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目標是置頂工作方案的重要環節。在公司計劃開展某項工作的時候,我們需要為領導提供多種工作方案。方案能夠幫助到我們很多,所以方案到底該怎么寫才好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方案策劃范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困難群眾救助幫扶工作方案篇一
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應急、過渡性救助,堅持兜底線、救急難,做到應救盡救,確保困難群眾求助有門,救助及時,充分發揮臨時救助與其他救助的銜接配合,形成整體合力;實現資源統籌,促進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有機結合。
(一)救助對象
具有本地戶籍或符合居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臨時救助條件的人戶分離的家庭和個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請臨時救助:
1.急難型救助對象。因意外事件(事故)、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難,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
2.支出型救助對象。家庭成員因醫療、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難家庭。
(二)救助方式
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1.資金救助。臨時救助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支付到臨時救助對象個人賬戶。
對緊急銜接受災人員救助政策等其他需要緊急實施臨時救助的情形,也可以直接發放現金,但應由受領人及2名經辦人員簽字確認。
2.實物救助。根據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提供臨時住所或緊急救治等方式。除緊急情況外,采取實物發放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制度執行。
3.轉介服務。在實施臨時救助后,仍不能解決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對需要社會幫扶的,及時向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轉介。
(三)救助標準
臨時救助標準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救助對象困難類型、困難程度、剛性支出額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類分檔確定。原則上不超過當地低保月保障標準10倍,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提高。
1.急難型救助對象:救助標準不低于當地低保月保障標準的2倍。救助對象為個人的一般給予實物救助或提供轉介服務,實物救助標準以滿足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為限。確有必要的,可發放臨時救助金。
2.支出型救助對象:對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視相關醫療保險報銷和醫療救助后個人自付費用給予救助,應按照個人自付費用分段分檔進行救助,救助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當地低保月保障標準的2-10倍;對因子女教育費用負擔過重造成生活困難的家庭,應結合教育費用支出情況給予救助,救助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當地低保月保障標準的2-6倍。
(四)救助程序
臨時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審核,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認的程序實施。緊急情況下,申請人可直接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臨時救助。申請臨時救助的對象應提交居民身份證、臨時救助申請書、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等申請材料。受申請人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以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具體申請、審核、確認程序按照《安徽省臨時救助工作操作規程》(皖民社救字〔20xx〕77號)執行。
(五)備用金制度
建立鄉鎮(街道)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用于鄉鎮(街道)在緊急情況下,對困難家庭實施救助。臨時救助備用金由縣級人民政府每年按照一定比例轉移支付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資金采取按需循環撥付。動用臨時救助備用金實施救助的,救助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當地低保月保障標準4倍,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提高。
(一)加強協作配合。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建立定期溝通會商機制,及時研究解決臨時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民政部門應當嚴格規范開展臨時救助對象審核確認工作,財政部門應當強化救助資金規范使用管理。
(二)加強資金保障。積極探索多元化的臨時救助資金保障機制,統籌使用困難群眾救助資金,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做到精準救助,突出績效管理,確保臨時救助資金足額安排、及時撥付、規范使用和效益發揮。動員引導慈善組織等社會力量加大對政府臨時救助的補充支持力度。
(三)加強考核監督。進一步完善臨時救助績效評價機制,加強對臨時救助工作的績效評估,突出制度效能的發揮,強化結果運用。民政、財政部門應當積極會同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臨時救助工作開展監督檢查,嚴肅查處擠占、挪用、虛報、冒領臨時救助金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
困難群眾救助幫扶工作方案篇二
為進一步體現黨和政府對弱勢群體的關心,落實十項民心工程,深入基層,聯系困難群眾,切實幫助困難群眾解決生產和生活上的困難,創建宜工宜商宜居宜創業的水鄉新城,推動社會全面進步。現結合我鎮實際,制定高埗鎮開展“聯系困難群眾、結對幫扶送溫暖”活動實施方案:
深入開展“聯系困難群眾、結對幫扶送溫暖”活動,要全面樹立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和市第十一屆三次全會精神,結合高埗鎮的實際情況,努力實踐、體現“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進一步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互敬互愛的優良傳統,牢固樹立黨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宗旨,保持黨和政府與群眾的血肉聯系,使困難群眾及時得到救助,逐步度過難關,增強“造血”功能,擺脫貧困,真正走上共同富裕道路。
扶貧濟困對象的標準,根據全鎮的實際情況,以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家庭為這次扶貧幫困的重點對象。扶貧濟困對象的確定程序,其確定與上報堅持實事求是、公開、公平的原則,凡是申請20xx年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對象由所在村(居民)核對后統一報鎮社會事務辦,經過認真審核、同意后,名單由鎮社會事務辦建立檔案進行管理。
參加人員有鎮領導班子成員、鎮機關全體公務員、在編職工;鎮屬職能部門、企事業單位正副職領導,其中,公安分局副股以上干部;高埗商會正副會長;各村(居民)書記、主任、副書記、駐村掛職副書記、主任助理等,每人結對幫扶一個低保戶家庭。根據統計,參加結對幫扶的人員共269人,接受幫扶的困難戶269戶710人。扶貧濟困活動開展后,濾布每年對出現貧困戶脫貧、新增加貧困戶,以及參扶人員變動的情況,都將及時進行調整個別結對關系。另外,要通過各種宣傳渠道,大力倡議社會熱心人士參與扶貧濟困活動。
各駐片鎮領導班子成員負責統籌該片的聯系幫扶工作,由鎮社會事務辦負責統一協調,參加幫扶工作的人員須做好以下幾項工作:一是對幫扶對象要經常進行聯系、走訪,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特別是重要節日要進行慰問。二是盡量幫助幫扶對象解決工作、生活中碰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重點是解決在就醫、就業和子女讀書等方面遇到的困難,力爭一年辦1至2件實事、好事。三是力所能及地給幫扶對象以適量的實物和經濟救助,每年實物和經濟扶助的總價值不低于500元。四是發揮各自優勢,進行“科技扶貧”、“知識扶貧”等多種方式的扶貧,變“輸血”為“造血”,堅持“扶貧更要扶志”,鼓勵自主創業,讓幫扶對象盡早脫貧致富。五是進行動態管理,隨時了解和掌握幫扶對象家庭成員變動、經濟收入等情況,對帶有普遍性和突發性的問題,應及時向駐片鎮領導班子成員匯報,由鎮委、鎮政府就有關問題進行統籌解決。
另外,各村要設立一名扶貧濟困負責人,由抓民政、社會事務工作的干部擔任。幫扶人員進行幫扶活動時,要通過村的扶貧濟困負責人進行溝通、聯系,接受幫扶的貧困戶聯系幫扶人員也要通過村幫扶負責人。因此,村幫扶負責人要認真做好協調工作,及時、適當地安排幫扶人員幫助解決貧困戶所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㈠工作準備:20xx年11月25日至20xx年1月15日,主要是審核貧困戶名單,確定幫扶對象,安排好結對對象,確定結對方案。
㈡動員大會:20xx年1月17日,召開動員大會。
㈢實施落戶:20xx年1月17日至春節前,參加幫扶的全體人員聯系幫扶對象,扶貧濟困活動全面展開。
困難群眾救助幫扶工作方案篇三
為貫徹落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皖辦發〔20xx〕25號),不斷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省政府令268號)和省民生工程有關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不斷完善低保制度,將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全部納入低保范圍,做到應保盡保。加強動態管理,切實做到保障對象有進有出、補助水平有升有降。做到低保制度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有效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
(一)保障范圍
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條件的,通過審核確認程序,可以獲得低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1.低保邊緣家庭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重度殘疾人;
2.低保邊緣家庭中患有當地有關部門認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員;
3.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
4.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二)保障標準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費用確定。原則上,低保標準可按照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25-35%確定。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a類、b類人員,分別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補助水平的30%、20%增發低保金。同時符合兩項以上條件的對象按照就高原則核定低保金,不重復獲得。
(三)申請認定
低保工作程序按照居民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初審,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核確認的程序實施。申請低保以家庭為單位,由申請家庭確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實施網上申請受理的地方,可以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具體申請、確認程序按照《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皖民社救字〔20xx〕76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皖辦發〔20xx〕25號)規定執行。
(四)動態管理
縣級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對低保家庭開展定期核查。a、b類家庭,每年核查一次;c類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核查期限可以適當延長。縣級民政部門應當根據低保家庭的人口、收支、財產等變化情況,及時作出增發、減發、停發低保金決定。
(一)明確職責分工。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各負其責,加強溝通協調,定期會商交流情況,研究解決存在問題。民政部門牽頭統籌負責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財政部門做好相關資金保障工作,按規定將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經費統籌納入財政預算。
(二)加強資金統籌。各級財政部門要結合實際情況,推進社會救助資金統籌使用,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優化財政支出結構,提升資金使用效益。各級財政、民政部門要加強資金使用管理情況檢查,確保資金使用安全、管理規范。
(三)強化考核監督。建立健全低保績效評價考核體系,加大對低保制度的督促檢查力度,加強社會監督,增強約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責任追究機制,嚴肅查處擠占、挪用、虛報、冒領低保資金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
困難群眾救助幫扶工作方案篇四
根據《屯溪區20xx年城鎮困難群眾幫扶工作方案》(屯幫扶組〔20xx〕1號)的統一部署安排,結合我鎮實際,制定黎陽鎮城鎮困難群眾幫扶工作方案。
確保到20xx年末,區域內城鎮困難群眾穩定實現家庭 “兩不愁、三保障”(“兩不愁”指不愁吃、不愁穿,“三保障”指義務教育、基本醫療、住房安全有保障)的目標。
對全鎮摸底評議選定的8戶(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貧困線1.5倍以下,20xx年貧困線標準為3700元,1.5倍即5550元)的困難戶開展幫扶,根據困難戶的家庭狀況、資源條件、發展能力和實際需求,針對性制定工作計劃和幫扶措施,建立一戶一檔,按期按質完成幫扶任務。
(一)兜底保障脫困
1.民政救助幫扶。針對沒有勞動能力或暫時無法通過幫扶解困的困難群眾,主要是重病重殘困難群眾,按政策規定將其全部納入城鄉低保范圍;動員不能自理、行動不便或年齡較大且無人照料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入住福利院,實行政府全面兜底保障(患有精神病、傳染病及有暴力行為等不宜集中供養的除外);對城鎮困難群眾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而其他制度暫時無法覆蓋,主動協助其提交臨時救助申請,各種救助之后仍有困難的,主動協助其提交幫扶“特惠”政策資金補助。
2.殘疾人扶持關愛。加大困難殘疾人康復保障、技能培訓、托養服務實施力度,逐步改善殘疾困難群眾生產生活條件,著力解決困難殘疾人產生的額外生活支出和長期照護費支出。針對困難精神殘疾人的藥費補助,在區殘聯、民生工程每人每年各1000元補助基礎上,鎮級給予藥費補助每人每年1500元。重度持證精神殘疾困難群眾需要到黃山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的,住院一個月在區級補助2000元,住院一年在區級最高補助不超過20000元的基礎上,鎮級給予一次性補助2000元(堅持住院補助資金應小于自費醫療費支出原則)。針對重(特)大、慢性病的給予醫藥費幫扶補助,區級每戶每年不超過5000元基礎上,鎮級給予每戶每年一次補助2000元(堅持補助資金應小于自費醫療費支出原則)。
(二)產業脫困
1.產業幫扶。大力實施園區、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能人大戶(家庭農場)帶動和困難群眾自主種養的“四帶一自”的產業幫扶,建立完善經營主體與困難群眾聯動發展的利益聯結機制,著力支持有勞動能力的困難群眾務工就業和發展特色種養業,切實提高困難群眾家庭收入。結合鄉村振興戰略,充分利用農村土地山場林地水面等資源,以及傳統種養業的優勢,依托現代農業技術,深挖特色種養業增收潛力,帶動困難群眾脫困致富。因地制宜地開展鄉村旅游幫扶,積極引導和支持困難群眾依托景區,發展種植養殖、餐飲食宿、特色旅游商品來增加收入。
2.電商幫扶。把握國家實施“互聯網+”的戰略機遇,將電商幫扶納入幫扶工作體系。加強困難群眾電商人才培訓,主動幫助困難群眾對接流通市場,引導重點流通和餐飲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采購困難群眾的特色產品,對困難群眾開設網站給予技術支持。
3.資產收益幫扶。鼓勵農村困難群眾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等作價入股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得到盈利分紅,最大限度釋放困難群眾資產潛能,讓農村困難群眾分享資源開發收益。
(三)就業脫困
統籌各類培訓資源,對有就業意愿的困難群眾開展崗前培訓、訂單培訓和就業技能培訓,提升勞動技能和水平,并積極組織勞務對接,落實免費就業指導、職業介紹、政策咨詢等服務,促進轉移就業。鼓勵城鎮困難群眾通過就業創業實現脫困,幫助有就業能力和就業愿望的“零就業家庭”至少有1人就業,對實現穩定就業(有相關勞動合同等證明材料持續就業超過6個月)的“零就業家庭”每戶獎勵1000元;繼續開發衛生保潔員、巡河員、護林員、網格員、信息員等公益性崗位,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則,為困難群眾解決就業問題,并給予一定經濟補助,每人每月原則上最高補助標準不超過900元,人員補助費用由鎮財政承擔。
(四)健康脫困
大力推進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一站式費用結算信息平臺建設,實行區內困難群眾住院先診療后付費。規范困難群眾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為有簽約需求的困難群眾簽訂家庭醫生服務協議,開展健康管理和健康服務,從困難群眾幫扶基金中按照簽約服務包個人自付金額部分給予補助,每人每年不超過30元。對因病致困的特殊困難家庭,及時將其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城鄉醫療救助范圍。對長期特慢病困難群眾以及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支付后自付合理費用仍有困難的困難群眾,按比例再給予醫療資助,最高不超過1萬元,在區級基礎上,鎮級給予一次性補助1000元。
(五)教育脫困
健全覆蓋各階段的教育資助政策,實現學段全覆蓋,應助盡助。對屯溪區籍城鎮困難群眾家庭中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小學、初中)、中等教育(高中、中等職業)和高等教育(大學、高等職業)的在校學生,給予教育補助。在區級教育資助標準基礎上,鎮級再給予500元/生/學年(區級教育補助:學前及九年義務教育階段,補助1000元/生/學年,高中以上教育階段,補助1500元/生/學年)。建立健全困難家庭學生信息數據庫,實現動態管理,精準資助,讓困難家庭子女都能夠接受公平有質量的教育,從根本上阻斷困難代際傳遞。
(六)住房脫困
堅持統籌規劃,整合資源,對符合保障房申請條件的城市無房困難群眾,通過公租房政策予以保障,對農村戶口的困難群眾優先實施危房改造項目,同時要建立困難群眾危房改造、享受公租房政策信息公示制度,確保受到有效監督,群眾認可。
(七)結對幫扶脫困
繼續實行區、鎮、村三級結對幫扶困難群眾,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幫扶送溫暖活動;按照“單位聯村、干部包戶”結對幫扶制度的要求,由鎮直各部門與各村(居)加強對接,制定本部門具體的困難群眾幫扶措施,并優先做好幫扶困難群眾中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的包戶聯系工作。在突發事件和重要節日期間,幫扶部門要積極組織開展送溫暖活動,用好各項關愛幫扶資金,為困難群眾提供指導與幫助。
(八)社會力量幫扶脫困
廣泛動員企業、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參與困難群眾幫扶工作,鼓勵和引導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愛心人士為困難群眾開展捐款捐物、愛心助學等公益活動,積極動員各類志愿服務團隊開展幫扶志愿服務。加強黨內激勵關懷幫扶,對困難黨員及家屬進行關愛幫扶。在加大幫扶力度的同時,注重發揮困難群眾的主體作用,激發困難群眾的內生動力,強化積極向上、自力更生、艱苦奮斗、主動解困的正確導向,防止出現“等靠要”思想和養懶漢現象。
1.壓實工作責任。成立以鎮黨政主要領導為組長,鎮黨政領導班子和各村書記、主任為成員的黎陽鎮城鎮困難群眾幫扶工作領導小組,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幫扶工作具體事宜。各村(居)要把實施幫扶工作作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務,細化工作措施,結合實際制定幫扶計劃,認真抓好落實。幫扶工作領導小組定期召開會議,研究部署幫扶工作,要深入了解困難戶家庭情況,研判幫扶工作進展情況,及時督促指導幫扶措施落實。
2.強化政策落實。注重開發式和保障式兩種方式相結合。針對不同類型的困難群眾,綜合運用好開發和保障兩種方式,確保收入的穩定性和可持續性。對有勞動能力和發展意愿的困難群眾,要通過實施產業就業等幫扶措施,幫助他們發展生產,實現就業創業,提高工資性收入、財產性收入和經營性收入,對既無資源又無發展能力的特殊困難群眾,要落實兜底保障政策,提高轉移性收入,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
3.制定幫扶政策。對困難群眾的幫扶要以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和困難為目標,一戶一策。比照困難群眾的扶持政策,由困難群眾的幫扶對象或幫扶責任人提出,由村(居)兩委聯席會議確認,按照困難群眾家庭主要致困原因,原則上每戶每年享受一項“特惠”扶持政策,情況特殊的,經鎮黨委政府(審核同意,報區民政(扶貧)局及相關政策執行部門共同審批。
4.落實扶持資金。建立困難群眾幫扶基金池,每年安排5萬元,20xx年結余3.4萬元轉入20xx年幫扶基金池。用于殘疾人關愛、“零就業”家庭就業獎勵、健康幫扶(對因重病致困或長期特慢病致困家庭給予特定資助)、教育資助、領導慰問幫扶等。鼓勵社會組織、團體、企業、個人捐贈,多渠道募集幫扶基金。
5.強化考核督查。將困難群眾幫扶工作納入全鎮重點工作督查內容之一,鎮民政(扶貧)辦會同鎮紀委加大督查檢查力度,開展常態化督查調度,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確保幫扶工作順利推進,取得實效。對幫扶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實行考核,對存在突出問題的進行約談,對工作不力、進展緩慢、成效不明顯的村(居)、有關部門和幫扶責任人涉及的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嚴肅問責。
困難群眾救助幫扶工作方案篇五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保基本民生”和“加大對貧困人口、低保人員和失業人員的幫扶保障力度”等工作要求,全面落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脫貧攻堅等決策部署,聚焦特殊群體、保障基本民生,進一步做好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困難群眾幫扶工作,奮力奪取脫貧攻堅最后勝利,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聚焦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困難群眾,重點幫扶低保、特困、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建檔立卡貧困戶等特殊群眾,深入了解受疫情影響困難群眾生產、生活情況,解決群眾實際困難,幫助群眾共克疫情難關,保障群眾基本生活,堅決完成脫貧攻堅兜底保障各項任務。
組織各縣區、各鄉鎮、各有關部門對全市974個村居進行全面走訪、排查,重點關注88個建檔立卡貧困村和453戶不穩定脫貧或存在返貧風險建檔立卡貧困戶,深入了解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情況,走訪20xx年4月底在冊的19226戶44164名城鄉低保對象、3705戶分散供養特困人員、581戶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8933戶28154名建檔立卡貧困戶,通過組織一次排查、進行一輪走訪、開展一場慰問、解決一些困難、保障一批群眾,落實黨和政府對困難群眾的關愛,幫助困難群眾渡過疫情難關,確保應保盡保、應養盡養、應補盡補、應幫盡幫。
(一)組織一次排查
動員各村(居)“兩委”、民政(綜治)協管員、網格員等力量,對困難群眾組織一次全面大排查,以重度殘疾人(含精神或智力三級、四級殘疾)、重病患者、未納入低保的建檔立卡貧困戶、近年退出低保對象、近年申請低保未通過對象、因疫情無法外出就業導致生活困難群眾、家庭出現變故導致生活困難群眾等群體為主要對象,重點針對老年人、兒童、殘疾人等特殊對象,深入了解困難群眾生產生活受疫情影響狀況。對疑似符合低保、特困、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條件的對象,主動上門服務,指導其按程序申請社會救助,確保兜底保障“不漏一戶、不漏一人”。
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扶貧辦),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各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各村(居)委會
(二)進行一輪走訪
結合大排查,對已納入社會救助保障困難群眾進行一輪大走訪,重點走訪20xx年4月底在冊的城鄉低保對象、特困供養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建檔立卡貧困戶等特殊群體,深入了解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受疫情影響情況等。
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扶貧辦)、市婦聯,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各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各村(居)委會
(三)開展一場慰問
開展“愛心助學”、“舒心生活”、“暖心慰問”活動,緩解新冠肺炎疫情給困難群眾生活帶來的沖擊,著力改善困難群眾生產、生活、學習條件。開展“愛心助學”活動,為全市581戶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發放愛心書包、文具等學習用品,改善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學習條件,鼓勵兒童勤奮學習,長大后報效祖國,傳遞社會正能量。開展“舒心生活”活動,為全市3705戶特困供養人員發放床鋪、床上用品等生活物資或進行適老化改造,改善特困供養人員居住條件,增強特困供養人員幸福感,讓特困供養人員共享全面小康社會福利。開展“暖心慰問”活動,為全市19226戶44164名城鄉低保對象、8933戶28154名建檔立卡貧困戶等困難群眾發放食用油、大米等生活必需品,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需求。
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扶貧辦)、市婦聯,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各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各村(居)委會,市慈善總會,市縣部分社會組織
(四)解決一些困難
各級各單位在走訪排查活動中,對群眾反映的合理訴求,要登記造冊、建立工作臺賬,明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能協調解決的按程序給予辦理,及時化解矛盾糾紛,需要其他部門辦理的及時轉交有關部門落實,暫時無法解決的做好政策釋疑解惑,確保“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落實”。
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扶貧辦)、市婦聯,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各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各村(居)委會
(五)保障一批群眾
對排查發現符合且有意愿納入低保、特困、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等政策保障的困難群眾,及時按程序納入社會救助范疇,對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覆蓋后仍有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生活困難的群眾,通過臨時救助等方式及時給予幫助,確保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對已納入社會救助保障的困難群眾生活受疫情影響較大的,通過提高低保補助水平、臨時救助、掛鉤幫扶等方式及時給予幫助。對因疫情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外來流動人口,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由急難發生地鄉鎮(街道)或縣(區、管委會)民政部門按急難型直接救助。
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各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要落實屬地責任,將困難群眾幫扶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議事日程,發揮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作用,加強對各鄉鎮(街道)、各村(居)委會指導。各鄉鎮(街道)、各村(居)委會要建立困難群眾幫扶掛鉤機制,按照每名村(居)干部掛鉤不少于兩戶原則,加強困難群眾走訪、排查、慰問、幫扶,及時解決群眾生活困難,并建立詳實臺賬,確保困難群眾幫扶“不漏一戶、不漏一人”。排查、走訪、慰問等工作于文件印發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
(二)強化工作分工。建立市、縣、鄉、村四級聯動幫扶體系。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由市民政局負責走訪幫扶;特困供養人員由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走訪幫扶;城鄉低保對象和建檔立卡貧困戶由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各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負責走訪幫扶。
(三)強化物資保障。充分發揮市慈善總會、基金會等社會組織作用,籌措一批資金用于困難群眾幫扶。省級財政下達20xx年困難老年人家庭適老化改造項目資金,用于購買適老化床鋪等,改善散居特困、低保老年人家庭居住環境。市民政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扶貧辦)對現有資金進行統籌,用于物資采購,不足資金由市財政局承擔。困難群眾幫扶工作所需物資統一由市振興鄉村集團有限公司負責供貨。
(四)強化監督檢查。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要嚴肅紀律,依紀依法堅決迅速查處工作落實中作風漂浮、敷衍塞責、推諉刁難、弄虛作假、不作為等問題,及時查處和曝光虛報冒領、截留私分、貪污挪用等問題。
困難群眾救助幫扶工作方案篇六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和改進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決策部署,根據《安徽省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號),就做好我省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以下簡稱流浪乞討人員)等流動遇困群眾救助工作,制定本實施方案。
通過強化各級黨委和政府屬地管理領導責任,完善救助管理工作監管責任體系,加強區域和部門救助聯動,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積極與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銜接,加強源頭治理和綜合施策,預防和減少外出流浪乞討現象,不斷加強和改進我省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及時有效救助流浪乞討人員,實現流浪乞討人員應救盡救,切實保障好流浪乞討人員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
(一)救助范圍。離家在外、自身無力解決食宿、正在或即將處于流浪或乞討狀態的人員,包括生活無著的流浪人員和生活無著的乞討人員。
(二)救助內容。根據救助對象實際需求,按照自愿、無償原則,提供主動救助、生活救助、醫療救治、教育矯治、返鄉救助、臨時安置、源頭預防、反家庭暴力庇護和未成年人社會保護等救助服務。
(三)經費籌措。市、縣級民政、財政部門根據救助管理工作情況,科學合理測算年度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資金總額,編制年度預算,預算總額扣除上級財政補助后的差額部分由市、縣統籌解決。同時,各市、縣(市、區)應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必要的資金確保救助管理機構正常運轉。
(一)完善領導協調機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工作要求,全面建立和完善縣級以上政府負責同志牽頭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領導協調機制,有效發揮協調機制作用,加強部門聯動,明確部門職責,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救助管理工作困難和問題,重大事項和決策向地方黨委報告。民政部門承擔協調部門職責,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縱到底、橫到邊編密織牢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的救助網絡和責任體系。
(二)強化街面巡查和轉介處置機制。要充分發揮領導協調機制作用,聯合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履行街面巡查職責,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告知其到救助管理機構接受救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人員,應護送至救助管理機構,并履行書面交接手續,護送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征得其同意。對突發急病人員,應立即通知急救機構,必要時可直接護送至醫療機構進行救治,并及時通知屬地救助管理機構到醫療機構甄別其身份。對不愿接受救助的,應告知其救助管理機構聯系方式和求助方式,并視情記錄勸導情況。對違反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規定的行為,要依規依法處理。
(三)優化救助服務供給。救助管理機構應按要求在全國救助尋親網、今日頭條發布尋親公告,報請公安機關采集dna比對、采用人像識別等,切實做好無法查明身份受助人員身份查詢和尋親服務工作。對于在站長期滯留人員,應充分利用現有設施開展照料服務,站內條件不足的,民政部門應優先選擇政府舉辦的社會福利、養老、精神康復等機構承擔托養服務。要區分對象身體狀況、年齡等情況實施分類托養。各地要根據托養人員自理能力,參考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照料護理標準,綜合考慮特殊人群的床位費、康復費等各類成本和托養機構合理收益,科學核算托養費用。醫療救治費用由救助管理機構據實結算。
(四)強化源頭治理機制。依托全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信息系統,定期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智力殘疾人員、受助返鄉流浪乞討人員及其家庭定期開展摸底排查,建立完善易流浪走失人員信息庫,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工作通報機制,加強部門聯動,分類施策。對特殊困難人員,要通過入戶走訪、電話回訪等方式定期回訪,報請受助人員戶口所在地、住所地的鄉級、縣級人民政府幫助返回人員解決生產、生活困難,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討。轄區人員外出流浪乞討現象突出的地區要開展有針對性的重點治理。對法定義務人遺棄、虐待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構成違法犯罪的,促請相關部門依法嚴厲打擊。
(五)強化落戶安置機制。對無法查明身份受助人員在救助管理機構滯留超過3個月的,由救助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民政部門提出安置方案報請同級政府安置。對已辦理戶口登記手續、符合特困人員供養條件的,及時納入救助供養范圍,由救助管理機構轉移至當地政府設立的具備相應供養條件和能力的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屬于未成年人的,必須轉到兒童福利機構供養,并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范圍。
(一)加強組織領導。高度重視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把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作為困難群眾保障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加強組織領導,凝聚合力,因地制宜做好本地區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根據各地具體情況、具體研究,積極解決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切實做到流浪乞討人員弱有所扶。
(二)強化部門監管。市縣兩級民政部門對所轄的救助管理機構承擔主要監管責任,完善負責人定點聯系制度,定期深入救助管理機構、托養機構、合作醫療機構,開展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對于救助管理機構和托養機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部門職責,依法對其治安、消防工作進行監管;衛生健康部門對其疾病防控和內設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醫療康復及護理進行監管,根據需要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市場監管部門對其內設食堂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和藥品安全管理進行監管。財政、審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履行監管責任。
(三)做好宣傳引導。積極宣傳生活無著人員社會救助民生工程政策,注重有效引導社會預期,展現救助管理工作兜底線、救急難的惠民實效。要密切關注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動態和發展趨勢,積極組織實施救助管理機構“開放日”活動,并把開放活動范圍覆蓋到托養機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聽取多方評價,吸取意見建議,探索建立第三方監督機制。救助管理機構要積極引導社會各方力量參與救助服務,進一步優化救助公共服務供給側結構。
(四)強化責任追究。對相互推諉、不履行救助職責,造成流浪乞討人員未能及時得到救助服務的,要追究相關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對負有強制報告義務而未履行報告義務,造成遭受家庭暴力人員和受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死傷等嚴重后果的,要追究負有強制報告義務的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對救助管理機構滯留人員站外托養和醫療救治工作疏于監督管理,造成被委托照料人員或醫療救治人員非正常死傷的,要追究有關負責人和工作人員責任;對因源頭預防和治理工作不力、流浪乞討人員返鄉后救助管理不到位,造成外出流浪、乞討現象嚴重的'地區,要追究該地區相關領導責任。
困難群眾救助幫扶工作方案篇七
為貫徹落實省委主要領導批示精神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困難群眾救助幫扶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根據《省民政廳省財政廳關于開展特殊困難群體幫扶服務試點的通知》以及縣政府下發的《縣特殊困難群體幫扶服務試點方案》文件,現結合我街道實際,制定實施方案如下:
一、明確工作對象
1、持續做好“兜底保障對象”的社會救助對已納入低保和特困供養的家庭和個人,持續做好跟蹤。
對因疫情影響或因病因災造成生活困境的,給予臨時救助。
2、積極關注“低收入貧困對象”的幫扶救助。
要對人均收入在當地低保標準的1倍(含),家庭財產狀況符合規定,且因各種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或因災因病因學造成困難的家庭或個人,及時納入低保救助或臨時救助。尤其是要關注受疫情影響,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臨時救助對象、近期申請未通過對象、近期退保對象中新出現的困難對象,做好篩查,對符合低保條件的,應保盡保,對支出型困難的予以臨時救助。
3、重點探索“特殊困難對象”的精準救助。
對以下四類重點困難對象,要分類分層實行精準排查,針對性地用好用足救助政策,織密兜底保障網。
(1)“老”對象:
80歲獨居老人,屬于無穩定收入的孤寡對象,納入特困人員集中供養。
80歲以上失能老人,除孤寡之外,享受失能社會化服務補貼,加強居家服務。
80歲以上困境老人,除孤寡之外,因病因災的予以臨時救助,符合低保的,納入低保。
80歲以上留守老人,屬于建檔立卡和困境的,納入低保,因病剛性支出的,予以臨時救助。
(2)“弱”對象:
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納入低保、特困人員供養和孤兒政策救助。
困境兒童。納入低保或視家庭情況,予以臨時救助,并確保此類兒童不因病因災因困而失學。
農村留守兒童:低保對象和建檔立卡對象,通過教育部門享受寄宿生營養餐和生活補貼,其他困難留守兒童予以臨時救助。
農村留守婦女:計生二女結扎戶,人均收入在當地低保標準的1倍(含),家庭財產狀況符合規定,納入低保;大病支出型貧困的納入低保并予以臨時救助。
(3)“病”對象:
加大對因病而困群眾的救助,對因大病重病喪失勞動能力的,按照支出型貧困家庭納入低保。并對其醫療費自費超額部分,通過臨時救助和縣愛心扶貧基金兩個途徑進行救助。
(5)“殘”對象:
對重度殘疾人(含精神、智力三級殘疾),按照支出型貧困家庭納入低保。有因病剛性支出的,予以臨時救助。其他殘疾人,家庭困難符合低保條件的,應保盡保;因病因災有剛性支出的,予以臨時救助。
二、明確救助幫扶方向
1.生活救助。一是創新低保、特困標準自然增長機制,提高保障標準和補助水平;二是落實支出型貧困家庭低保政策,對扣除醫療、殘疾護理、教育等剛性支出(多重致貧可疊加扣除)后低于當地低保標準的支出型貧困對象,按規定納入低保(特困人員)。
2.急難救助。一是提高臨時救助籌資標準,發揮臨時救助“兜底中的兜底”作用;二是加大救助力度,著重將低收入對象納入臨時救助對象范圍;三是建立快速審批機制,對發生重大困難的,第一時間給予救助。
3.醫療救助。一是對低保對象和特困人員提高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補助比例;二是探索建立醫療幫扶基金,對因病困難對象給予一定比例的互助幫扶。
其他方面: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困難對象如有涉及,做好與扶貧辦、社會保障所、學校等部門的協調聯系。
三、明確工作任務
1、建立動態管理的特殊困難群體基本信息數據庫,編密織牢民生兜底保障網絡。
(1)摸底。按照全省統一部署,在對扶貧辦和殘聯等部門數據庫比對篩選基礎上,逐戶逐人摸清未兜底保障對象數,并對幫扶服務需求作出評估,精準識別各類特殊困難群體。
(2)建檔。在精準識別的基礎上,把特殊困難群體從因病、因殘(傷)、因學、因災(疫)致貧原因入手,按照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建檔立卡對象、重度殘疾人、精神病患者、困境兒童、孤寡困難老人、失能困難人員、低收入困難家庭等類別進行細化分類,形成特殊困難群體基本信息數據庫。
2、探索特殊困難對象分類分層幫扶服務工作機制.
在對“老、弱、病、殘”困難對象全面摸底排查的基礎上,進行精準幫扶施策。四類困難對象,總體要納入生活救助,有大病的要實施“臨時救助”。對困境兒童還要關注就學問題,確保接受九年義務教育,對失學和輟學的困境兒童要與教育部門及時協調解決;對殘疾和精神病患者,要重點關注有無辦理“殘疾證”,對事實患者且無“殘疾證”的對象,要單列整理,上報殘聯統一核對處理,對“殘疾證”未年檢換新證的對象,要敦促其及時換新證;對孤寡與留守的困難老人,還要關注住房條件,對住房有安全隱患的,要及時與村委反饋,協調有關部門進行解決,確保不發生住房安全事故。
3、積極穩妥做好低保和特困人員救助審批權限委托下放試點工作。
增強工作責任意識和“底線意識”,認真學習領會低保政策,執行好社會救助的工作紀律,既不“漏保”,也不“錯保”,堅決杜絕“人情保”。嚴格執行工作流程和要求,及時高效提供救助服務。
四、工作步驟和時間安排
1、組織準備階段(2021年4月30日前完成)。
各村(社區)成立由主任掛帥的“特殊困難群體幫扶服務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增加人員力量;各村(社區)成立工作小組,并安排專職人員負責。
2、宣傳培訓階段(2021年5月10日前完成)。
各村(社區)組織召開動員部署會,并安排工作培訓,培訓對象為村(社區)業務人員。
3、摸底排查階段(2021年5月25日前)。
各村(社區)在有關部門的指導下,組織實施對本轄區的特殊困難群眾走訪調查和摸底排查,做到全覆蓋,不遺漏,在精準識別的基礎上,按因病、因殘(傷)、因學、因災(疫)等致困原因進行分類。并于5月25日前將摸底排查數據報送至街道特殊困難群體幫扶服務試點工作推進辦公室(設在街道社會事務辦)。
4、實施推進階段(2021年6月-12月)。
6月底前,完成特殊困難群體精準識別,錄入相關摸排數據表。
7-12月,用好“特殊困難群體基礎信息”,實施精準救助,同時組織引導群眾團體、社會組織、慈善基金會等社會各界力量進行結對幫扶。并做好動態管理。
困難群眾救助幫扶工作方案篇八
推動城鎮貧困群眾解困脫困各項政策落地見效,進一步改善城鎮困難群眾生產生活狀況,密切黨群干群關系,結合我區實際,制定黨員干部結對幫扶城鎮困難群眾工作方案。
根據《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大城鎮貧困群眾脫貧解困力度的意見》(贛發〔20xx〕7號)要求,通過結對幫扶,黨員干部深入城鎮困難群眾家中,傳達黨和政府對困難群眾的關懷,宣講民生政策,通過入戶走訪,及時發現群眾因新冠肺炎疫情、自然災害、重大疾病以及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生活困難,及時將其納入救助范圍。查看低保、特困救助、孤兒救助、醫療救助、教育住房等救助政策是否落實到位。針對群眾在生產生活中遇到的困難,給予資金、物資以及就業等方面的援助,提升困難群眾的幸福感、獲得感和安全感。
20xx年納入全區城鎮貧困群眾解困脫困的對象,包括城鎮低保戶、特困戶、孤兒、支出型貧困家庭等困難群體。
各鄉鎮(街道)、村(社區)黨員干部組成幫扶主體,與本轄區城鎮貧困群眾結成“一幫一”、“一幫多”對子,每名黨員干部最多幫扶5戶,幫扶時間不少于一年。幫扶黨員干部工作有變動的,所在單位要及時調整,確保幫扶工作不斷檔。
1.開展政策宣講。通過入戶宣講、發放宣傳單等形式,面對面向幫扶對象宣傳解因脫困方面的政策,變人找政策為政策找人。對因災、因病或遭受重大變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主動幫助申請臨時救助、醫療救助等救濟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對象,幫助申請低保、特困救助等政策。
2.查看待遇落實。在走訪過程中,要查看幫扶對象各項救助資金是否及時足額發放到位,家庭符合條件的人口是否納入保障范圍,保障標準是否與實際困難情況相符等。查看教育保障政策、城鎮困難群眾大病保險、重大疾病救治、困難婦女“兩癌”免費檢查救助以及住房保障、技能培訓等政策的落實情況。
3.幫助解決困難。對有就業能力、就業意向的困難群眾,要積極提供就業信息,幫助實現就業,增強貧困群眾的“造血”功能。開展教育扶持,對子女讀書有困難的家庭,協調相關職能部門落實困難家庭助學政策,幫助他們完成學業。引導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愛心人士為城鎮困難群眾捐贈慈善款物。開展扶殘助學、金秋助學、寒冬送溫暖等活動,給予幫扶戶必要的資金、物資支持,幫助他們改善學習、生產和生活條件。
4.促進精神文明。引導幫扶對象樹立愛國、愛黨、愛集體、愛勞動的思想,消除“等靠要”和不思進取的思想,提升他們的道德素質和精神境界。教育幫扶對象模范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規范,推動移風易俗,文明節儉辦理婚喪事,反對封建迷信,自覺抵制賭博酗酒惡習,維護社會治安,正確處理好鄰里關系。
1.搞好調查研究。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形式,摸清本轄區困難群眾數量,家庭基本情況,最需要解決的問題,在此基礎上進行認真梳理,形成城鎮困難群眾幫扶工作臺賬,明確幫扶責任人和工作任務。各鄉鎮(街道)需于20xx年10月15日前,將《城鎮貧困群眾黨員干部結對幫扶表》(見附件)上報到區民政局社會救助中心。
2.組織開展實施。各鄉鎮(街道)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黨員干部結對幫扶工作實施方案,明確幫扶目標任務和工作要求。幫扶干部要做到每季度上門一次,對照實施方案和解困脫困目標要求,逐項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相關職能部門落實到位。壓實幫扶人責任,不能停留在走訪慰問、送錢送物的表面形式,要著重幫助困難群眾解決就業、增加收入和減輕因患病、意外事故等造成的支出型貧困。
3.考核檢查驗收。加強結對幫扶活動的考核驗收,區民政局將對幫扶情況實行每季一次檢查評估,及時發現和糾正各鄉鎮(街道)在幫扶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總結好的經驗和做法,并在全區進行推廣。實行年終考核驗收,考評分值將納入對各鄉鎮(街道)高質量發展考評體系。
困難群眾救助幫扶工作方案篇九
為貫徹落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皖辦發〔20xx〕25號),不斷完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提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水平,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國務院令第456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皖政〔20xx〕102號)、《安徽省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皖民社救字〔20xx〕74號)和省民生工程有關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盡力而為、量力而行,不斷完善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織密特困供養對象安全網,守住不發生規模性返貧的底線。
具有我省戶籍的城鄉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時具備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三個條件的,應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
各地特困供養人員基本生活標準與照料護理標準,每年6月份前由市級人民政府公布,7月份執行。
(一)基本生活標準。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按照不低于上年度當地城鄉人均消費性支出的60%、且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確定,就高不就低。基本生活標準包括各級財政補助資金、救助供養對象領取養老服務補貼、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個人財產性收入。市級人民政府于年初公布本地區年度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確定財政補助標準。
(二)照料護理標準。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準按照不低于基本生活標準的10%確定,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特困人員不能自理程度等因素分類分檔確定,體現差異性。到20xx年底,全省城市和農村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員集中供養率均達到60%。
(一)申請及受理程序
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應當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開展線上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
申請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勞動能力、生活來源、財產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的書面聲明,簽署所提供申請材料真實、完整的承諾書,殘疾人還應當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申請人及其法定義務人應當履行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補齊所有規定材料。
(二)審核確認程序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將特困審核確認權限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民政部門加強監督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信息核對等方式,對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實際生活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狀況等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初審意見。
申請人以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調查核實。
調查核實過程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視情組織民主評議,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申請人書面聲明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及調查核實結果的客觀性進行評議。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初審意見及時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公示期為7天。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初審意見連同申請、調查核實等相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公示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重新公示。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全面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調查材料和初審意見,根據初審意見和公示情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隨機抽查核實,并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確認意見。
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申請,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予以確認,建立救助供養檔案,從確認之日下月起給予救助供養待遇,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不符合條件、不予同意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作出決定3個工作日內,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了解掌握轄區內居民的生活情況,發現可能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應當告知其救助供養政策,對因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等原因無法自主申請的,應當主動幫助其申請。
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本人、照料服務人、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調查核實并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準。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工作中發現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應當及時辦理終止救助供養手續。
對擬終止救助供養的特困人員,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其所在村(社區)或者供養服務機構公示。公示期為7天。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作出終止決定并從下月起終止救助供養。對公示有異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組織調查核實,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終止救助供養決定,并重新公示。對決定終止救助供養的,應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終止理由書面告知當事人、村(居)民委員會。
對終止救助供養的原特困人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等其他社會救助條件的,應當按規定及時納入相應救助范圍。
供養對象每年都應進行抽查核實。供養對象實行縣(市、區)、鄉(街道)兩級檔案管理;省、市、縣民政部門建立特困供養對象基礎信息數據庫,縣級民政部門負責基礎信息數據庫的日常管理。
(一)資金來源。各級財政一般預算安排的資金;各級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資金;其他資金。
(二)資金籌措。各市、縣(市、區)結合本地實際統籌中央和省級補助資金,用于特困供養人員基本生活、照料護理、醫療救治、喪葬等支出。有集體經營等收入的地方,可從中安排資金用于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特困供養人員救助供養所需資金統籌列入當地財政預算。
(三)資金管理。特困供養資金實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分散供養人員的特困生活補助資金通過涉農資金“一卡通”發放。集中供養人員生活補助資金由財政部門直接撥付到特困供養機構賬戶。集中供養特困對象個人領取的基礎養老金等,應發給個人用于其零星生活用品購置;特困供養服務機構的經營收入等,可統籌用于機構管理、改善特困老人生活條件;集中供養特困對象的原土地、山(林)地等收入及涉農補助資金,應當在尊重其合法使用、處置個人財產自由的前提下,用于提高集中供養特困對象生活質量。
(一)明確職責分工。省民政廳、省財政廳按照職能分工各負其責。省民政廳負責編制實施內容、制訂管理制度和對實施情況進行督查考核。省財政廳負責安排落實省級財政資金,督促市、縣級財政部門落實補助資金,并對補助資金的管理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二)健全落實機制。市、縣級人民政府是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本地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度制定、資金落實、監督執行等事項,各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能分工履行職責。
(三)強化監督考核。建立健全績效考評機制,加強特困人員救助供養保障范圍、供養標準、動態管理等的監督考核,切實保障特困對象基本生活權益。自覺接受各級人大、政協、紀檢、監察、審計、新聞媒體和群眾監督,對擠占、挪用、套取資金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按規定嚴肅處理。
困難群眾救助幫扶工作方案篇十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把“人民群眾得實惠”的活動要求落到實處,把鄉黨委和村委會的關懷和溫暖送到自然村貧困群眾中去,讓人民群眾感受到田心寨村民委開展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的新氣象,努力構建和諧新農村,促進民生協調發展,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結合鄉黨委學習實踐活動中開展的“轉變作風抓落實、提高服務水平、加快農村發展”主題實踐活動,為幫助貧困弱勢群體解決實際生活困難,確保扶貧幫困工作的長效性和穩定性,特制定本實施方案,具體如下: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開展深入學習科學發展觀活動為契機,以構建和諧社會為核心,以關愛弱勢群體為重點,通過鄉機關各黨支部、部門(單位)、廣大黨員干部的共同參與,進一步完善扶貧幫困工作機制,關心弱勢群體,切實解決農村困難群眾的生產生活問題,努力營造扶貧幫困、團結互助、奉獻愛心的良好社會氛圍,促進新農村“三個文明”建設健康協調發展。
扶貧幫困工作堅持總支黨委統一領導,各支部齊抓共管的領導機制;建立鄉村聯動、社會參與、分工負責、相互配合、長抓不懈的工作機制。
(1)成立“田心寨村民委領導小組”,由黨委書記任組長,各村小組組長為副組長,各村干部負責人為成員,負責田心寨村委會扶貧幫困工作的領導與貫徹落實,對村委會扶貧幫困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2)各自然村成立相應的“扶貧幫困領導小組”,由村黨委書記擔任組長,主要負責本村的扶貧幫困工作,積極主動協助村扶貧幫困領導小組工作,引導貧困戶依托上級部門(單位)幫扶自主創業,支持和幫助貧困戶提高自主創業致富能力,做好幫扶工作的正面宣傳工作,轉變貧困戶等、靠、要的依賴思想。
(一)扶貧幫困機制
在村委會扶貧幫困領導小組的組織領導下,建立總支領導班子、自然村各支部、黨員干部多措并舉的幫扶機制,深入開展“一幫一”和“多幫一”結對工作,采取總支領導班子成員聯系村幫扶、各支部聯系戶幫扶、黨員干部聯系孤寡老人、孤兒幫扶的形式,深入貧困村、困難戶認真了解情況,根據實際情況,解決他們眼前的困難,制定長期有效的脫困措施和幫扶制度,盡力幫助他們解決生活和生活中的實際困難,逐步使“空殼村”集體經濟穩步增長、貧困戶脫貧解困、貧困輟學兒童復學、孤寡老人生活有保障。
(1)總支領導班子成員聯系村幫扶。通過總支領導班子每一位成員聯系一個村,以所聯系村的集體經濟發展與農牧民人均收入增長為幫扶重點,分階段、有步驟的引導扶持村集體經濟發展,幫助解決村民就業問題,促進村民增收,使所聯系村群眾的生活質量和經濟收入有明顯改觀。實現“兩個增長”,即:集體經濟收入增長、農牧民人均收入增長。
(2)對有勞動能力的特困家庭和殘疾人家庭,可根據實際情況,通過資金扶持、技能扶持、就業扶持等多種形式,堅持“輸血”與“造血”相結合、長期幫助與臨時救濟相結合、物質幫助與精神鼓勵相結合,幫助提高生產技能、提供致富信息,幫助解決生產資料,引導和支持其依托旅游脫貧致富。把黨和政府的關懷送到困難群眾家中;對既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自理能力的殘疾人家庭,由村委會出資出力,幫助其改善生活狀況,增強其生活的信心;對有望康復的殘疾人員,要積極開展醫療救助活動,切實保障殘疾人能夠得到及時有效地救助。
(3)黨員干部聯系孤寡老人、孤兒幫扶。通過機關黨員干部與景區孤寡老人、孤兒結對進行救助幫扶,以黨員干部為主體,本著自愿、自覺、主動的原則,可以一位黨員干部或多位黨員干部聯系一名孤寡老人、孤兒,開展“一幫一”或“多幫一”幫扶活動,發動廣大機關黨員干部積極同貧困兒童、孤兒、孤寡老人等弱勢群體結對子,區別不同情況展開幫扶救助活動。對貧困兒童、孤兒,建立長期助學計劃,幫助其順利完成學業;對既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自理能力的孤寡老人,發動黨員干部、群眾出資出力,幫助其改善生活狀況,增強其生活的信心。通過組織和引導機關黨員干部為群眾誠心誠意辦實事、盡心竭力解難事、堅持不懈做好事,切實加強和改進黨員干部作風,樹立起良好的形象。
(二)扶貧幫困工作制度
1、定期走訪制度。村委會領導班子成員、黨員干部每個季度至少定期走訪兩次幫扶聯系點,深入村、戶、點,了解實際情況,認真細致地搞好調查摸底,及時掌握貧困村、困難家庭、孤寡老人、孤兒情況,做好基礎性服務工作。
2、幫困協調制度。在全面了解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幫助結對村、家庭及孤寡老人、孤兒認真分析貧困主要原因,理清扶貧幫困工作思路,根據實際及時采取扶貧幫困措施,并及
時向扶貧幫困小組匯報情況,村委會領導班子成員、各支部廣大黨員干部相互協調,積極爭取和利用國家扶貧開發政策及民政救助政策等通過多種渠道幫助貧困家庭及孤寡老人、孤兒,從根本上解決貧困家庭的實際困難。
3、工作例會制度。扶貧幫困工作要納入村委會領導班子、各支部工作的重要議程,每半年召開一次例會,研究分析所聯系貧困村、困難戶、孤寡老人、孤兒的生產生活狀況,審核扶貧幫困對象及資金補助的金額,安排部署扶貧幫困工作,遇到重大事項要隨時召開緊急會議。
4、長效管理制度。扶貧幫困要改變以往單一的階段性或節日性捐助形式,要由“輸血型”向“造血型”轉變,引導和幫助幫扶對象逐步提高生產自救能力,形成一個長效、穩定的脫貧機制,使扶貧幫困工作逐漸走向制度化、經常化、社會化。
(三)扶貧工作措施
村委會扶貧幫困工作是一項長期的工作任務,搞好扶貧幫困工作,要采取多種措施,提高社會救助水平,有力保障貧困人群的生活。
(1)加快發展村集體經濟。貧困村聯系幫扶工作要始終把發展村集體經濟作為首要任務來抓,強化發展意識,要依托旅游發展,支持和鼓勵農牧民開展特色產品種養殖、種植,幫助村黨支部提高市場經營能力,鼓勵村黨支部牽頭成立各種農民合作產業協會,加快發展村集體經濟,更好帶領農民脫貧致富。
(2)建立就業救助機制。幫助困難家庭人員提高技能,促進就業與再就業。村委會各支部要充分整合各類資源,切實解決所幫扶對象的困難。一是增強綜合素質。要把提高貧困人群技能和文化素質作為重要突破口,按照“實際、實用、實效“的原則,廣泛組織開展免費的崗位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使他們掌握一技之長,乃至多種技能,幫助貧困群眾轉變就業觀念,提高他們的綜合素質,增強貧困人群的自我發展能力,增強其就業競爭力。二是要積極協調,深入各自然村宣傳發動,充分發揮牽線搭橋作用,為貧困人群提供更多的就業信息,推動貧困人群的就業再就業工作。三是鼓勵自主創業,各支部要積極主動為有創業愿望的困難群眾提供創業信息,并積極與有關部門協調,落實各項優惠措施,加大對困難群體自主創業的幫扶力度。
(3)實施生活救助機制。各支部要最大限度地解決所幫扶對象生活救助問題,扶貧幫困小組要主動與農戶溝通協調,盡可能的把家庭人均生活標準低于當年最低生活標準的困難群眾都納入低保范圍,做到應保盡保。
(一)統一思想,高度重視
扶貧幫困工作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黨員干部受教育、科學發展上水平、長治久安固根基、人民群眾得實惠”總體要求的重要舉措之一,開展好這項工作對于維護景區發展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景區領導班子、機關各部門(單位)、全體黨員干部要從講政治的高度提高對這項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周密安排,把落實扶貧幫困工作的各項任務作為一項長期的戰略任務,真抓實干,把扶貧幫困工作落到實處。
(二)明確責任,落實措施
一是景區政治部、社會事業管理局、林業局、農牧水利局等部門要聯合組織為有勞動能力的貧困對象積極提供有針對性、實用性的就業技能培訓,機關各部門(單位)及黨員干部要針對聯系幫扶對象,幫助他們轉變就業觀念,提高就業競爭力;同時要主動積極協調多方面提供就業機會,及時為貧困對象提供就業信息;二是景區社會事業管理局要建立貧困對象檔案,將貧困對象的管理工作納入社會事業工作重點工作,及時動態掌握貧困對象人數及相關情況;三是景區共青團要發揮職能優勢,協助扶貧幫困小組,積極開展扶貧幫困活動,在青年團員中開展對貧困對象進行文化教育和技術輔導志愿服務活動,倡導景區廣大共青團員為貧困對象提供學習、生活、工作上的幫助;四是景區機關各部門(單位)要加大宣傳力度,加強對扶貧幫困工作的宣傳報道,努力在社會上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范圍,擴大扶貧幫困工作的影響面,號召全社會都來關心、支持弱勢群體。
(三)真抓實干,講求實效
景區扶貧幫困工作涉及面廣,任務繁重,各部門(單位)及廣大黨員干部要在工作中想實招,辦實事,求實效,針對本部門(單位)本人聯系幫扶對象的實際情況,進一步研究制定相關措施和辦法,明確目標,落實責任,從切實解決貧困人口的生活、工作、學習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入手,真正使扶貧幫困工作取得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