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身處學校還是步入社會,大家都嘗試過寫作吧,借助寫作也可以提高我們的語言組織能力。范文怎么寫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這里我整理了一些優秀的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辯護詞篇一
xx省xx市xx律師事務所依法理解本案被告人張xx之親屬許xx的委托,指派我擔任張xx的一審辯護人。理解委托后,我仔細查閱了全部案件材料,并會見了被告人,還進行了超多的調查取證工作。經過認真的調查和嚴密的分析,我認為,本案事實不清,存在諸多疑點,難以定案?,F依法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公訴人所列舉的能夠據以認定張殺人的證據主要有兩個:一是xx公安局對被害人和被告人所作的血刑試驗結論,二是被告人身上的傷良。由于其他證據只能證明案件確實發生,但并不能證明罪犯是誰,因此,我僅就這兩份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力,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如下看法。
關于血刑試驗結論。根據xx公安局所制作的刑事科學鑒定書,死都血型為b型,xxxx內xxx為a型,犯罪嫌疑人張xx血型為a型,唾液為a型,公訴人遂將此認定為張殺人的一條主要證據。對此,我作為辯護人認為,死者xxxx內xxx與犯罪嫌疑人張xx同屬一種血型,并不能證明就是張xx作的案。因為現代法醫學認為血型鑒定畢竟不同于dna指紋鑒定,它只能作排除認定,而不能作同一認定。具體到本案來看,死者xxxx內xxx為a型,能夠據此排除血型的b型、o型人作案的可能性,但不能得出必然是張xx作案的結論。因為世界上a型血的人有很多。
關于被告人身上的傷痕認定。根據公訴人帶給的照片,張xx的傷痕均在右側,即右側肩部、右耳后、右額和右手。這是與張xx的供述相一致的。張xx對此的解釋是:案發第二天上午正值家里買煤,他作為家中唯一的男子干體力活是責無旁貸的,由于肩挑、肩背和爬樓梯,造成了身體右部的多處劃傷。按常理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解釋是有待辯證分析的,但我們能夠透過張xx身上的傷痕構成時間來具體分析他的這一供述是否真實。按照公訴人發表的公訴詞,筆xx是在xx年xx月xx日xx時許作的案,這也就是說,張xx身上、耳后及額上的傷應構成于此時,但問題的關鍵在于在案發當天,并沒有人發現他有傷。因為案發當天下午,張xx去單位值班,單位里的人并未看見他的臉上、額上有傷。張xx單位的.同事劉xx和王xx帶給的書面證據證明。并且,張xx當天值完班回家后,鄰居也未曾見過其臉上、額上有傷。
無論是人民檢察院的公訴書,還是公訴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公訴意見,都認定被告人張xx是在xx年xx月xx日xx許作的案。但當天xx時左右,張xx單位的同事劉xx和王xx以及門衛黃xx都能證明張xx在單位值班。這有劉xx、王xx和黃xx帶給的書面證詞予以證明。而且,張xx在單位值班時,所翻閱的報紙和所作的讀書筆記也能證明張xx在xx月xx日xx時許不在作案現場。以上證據與張xx本人的辯解相印證,證明了張xx在xx時許沒有作案時間。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認定被告人張xx作案的證據嚴重不足。因為事關人命,我認為人民法院在采證時不可不慎。我請求人民法院根據xx年xx月xx日修正實施《xxx刑事訴訟法》第xx條第xx款之規定,宣判被告人張xx無罪。
辯護人:xx律師
辯護詞篇二
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xxx刑事訴訟法第32條第1款的規定,我理解__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擔任他的辯護人,為他進行辯護。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檢察院對本案的起訴書,查閱了卷宗材料,會見了犯罪嫌疑人,走訪了有關證人,并且對現場進行了勘察,獲得充分的事實材料和證據。
我認為起訴書在認定事實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實不清、定性不當等)。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綜上所述,我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xxx刑法第____條第____款之規定,請求檢察機關對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不予起訴(或請求法庭對被告人宣告無罪或免除處罰或從輕、減輕處罰)。
辯護人:_________
辯護詞篇三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xxxx律師事務所受被告人趙某父親趙某某委托,并經被告人趙某同意,指派我擔任被告人趙某的辯護人。開庭之前,我審閱了本案公訴人提交的案卷材料,聽取了趙某本人對本案相關問題的陳述,并對有關問題進行了調查核實。現依據事實和法律,提出以下辯護意見:
辯護人對公訴人指控被告人趙某犯故意傷害罪的定性不持異議,但本案被告人有以下可以從輕、減輕的情節,請合議庭予以考慮:
一、xxx
二、xxx
三、xxx
四、xxx
綜上所述,被告人趙某在整個共同傷害犯罪中起次要的、輔助的作用,只是受被告人趙某兵指使聯絡了被告人丁某銅,且沒有實施對被害人溫某某傷害的犯罪行為;是從犯;其在犯罪后認罪態度良好,具有真誠的悔罪表現,且系初犯,沒有任何犯罪前科。因此,請求法庭在量刑時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依法對被告人趙某給予減輕處罰,給其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早日重歸社會的機會。
辯護人:xxxx律師事務所
xxx律師
xxxx年xx月xx日
辯護詞篇四
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xxx刑事訴訟法》和《xxx律師法》的相關規定,xxx律師事務所接受xxxx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指派我擔任*****的辯護人,在征得其本人同意后依法出庭參加訴訟,開庭前我們仔細查閱了起訴書和主要的證據材料,會見了被告人,剛才又聽取了法庭調查,對本案有了清楚的了解,現依據事實和法律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一)*****構成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建議對其減輕處罰。因為被告人在外多年,基于內心的真誠悔悟,接受公安機關的勸說而投案,充分說明其悔罪之心,并且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較小,因此建議對其減輕罰,這樣也可以昭示刑法寬嚴相濟的特征,進而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二)被告人*****的犯罪情節顯著輕微,認罪態度好,無前科,社會危害性不大。
1、被告人*****在整個犯罪過程中僅僅是站在門外望風,未使用任何暴力手段及恐嚇、威脅等言語,也未持兇器,也未通過電話或者其它手段指使,另外通過各被告人的供述及受害人的陳述,可證明被告人的犯罪情節顯著輕微。
2、被告人*****認罪態度好,歸案后能如實坦白其所犯的罪行,真誠悔過,表示要痛改前非,這說明被告人已有改惡從善的決心。
3、被告人*****表現一貫良好,在此之前未觸犯過國家的法律,無前科,被告人文化程度低,法律知識欠缺,對犯罪行為性質認識不夠,其沒有能很好的把握自己,而走向了犯罪,歸案后,被告人*****也深刻認識到了自己行為的嚴重性,表示要痛改前非,這說明其主觀惡性不大。另外,被告人*****也未給被害人造成實際損害,被告人的行為雖然構成了犯罪,但犯罪情節顯著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可以從輕、減輕處罰。對此,請法庭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三)被告人*****是從犯、初犯、主觀惡性小。
本案各個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地位、作用不同,追究法律責任也應區別對待,依照我國《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根據本案案情我們分析一下被告人*****在本案中到底是處于什么地位、起了什么作用,首先通過庭審可以看出*****并不是本次搶劫行為的提議者、主導者;其次具體的犯罪分工、踩點也不是被告人安排的;再次搶劫使用的兇器并不是*****事先準備的,也不是他交給其它人的,搶劫過程中其也未攜帶、持有兇器;再次在搶劫過程中*****僅處于望風的角色,未直接實行犯罪,也未通過電話或者其它手段指揮他人搶劫;最后銷贓也不是被告人進行的,且被告人僅分得很小一部分贓物。從上述幾點事實不難看出被告人*****參與本次搶劫系處于服從地位,在整個案件中起次要作用,應認定為從犯。我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在此之前從未觸犯過國家的法律,屬初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初犯的處罰意見,應當依照被告人主觀惡性程度,從輕或減輕處罰。對于這一情節請法庭在量刑時能充分予以考慮。
(四)從本案的量刑協調性來看,對*****應減輕處罰,被告人與****相比,兩人均為自首,但*****的自首是被司法機關因戒毒控制后而主動交待,而被告人的自首是真誠悔悟,主動找到公安機關自首的,這兩者有一定的區別;另外******在犯罪中屬于實行犯,而被告人處于望風地位,兩者作用也有一定區別;最終*****經貴院審理宣三年,因此辯護人懇請從案件各被告人量刑協調一致的角度而對被告人*****減輕至三年以下刑事責任
(五)家庭困難,妻子與其離婚,兩個孩子一個十一歲,一個六歲均需要其撫養,因此懇請貴院能對其從輕處罰,使其早日回歸家庭,承擔做父親的責任。
(六)被害人的損失基本追回,本案也未造成被害人身體損傷。
縱觀本案全部事實,被告人*****系從犯、初犯、自首,并且認罪態度好,犯罪情節顯著輕微,既未造成財產損失,也未造成人身損害,社會危害性不大,主觀惡性小,因此懇請法庭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被告人*****減輕,這既可以使犯罪的人得到應有的懲罰,又可以使我國“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得到落實,給一時失足的被告人以改過自新的機會,真正的實現我國刑法的根本目的。
這次被告人犯罪與其法制觀念淡薄有關,希望被告人能從中吸取教訓,從此永不做違法的事情,悔過自新重新做人。
以上辯護意見請合議庭參考并采納。
辯護人:xxx
二、
不一定非要書面辯護詞,但提交書面的辯護詞有助于法官更詳細、準確的了解辯護人的辯護觀點,對辯護是有利的。辯護詞可以開完庭后馬上提交,也可以在庭后的一段時間內整理后提交法庭。
三、
辯護詞在開庭前10日便可提交,但是怕辯護詞有變動,很多律師會選擇在庭審結束后遞交審理案件的法官。
辯護詞篇五
1、首部 (1)標題。
首行要寫明標題 (2)呼告語。 (3)前言。
主要包括三項內容:一、申明辯護人的合法地位、出庭的根據;二、辯護人在出庭前進行了哪些工作、辯護內容的來源;三、辯護人對全案的基本看法。具體表述如:“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依據《xxx刑事訴訟法》第**條、《xxx律師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省**市**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之親屬***的委托,指派我擔任**的一審辯護人。
接受委托后,我仔細查閱了全部案件材料,并會見了被告人,還進行了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經過認真的調查和嚴密的分析,我認為,本案事實不清,存在諸多疑點,難以定案。
現依法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2、正文。在具體制作辯護詞時,應當分以下幾部分: (1)辯護的理由、觀點。
(是辯護詞的核心內容。是辯護人為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所要闡明的主旨,應該從被告人的行為事實出發,對照有關的法律規定,論證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應該予以減輕甚至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意見和根據。
因此,通常是要圍繞是否構成犯罪,屬于何種罪名,有無從輕的法定條件以及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問題展開辯論和論述。) (2)結束語。
結束語是對辯護詞的歸納和小結。一般講兩個內容:一是辯護詞的中心觀點,如無罪、有罪但罪輕等;二是向法庭提出對被告人的處理建議。
3、尾部。尾部應當寫明辯護人的姓名以及發表辯護詞的時間。
擴展資料: “認罪態度”作為悔罪形態,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從主體上看,行為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不包括罪犯。罪犯服刑態度的優劣是行刑制度中緩刑和減刑應予考慮的因素; 第二,從主觀方面看,行為人是出于真心悔改的心理主動的承認自己的犯罪行為,而不是被動的認罪; 第三,從客觀方面看,行為人在認識自己犯罪行為時所表現出來的各種悔罪形態,包括自首、立功、坦白、積極退贓和賠償損失等; 第四,從結構上看,它包括“認罪”和“悔改”兩個部分。
“認罪”是行為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的錯誤,以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悔改”表明行為人悔過自新并作出的行為反應,二者是原因和結果的關系; 第五,從時間上看,它發生在犯罪行為實施之后,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之前。判決生效之后,甚至在刑罰執行之中,雖然可能涉及到認罪態度問題,但那只是屬于行刑制度中緩刑和減輕考慮的因素,而不屬于量刑情節中所考慮的范疇,所以應將其排除在外; 第六,從性質上看,它包括行為人對自己所犯罪行采取的積極姿態和消極姿態,但本文重點圍繞積極的認罪態度展開闡述。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認罪。
辯護詞篇六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接受被告人親屬的委托,后征得本人同意,由xxx律師事務所的xxx律師作為其辯護人出庭為其辯護。經過剛才的法庭調查,認真聽取了公訴人發表的公訴詞。在發表辯護意見之前,作為辯護律師我們首先對在這起事件中造成被害人的傷害表示深深地遺憾,?,F提出以下幾點辯護意見,供合議庭對被告人量刑時參考:
一、辯護人認為認定被告人的行為比較符合防衛過當故意傷害罪,也就是說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具有防衛過當情節。
理由1:認定故意傷害罪不能客觀歸罪,不能只看行為的后果而不考慮其他方面。畢竟要依據行為人也就是被告人的故意內容來認定。針對該案,被告人主觀上不是出于傷害故意。
理由2:從故意傷害罪的主觀上分析,故意傷害罪在主觀上表現為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使他人身體受到傷害,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傷害結果的發生。這里的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但是從公訴機關提供的所有證據材料上看,各證人的證言在被告人鳳用刀傷害被害人一節相互矛盾,即沒有證據能夠證明被告人具有傷害故意。無論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充其量是防衛過當導致的傷害故意。
理由3:從防衛過當這種情節的構成要件上講,被告人在主觀方面很明顯是間接故意。
綜合上述理由,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防衛過當故意傷害罪。
二、被告人主觀惡性較小。
三、被害人對事情的發生有過錯。
四、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
綜上,請求法院能夠采納上述辯護意見后依法減輕判決。給被告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辯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辯護詞篇七
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xxx刑事訴訟法》和《xxx律師法》的相關規定,xxx律師事務所接受xxxx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指派我擔任*****的辯護人,在征得其本人同意后依法出庭參加訴訟,開庭前我們仔細查閱了起訴書和主要的證據材料,會見了被告人,剛才又聽取了法庭調查,對本案有了清楚的了解,現依據事實和法律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一)*****構成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建議對其減輕處罰。因為被告人在外多年,基于內心的真誠悔悟,接受公安機關的勸說而投案,充分說明其悔罪之心,并且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較小,因此建議對其減輕罰,這樣也可以昭示刑法寬嚴相濟的特征,進而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二)被告人*****的犯罪情節顯著輕微,認罪態度好,無前科,社會危害性不大。
1、被告人*****在整個犯罪過程中僅僅是站在門外望風,未使用任何暴力手段及恐嚇、威脅等言語,也未持兇器,也未通過電話或者其它手段指使,另外通過各被告人的供述及受害人的陳述,可證明被告人的犯罪情節顯著輕微。
2、被告人*****認罪態度好,歸案后能如實坦白其所犯的罪行,真誠悔過,表示要痛改前非,這說明被告人已有改惡從善的決心。
3、被告人*****表現一貫良好,在此之前未觸犯過國家的法律,無前科,被告人文化程度低,法律知識欠缺,對犯罪行為性質認識不夠,其沒有能很好的把握自己,而走向了犯罪,歸案后,被告人*****也深刻認識到了自己行為的嚴重性,表示要痛改前非,這說明其主觀惡性不大。另外,被告人*****也未給被害人造成實際損害,被告人的行為雖然構成了犯罪,但犯罪情節顯著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可以從輕、減輕處罰。對此,請法庭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三)被告人*****是從犯、初犯、主觀惡性小。
本案各個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地位、作用不同,追究法律責任也應區別對待,依照我國《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根據本案案情我們分析一下被告人*****在本案中到底是處于什么地位、起了什么作用,首先通過庭審可以看出*****并不是本次搶劫行為的提議者、主導者;其次具體的犯罪分工、踩點也不是被告人安排的;再次搶劫使用的兇器并不是*****事先準備的,也不是他交給其它人的,搶劫過程中其也未攜帶、持有兇器;再次在搶劫過程中*****僅處于望風的角色,未直接實行犯罪,也未通過電話或者其它手段指揮他人搶劫;最后銷贓也不是被告人進行的,且被告人僅分得很小一部分贓物。從上述幾點事實不難看出被告人*****參與本次搶劫系處于服從地位,在整個案件中起次要作用,應認定為從犯。我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在此之前從未觸犯過國家的法律,屬初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初犯的處罰意見,應當依照被告人主觀惡性程度,從輕或減輕處罰。對于這一情節請法庭在量刑時能充分予以考慮。
(四)從本案的量刑協調性來看,對*****應減輕處罰,被告人與****相比,兩人均為自首,但*****的自首是被司法機關因戒毒控制后而主動交待,而被告人的自首是真誠悔悟,主動找到公安機關自首的,這兩者有一定的區別;另外******在犯罪中屬于實行犯,而被告人處于望風地位,兩者作用也有一定區別;最終*****經貴院審理宣三年,因此辯護人懇請從案件各被告人量刑協調一致的角度而對被告人*****減輕至三年以下刑事責任
(五)家庭困難,妻子與其離婚,兩個孩子一個十一歲,一個六歲均需要其撫養,因此懇請貴院能對其從輕處罰,使其早日回歸家庭,承擔做父親的責任。
(六)被害人的損失基本追回,本案也未造成被害人身體損傷。
縱觀本案全部事實,被告人*****系從犯、初犯、自首,并且認罪態度好,犯罪情節顯著輕微,既未造成財產損失,也未造成人身損害,社會危害性不大,主觀惡性小,因此懇請法庭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被告人*****減輕,這既可以使犯罪的人得到應有的懲罰,又可以使我國“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得到落實,給一時失足的被告人以改過自新的機會,真正的實現我國刑法的根本目的。
這次被告人犯罪與其法制觀念淡薄有關,希望被告人能從中吸取教訓,從此永不做違法的事情,悔過自新重新做人。
以上辯護意見請合議庭參考并采納。
辯護人:xxx
二、
不一定非要書面辯護詞,但提交書面的辯護詞有助于法官更詳細、準確的了解辯護人的辯護觀點,對辯護是有利的。辯護詞可以開完庭后馬上提交,也可以在庭后的一段時間內整理后提交法庭。
三、
辯護詞在開庭前10日便可提交,但是怕辯護詞有變動,很多律師會選擇在庭審結束后遞交審理案件的法官。
辯護詞篇八
1、關于態度問題
辯護人從保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角度,提供法律上的意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幫助審判機關弄清案情,從而作出公正判決,使被告人受到公平合理的裁判。
2、關于辯護的內容
這要根據不同的具體案情,突出主要觀點,不能不分主次,面面俱到,以防主要觀點被沖淡。有的應從認定事實上進行辯護,有的應從適用法律上進行辯護,有的則應在適用刑罰方面,有所側重,或者還應該從別的方面進行辯護。不管從哪方面,都要突出主要觀點。辯護詞寫得好壞,不在于篇幅長短,而在于所提出的觀點,是否清楚,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3、關于辯護詞的格式
辯護詞分序言、理由、結論三部分。序言部分,要說明辯護人出庭的合法身份和出庭任務,說明開庭前進行活動情況和對本案的基本看法。理由部分要針對起訴的控告,從可以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情節和條件來辯護。結論部分,要提出結論性意見,以便使法庭成員明了辯護詞的基本觀點。
辯護詞篇九
二審刑事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xx市xx律師事務所xx律師接受上訴人家屬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擔任xxx故意傷害一案的二審辯護人。通過對案情的了解、會見xxx本人、閱讀卷宗材料,結合今天的庭審,現發表如下的辯護意見,希法庭予以明鑒。
一、本案中被害人也是存在一定過錯的,本案糾紛的起因,是由被害人一方所引起的。據卷宗材料中反映,20xx年x月x日凌晨一時許,上訴人將牌號為xxx的半掛車停放于xx區xx公路x號邊上的路邊上。到了下午x時xx分許,一名男子找上訴人要求將其車子挪動一下,以便他們的貨車進廠,此時上訴人正因為身體不好在家里打點滴,即使這樣,上訴人也盡快地趕到了現場。但是,現場的一位老頭,即被害人見到xxx之后就罵:“xxx,你怎么停車的?!xxx上訴人也有點生氣了,回罵了一句,這時,戴眼鏡的男子仗著自己人多勢眾,挑釁地說:“你一個人不要那么狠!”被害人也帶著挑釁的語氣說:“你是不是想打人啊?!”上訴人很生氣地回答:“是啊!”接著,一光頭的男子和被害人就開始用拳頭打上訴人,將上訴人打倒在路邊的溝里,并使其腳受傷。當上訴人打電話向xx求救,其目的是要向被害人討一個說法,被害人對xx實施毆打行為,導致再次發生相互撕打。接著才發生了我們都不愿意看到的一幕。從上述事實可以看出,被害人等人與上訴人本因采取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糾紛,但是一開始就出言不遜,并動手打人。事發的誘因是由于被害人等人引起的,被害人等人存在著一定的過錯。辯護人認為,因被害人的過錯引發犯罪或對矛盾激化引發犯罪負有責任的,對犯罪人的量刑,可以減輕處罰。上述事實,懇請法庭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二、被害人的死亡不是上訴人的行為所導致的,并且上訴人也不是主犯。第一、xx帶人來到現場之后,上訴人與一位姓z的司機和對方的幾名男子發生了正面的沖突,并被對方的胖子按到在地上,爬起來之后,看到被害人躺在距離自己四、五米遠的地上(xxx詢問筆錄第x次,第x頁)。根據警方對參與打斗的xxx的詢問筆錄(第x次),“幾個人混打在一起,誰打被害人的沒看到”,也沒有看到被害人是如何倒地的。根據警方對參與打斗的xxx(被害人的女婿)的詢問筆錄(第x次),“當時被三個人圍起來,看不到岳父那邊的情況,不知道是如何毆打我岳父的”。根據警方對現場目擊證人xxx的詢問筆錄,xxx稱,x老板的岳父正準備從巷子東側幫他女婿打架時,那摩托車邊上的第三名男子就對x老板的岳父的頭部打了一拳,x老板的岳父往后一仰,就當場倒在地上,倒地后,流了很多血,地是水泥地,就打了一拳。公安人員問xxx:“其他人是否打了x老板的岳父?”xxx回答:“沒有?!鄙鲜鍪聦嵖梢钥闯觯显V人并沒有與被害人發生正面的肢體沖突,導致被害人受傷倒地的并不是上訴人,而是參與打斗的其他人。第二,s市公安局x分局的《提請批準逮捕書》中第一頁表明,“xx等人趕到后,xxx、xxx同xxx、xxx等人扭打起來,xx則動手毆打xxx”;x區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第x頁也表明,“對方三名男子到場后,二人與xxx一起毆打xxx、xxx”;“對方三名男子至現場后,其中一人毆打xxx頭部致使其受傷倒地”。上述兩點均充分證明,上訴人并沒有與被害人發生正面的打斗與沖突。第三、本案是一起共同犯罪的案件,對于共同犯罪,應當根據各個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直接實施犯罪行為,確定適當的刑罰,體現刑罰輕重的相對合理性與協調性。一般情況下,未直接實施犯罪行為的所受的刑罰要輕于直接實施犯罪行為的,未直接造成危害后果的要輕于直接造成危害后果的。量刑時,應當考慮具體犯罪情節所對應的實際量刑幅度的差異。本案中,上訴人雖然在遭到對方毆打后,打電話找人來到現場,但是在接下來的打斗過程中,上訴人并未與被害人正面沖突,而是離被害人有四、五米遠。所以,上訴人客觀上不可能造成危害結果。同時,上訴人打電話的內容是:“你過來,我被人打了?!辈]有授意他人參與打斗的意思,只是因為自己的腳受傷了,叫人過來幫忙處理一下的,上訴人也并未授意xx帶人過來。辯護人認為,本案中通過認證,上訴人的傷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不具有排他性。在一般的犯罪現象中,因果關系表現為簡單的一因一果,可由于社會生活中各種情況往往穿插、交織在一起,有時也會偶然介入其他因素。當危害行為本身并不包含產生危害結果的根據,但在其發展過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并由于介入因素合乎規律地引起了危害結果時,介入因素與危害結果之間是必然因果關系。上訴人實施了故意傷害行為,與被害人最終死亡之間有一定的聯系,但沒有絕對的排他性,因此不宜認定上訴人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可以比照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罪,直接在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懇請法庭在量刑時給予充分考慮。
三、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也是復雜的,現有證據不能證明上訴人的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第一,傷害程度與傷害行為之間沒有直接因果關系。根據《尸體檢驗鑒定書》,被害人生前頭部受到鈍性外力所傷。但是根據公安人員的筆錄,上訴人一方沒有攜帶任何兇器,根據上述事實,上訴人一方(并不是上訴人)只是用拳頭打了被害人頭部一拳,根據常理,這并不足以造成特重型顱腦損傷。第二,傷害的行為并不直接引出損害結果,即傷害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并不存在直接因果關系,不能作為結果加重犯加以認定處罰。首先,本案被害人的死因存在疑點,不排除其是其它綜合因素所導致,據xx醫院《出院小結》的記錄,被害人在術后出現了急性腎功能不全、血糖升高、電解質紊亂、2-糖尿病等癥狀,被害人的死亡不能排除是這些病理原因的綜合所致。其次,被害人生前腦部也患有疾病。根據醫院對被害人的入院診斷,被害人為腦疝晚期患者。從常理上講,晚期疾病是疾病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結果,而不可能沒有任何的先兆直接進入晚期,如前所述,加害行為人只是打了被害人頭部一拳,不可能引起腦疝晚期。再次,治療的時間也被耽誤了。被害人與20xx年x月x日x午x點x分被打傷,現場當即有人報警并撥打了120,但是被送進xx醫院的時間是16點30分,時間過去了一個小時,120為什么沒有及時到達事發現場?同時,專業人員利用專業的運輸工具并同時采取的急救措施是否得當?不僅如此,醫院對被害人的檢查時間是x點x分,這又耽誤了一個多小時,而手術時間是晚上x點x分。上述時間均有醫院的記錄作為根據。最后,醫院對被害人的救護過程也存在一定的瑕疵。根據辯護人走訪相關的醫學專家,即便是腦疝晚期,其治愈率也達到百分之xx,常見的治療方式是聯合減壓術,之后進入高壓氧艙,經過嚴格精心的護理。然而,xx醫院沒有做到這一點,只是進行比較常規的手術和比較常規的護理,更沒有將病人送入高壓氧艙,其治療過程也是存有瑕疵的。綜上所述,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也是存有諸多疑點的。各個原因所起的作用的大小可能也是不同的,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尚未查明,在與被害人打斗過程中致使其倒地,只是導致其死亡的間接原因,且直接原因強于間接原因,間接原因導致結果發生的作用力很弱。故一審法院的認定與客觀事實不符,上訴人懇請法庭查明事實,對上訴人作出公正的處罰。
四、上訴人具有自首的情節。當得知被害人被打倒在地,上訴人也本想打110報警,后發現手機丟了。當有人報警之后,上訴人并沒有離開現場,而是在現場等待公安人員處理。當公安人員到場后,上訴人主動隨公安人員到派出所,并隨即如實供述了案發的事實經過,而所供述的事實都是公安人員尚未掌握的全部事實,并且是在未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如實供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以自首論。所以被告人應當被認定為具有自首情節。根據我國《刑罰》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所以,辯護人認為,對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參照有關自首的司法解釋的規定量刑,對上訴人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五、上訴人對于自己因一時的沖動,而給被害人及其家屬造成無可挽回的損失感到追悔莫及,并多次表示愿意對被害人的家屬做出經濟賠償,以求得被害人的家屬的原諒?!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23條規定,“被告人案發后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并認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因此辯護人認為,對上訴人量刑時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六、上訴人一貫變現良好,是初犯、偶犯,無任何前科劣跡,可以酌情從寬處理。被告人只有初中文化,也無什么一技之長,靠在外打工養家糊口,收入甚微,妻子同樣如此,且體弱多病,同時還要撫養兩個年幼的孩子,父母年邁,體弱多病。上訴人以往從未受過刑事處罰,也未受過行政處罰,是一個遵紀守法的公民。2010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將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注重教育感化,對于自首、情節較輕的,應該結合家庭、社會等因素給予適當的“寬”,讓犯罪人受到感化教育,從而改造自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19條規定:“對于較輕犯罪的初犯、偶犯,應當綜合考慮其犯罪的動機、手段、情節、后果和犯罪時的主觀狀態,酌情予以從寬處罰”。上訴人犯罪行為是在一時沖動的情況下發生的,其主觀惡性較小,懇請法庭充分考慮。
綜上所述,本案還存在著諸多疑點,并且尚有其他犯罪嫌疑人未歸案,對本案的事實還有待進一步的查明。量刑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犯罪人的悔罪表現等決定刑罰,既要考慮上訴人所犯的罪行輕重,又要考慮上訴人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做到寬嚴相濟。所以,辯護人懇請法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對上訴人在原量刑的基礎上予以從輕處罰。
辯護人:xx市xx律師事務所
xxx、xxx律師
20xx年x月x日
辯護詞篇十
網絡媒體經常說“內容是平臺的核心競爭力”。即,所謂的“內容為王”。辯護詞與此相似,內容直接決定著是否能夠實現其功能。
因為辯護詞是法律文書,具有明顯的功能性特點,其目的是為表達辯護律師觀點,說服裁判者。而要達到這一目的,最核心的就在于辯護意見本身。
要形成強有力的辯護觀點,則需要辯護律師對案件進行充分、細致、全面的研究,唯有如此才可能提出有說服力的辯護觀點。
有意思的是,律師提交辯護詞的時間,一般是在庭審時或庭審后,但辯護詞的形成過程卻是從第一次會見、甚至是第一次接待委托人開始的。
自接手案件時始,辯護律師的工作無不圍繞著形成辯護意見進行。辯護律師通過會見、調查、閱卷、研究證據、檢索法律法規等工作,不斷了解案情,掌握事實全貌,發現案件中存在的矛盾、疑點、法律適用問題,或者是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節。
如果把辯護詞比作一座房屋,辯護律師在對案件不斷進行調查、研究、分析的過程中所形成的辯護觀點,正是這座房屋的構件。房屋能否立得住、站得穩,就在于這些構件是否可靠,這些構件就是辯護詞的“內容”。
因此,辯護律師寫好辯護詞的核心和基礎,在于對案件本身的研究。這需要辯護律師從接受委托時起,就高度關注、全力以赴,認真對待案件辦理的每一個過程,慎重對待當事人及其家屬提供的每一項信息,仔細分析案件中的每一個證據,深入研究案件相關的每一條法律規定。
只有把案件研究清楚,把核心事實把握準確,才可能寫出好的辯護詞。
請注意,辯護詞不是文學創作,沒法靠想像、假設、虛構來分析,也不能脫離案件的事實、證據、法律去空談。僅僅依靠精美的文字、華麗的詞藻,是無法說服法官的。
辯護詞篇十一
審判長、審判員:
xx市律師事務所理解高xx家屬的委托,指派我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經被告人同意,履行辯護職責。
開庭前,我查閱了案卷材料,會見了被告人,剛才又聽取了法庭調查,我認為本案事實清楚,確鑿,定性準確,但使用法律不當,理由如下:
①從本案事實經過看,被告人實施傷害事出有因,其行為具有防衛性質。(敘述情節略)
分析以上事實經過,能夠得出以下結論:
第一,這一傷害案件的發生是由被害人一方追打直接引起的。被告等二人來到春光飯店拿出10元錢要吃飯,遭到老板拒絕,這時如果放被告人走,不去追打,也不能發生這次傷害行為的實施。
第二,被告人高xx的傷害行為具有防衛性質。
如上所述,被告等二人到春光飯店準備吃飯,遭到老板拒絕,更甚至,遭到劉xx手持木棒勒令“把錢留下”的喝斥,即使在這種狀況下,被告也沒有任何不軌行為,而是想一走了之。當同伙孫xx遭到無故毒打時,被告高xx為了救孫xx,使其免受不法侵害,才又回到,但見孫xx已經逃走,即終止了自己的行為。無論從被告人實施傷害行為的動機目的上看,還是從行為本身的實施過程看,被告人的行為都具有明顯的防衛性質。
②在適用法律上,書認定使用xxx常委會《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實屬不當。
xxx常委會《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或者死亡,情節惡劣的,或者對檢舉、揭發、拘捕犯罪分子的和制止犯罪行為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公民行兇傷害的,能夠在刑法規定的最高刑以上處刑,直接判處死刑,”本規定告訴我們,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或死亡,情節惡劣的,才適用該《決定》:如果犯故意傷害罪,情節一般,就不能使用該《規定》,而只依照《刑法》第134條第2款規定處罰。
由此可見,要適用本《決定》的規定,務必首先認定屬于“情節惡劣”。那么什么是情節惡劣呢所謂情節惡劣一般是指傷害致死多人;報復行兇致人死亡;手段殘酷,摧殘致人死亡等等。那么,是否屬于情節惡劣呢我認為,被告人高xx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屬于“情節一般”。
第一,從本案傷害行為的起因來看,是由于被害一方故意追打直接引起的。這同那些被告方尋釁滋事,故意挑起事端,由此加害對方,在情節上是顯然不同的。
第二,被告人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主觀惡性較小。這同那些故意報復行兇致人死亡,其主觀惡性程度大,也是不同的。
第三,是被害一方首先手執兇器實施非法侵害的。雖然雙方都有侵害雙方之意,而被告在勢力上處于劣勢,這與那手執兇器,對手無寸鐵、孤立無援的被害人實施傷害致人死亡的,在情節上也是有差別的。
第四,被告人臨時起意傷害他人,這同那些早有預謀,備好兇器,報復行兇致人死亡的,在情節上也是不同的。
綜上所述,我認為被告人高xx的傷害行為,一是由被害人直接引起的,二具有防衛的.性質,三是屬于“情節一般”,因此,對被告人高xx的量刑應適用《刑法》第134條第2寬之規定。請求法庭對此意見給予充分思考和足夠的重視。
xx市律師事務所律師xxx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