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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查申請書 復查書面申請篇一
法定代表人:張月珍,女,20xx年12月8日出生,漢族,農民,住仙居縣城區機建路1一8號,系廠長。身份證號:332624531208002電話:
申請人仙居縣城關為民醬菜廠﹙以下簡稱申請人﹚,對仙居縣城區建設整合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20xx年2月9日作出“關于穿城北路為民醬菜廠拆遷事項要求補償的回復”和20xx年4月6日仙居縣城區建設整合指揮部“處理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的認定和補償標準不服,特此申請復查。
申請復查事項:
一、申請人被拆遷的286平方米土地使用權,是申請人通過合法手續轉讓來的。指揮部認為是征用的劃撥土地,既無事實依據,又無法律依據,應予撤銷。
二、申請人被拆遷的286平方米土地使用權,應按集體性質轉讓的土地標準補償。指揮部認為按征用的劃撥土地標準補償,于法無據,應予糾正。
申請復查事實和理由:
20xx年,申請人自籌資金籌建醬菜廠項目,向仙居縣計劃經濟委員會申報,該委于20xx年4月27日作出仙計經固(20xx)53號文件同意批復。20xx年4月4日,仙居縣計劃經濟委員會同意申請人的項目結轉至20xx年度實施。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九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明”的規定,20xx年10月7日,申請人在征得仙居縣原城關鎮市橋村十隊全體社員同意,支付了座落在仙居縣城北大泉頭地方畝土地補償費10000元、安置補償費13000元和青苗補償費500元,合計人民幣23500元,取得該處土地使用權后,向市橋村、城關鎮、仙居縣土地管理局遞交建設用地呈報表。10月7日由市橋村、10月8日由原城關鎮、10月15日由縣土管局分別批準同意使用。
20xx年10月15日,浙土仙證字﹙20xx﹚第45號浙江省建設用地許可證,準予城關為民醬菜廠在城關穿城北路大泉頭,土地性質集體,用地面積為壹畝壹分伍厘的耕地上建設廠房。
20xx年10月9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92﹚浙規征,編號1141020準予在穿城北路(北段)西建設廠房。
20xx年11月21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92﹚浙規證,編號1141020準予建設。
醬菜廠建成后,投入了生產。20xx年,因仙居縣城區穿城北路建設需要,拆除了申請人286平方米廠房,至今未給予土地補償和安置,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土地使用權。
20xx年8月23日,申請人向指揮部遞交“房屋拆遷安置申請書”一份。經過165天等待和電話、走訪18次艱難請求后,該部于20xx年2月9日作出“穿城北路內的286平方米土地由于是為民醬菜廠征用的劃撥土地,根據浙江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原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參照收回時征用非耕地的補償標準予以補償”按縣政府征地區片綜合價給予補償”的回復。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和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劃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規定。指揮部至今沒有向申請人支付過征用土地補償費,也沒有向申請人核發過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指揮部認為申請人的286平方米土地是“征用的劃撥土地”無事實依據,與《行政復議法》“土地劃撥,是指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將土地交給某個單位無償無期限使用的行為”釋義不符。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根據《憲法》第十條第四款“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的規定,申請人28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是依法取得,應受法律保護。根據《憲法》第十條第三款“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的規定,指揮部對申請人的土地使用權至今沒有給予補償,就認為申請人286平方米土地是征用的劃撥土地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按征用劃撥土地的標準補償,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憲法》第十三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和《信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信訪人不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規定,申請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請求縣人民政府依法復查,撤銷指揮部“穿城北路內的286平方米土地由于是為民醬菜廠征用的劃撥土地”的錯誤認定,要求按照20xx年11月31日仙居縣人民政府福應街道辦事處,福街辦發﹙20xx﹚64號文件第四條第二項“每平方米600元標準”規定予以作價補償,呈請支持。
仙居縣人民政府
申請人:仙居縣城關為民醬菜廠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復查申請書 復查書面申請篇二
尊敬的領導:
申請人:姓名年齡性別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
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
被申請人:名稱住址。
第三人:姓名住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于20xx年xx月xx日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
申請人請求:
申請人稱:
被申請人稱:
經查。
本機關認為:(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正確,程序是否合法,內容是否適當)。根據《xxx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符合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寫明: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寫明:本決定為最終裁決,申請人、被申請人或者第三人應于年月日前履行。)
xxx
20xx年x月x日
復查申請書 復查書面申請篇三
申請人xx,男,19x年4月17日出生,漢族,住xx
被申請人xx,男,19x年3月26日出生,住xxx
復核請求:請求依法撤銷xx市交通警察支隊x縣大隊作出的公交認字『xx』第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事實與理由:
20xx年10月18日18時在220國道x縣xx園飯店門口發生的交通事故責任全在莊景雷,莊景雷存在以下違法之處:
1、xx無證駕駛。《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xx無牌駕駛。《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3、xxx侵犯xx的路權。《xxx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二)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4、xx事逃逸應承擔全部責任。《xxx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xx按照規定路線行使,沒有違反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不應承擔任何責任。xxx出臺服務群眾十六項措施第十四條規定: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認定書》3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結束后,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果
總之,xx市交通警察支隊xx大隊作出的公交認字『xx』第00256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責任錯誤,特申請復核,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xx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xxx
復查申請書 復查書面申請篇四
申請人:賈茗茍,男,漢族,1987年8月1出生,住河北省石
申請人于201_年8月29日收到臺州市椒江區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椒江大隊于201_年8月29日作出的椒公交認字[201_]第001_5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現依據《道路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提出復核申請。
申請事項
一、請求依法撤銷椒公交認字[201_]第001_5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該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認定責任不公。
二、請求依法重新認定被申請人馬自揚承擔事故全部過錯責任,申請人不承擔事故過錯責任。
事實與理由
201_年8月1日20時50分左右,被申請人馬自揚駕駛浙jt1337號轎車沿云西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距云西路與巖嶼路交叉口紅綠燈左轉彎7—8米時,逆向駛入對向車道,與路口自北向東轉彎過來由申請人駕駛的、正在自己道路正常行駛的椒江h27365號燃油助力車發生碰撞,造成申請人及后座乘坐人李沙沙倆人受傷,二車不同程度損傷的交通事故。
一、椒公交認字[201_]第001_5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不清。
椒公交認字[201_]第001_5號交通事故認定認定的事實是“馬自揚駕駛浙jt1337號轎車在椒江云西路由東向西行駛,20時50分左
右,駛到云西路與巖嶼路交叉口紅綠燈左轉彎時,提前駛入對向車道”。這樣的認定與事實不符。
是逆向行駛而不是提前駛入對向車道
一般認為,提前只是快要輪到而尚未輪到之時為提前,是個極短的時間,而且所在通行線路是正確的。而此處的信號燈卻是先東西二側的左轉綠燈亮→南側的全部綠燈亮→北側的全部綠燈全亮→東西二側直行綠燈亮→再東西二側左轉綠燈亮,而申請人經過時被申請人還得等南側信號燈亮→東西側(被申請人在東側)直行信號燈亮→東西側左轉信號燈亮,最后才能通行。故此,被申請人的行為遠沒有“提前”那么簡單,而是搶了好幾只紅燈,并且在根本沒有路權的情況下強行駛入對向車道,逆向上行。更為嚴重的被申請人不是在路口搶道,而是在路口與中間隔離帶的中間位臵(離路口約7-8米之處)突然駛入對向車道,應屬逆向行駛……
椒公交認字[201_]第001_5號交通事故認定認定的事實不清,作出的認定缺乏正確事實基礎,其作出的認定責任就不會公正。申請人當然對椒公交認字[201_]第001_5號交通事故認定的責任產生疑問。因為申請人在本次事故中就沒有責任,原因是申請人在交叉路口遵守交通信號規定,按信號燈提示,在道路上正常行駛并無不妥,而被申請人目無交通法令,臵眾多的生命與財產安全于不顧,逆向行駛,才是造成這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故,因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二、適用的法律不當。
第一,椒公交認字[201_]第001_5號交通事故認定認定被申請人違反《xxx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機動車通過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一)在劃有導向車道路的路口按所需先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之規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應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適用法律不當,存在言輕蔽重不公行為。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是逆向行駛行為,而不是在劃有導向車道路的路口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因為逆向行駛根本就不可能為其“劃有導向車道路的路口”供其“按所需行進方
向駛”。他不僅違反了該《條例》第38條第(三)款紅燈亮禁止車輛通行之規定,且還違反《xxx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
第二,椒公交認字[201_]第001_5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xxx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及十九條第一款“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之規定。本人認為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是對機動車駕駛員原則要求,它涵蓋了第十九條第一款的內容,違反這二個條款須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但并不一定導致事故的發生。
第三,根據,《xxx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之規定,也即根據引起事故發生的因果關系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綜觀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其關鍵因素是被申請人是未充分遵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路權原則,在根本沒有路權的情況下通行,死必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在這種情況下對一個完全按照交通信號規定正常行駛的人來說是無法避免的,如要強加給他,無疑是天大的冤枉。猶同一輛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駛的車輛必然發生交通事故是同樣道理。申請人雖有無證駕駛的行為存在(責任書說經檢驗才知是機動車),但此行為未必必然導致事故發生,即二者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更何況申請人自己(連交警也要經檢驗后才知是機動車)也不知道是機動車輛(商家給他說不用駕照的),可見申請人主觀上沒有違法故意,其違法行為極其輕微(現實生活中交警對f駕照幾乎不查驗)。
椒公交認字[201_]第001_5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責任違反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和法律規定,作出的認定責任顯失公平正義,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綜上所述,椒公交認字[201_]第001_5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認定的責任不公。申請人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五十一條規定,請求臺州市公安交警支隊依法撤銷椒公交認字[201_]第001_5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重新認定被申請人馬自楊承擔事故全部過錯責任,申請人不承擔事故過錯責任。
臺州市公安交警支隊
201_-9-1
申請人:賈茗茗
復查申請書 復查書面申請篇五
甲午戰敗后,清朝大批官紳為“救亡圖存”赴日考察教育。在日本考察期間,他們積極地吸收西方和日本的教育思想,促進了自身教育觀念的更新,主張建立完整新式教育體系,推廣國民教育和提倡實業教育。但由于時代和階級的局限,其教育思想仍帶有急功近利和保守的色彩。
[關鍵詞]清末;赴日考察官紳;“東游日記”;教育思想
[中圖分類號]k25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18x(2012)07-0122-05
代祥(1981-),男,宜春學院政法學院講師,廈門大學歷史系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為中國近現代史;葛維春(1980-),女,宜春學院科研處講師,主要研究方向為思想政治教育。(江西宜春 336000)
本文系宜春學院社科立項項目“清末赴日考察官紳的教育思想研究”的階段性成果。
一、問題的緣起
進入近代以后,面對西方的工業文明和強勢文化,中國傳統教育思想的近代轉型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xxx戰爭的炮火打開了傳統中國的大門,中華民族面臨“數千年來未有之大變局”。少數有識之士開始認識到形勢的危急,呼吁教育變革,林則徐、魏源等人最早提出向西方學習的口號——“師夷之長技以制夷”;19世紀60年代,為培養洋務新政中所需要的外語、軍事和工業技術人才,洋務官員興辦了一批軍事學堂、語言學堂和技術學堂。在這些新式學堂中,雖保留了大量的傳統課程,但也開設了一些西方語言和介紹近代自然科學知識的課程。同時,洋務官員還向歐美國家派遣留學生。新式學堂的創辦和派遣留學生為中國培養了一批近代實用新型人才,推動了中國近代教育的發展。然而,這一系列的努力在艱難局勢和頑固勢力的阻撓下,并沒有取得很大的成效,也未能從根本上改變中國的科舉制度和中國教育落后、腐朽的狀況。甲午戰爭的失敗與《馬關條約》的簽訂極大地震撼了清廷朝野。在“救亡圖存”的形勢催逼下,許多人都在努力尋找戰爭失敗的根源,認為戰敗的一個重要原因在于缺乏人才,即缺乏真正有用、適應社會要求的人才。傳統科舉制度下訓練出來的封建士子已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傳統教育面臨重大改革以培養新式人才。基于這種認知,清政府開始大規模地派遣學生赴日留學和選派官紳赴日考察教育,同時在國內開辦新式學堂,并逐步廢除科舉制。在此背景下,中國教育制度和思想發生了根本的轉變。
清末赴日考察官紳或出于寫日記的習慣或要提交考察報告等原因,留下了大量的“東游日記”。其中,教育考察在“東游日記”中占有相當大比重。學者王寶平對此給予了高度評價:“這些東游日記,不僅是中日關系史、中日文化交流史的重要數據,更是近代中國謀求整個社會形態和文化模式向現代轉型過程中留下的生動記錄,它對我們正在進行的現代化事業也具有客觀的借鑒意義。”本文主要以赴日考察官紳留下的“東游日記”為基本史料來探討他們的教育思想。
二、清末赴日考察官紳的教育主張
甲午戰敗后,清朝大批官紳為“救亡圖存”赴日考察教育,這些考察官紳積極地吸收西方和日本的教育思想,促使了自身教育觀念的更新,并提出了一些新的教育主張,具體如下:
(一)建立新式教育體系
清朝學校與科舉相輔并行,偏重科舉,學校以教人科舉入仕為目的。清代科舉主要以時文取士,內容空疏無用,形式僵化,到清中后期,科舉制度日趨腐敗。甲午戰爭前,為應對危局,中國開辦了一些新式學堂,但在科舉制度影響下,新式教育的發展舉步維艱,更沒有形成新式教育體系。在日本期間,一些考察官紳對日本新式教育印象深刻,江西考察學務人員朱綬就深深體會到中國與日本學校教育社會功能的不同,中國學校為文教而設,為文士而設,日本則為每一事都立學校,每一人都入學校。其中部分官紳特別對日本系統的教育體系感觸頗深,反觀中國教育情況,曾任吉林賓州知縣的定樸就批評道:“因欲求速效,始則無中小學而先成立大學堂,繼則無蒙養學而褊(遍,筆者注)設中小學堂,何其舍本求末,顛倒是非之甚!”這實際上是對當時中國新式教育制度混亂的抨擊。
清末赴日考察官紳在羨慕日本先進教育的同時,也提出了關于中國近代教育體系的設想。一方面,主張建立正規的完整的教育體系,羅振玉認為,應“循序漸進”地建立起“先教道德教育、國民教育之基礎及人生必須之知識技能(即小學教育),馴而進之以高等普通教育(即中等教育),再進之以國家必要之學術技能之理論與精奧(即大學教育)”的學制系統。吳汝綸也認為,“欲令后起之士與外國人才競美,則必由中小學校循序而進”。另一方面,主張先實施不得已的“權益之計”,羅振玉認為,這種“正當辦法”只有在將來各方面條件完備時才能實現,現在還不能實現,“權益之計”則是:“先立小學、中學、專門學校。令十歲上下者入小學校,二十歲內外者人中學校、尋常師范學校。但照以上所定年限增補習科一年,令補習高等小學校應修之普通學,而后入本科。三十歲內外,中學校優普通學略有門徑者,令受高等學及高等師范及專門學,但須照前列年限加補習科二年,令補習中學校應修之學科,而后入本科,修學三年,至大學校,則宜稍待,再圖之。”同樣,顧及中國的實際情況,吳汝綸設想的學制是:小學“私擬六年,前四年淺,后二年略深”,中學“五年為限”,“中、小兩學,共十一年,學徒六歲入學,至十六歲,似普通之學已足用也”。至于大學和專科學校,現時“救急辦法”是效仿日本初期的“貢進生”辦法,“惟有取我高材生教以西學,數年之間,便可得用”。他認為:“中國文學業已成就,入學功課宜專主西學,俾可速成。”受他們影響,1902年頒布的《欽定學堂章程》在學制年限上規定尋常小學堂和高等小學堂各為三年,比后來章程規定的時間要短。
(二)推廣國民教育
清末赴日考察官紳通過考察,對國民教育已有較成熟認識。他們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并借鑒日本的經驗,認為中國應創辦一些簡易或單級學校。考察官紳了解到,明治維新時期日本國力還不是很強大,財政也不十分充足,無力在全國建立規模完備的小學,但日本政府和民間努力采取各種辦法在農村和邊遠地區建立各種單級小學,以保證這些地區義務教育的推行。張謇對這一做法非常感興趣,在一次參觀途中遇一單級尋常小學校,他認真考察了這所小學校,進而認為:“單級者為町村學童計,故合四年生于一班授之。此于中國今日最宜。”吳汝綸也主張各州縣必須普遍設立中、小學校,小學更應“一鄉一村,勸令廣設”。他還提出中、小學校的“從權辦法”:“師資暫無來源的地方,可聘用原來的教書秀才為師,增設算術一課即可。”
拓寬籌資方式和節省開支被清末赴日考察官紳認為是推廣國民教育的關鍵。經費不足是中國辦學困難的痼疾,翰林院侍讀呂佩芬說:“設學之難,難于籌費,然籌之都會之中猶易,籌之鄉村僻小之地則尤難。”因此,他對日本由學生繳費、地方統籌和兼顧貧富差距的興學籌資方法十分贊賞,“自極貧者不納外,一歲共得若干;其不足者,則量其町村之大小,戶數之多寡,各就其地通籌,使平均而出之,謂之某校教育費。如一町村之內,貧富不齊,其所出之數,有因貧而少,因富而多者,亦聽之”。在教育支出方面,他介紹日本的情況:“教育之俸給,合兩級平均之,尋常一月約十八元,高等約二十元,即此一項,已去其費十之九,其余雜費,歲不過二百余元而已。”呂佩芬認為日本由于合理籌資方式和經費支出辦法使日本國民樂于捐輸,教育也容易普及,中國應當向日本學習。吳汝綸也指出,應當節約辦學經費,主張中國建造校舍應以實用節儉為前提,“竊料學校新立,來學者必不能多,無取多備空室,但基赴宏拓,后可隨時增構足矣”;在教學儀器上“宜先定教科,就各科應用者購之,乃不妄費”。
考察官紳還認為中國各級政府和各類學校應當積極采取措施推行國民教育。由于各種原因,清末國人對新式教育認識還比較模糊,正如樓藜然所說:“吾國興一學而鄉愚群訾其后,犯不知利弊之故。”借鑒日本的經驗,他認為中國學校應采取相應的措施,使學生家長能到學校參觀,認識學校的重要作用。另外,在國人還沒普遍認識到新式教育重要作用的情況下,赴日考察官紳主張政府應當向日本學習,采取強制措施推行國民教育,提出“小學校不惟養成大中學基本,乃是普國人而盡教之,不入學者有罰”的義務教育的思想。
(三)提倡實業教育
晚清,“實業救國”逐漸成為一種社會思潮。在興辦和發展實業的過程中,人們逐漸認識到實業救國最好的辦法就在于開展實業教育。發展實業,興辦實業教育,必須從思想上批判傳統重義理輕技藝的觀念,并充分認識到實業教育的重要作用。江西信郡中學教員李文斡在參觀東京師范附屬小學校手工課時感慨:“手工科,此科我邦人皆賤視之,蓋不知手工為民間營生要用,故積習相沿,牢不可破,可慨也。”鄭元浚則以中國農桑絲茶的衰落為例,說:“農桑絲茶吾國所恃以立國者也。”但由于中國歷來對實業教育的不重視,所以近代“日見衰落”。相反“日本農業初亦墨守吾國舊法,迨經考查泰西新理,歸而仿辦,極力研究,一有發明即布告通國,故農桑之業日見進步,現在幾與吾國相埒行將駕而上之”。他不無憂慮地說,照這樣的情況下去,“吾國之恃為利源所在者,恐此后必為其所奪”,故中國必須早圖“改良之法”,開展實業教育和實業試驗。
開展實業教育還需要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中國財源不廣,基礎不厚,師資不備,不宜馬上建立現代完備的實業學校。因此,考察官紳對日本規模較小的實業學校給予了較多的關注,段獻增對東京府立職工學校進行考察后說:“(該校)為便宜貧民而設,舉教兩端,具體而微,亟求實用者也。其附屬之工業補習夜學,書可營利。夜以二時,于從前所未備者而補習之,在窮家小戶,迫于謀生者尤為得力。”因此,他的建議是盡量多地建立類似這樣的實業學校。鄭元浚亦認為這種學校“教法簡易,經費亦無多,最易仿行”。當然,重視開辦簡易的實業學校并不是說輕視中、高等實業教育。事實上,考察官紳大都認為此時在國力不強、經費不足、師資不備的情況下,國家應先建立普通的實業學校,待有了一定基礎,條件合適的情況下,再著手發展中高等實業學校,逐步建立一個完備的實業教育體系。
另外,許多考察官紳還強調在實業教育中應突出實踐,注重動手能力。晚清時期雖然人們已開始重視實業教育,并開辦實業學堂,但“勞心者治人,勞力者治于人”的傳統觀念仍然支配著讀書人。因此,要把實業教育落到實處,必須讓實業學堂的學生拋棄這些觀念,親自動手。關庚麟明確地指出中國實業落后的原因在于重義理、輕實踐,他說:“吾國即汲及于效顰,而其有外容而無毅力自若,嗚呼!此豈非中原人士之積習,每涉一事工于論學理,而不便于施實事使然哉。”吳汝綸介紹日本實業學校:“課程皆須實地練習,如商業須演習商肄,銀行學須演習銀行,公司學須演習公司。有商品陳列館,考究各種標本。農學有農田試驗,林學有演習林。”丁鴻臣更明確地提出:“實踐為第一要義。”
三、清末赴日考察官紳教育思想評析
(一)強烈“救亡圖存”的愛國精神
甲午戰敗,中國處于民族危亡之際,“救亡圖存”成為時代的主旋律。考察官紳普遍認為:“我國今日之病患弱患貧,貧弱之病患愚患亂,而求所以啟其愚弭其亂,而挽貧弱為富強,舍教育奚由哉?”他們把強國的希望寄托在教育上。在這種認識下,中國傳統文化中“天下興亡,匹夫有責”的愛國情操使他們不惜放下老大帝國的顏面向日本這個“蕞爾島國”學習,去日本尋求救國“良方”。江西考察學務人員朱綬說:“余本意為訪察學校規制,向聞東校私建為多,意欲選其規制勸設學堂,使吾鄉人獲造就成材,備國家疆圉之需。”雖然他個人赴日考察教育“頗耗心血”,但“設異日官建私建一齊并行,此紀程冊猶在可備參考之列,庶亦為無益中之益也。”在同樣的信念下,清末“士大夫之至于是邦者項背相望,或稽學制或覽軍容,咸有一得以資考鏡”。
由于赴日考察官紳人員眾多,各人身份不同,且考察目的也各不相同,有的著重考察學制,有的重點考察小學教育,還有的為積累辦學經驗而更注意考察學校日常管理和教學等。這些不同的考察目的,使得考察官紳從近代學制到教育宗旨,從幼兒園到大學,從教育內容到教育方法等各個方面對日本教育進行了全方位的了解。大部分考察官紳以“救亡圖存”為信念,盡自己最大的努力十分認真、仔細地考察日本教育,體現了相當感人的愛國精神。如吳汝綸到日本考察時已62歲,但為取得“真經”,他用3個月的時間往來奔波于日本各地,“門不絕屨,車無停軌”,“雞鳴而起,宵旰不暇寢食”。1902年10月17日的東京《日日新聞》曾發表文章稱贊道:“吳先生之來我邦……六十老翁,化為表衿少年,到處執弟子禮,具識日本文明之真相,探險之精神,使我輩瞠乎其后。其抱負何等雄偉正大。可驚嘆者,先生在東京之行動,即活教育之典型,彼精業忠事,發揮清國人之特質,無復余蘊。”與此同時,考察官紳在日本的所見所聞也進一步激發出他們的“教育興國”愿望,時任直隸學校司普通教育編譯處總辦的王景禧在日本參加直隸留學生歡迎會上演講說:“國之振興,基乎教育!我國文化開關,逾四千年,形上形下,燦然美備,但化裁通變,因時制宜,稱古而鄙今,逐末而忘本,殆兩失之。今者一國之學,不足當競爭最劇之時代,必合世界之學以為學,乃可幾然自立,現在學堂設立,尚在萌芽,非嘉種之難求,實上農之不易,諸君不憚萬里,海外求學,既多受外界之刺激,愛國之心,自必百倍增進,他日學成歸國,樹藝滋培,實無旁貸。”
(二)積極學習、吸收了西方和日本教育思想,其教育觀念得到更新
在實地參觀學校和與日本學界進行交流過程中,考察官紳開闊了視野,體驗到新舊教育的差別,認識到學校教育是“救亡”、“強國”的根本,改變了教育是升官發財和光宗耀祖最好辦法的傳統觀念。他們認為:“中國欲自強,必由教育始。”“富國之本在商,強國之本在學,二者合國力乃可雄于地球。”并明確地指出:“有教育則愚者智,弱者強,舉國之人無男女少壯各挾其智識技能以自養。”對于如何以發展教育來實現“救亡”、“強國”的目標,日本已做出了很好的示范,許多考察官紳對日本普及國民教育、提高國民素質的印象深刻。楊灃說:“數月以來日夕與彼都人互相考求,知日本近時之強,強在明治二十七年振興普通教育以后……近來日俄之戰,其國民之勇躍輸將兵士之凌歷無前,普通教育之明效也。”王景禧也認為:“興學為立國之根本,而小學之國民教育,尤為根本之根本。”可見,受日本教育的啟發,大多考察官紳主張開展國民教育。
清末赴日考察官紳教育觀念的更新還表現在認識到教育與政治的關系。這些考察官紳并沒有把眼光局限在教育,他們認為要取得新式教育的發展,必須得到國家政策的支持和保護,朱綬指出:“私建亦須得官建保護方能相濟有成,吾國現無官建之校,又安容有私建之校乎?”更重要的是,考察官紳還認識到教育的成功有賴于政治上的進步。孫鏘在為樓藜然的《藉鑫東游日記》所作的序中說得很清楚:“若派官紳游歷則自北洋始,近且通行各省矣,各省官吏紛紛請咨游歷者亦未嘗不有且多也。然其事則有窒礙不能行者,蓋國家不立憲,外省官制不改定,議院不早設,雖盡和中國四萬萬人皆游歷外洋,亦決知其無效果也!”看來他已認識到,如果中國不進行政治變革,中國人游歷興學的努力只是徒勞無功。
此外,注重教育權是清末赴日考察官紳教育思想一個鮮明特點,反映考察官紳初步具有維護國家教育權的民族主義觀念。三國干涉還遼之后,日本想從教育人手拉攏中國,實現其在中國擴張侵略權利的目的。部分考察官紳對當時的國際形勢有較清醒的認識,并明確指出日本有侵奪中國教育權的野心:“竊計利權奪于英,兵權攬于德,惟教育之權如中原鹿走無所歸宿。于是獨出手眼疾起而收之,持鴆飴食我之,故智而外人未便議其長短,計亦狡矣。然則教育特外交之方針而攘奪教育之結果,所謂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者也。”可以說,這種思想意識是清末民初反抗日本文化教育侵略的先聲。
(三)由于時代、階級和自身條件的局限,教育思想存在不足之處
甲午戰敗使每個關心國家前途的人都充滿民族危機感。赴日官紳在考察過程中看到:日本教育發達,由此帶來社會安定、繁榮和國力的增強。他們認為找到了解決中國社會問題的“藥方”,相信新式教育能夠糾正中國舊教育中存在的弊端,培養出有用的人才。面對中國貧困落后,文化教育不發達的狀況,考察官紳相信只有盡快且大批量地培養新式人才,才能面對日益激烈的國際競爭,實現“救亡圖存”。這種急功近利心態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急躁。誠如有學者指出《東游叢錄》這種詳細、具體、全面的教育考察記本身就反映了清末考察官紳在學習日本過程中的急躁情緒。在吳汝綸考察日本教育過程中,日本教育界人士曾善意提醒吳汝綸,“教育之事宜漸不可以急,急則反壞”。吳汝綸答復:“尊論極是,但事勢已迫,不宜遲誤。”這比較典型地反映了考察官紳急迫的心理。二是主張“速成”。羅振玉在《學制私議》中提出:“培養教員分三法,一尋常師范本科、二速成科、三講習科。今定本科三年卒業,速成科二年卒業,講習科五月至一年卒業。”可以說,這種“速成”方式在一定時期培養了社會急需的人才,某種程度上推動了教育發展,但在急功近利心態影響下,他們對西方和日本教育思想并沒有做深入的理解,從長遠來看,急躁心態和速成方式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中國教育落后問題。
考察官紳教育思想的另一個局限即保守思想嚴重。由于部分赴日考察的是政府官員和思想保守的士紳,封建舊思想、舊觀念可謂根深蒂固,而且日本教育思想相對于歐美又顯得比較保守,這對他們的教育思想也產生了深刻的負面影響。這主要表現為考察官紳基本主張對女子教育進行嚴格管理,并以培養“賢妻良母”為最終目標等;在教育內容上,重視“修身”、“讀經”等,如羅振玉極力強調:“一、奉《圣諭廣訓》為修身道德之綱領,令全國學校一律遵守。二、將五經四子書分別分配到大、中、小各學校。”他還主張:“在東西洋各國小其學卒業生,階級視中國之秀才;卒中學業者,視舉人;卒高等師范及高等學校業者,視進士,卒大學業者視翰林。”雖然他解釋說:“今宜示天下以階級,不必襲用秀才、舉人之名,以別于科舉之制。”但我們仍能清晰地看到傳統科舉思維在其教育思想中的投影。
考察官紳教育思想的保守還表現在具有強烈的泥古色彩。他們深信中國古代經典,對古訓不敢有絲毫的懷疑,這使他們在考察過程中往往以舊思維來認知新事物。如姚錫光觀察到日本各中小學校都有體操、兵操,他沒有認識到這是日本的軍國教育,而是從中國古代去尋找解釋,認為:“古者童年舞勺舞象,而造士必升于司馬,誠欲人之強,而不欲其弱也。觀于日本所謂禮失求諸野也。”可見,考察官紳以傳統的思維方式去臆想日本的近代教育,是不可能得到正確的認識的。
綜上所述,清末赴日考察教育官紳為了“救亡圖存”,積極吸收西方和日本的教育思想,促使了自身教育觀念的更新,主張建立完整教育體系,重視國民教育,提倡實業教育。但由于時代和階級的局限,其教育思想仍帶有急功近利和保守的色彩。
復查申請書 復查書面申請篇六
申請人:四川xx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成都市xx街x廣場x1樓
法定代表人:xxx 職務 董事長
被申請人:xxx縣房產管理局 地址:成都市x縣x街
法定代表人:王xx、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拒不提供房屋權屬登記記載信息查詢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現提起行政復議。
復議請求:
責令xx縣房產管局限期內提供房屋權屬登記記載信息查詢的具體行政行為。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委托了四川高揚律師事務所代為催收 “xx綠地”部分業主拖欠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等相關事務,但是在完成相關事務中需查詢部分欠費業主的房屋權屬登記記載信息。四川高揚律師事務所于2011年3月2日上午指派律師持律師證、介紹信、委托書,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請求依法查詢“xx綠地”部分業主房屋權屬登記記載信息。但被申請人以沒有法院受理通知書、房產業主基本信息屬于個人保密信息以及害怕承擔泄露業主信息責任為由,拒不查詢。3月3日,四川高揚律師事務所律師申請人三次要求其依法履行其查詢職責,并提供相關規定請求他們依法履行查詢義務,但被申請人仍以同樣的理由拒絕。
由于“xx綠地”部分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的行為已經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有權對該部分業主房屋登記記載信息進行查詢。同時,xxx《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也規定,房屋權屬登記機關對房屋權利的記載信息,單位和個人可以公開查詢,單位和個人可以自己查詢,也可以委托他人查詢。因此,申請人可以自己也可以委托律師對部分拖欠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業主的房屋權屬登記記載信息進行查詢,完全符合法律程序。被申請人以各種理由拒絕提供查詢服務,拒不履行其法定職責,其行為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為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現根據《xxx行政復議法》的規定提起其行政復議,請求責令被申請人限期提供查詢房屋權屬登記記載信息服務的具體行政行為。
此致 xx縣人民政府
申請人:四川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復查申請書 復查書面申請篇七
尊敬的領導:
您好!我叫xx,是xx鄉xx村xx人,家中4人,是家庭貧困戶、低保戶。我的妻子因病常年在家需要藥物維持,且需要人照顧,故此我無法外出打工,只能留在家中照顧生病的妻子。
我的大女兒在xx讀書,現在因胃穿孔住院,家中竟然沒有一分錢能夠拿出來帶給女兒,好在有她的朋友們伸出援助之手,幫助女兒暫時墊著住院費用,但是之后要還是要把錢還給那些好心人,我想盡辦法都拿不出錢來。
我的小兒子還在xx讀書,每個月都需要給他寄生活費,雖然小兒子很懂事,很節省,但對于現目前沒有收入的我來說,也是一筆不小的支出。
現在我已經是走投無路,真的`沒有辦法了,因此向關心農民的各位領導申請,懇請政府給予我經濟上的幫助,幫我渡過這個難關,感謝各位領導的關心和支持!
敬禮!
申請人:xx
20xx年xx月xx
復查申請書 復查書面申請篇八
安定區人民政府:
我是內官營鎮萬崖村村民曹蘭花,因我對安定區內官營鎮人民政府做出的安內政初查字(201*)21號《關于萬崖村村民曹蘭花反映信訪事項的答復意見》不服,現向安定區人民政府提出復查申請,情況如下:
1999年農歷8月1*日夜間8點多,被小兒子程顯明將與共同生活的父母趕出家門,兩位老人后經商量后其到二兒子程顯林家生活,兩位老人的土地承包經營地(朱家地畝,河灣地畝)由程顯林承包經營,及其劃分承包地當時由老人程顯明、程顯材、王建基劃分,我夫妻二人都不在現場。現如今程顯明由我經營15年的地說是給他們少分了,望上級領導重新丈量,河灣地畝和朱家地畝是否少分少劃。現如今河灣地畝程顯明占路挖路,無路可走,朱家地包括老人的
畝和自己的畝總3畝一無收成,叫一家7口之人如何生存。
農歷20xx年5月17日由程顯明夫妻和兒子程志軍將我丈夫程顯林毆打致傷,因是親兄弟再沒有上訴,也沒有追究其責任。
201*年5月3日,程顯明駕駛微耕機要強行通過我的菜地,我說地已經平整過了準備種菜,在我攔擋時,程顯明就出手毆
打于我。后經法醫鑒定為輕微傷。
從5月3日到現如今半年已過,派出所的處理結果根本與事實不符,并干涉我在自家地里種菜。
201*年農歷7月4日,程顯明以該土地寫在老人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中為由,將我在朱家地栽的菜全部鏟除,并將菜苗全部損壞。當時報案后,民警到現場后不但沒有阻止程顯明的破壞行為,反而告訴我說不要在此塊地中栽菜,后我多方咨詢,派出所沒有權利來阻止村民在自家地里播種,望上級領導復查。
申請人:曹蘭花
電話:130793*****
復查申請書 復查書面申請篇九
申請人:陳志忠,男,漢族,20xx年11月9日生,芒市華僑農場一分場退休工人,住芒市勐煥街道辦事處城西社區居委會第二組。
申請人:李美英,女,漢族,20xx年6月4日生,芒市華僑農場一分場退休工人,住芒市勐煥街道辦事處城西社區居委會第二組。
申請人:陳衛東,男,漢族,20xx年7月10日生,個體戶,住芒市勐煥街道辦事處城西社區居委會第二組。
申請事項:請求撤銷(20xx)云德民宇證字第1461號公證書
事實與理由:20xx年初,芒市華僑農場進行職工住房危房改造,農場退休職工陳志忠、李美英及其兒子陳衛東共同劃得宅基地一宗,該地位于芒市華僑農場城西二隊,面積為㎡。陳志忠、李美英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對危房改造相關政策不了解,兒子陳衛東又遠在廣東佛山工作,有關危房改造的土地、建房等手續都由女兒陳衛軍出面幫助辦理。20xx年12月18日,陳衛軍到其父母家陳志忠、李美英里家里說“辦理土地手續需要辦理公證,現在到公證處去辦理公證。”陳衛軍隨即用車子將兩位老人陳志忠、李美英拉到德宏州公證處,誘騙陳志忠、李美英辦理了《土地使用權了贈與合同書》并作了公證。其內容是陳志忠、李美英將位于芒市華僑農場城西二隊,面積為㎡的土地使用權贈與陳衛軍所有,公證書字號為(20xx)云德民宇證字第1461號。該《土地使用權了贈與合同書》公證存在以下違法情形:
第一、陳志忠、李美英無權贈與,贈與合同無效,公證違法。
《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書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根據該規定,贈與合同書中贈與人贈與的財產必須是自己的財產。(20xx)云德民宇證字第1461號公證書的贈與合同的標的物是贈與人依《土地出讓合同》約定取得的位于芒市華僑農場城西二隊面積為㎡的土地使用權。《物權法》第14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根據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必須登記才有法律效力。贈與人陳志忠、李美英贈與的土地使用權尚未進行登記,還沒有取得該土地的使用權,無權對該土地的使用權進行處分。該土地使用權贈與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公證程序規則》第18條第1款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該條第2款第(4)項規定:“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作為土地使用權的法定證明材料有且只有《土地使用權證》。而(20xx)云德民宇證字第1461號公證書,當事人沒有向公證機構提交該土地使用權證。《公證程序規則》第48條第1款規定:“公證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應當不予辦理公證:”該條第2款第(6)項規定:“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又無法補充,或者拒絕補充證明材料的。顯然,作為“贈與人”的陳志忠、李美英沒有提交、也無法提交其土地使用證。州公證處依法應當不予辦理公證。事實上辦理了,當然也違反法律的規定。
第二、土地使用權贈與合同和公證是陳衛軍采用欺騙手段騙取陳志忠、李美英和公證處辦理的,并非贈與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陳衛軍得知農場職工住房危房改造和芒市農墾路東段改擴建相關政策后,于20xx年2月9日,借陳衛東回芒市家過春節之機,即召開家庭會,議題主要是:陳志忠、李美英將危房改造所得的㎡宅基地、農墾路延長線120㎡老宅基地政府拆遷補償安排的新宅基地、搬遷補償費都歸給陳衛軍所有,危房改造地由陳志忠、李美英和陳衛軍共買,房子由雙方共同建蓋。土地和房子產權都歸陳衛軍所有,陳衛軍負責陳志忠、李美英的養老等。因父母、女兒和兒子三方對前述的土地及房子建蓋、產權歸屬、老人贍養等問題意見分歧很大,未達成協議。之后陳衛東即回廣東佛山,陳衛軍就將家庭會所談的事項寫成兩份《關于家庭財產協議》,拿到陳志忠家里,叫陳志忠、李美英在協議上簽字。李美英說:“家庭會沒有開成(功),現在陳衛東又不在家,協議寫的是什么,我沒有文化曉不得,你叫我們簽字我不簽。”陳衛軍就叫陳志忠代李美英簽了字。然后,陳衛軍又叫陳志忠、李美英在協議書上按手印,因家里沒有印泥,陳衛軍說:“手印我去按,你們認著。”李美英說:“你要按是你的事,我們是不認。”陳衛軍按了手印后,連同另一份協議寄到廣東佛山給陳衛東,電話告訴陳衛東說:“父母已經同意并在協議上簽了字,按了手印。”陳衛東看了后,認為協議內容既然是父母的意思,他尊重父母的意見,即在協議上簽了字,將協議寄回芒市給陳衛軍。在兩份《家庭財產協議》中,一份協議當事人甲方為陳志忠、李美英,乙方為陳衛東。另一份協議當事人甲方為陳衛軍,乙方為陳衛東。兩份協議內容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姑且不論,協議都涉及陳志忠、李美英,陳衛軍和陳衛東三方的權利義務,而兩份協議都只有兩方當事人簽字,協議無效。另外,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陳衛軍和陳志忠、李美英之間沒有協議關系,協議的內容對陳衛軍和陳志忠、李美英都沒有約束力,陳衛軍依協議無需承擔“約定”的贍養責任,也不能得到所“約定”的財產。再說,贍養父母是兒女的法定義務,陳衛軍說:她負責父母養老,父母把所得的兩塊土地使用權給她,這不能作為條件。
陳衛軍在辦理土地相關手續時曾對陳志忠和李美英說:“土地手續我來幫你們辦、房子我來幫你們蓋,叫你們簽字就簽字,按手印就按手印,其他的事你們不要管。”20xx年12月18日,陳衛軍到陳志忠、李美英家里,對其父母親說:“辦理土地手續需要辦理公證,現在到公證處辦理手續。”隨即用車子將我們兩位老人拉到德宏州公證處,誘騙陳志忠、李美英辦理了《土地使用權了贈與合同書》并作了公證,公證書字號(20xx)云德民宇證字第1461號。陳衛軍拿著土地贈與合同書和公證書,假借陳志忠之名向芒市國土資源局申請土地登記,將該土地使用權登記在其名下,土地使用權證號為潞國用(20xx)第0000176號。
20xx年陳衛東回芒市家過春節,談到蓋房子的事,陳志忠、李美英才知道陳衛軍把自己危房改造和拆遷補償所得的兩宗土地和房產都登記在她名下了,陳衛東也才知道陳衛軍寄到廣東要他簽字的協議,協議的內容父母并沒有同意過,協議書上簽字、手印有假。陳志忠、李美英要求土地和房子的產權證一定要辦成他們的名字,陳衛軍不同意,由此引起矛盾和糾紛。
陳衛軍為達到占有申請人土地和房產的目的,在20xx年2月9日主動召開家庭會,其目的和動機不言自明,家庭會沒有達到其目的,之后又私自寫了兩份《關于家庭財產協議》,欺騙申請人陳志忠、李美英簽字,又將協議寄到廣東佛山騙取陳衛東簽字,直到最終把申請人的土地和房產變成她個人的財產。申請人從始至終都沒有將自己的土地使用權贈與陳衛軍的意思,(20xx)云德民宇證字第1461號公證書是陳衛軍以欺騙手段騙取申請人和公證處辦理的。
第三、德宏州公證處在辦理公證過程中違法。根據《公證法》和《公證程序規則》規定,辦理贈與公證,“應當由其本人親自申辦,”而該公證不是贈與人陳志忠、李美英提出,而是受贈人陳衛軍誘騙贈與人陳志忠、李美英,說:“辦理土地手續須要辦理公證,”用車把贈與人拉到公證處。到了州公證處后,兩個老人對什么是公證,公證什么都不知道。從公證書德檔案資料看,《公證申請書》是陳衛軍填寫的,申請人的簽字和手印都是陳衛軍簽字和手印。《公證受理通知單》申請人的簽字和手印、《贈與合同書談話筆錄》被接談人簽字和手印都不是陳志忠、李美英本人的簽字和手印。尤其是《土地使用權贈與合同》中李美英的簽字不是出自她本人,《公證書》“合同書上雙方當事人的簽字及手印屬實”的證詞與事實不符。
其次,公證處沒有向陳志忠、李美英交付或者送達公證書。《公證程序規則》第45條規定:“公證機構制作的公證書正本,由當事人各方各執一份。”《公證程序規則》第46條規定:“公證書出具后,可以由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公證機構領取,也可以應當事人的要求由公證機構送達。20xx年12月18日當天,公證處就向當事人出具了公證書,但公證處沒有把《公證書》交給陳志忠、李美英,而把雙方當事人的公證書正本都交給了陳衛軍,陳志忠、李美英至今還沒有拿到公證書正本。
第四、土地使用權共有人陳衛東沒有同意贈與,贈與合同無效
國營芒市華僑農場《芒僑場(20xx)11號文件規定:危房改造的對象“戶口在芒市華僑農場,場員子女為獨生子女的不能分戶;場員有幾個子女的,其中一個不得分戶,必須與父母同住,作為同一套危房改造戶處理。陳衛東戶口在芒市華僑農場,與父母屬于同一住戶,是該土地的共有人之一。該土地使用權屬于三個申請人共同共有,對該土地使用權的處分,應當由三共有人協商一致,贈與合同書其他相關公證材料沒有其同意和簽字,贈與無效。
鑒于上述事實與理由,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第61條第1款、第63條第1款、第2款第(3)的規定,特向公證處提出復查申請,請求撤銷(20xx)云德民宇證字第1461號公證書。
德宏州公證處
申請人:
2019年八月十五日
復查申請書 復查書面申請篇十
申請人:賈茗茍,男,漢族,1987年8月1出生,住河北省石
家莊市趙縣謝莊鄉常信二村育才巷26號。電話138xxxxxxxx 被申請人:馬自揚,男,漢族,1977年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卅鋪鎮紅旗村紅旗組。電話:138xxxxxxxx
申請人于201*年8月29日收到臺州市椒江區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椒江大隊于201*年8月29日作出的椒公交認字[201*]第001*5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現依據《道路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提出復核申請。
申請事項
一、請求依法撤銷椒公交認字[201*]第001*5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該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認定責任不公。
二、請求依法重新認定被申請人馬自揚承擔事故全部過錯責任,申請人不承擔事故過錯責任。
事實與理由
201*年8月1日20時50分左右,被申請人馬自揚駕駛浙jt1337號轎車沿云西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距云西路與巖嶼路交叉口紅綠燈左轉彎7—8米時,逆向駛入對向車道,與路口自北向東轉彎過來由申請人駕駛的、正在自己道路正常行駛的椒江h27365號燃油助力車發生碰撞,造成申請人及后座乘坐人李沙沙倆人受傷,二車不同程度損傷的交通事故。
一、椒公交認字[201*]第001*5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不清。
椒公交認字[201*]第001*5號交通事故認定認定的事實是“馬自揚駕駛浙jt1337號轎車在椒江云西路由東向西行駛,20時50分左
右,駛到云西路與巖嶼路交叉口紅綠燈左轉彎時,提前駛入對向車道”。這樣的認定與事實不符。
是逆向行駛而不是提前駛入對向車道
一般認為,提前只是快要輪到而尚未輪到之時為提前,是個極短的時間,而且所在通行線路是正確的。而此處的信號燈卻是先東西二側的左轉綠燈亮→南側的全部綠燈亮→北側的全部綠燈全亮→東西二側直行綠燈亮→再東西二側左轉綠燈亮,而申請人經過時被申請人還得等南側信號燈亮→東西側(被申請人在東側)直行信號燈亮→東西側左轉信號燈亮,最后才能通行。故此,被申請人的行為遠沒有“提前”那么簡單,而是搶了好幾只紅燈,并且在根本沒有路權的情況下強行駛入對向車道,逆向上行。更為嚴重的被申請人不是在路口搶道,而是在路口與中間隔離帶的中間位臵(離路口約7-8米之處)突然駛入對向車道,應屬逆向行駛……
椒公交認字[201*]第001*5號交通事故認定認定的事實不清,作出的認定缺乏正確事實(來自 :復查申請書)基礎,其作出的認定責任就不會公正。申請人當然對椒公交認字[201*]第001*5號交通事故認定的責任產生疑問。因為申請人在本次事故中就沒有責任,原因是申請人在交叉路口遵守交通信號規定,按信號燈提示,在道路上正常行駛并無不妥,而被申請人目無交通法令,臵眾多的生命與財產安全于不顧,逆向行駛,才是造成這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故,因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二、適用的法律不當。
第一,椒公交認字[201*]第001*5號交通事故認定認定被申請人違反《xxx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機動車通過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一)在劃有導向車道路的路口按所需先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之規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應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適用法律不當,存在言輕蔽重不公行為。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是逆向行駛行為,而不是在劃有導向車道路的路口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因為逆向行駛根本就不可能為其“劃有導向車道路的路口”供其“按所需行進方
向駛”。他不僅違反了該《條例》第38條第(三)款紅燈亮禁止車輛通行之規定,且還違反《xxx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
第二,椒公交認字[201*]第001*5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xxx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及十九條第一款“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之規定。本人認為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是對機動車駕駛員原則要求,它涵蓋了第十九條第一款的內容,違反這二個條款須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但并不一定導致事故的發生。
第三,根據,《xxx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之規定,也即根據引起事故發生的因果關系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綜觀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其關鍵因素是被申請人是未充分遵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路權原則,在根本沒有路權的情況下通行,死必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在這種情況下對一個完全按照交通信號規定正常行駛的人來說是無法避免的,如要強加給他,無疑是天大的冤枉。猶同一輛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駛的車輛必然發生交通事故是同樣道理。申請人雖有無證駕駛的行為存在(責任書說經檢驗才知是機動車),但此行為未必必然導致事故發生,即二者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更何況申請人自己(連交警也要經檢驗后才知是機動車)也不知道是機動車輛(商家給他說不用駕照的),可見申請人主觀上沒有違法故意,其違法行為極其輕微(現實生活中交警對f駕照幾乎不查驗)。
椒公交認字[201*]第001*5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責任違反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和法律規定,作出的認定責任顯失公平正義,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綜上所述,椒公交認字[201*]第001*5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認定的責任不公。申請人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五十一條規定,請求臺州市公安交警支隊依法撤銷椒公交認字[201*]第001*5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重新認定被申請人馬自楊承擔事故全部過錯責任,申請人不承擔事故過錯責任。
臺州市公安交警支隊
201*-9-1
申請人:賈茗茗
復查申請書 復查書面申請篇十一
申請人:康弘,女,漢族,20xx年3月27日出生,退休,住:河南省洛陽市西區建設路2815號33棟1門1102號
康非,女,漢族,20xx年4月8日出生,澳大利亞佩斯米德蘭德花店經理,住:澳大利亞佩斯米德蘭德201信箱6084號
康也非,男,漢族,20xx年1月16日出生,福建捷緣建材有限公司干部,住:上海市徐匯區衡山路233號
委托代理人:康建燦 北京市一法律師事務所 申請事項:
要求撤銷(20xx)京方圓內民證字第1201921號公證書。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于20xx年2月21日在北京市方圓公證處調取了(20xx)京方圓內民證字第01121號公證書,才知道父親康非于20xx年1月24日把房屋贈與給了受贈人康燕,并在北京市方圓公證處進行了公證。后申請人以康小燕為被告訴至西城法院,要求判令房屋贈與合同部分無效,被告將房屋折價款補償給申請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受贈人康燕出示了公證處接談筆錄、公證程序錄音錄像。但極為關鍵的贈與人的神志清醒診斷證明,受贈人康小燕沒有出示,當法官要求受贈人康燕出示神志清醒診斷證明時,受贈人康燕只拿出了復興醫院的出院診斷書。
作為年近90高齡,大腦受過嚴重損傷(曾經腦淤血、呼吸衰竭導致大腦嚴重缺氧)患有多發腔隙性腦梗塞的贈與人,北京市方圓公證處在進行公證時,應要求贈與人提供適合做公證的神志清醒診斷證明,之后附在(20xx)京方圓內民證字第01121號公證書的卷中。但北京市方圓公證處只看了受贈人康燕提供的贈與人的出院診斷證明,并且沒有附卷,就為贈與人和受贈人進行了贈與公證。申請人認為該贈與公證程序有瑕疵,涉嫌侵犯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現請求撤銷(20xx)京方圓內民證字第01121號公證書的公證。特此申請!
北京市方圓公證處
申請人:
20xx年 月 日
復查申請書 復查書面申請篇十二
申請人:___,女,__歲(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住_____街道__村__組___號,電話: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街道辦事處
法定代表人:___,職務:主任
請求事項: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1_年5月6日作出的__201_號第6號《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不服,特此申請復查。
申請復查事項:
一、要求撤銷201_年5月6日作出的__201_號第6號《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
二、要求被申請人依法履行職責,審查確認__村于201_年6月25日作出的“會議記錄”
第七條與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利。
三、要求被申請人責令__村依法改正于201_年6月25日作出的“會議記錄”第七條。
四、要求被申請人責令__村向申請人發放已發放的村集體經濟收益款3500元,組里3060元。
五、申請人要求參加聽證會,參加辯論。
事實與請求:
本人信訪反映的是
一、__街道__村在201_年6月25日召開村二委會、組長會議,并形成《村二委會、組長會議記錄》,其中第七條為“沒有參加二輪承包結婚后遷入,已經離婚人員不予享受村民分配待遇”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剝奪了申請人與村民的同等待遇,__村競置國法不顧,嚴重違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違反了法律規定。
201_年7月30日申請人向杭州直播1_345反映問題時,__村樓衛明書記明確表示只要法院判決申請人有村民資格,就給申請人享受本村村民待遇,201_年8月3日__街道關于申請人的村民待遇問題召開會議,__村書記村長也承諾說只要法院判決申請人享有村民資格,就給申請人享受本村村民待遇。201_年1_月21日___人民法院作出(201_)杭臨民初字第1604號《民事判決書》、201_年3月28日杭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_)浙杭民終字第491號生效《民事判決書》均明確申請人具有_____街道__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依國家法律與政策有權參予本集體經濟收益分配,
二、___人民政府下發臨政發(201_)253,關于公民權益依法保障行動計劃(201_―201_年)的通知明確了基本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始終把依法保障公民權益貫穿于政府各項工作,著重保障民生權益,
努力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切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堅持依法行政。全面履行法定職能,嚴格遵守法定程序,無越權、濫權和不作為,堅決做到平等保護、權責一致、監督有力,切實保障公民的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
在第四項第20、明確規定保障和規范村民自治。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依法開展自治管理,督促村民自治組織完善村務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機制。探索對村民自治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和村規民約備案制度,逐步建立村民自治活動的糾錯機制。健全村民權益糾紛的行政調處機制,保障村民在土地承包、宅基地分配、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__村201_年6月25號召開村二委會、組長會議,并形成《村二委會、組長會議記錄》以會議決議形式捍然侵犯申請人的合法權利,帶領村民對抗國家法律與政策,可__街道辦事處還是沒有盡其責任漠視__村的行為,不采取措施加以制止與糾正,造成__村違法自治,使村組織上的權力凌駕于國法之上,使__村變成一個以強欺弱,以勢力欺壓個體,鄰里失和,沒有法律可講,影響社會穩定的違法組織。
三、申請人將情況向被申請人反映,就是希望村組織的上級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采取措施加以制止與糾正,對__村發生的違法村民自治行為采取措施加以制止與糾,希望村上級部門幫助與指導__村依法自治,避免一個基層組織在違法的道路上越走越遠。但__街道辦事處卻模棱兩可不重視的態度。
為了合法權益我又于201_年5月6日向___xxx反映,市xxx把我反映的事情轉到街道,__街道于201_年5月6日作出的__201_號第6號《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答復是一種極不負責的推脫,說關于村歸民約“備案”問題,依據《xxx村民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村民會議可以指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并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__街道辦事處屬于___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不屬于鄉鎮人民政府,所以對__村的村規民約沒有備案的職責。以此推卻責任。故要求撤銷201_年5月6日作出的__201_號第6號《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
四、申請人在反映問題的一年時間里,奔波之事只為國家法律與政策能夠在一個基層組織得到貫徹與落實,.申請人聽到最多的話語就是村民自治不好干預,而申請人要說的是村民自治不等于村組織不要黨的領導,不等于不要政府的行政部門管理,不等于不要批評教育,更不等于可以凌駕于黨紀國法.__街道辦事處作為村組織的上級主管部門完全有義務與責任,用組織的嚴肅性和履行國家法律賦予的行政管理權、行政監督權,完全可以行使行政管理職能進行合法有效的引導和干預,促使國家法律與政策能夠在村組織得到貫徹與落實,理直氣壯地伸張正義,制止錯誤,,正確引導村組織依法自治,否則國家的法律條文與政策就會在一個地方成為廢紙。
五、申請人目的也只為國家法律與政策能夠在村組織得到貫徹與落實,從而確保申請人在村組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促使__村組依法自治。要求被申請人依法履行職責,審查確認__村于201_年6月25日作出的“會議記錄”第七條與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利。要求被申請人責令__村依法改正于201_年6月25日作出的“會議記錄”第七條。要求被申請人責令__村向申請人發放已發放的村集體經濟收益款3500元,組里3060元。
據以上事實與理由,本人依信訪條例有關規定請__政府對被申請人于201_年5月6日作出的__201_號第6號《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進行復查并撤消,必要時請求政府就本人信訪
案件進行聽證。
___人民政府
信訪事項復查申請人;___
201_年6月29日
復查申請書 復查書面申請篇十三
申請人:xxx,女,xx歲(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住xxxxx街道xx村xx組xxx號,電話:xxxxxxxxxxx
被申請人:xx街道辦事處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主任
請求事項: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1*年5月6日作出的xx201*號第6號《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不服,特此申請復查。
申請復查事項:
一、要求撤銷201*年5月6日作出的xx201*號第6號《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
二、要求被申請人依法履行職責,審查確認xx村于201*年6月25日作出的“會議記錄”
第七條與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利。
三、要求被申請人責令xx村依法改正于201*年6月25日作出的“會議記錄”第七條。
四、要求被申請人責令xx村向申請人發放已發放的村集體經濟收益款3500元,組里3060元。
五、申請人要求參加聽證會,參加辯論。
事實與請求:
本人信訪反映的是
一、xx街道xx村在201*年6月25日召開村二委會、組長會議,并形成《村二委會、組長會議記錄》,其中第七條為“沒有參加二輪承包結婚后遷入,已經離婚人員不予享受村民分配待遇”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剝奪了申請人與村民的同等待遇,xx村競置國法不顧,嚴重違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違反了法律規定。
201*年7月30日申請人向杭州直播1*345反映問題時,xx村樓衛明書記明確表示只要法院判決申請人有村民資格,就給申請人享受本村村民待遇,201*年8月3日xx街道關于申請人的村民待遇問題召開會議,xx村書記村長也承諾說只要法院判決申請人享有村民資格,就給申請人享受本村村民待遇。201*年1*月21日xxx人民法院作出(201*)杭臨民初字第1604號《民事判決書》、201*年3月28日杭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浙杭民終字第491號生效《民事判決書》均明確申請人具有xxxxx街道xx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依國家法律與政策有權參予本集體經濟收益分配,
二、xxx人民政府下發臨政發(201*)253,關于公民權益依法保障行動計劃(201*—201*年)的通知明確了基本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始終把依法保障公民權益貫穿于政府各項工作,著重保障民生權益,
努力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切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堅持依法行政。全面履行法定職能,嚴格遵守法定程序,無越權、濫權和不作為,堅決做到平等保護、權責一致、監督有力,切實保障公民的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
在第四項第20、明確規定保障和規范村民自治。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依法開展自治管理,督促村民自治組織完善村務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機制。探索對村民自治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和村規民約備案制度,逐步建立村民自治活動的糾錯機制。健全村民權益糾紛的行政調處機制,保障村民在土地承包、宅基地分配、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xx村201*年6月25號召開村二委會、組長會議,并形成《村二委會、組長會議記錄》以會議決議形式捍然侵犯申請人的合法權利,帶領村民對抗國家法律與政策,可xx街道辦事處還是沒有盡其責任漠視xx村的行為,不采取措施加以制止與糾正,造成xx村違法自治,使村組織上的權力凌駕于國法之上,使xx村變成一個以強欺弱,以勢力欺壓個體,鄰里失和,沒有法律可講,影響社會穩定的違法組織。
三、申請人將情況向被申請人反映,就是希望村組織的上級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采取措施加以制止與糾正,對xx村發生的違法村民自治行為采取措施加以制止與糾,希望村上級部門幫助與指導xx村依法自治,避免一個基層組織在違法的道路上越走越遠。但xx街道辦事處卻模棱兩可不重視的態度。
為了合法權益我又于201*年5月6日向xxxxxx反映,市xxx把我反映的事情轉到街道,xx街道于201*年5月6日作出的xx201*號第6號《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答復是一種極不負責的推脫,說關于村歸民約“備案”問題,依據《xxx村民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村民會議可以指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并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xx街道辦事處屬于xxx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不屬于鄉鎮人民政府,所以對xx村的村規民約沒有備案的職責。以此推卻責任。故要求撤銷201*年5月6日作出的xx201*號第6號《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
四、申請人在反映問題的一年時間里,奔波之事只為國家法律與政策能夠在一個基層組織得到貫徹與落實,.申請人聽到最多的話語就是村民自治不好干預,而申請人要說的是村民自治不等于村組織不要黨的領導,不等于不要政府的行政部門管理,不等于不要批評教育,街道辦事處作為村組織的上級主管部門完全有義務與責任,用組織的嚴肅性和履行國家法律賦予的行政管理權、行政監督權,完全可以行使行政管理職能進行合法有效的引導和干預,促使國家法律與政策能夠在村組織得到貫徹與落實,理直氣壯地伸張正義,制止錯誤,,正確引導村組織依法自治,否則國家的法律條文與政策就會在一個地方成為廢紙。
五、申請人目的也只為國家法律與政策能夠在村組織得到貫徹與落實,從而確保申請人在村組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促使xx村組依法自治。要求被申請人依法履行職責,審查確認xx村于201*年6月25日作出的“會議記錄”第七條與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利。要求被申請人責令xx村依法改正于201*年6月25日作出的“會議記錄”第七條。要求被申請人責令xx村向申請人發放已發放的村集體經濟收益款3500元,組里3060元。
據以上事實與理由,本人依信訪條例有關規定請xx政府對被申請人于201*年5月6日作出的xx201*號第6號《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進行復查并撤消,必要時請求政府就本人信訪
案件進行聽證。
xxx人民政府
信訪事項復查申請人;xxx
201*年6月29日
復查申請書 復查書面申請篇十四
申請人:云麗(又名云若灼),女,20xx年7月24日出生。
身份證號碼:460022x。
住址:文昌市文嶺里c棟103號。
申請事項:
1.申請文昌市公證處復查(20xx)文證內民字第91號《公證書》;
2.申請對申請辦理公證的依據《遺囑公證申請表》()復查;
3.申請對辦理公證的依據《詢問筆錄》(上午8時)復查;
4.申請對《遺囑書》(手寫體)、《遺囑書》(打印體)的效力進行復查;
5.申請文昌市公證處依法撤銷(20xx)文證內民字第91號《公證書》。
事實和理由:
貴處公證員黃良勇辦理(20xx)文證內民字第91號《公證書》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律程序,為無效《遺囑書》出具《公證書》,該《公證書》應依法撤銷。具體理由如下:
一、貴處稱20xx年6月14日為“鄺淑媚”補辦被大水沖走的20xx年1月的《公證書》,沒有事實依據
貴處沒有任何有效證據能夠證明20xx年1月鄺淑媚曾申請貴處辦理遺囑公證,貴處僅憑沒有鄺淑媚簽名的“國內民事公證案件登記表”這一孤證,證明20xx年6月14日辦理的公證系補辦20xx年1月被大水沖走的公證,單憑上述孤證不能證明貴處主張的事實。
貴處作為法定公證機構妥善保管檔案是法定義務,《公證檔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公證檔案應堅實、防火、防盜、防潮、防高溫、防鼠、防蟲、防光、防污染,室內要保持清潔、整齊、通風。要購置必要的檔案柜、消防器材、去濕機、空調機等設備,并逐步采用先進技術,提高檔案的管理水平。”貴處至少應提供氣象局出具的當時氣象災害證明及其他有權機關出具的檔案被大水沖走的相關證據,難道存放檔案的檔案柜被大水沖走?貴處提出所謂的當時的卷宗檔案被大水沖走這一借口實在難以令人信服。
二、《遺囑公證申請表》登記的受理日期為20xx年6月14日,而申請日期卻在五年之后的20xx年6月14日,時間前后顛倒,且沒有鄺淑媚本人簽名、蓋章或按手印,該份《申請表》明顯系事后偽造的(見證據一)
貴處接受“鄺淑媚”申請為其辦理遺囑公證的依據:《遺囑公證申請表》登記的受案日期為20xx年6月14日,而登記的申請日期卻是在五年之后的20xx年6月14日,根據當時有效的《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八條及后來的《公證程序規則》第四條的規定,辦理公證先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公證處受理后方能辦理公證,而根據貴處提供的《遺囑公證申請表》記載,鄺淑媚于20xx年6月14日提出辦理遺囑公證的書面申請,公證處卻能未卜先知的早在五年前的20xx年6月14日預先受理,這顯然是違反邏輯的。
根據當時的《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十九條“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后,應將受理通知單發給當事人,并開始建立公證卷宗。申請人或其代理人(代表人)應在受理通知單回執上簽名。”的規定,貴處亦未能依法提供鄺淑媚申請公證的受理通知單回執。
根據《遺囑公證細則》第七條第二款“遺囑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遺囑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的規定,即便《遺囑公證申請表》系公證員黃良勇代為填寫,也應依法由申請人鄺淑媚本人簽名,而事實上《遺囑公證申請表》既沒有鄺淑媚簽名、蓋章,也沒有其按手印,因此,《遺囑公證申請表》明顯系偽造的,不能證明20xx年6月14日鄺淑媚向貴處申請辦理遺囑公證這一事實。
三、鄺淑媚的兒子云興吉與公證員黃良勇惡意串通,在《詢問筆錄》中假冒鄺淑媚簽名、按手印,該《詢問筆錄》不具有法律效力(見證據二)
(一)《詢問筆錄》中被問人“鄺淑媚”的簽名系云興吉偽造的,該《詢問筆錄》不具備法律效力,不能證明鄺淑媚申請貴處辦理遺囑公證這一事實,亦不能證明代書遺囑內容是鄺淑媚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經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20xx]鑒字第010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見證據三),《詢問筆錄》上被問人處“鄺淑媚”署名字跡是云興吉所寫,根據《遺囑公證細則》第十二條“公證人員詢問遺囑人,除見證人、翻譯人員外,其他人員一般不得在場。......談話筆錄應當當場向遺囑人宣讀或者由遺囑人閱讀,遺囑人無異議后,遺囑人、公證人員、見證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等有關規定,該《詢問筆錄》不僅沒有遺囑人“鄺淑媚”本人簽名,公證員黃良勇竟然違反法律規定允許利害關系人(繼承人)云興吉假冒遺囑人鄺淑媚簽名,貴處解釋稱“當時應鄺淑媚的要求,將云興吉從外面叫進來手握鄺淑媚的手簽名”,這樣缺乏事實依據的解釋根本無法令人信服。
(二)申辦遺囑公證依法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云興吉代鄺淑媚在《詢問筆錄》簽名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公證員黃良勇擅自持鄺淑媚私章在打印體《遺囑書》上蓋章的行為,也應當認定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xxx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8條規定:凡是依法或者依雙方的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行為,本人未親自實施的,應當認定行為無效。《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八條規定“當事人、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辦公證事項,但申辦遺囑、遺贈扶養協議、贈與、認領親子、收養、解除收養、委托、聲明、生存及其他與當事人人身有密切關系的公證事項除外。”,因此,申辦遺囑公證必須由鄺淑媚本人實施,不得由他人代理,云興吉代鄺淑媚在《詢問筆錄》上簽名的行為,以及公證員黃良勇代鄺淑媚在打印體《遺囑書》上蓋章的行為,均沒有鄺淑媚出具的書面授權委托書,即便有授權委托書,該代簽名的行為也屬無效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詢問筆錄》中墨跡指紋無法辨認,且無其他佐證能夠證明系鄺淑媚指紋,依法應推定為不是鄺淑媚本人的指紋。
《詢問筆錄》中被問人處所按手印墨跡模糊無法辨認,根據《遺囑公證細則》第十八條“遺囑人既不能簽字又無印章的,應當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簽名或者蓋章。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公證人員應當在筆錄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簽名或者蓋章的,公證人員應當提取遺囑人全部的指紋存檔。”的規定,貴處應當對鄺淑媚的十指全部指紋存檔,而貴處既未在筆錄中注明鄺淑媚不會書寫以指紋代替簽名這一重要事實,也未能按照法定程序提取鄺淑媚指紋存檔,就《詢問筆錄》中黑色墨跡指紋無法辨認這一事實,公證員黃良勇作為直接承辦人應承擔過錯責任。既然墨跡指紋無法辨識是否為鄺淑媚指紋,在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依法應推定為該墨跡指紋不是鄺淑媚的指紋。
四、手寫體及打印體的兩份《遺囑書》(見證據四、五)均屬代書遺囑,《繼承法》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而該兩份代書遺囑均無代書人、見證人簽名,因此,該兩份代書遺囑為無效遺囑,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兩份《遺囑書》屬代書遺囑
根據《xxx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本案中兩份《遺囑書》均不是鄺淑媚本人親筆書寫,依法應屬代書遺囑。
(二)代書遺囑系要式法律行為,兩份代書遺囑因缺乏代書遺囑的法定生效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當時有效的《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五十二條“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特殊情況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的規定,以及《遺囑公證細則》第六條“遺囑公證應當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因特殊情況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當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當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見證人、遺囑代書人適用《xxx繼承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的規定,兩份代書遺囑應分別由代書人、見證人、遺囑人簽名方才發生法律效力,本案中手寫體《遺囑書》無代書人、見證人、遺囑人簽名,且存在修改的痕跡,打印體《遺囑書》無代書人、見證人簽名,遺囑人“鄺淑媚”的印章竟然公證員黃良勇將鄺淑媚私章帶回辦公室后私自加蓋的,貴處據此出具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書》“茲證明鄺淑媚于二oo一年六月十四日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遺囑書蓋章(見證據六)”,試問:公證員將“鄺淑媚”的私章私自帶回辦公室加蓋,怎能稱為“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遺囑書上蓋章”,該公證程序嚴重違反法律程序和公證紀律,不能真實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屬無效公證行為,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三)手寫體《遺囑書》存在多處修改,且無鄺淑媚本人簽名或按指紋更正確認,僅憑這點該《遺囑書》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五、20xx年時鄺淑媚81歲高齡,年老體弱,公證員未能按照法律程序對遺囑人談話錄音或錄像,致使存在眾多疑點的《遺囑公證申請表》、《談話筆錄》、《遺囑書》等文件的真實性無法核實,貴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遺囑公證細則》第十六條規定“公證人員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人員在與遺囑人談話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一)遺囑人年老體弱;(二)遺囑人為危重傷病人;(三)遺囑人為聾、啞、盲人;(四)遺囑人為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鄺淑媚即屬于“年老體弱”的情形,貴處公證員依法應當對現場談話進行錄像或錄音,因黃良勇等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致使存在眾多疑點的《遺囑公證申請表》、《談話筆錄》、《遺囑書》等文件的真實性無法核實,貴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六、關于本案的復查時效問題
直至20xx年11月2日,申請人才向貴處調取本案的兩份關鍵證據——手寫體《遺囑書》及《公證書》(見證據八),貴處在申請人調取的上述兩份檔案中注明“此復印件與原件核對無誤”,并加蓋貴處公章。上述兩份證據尤其是手寫體《遺囑書》是認定代書遺囑及公證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關鍵證據,依法屬于新的證據,根據程序法優于實體法的法律原則,以及《公證程序規則》第六十一條的規定,申請人有權在20xx年11月2日收到貴處出具的手寫體《遺囑書》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復查。
綜上所述,貴處出具的(20xx)文證內民字第91號《公證書》嚴重違反法律程序,公證員黃良勇嚴重違反法律規定辦理公證,為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代書遺囑《遺囑書》出具公證書。為了維護公證的嚴肅性,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請貴處依法復查,依法撤銷錯誤的(20xx)文證內民字第91號《公證書》。
文昌市公證處
申請人:云麗
代理人:宋振華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六日
復查申請書 復查書面申請篇十五
申請人:賈茗茍,男,漢族,1987年8月1出生,住河北省石家莊市趙縣謝莊鄉常信二村育才巷26號。電話被申請人:馬自揚,男,漢族,1977年1_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卅鋪鎮紅旗村紅旗組。電話:
申請人于201_年8月29日收到臺州市椒江區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椒江大隊于201_年8月29日作出的椒公交認字[201_]第001_5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現依據《道路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提出復核申請。
申請事項
一、請求依法撤銷椒公交認字[201_]第001_5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該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認定責任不公。
二、請求依法重新認定被申請人馬自揚承擔事故全部過錯責任,申請人不承擔事故過錯責任。
事實與理由
201_年8月1日20時50分左右,被申請人馬自揚駕駛浙jt1337號轎車沿云西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距云西路與巖嶼路交叉口紅綠燈左轉彎7—8米時,逆向駛入對向車道,與路口自北向東轉彎過來由申請人駕駛的、正在自己道路正常行駛的椒江h27365號燃油助力車發生碰撞,造成申請人及后座乘坐人李沙沙倆人受傷,二車不同程度損傷的交通事故。
一、椒公交認字[201_]第001_5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不清。
椒公交認字[201_]第001_5號交通事故認定認定的事實是“馬自揚駕駛浙jt1337號轎車在椒江云西路由東向西行駛,20時50分左
右,駛到云西路與巖嶼路交叉口紅綠燈左轉彎時,提前駛入對向車道”。這樣的認定與事實不符。
是逆向行駛而不是提前駛入對向車道
一般認為,提前只是快要輪到而尚未輪到之時為提前,是個極短的時間,而且所在通行線路是正確的。而此處的信號燈卻是先東西二側的左轉綠燈亮→南側的全部綠燈亮→北側的全部綠燈全亮→東西二側直行綠燈亮→再東西二側左轉綠燈亮,而申請人經過時被申請人還得等南側信號燈亮→東西側(被申請人在東側)直行信號燈亮→東西側左轉信號燈亮,最后才能通行。故此,被申請人的行為遠沒有“提前”那么簡單,而是搶了好幾只紅燈,并且在根本沒有路權的情況下強行駛入對向車道,逆向上行。更為嚴重的被申請人不是在路口搶道,而是在路口與中間隔離帶的中間位臵(離路口約7-8米之處)突然駛入對向車道,應屬逆向行駛……
椒公交認字[201_]第001_5號交通事故認定認定的事實不清,作出的認定缺乏正確事實基礎,其作出的認定責任就不會公正。申請人當然對椒公交認字[201_]第001_5號交通事故認定的責任產生疑問。因為申請人在本次事故中就沒有責任,原因是申請人在交叉路口遵守交通信號規定,按信號燈提示,在道路上正常行駛并無不妥,而被申請人目無交通法令,臵眾多的生命與財產安全于不顧,逆向行駛,才是造成這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故,因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二、適用的法律不當。
第一,椒公交認字[201_]第001_5號交通事故認定認定被申請人違反《xxx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機動車通過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一)在劃有導向車道路的路口按所需先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之規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應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適用法律不當,存在言輕蔽重不公行為。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是逆向行駛行為,而不是在劃有導向車道路的路口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因為逆向行駛根本就不可能為其“劃有導向車道路的路口”供其“按所需行進方
向駛”。他不僅違反了該《條例》第38條第(三)款紅燈亮禁止車輛通行之規定,且還違反《xxx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
第二,椒公交認字[201_]第001_5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xxx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及十九條第一款“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之規定。本人認為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是對機動車駕駛員原則要求,它涵蓋了第十九條第一款的內容,違反這二個條款須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但并不一定導致事故的發生。
第三,根據,《xxx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之規定,也即根據引起事故發生的因果關系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綜觀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其關鍵因素是被申請人是未充分遵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路權原則,在根本沒有路權的情況下通行,死必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在這種情況下對一個完全按照交通信號規定正常行駛的人來說是無法避免的,如要強加給他,無疑是天大的冤枉。猶同一輛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駛的車輛必然發生交通事故是同樣道理。申請人雖有無證駕駛的行為存在(責任書說經檢驗才知是機動車),但此行為未必必然導致事故發生,即二者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更何況申請人自己(連交警也要經檢驗后才知是機動車)也不知道是機動車輛(商家給他說不用駕照的),可見申請人主觀上沒有違法故意,其違法行為極其輕微(現實生活中交警對f駕照幾乎不查驗)。
椒公交認字[201_]第001_5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責任違反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和法律規定,作出的認定責任顯失公平正義,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綜上所述,椒公交認字[201_]第001_5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認定的責任不公。申請人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五十一條規定,請求臺州市公安交警支隊依法撤銷椒公交認字[201_]第001_5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重新認定被申請人馬自楊承擔事故全部過錯責任,申請人不承擔事故過錯責任。
臺州市公安交警支隊
201_-9-1
申請人:賈茗茗
復查申請書 復查書面申請篇十六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申請人于20xx年3月24日收到貴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20xx】第11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現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提出復核申請。
復核請求:請求依法撤銷貴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20xx】第11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重新認定被申請人李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申請人不承擔事故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一、20xx年3月1日16時許,申請人駕駛系桂r100pp中型自卸貨車由廷水方向往西鄉方向行駛,被申請人李某無證駕駛無牌照輕便兩輪摩托車從西鄉方向往廷水方向行駛,行至沙廷路和321國道交匯處,因被申請人逆行且操作不當其駕駛的兩輪摩托車與申請人駕駛的桂r100pp號中型自卸貨車后輪發生擦掛,導致被申請人身體右側與申請人駕駛的貨車右后輪相撞,造成被申請人肋骨骨折和右面部受傷,住院14天,因被申請人的親屬拒絕手術導致被申請人死亡。
事故發生后,申請人依法迅速撥打110報告了情況,并及時將被申請人送往西鄉縣沙河鎮醫院包扎后又送往貴港市人民醫院治療。
二、第11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認定事實存在如下錯誤。
1、申請人駕駛的車輛和被申請人駕駛的車輛是相向而行,而交通事故認定書卻認定為同向而行。
2、被申請人的受傷的部位均是在身體右側,如果是同向行駛,被申請人所受的傷只能在身體左側,不可能在身體右側。
3、申請人是正常駕駛沒有占道,而交通事故認定書卻錯誤的認定申請人“過于靠邊占道駕駛”。
4、申請人駕駛的車輛在事故發生的前五天剛在西鄉縣西鎮汽車修配廠進行了保養,其制動性能完全符合安全技術標準,而交通事故認定書卻錯誤的認定申請人駕駛的車輛制動性能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
5、被申請人不是行人,而是無牌照兩輪摩托車駕駛員,發生事故時,被申請人駕駛該車與申請人駕駛的車輛相向而行,并不是同向行駛,而交通事故認定書卻違背事實的認定被申請人是“推扶輕便兩輪摩托車”。
6、被申請人是駕車碰撞在申請人駕駛車輛的后輪上,而不是右前輪,是碰傷,而交通事故認定書卻錯誤的認定為右前輪于摩托車后貨架相擦掛,右后輪碾壓致傷。
三、第11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申請人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被申請人不負責任的結論屬于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
1、《xxx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規定: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xxx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被申請人無證駕駛無牌照的兩輪摩托車,違反了上述規定。
2、《xxx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發生事故時被申請人駕駛摩托車行駛在道路左側,違反了上述規定。
綜上,貴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n大隊作出的【20xx】第11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對該起事故的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適用法律錯誤,責任劃分不公,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1條之規定,特申請復核,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申請人:馬某
20xx年五月五日
復查申請書 復查書面申請篇十七
申 請 人:,女,xx歲(身份證號碼),
住x街道xx村組號,電話:
被申請人:xx街道辦事處
法定代表人:,職務:主任
請求事項: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xx年5月6日作出的xx20xx號第6號《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不服,特此申請復查。
申請復查事項:
一、要求撤銷20xx年5月6日作出的xx20xx號第6號《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
二、要求被申請人依法履行職責,審查確認xx村于20xx年6月25日作出的“會議記錄”第七條與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利。
三、要求被申請人責令xx村依法改正于20xx年6月25日作出的“會議記錄”第七條。
四、要求被申請人責令xx村向申請人發放已發放的村集體經濟收益款3500元,組里3060元。
五、申請人要求參加聽證會,參加辯論。
事實與請求:
本人信訪反映的是:
一、xx街道xx村在20xx年6月25日召開村二委會、組長會議,并形成《村二委會、組長會議記錄》,其中第七條為“沒有參加二輪承包結婚后遷入,已經離婚人員不予享受村民分配待遇”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剝奪了申請人與村民的同等待遇,xx村競置國法不顧,嚴重違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違反了法律規定。 20xx年7月30日申請人向杭州直播12345反映問題時,xx村樓衛明書記明確表示只要法院判決申請人有村民資格,就給申請人享受本村村民待遇,20xx年8月3日xx街道關于申請人的村民待遇問題召開會議,xx村書記村長也承諾說只要法院判決申請人享有村民資格,就給申請人享受本村村民待遇。20xx年12月21日x人民法院作出(20xx)杭臨民初字第1604號《民事判決書》、20xx年3月28日杭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xx)浙杭民終字第491號生效《民事判決書》均明確申請人具有x街道xx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依國家法律與政策有權參予本集體經濟收益分配,
二、x人民政府下發臨政發(20xx)253,關于公民權益依法保障行動計劃(20xx—20xx年)的通知明確了基本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始終把依法保障公民權益貫穿于政府各項工作,著重保障民生權益,努力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切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堅持依法行政。全面履行法定職能,嚴格遵守法定程序,無越權、濫權和不作為,堅決做到平等保護、權責一致、監督有力,切實保障公民的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
在第四項第20、明確規定保障和規范村民自治。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依法開展自治管理,督促村民自治組織完善村務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機制。探索對村民自治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和村規民約備案制度,逐步建立村民自治活動的糾錯機制。健全村民權益糾紛的行政調處機制,保障村民在土地承包、宅基地分配、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xx村20xx年6月25號召開村二委會、組長會議,并形成《村二委會、組長會議記錄》以會議決議形式捍然侵犯申請人的合法權利,帶領村民對抗國家法律與政策,可xx街道辦事處還是沒有盡其責任漠視xx村的行為,不采取措施加以制止與糾正,造成xx村違法自治,使村組織上的權力凌駕于國法之上,使xx村變成一個以強欺弱,以勢力欺壓個體,鄰里失和,沒有法律可講,影響社會穩定的違法組織。
三、申請人將情況向被申請人反映,就是希望村組織的上級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采取措施加以制止與糾正,對xx村發生的違法村民自治行為采取措施加以制止與糾,希望村上級部門幫助與指導xx村依法自治,避免一個基層組織在違法的道路上越走越遠。但xx街道辦事處卻模棱兩可不重視的態度。
為了合法權益我又于20xx年5月6日向xxxx反映,市xxx把我反映的事情轉到街道,xx街道于20xx年5月6日作出的xx20xx號第6號《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答復是一種極不負責的推脫,說關于村歸民約“備案”問題,依據《xxx村民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村民會議可以指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并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xx街道辦事處屬于x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不屬于鄉鎮人民政府,所以對xx村的村規民約沒有備案的職責。以此推卻責任。故要求撤銷20xx年5月6日作出的xx20xx號第6號《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
四、申請人在反映問題的一年時間里,奔波之事只為國家法律與政策能夠在一個基層組織得到貫徹與落實,.申請人聽到最多的話語就是村民自治不好干預,而申請人要說的是村民自治不等于村組織不要黨的領導,不等于不要政府的行政部門管理,不等于不要批評教育,街道辦事處作為村組織的上級主管部門完全有義務與責任,用組織的嚴肅性和履行國家法律賦予的行政管理權、行政監督權,完全可以行使行政管理職能進行合法有效的引導和干預,促使國家法律與政策能夠在村組織得到貫徹與落實,理直氣壯地伸張正義,制止錯誤,,正確引導村組織依法自治,否則國家的法律條文與政策就會在一個地方成為廢紙。
五、申請人目的也只為國家法律與政策能夠在村組織得到貫徹與落實,從而確保申請人在村組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促使xx村組依法自治。要求被申請人依法履行職責,審查確認xx村于20xx年6月25日作出的“會議記錄”第七條與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利。要求被申請人責令xx村依法改正于20xx年6月25日作出的“會議記錄”第七條。要求被申請人責令xx村向申請人發放已發放的村集體經濟收益款3500元,組里3060元。
據以上事實與理由,本人依信訪條例有關規定請政府對被申請人于20xx年5月6日作出的xx20xx號第6號《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進行復查并撤消,必要時請求政府就本人信訪案件進行聽證。
x人民政府
信訪事項復查申請人;
20xx年6月29日
復查申請書 復查書面申請篇十八
齊分局信訪辦:
申請人:高憲金 男 漢族 1971年8月20日生 職工
公民身份證號:_8202413
現住址:黑龍江省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泰康慶齊路大山街7-193號 聯系方式:
被申請人:黑龍江大山種羊場
申請復查事項
一、 撤銷大山種羊場信訪復字[201_]1號關于對高憲金信訪土地承
包侵權問題的答復。以下簡稱“答復”。
二、 還我土地承包權,合同改在我名下,由我來簽合同。
三、 還我馬德海所欠下的錢款。
四、 還給我馬德海改合同后所產生的效益和糧食直補款。
申請復查理由
我是大山種羊場的工人,叫高憲金,由于騎摩托車摔傷,至使大腦失控,最終造成癲癇病,20__年我和妻子去義烏治病并打工,在20__年我倆離婚,離婚后我又去義烏治病,在201_年9月份回來后才知道我的土地全部歸馬德海(前妻弟弟)所有,并把合同變在馬德海名下,我多次找馬德海要回失地,他不同意,我只好上訪,要求場領導給與解決。理由是,在我治病期間,由中間人馬金山協商(約定)好,病好后,土地仍歸還給我,當時約定地永久是我的。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把合同改在馬德海的名下,并把欠款掛在我名下。我對此
事不服,所以,根據國家黑墾局、農墾局文件和生產隊領導、百姓、大山財務賬為證,地塊是大山六隊,豬舍門前一塊,豬舍西一塊,三角坑一塊,其中水田畝,旱田畝,其中有父母和弟弟的承包田(口糧田)。現在大山種羊場對我上訪做出了“答復”,既大山種羊場信訪復字[201_]1號文件《關于對高憲金信訪土地承包權問題的答復》處理意見。對此答復我不服,現提出復查申請。理由是:
1、在我與大山種羊場簽訂合同時沒有當年交承包費的字樣,更沒有不交地承包費收回承包土地經營權這一款項的說明。
2、大山種羊場從沒有書面或口頭通知我交土地承包費。(有李杰隊長證言)
3、20__號農墾文件是有不交土地承包費,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這一項規定,但不適用于我,因為文件是20__年下發,大山種羊場是20__年就收回了我的土地經營權,所以文件不適用于我。
4、大山種羊場不僅是我一家掛賬,85%的承包經營者都掛賬(欠賬),有的農戶欠十幾萬元,場方也沒有收回土地承包權,單收我的承包經營權,這是不公平的待遇,也就是不合理的,應把“答復”撤消。5、1998年發洪水不應掛賬,1999年由于98年的洪水,土地都荒蕪,無法耕種,所以不應該掛賬。兩年不合理掛賬款總計:元。
6、按規定,就算收回土地經營權,再發包也應該在同等條件下,我優先,而大山種羊場沒有這樣做。
7、大山種羊場收回土地經營權,影響了我的生產、生活,使我至今不能正常生活。造成了我家庭貧困,有病不能治,孩子無法上學和生
活。這一切都應該由場方承擔侵權責任。
8、按照國家對自然人之規定,人人有飯吃,人人有衣穿,人人有工作。我是大山人,不應剝奪我勞動、工作的權利,必須給我土地,或給我安排其他工作直到退休為止。
綜上所述,我的要求是:按申請復查理由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