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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章程模板(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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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章程模板(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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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章程篇一

第一條 根據國家《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學校管理辦法》、《民辦學校暫行規定》的規定,由投資興建舉辦xx縣xx街道xx幼兒園董事會。

第二條 本幼兒園設董事會,董事會為幼兒園的最高決策機構。

第三條 董事會由4名董事組成,其中設董事長1名,董事3名。

第四條 每屆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后可以連選連任。董事會由承辦方產生。首屆董事會由承辦方出資人推薦,以后每屆董事會按照董事會章程推選。新增董事由董事 會推薦,提交董事會認可,由董事長聘任。

第五條 董事會成員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便在董事會工作時,有關程序進行調整。

第六條 幼兒園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聘任與解聘執行園長。

2、審定幼兒園發展規劃。

3、決定幼兒園經營計劃和方案,包括經費等籌集方案。

4、審議幼兒園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5、決定幼兒園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教職員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福利待遇標準。

6、擬訂幼兒園解散、終止的方案。

7、管理幼兒園的資金與基金。

8、聘任或解聘幼兒園財務人員,并決定其報酬等事項。

9、決定幼兒園的基本管理制度。

10、改幼兒園的組織章程。

11、審議幼兒園辦學質量和園長、教職工的考核獎勵。

12、決定幼兒園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2、監督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3、簽署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丈件。

4、本章程和董事會決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 董事會每學年召開二次全體會議,每次會議前10日書面通知全體董事。審議董事會的工作,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董事會會議須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第九條 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如投票結果為贊成票與反對票均等,則由董事長決定。

第十條 董事會須對議事進程和決定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在會議表決中曾表明異議的董事,有權要求該會議記錄中作出其在表決過程中表明異議的記載。

第十一條 董事會應當遵守本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幼兒園利益,不得利用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第十二條 本章程由xx縣xx街道xx幼兒園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園董事會議事規則依據本章程制定。

第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全體董事會議通過。

第十五條 本章程自xx縣xx街道xx幼兒園董事會全體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董事會章程篇二

第一條根據_現行法律和有關法規,成立醫科大學董事會(以下簡稱董事會)并制定董事會章程。

第二條董事會屬自愿合作性質,各方竭誠為董事會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方便,積極為董事會的發展創造良好條件。

第三條董事會理解并尊重各成員之間種族、國籍、政治體制、經濟體制、教育體制和文化習俗等方面的差異,按照相互尊重、積極協商的原則處理日常工作事宜。

第四條董事會法定地址為:_xx省xx市漢中路140號,醫科大學院內。

第五條董事會在中國的一切活動均應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的規定,并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

第六條董事會為非行政的常設機構,其行為不影響醫科大學原有的辦學機制、性質。

第七條建立董事會,旨在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高等醫學教育辦學規律的客觀要求,拓寬辦學渠道,吸納社會各方面力量關心、支持學校建設,增強醫科大學辦學能力和活力。通過學校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各界聯系的形式,建立適應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發展的辦學機制,更好地培養高質量、高層次的社會急需的高級醫學專門人才,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第八條董事會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積極促進學校改革開放事業的深入發展,真正辦成有中國特色的高校董事會。

第九條董事會的工作著眼于21世紀國際經濟、教育和文化發展趨勢,不遺余力地為醫科大學提供財力、物力和其他方面的支持,努力把醫科大學辦成一所高水平、有特色、多科性、在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等方面位居全國同類學校前列、在國際上有重要影響的一流醫科大學。

第十條董事會實行成員單位的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董事會的成員既承擔一定的義務,又保留并尊重各成員的權利(細則詳見本章程第四章)。

第十一條董事會本著平等協商、自愿參加的原則,凡向醫科大學提供一定數量經費、物資或其他方面支持并有志于同醫科大學聯合發展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政府部門、高等院校、科研單位、海外基金會以及民營實業家,均可獲得董事會成員資格,擁有董事會一個席位。

第十二條享有董事會成員資格的單位或個人可由其法人代表或實業家本人擔任醫科大學董事會董事,也可委派其他人擔任董事。若因故需改換董事人選時,應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十三條國內外知名人士、著名專家學者也可受聘為董事會董事。

第十四條醫科大學為董事會成員,并負責董事會的日常管理、協調工作。

第十五條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執行副董事長1人,主持董事會日常工作,執行董事會決議,負責召集董事會議。設副董事長若干人,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缺席時,由執行副董事長代行其職。

第十六條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全體董事會議從具有董事資格的人員中通過協商(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5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董事會成員數額不受限制。董事會可根據需要不定期吸收有關單位和個人參加董事會。

第十八條董事會成員單位因故退出董事會,應書面通知董事長,其正式退出日期從董事長收到通知后三個月算起。在未正式退出董事會之前,應當繼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其作為參加董事會的財物,應歸董事會所有。

第十九條董事會議一般每年召開一次,由于特殊原因,或者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董事長可決定提前、推遲或臨時召開董事會議。

第二十條董事會議召開前30天,董事長應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一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表人出席,若屆時未出席也未委托代表人出席,則作為棄權。

第二十二條出席董事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夠三分之二人數時,其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三條每次董事會議,必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記錄文本由董事會保存。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議作出的決議,由董事長簽署執行。

董事會章程篇三

第一條 根據國家《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學校管理辦法》、《民辦學校暫行規定》的規定,由投資興建舉xx幼兒園董事會。

第二條 本幼兒園設董事會,董事會為幼兒園的最高決策機構。

第三條 董事會由4名董事組成,其中設董事長1名,董事3名。

第四條 每屆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后可以連選連任。董事會由承辦方產生。首屆董事會由承辦方出資人推薦,以后每屆董事會按照董事會章程推選。新增董事由董事 會推薦,提交董事會認可,由董事長聘任。

第五條 董事會成員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便在董事會工作時,有關程序進行調整。

第六條 幼兒園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聘任與解聘執行園長。

2、審定幼兒園發展規劃。

3、決定幼兒園經營計劃和方案,包括經費等籌集方案。

4、審議幼兒園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5、決定幼兒園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教職員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福利待遇標準。

6、擬訂幼兒園解散、終止的方案。

7、管理幼兒園的資金與基金。

8、聘任或解聘幼兒園財務人員,并決定其報酬等事項。

9、決定幼兒園的基本管理制度。

10、改幼兒園的組織章程。

11、審議幼兒園辦學質量和園長、教職工的考核獎勵。

12、決定幼兒園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2、監督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3、簽署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丈件。

4、本章程和董事會決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 董事會每學年召開二次全體會議,每次會議前10日書面通知全體董事。審議董事會的工作,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董事會會議須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第九條 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如投票結果為贊成票與反對票均等,則由董事長決定。

第十條 董事會須對議事進程和決定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在會議表決中曾表明異議的董事,有權要求該會議記錄中作出其在表決過程中表明異議的記載。

第十一條 董事會應當遵守本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幼兒園利益,不得利用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第十二條 本章程由xx幼兒園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園董事會議事規則依據本章程制定。

第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全體董事會議通過。

第十五條 本章程自xx幼兒園董事會全體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董事會章程篇四

第一條 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加快推進公立醫院改革步伐,提高醫院運行效率,規范醫療服務行為,確保公益目標的實現,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xx縣醫院綜合改革試點工作方案》(杭委〔〕111號)及其它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醫院名稱為“xx縣醫院”(以下簡稱為醫院)。英文名稱為“”。醫院以“”漢語拼音的第一個字母“”組成的愛心圖案為院徽,以“厚德、精業、奉獻、創新”為院訓。

第三條醫院是xx縣人民政府舉辦的公立醫院,屬性為事業單位,醫院的經營性質為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依法自主辦醫和管理,并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

第四條醫院地址:xx縣xx鎮路號。

第五條 醫院宗旨:堅持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公益性質,救死扶傷,忠誠為維護和促進xx縣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服務。

第六條 醫院的功能定位與使命:作為縣域醫療衛生中心和農村三級醫療衛生服務的龍頭,承擔縣級綜合醫院應有的職能。一是為縣域內居民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包括運用適宜醫療技術和藥物,開展常見病、多發病診療,危急重癥病人救治,重大疑難疾病接治轉診;二是推廣適宜醫療技術,為農村基層衛生機構人員提供培訓和技術指導;三是承擔部分公共衛生服務,以及自然災害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工作;四是與城市三級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長期穩定的分工協作;五是承擔我省縣級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任務;六是承擔縣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七條 醫院的服務形式及范圍:

㈠主要提供基本醫療服務。提供內科、外科、婦科、產科、兒科、骨科、腫瘤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膚科、急診醫學科、康復科、中醫科、麻醉、檢驗、病理、醫學影像、遠程醫療等基本診療服務;主要從事常見病、多發病診療,危急重癥病人的救治和重大疑難疾病的接治轉診。

㈡承擔縣域醫療衛生中心的任務,接受城市三級醫院支援,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技術支持和業務指導。

㈢承擔公共衛生、衛生應急、醫療救治、醫療保障、醫療救助、干部保健等工作,以及醫療援外、醫療扶貧、義務診療等公益性活動或其他政府指令性任務。

㈣開展醫學科研活動,發展醫學重點學科。與境內外醫療、教學、科研機構加強合作,開展與本區域常見病、多發病相關的調查研究,以臨床為主,開展實驗研究、醫技研究、護理研究、醫院管理研究,開展新技術、新業務、新方法的推廣應用,開展學術活動和學術交流。

㈤承擔醫學院校實習生的臨床教學和實習任務,并承擔培養基層醫療機構專業人才的指令性任務和本縣全科醫師臨床培訓任務。

㈥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群眾醫療服務的需求,不斷拓展診療服務范圍。

第八條醫院的服務對象

㈠優先滿足本縣人民群眾(包括職工醫保和城鄉合作醫療對象)的基本醫療服務需求;

㈡為政府指定的醫療救助對象提供適當的醫療服務;

㈢為全縣干部保健對象提供健康管理服務;

㈣立足,輻射周邊區域需求人群,為其提供診療服務。

第九條 醫院服務對象的管理

㈠實行主診醫生負責制服務,為服務對象提供高質量的醫療服務;

㈡實行預約診療服務,實施分級醫療、基層首診、雙向轉診制度;

㈢推行優化流程、預防為主的治未病式健康管理服務;

㈣推廣優質護理服務;

㈤實行“無假日”門診制度,保障急診急救工作24 小時運轉;

㈥其它有利于改善患者就醫體驗的其他服務模式。

第十條服務對象的權利與責任

㈠有權享受高質量醫療服務;

㈡保有自己的健康隱私權;

㈢享有便利獲得自己健康狀況信息的權利;

㈣有責任提供真實的健康數據和疾病史,為醫療決策提供依據;

㈤有責任按照醫院的導引和流程要求接受醫療健康管理服務;

㈥有責任為醫療服務提供醫療保險付費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付費。

第十一條醫院員工實行全員聘用制,堅持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新進人員實行公開招聘,擇優聘用。醫院應當與其聘用的職工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醫院實行崗位設置管理制度,所有在崗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和崗位聘任協議。

第十三條以院長為代表的醫院管理層崗位名額和工資預算,經董事會批準后,執行固定工資和績效目標考核為基礎的年薪制;其它崗位實行崗位工資制和績效工作制。

第十四條 醫院建立完善績效考核制度,制定各職系各級崗位的職責和考核指標,建立以服務質量和崗位工作量為主的績效評估體系,進行日常考核、季度考核、年度考核;制定科室量化考核指標,并與科室績效工資總額掛鉤;將考核結果作為職工續聘、解聘、獎懲以及確定薪酬待遇的依據。

第十五條 根據編內、外不同對象,醫院員工相應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制度和社會保險制度。

第十六條 按國家制度和法規以及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要求,規范醫生執業行為。醫療臨床一線的臨床醫師應購買醫療風險責任險,以規避醫療風險。醫院為一線臨床人員統一提供醫療風險責任險。

第十七條醫院人員實行“去行政化”管理。本縣內其他事業單位在編人員聘用到醫院后,按照醫院的人事制度管理。

第十八條醫院設立職工代表大會,是職工參與醫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負責選舉代表列席董事會會議和醫院管理層會議。董事會審議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應當事先征求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

第十九條 醫院依法聘用、解聘、晉升、獎懲員工應當征求職工代表大會意見,并報縣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醫院具有獨立法人地位,醫院獨立承擔經濟責任、民事責任和社會責任。

第二十一條醫院設立董事會、醫院管理層和監事會,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的組成、董事會成員的基本條件、董事會成員的產生、董事會職權及議事規則、董事長職權、董事職權等按《xx縣醫院董事會章程》 執行。董事會負責行使醫院重大事項決策權。醫院董事會可根據需要設立醫院顧問委員會和縣外專家咨詢委員會,為決策提供顧問建議和專家咨詢。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的組成和產生、監事會成員、監事會的職權、監事會議事規則等按《xx縣醫院董事會章程》執行。監事會負責監督董事、醫院管理層成員的職務行為。

第二十四條醫院管理層負責運營管理,并按照本章程對醫院實施管理。

第二十五條醫院管理層由院長、副院長、總會計師、黨總支部書記、副書記及院長助理等組成,逐步推行職業化。

第二十六條由院長任醫院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機構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醫院管理層全部成員經董事會通過后聘任,任期為5年,經董事會同意,可以連任。醫院管理層是醫院的執行層,負責醫院內部事務的決策管理,行使醫院經營管理事權。醫院管理層的職能:

㈠起草醫院發展規劃、運行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擬定醫院內部運行架構;

㈡貫徹落實董事會決議,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運營、管理醫院,組織開展醫療、教學、科研、學科建設、對外交流、預防保健等業務工作,實現醫院經營管理目標;

㈢研究提出貫徹落實醫院黨總支部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實施意見,支持群團組織依法開展活動,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㈣保障醫院國有資產安全、完整、保質、增值。

第二十八條 院長的職責:

㈠主持醫院全面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負責召集和主持醫院管理層會議,對醫院經營管理事務有決策和監督權;

㈡簽署工作人員的聘任書,簽發醫院公文;

㈢組織實施醫院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年度工作計劃以及重大活動工作方案;

㈣組織實施醫院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內部管理規范、醫療衛生服務規范;

㈤指導和監督副院長在分管領域的管理工作;

㈥監督和檢查醫院管理層決議的執行情況,聽取各副院長的工作報告;

㈦代表醫院處理對外事務;

㈧接受董事會、監事會的監督和指導,并向其報告工作。

第二十九條 副院長的職責:

副院長對院長負責,協助院長分別分管臨床醫療、醫技,院感、護理,科研、教學,行政和后勤保障、干部保健等工作。

第三十條醫院管理層實行院務工作會議制度:

㈠會議由院長召集并主持,院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權時,由其委托一名副院長代為主持。凡屬醫院管理層職權范圍內的重大事項,需由醫院管理層集體討論并做出決定。

㈡院長可根據需要隨時決定召開醫院管理層會議。醫院管理層會議須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可舉行。醫院管理層會議應對會議所議定事項形成會議紀要,并由院長簽發。

㈢在醫院管理層會議上,成員具有平等的質詢權、發言權和表決權,必須維護醫院的利益,不得泄漏醫院的秘密;在行使職權時,如違反醫院規定,給醫院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一條醫院學術委員會是專家學者代表組成的學術評議、審議和學術決策咨詢機構。學術委員會成員必須具有高級職稱,組成成員由院長與各專業科室學科帶頭人協商產生,其中不擔任院級行政職務的高級職稱醫務人員代表所占比例應當多于二分之一。

第三十二條醫院運作架構:醫院設院辦、黨辦、醫務科、護理部、人事科、院感科、保健科、財務科、審計科、總務科、設備科、信息科、醫保辦、客患服務部、保衛科等職能科,開設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骨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中醫科、康復科、理療科、急診醫學科、感染科、麻醉科等14個臨床科室和藥劑、醫學檢驗、醫學影像、超聲、心電圖、內窺鏡診療、病理、高壓氧治療、消毒供應、健康體檢等12個醫技輔助科室。

第三十三條醫院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確定醫療教學、學術科研、行政管理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

第三十四條醫院經費來源:

㈠政府財政投入;

㈡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㈢社會各界的捐贈;

㈣利息;

㈤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醫院建立科學、規范、公開的財務管理制度,完善經費使用內部審計和內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六條 醫院建立責任會計和管理會計制度,形成總會計師制度的管理體系。財務科設立責任會計,負責全院各科室經濟核算工作,直接對總會計師負責。

第三十七條總會計師職責:

㈠總會計師負責開展下列業務工作:

1、編制和執行預算、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擬訂資金籌措和使用方案;

2、進行成本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單位有關科(室)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3、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利用財務會計資料進行經濟活動分析;

4、承辦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㈡負責財會機構的設置和會計人員的配備、會計專業職務的設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組織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考核;支持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㈢協助院長對醫院的業務發展及基本建設投資等問題作出決策。

第三十八條 醫院建立中國_基層組織。醫院黨組織負責人的選拔和任免按照黨章有關規定和干部選拔任免的程序決定。

第三十九條醫院黨組織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㈠按照黨章規定,保障和監督、支持醫院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

㈡開展基層黨組織建設工作;

㈢開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職工思想政治工作,開展衛生文化、醫德醫風和職業道德建設;

㈣依照有關規定監督醫院黨員干部的職務和執業行為;

㈤指導工會、共青團和婦女組織工作。

第四十條 醫院依法設立工會、共青團和婦女組織,并支持其開展工作。

第四十一條醫院應當在每季度終了15日內將編制的財務報告報送董事會和縣財政局。醫院年度工作報告和年終財務報告報經董事會審核后向公眾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二條醫院的財務收支情況應接受審計部門的依法審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董事會、監事會及醫院職工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由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合同的約定追究責任。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董事會審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修改后的章程,須在董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生效。

第四十六條 醫院完成宗旨、轉制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董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醫院終止動議須經過董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醫院終止前,須在縣衛生行政主管單位等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醫院經縣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醫院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董事會和縣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醫院宗旨相符的事業。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中的其他未盡事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縣人民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由縣人民政府批準通過,由縣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自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登記之日起生效。

董事會章程篇五

第一條:x幼兒園是一所民辦幼兒園。運用民辦的機制,依法辦學,滿足社會對教育的需求。

第二條:宗旨為建設高標準規范化民辦教育而不懈奮斗。

第三條:董事會是幼兒園辦學的協調、監督和策審議機構,是幫助幼兒園多方籌措辦學資金的參謀和后盾。

第四條:幼兒園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㈡ 任聘和解聘園長;

㈡修改幼兒園章程和制定幼兒園的規章制度; ㈢制定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㈣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㈤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㈥決定幼兒園的分立、合并和終止;

㈦聽取園長的工作報告或專題報告,評價園長業績,確定對園長的獎懲;

㈧設立董事會基金,園長獎勵基金;

㈨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條:董事會成員的組成

董事長:周

董事:白,周

第六條 董事成員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1、 權利

(1)參與有兒童重大問題的討論;

(2)有視察幼兒園工作,檢查董事會決議執行情況和向園長提出質詢的權利;

(3)成員單位享有培訓、實習與用人的優先權;

2、 義務

(1) 為幼兒園提供教育發展信息和人才需求信息。

(2) 加強與幼兒園的聯系,為幼兒園安排教學實習和社會服務活動提供方便。

(3) 關心和支持幼兒園教育、教學改革,為幼兒園專業教師提供學習和實踐的機會。

第七條:董事會由周海靜任董事長。

第八條:董事會全體大會每年例會一到兩次。

第九條:本章程如有修改須經董事會全體大會通過。

第十條: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

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一條:

1、為了確保董事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根據《_公司法》、《_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規則。

2、幼兒園召開董事會,應嚴格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關于召開董事會的有關規定,認真、按時組織好董事會。

3、出席會議的人員包括公司董事、董事會秘書。監事和總經理列席會議。

4、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5、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董事長應在10個工作日內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 (1)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2)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3)監事會提議時; (4)總經理提議時。

6、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須以書面形式提前十天通知。 如有5中第(2)、(3)、(4)規定的情形,董事長不能履行其職責時,應當指定一名副董事長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職責,亦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的,可由副董事長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集會議。

7、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1)會議日期和地點;

(2)會議期限; (3)事由和議題; (4)發出通知的日期。

8、董事應于會議召開前三天以電話、傳真、email等形式告知公司是否參加會議。如本人不能參加,可書面委托其他董事出席會議。

9、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時方可舉行。每一董事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10、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傳真方式進行并作出決議,并由參會董事簽字。

11、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 委托書中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12、董事會決議可采取書面表決方式或舉手表決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決權。

13、與會董事在對各個議題進行討論和表決時,應當遵守 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當其自身利益與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準則。董事兼任董事會秘書的,如果對某一議題的討論和表決需由董事、董事會秘書分別作出時,則該兼任董事及董事會秘書的人不得以雙重身份做出。 如果董事會的議題與董事存在關聯關系,該董事應回避討論與表決,董事會決議不將其計入法定人數。對關聯事項的表決,須經除該關聯董事以外的其他參加會議的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14、董事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保存。 董事會會議記錄永久保存。

15、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3)會議議程;

(4)董事發言要點;

(5)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16、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會議記錄上簽字并對董事會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17、本規則的解釋權屬于幼兒園董事會。

18、本規則經董事會通過后實施。

董事會章程篇六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_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 公司名稱: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xx縣xx鎮(鄉)路(街、村) 號。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于x年x 月x日前一次性(分x次)繳足。

第五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條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股東姓名(名稱)

身份證號碼(證照號碼)

第七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股東姓名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分期出資次數

出資時間

xx萬元

第1次

x年xx月x日前出資x萬元

第2次

x年xx月x日前出資x萬元

第3次

x年xx月x日前出資x萬元

xx萬元

第1次

x年xx月x日前出資x萬元

第2次

x年xx月x日前出資x萬元

第3次

x年xx月x日前出資x萬元

第八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由公 司蓋章;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 案;

(6)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 修改公司章程;

(11) 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一般決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應該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 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每屆為x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董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必須書面委托他人參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占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九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公司設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監事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其中職工代表一名。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三條監事的任期每屆為x年,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以上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會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每年席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第二十七條 (董事長、經理)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為x年,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八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xx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三分之二經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_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三十一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決定。

第三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五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名或蓋章:

x年xx月xx日

董事會章程篇七

x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章程修訂案(下稱“修訂案”)由x公司(下稱“股東”)于201*年**月*日簽署。

由于調整公司治理結構,股東對章程作如下修訂:

第一條 對章程第十四條的修訂

章程第十四條原表述為:“公司設正、副總經理各1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現該第十四條修訂為:“公司設總經理1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條 本修訂案經公司股東簽署和審批機構批準后生效。

x公司(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

董事會章程篇八

第一條 xx科技大學董事會是xx省人民政府、xx省教育廳、綿陽市人民政府、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國空氣動力研究與發展中心、xx省長虹電子集團公司及其它有關企、事業單位與xx科技大學共同組成的聯合辦學組織機構,是xx科技大學在辦學方面的指導性機構。董事會在學校上級主管部門的統一領導下,商議xx科技大學重大辦學事宜。

第二條 xx科技大學董事會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面向人才市場,創新辦學模式和管理運行機制;以改革促進學校發展,不斷提高辦學水平與綜合實力。為我國國民經濟各部門培養人才,并提供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為西部大開發作出貢獻。

第三條 xx科技大學董事會的宗旨是:貫徹“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社會主義建設必須依靠教育”的方針,用新思維、新機制,充分發揮科研院(所)、企業與學校的各自優勢,探索產學研成功結合的模式,密切協作、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為我國經濟建設服務。

第四條 在xx科技大學實現教育改革總目標的過程中,董事會將指導xx科技大學逐步建立科研院(所)、企業與學校的固定聯系,密切合作的有效機制,使學校具有主動適應國民經濟發展需要的活力,以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社會發展的形勢。

第五條 xx科技大學董事會由xx科技大學和xx省人民政府、xx省教育廳、綿陽市人民政府和參與聯合組建、共建的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國空氣動力研究與發展中心、長虹電子集團公司及其它有關企、事業單位的代表組成。各有關單位自愿申請,經董事會批準,可加入或退出董事會。

第六條 董事由董事會各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并組成全體董事會。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若干人,由以下人員擔任:xx省人民政府分管教育的副省長任董事長,xx省教育廳廳長、xx科技大學黨委書記任常務副董事長,綿陽市市長以及參與聯合組建和共建的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國空氣動力研究與發展中心、長虹電子集團公司的分管領導和xx科技大學校長任副董事長。董事長、常務副董事長、副董事長組成常務董事會。董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如實際工作中由于董事所在單位變動或董事本人工作調動,應由委派方及時提出調整、替換,以合適人選接任其董事工作。

第七條 董事會全體會議行使董事會最高權力,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召開董事會由常務董事會決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

第八條 常務董事會在下一屆董事會全體會議召開以前,行使董事會職權,常務董事會可以根據情況接收、調整董事單位及董事人選。

第九條 董事會下設辦公室(與校合作辦學辦公室,校友會辦公室合署),作為董事會的常設辦事機構。合署辦公室設專職主任二人,其它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另定,董事會會議結束后至下次董事會會議召開前,日常工作由辦公室運作。

第十條 根據需要,董事會可下設人才培養委員會、科技合作委員會和基金管理委員會,正、副主任委員由董事會確定并聘任。各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由各委員會擬定,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 董事會對xx科技大學辦學特色與定位、學科建設、專業設置、培養方向和學校發展速度、規模以及如何適應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等重大問題進行討論,提出意見或建議,并做出有關決定。

第十二條 董事會對xx科技大學教學、科研、管理、產業體制和招生、分配制度等方面的改革進行討論研究,提出意見或建議,指導學校在深化改革的過程中,提高辦學水平。

第十三條 董事單位以提供資金和物資,提供實習基地,合作科研,共同申報碩士、博士點等多種形式支持xx科技大學的發展和建設。為把xx科技大學辦成產學研成功結合的多科性大學,參與聯合組建和共建的單位應按照辦學協議,每年為學校安排一定數量的科技專家和科研人員擔任兼職教師,根據學校教學安排,承擔相應課程及其實踐教學任務;每年適量接受研究生和本專科學生到相關可向社會開放的實驗室進行畢業實習和畢業設計,并委派相關的指導教師和提供相應的設計題目。學校為這些兼職教師和指導師支付相應的課時津貼,并無償提供公寓給兼職教師使用。

第十四條 xx科技大學可為董事單位長期穩定地輸送各層次專門人才;還可受董事單位委托培養研究生、本科、專科等各層次有關專業人員;共同創造條件增設董事單位急需的短缺專業及邊緣、綜合性學科專業;在有條件的董事單位可設立碩士培養點和函授辦學點。優先優惠地轉讓科研成果,承擔董事單位的科研課題,共同建立教學、科研、生產三結合基地;為董事單位舉辦各類短期培訓,開展繼續工程教育等。

第十五條 本章程在實施過程中,根據需要,可由常務董事會研究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本章程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章程自董事會討論通過之日起正式生效。

董事會章程篇九

公司董事會章程范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公司宗旨:通過有限責任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共同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振興經濟作出貢獻。

依照《_公司法》和《_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有限責任公司。

(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由 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股東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 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本公司成立之日。

第二章 注冊資本、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人民幣,公司實收資本為_____萬元人民幣。公司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實收資本為全體股東實際交付并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

第八條 股東名稱、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一覽表。 股東名稱(姓名)認繳情況實繳情況 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認繳期限實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注:出資方式及出資額應寫明: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及其相應的金額) 第九條 各股東認繳、實繳的公司注冊資本應在申請公司登記前,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證。

第十條 公司登記注冊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

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董事會審核同意予以補發。 第十一條 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 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三條 股東的權利: 一、出席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額享有表決權; 二、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四、股東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按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議記錄、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和財務報告。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的剩余財產。

(注:可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自行補充條款,但不得與《公司法》相沖突。對于股東是否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以及公司增資時,股東是否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公司可在章程中自行規定。)

第十四條 股東義務: 一、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義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違者應賠償其他股東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四、遵守公司章程規定的各項條款。 (注:可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自行補充條款,但不得與《公司法》相沖突) 第十五條 轉讓出資的條件: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三、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四、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四章 公司的機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十六條 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設立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預測、決策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第十七條 本公司設總經理、業務部、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八條 董事、監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_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 第十九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二十條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經理: (一)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 (二) 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未滿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

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者; (三) 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破。

董事會章程篇十

第一條 根據國家《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學校管理辦法》、《民辦學校暫行規定》的規定,由謝忠煥投資興建舉辦xx縣xx街道邢莊幼兒園董事會。

第二條 本幼兒園設董事會,董事會為幼兒園的最高決策機構。

第三條 董事會由4名董事組成,其中設董事長1名,董事3名。

第四條 每屆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后可以連選連任。董事會由承辦方產生。首屆董事會由承辦方出資人推薦,以后每屆董事會按照董事會章程推選。新增董事由董事 會推薦,提交董事會認可,由董事長聘任。

第五條 董事會成員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便在董事會工作時,有關程序進行調整。

第六條 幼兒園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聘任與解聘執行園長。

2、審定幼兒園發展規劃。

3、決定幼兒園經營計劃和方案,包括經費等籌集方案。

4、審議幼兒園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5、決定幼兒園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教職員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福利待遇標準。

6、擬訂幼兒園解散、終止的方案。

7、管理幼兒園的資金與基金。

8、聘任或解聘幼兒園財務人員,并決定其報酬等事項。

9、決定幼兒園的基本管理制度。

10、改幼兒園的組織章程。

11、審議幼兒園辦學質量和園長、教職工的考核獎勵。

12、決定幼兒園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2、監督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3、簽署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丈件。

4、本章程和董事會決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 董事會每學年召開二次全體會議,每次會議前10日書面通知全體董事。審議董事會的工作,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董事會會議須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第九條 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如投票結果為贊成票與反對票均等,則由董事長決定。

第十條 董事會須對議事進程和決定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在會議表決中曾表明異議的董事,有權要求該會議記錄中作出其在表決過程中表明異議的記載。

第十一條 董事會應當遵守本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幼兒園利益,不得利用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第十二條 本章程由xx縣xx街道邢莊幼兒園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園董事會議事規則依據本章程制定。

第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全體董事會議通過。

第十五條 本章程自xx縣xx街道邢莊幼兒園董事會全體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董事會章程篇十一

第一條 xx科技大學董事會是xx省人民政府、xx省教育廳、xx省國防科工辦、綿陽市人民政府、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國空氣動力研究與發展中心、電子集團公司及其它有關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與xx科技大學共同組成的共建與聯合辦學的組織機構,是xx科技大學開放合作辦學、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企業科技創新的指導性機構。董事會在xx省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商議xx科技大學共建與聯合辦學及董事會成員單位產學研合作等重大事宜。

第二條 xx科技大學董事會的宗旨是推動區域產學研用相結合,其指導思想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順應知識經濟社會教育、科技、產業融合發展的潮流,按照“政府主導、自愿合作、開放共享、互利共贏、風險共擔”原則構建特色鮮明的區域產學研戰略聯盟,充分發揮聯盟優勢,更好地為建設創新型國家、落實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和西部大開發戰略、推進經濟社會發展和中國(綿陽)科技城建設服務。以開放為前提,以共享為基礎,以服務求支持,以共贏為目的,探索促進高等教育和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產學研合作新模式,促進董事會成員單位共同發展。

第三條 董事會依據xx科技大學建設和發展需要,以及各董事會成員單位產學研用合作的需要,不斷創新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建立支撐區域產學研聯盟持續發展的長效機制,不斷釋放合作潛能、拓展合作空間,將聯盟打造成為支撐成員單位共同發展的重要平臺和改革試驗區。

第四條 xx科技大學董事會由xx省人民政府批準,由xx省教育廳、xx省國防工辦、綿陽市人民政府、xx科技大學、參與聯合組建、共建的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國空氣動力研究與發展中心、電子集團公司及其它有關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的代表組成。各有關單位自愿申請,經董事會批準,可加入或退出董事會。

第五條 董事由董事會各成員單位相關負責人擔任,并組成董事會。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常務副董事長、副董事長若干人。xx省人民政府分管教育的副省長任董事長,xx省教育廳廳長、綿陽市市長、xx省國防工辦主任、xx科技大學黨委書記任常務副董事長,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國空氣動力研究與發展中心、電子集團公司的分管領導和xx科技大學校長任副董事長。董事長、常務副董事長、副董事長組成常務董事會。董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如實際工作中由于董事所在單位變更或董事本人工作調動,應由委派方及時提出調整、替換,以合適人選接任其董事工作。

第六條 董事會全體會議行使董事會最高權力,原則上每5年召開一次,召開董事會全體會議由常務董事會決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或董事長委托常務副董事長召集并主持。

第七條 常務董事會在董事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職權,常務董事會可以根據情況接收、調整董事單位及董事人選。

第八條 常務董事會下設董事會執行委員會,是全面落實董事會和常務董事會決議的協調、組織、督導、執行機構,由各董事會成員單位派員組成。董事會執行委員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工作例會,會議由執行委員會主任召集召開,協調處理董事會相關事宜,并向常務董事會報告工作,提出董事會工作規劃和改革建議。

第九條 董事會執行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董事長推薦,由常務董事會任命,并通報董事會全體組成成員。根據需要,董事會執行委員會可下設分委員會,如規劃委員會、人才培養委員會、科技合作委員會等。各分委員會工作條例由分委員會擬定,經董事會執行委員會審定后報常務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 董事會在xx科技大學設辦公室作為為董事會及董事會執行委員會服務的辦事機構,負責日常聯系、秘書和會務服務工作,同時負責收集董事會成員單位意見和建議。董事會辦公室專職主任由xx科技大學依據干部管理辦法任命、兼職副主任由常務董事會組成單位派員組成。董事會辦公室主任兼任董事會執行委員會秘書長。

第十一條 董事會負責指導、審議xx科技大學辦學規模、發展規劃、辦學特色與定位、人才培養、學科專業建設以及如何適應董事會成員單位的戰略發展需要等重大問題。

第十二條 董事會執行委員會負責協調學校與各董事會成員單位之間的合作關系,推進區域產學研聯盟單位的合作與共贏。

第十三條 董事會執行委員會負責對xx科技大學教學、科研、管理、產業和招生就業等方面的改革進行討論研究,提出意見或建議,指導學校建設與發展。

第十四條 董事會執行委員會負責實施董事會成員單位間的科技人才共享、科教資源共享和公共平臺與設施共享。負責組織創新團隊進行科技攻關,聯合對外集聚資源、聯合培養人才、聯合申報發明專利、科技進步獎、共同推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共同提升品牌聲譽、共享與交換各種信息。

第十五條 董事會或董事會執行委員會可根據學校、董事會成員、省市政府等戰略發展需要,召集組織高水平專家委員會,召開教育、科技、產業論壇,提供科學決策咨詢和顧問。

第十六條 董事單位以自身特色和優勢,采取多種形式支持xx科技大學的發展和建設,包括提供資金和物資,提供實習基地,合作科研,共同申報碩士、博士點,在學校冠名設立獎學金等形式。董事單位的科技專家和科研人員經本單位同意可以擔任學校兼職教師,根據學校教學安排,承擔相應課程及其實踐教學任務;每年適量接受研究生和本專科學生到相關可向社會開放的實驗室進行畢業實習和畢業設計,并委派相關的指導教師進行指導。

第十七條 xx科技大學為外聘兼職教師和指導教師支付相應的課時津貼。

第十八條 xx科技大學對各董事單位職工的子女報考高等學校給予全方位的指導。

第十九條 xx科技大學可為董事單位長期穩定地輸送各層次專門人才;還可受董事單位委托培養研究生、本科、專科等各層次有關專業人員;共同創造條件增設董事單位急需的短缺專業及邊緣、綜合性學科專業;在有條件的董事單位可設立碩士培養點和函授辦學點,舉辦各類短期培訓,開展繼續工程教育等。優先優惠轉讓科研成果,承擔董事單位的科研課題,按知識產權要求共享科研成果,共同建立教學、科研、生產三結合基地等。

第二十條 xx科技大學國家大學科技園,為董事單位成員入園進行科技成果孵化、產品開發等提供優惠、便利條件。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成員的科技成果(發明專利、技術)等,同等條件下成員單位之間可以優先、優惠進行推廣、應用。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在實施過程中,根據需要,可由常務董事會委托董事會執行委員會研究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自董事會討論通過之日起正式生效。

董事會章程篇十二

/ 江南大學的董事會章程,另外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參考格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_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等 方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企業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決定禁止的,不經營;需要前置許可的項目,報審批機關批準,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注冊后,方開展經營活動;不屬于前置許可項目,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專項審批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并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方開展經營活動;其它經營項目,本公司領取《營業執照》后自主選擇經營,開展經營活動。第三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 。第五條 住所: 。

郵政編碼: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經營范圍:法律、法規禁止的,不經營;應經審批的,未獲批準前不經營;法律、法規未規定審批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注:企業經營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經許可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規定應在《營業執照》明示的經營項目,則除將上述內容表述在經營范圍中,還應將有關項目在經營范圍中明確標明。

例如;餐飲;零售藥品。)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八條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做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分期繳付數額及期限 第九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分期繳資情況如下: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 數額 出資 方式 設立時 繳付數額 一期 二期 數額 期限 數額 期限 (注:公司注冊資本可以分期繳付。

公司設立時股東應當繳付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數額,其余部分可以選擇在設立后一次性或分兩期兩種方式繳清。一次性繳付的,應當在設立后一年內繳付其余部分;分兩期繳付的,第一期應當在設立之日起六個月內繳付其未繳部分的50%,第二期應當在設立之日起三年內全部繳清。

股東應根據實際情況如實設定本條款內容。) 第十條 股東承諾:各股東以其全部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按照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執行董事)或監事會成員(監事);(四)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出資額;(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六)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八)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三條 股東履行以下義務;(一)遵守公司章程;(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三)以其所認繳的全部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不得抽回投資。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四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注:由兩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只能轉讓其部分出資。) 第十五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六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七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 (年或月)召開一次。

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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