室安全計劃。
第四條:實驗室負責人對所有研究人員和實驗室來訪者的安全負責。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五條:實驗室管理人員職責
課題組負責人人應按照“生殖醫學國家重點實驗室生物安全操作規范”的要求,確保實驗室設施、設備、個人防護設備、材料等貼合有關安全要求,定期檢查、維護、更新,確保不降低其設計性能;及時阻止不安全的活動。
第六條:實驗室員工安全管理
所有人員上崗前均應系統地理解有關實驗室生物安全的培訓。
要求所有人員根據可能接觸的生物理解免疫以預防感染。
人員的生物安全培訓及免疫應包括運輸和清潔員工的特殊工作人員。
第七條:實驗環境的安全標記及要求
實驗室內應系統而清晰地標示出危險區,且適用于相關的危險;在某些狀況下,宜同時使用標記和物質屏蔽標識出危險區;應清晰地標識在實驗室或實驗設備上使用的具體危險材料;通向工作區的所有進出口都應標明存在其中的危險。
應使涉及的非實驗員工(如維修人員、合同方、分包方)明白其可能遇到的任何危險。
實驗室的每個出口和入口應可辨別,入口處應有標記,標記應包括國際通用的危險標志(如:生物危險標志、火線標志和放射性標志)以及其他有關的規定和標記。
應設緊急出口并有標記以和普通出口區別。
應急撤離路線應有在黑暗中也可明確辨認的標識。
實驗室入口應有可鎖閉的門。門鎖應不妨礙緊急疏散。
第八條:實驗室運作的管理程序
實驗室須根據實驗對象、生物危害程度評估、研究資料、設施特點、設備具體制定相應的標準操作程序:1)員工的健康監護;2)實施危害評估,采取措施的安排;3)化學品和其他危險物品的確認(包括適當的標識要求)、安全存放與處置及監控程序;4)操作有害材料的安全行為的程序;5)防止高風險和污染材料失竊的程序;6)確認培訓需要和教材的方法;7)獲得、維護和分發實驗室所有使用材料之安全數據單的程序;8)實驗室設備安全去污染和維護的程序;9)緊急程序,包括漏來源理程序;10)事件記錄、報告及調查;11)廢棄物處理和處置。
實驗室的標準操作程序應包括:對涉及的任何危險以及如何在風險最小的狀況下,開展工作之詳細的作業指導。
負責工作區活動的管理職責人每年應對這些程序至少評審和更新一次。
第九條:實驗室安全工作行為
洗手:實驗室工作人員在實際或者可能接觸了血液、體液或者其他污染材料后,即使戴有手套也應立即洗手。摘除手套后、使用衛生間前后、離開實驗室前、進食或吸煙前、接觸每一患者前后應例行洗手。
接觸生物源性材料:實驗室工作行為的設計和執行應能減少人員接觸化學或生物源性有害氣溶膠;處理、檢驗和處置生物源性材料的工作行為應盡量降低污染的風險;執行污染區內的工作行為應注意預防個人暴露;如果樣本收到時有損壞或泄露,應有穿著個人防護裝備且受過培訓的人員開啟樣本以防漏出或產生氣溶膠;應在生物安全柜內開啟此類容器;如果污染過量或認為樣本由不可理解的損失,則應將樣本安全地廢棄而勿開啟。
禁止口吸移液。
實驗室工作人員應安全操作尖利器具及裝置:禁止用手對任何利器剪、彎、折斷、重新戴套或從注射器上移去針頭;針頭、玻璃、一次性手術刀在內的利器應在使用后立即放在耐磨容器中。尖利物容器應在資料物到達三分之二前置換。
所有樣本、培養物和廢棄物應被假定內含傳染性生物因子,應以安全方式處理和處置。
所有有潛在傳染性或毒性的質量控制和參考物質在存放、處理和使用時應按未知風險的樣本對待。
應在有蓋安全罩內離心;所有進行渦流攪拌的樣本應置于有蓋容器內;應能在產生氣溶膠的大型分型設備上使用局部通風防護;操作小型儀器時使用定制的排氣罩;可能出現有害氣體和生物源性氣溶膠的地方應采取局部排風措施。有害氣溶膠不得直接排放。
第十條:實驗室內生物安全的設施與使用
按研究所需合理設置、使用相應級別的生物安全柜。
所用生物安全柜的放置、設計和類型應貼合安全工作所要求的風險防護級別。
實驗室應時常監測生物安全柜以確保其設計性能能貼合相關要求。應保存檢查記錄和任何功能性測試結果。在安全柜上應有作為檢查證明的標記。
在實驗室員工接觸危害等級i和ii的場所,生物安全柜內的空氣在排放前只要透過高效過濾器能夠再循環;在實驗室員工接觸可能有危害等級iii或以上的生物因子的場所,禁止將空氣再循環。動物實驗室禁止將空氣再循環。
對于新安裝的生物安全柜和安全罩及高效過濾器的安裝與更換,應由有資格的人員進行,安裝或更換后應按照經確認的方法進行現場生物和物理的檢測。
第十一條:樣本的運送
實驗室負責人應負責為所有向實驗室提交樣本的地點準備適當的指南和指示。
所有樣本應以防止污染工作人員、患者或環境的方式運送到或送出實驗室。
樣本應置于被承認的、本質安全、防漏的容器中運輸。
樣本在機構所屬建筑物內運送應遵守該機構的安全運輸規定。
樣本運送到機構外部應遵守有關運輸可傳染性和其他生物源性材料的法規。
第十二條:廢棄物處置
實驗室廢棄物處置的管理應貼合國家、地區或地方的相關要求。將操作、收集、運輸、處理及處置廢棄物的危險減至最小;將其對環境的有害作用減至最小。
所有棄置的實驗室生物樣本、培養物和被污染的廢棄物在從實驗室中取走之前,應使其到達生物學安全。生物學安全可透過高壓消毒處理或其他被承認的技術到達。
實驗室廢棄物應置于適當的密封且防漏容器中安全運出實驗室。
有害氣體、氣溶膠、污水、廢水應經適當的無害化處理后排放,應貼合國家有關的要求。
動物尸體和組織的處置和焚化應貼合國家相關的要求。
危險廢棄物處理和處置、危害評估、安全調查記錄和所采取的相應行動記錄按有關規定的期限保存并可查閱。
第十三條:記錄
除前面要求記錄的資料外,還應有機制記錄并報告職業性疾病、傷害、不利事件或事故以及所采取的相應行動,同時應尊重個人機密。
碳酸氫鈉 gb篇二
為加強實驗室的生物安全管理,保護實驗室工作人員和公眾的健康,特制定本條例
1. 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實驗室生物安全標準。
2. 根據生物安全標準,實驗室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實驗應在相應的生物安全標準級別中進行。
3. 實驗室區分污染區、半污染區和清潔區,在實驗區禁止吸煙、吃、喝,生活區設在清潔區。
4. 生物垃圾和生活垃圾分開存放,垃圾根據醫療廢品處理標準由醫院來統一處理。
5. 有潛在生物危險的標本應帶蓋離心,操作應在生物安全柜中進行,防止泄露和氣溶膠產生。
6. 血液、組織液、組織標本使用后嚴禁隨意丟棄,應放置在醫療垃圾袋中,統一處理。
7. 實驗動物應對其攜帶微生物實行控制,遺傳背景明確或來源清楚。
8. 實驗動物尸體不得隨意丟棄,需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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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科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1.嚴格按照“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中要求的相關規定進行日常診療和臨床檢驗。
2.醫院檢驗科只設置從事一般臨床開展的檢測和診斷的微生物室,不用于其他實驗活動,不從事含第一類、第二類病原微生物等高致病性病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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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嚴格按照“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中要求的相關規定進行日常診療和臨床檢驗。
2.醫院檢驗科只設置從事一般臨床開展的檢測和診斷的微生物室,不用于其他實驗活動,不從事含第一類、第二類病原微生物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和臨床檢驗項目。
3.從事微生物檢測的工作人員經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崗。
4.所有臨床實驗檢測一律在微生物室內進行,工作場所要持續衛生,各種操作排列有序,注意窗戶密閉,防止污染,嚴格保管傳染菌種。
5.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保證病原微生物樣本質量的技術方法和手段,確保報告準確無誤。普通微生物標本要保留到出報告結果的兩天后方可處理,特殊微生物標本經市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銷毀。
6.發現和懷疑由第一和第二類病原微生物所致疾病時,立即對病人進行隔離,并在兩小時內上報市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市疾控中心的統一部署下治療處理。封閉被病原微生物污染場所,對密切接觸者進行醫學觀察,進行現場消毒,對相關人員進行醫學檢查,并進行其他需要采取的預防、控制措施。
7.定期檢查實驗室的生物安全防護、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保存與使用、安全操作、實驗室排放的廢水和廢氣以及其他廢物處置等規章制度的實施狀況,并對有關生物安全規定的落實狀況進行檢查,對實驗室設施、設備、材料等進行檢查、維護和更新。
8.組織全院醫務人員進行微生物安全知識培訓。
9.醫院每月對檢驗科的工作正常秩序和運行狀況進行檢查,并且定期對醫院生物安全管理制度落實狀況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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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質量與生物安全管理體系的建立
實驗室質量管理體系的建立是要有明確的目的及規范的管理,有效的制約和高效的機制,能自我發展和完善的有機整體。
在病原微生物實驗室進行的檢測工作的質量管理作為單位質量管理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有關生物安全方面的特殊要求包括:實驗室準入,操作規范, 個人防護、 健康監護、 消毒效果評估, 菌毒種保管, 廢棄物處理和意外處置、 實驗室生物風險評估等各項生物安全規章制度應編入單位實驗室質量體系文件;質量與生物安全管理體系必須確定總負責人,明確管理部門,檢測部門、 保障部門、部門職責、相互關系以及各部門負責人的責任、權利和義務;生物安全管理委員會, 要建立生物安全監督員和內審員隊伍,定期進行生物安全督促檢查;要求各部門執行本單位編制的實驗室質量與生物安全管理體系文件,并按文件規定的程序開展各項管理活動,維持體系的運行和改進。
2、人員管理
實驗室生物安全工作的關鍵是人,實驗室人員缺乏實驗室生物安全意識,將在各個環節產生暴露的風險。因此必須大力抓好實驗室生物安全人才隊伍建設。
人員準入生物安全微生物實驗室要嚴把準入關,用制度保證所有實驗人員尤其是客座人員和新工作人員必須接受生物安全防護知識及實驗室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以及實驗潛在的危險等相關內容培訓并考核合格,持證上崗;在操作前簽署生物安全《知情同意書》 ,并經實驗室負責人批準后方能進入。一般情況下,易感人員或感染后會出現嚴重后果的人員,不允許進入實驗室或動物房,例如,身體受到開放性損傷、患發熱性疾病以及患有免疫缺陷或免疫抑制的人等。
人員培訓所有實驗人員還必須每年更新知識,接受一次附加培訓。培訓方式可分為全員培訓和專項培訓,專項培訓又有管理和操作兩類。重點在防止氣溶膠產生的操作,銳器操作、生物安全柜的使用、防護用品穿戴、樣本運輸、意外事故處理、逃生演練等,以達到增強生物安全防范意識的目的。
健康監護實驗室人員的健康監測也是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實驗室的一個重要工作,實驗室應充分了解每個病原的生物危害性,制定健康監護計劃,儲備預防性藥物。針對致病力、傳播力采取服藥、打免疫針的手段,進行防范;對患病的實驗人員要及時甄別,只要其臨床體征和所從事的病原相關就要進行干預和醫療管理,提高預警能力。
3、菌(毒)種和陽性樣本的管理
菌(毒)種和陽性樣本在流轉過程中既要保持生物的原始特性,還要考慮也是傳染源,既要避免意外暴露還要防止惡意利用或生物恐怖襲擊。
菌(毒)種和陽性樣本的保存要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一類或國家規定需上交國家菌(毒)種保藏單位的菌(毒)種應及時交送。對二、 三、 四類菌(毒)種和陽性樣本要建立專門的、規范的保管室,實行雙人雙鎖管理制度。注意保存場所和設施應具備一定的防盜能力,人員進出能得到控制,備有消毒、急救和防護用品,建立檢查、銷毀和領用制度,疑似樣本和菌毒種的管理應參照執行。
菌(毒)種和陽性樣本的運輸運送人員應熟悉相關的生物安全知識并采取相應安全防護措施。跨省運輸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或樣本時,還必須將申請材料報省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遞交上級相關機構,頒發準運證書后,方可運送。
4、環境與設備管理
按國家標準《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對實驗室生物安全實行分級管理。
實驗室環境與設施設備要求生物安全二級(bsl-ii)實驗室是使用最多、涉及最廣的生物安全實驗室,除滿足生物安全一級(bsl-i)實驗室設施和設備要求外,還應在實驗室內配備生物安全柜,高壓蒸汽滅菌器、洗眼設施,防止節肢、嚙齒動物進入的設計,有可自動關閉門及可視窗,防蟲紗窗等。
確保實驗室設備的正常使用實驗室設備和消耗材料應確保質量,制定操作規程,合理使用,規范操作。高濃度的感染材料必須在生物安全柜操作,高壓滅菌器要考慮放置地點,銳器的使用和存放也應合乎要求,消防器具不但在品種上要滿足實驗室的特殊要求,而且要在保質期內使用。
5、廢棄物安全
管理廢棄物安全管理是防止生物安全事件的重要一環。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的培養物、儲存物、 垃圾以及其他廢棄物的處理和處置必須以安全為目的, 首先應就地消毒滅菌, 進行無害化處理, 利器還必須置于堅固、 防漏、 有蓋的容器,密閉后運出實驗室銷毀。實驗室不但要制定消毒制度,儲備消毒劑, 而且要確保消毒劑的有效性并對消毒效果進行判定。
6、個人防護和應急預案
不同的防護等級要求不同的防護用品及管理要求。在生物安全二級(bsl -ⅱ)實驗室至少應有一套防護用品,包括頭部、面部、身體、手部、足部防護等。實驗室常用的防護手套,防護服應制定一定的保有量和保質期檢查制度,避免到用時才發現沒有防護用品或使用過期防護用品的情況。當發生實驗室意外時,應執行應急預案,服從現場指揮官的調度。在物資儲備上做好準備, 主要是應急照明、報警、維護、急救和消毒幾個方面,不僅要備好照明燈、報警電話號碼、工具箱、急救箱、洗眼器、緊急噴淋器、消毒器械和消毒劑等物品,并且在程序上還要對火警、盜搶、水險、設備故障、樣本泄露和人員暴露或感染等各種情況的處理方法進行規定。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的安全性取決于實驗人員的安全意識,實驗室設施的建設,防護設備的配置和管理體系的完善。領導重視,建立管理隊伍,明確職能分工和部門職責,加強培訓和交流,才能提高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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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規定實驗室職業暴露處理程序規范發生職業暴露時處理原則、報告和登記流程。
實驗室工作人員和涉及處理職業暴露的有關人員。
三、職責
1、實驗室操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生職業暴露須按照本規定進行處理和報告程序。
2、實驗室負責人按照規定進行組織和控制職業暴露發生后的控制實施。
3、實驗室生物安全檢查人員負責督察日常工作中生物安全工作的執行和醫學應急樣品的檢查。
四、步驟
(一)實驗室發生職業暴路后按照既往進行的該種污染物的生物安全危害度評估結果快速有效的對意外暴露人員進行緊急醫學處置對污染區域進行有效的控制最大限度的清除和控制污染物對周圍環境的污染和擴散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和暴露人員的醫學觀察等原則和步驟進行處理。
1、根據既往進行的生物安企危害度的評估和暴露的程度即時進行現場緊急醫學處置消除或最 大程度降低病原微生物對暴露人員的傷害同時有效的污染區域進行防控最大限度的防止污染物對周圍人員和環境的污染。
2、一般性的小型事故可在緊急醫學處置后要立即向實驗室負責人和實驗室生物安全委員會報告事故情況和處理方法以及時發現處理中的疏漏之處使處理盡量完善妥當。
3、當重大事故發生時在進行緊急醫學處置的同時要立即向實驗室負責人和實驗室生物安全委員會報告情況實驗室生物安全委 員會實驗室負責人和要立即協調現場緊急處理和周圍環境污染防控協調醫學專 家評估職業暴露的危害性和對暴露人員的傷害程度對藥物可以治療和預防該污染物感染的,力爭在暴露后最短時間內開始預防性用藥留取暴露人員相應的標本備檢并同時進行醫學觀察。
4、評估暴露級別
5、建立意外事故登記詳細 記錄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經過暴露方式損傷的具體部位、程度接觸物種類、 培養液、血液或其他體液和含有hiv的情況處理方法及處理經過。
6、根據評估結果建議育齡婦女發生職業暴露和職業暴露后和進行預防性用藥期間是否需要避免或終止妊娠。
7、記錄對暴露現場和周圍環境防控污染的方法實施形式 、人員、 范圍。評估防控處理的效果總結和評估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工作程序中是否存在不當發生暴露 ,人員試驗操作等過程是否存在失誤整改措施和實行。
(二) 意外事故現場處理方法: 工作人員發生意外事故時 ,如針刺損傷、感染性標本濺及體表或口鼻眼內或污染實驗臺面等均視為安全事故。 應立即進行緊急醫學處置(根據事故情況采用相應的處理方法)。根據生物安全危害度和暴露程度現場初步評估職業暴露危害程度和選擇處理方式。
1、化學污染
1立即用流動清水沖洗被污染的部位。
②立即到急診室就診根據造成污染的化學物質的不同性質的用藥。
③在發生事件后的48 小時內向有關部門匯報。
2、針刺傷
①被血液、體液污染的針頭或其他銳器刺傷后應立即用力捏住受傷部位,向離心方向擠出傷口的血液,不可來回擠壓,同時用流動水沖洗傷口。
②用75%酒精或安爾碘消毒傷口并用防水敷料覆蓋
③意外受傷后必須在48 小時內報告有關部門報告,領取并填寫《醫療銳器傷登記表》。必須在72小時內作hiv、hbv等的基礎水平檢查。
④可疑被hbv感染的銳器刺傷時應盡快注射抗乙肝病毒高效價抗體和乙肝疫苗。
⑤可疑被hcv感染的銳器刺傷時應盡快于被刺傷后做 hcv 抗體檢查。
3、皮膚、粘膜、角膜被污染
①皮膚若意外接觸到血液或體液或其他化學物質時應立即用肥皂和流動水沖洗。
②若患者的血液、體液意外進入眼睛、口腔立即用大量清水或生理鹽水沖洗。
③及時到急診室就診請專科醫生診治48小時內向有關部門報告。
4、灼傷
①堿類灼傷
皮膚應立即用大量水沖洗至堿性物質基本消失為止,再用1%-2%醋酸或3%硼酸溶液進一步沖洗。
眼睛被堿灼傷時應先用大量流水沖洗再選擇適當的中和藥物如2%-3%硼酸溶液大量沖洗特 別要注意穹窿部要沖洗徹底。
②酸類灼傷
- -般酸灼傷
皮膚被一般酸灼傷后立即用大量流動清水沖洗.
. 2徹底沖洗后可用2-5%的碳酸氫鈉溶液、淡石灰水或肥皂水進行中和
切忌未經大量流水徹底沖洗就用堿性藥物在皮膚上直接中和這樣會加重皮膚的損傷。
濃硫酸灼傷
皮膚被濃硫酸沾污時切忌先用水沖洗以免硫酸水合時強烈放熱而加重傷勢應先用干抹布吸 去濃硫酸然后 再用清水沖洗。
強酸灼傷
強酸濺入眼內用眼噴淋 器沖洗時應沖洗時 應拉開上下眼瞼使酸不至于留存眼內和下穹窿中立 即送醫院眼科治療。
5、標本污染
①棉質工作服、衣物有明顯污染時可隨時用 有效氯500mg/1的消毒液浸泡30- -60分鐘然后沖洗干凈。
②各種表面若被明顯污染用1000 -2000mg/l有效氯溶液撒于污染表面并使消毒液浸過污染表面保持 30-60分鐘再擦除拖把或抹 布用后浸于上述消毒液內1小時。
③儀器污染應考慮消毒方法對儀器的損傷和對檢測項日的影響選用適當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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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裝:
1.進入實驗室前要摘除首飾,修剪指甲,以免刺破手套。長發應束在腦后,禁止在實驗室內穿露腳趾的鞋。
2.在實驗室里工作時,要始終穿著實驗服,實驗室外禁止穿防護服。皮膚受損時應以防水敷料覆蓋。
3.當有必要保護眼睛和面部以防實驗對象噴濺、或紫外線輻射時,務必要配戴護目鏡,面罩(帶護目鏡的面罩)或其它防護用品。
4.實驗室工作區不允許吃、喝、化妝和操作隱形眼鏡,禁止在實驗室工作區內的任何地方貯存人用食品及飲料。
5.實驗室防護服不應和日常服飾放在同一柜子。個人物品、服裝和化妝品不應放在有規定禁放的和可能發生污染的區域。
二.洗手
1.實驗室工作人員在實際或可能接觸了血液、體液或其他污染材料后,即使戴有手套也應立即洗手。
2.摘除手套后、使用衛生間前后、離開實驗室前、進食或吸煙前、接觸每一患者前后應例行洗手。
3.實驗室應為過敏或對某些消毒防腐劑中的特殊化合物有其他反應的工作人員帶給洗手用的替代品。
4.洗手池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在限制使用洗手池的地點,使用基于乙醇的“無水”手部清潔產品是可理解的替代方式。
5.當實驗過程可能涉及到直接或意外接觸到血液、有傳染性的材料或被感染的動物時,務必要戴上適宜的手套,脫手套后務必洗手。
6.實驗人員在操作完有感染性的村料或動物后,離開實驗室工作區之前務必進行“六步法”洗手。
7.每日工作完畢,所有操作臺面、離心機、加樣槍、試管架務必擦拭、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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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確保實驗人員生物安全,樣品質量不受影響,環境不受污染特制定該管理制度。
一、人員準入條件
1、實驗室人員務必在身體狀況良好、穿戴好防護服(白大衣)的狀況下,方能進入實驗室的污染區域工作。但當身體出現較大的開放性損傷、處于較重的疾病感染狀態或呈重度疲勞狀態時不得進入。
2、實驗室人員、輔助人員和外來人員務必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能、受過相關的實驗室生物安全培訓、了解實驗室潛在的生物危害和特殊要求,經負責人審批后方可進入相應的實驗室工作。
3、外來參觀人員需經科室負責人同意并在相關人員陪同下方可進入實驗室。
4、未成年人、孕婦和有免疫缺陷的人員不得進入實驗室,處于易受感染狀態或感染后果嚴重的額人員也不得進入實驗室。
二、生物安全日常管理:
(一)操作準則
1、所有樣本、培養物均可能有傳染性,操作時均應帶手套。在認為手套已被污染時應脫掉手套,立刻洗凈雙手,再換一雙新手套。
2、當實驗過程可能涉及到直接或意外接觸到血液、有傳染性的材料或被感染的動物時,務必要戴上適宜的手套,脫手套后務必洗手。在實際或可能接觸了血液、體液或其他污染材料后,即使戴有手套也應立即洗手。
3、不得用戴手套的手觸摸自己的眼、鼻子或其他暴露的黏膜或皮膚。不得帶手套離開實驗室或在實驗室來回走動。
4、嚴格禁止用嘴操作實驗器材,包括吸液、吹酒精燈等。實驗材料禁止放入嘴里。禁止舔標簽。
5、盡量用塑料制品代替玻璃制品,不使用破裂或有缺口的玻璃器具。破損的玻璃不能直接用手直接操作,務必用機械方法清除,如刷子、夾子、鑷子等。破裂的玻璃器具和比例碎片應丟棄在有專門標記的、單獨的,不易刺破的容器里。
6、所有的實驗步驟都應盡可能使氣溶膠或氣霧的構成控制在最小程度。任何使構成氣溶膠的危險性上升的操作都務必在生物安全柜里進行。有害氣溶膠不得直接排放。
7、應盡可能減少使用利器和盡量使用替代品。包括針頭、玻璃、一次性手術刀在內的利器,應在使用后立即放在耐扎容器中。尖利物容器應在資料物到達三分之二前置換。
8、所有濺出事件、意外事故和明顯或潛在的暴露于感染性材料,都務必向實驗室負責人報告。此類事故的書面材料應存檔。
9、所有棄置的實驗室生物樣本、培養物和被污染的廢棄物應被假定有傳染性,在從實驗室中取走之前,應以安全方式處理和處置,使其到達生物學安全。
10、實驗室應持續整潔、干凈,當潛在的危險物濺出或一天的工作結束后,所有操作臺面、離心機、加樣槍、試管架務必擦拭、消毒。
11、每日工作完畢,最后一個離開實驗室的人員需關好水、電、門、窗。
(二)生物安全行為規范
1.進入實驗室前要摘除首飾,修剪指甲,以免刺破手套。長發應束在腦后,禁止在實驗室內穿露腳趾的鞋。不得佩戴有可能被卷入機器或可隨人傳染性物質的飾物。
2.在實驗室里工作時,要始終穿著實驗服,實驗室外禁止穿防護服(白大衣)。大白衣應定期清洗、更換,清洗時應使用具有殺菌消毒的洗液或其他相應方法。
3、操作感染性物質、腐蝕性或毒性物質時須在通風櫥中進行,并佩戴相關的安全防護用品,如安全鏡、面罩或護目鏡。皮膚受損時應以防水敷料覆蓋。
4、當有必要保護眼睛和面部以防實驗對象噴濺、或紫外線輻射時,務必要配戴護目鏡,面罩(帶護目鏡的面罩)或其它防護用品。
5、實驗室工作區不允許吃、喝、化妝和操作隱形眼鏡,禁止在實驗室工作區內的任何地方貯存人用食品及飲料。
6、實驗室防護服不應和日常服飾放在同一柜子。個人物品、服裝和化妝品不應放在有規定禁放的和可能發生污染的區域。
7、不得涉及呼吸道傳播疾病樣品室,要佩戴貼合要求的防護口罩。
(三)監督與檢查
1、涉及病原體的科室負責人要經常對各項實驗的生物安全性進行檢查和監督。
2、各實驗項目主管人員要定期對所開展的實驗工作進行監督與檢查,及時發現并報告安全隱患事件。
三、常見實驗室廢棄品處理
實驗室廢棄品按物理類型而言可分為固體廢棄品、液體廢棄品及氣體廢棄品,就危害類型而驗分為化學毒性廢品和病原性廢品,由于廢棄物品具有潛在的致病性、傷害性,如不妥善處理會造成很大的人身危害、環境污染和社會危害。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品名錄》、《醫療廢物管理條例》、^v^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的《醫療廢物分類目錄》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實驗室廢棄物進行分類,主要包括感染性廢棄物、病理性廢棄物、損傷性廢棄物、化學性和放射性廢棄物等。
四、支持文件
1.《^v^傳染病防治法》
2.《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3.《實驗室生物安全守則》(who,第三版,2004年)
4.《微生物和生物醫學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準則》(ws233-2003)
5.《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改變9489-2004)
6.《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生物安全培訓^v^規劃教材,第2版)
7.《醫療廢棄物管理條例》
8.《實驗室生物安全》
碳酸氫鈉 gb篇八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病原微生物實驗室(以下稱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保護實驗室工作人員和公眾的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對^v^境內的實驗室及其從事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使人或者動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條例所稱實驗活動,是指實驗室從事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有關的研究、教學、檢測、診斷等活動。
第三條^v^衛生主管部門主管與人體健康有關的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監督工作。
^v^獸醫主管部門主管與動物有關的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監督工作。
^v^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國家對病原微生物實行分類管理,對實驗室實行分級管理。
第五條國家實行統一的實驗室生物安全標準。實驗室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
第六條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負責實驗室日常活動的管理,承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檢查、維護實驗設施、設備,控制實驗室感染的職責。
第二章病原微生物的分類和管理
第七條國家根據病原微生物的傳染性、感染后對個體或者群體的危害程度,將病原微生物分為四類:
第一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非常嚴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微生物。
第二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嚴重疾病,比較容易直接或者間接在人與人、動物與人、動物與動物間傳播的微生物。
第三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疾病,但一般情況下對人、動物或者環境不構成嚴重危害,傳播風險有限,實驗室感染后很少引起嚴重疾病,并且具備有效治療和預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類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況下不會引起人類或者動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類、第二類病原微生物統稱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八條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由^v^衛生主管部門商^v^有關部門后制定、調整并予以公布;動物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由^v^獸醫主管部門商^v^有關部門后制定、調整并予以公布。
第九條采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采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相適應的設備;
(二)具有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員;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擴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證病原微生物樣本質量的技術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樣本的工作人員在采集過程中應當防止病原微生物擴散和感染,并對樣本的來源、采集過程和方法等作詳細記錄。
第十條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應當通過陸路運輸;沒有陸路通道,必須經水路運輸的,可以通過水路運輸;緊急情況下或者需要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運往國外的,可以通過民用航空運輸。
第十一條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運輸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單位符合^v^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
(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容器應當密封,容器或者包裝材料還應當符合防水、防破損、防外泄、耐高(低)溫、耐高壓的要求;
(三)容器或者包裝材料上應當印有^v^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生物危險標識、警告用語和提示用語。
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準。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運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準;需要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或者運往國外的,由出發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后,分別報^v^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準。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檢驗檢疫過程中需要運輸病原微生物樣本的,由^v^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批準,并同時向^v^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通報。
通過民用航空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除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取得批準外,還應當經^v^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批準。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關于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即時批準。
第十二條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應當由不少于2人的專人護送,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通過公共電(汽)車和城市鐵路運輸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
第十三條需要通過鐵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承運單位應當憑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批準文件予以運輸。
承運單位應當與護送人共同采取措施,確保所運輸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安全,嚴防發生被盜、被搶、丟失、泄漏事件。
第十四條^v^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指定的菌(毒)種保藏中心或者專業實驗室(以下稱保藏機構),承擔集中儲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的任務。
保藏機構應當依照^v^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儲存實驗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并向實驗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
保藏機構應當制定嚴格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進出和儲存的記錄,建立檔案制度,并指定專人負責。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應當設專庫或者專柜單獨儲存。
保藏機構儲存、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其經費由同級財政在單位預算中予以保障。
保藏機構的管理辦法由^v^衛生主管部門會同^v^獸醫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保藏機構應當憑實驗室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的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批準文件,向實驗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并予以登記。
第十六條實驗室在相關實驗活動結束后,應當依照^v^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及時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就地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保管。
保藏機構接受實驗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應當予以登記,并開具接收證明。
第十七條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在運輸、儲存中被盜、被搶、丟失、泄漏的,承運單位、護送人、保藏機構應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時內分別向承運單位的主管部門、護送人所在單位和保藏機構的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報告,發生被盜、被搶、丟失的,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接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和^v^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v^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容器或者包裝材料,應當及時向附近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三章實驗室的設立與管理
第十八條國家根據實驗室對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并依照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將實驗室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第十九條新建、改建、擴建三級、四級實驗室或者生產、進口移動式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體系規劃并依法履行有關審批手續;
(二)經^v^科技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三)符合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建筑技術規范;
(四)依照《^v^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五)生物安全防護級別與其擬從事的實驗活動相適應。
前款規定所稱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體系規劃,由^v^投資主管部門會同^v^有關部門制定。制定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體系規劃應當遵循總量控制、合理布局、資源共享的原則,并應當召開聽證會或者論證會,聽取公共衛生、環境保護、投資管理和實驗室管理等方面專家的意見。
第二十條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通過實驗室國家認可。
^v^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認可機構應當依照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以及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對三級、四級實驗室進行認可;實驗室通過認可的,頒發相應級別的生物安全實驗室證書。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二十一條一級、二級實驗室不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三級、四級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實驗目的和擬從事的實驗活動符合^v^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
(二)通過實驗室國家認可;
(三)具有與擬從事的實驗活動相適應的工作人員;
(四)工程質量經建筑主管部門依法檢測驗收合格。
^v^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三級、四級實驗室是否符合上述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發給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取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資格證書的實驗室,需要從事某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應當依照^v^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準。實驗活動結果以及工作情況應當向原批準部門報告。
實驗室申報或者接受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關的科研項目,應當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應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并經^v^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三條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動物防疫機構在實驗室開展檢測、診斷工作時,發現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要進一步從事這類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經批準同意,并在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實驗室中進行。
專門從事檢測、診斷的實驗室應當嚴格依照^v^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保證實驗室生物安全。
第二十四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需要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為了檢驗檢疫工作的緊急需要,申請在實驗室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開展進一步實驗活動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時起2小時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2小時內未作出決定的,實驗室可以從事相應的實驗活動。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為申請人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條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一級、二級實驗室,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備案。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將備案情況匯總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v^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匯總并互相通報實驗室數量和實驗室設立、分布情況,以及取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資格證書的三級、四級實驗室及其從事相關實驗活動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已經建成并通過實驗室國家認可的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實驗室排放的廢水、廢氣和其他廢物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對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從事相關實驗活動。
為了預防、控制傳染病,需要從事前款所指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應當經^v^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準,并在批準部門指定的專業實驗室中進行。
碳酸氫鈉 gb篇九
一、實驗室人員準入制度
1目的明確實驗室人員的資格要求,避免不貼合要求的人員進出實驗室或承擔相關工作造成生物安全事故。
2、范圍適用于進入檢驗科實驗室所有工作人員。
3、職責
檢驗科生物安全負責人負責實驗室人員準入工作的監督和實施。
進入檢驗科實驗室所有人員所有務必以本規定規范自己的工作。
4、制度要求
所有實驗室工作人員務必在理解相關生物安全知識、法規制度培訓。
從事實驗室技術人員務必具備相關專業教育經歷,相應的專業技術知識及工作經驗,熟練掌握自己工作范圍的技術標準、方法和設備技術性能。
從事實驗室技術人員應熟練掌握與崗位工作有關的檢驗方法和標準操作規程,能獨立進行檢驗和結果處理,分析和解決檢驗工作中的一般技術問題,有效保證所承擔環節的工作質量。
從事實驗室技術人員應熟練掌握常規消毒原則和技術,掌握意外事件和生物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原則和上報程序。
實驗活動輔助人員;(廢氣物管理人員、洗刷人員等)應掌握職責區內生物安全基本狀況,了解所從事工作的生物安全風險,理解與所承擔職責有關的生物安全知識和技術,個體防護方法等資料的培訓,熟悉崗位所需消毒知識和技術,了解意外事件和生物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原則和上報程序
二、設施/設備監測,檢測和維護制度
1、目的為保證實驗室工作人員對各類檢驗儀器的安全使用,維護檢驗工作的正常運轉,確保檢驗工作的順利進行。
2、范圍適用于檢驗科內的各種檢驗儀器。
3、職責
本中心檢驗科人員務必以本制度規范自己的工作。
檢驗科負責人負責檢查和監督。
4、制度要求
檢驗科內各種設施要貼合相關規定,所使用的所有儀器應經過安全使用認證。檢驗科供電線路中務必安裝斷路器和漏電保護器。
科內大型儀器、設備、精密儀器由專人負責保管、登記、建檔,儀器設備的使用者,需經專業技術培訓.
科內儀器設備應在檢定和校準的有效期內使用,并按照檢定周期的要求進行自檢或強檢,對使用頻率高的儀器按規定在檢定周期內進行期間核查。
主要儀器設備應建立使用記錄,有操作規程,注意事項,相關技術參數和維護記錄,并置于顯見易讀的位置。儀器使用者務必認真遵守操作規程,并做好儀器設備使用記錄,定期維護儀器設備。
儀器設備所用的電源,務必滿足儀器設備的供電要求。用電儀器設備務必安全接地。電源插座不得超栽使用。儀器設備在使用過程中出現斷路保護時,務必在查明斷電原因后,再接通電源。不準使用有用電安全隱患的設備(如漏電、電源插座破損、接地不良、絕緣不好等)。
儀器設備在使用過程中發生異常,隨時記錄在儀器隨機檔案上,維修務必由專業人員進行,并做維修記錄。
儀器設備使用結束后,務必按日常保養進行檢查清理,持續良好狀態。
所有儀器設備應加貼唯一性標識及準用、限用、禁用標志。
長期用電設備(如冰箱、培養箱)應定期檢查。
因故障或操作失誤可能產生某種危害的儀器設備,務必配備相應的安全防護裝置。
使用直接接觸污染物的儀器設備前,務必確認相應的安全防護裝置能正常啟用。實驗工作完成后,務必對接觸污染物的儀器設備進行相應的清洗、消毒。
科內應指定專人對安全設備和實驗設施/設備維護管理,保證其處于完好工作狀態。儀器設備較長時間不使用時,應定期通電、除濕。有記錄,持續設備清潔干燥。(例如每年應對生物安全柜進行一次常規檢測,須個性關注高效過濾器。定期對離心機的離心桶和轉子進行檢查)。
冰箱應定期化冰、清洗,發現問題及時維修。實驗區冰箱內禁止放個人物品及與實驗無關的的物品。
三、健康醫療監護制度
1目的規范實驗室人員的健康監護工作,預防、控制實驗室感染。
2、范圍適用于檢驗科實驗室所有工作人員。
3、職責檢驗科負責人負責實驗室人員健康監護工作的組織實施。
4、制度要求
實驗室人員體檢制度
對新從事實驗室技術人員務必進行的上崗前體檢,體檢指標除常規項目外還應包括與準備從事工作有關的特異性抗原、抗體檢測。不貼合崗位健康要求不得從事相關工作。
實驗室技術人員要在身體狀況良好的狀況下從事相關工作,發生發熱、呼吸道感染、開放性損傷、懷孕等或因工作造成疲勞狀態免疫耐受及使用免疫^v^等狀況時,需由實驗室負責人同意從事相關工作,但不宜再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關工作。
檢驗科負責人在批準外來學習、工作人員進入實驗室前應了解其健康狀況,必要是可先行安排進行臨時性體檢,檔案保留。
實驗室人員免疫預防制度
實驗室人員應根據崗位需要進行免疫接種和預防性服藥,免疫接種時,應思考適應癥、禁忌癥、過敏反映等狀況并記入健康監護檔案。
檢驗科應制定年度免疫接種計劃,報主管領導批準后由檢驗科組織實施。免疫接種狀況應記入健康監護檔案。
四、生物安全實驗室安全自查制度
為確保實驗室生物安全制度、措施落實到位,避免生物安全事故,特制訂本制度。
1、主任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生物安全全面檢查,檢查資料包括:生物安全管理體系運行狀況、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是否落實、實驗室設施、設備和人員的狀態、應急裝備、報警體系和撤離程序功能及狀態是否正常、可燃易燃性、傳染性、放射性以及有毒物質的防護、控制狀況、廢物處置狀況等。
2、科室負責人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的全面管理,檢查、督促生物安全監督員工作,每季度進行科室生物安全工作檢查,檢查資料包括:生物安全監督員工作記錄、菌(毒)株、樣本的運輸、保存、使用、銷毀狀況、生物安全實驗室的消毒和滅菌狀況以及感染性廢物的處理狀況、生物安全設備的運行、維護狀況、防護物資的儲備狀況。
3、生物安全監督員負責實驗室日常工作的生物安全監督、檢查,資料包括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執行狀況、個人防護要求執行狀況、實驗室人員的生物安全操作是否規范等,及時發現、糾正違規行為,避免生物安全事故發生。
4、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必要時制定糾正措施或實施整改,并進行跟蹤驗證。
5、按照資料、檔案管理制度保存所有檢查記錄,及時歸檔。
6、將自查發現的問題作為實驗室生物安全培訓計劃解決。
五、生物安全實驗室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為確保生物安全實驗室各類活動記錄、資料按要求歸檔、保存,特制訂本制度。
1、與生物安全相關的各類活動的記錄均應按照本制度執行。
2、生物安全實驗室的記錄、資料保存不得少于20年。
3、生物安全實驗室記錄、資料應至少包括:生物安全手冊、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人員培訓考核記錄、生物安全檢查記錄、健康監護檔案、事故報告、分析處理記錄、廢物處置記錄、實驗記錄、菌(毒)種和樣本收集、運輸、保存、領用、銷毀等記錄、生物危害評估記錄、生物安全柜現場檢測記錄、消毒、滅菌效果監測記錄等。
4、生物安全實驗室資料檔案原則上不外借。
5、因工作需要復制檔案資料者需經批準。
6、超過保存期限的檔案資料、記錄,應透過生物安全領導小組的討論、鑒定,批準是否實施銷毀,銷毀應至少兩人實施,做好銷毀記錄。
六、生物安全實驗室人員培訓、考核制度
為確保實驗室全體員工熟悉生物安全法律、法規,建立生物安全意識,保證相關工作人員掌握開展工作必需的生物安全知識和技術,避免實驗室感染,防止實驗室事故,特制訂本制度。
1、制定年度生物安全培訓、考核計劃,報生物安全領導小組批準后實施。
2、培訓資料:生物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辦法、標準、本實驗室生物安全手冊、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應急預案、緊急事件的上報和處置程序、生物安全風險評估、生物安全操作規范、儀器設備的使用、保養、維護、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菌(毒)株及樣本的收集、運輸、保藏、使用、銷毀、實驗室的消毒與滅菌、感染性廢物的處置、急救等。
3、每年組織全員(包括實驗室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樣本運送人員、保潔員等)的生物安全培訓、考核。
4、針對不同的工作崗位,在全員培訓的基礎上,組織開展專項生物安全培訓。。
5、培訓后應對參加培訓的人員進行考核,考核形式可采取多樣化,如筆試、口試、實操等。
6、對考核合格的工作人員頒發相關崗位的上崗證。
7、建立并保存生物安全工作人員的培訓、考核檔案。
8、做好生物安全培訓需求和效果的評估工作,為制定年度培訓、考核計劃帶給依據。
9、對新上崗、轉崗的員工進行生物安全相關知識、生物安全手冊等的培訓,明確所從事工作的生物安全風險。
10、當有關部門新頒發、修訂生物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標準等,實驗室生物安全手冊進行修改后應組織開展相關資料的培訓和考核。
13、按照檔案資料管理制度保存與人員培訓、考核相關的記錄。
七、意外事件處理及報告制度
1.目的:規定實驗室職業暴露處理程序,規范發生職業暴露時處理原則、報告和登記流程。
2.范圍:實驗室工作人員和涉及處理職業暴露的有關人員。
3.職責:
實驗室操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生職業暴露須按照本規定進行處理和報告程序;
實驗室負責人按照規定進行組織和控制職業暴露發生后的控制實施;
實驗室負責人負責組織試驗人員職業暴露處理的培訓和考核,并保存有關記錄;
實驗室生物安全檢查人員負責督察日常工作中生物安全工作的執行和醫學應急樣品的檢查。
4.步驟:
實驗室發生職業暴露后按照既往進行的該種污染物的生物安全危害度評估結果,快速有效的對意外暴露人員進行緊急醫學處置;對污染區域進行有效的控制,最大限度的清除和控制污染物對周圍環境的污染和擴散;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和暴露人員的醫學觀察等原則和步驟進行處理;
根據既往進行的生物安全危害度的評估和暴露的程度即時進行現場緊急醫學處置,消除或最大程度降低病原微生物對暴露人員的傷害;同時,有效的污染區域進行防控,最大限度的防止污染物對周圍人員和環境的污染。
一般性的小型事故可在緊急醫學處置后,要立即向實驗室負責人和實驗室生物安全領導小組報告事故狀況和處理方法,以及時發現處理中的疏漏之處,使處理盡量完善妥當。
當重大事故發生時,在進行緊急醫學處置的同時,要立即向實驗室負責人和實驗室生物安全領導小組報告狀況;實驗室負責人和實驗室生物安全領導理小組要立即協調現場緊急處理和周圍環境污染防控;協調醫學專家評估職業暴露的危害性和對暴露人員的傷害程度;對藥物能夠治療和預防該污染物感染的,力爭在暴露后最短時間內開始預防性用藥;留取暴露人員相應的標本備檢,并同時進行醫學觀察。
評估暴露級別
建立意外事故登記,詳細記錄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經過;暴露方式;損傷的具體部位、程度;接觸物種類(培養液、血液或其他體液)和內含hiv的狀況;處理方法及處理經過(包括赴現場實驗室負責人和實驗室生物安全領導小組成員以及專家);是否采用藥物預防療法,若是,則詳細記錄治療用藥狀況、首次用藥時間(暴露后幾小時或幾天)、藥物毒副作用狀況(包括肝、腎功能化驗結果);定期檢測的日期、檢測項目和結果。
根據評估結果推薦育齡婦女發生職業暴露和職業暴露后和進行預防性用藥期間,是否需要避免或終止妊娠。
記錄對暴露現場和周圍環境防控污染的方法,實施形式,人員、范圍,評估防控處理的效果;總結和評估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工作程序中是否存在不當,發生暴露人員試驗操作等過程是否存在失誤,整改措施和實行。
意外事故現場處理方法:工作人員發生意外事故時,如針刺損傷、感染性標本濺及體表或口鼻眼內,或污染實驗臺面等均視為安全事故,應立即進行緊急醫學處置(根據事故狀況采用相應的處理方法)。根據生物安全危害度和暴露程度,現場初步評估職業暴露危害程度和選取處理方式。
一、化學污染
1.立即用流動清水沖洗被污染部位。
2.立即到急診室就診,根據造成污染的化學物質的不同性質用藥。
3.在發生事件后的48小時內向有關部門匯報(醫生報告醫務處,護士報告護理部),并報告感染管理科。
二、針刺傷
1.被血液、體液污染的針頭或其他銳器刺傷后,應立即用力捏住受傷部位,向離心方向擠出傷口的血液,不可來回擠壓,同時用流動水沖洗傷口;
2.用75%酒精或安爾碘消毒傷口,并用防水敷料覆蓋;
3.意外受傷后務必在48小時內報告有關部門(醫生報告醫務處,護士報告護理部),并報告感染管理科、領取并填寫《醫療銳器傷登記表》,務必在72小時內作hiv、hbv等的基礎水平檢查;
4.可疑被hbv感染的銳器刺傷時,應盡快注射抗乙肝病毒高效價抗體和乙肝疫苗;
5.可疑被hcv感染的銳器刺傷時,應盡快于被刺傷后做hcv抗體檢查,并于4-6周后檢測hcv的rna;
6.可疑被hiv感染的銳器刺傷時,應及時找相關專家就診,根據專家意見預防性用藥,并盡快檢測hiv抗體,然后根據專科醫生推薦行周期性復查(如6周、12周、6個月等)。在跟蹤期間,個性是在最初的6-12周,絕大部分感染者會出現癥狀,因此在此期間務必注意不要獻血、捐贈器官及母乳喂養,過性生活時要用避孕套。
三、皮膚、粘膜、角膜被污染
1.皮膚若意外接觸到血液或體液或其他化學物質時,應立即用肥皂和流動水沖洗;
2.若患者的血液、體液意外進入眼睛、口腔,立即用超多清水或生理鹽水沖洗;
3.及時到急診室就診,請專科醫生診治;48小時內向有關部門報告(醫生報告醫務處,護士報告護理部),并報告感染管理科領取并填寫相關登記表。
四、標本污染
1.棉質工作服、衣物有明顯污染時,可隨時用有效氯500mg/l的消毒液,浸泡30-60分鐘,然后沖洗干凈。
2.各種表面若被明顯污染,用1000-2000mg/l有效氯溶液撒于污染表面,并使消毒液浸過污染表面,持續30-60分鐘,再擦除,拖把或抹布用后浸于上述消毒液內1小時。
3.儀器污染應思考消毒方法對儀器的損傷,和對檢測項目的影響,選用適當的方法。
八、生物安全實驗室安全保衛制度
為了做好生物安全實驗室的管理,做到預防為主,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制度。
1、生物安全實驗室安全保衛工作實行職責制,并制定應急預案。
2生物安全實驗室的實驗活動應與其生物安全防護等級相適應。
3、非工作人員進入實驗室須經實驗室工作人員批準。
4、菌(毒)株、樣本等感染性物質、劇毒物質等實行專人負責,并建立保存清單和領用、銷毀記錄。當發生上述物質的遺失、被搶等意外狀況時,應啟動應急預案。
5、保證生物安全實驗室自動煙霧和熱量探測及報警系統的正常運行,確保消防器材位于固定位置并能正常使用。
6、生物安全實驗室工作人員應定期對重點防火部位、易燃易爆化學品使用狀況進行檢查,及時消除隱患,并定期進行火災緊急事件處置的培訓和演練。
7、實驗室內禁止亂拉臨時電源線。
8、定期對實驗室電氣安全、儀器設備等進行檢查,及時發現、排除安全隱患。
9、生物安全實驗室應配備常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