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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定點零售藥店醫保藥品管理制度(十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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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定點零售藥店醫保藥品管理制度(十一篇)
時間:2023-06-12 14:42:58     小編:zdfb

無論是身處學校還是步入社會,大家都嘗試過寫作吧,借助寫作也可以提高我們的語言組織能力。大家想知道怎么樣才能寫一篇比較優質的范文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優質范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定點零售藥店醫保藥品管理制度篇一

一、在店堂內醒目處懸掛“醫療定點零售藥店”標牌和江蘇省醫療零售企業統一“綠十字”標識。在店堂內顯著位置懸掛統一制作的“醫療保險政策宣傳框”,設立了醫保意見箱和投訴箱,公布了醫保監督電話。

二、在店堂顯著位置懸掛《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以及從業人員的執業證明。

三、我店已通過省藥監局《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認證,并按要求建立健全了藥品質量管理領導小組,制定了質量管理制度以及各類管理人員、營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制度和定期健康檢查制度,并建立與此相配套的檔案資料。

四、努力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藥師(質量負責人)堅持在職在崗,為群眾選藥、購藥提供健康咨詢服務,營業人員儀表端莊,熱情接待顧客,讓他們買到安全、放心的藥品,使醫保定點藥店成為面向社會的文明窗口。

五、自覺遏制、杜絕“以藥換藥”、“以物代藥”等不正之風,規范醫保定點經營行為,全年未發生違紀違法經營現象。

六、我藥店未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營柜臺、發票。銷售處方藥時憑處方銷售,且經本店藥師審核后方可調配和銷售,同時審核、調配、銷售人員均在處方上簽字,處方按規定保存備查。

七、嚴格執行國家、省、市藥品銷售價格,參保人員購藥時,無論選擇何種支付方式,我店均實行同價。

八、尊重和服從市社保管理機構的領導,每次均能準時出席社保組織的學習和召開的會議,并及時將上級精神貫徹傳達到每一個員工,保證會議精神的落實。

綜上所述,20__年,我店在市社保處的正確領導監督下,醫保定點工作取得一點成績,但距要求還須繼續認真做好。20__年,我店將不辜負上級的希望,抓好藥品質量,杜絕假冒偽劣藥品和不正之風,做好參保人員藥品的供應工作,為我市醫療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作出更大的貢獻。

定點零售藥店醫保藥品管理制度篇二

甲方(送修方):

乙方(承修方):

一、為規范機動車輛維修工作,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訂立本協議,以便共同遵守。

二、甲方責任及義務

1、甲方選定乙方作為其所選車輛的定點維修單位。

2、甲方車輛需在乙方維修時,憑甲方公司授權人簽字或蓋章的“維修單”(授權人如有變化,請立即通知乙方進行更改并備案)。準確向乙方申報維修項目,積極配合乙方對送修車輛進行檢測。

3、按照國家交通部制訂的汽車維修保養周期,定期到乙方進行檢測。

4、定點車輛駕駛員應正常操作規范駕駛,行駛中發現異常,如水溫高和油警告燈亮等,應立即停車,通知乙方處理。

5、接受乙方定期質量跟蹤回訪。

三、乙方責任及義務

1、為甲方車輛建立詳細的車輛檔案及維修檔案。

2、為甲方的維修車輛提供原廠配件,保證所有零配件是符合國標準。在不影響行駛安全的情況下,經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使用原廠之外其它專業廠家生產的配件或拆車件。

3、對送修車輛應保證質量,按時完工,在維修過程中如發現其它故障需增加維修項目而延長維修期限時,應及時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作業。

4、守法經營,按章辦事,遵循誠實守信原則,認真做好車輛維修任務,杜絕不良行為、維護甲方的權益。

5、甲方車輛在市區內拋錨,乙方必須及時派人作急診流動服務及道路救援等服務。

6、乙方提供上門接送報修車服務。

四、甲方的權利

1、甲方有權對乙方的生產情況進行監督。

2、對竣工車輛,甲方如發現有不合格,有權要求乙方無償及時返工。

五、乙方的權利

1、乙方有權拒絕甲方提出的除維修服務及乙方承諾外的其他要求。

2、如因甲方拖欠維修費而造成的維修項目不按時完工,其責任由甲方負責。

六、服務范圍

車輛大修、各級維護、小修、中修、車輛年檢和其他有關汽車維修的服務項目及交通事故車輛維修。

七、送修手續

1送修車輛時,甲方經辦人必須按照要求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以下簡稱“維修單”)。維修單上應填寫清楚送修車輛的品牌型號、車輛牌照號、累計行駛里程、維修項目,經甲方經辦人簽字后交乙方,乙方憑此單確認項目的接修。

2乙方在維修過程中發現其他(維修計劃以外)的故障,必須及時將情況反映給甲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繼續修理。

3對甲方車輛乙方應以修復為主,能不更換的零部件盡量不予更換,確實不能修復或修復不經濟的零部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換。

八、維修費用

1維修費用應包括:工時費、材料費和稅金。

2工時費包括小修、大修項目收取工時費的標準。

3材料費即材料價格,在乙方開具的正式維修發票中須單獨列出。

九、竣工車輛交接手續

1乙方維修車輛結束后,須填寫“車輛維修結算單”(以下簡稱“結算清單”),認真填寫車輛維修的具體部位和消耗的材料、部件、計價情況、工時費及質量保證期,交甲方經辦人審核簽字。此單多聯復寫備查。

2甲方應仔細檢查竣工車輛,如維修結果符合送修要求、維修費計算合理,甲方經辦人應在“結算清單”上簽字認可;如果修理結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維修費用計算不合理,或發現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甲方應以書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存在的問題,如乙方不能給予令人信服的答復,甲方可報請法定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3修車更換下來的舊件應退還甲方。

4乙方在向甲方交接竣工車輛時,應將“結算清單”聯和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明一同交甲方。

十、結算方式

1本合同以人民幣結算。

2乙方憑下列單據與甲方直接結算:

(1)正式發票;

(2)有甲方驗收人員簽章的“結算清單”。

13付款。

13.1、每月30日為當月截止日期,乙方應于次月5日前將全部結算清單(并打印總報表)和汽車維修專用發票交由甲方經辦人核對后簽名,后由甲方財務部門審核后辦理付款手續。

13.2或者經雙方協商金額達到一定數額后統一開發票經甲方經辦人核對后簽名,后由甲方財務部門審核后辦理付款手續。

十一、質量保證

1在甲、乙雙方約定的質量保證里程和時間內,因維修質量造成的機械事故和經濟損失,由乙方全部負責。

2乙方應對維修合格出廠的車輛提供質量保證。

3乙方應保證維修所用材料是未使用過的原廠生產的合格正品(如確需使用付廠產品或舊拆車件的,須經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完全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和性能的要求。乙方應保證使用的配件材料在正確安裝、正常使用和保養條件下,在其使用壽命期內具有滿意的性能。維修車輛移交甲方后,在質量保證期內,乙方應對由于維修技術、工藝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發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負責,費用由乙方負擔。根據法定檢驗機構的檢驗結果或在質量保證期內,如果證明維修是有缺陷的,包括潛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等,甲方將以書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證下的索賠。

4如果乙方在收到索賠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服務承諾約定的時間內沒有采取措施,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但風險和費用將由乙方承擔。

十二、索賠

1甲方有權根據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車輛維修質量檢驗報告向乙方提出索賠。2在合同規定的質量保證期內,如果乙方對甲方提出的索賠負有責任,乙方應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任一種或多種方式解決索賠事宜:

(1)乙方同意免收該次維修的維修費用,并承擔由此發生的一些損失和費用。

(2)乙方必須用符合合同規定的規格、質量和性能要求的全新的原裝合格品免費予以更換。同時,乙方應按合同規定,對修補或更換件相應延長質量保證期。

(3)質量保證期內,車輛如發生故障時,甲方車輛駕駛員應及時進行補救,避免損失擴大,如未采取措施,乙方可以僅對初步損失進行賠償。

3如果在甲方發出索賠通知后5天內,乙方未作答復,上述索賠應視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發出索賠通知后10天內,按照合同規定的任何一種方法解決索賠事宜,甲方將從乙方的履約保證金中扣回索賠金額(不足部分乙方需用現金補足)或用法律手段解決索賠事宜。

十四、爭議解決

在執行本合同中所發生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甲乙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的辦法進行解決,如解決不了,則應申請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十五、違約終止合同

1在本合同執行過程中,甲方將定期或不定期的對乙方執行合同的情況進行檢查,如有下列情況發生,甲方可向乙方發出終止合同的書面通知書:

(1)經乙方維修出廠的車輛存在質量問題達5次的;

(2)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將送修車輛交由其他維修廠家修理的;

(3)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使用非原廠生產的零部件用于送修車輛的;

(4)無論在任何情況下,乙方以舊件換取送修車輛零部件的;

(5)因乙方維修質量問題,導致送修車輛出現事故造成重大損失的;

2乙方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向甲方經辦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一經發現,甲方可立即全面終止合同,同時提請有關部門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3甲方未按規定與乙方結算的,乙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并向甲方追究經濟賠償。

十九、.合同的有效期

本合同的有效期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十、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應在甲乙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

3如需修改或補充合同內容,應經甲方、乙方協商,共同簽署書面修改或補充協議。該協議將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4除甲方事先書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轉讓或全部轉讓其應履行的合同義務。甲方(單位蓋章):乙方(單位蓋章):

代表人: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定點零售藥店醫保藥品管理制度篇三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以下車輛維修服務條款:

1、甲方核定好車輛明細名單作為合同附件交予乙方,乙方為甲方核定好的車輛提供維修服務和零配件供應服務并辦理相關手續,甲方對以上服務行為給予認可并承擔償還責任。

2、甲方更改車輛明細必須及時通知乙方,如因甲方未及時通知乙方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全部承擔。

1、乙方收到甲方送修車輛后根據乙方送修人員的送修單開具派工單,并由甲方送修人員簽字認可。乙方根據派工單上所開具維修工項進行維修。

2、單次維修價格在人民幣5000元或以上時,乙方應及時對送修車輛進行細致檢查,并根據該車情況列出維修項目、需更換的配件、維修時間、維修費用。由甲方委托代理人確認后方可進行維修;

3、在維修過程中,乙方如發現其它故障需增加維修項目、費用或延長維修時間的,應及時通知甲方。甲方在1個工作日內應予以答復,逾期則視為同意。

1、人工費指每車每項目每次的收費,單價為人工費:_25_元/工時(由市物價局核準)。

2、材料費指維修所使用的配件費用的合計;

3、施救費:每公里3元乘以來回里程數,外出施救費最低100元/次。

四、乙方必須保證車輛維修的質量。維修車輛出廠前,乙方必須進行質量檢定。在保修期內,因維修質量造成的相應配件費用及工時費用,由乙方負責。維修出廠車輛的質量保證里程為:

a、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兩萬公里或者一百日。

b、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五千公里或者三十日。

c、一級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兩二千公里或者十日。

1、乙方維修好車輛時應及時通知車主單位,在移交已維修好的車輛時將"結算單"一并交予車主單位;

2、車主單位應仔細檢查已維修好的車輛,如發現問題應立即向乙方提出,如無異議的,應及時辦妥車輛的移交手續并由甲方送修人員在"結算單"上簽字認可,甲方對以上服務行為給予認可并承擔償還責任。

3、乙方給予甲方10000元信譽額度,在此額度內,甲方車輛維修完成后可由送修人員簽字掛賬,超過信譽額度后甲方必須及時結算,否則乙方保留采取留置措施的權利。

4、甲方在收到"結算單"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核算,結算時間為每月一次,每月30日前結清當月維修及配件費用。

1、有權獲得優先服務;

2、對經乙方已維修出廠的車輛,發現質量不合格或與"結算單"項目不符,有權要求乙方無償返工,直至符合要求為止;

1、必須按時接收已維修好的車輛并由委托代理人辦理相關手續;

2、必須按時支付車輛維修費用;

3、監督乙方按合同要求和乙方的承諾提供服務。

1、優先為車主單位的送修車輛提供維修服務;

2、必須按約定的時間完成維修工作;

3、保證送修期間車輛的安全保管;

4、按本合同的規定,保證維修質量;

5、保證所用配件是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全新原廠配件,不得以次充好、以舊充新或隨意更換汽車配件;

6、已維修好的車輛,應正確填寫"結算單",注明完成時間、維修材料費用及工時費用和管理費;

1、甲方應依本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支付維修及配件費用。如逾期償付,則按欠付費用總額每日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

2、乙方維修車輛完工后應及時書面通知甲方接收,車主單位應在接到通知后2日內接收車輛。逾期則以每車每日壹佰元的標準向乙方支付保管費;

3、乙方未按其與送修單位約定的期限完成維修工作,每逾期一天,則乙方按每車每日壹佰元賠償甲方。以上款項甲方可從應支付給乙方的維修費中扣減;

4、乙方在維修期間丟失或損毀送修車輛的,乙方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5、如因出現維修質量問題,乙方除無償返工之外,并賠償因此而造成相應經濟損失;

本合同有效期自二○一四年五月一日起至二○一五年四月三十日止。合同期滿后,經雙方友好協商,可適當延期,期限由雙方商定,并簽訂補充合同。

1、合同履行期間,經甲乙雙方協商,可對本合同條款進行修改或補充;

2、如雙方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簽定時間:簽定時間:

定點零售藥店醫保藥品管理制度篇四

1、大藥房所經營的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藥品質量標準,不銷售假劣藥品。

2、所有購進藥品只能從擁有合法經營(生產)資格的企業購進,不準從非法藥商,藥販購進。購進業務由質管員審查、負責人審核批準執行。

3、嚴把購進藥品驗收關,每個進入大藥房的藥品必須經質量驗收員驗收簽字后方可上柜上架銷售。

4、嚴把在柜、在架陳列的藥品質量養護檢查關,質量養護員每月底對在柜、在架藥品進行一次全面的外觀質量檢查,對發現有質量疑問或有質量問題的藥品應停止銷售并及時報告質量管理員復查處理。

認真執行國家物價政策,根據藥品購進成本、市場調查價格,合理制定價格,實行明碼標價,公平交易,做到現款購藥與參保人員刷卡購藥價格一致。積極組織貨源,盡量滿足參保人員的用藥需求,發現斷缺藥品及時補充,確保藥品供應及時。

工作人員應按時上下班,堅守工作崗位,統一著裝,微笑服務,熱情接待顧客,對顧客提出的問題耐心解答,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和顧客爭吵,做到文明服務。

嚴格實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標準,做好藥品分類管理工作,做到藥品與非藥品、內服藥與外用藥、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易串味藥品分開陳列;做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的銷售管理工作,處方藥應嚴格執行憑醫師處方銷售,并做好審核,調配工作和處方保存工作;非處方藥應正確合理的向顧客介紹藥品性能、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嚴格執行醫保基本藥品目錄的品種范圍,不在醫保范圍之內的營養保健品不得刷卡購藥。做好參保人員購藥和分類臺帳,職工每次刷卡購藥應有購藥清單,結余金額清楚,每月及時向醫保局報醫保定藥房應不斷加強對員工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提高員工的自身素質和業務水平,定期對員工進行職業道德和禮儀的培訓,科學合理的指導用藥,盡量減輕病患者的經濟負擔。

1、定點藥房不得對參保人員直接或變相銷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妝品等。

2、不得為參保人員套取現金等違規行為。

定點零售藥店醫保藥品管理制度篇五

認真執行勞動保障,藥監,物價等行政部門的相關政策規定,按時某某、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簽定醫療保險定點服務協議,嚴格按協議規定履行相應權利和義務。

定點零售藥房主要負責人全面醫療保險管理工作,并明確一名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醫療保險各項管理和協調工作。

建立健全藥品管理制度,建立藥品電腦進、銷、存管理系統,規范配藥行為。認真核對醫療保險卡,主動提醒告知參保人員ic卡設置密碼,確保持卡安全。有效杜絕冒名持卡購藥。

嚴格執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規定。調配處方藥要嚴格按照審方、配方、復核等程序進行。由藥師及調配員雙人復核簽章方可發藥,并保存處方兩年以上。非處方藥在藥師指導下配售。要盡量提供有適應方法的小藥裝藥品,以方便參保人員購藥。

收銀人員應規范電腦操作,嚴格按照醫保規定操作,不準以物代藥,不準以醫保卡套取現金,嚴格執行特殊病種門診管理規定要求,確保對癥用藥,留存購藥電腦小票,認真做好并及時接收各類信息數據,做好記錄準時上報。保證醫療費用結算及時準確。

定點藥房要遵守職業道德,優化服務,不得以醫療保險定點藥店民義進行廣告宣傳,不得以現金,禮券及商品等形式進行促銷活動。

嚴格遵守藥品管理規定,不出售假冒偽劣,過期失效藥品,杜絕搭車配藥,以藥易藥等違規行為。

加強發票管理,主動為購藥人員提供出具專用票據,嚴禁多開,虛開發票等違規行為。

加強醫療保險政策宣傳,解釋,正確及時處理參保病人的投訴,努力化解矛盾。

凡違反本制度者,將視情節輕重進行處罰,并追究其經濟,行政,法律責任。

定點零售藥店醫保藥品管理制度篇六

一年來,在市醫保局的大力支持下,在上級主管部門的直接關懷下,我院在保證來院就診的參保人員更好地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促進社會保障及衛生事業的發展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

一年來,我院始終堅持按照《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和《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為就醫患者提供了規范、有效的基本醫療保險服務。

我院自建院以來,一直提倡優質服務,方便參保人員就醫;嚴格執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各項醫保法律法規,以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公民的健康服務為宗旨在醒目位置懸掛醫療保險定點標識牌;在醫療保險局的正確領導及指導下就,建立健全了各項規章制度及組織機構,成立了以為組長、為副組長的領導小組,并指定為專職管理人員;同時建立了與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制度相適應的醫院內部管理制度和措施;如基本醫療保險轉診制度、住院流程、醫療保險工作制度、收費票據管理制度、門診制度;公布投訴電話、醫保就醫流程和各項收費標準,并在年初做好年度計劃和年終做好年度工作總結;高度重視上級領導部門組織的各項醫保會議,做到不缺席、不遲到、早退,認真對待醫保局布置的各項任務,并按時報送各項數據、報表。

一是入院方面,嚴格對入院人員進行仔細的身份驗證,堅決杜絕冒名頂替現象,住院期間主動核實是否存在掛床住院現象,做到發現一起制止一起。

二是針對病情,做出合理的診療方案,充分為患者考慮,不延長或縮短患者的住院時間,不分解服務次數,不分解收費,出院帶藥按照規定劑量執行。

三是在特殊檢查治療方面,我院要求醫生要針對不同病人的不同病情,做出合理的診療方案,如有需要進行特殊檢查治療,需認真、仔細、真實填寫申請單,并嚴格按照程序辦理。不得出現違規和亂收費現象。

四是對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并提供費用明細清單。嚴格執行藥品目錄的規定范圍不擅自擴大或縮小藥品的使用范圍,對就診人員要求需用目錄外藥品、診療項目,事先要征求參保人員同意。

我院在日常管理方面,一直本著對患者提供優質的服務為宗旨,方便參保人員和患者就醫;平時嚴格執行診療護理常規,認真落實首診醫師責任制度及各項責任制度,強調病歷診斷記錄完整,對醫生開出的處方和病歷有專職人員進行整理歸檔;定期組織醫生進行業務和職業道德培訓,做到對病人負責從病人角度出發,不濫檢查、濫用藥,針對病人病情,進行合理檢查治療、合理用藥;對就診人員進行仔細的身份驗證,杜絕冒名頂替就診現象;對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并對病人提供費用明細清單。嚴格執行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規定,嚴格執行醫保用藥審批制度。在參保人員住院治療方面:

一是嚴格執行診療護理常規和技術操作規程,認真落實首診醫師責任制度、三級醫師查房制度、交接班制度、疑難危重病歷討論制度、病歷書寫制度、會診制度、手術分級管理制度。完善醫療質量管理控制體系。

二是各種單據填寫完整、清楚、真實、準確,醫囑及各項檢查、收費記錄完整、清楚無涂改,并向病人提供住院費用清單,認真執行自愿項目告知制度,做到不強迫。

三是嚴格按照醫療保險標準,將個人負擔費用嚴格控制在30%以內,超醫保范圍的費用嚴格控制在15%內。

同時也關注本院職工的醫療保險情況,按時按量給本院職工繳納養老、醫療及各種保險,從未發生拖欠情況。

在這一年的工作中,我院取得了優異的成績,但是也存在不少問題。在今后的工作中,需要嚴把關,認真總結總結工作經驗,不斷完善各項制度,認真處理好機制與服務的關系,規范各項流程,努力更多更好地為患者及參保人員服務,力爭把我院的醫保工作推向一個新的高度,為全市醫保工作順利開展做出貢獻。

定點零售藥店醫保藥品管理制度篇七

?根據《省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桶井鄉和營盤鄉定點幫扶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單位高度重視,按照2021年度定點幫扶要求,認真組織學習、深入一線調研、制定工作方案、逐項抓好落實,聚焦桶井鄉扎實開展幫扶工作,現將相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是及時傳達省廳關于省文化和旅游扶貧暨定點幫扶工作推進會精神,并就貫徹落實相關精神作出安排部署。強調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視定點幫扶工作,不折不扣做好分解的工作任務。二是深入幫扶點開展調研,詳細了解桶井鄉脫貧攻堅、文化藝術資源、文旅融合等相關情況,梳理群眾需要解決的實事、難事,結合我單位特色和優勢制定幫扶工作計劃,形成具體幫扶方案。

結合調研情況,依托我單位在桶井鄉春暉鄉愁苑掛牌的“省鄉村文化振興(桶井)研創基地”,切實推進相關定點幫扶實事:

一是圍繞脫貧攻堅感人事跡創作小戲小品。我單位充分發揮藝術創作專業優勢,組織編劇骨干前往幫扶點收集素材,與桶井鄉扶貧隊員以及桶井鄉群眾廣泛開展交流,進行深入訪談。圍繞桶井鄉脫貧攻堅先進事跡、精彩故事潛心創作謳歌脫貧攻堅感人精神、激發脫貧攻堅正能量的小戲劇本。

二是開展文化扶貧實踐課題研究。立足我單位近年來開展應用對策研究的良好基礎,組織業務骨干與駐村幫扶隊員共同開展重點委托課題《桶井扶貧的實踐探索》。通過聚焦桶井鄉進行調研、采訪、座談,深度總結提煉桶井鄉扶貧的成功經驗和模式,針對存在問題,提出推進該鄉扶貧的對策建議,為全鄉和更大范圍決戰決勝脫貧攻堅提供參考借鑒,目前該課題研究報告已完成。

三是挖掘梳理桶井鄉代表性民族民間文化藝術事象。結合我單位職能優勢,抽調精干力量深入桶井鄉幫助梳理代表性民族民間文化藝術事象。一方面進行民族民間文化藝術資源摸底,對地方文化藝術工作者、民間文化藝術愛好者進行田野調查方式方法的指導培訓,并結合點上調查、深度訪談、交流座談等形式,深入了解全鄉民間故事、民間技藝(刺繡、儺戲)、民間音樂(烏江號子)等文化藝術資源情況。另一方面,展開民族民間文化藝術資源的收集整理。搭建了民間文學、傳統音樂(儺戲、花燈、舞蹈等)、傳統美術(傳統工藝)三個工作組進行民族民間文化藝術資料的收集整理。目前相關資料已進入統稿階段,后期擬成書出版。

四是指導拍攝桶井鄉山水人文專題片。為推動桶井鄉山水人文方面的宣傳,提升桶井鄉的知名度和美譽度,我單位抽調精干力量多次赴該鄉指導專題片拍攝。積極協調搭建拍攝團隊,幫助撰寫拍攝提綱和專題片解說詞,組織了新灘、望江亭、鄉愁園、土家村寨等處的場景布置、景點拍攝及相關后勤工作。目前該專題片已完成后期剪輯制作,并在桶井鄉舉辦的豐收節進行播放。

以脫貧攻堅為統攬,將扶貧工作和我單位業務及黨建工作緊密結合,不斷豐富幫扶形式。一是按照上級安排部署,先后派遣兩名職工常駐桶井鄉開展定點幫扶工作。二是結合黨支部“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前往一線關心慰問扶貧隊員,幫助解決困難和問題;深入桶井鄉場壩村油家渡組入戶慰問“結對幫扶”貧困戶,參加“桶井鄉脫貧攻堅募捐活動”等。

定點零售藥店醫保藥品管理制度篇八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廣大參保人員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應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權責明晰、動態平衡的原則,加強醫療保障精細化管理,發揮零售藥店市場活力,為參保人員提供適宜的藥品服務。

第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零售藥店定點管理政策,在定點申請、專業評估、協商談判、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協議解除等環節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監督。經辦機構負責確定定點零售藥店,并與定點零售藥店簽訂醫療保障服務協議(以下簡稱“醫保協議”),提供經辦服務,開展醫保協議管理、考核等。定點零售藥店應當遵守醫療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

第二章定點零售藥店的確定

第四條統籌地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公眾健康需求、管理服務需要、醫療保障基金收支、參保人員用藥需求等確定本統籌地區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源配置。

第五條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零售藥店均可申請醫療保障定點:

(一)在注冊地址正式經營至少3個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具有藥學、臨床藥學、中藥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藥師,且注冊地在該零售藥店所在地,藥師須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三)至少有2名熟悉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規定的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負責管理醫保費用,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四)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開展藥品分類分區管理,并對所售藥品設立明確的醫保用藥標識;

(五)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保藥品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醫保人員管理制度、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和醫保費用結算制度;

(六)具備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統技術和接口標準,實現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為參保人員提供直接聯網結算,建立醫保藥品等基礎數據庫,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醫保編碼;

(七)符合法律法規和省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零售藥店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醫療保障定點申請,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點零售藥店申請表;

(二)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相關證書及其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醫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五)與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文本;

(六)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相關材料;

(七)納入定點后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預測性分析報告;

(八)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按相關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零售藥店提出定點申請,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即時受理。對申請材料內容不全的,經辦機構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零售藥店補充。

第八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組織評估小組或委托符合規定的第三方機構,以書面、現場等形式開展評估。評估小組成員由醫療保障、醫藥衛生、財務管理、信息技術等專業人員構成。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評估時間不超過3個月,零售藥店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評估期限。評估內容包括:

(一)核查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

(二)核查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勞動合同;

(三)核查醫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

(四)核查與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

(五)核查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是否具備開展直接聯網結算的條件;

(六)核查醫保藥品標識。

評估結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將評估結果報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對于評估合格的,納入擬簽訂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名單向社會公示。對于評估不合格的應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議。自結果告知送達之日起,整改3個月后可再次組織評估,評估仍不合格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在本辦法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評估細則。

第九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評估合格的零售藥店協商談判,達成一致的,雙方自愿簽訂醫保協議。原則上由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零售藥店簽訂醫保協議并向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醫保協議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簽訂醫保協議的雙方應當嚴格執行醫保協議約定。醫保協議期限一般為1年。

第十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向社會公布簽訂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信息,包括名稱、地址等,供參保人員選擇。

第十一條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點申請: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責任的;

(二)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定點,自發現之日起未滿3年的;

(三)因違法違規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3年或已滿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法律責任的;

(四)因嚴重違反醫保協議約定而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1年或已滿1年但未完全履行違約責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曾因嚴重違法違規導致原定點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定點零售藥店運行管理

第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具有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后獲得醫保結算費用,對經辦機構履約情況進行監督,對完善醫療保障政策提出意見建議等權利。

第十三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咨詢、用藥安全、醫保藥品銷售、醫保費用結算等服務。符合規定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可以申請納入門診慢性病、特殊病購藥定點機構,相關規定由統籌地區醫療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經辦機構不予支付的費用、定點零售藥店按醫保協議約定被扣除的質量保證金及其支付的違約金等,定點零售藥店不得作為醫保欠費處理。

第十四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嚴格執行醫保支付政策。鼓勵在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平臺上采購藥品,并真實記錄“進、銷、存”情況。

第十五條定點零售藥店要按照公平、合理、誠實信用和質價相符的原則制定價格,遵守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藥品價格政策。

第十六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憑處方銷售醫保目錄內處方藥,藥師應當對處方進行審核、簽字后調劑配發藥品。外配處方必須由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有醫師簽章。定點零售藥店可憑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電子外配處方銷售藥品。

第十七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組織醫保管理人員參加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經辦機構組織的宣傳和培訓。

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組織開展醫療保障基金相關制度、政策的培訓,定期檢查本單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及時糾正醫療保障基金使用不規范的行為。

第十八條定點零售藥店在顯著位置懸掛統一格式的定點零售藥店標識。

第十九條定點零售藥店應按要求及時如實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上傳參保人員購買藥品的品種、規格、價格及費用信息,定期向經辦機構上報醫保目錄內藥品的“進、銷、存”數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配合經辦機構開展醫保費用審核、稽核檢查、績效考核等工作,接受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按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定點零售藥店提供藥品服務時應核對參保人員有效身份憑證,做到人證相符。特殊情況下為他人代購藥品的應出示本人和被代購人身份證。為參保人員提供醫保藥品費用直接結算單據和相關資料,參保人員或購藥人應在購藥清單上簽字確認。憑外配處方購藥的,應核驗處方使用人與參保人員身份是否一致。

第二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應將參保人員醫保目錄內藥品外配處方、購藥清單等保存2年,以備醫療保障部門核查。

第二十三條定點零售藥店應做好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定點零售藥店重新安裝信息系統時,應當保持信息系統技術接口標準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并按規定及時全面準確向醫保信息系統傳送醫保結算和審核所需的有關數據。

第四章經辦管理服務

第二十四條經辦機構有權掌握定點零售藥店的運行管理情況,從定點零售藥店獲得醫保費用稽查審核、績效考核和財務記賬等所需要的信息數據等資料。

第二十五條經辦機構應當完善定點申請、組織評估、協議簽訂、協議履行、協議變更和解除等流程管理,制定經辦規程,為定點零售藥店和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經辦服務。

第二十六條經辦機構應做好對定點零售藥店醫療保障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傳培訓,提供醫療保障咨詢、查詢服務。

第二十七條經辦機構應當落實醫保支付政策,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對定點零售藥店醫保費用的審核、結算、撥付、稽核等崗位責任及風險防控機制。完善重大醫保藥品費用支出集體決策制度。

第二十九條經辦機構應當加強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過智能審核、實時監控、現場檢查等方式及時審核醫保藥品費用。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審核,按醫保協議約定及時足額向定點零售藥店撥付醫保費用。原則上,應當在定點零售藥店申報后30個工作日內撥付符合規定的醫保費用。

第三十條定點零售藥店經審查核實的違規醫保費用,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條經辦機構應當依法依規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藥品費用。

參保人員應憑本人參保有效身份憑證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憑證給他人,不得套取醫療保障基金。在非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藥品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條經辦機構向社會公開醫保信息系統數據集和接口標準。定點零售藥店自主選擇與醫保對接的有關信息系統的運行和維護供應商。經辦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任何費用及指定供應商。

第三十三條經辦機構應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確保醫療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四條經辦機構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對定點零售藥店開展績效考核,建立動態管理機制。考核結果與年終清算、質量保證金退還、醫保協議續簽等掛鉤。績效考核辦法由國家醫療保障部門制定,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可制定具體考核細則,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經辦機構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約定情形的,可按醫保協議約定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

(一)約談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

(二)暫停結算、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醫保費用;

(三)要求定點零售藥店按照醫保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

(四)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

第三十六條經辦機構違反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有權要求糾正或者提請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約定的,可視情節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約談主要負責人、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定點零售藥店的動態管理

第三十七條定點零售藥店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注冊地址和藥品經營范圍等重要信息發生變更的,應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變更申請,其他一般信息變更應及時書面告知。

第三十八條續簽應由定點零售藥店于醫保協議期滿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或由經辦機構統一組織。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就醫保協議續簽事宜進行協商談判,雙方根據醫保協議履行情況和績效考核情況等決定是否續簽。協商一致的,可續簽醫保協議;未達成一致的,醫保協議解除。

第三十九條醫保協議中止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暫停履行醫保協議約定,中止期間發生的醫保費用不予結算。中止期結束,未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可繼續履行;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終止。

定點零售藥店可提出中止醫保協議申請,經經辦機構同意,可以中止醫保協議但中止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180日,定點零售藥店在醫保協議中止超過180日仍未提出繼續履行醫保協議申請的,原則上醫保協議自動終止。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中止醫保協議:

(一)根據日常檢查和績效考核,發現對醫療保障基金安全和參保人員權益可能造成重大風險的;

(二)未按規定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提供有關數據或提供數據不真實的;

(三)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中止醫保協議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醫保協議解除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之間的醫保協議解除,協議關系不再存續,醫保協議解除后產生的醫藥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再結算。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解除醫保協議,并向社會公布解除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名單:

(一)醫保協議有效期內累計2次及以上被中止醫保協議或中止醫保協議期間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發生重大藥品質量安全事件的;

(三)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定點的;

(四)以偽造、變造醫保藥品“進、銷、存”票據和賬目、偽造處方或參保人員費用清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五)將非醫保藥品或其他商品串換成醫保藥品,倒賣醫保藥品或套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六)為非定點零售藥店、中止醫保協議期間的定點零售藥店或其他機構進行醫保費用結算的;

(七)將醫保結算設備轉借或贈與他人,改變使用場地的;

(八)拒絕、阻撓或不配合經辦機構開展智能審核、績效考核等,情節惡劣的;

(九)被發現重大信息發生變更但未辦理變更的;

(十)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有關執法機構在行政執法中,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且可能造成醫療保障基金重大損失的;

(十一)被吊銷、注銷藥品經營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的;

(十二)未依法履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十三)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不能履行醫保協議約定,或有違法失信行為的;

(十四)因定點零售藥店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違法違規導致連鎖零售藥店其中一家分支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的,相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其他分支零售藥店同時解除醫保協議;

(十五)定點零售藥店主動提出解除醫保協議且經經辦機構同意的;

(十六)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解除協議的;

(十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解除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定點零售藥店主動提出中止醫保協議、解除醫保協議或不再續簽的,應提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該零售藥店在其他統籌區的醫保協議也同時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就醫保協議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發生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請求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也可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六章定點零售藥店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申請、申請受理、專業評估、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和解除等進行監督,對經辦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醫保費用的審核和撥付等進行指導和監督。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依規通過實地檢查、抽查、智能監控、大數據分析等方式對定點零售藥店的醫保協議履行情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藥品服務等進行監督。

第四十四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拓寬監督途徑、創新監督方式,通過滿意度調查、第三方評價、聘請社會監督員等方式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社會監督,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及時發現問題并進行處理。

第四十五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定點零售藥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依規處理。

第四十六條經辦機構發現違約行為,應當及時按照醫保協議處理。

經辦機構作出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處理時,要及時報告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按照協議處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時,認為經辦機構移交相關違法線索事實不清的,可組織補充調查或要求經辦機構補充材料。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居民大病保險等醫療保障定點管理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中的經辦機構是具有法定授權,實施醫療保障管理服務的職能機構,是醫療保障經辦的主體。

零售藥店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領取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零售企業。

定點零售藥店是指自愿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簽訂醫保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的實體零售藥店。

醫保協議是指由經辦機構與零售藥店經協商談判而簽訂的,用于規范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等內容的協議。

第四十九條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作并定期修訂醫保協議范本,國家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制定經辦規程并指導各地加強和完善協議管理。地市級及以上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在此基礎上,可根據實際情況分別細化制定本地區的協議范本及經辦規程。協議內容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醫療保障政策調整變化相一致,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調整醫保協議內容時,應征求相關定點零售藥店意見。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定點零售藥店醫保藥品管理制度篇九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就甲方車輛定點維修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乙方為甲方提供長期車輛維修、保養。主要項目有:大修、二保、小修、年檢。

二、甲方將本單位車輛(包括數量、車型、車號需附清單)委托乙方維修、保養。

三、乙方在維修、保養甲方車輛時,嚴格按照國家及行業有關標準進行作業,對大修車輛出具“質量保證書”。

四、乙方在維修、保養甲方車輛時,嚴格按甲方提供的派修單或司乘人員報修項目進行作業,嚴禁自行擴大作業的內容。根據車輛實際情況需擴大作業內容的,需經甲方人員同意方可進行。

五、乙方在維修、保養甲方車輛需更換配件時應實事求是,必須做到交舊換新,保證不弄虛作假。

六、甲方車輛在乙方報修后,乙方為甲方提供免費返程送回服務。甲方車輛在市內發生故障,乙方隨時免費提供施救回廠的服務。對甲方的車輛,乙方提供節假日、夜間加班特別修車服務。

七、甲方車輛進廠要登記油料、里程數。在維修期間,乙方除試車和辦理有關年間業務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車開出廠外,如乙方違反規定,除向甲方作出檢討外,并對違紀當事人作出處罰。

八、乙方對甲方長期維修、保養的車輛,按以下標準收取費用:零部件的加價幅度在進價基礎上不超過以下標準:元/工時,材料費加價率省內進貨省外進貨

九、甲方車輛進入乙方廠區維修、保養期間的一切安全責任由乙方負責,造成車輛損壞及物品物品丟失由乙方承擔。

十、甲方車輛發生的維修費用由乙方允許掛賬,每次維修清單需由甲方人員簽字認可有效。

十一、甲方直按時結算維修費用,每方式自行到乙方所在地支付。如到期不支付維修費,乙方將向甲方(除維修費外)按每天1%收取滯納金。

十二、本合同不因甲、乙雙方負責人、經辦人發生變更影響本合同的執行。

十三、甲、乙雙方每年進行一次意見征求座談會,乙方將根據甲方要求,不斷改進服務態度及質量,保證雙方滿意。十四、質量保證:大修60天1萬公里,日常維修質量保證期60天,一級保養10天2千公里,二級保養30天4千公里。

十五、本合同從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十六、本合同一式二份,經雙方簽章生效,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地址:地址: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開戶銀行:開戶銀行:賬號:賬號:

年月日年月日

定點零售藥店醫保藥品管理制度篇十

甲方:??

乙方:

甲方為了更好的為顧客提供熱忱、高效、專業、可信的服務,甲方就公司客戶汽車清洗服務事宜同乙方本著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則,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乙方自愿承包甲方公司客戶汽車清洗服務,甲乙雙方合作期限為一年即____年__月?日至____年?月?日,合作期限前三個月為試用期,試用期內甲方視乙方的工作情況決定是否繼續與乙方的合作;清洗車輛包括甲方新到車輛,欲出售車輛,維修車輛和甲方自備車輛。

二、汽車清洗范圍和標準

1、清洗范圍:車體外部(車頂、外后視鏡、前后蓋板、車身側面、燈具、保險杠、車裙、輪胎、玻璃);內飾(腳墊、煙缸、儀表臺面);

2、洗車清潔標準的具體要求:

a?全車玻璃潔凈無污物;

b儀表臺表面無灰塵;煙灰缸、方向盤、門板、座椅清潔;地毯、腳墊吸塵;

c車身表面、輪胎輪轂無污物;擦干過后無滴水;

三、由于清洗車輛所造成車輛損壞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四、甲方對乙方負責清洗車輛將進行電話回訪,并有權利將回訪中反映對車輛清潔程度不滿意的對乙方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

五、洗車工具架、高壓清洗機、泡沫機、吸塵器、風槍機由甲方提供,由乙方負責保管,丟失損壞由乙方按價賠償;水桶、海綿、擦拭用毛巾、輪胎清潔用刷子、玻璃毛巾或麂皮、擦拭車身用長毛巾、清洗劑由乙方按照一汽大眾公司及甲方相關要求提供。

六、乙方承包甲方洗車服務費用為每月_____元,乙方于次月月底提供發票到甲方,甲方予以結算上月費用。乙方為甲方每日提供服務的工人人數不低于?????人,人數不足時按實際考勤扣除服務費。

七、承包協議期滿前一個月根據雙方合作情況,協商簽定下一次承包協議;

八、甲方擁有本協議的最終解釋和修改權,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定點零售藥店醫保藥品管理制度篇十一

甲方:

乙方:

為了方便小區職工洗車,提高效率,使車輛長期保持清潔的外觀,提高我所的整體社會形象,現甲乙雙方經多次友好協商,在不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互惠互利的前提下,達成以下承包合同協議:

第一條乙方以安全使用方式承包該停車場的洗車業務,積極配合停車場的工作,如因違反政府條例造成責任自負,甲方概不負責。

第二條承包價格:乙方于每月日交付甲方承包費用人民幣元(¥元)。

第三條乙方在外言論上不能有損甲方單位形象,乙方對外絕對要維護單位利益。

第四條甲方在整個承包時間內有對乙方的監督權,也有責任積極配合乙方的工作。

第五條違約責任

(一)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應向對方支付合%的違約金。

(二)任何一方違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或其他義務,而使守約方遭受損失,則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予以賠償。

第六條補充與變更

本合同可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七條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遲延履行本合同,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本合同各方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如果經協商未達成書面協議,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權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沒有行使其權利或沒有就對方的違約行為采取任何行動,不應被視為對權利的放棄或對追究違約責任的放棄。任何一方放棄針對對方的任何權利或放棄究對方的任何責任,不應視為放棄對對方任何其他權利或任何其他責任的追究。所有放棄應書面做出。

第十條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各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不影響標題所屬條款的意思。

第十一條生效條件

本合同自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應在合同正本上加蓋騎縫章。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份,其他用于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第十二條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解決。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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