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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的通知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十五篇(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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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的通知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十五篇(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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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的通知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篇一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董事長獎勵基金是指專項用于獎勵對公司發展作出貢獻的有關人員的基金。

第三條董事長獎勵基金用途為:

1.效益獎:獎勵為提高公司經濟效益作出貢獻的有關人員。

2.創新獎:獎勵提出管理創新和技術創新的意見,并被采用后取得良好效果的有關人員。

3.成本獎:獎勵為公司降本增效作出貢獻的有關人員。

4.安全獎:獎勵為公司安全、環保、消防工作中作出貢獻的有關人員。

5.企業文化獎:獎勵為公司企業文化建設作出貢獻的有關人員。

6.特別貢獻獎:獎勵為提升公司知名度、美譽度,以及為公司發展等作出突出貢獻的有關人員。

第四條董事長獎勵基金應專款專用,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經營性投資。(經營性投資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購買國庫券、企業債券、股票和投資基金。)

第五條公司設立董事長獎勵基金管理委員會,由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總會計師、董事會秘書五人組成,公司董事長兼任董事長獎勵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

第六條董事長獎勵基金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為:

1.制訂董事長獎勵基金預算和使用計劃提供建議;

2.定期向董事會匯報董事長獎勵基金使用情況;

3.制訂及完善董事長獎勵基金管理規章制度;

4.對董事長獎勵基金用途及使用效果提出評審意見;

5.提名基金獎勵獲獎人員。

第七條董事長獎勵基金按公司經審計后年度凈利潤的一定比例預提。董事長獎勵基金每年度預提比例為上年度經審計后凈利潤的1~5。年度預提比例為上年度經審計后凈利潤的1~3時,董事會授權董事長獎勵基金管理委員會確定提取;年度預提比例為上年度經審計后年度凈利潤的3~5時,由董事會確定提取。

第八條董事長獎勵基金上年度余額及利息結存轉入下年度基金賬戶,作增加基金額處理。

第九條董事長獎勵基金管理委員會以到會委員半數通過決定基金的使用方案。在該使用計劃范圍內由董事長授權董事長基金獎勵委員會在授權范圍內具體安排使用,董事長獎勵基金委員會定期向董事長匯報基金的使用情況。

第十條公司計劃財務部對董事長獎勵基金進行財務管理,設立董事長獎勵基金賬戶,單獨核算,定期向董事長基金管理委員會提交基金財務資料。

第十一條公司審計監察室、董事會辦公室負責對董事長獎勵基金的使用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本辦法的解釋權屬公司董事會。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的通知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篇二

第一條、為了加強集團及企業、單位規章制度制定的管理,規范制定程序,明確制定權限,保證集團及企業、單位制定規章制度的質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集團及企業、單位的規章制度,是指集團及企業、單位按照規定程序制定的、涉及管理程序、標準、規程、具有約束力的文件,包括各種規定、辦法、指南、指引及其解釋等。

第三條、集團及企業、單位規章制度的立項、起草、審查、發布、備案、解釋、修改、廢止等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規章制度分類

(一)集團及企業、單位的規章制度按性質、內容可分為以下幾種:

1.“規定”(包括“暫行規定”、“試行規定”等)、“決定”是指對集團及企業、單位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關系做出部分或者比較全面規定的規章。

2. “補充規定”是指對集團及企業、單位的某一項規定(以下簡稱原規定)進行補充,原規定不予廢止,原規定同新規定相抵觸以新規定為準的規章。為便于再次補充,補充規定一般以順序號進行區別,如xx補充規定(一)。原規定中不再適用予以廢止的條款,應在補充規定中明確。

3.“辦法”(包括“暫行辦法”、“試行辦法”等)是指對集團及企業、單位某一項管理內容做出比較具體規定的規章。

4. “補充辦法”是指對集團及企業、單位的某一項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進行補充,原辦法不予廢止,原辦法同新辦法相抵觸以新辦法為準的規章。為便于再次補充,補充辦法一般以順序號進行區別,如xx補充辦法(一)。原辦法不再適用予以廢止的條款,應在補充辦法中明確。

5.“指南”、“指引”、“細則”、“規程”、“解釋”是指對某一項業務流程做出比較具體規定或進行具體說明的規章。如果需要對集團及企業、單位的已發布實施的某一項“指南”、“指引”、“細則”、“規程”、“解釋”進行補充,新規章不以“補充指南”、“補充指引”、“補充細則”、“補充規程”、“補充解釋”方式命名,按原規章名稱加新規章的順序號方式命名。

6.“通知”是指對集團及企業、單位的某一項管理內容作出強調或臨時性規定的規章。

(二)集團及企業、單位的規章制度按發布的主體可分為以下幾種:

1.集團發布實施的規章制度

2.集團有關部門發布實施的規章制度

3.企業、單位發布實施的規章制度;企業、單位的有關部門需要發布規章制度的,不得直接以本部門的名義對外發布,要以企業、單位的名義發布。

(三)集團業務部門發布規章制度,只能以“指南”、“指引”、“細則”、“規程”、“解釋”或“通知”文種發布。

第五條、制定規章制度應當結構嚴謹、內容完備、形式規范、條理清楚、用詞準確、文字簡潔,既具實用性,又適度超前。

第六條、制定規章制度應當經過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議、審查、發布和備案等程序。

第七條、規章制度立項

(一)集團或企業、單位根據企業經營狀況、企業經營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以及有關部門、有關人員意見和背景資料,認為需要制定或修改規章制度的,由集團或企業、單位主管批準立項。

(二)集團業務部門針對本部門的某一項業務流程需要以本部門名義發布“指南”、“指引”、“細則”、“規程”、“解釋”或“通知”進行規范的,由集團分管領導批準立項。

(三)企業、單位僅可對本企業、單位內部的、集團規章制度未涉及、未明確的業務進行規章制度立項。

(四)集團或企業、單位的有關部門針對工作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認為需要制定規章制度加以規范的,可提出立項建議(對比較簡單的問題,可口頭提出建議;對比較復雜的問題,應提出書面建議),根據立項批準權限由集團或企業、單位主管或集團分管領導批準立項。

(五)規章制度立項內容包括制定規章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擬解決的主要問題、當前的現狀、擬確立的主要條款以及起草經辦人、擬完成起草的時間等內容。

第八條、規章制度起草

(一)以集團或企業、單位名義發布實施的規章制度一般由集團或企業、單位的行政部門負責起草或組織起草,涉及具體業務的規章制度行政部門無法起草的,集團或企業、單位的行政部門可委托有關業務主管部門代擬。

(二)以集團有關業務部門名義發布實施的規章制度,由該業務部門起草。

(三)規章制度起草經辦人可通過收集、查閱相關資料、召開座談會、進行調研等方式收集素材,其他人員應予配合。

(四)規章制度起草內容包括:

1.制定的目的和依據;

2.適用范圍;

3.主管部門和落實規章制度的責任人;

4.管理原則;

5.具體管理措施和程序;

6.違規責任;

7.實施日期;

8.需要修改或廢止的有關文件中的條款;

9.其他需要規定的內容。

第九條、規章制度的征求意見

(一)規章制度起草經辦人起草完畢后,提交立項批準人(指批準規章制度立項的集團或企業、單位主管或集團分管領導,下同)初審,立項批準人認為符合立項要求的,形成征求意見稿,規章制度起草經辦人根據立項批準人確定的征求意見范圍下發有關企業、單位、有關部門、有關專業人士、有關人員征求意見。

(二)征求意見可以采取書面征求意見、座談會、討論會、論證會等多種形式。

第十條、規章制度的審議

(一)規章制度起草經辦人根據征求意見過程中收集的資料和意見進行修改,修改后提請立項批準人再審,立項批準人認為比較成熟可以提交審議的,提交審議。

(二)集團或企業、單位主管批準立項的規章制度,由集團或企業、單位召開辦公會議、專題會議進行審議;集團分管領導批準立項的規章制度,由集團分管領導召開部門會議審議。

(三)有關規章制度需要聘請社會上的法律、財務或政府有關部門等方面的專業人士參與審議的,要積極聘請上述人士參與審議。

(四)對審議中出現重大原則性分歧意見未予通過的草案,起草經辦人根據審議要求,再次協調、討論,提出修改稿,再次提交審議。

第十一條、規章制度的審查

(一)建立完善規章制度的審查制度

1.集團行政部門為集團及企業、單位規章制度的歸口審查部門。

2.以企業、單位名義發布實施的規章制度在發布前應先形成送審稿,報送集團行政部門審查無異議后才可發布實施。

3.以集團業務部門名義發布實施的規章制度在發布前應先形成送審稿,報送集團行政部門及相關業務部門審查無異議后才可發布實施。

(二)集團行政部門主要從以下方面對送審稿進行審查:

1.是否符合規章制度制定權限和程序;

2.是否與其他規章制度相協調、銜接;

3.是否具有可行性;

4.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三)集團行政部門可以就送審稿中存在的有關問題征求有關方面意見,還可召開座談會、討論會。

(四)除特殊情況外,集團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送審稿之日起3天內對送審稿提出審查意見。

(五)送審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團行政部門可以予以緩辦或退回:

1.未按規定權限、規定程序辦理的;

2.制定規章制度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的;

3.有關部門對送審稿的內容有較大爭議且理由較為充分的。

被緩辦或退回的送審稿經起草的企業、單位或集團有關部門按要求改正符合報審條件的,可按規定程序重新報送集團行政部門審查。

(六)起草規章制度的企業、單位或集團有關部門根據行政部門提出的審查意見對送審稿進行修改。集團行政部門審查過程中提出重大修改意見的,應當與起草規章制度的企業、單位或集團有關部門協商。

(七)集團行政部門完成審查后,應在發文會簽單上會簽。

第十二條、規章制度的發布

(一)擬以集團名義發布的規章制度草案經審議并原則通過后,按發文程序辦理會簽手續,經集團主管簽字后予以發布。

(二)擬以企業、單位名義發布的規章制度草案經審議并原則通過后,按發文程序辦理會簽手續,并報集團行政部門審查,由企業、單位主管簽字予以發布。

(三)擬以集團業務部門名義發布的規章制度草案經審議通過后,按發文程序辦理會簽手續,并報集團行政部門審查,由集團分管領導簽字予以發布。

第十三條、規章制度的備案和存檔

企業、單位和集團有關業務部門發布的規章制度要在發布之日起3天內報送3份原件給集團行政部門備案、存檔。

第十四條、規章制度的修改

(一)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規章制度應當及時修改:

1.制定規章制度所依據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被修改或廢止,需要作相應修改的。

2.因實際情況發生變化,需要增減或者改變內容的。

3.其他應當予以修改的情況。

(二)修改規章制度按制定規章制度的程序執行。

第十五條、規章制度的解釋

(一)以集團或企業、單位名義發布的規章制度,統一由集團或企業、單位的行政部門負責解釋,或由行政部門委托有關業務部門解釋。

(二)以集團業務部門名義發布的規章制度,由發文的部門負責解釋。第十六條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的通知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篇三

第一條為規范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規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規章制度體系,使公司規章制度的起草、審核、發布和備案工作程序化、規范化,為公司發展戰略和經營管理提供支撐,參照國家和集團公司、上級單位的相關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部門、營業室。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規章制度,是指由公司各職能部門依據國家和集團公司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組織起草的,以公司名義印發的有關公司生產經營和資產經營等行為的規范性文件,包括規定、辦法、指導意見以及規則、實施辦法、細則等。技術標準、工作標準和操作規程不在此例。

第四條公司制度的制定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合規:以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為依據的原則;

(二)體系完整:制度體系要涵蓋公司為實現整體戰略目標而涉及的各項管理職能,盡量做到內容全面;

(三)結構合理:制度體系要分類合理、層次明確,體系內各項制度之間具有內在邏輯關系,有利于理解與執行;

(四)協調統一:制度中有明確的適用條件與適用部門、制度中規定的權責對等清晰,低級制度服從高級制度,避免制度之間的沖突;

(五)功能到位:能滿足公司管理各層面活動的需要;

(六)相對前瞻:管理制度的制定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穩定性,不宜經常作原則性變動;

(七)符合實際:適用公司現有的發展階段,符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和企業文化,關注公司現階段最核心最緊迫需解決的問題;

第五條綜合辦公室是公司規章制度的綜合管理部門。

第六條綜合辦公室履行下列規章制度管理職責:

(一)組織擬訂公司規章制度建設規劃;

(二)根據規劃督促、檢查、協助各職能部門實施規章制度草案起草工作;

(三)負責對規章制度草案的合法性、規范性進行審查;

(四)建立規章制度臺帳,對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或抽查。

第七條綜合辦公室承擔規章制度的文字審修、提交會議審議和存檔備案等職責。

第八條各部門在完成草案的草擬工作時,應遵照以下文本格式及書寫規定:

(一)基本格式一般分為總則、分則和附則三部分,規則、實施辦法和細則等可直接分條序列。

1.總則作為規章制度的第一章,應對制定目的、依據、適用范圍、主要規范內容或原則等予以明確。其中,依據的主要條款應予以摘錄作為附件明示。

2.分則應通過章節對總則中規定的內容進行細化,包括組織機構及職責、具體規范內容、程序及方法、考核與獎懲等章節。

3.附則中應明確規定解釋權歸屬、實行日期以及相關制度的廢止等內容。

(二)字體及條款項序號格式

1.規章制度名稱的字體為小二號華文中宋,一級章節為三號黑體,二級章節為三號粗楷體,條目名為三號粗仿宋xgb2312,內容為三號仿宋xgb2312。

2.條款項按照第x條、(x)、"x."標示。例如,第五條第二款第三項的序號分別為"第五條"、"(二)"和"3."。

3.規章制度電子版段落間距按照規章制度標題段前1行段后1行,一級章節標題段前1行段后0行,二級章節標題段前0.5行段后0行。標題、內容行間距為1.5倍間距。

(三)文字書寫應符合集團公司、上級單位現行規范及有關技術要求,內容合法、概念準確、結構嚴謹、條理清楚、語言簡明。

第一節 立項

第九條各職能部門應根據集團公司、上級單位的要求,結合公司的管理現狀和管理需要,擬定相關制度建設項目計劃,并向綜合辦公室申報備案。

第十條需要制定規章制度的部門,應在年初(原則上為每年3月份前)向公司提出立項申請,填寫《文件立項申請表》(附件1)中以下內容后提交綜合辦公室:

(一)擬編制的規章制度的名稱;

(二)擬編制的規章制度的目的、必要性及主要依據和有關背景材料;

(三)規章制度的主要內容;

(四)起草部門和相關部門的名稱,需要相關部門配合的事宜;

(五)編制規章制度的時間安排。

第十一條申請立項部門的主管領導應審核《文件立項申請表》并簽字。

第十二條綜合辦公室收集《文件立項申請表》并結合公司年度工作安排,對各部門的立項申請進行匯總研究;與各部門及公司主管制度建設的領導溝通后,明確公司本年度出臺的規章制度的名稱、起草部門、完成日期等,編制《公司xx年度規章制度建設任務書》;報領導辦公會審批通過后,以紅頭文件的形式下發并報上級單位企業管理部備案。

第十三條在年度計劃執行過程中,對已列入年度計劃因情況變化而無制定之必要,或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年度計劃的,由綜合辦公室與起草部門協商,經公司主管制度建設的領導批準后撤銷或增加該項目立項。

第二節 起草

第十四條《公司xx年度規章制度建設任務書》下發后,承擔起草工作的部門應嚴格按照任務書中的內容及時間安排起草相應的規章制度。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的,應明確一個負責部門,其它部門協助完成。

第十五條公司的規章制度按業務性質,分為綜合管理類和業務管理類。業務管理類管理制度包括:生產經營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綜合類管理制度包括行政管理和事務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規章制度可按以下進行分類:

(一)規定:對有關工作或事項作出具體規定的文件,重在強制約束性;

(二)辦法:對有關工作、有關事項的具體辦理、實施提出切實可行的措施的文件,重在可操作性;

(三)制度:要求公司員工共同遵守的準則,是針對某項具體工作、具體事項制定的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

(四)規則:為維護勞動紀律和公共利益而制定的要求員工遵守的關于工作原則、方法和手續等的條規;

(五)規程:為了使工作按程序進行而制定的一些具體規定;

(六)守則:公司要求其成員遵守的行為準則。

第十七條規章制度草案應對起草目的、依據、適用范圍、具體規范、解釋部門和施行日期等做出明確規定。

第十八條承辦部門起草規章制度時,涉及其他部門的或與其他部門關系緊密的,起草部門應當充分征求其他部門及主管領導的意

見,相關部門及相關部門主管領導需填寫《意見征求表》(附件4)。

第十九條必要時,規章制度的起草部門可征求其他部門的意見,填寫《意見征求表》(附件4)。

第二十條規章制度的起草部門應進行深入調查研究,掌握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集團公司及上級單位的有關制度,注意與公司現有規章制度的銜接、配套和協調,廣泛聽取部門和員工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聽證會、征詢意見表等多種形式。

第三節 審查和修改

第二十一條規章制度草案起草完畢,由承辦部門的部門負責人審查,審查后報送承辦部門主管領導審核,并按主管領導的意見進行修改,修改合格后由部門主管領導在《文件審批表》(附件3)中填寫審核意見并簽署姓名。

第二十二條規章制度經部門主管領導審核后,承辦部門將以下資料報送綜合辦公室:

(一)規章制度及電子文本;

(二)《征求意見表》;

(三)《文件審批表》;

(四)規章制度有關背景材料、調研材料以及征求意見;

(五)和討論情況的匯總材料。

第二十三條綜合辦公室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規章制度草案及說明書進行審查、修改: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要求,是否符合集團公司的規定和要求;

(二)與公司現行規章制度有無沖突、重復;

(三)是否正確處理領導、相關部門及員工的意見;

(四)條文結構是否合理、用語是否準確;

(五)是否存在法律風險。

第四節 審議、發布

第二十四條綜合辦公室審查、修改后,將規章制度遞交公司主管制度建設的領導審批,審批通過后由綜合辦公室根據提請公司領導辦公會審定。

第二十五條經審議批準的規章制度,由綜合辦公室進行文字審修后下發執行。需上報上級單位相關部門審批的,經審批通過后予以下發執行。

第五節 修訂、廢止

第二十六條規章制度的修訂和廢止由原承辦部門填寫《文件更改申請表》(附件2)提交綜合辦公室立項、審核后,按本辦法第二章第一至四節規定的程序進行修訂和廢止。

第二十七條修訂規章制度時,應對需要修改的條款在規章制度修改草案說明書中明確說明。

第二十八條現行規章制度被新的規章制度所取代時,應在草案中注明予以廢止。

第二十九條規章制度部分條款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的,必須公布新的規章制度。

第三十條因公司生產經營急需出臺的規章制度,可先制定暫行或試行規定(辦法),在條件成熟后,及時進行修訂和完善。

第三十一條各職能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承辦的規章制度組織培訓學習,對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貫徹落實情況每半年向綜合辦公室反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三條公司制定本辦法,需向上級單位企業管理部備案。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文件立項申請表》

2.《文件更改申請表》

3.《文件審批表》

4.《征求意見表》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的通知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篇四

1.1本標準所指辦公用品為(以下簡稱:股份公司)員工日常辦公所用文具(以采購部《辦公用品價目表》為準)、辦公自動化所需用的耗材(含磁盤、色帶、墨盒等)以及其它特殊物品(柜、臺、凳、特殊文具等)。

1.2本標準適用于股份公司本部,股份公司下屬全資、控股公司可參照執行。

2.1秘書室負責辦公用品的歸口管理,每半年核定一次辦公用品費用定額,實施定額管理。

2.2采購部負責外購辦公用品的采購。

2.3股份公司設立文具倉,負責辦公用品的入庫、保管、發放、建帳及部分特殊辦公用品的制作、發放、建帳、保管。

2.4人力資源部負責每半年核定一次各部門(廠)應該領用辦公用品的管理人員和非管理人員人數,報送秘書室和相關部門(廠)。

3.1辦公用品由部門(廠)統一領用,其費用按秘書室核定定額標準執行。部門(廠)管理人員每人每月10元、非管理人員每月1元;其他特殊用品費用另計(用于印制生產報表所用的紙張,不列入辦公用品定額內)。一次性領用總額超過800元或單價在400元以上的,需經總經理批準。

3.2辦公用品費用(其他特殊物品除外)可月度間調劑使用,年底結算、考核。

20xx-07-15修訂

20xx-07-28發布3.3特殊物品需專題報告,經股份公司主管

領導批準后,方可購買,不受定額限制。

3.4打字室等公共使用的辦公用品應單獨做計劃,由秘書室審核,紙張按各使用單位的實際印數攤入該單位辦公用品費開支,報股份公司主管

領導審批。

3.5辦公自動化設備所需用的備品備件和入固定資產部分的用品,按設備工程部《非生產設備的管理》等有關規定辦理。

4.1辦公用品的計劃審批

4.1.1采購部負責填報《辦公用品價目表》,公布現采購的辦公用品價格,如有變動,應及時發布。

4.1.2辦公用品(其他特殊物品除外)領用計劃每季度制訂一次,于每季度最后月份20日前,各單位根據人力資源部核定的管理人員和非管理人員人數,按實際需要,本著節約原則,在定額范圍內制定本單位《辦公用品領用計劃》一式三份,經部門(廠)

領導審核

簽名后,交秘書室;超過上述標準的,需經過股份公司主管

領導審核,并報送總經理批準。

4.1.3秘書室對各單位上報的《辦公用品領用計劃》進行審核(核定是否超定額,品種是否適宜),并將審核的各單位《辦公用品領用計劃》匯總成《辦公用品計劃費用匯總表》一式兩份(包括公共使用的辦公用品計劃),附一份各單位《辦公用品領用計劃》報股份公司主管

領導審批。

4.1.4秘書室將經批準的《辦公用品計劃費用匯總表》、各單位《辦公用品領用計劃》一式一份,交文具倉;一份《辦公用品領用計劃》退回各部門(廠)作領用文具的依據;另一份《辦公用品計劃費用匯總表》及一份《辦公用品領用計劃》由秘書室留存。

4.1.5文具倉根據股份公司各單位《辦公用品領用計劃》,核對庫存,匯總并

整理成《股份公司辦公用品采購計劃》一式兩份,經文具倉的主管

領導審核

簽名后,交一份給采購部采購,文具倉留存一份。

4.2辦公用品采購、儲存、發放、核算考核

4.2.1采購部根據文具倉制定的《股份公司辦公用品采購計劃》實施采購,并及時辦理入庫手續。

4.2.2采購部應將辦公用品采購的供方詳細列出,分別報公司和文具倉,如有變動應及時更改。

4.2.3、文具倉負責辦公用品的驗收、發放、保管,并按財務部的有關規定建立臺帳。

4.2.4每季度第一個月的8日后,各單位憑公司

領導審批后的《辦公用品領用計劃》、領料單,到文具倉領取申領的辦公用品。倉管員對《辦公用品領用計劃》、領料單審核后發放,并登入各單位領料臺帳。

4.2.5文具倉每年、季分別統計各單位實際領用文具的數量、費用總額,列表報秘書室,供考核用。

4.2.6秘書室每年對各單位文具費用進行考核,對超標單位進行減發。

5.1文具倉應每月盤點,盤虧盤盈應查找原因,并向主管

領導和秘書室匯報。

5.2秘書室對辦公用品的定額、采購、倉儲、領用進行全方位監督管理,對文具倉辦公用品進行監督抽查,對辦公用品使用情況進行月度通報。

6.1《辦公用品價目表》

表9401-1

6.2《辦公用品領用計劃》

表9401-2

6.3《辦公用品計劃費用匯總表》

表9401-3

6.4《辦公用品采購計劃》

表9401-4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的通知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篇五

第一條 村校房產土地資源是教育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加強本區村校資產管理,充分發揮村校資源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家關于國有資產管理、社會生產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的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各單位系指教育局系統占有、使用村校房屋、土地的單位或其他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村校資產是指權屬為南匯區教育局的房產及土地。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房屋出租是指各單位將依法占有、使用的房屋或自行籌資建造的輔助用房,交付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單位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五條 根據《上海市中小學校舍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農村學校的校舍不管由誰建造,產權都歸教育行政部門,由教育行政部門進行管理。

第六條 當地原使用學校應當履行對村校統計、看管、安全、危房上報等職責。

第七條 為保證村校房屋的正常使用,在村校資產出租的收益中提取一部分資金建立房屋維修基金。

第八條 南匯區校辦產業管理部作為南匯區教育局指定的村校資產管理部門,其職責是:

(一) 負責本區村校房地產產權證的保管、使用及有關檔案的管理;

(二) 監督 村校房屋的出租、出借行為;鑒定房屋出租、出借的相關證明、保證和協議;負責全區村校的管理;負責租金核算與委托收繳;

(三) 處理村校資產糾紛的相關事宜;

(四) 負責有關信息數據庫的管理與上報,建立和完善村校房屋圖紙檔案;

(五) 管理好房屋維修基金負責村校房屋的修繕等有關工作。

第九條 承租人應當是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條 房屋出租應遵循平等、自愿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十一條 房屋出租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各級政府有關安全工作的規定、要求,必須接受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房屋出租人是出租房屋的管理責任主體,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房屋出租工作負責。

第十三條 校辦產業管理部負責本區教育系統各單位村校房屋出租的審核、簽約監督及管理等工作,各單位負責日常管理、安全等工作。

(一) 房屋租賃雙方的責任

第十四條 出租人的責任:

(一)不得將危險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房屋用于出租;

(二)不得將房屋出租給不符合生產、經營和安全條件的單位或個人;

(三)教育系統出租房屋不得用于經營網吧、發廊、舞廳、棋牌、游戲房、卡拉ok、公墓代理、殯葬服務以及有噪音、污染等影響教學秩序的項目;

(四)出租單位應當建立房屋出租管理責任制,并明確管理部門及責任人負責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五)遵守和履行國家及地方政府有關房屋出租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六)嚴格履行房屋租賃合同及安全消防治安責任書,確保經營活動及安全工作的有效開展;

(七)接受上級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的管理和培訓;

(八)房屋出租安全工作納入本單位年度安全工作計劃,并做好檢查整改;

(九)發生事故應及時如實向局辦公室報告;

(十)定期檢查出租房屋及設施的使用情況;

(十一)督促承租方做好安全、綠化、環境衛生及水、電、氣安全使用等工作;

(十二)依照合同約定收取租金;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的通知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篇六

為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進一步加強綠地管理,提高綠地整體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綠地、游園、廣場及道路衛生實行實時保潔。重點對北大街、中日園園區、開發區廣場加強衛生管理。

1、北大街及太陽路門面房衛生管理。衛生保潔人員早上5:30分到崗,6:00整衛生清掃完畢。保潔范圍為鐘鼓樓至太陽路口花帶東部區域。該衛生區由3人輪流值班,早5:30至晚10:00,實行實時保潔。

2、中日園區衛生管理。衛生保潔人員早上6:30分到崗,7:30分整個園區主要地段衛生清掃完畢。保潔范圍包括園區道路、綠地、小廣場,整個園區衛生由八人輪流值班,至晚上8:00,全天實時保潔。

3、開發區廣場衛生管理。衛生保潔人員早上5:30分到崗,6:00整完成廣場衛生清掃。保潔范圍為該廣場和廣場西部的園花壇。該區域由4人輪流值班,晚上10:00前實行實時保潔。

遇星期天、節假日等游人高峰期,所有保潔人員全體上崗,不再實行輪流值班。

保潔質量標準:各衛生保潔責任區在規定實時保潔時間內不得出現白色垃圾、紙屑等,廣場、道路不得出現煙頭、果核;綠地內每百平方米煙頭不超過5個,綠籬等處衛生死角當天清掃一次。

衛生檢查辦法:分兩種檢查形式。1、由生產科對當天衛生現狀不定時檢查;2、單位領導組織各部門負責人,不定期進行檢查。對衛生管理達不到標準的,按照一個煙頭5元、一處白色垃圾10元標準對當班保潔人員進行經濟處罰。對早班5:30分不能按照到崗和6:30分不能完成責任區清掃任務的,罰款50元;對脫崗、早退人員,發現一次罰款50元,累積三次者勒令待崗、待崗期間僅發放基本生活費。

1、綠地養護管理實行劃片包干、責任到人的管理辦法。

2、按照《中日友好園綠地管理標準》,生產科組織人員不定期進行檢查評比。檢查評比以分值計算。評比結果中的前三名,第一名獎勵80元,第二名獎勵50元,第三名獎勵30元。評比結果中的最后三名,倒數第一名罰款80元,倒數第二名罰款50元,倒數第三名罰款30元,連續三次檢查排名倒數第一者勒令待崗三個月,待崗期間只發放基本生活費。

表格:中日友好植物園養護管理打分標準

序號項目養護管理標準分值

1花壇花木生長健壯,株形豐滿,葉色正常,花繁葉茂,能表現出良好的植物景觀。25分

適時澆水、施肥,保證花木所需水份和營養。10分

適時中耕松土,做到土面平整,土壤疏松,土質細膩。10分

及時清除雜草,保持花壇內無雜草。10分

適時修剪、整形,并及時剪除殘花,枯枝和病蟲枝、細弱枝;綠籬修剪要求面平、線直、彎如弧。10分

及時防治病蟲害,保證花木生長健壯。10分

及時補栽,要求花木無缺苗,綠籬無斷帶。10分

實施全天保潔,保持花壇清潔、衛生,無垃圾、雜物等。15分

2草坪草坪灌溉要求根據土質、天氣適時進行,保持草坪土壤濕潤、疏松。10分

草坪施肥一年內要進行1-2次,結合澆水,證草坪葉色正常,生長健壯。10分

草坪要及時修剪,保持草高5-10cm,草面自然平整,邊緣整齊。20分

及時清除雜草,每平方米不得超過5株雜草。15分

草坪出現斑禿裸露,要及時采用實鋪法補植,保持草坪完整,澆水或雨后無積水下陷現象。15分

保持草坪清潔,無垃圾、磚石、果皮、紙屑等,無堆積物,搭棚及經營項目侵占現象。10分

草坪周圍最好有圍欄設施,禁止車輛進入,保持草坪內附屬設施清潔完好。10分

做好草坪病蟲害防治工作,防止病蟲害發生。10分

3花卉及時澆水、施肥,盆花生長健壯,株形豐滿,能充分表現該品種特性,做到枝繁、葉茂、花艷,有很高的觀賞價值。20分

適時適當進行修剪摘心、抹芽、綁扎等,培養優美株形,剪除枯枝、病蟲枝、爛葉等增加觀賞效果,并控制好花期。20分

及時松土、鋤草,增加根系透氣性,避免雜草爭奪養分,保證花木生長良好。15分

及時完成病蟲害防治15分

盆花要分門別類擺放整齊、美觀,場地清理干凈,工具、盆花、糞土堆放整齊有序。15分

在單位技術人員指導下引進新品種,摸索新技術。15分

水域衛生及水質管理由專人負責,水面衛生實行實時保潔,不得出現任何有礙觀瞻的漂浮物;根據水質狀況進行定期換水,確保水質良好,不污濁、無異味。

水面出現白色垃圾的,每處罰款20元。

秩序管理分經營區秩序管理和游園瀏覽秩序管理,秩序管理由保衛科負責。

經營區秩序由3人定點輪值管理。禁止經營戶店外經營,禁止非經營區內設經營攤位。按照經營區管理辦法,凡經營區出現違規經營的,對秩序管理人員進行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理。

游園秩序管理,由保衛科組織人員進行不間斷巡邏,主要負責車輛規范停放和綠地植物保護。車輛未經許可進行園區以及園區內花木被人為損壞的,給予保衛巡邏人員和相關責任人20-50元經濟處罰,連續三次被處罰者,給予待崗處理。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的通知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篇七

為了深化人事管理制度改革,進一步推行非教師人員聘任制,根據學院工作的需要,按照“按需設崗,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全面考核,擇優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則,加強外聘非教師人員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一)應聘人員應滿足如下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忠誠社會主義教育事業,愛崗敬業,遵紀守法,嚴格履行崗位職責;

2、具有較強的實際工作能力;

3、身體健康,能堅持滿負荷工作;

4、應聘人員年齡原則上男性小于60歲,女性小于55歲;

5、應聘技術、管理工作崗位人員必須具有大專及以上的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在政府機關、大中型企事業單位擔任過正科級及以上職務,或具有某種特殊技術技能為學校急需者。

(二)以下崗位除具備以上5個條件外,還須符合下列條件:

1、系部聘用管理人員(干事)

(1)大專及以上學歷,并具有管理實踐經驗;

(2)有較高的文字和口頭表達能力;

(3)具有較高的計算機操作和文稿處理能力;

(4)外語系、國際學院等外事部門干事要求具有較高的外語能力;

(5)檔案干事要求政治可靠,系中共黨員。

2、學生輔導員

(1)政治歷史清白;

(2)道德品質好,能以身作則,為人師表;

(3)具有一定的領導、協調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有較好的語言表達和溝通能力,敢于管理,能勝任工作;

(4)應具有大專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大中型企事業單位、機關、院校正科級及以上干部并具有相應的管理工作經驗;

(5)形象氣質適合教育工作,身體健康,能坐班,能住校。

3、圖書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

(1)大專及以上學歷;

(2)有較高的文字和口頭表達能力;

(3)具有較強的計算機操作和文稿處理能力。

4、實驗實習人員

(1)大專及以上學歷,或特殊工種的能工巧匠,或中級技術職稱(含技師、高級工);

(2)具備較強的相應專業的實際操作技能。

(一)學校根據被聘用人員資歷、聘用崗位性質及任務等,確定相應的工資待遇。

1、技術與管理人員

(1)大專生(或助理職稱):400元~800元/月(其中:基本工資260元,其余為崗位津貼)。

(2)工程師(技師、科級、特殊技能人員)、本科生:500元~900元/月(其中:基本工資260元,其余為崗位津貼)。

(3)高級工程師(高級技師):600元~1000元/月(其中:基本工資260元,其余為崗位津貼)。

2、勞務人員:350元~600元/月(其中:基本工資260元,其余為崗位津貼)。

(二)值班補貼

外聘人員原則上節假日不安排值班,確因工作需要值班的(須經主管部門或領導批準)給予一定的值班補貼。標準為:技術管理人員每天值班費20元,勞務人員每天值班費15元。

(三)受聘人員醫療保險采取學校與個人分擔的辦法,學校發給受聘人員醫療保險費20元/月。(受聘人員辦理社會養老保險事宜,等學院正式職工啟動此項工作時再定。)

(四)寒暑假休息待遇

寒暑假休息期間外聘技術管理人員享受100的基本工資;勞務人員享受50的基本工資。

(五)依據工作業績給聘用人員發放年終獎200~500元/年。

(六)受聘人員不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

(一)由系、部、處在編制內提出聘用書面申請(附聘用人員身份證、學歷、職稱等復印件),經主管領導批準,由人事處備案、審核、核定工資。

(二)聘用前一次性交納押金200元。正常解聘,押金如數退還。

(三)受聘人員試用期為三個月(不包括寒暑假),試用期間工資按待遇的85計酬。

(四)受聘人員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因公除外),一律由本人負責,費用自理。

(五)受聘人員在聘期內,應遵守學院的一切規章制度,服從聘用部門的管理。

(六)受聘人員在聘期內要求解除合同關系,應當提前1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聘用部門和學院人事處。

(七)受聘人員因違紀違規或觸犯法律,學院可提前解除聘用合同。

為了鼓勵聘用人員盡職盡責完成本職工作,對30的聘用人員實行工資晉升制度,月工資晉升標準為20元。

由用人部門根據當年聘用人員工作的情況提出推薦名單,學院綜合平衡后,按年度審批。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的通知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篇八

第一條為加強合同管理工作,規范和約束企業的經營行為,減少和避免因合同不當造成的損失,維護局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廣東省電網公司合同管理辦法》和《梅州供電局合同管理辦法》,結合平遠縣供電局的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局及其所屬的多經企業。

第三條凡以局名義對外進行的商務活動中,涉及標的金額在5萬元以上(含本數)的,或涉及經濟、安全等方面將對局經濟、社會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務,必須與當事方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條凡局行政隸屬范圍內的各部門、單位與其他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技術合同、購售電合同、并網協議和已列入預算、在廣東省廣電網公司批準的預算范圍內的各種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調整的合同均遵守本辦法。

勞動合同等涉及人力資源的合同不屬于本辦法調整范圍,勞動合同的具體管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人力資源有關文件規定和要求執行。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合同管理,包括合同前期工作、合同審查與簽訂、合同履行與監控、合同變更與解除、合同糾紛處理、合同檔案管理、合同檢查與考核等內容。

第六條合同管理實行合同管理部門歸口管理和承辦部門業務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七條重大合同是批量合同標的額在2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合同;與發電企業簽訂的購電合同;對局有重大影響的其他合同。

第八條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涉及的商業、技術秘密。

第九條局辦公室是局的合同管理部門,統一負責局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合同的法律、法規及規章。

(二)建立健全局合同管理制度。

(三)監督局的合同依法、依程序簽訂,負責合同簽訂前的法律審查工作,負責合同的登記蓋章、存檔等工作。

(四)監督檢查局合同的履行、變更和解除,發現問題要及時向局主要負責人報告。

(五)對送交合同管理部門備案的合同及合同有關材料進行審查、整理、編號、登記,予以保管。

(六)局對外發生合同糾紛時,參與協商、調解,到有關機關辦理仲裁、訴訟等有關事宜。

(七)協助有關部門追收到期合同債權。

(八)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條合同承辦部門由局領導指定或按部門職責分工確定。合同承辦部門必須設立專職合同管理人員,負責合同的起草、審查、登記、存檔等工作。

合同承辦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合同簽訂前意向接觸、資信調查、商務談判。

(二)負責起草合同,并將所起草的合同按本辦法的規定及時提請合同審查部門審查,起草合同的依據必須充分,必須提供書面文件或批示。

(三)對采用招投標方式訂立的合同在提請審查前,應附加對合同的經濟性、技術性、可行性、安全性的說明。

合同的經濟性:指市場需求情況屬實,市場需求預測可靠、合理,投入產出核算經濟、準確。

合同的技術性:指工程技術依據真實、可靠,技術措施完備、可行,技術標準的參數科學、真實、可靠。

合同的可行性:指整體項目技術具有可操作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具有真實性,合同具有可操作性。

合同的安全性:指涉及的知識產權已采取相應的保護限制措施,無損局的商業信譽、商業秘密及其它利益。

(四)對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五)監督、檢查承辦合同的履行情況。

(六)向合同管理部門及時反映合同的履約問題。

(七)參加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的準備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條合同原則上應由已方或以已方為主起草。

(一)起草的合同的基本原則要求:

1.對方具有簽約資格(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權代表)。

2.內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

3.對方具有履約能力。

4.對方沒有超越企業經營范圍及經辦人授權范圍。

5.條款完整,文字準確,簽約手續完備。

(二)起草的合同必須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1.標的。

2.數量和質量要求。

3.價款或酬金及結算方式。

4.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5.簽約時間、地點。

6.合同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關系。

7.違約責任。

8.爭議解決辦法。

由對方起草合同時,各業務主管部門應對合同內容、條款仔細推敲,認真討論修改。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廣東電網公司或梅州供電局已頒布合同示范文本的,由局有關業務部門提出,經合同管理部門審查確認后,由局頒發使用。沒有合適的國家或行業主管部門頒布的示范文本的,對須多次重復使用的合同文本,由局有關業務部門起草示范文本,經合同管理部門審查定稿后,由局頒發使用。

第十二條局設立項目(合同)招投標領導小組,下設項目(合同)招投標工作組。

招投標工作組依不同項目(合同)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臨時組建。

第十三條對實行招投標的項目(合同),合同管理部門根據合同承辦部門工作要求,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外,還承擔以下工作:

(一)負責招標書或投標書的審查。

(二)參與招投標。

(三)參與合同的起草和談判等。

第一節合同的審查與審批

第十四條合同在簽訂前,合同承辦部門應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信進行了解和調查核實后,寫出承辦意見,并將有關真實資料連同合同文本,一并送合同審查機構審查。

承辦部門了解和調查核實的情況包括:

(一)主體資格的合法性:具有經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其核載的內容與實際相符。

(二)欲簽訂合同標的應符合當事人經營范圍,涉及專營許可的,應具備相應的許可、等級、資質證書。

(三)由代理人簽訂合同的,應出具事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書》。

(四)具有相應的履約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產能力或運輸能力等。合同標的金額超過20萬元(含本數)且標的屬于預付款項,當對簽約他方資信情況不確定時,必須要求其出具資產負債表、資金證明、注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應文件。

(五)具有履約信用:過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無違約事實,現時未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合同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或資信狀況有瑕疵的,不應與其簽訂合同;必須簽訂合同時,應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擔保,其中,以保證形式做出的擔保,其保證人必須是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獨立經濟實體,并應對保證人適應前款規定進行審查。

上述所列各種文件為合同不可缺少的組成附件,若其文本為復印件時,須加注“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并由核對人簽字。

第十五條局合同審查機構由合同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組成。合同正式簽訂前,承辦部門應將合同草案及相關資料、承部門意見提請合同審查機構審查。合同審查機構審查時可根據需要,要求承辦部門提供補充材料。

第十六條財務部門負責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資金、資產的合法性:

1.資金來源合法,資產的所有權明確、合法。

2.資金使用和資產動用的審批手續合法。

3.資金、資產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二)資產、資金使用效果的財務可行性。

(三)價款、酬金和結算方式的合理、合法性。

1.價款、酬金的確定合理、合法。

2.資金結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確、具體、合法。

3.與資金、資產等有關的其他注意事項。

(四)索賠條款的合法性。

(五)財務部門認為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合同管理部門負責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的合法性:

1.主體合法:根據承辦部門提交的有關材料,審查簽約各方具有簽約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內容合法:簽約各方意思表示真實、有效,無悖法律、法規、政策,無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無規避法律和顯失公平的內容,合同標的非國家明令禁止買賣的物、非未經許可經營的物或法律、政策所不允許的行為。

3.形式合法:依法應辦理批準、登記、鑒證、公證等手續的,應履行相應的法定手續。

4.簽約程序的合法性。

(二)合同的嚴密性和完備性:

1.條款齊備、完整。

2.文字清楚準確,語言邏輯嚴密。

3.設定的權利和義務具體、確切。

4.相應手續完備。

5.相關附件完備。

6.附條件或附期限適當、合法。

(三)合同管理部門認為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局合同審查流程如下(流程圖見附件10):

合同承辦部門依據《平遠縣供電局對外合同簽訂授權表》(見附件12,該表每年初調整公布一次)規定權限,對外進行協商談判、資信審查、參與招標決標、起草合同文本等事宜。承辦部門如需法律協助,可請求局法律顧問提供法律幫助。

合同承辦部門根據合同的性質(物資采購/大修、技改工程/其它),選擇填寫《平遠縣供電局物資采購合同審批表》(見附件1)、《平遠縣供電局大修、技改工程合同審批表》(見附件2)或《平遠縣供電局其它合同審批表》(見附件3,以下全部簡稱《合同審批表》),承辦部門負責人先在《合同審批表》上簽署部門意見,簽字加蓋部門公章。如由兩個以上部門承辦的,應分別簽署意見并蓋章。

合同承辦部門將《合同審批表》、合同文本、對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書》或《授權委托書》原件、資質證書,以及招投標書原件或詢價單、計劃或資金預算證明等資料,送交合同管理部門審查,合同管理部門經審查無誤后,對合同文本進行登記編號。

單份合同金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下的合同、購電合同和并網協議按如下流程審查:合同承辦部門將《合同審批表》、合同文本及上述有關資料送財務部門、合同管理部門審查,經審查無誤,由財務部門、合同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署部門意見,簽字加蓋部門公章。

單份合同金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合同按會審流程查:合同承辦部門將《合同審批表》、合同文本及上述有關資料送財務部和合同管理部門審查,由以上二個部門負責人簽署部門意見,簽字加蓋部門公章。

第十九條各審查部門進行審查的期限從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含本數)。審查部門遇特殊情況需延長審查時間時,應向承辦人申明并征得同意,且延長后累計審查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五個(含本數)工作日。

審查部門應對審查的合同出具審查意見,意見必須有各審查部門負責人及具體審查人員的簽章。對審查流程不完善的合同草案,局主要負責人可以拒絕簽署。

第二十條合同承辦部門應對合同審查部門提出的意見進行解釋、說明,并對合同草案進行修改完善。承辦部門對合同修改后,應重新提交合同審查部門審查。

第二十一條通過審查的合同,由合同承辦部門憑《合同審批表》,連同合同文本、附件及有關資料,報局領導審批。

局領導審批權限為:

(一)標的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下的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授權局分管領導審批。

(二)標的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合同及重大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審批。

(三)與發電企業簽訂的購售電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二條如擬定合同屬于涉及生產安全的基建、大修、技改及維修項目的工程合同,必須同時簽訂安全合同書,該合同依照局安全監督部門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對外提供擔保、借貸、重大資產處分、企業兼并、企業分立、超過批準的預算范圍的合同或長期影響局經營的其他重大合同,應在通過局合同審查部門審查,并經其主要負責人審核同意后,憑《平遠縣供電局合同報批表》(見附件5,以下簡稱《合同報批表》)報梅州供電局審批。

第二節合同的簽署與授權

第二十四條所有合同通過審批后,由合同承辦部門將合同文本連同有關部門簽署同意的《合同審批表》,送合同簽署人簽署。

第二十五條合同簽署權限劃分與授權:

(一)標的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合同,可授權由部門負責人簽署。

(二)標的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合同,可授權由分公司分管領導簽署。

(三)標的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授權簽署。

(四)與發電企業簽訂的購電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簽署。

第二十六條被授權的合同簽署人必須辦理《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見附件8)。

第二十七條局的職能部門和下屬單位不得以部門、下屬單位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第二十八條局簽訂、變更、解除合同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

合同簽署后,憑《合同審批表》送合同管理部門加蓋局合同專用章。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重大合同還應附《合同報批表》送呈合同管理部門加蓋局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九條合同專用章由合同管理部門專人保管,任何部門、人員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違反規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負責;發生遺失,應及時報告處理。

第三十條合同履行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合同生效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生效后,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

第三十一條對于涉及付款的合同,付款的審批制度和程序由財務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合同承辦部門必須按要求向合同管理部門報送《平遠縣供電局合同履行情況報表》(以下簡稱《合同履行情況報表》見附件6)。

承辦部門在合同履行完畢后的一周內及時填寫《平遠縣供電局合同履行完畢報表》(以下簡稱《合同履行完畢報表》見附件7)送合同管理部門備案。

如合同無法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履行完畢,承辦部門應在合同期滿15天以前填寫《合同履行情況報表》送合同管理部門,列明合同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履行完畢的原因,并提出處理意見。

合同標的金額超過20萬元(含本數)的重大合同,承辦部門應在每季度的第一個工作周內填寫《合同履行情況報表》送合同管理部門,說明合同履行情況。

第三十三條合同管理部門將根據承辦部門提交的《合同履行情況報表》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控,并在每半年度的第一個月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必要的清查,并將清查結果和處理建議報局主要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現遺漏問題,承辦部門應與合同管理部門聯系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主動與對方協商,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條合同執行過程中,如有內容變更,需填寫《平遠縣供電局變更申請表》(見附件4),報合同管理部門、局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三十六條合同變更、解除的程序與合同審查、審批與簽署的程序相同。

第三十七條合同發生糾紛時,合同承辦部門應及時報告合同管理部門,并應收集相關證據。

第三十八條合同糾紛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處理,合同管理部門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三十九條合同發生糾紛時,應首先采用協商、調解方式解決,協商或調解能夠達成一致時,應簽訂書面協議。

協商或調解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依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

第四十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協議、調解書、仲裁裁決書或判決書的,合同承辦部門應及時報合同管理部門并經局領導同意,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處理合同糾紛產生的補充協議書、調解書和法律文書應與合同及有關材料一并由合同管理部門歸檔,復印件由合同承辦部門備案。

第四十二條局全部合同實行統一編號。合同承辦部門在合同定稿后應向合同管理部門取得合同編號。除供用電合同、安全合同編號另行規定外,其他合同編號見《平遠縣供電局合同編號辦法》(見附件9)。

第四十三條合同正式簽訂后,合同原件(正本)一份由合同管理部門保管,一份交財務部保管,一份留合同承辦部門保管,其它合同文本交合同對方。

合同承辦部門應負責將合同原件(正本)及其電子版、《合同審批表》(原件)、合同執行過程的往來函件、糾紛或爭議的處理情況記載等一整套有關材料送局合同管理部門備案,一年后由合同管理部門交檔案管理部門歸檔。

為方便查閱和使用合同承辦部門應按本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合同實行備案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條局檔案室應設立合同存放柜,實行專柜管理。

第四十五條合同備案包括以下資料:

(一)合同(副本)和電子版本。

(二)合同審批表(復印件)。

(三)履行情況記載。

(四)糾紛或爭議的處理情況記載及有關材料。

第四十六條局合同管理部門在每年的1月30日前負責對各職能部門的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檢查與考核。

第四十七條局可對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績者,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訂立合同,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追究直接責任人的經濟或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未簽訂書面合同而用口頭或簡單便函協議代替,或者合同尚未生效即擅自履行合同,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者。

2.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訂立無效合同、重大缺陷合同,或變更、解除合同結果不利,造成企業經濟損失者。

3.發生合同糾紛隱瞞或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匯報或不及時采取措施,造成企業經濟損失者。

4.工作懈怠而喪失仲裁、訴訟和申請強制執行時效,造成企業經濟損失者。

5.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提供虛假資料的,與對方惡意串通或私收賄賂,造成企業經濟損失者。

6.使用非法手段簽訂合同,造成企業經濟損失者。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頒布發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局合同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的通知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篇九

第一章

總則

1、規章制度是企業建立正常工作秩序、經營環境,規范全體員工行為的基本準則。制定、修改和廢止規章制度,應依據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發展需要,具有前瞻性、導向性、連續性、穩定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企業安全生產提高經營效率和效果,使企業更好、更快的發展。

2、各項規章必須按照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原則,明確規范與被規范各方應承擔的責任,并具有可操作性。

3、擬在東方德森能源有限公司全系統實施的各項規章,經審核同意后,須報公司辦公會議審定,由董事長簽發,以公司文件形式頒發。

4、擬在專業管理實施的各項規章,經公司辦公室審核同意后,由總經理簽發,以公司文件形式頒布。

第二章

修改與廢止

1、當已頒布規章的規范對象、范圍或實施條件發生較大變化,無法繼續完整地發揮應有的規范作用時,規章的起草部門應及時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修改,或申請通知廢止。

暫行(試行)規定(或辦法)實施1年以后,規章的起草部門應認真總結試行中的情況和問題,提出修改或廢止的意見。

2、修改已頒布的規章(包括暫行規定)應按照本辦法關于立項、起草、審核、頒布的工作制度進行。

3、決定廢止現行規章時,應向辦公室以書面說明廢止的理由,以及替代被廢止的規章。

第三章

附則

1、暫行(試行)規定或辦法等臨時性規章須注明有效期,自頒布實施之日起,最長不超過兩年。

2、各部門應將制定的各項規章分類匯編,每年進行一次認真清理,及時修改(廢止)已不適應企業發展需要的規章。

3、規章匯編由企管部負責。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的通知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篇十

一、為促進公司規章制度制定與管理工作規范化、程序化,提高建章立制的質量,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的規章制度,是指匯波公司針對生產、經營、技術、管理等項活動所制定的管理規范的總稱。

三、本規定適用于匯波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計劃、起草、審核、頒布、解釋、修改、備案和廢止等相關活動。

四、制定規章制度,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1、堅持依法制訂的原則;法律、法規已經明確規定的原則上不作重復規定;

2、堅持從企業實際出發,符合企業改革和發展總體目標;

3、堅持政企分開,有利于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

4、注意制度間的協調性,避免各項制度之間沖突和遺漏;

5、遵循長遠規劃,年度計劃,適時修訂,定期清理,統一規范的原則。

五、制定規章制度的要求。

2、準確性:規章制度用語應當準確、簡潔,條文內容應當明確、具體;

3、可操作性:具有操作的相關流程,明確相關工作的負責部門和責任人;

4、實際性:高標準切合企業經營管理的實際;

5、穩定性:能在一定時間和一定范圍內適用;

6、服務性:制度本身應體現服務企業發展的需求。

六、公司管理中心總經理行使規章制度的審核、批準、修訂和廢止權

七、公司管理中心行政組是規章制度制定與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規章制度體系的編制工作;

2、負責組織擬定規章制度制定的年度計劃;

3、根據規劃督促、檢查、協助各部門起草規章制度草案;

4、起草公司綜合性規章制度;

5、負責規章制度草案規范的審核;

6、組織規章制度草案論證、修改、定稿、報送、審批等工作;

7、負責收集規章制度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修改和廢止有關規章制度的建議;

8、負責規章制度編號的管理工作;

9、負責規章制度的保管、存檔工作。

八、公司管理中心總經理履行下列職責:

1、負責規章制度草案的文字審核工作;

2、負責規章制度的行文規范審核工作;

九、公司職能部門根據規章制度體系整體規劃,制訂本部門規章制度年度計劃。

十、管理中心行政組對各部門提出的規章制度年度計劃進行協調和審核,編制公司規章制度制訂年度計劃。

十一、起草規章制度應注意規章制度彼此之間的協調和銜接,并就規章制度之間對同一事項的不同具體規定在上報時作出專門說明。

十二、對涉及兩個以上部門業務的規章制度,由相關部門組成聯合起草小組起草,管理中心行政組協助。

十三、規章制度的起草,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1、收集資料,掌握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其他企業的相關規定;

2、調查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措施;

3、撰寫草案;

4、將草案發至集團相關單位征求意見;

5、匯總意見,修改草案;

十四、規章制度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1、目的:清晰簡潔說明本制度控制的活動和內容。

2、適用范圍:明確規章制度所涉及的有關部門(單位)、人員、事項和活動。

3、職責:規定實施本制度的部門(單位)或人員的責任和權限。 4、制度規范的內容、要求與程序;對相應經濟活動的約束與要求。 5、相應活動、事項的詳細流程,附相關的工作流程圖。

6、支持性文件和相關記錄、圖表,包括與本制度相關的支持性文件、規定,各種應保留的相關記錄、表格、單據等。

十五、規章制度篇章結構排列可根據內容多少分為章、條、款、項、目結構表達,內容簡單的也可直接以條的方式表達。章、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

十六、規章制度草案完成后應送相應職能部門、基層企業和員工代表征求意見。

十七、被征求意見的部門應認真研讀,對制度草案進行修改。征求意見的部門應將各部門的修改意見存檔備查。

十八、規章制度起草部門在廣泛采納多方意見,修改完善規章制度草案后,并報部門主管副總經理審核。

十九、規章制度草案經部門主管副總經理審核后,起草部門填寫規章制度審核表,經承辦部門負責人簽字后,將草案及審核表送管理中心行政組審查。

二十、管理中心行政組對規章制度草案進行下列審查:

1、是否符合法規的基本原則;

2、與公司現行規章制度是否協調;

3、草案結構、條款是否符合規章制度的要求和技術規范;

4、是否切合企業實際和體現權責利對等原則。

二十一、經審查符合要求的,由管理中心行政組送管理中心總經理審核后,報公司總經理審批。

二十二、以公司名義下發的規章制度,由管理中心行政組負責編號、印刷、發放;以公司職能部門名義下發的規章制度,由主管部門編寫、印刷、發放。

二十三、首次頒布的制度為試行文件。試行期為一年,試行期后經修改的文件為正式文件,正式文件根據需要每二年修改一次。

二十四、規章制度發布后5日內,主管部門應送公司檔案室備案。二十五、規章制度一經頒布生效后,公司各級人員必須嚴格遵守。

二十六、為加強規章制度的動態管理,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制度制定部門每年向各相關部門征求規章制度執行意見,搜集規章制度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以便適時修訂。

二十七、各相關部門在執行規章制度過程中,對規章制度存在的問題應及時記錄,并及時通知管理中心行政組。

二十八、規章制度的修改和廢止應由規章制度的制定部門提出建議,管理中心審核,報公司總經理審定。

二十九、規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進行修正。

1、規定事項不能切合現行經營方針或事實需要的。

2、規定事項局部已不適用的。

3、規章制度的局部與政府有關法令相抵觸的。

4、同一規章制度內容前后重復矛盾的。、

5、同一事項所須適用的各種規章制度,其內容彼此沖突矛盾的。

6、所涉及的部門名稱,已與現制不符,或原規定事項的主管或執行部門已經裁并或變更的。

三十、規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廢止。

1、規定事項與現行經營方針相悖或不符的。

2、已與現實情況完全不相切合的。

3、同事項已有新規定并已公布施行的。

4、規定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已無繼續施行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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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的通知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篇十一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建立科學規范的干部任用制度,培養一支講政治、懂業務、精技術、會管理的干部隊伍,根據有關規定和本公司實際需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干部試用原則是“注重發展潛力,重視培養提高,堅持備用結合,實行動態管理,服從工作大局,統一調配使用”。

第二章崗位及條件第三條公司根據工作需要公布試用干部崗位。第四條試用干部應具備的條件:

(一)文化程度:大專以上學歷

(二)工作經驗:從事管理工作或班組長3年以上,屬業務、技術或管理骨干。

(三)年齡:40歲以下

(四)認同企業文化和價值觀,有較強的執行能力,有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和溝通協調能力,政治素質高,組織原則性強,有良好的專業知識,富有創新精神,身體健康。

第三章報名和選拔第五條試用干部一般通過競聘上崗程序進行。

第六條選拔程序

(一)競聘報名:符合條件者自愿報名,所在單位提出初審意見,人力資源部審查合格后,參加競聘上崗。

(二)競聘內容:筆試成績10%,面試成績40%,素質測評10%,領導班子評議40%,最后擇優試用。

(三)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提出考察名單,由人力資源部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考察,嚴格按照規定條件和資格要求把關,特別要把好政治關,全面考察擬選人員的德、能、勤、績、廉,注重考察工作實績、發展潛力,注重了解其熟悉業務范圍和主要專長。

(四)試用干部的選拔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廣開推薦渠道,實行民主集中制,符合條件的,交分公司黨委集體討論,在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后,由總經理決定是否聘用。決定聘用的,簽訂試用干部合同。第四章考核和待遇第七條試用干部試用期一年,試用期間工資按原職級崗位工資不變,獎金按職級10級考核發放。第八條試用期間經考核僅為合格或欠佳的,退回原工作部門,并取消相關待遇。第九條試用期滿一年,經考核為良好及以上的,在不突破三級經理編制的前提下,正式履行聘用手續,享受相關待遇。第十條試用期滿一年,經考核為良好及以上,但由于受三級經理編制的限額不能履行聘用手續的,繼續按試用期待遇執行。第五章附則第十一條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第十二條本辦法從發文之日起開始執行。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的通知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篇十二

為了進一步加大青年骨干教師培養的力度,使骨干教師迅速成長,克服教師職業“怠倦癥”和骨干教師的“滿足感”的產生,促進骨干教師“再生”發展,分層培養各級骨干教師,為縣、市、省級骨干教師的選送提供依據,激勵已被評為各級骨干教師的持續發展,根據學校教師培養的要求,以“讓教師與學校一起發展,讓教師與學生共同成長”為培養目標,遵循骨干教師成長的規律,采取全方位、多途徑的培養措施,建設一支具有現代教師素質和創新精神的新型骨干教師隊伍,為學校教育教學的持續發展奠定基礎。特制訂本意見,試行實施。

使其成為具有現代教育觀念,具有合理的專業知識結構,具有較高的教育教學水平,具有一定的教育科研能力,在教育教學業務中具有指導、帶頭、示范作用。

本辦法是將各級各類骨干教師以及學校內的骨干教師統一納入xx中學骨干教師的培養及管理,一個標準進行考核,在本辦法中沒有骨干教師級別之分,合格者既保留原級骨干教師稱號,同時也是xx中學骨干教師,享受xx中學骨干教師津貼。本辦法實行年度考核,滾動推行。

1、建立骨干教師成長記錄袋

此檔案長期跟蹤記錄專職教師成長的經歷,按照《骨干教師考核細則》量化,分年度給予考核結論:優秀、合格、不合格。并由學校簽章頒發年度考核合格的骨干教師證書,確定為xx中學骨干教師資格。

優秀、合格、不合格的評定辦法:按《細則》量化,95分以上者為優秀,80分以上者為合格,79以下者為不合格。

2、骨干教師選拔辦法

各級骨干教師的選拔,在符合上級相關文件規定的前提下,初中實際教學時間6周年,三年為一個考核周期。

普通教師:進入學校骨干教師考核行列的考核方案:師德師風10%,近三年教學成績30%,教學過程20%,教育科研20%,民主測評20%,按教師總數的5%取其前位名次進入學校骨干教師考核行列。

校級骨干:三年來量化的總成績,按規定指標取其名次推薦為縣級骨干教師。

縣級骨干:三年來量化的總成績,按規定指標取其名次推薦為市級骨干教師。

市級骨干:三年來量化的總成績,按規定指標取其名次推薦為省級骨干教師。

3、實行“骨干教師津貼”制度

遵照《xx中學骨干教師考核細則》,年度量化考核合格者,由學校行政發給每月20元、全年240元的骨干教師津貼(寒暑假期間的津貼納入年終考核)。

4、實行骨干教師任免制度

各級各類的骨干教師每個年度納入學校進行資格考核,可進可出,滾動推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否定其學校骨干教師稱號。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者,一票否決;

(2)師德師風敗壞,給單位造成惡劣影響者,一票否決;

(3)教學成績末尾者,一票否決;

(4)遵照《xx中學骨干教師考核細則》,凡是連續三年量化考核不合格者,學校有權取消其任何級別的骨干教師稱號,并由學校報請上級管理部門批準。

(5)在現有骨干教師中,根據《細則》的量化,按全校教師總數的5%,從低到高取其名次以及考核不合格者,一并進入新一輪的考核。即與申請xx中學骨干教師的普通教師,一并按照進入考核方案,即師德師風10%,近三年教學成績30%,教學過程20%,教育科研20%,民主測評20%,再按教師總數的5%取其前位名次進入學校骨干教師行列,其余教師被否定。

5、實行骨干教師加分制度

根據《xx中學骨干教師考核細則》,連續三年量化考核優秀者,在評職、晉級、評優,選模以及教師福利(如分房等)考核中享受加分優待。

具體加分辦法是:

周期內考核:三個“優秀”,一次性加0.5分。

周期內考核:兩個“優秀”,一個“合格”,一次性加0.2分。

其他情形的考核結論,不享受加分優待。

1、由學校行政、教導處、教科室、教研組聯合組成骨干教師管理領導小組。由教科室具體負責對骨干教師進行年度量化考核。

2、骨干教師考評材料必須是由上級教育部門、學校或教研組組織的真實的教育教學研究活動。

3、參加骨干教師考評由教師本人向學校提出申請。

4、考評材料由參評教師本人提供,以具體的數據或翔實的文本資料為左證(無具體左證材料該項不給分)。

本辦法由學校教代會討論通過。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的通知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篇十三

為進一步規范各項政策性補貼發放工作,加快推進農業保險工作,規范其內部運行機制,保障各項惠農政策落到實處,現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縣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及農業、財政、畜牧、監察、人保財險公司為成員的奇臺縣農村各種補貼和農業保險工作領導小組,各鄉鎮成立“五位一體”工作領導小組,即由鄉鎮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財稅所所長、農服站站長、獸醫站站長、村委會主任為成員。村委會組建成立工作組,組長由村委會主任擔任,農服站工作人員、村級防疫員為工作組成員。

二、奇臺縣農村各種補貼和農業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協調、指導各鄉鎮領導小組依政策規定按時、有序兌現各種補貼和開展農業保險工作。

三、各鄉鎮領導小組負責宣傳國家及區、州、縣各種優惠政策,掌握行政補貼項目進展的數量和質量情況;對村、組、農戶各種補貼的審核、復查和督促落實;村委會工作組上報各類數據的審核;受災面積的核查和理賠資金的督促工作;及時上傳社情民意,及時匯報工作進展情況,嚴格監督運行程序,做到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真正把國家的惠農政策用足用好。

四、村委會工作組負責宣傳國家及區、州、縣各種優惠政策;所在村各種補貼的兌現、登記和公示工作;種植業面積和各類牲畜數據的統計核實,種植業、畜牧業臺帳的建立;種植業和畜牧業投保戶、保項的登記、保費的收取和公示工作;種植業和畜牧業受災面積的核實上報和理賠資金的公示、登記和發放工作。

五、各鄉鎮領導小組組長均為奇臺縣農業保險災害損失鑒定及理賠工作組成員。

六、保費收取。村級防疫員負責畜牧業保費收取,農服站工作人員負責種植業保費收取,登記好投保戶、保項花名冊,匯總經張榜公布后交村委會工作組長(村委會主任)把關簽字報鄉鎮領導小組,經鄉鎮領導小組審核蓋章分類報畜牧獸醫局和農經局,由畜牧獸醫局、農經局分類匯總后報縣人保財險公司。

七、災情上報。村級防疫員負責畜牧業受災情況統計,農經站工作人員負責種植業受災情況統計,受災情況匯總經張榜公布后交村委會工作組長(村委會主任)把關簽字報鄉鎮領導小組,經鄉鎮領導小組審核蓋章分類報畜牧獸醫局和農經局,由畜牧獸醫局、農經局分類匯總后報縣人保財險公司。

八、保險理賠,人保財險公司接到畜牧獸醫局、農經局受災情況后3個工作日完成核災,履行賠償義務。具體由縣人保財險公司根據核查結果,分類向畜牧獸醫局、農經局撥付理賠資金,畜牧獸醫局、農經局分類撥付鄉鎮領導小組辦公室,經鄉鎮領導小組審核后分類撥付村委會工作組,由村級防疫員和農經站工作人員直接發放至農戶,并做好發放公示、登記工作,一式四份,一份存檔,一份交鄉鎮領導小組、一份交畜牧獸醫局、農經局,一份交人保財險公司。

九、工作運行經費按收取保費的一定比例提取,具體標準以州農業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規定為準。

十、本管理辦法由縣農業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十一、本管理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的通知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篇十四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規章制度的發布程序和文件管理,建立規范化、標準化、系統化的公司規章制度體系,保障規章制度得以嚴肅、嚴格、有效的貫徹和執行,按照股份公司《規章制度管理辦法》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規章制度是指公司根據生產、經營、管理需要制定并統一發布的具有強制約束力和規范格式的公司內部法定性文件,包括制度、辦法、規范、規定、規程、流程、標準、以及由此而生成的表格、記錄、格式文本等,是公司各級單位按章辦事和開展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的重要工具。

第三條 凡涉及兩個以上部門共同使用、遵守或用于指導、規范本部門以外其他單位工作或需要跨部門協作完成的所有規章制度均屬于本辦法控制范圍,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發布實施。

第四條 規章制度管理是指按照統一要求規范公司規章制度文件的制定、審核、修改、批準、發布、修訂、執行和廢止等一系列工作,并將全部規章制度按照統一標準進行分類和歸集,形成一套完整的企業內部法規集。

第五條 公司綜合辦公室是規章制度管理的綜合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 建立健全公司規章制度體系。

(一) 對規章制度進行宣貫和培訓,推動規章制度的實施,監督、檢查公司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提高制度的執行力。

(二) 對新發布規章值得成文必要性、合理性、與其他制度的銜接性、文件格式、文字、條理性等進行綜合審核。

(三) 責成相應部門建立必要的規章制度或進行必要的修訂,組織規章制度評審。

二、 負責公司規章制度的組織起草、修訂、審核、登記、編號、發布、歸檔、廢止等工作。

第六條 公司其他職能部門(安全生產管理部、生產技術部等)是公司規章制度地提出、制定、修訂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 根據生產、經營、管理需要,提出并起草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規章制度。

二、 負責本部門制定的規章制度解釋、宣貫、推行,監督、檢查、指導本部門制定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七條 公司各部門以及所有員工都是公司規章制度的執行者,對公司規章制度規定的條款和工作標準有認真學習、貫徹、落實、執行并接受考核的義務。

第八條 公司規章制度分為以下幾類:

一、 綜合管理制度(系列代號 zh):指為規范和指導公司基礎管理、預算管理、規章制度管理、運行體系構建等綜合性經營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制度。

二、 企業文化管理制度(系列代號 wh):指規范和傳播公司理念、行為和視覺識別系統而制定的制度;

三、 組織管理制度(系列代號 zz):指為明確公司組織機構設置、組織分工、職能劃分、崗位職責分工、基本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而制定的制度。

四、 財務管理制度(系列代號 cw):指為規范和指導公司會計核算、財務管理、資金管理、稅收籌劃、會計報表及財務分析等工作而制定的制度。

五、 人事管理制度(系列代號 rs):指為規范和指導公司招錄與培訓管理、考核管理、勞資與薪酬管理、考勤管理、獎懲管理等工作而制定的制度。

六、 行政管理制度(系列代號 xz):指為規范和指導公司行政督察、公文處理、公共關系、會議管理、印章管理、檔案管理等行政辦公事務而制定的制度。

七、 信息管理制度(系列代號 xx):指為規范和指導公司信息化建設醒目管理、軟件管理、系統管理、數據管理、信息安全管理等而制定的制度。

八、 安全與環境管理制度(系列代號 aq):指為規范和指導公司安全、消防、環境保護與治理、優化作業環境而制定的制度。

九、 經營與生產管理制度(系列代號 jy):指為規范、指導、監督、檢查公司生產作業管理、物資管理、消耗管理、運銷管理、設備管理等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制度。

第九條 以上分類不足以涵蓋新增的制度時,可在現有分類基礎上向后延展。

第十條 規章制度屬于企業標準性文件,采用統一的文本格式發布,即發文標識為“xxxx公司規章制度文件”,標題為“xxxx管理辦法(制度、規定、規程等)”。文件內容分章、條編序,不同章節,條序順延,全文不能有重疊條序。條目下有層次序數時,分段編排,第一層為“一、”,第二層為“(一)”,第三層為“1、”,第四層為“(1)”。

第十一條 規章制度的編號統一由綜合辦公室負責,完整編號格式如下: 公司類別-內容分類-分類序號-文件版本號說明:公司類別:汽運公司(代號qy);

內容分類:參照第三章相應內容;

分類序號:規章制度在某一門類的序號用3位阿拉伯數字表示,代表該文件在該類制度中的順序,一般根據發布時間排序。每類內容從001-999;

文件版本號:是文件更新修改次數的記錄,用2位阿拉伯數字表示,從01-99順延,代表文件整體重新制定和校驗的次數。 第十二條 管理制度的內容原則上按照以下次序進行擬定:

一、 第一章為總則,包括制定本制度的辦法、目的、意義、適用范圍、定義等內容。

二、 第二章為管理職責,包括本制度所涉及到的職能歸口部門和相關負有責任部門的相應職責內容。

三、 第三章為管理要素分類,主要對制度中明確的管理要素進行分類說明。

四、 第四章為管理程序,主要對履行制度的主要管理程序進行說明。

五、 第五章為工作標準,主要是對制度的執行提出相應的工作標準和獎懲標準。

六、 第六章為附則,主要規定制度的生效時間、解釋部門、與原制度的關系等內容。

七、 對于制度中其他需要進一步說明或是需要特殊說明的,可插入以上章節中單列章節說明,次序順序下延。

第十三條 規章制度經起草部門起草后,交由綜合辦公室初審和校驗,最后經公司經理部批準后下發。

第十四條 規章制度通過公司文件通知形式發布,涉及職工權益的按公司相關規定和程序辦理。

第十五條 綜合辦公室負責根據生產經營管理的需要或組織機構、部門職能調整和業務調整時,適時對相應制度進行修訂或廢止。

第十六條 公司各相關單位的負責人為制度貫徹執行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對該制度在本單位范圍內進行宣傳、貫徹、培訓、監督、執行。

第十七條 綜合辦公室負責檢查、督導、考核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公司經理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的通知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篇十五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以及廢止工作,推進學校“依法治校”工作進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參照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和其他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規章制度,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經學校公布的對全校各單位、師生員工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辦事規程、行為準則。按照內容不同,一般稱為“規定”、“辦法”、“意見”、“細則”等。對某方面工作所做的帶有約束性的行為規范,稱為“規定”。對某項工作所做的比較具體的要求和規范,稱為“辦法”。對某項工作或為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決定提出的見解和處理辦法,可稱為“意見”。為有效實施學校有關規定或執行相關政策而制定的具體措施或就相關條文做出的具體說明和闡釋,稱為“細則”。

第三條 學校制定、修改和廢止規章制度的活動,以及學校授權職能部門起草、解釋規章制度的活動,適用本辦法。各單位涉及內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的制定、修改、解釋和廢止,以及對具體事項的通知,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校黨委辦公室和校長辦公室(以下簡稱“兩辦”)是學校各類規章制度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印發公布、監督實施、匯編學校規章制度,并負責維護學校辦公網頁“規章制度”欄目。

第五條 制定、修改和廢止規章制度,應當符合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國家方針、政策,貫徹學校總體工作思路,切實保障全校各單位和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充分體現公正和效能的原則。

第六條 規章制度根據內容需要,可以用條文形式表述。除內容復雜的外,規章制度一般不分章、節,可以分條、款、項、目。其中,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條、款、項、目均應當另起一行,縮進二字書寫。

第七條 規章制度的內容應明確、邏輯嚴密,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規已明確規定的內容,規章制度原則上不作重復規定。規章制度用語應準確、簡練,使用文字和標點符號應正確、規范。

第八條 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項、起草、審核、決定、公布、解釋。

第九條 職能部門認為有必要制定規章制度,應報請學校立項。立項說明應包括制定的必要性、依據、擬確立的主要制度、進度安排等事項。立項經主管校領導批準后,由相應職能部門具體負責起草。

黨委常委(擴大)會或校務會議確認有必要制定規章制度的,或按照上級要求需要制定規章制度的,可以授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起草。

上述情形涉及兩個以上職能部門的,可以聯合起草,但須明確各自職責。

第十條 起草規章制度包括起草規章制度草案和草案說明。

起草部門應當就規章制度涉及的主要問題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征求其他單位意見。遇有不同意見,應與其他單位協商一致;經充分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在上報規章制度草案時說明情況。

起草規章制度,須注意與學校現行規章制度協調、銜接。遇有內容涉及管理體制、職能調整等應由學校決策的重大問題,起草部門應先行報請學校決定。

第十一條 規章制度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門應將規章制度草案及其說明,以及有關材料以“清華大學規章制度批辦表”形式報請審核。

報請審核的規章制度草案,應由主管校領導簽署意見,提出提請學校相關會議審議的建議;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應由其他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直接涉及全體教職員工和學生基本權利與義務的,應實行公示制。

第十二條 規章制度草案的審核由學校規章制度審核機構負責。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遵循國家的方針、政策;

(二)是否與學校現行規章制度協調、銜接;

(三)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是否符合授權范圍;

(五)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六)需要審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 規章制度草案經審核后,由起草部門按規定程序報請學校審議,校秘書長就提請何種會議審議簽署意見。

其中,需由校黨委全委會、校黨委常委(擴大)會或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的規章制度,由兩辦安排提交會議,按照規定程序討論通過;需提交學校各專門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的規章制度,由起草部門按照規定程序提請會議審議通過。

起草部門根據學校相關會議的具體意見對規章制度草案進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由起草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按照 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報請公布。若相關會議提出重大問題或需做大幅修改的,經起草部門論證、修改后,再次按照規定程序提請相關會議審議。

第十四條 經校黨委全委會、校黨委常委(擴大)會、校務會議、學校各專門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的規章制度,統一由兩辦按照學校公文發布有關規定以“中共清華大學委員會”或“清華大學”名義公布施行。其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公布施行學校規章制度。

第十五條 兩辦負責學校辦公網頁“規章制度”欄目的維護。

學校辦公網頁“規章制度”欄目的規章制度文本為標準文本,各單位網頁維護的相關規章制度文本應與其一致。

第十六條 規章制度的解釋權由學校相關會議授予有關職能部門。

第十七條 規章制度起草部門應經常對相關規章制度進行清理,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調整情況,以及實際情況的變化,對已公布的相關規章制度按有關規定及時申請進行修改或廢止。

修改規章制度的程序,參照本辦法第八條執行。

規章制度的廢止,由起草部門以“清華大學規章制度批辦表”形式提出申請,原則上由審議通過該規章制度的學校相關會議討論決定,由兩辦公布。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兩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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