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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行政機關財務管理制度 機關財務管理制度與報銷制度精選(五篇)

格式:DOC 上傳日期:2024-07-14 09:43:18
最新行政機關財務管理制度 機關財務管理制度與報銷制度精選(五篇)
時間:2024-07-14 09:43:18     小編:zd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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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財務管理制度實施細則篇一

機關財務管理實行“兩統兩分”的原則,即統一管理、分類記賬、分級把關、統一審批。凡財政撥付的經費、專項資金以及各項預算內外資金一律納入機關賬戶,由機關財務統一管理。并按照不同的資金來源,進行分類記賬,區別資金性質用途分別支出,按制度規定的職責權限進行分級把關,最后由局領導統一簽批。

機關的正常經費開支,按下列程序審批:經辦人簽字,辦公室財務人員票據審核,主任把關,分管財務的局領導審核,主要領導簽批。屬專項開支的須經主管領導簽字把關后,再按上述程序逐級審批;屬于購置大額固定資產開支或非正常開支,須經局長辦公會研究批準。

因公外出借款,1000元以內由辦公室主任批準;1000元以上由主管財務的領導審批。

(一)差旅費開支

嚴格因公外出告知報告程序。局長外出要告知辦公室;其他領導班子成員外出要報告局長;科長(主任)外出要報告主管局長;副科長、科員外出要報告科長(主任),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外出,否則機關財務一律不予報銷費用。特殊情況,事后要主動匯報。國內出差需乘飛機者,須經局長批準。

(二)辦公用品購置與管理

機關購置辦公用品,由辦公室統一辦理。由辦公室行政管理人員根據實際需要列出計劃,填寫《辦公用品(或其他物品)購置審批單》,經辦公室主任把關,主管財務的局領導審批后,方可購買。大項物品購置,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須經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凡各科室未經批準自行購買辦公用品,財務一律不予報銷。所購辦公用品或其他物品交保管人員查收后,雙方在購置發票和入庫清單上簽字,按審批程序報賬。嚴格辦公用品發放領用制度。建立實物庫存賬,實行辦公用品領用簽字手續,每半年清倉查庫一次,并公布辦公用品購置、發放情況。

(三)文印費開支

各科室起的文稿原則上由起草科室自己打印,特急情況經辦公室主任同意可由打字員幫助或外出打印。復印資料須在辦公室統一登記后方可到復印室復印。

(四)招待費開支

機關一切公務接待事宜,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嚴格經分管機關的局領導批準后由辦公室按照對口陪餐、統一標準的原則,統一安排。凡未經批準自行接待的,辦公室一律不負責結算。

(五)電話費開支

由辦公室統一辦理。對副處級以上領導干部住宅電話按照上級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實行定額補貼。

(六)機關車輛費用支出

1、車輛在市內實行定點憑辦公室開據的加油卡,實行“三聯單”,分別由辦公室主任(或分管主任)、司機和加油站三方簽字,每月累計耗油,由辦公室審核,分管財務的局領導簽批結賬。單車耗油量每月公布一次。

2、車輛保險由辦公室提出意見,分管財務的局領導批準后,由辦公室統一辦理。

3、車輛維修:車輛一律實行定點維修。報1000元以下的小修須報主管局長審批。車輛大修必須由修理廠做出預算,報局長研究批準。汽車維修費發票連同用料清單,由修車方和司機簽字,經辦公室主管主任審核后,再按程序審批。

(七)其他開支

1、由辦公室提出意見,經主管財務的領導批準后,由辦公室統一辦理。

2、本局干部職工因病住院或直系親屬去世,按規定由辦公室統一辦理慰問品,并組織有關人員表示慰問。

(八)物業管理

1、基建維修。投資3000元以下的,由辦公室提出意見,報主管財務的局領導批準后實施。凡投資3000元以上的基建維修、裝修項目,先由辦公室提出方案,經局長辦公會批準后方可施工。1萬元以上的基建、維修等大項開支,一律實行公開招標,按公開招標程序確定中標者,簽定合同,按合同辦理。

2、國有資產的出租、轉移、變賣處理,由辦公室提出方案,經局長辦公會研究,報有關部門批準后按相關規定辦理,其收入按相關財務制度處理。

3、資產管理。建立固定資產帳,對辦公、桌椅、文件柜、空調、彩電、音響固定資產,逐人逐室全面清查登記、造冊建帳,帳物相符。對給各房間配備的辦公用品,填寫登記表,一式兩份,一份由辦公室存檔,一份由使用人簽字,誰使用誰負責,行政管理人員定期進行檢查,丟失由使用人賠償。

每年年初、年末,辦公室財務人員要編制出全年的財務預、決算表,并定期寫出財務分析報送有關領導。為使局領導及時了解機關財務收支狀況,增加財務工作透明度,實行機關財務月報制度,由辦公室財務每月初將上月經費支出情況報送局長和分管局長。每半年向領導班子通報一次機關財務收支情況。并按照政務公開的要求定期按指定的方式和范圍公開。

機關財務管理制度實施細則篇二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局機關財務管理,規范財務行為,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機關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機關財務工作必須堅決貫徹國家有關財經工作的方針、政策,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上級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自覺接受財政和審計的檢查監督。機關經費應遵循量入為出、計劃使用、統籌安排、遵紀循規、厲行節約、嚴格審核、注重資金使用效益的原則。

二、機關財務工作在局黨組領導下,實行局長“一支筆”審批制度。辦公室主任為機關財務主管,負責日常財務管理和處理工作。財會人員要按照我局機關崗位責任制的分工和要求,嚴格遵守會計制度和會計工作人員規則,負責辦理機關財務工作具體事宜。

三、嚴格財務預算編制、執行和管理。

㈠加強財務預算編制。按照《預算法》規定和財政部門有關要求,局辦公室要根據下一年度審計工作需要,及時編制下一年度部門預算方案,經局長審定報局黨組會議或局務會議研究通過后上報。

㈡細化預算經費工作。為嚴格執行預算,本著堅持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的精神,根據市財政年初下達的部門預算指標、追加預算及結轉指標,結合年度審計工作實際,局辦公室要對機關經費預算進行細化,制定《年度局機關經費預算細化方案》,經局長審定報局黨組會議或局務會議研究后嚴格執行,并抄送財政部門備案。

㈢嚴格執行財務預算。辦公室主任和財務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對各項費用開支應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和有關規定審核辦理;每半年分析一次預算執行及財務收支情況,及時編制年終經費決算報表及情況說明;確需調整追加年度預算的,一般在9月份之前由辦公室負責提出預算調整方案,經局長審核后報局黨組會議或局務會議審定。

㈣落實財務公開制度。按照政務公開制度有關規定要求,局辦公室按季收集整理局機關財務收支預算執行情況,主要包括通訊費、差旅費、外勤補助經費使用、公務接待費開支、車輛使用費、干部職工獎金、福利、加班費發放、大宗物品采購等明細情況,上報政務公開辦公室,經審議小組審議,監督小組審查后及時公開,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㈤強化財務監督工作。局機關財務工作要自覺接受上級審計機關、財政及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同時,為加強財務監督管理工作,根據《審計法》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機關內部審計制度,由行政事業處承擔內部審計工作,每年安排對局機關財政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

㈠機關經費支出簽批權限

凡領報經費,按以下簽批權限辦理:由經辦人填報及部門負責人把關后會計人員認真審核,辦公室主任復核,局長簽批后方能辦理支付手續;未列入年初細化預算的重大開支項目、大額資金支出經局長審核后提交黨組會議或局務會議討論決定。

㈡財務報銷提供的報銷憑據

各種費用報銷嚴格按照福州市財政局轉發《福建省行政事業單位財務報銷審批手續的若干規定》(榕財會[2017]45號)提供報銷憑據,以及有關審批單和費用結算清單等相關單證,對不符合規定的報銷憑證或附件不全的,財會人員有權拒絕辦理報銷手續。

㈢領用支票和因公借款

凡領用轉帳支票必須填寫“支票領用申請單”,經辦公室主任簽批后,出納方可予以辦理。出納人員辦理支票要嚴格執行財務制度規定,支票上應寫明日期、金額和用途等內容,不得領用空頭支票。

機關工作人員因公務需要借用公款時,應由借款人按規定填制借款單,由辦公室主任審核,報局長審批后,出納人員方可辦理借款手續,公務結束后應及時辦理借款核銷手續,除特殊情況外,公務結束后三個月內未辦理借款核銷手續的以挪用公款論處。機關工作人員因公借款憑據必須附在記賬憑證后,收回借款時應當另開收據或退還借款憑據副本,不得退還原借款單。

㈣嚴格財務報銷審批手續

1、會務審批制度。專業會議應由經辦處室編制“會議方案”及《會議費預算單》,報經分管領導同意后,報辦公室審核,局長簽批后方可召開會議,并負責辦理會議費結算和報銷,辦公室協助安排具體事宜。報銷會議費支出應附會議通知文件、參加人員簽到單、會議費預算單、會議費結算匯總單、正式發票和費用清單,發票必須由經辦人、證明人、經辦會議處室負責人簽字,再由局會計審核、財務主管審批、局長簽批后方可報銷。凡超出審批標準或擴大范圍開支的不予報銷。培訓費報銷參照執行。

2、公務接待審批制度。各處室應堅持“熱情接待、節約開支”的原則認真做好公務接待工作,嚴格控制接待標準、人數,堵塞漏洞,反對鋪張浪費行為。來客需接待時,經辦接待處室應編制“接待方案”及《公務接待審批單》,由經辦處室負責人及分管領導審批后,經辦公室審核、局長簽批后方可予以接待,并負責辦理接待費結算和報銷。一般公務接待盡量在機關食堂接待,需在外接待時必須報局長批準。報銷接待費支出時應附正式發票(在外接待)或食堂用餐通知單(在機關食堂接待)和《公務接待審批單》,以及各項接待費用結算清單,在外接待的發票必須由經辦人、證明人、經辦接待處室負責人簽字,在機關食堂接待由辦公室填制“食堂用餐通知單”交食堂安排用餐,經辦接待處室應對用餐費用結算確認簽字,再由局會計審核、財務主管審批、局長簽批后方可報銷。

3、購買各種辦公用品審批制度。

購買各類辦公用品,必須符合工作必需及節約的原則,由辦公室根據各處室提出的要求,再由辦公室采購負責人匯總編報《預算支出審批單》,報辦公室審核、局長簽批后方可采購。屬于固定資產范圍的要辦理固定資產登記手續,屬于政府采購的物品必需實行政府采購。實物購入后,要按照規定辦理驗收手續,實物發票必須由倉庫保管人員驗收并簽字,屬于固定資產應填寫固定資產入庫單,并由資產管理員負責統一登記、管理。發票必須由經辦人、證明人、驗收人(倉管員)簽字,再由局會計審核、財務主管審批、局長簽批后方可報銷。未批先購的不予報銷。

4、差旅費審批制度。經局長批準外出的差旅費報銷(包括:出差事由、時間、地點、停留時間等情況),處室負責人由分管領導簽批,其他人員由處室負責人簽批。駕駛員出車下鄉費用報銷須附《出市區用車登記表》和正式發票;審計人員外出審計費用報銷須附“審計組執行外勤經費自理情況表及項目審計外勤經費登記表、審計

通知書

和正式發票;外出考察學習、培訓等費用報銷,須附主辦單位通知文件及本單位審批單和正式發票,發票必須由經辦人、證明人、處室負責人簽字,再由局會計審核、財務主管審批、局長簽批后方可報銷。出納辦理報銷時,要嚴格按照財務制度和費用支出的規定標準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有關領導。委托各類旅行社辦理的要以原始發票作為報銷憑證。

5、機動車維修費審批制度。機動車維修應先經車輛管理部門認定,需維修的車輛,由駕駛員編制《車輛維修申報審批表》(格式附后),報辦公室分管領導審核、辦公室主任審批、局長簽批后方可維修,并負責辦理維修費結算和報銷。機動車維修必須到與我局簽定維修協議的定點廠家進行維修,報銷維修費應有修理廠家的正式發票和車輛維修申報審批表,以及修理廠家“車輛定點維修費用結算單”,發票必須由經辦人、派車負責人、辦公室分管領導簽字,再由局會計審核、財務主管審批、局長簽批后方可報銷。要建立車輛損耗、油耗記錄,實行車輛統一保險制度。

6、駕駛員出車下鄉車輛通行費、停車費審批制度。駕駛員出車下鄉車輛通行費、停車費報銷須附《出市區用車登記表》,發票必須由經辦人、派車負責人、辦公室分管領導簽字,再由局會計審核、財務主管審批、局長簽批后方可報銷。

7、修繕項目(包括零星修繕)審批制度。修繕項目的管理必須按有關規定執行,所有修繕項目(包括零星修繕費)應編制預算,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招投標確定施工方,并簽訂

施工合同

。工程進度款的支付,必須憑合法正式的原始憑證。修繕項目竣工后,應編報竣工財務決算,按管理權限報有關部門審批。

8、其他費用審批制度。其他費用報銷應按規定附《預算支出審批單》和費用結算清單等相關單證,發票必須由經辦人、證明人、審核人簽字,再由局會計審核、財務主管審批、局長簽批后方可報銷。無批準預算的不予報銷。

五、財務人員要嚴格認真執行財務會計制度,敢于堅持原則,及時提出問題和建議,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局長匯報情況。局領導和各處室要支持財務人員依法依規開展工作,經常了解財務計劃、經費支出、財務制度與財經紀律等執行情況和存在問題,幫助財務人員解決實際困難,不斷提高財會素質,使局機關財務工作合規、合理、規范、有效。

六、本制度從公布之日起執行。

以前局機關財務管理制度、財務報銷手續補充規定,凡與本制度不符的,一律以本制度為準。

市審計學會、市內審學會、局機關黨委、機關工會、機關食堂等單位財務管理參照執行本制度。

一文到這里就全部結束了,本文遵循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上級有關財務規章制度,可以參考這個思路。

機關財務管理制度實施細則篇三

根據《會計法》和上級有關加強財務管理的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1、經費管理嚴格按照財經制度的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實行統一管理,由局長“一支筆”審批。

2、建立健全會議報表制度,財務人員每月向局長報送財務報表及財務收支情況。

1、旅差費:工作人員因公出差,到辦公室登記,差旅費報銷實行每月按規定標準填報一次,辦公室主任簽字證明,分管領導審核,局長審批后方可報銷,任何人不得虛報、謊報、否則,將按財經紀律從嚴查處。

2、文英復印費:由辦公室統一管理,需要在外加工趕制的,由辦公室在指定地點統一結算,辦公室主任證明,由分管領導審核,局長審批后列支。

3、通訊費:按區委、政府的文件規定標準予以報銷,超額部分自理;單位電話費、郵寄費憑正規發票和憑證報銷,辦公室具體承辦。

4、招待費:各種接待,須事前向局長請示,經同意后由辦公室主任經手在標準內開支;標準由局長確定。凡不事前請示或超標開支的由經手人自負。

5、小車修理費。小車修理由辦公室主任會同駕駛員一同到修車單位修理,商定的修理昆山須事前向局長請示,同意后方可修理。

6、現金管理:工作人員因公出差需借用公款的,須履行借款手續,經局長審批后出納方可借款,公事辦完后回單位5天內必須結清手續。出納員要加強現金保管,嚴禁現金丟失和被盜,對現金不存銀行、私自放在辦公室而被盜,后果自負;出納員不得挪用、貪污公款,不能“白條頂庫”,違者予以紀律處分。

7、工作人員不準用單位資產等為他人或其它單位提供任何擔保。

8、票據管理。xx使用的票據一律使用財政局統一印制的專用據。不得白條收款。購買和使用票據必須建立臺帳,登記經手人,每月結一次帳據,每年十二月底由辦公室負責組織專項清查使用情況,并將結果上報局長。

9、單位任何經費的開支,未經領導同意,先斬后奏擅自決定發生的費用及白條報銷費用,一律不予以審批報銷做帳。購買辦公物品和生活招待產生的費用原則上由兩人以上經手。

10、公共財物管理。財物分為固定財物和日常辦公用品管理。固定財物有小車、辦公桌椅、文件柜、保險柜、沙發、茶幾、空調機、電話機、飲水機、電腦設施等;日常辦公用品有紙、筆、墨水、文具、書籍、電腦打印機耗材等,由辦公室統一購置并負責日常登記管理。每年底由辦公室對固定財產進行一次清理。

購置辦公用品必須嚴格執行審批制度。日常辦公用品由各室、股、隊提出計劃,報領導同意后由辦公室統一購買,部門領用登記。

機關財務管理制度實施細則篇四

1) 本局內財務實行集中管理,行政經費由區財政局結算中心統一核報。局內不準設立銀行賬戶;不準自行收費;不準違規私設“小金庫”;不準為其它單位或個人提供貸款擔保。

2)本局內一切經費開支和資金往來,必須嚴格執行財務開支審批制度,實行局長按有關財務規定“一支筆”審批。

3)日常辦公用品,由辦公室統購或政府采購。大宗物資采購應事先提出書面申請,報局長辦公會研究同意,由辦公室經辦進行政府采購。

4)各種報銷的原始憑證必須有領導簽字、經辦人簽字并注明開支事由,上述三項不全者不予報銷。所開支的原始票據,原則上必須使用由稅務部門或財政部門監制的票據。

5)出差或購物需借用公款,應填寫《借款單》,報局長審批后方可借款,事后及時歸還。未經批準,財務人員不得辦理借款手續。

6)財務人員必須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和會計制度,未經局長批準不得隨意調度資金。財務印章和有關票據管理要按規定分開保管,必要時歸入保險箱。

機關財務管理制度實施細則篇五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省政府法制研究中心(以下簡稱研究中心)的財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財政部《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貴州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財務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研究中心的財務活動。

第三條 研究中心預算管理應遵循統籌兼顧、勤儉節約、量力而行、講求績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則,每年應根據年度工作計劃、項目預算、資產采購計劃和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等事項,測算編制收入支出預算,并按程序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報批。

第四條 嚴格執行預算管理,合理安排各項支出,不得超

預算安排支出。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原則上不予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預算的,由研究中心提出書面報告,經研究中心負責人初審,送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分管領導簽字同意后,報黨組會研究決定。

第五條 研究中心編制的支出預算,應當保證履行基本職能所需要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項目支出應當嚴格控制。

支出預算包括:人員支出、公用支出、項目支出、其他支出。人員支出預算的編制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標準,逐項核定,沒有政策規定的項目,不得列入預算。公用支出預算的編制應本著服務工作需要、質優價優的原則編報。項目支出預算的編制應緊密結合研究中心當年主要職責任務、工作目標及發展規劃,本著實事求是、從嚴從緊、區別輕重緩急、急事優先的原則按序安排支出事項。各類項目的支出應符合國家的現行規定,不得擅自提高補貼標準,不得巧立名目、變相擴大個人補貼范圍;不得隨意提高差旅費、會議費等報銷標準;不得追求奢華超預算購買或配備高檔交通工具、辦公設備或其他設施。

第六條 堅持經費使用計劃審批原則。提出的用款計劃,應符合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用款計劃應對擬用款項目一次性提出經費使用計劃,非特殊情況,不應分次報批。

第七條 計劃使用經費按照下列權限審批:

(一)用款在3000元(含)以下的項目,由計劃使用經費的部門擬定項目用款計劃報研究中心負責人審批。

(二)用款在3000元至3萬元的項目,由計劃使用經費的部門擬定項目用款計劃經研究中心負責人審核后,報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分管領導審批。

(三)用款在3萬元(含)以上的項目,由計劃使用經費的部門擬定項目用款計劃經研究中心負責人審核,在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分管領導同意后,報黨組會研究決定。

第八條 因工作需要借款的,由經辦人員填寫借款單,經研究中心負責人簽字同意后到財務出納人員處辦理相關借款手續。借款行為應當符合現金管理規定。

借款人員一般應當在相關工作辦結后一個月內辦理報銷手續,結清借款。

借款人員調離研究中心,須結清所有借款后,方可辦理調動手續。

借款人員應當為研究中心在編在崗人員,實習人員及上掛、跟班學習、抽調人員不得為借款經辦人。

財務人員應當定期清理借款,對久拖不結的借款要及時催收,特殊情況應及時向研究中心負責人報告并說明原因。

第九條 研究中心負責人因公借款,須經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分管領導審批后,財務人員方能辦理手續。

第十條 堅持報銷前審批原則。報銷費用原則上要求一個項目一次報銷。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

第十一條 報銷費用按照下列權限審批:

(一)支出在3000元(含)以下的,由財務會計審核后,報研究中心負責人審批。

(二)支出在3000元至3萬元的,除常規性的人員工資、社保、醫保、公積金等日常項目外,由財務會計審核并經研究中心負責人復核后,報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分管領導審批。

(三)支出在3萬元(含)以上,由財務會計審核并經研究中心負責人復核,在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分管領導同意后,報黨組會研究決定。

所有報銷票據應先經財務會計審核簽字后方可履行其他審批程序。財務人員應當切實加強對報銷憑證的財務審核,確保憑證完整、合法,內容符合要求、數據準確。

第十二條 研究中心負責人因公報銷,須經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分管領導審批后,財務人員方能辦理手續。

第十三條 實行公務卡(工資卡)制度。執行公務卡(工資卡)強制結算,對已納入公務卡(工資卡)強制結算目錄的經費支出,除按規定實行財政直接支付或者銀行轉賬外,應當使用公務卡(工資卡)結算;公務卡(工資卡)不能結算的項目,經批準可采用銀行轉賬或者現金支付方式進行結算。

第十四條 對使用現金結算的臨時開支和服務等項目支

出,原則上不能超過1000元。出差人員在外特殊情況下使用現金支付費用的,按規定程序報銷后,由財務人員將報銷金額存入出差人員的公務卡(工資卡)里,原則上不使用現金結算。

第十五條 研究中心對外支付的各項社保經費、勞務費、購置費、印刷費、暫(預)付款等,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以銀行轉賬、匯兌、托收等方式結算。

第十六條 研究中心加強對本部門存款和現金的管理,工作中取得的各項現金收入應及時入賬,不私設“小金庫”,不設賬外賬。對超過庫存限額10000元以上的現金應及時存銀行。銀行存款和現金由出納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現金日記賬”,并定期和不定期的進行現金盤點,確保現金賬面余額與實際庫存相符。

第十七條 研究中心資金不允許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儲蓄方式管理。

第十八條 以下經費支出按照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一)差旅費按照《貴州省省級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貴州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公務差旅審批規定》等規定辦理。

(二)會議費按照《貴州省省級黨政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貴州省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實施細則》《貴州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會議費管理辦法》等規定辦理。

(三)公務接待費按照《貴州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實施辦法》《貴州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實施辦法》等規定辦理。

(四)因公出國(境)經費按照國家《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管理辦法》《貴州省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貴州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等規定辦理。

(五)培訓費按照《貴州省省級黨政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貴州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培訓費管理辦法》等規定辦理。

(六)其他費用按照國家、上級主管部門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專項(項目)經費按照《貴州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貴州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貴州省省級財政資金審批管理辦法(暫行)》等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研究中心的物資購置、印刷費用和購買服務項目等,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進行政府采購活動的,應當符合采購目的和質量要求,價格大致符合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更高、采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研究中心應當按照科學規范、從嚴控制、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產。

第二十三條 研究中心應加強對各類物品的內部管理,對領取或使用的固定資產建立領用存賬薄,實行“一領一簽”,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固定資產。保管人員要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

第二十四條 對需要維修、更換的固定資產,經技術人員確認,報研究中心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再進行維修、更換。對確實不能使用和恢復的固定資產,經技術人員確認,報研究中心負責人同意后納入經費使用計劃重新購置,所需經費按本制度第七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研究中心的固定資產不得私用或交由與中心無關的人員或單位使用。

第二十六條 研究中心不得隨意處置固定資產。固定資產的調撥、捐贈、報廢、變賣、轉讓等,應當經研究中心負責人同意后報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分管領導同意。

第二十七條 研究中心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對各類資產進行賬務清理、對實物進行清查盤點。每年年底前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

第二十八 條 研究中心由財務會計負責對經濟活動進行統一管理和核算。財務管理人員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加強資金管理,做到賬賬、賬證、賬實相符。

第二十九 條 實行貨幣資金業務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研究中心的支票、銀行印鑒必須分別保管,嚴禁財務會計人員、出納人員一人兼任和支票、銀行印鑒一人管理。

第三十條 研究中心按照規定設置會計賬簿,根據實際發生的業務事項進行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年度財務報告。

第三十一條 財務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在交接手續未辦清以前不得調動或離職。新舊財務會計人員進行工作交接時由研究中心負責人監交,必要時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可派員會同監交。財務會計人員短期離職,應由研究中心負責人指定專人臨時接替。

第三十二條 研究中心依據《預算法》《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法律、法規、規章建立健全財務監督體系。研究中心負責人對財務工作負領導責任。省政府法制辦公室會計主管部門對研究中心的經濟活動依法進行財務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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