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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司車輛管理制度 車輛管理制度15篇(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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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司車輛管理制度 車輛管理制度15篇(通用)
時間:2023-04-05 10:57:14     小編:zd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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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車輛管理制度 車輛管理制度篇一

第一條、學校成立以校長肖金武同志為第一責任人的學生專用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校長肖金武同志任組長,分管校長王偉同志任副組長,由德育處主任劉乾同志具體負責。

第二條、學校負責乘車學生的報名、審核、編排工作,協助車隊辦理好乘車證、簽訂《學生乘車協議》,每月對乘車學生集中進行一次安全教育。

第三條、班主任要配合學校做好學生乘車的編排工作,有針對性地對本班乘車學生進行安全教育。讓學生弄清乘車班次,準時乘車;聽從安排,有序上車;車上安靜,文明乘車;等車停穩,安全下車。

第四條、學校負責把乘車站點和接送時間通知給乘車學生和學生家長,并安排好足夠的人員維持乘車學生的上下車秩序,監督好乘車學生的點名與交接工作。

第五條、學校校委會領導要關心接送工作,了解乘務員、站點、學生紀律及值日老師的情況;協調乘車學生家長的有關事宜,并將乘車學生家長的意見及時反饋給車隊。

第六條、學校德育處定期召開乘車工作會議,共同探討學生乘車管理問題,遏制各類事故發生。

第七條、學校德育處重視乘車學生的紀律檢查,結果記入班級五項競賽。學期末,學校對學生乘車情況進行總結,并評比表彰一批優秀乘車隊長。

第八條、學校加強與乘車學生家長聯系,使家長明確監護人職責,配合學校做好乘車學生接送工作。

公司車輛管理制度 車輛管理制度篇二

為創建平安校園,營造良好的教育教學環境,確保學校正常秩序,根據教育部和公安部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對校園內各種車輛的管理作出以下規定(20xx年3月31日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所有車輛進入校園內,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聽從指揮、服從管理。

校園道路以行人為主,機動車應主動避讓行人和非機動車。

(一)車輛出入

1.無牌無證的機動車嚴禁入校。

2.機動車(含摩托車)按指定的大門進出。特殊情況須經學校批準,方可出入。

3.本校機動車輛進出校門,盡量避開上學、課間、放學高峰時間。

4.凡來學校參加各種會議或活動的外單位車輛,由主管科室提前一天告知安全辦,安全辦通知門衛放行,并按指定地點停放。

5.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特種車輛進出校門時,門衛應主動疏導通道,以確保通行。

6.其它各種機動車輛進出校門時,應主動接受門衛的查詢,經被訪問者同意后登記放行,按指定的停車場停放。

7.車輛載物出門時,必須接受檢查,得到確認后放行。

8.原則上不是校園施工車輛,一律不準進入校園。

(二)車輛行駛

1.各種機動車進入校園后,禁止鳴笛,減速慢行,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不得超車。

2.嚴禁在校園內無證駕車、練車和試剎車。

3.基建、擴建、改建、裝修、維修等工程用車須經校長同意后方可進出校園,且在工程區域內和指定路線上行駛。

4.各種機動車輛不得在禁行區域內行駛。

(三)車輛停放

1.車輛應按指定地點或區域停放。(1)本校教職工車輛上下班時間嚴禁進入校園停放。(2)外來車輛停放地點為:南操場。

2.車輛停放時,須停放整齊,并拉剎、關電路、鎖門窗以確保安全。

3.外來車輛停放過夜須經批準,一律停放在南操場。

1.進出校門的非機動車必須證照齊全,手續完備。

2.進入校門時,須下車推行,校園內禁止騎車。

3.載物出門時經校警檢查后放行。

4.所有非機動車應在劃定的停車區域有序停放并上鎖,嚴禁亂停亂放。

1.進出校園的車輛,應自覺服從管理,凡違反有關規定或在校園內造成交通事故的,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按交通法規有關條款處罰。本校教職工在校園內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除按交通法規有關條款處罰外,學校將給予行政處分。

2.機動車有下列違規情況之一的,送交相關部門處理。

(1)無證、無照機動車擅自入校的;

(2)未經門衛人員同意擅自入校的;

(3)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4)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

3.機動車有下列違規情況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

(1)不按規定位置停放的;

(2)在校園內練車、鳴笛、試剎車的;

(3)在校園內超速行駛及超車的;

(4)在禁行區域內行駛、停放的;

3.非機動車無證照的一律扣留,上交相關部門處理。

1.本規定自20xx年3月1日起執行,如與相關規章制度相沖突,按本規定執行;

2.本規定解釋權歸校委會。

教職工(車主)簽字:

公司車輛管理制度 車輛管理制度篇三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車輛維修與保養管理,確保車輛維修保養的及時、經濟、可靠,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機關公務車輛及公司屬單位工作用車和工具車。

第三條 車輛維修與保養實行統一管理,定點維修與保養。定點廠家從采購的廠家中擇優選定兩家。

第四條 后勤負責公司車輛維修與保養管理。

第五條 駕駛員職責

(一)日常檢查、保養、維護,確保車輛安全駕駛;

(二)定期對車輛進行清洗,保持車輛內外清潔;

(三)定期對車輛進行保養;

(四)車輛需要維修與保養的,提出維修與保養申請,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

(五)負責車輛年檢。 第六條 車隊長職責

(一)協助后勤對公司車輛實施統一管理;

(二)對需要維修與保養的車輛,從技術上對維修與保養項目把關,確定維修與保養項目。

(三)負責與組織大修車輛的出廠驗收(大修指單次維修與保養費用在5000元以上的維修與保養)。

第七條 后勤專責職責

(一)組織監察室、車隊長每年確定兩家維修與保養廠家;

(二)負責車輛使用費用的初審與登記;

(三)會同車隊長對車輛維修與保養項目詢價,提出建議,按程序報公司審批。

第八條 車輛維修與保養按照“先申請批準后維修”的原則進行。未批準同意的,駕駛員不能擅自對車輛進行維修與保養。

第九條 車輛維修保養程序

(一)駕駛員提出維修或保養報告,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

(二)車隊長對車輛維修保養項目進行現場核實,確定維修與保養項目,并簽署意見;

(三)后勤專責會同車隊長一道對車輛維修保養項目詢價,按照質優價廉的原則,提出維修保養廠家與維修保養金額的初步建議;

(四)經車輛使用領導簽字后報分管領導審批;詢價金額超過5000元的,報總經理審批。

(五)駕駛員持《車輛維修保養申請》到定點廠家維修或保養;

(六)車輛維修或保養完畢,駕駛員驗收合格后,對所用材料、工時費等在維修清單上予以簽字確認,更換的零配件交車隊長查驗并登記保管。屬大修的,還需車隊長簽字。

第十條 車輛在維修或保養過程中,遇到超出《車輛維修保養申請》確定的維修范圍的,駕駛員應及時按車輛維修保養程序的規定辦理報修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車輛在外出途中或異地發生故障等特殊情況下需維修或更換零配件的,應及時通知后勤,經分管領導同意后方可進行維修。返回單位后,駕駛員應按程序補辦手續。

第十二條 車輛原則上每5000公里保養一次,每30000公里更換輪胎一次(特殊情況除外)。

第十三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費用不予報銷:

(一)未申請或申請但未獲批準同意,對車輛維修與保養的;

(二)更換的零配件未上交的;

(三)超出《車輛維修保養申請》確定的維修范圍的;

(四)未在定點廠家維修與保養的;

(五)其它違反規定的情形。

第十四條 在車輛維修與保養費用報銷時,后勤專責要認真核對經車隊長核簽的《車輛維修保養申請》與維修清單上的維修與保養項目。核對無誤后,按照財務管理規定進行報銷。

第十五條 車輛維修與保養費用原則上每季度報銷一次。

第十六條 駕駛員違反駕駛規定或其它有關規定產生的費用,由駕駛員負責。

第十七條 車輛加油卡管理實行“總卡統管、一車一卡、現場簽字”原則。非特殊情況,嚴禁未通過油卡直接為車輛加油。

第十八條 公務用車相對固定到班子成員,科室工作用車隨對應的分管領導,特殊情況用車由后勤調配。因工作需要交換用車的,須在后勤登記備案,原則上由固定到該車輛的專職駕駛員駕駛,其費用與里程登記在用車領導名下。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此前制度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

公司車輛管理制度 車輛管理制度篇四

為規范公務用車管理,提高車輛使用效率,節約經費,確保運轉有序和行車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堅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統一調度,注重節約,確保安全的原則,由局辦公室負責。

1、嚴格車輛管理。司機及車輛相對固定,不得將車輛交由他人駕駛,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駕駛員自行承擔,車輛行駛必需的相關隨車證照(資料)由駕駛員負責妥善保管。

2、嚴格控制車輛運行費用。切實加強車輛用油管理,嚴格實行一車一檔一卡,每輛車設立一個檔案,開辦一張加油卡。檔案內容為加油登記表、車輛行駛登記表、維修保養登記表、違章登記表及所有涉及開支單據的明細復印件,如加油的發票和刷卡pos單、維修保養的發票、明細和pos單等;購買保險的單據、違章的記錄登記等等。加油登記表和維修保養登記表每項內容必須填寫及時真實。每輛車的加油卡只限于所對應的車輛加油,平時放辦公室保管,原則上不得擅自用現金加油。特殊情況下須經主要領導或分管辦公室的領導批準后方可加油,否則一律不予報銷。車輛檔案中應記載行駛公里數與加油的.票據金額、車輛費用支出等內容,每月由駕駛員進行匯總、整理,報分管領導簽批,定期向主要領導匯報,并在黨組會議通報。

3、嚴格執行派車單及公車使用登記制度。局辦公室統一印制《車輛使用審批單》及《車輛行駛登記表》,每臺車輛均要建立出行記錄臺賬。駕駛員根據安排的出車任務如實填寫《車輛行駛登記表》(出車事由、地點、里程等),并經用車人簽字確認。駕駛員要妥善保管《車輛行駛登記表》,不得遺失,節約用油,對每輛車的百公里油耗數進行考核,并實行定期通報制度。

4、嚴格執行車輛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時間,未外派公出的車輛必須停放在指定位置;因特殊情況不能回指定位置停放的,需經局主要領導同意,但必須確保車輛的安全;周五下午下班后至星期一上班前,單位所有公務車輛必須在指定位置停放(因工作需要用車時,需經局主要領導同意,用完后須立即將車停放原處);國家法定節假日期間,車輛須封存停駛,確需工作用車的,報主要領導同意并經辦公室備案后,方可使用,且用完后須立即將車停放原處。

5、嚴禁公車私用私駕。禁止將公車用于婚喪喜慶、休閑度假、探親訪友等非公務活動。駕駛員及任何人均不得公車私用,一經發現并證實,給予通報批評。領導干部一律不準擅自駕駛公車,嚴格執行省市縣相關規定。

公司車輛管理制度 車輛管理制度篇五

為加強車輛使用和管理,提高車輛使用效率,確保業務工作正常運轉,節省車輛使用開支,結合我辦(公司)實際,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車輛調派使用、用油管理、維修管理、車輛管護,統一由秘書科(綜合協調部)具體負責實施。

二、調派車輛的原則是先急后緩,先重要后一般,確保工作順利開展和行車安全。

三、關于車輛使用管理

(一)每天上班時間,本辦(公司)的車輛統一集中在單位門前停車場,由秘書科(綜合協調部)根據用車計劃進行調派并做好用車登記工作。

(二)因工作需要用車的,必須做好用車登記手續,由秘書科(綜合協調部)調派車輛;離開市轄區用車的由單位領導審批,未經批準調派的車輛不得擅自出車。

(三)單位車輛原則上不外借,特殊情況需外借時,必須經單位領導批準;外借期間,車輛的用油和司機的補助,由借車方承擔。

(四)車輛調派使用時,原則上由專職司機駕駛,專職司機不夠安排時,可安排具有合法駕照的人員駕駛,其他人擅自駕車發生事故的,一切責任由其承擔。專職司機和有合法駕照人員因違反交通規則由其承擔責任發生事故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賠償。

(五)司機行車必須嚴格遵守交通規則,確保行車安全。如發生意外事故,司機要積極采取措施,協助處理,并及時向單位領導和秘書科(綜合協調部)報告。

四、關于車輛用油管理

(一)市內行車加油,原則上持卡到加油站加油,特殊情況經單位領導同意才可現金加油。市外行車需加油時,須憑蓋有稅務、加油站單位印章的正式發票報銷。

(二)潤滑油更換按規定里程報秘書科(綜合協調部)核準后進行更換,登記工作由秘書科(綜合協調部)負責。

五、關于車輛維修管理

(一)車輛需維修、更換零配件的,先由司機提出申請,小故障由司機檢查確診,大的故障由二名以上司機會診,能自己處理的故障盡量自己處理,不能處理的,填寫《車輛維修申請表》,按程序經領導審批后,到定點的維修站(廠)進行處理維修。

(二)在市轄區外車輛發生故障需要維修的,要及時向秘書科(綜合協調部)報告,根據實際情況就地維修,但事后必須補填《車輛維修申請表》,按程序呈報審批。

六、關于車輛管護工作

(一)車輛與司機相對固定,因工作需要調整時,由秘書科(綜合協調部)安排;辦(公司)領導用車相對固定,辦(公司)領導離開貴港不用車時,其使用的車輛和司機要照常到辦(公司)報到,由秘書科(綜合協調部)統一安排使用。

(二)沒有安排使用的車輛,上班時間必須停放在辦(公司)門前停車場;下班時間和節假日期間,由司機或相對明確保管該車的同志保管,無特殊情況,一般不能出車使用。

(三)司機要經常檢查車輛狀況,及時排除安全隱患,要保持車況良好,長途用車前要做細致檢查;車輛要保持清潔衛生,統一持卡到定點地方洗車。

(四)車輛年審、養路費購置、車輛保險由秘書科(綜合協調部)安排人員具體辦理,并做好記錄,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五)司機或相關人員要認真保管好車輛,防止丟失和人為損壞。如因保管人責任心不強,造成車輛丟失或損壞的,要追究其責任,關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賠償。

七、每個月初,由單位投資財務管理科(部)統計好每輛車上個月外出公差、維修、用油等情況并統一公布,秘書科(綜合協調部)要將每星期的用車登記情況報單位領導。

公司車輛管理制度 車輛管理制度篇六

大隊各科室、中隊:

為進一步完善大隊車輛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為行政執法工作服務,按照落實車輛使用、維修、安全管理責任,結合大隊目前管理現狀,經大隊長辦公會議決定,現對大隊汽車和電瓶車的使用作如下規定:

一、車輛使用與保管

(一)汽車

⒈大隊現有汽車7輛,根據安排,車牌號應詳細。浙hc1985、浙hc3203、浙hv6026、浙hc0008由大隊部、辦公室統一安排使用,浙hc3177由規劃中隊作規劃巡查使用、浙h5167s由一中隊使用,浙hc1013由二中隊使用。

⒉每輛車應固定汽車駕駛員1名(駕駛證復印件報辦公室及車隊長備案)。車隊長必須建立專項臺賬,詳細記錄車輛里程、保養、維修和油耗情況。

⒊嚴禁未經批準,擅自用車。本單位車輛一般情況下不得外借,涉及到上級部門調用單位車輛時,需向大隊主管領導批準方可安排。

⒋車輛必須定點停放。用車前,應當先檢查車況,核對登記簿記載的公里數,如發現不符及損壞等情形,應向辦公室報告,并在車輛臺賬上注明。

⒌大隊所有車輛,必須服從大隊的統一調度。如遇特殊情況需交換用車的,應嚴格做好車輛車況的交接手續,如出現責任不清,交接雙方各負50%責任。

(二)執法電瓶車

1.各中隊執法電瓶車應固定專人負責保養維護(專人必須上報大隊辦公室),對因駕駛或保管不善造成車輛損壞的,由車輛責任人負責。

2.無特殊情況,執法電瓶車均應正常使用,并保持車容整潔,原則上一周清洗一次。

3.所有車輛在下班后必須全部進庫,不得將執法電瓶車作為上下班的交通工具。

4.駕車時,必須著制服、帶帽,保持城管隊員的形象。

二、車輛保養與維修

⒈出車前應認真檢查車輛車況,消除事故隱患,不得帶故障出車。

⒉所有車輛必須隨時保持車輛的整潔衛生,保持良好的車容車貌;汽車每天進庫前,必須整理車輛,搞好衛生。

⒊注意車輛的日常保養,因缺水缺油等人為原因造成機件損壞的,車輛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

⒋車輛有故障需維修的,須填報申報單報車隊長審核,(500元以上金額須經主要領導批準)。維修時,車隊長到現場監督,如車隊長無時間,可派專人到現場監督;修理結束后監督人應認真核對修理工時、材料費用,確認無誤后方可簽字。弄虛作假的,所需費用由駕駛員本人承擔。需自購配件的,駕駛員應向辦公室說明,經主要領導同意后方可購買,否則所需費用不予報銷。

5.電瓶車每半個月要去指定維修點維護加水等。并做好維護登記報車隊長備案。

6.如電瓶車出現問題需維修,必須填報申報單報車隊長審核(300元以上金額須經主要領導批準),經車隊長審批后方可到指定地點維修。

三、油耗管理

⒈汽車實行定點刷卡加油,大隊部將根據車輛油耗限額范圍內預沖一定卡值,再由車隊長分配給其他車輛預充值。

⒉各中隊應認真記載當月使用汽車基本情況,包括起始里程、油卡儲值余額等數據,每月最后一天予以統計交大隊辦公室,大隊辦公室匯總后報主管領導審核。

⒊未經領導批準嚴禁用現金加油,否則費用自己承擔。

四、安全責任

⒈汽車駕駛人員必須持證駕駛,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交通規則,嚴禁酒后駕車,杜絕闖紅燈、超速行駛、強行超車等違規行為,如有違章違規違法行為,責任自負。

⒉執行公務時,要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嚴禁亂停亂放。

⒊不得將執法車輛交給非核定(指派)駕駛員駕駛,嚴禁在出車途中,繞道辦私事。

⒋無特殊情況,不得將車輛停放在賓館、酒店及其他娛樂場所,不得擅自開車回家。凡被上級機關查獲或被新聞媒體曝光的,將從嚴處理,并按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⒌駕駛員每年都要與大隊簽訂車輛安全責任書。

大隊將對執法車輛的使用情況列入考核內容,定期進行檢查或抽查。

公司車輛管理制度 車輛管理制度篇七

為了規范機關公務用車,確保安全、節約、遵章、守紀,根據《xx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工作規則》、《xx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機關財務管理制度》,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辦領導工作用車;

(二)會務保障和公務接待用車;

(三)各處室工作用車;

(四)老干部、機關工作人員及家屬危、重病人用車;

(五)因特殊情況需要用車。

(一)處室公務用車,經所在處室負責人同意后,由綜合處統一安排,未經批準,駕駛員不得擅自出車。

(二)出市區范圍外的長途車輛,需經綜合處分管副處長或處長同意,并填寫《省政府法制辦公務車輛派遣單》。

(三)老干部用車,直接與綜合處聯系,統一安排車輛。

(四)特殊情況,可先出車后報告。

(一)嚴格控制公務用車范圍,嚴禁公車私用和利用公車學車、練車,否則造成損失由駕駛員全部承擔。

(二)嚴禁私自出車或者將車輛交他人駕駛,否則造成損失由駕駛員全部承擔。

(三)嚴禁酒后和違章駕駛,否則造成損失由駕駛員全部承擔。

(四)車輛因違章停放而造成損失的,維修費用由駕駛員全部承擔;因公出車發生事故造成的損失,由駕駛員承擔10%。

(五)重要會議和辦領導出差期間,車輛由綜合處統一調配。

(六)夜間或節假日車輛必須統一停放在辦公樓下或車隊院內。

駕駛人員違反以上條款之一的,除承擔相應經濟損失外,還要追究行政責任,直至解除勞動關系。

(一)公務車輛在鄭州市區內實行定點加油;加油必須憑加油卡、《加油憑據》、對車號加油。嚴禁用單位加油卡給私車加油。

(二)外地出差加油,回程后過路費、行駛里程數、出差日期等有關憑證要一致。

(三)健全車輛耗油量統計,定期公布車輛耗油數量和行駛里程,以接受監督。

(四)綜合處車管人員應加強對油料的管理,厲行節約,不徇私情。發現給私車加油情節嚴重的,追究其行政責任。

(一)駕駛員要提高車輛維修技術和保養技能,提倡一般常見故障自己處理;車輛日常保養、維修時,駕駛員要提前申請,填寫《省政府法制辦公務車輛送修單》,經車管負責人審核批準后,方可到定點單位進行保養、維修;保養、維修過程中,擅自擴大維修范圍或未經批準私自購置車輛用品的費用由駕駛員承擔。

(二)車輛在日常保養或維修期間,駕駛員要現場跟蹤把關,出廠時,由駕駛員和車管人員共同驗收、簽字。

(三)車輛發生事故后,應按規定到指定維修中心或定點維修點維修以便索賠。

(四)車輛在外地出現故障時,駕駛員要妥善處置,同時向車管人員或者分管副處長說明情況。

(五)健全車輛維修檔案,每季度末月25日前,由車輛管理人員與維修廠家核對單據、結算修車費用,再按程序審批報銷,并定期進行公布,接受監督。

(一)車輛在鄭州市區內維修經費的報銷由定點單位提供原始明細單,并開據正式發票,經核查無誤后,按照程序審簽報銷;車輛在外地出現故障維修時,維修廠家提供原始明細單,并開據正式發票,回程后經費按程序審批報銷。

(二)車輛在鄭州市區內不按規定在其他地方加油費用不予報銷。外地出差,回程后路橋費、加油費、行駛里程數、出差日期等有關憑證要一致,否則不予報銷。

(一)遵守國家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本《制度》,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服從車輛指揮、調配,自覺接受道路交通管理、檢查,確保行車安全。

(三)隨時做好車輛行駛準備工作,始終保持車輛狀況良好,車容車貌整潔衛生。

(四)尊重領導,保守秘密,熱情服務,不講粗話、臟話,不犯自由主義。

公司車輛管理制度 車輛管理制度篇八

一、局機關車輛由辦公室調派。

二、用車人必須事先報分管領導同意到辦公室或監理站領取出車通知單,司機憑派車單出車,因緊急情況不能及時開派車單的,應事先報告,用車后及時補開。

三、用車人員不能強行要求駕駛員開快車或將車輛開到影響車輛及人員安全的區域,造成事故的,由用車者和駕駛員同等承擔責任和負擔損失費用。

四、建立用車加油逐次登記制度。每次用車完畢,司機應登記用車事由、里程表讀數、用車里程數,并把單次計程表歸零。每次加油,司機應登記加油升數、刷卡加油金額,過境費、停車費發票及每次用車加油登記,必須有局黨組1人或其他人員2人簽字證明。

五、加油卡充值辦法。一車一卡,每卡預充值1000元,每次刷卡加油金額應整拾整佰,加油卡金額用完時,司機把派車單和用車加油登記表交計財股,由計財股按簽證的刷卡金額數充值。派車單、用車加油登記表作發票附件。

六、嚴禁公車辦私事,一經發現公車私用,除批評指正外。凡屬私事用車,油料費及過境費等一切費用自負。

七、夜間車輛停放一律鎖入車庫,特殊情況需在外面停放,必須報主要負責人同意后,車輛在當地停車場停放,同時做好安全措施,確保車輛安全。

八、車輛修理由司機填寫申報單報辦公室,由分管財務領導審核,報局長審批,由辦公室和司機一道到指定的修理廠修理,維修項目由辦公室人員和司機簽字,由計財股結帳。

九、司機必須做好車輛保養工作,隨時保證車輛潔凈、狀況良好。車輛發生安全事故,除扣發司機當月出車補助外,并視其情況承擔經濟損失。年度未發生安全事故,按有關規定發放安全獎。

公司車輛管理制度 車輛管理制度篇九

一、 學生營養餐運輸車輛嚴格按照市教委、市防疫站及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要求執行。

二、 嚴格按照食品衛生法規定,食品運輸車輛做到專人專用運輸食品,嚴禁裝運非食品及有毒有害物質;避免食品與非食品,與易于吸附氣味的食品和有特別氣味的食品同時運輸。

三、 食品車輛保持清潔衛生,堅持每天清洗消毒。

四、 做好車輛的保養維修工作,保證送餐車狀況良好,選擇最佳路線,合理運行,縮短運輸時間。

五、 運輸直接入口食品的車輛密閉防塵,運送散裝直接入口食品要使用清潔的容器盛放,餐盒要用密封清潔的保溫箱盛裝。

六、 裝卸押運食品,從業人員應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后方可參加運輸工作。裝卸運輸食品過程中,不得品嘗食品,不得腳踏或坐在食品箱上,要講究職業道德。

公司車輛管理制度 車輛管理制度篇十

1、嚴格執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公司做好民爆器材的運輸工作。

2、運送爆破物品時,駕駛員必須保持清醒的頭腦,提高責任心,嚴禁酒后駕駛,駕駛員和隨車人員在運送途中嚴禁攜帶煙火。

3、駕駛員必須持駕駛證,車輛必須配備滅火器材,嚴禁炸藥和起爆器材同車載運。

4、運輸爆炸物品時,要做到遵章守法,安全運輸,到達庫區時押運員、保管員要清點核對數量。

5、運送爆炸物品時,必須持有特種作業資格證的人員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運送、押運和看護,押運、看護人員在運輸途中負監管責任。

6、出車前后要檢查車輛,不準帶病作業。如天氣影響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禁止雷雨天氣運輸民爆物品。

7、在運輸過程中,行駛過程中不得超過10km/h,不得在上、下班或人員集中時運輸,運輸途中遇到前方有車輛應停車、躲避,在主運輸巷道有放炮作業時,必須聽從警戒人員指揮,將車停放在警戒線之外的安全區域,禁止在人多的地方停車,安全把民爆物品送到各個工作面。

8、在井下運輸時,要按照井下車輛運輸管理制度執行。

9、民爆運輸車輛只允許運送民爆物品,不運送民爆物品時,車輛應停放在發放站附近。

公司車輛管理制度 車輛管理制度篇十一

1. 目的

為合理安排車輛使用,提高車輛使用率,節約公司車輛使用的費用,使之規范化、秩序化,特制定此作業辦法。

2. 適用范圍

公司車輛使用與管理

3. 權責

管理部負責對列入公司管制車輛的統一管理和調度;財務負責對相關發生費用審核控制。

4. 內容

4.1 列入公司管制車輛為:(別克)、(長安之星)、(奧拓)、(皮卡)。上述車輛由管理部總務負責管理。

4.2 出車作業流程

用車人員提前半天填寫"用車申請單"→各部門經理、廠長簽核→總務組填寫"出車單"→司機憑單出車→辦事→回廠。

4.3 出車審批

4.3.1 市區公務出車由用車部門/用車人提出,經各事業部經理、廠長審核后,由管理部核準后派車;

4.3.2 本地區出車由用車部門/用車人提出,經各事業部經理、廠長審核,由管理部核準后派車;

4.3.3 本地區以外出車由用車部門/用車人提出,經各事業部經理、廠長審核,經分管副總經理核準,由管理部派車。

4.4 用車管理

4.4.1 為合理調配車輛,由用車部門/用車人填寫"用車申請單"并須提前半天交管理部安排車輛,否則不作安排(緊急、特殊情況除外)。

4.4.2 用車人員/駕駛員出車一律憑管理部主管簽發的"出車單"出車(特殊情況除外),嚴禁出私車。

4.4.3 嚴格按規定時間出車,按時返回,返回后及時通報管理部,駕駛員不得無故離崗。

4.4.4 管理部在安排出車時盡量做到同向多人次合理安排,合理用車,用車人員應該服從。

4.4.5 有駕駛執照的經理廠長級以上主管人員允許自行駕車。如需自行駕車,需在下班前或休息日前一個工作日內到管理部辦理相應手續:登記領取車鑰匙用車返回完后應及時還。

4.4.6 原則上實行駕駛員定車定人安排,特殊情況由管理部作適當及時調整。

4.5 車輛保養

4.5.1 駕駛員應及時保養、維護好車輛,并確保車輛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隨時保證使用車輛的正常運行,要確保行車安全。如遇特殊情況,車輛不能正常運作時,要及時報告上級主管,妥善解決,以備用車之需。

4.5.2 公司車輛一律停放在廠內車棚指定地點,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驅車外出停放,如因違反而影響工作以至造成事故者,除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外,由肇事者本人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經濟損失。

4.5.3 每次接車或出車前,駕駛員須檢查車輛外觀各部位的完好狀況。如發現意外損壞,應查明原因。否則按駕駛員意外損壞處理。

4.6 車輛相關費用報銷、行車線路及違章4.6.1 車輛的保險費、養路費、過路費、油費、及凡因公使用的費用,除由規定由相關部門主管外(如保險費),駕駛員憑發票、出車單等單據按照《因公出差及差旅費報銷作業辦法》規定進行作業。

4.6.2 車輛需要修理或添置各類用品時,先填寫"請購單"經總務審核,并報管理部核準后,必要時須經協理、副總經理或總經理批準后修車或添置各類用品,并錄入"維修保養記錄表"(附件六),事后開票附請購單經管理部初審,財務部審核,報總經理批準后報銷。如在行車途中,發生非人為的故障(如爆胎等現象),司機必須立即打電話報告主管后,再進行維修。回廠后必須迅速補上相關手續。

4.6.3 駕駛員在行駛過程中發生摔、碰、撞等意外小事故的,駕駛員須自行負責車輛維修,并承擔維修費用。

4.6.4 公司駕駛員如有違反交通規章(如闖紅燈,違章停車等),造成罰款的,公司不予報銷(特殊情況除外),由違規駕駛員個人承擔責任,并準時交納罰款。如有違章而不按時交納罰款,一經發現除賠償外,公司將從嚴處分。一個月內如發生超過3次違章事故,駕駛員給予記過處分。

4.6.5 出車途中如發生交通事故,如屬于公司方駕駛人員責任,除責任人必 須承擔肇事責任并賠償公司損失外,公司對于駕駛人員將給予記過處分。

4.7 已取得駕駛證的公司人員自行用車/駕車,違章及事故處理規定

4.7.1 已取得駕駛證的公司人員自行用車/駕車規定

4.7.1.1 下列人員如單獨駕車必須經總經理批準:

已領取駕駛證且自行駕車行駛路程不到20xx公里的人員。

4.7.1.2 下列人員自行駕車必須由總經理批準,用時必須在駕車時由公司駕駛員陪同:

新領取駕駛證且自行駕車行駛路程不到20xx公里的人員。

4.7.1.3 已領取駕駛駕駛證且可以無需批準自行駕車的人員名單,由總經理核準后,由管理部掌控并通知本人。

4.7.1.4 本條(4.7.1)規定的人員的用車按4.2,4.3,4.4:用車管理規定執行。

4.7.2 已取得駕駛證的公司人員自行駕車時違章及事故處理。

4.7.2.1 經批準自行駕車的人員的違章(即違反交通規章,如闖紅燈,違停車等)按本辦法4.6.5條規定處理。

公司車輛管理制度 車輛管理制度篇十二

為進一步加強市局機關車輛維修管理,節約車輛費用,根據《萍鄉市工商局財務體制改革方案》和《萍鄉市工商局機關機動車輛管理暫行規定》等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車輛維修按照確保運行安全和厲行節約的原則,實行統一管理,定點維修。

二、為確保車輛維修質量,指定2家公務用車定點維修企業,并由市局辦公室每年年初與其簽定當年維修合同,按合同規定維修車輛。

三、凡有車輛的科(室、局、事業單位),駕駛員要經常加強對車輛的保養與維護,確保車輛完好。

四、各單位的車輛維修費用根據品牌、購買年限及往年修理費情況實行年度包干(不含車輛保險、養路費),超額經費不補,節余部分5%予以獎勵,5%即留轉下年度使用。包干維修費每年核定一次。

食品檢驗車的維修費單列,修理費根據實際情況按程序報批,并從嚴把握。

五、車輛報修程序:

1、凡機關各單位的車輛進廠維修保養、購置零配件和車輛輔助用品,不管金額大小必須由本科(室、局、事業單位)負責人(駕駛員)向辦公室提出具體項目清單;由辦公室根據提出的項目及實際情況開具《車輛派修單》,辦公室主任簽字確認;分管領導簽署維修保養等意見;報局長審批同意后,方可進廠維修保養、購置零配件和車輛輔助用品。

2、駕駛員持《車輛派修單》到定點的修理廠修理,凡未按指定的修理廠維修保養、購置零配件和車輛輔助用品,所產生的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3、車輛修理完畢,車主驗收合格后,應對修理所用材料進行核對,查驗是否更換配件,必要時,還應將調換的配件交辦公室核對。并在所用材料、工時費等驗車單上簽字確認。

六、在城外執行公務或異地出差的過程中遇特殊情況必須修車的,經隨車或分管領導同意,并電話向市局主要領導報批同意后,方可就近維修,但僅以恢復車輛運行為限,同時上報辦公室備案。

公司車輛管理制度 車輛管理制度篇十三

本制度適用車輛:公司新bv2719新qs0533

1、機負責維修、檢驗、保養、清潔等。

3、使用后應記載行駛里程、時間、地點、用途等。

4、駕駛員辦完事后應及時返回公司,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況不能按時返回公司的,應及時向車輛管理員說明原因。

1.車輛不得借予非本單位以外人員使用、不得將車輛給無駕駛執照的人員駕駛。

2.單位員工借用他人車輛或自帶車輛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發生的一切交通事故所有費用后果均有責任人自行承擔,與公司無任何關系。

3、駕駛人于駕駛車輛前應對車輛做基本檢查(如水箱、油量、機油、煞車油、電瓶液、輪胎、外觀等)如發現故障、配件失竊或損壞等現象,應立即報告,否則最后使用人要對由此引發的后果負責。

5.車輛應停放于指定位置、停車場或適當、合法位置。任意放置車輛導致違犯交規、損毀、失竊,由駕駛人賠償損失,并予以處分。

6.為私人目的借用公車應經領導同意后方可使用。

7.使用人應愛護車輛,保證車輛外觀良好,使用后并應將車輛清洗干凈。

8.私用時若發生事故,而導致違規、損毀、失竊等,于扣除理賠額后全部由使用人負擔。

1、每次出車產生費用時,司機應及時附上報相關的憑證交給車輛管理員審核整理。

2、車輛管理員應認真審核并保管司機的行車記錄。

3、由于司機違章造成的費用,由司機全額承擔。

4、車輛管理員應每月核對車輛的實際行駛里程與《車輛行駛記錄表》的總里程,將誤差控制在5%以內。否則,應徹查原因并予以糾正。

1、車輛管理員負責對公司車輛的用油進行監督、控制用量和公里數必須相符。

2、車輛需加油時,由駕駛人從公司借支現金加油,也可先自己墊付,再憑相關票據到公司報銷。

3、駕駛員在加油后,應保留好每次加油的小票,并按順序在《車輛行駛記錄表》上登記;否則造成加油數據無法確認的,車輛管理員有權對該駕駛員批評或處罰。

1.車輛應建立保養手冊錄保養時間、地點、保養內容、保養里程。

2.如由于駕駛人使用不當或疏于保養,而導致車輛損壞或機件故障,所需的修護費,應依情節輕重,由單位與駕駛人負擔。

3.車輛于行駛途中發生故障或其他耗損急需修復或更換零件時,可視實際情況需要進行修理應與車輛管理員聯系請求批示。

公司車輛管理制度 車輛管理制度篇十四

切實做到公車公用、合理調度、節約開支、保障行駛安全,特制訂如下管理制度。

在市局辦公室領導下,負責市局各單位(除吉州、青原分局外,下同)駕駛員日常管理工作,管理各單位的公務車輛,負責車輛統一調度和車輛的保養、維護、維修和安全。吉州、青原分局、市土地開發儲備中心的車輛管理,由單位自行制定管理制度。

包括執法監察支隊、地籍管理站(信息中心)、勘察規劃隊的車輛。駕駛員集中在局小辦公樓一樓上班(執法監察支隊的司機在支隊辦公室上班)。

非指定的專職駕駛員或其他人不得駕駛車輛,如有發現其他人駕駛車輛,扣除專職駕駛員當月的補助,經教育不改的,更換專職駕駛員;如他人駕駛車輛出現安全事故,由當事人和專職駕駛員共同負責,承擔全部責任,賠償全部損失,并對專職駕駛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分。

局機關車隊車輛由車隊隊長統一管理和調度,駕駛員必須服從隊長的領導及車輛調度。

(一)保證局長、副局長、紀檢組長工作用車;原則上保證調研員、助理調研員和辦公室公務、接待用車。

(二)局機關車輛相對固定使用,包括局領導、辦公室、監察支隊、地籍管理站、勘察規劃隊用車。

(三)局領導外出用車,應先與車隊隊長聯系,由隊長向駕駛員出具派車單。車隊隊長外出時,直接到局辦公室分管副主任處領取派車單。如有緊急公務不能及時取得派車單,在回局后應及時補領派車單,并由補辦人填寫說明。執法監察支隊、地籍管理站(信息中心)、勘察規劃隊需要用車,由單位負責人與車隊隊長聯系,由隊長向駕駛員出具派車單。沒有派車單的用車一律不準報銷汽油費和出差補助。局領導市區內用車不需派車單。

(四)各科(室)遇有特殊工作任務,確實需要用車的,必須事先書面報告,報局辦公室主任批準,如辦公室主任不在家時由辦公室副主任批準后,由車隊隊長安排用車,并出具派車單。科(室)用車原則上使用分管領導相對固定的車輛。監察支隊、地籍管理站、勘察規劃隊市內用車不需派車單,但必須報告車隊隊長,由隊長統籌安排。

(五)駕駛員的差旅費(包括用車局領導的差旅費),由駕駛員每月底持派車單和有關票據結算,由車隊隊長審核簽字,然后由會計審核報辦公室主任、局領導審批。

(一)車輛修理和購買車輛配件、車內裝飾首先由車隊隊長對車輛進行檢查,據實提出具體的修理或確需購置配件的意見,書面報局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審核,主任審批。并由車隊隊長會同局辦公室分管的副主任和財會人員確定維修點和購買點。

(二)辦理車輛維修的程序為:駕駛員向車隊隊長提出維修申請并說明維修項目——車隊隊長、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對申請修理車輛進行核查,對確需進行修理的由車隊隊長、辦公室分管副主任、駕駛員到維修點對維修項目進行核定,并預算修理費——辦公室分管副主任、會計審核——辦公室主任審批——隊長按批準后維修項目通知駕駛員到指定的維修點修理——修理完后由駕駛員、車隊隊長、辦公室分管的副主任、會計審核修理項目及修理費并簽字(附審批意見單)——每半年統一由辦公室、財務審計科組織有關人員到維修點進行結算,然后報辦公室主任、分管辦公室副局長按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審核或審批,支付修理費。

(三)購買車輛配件及車內裝飾品(包括車胎、座墊等)的程序為:駕駛員書面提出購買報告——車隊隊長審核提出意見——報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審核、辦公室主任審批——隊長按批準的購置品種會同駕駛員到市局辦公室指定的購買點購買并簽好單(附審批意見單)——每半年統一由辦公室分管副主任、財會人員到購置點結算——分管辦公室副局長按照局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審核、審批、報帳。

按照市政府采購辦文件規定到指定保險公司辦理,險種按市采購辦規定由車隊隊長與辦公室分管的副主任,經財務審計科審核送辦公室主任、分管辦公室副局長審批。

按照省政府采購辦文件規定統一使用ic卡加油(出省或邊遠地區確需加油,由乘車領導簽署證明方可報帳),由車隊隊長與財會人員根據油料使用情況,安排費用輸卡,并報辦公室主任、分管辦公室副局長審批核報。每季度公布每輛車百公里耗油和耗油總量。

(一)駕駛員應保護車輛,局機關所有車輛一律停放在局機關院內,未經批準不得停放到其他地方。如私自將車輛停放在院外,發生車輛被盜、被損壞等事故,均由駕駛員負責。

(二)嚴禁公車私用,未按上述用車程序辦理用車手續,發生交通事故等,一切責任由用車人和駕駛員個人承擔,一切修理費用由用車人和駕駛員負擔,并扣發駕駛員全年獎金。

(三)如特殊情況,確需因私用車的,由用車人支付燃油費和過路過橋費,司機不得報銷出差費等任何費用

公司車輛管理制度 車輛管理制度篇十五

第一條全局公用車輛按照集中管理和分散管理相結合的原則進行管理。全局公用車輛根據工作需要分別分配到局機關、稽查隊、檢驗檢測中心管理,并分別制定出具體管理制度,報局辦公室備案。

第二條按照每車一司機的要求,每一個用車單位都要確定一名司機或兼職司機,負責開車。班子成員工作用車原則上從分管科室人員選一名司機,負責車輛的駕駛和維護。

第三條租車。確因工作需要租車,須經局領導批準同意,并簽訂租車合同,租車手續完備合法。原則上租用新車(車輛價格不低于9萬),年租車費用不超過3.3萬元。車輛燃油、維修、保養費用從租車單位費用中支出。如發生交通事故,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條車輛燃油。公用車輛燃油實行加油卡制度,一車一卡,專車專用,由局機關、稽查隊、檢驗檢測中心分別辦理,分別考核。考核制度:根據每輛車的型號和車況,考核其百公里耗油量,每月考核一次。稽查隊、檢驗檢測中心車輛耗油考核情況報局辦公室備案。

第五條車輛使用。局機關、稽查隊、檢驗檢測中心分別負責本單位車輛的統一調配使用,保證公務用車。機關科室用車提前半天填寫用車申請單,辦公室接到用車申請后,根據車輛實際情況填寫派車單,由辦公室主任或委托專人簽派,司機接到派車單后方可出車。

第六條車輛維修。由局機關、稽查隊、檢驗檢測中心分別負責維修。程序是:司機提出修車申請,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核同意(局機關由局辦公室主任簽字,稽查隊由稽查隊長簽字,檢驗檢測中心由中心主任簽字),報分管領導同意,經局長簽字后到各自指定的地點維修。

第七條車輛的保養由各單位負責。司機必須認真負責,定期保養,及時辦理保險、年審等相關手續。因不負責造成損害和損失的,追究司機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車輛必須到指定位置或車庫存放(詳見車輛存放位置圖),局辦公室負責制定相關措施,對亂停亂放的給予批評、通報和必要的處罰。

第九條加強節假日車輛管理。放假前,局機關(辦公室負責)、稽查隊、檢驗檢測中心分別負責將車鑰匙集中送局辦公室統一管理,車輛按規定存放,未經分管領導同意不得擅自動用公車;其他非工作日,車輛也必須到指定位置或車庫存放。辦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對車輛存放情況進行檢查,并及時通報。

第十條全局有重大活動或因工作需要,局辦公室對全局車輛實行統一調度。

第十一條建立車輛及司機檔案。局機關、稽查隊、檢驗檢測中心分別建立車輛及司機檔案。

第十二條不按規定停放車輛造成的車輛損壞、被盜,一切損失由責任單位和駕駛人員共同承擔,并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三條未經批準,擅自出車,費用自理,責任自負。酒后駕車,造成事故,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全年車輛無違章、無事故的單位,給予駕駛人員500元獎勵。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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