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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勞動合同糾紛答辯狀優質(3篇)

格式:DOC 上傳日期:2023-04-02 10:53:23
最新勞動合同糾紛答辯狀優質(3篇)
時間:2023-04-02 10:53:23     小編:admin

在生活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協議,簽訂簽訂協議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我就給大家講一講優秀的合同該怎么寫,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勞動合同糾紛答辯狀篇一

甲方(用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 企業類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編號:地址:

乙方(勞動者): 性別: 出生年月日: 文化程度: 居民身份證號:戶口所在地: 地址:

為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力和義務,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甲方聘請乙方為門診部護士,從事臨床醫療工作,甲乙雙方達成以下協議:

一、 聘用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期限為___年,自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年__月__日止。

二、 工作內容和職責

1、乙方應嚴格遵守《護士條例》、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技術規范的規定,自覺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

2、乙方應樹立良好的精神風貌,全心全意為病人服務,維護甲方的信譽和形象。對有損甲方的信譽和形象的行為,甲方有權解除協議。

3、乙方應愛崗敬業、履行職責,為確保門診部的正常運營,乙方必須熟悉門診及藥房常用藥品的品種、用法、用量、適用癥等,并及時抄報缺貨計劃,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創造最佳效益。

4、乙方在執業活動中,應正確執行醫囑、觀察病人的身心狀態,對病人進行科學的護理。應不斷加強巡視工作,要做到三勤:即口勤、手勤、腿勤。

5、乙方必須按照甲方規定的時間上下班、不遲到、早退,不擅自離崗、缺崗,在工作期內不得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并堅持做到護理工作的四輕、十不準、十不交接等規定。

6、因工作需要或緊急情況,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的臨時加班工作。

7、乙方必須盡職盡責,嚴格執行護理操作規范,確保醫療安全。要做好對顧客的溝通及服務工作,盡量讓顧客滿意。

8、乙方應嚴格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

三、工作待遇

1、甲方應確保乙方工資的及時發放,正常情況下當月工資為次月的10日發放。乙方工作期間工作餐由甲方負責。

2、乙方工作時間為,隔天上班早上8點—晚上9:30。

3、甲方對乙方的工資標準為:每月________元,甲方不承擔乙方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各項保險費用。

四、解除協議

1、乙方患有不能從事本崗位的疾病,或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如,服務態度差、穿刺技術差。

2、乙方嚴重違反門診部規章制度、勞動紀律、泄露門診部秘密的。

3、乙方嚴重失職,徇私,發生重大醫療責任事故,對甲方利益及品牌形象造成重大損失的。

4、訂立本協議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的。

5、協議期內,乙方不得單方面解除協議,如欲解除協議在協議期滿,需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待甲方在該崗位人員上崗后,方可離崗。補充說明:乙方上崗前必須把護士資格證張、執業證、畢業證交予甲方保管。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勞動合同糾紛答辯狀篇二

答辯人:

地址:

被答辯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風險提示: 一份嚴謹的民事訴訟答辯狀,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屬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寫民事訴訟答辯狀;

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轄;

再有就是檢查訴訟主體是否遺漏,是否有誤;

此外還應該注意起訴期限和訴訟時效的問題。

在明顯存在上述問題時,不要急于答辯,答辯時在答辯中明確提出異議,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對方“敗訴”。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_______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

一、被答辯人所稱與答辯人在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沒有事實依據。

風險提示: 制作民事答辯狀時,應當圍繞原告在民事起訴狀中敘述的事實和理由進行。

答辯人有權否認對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無證據證明的”事實。

進而有取舍地闡述對自己有利的,及對方當事人沒有提及的事實,特別在一些雙方當事人存在“混合過錯”或都有違約行為的案件,答辯人更應當注意如何“承認”、如何“反駁”及如何“確立”自己的觀點。

從而達到以自己的“事實和理由”和對方的“事實和理由”相抗衡。

可從兩方面來說,一是,從______處網上記錄信息得知,_______是從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才正是開始在公司上班,而不是其所稱的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是,據仲裁申請書中,_______所述,其______年所簽合同與_______年所簽合同都已經遺失,是否可以據此認為其與公司之間這兩年內不存在勞動關系?

二、被答辯人要求經濟補償金______元無法律依據。

_______其打架行為已嚴重違反我公司規章制度,根據《民法典》第39條和第46條的規定,公司可以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而不必給予經濟補償金。

三、被答辯人要求我方支付其養老保險金與失業保險金無法律依據。

其一,根據《勞動法》、《民法典》、《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向社保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向其支付無任何法律依據。

其二,領取養老保險金與失業保險金需要具備一定條件才可以,而被答辯人的條件尚不具備領取資格。

四、被答辯人要求公司支付養老保險金與失業保險金數額無事實根據,根據______省社保部門的規定,企業為員工繳納養老保險的比例是____%,繳納失業保險的比例為____%,如果從_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始起算,答辯人應繳納養老保險金為_____元,繳納失業保險金為____元;

如果從_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始算,答辯人應繳納養老保險金為____元,失業保險金為____元。

五、被答辯人要求我方支付遲延賠償金____元無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請人民法院公正審理,依法判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風險提示: 在答辯時,答辯人(被告)對自己所提出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

注意,列書證,要附上原件或復制件,如系摘錄或抄件,要如實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斷章取義、并應注明材料的出處;

列舉物證,要寫明什么樣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誰保存著;

列舉證人,要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證明什么問題等。

另外,證據和證據來源,雖然法律規定必須提交,但提交時的說明應能簡就簡,盡可能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保留自己的殺手锏,在庭審辯論中占據主動。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材料______份。

!~~

勞動合同糾紛答辯狀篇三

根據__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員工與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規范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維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勞動力市場秩序,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員工,是指被特區內用人單位招用的人員,但公務員或者參照享受公務員待遇的人員除外。

本條例所稱用人單位,是指特區內招用員工的企業、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

第四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貫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

第五條 勞動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應當嚴格履行。

第六條 本條例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勞動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并進行監督。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第七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由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

用人單位招用員工三十日以上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由勞動部門責令限期補簽;對拒不補簽的,勞動部門按未簽定勞動合同的員工人數處以每人五十元的罰款;因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對員工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不給員工持有勞動合同的,勞動部門依前款規定作出處理。

第八條 員工與用人單位雙方依法就勞動合同條款協商一致并簽字,勞動合同即告成立。

第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一)生產(工作)內容;

(二)勞動合同期限;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紀律;

(五)勞動報酬及其支付方式、支付時間;

(六)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七)違約責任;

(八)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員工按下列方式之一確定:

(一)固定期限;

(二)無固定期限;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

員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員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深圳戶籍的員工,男性連續工齡滿二十五年、女性連續工齡滿二十年,且本單位連續工齡滿五年,員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訂明試用期,試用期不超過三個月;對技術、業務有特別要求的,試用期可以延長,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

員工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員工雙方同意在勞動合同期滿后延續勞動關系的,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三十日內依本條例的規定重新訂立勞動合同。

在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繼續留用員工又不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的或者不給員工持有勞動合同的,由勞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由勞動部門按未續簽勞動合同的人數處以每人五十元的罰款。

第十四條 下列勞動合同條款無效: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門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依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五條 因簽訂無效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部分條款無效造成損害后果的,有過錯的一方應向對方賠償損失。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中的無效條款經雙方協商修改后,雙方當事人應予履行。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十七條 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影響工作、生產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單位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按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員工的,應當支付該員工當年一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員工的意見,經向勞動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前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員工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員工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終結后經市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尚能在原單位工作的;

(二)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員工在孕期、產期或者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有效期內,用人單位不得因法定代表人的變更而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四條 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員工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員工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離職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一)用人單位依法被宣告破產;

(二)用人單位依法解散或者依法被撤銷;

(三)員工死亡。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告終止。

勞動合同期滿時,女員工在孕期、產期或哺乳期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到哺乳期結束。

第二十九條 已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證明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職業種類、職務、工資及參加社會保險等事項,用人單位不得拒絕。

第三十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員工發放經濟補償金:

(一)由用人單位提出,經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員工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三)、(四)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一條經濟補償金的發放標準按員工在本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員工一個月的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的月工資。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和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解除勞動合同的,發放的經濟補償金最高不超過十二個月的月工資。

前款月工資以勞動合同解除前三個月員工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四章 勞動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二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依照國家關于企業勞動爭議的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香港、澳門、中國臺灣居民和外國居民在特區就業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適用本條例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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