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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國際銷售合同的國際性質 國際銷售合同的主要結構與內容(實用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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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國際銷售合同的國際性質 國際銷售合同的主要結構與內容(實用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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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優秀的合同都具備一些什么特點呢?又該怎么寫呢?下面我就給大家講一講優秀的合同該怎么寫,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國際銷售合同的國際性質 國際銷售合同的主要結構與內容篇一

住所:

聯系電話:

乙方(賣方):

住所:

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友好協商,訂立如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條、買賣標的

第二條、質量要求

乙方在甲方用貨前提供貨物樣品,由乙方提供產品合格證,并提供檢測報告給甲方存檔,乙方供給甲方同樣質量的產品。乙方必須保證原材料為合格產品。

第三條、包裝

1、須用堅固的木箱或紙箱包裝,適合長途海運、郵寄、空運和多次搬運、裝卸及適應氣候的變化。并具備良好的防潮、防霉、防銹、防腐蝕及抗震能力,不能造成運輸過程中箱件破損,貨物散失。以商品的存放和運輸安全為前提,保證貨物在沒有任何損壞和腐蝕的情況下安全運抵目的地。

2、包裝箱內的商品均應系加標簽,注明合同號、商品名稱、質量、規格、數量等并附有完整的維護保養、操作使用說明書、出廠合格證等。

3、賣方應在每件包裝箱的鄰接側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顯易見的中文或英文字樣印刷以下標記:合同號、目的站、碼頭、機場、收貨人、貨物名稱、規格、箱號、件號、毛重、凈重(公斤)、體積(長×寬×高,以毫米表示)。

4、在運輸包裝內裝有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蝕物品、氧化劑和放射性物資等危險貨物時,都必須在運輸包裝上標明用于各種危險品的標志,以示警告,使裝卸、運輸和保管人員按貨物特性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以保護物資和人身的安全。

5、每一包裝的尺寸、毛重、凈重以及其它必要的注意出項,例如:“不要倒”、“防潮”、“小心輕放”、“固定”等,無論何時如有必要應以不褪色的顏料印刷在每件包裝的表面。

6、凡由于賣方包裝或保管不善致使貨物遭到損壞或丟失時,不論在何時何地發現,一經證實,賣方應負責及時補齊、更換或賠償。在運輸中如非賣方包裝原因發生貨物損壞和丟失時,買方應立即向承運部門提出異議,索取商務證明,并通知賣方_________天內到達現場調查。賣方負責與承運部門及保險公司交涉,買方協助賣方盡快處理,同時賣方應盡快向買方補供貨物以滿足合同需要。

7、包裝費用由_________方承擔。

第四條、運輸

1、運輸方式按下列第_________項執行:

(1)海洋運輸:

(2)鐵路運輸:

(3)航空運輸:

(4)郵政運輸:

2、運輸單據:

(1)海運提單:全套潔凈已裝船提單,做成空白抬頭,由發貨人空白背書注明“運費到付”、“運費付訖”并通知目的港的買方。

(2)航空運單:提供一份空運單,注明“運費到付”、“運費已付”,交付買方。

(3)航空郵包:寄一份航空郵包收據給買方。

3、運輸線路及費用負擔:賣方應按雙方商定的合理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機場),委托承運單位發運貨物,力求裝足容量或噸位,從而節約費用。

4、接貨單位(或接貨人):_________。

第五條、裝運

1、裝運時間:從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日期算起,_________天內予以裝船。

2、裝運港(地):_________。由賣方提出,經買方同意后確定。

3、目的港(地):_________。由賣方提出,經買方同意后確定。

4、分批裝運和轉運: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是否訂立此條款。

第六條、保險

1、如果在fob、cfr、fca、或cpt條件下發運貨物,應由買方負責投保。

2、如果在cip或cip條件下運送貨物,賣方應按發票金額的_________%投保_________平安險,或_________水漬險,或_________一切險。另投附加險應包括:_________。

第七條、價格與貨款支付

1、計價貨幣:_________元。

2、以_________方式支付。

第八條、檢驗

檢驗標準和方法

1、根據《商檢法》規定,凡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按照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進行檢驗。沒在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的,可以參照國家商檢部門指定的國外有關標準進行檢驗。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檢驗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或者檢驗項目,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此外,合同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將買賣合同中規定的質量、數量和包裝條款作為檢驗的重要依據。

2、商品檢驗的方法主要有感官檢驗、化學檢驗、物理檢驗、微生物檢驗等。

第九條、索賠

1、索賠依據:買方有權在貨物到達_________最終目的地_________卸貨港后向檢驗機關申請檢驗貨物的權利。如果貨物的品質、規格、數量、重量、包裝及對安全、衛生或健康的要求不符合合同的規定則買方應向賣方發出索賠通知,并有權以上述條款規定的檢驗機構簽發的檢驗證明作為依據向賣方索賠,并在_________列出索賠理由。

2、索賠期限:

(1)貨物到達最終目的地之日后_________日內只要該日不超過貨物到達卸貨港之日后_________日。

(2)在保證期內發現故障或缺陷的情況下,最遲應在發現故障后_________周內。

3、賣方在收到本合同規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明后不遲于_________日對買方的索賠要來作出答復。如果賣方未在上述期限內作出答復,則買方的索賠要求被視為接受。

第十條、稅收

與本合同有關及在執行本合同中由中國政府根據生效的稅收法律征收的所有稅收由_________支付。與本合同有關及在執行本合同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以外征收的所有稅收應由_________支付。

第十一條、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十二條、終止合同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終止:

(1)一方進入解體或倒閉階段。

(2)一方被判為破產或其它原因致使資不抵債。

(3)本合同已有效、全部得到履行。

(4)雙方共同同意提前解除合同。

(5)按仲裁機構的裁決,合同解除或終止。

(6)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7)在合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8)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9)當事人有其他違約或違法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第十三條、爭議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在進行法院審理期間,除提交法院審理的事項外,合同其他部分仍應繼續履行。

第十四條、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簽訂地點: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字):

簽訂地點: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國際銷售合同的國際性質 國際銷售合同的主要結構與內容篇二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

營業地在不同國家(地區)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統稱為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或國際貨物買賣合同(contractsforinternationalsaleofgoods)。國際貨物買賣正是以這種合同為中心進行的。而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都應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倘若發生不屬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免責范圍內的不符合同規定的行為或不行為,就構成違約,違約方就應賠償對方因此而造成的失。如違約方不賠償或不按對方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對方就有權視不同情況采取合理措施以取得法律保護。所以,對外達成和履行銷售合同不僅是一種商業行為,而且是一種與國外客戶雙方的法律行為,據此,對于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必須從法律角度予以嚴肅對待?;竞贤?/p>

我國在對外經濟活動中,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是一種最重要的、基本的涉外經濟合同,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是以逐筆成交、貨幣結算、單邊進口或出口的方式與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商人達成的貨物買賣合同。此外,國際貨物買賣的當事人在進行一筆交易時,通常還需要與運輸機構、保險公司、銀行等簽訂合同,而在一般情況下,這些合同又是履行銷售合同所必需的,是為履行銷售合同服務的。而這些合同只是某一筆交易的組成部分,是輔助性的合同,基本的仍然是銷售合同。法律規范及法律適用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和其他的經濟合同一樣,體現了當事人之間的經濟關系。凡符合法律規范的合同,可得到法律的承認、保護和監督,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義務受到法律的監督和約束。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根據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及改革和開放的要求,在不斷處理合同爭議的實踐中,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較明確和完整的有關銷售合同的法律概念、原則和程序。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民法典》,首次明確地規定了涉外經濟合同應參照該法原則和國家慣例辦理。1985年3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又正式通過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民法典》,從而使有關涉外銷售合同的法律概念、原則和程序更加明確和具體。

達成和履行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范,才能受法律保護并受法律約束。但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的當事人分別居于不同國家,而不同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又往往不相一致,一旦發生糾紛或爭議,究竟按照哪方國家的法律作為判斷是非或處理的依據就成為問題。這就是通常所稱的"法律沖突"。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各國法律大多對適用何國法律均作具體規定,可是各國的規定又不盡相同,有適用締約地法律的;也有適用履約地法律的;較多國家法律規定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或允許當事人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民法典》第五條規定,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當事quot;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如果"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何謂"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則須視交易的具體情況由法院或仲裁機構確定。例如,一家設在上海的中國外貿公司與一家設在東京的日本企業在廣交會上簽訂了一項買賣合同,貿易條件是上海港船上交貨,合同雖未規定處理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由于該合同的締約地(廣州)和履行交貨的地點(上海)均在中國,按一般的國際私法規則,可以認為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是中國,應當適用中國的法律,也就是說,在一定情況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應當符合合同選擇的或根據國際私法規則適用的其一國家的國內法。由此可見,在處理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的爭議時,一個國家的法院或仲裁機構除適用本國的國內法(實體法)外,有時也可適用外國的國內法。

其次,作為國家貿易法律的主要淵源之一的國際慣例,也是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應當遵循的規范。所謂國際慣例,就是指在國際交往中逐漸形成并已被廣泛使用的一些有較為明確和固定內容的貿易習慣和一般做法,從中包括成文的或不成文的原則、準則和規則。國際慣例只有在當事人承認或在實踐中采用時才對當事人有法律約束力,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國際慣例的具體內容可由當事人在采用時加以補充或更改,國際貿易方面的慣例的具體內容在各國各地區往往有不同的解釋,例如關于貿易術語的慣例,目前主要的就有三種,但有的卻有明顯的地區性。其中《華沙-牛津規則》關于cif術語的規則,歐洲大陸國家使用較多;《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主要為美國和部分美洲國家采用。只有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呈世界上多數國家通用的,并已成為能起世界性作用的慣例。與它制訂的另一慣例一一《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均已被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銀行和進出口商普遍采用,除地區性和世界性的慣例外,還有雙方當事人形成的習慣做法。在現行的國際慣例中,有些已被某些國家納入國內法,有些已為國際條約所采用,成為國際條約的內容,這就是慣例"條約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民法典》第五條規定,在處理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的問題時我國法律未作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還應符合當事人所在國締結或參加的有關雙邊或多邊的國際條約。這些條約包括公約、憲章、協定、議定書等。目前與我國對外貿易有關的國家條約主要是我國與某些國家締結的雙邊貿易協定或貿易支付協定,一年一度的貿易議定書以及與某些國家簽訂的"交貨共同條件"等。我國已經參加和批準的于1980年通過并從198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這是我國進行對外貨物買賣業務關系最大的一項國際條約?!豆s》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1964年海牙外交會議上通過的《關于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和《關于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統一法公約》的基礎上制訂的。到1992年5月止,已有阿根廷,澳大利亞、奧地利、保加利亞、白俄羅斯、加拿大,智利,中國、捷克和斯洛伐克、丹麥、厄瓜多爾、埃及、芬蘭、法國、德國、幾內亞、匈牙利、伊拉克、意大利、萊索托、墨西哥、荷蘭、挪威、羅馬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敘利亞、烏干達、美利堅合眾國、烏克蘭、俄羅斯聯邦、南斯拉夫和贊比亞共34個國家交存了對《公約》的批準書或核準書,根據目前各國的動態,參加國還將繼續增加?!豆s》的主要內容有:公約的適用,國際貨物銷售合同訂立的原則,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損害賠償,風險轉移,免責事項等。我國政府在交存核準書時,對《公約》的規定提出了兩項保留:

國際銷售合同的國際性質 國際銷售合同的主要結構與內容篇三

合同號:

甲方(生產廠家):

乙方(中間人):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為甲方產品尋找海外客商,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甲方委托乙方尋找合適的海外客商推銷空氣清新機產品。

(1)甲方應該保證所生產的產品的合法性及保證產品質量。

(2)甲方與海外客商交易的具體價格、交貨方式、支付方式等由甲方與海外客商雙方協商約定。

(3)乙方不對甲方與海外客商的交易提供擔保,甲方應該嚴格按照國際貿易術語中的“fob、cif”等條款與海外客商簽訂的合同。

(1)甲方支付的傭金包括乙方的居間活動費用及相關費用。

(2)甲方同意對于客戶第一個訂單按合同成交總額的3%支付傭金給乙方。

(3)給付方式與時間:在甲方與海外客商簽訂合同并拿到海外客商開出的符合要求的信用證后,甲方應該支付傭金的30%給乙方,該供應合同執行完后在15天內支付余下的傭金給乙方。

(1)應出示身份證等真實身份證明

(2)應盡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項,按照甲方提出的條件為甲方尋找客戶,并將情況及時向甲方如實匯報,為甲方與海外客商簽訂合同提供聯絡、協助、撮合等服務,并促成甲方與海外客商的買賣合同的成立。

(3)不得提供虛假信息、隱瞞重要事實或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甲方利益。

(4)對甲方的經濟情況、個人信息、商業秘密等保守秘密。

(5)收取傭金時,應向甲方開具規范的收據。

(6)本合同簽訂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預收費用。

“完成委托事項”是指完成本合同第一條所列全部委托事項。海外客商與甲方未簽訂書 面買賣合同且未開出符合約定的信用證,乙方僅為甲方提供信息,或為甲方與海外客商簽訂買賣合同提供聯絡、協助、撮合等服務的,均視為委托事項未完成。委托事項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內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傭金。乙方將委托事項全部或部分轉委托給第三人處理時,應當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雙方可以以書面形式協商解除合同。

(1)乙方怠于履行盡力義務的,不得向甲方要求支付傭金;

(2)乙方提供虛假信息、隱瞞重要事實或有惡意串通行為的,除退還已收取的傭金外,應按照_____標準支付違約金。甲方除按約定支付違約金外,還應對超出違約金以外的損失進行賠償。

(3)乙方為甲方介紹的海外客商為非法經營或未滿足甲方的特定要求的,退還已收取傭金。

(4)甲方若不按本合同的第三條的第(2)項執行,逾期應該支付乙方滯納金:總傭金的千分之五/天。

(6)甲方同意凡乙方所介紹的海外客商,其將來與甲方發生的每筆清新機業務,甲方從第二單起之后的訂單,將按合同金額的2%支付傭金給乙方,否則,甲方愿意接受合同成交金額的30%罰款支付給乙方。

對違約行為若雙方協商不成,可憑此合同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即生效。

甲方: 乙方: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國際銷售合同的國際性質 國際銷售合同的主要結構與內容篇四

國際商會國際銷售示范合同(僅用于旨在轉售的制成品)

導論

國際商會《國際銷售示范合同》范本分兩部分:

a.具體條款:列明供某一特定銷售合同采用的特定條件;和

b.一般條款:列明采納國際商會一般銷售條件的所有合同共用的標準條件。

本合同范本是在假定當事人通常都同時使用a、b兩部分,且在草擬每一部分條款時都應考慮到另一部分條款的情況下起草的。

另一方面,合同雙方可僅將b部分(一般條款)訂入他們的合同。若雙方當事人意欲僅采用本合同范本的b部分條款,他們必須將下列條件列入其特定合同中:

“本合同應受國際商會一般銷售條件(僅用于旨在轉售的制成品)管轄?!?/p>

當然,在此情況下,a部分條款不會被采用,且b部分中任何對a部分條款的援引都將被視為對雙方在他們的特定合同中所達成的任何相關具體條件(若有)的援引。(見b部分第1.1條之規定)

本合同范本主要是針對旨在轉售的制成品的銷售合同而言的,在此情況下,買方不是消費者,該合同是一項獨立的交易而不是長期供貨協議的一部分?,F將本范本適用的合同的各個特征分述如下:

(a)“制成品”:本范本不能滿足初級產品特別是原材料、農產品或食品和易腐貨物的銷售合同中所要求的特定條件的需要。

(b)“旨在轉售”:本范本主要用于一般商業活動中所買賣的且易為替代的商品,而不用于定造的商品或最終用戶所購買的設備。對這些特制商品,或范圍更廣一點,對機器、設備而言,使用別的標準條款或許更合適。如ece188機械、電力和相關電子產品供貨的一般條款。

本范本不適用于對消費者的銷售,而只適用于對從事轉售商品業務的購買者的銷售,如經銷商、進口商、批發商等。本范本主要是為一次性買賣而設計的,而不是為連續供貨協議設計的①。這就是本范本合同未包含那些很可能出現在長期供貨協議中的條款(如價格調整條款)的原因。應該強調的是:上述提示只是想讓那些可能采用本范本合同的人了解負責起草本合同范本的起草委員會的意圖;并不妨礙在那些起草委員會沒有特別針對的交易中使用本合同范本(特別是b部分包含的一般條款)。但,若用于本合同范本的商品與起草委員會最初考慮的有實質性不同時,合同雙方務必搞清楚本合同范本的所有條款皆能符合他們的意圖。

除非合同雙方另有約定,本合同范本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即《1980年維也納公約》。為了便于參照,該公約已作為附件1附在本合同范本后面。通過將維也納公約并入合同范本b部分第1.2(a)款中,不論買賣雙方所在國是否已經批準該公約,該公約均將適用。

起草委員會之所以選擇在沒有相反約定的情況下適用該公約,是因為采用諸如cisg這樣專門為國際交易而制訂的統一的法律是適宜的。本范本合同是在如下假定條件基礎上起草的,即:合同雙方的權利要受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約束,并且,公約未規定的問題,要受賣方營業地所在國法律的管轄(b部分第1.2條)。因此,不鼓勵當事人選擇某一國內買賣法來管轄本合同。雖然cisg并未規定銷售合同的所有方面,但它有助于促進統一性與一致性。然而,倘若雙方當事人意欲選擇某一國內法律來取代cisg(須填定a部分表格a-14(a)),那么雙方應慎重核實,以確保其所選擇適用的國內法與本范本合同之條款不相沖突。若雙方當事人急欲選擇某一非賣方所在國之法律管轄cisg未作規定的問題,則應填寫表格a-14(b)。

為保證雙方所達成條款的最大確定性,b部分第1.5條規定合同之修改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

然而,該項要求并不是絕對的。在保持與cisg第29(2)條一致的同時,范本合同b部分第1.5條接著寫道:如果一方當事人已經口頭或以行為表示同意某項書面條款之修改,且另一方當事人已經信賴這樣的口頭協議或行為,那么該方當事人就不能援引書面形式之要求。

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在incoterms②中選擇適當的貿易術語③。雖然合同范本a部分在a-3中列出了所有現行的國際貿易術語,但是,起草委員會建議雙方當事人應慎重考慮,避免使用需提交像提單這樣可轉讓運輸單據的術語,如cfr和cif:制成品在運輸途中是很少進行銷售和抵押的,因而很少需要使用可轉讓的運輸單據。同樣,在結合本合同范本,使用諸如fas、fob、des和deq這類規定貨物須交至或卸離船舶的貿易術語之前,合同雙方當事人也應謹慎考慮。制成品通常在裝卸區交付運輸,不論是在港區內還是在內陸倉庫,因此,使用這樣的術語會與合同范本所要求的貨物種類不符。

因此,起草委員會認為最適合合同范本使用的貿易術語通常是exw(工廠交貨)、fca(貨交承運人)、cpt(運費付至)、cip(運費保險費付至)、daf(邊境交貨)、ddu(未完稅交貨)或ddp(完稅后交貨)。正因如此,本合同范本a部分表格a-3首先將這些術語列出,而沒有按照incoterms所列順序。還需提醒合同雙方注意的是:盡管incoterms闡明了賣方和買方各自的主要義務及其相互間的風險和費用的劃分,但并未對合同雙方當事人間可能產生的所有爭議問題,提供全面的解答。因而,在某些如fob術語項下,任何一方當事人皆無義務投保,相應地,就須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他們中間誰來負責投保。另外,術語cip、cpt和fca并未劃分裝卸區操作費用該由哪一方負擔。這樣,賣方與買方間對該操作費用的劃分,就成為一個需雙方特別議定的問題。

由雙方在合同范本a部分a-4中列明的交貨時間,是指在某一日期或某段時間內賣方有義務履行其在買賣合同項下,特別是在雙方選擇的相關貿易術語項下的交貨義務。記住這一點很重要。這里的“交貨時間”是與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相聯系的,該約定地點并不一定是貨物到達買方的地點。這樣,在cpt(運費付至)術語項下,當賣方將貨物交付承運人照管之時,(根據該貿易術語項下a4款)而不是在貨物到達目的地指定地點之時,賣方就完成了其交貨義務。起草委員會因此建議:在填寫合同范本a部分表格a-4從而就交貨時間達成一致意見之前,雙方應根據合同范本a-3所選擇的貿易術語,仔細審核交貨在哪個階段進行,即賣方于范本合同a-4所規定的時間之時/之前必須履行的在相應術語下被稱作交貨的行為。

國際銷售合同的國際性質 國際銷售合同的主要結構與內容篇五

制造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雙方平等、自愿協商,達成本銷售代理協議,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同意將下列產品________(簡稱產品)的獨家代理權授予代理方(簡稱代理人)。代理人優先在下列指定地區(簡稱地區)推銷產品:________國________市(區)。

第二條 代理人應在該地區拓展用戶。代理人應向制造商轉送接收到的報價和訂單。代理人無權代表制造商簽訂任何具有約束的合約。代理人應把制造商規定的銷售條款對用戶解釋。制造商可不受任何約束地拒絕代理人轉送的任何詢價及訂單。

第三條 代理人是________市場的全權代理,應收集信息,盡力促進產品的銷售。代理人應精通所推銷產品的技術性能。代理所得傭金應包括為促進銷售所需費用。

第四條 為促進產品在該地區的銷售,代理人應刊登一切必要的廣告并支付廣告費用。凡參加展銷會需經雙方事先商議后辦理。

第五條 代理人的財務責任

5.1 代理人應采取適當方式了解當地訂貨人的支付能力并協助制造商收回應付貨款。通常的索款及協助收回應付貨款的開支應由制造商負擔。

5.2 未經同意,代理人無權也無義務以制造商的名義接受付款。

第六條 代理人有權接受用戶對產品的意見和申訴,及時通知制造商并關注制造商的切身利益。

第七條 代理人應盡力向制造商提供商品的市場和競爭等方面的信息,每____個月需向制造商寄送工作報告。

第八條 正當競爭

8.1 代理人不應與制造商或幫助他人與制造商競爭,代理人更不應制造代理產品或類似于代理的產品,也不應從與制造商競爭的任何企業中獲利。同時,代理人不應代理或銷售與代理產品相同或類似的任何產品。

8.2.此合約一經生效,代理人應將與其他企業簽訂的有約束性的協議告知制造商。不論是作為代理的或經銷的,此后再簽定的任何協議均應告之制造商,代理人在進行其他活動時,決不能忽視其對制造商承擔的義務而影響任務的完成。

第九條 保密條款

9.1 代理人在協議有效期內或協議終止后,不得泄露制造商的商業機密,也不得將該機密超越協議范圍使用。

9.2 所有產品設計和說明均屬制造商所有,代理人應在協議終止時歸還給制造商。

第十條 代理人事先經制造商同意后可聘用分包代理人,代理人應對該分包代理人的活動負全部責任。

第十一條 代理人發現第三方侵犯制造商的工業產權或有損于制造商利益的任何非法行為,代理人應據實向制造商報告。代理人應盡最大努力并按制造商的指示,幫助制造商使其不受這類行為的侵害,制造商將承擔正常代理活動以外的費用。

第十二條 制造商不得同意他人在該地區取得代理或銷售協議產品的權利。制造商應把其收到的直接來自該地區用戶的訂單通知代理人。代理人有權按第十五條規定獲得該訂單的傭金。

第十三條 制造商應幫助代理人培訓雇員,使其獲得代理產品的技術知識。代理人應支付其雇員往返交通費用及工資,制造商提供食宿。

第十四條 代理人的傭金以每次售出并簽字的協議產品為基礎,其傭金百分比如下:

1.____________美元按________%收傭。

2.____________美元按________%收傭。

第十五條 兩個代理人為爭取訂單都作出極大努力,當訂單于某一代理人所在地,而供貨之制造廠位于另一代理人所在地時,則傭金由兩個代理人平均分配。

第十六條 代理人所介紹的詢價或訂單,如制造商不予接受則無傭金。代理人所介紹的訂單合約已中止,代理人無權索取傭金,若該合約的中止是由于制造商的責任,則不在此限。

第十七條 傭金以發票金額計算,任何附加費用如包裝費、運輸費、保險費、海關稅或由進口國家回收的關稅等應另開支票。

第十八條 代理人有權根據每次用戶購貨所支付的貨款按比例收取傭金。如用戶沒支付全部貨款,則根據制造商實收貨款按比例收取傭金。若由于制造商的原因用戶拒付貨款,則不在此限。

第十九條 制造商每季度應向代理人說明傭金數額和付傭金的有關情況,制造商在收到貨款后,應在30天內支付傭金。

第二十條 傭金按成交的貨幣來計算和支付。

第二十一條 代理人在完成本協議之義務時所發生的全部費用,除非另有允諾,應按第十八條之規定支付傭金。

第二十二條 本協議在雙方簽字后生效。協議執行一年后,一方提前___個月通知可終止協議。如協議不在該日終止,可提前___個月通知,于下年的.___月___日終止。

第二十三條 根據第二十三條規定,任何一方無權提前終止本協議,除非遵照適用的________法律具有充分說服力的理由方能終止本協議。

第二十四條 協議期滿時,代理人若儲有代理產品和備件,應按制造商指示退回,費用由制造商負擔。

第二十五條 協議到期時,由代理人提出終止但在協議期滿后又執行協議,應按第十五條支付代理人傭金。代理人屆時仍應承擔履行協議義務之職責。

第二十六條 協議除因一方違約而終止外,由于協議終止或未能重新簽約,則不予賠償。

第二十七條 本協議的變更或附加條款,應以書面形式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協議未經事先協商不得轉讓。

第二十九條 代理人對制造商的財產無留置權。

第三十條 本協議的簽訂、履行均適用________國之現行法律。雙方在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經協商未果時,提交________國仲裁委員會按法令規定的程序進行仲裁,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制造商: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國際銷售合同的國際性質 國際銷售合同的主要結構與內容篇六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_________先生為代表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以_________先生為代表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簽訂本合同。

甲方愿意指定乙方在_________地區為獨家代理并銷售甲方_________。

雙方同意如下條件:

1.甲方指定乙方為甲方在_________地區銷售_________的獨家代理。

2.甲方供給乙方_________的成品,由乙方包裝并標貼與原樣相同的商標和標簽。

3.乙方每月銷售不少于_________套/箱。

4.若乙方6個月不能銷售雙方同意的數量,本合同在任何時候可予以作廢。

5.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未經乙方同意前,不得指派另一家公司或工廠在_________地區銷售_________。

6.若乙方每月銷售量達到規定的數量,乙方有權永久擔任代理。

7.廣告費由乙方負擔。

8.經雙方同意后,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9.本合同用中英文簽署,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如中文本與英文本發生異議時,以英文本為憑。

10.本合同遇有修改,需經雙方同意。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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