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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 股東會決議(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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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 股東會決議(七篇)
時間:2023-06-11 18:05:30     小編:zdfb

在日常學習、工作或生活中,大家總少不了接觸作文或者范文吧,通過文章可以把我們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塊。寫范文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優秀范文,歡迎大家分享閱讀。

個人獨資企業股東會決議篇一

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下面小編為大家精心搜集了關于個人獨資企業的章程,歡迎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第一條 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 企業名稱:

第三條 企業地址:

第五條企業經營范圍: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八條 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6萬元,其中現金:6萬元。

第九條 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

勞動合同

,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二條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2019年7月8日。

第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 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 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正本件二份,報送登記機關一份,本企業存檔一份。

投資人簽字(蓋章)

個人獨資企業股東會決議篇二

關于個人獨資企業章程要如何寫呢?有什么好的范文可以借鑒的呢?

第一條 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第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國家依法保護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招用職工。職工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個人獨資企業職工依法建立工會,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七條 在個人獨資企業中的中國共產黨黨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活動。

第八條 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 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三) 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四) 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五) 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第九條 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時,應當出具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合法證明。

個人獨資企業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業務;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十條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 企業的名稱和住所;

(二) 投資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 投資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四) 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相符合。

第十二條 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設立申請文件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應當給予書面答復,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個人獨資企業成立日期。

在領取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前,投資人不得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分支機構經核準登記后,應將登記情況報該分支機構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機關備案。

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的15日內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第十七條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繼承。

第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第十九條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應當與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委托的具體內容和授予的權利范圍。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應當履行誠信、勤勉義務,按照與投資人簽訂的合同負責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一)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

(二) 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業財產;

(三) 挪用企業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四) 擅自將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或者以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五) 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

(六) 未經投資人同意,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七) 未經投資人同意,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九) 泄露本企業的商業秘密;

(十)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二十二條 個人獨資企業招用職工的,應當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

第二十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可以依法申請貸款、取得土地使用權,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任何方式強制個人獨資企業提供財力、物力、人力;對于違法強制提供財力、物力、人力的行為,個人獨資企業有權拒絕。

第二十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 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 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 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二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二十九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 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 所欠稅款;

(三) 其他債務。

第三十條 清算期間,個人獨資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三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三十二條 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15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提交虛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企業登記的,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使用的名稱與其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名稱不相符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涂改、出租、轉讓營業執照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偽造營業執照的,責令停業,沒收違法所得,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領取營業執照,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按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員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時違反雙方訂立的合同,給投資人造成損害的,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個人獨資企業違反本法規定,侵犯職工合法權益,未保障職工勞動安全,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條 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員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侵犯個人獨資企業財產權益的,責令退還侵占的財產;給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強制個人獨資企業提供財力、物力、人力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二條 個人獨資企業及其投資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間隱匿或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依法追回其財產,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投資人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個人獨資企業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企業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登記機關的上級部門的有關主管人員強令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企業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企業不予登記的,或者對登記機關的違法登記行為進行包庇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登記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登記或者超過法定時限不予答復的,當事人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七條 外商獨資企業不適用本法。

第四十八條 本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個人獨資企業股東會決議篇三

為了更好規范公司人力資源管理,保障員工工作的積極性,增強員工歸屬感特制定此制度,對新入職試用期滿員工進行轉正考核,以推動公司人力資源管理不斷改進,為公司輸送優秀員工。

第二條 考核原則

(三)堅持做到以事實為依據,避免主觀臆斷和個人感情色彩;

(四)堅持交流和溝通,及時把考核結果反饋給員工,開誠布公地進行績效面談溝通,肯定成績,指出需要努力改進的薄弱環節,提出應努力和改進的方向。

第三條 考核范圍

新入職試用期滿的員工。

第四條 考核種類

第五條 考核內容

(一)人品考核:人品考核是本司員工聘用的最重要的考核內容,需要任職者具有責任心強,謙虛誠信,尊重領導,服從管理的優秀品質。

(二)崗位職責履行以及領導交辦任務完成情況:

(三)工作態度:

考核內容為試用期內員工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協助性、對待工作的責任心等態度情況。

(四)工作能力、鉆研學習能力:

考核內容為試用期內員工對本職工作掌握熟練程度,工作協調能力,與他人溝通能力等,是否具備主動鉆研學習能力,及領悟力和決策力。

(五)遵章守紀:

考核內容為試用期內員工對公司各項規章制度遵守情況,日常工作報告、計劃、工作日記是否及時全面、細致認真填報。日常紀律、考勤制度、宿舍管理制度等遵守情況。

第六條 考核細則

(一)新入職試用期滿員工轉正考核得分由(1)人品考核(2)崗位職責履行以及領導交辦任務完成情況;(3)工作態度;(4)工作能力 ;(5)遵章守紀五部分考核結果組成,各項工作考核得分加權平均即為試用期滿員工考核得分(考核評分標準詳見《員工轉正考核表》 )。

(二)考核結果在80分以上(含80分)者,具備轉正資格,副總經理審核批準后可以轉正,考核結果在60—79分者,可酌情考慮延續適用或者調崗,考核結果低于60 分(不含60 分)的個人,公司予以解雇處理。

(三)考核者需在兩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被考核者的考核,考核結束后人事部將《員工轉正考核表》提交副總經理審批后存檔備案。

第七條 考核面談

(一)員工轉正考核結果由人事部向被考核對象告知考核結果;

(二)由人事部和被考核對象所在部門的負責人協同與被考核者進行轉正后工作目標和工作要求的溝通。

第八條

本考核制度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本制度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沖突,按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并及時修訂本制度報董事長審核通過。

第九條 本制度由人事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個人獨資企業股東會決議篇四

為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把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落實到實處,努力提高全體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徹底清除不安全因素,確保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制生產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第一條:公司執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公司召開的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由公司安全部負責組織召集。下列人員必須參加會議,主管安全的副經理,安全部全體人員,公司各部室相關人員,項目經理,項目部安全員及各班組長。

第二條:公司每月30日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總結上月安全生產工作情況,部署和加強下月安全生產工作。

第三條: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及施工工程特點為,發現安全隱患或出現安全事故時,隨時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形式采取靈活分析,可召開現場會、臨時安全會等,分析原因、強化整改、抓好落實,做到施工生產絕對安全。

第四條:公司每年在12月份召開一次安全生產總結表彰大會,總結上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表彰在安全生產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采取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最終實現安全生產工作全面提高。

第五條:項目部每周召開一次全體施工人員參加的安全生產會議,總結本周安全生產情況,查找不足,落實整改。

第六條:項目部安全員發現安全隱患睅,可隨時召開安全會議,及時提出整改建議,督促落實整改。

第七條:各施工班組,由班組長牽頭每天利用班前班后時間召開安全會議,講解安全操作規程,重點防范部位,使全體施工人達到人人重視安全,人人明白,施工操作中時時注意。

第八條:公司項目部、班組所召開的各級安全工作會議,必須做好記錄,記錄要詳細準確,年終或該施工項目完成存入安全技術資料。

第九條:所召開的安全生產工作會議記錄,要證明時間、地點、參加人員安全隱患和事故原因,整改落實措施方法,責任落實到人,監督人員,解除和消除隱患詳細情況等。

個人獨資企業股東會決議篇五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條公司為自然人獨資(或: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九條公司的經營范圍:

(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十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十一條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由股東一次性足額繳納。

│股東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

│(姓名)│ (萬元) ││

││││

(注:出資方式應寫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的稅后利潤中分取紅利;

(二)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五)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足額繳納出資;

(三)保證公司資本的獨立、真實、充足;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其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三)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依職權作出上述決議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六條股東與公司簽定的交易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和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七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

個人獨資企業股東會決議篇六

第一條 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 企業名稱:xx市xx區x公司

第三條 企業地址:xx區xx街號

第四條 企業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八條 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30萬元,先期投入6萬元。

第九條 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 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 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 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 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20xx年1月1日。

第十三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 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 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 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報送登記機關一份,本企業存檔一份。

投資人簽字

x年x月xx日

個人獨資企業股東會決議篇七

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需制定企業章程,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個人獨資企業章程模板,供大家閱讀與參考。

第一條 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 企業名稱

第三條 企業地址

第四條 企業負責人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八條 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6萬元,其中現金:6萬元。

第九條 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 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 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二條 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2004年7月8日。

第十三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 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 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 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報送登記機關一份,本企業存檔一份。

投資人簽字(蓋章) 訂立日期:某年某月某日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和《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即可,不需要提供驗資報告與企業章程,在辦理稅務登記時也不需提供驗資報告與企業章程。(注:在稅務管理上,個人獨資企業適用單位稅務登記,在單位稅務登記時一般要求提供驗資報告與企業章程,但是根據工商登記管理規定、工商辦事程序、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材料要求等,沒有提供驗資報告與企業章程的要求,因此為方便個人獨資企業辦理稅務登記,應當不需提供上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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