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我就給大家講一講優秀的合同該怎么寫,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買賣合同糾紛篇一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一(丈夫):____________________賣方二(妻子):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一(丈夫):____________________買方二(妻子):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為房屋買賣有關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方自愿把下列房屋賣給乙方所有,訂立合同如下,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房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幢號:_________室號:_________套(間)數:_________建筑結構:_________
總層數:_________產權證號:_________用途:_________
建筑面積(平方米)套內建筑面積(平方米)
該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出讓()劃撥()(以上項目請按《房屋所有權證》填寫)
甲方首先確保該房產為甲方所有、產權明晰,手續齊全合法,土地產權清晰,市政規劃不受影響,不存在單位房屋侵權、不存在房產查封凍結、不存在繼承人共有、不存在家庭共有、不存在交易時租賃等情況,產權清楚無糾紛、無抵押、無設定他項權力,若有問題由甲方負責解決,并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責任。
交易后如發現產生于該房屋及其附屬物所有權轉移之前的有關產權、債權、債務等的糾紛仍由甲方承擔一切責任。
甲乙雙方商定成交總價款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在履行房產交易時,待甲乙雙方到房產交易單位辦理完房產過戶手續后3日內,乙方一次性將房款付給甲方,甲方收到房款時應立收據以此作證。
甲方應在本合同簽定之日起30天內協助乙方辦理完房產過戶手續。乙方房款付清后,甲方要確保在年月日前將上述房屋交付給乙方。
甲方應在年月日前將該房產內的戶口遷出。
在辦理交易手續時,甲乙雙方應提交所有相關證件,遵守國家房地產政策、法規,并按規定繳納辦理房地產過戶手續所需繳納的各項費用,經雙方協商,除了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由甲方負擔的費用外,由乙方支付。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后生效,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應嚴格履行。如乙方:
1、未按第三條規定履行付款義務;
2、未按第四條規定履行交接房事項;
均視為乙方違約,在繼續履行合同的同時需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元(大寫:_________)并賠償相應損失。
一、甲方保證已如實陳述上述房屋權屬狀況和其他具體狀況,甲方保證所交付房屋的質量基本與口頭承諾一致,房屋的主體工程不出現重大的質量問題,即墻體、屋頂、地板平整無裂縫,水電線路暢通正常,下水道無堵塞,大陽能、衛生間、電話線等設施能正常使用。
二、甲方將產權轉讓給乙方的同時要確保該房屋占用范圍內土地使用權、公共維修基金都同時轉讓。
三、甲方確保結清房主年月日之前的各種費用,即物管費、煤氣費、水電費、垃圾清理費等。
四、甲方的油煙機、衛生間浴霸、照鏡、毛巾架、墻柜等基本設施留給乙方使用。
五、本合同共貳頁,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及房管部門各壹份。
備注:雙方愿按國家規定各自交納相關稅、費及辦理有關手續。未盡事宜,雙方愿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如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時,雙方愿依法向管轄地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簽名并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名并蓋章):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糾紛篇二
定作方(以下稱甲方):
加工方(以下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 事宜,于年月日達成如下協議,以茲共同遵守。
1.甲方向乙方定作下述定作物,其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如下:
1.1定作物品名或項目名稱:
1.2規格型號:
1.3定作物的數量: 計量單位:
2.加工承攬所需要的材料由方提供,材料名稱、型號、數量如下:
2.1材料名稱:
2.2規格型號
2.3數量:
3.加工定作物的質量要求、技術標準:
3.1由甲方提供加工定作物之圖紙或樣品或加工定作物各項技術性能、指標要求、外形尺寸等各項參數(由雙方會簽,見合同附 件),由乙方依照甲方提供的質量標準加工定作物。
3.2加工定作物需要封存樣品的,由雙方代表當面封簽,作為驗收 依據。
4.乙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
4.1在乙方對加工定作物質量負責期限內發生的任何非人為損壞造 成的質量問題,乙方均應予以負責。
4.2乙方對加工定作物質量負責的期限為甲方驗收合格后 12個月 內。
5.加工定作物的包裝
5.1加工定作物的包裝由 乙 方負責并承擔費用。
5.2包裝標準和方法:
5.3凡屬包裝不善造成加工定作物毀損、品質降低的,應由包裝責 任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6.合同價款
7.交貨期限及方式
7.1交貨期限:
7.2交貨方式:
8.加工定作物的驗收
8.1甲方依照甲方提供的圖紙、技術質量標準或雙方封存的樣品在 驗收期限內進行檢驗驗收,乙方如有爭議,應在收到甲方驗收 報告后 7 天內提請甲方所在地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檢驗費用由乙方墊付,檢驗結果確定后由責任方承擔。
8.2驗收期限:
8.3 甲方有對定作物進行階段性驗收的權利,對階段性驗收不合格 的,甲方書面通知乙方在一定時期內予以改善,未見效果的, 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9.付款期限及方式
甲方于定作物驗收合格 15 天內,以 轉帳支票 方式支付價款。
10.違約責任
10.1乙方逾期交付加工定作物,包括因定作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而修 理、重作逾期的,每逾期一天,應當向甲方償付相當于逾期
交付加工定作物價款5 %的違約金;逾期 7 天未交付定 作物的,視為不能交貨,應向甲方償付定作物總價款 20 % 的違約金,并賠償甲方由此造成的損失;同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或要求乙方繼續履行。
10.2甲方無故中途解除合同的,應賠償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造成的 直接損失,損失賠償額以定作物的加工費為限。
10.3在任何情況下,乙方都不享有對定作物的留置權;乙方擅自扣 留定作物,視為逾期交貨,承擔逾期交貨的違約責任。
11.爭議解決方法
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應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12.本合同經雙方代表人簽署并經雙方簽章確認后生效,未盡事宜,國家有關合同的法律有規定的,依其規定,無規定或規定不明確 的,由甲乙雙方協商以與本合同相同的程序簽訂補充協議以確定雙方之權利義務,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 力。
13.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代表人:
年月日
乙方: 代表人: 年月日
買賣合同糾紛篇三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資質證書號: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
郵政編碼: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機構: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須由其本人親自填寫,并確保所填聯系方式真實可靠,以便能及時取得聯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_
地址: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共有人:
姓名:國籍:
【身份證】【護照】【】
【委托代理人】【】姓名:國籍:
地址:
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機構:
注冊地址:
營業執照注冊號:
企業資質證書號:
法定代表人:
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鋪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項目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編號為___________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該地塊土地面積為,規劃用途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出賣人經批準,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鋪,【現定名】【暫定名】_。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施工許可證號為。
__________。
第二條商鋪銷售依據。
買受人購買的商鋪為【現房】【預售商品房】。預(銷)售商品房批準機關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
__________。
第三條買受人所購商鋪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商鋪(以下簡稱該商鋪,其商鋪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編號以附件一上表示為準)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
地下一層號商鋪。
該商鋪平時作為商業用房,戰時無條件服從國家需要。
該商鋪屬鋼筋混凝土結構,建筑層數為地下一層。
該商鋪合同約定建筑面積共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
平方米。
第四條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套內建筑面積計算該商鋪價款:
該商鋪單價為(幣)每平方米元,總金額(幣)千百拾萬千百____拾元整。
第五條套內建筑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商鋪交付后,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第種方式進行處理:
1、雙方自行約定:
(1)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據實結算房價款;
(2)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部分,買受人按約定的單價補足房款;
(3)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部分,出賣人按約定的單價返還買受人。
2、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利率付給利息。
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面積誤差比=
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第六條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鑒于人防工程的特殊性,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不予計價,雙方同意對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部分互不找補。
第七條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按下列第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買受人在年月日前付清全部房價款的,出賣人給予買受人占付款金額%的優惠,即實際付款額為(__________幣)_千百拾萬千百拾元整。
2、分期付款
買受人應當按以下時間如期將房價款當面交付出賣人或匯入出賣人指定的銀行(帳戶名稱:,帳號:_)
(1)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計(__________幣)千百拾萬千百____拾元整;
(2)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_____%,計(__________幣)千百拾萬千百____拾元整。
3、按揭付款
(1)買受人應于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_____%,計(__________幣)千百拾萬千百____拾元整;
(2)買受人應于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_____%,計(__________幣)千百拾萬千百____拾元整;
(3)買受人付清前述首付款后,應按銀行要求持有關材料于_年月日前到銀行辦妥按揭貸款手續。
4、其他方式
_________。
第八條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1、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方式處理:
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日后,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該比率應不小于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買賣合同糾紛篇四
甲方: (收購方)
乙方: (種植方)
為了推進我縣葡萄產業化經營,探索科技興農、品牌興農戰略,生產綠色食品,打造知名品牌,開拓市場,促進農戶增產增收,推行訂單農業模式,本著互利雙贏的原則,經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1.甲方負責打造我縣“岱西”葡萄品牌。增加必要投入,在品牌上做好廣告宣傳文章,切實提高和擴大我縣“岱西”葡萄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2.“岱西”葡萄注冊商標的使用需經商標所有權人許可,乙方銷售的葡萄必須統一使用甲方按成本價提供的外包裝紙箱,甲方對使用上述外包裝紙箱的葡萄質量及規格進行監督。
3. 質量及規格要求:
(1)收購的葡萄無明顯病蟲害,無機械損傷,農藥殘留量必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符合綠色食品要求。
(2)分級指標和收購價格
特級
一級
二級
穗 重
600克以上
500克
400克
粒 重
9克以上
8克
7克
可溶性固形物
17度
16度
15度
色澤青玉色
收購價格
(3)為保證葡萄種植戶的收益,實行最低保護價,最低保護價不低于當年的市場價,如有特殊情況由甲、乙雙方協商議定。
(4)貨款結算辦法。乙方產品交貨后,甲方應在30天之內,憑甲方開具的收購單據,向乙方支付貨款,不得無故拖欠。
4.甲方對乙方的葡萄種植、銷售、經營管理要實行有效的指導和管理,幫助乙方技術培訓、考察及新品種引進、市場信息提供、做好產前、產中、產后的服務。
1.乙方應保證產品質量,從種子引進、栽培、施肥、病蟲害防治、田間管理、產品適時采摘及銷售需專人負責,并接受甲方監督和管理,確保“岱西” 葡萄成為無公害產品、綠色食品。
2.乙方在葡萄種植期間、采摘期間如遇不可抵抗的自然災害(如洪水、干旱、冰雹、臺風等),或因乙方種植管理上差錯造成葡萄質量不能保證的,由乙方自行承擔損失,甲方提供必要扶持,減輕農戶損失。
甲方: (蓋章)
代表:
電話:
乙方: (簽名)
電話: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糾紛篇五
最高法院公20xx年第5期(總第187期)刊登的一個案例,其裁判摘要指出,股權轉讓不適用合同法第51條無權處分合同規則。進一步明確了合同法第51條的適用范圍是惡意或者誤認出賣他人有形財產(動產、不動產)的合同。無形財產轉讓合同,如股權轉讓、知識產權轉讓、債權轉讓,不適用合同法第51條。
梁慧星關于合同法第51條的解釋
對我國合同法第51條的含義學術界存在不同觀點,有人認為我國法律承認物權行為。這里是梁慧星老師的觀點。
合同法與物權法是否承認了物權行為和物權行為的獨立性,這個問題還是應回歸立法本意,不應該按照個人好惡來解釋。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同意梁慧星老師的觀點。
問題3:最高人民法院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與合同法第51條的關系如何?
梁老師:讓我們先看法律條文。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理解本條的一個"關鍵"是"處分他人財產"這個短語。你既然不是財產的所有權人,也沒有得到所有權人授予的處分權,那你就不能處分該項屬于他人的財產。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不是出于"惡意",就是"誤認"。"誤認"即誤將他人財產認做自己的財產。因此合同法第51條的適用范圍是,沒有處分權的人出于惡意或者誤認而處分他人財產。第51條的適用范圍非常明確,就是沒有處分權的人惡意或者誤認而處分他人財產,這樣的合同當然是社會不允許的,應當被認定為無效,除非得到權利人的追認或者處分人事后得到了處分權。例如日本人買賣我國神圣領土,就是無處分權的人惡意處分他人財產,按照我們的合同法第51條肯定是無效的。
合同法第51條無權處分合同規則,其適用范圍限于惡意或者誤認出賣他人財產的合同。但一段時間以來,一些法院未能正確理解第51條的適用范圍,誤用第51條裁判處分權受限制的所有權人處分自己財產的案型,及共有人處分共有財產的案型。例如,夫妻一方出賣共有房屋,丈夫把共有房屋賣了,妻子起訴法院,有的法院就按合同法第51條判決出賣房屋的合同無效。實際上這樣的案件,不屬于第51條的適用范圍,第51條規定的是處分他人財產,而本案是共有人處分共有財產,不是處分他人財產。再如抵押人出賣抵押財產,好些法院都根
據合同法第51條判決買賣合同無效。實際上抵押人出賣抵押財產,不是處分他人財產,而是所有權人處分自己的財產,只不過其處分權受到限制而已,不應該適用第51條。再有,國家機關及國家全資的事業單位,未經上級同意,出賣自己支配的動產不動產,有的法院適用合同法第51條認定合同無效。這就是說,合同法實施以來,我們一些法院任意擴大了合同法第51條的適用范圍,錯誤適用合同法第51條裁判本不屬于第51條適用范圍的案件。因此,最高法院制定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的目的之一,是要糾正這種錯誤適用第51條的實踐,這就是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創設了這樣一個解釋規則,當事人一方以合同訂立之時對方沒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為由,要求認定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樣的買賣合同,最后不能履行,買受人不能得到標的物所有權,該怎么辦呢?買受人可以選擇解除合同并要求損害賠償,或者選擇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 請特別注意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的適用范圍,主要是這樣幾類案件:(1)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沒得到批準處分它支配的動產和不動產案型;(2)抵押人未征得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案型;(3)保留所有權買賣的買受人在付清價款之前轉賣標的物案型;(4)融資租賃承租人付清租金前轉賣租賃設備案型;(5)將來財產買賣案型。這些買賣合同,均屬于處分權暫時受到限制的所有人(權利人)"處分自己的財產",而不是因惡意或者誤認處分他人的財產,過去的一段時間,曾經被好些法院誤認為無權處分合同,依據合同法第51條認定合同無效。現在根據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應當認定這些合同都有效。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可以稱為買賣合同特別效力解釋規則。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買賣合同特別效力規則,與合同法第51條無權處分合同規則,二者是什么關系呢?只要將兩個規則進行比較就清楚了。合同法第51條適用于惡意或者誤認處分他人財產的案型。惡意或誤認出賣他人財產,而且是他人的有形財產,就是我們說的動產和不動產。最高法院公20xx年第5期(總第187期)刊登的一個案例,其裁判摘要指出,股權轉讓不適用合同法第51條無權處分合同規則。進一步明確了合同法第51條的適用范圍是惡意或者誤認出賣他人有形財產(動產、不動產)的合同。無形財產轉讓合同,如股權轉讓、知識產權轉讓、債權轉讓,不適用合同法第51條。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的適用范圍是,處分權暫時受限制的所有權人(權利人)處分自己財產的案型: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沒得到國務院批準就處分其支配的動產和不動產;抵押人沒有告訴抵押權人就轉讓抵押財產;融資租賃承租人在付清全部租金之前轉賣租賃設備;保留所有權買賣的買受人在付清價款之前轉賣標的物;還有就是將來財產買賣合同。這些買賣合同,當事人以合同訂立時出賣人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要求認定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亦即認定合同有效。如果最終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由買受人選擇追究出賣人的違約責任,或者選擇解除合同并要求損害賠償。
這里補充一下,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適用范圍包括"將來財產買賣",什么是將來財產買賣?這種買賣,我想我們這里也該有,例如買汽車,到4s店去買汽車,特別是買高檔車,與到舊車市場購買二手汽車是不同的。到舊車市場購買二手車,是看上那輛車買那輛車,合同標的物是特定的某一輛二手車。到4s店買車與此不同,我們是根據4s店提供的`產品目錄訂立合同,合同約定所要買汽車的規格、型號、顏色、價位等等,簽定合同當時我們并未看見這輛汽車,這輛汽車不在簽約現場,還在生產廠家的生產線上,還沒有生產出來。出賣人與買受人簽訂買賣合同的時候,出賣人還沒有購進這輛汽車,當然還沒有取得這輛汽車的所有權或處分權,而是在訂立出賣這輛汽車的合同之后,出賣人再去與生產商訂立購買這輛汽車的合同。換言之,出賣人是先賣出(這輛汽車),后買進(這輛汽車)。這種先賣出的合同,就叫將來財產買賣合同。
在過去計劃經濟時代還沒有這種買賣合同。過去的教科書講到一種關系叫"經銷",我們經常討論"經銷"與"代理"的區別,所謂"代理"是代理人出賣被代理人的商品,代理人從被代理人收取傭金,被代理人是出賣人,商品賣不掉或者賣虧了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人只收取傭金,不承擔任何責任。而"經銷"就不一樣,經銷商是從供應商那里買進商品,再出賣給買受人,一個是買進商品的合同,一個是賣出商品的合同,當然是低價買進、高價賣出,賺取兩個合同之間的差價,賣不掉或者賣虧了由經銷商自己承擔。區別代理和經銷,代理是一個買賣合同,經銷是兩個買賣合同。
我們過去所理解的"經銷",是經銷商先買進貨物,再賣出這個貨物。而現在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銷商,如4s店,都是先賣出、后買進。因此,這個先賣出商品的合同簽訂時,標的物還不在經銷商手里,出賣人還不是標的物的所有權人,過去一段時間法院審理這類案件,就適用合同法第51條認定合同無效。因為出賣人簽訂買賣合同時,沒有所出賣貨物的所有權或者處分權,因此認定無效。這樣處理是因為我們不了解現在的市場經濟,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將來財產買
賣是最常見、最重要的一種商事交易,當然是合法的。因此最高法院制定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適用于將來財產買賣合同,當事人以合同訂立之時出賣人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即肯定將來財產買賣合同有效,如果最后不能實現所有權的轉移,由買受人選擇解除合同并要求損害賠償,或者追究違約責任。
最后補充一下,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制定時,本來計劃創設兩個規則,一個是合同法第132條的反面規則(7月稿第4條),適用于前面談到的前四種案型,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未經批準出賣自己支配的財產、抵押人出賣抵押物、融資租賃合同承租人出賣租賃設備、保留所有權買賣的買受人轉讓標的物;另一個就是將來財產買賣合同效力規則(7月稿第5條)。后來注意到兩個規則內容相同,在征得學者同意之后,將兩個規則合并為一個規則,即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 請同志們特別注意,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是非常重要的。最高法院解釋合同法,制定合同法解釋(一)、合同法解釋(二),雖然都很重要,但沒有太大的創造性。而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創設買賣合同特別效力規則,具有相當大的創造性性,彌補了合同法的不足,糾正了一段時間以來對合同法第51條的錯誤適用。但令人遺憾的是,這個解釋出臺后,最高法院出了一本《釋義》,講到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時,說是修改了合同法第51條,造成不應有的混淆。
問題4: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權處分合同,經權利人追認的,合同有效。但根據債的相當性原理,在權利人追認的情形,該權利人將處于什么樣的法律地位? 梁老師: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出賣他人財產,權利人追認或者處分人事后得到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如果權利人不追認,處分人事后也沒有得到處分權,則該無權處分合同無效。現在提的問題是,在權利人追認的情形,該權利人處于什么樣的法律地位?問題提得非常好。按照合同法第51條規定,如果權利人追認,這個買賣合同就有效,因為權利人的追認,使原來的無權處分合同,變成了有權處分合同。買賣合同有效的結果,如果標的物是動產,則標的物一交付,所有權就移轉,即發生買受人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效果;如果是不動產買賣,則根據有效的買賣合同,就可以向登記機構辦理產權過戶,將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給買受人。在買受人獲得標的物所有權的同時,對無權處分合同進行追認的原權利人,其權利就消滅了。
回到我們的問題:追認后的權利人將處于什么樣的法律地位呢?應當肯定,在這個買賣合同關系中,他沒有法律地位,他不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出賣人),也不是買賣合同的第三人。只是因為他的追認,而使該買賣合同,從無權處分合
同變成有權處分合同,從無效合同變成了有效合同。該合同履行的結果,買受人得到標的物所有權,他對標的物的權利消滅了。追認后的權利人,因權利消滅遭受的損害,應當由處分人予以賠償,但這屬于另一個法律關系。他可以向法院起訴這個處分人,要求該處分人賠償他的損失,這是另一個案件。
最后概括一下,法庭于案件審理中,發現當事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屬于無權處分合同時,是否需要將權利人納入訴訟?如果該權利人進行了追認,法庭是否需要一并處理他對于處分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我的意見是,不需要將該權利人納入訴訟,法庭只是要求無權處分人提供權利人予以追認的證據。如果處分人提供了權利人予以追認的證據,法庭即據以認定權利人已經予以追認的事實,進而判決本案買賣合同有效;如果處分人不能提供權利人予以追認的證據,也不能提供處分人事后已經取得處分權的證據,則法庭判決該買賣合同無效。在整個案件的審理中,權利人既不是當事人,也不是第三人,僅可能是證人。權利人因追認而喪失權利,所遭受損失,應當另案起訴要求無權處分人賠償。
問題5:在合同當中,第三人介入到合同關系,然后決定合同成立與否,是否打破了合同相對性法則?
梁老師:法庭在審理合同案件中,查明出賣人既不是標的物所有權人,也沒有得到所有權人授予的處分權,即認定屬于合同法第51條規定的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這時法庭并不主動尋找真正的權利人,更不去問他是否予以追認。前面已經談到,他與本案沒有關系,不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不是本案訴訟當事人。法庭只審查這個買賣合同有效或者無效。審理中查明出賣人既不是所有權人,也沒有處分權,法庭就要認定買賣合同無效;如果當事人主張買賣合同有效,出賣人主張合同有效,或者買受人主張合同有效,法庭就責令他出示證明合同有效的證據。按照合同法第51條,這樣的證據,或者是權利人表示追認的證據(書證或者人證),或者是處分人事后已經取得處分權的證據(書證或者人證)。如果主張合同有效的當事人,舉出了這樣的證據,法庭就根據合同法第51條判決本案買賣合同有效,如果舉不出這樣的證據,法庭就判決本案買賣合同無效。法庭不必去尋找權利人,因為他不在本案法律關系當中,權利人的追認只不過是法庭據以認定事實的證據罷了,不發生第三人介入本案合同關系的問題。法庭審理的就是一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權利人既不是當事人,也不是第三人,如果權利人追認,其追認是法庭據以認定合同有效的證據。這樣理解,符合立法本意。 請同志們特別注意,根據合同法創設第51條無權處分合同規則的立法目的和第51條的文義,應當肯定,是將權利人予以追認這一事實,和處分人事后取
買賣合同糾紛篇六
供方:
需方:
為了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條款如下:
一、產品名稱、型號、數量、金額
產品名稱
型號
數量(噸)
單價(元)
金額(元)
拉毛漆
據實
外墻彈灰漆
據實
外墻彈白漆
據實
底漆(黑)
據實
底漆(白)
據實
外墻柔性膩子
據實
備注:以上價格不含稅金及材料檢測費。以上材料除拉毛仿磚漆外其余材料剩余后均按原價退貨。
二、付款方式:供方按需方質量要求提供樣品,貨到經驗收合格付款50%,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付總貨款的95%,質量保證金5%兩年質保期滿后一次性付清。
三、供貨方式:按照雙方約定的質量、數量、時間將貨物送至需方指定倉庫,運費由供方負擔。
四、質量要求和提出質量異議的時間:供方保證所提供的涂料在正常條件下五年不脫落,無嚴重褪色現象,需方在收到貨后如對產品質量有異議,有權在15日內退貨。
五、施工要求:
1、 需方在施工時應按照正確的施工要求進行施工,墻體要平整、堅硬,墻面要整潔、干燥、無油污和其他殘留附著物,含水率應在10%以下。
2、 不能在雨天、霧天和雪天施工。
3、 產品儲存施工時溫度應在5-35度。
六、違約責任:
1、 供方因產品質量問題給需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供方負責賠償并需方對供方進行合同總價1%-5%的罰款。
2、 需方應按照約定的時間付款,如未按約定付款供方有權停止供貨。
3、 需方要嚴格按照施工的條件和施工要求施工,否則造成的損失供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七、其他條款:本合同如出現爭議,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或由需方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供方: 需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電話: 電話:
買賣合同糾紛篇七
合同編號:
簽訂日期:
簽訂地點:
經供方: 需方: 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
在執行中,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
1.商品
2.商品質量:
3.作價辦法:
4.交貨時間:
5.包裝要求及費用負擔:
6.質量檢驗及驗收方式:
7.結算方式:
8.運輸辦法:
9.供方違約責任:
(1)產品品種、規格、質量不符合規定,需方同意收貨的,按質論價;需方不同意收貨的,由供方負責處理,并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
(2)未按合同規定的數量交貨,而需方仍有需要的,應照數補交,按延期交貨處理。完不成合同任務,不能交貨的,應償付需方應交貨總值 %的違約金。
(3)包裝不符合規定,必須返修或重新包裝,應承擔支付的費用和損失;需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要求賠償損失的應予賠償損失。
(4)未按合同規定時間交貨,每延期交貨一個月,應償付需方以延期交貨部分貨款總額的違約金。
(5)不符合同規定的產品,在需方代保管期內,應償付需方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費。
(6)產品錯發到貨地點或接貨單位,除按合同規定負責運達到貨地點或接貨單位外,并承擔因而多付的運雜費和造成延期交貨的責任。
10.需方違約責任:
(1)變更產品品種、規格、質量或包裝規格給供方造成損失時,應賠償供方實際損失。
(2)中途無故退貨,應償付供方以退貨部分貨款總值 %的違約金。
(3)自提產品未按規定日期提貨,每延期一天,按照銀行延期付款規定,償付供方違約金。
(4)未按合同規定的驗收辦法和時間驗收,應償付供方因延期驗收造成的損失;無故延期驗收超過三個月即按中途退貨處理。
(5)未按合同規定日期付款,每延期一天,按照銀行延期付款規定償付供方違約金。
(6)實行送貨或代運的產品無故拒絕接貨,應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和運輸部門的罰金。
11.風險的承擔
12.爭議解決的辦法
13.供需雙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和非企業本身造成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時,應當立即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或合同管理機關查實證明,可免予承擔經濟責任。
14.上述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應以書面補充,作為附件。
有效日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乙方:日期:
買賣合同糾紛篇八
出賣人:
買受人:
一、 摩托車金額:
摩托車品牌型號顏色價格備注
二、交車方式:
交車地點: 交車時間:
付款方式: 付款時間:
三、質量維修:
1、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售的摩托車,其質量必須符合國家頒布的摩托車質量標準。
2、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售的摩托車,必須是在《全國摩托車、民用改裝車和摩托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上備案的摩托車。
3、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售摩托車時要真實、準確介紹所銷售車輛的基本情況。
5、買受人在購車時應認真檢查出賣人所提供的車輛證件、手續是否齊全。
6、買受人在購車時應對所購車輛的功能及外觀進行認真檢查、確認。
7、摩托車在購買后,由出賣人負責與生產廠家的維修站聯系、解決。
8、如屬于在摩托車售出前流通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出賣人未向買受人時示的,依法承擔責任。
9、如買受人使用、保管或保養不當造成的問題,由買受人自行負責。
四、違約責任:
五、爭議解決: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提交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六、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七、合同效力:本合同經買賣雙方簽章后生效。
買受人(簽章): 出賣人(簽章):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糾紛篇九
甲方:(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買方共三人,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現陽新能及兒子陽開江將自家位于九內組(小地名:擺磅高坡又名楊梅樹)的一片約有3000棵幼杉木林地賣給乙方,雙方經實地勘查,自愿買賣此處山林。為保證買賣雙方土地,收益、處置等權利事宜,防止日后發生爭執,特定立本合同。
一、 雙方協議此處山林總價為人民幣大寫肆萬貳仟圓整。(42000.00元)。雙方簽字之日一次付清。
二、 山林四抵界線:(坐山向)左抵溝(與陽志品的山相臨),右抵兩組墳山梁(以大巖石為界)直下轉陽新恩獨田上坎,(獨田右上角灣距離田16米,中間距離田14米,左田角平過灣7米處向上斜向田中距離14米處靠攏。注:左田角平過灣新恩只有三棵杉木。)之后直下灣至三岔灣處向左出坳再下灣直至抵排內組山界,上抵大路,下抵排內組山界。
三、 購買期限從20xx年元月1日至20xx年元月1日止,共25年;如果到期由于各種原因無法砍伐,乙方可自行延長砍伐期限,直至采伐條件成熟為止,甲方不能拒絕;延長砍伐期限后,乙方每年須付給甲方貳仟圓(20xx.00元)人民幣作為借土養木費進行補償。
四、 在乙方擁有林權期間,國家、企事業單位、個人如征用此處山林,清苗補償歸乙方所有。地皮補償總額甲乙雙方平均分配。
五、 乙方在購買此處林地之后,乙方獨有對此山林所有林木的支配權、受益權(注:此林乙方三人平均出資購買,受益平均分配)。與甲方無任何瓜葛。
六、 此處林地如有土地糾紛,借款抵押等事務全由甲方負責處理。如果糾紛給乙方帶來損失的,甲方要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乙方。
七、 如合同期未滿,乙方已經主伐此山林木材完畢之后,甲方可提前收回該土地使用。
八、 為維護法律尊嚴,雙方約定違約金為壹佰伍拾萬圓人民幣。
九、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持一份,乙方三人各持一份。
十、 本合同至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代表簽字:
高堯村九內組組長簽字:
證明人簽字:
巫不社區高堯村委簽字:
雙方簽定合同時間: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糾紛篇十
甲方:xxx、男、漢族、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
乙方:xxx、男、漢族、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達成如下門店房買賣協議:
該房屋位于,建筑面積是88.35平方米。甲方保證該門店房不存在任何債權債務糾紛,并承諾在乙方任何時候辦理過戶手續,甲方都全力無償配合;
本門店房雙方約定購買價格為人民幣大寫萬元(¥:元),協議簽定后,乙方給甲方首付人民幣萬元,于何年月日,乙方付清剩余萬后,甲方將該門店房及其相關的產權手續等全部移交乙方,該門店房產權轉移到乙方,歸乙方所有;
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至年月日,乙方付清所有房款,甲方交付房屋給乙方。在乙方需要辦理過戶手續時,甲方應全力配合乙方辦理過戶手續,有乙方承擔辦理該門店房過戶的相關所有費用。如因甲方提供的該門店房的資料不全面影響乙方辦理過戶手續,由此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自甲方交付該門店房時,該門店房的所有權即轉移到乙方,甲方在年月日即交付乙方實際占有經營,所有權即轉移給乙方,期間相應風險由乙方自行承擔。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后即生效,雙方應該自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違約,需向守約方支付合同總價款30%的違約金。如引起訴訟,還應該承擔由此造成的所有損失(包括訴訟費、律師代理費等)。
甲方:乙方:
時間: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