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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設對國家的意義公路建設發展的感悟篇一
;生態文明建設的調研報告及國家意義
導語:生態文明建設其實就是把可持續發展提升到綠色發展高度,為后人“乘涼”而“種樹”,就是不給后人留下遺憾而是留下更多的生態資產。
生態文明建設的調研報告
第一步,我們還有很多問題亟待解決。
生態環境。義烏市把環境污染整治作為改善民生福祉,打造和諧社會,建設生態文明的重要內容,以創建國家環保模范城市、國家生態市為載體,按照城鄉一體化整治的思路,大力開展空氣、水環境污染、固體廢物等重點領域的污染治理,切實加強義烏江流域、城市、農村、工業園區等重點區域的環境治理,強化電鍍、印染等重點行業的監管,全力解決影響群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環境惡化的趨勢得到有效遏制。20xx年,義烏市地表水4類水占50.6%,城區空氣環境api指數優良天數318天, 20xx年, 1-5月, aqi指數達到優良以上的天數53.3%。生活垃圾全部進行焚燒發電或填埋處理,處理率100%,固體廢棄物無害化處理率100%。
雖然目前義烏市環境質量有所改善,但是距離徹底好轉仍有很大差距。一是義烏江水質不穩定,小溪流污染嚴重。義烏市現有人口已經超過200萬,污水排放總量中 73%來自生活污水,地表水主要超標污染物為氨氮,其中80%來自生活污水。義烏江水質受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和農業面源污染和上游來水等綜合因素的影響,極易出現反彈,20xx年,義烏江出境斷面水質3類水質達42%,4類水質24%,20xx年前4個月,交接斷面水質全部為不合格。義烏市19條小溪流 30個斷面中,劣5類水體20xx年占76.6%,20xx年占86.6%,20xx年占73.3%。徹底改善義烏市水環境質量必須要污染治理和生態修復相結合,上下游共同努力,即是一場攻堅戰,也是一場持久戰。二是大氣污染治理困難。近年來,義烏市灰霾天氣逐年增加(20xx年為84天,20xx年 124天),首要大氣污染物為pm2.5,屬于由機動車尾氣、揚塵、煙塵、工業廢氣等因素引起的復合型污染,主要污染源為機動車尾氣。目前義烏市汽車總量已經超過30萬輛,并且仍在高速增長,給環境造成了巨大壓力。解決空氣污染問題既需要集中力量突擊整治,更需要從能源結構、產業結構和生產方式、生活方式等根本問題入手,要想取得長期鞏固的治理成效十分困難。三是基礎設施仍然不足。目前,義烏市每天產生,生活垃圾1200多噸,沒有進行分類回收,以簡單的填埋和焚燒方式處理。全市工業固廢產生量為36.61萬噸,64%為污泥和爐渣,危險廢物占1.3%,還未建立工業污泥和危險固廢處置場所。隨著9個污水處理廠的的運行,污泥產生量將進一步增加,解決污泥無害化處置問題迫在眉睫。
生態經濟。義烏市委市政府始終堅持 既要金山銀山,更要綠水青山 的 保護優先 理念,寧可經濟發展慢一點,也不上污染企業,十年來,義烏市未增加一個工業污染項目。根據義烏的資源、環境狀況,摒棄 先污染后治理 的傳統模式,而是以市場為核心,大力發展小商品制造業,推動塊狀產業向現代產業集群轉變,推動由規模擴張向研發、設計、營銷要效益轉變,鼓勵物流、金融、電子商務、會展等現代服務業的蓬勃發展,20xx年全市實現地區生產總值803億元,三次產業比例優化為2.6:41.6:55.8。同時,以節能減排為抓手,倒逼傳統制造業轉型升級,連續開展電鍍、印染等重點行業的整治提升工作,對經濟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實行生態化改造,對重點排污企業實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對畜牧養殖業實行生態化改造和萎縮化管理,不斷優化產業質量和產業結構。
盡管第三產業發展空間大,對國民經濟的貢獻仍占主導地位,但就義烏的經濟發展來說,二產的地位也不容忽視。然而在義烏的三萬多家工業企業中,絕大多數為低、小、散企業,另外還有眾多未經審批、技術含量底、污染大的花片、塑料粒子、亞克力等家庭作坊式企業隱藏在城鄉,對環境造成巨大污染。義烏的經濟發展仍屬以量擴張為主的傳統發展模式,還沒有走上依靠科技進步的軌道,先進生產力發展的同時落后生產力也在不斷擴張;循環經濟體系尚未完全建立,產業間關聯性差,未形成良好的產業鏈條。調高、調優、調輕、調新、調綠產業的任務還十分艱巨。
體制機制。生態文明涉及面廣,情況復雜,工作量大,必須由全社會共同參與,義烏市正在積極探索共建共享的生態文明建設社會行動體系。在組織領導上,成立了以市委書記為組長、各部門各鎮街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生態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生態辦)設在環保部門,承擔制定計劃、分解任務、考核落實等日常事務,賦予了環保部門指導、協調和督促生態文明建設的職能。在考核體系上,對生態環保工作實行項目化管理,優先列入政府重點工程,把生態市建設和節能減排工作納入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評價黨政領導班子實績和領導干部任用與獎懲的重要依據。在載體設計上,開展了綠色系列創建活動,從生態市創建、環保模范城市創建和綠色細胞創建等3個層面加以深入推進,促進生態環保各項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同時讓廣大公眾得以參與、獲得實惠。
但是,目前的體制機制還不能完全適應生態文明建設的需要。首先,生態文明建設沒有長遠規劃,現階段只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其次在工作格局上,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調、群眾參與的大工作格局尚未形成,部門之間缺少聯動,未能形成合力。部分企業法律意識、社會責任意識淡薄,違法排污現象仍時有發生。群眾的生態文明意識、環境保護的參與意識不高。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沒有從部門走向社會、從政府走向民間。其次,在制度框架建設上,生態補償機制尚未建立,生態文明建設獎懲機制力度不夠,生態考核所占比重太低,生態功能區劃執行不到位、違法成本低等情況現實存在。
義烏市生態文明建設總體思路與主要措施
下步生態文明建設總體思路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理念,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的方針,不斷深化生態文明建設試點示范的創建,加大探索力度,抓緊制定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方案,明確路線圖和時間表,為廣大人民群眾提高良好的生態產品,建設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生活質量顯著提升、生態環境質量極大改善、人民生活幸福安康的美麗義烏。到2019年,建立政府、企業、公眾三大責任主體共同參與的工作大格局,完善生態補償機制,初步形成集約高效的空間格局和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產業結構、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環境約束得到緩解,美麗義烏的架構初步形成。
生態文明建設的目標是:
生態文化不斷繁榮。生態文化研究和生態文明教育不斷加強,生態文明理念深入人心,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基本形成。生態文明試點和綠色系列創建活動全面開展,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強有力的精神支撐。
環境質量明顯改善。環保基礎設施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全面完成減排任務。水環境、大氣環境、土壤質量得到明顯提高,農村面源污染等突出問題得到綜合整治,水質得到明顯改善,空氣優良率達到90%以上。城鄉環境不斷優化,全市人均公共綠地達到20平方米文章生態文明建設的調研報告精選3篇出自/article/,轉載請保留此鏈接!。
生態經濟加快發展。加快形成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的產業結構,全面完成單位gdp綜合能耗下降指標。清潔生產普遍推廣,循環經濟初具規模,生態經濟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到2019年高新技術產業增加值占工業增加值比重達到25%,服務業增加值比重超過42%。
體制機制加快完善。完善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評價體系,全面建立體現生態文明建設要求的綜合決策執行機制、環境保護監管機制、生態補償機制、資源要素市場化配置機制,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下一步生態文明建設主要內容
生態文明建設是一項復雜、長期的系統工程,在內容上具有全面性,時間上具有長期性,過程上具有漸進性和階段性,成果上具有多樣性。要科學規劃,分類指導,因地制宜、有計劃有步驟有重點地推進;要動員全社會力量廣泛參與,使生態文明建設成為全社會的共同行動。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工作中,要注重實效,不搞形式主義;要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要積極推進,不搞指標攤派;要突出特色,不強求一律;要引導扶持,不包辦代替;要試點引路,不一哄而上。
高起點規劃,深入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試點。開展生態文明建設規劃編制,堅持高起點規劃,大手筆建設,一體化發展,不斷加快國際性商貿城市建設,有效提升區域綜合競爭力。
嚴格環境準入制度,優化國土空間開發格局。按照保護優先的原則,劃定并堅守生態紅線,嚴格實施生態環境功能區劃。按照義烏市生態環境功能區規劃嚴格環境準入,實施區域環境分區管理。建立重要生態功能區管理制度,推動建立地區生態安全格局。全面落實規劃環評和項目環評制度,按照區域資源環境承載力,嚴格重點產業和重大項目布局的環境監管。優化國土空間開發格局,控制開發強度,調整空間結構,促進生產空間集約高效、生活空間宜居適度、生態空間山清水秀,給自然留下更多修復空間,加快實施主體功能區戰略,推動各地區嚴格按照主體功能定位發展,構建科學合理的城市化格局、農業發展格局、生態安全格局。
深化節能減排,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堅持在保護中發展,在發展中保護,以節能減排為抓手,優化產業結構,既要注重末端治理,又要強調源頭預防,既不欠新帳,又要多還老賬,從根本上解決環境問題。一是健全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體系。強化結構減排促進產業布局優化和生產效率有效提升,細化工程減排促進主要污染物有效削減,實化管理減排促進環境改善效果得到保障。二是加強產業引導力度。堅持 興商建市 的總基調不變,做強做大商貿業、服務業。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技術產業、先進制造業等產業,鼓勵服務業進一步發展,優化三次產業結構比例。推動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支持節能低碳產業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發展。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加大重點行業落后產能淘汰力度,把落后產能淘汰作為新建項目審批的前提條件。三是推行清潔生產和發展循環經濟。針對重點行業制定更嚴格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清潔生產評價指標,推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四是發展綠色有機農業和生態旅游業。建設一批綠色、有機農產品生產基地。加大生態旅游建設,引導旅游資源合理開發。
加強環境保護,改善生態環境。一是實施大氣污染綜合整治。全面開展清潔空氣行動,重點從能源使用結構調整、工業企業廢氣治理、城市揚塵治理、機動車尾氣污染治理等方面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并向社會發布pm2.5監測數據,切實維護公眾環境質量知情權。二是深化水環境整治。加快污水治理基礎設施建設和截污納管、雨污分流工程。開展小溪流生態修復工程。加強污水處理廠和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的監管,確保發揮效用
全面排查整治區域內污染嚴重的低、小、散等環境違法企業,開展印染、電鍍行業整治提升,建設印染、電鍍專業園區,淘汰落后產能,實行集中監管,污染集中治理。三加強固體廢物處置和資源化利用。加快垃圾分類回收、工業污泥處置等基礎設施建設,實現固體廢物減量化、資源化、再利用,防止二次污染。四是深化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把 四邊三化 行動作為改善民生、建設 美麗義烏 的重要抓手, 以新農村建設、美麗鄉村、生態村、綠色村莊等為載體,切實加強農村環境保護。
國家意義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站在戰略和全局的高度,對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論斷新要求,為努力建設美麗中國,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走向社會主義生態文明新時代,指明了前進方向和實現路徑。
習近平同志指出,建設生態文明,關系人民福祉,關乎民族未來。他強調,生態環境保護是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事業。要清醒認識保護生態環境、治理環境污染的緊迫性和艱巨性,清醒認識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對人民群眾、對子孫后代高度負責的態度和責任,真正下決心把環境污染治理好、把生態環境建設好。這些重要論斷,深刻闡釋了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大意義,表明了我們黨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堅定意志和堅強決心。生態文明建設是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關鍵保障。生態文明建設是民意所在民心所向。生態文明建設是黨提高執政能力的重要體現。
國家林業局局長趙樹叢:一部人類文明的發展史,就是一部人與自然的關系史。自然生態的變遷決定著人類文明的興衰。當前,我國經濟總量已躍升為全球第2位,人均gdp超過5000美元,面對生態問題日益突出的嚴峻形勢,十八大又把生態文明建設提到與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并列的位置,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五位一體的總體布局。這標志著我國開始走向社會主義生態文明新時代,也標志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更加成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更加完善。生態文明建設對于國家而言,我認為有四大意義:[5] (一)建設生態文明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根本保障。歷史的教訓告訴我們,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崛起必須有良好的自然生態作保障。隨著生態問題的日趨嚴峻,生存與生態從來沒有像今天這樣聯系緊密。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已成為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基本支撐和根本保障。(二)建設生態文明是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戰略選擇。90多年來,我們黨的理論創新發生了兩次歷史性飛躍。第一次是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形成了毛澤東思想。第二次是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馬克思曾經指出,問題是時代的口號。這兩次理論上的飛躍,都是為了解決時代面臨的突出問題。在這兩大理論成果的指導下,我們黨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勝利,確立了社會主義基本制度,開創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三)建設生態文明是推動經濟社會科學發展的必由之路。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資源約束趨緊、環境污染嚴重、生態系統退化的現象十分嚴峻,經濟發展不平衡、不協調、不可持續的問題日益突出,要求我們必須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把生態文明建設融合貫穿到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建設的各方面和全過程,大力保護和修復自然生態系統,建立科學合理的生態補償機制,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空間格局、產業結構、生產方式及生活方式,從源頭上扭轉生態環境惡化的趨勢。(四)建設生態文明是順應人民群眾新期待的迫切需要。隨著人們生活質量的不斷提升,人們不僅期待安居、樂業、增收,更期待天藍、地綠、水凈;不僅期待殷實富庶的幸福生活,更期待山清水秀的美好家園。生態文明發展理念,強調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生態文明發展模式,注重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正是為順應人民群眾新期待而作出的戰略決策,也為子孫后代永享優美宜居的生活空間、山清水秀的生態空間提供了科學的世界觀和方法論,順應時代潮流,契合人民期待。
建設生態文明,昭示著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意味著生產方式、生活方式的根本改變,是關系人民福祉、關乎民族未來的長遠大計,也是全黨全國的一項重大戰略任務。
2019年9月11日,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從推進生態文明體制改革要樹立和落實的正確理念到要堅持的“六個方面”,全面部署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工作,細化搭建制度框架的頂層設計,進一步明確了改革的任務書、路線圖,為加快推進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提供了重要遵循和行動指南。
隨著十八屆五中全會的召開,增強生態文明建設首度被寫入國家五年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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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 ?要] 《國家安全法》的制定出臺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是適應國家安全面臨的新形勢與新任務、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有效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是完成憲法委托之國家安全立法任務、貫徹落實憲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與利益之義務的體現。它有效整合分散的國家安全戰略并實現國家安全戰略的法制化,確立國家安全法律體系的地位并形塑國家安全法律體系的基本形態,為作為國家機構的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設立提供基本法基礎。它是具有積極預防功能的常態立法,具有政治屬性突出、原則性為主兼具操作性、全局性與專門性結合、完整性與開放性、實體法與程序法結合、組織法與行為法結合、較強涉外性等基本特征。
[關鍵詞] 國家安全;國家安全法;治理現代化;依法治國
隨著我國國家安全形勢的日趨復雜、嚴峻,黨和政府對國家安全問題的重視程度不斷提高,國家安全觀念認識不斷深化;隨著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與全面依法治國的推進,國家安全領域的法治化治理趨勢日漸明顯,以往的政策型治理策略逐漸向法治型治理策略轉變。延續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的國家安全觀念與國家安全治理策略變遷①,習近平同志于2014年4月15日召開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提出了系統的“總體國家安全觀”,強調“要準確把握國家安全形勢變化新特點新趨勢,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走出一條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1];中共中央政治局于2015年1月23日審議通過了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指導的《國家安全戰略綱要》,就國家安全各領域做出宏觀協調部署[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15年7月1日高票通過了《國家安全法》,以期通過法律形式確立“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指導地位,明確維護國家安全的各項任務,建立維護國家安全的各項制度,構建國家安全體系,奠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安全道路的堅實法律基礎[3]。為深化對《國家安全法》的理解,推進國家安全法治體系的完善與實施,本文就《國家安全法》的制定背景、立法意義與文本特征展開分析。
一、《國家安全法》的制定背景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將“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十八屆四中全會將“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為全面依法治國的總目標,《國家安全法》的制定出臺正是實現這兩項總目標的必然要求。
1. 國家安全治理體制機制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安全法》的制定出臺是國家安全治理體系現代化的表現。國家治理體系是在黨的領導下管理國家的制度體系,包括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和黨的建設等各領域體制機制、法律法規安排,也就是一套緊密相連、相互協調的國家制度[4]。《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9次出現“國家安全”概念,涉及所有制體制(2次)、宏觀調控體制(1次)、財稅體制(1次)、社會治理體制(5次),尤其在“創新社會治理體制”部分中指出:“創新社會治理的目標在于推進平安中國建設,維護國家安全,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并提出:“設立國家安全委員會,完善國家安全體制和國家安全戰略,確保國家安全?!盵5]這充分表明,國家安全治理體系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制定《國家安全法》,將此前散布于各專門性立法、政策文件中的有關國家安全任務領域、國家安全體制機制、國家安全主體的職權與義務等規定予以協調綜合,在基本法律的層面加以規范化,無疑能對國家安全治理體系的法制化、現代化起到巨大的推進作用。
2. 《國家安全法》的制定出臺完善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自1983年國家安全部成立后,國家安全多個領域的專門性立法相繼出臺,國家安全法制初具構架,但綜合性的國家安全基本法在改革開放后的30多年間仍付之闕如①。這就導致:一方面,不僅涉及國家安全的各相關法律法規比較分散,各相關國家安全部門之職權與工作也缺乏必要的基本法依據和有效的功能性協調;另一方面,國家安全工作過度依賴于非規范性的政策文件或命令、指示等,其透明度與法律性的不足,給某些國家和別有用心人士以“人權”“法治”等標簽為借口,批評甚至干預我國的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了條件,不利于我國國際形象的塑造和國際聲譽的維護。從法治體系上看,國家安全基本法的缺失無疑成為我國法治體系的短板,《國家安全法》的適時出臺正好填補了此一漏洞。
3. 國家安全治理能力是國家治理能力的核心之一,《國家安全法》的制定出臺無疑促進了國家安全治理能力的提升與現代化。在全面深化改革時期日益復雜和嚴峻的國家安全形勢下,《國家安全法》所形塑的新的國家安全治理體制機制不僅需要應對傳統體制下難以處理的重大國家安全挑戰,而且需要有對未來發展過程中新涌現的國家安全問題之預見和管控能力,并且需要具備隨著新的國家安全問題的涌現而不斷發展或衍生出新的國家安全治理方法和體制機制的能力。
《國家安全法》的制定出臺正是因應當前復雜而嚴峻的國際國內安全態勢,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打造適合國情與實際的國家安全領導與工作體制機制,并對此加以有效應對的具體行動。隨著改革的深化、綜合國力的提升、國際局勢的變化,我國的國家安全形勢面臨諸多新變化、新挑戰,復雜性與嚴峻性前所未有,生存安全與發展安全并存,傳統安全威脅與非傳統安全威脅交織[6]。
國家安全面臨的新形勢、新變化催生了新的國家安全觀——總體國家安全觀,《國家安全法》的制定出臺正是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指導,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是對總體國家安全觀的具體化、法制化??傮w國家安全觀體現了國家安全的全面性思維;把過去不同的國家安全觀和安全模式從不同角度加以強調的問題統合起來,使國家安全認識由分散凝聚為整體,體現國家安全的整體性思維;將國家安全問題與國家發展問題結合起來,并把本國安全與他國安全、地區安全、全球安全緊密聯系起來,體現了國家安全的系統性思維[7]?!秶野踩ā氛窃诳傮w國家安全觀界定的概念內涵和結構外延、國家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則及其體現的國家安全思想指導下制定出臺的,故不免深深烙印上總體國家安全觀的全面性、整體性和系統性特征①。
《國家安全法》的制定出臺有明確的憲法依據。依據《憲法》條款內容與性質之不同,可分為三類:(1)國家安全客體利益條款,涉及國家意識形態與執政黨的領導、國家領土、政黨體制與統一戰線、民族團結與平等、國際和平與安全、政權組織形式、基本制度體制、公民基本權益等②;(2)維護國家安全之義務條款,涉及與敵對勢力/分子斗爭之義務、完成祖國統一之義務、維護民族團結之義務、促進世界和平之義務、維護社會主義制度之義務、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之義務、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利益的義務等③;(3)相關國家機關維護國家安全之職權條款,全國人大享有“決定戰爭和和平問題”的職權,全國人大常委會享有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決定動員、決定進入緊急狀態等職權,國家主席享有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和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等職權,國務院享有規定各部委之組成與職權、領導各部委工作、依法決定省域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等職權。前述有關國家安全的憲法條款體系實際構成一項完整的憲法委托,立法機關負有憲定之義務盡快制定出臺國家安全基本法,為有效維護國家安全提供制度性保障。憲法所規定的國體、政體、政權組織形式、政黨體制、基本制度等構成國家安全之客體法益,與基本權條款具有防御權功能一樣,此類條款也具備防御功能——防御特定主體對其實施顛覆或破壞,而此防御功能的實現,誠非憲法本身所能完成,必須借助相應的國家安全立法才能實現。故此類條款構成之憲法委托不僅要求立法者要擔負起憲法維護國家安全目標之實現義務,也要求立法者擔負完善國家安全之體制機制,為維護國家安全提供有效的制度性保障。當然,此種國家安全立法委托是“隱含性的委托”④,前述各相關憲法條文均未對立法者作出直接之立法指示,僅在條文背后隱含期待與要求立法者(并且只能由立法者)盡快出臺國家安全基本法的意圖,以國家安全客體利益條款、國家安全維護義務條款的勾連方式,間接指示立法者當有所作為。《國家安全法》的制定出臺正是作為立法機關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履行該項立法委托之立法義務,明確化、具體化憲法上相關國家安全之原則性、目的性條款的表現。
二、《國家安全法》的制定意義
《國家安全法》的制定出臺無疑具有劃時代的政治意義和法治意義,在國內外均產生重大影響[8][9][10],是國家治理法治化和國家安全建設法治化的重要標志。本文在此重點分析其對于我國國家安全建設法治化的意義。
以習近平總書記為核心的黨和國家領導集體正是在前述傳統國家安全—綜合安全—總體安全的國家安全觀演變發展趨勢下,順應國家安全發展規律與國家安全態勢變遷,從國家戰略的高度,明確提出了“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概念,闡述了其具體內涵,并領導黨和人民即時出臺我國歷史上第一份完整的國家安全戰略文件——《國家安全戰略綱要》[2],對國家安全任務領域及其相關工作作出總體部署,改變了此前國家安全戰略的散布狀態①,初步完成了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完善國家安全戰略”的任務。《國家安全法》正是在此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指導下,將國家安全的基本內涵、國家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則、國家安全的“核心—外圍”任務領域、相關國家安全機關的職權與義務、國家安全工作體制機制及其流程、國家安全體制下公民的權利與義務等內容予以法律化。其意義不僅在于整合此前散布于各黨政文件中的不同國家安全專門領域的政策、策略,促成國家安全戰略在規范形式上由“不成文”向“成文”轉變,契合依法治國與推進國家安全建設法治化的理念,形成法律化的總體國家安全結構與國家安全戰略;更以法治化的方式將國家安全戰略具體化、機制化、程序化,增強其規范效力,一方面為國家安全戰略的有效實施提供可靠的操作化流程與途徑,另一方面能夠有效預防因國家安全特別權力濫用(可能)而對公民基本權利造成侵害的風險。
已有的研究大多未將國家安全法視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認為在部門法體系的歸屬問題上,國家安全法當屬軍事法部門,是軍事法的某一特殊領域,如諜報領域等[11][12];或認為其屬于行政法部門,屬于行政特別法[13][14];甚至,在軍事法、國防法與行政法中難以找到國家安全法的棲身之地①。且在此之前,國家安全法的基本框架尚未定型,雖有《反間諜法》等專門性立法出臺,但與體系性的國家安全法還相距尚遠?!秶野踩ā返闹贫ǔ雠_從根本上改變了前述局面,故有必要在部門法的劃分角度、部門法法律體系的形成標準上,進一步研討并判斷國家安全法的部門法歸屬與法律體系的基本形態問題。
在整體性法律概念體系下,隨著法律關系的日漸多元和法律部門的日益分化,“部門法律體系”的概念被提出,以統合某一具體法律部門下的不同層級法律規范,它指涉一國或地區的全部法律規范依照特定的分類標準而劃分成的不同法律部門,如民法體系、刑法體系、行政法體系、經濟法體系等[15]?!皣野踩审w系”概念的提出,基于如下理由:從法律關系角度看,國家安全法律關系是指由國家安全法律規范確認和調整的,旨在維護國家安全,確保國家安全維護主體(如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協助人員等)有效實施維護國家安全的行為,預防、制止和懲戒相應國家安全威脅主體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由此而在不同當事人間產生的權力—責任、權利—義務法律關系。從權力關系角度看,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權力屬于公法上的特別權力。(1)它較之一般性的國家權力具有優位性;(2)它較之公民基本權利亦具有一定的優位性,可對特定公民之特定基本權利形成特殊克減;(3)此種國家安全特別權力并不受一般性的監督法律制度機制監督,具有相當的免責權,對于國家安全機關之監督,多國國家安全法律體系的規定均較模糊。從部門法律關系角度看,國家安全法顯然不屬于以平等法律關系為中心的民事法等私法部門,也難以歸入以社會福利和社會公平為重點的社會法部門,其雖與刑法關聯密切②,但并非單純的刑事特別法所能容納。其與行政法部門關系最為密切,但不同于行政法旨在追求“行政主體—行政相對人”的衡平模式,其特別權力關系至為明顯,且國家安全工作與一般性的行政管理工作雖有關聯但有性質之顯著區別,難以在行政法體系內對其一概而論。綜上,將國家安全法律體系劃歸目前已然成熟的任一部門法體系均存在不妥之處。
在形式上:(1)《國家安全法》制定出臺后,作為部門法的國家安全法律體系已基本齊備,涵蓋了國家安全法律關系的各個方面,該法第二章關于“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之系統而周密的規定,使得國家安全法律關系基本無遺漏之可能,且勾連并統攝了各關聯法律、法規,形成系統的國家安全法律體系。(2)國家安全法部門中的若干重要法律已經出臺,如《國防法》《保密法》《反間諜法》《反分裂國家法》《戒嚴法》等,構筑了國家安全法部門的核心領域。而相關法律法規中關于能源安全、經濟與金融安全、民族與宗教安全、糧食與食品安全等的規定,則構成國家安全法體系的外圍。(3)各地方政府與相應的行政部門均出臺了相應的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地方性法規或行政規章,如《重慶市實施國家安全法規定》、國務院出臺的《國家安全法實施條例》和《信息網絡安全條例》等。
在實質上:(1)《國家安全法》無疑是適合我國國情的。其一,總體國家安全觀正是在國家安全形勢變遷下應運而出,而《國家安全法》的制定出臺則是對此復雜國家安全形勢的回應和對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法律化。其二,《國家安全法》充分考慮到我國不同于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獨特政治體制實際,在對立法宗旨與國家安全概念界定條款中,突出強調“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強調以“政治安全”為根本,并明確規定:“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國家安全領導體制?!保?)《國家安全法》中規定的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公開工作與秘密工作相結合、專門機關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長遠規劃與積極預防相結合、多元治理、依法獎懲與教育相結合等,均是我國多年來堅持并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原則,以法律形式對其加以確認更有利于進一步指導國家安全工作實踐[16]。(3)新《國家安全法》是一部以民為本、反映并契合人民群眾利益的綜合性國家安全基本法?!秶野踩ā芬匀藶楸镜牧⒎ɡ砟?,這實際在立法上突破傳統國家安全立法一味強調“國家安全利益優先”的理念,將“人民安全”與“人民福祉”注入“國家安全”這一概念裝置中,意圖實現在特定個案中國家安全利益與個人人權保障的衡平。
(三)為作為國家機構的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設立提供基本法基礎
2013年11月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要成立國家安全委員會,旨在整合并協調我國國家安全機構及其國家安全工作職能,提高國家安全戰略決策與國家安全問題應對能力,以期更為高效地應對異常復雜而嚴峻的國內外安全形勢。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在性質上應當被界定為黨領導下的國家機構,肩負國家安全的國務職能而非黨務職能,在地位上其應當與中央軍事委員會平齊而非國務院的組成部門。故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設立必然涉及國家權力結構與政體形式的調整,非經修改憲法或制定專門的國家安全基本法不足以完成此項重任[17]。
《國家安全法》欲采取模糊規定策略對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法律地位作模糊定位,并將其升格為國家機構的立法政治意圖較為明顯。而前述憲法權力配置問題與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的組織結構、職權功能、工作任務、工作制度、工作程序等問題,則有待作為國家機構的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成立后,修改國家安全法或制定出臺相應的組織法予以規范解決①。
從世界多國中央國家安全機關的職權來看,中央國家安全機關主要有三種類型[18]:(1)有權作出國家安全戰略決策或決定的國家安全領導機關,如伊朗、沙特、巴基斯坦、波蘭、土耳其、烏拉圭、智利等國家的國家安全委員會(或類似機構);(2)為國家安全決策提供參考意見和建議的的國家安全咨詢機關,如俄羅斯、印度、日本、韓國等國家的國家安全委員會;(3)旨在協調各國家安全機構以提高國家安全管理效能的國家安全協調機關,如美國的國家安全委員會。比較而言,《國家安全法》對于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定位混合了前述(1)(2)兩種類型,其法律上的職權與性質定位明顯是國家安全咨詢與協調機關,國家安全方面的相應決策權或決定權則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中央軍委享有。
三、《國家安全法》的基本特征
作為我國國家安全領域的第一部綜合性法律,《國家安全法》除具有法律的共同屬性外,還具有區別于其他法律的自身特色。這是由國家安全法律關系之特殊性、國家安全法律行為的特殊性以及國家安全自身特點所決定的[19]。下文即以《國家安全法》文本為主要依據,并考量其立法過程,詳細分析其基本特征。
《國家安全法》的主要功能并不在于控制已然出現的緊急狀態,而在于防止緊急狀態的發生,故其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任務工作的條款具有明顯的積極預防特色。由此觀之,《國家安全法》是介于常態的一般性治安法律(如行政處罰法)與緊急狀態法之間的特殊常態法。從立法時代背景看,與早期的國家安全立法乃迫于戰爭或其他緊急狀態之現實不同,二戰以后的各國國家安全立法大多屬于常態立法。這一方面表明,在世界總體和平態勢下,各國的國家安全形勢并不樂觀,尤其非傳統安全因素對國家安全的影響日益加重;另一方面表明,國家安全立法已由緊急狀態時期應對緊急狀況的立法轉向日常時期維護正常狀態、預防緊急狀態的立法。
(二)從政治屬性看,它具有濃厚的政治性,可謂一部“政治法”
任何法律都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國家安全法》在這一方面的政治屬性尤為明顯[20] 2。首先,從制定出臺背景看,其是迫于當前嚴峻的國家安全形勢,急于將“總體國家安全觀”具體化、法律化,具有為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設立鋪路之目的,受時事政治與政黨政策影響極為明顯。其次,從其保護的客體法益來看,國家主權、國體與政體、領土完整與統一、政治安全、社會主義制度等,莫不關乎國家之核心利益,政治屬性自然無法避免。再次,從其確立的國家安全領導體制來看,其深切我國政治實際,能夠確保中國共產黨在國家安全工作中的領導地位。最后,從其界定的國家安全任務工作范圍來看,其意圖將更為廣泛的安全議題納入國家安全領域的做法,體現出如下政治價值決定——穩定是當前一切工作的前提,穩定壓倒一切。
(三)從整體看,它以原則性為主兼具操作性、全局性為主兼具專門性
(四)從立法框架和立法體系上看,它具有完整性和開放性
它包括:(1)總則;(2)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或稱之為國家安全體系與利益結構;(3)相關國家機關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4)國家安全制度;(5)國家安全保障措施;(6)公民、組織的義務與權利等。從總體看,國家安全法的框架已基本完備,唯公民權利的克減程度及其法律救濟、國家安全威脅狀態的審查標準及其程序、維護國家安全的特別措施與程度等未在《國家安全法》中充分體現,下一步的國家安全立法當在這幾個方面有所改進。《國家安全法》不僅具有前文所述之充分憲法依據,更與刑事法(如刑法、刑事訴訟法等)和行政法(含行政組織法與行政程序法等兩大方面)等均有高度關聯,在國家安全法體系上呈現高度的開放性,必須與相應的部門法或專門性法律高度結合,才能實現其規范效力。
程序法有別于實體法,它不具體規定個人的實體權利和義務,而是用來主張、證明或實現權利義務的手段,或者確保被侵犯的權利得到救濟[23] 211。許多法律文件往往同時含有實體法與程序法規范,此種混合現象在行政法里表現尤為突出[24],《國家安全法》亦如此。在組織法方面,《國家安全法》以相當數量的條文對國家安全機關的領導體制、任務領域、職權與義務、工作機制等作出系統規定,初步完成國家安全組織法定的任務。在行為法方面,《國家安全法》首先規定了國家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則,“國家安全任務”一章實際框定了國家安全行為的作用領域,“國家安全制度”一章則涉及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機制與流程,此外還有相應的國家安全保障措施與行為等,均體現《國家安全法》的行為法性質。同時,國家安全法的規制重心也轉向國內,其涉外性自然有所削弱,但仍不可忽略。(1)國家安全問題具有較強的跨國性,如反恐、核擴散、能源安全、經濟安全、金融安全、網絡空間主權安全、外層空間與海洋開發利益等諸多方面的問題,誠非一國所能單獨應對。(2)國家安全法歷來主要是防范、制止和懲戒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任一案件的辦理或事件的處理均極可能具涉外性[20] 3。(3)國家安全立法的規定不得與我國締結批準的相關國際法規范相抵觸,如國家安全立法對公民基本權利的克減必須符合國際法上的最低人權保障標準,對外國犯罪分子的制裁必須符合諸如《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等的規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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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周健.中國軍事法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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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胡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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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國家財政危機理論揭示了國家在積累和合法性之間的兩難困境,提出了資本主義經濟危機一種新的表現形式——國家財政危機。奧康納的理論對于我國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防范引入型財政危機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關鍵詞:國家財政危機 社會資本 社會支出 社會投資 社會消費
國家財政危機理論是西方馬克思主義經濟危機理論的一個重要流派。美國激進政治經濟學的代表人物之一詹姆斯?奧康納(james o’connor)1973年在《國家的財政危機》一書中提出這一理論。國家財政危機理論分析了在國家經濟職能日益突出的背景下,發達資本主義社會在生產、交換、分配、消費各領域的新變化,提出了國家財政危機這一經濟危機新的表現形式。
國家財政危機理論是西方馬克思主義學者對上世紀50、60年代西方國家干預經濟進行反思和批判的理論成果。在國家經濟職能依然十分突出的今天,這一理論在西方國家表現出巨大的影響力。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探討和借鑒國家財政危機理論,對于我們認識積累社會條件的變化,把握財政的地位和職能,實現經濟的平穩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國家在資本積累中的作用
傳統的馬克思主義經濟危機理論,并不把國家當作與經濟危機的發生直接聯系的因素。20世紀40年代后,隨著西方國家對經濟干預的加強,西方馬克思主義者開始重視國家在經濟危機形成過程中的作用,但國家始終是馬克思主義傳統中的上層建筑范疇,不可能是一個生產性的機構。美國學者巴蘭和斯威齊在60年代所提出的經濟剩余理論中,國家的作用也只是體現在經濟剩余的吸收上,認為國家依然是純粹消費性的。
奧康納國家財政危機理論中,第一個創新是賦予國家在資本主義再生產領域中舉足輕重的作用。奧康納從資本主義生產領域中已經發生的重大變化來確立國家的生產性角色。隨著生產社會化的發展,資本主義積累也表現出社會化的特征。擴大再生產所必需的許多社會化了的條件,只能由國家而不是私人資本家來創造。例如耗資巨大的公共工程,對于整個社會的資本積累發揮重要的作用,而私人資本就不可能承擔其投資、建設和維護,唯有國家才能擔當此任。勞動力的再生產也是維持擴大再生產持續進行的必要條件,由社會對勞動者進行教育、培訓,顯然比私人資本更有效率。通過國家開支的運用,國家在創造社會再生產條件的同時,形成了國家產業部門。這樣,國家再不僅僅是市場經濟的守夜人,也不僅僅是運用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的宏觀調控者,而是社會生產的直接參與者,是國家資本家。
國家作為社會資本家的功能,與國家作為一般社會管理者的功能發生矛盾和沖突。奧康納用“合法性”(或譯“義理性”)概念來描述國家與積累對立的一般社會管理功能,意指國家不能單純站在資本積累的立場上,通過犧牲工人階級的利益來維持積累,而應該凌駕于各個階級之上,盡量協調、緩和階級之間的關系,維護社會公正,從另一方面創造資本積累的條件,即經濟發展所必要的社會安定環境。
奧康納對國家作用的分析,實際上是在國家作為一般社會管理者和一般國民經濟管理者的基礎上,加上了國家為維持私人資本能有利可圖地積累這樣一個條件。這樣,國家就變成了生產性的,盡管在很多情況下,國家只是間接地對剩余價值發揮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奧康納突破了馬克思主義傳統中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之間的界限。
國家開支的構成
奧康納國家財政危機理論中,第二個理論創新是使用馬克思的價值范疇,對資本主義國家開支的作用進行分析。顯然,國家履行上述兩重職能的活動,從而國家雙重角色之間的矛盾,都通過國家開支表現出來。奧康納第一次獨創性地從剩余價值生產的角度,將國家開支劃分為社會資本和社會支出。
社會資本就是國家開支中用來創造剩余價值生產條件、體現國家積累職能的部分。社會資本包括社會投資和社會消費。社會投資指為了提高勞動生產率從而提高資本利潤率那一部分國家支出,主要包括私人企業無法承擔、必須由政府投資的工程項目和服務設施,例如通訊衛星、水壩、高速公路、輸油管道等等。社會投資相當于不變資本,但它是由政府投入的、具有一定社會化性質的不變資本。在這里,不變資本的概念拓寬了。社會消費指為了降低勞動力再生產成本從而最終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利潤率的那一部分政府支出,例如社會保險、教育事業、公共醫療等。社會消費相當于可變資本,與社會投資一樣具有一定社會化的性質。概言之,社會資本就是國家支出中的間接生產性支出。
社會支出是國家支出中的純粹非生產性支出,主要用于維持階級統治、保證社會安定和提高消費能力,體現了國家的合法性職能,也體現了社會為經濟發展所支付的代價。例如,國家維持法制的開支,對失業者的津貼,對窮人的救濟等。顯然,這部分開支在剩余價值生產中不起作用,應該排除在不變資本和可變資本之外,但是,從價值范疇出發給這一部分開支定性不太容易?;\統地說,它屬于由社會扣除的、支付給非生產人口的社會剩余價值的一部分。
社會資本和社會支出之間并沒有一刀切的區分標準。從統計學的角度看,政府開支中的社會資本和社會支出難以清晰劃分。一項政府開支,可能同時具有多重性質。奧康納以國家投資的高速公路為例,認為高速公路用作商業運輸時,這種投資是社會投資,而用作工人上下班時,便是社會消費,而當高速公路被五角大樓使用時,則是社會支出。造成這種重疊的原因,主要是因為無論是社會資本還是社會支出,都有十分明顯的社會化特征。另外,價值范疇本來就是高度抽象的概念,使用這些概念判斷一項十分具體的政府開支對剩余價值生產和整個社會的作用,其結果必然是各種作用交叉重復。但是,這種統計學上的難以區分并不妨礙奧康納的立論。重要的是,奧康納力圖從紛繁復雜的國家開支項目中,從剩余價值生產的角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從階級分析的角度,區別出國家開支所體現的兩種本質上相互矛盾的力量,再從這種矛盾中推導出國家的矛盾。
應該承認,上述這種統計可能發生的重疊還說明,在一定程度上,社會資本和社會支出并不矛盾,也就是說,國家的積累職能和合法化職能之間也并不矛盾。奧康納關于積累職能和合法化職能之間互為矛盾并將國家推向危機的理論,是通過他的第三個理論創新引出來的。這就是在一個由三個部門組成的社會再生產模型中積累職能和合法化職能的矛盾分析。該分析也包含了壟斷資本主義下市場結構的分析。
財政支出的分配
奧康納將資本主義經濟劃分為三個部門:壟斷部門、競爭部門和國家產業部門。壟斷部門由資本密集型的大壟斷企業組成,這里工會組織程度高,工人的工資也高。競爭部門勞動密集度高,工會組織程度低,工資也低。國家產業部門包括由聯邦、州、地方政府提供的服務,如教育、服務、醫療、軍隊,也包括完全依賴于政府生存的私人企業,如軍工等。奧康納對壟斷條件下資本主義經濟的這種分析,是一種獨特的宏觀分析方法??梢哉f,在奧康納的理論中,這三個部門互動的結果就是宏觀經濟長期發展的態勢。
三個部門的相互聯系中,競爭部門是依附于壟斷部門的。競爭性部門與壟斷企業共生,為壟斷企業提供廉價的“輸入”和銷售渠道,發揮補充性作用。雖然奧康納不像一些馬克思主義經濟危機理論家一樣,在分析壟斷問題時完全抽象掉了競爭部門,但是,奧康納認為,兩個部門之間的關系仍然是“一邊倒”的。無論是在商業上,還是在政治上,壟斷部門都占據著統治地位。
在壟斷資本主義條件下,壟斷部門的增長依賴于國有產業部門的增長。國有產業部門是國家發揮積累功能的產物,壟斷部門是這種國家開支的最大受益者。壟斷部門通過壟斷價格把稅收負擔轉嫁到消費者身上,對社會資本支付最小代價,卻使用了社會投資和社會消費中的絕大部分。壟斷企業使用了更多的能源,占用了更多的交通、輸油管和通訊設施、高技術研究,雇用了更高的教育水平的技術工人和工程師等。與此同時,壟斷部門卻制造出更多的社會問題,例如高度自動化的設備造成了更多的失業。壟斷所帶來的有害后果由國家來承擔,因此,為了保證壟斷企業的不斷發展從而帶動整個經濟的發展,必須要求國家開支不斷增加。
國家財政的困境
由于社會剩余大部分落入私人資本家之手,由政府支配的社會資本和社會消費基金不能與壟斷經濟同步增長,政府的收入和支出之間出現“結構性缺口”,由此導致了政府在雙重角色之間的兩難困境。政府支持壟斷企業,將提高生產能力,增加剩余價值,同時也將加劇消費不足,以至于削弱政府的合法性地位。政府壓制壟斷企業,國有產業部門不能迅速增長,將傷害剩余價值的生產條件,使生產停滯。
這一過程的表現,首先不是經濟崩潰,而是圍繞政府財政預算上的斗爭。壟斷企業的代言人要求國家預算用于社會投資,組織起來的工人們卻要求國家預算更多地用于社會消費,而失業者和經營破產者則要求擴大社會支出。隨著壟斷的不斷發展,可以想象,收入有限的政府在越來越大的支出壓力下,財政危機將日趨嚴重。
引入型財政危機的防范與規避
奧康納從馬克思主義經濟學的角度,論述了國家在資本主義再生產中的決定性作用,又揭示了國家在兼顧積累和合法性能力上的局限。國家財政危機理論表明,國家開支的構成能夠左右經濟的興衰。從這一點上說,奧康納的理論具有凱恩斯主義的色彩。但是,奧康納卻用馬克思的價值范疇,剖析了國家財政的兩難處境。政府承擔提供積累社會條件的任務,必須以剩余價值的合理分配為前提。如果私人壟斷資本攫取了大部分剩余價值,而資本積累的社會成本則由政府承擔,有限的財力將使政府在積累和合法性之間顧此失彼、左右為難。在這種情況下,圍繞國家預算的斗爭,成為社會各個利益集團斗爭的焦點,成為傳統的工人階級與資本家階級斗爭一種新的表現形式。
國家財政困境的根本原因是國家所支配的剩余價值太少。在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對于發達國家來說,奧康納所描述的國家財政危機有所緩和。隨著利潤不斷流入,發達資本主義國家整個社會的剩余價值總量不斷增加。由于總量的絕對增大,剩余價值是在政府、資本家和工人階級之間的分割,總是比較充裕的、從容的,隨之產生了發達國家階級關系緩和的趨勢。在全球范圍內,這個緩和趨勢無疑是有沉重代價的。
相關熱詞搜索:;公路建設對國家的意義公路建設發展的感悟篇四
;【摘要】 維護領袖權威和服從領導核心既符合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合乎中國社會主義革命、建設、改革的理論與實踐發展需求,也與維護總體國家安全密切相關,特別是對維護國家政治安全和文化安全具有重大意義,這既是抵制思想文化領域歷史虛無主義侵蝕的需要,也是抵御社會政治領域敵對勢力破壞的需要。因此,堅定維護領袖權威與堅決服從領導核心,不僅在主觀上應該看作是中國共產黨作為一個先進政黨對其自身組織和每個黨員的基本政治要求,而且客觀上也能夠成為對于國家和民族及其各類組織和成員具有重要啟示意義和示范帶頭作用的社會價值導向,全黨全軍特別是領導干部都要向習近平同志學習,因為習近平同志本人就是維護中央和領袖權威與服從領導核心并身體力行“兩學一做”的模范和表率。
【關鍵詞】領袖權威 領導核心 國家安全新時代
【中圖分類號】d25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619/qy.2018.08.002
“一個國家、一個政黨,領導核心至關重要。”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強調指出并要求全黨特別是領導干部“必須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自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眾所周知,我們黨一貫重視維護中央權威和服從領導核心問題。從馬克思、恩格斯、列寧到中國共產黨偉大領袖毛澤東、鄧小平、習近平,都對此做過重要論述。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不僅審議通過了《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和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兩部重要的黨內法規,而且明確了習近平同志在黨中央和全黨的領導核心地位。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正式提出“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反映了全黨全軍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是黨和國家根本利益所在,是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的根本保證,是進行具有許多新的歷史特點的偉大斗爭、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的迫切需要。這對維護黨中央權威、維護黨的團結和集中統一領導,對全黨全軍全國各族人民更好凝聚力量抓住機遇、戰勝挑戰,對全黨團結一心、不忘初心、繼續前進,對保證黨和國家興旺發達、長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而深遠的意義。不僅黨的十九大通過的新《黨章》已經把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確立為全黨的指導思想,而且黨的十九屆二中全會又決定由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建議十三屆人大會議把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寫入新修訂的國家根本大法。毫無疑義,這都是黨和國家貫徹落實“四個意識”與推動實現“四個偉大”的具體體現,也是保證堅定維護領袖權威與堅決服從領導核心的重大決策。權威人士和權威媒體對如何認識我黨明確新的領導核心的必要性、重要性、緊迫性做了大量的權威解讀,對我們從政治的高度正確理解和加深認識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在重大會議上正式地、明確地提出黨的領導核心的重大政治意義以及深遠的歷史意義,都有很大的幫助作用。
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曾經論述過人類社會需要權威的必要性?!耙环矫媸且欢ǖ臋嗤?,不管它是怎樣造成的,另一方面是一定的服從,這兩者,都是我們所必需的,而不管社會組織以及生產和產品流通賴以進行的物質條件是怎樣的?!倍摇澳茏钋宄卣f明需要權威,而且是需要最專斷的權威的,要算是在汪洋大海上航行的船了。那里,在危險關頭,要拯救大家的生命,所有的人就得立即絕對服從一個人的意志”。[1]上述著名論斷就出自恩格斯的名著《論權威》。
由此可見,領導核心往往就是領袖集團中最有權威的領導者。因此,領導核心的確立與領袖權威的樹立是緊密相連的。政治領導核心的確立雖然形式上往往是由政治組織或政黨領袖明確提出或賦予實際權力和權威的政治活動結果,但實質上卻經常是自然形成的并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由權威轉變為權力的自然客觀歷史過程。一個沒有權威的領導人往往是很難變成領導核心的,即使由于種種特殊環境或某種特別機緣進入權力中心,甚至擔任了最高的領導職務并在形式上握有最高的領導權力,但也是很難成為實際上的領導核心并能穩定、牢固、長久地存在下去的。相反,一個有權威的政治領袖,無論形式上是否直接擔任領導職務,也無論擔任職位高低大小,他都有最終發展成為黨和國家實際上的領導核心的可能,從而擁有實質上的領導權力。這一點從古今中外的歷史特別是從中國共產黨成立以來領導核心形成的歷史事實中已經得到充分的證明。毛澤東、鄧小平先后成為中國共產黨歷史上無可爭議的領導核心就是最好的證明。習近平同志成為中國共產黨的新的領導核心也同樣如此,這也再次證明了黨的領導核心的形成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
“歷史早已證明,偉大的革命斗爭會造就偉大人物,使過去不可能發揮的天才發揮出來?!盵3]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帶領全黨全軍全國各族人民在改革發展穩定、內政外交國防、治黨治國治軍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具有重大現實意義和深遠歷史意義的成就,開創了“四個偉大”的新局面,實現了黨和國家事業的繼往開來。習近平總書記在具有許多新歷史特點的偉大斗爭實踐中已經成為黨中央的領導核心、全黨的領導核心。也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不過是將“實際上”“已經成為”黨的領導核心的習近平同志進一步“正式地”加以“明確”并鄭重地加以“確認”而已。習近平同志成為全體黨員和各族人民無比信任、衷心擁護、眾望所歸的黨和國家領導核心的“事實”在前,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明確提出”在后,黨的十九大又把“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為全黨的指導思想寫入修改后的新黨章,黨的十九屆二中全會決定由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向十三屆全國人大建議又將“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寫入國家根本大法憲法,這些重大舉措完全符合黨心軍心民心,也符合領導核心的形成發展規律。
世界正處于大發展大變革大調整時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也進入了新時代,且目前處于“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的歷史交匯期,治國理政離不開對國家安全的全面總結,也離不開對國家安全環境新變化的前瞻性認知。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以習近平為核心的黨中央提出了總體國家安全觀并將其上升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本方略??傮w國家安全觀即“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托”。從國家安全角度考量,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主要體現在統籌國內安全和國際安全兩個層面。國內要把握安全和發展的關系,要在發展中彰顯安全,統籌發展和安全,從而增強憂患意識,做到居安思危;中國發展離不開世界,世界繁榮也需要中國,因此國際則要把握和統籌安全和命運共同體的關系。在總體國家安全體系中,亟須加強政治安全、文化安全建設。政治安全是根本,文化安全是保障,集中體現在意識形態領域的斗爭。需要不斷加強黨對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增強意識形態領域的主導權和話語權,并不斷傳承創新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
從政治安全和文化安全的角度看,維護領袖權威與服從領導核心也是破解以某些西方國家為首的各種反共反華勢力以非軍事手段對我國實施“政治斬首行動”圖謀的需要。當前,我們必須警惕西方敵對勢力在思想文化意識形態領域和社會經濟軍事政治斗爭中的“非軍事性斬首行動”。或許人們對于“斬首行動”四個字已經耳熟能詳了,很多人對于西方針對所謂的“邪惡國家”或“流氓國家”及其“邪惡領袖”“流氓領導”采取的多起斬首行動也會記憶猶新。以美國為代表的某些西方國家在發展中國家開展的所謂“斬首行動”,不僅僅局限于駕輕就熟的軍事領域,而且還應用于經濟社會政治領域以及思想文化領域,非軍事領域的“斬首行動”往往很容易被各種冠冕堂皇的理由掩蓋包裝起來,經常被人們忽視。事實上,美國軍事領域的“斬首行動”往往是與思想文化經濟社會政治領域的“斬首行動”一起進行、共同發揮作用的。在某種意義上說,美國他們在開展軍事領域的“斬首行動”之前,早就已經開始策劃好了實施甚至已經取得了思想文化意識形態與經濟社會政治領域的“斬首行動”的勝利。某些被視為眼中釘、一旦確定為必除之而后快的斬首對象,在肉體被消滅之前,在本國乃至世界上早就已經被美國主導的西方輿論搞得聲名狼藉,甚至臭不可聞了!美國的這一招不僅僅運用在本來就具有很大爭議性的某些發展中國家領導人身上,也很早就運用在原社會主義國家蘇聯東歐的黨政軍領袖身上了。蘇共亡黨,蘇聯亡國,東歐劇變,中東亂局,北非動蕩,地區不安的原因固然很多,毋庸諱言,其政黨和國家的領袖具有這樣或那樣的缺點、不足甚至犯了嚴重錯誤,但被西方刻意放大,惡意扭曲丑化,讓其失去人民尊重熱愛甚至引起人民反感不敬和憎惡仇視毫無疑問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一些發展中國家領導者被誣陷握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以十惡不赦的“流氓惡棍”或“獨裁者”罪名被送上絞刑架甚至直接打死,原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的某些領導人被反對派判刑入獄甚至迅速處死,當時都曾引來西方世界乃至一些不明就里的國內民眾一片歡呼之聲,就是明證。種種事實表明,國內外敵對勢力對中國和中共也忘不了使用這一招。某些西方大國由于無法像對待中東北非小國那樣對社會主義中國采取軍事上的“斬首行動”,于是從經濟、政治、思想文化意識形態領域對中國的“斬首行動”就變得變本加厲甚至肆無忌憚。拋開某些西方大國對中國優秀民族企業發展的排擠、打壓、圍剿等種種舉措不論,他們長期以來就沒有停止過在各種場合運用多種手段對中國鼓吹和推銷西方所謂的普世價值觀,抹黑、丑化、消解中國共產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治領袖模范人物與中國人民解放軍著名將帥英雄烈士正面形象的惡性事件也不斷發生,這其實就是國內外反共反華敵對勢力勾結起來在思想文化社會政治領域對我國實施“斬首行動”的具體表現,是他們妄圖實現軍事上達不到的“斬首行動”目標的重要手段。對此,我們要有清醒的思想認識和充分的心理準備。正是從上述意義上說,維護領袖權威與服從領導核心已經成為當前保證國家政治安全和文化安全以實現國家總體安全目標,爭取全黨全國全民團結統一、共同對敵、奮勇前進、推進民族復興大業的必然之舉和當務之急。
一個顯而易見的道理就是,一個大黨的成長和大國的發展與超大民族的復興不能沒有偉大的領袖群體及其領導核心的正確領導。服從領導核心,就必須樹立領導權威。樹立領導權威就必須服從領導核心。反過來也是如此。如果想削弱領導核心甚至消滅領導核心,也一定會從詆毀領袖權威、摧毀領導核心入手。這似乎已經成為一條被古今中外的歷史反復證明了的政治斗爭規律和屢試不爽的政治權術或政治藝術。
雖然我們完全有理由對中國和平發展與中華民族的迅速崛起結果表示樂觀,但是也必須明白,樂觀的預期能否變為現實仍然取決于很多條件和因素,其中包括我們是否能夠產生一個具有崇高權威的堅強領導核心,更取決于我們每一個人對這個政黨國家與這個民族人民及其政治領袖和領導核心的基本態度?!叭鐞蹱柧S修所說,每一個社會時代都需要有自己的偉大人物,如果沒有這樣的人物,它就要創造出這樣的人物來?!盵4]在新時代這個極為關鍵、極其特殊的歷史階段,尊重和維護為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作出重大貢獻的中國共產黨的偉大領袖,實際上也是傳承延續和發揚光大我們古老國家偉大民族前輩先人尊賢崇圣的優秀品格和優良傳統的一種表現形式和重要途徑。我們必須清醒認識并堅決清除當前在堅持堅定維護領袖權威與服從領導核心領域彌漫的歷史虛無主義遺毒。不僅不能以庸人的眼光看輕、蔑視我們過去歷史上優秀的國家棟梁和杰出的民族領袖,更不能像敵對勢力那樣隨意丑化和動輒侮辱我們今天的政黨領袖、國家精英和民族英雄。要知道,尊重熱愛維護和尊敬擁護服從黨的總書記、國家主席、軍委主席習近平的權力和權威,不等于是對習近平個人的崇拜與盲從,而應該看作是對這個創造了偉大業績的偉大政黨、偉大國家、偉大民族的領袖的尊重熱愛維護和尊敬擁護服從的一種表達形式。說到底,在某種意義上講,這其實也就是我們每一個黨員、每一個公民、每一個民族的人民對自己人格與利益有無真正的尊重和尊敬、熱愛和維護的表現。因為有什么樣的黨員和人民就有什么樣的政黨政府和政治領袖,有什么樣的政黨政府和政治領袖就會有什么樣的黨員和人民,這是一個相互聯系、相互支撐、相互影響、共同發揮作用的動態聯動關系。究竟是發揮正向作用、產生積極結果,還是發揮反向作用、導致消極后果,都取決于我們每一個人特別是中國共產黨人的鮮明態度。不諉過不推責,有擔當敢作為!這應該成為我們每一個中共黨員尤其是領導干部,以及每一個中國公民尤其是社會精英,乃至每一個中華兒女、炎黃子孫共同的優秀精神品質、健康心理狀態、良好態度與行為習慣!
“新思想”“新黨章”以及“新憲法”為新時代深入開展“兩學一做”學習教育活動增添了新內容和新精神,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標準。普通黨員特別是領導干部如果想從黨性原則的角度學習領會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精神和十九大精神以及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新憲法”精神,深刻認識和準確把握大力踐行“兩學一做”活動的重大意義,就必須從行動上體現出對理想信念的堅持堅定與對黨章黨規憲法的尊崇遵守。而對共產主義理想信念的堅定堅持與對黨章黨規憲法的尊崇遵守具體到組織和行動上,也同樣直接體現為每個黨員對共產黨的組織及其偉大領袖權威的尊重尊敬與熱愛維護上,應該具體表現在對黨和國家領導核心的充分信任與堅決服從上。堅定維護領袖權威與堅決服從領導核心,既是廣大黨員堅持黨性原則、維護黨的團結、保證黨的集中統一領導的具體體現,也是人民群眾尊重人民領袖、熱愛民族英雄、維護民族團結和實現國家發展、民族復興偉業的重要表現。因此,是否堅定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政黨組織權威和政治領袖權威,是否堅決服從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就應該成為一個判斷各級組織和每個黨員特別是領導干部當前是否真正堅持和開展“兩學一做”的基本內容和重要標準,必須明確認知并抓緊抓牢。
其實在思想理論與實踐行動中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不僅對黨員干部屬于政治要求和政治紀律,而且對普通公民也有引領作用和示范意義。人民群眾也應該從實現國家發展和社會進步以及民族復興與世界和平這個政治大局的高度認識維護領袖權威與服從領導核心的重大意義。須知,任何一個有作為有希望的國家和民族,都會對為國家和民族作出過重大貢獻的領袖人物和民族英雄給予充分的理解尊重與熱愛維護。即便已經進入民主時代的所謂西方“民主國家”,也莫不如此。姑且拋開古代中國及其諸多偉人不論,單就近現代歷史而言,毛澤東、鄧小平這兩位共產黨與共和國的偉大領袖對中國人民、中華民族的偉大貢獻及其對20世紀人類社會的世界性影響已經舉世公認,即便是我們的敵人也不得不承認這一點!
進入21世紀后,中國和平發展迅速崛起的勢頭已經前所未有地展現在世人面前,這絕對是當今時代全球矚目的世界大事,也是一個驚天動地的人類社會發展壯舉。無論其進程如何甚至成敗與否,都會對中國共產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族,乃至亞太地區、國際形勢、世界格局、人類社會發展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一個再淺顯不過的普通道理和基本常識就是,作為一個領導偉大政黨、偉大國家、偉大民族的偉大領袖,特別是作為一個新時代、新時期、新階段又有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新作為的新領袖,習近平的新的思想理念、理論觀點、制度設計、戰略舉措、實踐活動、人格風范的影響,顯然絕不會僅僅局限于中國共產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族內部。毫無疑問,偉大領袖習近平領導中國共產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正在開展的偉大事業對當今時代與未來世界的全球性巨大影響不容低估。
堅定維護領袖權威與堅決服從領導核心,要求全黨全軍特別是領導干部都要“向習近平同志學習”,因為習近平同志本人就是服從領導核心與維護中央和領袖權威并身體力行“兩學一做”的模范和表率。
習近平不僅是政黨領袖、國家元首、軍隊統帥,也是模范黨員、模范干部、模范領導和模范書記,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模范公民與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優秀兒女的杰出代表。恩格斯認為:“判斷一個人當然不是看他的聲明,而是看他的行為;不是看他自稱如何如何,而是看他做些什么和實際是怎樣一個人。”[5]列寧也曾指出:“判斷一個人,不是根據他自己的表白或對自己的看法,而是根據他的行動?!盵6]從在陜北農村梁家河成為一名共產黨員和一個大隊支部書記開始,到他歷任黨的各級領導人直至黨的總書記,習近平同志都始終以自己一致的言行,為我們每一個普通黨員和領導干部作出了表率和榜樣。
習近平對毛澤東和鄧小平等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政治家的高度評價以及對前任黨和國家主要領導人的尊重尊敬也是有目共睹的。習近平帶頭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和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鄭重向全黨推薦學習《矛盾論》和《實踐論》等馬克思主義經典著作,帶頭學習黨章黨規和遵守黨章黨規,不忘初心率領新一屆領導集體瞻仰中共上海一大會址和浙江南湖革命紅船,不辭辛勞、風塵仆仆踏遍祖國千山萬水到全國各地各行各業開展調查研究,不遠萬里、馬不停蹄頻繁出訪并高密度參加國際會議開展外交活動,不遺余力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梢哉f,習近平同志既是領導全黨“兩學一做”戰略活動的主要決策者,也是堅決執行者和模范帶頭人。為了黨和國家發展、人民幸福和民族大業乃至世界和平和人類進步事業,他殫精竭慮、鞠躬盡瘁,已經率先垂范,以自己的行動為廣大黨員和干部作出了踐行“兩學一做”的表率。也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無論是黨的各級領導官員干部這個“關鍵少數”,還是黨的各類普通黨員、群眾這個“絕大多數”,在認真學習和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以及正在深入開展的“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實踐活動中,都有必要“向習近平同志學習”。
在當前形勢下,如何深入學習領會和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精神和十九大以及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如何把理論上、思想上明確認識黨的領導核心、領袖權威與制度上、法律上保障黨的領導核心領袖權威以及行動上服從黨的領導核心、維護領袖權威有機結合起來,并將其與正在全黨普遍開展的“兩學一做”活動、學習憲法尊崇憲法維護憲法遵守憲法有機結合起來,就成為各級黨組織與每個共產黨員和領導干部都必須認真思考并付諸行動的一項重要政治任務。筆者以為,能否堅定維護領袖權威,是否堅決服從領導核心,應該作為當前判斷所有黨的組織機構以及包括黨的領導干部在內的每個黨員是否真正落實“兩學一做”的重要表現和具體標準。毫無疑問,這也更應該成為判斷全軍部隊和武警部隊各級組織以及全體官兵特別是軍隊中高級領導干部能否真正堅持黨對武裝力量的絕對領導,是否堅定維護黨中央和中央軍委權威與堅決服從習主席指揮的重要試金石。
最后,需要強調指出的是,維護領袖權威與服從領導核心本身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維護領袖權威與服從領導核心的根本目的是為了黨和國家的事業,既是為了創造中國人民幸福生活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偉業,也是為了謀取世界各國人民共同幸福生活和人類社會進步繁榮大業。我們也相信在以習近平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中國共產黨和中國人民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上,在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這個千秋偉業的新征程中,在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和為了人類社會作出更大貢獻方面,一定能夠取得歷史性的偉大勝利!
(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大國民主模式與中國民主發展道路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批準號:17bzz084)
注釋
[1]《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553頁。
[2]《列寧選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97頁。
[3]《列寧全集》第2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71頁。
[4]《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450頁。
[5]《德國的革命和反革命》,《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579頁。
[6]《唯物主義和經驗批判主義》,《列寧選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21頁。
責 編/周于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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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設對國家的意義公路建設發展的感悟篇五
知識產權與企業創新是不可分割的雙生體,尤其是隨著企業的發展,走向國際市場之后,更加不能小覷知識產權保護,不能小覷創新與知識產權的關系。
首先,企業的創新可以通過知識產權及專利獲得保護,令企業的創新獲得回報。任何一個創新成果的背后,都有著極大的投入和付出,前期的大量投入是為了獲取后期的'產出。如果創新了但未申請專利,創新成果輕易被競爭對手竊取,令原本創新的企業無法享受創新成果帶來的前期市場效益,那么很顯然投入和產出就未成正比,對企業來說是一種傷害。但是,有了專利,就有了一個約束,有其他對手想要模仿的時候,無形中有一種威懾效應在那邊,他們要模仿,也得想辦法繞過現有的專利保護范圍,模仿也變得緩慢些。尤其在陶瓷行業來說,圈子不大,很可能挖走一兩個參與項目創新的人,就能迅速模仿出來,但若有專利保護,就會有所不同。即使是創新技術被仿了,也可以及時進行維權,挽救損失。當然,用專利維權打假的形式來獲取賠償金額發財的事情,筆者并不提倡,因為從行業整體發展來說,這種做法是會對行業發展不利的,這也是更早幾年的時候,為什么國家政策及法律對知識產權是雷聲大雨點小的態度,因為國家也希望發展迅速點,若動輒這個技術不能用,那個技術抄襲了,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來說是不利于國家發展的。
再者,通過對專利的查詢以及了解,能夠對創新有一定的啟發。有了專利意識,自然會對專利上心,那么在日常創新的過程當中,還可以通過對現有的相似或者相近技術的專利描述進行分析,能夠為創新提供一定參考價值,可以明白有些階段可以利用現成的技術及資源(譬如某些技術在其他領域已經具備了,你在研發的時候可以試著利用,就不必一點點每一細節都從頭來過了。再比如,有些專利已經過期了,但這個技術對你來說很重要,那就可以直接使用而無需再次研發開發了,等等)站在巨人肩膀上,可以看得更高走得更遠。畢竟這是一個大數據的時代,對于專利進行分析,也能得出許多指導性意見和啟發,不是嗎? 總之,筆者認為,若企業想要發展得更好,走得更穩健,在注重創新的同時,一定也要注重知識產權保護,注重專利的申請和撰寫。否則,企業的創新成果就無異于是一種毫無保護的裸奔,遇險是分分鐘的事情,切莫等到遇險了蒙受了損失之后才來重視,畢竟防范于未然比事后亡羊補牢來得好。
公路建設對國家的意義公路建設發展的感悟篇六
;摘要法治是與人治是根本對立的社會組織結構形式,權利本位是人們重塑現代法律觀念的要求,其取向是健全法制和發展法治的途徑,是法治國家的明顯特征。在當代我國,強調權利本位的,符合依法治國方略的要求,也是法治國家民主政治的本質體現,有利于法治國家公民意識的完善。
關鍵詞法治國家權利本位民主政治
作者簡介:顏勇,四川農業大學文法學院法學系講師,研究方向:法理學、農村法治理論。
法治是與人治根本對立的社會組織結構形式,權利本位是人們重塑現代法律觀念的要求,其取向是健全法制和發展法治的途徑,是法治國家的明顯特征,權利本位既是歷史發展的必然,也是法治國家的實質要求,確定權利本位也是實現法自身價值的必然。
一、權利本位的基本內涵
首先,權利主體具有一般性。沒有人因為各種性別、出生、年齡、財富等的差別而被剝奪其作為權利主體的資格或者有所區別。其次,從權利和義務兩者的關系上看,后者存在的依據源于前者。權利是目的,義務是手段。法律設定義務的要旨就在于保障權利的實現。最后,從權利產生、發展和存在的形式上看,應該采取權利推定原則。法律通過明示的方式規定基本的、重大的權利。但是社會生活總是具有復雜性,而大陸法系的成文法模式有其固有的一般性、滯后性和有限性,這就會出現法律規定和社會生活不相協調的情況。在法律未加禁止、無法列舉的行為領域中,應作出權利推定,即“法不禁止皆自由”。
法治國家所倡導的權利本位是指在權利和義務的關系中,權利是第一性的,是義務的前提和基礎,這揭示了在是整個法律規則體系中權利的核心作用。法律設立義務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每一個社會成員權利的實現,義務應當來源于、服務于并從屬權利。選權利作為著眼點、更能彰顯權利的作用。因此,權利本位與義務本位的選擇是法治國家與非法治國家的重要的區別,以權利為本位是法治國家的明顯特征。
二、法治國家中權利本位的當代價值
許多學者認為如果立法程序是民主的,所產生的法律就具有“良法”的特點,當“良法”進入司法領域,就應該是一個嚴格依法審判的問題,具有專業化、理性化的特點。司法的實現其結果表現為多數人的利益得到保護,人民意志得到體現。這種觀點符合現代法治國家理性的思維和特征。但,僅僅將人民的權力限制于通過代表機關行使的觀點是片面的。在法律活動越來越專門化的今天,普通社會公眾距離司法越來越遠,越來越被邊緣化,這對于整個社會而言是相當危險的。因此,司法民主的要求應運而生。如果說立法民主是反應群體權利的保障,司法民主無疑更多的是著眼于個體權利。當然在行政領域,依法行政的呼聲也越來越高,越來越響亮。
當前,我國大力提倡構建和諧社會,和諧社會的理念將對我國法制的革新產生重大影響。具體體現法治領域中,將表現為從“刀把子”工具理念轉換為“以人為本”?!耙匀藶楸尽钡姆沼^念體現了國家對人民的關心,體現了法治理念的轉換。這種事事、時時考慮當事人的利益的理念無疑是正確和值得贊賞的,令人耳目一新,群眾普遍叫好,是中國法治的巨大進步。
(一)以權利為本符合依法治國方略的要求
依法治國就是依照體現人民意志和社會發展規律的法律治理國家,要求國家的政治、經濟運作、社會各方面的活動必須依照法律進行?,F代法治主義與傳統人治主義的重要區別之一,就在于現代法治主義以個體權利作為中心,重視社會中個人的地位和權利,并強調法律對社會所有成員的統治作用。在傳統的人治社會中,民眾的權利和未來寄托于少數人或者一個人身上,而,這種寄托在特定或極端的情況下有一定的合理性,正常社會中,這種寄托必然會滑向專制主義。就其本質而言,缺少對社會其他成員的個體權利的關注,個體權利在人治社會中無疑是被忽視的。而在法治社會中,社會成員都處于平等的地位,每一個人都擁有同等的權利和機會,只有如此法律才能成為個人和他人的權利節點和界限。因此,無視社會成員個體權利的情況下討論法治問題,無疑是天方夜譚。法律體系的重構和法律精神的轉換時法律以及法治化發展的主流方向,而且權利的實現程度是法治發展的重要試金石。實現依法治國方略需要以權利為本位,權利是構建法治社會的基石,是社會發展的活力源泉。
依法治國方略要求我們必須做到以下事項:第一,中國共產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中國共產黨作為我國政治生活的核心,領導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黨要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自覺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第二,各級政府必須依法行政。建設法治國家最直接的目的就是規范和限制政府權力。行政機關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的權限來從事行政行為,各級政府所依照的法律,既包括依實體法,也包括依程序法。當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第三,司法機關必須公正司法。“有權利必然有救濟”,否則權利就成為一種空洞的口號,而司法是救濟的最后一道防線。加強司法力量和地位是依法治國的內在要求。
(二)堅持權利本位是法治國家民主政治的本質體現
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個人權利之間的交集與沖突不斷增多,為了緩解沖突實現共贏,國家的作用顯現出來。正是由于直面社會中諸多不和諧的現象和因素,國家權力才有存在的空間和解決現實問題的對象。通過法制的方式來解決社會問題、經濟問題乃至政治問題,將日益成為人們的首選。國家權力的配置、國家權力機構的設置及其運作方式和程序等都是公民行使權利的結果。未經法治授權,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就無權力可言,即“法不允許皆禁止”。權力的作用和目的是維護和實現民眾個體權利,如果權力不以維護和實現權利為目的,權力必然成為少數人或個別人謀取私利的手段。
我國是社會主義民主國家,其本質和核心是人民當家作主,是最大多數人享有的最廣泛的民主。雖然公民授權賦予了公共權力機構充分的權力,但從理論上說,社會事務的最終決定權,包括決定由哪些人來掌握公共權力,還是屬于全體公民。人民通過國家立法機構和經由國家立法機構所產生的行政機關行使國家管理活動是人民主權原則的反映。就我國而言,長期以來,國家權力缺少體制性的制約,缺少邊界。制度的缺陷導致了人民對為官者權威的過度恐懼,甚至不敢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當下,在國家政治權力的配置和運作中,我們應當著眼于保障人民民主的制度性建設,使國家民主政治生活法治化,并按照法律的規定科學進行國家權力的配置、設置國家權力機構以及運作方式和程序。歷史經驗表明,如果沒有人民權利的保障,沒有人民權利對公共權力的制約,法治化的有序社會是無法實現的。
我國的民主政治必須遵循民主政治的一些基本原則,如多數原則、保障人權原則、代議制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等。人民民主正是通過一系列外化的、具體的人民民主權利得以實現的,其具體體現在人民權利對公共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對公共權力執行者的選擇、監督、撤換等方面。具體而言,首先,選舉領導人是民主政治的核心內涵。并且能定期更換領導人。其次,各國家主體的專門化及其相互制約。行政、立法、司法等政治機構是獨立機構,獨自從事專門化的,明確的,互不相屬的工作。這保證了他們之間的相互制約。最后,不同意見的表達途徑的制度化。按特定程序,自由發表任何不同意見是民主的根本。只有各種利益主體能夠有途徑和方式表達自己意志,相互溝通和協調,社會矛盾和糾紛在能在和平的方式中化解。
以權利為本位,廣大民眾必須有權利神圣的意識,這種意識的確立對于權利本位的確立具有至為重要的意義。盡管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國家或者他人都有可能對個人的利益非常關注,但就一般情況而言,個人對于自己利益和幸福是最為關心。當前,我國民眾對公平正義的渴望比以往任何時候都要強烈,民眾法律需求的增長比以往任何時候都要迅速。當公民充分認識到權利設置對于自身利益的會起到很好的保護作用時,才有可能積極自主地行使自身權利。同時,只有法定的公民權利得到強有力的保障時,公民的權利主體地位才能體現。
另一方面,權利意識的增強有利于公民對自身權利的保護,讓公民有理由相信自身的權利受到法律的有力保護,免受任何形式的非法侵害。因此,公民可以更積極主動地用自身權利與權力進行對壘,不僅使自身權益受到了保障,也是對權力濫用的一種制約。從而,權利本位意識帶來的民主憲政建設的實際效果,并有助于民主透明的政府體制的建立,民眾的權利本位心理與法治建設互為因果,相輔相成,加快依法治國的發展步伐。
此外,我們還必須考慮如下的問題,在充分保證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的前提下,對公民參與社會管理的內容、方式、途徑作出明確的規定,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使其可以按一定的程序進行操作,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參與,使公民參與社會管理經?;?、制度化、規范化。同時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機制,凡是與公民利益直接甚至間接相關的重大決策,都通過聽證、協商、辯論、談判等渠道,直接聽取公民的意見,讓公民有正規渠道向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提出建議和意見,使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實現良性互動,為行政相對人參與行政管理、自主管理提供更多選擇機會。豎引導民眾合理表達訴求,合法參與管理,有助于民眾公民意識和法治意識的養成。
我國走上民主法治建設之路的時間還不長,人民大眾和企業的權利意識、法律意識才剛剛開始復蘇,我國社會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權利沒有得到應有的尊重,一些侵害民眾合法權益的事件還不斷出現,有的還越演越烈,各種阻礙社會主義民主法治的因素還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在發展市場經濟和宏揚法治文明的今天必須強調權利的基礎地位,使廣大社會主體深刻地體會到,法律的目的不是廢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只有深刻思考權利與義務之間、權利和國家權力之間的合理平衡,才能實現人治向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順利轉型。而實現法治國家的必要途徑包括對權利的切實保障,加強權利本位觀念,進行制度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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