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那么合同應該怎么制定才合適呢?下面我就給大家講一講優秀的合同該怎么寫,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技術轉讓合同免稅政策技術轉讓合同具有如下特征篇一
1、關于免征營業稅的營業額問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規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第二條規定,關于營業稅。
(一)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技術開發是指開發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開發的行為。
(二)免征營業稅的技術轉讓、開發的營業額為:
1.以圖紙、資料等為載體提供已有技術或開發成果的,其免稅營業額為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2.以樣品、樣機、設備等貨物為載體提供已有技術或開發成果的,其免稅營業額不包括貨物的價值。對樣品、樣機、設備等貨物,應當按有關規定征收增值稅。轉讓方(或受托方)應分別反映貨物的價值與技術轉讓、開發的價值,如果貨物部分價格明顯偏低,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6條的規定,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計稅價格。
3.提供生物技術時附帶提供的微生物菌種母本和動、植物新品種,應包括在免征營業稅的營業額內。但批量銷售的微生物菌種,應當征收增值稅。
《科學技術部關于印發〈技術合同認定規則〉的通知》(國科發政字〔2001〕253號)第十九條規定,申請認定登記的 技術合同,當事人約定提交有關技術成果的載體,不得超出合理的數量范圍。
(三)成套技術設備和試驗裝置一般限于1-2套。
第五十一條規定,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對申請認定登記合同的交易總額和技術交易額進行審查,核定技術性收入。
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應當載明合同交易總額、技術交易額。申請認定登記時不能確定合同交易總額、技術交易額的,或者在履行合同中金額發生變化的,當事人應當在辦理減免稅或提取獎酬金手續前予以補正。不予補正并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規定,本規則第五十一條用語的含義是:
(三)技術性收入是指履行合同后所獲得的價款、使用費、報酬的金額。
根據上述規定,免征營業稅的技術轉讓、開發的營業額為:按財稅字〔1997〕273號文件第二條第(二)項確定的免稅營業額。通常為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核定的技術性交易額,即從合同交易金額中扣除購置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費用后的剩余金額。但合理數量標的物的直接成本可計入技術交易額,具體數量按科學技術部《技術合同認定規則》(國科發政字〔2001〕253號)第十九條執行。
2、關于免稅的審批程序。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規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規定,納稅人從事技術轉讓、開發業務申請免征營業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再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報當地省級主管稅務機關審核。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第二條第三款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包括外資企業、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開發業務申請免征營業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再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報當地省級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予以取消。
取消審核手續后,納稅人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的書面合同仍應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并將認定后的合同及有關證明材料文件報主管地方稅務局備查。主管地方稅務局要不定期地對納稅人申報享受減免稅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合同進行檢查,對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單位和個人要取消稅收優惠政策,同時追繳其所減免的稅款,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技術轉讓合同免稅政策技術轉讓合同具有如下特征篇二
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規定: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農業生產單位和個人銷售自產的初級農產品可以免征增值稅,包括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和水產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若干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13號)規定:對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農膜等貨物的批發和零售實行免征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糧食、食用植物油及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可以享受13%的增值稅優惠稅率;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免征增值稅。《海關總署關于進口種子、種畜、魚種和非盈利性野生動植物種源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通知》(署稅[1997]3l號)規定:進口用于在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生產的科學研究的種子、種畜、魚苗,可以暫免征收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改良種用的馬、驢、牛、豬、羊、家畜、魚苗、大麥、燕麥、高梁等農產品,最惠國最低稅率為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進口農業產品,可以按13%的低稅率征收增值稅。
收印花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地字[1988]37號)規定: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免征印花稅。
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3.中藥材的種植;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5.牲畜、家禽的飼養;6.林產品的采集;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8.遠洋捕撈。(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按照財政部對全國人大代表有關建議的答復(財農便[2009]20l號),農民專業合作社參照企業所得稅法關于一般企業的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的減免政策。
個人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30號)規定: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期間,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征或免征農業稅后,對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且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其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條第五款規定: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免征營業稅。按照財政部對全國人大代表有關建議的答復(財農便[2009]201號),農民專業合作社參照營業稅暫行條例等關于一般企業的規定,享受營業稅的減免政策。
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l 2月31日修改)第六條規定: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水利設施用地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具體征稅范圍解釋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9]44號)規定:對農林牧漁業用地和農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耕地占用稅。《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條規定: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第十四條規定: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占用的農用地(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設施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等),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契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財法字[1997]52號)第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契稅。
車船稅和車輛購置稅。《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條規定:拖拉機,捕撈、養殖的漁船,可以免征車船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用三輪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4]66號)規定:對農用三輪車免征車輛購置稅,農用三輪車是指:柴油發動機,功率不大于7.4kw,載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車速不大于40km/h的三個車輪的機動車。
關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業部2010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免稅進口計劃的通知》(財關稅[2010]11號)規定:進口用于在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生產的科學研究的種子、種畜、魚苗,改良種用的馬、驢、牛、豬、羊、家畜、魚苗、大麥、燕麥、高梁等農產品可以享受零關稅。
技術轉讓合同免稅政策技術轉讓合同具有如下特征篇三
第一部分:技術合同優惠政策
一、營改增優惠政府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附件四《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
2、《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問題的公告》(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6號)
技術轉讓,是指轉讓者將其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有償轉讓他人的行為。
2、技術開發。
技術開發,是指開發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開發的行為。
其中,關于知識產權的歸屬,必須約定為歸委托方所有或委托方與受托方共有,否則不能認定為技術開發合同。
1、技術服務。
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開發)的價款應當開在同一張發票上。
三、備案的材料
1、申請享受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試點納稅人,應按照規定,到國稅主管稅務機關辦1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理備案或審批手續。
(3)技術合同技術性收入核定表;(4)技術交易獎酬金領取單。
四、技術合同免稅優惠注意事項
1、應稅項目與免稅項目須分別核算。
2、享受免稅政策項目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享受免稅政策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4、一個合同一備案(其他項目則是一事一備案)。注:海淀國稅要求,須先進行備案登記,才能申報免稅。同時,需注意將相關材料留存齊全,以待備查。
5、技術合同如涉密,備案前須做脫密處理。
第二部分 技術合同認定具體內容
一、什么是技術合同認定
技術合同認定是指根據《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設立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對技術合同當事人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文本從技術上進行核查,確認其是否符合技術合同要求的專項管理工作。
二、目的
2、作為高新技術認定的依據。
三、認定的依據
1、《合同法》
2、《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國科發政字[2000]063號)
3、《技術合同認定規則》
4、《北京市技術市場條例》
四、審查的主要事項
(3)核定技術性收入。
五、技術合同的分類
(一)技術開發合同
1、委托開發技術合同
2、合作開發技術合同
(二)技術轉讓合同
1、專利權轉讓合同
2、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
3、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三)技術咨詢合同
(四)技術服務合同
1、技術服務合同
2、技術培訓合同
3、技術中介合同
(一)基本條款
1、項目名稱;
2、標的內容、范圍、要求;
3、履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
4、技術情報、資料的保密
5、風險責任的負擔;
6、技術成果歸屬的受益分成辦法;
7、驗收標準及方法;
8、價款、報酬或使用費及支付方式
9、違約金或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10、解決爭議的方法;
11、名稱和術語的解釋。
(二)條款不明確的后果
(2)合同標的不明確,不能使登記人員了解其技術內容的;(3)合同價款、報酬、使用費等約定不明確的。
2、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合同名稱與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系不一致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要求當事人補正后重新申請認定登記;拒不補正的,不予登記。
(三)條款未履行的后果
約定擔保條款(定金、抵押、保證等)并以此為合同成立條件的技術合同,申請認定登記時當事人擔保義務尚未履行的,不予登記。
(四)條款不合理的后果
(4)一方限制另一方根據市場需求實施專利和使用技術秘密的。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當事人約定提交有關技術成果的載體,不得超出合理的數量范圍。
七、技術成果載體數量的合理范圍
1、技術文件(包括技術方案、產品和工藝設計、工程設計圖紙、試驗報告及其他文字性技術資料),以通常掌握該技術和必要存檔所需份數為限。
2、磁盤、光盤等軟件性技術載體、動植物(包括轉基因動植物)新品種、微生物菌種,以及樣品、樣機等產品技術和硬件性技術載體,以當事人進行必要試驗和掌握、使用該技術所需數量為限。
3、成套技術設備和試驗裝置一般限于1-2套。
八、技術合同的認定
(一)技術開發合同
1、認定條件
(1)有明確、具體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目標;
(2)合同標的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尚未掌握的技術方案;(3)研究開發工作及其預期成果有相應的技術創新內容。
注:單純以揭示自然現象、規律和特征為目標的基礎性研究項目所訂立的合同,以及軟科學研究項目所訂立的合同,不予登記。
2、不屬于技術開發合同的情形
技術合同是指當事人就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1、什么是技術開發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的范圍包括以下方面:(1)小試、中試技術成果的產業化開發項目;(2)技術改造項目;(3)成套技術設備和試驗裝置的技術改進項目;(4)引進技術和設備消化、吸收基礎上的創新開發項目;(5)信息技術的研究開發項目,包括語言系統、過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專家系統、計算機輔助設計、計算機集成制造系統等,但軟件復制和無原創性的程序編制的除外;(6)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項目;(7)治理污染、保護環境和生態項目;(8)其它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2、什么是技術轉讓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秘密轉讓所訂立的合同。
3、什么是技術咨詢合同 技術咨詢合同是一方當事人(受托方)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所訂立的合同。
4、什么是技術服務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是一方當事人(受托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委托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的范圍包括以下方面:(1)產品設計服務,包括關鍵零部件、國產化配套件、專用工模量具及工裝設計和具有特殊技術要求的非標準設備的設計,以及其他改進產品結構的設計;(2)工藝服務,包括有特殊技術要求的工藝編制、新產品試制中的工藝技術指導,以及其他工藝流程的改進設計;(3)測試分析服務,包括有特殊技術要求的技術成果測試分析,新產品、新材料、植物新品種性能的測試分析,以及其他非標準化的測試分析;(4)計算機技術應用服務,包括計算機硬件、軟件、嵌入式系統、計算機網絡技術的應用服務,計算機輔助設計系統(cad)和計算機集成制造系統(cims)的推廣、應用和技術指導等;(5)新型或者復雜生產線的調試及技術指導;(6)特定技術項目的信息加工、分析和檢索;(7)農業的產前、產中、產后技術服務,包括為技術成果推廣,以及為提高農業產量、品質、發展新品種、降低消耗、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有關技術服務;(8)為特殊產品技術標準的制訂;(9)對動植物細胞植入特定基因、進行重組;(10)對重大事故進行定量技術分析;(11)為重大科技成果進行定性定量技術鑒定或者評價。
1、對于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財稅字[1999]273號文件)
關于技術合同與減免稅的注意事項
根據稅法要求,技術合同要交營業稅及附加(占合同金額的 5.55%)。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提高我國產業的技術水平,國家對不同的技術合同給予了不同的減免稅政策,因此對技術合同的認定是保證這一政策得到有效貫徹的最重要的一環。在江蘇省,只有符合條件的技術開發和轉讓合同可免交營業稅及附加,技術咨詢和服務合同不享受減免稅政策。根據有關政策的要求,在簽訂技術開發和技術轉讓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合同標題和內容中不得出現“咨詢”、“服務”的字眼,不得有培訓的內容,如有應注明培訓的金額,或“免費培訓”。
2.合同內容突出一個“新”字,如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等。合同要體現出開發(轉讓)的新技術的特征,寫明達到指標,領先水平,以及專利、獲獎等能夠反映涉及技術先進性的情況。
3.合同主體和公章。合同主體必須為法人或自然人。合同的受托方(開發方)、轉讓方的名稱應為“南京工業職業技術學院”,并蓋學院技術合同章,合同的委托方、受讓方的名稱應為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并與所加蓋公章名稱一字不差。
4.知識產權歸屬。合同中必須明確約定知識產權歸屬,知識產權歸我方的,要在合同中寫明委托方、受讓方有使用權。
5.軟件開發合同涉及軟件開發的,必須在合同中寫明其知識產權或所有權歸委托方或雙方共享;軟件轉讓合同還應注明著作權歸讓與方所有,否則征收增值稅(比營業稅還高)。為以后工作方便,可在開發合同中寫上“知識產權歸委托方或雙方所有”,轉讓合同中寫明“將使用權或所有權轉讓給對方。但不影響開發方、轉讓方利用類似技術為第三方提供服務。” 軟件開發和轉讓合同中不得出現“產品”、“x份”的字樣,否則將作為銷售軟件產品處理,征收增值稅。
技術轉讓合同免稅政策技術轉讓合同具有如下特征篇四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基礎上,訂立下列合同條款,共同信守。
第一條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幣種: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定單編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開發周期______天。
第四條 該軟件所實現的功能以“______軟件開發策劃”為準。
第五條 該軟件交付給甲方使用,只包括該軟件的應用程序,不包括該軟件的源代碼、可行性報告等。
第六條 付款條件
甲方付予乙方的所有款項分三次付清。 甲方在簽訂此合同時,應先付予乙方預定金。預定金數額為總價的______%。 在乙方為甲方開發出軟件后,并且把已做好的軟件(試用版)交甲方試用,同時甲方付予乙方總價的______%。 在試用期結束后______天以內(試用期為______天,開發周期不包含試用期),甲方必須把剩余款項付予乙方,否則乙方將有權停止該項目的服務,并且乙方將不退還已付金額。 在甲方付清所有款項后,乙方在一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提供該軟件的注冊碼。(該軟件即可正常使用)
第七條 甲方權利義務
作為乙方的客戶,甲方應向乙方提供軟件開發所需的資料,以便乙方能更好的為甲方開發軟件。如因甲方未能提供開發所需的相關資料而造成的損失一律由甲方自行承擔。 乙方與甲方在此合同中填寫的資料為有效資料,如甲方的聯系地址、聯系電話等資料有變動時,須及時通知乙方予以更新(單位須加蓋公章)。 甲方僅擁有該軟件的使用權,未經乙方允許甲方不得將該軟件進行翻錄、拷貝、租借、銷售或轉讓。
第八條 乙方權利義務
為甲方提供軟件開發的服務,在簽訂此合同后按開發周期所規定的時間內將該軟件的試用版交予甲方試用。 乙方有權對甲方所提供的資料給予審核,凡所涉及到:色情、反動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策、法律和法規的資料,乙方立即終止和甲方的合作,所造成的后果一律由甲方承擔。 乙方將完全擁有該軟件的產權和最終解釋權。
第九條 違約責任
甲方向乙方提出軟件開發服務時,雙方應遵守該服務項目協議,該協議均以附件(______軟件開發策劃)和此合同共同生效。 在乙方服務期間內若甲方提出停止乙方的所作服務,乙方將不給予甲方任何償還。 若甲方違反此合同的條款規定,乙方將停止對甲方的服務,乙方將不退還甲方已付金額,并依法向甲方追究法律責任。 若乙方未能在開發周期內完成該軟件,乙方將償還甲方付予乙方該項目的定金。 由于不可抗拒力而影響乙方正常的服務和支持時,不應視作乙方違約,甲方對此表示認同。
第十條 爭議解決辦法:若雙方發生爭議,雙方在不能自行解決的情況下,就上交法院解決。
第十一條 此合同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市用____文簽署,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
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
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1、對于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財稅字[]273號文件)
2、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據此明確,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一、辦技貿證 地點
所需資料:
1、福建省技術貿易資格證申請表
2、公司章程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和任命書
4、企業工商營業執照或事業法人證書有效復印件
5、稅務登記證(地稅)復印件
二、省創業中心注冊
所需資料:
1、技貿證
2、營業執照
3、代碼證
4、稅務登記證
5、法人身份證
6、技術合同賣方注冊表由創業中心人員給予注冊,取得用戶名和密碼
三 、合同網上注冊
登錄www全國技術合同網登記系統
創業中心907做合同審核
帶印花稅單,合同原件和復印件。
五、取得合同執行證明
六、減免備案
減免備案資料:
1 營業執照 稅務登記證 組織機構代碼證 法人身份證
2 備案類減免稅申報備案表
4 合同復印件
5 已開具發票
6 減免申請報告(寫明項目名稱,買方 技術金額,等信息)
技術轉讓合同免稅政策技術轉讓合同具有如下特征篇五
這兩天一直做這件事,大致把過程梳理一下:
本表a4豎式,一式二份,一份納稅人留存,一份稅務機關留存。
技術合同是指當事人就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1、什么是技術開發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的范圍包括以下方面:(1)小試、中試技術成果的產業化開發項目;(2)技術改造項目;(3)成套技術設備和試驗裝置的技術改進項目;(4)引進技術和設備消化、吸收基礎上的創新開發項目;(5)信息技術的研究開發項目,包括語言系統、過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專家系統、計算機輔助設計、計算機集成制造系統等,但軟件復制和無原創性的程序編制的除外;(6)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項目;(7)治理污染、保護環境和生態項目;(8)其它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2、什么是技術轉讓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秘密轉讓所訂立的合同。
3、什么是技術咨詢合同 技術咨詢合同是一方當事人(受托方)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所訂立的合同。
4、什么是技術服務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是一方當事人(受托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委托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的范圍包括以下方面:(1)產品設計服務,包括關鍵零部件、國產化配套件、專用工模量具及工裝設計和具有特殊技術要求的非標準設備的設計,以及其他改進產品結構的設計;(2)工藝服務,包括有特殊技術要求的工藝編制、新產品試制中的工藝技術指導,以及其他工藝流程的改進設計;(3)測試分析服務,包括有特殊技術要求的技術成果測試分析,新產品、新材料、植物新品種性能的測試分析,以及其他非標準化的測試分析;(4)計算機技術應用服務,包括計算機硬件、軟件、嵌入式系統、計算機網絡技術的應用服務,計算機輔助設計系統(cad)和計算機集成制造系統(cims)的推廣、應用和技術指導等;(5)新型或者復雜生產線的調試及技術指導;(6)特定技術項目的信息加工、分析和檢索;(7)農業的產前、產中、產后技術服務,包括為技術成果推廣,以及為提高農業產量、品質、發展新品種、降低消耗、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有關技術服務;(8)為特殊產品技術標準的制訂;(9)對動植物細胞植入特定基因、進行重組;(10)對重大事故進行定量技術分析;(11)為重大科技成果進行定性定量技術鑒定或者評價。
1、對于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財稅字[1999]273號文件)
第一條 為推動技術創新,加速科技成果轉化,保障國家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實施,加強技術市場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技術合同認定是指根據《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設立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對技術合同當事人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文本從技術上進行核查,確認其是否符合技術合同要求的專項管理工作。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對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是否屬于技術合同及屬于何種技術合同作出結論,并核定其技術交易額(技術性收入)。
第三條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應當貫徹依法認定、客觀準確、高效服務、嚴格管理的工作原則,提高認定質量,切實保障國家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財稅優惠政策的落實。
(一)技術開發合同 1.委托開發技術合同 2.合作開發技術合同
(三)技術咨詢合同
(四)技術服務合同 1.技術服務合同 2.技術培訓合同 3.技術中介合同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分則部分所列的其他合同,不得按技術合同登記。但其合同標的中明顯含有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或服務內容,其技術交易部分能獨立成立并且合同當事人單獨訂立合同的,可以就其單獨訂立的合同申請認定登記。第六條 以技術入股方式訂立的合同,可按技術轉讓合同認定登記。
以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或服務為內容的技術承包合同,可根據承包項目的性質和具體技術內容確定合同的類型,并予以認定登記。第七條 當事人申請認定登記技術合同,應當向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提交合同的書面文本。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當事人一并出具與該合同有關的證明文件。當事人拒絕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證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記。
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向當事人推薦和介紹由科學技術部印制的《技術合同示范文本》供當事人在簽訂技術合同時參照使用。
第八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應當是依法已經生效的合同。當事人以合同書形式訂立的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在批準、登記后生效,如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權轉讓合同等。
當事人為法人的技術合同,應當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人員在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技術合同,應當有其本人在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為其他組織的合同,應當有該組織負責人在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組織的印章。
印章不齊備或者印章與書寫名稱不一致的,不予登記。第九條 法人、其他組織的內部職能機構或課題組訂立的技術合同申請認定登記的,應當在申請認定登記時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組織負責人的書面授權證明。
第十條 當事人就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而與有關計劃主管部門或者項目執行部門訂立的技術合同申請認定登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并附有有關計劃主管部門或者項目執行部門的批準文件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予受理,并進行認定登記。
第十一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標的范圍不受行業、專業和科技領域限制。第十二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技術標的或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限制性要求。
第十三條 技術合同標的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投產前需經有關部門審批或領取生產許可證的產品技術,當事人應當在辦理有關審批手續或生產許可證后,持合同文本及有關批準文件申請認定登記。
第十四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涉及當事人商業秘密(包括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的,當事人應當以書面方式向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提出保密要求。
(一)合同主體不明確的;
(二)合同標的不明確,不能使登記人員了解其技術內容的;
(三)合同價款、報酬、使用費等約定不明確的。
(一)一方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標的技術的基礎上進行新的研究開發的;
(三)一方限制另一方從其他渠道吸收競爭技術的:
(四)一方限制另一方根據市場需求實施專利和使用技術秘密的。
第十九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當事人約定提交有關技術成果的載體,不得超出合理的數量范圍。
(三)成套技術設備和試驗裝置一般限于1—2套。第二章 技術開發合同
第二十條 技術開發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品種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一)有明確、具體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目標;
(三)研究開發工作及其預期成果有相應的技術創新內容。第二十二條 單純以揭示自然現象、規律和特征為目標的基礎性研究項目所訂立的合同,以及軟科學研究項目所訂立的合同,不予登記。
第二十三條 下列各項符合本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屬于技術開發合同:
(一)小試、中試技術成果的產業化開發項目;
(二)技術改造項目;
(三)成套技術設備和試驗裝置的技術改進項目;
(六)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項目;
(七)治理污染、保護環境和生態項目;
(八)其他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前款各項中屬一般設備維修、改裝、常規的設計變更及其已有技術直接應用于產品生產的,不屬于技術開發合同。
第二十四條 下列合同不屬于技術開發合同:
(一)專利權轉讓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讓與方)將其發明創造專利權轉讓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相應價款而訂立的合同。
(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讓與方)將其就特定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轉讓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相應價款而訂立的合同。
(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讓與方、專利權人或者其授權的人)許可受讓方在約定的范圍內實施專利,受讓方支付相應的使用費而訂立的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免稅政策技術轉讓合同具有如下特征篇六
一、辦技貿證 地點屏山生產力促進中心計劃處小吳
所需資料:
1、福建省技術貿易資格證申請表
2、公司章程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和任命書
4、企業工商營業執照或事業法人證書有效復印件
5、稅務登記證(地稅)復印件
二、省創業中心注冊
所需資料:
1、技貿證
2、營業執照
3、代碼證
4、稅務登記證
5、法人身份證
三、合同網上注冊
創業中心907做合同審核
帶印花稅單,合同原件和復印件。
五、取得合同執行證明
六、減免備案
收入呈報表 技術合同成本核算單 技貿證合同復印件已開具發票減免申請報告(寫明項目名稱,買方 技術金額,等信息)
七 納稅申報
技術轉讓合同免稅政策技術轉讓合同具有如下特征篇七
第一部分:技術合同優惠政策
一、營改增優惠政府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附件四《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
2、《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問題的公告》(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6號)
技術轉讓,是指轉讓者將其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有償轉讓他人的行為。
2、技術開發。
技術開發,是指開發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開發的行為。
其中,關于知識產權的歸屬,必須約定為歸委托方所有或委托方與受托方共有,否則不能認定為技術開發合同。
1、技術服務。
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開發)的價款應當開在同一張發票上。
三、備案的材料
1、申請享受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試點納稅人,應按照規定,到國稅主管稅務機關辦1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理備案或審批手續。
(3)技術合同技術性收入核定表;(4)技術交易獎酬金領取單。
四、技術合同免稅優惠注意事項
1、應稅項目與免稅項目須分別核算。
2、享受免稅政策項目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享受免稅政策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4、一個合同一備案(其他項目則是一事一備案)。注:海淀國稅要求,須先進行備案登記,才能申報免稅。同時,需注意將相關材料留存齊全,以待備查。
5、技術合同如涉密,備案前須做脫密處理。
第二部分 技術合同認定具體內容
一、什么是技術合同認定
技術合同認定是指根據《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設立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對技術合同當事人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文本從技術上進行核查,確認其是否符合技術合同要求的專項管理工作。
二、目的
2、作為高新技術認定的依據。
三、認定的依據
1、《合同法》
2、《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國科發政字[2000]063號)
3、《技術合同認定規則》
4、《北京市技術市場條例》
四、審查的主要事項
(3)核定技術性收入。
五、技術合同的分類
(一)技術開發合同
1、委托開發技術合同
2、合作開發技術合同
(二)技術轉讓合同
1、專利權轉讓合同
2、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
3、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三)技術咨詢合同
(四)技術服務合同
1、技術服務合同
2、技術培訓合同
3、技術中介合同
(一)基本條款
1、項目名稱;
2、標的內容、范圍、要求;
3、履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
4、技術情報、資料的保密
5、風險責任的負擔;
6、技術成果歸屬的受益分成辦法;
7、驗收標準及方法;
8、價款、報酬或使用費及支付方式
9、違約金或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10、解決爭議的方法;
11、名稱和術語的解釋。
(二)條款不明確的后果
(2)合同標的不明確,不能使登記人員了解其技術內容的;(3)合同價款、報酬、使用費等約定不明確的。
2、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合同名稱與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系不一致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要求當事人補正后重新申請認定登記;拒不補正的,不予登記。
(三)條款未履行的后果
約定擔保條款(定金、抵押、保證等)并以此為合同成立條件的技術合同,申請認定登記時當事人擔保義務尚未履行的,不予登記。
(四)條款不合理的后果
(4)一方限制另一方根據市場需求實施專利和使用技術秘密的。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當事人約定提交有關技術成果的載體,不得超出合理的數量范圍。
七、技術成果載體數量的合理范圍
1、技術文件(包括技術方案、產品和工藝設計、工程設計圖紙、試驗報告及其他文字性技術資料),以通常掌握該技術和必要存檔所需份數為限。
2、磁盤、光盤等軟件性技術載體、動植物(包括轉基因動植物)新品種、微生物菌種,以及樣品、樣機等產品技術和硬件性技術載體,以當事人進行必要試驗和掌握、使用該技術所需數量為限。
3、成套技術設備和試驗裝置一般限于1-2套。
八、技術合同的認定
(一)技術開發合同
1、認定條件
(1)有明確、具體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目標;
(2)合同標的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尚未掌握的技術方案;(3)研究開發工作及其預期成果有相應的技術創新內容。
注:單純以揭示自然現象、規律和特征為目標的基礎性研究項目所訂立的合同,以及軟科學研究項目所訂立的合同,不予登記。
2、不屬于技術開發合同的情形
技術合同是指當事人就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1、什么是技術開發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的范圍包括以下方面:(1)小試、中試技術成果的產業化開發項目;(2)技術改造項目;(3)成套技術設備和試驗裝置的技術改進項目;(4)引進技術和設備消化、吸收基礎上的創新開發項目;(5)信息技術的研究開發項目,包括語言系統、過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專家系統、計算機輔助設計、計算機集成制造系統等,但軟件復制和無原創性的程序編制的除外;(6)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項目;(7)治理污染、保護環境和生態項目;(8)其它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2、什么是技術轉讓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秘密轉讓所訂立的合同。
3、什么是技術咨詢合同 技術咨詢合同是一方當事人(受托方)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所訂立的合同。
4、什么是技術服務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是一方當事人(受托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委托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的范圍包括以下方面:(1)產品設計服務,包括關鍵零部件、國產化配套件、專用工模量具及工裝設計和具有特殊技術要求的非標準設備的設計,以及其他改進產品結構的設計;(2)工藝服務,包括有特殊技術要求的工藝編制、新產品試制中的工藝技術指導,以及其他工藝流程的改進設計;(3)測試分析服務,包括有特殊技術要求的技術成果測試分析,新產品、新材料、植物新品種性能的測試分析,以及其他非標準化的測試分析;(4)計算機技術應用服務,包括計算機硬件、軟件、嵌入式系統、計算機網絡技術的應用服務,計算機輔助設計系統(cad)和計算機集成制造系統(cims)的推廣、應用和技術指導等;(5)新型或者復雜生產線的調試及技術指導;(6)特定技術項目的信息加工、分析和檢索;(7)農業的產前、產中、產后技術服務,包括為技術成果推廣,以及為提高農業產量、品質、發展新品種、降低消耗、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有關技術服務;(8)為特殊產品技術標準的制訂;(9)對動植物細胞植入特定基因、進行重組;(10)對重大事故進行定量技術分析;(11)為重大科技成果進行定性定量技術鑒定或者評價。
1、對于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財稅字[1999]273號文件)
關于技術合同與減免稅的注意事項
根據稅法要求,技術合同要交營業稅及附加(占合同金額的 5.55%)。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提高我國產業的技術水平,國家對不同的技術合同給予了不同的減免稅政策,因此對技術合同的認定是保證這一政策得到有效貫徹的最重要的一環。在江蘇省,只有符合條件的技術開發和轉讓合同可免交營業稅及附加,技術咨詢和服務合同不享受減免稅政策。根據有關政策的要求,在簽訂技術開發和技術轉讓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合同標題和內容中不得出現“咨詢”、“服務”的字眼,不得有培訓的內容,如有應注明培訓的金額,或“免費培訓”。
2.合同內容突出一個“新”字,如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等。合同要體現出開發(轉讓)的新技術的特征,寫明達到指標,領先水平,以及專利、獲獎等能夠反映涉及技術先進性的情況。
3.合同主體和公章。合同主體必須為法人或自然人。合同的受托方(開發方)、轉讓方的名稱應為“南京工業職業技術學院”,并蓋學院技術合同章,合同的委托方、受讓方的名稱應為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并與所加蓋公章名稱一字不差。
4.知識產權歸屬。合同中必須明確約定知識產權歸屬,知識產權歸我方的,要在合同中寫明委托方、受讓方有使用權。
5.軟件開發合同涉及軟件開發的,必須在合同中寫明其知識產權或所有權歸委托方或雙方共享;軟件轉讓合同還應注明著作權歸讓與方所有,否則征收增值稅(比營業稅還高)。為以后工作方便,可在開發合同中寫上“知識產權歸委托方或雙方所有”,轉讓合同中寫明“將使用權或所有權轉讓給對方。但不影響開發方、轉讓方利用類似技術為第三方提供服務。” 軟件開發和轉讓合同中不得出現“產品”、“x份”的字樣,否則將作為銷售軟件產品處理,征收增值稅。
技術轉讓合同免稅政策技術轉讓合同具有如下特征篇八
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規定: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農業生產單位和個人銷售自產的初級農產品可以免征增值稅,包括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和水產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若干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13號)規定:對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農膜等貨物的批發和零售實行免征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糧食、食用植物油及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可以享受13%的增值稅優惠稅率;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免征增值稅。《海關總署關于進口種子、種畜、魚種和非盈利性野生動植物種源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通知》(署稅[1997]3l號)規定:進口用于在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生產的科學研究的種子、種畜、魚苗,可以暫免征收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改良種用的馬、驢、牛、豬、羊、家畜、魚苗、大麥、燕麥、高梁等農產品,最惠國最低稅率為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進口農業產品,可以按13%的低稅率征收增值稅。
收印花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地字[1988]37號)規定: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免征印花稅。
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3.中藥材的種植;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5.牲畜、家禽的飼養;6.林產品的采集;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8.遠洋捕撈。(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按照財政部對全國人大代表有關建議的答復(財農便[2009]20l號),農民專業合作社參照企業所得稅法關于一般企業的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的減免政策。
個人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30號)規定: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期間,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征或免征農業稅后,對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且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其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條第五款規定: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免征營業稅。按照財政部對全國人大代表有關建議的答復(財農便[2009]201號),農民專業合作社參照營業稅暫行條例等關于一般企業的規定,享受營業稅的減免政策。
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l 2月31日修改)第六條規定: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水利設施用地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具體征稅范圍解釋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9]44號)規定:對農林牧漁業用地和農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耕地占用稅。《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條規定: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第十四條規定: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占用的農用地(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設施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等),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契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財法字[1997]52號)第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契稅。
車船稅和車輛購置稅。《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條規定:拖拉機,捕撈、養殖的漁船,可以免征車船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用三輪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4]66號)規定:對農用三輪車免征車輛購置稅,農用三輪車是指:柴油發動機,功率不大于7.4kw,載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車速不大于40km/h的三個車輪的機動車。
關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業部2010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免稅進口計劃的通知》(財關稅[2010]11號)規定:進口用于在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生產的科學研究的種子、種畜、魚苗,改良種用的馬、驢、牛、豬、羊、家畜、魚苗、大麥、燕麥、高梁等農產品可以享受零關稅。
技術轉讓合同免稅政策技術轉讓合同具有如下特征篇九
這兩天一直做這件事,大致把過程梳理一下:
本表a4豎式,一式二份,一份納稅人留存,一份稅務機關留存。
◇ 項目負責老師根據免稅條件在交回合同時即提出是否申請辦理免稅,并按要求提交相關文件。
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單獨訂立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合同所取得的收入不能免增值稅)
◆ 享受優惠政策申請 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當事人應持有加蓋“北京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技術合同登記專用章”的技術合同書、技術合同技術性收入核定表、技術交易獎酬金領取單等證明材料,到主管稅務部門辦理免征增值稅備查申報,經審核單位和個人辦理技術交易免征增值稅備查申報合格后,可給予享受技術交易業務免征增值稅政策待遇。
6.軟件的知識產權權屬約定應當是明確的,所有權屬于委托方或雙方共有的,方可認定為技術開發合同;若軟件的所有權屬于受托方,且合同中明確委托方只有使用權的,不作為技術開發合同認定登記。
7.技術合同的條款由當事人約定,一般應當包括:(1)項目名稱
(2)標的技術的內容、范圍和要求
(6)技術成果歸屬和收益的分成辦法(7)驗收標準和方法
◆ 非軟件類 1.技術開發內容
※ 應寫出體現先進性的技術指標、技術功能參數、定性的描述劃用量化指標列出;采用的技術核心內容。
在本技術領域應用達到的科技水平,即創新性。4.注意問題
開發內容要詳實,避免簡單空洞。要把開發項目的內容、技術的組成、應用、所屬技術領域達到的科技水平(先進性)實現的技術經濟目標,開發的關鍵技術,采用的理論、原理、技術方法、手段、路線及交付的技術成果的方式(設計圖紙、技術文檔、資料、研究報告、技術方案、樣品、樣機等),總之內容要突出“新”先進性技術進步特征。
簽訂地點: 浙江省杭州市
有效期限:2011年5月10日至2012年5月9日
技術開發(委托)合同 委托方(甲方): 杭州圖酷科技有限公司
1.技術目標: 實現智能交通系統中的智能監控平臺。2.技術內容:設計和開發智能交通 中的智能監控系統。3.技術方法和路線: 開發面向智能交通的監控系統。
1、智能監控平臺系統
2、無線車載監控系統
3、智能車牌抓拍和識別系統
4、違章停車自動報警系統
5、智能車輛逆行報警系統
6、智能車輛越線報警系統
7、智能攝像機防遮蓋報警系統
8、智能交通流量高峰預測系統
9、綜合交通應急調度系統
10、收費站不停車自動收費系統
第四條甲方應向乙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及協作事項如下:1.技術資料清單: 《軟件開發需求說明》。
2.提供時間和方式: 2012-3-1日 之前 以書面材料提供。
3.其他協作事項: 如果開發有需求,配合乙方進行應用場景調研。本合同履行完畢后,上述技術資料按以下方式處理:存檔。
第五條 甲方應按以下方式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
開戶銀行: 中國農業銀行*************支行帳號:0421 0111 1111 111 第六條 本合同的研究開發經費由乙方以 包干 的方式使用。甲方有權以審計 的方式檢查乙方進行研究開發工作和使用研究開發經費的情況,但不得妨礙乙方的正常工作。
第七條 本合同的變更必須由雙方協商一致,并以書面形式確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變更合同權利與義務的請求,另一方應當在 5 內予以答復;逾期未予以答復的,視為同意。
乙方可以轉讓研究開發工作的具體內容包括:無。
第九條 在本合同履行中,因出現在現有技術水平和條件下難以克服的技術困難,導致研究開發失敗或部分失敗,并造成一方或雙方損失的,雙方按如下約定承擔風險損失:各自承擔自身的損失。
2.乙方在主觀上無過錯且經認定研究開發失敗為合理的失敗。一方發現技術風險存在并有可能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部分失敗的情形時,應當在 5 日內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逾期未通知并未采取適當措施而致使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第十條 在本合同履得中,因作為研究開發標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包括以專利權方式公開),一方應在 10日內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逾期未通知致使另一方產生損失的,另一方有權要求予以賠償。
第十一條 雙方確定因履行本合同應遵守的保密義務如下: 甲方: 1.保密內容(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乙方企業的詳細信息,開發人員的個人信息,項目相關的技術資料。2.涉密人員范圍: 所有參與項目的人員。3.涉密期限: 5年。
4.涉密責任: 對乙方所提供的所有資料進行保密。乙方:
1.保密內容(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甲方企業的詳細信息,開發人員的個人信息,項目相關的技術資料。
2.涉密人員范圍:所有參與項目的人員。3.涉密期限:5年。
4.涉密責任:對甲方所提供的所有資料進行保密。
第十二條 乙方應當按以下方式向甲方交付研究開發成果:
1.研究開發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數量:詳細設計說明書、源代碼,用戶手冊,相關知識產權授權書。
2.研究開發成果交付的時間及地點:2012-08-31日在甲方指定的地點交付最終版本。第十三條 雙方確定,按以下標準及方法對乙方完成的研究開發成果進行驗收:識別準確率大于80%,驗收測試發現缺陷小于2個/千行,提交版本build數小于5個,系統測試報告已經過甲方審核;無veryhigh、high級的遺留缺陷;系統測試案例經過雙方評審,達成一致。第十四條 乙方應當保證其交付給甲方的研究開發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如發生第三人指控甲方實施的技術侵權的,乙方應當負全部侵權責任。
1.甲方享有申請專利的權利。
專利權取得后的使用和有關利益分配方式如下:甲方獨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