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確保事情或工作得以順利進行,通常需要預先制定一份完整的方案,方案一般包括指導思想、主要目標、工作重點、實施步驟、政策措施、具體要求等項目。那么我們該如何寫一篇較為完美的方案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方案范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上市公司改制方案篇一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及省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年月日起至本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從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時止。
(二)試用期限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方式確定試用期期限(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其中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二、工作內容
(一)乙方的工作崗位(工作地點、部門、工種或職務)為
(二)乙方的工作任務或職責是
(三)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按變更本合同辦理,雙方簽章確認的協議或通知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四)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單位工作,應簽訂補充協議。
三、工作時間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標準工時制,即每日工作小時,每周工作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以為周期,總工時小時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除(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最長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四、工資待遇
(一)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按下列第種形式執行,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乙方試用期工資元月;試用期滿工資元月(——元日)。
2、其他形式:
(二)工資必須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三)甲方根據企業的經營狀況和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辦法調整乙方工資,乙方在六十日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
(四)甲方每月日發放工資。
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五、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按國家和省有關勞動保護規定提供符合國家勞動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如乙方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甲方應按《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保護乙方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二)甲方根據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并按勞動保護規定每(年季月)免費安排乙方進行體檢。
(三)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要求改正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合同期內,甲方應依法為乙方辦理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手續,社會保險費按規定的比例,由甲乙雙方負責。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的規定給予醫療期和醫療待遇,按醫療保險及其他相關規定報銷醫療費用,并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三)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
(四)甲方按規定給予乙方享受節日假、年休假、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看護假等帶薪假期,并按本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七、勞動紀律
(一)甲方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應向乙方公示;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勞動紀律、法規和企業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二)甲方有權對乙方履行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考核和獎懲。
(三)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業秘密,乙方有義務為甲方保守商業秘密,并作如下約定:
八、本合同的變更
(一)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二)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并辦理變更本合同的手續。
九、本合同的解除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屬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單方解除本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甲方歇業、停業、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的;
6、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本合同約定的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8、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9、本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的。
甲方按照第5、6、7、8、9項規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乙方,并按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中按第6項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關規定的還需支付乙方醫療補助費。
(三)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但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按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的;
4、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乙方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解除本合同后,甲乙雙方在七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有關手續。
十、本合同的終止本合同期滿或甲乙雙方約定的本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即行終止。
本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甲方應向乙方提出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書面意向,并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十一、違約情形及責任
(一)甲方的違約情形及違約責任:
(二)乙方的違約情形及違約責任:
十二、調解及仲栽雙方履行本合同如發生爭議,可先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無無效,可在爭論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栽委員會申請仲栽;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栽委員會申請仲栽。
對仲栽決不服的,可在十一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三、其他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規定辦理。
在合同期內,如本合同條款與國家、省有關勞動管理新規定相抵觸的,按新規定執行。
(二)下列文件規定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
2、
3、
(三)雙方約定(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及相關規定,可另加雙方簽名或蓋章的附頁):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上市公司改制方案篇二
出借方:(以下簡稱甲方)
胯款方: (以下簡稱乙方)
胯款方為擴大經營,向出借方借款,經雙方友好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條 借款用途:本合同所借款項用于公司經營活動。
第二條 借款金額:人民幣 元整(¥ )。實際借款額以匯款水單為準
第三條 本借款為無利息借款。
第四條 借款和還款期限:
1、 借款期限:共兩年半,自日起,至日止。出借方將該款項兩次匯到借款方指定賬戶。
2、還款期限:
3、借款方如未按約定時間內還清款項,應還款總金額的10%的違約金。并最終還款日期為20xx年9月20日。
第五條 還款資金來源: 有限公司賬面金額。
第六條 借貸雙方權利義務:
(一)借款方義務
1、 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2、 借款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期限按時還款。
(二)出借方義務
1、出借方應當按期足額將款項支付到借款人賬戶。
2、出借方應當對借款人相關的債務、財務、經營及各類商業信息保密。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本協議正式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協議約定條款的,即構成違約。違約方應當負責賠償其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2、任何一方違約時,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本協議
第八條 協議的變更或解除:
1、 借款人需要延長借款期限的,應在借款到期日前日內向出借人提出申請,征得其同意。
2、 由于行政主管部門決定關、停、并、轉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公司應進行清算。借款人可以向出借方申請,變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擔違約責任。
3、 本協議的變更,必須經雙方共同協商,并訂立書面變更協議。
第九條 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向公司注冊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上市公司改制方案篇三
為推動我市事業單位改革,保障工作人員的切身利益,根據國家事業單位改革有關精神,結合深圳實際,就事業單位人員分流安置提出如下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規定的人員分流安置政策,僅適用于本次事業單位改革中涉及到的事業單位在編人員。
雇員和其他非在編人員由單位原主管部門按合同或有關規定處理。
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執行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是指經黨委、政府或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批準,在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事業法人登記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在編人員,是指經事業單位正式調入,且在機構編制部門辦理入編手續的人員。
二、人員分流
本次事業單位改革涉及到的在編人員,可以按以下途徑進行分流。
(一)退休
按照國家退休政策,凡在 年 月 日之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辦理退休手續。
(二)因病或工傷提前退休或退職
符合《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有關因病、工傷提前退休或退職條件規定的人員,經批準可辦理提前退休或退職手續。
(三)提前退休
截至 年 月 日,凡工作年限滿 年;或男年滿 周歲、女年滿 周歲(女性工人 周歲)且工作年限滿 年的,經本人申請,按人事管理權限報市有關部門批準后,允許提前退休。
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的人員,本市機關事業單位不得再聘用。
(四)辭職
凡自愿辭去公職且自謀職業者,經批準后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一次性經濟補償按其在本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補助一個月的本人月工資,工作年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本辦法規定的本人月工資,按本人辭職前一個月的基本工資、物價補貼及住房補貼之和計算。
凡辭職后自謀職業人員自辦企業的,享受我市國有企業人員下崗再就業扶持政策。
(五)辭退
在事業單位撤銷、整合或核減編制過程中無正當理由拒絕組織另行安排工作以及在事業單位轉企過程中拒絕轉入企業的人員,辦理辭退手續,并按《深圳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辭退暫行辦法》(深府〔1994〕141號)規定的標準發放辭退費。
三、人員安置
(一)撤銷、整合或核減編制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安置
因撤銷、整合或核減編制需要分流安置的事業單位在編人員,按照本辦法規定未能進行分流的,按照下述政策進行安置:
1原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被撤銷的,屬于公務員身份的人員,經雙向選擇,可以在機關公務員隊伍中安排。
2被撤銷后整體轉為行政(事務)機構或整合到行政(事務)機構的,原事業單位在編人員按照公務員法相關規定辦理,無法轉任公務員的,可繼續保留事業單位人員身份,工資職稱及福利待遇等按職員或雇員的有關規定處理;被撤銷后整合到其他事業單位的,如果該相應的事業單位空缺職位能滿足全部安置人數的,采用選聘方式整體安置,如果空缺職位無法滿足整體安置的,采用考試競聘方式部分安置。
3未能按上述第1、2項政策在相應行政或行政事務機構、事業單位安置的人員以及因整建制撤銷或單位核減編制需要安置的事業單位人員,若原事業單位所在系統內的其他事業單位有空編,應當遵循個人條件與空缺職位相匹配的原則,按照職員選聘程序,在本系統內重新聘用安置。
4未能按上述第1、2、3項政策安置的人員,主管部門要認真組織未安置人員參加各類崗位業務培訓,市組織人事部門可以在事業單位范圍內拿出適當的空缺職位,專門組織公開競聘考試,定向招聘。
5未能按上述第1、2、3、4項政策安置的人員,根據《關于印發〈深圳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深辦發〔20__〕13號)的有關規定,自原事業單位撤銷、整合或編制核減之日起,給予一年的保護期。
保護期內連續計算工齡,并發放基本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費。
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婦女,按國家有關政策執行,一年保護期滿而孕期、產期、哺乳期未滿的,保護期自動延續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為止。
一年保護期屆滿仍未能安置的人員,按深府〔1994〕141號文件規定的辭退標準發給辭退費,并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
(二)轉企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安置
轉企事業單位原在編人員可以自愿選擇按照本辦法第二部分規定的第(一)至(四)項政策進行分流;未選擇分流的,由轉企后的單位全部接收,并按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執行企業的用人管理制度。
單位領導由市國資委按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規定接收管理。
未選擇前述政策分流又不愿到企業的,按照本辦法第二部分規定的第(五)項政策予以辭退。
四、人員分流安置經費
因撤銷、整合所發生的人員分流安置經費(包括經濟補償金、辭退費、保護期間基本工資和社會保險費,下同)由財政承擔;因核減編制所發生的人員分流安置經費按原經費渠道解決;轉企事業單位的人員分流費用(包括經濟補償金和辭退費)由轉企單位負責,單位難以承擔的,由轉企后的產權單位解決。
退休人員待遇按本次事業單位改革有關社會保障的政策執行。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