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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幼兒園安全管理制度篇一
一、充分利用“三防”設施,保持配餐間的清潔衛生,發揮其對餐具、容器、用具的保潔功能。
二、工作人員進入配餐間前著裝要整潔,手經過消毒后,戴上一次性手套、口罩才能分發飯菜。
三、工作人員在操作時不能對著成品飯菜咳嗽、打噴嚏,不能用手摳鼻屎、耳垢,上廁所要洗手。
四、分發飯菜時,先檢查盛裝飯菜的容器是否清潔、衛生,經過清洗、消毒的容器不能用圍裙或抹布擦拭容器。
五、成品飯菜不能直接放在地上,要放在操作臺或架子上。
六、未經允許,從業人員不能隨意換崗,非配餐間的工作人員,在配餐時不得隨意出入配餐間。
七、領取飯菜的老師不得進入配餐間,飯菜由配餐間工作人員送出配餐間。
其他幼兒園安全管理制度篇二
幼兒園大型活動安全管理制度“大型活動”指幼兒園組織的全園性的幼兒參加的集會、講座、參觀、游覽;園間的交流、聯誼、比賽或參加人數較多以及涉及幼兒園教學、生活秩序的活動。
1、活動前,活動的組織者或主辦者,需將活動的內容、形式、時間、地點、參加人員人數報主管領導審查批準。組織者要做好相關部門的協調工作。
2、活動前,必須園部通過專項會議,明確各個部門的崗位職責。
3、活動前,開展全園性的專項安全教育,并在班級中由班主任老師進行全班性的安全教育。
4、活動前,對活動所用環境做好嚴密的安全檢查。
5、活動前,設計好一些處理各種突發事件的方案。
6、活動時,幼兒園各個部門都要真正落實安全責任制,責任到人。
7、活動時,老師必須對自己所帶幼兒進行安全管理方面的指導、檢查和督促。加強文明禮儀教育。
8、如果在大型集體活動中出現事故,嚴格按照《幼兒園傷害事故處理》處理。
9、活動的直接組織者需按要求覆行職責,如活動中出現問題,根據學校有關責任追究制度,追究其責任。如果造成事故,后果比較嚴重的將依法行事。
10、活動完畢后,要整理干凈場地。
其他幼兒園安全管理制度篇三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幼兒園安全管理,保障師生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教育部等部委發布的《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普通中小學、幼兒園、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統稱學校)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學校安全管理實行屬地管理,遵循積極預防、依法管理、社會參與、各負其責的方針,堅持“誰辦學、誰負責”的原則。
學校安全管理經費應當列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公辦學校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承擔,民辦學校安全管理經費確有困難的,政府可以適當補貼。
第四條市、區縣、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創造良好的安全環境,保障學校安全。
市、區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是學校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司法、財政、衛生、建設、城管執法、房管、工商、質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校園和周邊環境的安全管理。
第五條學校是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學校的校(園)長是學校安全第一責任人。
(三)建立校園周邊綜合治理協調工作機制,維護校園及周邊環境安全;
(五)依法進行學校日常安全管理并依法先期處置突發安全事件。
第七條各級政府與學校應按照規定落實校方責任保險。各級政府與接送學生車輛車主應按照規定落實校車承運人責任保險。學校應當鼓勵引導學生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八條市、區縣、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成立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及辦事機構,負責學校安全管理的組織協調和監督考核,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與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安全辦公室合署辦公。
第九條學校和在園幼兒200人以上的幼兒園應當設立安全保衛科室,配備男性專職安全保衛工作人員,年齡不得超過40周歲,負責學校安全管理工作。
在園幼兒雖不足200人,但所在區縣政府教育、公安部門認為有必要的,應當設立安全保衛科室。
學校安全保衛人員按照下列標準配備:
(一)在校學生200人以下的配備1名;
(三)在校學生1000人以上(含1000人)的配備3-5名。
第十條學校、幼兒園保安隊伍要專業化。
保安公司應當依照國務院《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對學校、幼兒園自行招用的保安人員進行審查,并加強對學校、幼兒園保安人員的管理、教育和培訓,提高保安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和業務素質;要建立健全保安服務的各項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度。
第十一條學校聘用專職保安人員按下列標準配備:
(一)在校學生200人以下的至少配備2名;
(四)寄宿制學校應當增配保安人數,以適應安全保衛工作要求。
第十二條學校應當根據本校實際,按照機構編制部門有關人員定額規定設立衛生室。學校應當至少配備1名具備醫師資格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寄宿制學校應當至少配備2名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其中至少1名具備醫師資格。
第十三條學校應當聘請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兼任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
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應當指導、協助學校開展法制教育、預防學生犯罪、維護學校治安秩序、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等工作。
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每月至少到學校工作1次,學校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及時協助處理。
第十四條學校應當配備滿足安全保衛工作要求的警用鋼叉、警棍、對講機、防割手套、催淚噴射器等警用器械和物品,并保持良好的使用狀態。
第十五條學校圍墻應當設置安全防護網。學校內的操場、教室、倉庫、實驗室、大型會議室、食堂、公寓、校園出入口及圍墻周邊等關鍵要害部位,應當安裝視頻監控系統和紅外線報警系統,并與當地公安機關聯網。
第十六條各學校應當按規定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并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學校的建筑物應當依法取得消防審核驗收手續。
第十七條學校應當定期對用水、用電、用氣等相關設施設備進行檢查或者按照規定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定期檢查,發現老化或者損毀的,應當及時進行維修或者更換。
第十八條學校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實驗用品,實驗室內必須有沙池、滅火器等。學校教學所用的輻射材料、化學藥品、生物制劑、器具等應當有明顯標識,并存放于安全地點,指定專人保管,對其產生的有毒有害廢棄物統一收集、分類貯存,并交由具備相關資質的單位運輸、處理和處置。
第十九條學校食堂應當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保障師生飲食衛生安全。
第二十條學校校車應當符合校車管理有關規定,保證車輛狀況良好。
學校不得租用拼裝車、報廢車接送學生。
第二十一條學校應當實行封閉式管理,教學區和教職工宿舍區隔離。建立外來人員信息登錄和持證出入制度,外來人員經允許只能進入學校辦公區,并由專人引領陪同。禁止無關人員和校外機動車進入校園,禁止將非教學和生活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帶入校園。
第二十二條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上下學接送的交接制度,設立隔離線,杜絕學生在校門口排隊等候入校現象。對一時無人接送的小學生和幼兒園兒童,要有專人集中看護,杜絕放任、失管。
第二十三條有寄宿生的學校應當建立住宿學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人負責住宿學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學校應當對學生宿舍實行夜間巡查、值班制度。
學校應當建立巡邏制度,實行24小時巡邏、守護。
第二十四條學校組織大型校外活動,應當制定安全應急預案和安全防護措施,并向同級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事機構報告,由辦事機構協調組織相關部門做好活動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條建立教職工健康檢查制度,對患有精神疾病、傳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教職工,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采取調整工作崗位、離崗治療等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六條學校應當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責任制。教學樓、辦公樓、圖書樓、圖書館、學生宿舍樓等建筑物應當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二十七條學校應當建立用水、用電、用氣等相關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證用水、用電、用氣等設施安全。
第二十八條學校應當建立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置于實驗室顯著位置。建立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的購買、保管、使用、登記、注銷等制度。
第二十九條學校內的特種設備、特殊訓練場地、器械等設施、設備應當建立專項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教育、公安、司法、財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環保、安監、城管、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
第三十一條公安、建設、城管執法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周邊建設工程的執法檢查,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貼近學校圍墻或建筑物建設工程;禁止在校園周邊設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場所或者設施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場所或者設施。對現有不符合學校安全要求的建設工程和設施,應當限期進行整改。
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把學校周邊地區作為重點治安巡邏區域,增設治安崗亭和報警點,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安全隱患,處置擾亂學校秩序和侵害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十三條公安、建設和交通部門應當依法在學校門前道路設置規范的交通警示標志,施劃人行橫線,根據需要設置交通信號燈、減速帶、停車泊位等。
在地處交通復雜路段的學校上下學時間,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協管人員,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四條文化部門依法禁止在中小學校園周圍200米范圍內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并依法查處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擅自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第三十五條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課程標準和地方課程設置要求,將安全教育納入教學內容,開設公共安全教育課,開展學生生存教育、自護自救能力教育和健全人格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避險、逃生和報警方法。
第三十六條學校安全教育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開學初、放假前,對學生集中開展一次安全教育;
(二)每學期開展一次安全教育周活動;
(四)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突發安全事件自救自護演練;
(五)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洪水、地震、消防演練。
第三十七條教育、公安、安監等部門應當每學期對分管安全工作的學校校(園)長、校園專職保衛干部進行一次安全業務培訓,參加業務培訓的情況納入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內容。
第三十八條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學校安全知識納入教師繼續教育內容和新聘教師、新任班主任的崗前培訓內容。
第三十九條學校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設備設施維護人員、校車駕駛人員、食堂工作人員等特殊崗位人員應當依法持證上崗。
第四十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保安人員的培訓,提高保安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第四十一條學校應當制定教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計劃,會同公安、衛生、安監、食品藥品監管、應急管理等部門協助學校對教職工進行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使教職工熟悉安全規章制度、掌握安全救護常識,學會指導學生掌握預防事故、自救、逃生、緊急避險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二條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牽頭組織相關行政部門制定學校安全工作宣傳方案。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應當定期開展學校安全知識宣傳,播出或者刊登有關學校安全的公益廣告。
第四十三條學生監護人應當與學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強對被監護人的各項安全教育。
第四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督促學校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
第四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學校安全工作考核標準,將學校安全工作納入年度綜合考核,對發生重大校園安全責任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實行一票否決。情節嚴重的,依法依紀追究其法律和行政責任。
第四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學期組織一次學校安全工作專項整治活動,每季度組織有關部門對學校安全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對排查發現的安全隱患,實施分級管理和動態監控,確保隱患登記、整改、排除全過程受控。對隱患排查治理中整改措施不落實而導致發生校園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人員,實施責任倒查,嚴肅處理。
第四十七條對學校安全負有管理責任的部門,不依法履行學校安全監督與管理職責的,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學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對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重大影響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各區縣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應當根據本規定,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并報市政府法制部門備案。
第五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其他幼兒園安全管理制度篇四
1、教師必須遵循幼兒身心發展規律、幼兒的年齡特點和學習特點,以游戲為基本活動,保教并重,寓教育于生活及各項活動之中,關注個別差異,促進每個幼兒富有個性的發展。
2、教師認真實施幼兒園規定的教學大綱,依照《綱要》的指導方針,結合本班孩子的年齡特點和學習特點訂出學期計劃,并按學期計劃制定出月計劃及周計劃。
3、教師積極參加教育研究活動和業務學習活動,認真備課,寫好一周的教育活動計劃、游戲和一日活動計劃,不斷改進教學形式、方法,隨時更新,科學合理安排幼兒一日生活。按時上課,嚴格執行作息時間。成為幼兒學習活動的支持者、合作者及引導者。
4、教師要認真備好每一節課,堅持超前備課,保證每節課都要有教案,無教案不進教室上課。每周五前必須將教案本交給園長。教師上課前準備好教具,保證上每一節課都有豐富的材料。提高孩子的學習興趣,而不是老師空手上課。
5、教師積極開動腦筋,自制玩教具。教具要結實、耐用,學期末,將自制玩教具交到資料室,以便資源共享。
6、教師每月根據主題活動,隨時更換主題墻飾。并根據班級情況、幼兒年齡特點布置生活墻飾,以利于培養孩子良好的生活習慣。
7、教師要尊重家長,主動與家長溝通、合作共同促進幼兒身心健康發展。平時通過家長聯系本及時與家長溝通信息,雙方共同配合,進行教育。每周五按時將家園聯系本交給家長,每本不能寫同樣內容。
8、學期結束,對教師考勤、教案、教學、班級布置等方面工作進行全面考核,對各方面表現優秀的教師進行表彰。
其他幼兒園安全管理制度篇五
2、定期對幼兒進行安全知識教育,開展多樣化安全教育活動;每班應有針對性的對幼兒進行安全教育。
4、建立健全領導干部24小時值班、專職保衛護校制度;加強幼兒園教育活動的管理,保證園內活動秩序正常;負責幼兒園安全保衛的人員要經常和轄區的公安派出所保持密切聯系,爭取公安派出所對園內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幫助。
5、加強對教師的師德教育,樹立敬業愛生思想,提高保教水平和質量,隨時注意觀察幼兒活動情況,防患于未然,不得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
6、幼兒園要定期對園舍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消除,情況嚴重的,一時難以消除要立即封閉,并上報教育局。
7、幼兒園要經常檢查校內圍墻、門窗以及各種體育、課外活動、消防、基建等設施的安全情況,對有不安全因素的設施要立即予以維修和拆除,確保師生工作、學習、生活場所和相應設施既安全又可靠。
8、幼兒園對各室安裝防盜門窗,并安裝視頻監控。
其他幼兒園安全管理制度篇六
2、在日常生活中抓住安全、衛生教育契機,培養幼兒生活衛生習慣及生活自理能力以及各項常規。(生活常規、上課常規、衛生常規等等)
3、注重幼兒的情緒,冷熱及時增添衣服,生病要立即送醫院或通知家長。
4、家長帶藥要求寫清兒童姓名、藥品名稱、劑量、服藥時間、次數。教師給兒童服藥后要打鉤。按時給幼兒服藥。各班應準備存放兒童藥品的專用藥箱。
5、每天記錄幼兒的出勤情況,一月公布一次孩子出勤。
6、培養孩子的個人衛生習慣,指導孩子正確地洗手方法,飯前、便后洗手的習慣。
7、注意幼兒用眼衛生,保護幼兒視力,正常教學中不能看電視,中大班每天堅持做眼保健操。
8、室內經常通風換氣,每周清理一次玩教具。
9、夏季注意滅蚊蠅,掃除、拖把、抹布、簸萁等清潔工具要保持清潔。
10、班中物品需保管好,如有工作變動,必須交清,如有丟失或損壞,需及時報告,如隱瞞不報,造成不良后果,按失職處理。領取物品書刊等需有園長及本人簽字,按時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