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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課件 機械篇一
a.該法律規范屬于任意性規范
b.該法律規范屬于禁止性規范
c.該法律規范屬于授權性規范
d.該法律規范屬于強制性規范
答案:ac
解析:本題考核法律規范的種類。“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為授權性規范,也是任意性規范。
2.下列關于法律關系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
a.法律關系的主體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國家。其中,自然人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社會組織只具有權利能力,而不具有行為能力
b.設計圖紙、公民肖像和科學發明均可以成為法律關系客體
c.自然人的行為能力一般通過自身實現,而法人的行為能力則通過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代理人實現
d.法律規范所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現象稱為法律事實
答案:bcd
解析:本題考核法律關系的說法。法律關系的主體中,不僅自然人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社會組織也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因此選項a的說法是錯誤的。
3.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可以分為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和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下列選項中,屬于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情形有( )。
a.要約和承諾
b.授予代理權
c.遺囑行為
d.債務免除
答案:abd
解析:本題考核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選項c屬于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4.以下對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表述,其中正確的是( )。
a.該行為的撤銷,應由撤銷權人提出并實施,其他人不能主張其效力的消滅
b.該行為一經撤銷,其效力自行為開始時無效
c.如果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撤銷權,則該行為視同有效的法律行為,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d.該行為撤銷前,其效力已經發生,未經撤銷,其效力不消滅
答案:abcd
解析:本題考核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特征。本題的四個選項表述均符合規定。
5.業務員張某到某地采購一批等離子電視機,張某到該地后意外發現當地乙公司的液晶電視機很暢銷,就用蓋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紹信和空白合同書與乙公司簽訂了購買200臺液晶電視機的合同,并約定貨到付款。貨到后,甲公司拒絕付款。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甲公司有權拒絕付款
b.甲公司應接受貨物并向乙公司付款
c.張某無權代理簽訂購買液晶電視機合同
d.若甲公司因該液晶電視機買賣合同受到損失,有權向張某追償
答案:bcd
解析:本題考核代理。(1)被代理人(甲公司)將某種有代理權的證明文件(如蓋有公章的空白介紹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專用章等)交給他人(張某),他人以該種文件使第三人(乙公司)相信其有代理權并與之進行法律行為為“表見代理”行為。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應當承擔代理的法律后果,所以a選項錯誤,b選項正確;(2)無權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進行的民事行為。無權代理包括三種情況:一是沒有代理權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權的代理;三是代理權終止后而為的代理。所以c選項正確;(3)教材中無明確依據,依據法理,d選項正確。
經濟法課件 機械篇二
1、貨幣及其形態
貨幣的四大職能:交換媒介、價值尺度、支付功能、價值貯藏手段。
2、金融工具
⑴信用及信用形式。信用是以償還本息為條件的暫時讓渡商品或貨幣的借貸行為。所謂信用形式,就是表現借貸關系特征的形式。信用可分為商業信用、銀行信用、國家信用、消費信用。
商業信用——賒銷商品,預付貨款
銀行信用——是在商業信用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種更高層次的信用形式。其在現代經濟信用體系中占有核心的地位,占有主導作用。
國家信用——國債
消費信用——是指工商企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對消費者提供的信用,其形式多種多樣。
⑵金融工具和信用工具。
金融工具包括債權憑證和所有權憑證(僅有股票一種)。
金融工具按金融市場交易償還期劃分,可分為長期金融工具和短期金融工具。短期的金融工具又稱貨幣市場上的金融工具,包括本票、匯票、支票、大額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短期政府公債等;長期金融工具是指資本市場上的的金融工具,包括中長期政府公債和股票。(易出選擇題,記往資本市場的比較少的兩個,其余就是短期的)
3、利息和利率
了解利率的分類。
引起利率變動的因素主要有:社會平均利潤率的變動、經濟的周期性變動、國家經濟政策的變動。
了解利率變動對經濟運行發生的調節和杠桿作用。特別要注意利率對物價的影響。利率變動和物價變動有著密切的關系。當政府采取擴張性的貨幣政策時,松的貨幣政策導致價格和利率的反向變化。當政府采取擴張性財政政策時,導致物價和利率的同方向變化。
1、金融市場及其分類。重點要掌握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又稱短期金融市場,指期限在一年以內的短期金融工具的交易市場。資本市場是指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長期金融工具交易市場——證券市場和股票市場。
2、貨幣市場。
貨幣市場是中央銀行執行貨幣政策的重要場所。中央銀行執行貨幣政策主要有三種方式:調整法定存款準備金率、調整再貼率和公開市場業務。
3、證券市場。
證券流通市場包括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場外市場、二板市場。
4、證券交易。
包括現貨交易、信用交易、期貨交易、期權交易。股價指數被稱為“經濟的晴雨表”。
1、金融機構的構成
銀行類金融機構可以為中央銀行、商業銀行和專業銀行。
專業銀行是經營指定范圍的業務和提供專門性的金融服務的機構,包括開發銀行、投資銀行、儲蓄銀行、進出口銀行、農業銀行等等。
非銀行機構包括保險公司、投資公司、財務公司、信用合作社。
2、商業銀行
3、中央銀行。發行的銀行、政府的銀行、銀行的銀行。
4、貨幣政策。貨幣政策的終極目標是穩定物價、充分就業、經濟增長和國際收支平衡。 中央銀行一般性政策工具有以下三種:公開市場業務、再貼現率、存款準備率。
經濟法課件 機械篇三
通過本章教學,為高等職業院校非法律專業的學生學習經濟法課程奠定必要的法學基礎;讓學生對經濟法的概念調整對象、體系以及基本原則等有一個整體性的認識。
第一節 法學基礎知識
第二節 民法基礎知識
第三節 經濟法導論
多媒體教學、啟發式教學
(一) 法和法律的概念
一般來講,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代表統治階級意志的、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的總稱。這一國家意志的內容由統治階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它通過規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確認、保護和發展有利于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狹義的法律專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的規范性文件;而廣義的法律則指法的整體,即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各種行為規范的總稱。在一般情況下,“法”和廣義的“法律”同義,但在某些場合,
“法”又和狹義的法律同義,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在我國歷史上很長一段時期內把“法”稱為“律”,如秦律、漢律、隋律、唐律、明律、大清律等。近代才把法與律連用,稱法律。在法學上,法和法律有時有嚴格區分的必要。法指前面所講的行為規范的體系或總稱,是廣義的法;而法律則指法律的淵源或嚴格的表現形式,是狹義的法或者叫嚴格意義上的法。
(二) 法的本質
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法不是超階級的產物,不是社會各階級的意志都能體現為法,法只能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法所體現的統治階級的意志,不是隨心所欲、憑空產生的,而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是社會客觀需要的反映。它體現的也不是一般的統治階級意志,而是被奉為法律的統治階級意志,即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所以,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這是法的本質。
(三) 法的特征
法作為一種特殊的行為規則和社會規范,不僅具有行為規則、社會規范的共性,還具有自己的特征。其特征主要包括:
(1) 法是經過國家制定或認可才得以形成的規范。統治階級意志并不能直接成為法,它必須通過一定的組織和程序,即通過代表統治階級的國家制定或認可,才能形成法。
(2) 法憑借國家強制力的保證而獲得普遍遵行的效力。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其實施的規范。法的強制性是由國家提供和保證的,因而與一般社會規范的強制性不同。其他社會規范雖然也有一定的強制性,如道德主要依靠社會輿論的制約,習慣受到巨大習慣勢力的制約,但這些制約都不同于國家的強制。國家強制力是以國家的強制機構(如軍隊、警察、法庭、監獄)為后盾,對違法者采取國家強制措施。
(3) 法是確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法的主要內容是由規定權利、義務的條文構成的,它通過規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權利、義務來實現統治階級的意志和要求,維持社會秩序。
(4) 法是明確而普遍適用的規范。法具有明確的內容,能使人們預知自己或他人一定行為的法律后果。法具有普遍適用性,凡是在國家權力管轄和法律調整的范圍、期限內,對所有社會成員及其活動,都普遍適用。
(四) 法的淵源
法的淵源,是指法的表現形式,即法是由何種國家機關,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創制出來的,并表現為何種形式的法律文件。我國法的淵源主要有以下幾種:
(1) 憲法。它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它規定國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 法律。它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經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和地位僅次于憲法,是制定其他規范性文件的依據。
(3) 行政法規。它是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它通常冠以條例、辦法、規定等名稱。其地位次于憲法和法律,是一種重要的法的形式。
(4) 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不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根據本地區情況制定、發布規范性文件即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及經濟特區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允許范圍內制定的適用于本地方的規范性文件,也屬于地方性法規。
(5)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
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6) 特別行政區法。國家在必要時設立特別行政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特別行政
區基本法以及特別行政區依法制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在該特別行政區內有效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屬于特別行政區法。
(7) 規章。國務院各部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及某些經濟特區市的人民政府在其職權范圍內依法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為規章。規章的效力低于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
(8) 國際條約。國際條約不屬于國內法的范疇,但我國簽訂和加入的國際條約對于國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自然人有約束力。因此,就其具有與國內法同樣的拘束力而言,這些條約也是我國法的淵源。
(六) 法律關系、法律規范、法律部門和法律體系
1、法律關系
法律關系是法律調整的在人們的行為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這個概念包括以下幾個要點:(1)法律關系是一種特定的社會關系。(2)法律關系是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3)法律關系是現實的`社會關系。(4)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
2. 法律規范
法律規范是構成法的最基本的組織細胞,是通過一定法律條文表現出來的、具有一定內在邏輯結構的特殊行為規范。從邏輯結構上看,它通常由假定、處理、制裁3個部分構成。假定,是指法律規范中規定的適用該法律規范的情況和條件。一個法律規范要在一定條件出現的情況下才能適用,而適用這一法律規范的必要條件就稱為假定。只有合乎某種條件、出現了某種情況,才能適用某個法律規范。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該法律規范中,“設立公司”就是假定部分,意指這一法律規范是在設立公司時適用。處理,是指法律規范中規定的允許人們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者要求做什么的部分,實際上即為規定權利、義務的行為規則本身。如上例中,“必須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的規定,就是法律規范的處理部分。制裁,是指法律規范中規定的、違反本規范將要承擔什么樣的法律后果。制裁常常集中表現在一部法律的“法律責任”部分。
法律規范是一種最發達、最完善的社會規范,它應當具有完整的邏輯結構。這種邏輯結構實際上表現為“如果……則……否則”的公式。假定、處理和制裁即分別體現這3個部分。一個完整的法律規范,上述3個要素都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如果我們仔細研究一下法律文件,就會發現在一條法律條文中把這3個部分都明確表述出來的情況是很少的。例如,常常把假定部分省略或沒有把假定部分和處理部分明確分開,把制裁部分放到另一條文或另一法律文件中,這是為了使法律條文簡明扼要,從立法技術上所作的處理。因此,絕不能把法律規范同法律條文等同起來。另外,在許多重要規范性法律文件中,除了規范性的規定外,往往還有一些非規范性的規定,這是為了幫助人們準確理解和正確適用該法律文件,它們本身并不是法律規范。
按照法律規范的性質和調整方式分類,可將法律規范分為義務性規范、禁止性規范和授權性規范。義務性規范是要求人們必須作出一定行為,承擔一定積極作為義務的法律規范;禁止性規范是禁止人們作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范;授權性規范是授予人們可以作出某種行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的法律規范。按照法律規范的強制性程度的不同可分為強制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強制性規范又稱命令性規范,是指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十分明確,不允許人們以任何方式變更或違反的法律規范,強制性規范一般表現為前述的義務性規范和禁止性規范兩種形式;任意性規范,又稱允許性規范,是指允許人們在法定的范圍內自行確定其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規范。
2. 法律部門
它又稱部門法,是根據一定標準和原則所劃定的同類法律規范的總稱。法律部門劃分的標準首先是法律調整的對象,即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例如,調整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構成行政法部門;調整勞動關系、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構成勞動法部門。其次是法律調整的方法,另外還考慮一些調整原則。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我國法律部門主要有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勞動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
3. 法律體系
一個國家的現行法律規范分為若干法律部門,由這些法律部門組成的具有內在聯系的、互相協調的統一整體即為法律體系。一個國家的現行法律規范是多種多樣的,它們涉及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有著不同的內容和形式。但是它們并不是雜亂無章的,而是緊密聯系,構成一個完整、有機、統一的體系。
(七)、 違法的法律責任
(一) 法律責任與法律制裁的概念
法律責任,從廣義上說與法律義務含義一致,司法上對法律責任通常作狹義解釋,指法律關系主體由于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者由于法律規定而應承受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后果。欠債還錢、殺人償命,是人們對法律責任最通俗的解釋。
產生法律責任的原因大體上可以分為3種:① 如侵權行為,也就是違法行為,如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利、人身權利等;② 違約行為,即違反合同規定,沒有履行合同法律關系中作為的義務或不作為的義務;③ 法律規定,指無過錯推定責任或叫嚴格責任。
與道義責任或其他社會責任相比,法律責任有兩個特點:① 承擔法律責任的最終依據是法律,承擔法律責任的具體原因或者說法律事實各有不同,但最終依據是法律;② 法律責任具有國家強制性,即法律責任的履行由國家強制力保證。當然,國家強制力一般是作為威懾力隱蔽于法律實施的幕后,只有在責任人不能主動履行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時,才需要使用國家強制力。
與法律責任相聯系的另外一個經常用到的詞是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由特定國家機關對違法者依其所應負的法律責任而實施的強制性懲罰措施。法律制裁與法律責任有著密切的聯系。法律制裁是承擔法律責任的重要方式,法律責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結果或體現。法律制裁的目的,是強制責任主體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懲罰違法者,恢復被侵害的權利和法律秩序。法律制裁與法律責任又有明顯的區別,有法律責任不等于有法律制裁。當責任人主動履行了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時,就不存在法律制裁;只有由特定國家機關憑借國家強制力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時,才稱為法律制裁。
(二) 法律責任的種類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違反法律、法規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可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3種,也有人將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中的經濟內容部分稱為經濟責任。
1. 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法律關系主體由于民事違法、違約行為或根據法律規定所應承擔的不利民事法律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形式有:① 停止侵害;② 排除妨礙;③ 消除危險;④ 返還財產;⑤ 恢復原狀;⑥ 修理、重作、更換;⑦ 賠償損失;⑧ 支付違約金;⑨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⑩ 賠禮道歉。
2. 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或國家行政機關授權的組織依行政程序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當事人所給予不利后果的法律追究。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對違反經濟法的責任人通常給予的是行政處罰,種類有:① 警告;② 罰款;③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④ 責令停產停業;⑤ 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⑥ 行政拘留;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3. 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觸犯國家刑法的犯罪人所應承受的由國家審判機關(人民法院)給予的不利后果的法律追究。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類。主刑是對犯罪分子適用的主要刑罰,有管制、拘役、無期徒刑和死刑5種;附加刑是補充、輔助主刑適用的刑罰,有罰金、沒收財產。附加刑可以附加于主刑之后作為主刑的補充,同主刑一起適用,也可以單獨適用。
1、概念:民法,是指一切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近代“民法”一詞,來源于古羅馬“市民法”。在古代羅馬早期,調整羅馬本國公民即羅馬市民相互之間關系的法律,被稱為市民法。 后來,各國在轉譯“市民法”一詞時,采用了與本國語言相應的詞匯。在日本研究西方民法理論和制訂民法典時,把西方國家使用的“市民法”一詞,用漢字表達為“民法”。 這一用法后來傳入我國,遂沿用至今。
2、特征:(1)民法是權利法;(2)民法是私法;(3)民法是實體法;(4)民法中任意性規范較多。
3、基本原則:意思自治原則;公平原則;正義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等。
民事權利是公民在社會上存在和生活的最基本的權利,也是與公民日常生活聯系最為密切的一項權利。從權利的具體內容來分,民事權利主要包括財產權和人身權。財產權是指以財產為客體、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的民事權利,如物權、債權等;人身權是指以特定的人身利益為客體,并不體現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有些民事權利既有財產權性質,又有人身權性質,如知識產權、繼承權等。
我國的民法通則中,集中規定了以下幾類民事權利:
1.財產所有權和與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包括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采礦權、相鄰權、繼承權等。
2.債權。包括合同債權、不當得利債權、無因管理債權等。
3.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專利權、注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等。
4.人身權。包括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婚姻自主權等。
1、從完善法律體系的角度看《物權法》的意義
2、物的概念。
3、物的分類:(1)主物與從物;(2)原物與孳息;(3)特定物與種類物。
4、物權的概念和分類。
5、物權的效力。
(1)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原則;(2)平等保護原則;(3)物權法定原則;(4)物權公示原則;(5)物權特別限制原則;(6)特別法優先原則。
1、善意取得制度;2、物權請求權制度;3、所有權制度;4、用益物權制度;5、擔保物權制度;6、占有制度。
1、債的概念和特征
2、債法的概念
3、債產生的原因和分類
(1)原因:法律事實和法律行為;(2)分類:合同之債、侵權行為之債、締約過失之債、單方允諾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和不當得利之債。
4、債法上的責任:(1)違約責任;(2)侵權責任,包括有: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
(一) 法人的概念和分類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具備的條件:
① 依法成立;
② 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③ 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④ 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資本主義民法理論對法人基本有3種分類方法:① 公法人和私法人;② 社團法人和財
團法人;③ 營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我國《民法通則》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或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三大類。
(1) 企業法人是指從事生產、經營,以創造社會財富、擴大社會積累為目的,實行經濟
核算制的法人。它屬于營利性的經濟實體。
(2) 機關或事業單位法人是指根據國家法律的規定或主管機關的命令而設立的法人。
(3) 社會團體法人是指自然人或單位依法設立的非生產經營性的社會組織法人。
(二) 企業法人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1. 企業法人設立具備的條件
(1) 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2) 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3) 符合國家規定并與其生產經營相適應的資金數額和從業人員;
(4) 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5) 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2. 企業法人的變更
企業法人的變更一般有企業主體資格的變更,如分立或合并,以及企業其他登記事項的變更,如名稱、法定代表人、組織機構、經營范圍、財產狀況、住所等方面的變更。
3. 企業法人的終止
企業法人的終止是指企業法人喪失法律上的人格。終止包括主管機關依法撤銷、自愿終止、因違法被解散、依法宣告破產以及其他原因。法人自注銷登記之日起終止。
(三) 企業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企業法人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才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1. 企業法人的權利能力
它是指企業法人所具有的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法人的權利能力與法人共始終。企業法人不具備自然人獨有的人身權利能力,但依法具有相應的人身權利能力和財產權利能力及其他權利能力。企業法人由于設立的目的、任務不同,業務經營范圍不同,決定了其所享有的權利能力的大小、范圍不同,這與自然人權利能力一致情況不一樣。
2. 企業法人的行為能力
它是指企業法人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法人的行為能力與權利能力一樣與法人共始終,這是它與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相區別的一個重要特點。因為,法人不存在無行為能力的問題。法人的權利能力不同決定了法人的行為能力也不盡相同。法人的行為能力是由其機關實現的。法人的機關包括集體和個人兩種形式。集體形式如股東大會、職工代表大會、股東會、董事會、管理委員會等;個人形式如經理、廠長、董事長等法人的主要負責人,即法定代表人,他們在其職權范圍內,代表法人從事各種行為。企業法人依法承擔各種法律責任,對其法定代表人的違法行為,可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在代理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進行的、確立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一定的法律關系的法律行為。
代理具有以下4個法律特征:
(1)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即代替被代理人進行的法律行為;
(2)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有權獨立自主地進行代理行為;
(3) 代理人是代理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進行的具有法律意義、產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為;
(4) 代理人的代理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從而在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確立了法律關系。
(二) 代理的種類
(1) 委托代理。這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所產生的代理。所以,委托代理又叫授權代理。經濟關系中主要采取委托代理形式。
(2) 法定代理。這是根據法律規定而直接產生的代理。
(3) 指定代理。這是指由有關指定單位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如法院指定訴訟代理人。
(三) 代理的法律責任
(1) 無代理權,又叫無權代理。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后仍進行代理的,為無權代理,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若被代理人追認,則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第三人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但仍與之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2) 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3)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事項違法而仍然進行代理活動、或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違法卻不表示反對,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4) 委托代理轉托時,應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或事后及時告知取得其同意,否則,由代理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保護被代理人利益而轉托的不在此限。
在我國理論界,對經濟法的概念爭議較大。一般認為,經濟法是調整一定范圍經濟管理關系和經濟協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主要是國家為了克服市場調節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調整全局性的、社會公共性的、需要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簡單地說,經濟法是調整因國家對經濟活動的管理所產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與經濟法的概念相聯系,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在對經濟活動進行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法律關系。經濟法調整的經濟法律關系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 市場主體調控關系
它是指國家在對市場主體的活動進行管理以及市場主體在自身運行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這里所說的市場主體,主要是指在市場上從事直接和間接交易活動的經濟組織,如企業(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司等)和非企業性經濟組織。
(二) 市場運行調控關系
它是指國家為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維護國家、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干預市場所發生的經濟關系,如關于反不正當競爭、反壟斷、產品質量、價格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所涉及的關系。
(三) 宏觀經濟調控關系
它是指國家從長遠和社會公共利益出發,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經濟因素,在實行全局性的管理過程中,與其他社會組織所發生的具有隸屬性或指導性的社會經濟關系。這種隸屬或指導性關系既包括上下級組織之間的命令與服從、指導與被指導的關系,又包括同一級別組織之間在業務上的管理與執行的關系,主要包括產業調節、計劃、國有資產管理等方面的關系。
(四) 社會分配調控關系
它是指國家在對國民收入進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如關于財政、稅收等方面的法律關系。
(1) 規范市場主體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等。
(2) 保障市場運行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
(3) 實施國家宏觀經濟調控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
(4) 規范社會分配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等。
1、平衡協調原則。
2、維護公平競爭原則。
3、責、權、利、效相統一原則。
課后思考題:
1. 法和法律的概念、特征是什么?
2. 我國法的淵源主要有哪幾種?
3. 經濟法的定義、調整對象是什么?
4. 法律責任的種類有哪些?
5. 你如何理解法人制度?
6. 你如何理解代理制度?
經濟法課件 機械篇四
“把知識變成常識”實際上是一個心態問題,為了背誦而背誦,只能加劇背誦的痛苦,不如抱著良好的心態記憶:知識很容易被遺忘,但如果及時回顧、消化和練習,很快就會變成“常識”;常識有可能被疏忽,談不上忘記;當您把教材70%以上的內容變成常識,記憶絕對不是一座大山。
對于相類似的考點,我們不妨探索規律進行記憶:例如第2章“經濟補償金”中有無數的列舉條目,一條一條死記硬背實在是痛苦,但當我們把握了“經濟補償金是一種援助性質的款項,只要勞動者對勞動合同的解除無過錯,用人單位即應支付”這一規律,再回顧那堆“文字”時,必定輕松許多。
把相似的知識放在一起比較是一種有效的記憶方法:在比較中發現差別、發現考點,才能更有針對性地進行記憶,差別點往往也是出題的重點。
如果學習法律規定時,您是念三遍、合上書再背三遍——純屬“背電話號碼”式機械記憶,很快就會遺忘。如果您能夠分析出法條關鍵詞,則不僅能把規定記住,而且命題點也將格外清晰?!督洕ɑA》全卷均為客觀題,并不存在組織語言表述法律規定的問題,記住關鍵詞就可以解決絕大部分考題;也正基于此,結合關鍵詞編制一些好記的小口訣也非常實用。
經濟法課件 機械篇五
(一)消費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不同的銷售結算方式分別確定:
(1)納稅人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或者無書面合同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2)納稅人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3)納稅人采取托收承付、委托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4)納稅人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3.納稅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4.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例題多選題】根據消費稅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b.納稅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交付加工費的當天
c.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d.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答案】acd
【解析】選項b:納稅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二)消費稅的納稅地點
1.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受托方為個人的,由委托方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4.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者委托外縣(市)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的,于應稅消費品銷售后,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5.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
(1)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原則上應當分別向各自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審批同意,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消費稅。
【例題單選題】根據消費稅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消費稅納稅地點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b.納稅人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省的,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c.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d.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受托方為個人的,由受托方向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答案】a
【解析】(1)選項b:納稅人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省的,不適用由總機構匯總繳納的特殊規定,應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別向各自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2)選項c: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3)選項d: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受托方為個人的,由“委托方”向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經濟法課件 機械篇六
各位老師好!
洪荒久遠的原始社會開始,經濟就已經產生了,千千萬萬年來,經濟時時刻刻的在人類棲息地扮演者重要的角色,但是直到100多年前,伴隨著世紀狂人尼采那句著名的呼喊,:“上帝死了,我就是上帝。”在思想界掀起的狂風暴雨,經濟法才橫空出世,并且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給整個經濟世界帶來了重估一切價值的驚濤駭浪。經濟法的出現,是法制史上最為引人注目的事件之一,也是20世紀人類文明發展的重要成果。今天,就由我——人文科學系市場營銷專業教師肖芳和大家一起探討《經濟法》這門課程。下面我將從課程整體設計和教學實施兩大方面8小點來進行闡述。
古語說得好,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經濟法是高職高專市場營銷專業學生必修的專業基礎課,也是工具性課程。與之同修的課程有《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這是因為,法律雖然神圣不可侵犯,但人不自覺,再嚴的法律也無用,康德曾感嘆道,最神圣恒久而又日新月異的,最使我們感到驚奇和震撼的只有兩樣東西,一是我們頭頂上燦爛的星空,一是我們內心崇高的道德法則。學生只有堅守道德底線,掌握了經濟法的基礎知識,才能在應用經濟法理論解決經濟管理、經濟貿易活動領域相關問題大展身手,才能在學習后續課程《管理學》、《商務談判》、《營銷學》等課程時拿捏準確,不失偏頗。所以,《經濟法》在市場營銷課程中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對于將學生培養成為新的實用型專業人才方面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為此,我們確立了與之相配的課程設計,那就是秉持“能力本位,就業導向”的高職教育理念和思路??追蜃釉唬骸皩W而不思則罔,思而不學則殆。”要讓學生學會思考,學會學習。在教學相長中將“教學做”融為一體,不但要教會學生怎么走路,還要交他怎么走才是合適的。以“教”為主導,“學”為主體,“練”為主線,“崗位要求”為主要目標來開展教學工作,達到不管洋文憑土文憑,能抓住市場就是好文憑的就業形勢。
根據高等職業教育的人才培養目標的要求,結合我院相關學生就業崗位的實際情況,我們根據能力項目來確定教學項目,以職業能力的形成為依據,選擇教學內容。為了結合實踐,為突出本課程特點,將本課程內容進行了整合。分為兩部分,即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兩部。
第一部分理論教學,為了將來與學生的就業崗位對接,根據企業對經營管理人員運用經濟法律法規知識解決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實際問題的能力要求,我們對課程內容進行了改革,突出學生將來到企業經營管理所“必需”,打破了學科體系,將《經濟法》整合為七個單元即經濟法緒論、公司法、企業法、票據法、合同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維權法,重點講授與企業相關的經濟法律法規。
第二部分實踐教學,根據高職職業教育培養應用型人才的要求,以及我院商科院校的特點,我院經濟法課程的教學,重點強調實踐性教學,突出七個單元基本理論知識在企業經營管理中的具體應用,培養學生實際操作能力。我院的實踐教學始終把育人放在第一位,并根據學生當前的就業形勢進行適當的調整。根據實訓大綱要求,將學生實踐教學內容分為7個實訓項目。每個實訓項目包括四部分內容:實訓目的、實訓內容、能力訓練、學習情景。根據不同的項目內容采取簽訂合同、錄像觀摩、案例分析、法律咨詢、觀摩開庭、模擬法庭等六種不同的實踐教學形式。
確定了內容后,將各個模塊所需的課時按人才培養的實際需要分配。大家可看到ppt上的詳情。這樣學生的主要任務是通過學習和訓練,掌握經濟法的基礎知識,并應用經濟法學理論解決相關法律問題,讓學生在企業工作過程中能具備一定的法律意識,用法律來維護公司、企業、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能幫助學生合法地進行自主創業。
本課程中以認識經濟法和相關概念出發,讓學生掌握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制度;然后要求學生邊學邊做,教師邊教邊總結評價,掌握合同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制度。
通過教學活動,完成以下教學目標
1.理解經濟法的基本理論知識;掌握有關經濟法律法規的具體內容
2.培養學生理解、分析、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
3.培養法律素養、增強法律意識,將這種情感內化成高職學生遵紀守法、自覺自律的強大動力
以“生產者對產品質量擔保義務”單元為例來闡述教學過程。
《經濟法》課程的教學打破了以知識傳授為主要特征的傳統的學科教學課程模式,將其轉變為以工作任務及典型案例為中心組織課程內容。在教學實踐中,按照高職學生的認知特點,采用項目化教學的方式,通過實際案例導入課程展示教學內容,讓學生在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過程中來構建相關的知識體系,引發學習興趣,訓練法律思維能力。
1.案例導入(利用多媒體展示案例)(2分鐘)
劉某和王某從某電扇廠倉庫盜竊未經檢驗的輪船用小型電扇兩臺。二人各分得一臺。劉將電扇以60元的價格賣給高某。高某在使用時,被飛出的扇葉削掉半截左耳。高某以扇葉及保護網設計及制造中有缺陷為由向電扇廠提出索賠。請問:高某能否向電扇廠索賠,有何法律依據?請同學們自由討論。
選取與教學項目密切相關的典型案例,設置一系列問題情境以引起學生的
注意,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
2.任務呈現(8分鐘)
請問:高某能否向電扇廠索賠,有何法律依據?
請同學們自由討論。
以前面案例中揭示或隱含的問題向學生發問,進而提出學習性工作任務,以明確學習目標。
3.規則講解(5分鐘)
生產者承擔產品缺陷責任有三個必要條件: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了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缺陷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三者具備,方為充分條件。但是如果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則不必承擔賠償責任:一是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二是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是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這是生產者缺陷責任的免責規定。
講解要完成任務所需要的法律法規條文與規則。規則講解起支撐作用,強調 “必須夠用”,以支撐工作任務的完成。
4.師生互動(10分鐘)
講授的過程中針對重點、難點、疑點、方法、要領、標準等設置提問,可視內容穿插一些小案例進行啟發引導與討論,形式應富于變化,通過角色扮演、分組辯論等方式激發學生的參與熱情。
5.項目訓練(15分鐘)
布置配套練習,限時完成(訓練項目與任務呼應)
6.課堂小結(3分鐘)
總結一節課的重點、難點,便于學生復習。
7.布置作業(2分鐘)
針對一節課的重點、難點設置綜合案例,要求學生獨立分析。
說學情
1.理論講授與案例分析相結合
2.設置問題情境、啟發式教學
3.觀看影像,開展課堂辯論教學
4.走出校門,加強實務操作能力訓練
5.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進行教學
結合經濟法課程教育教學的特點和本校學生的實際,在教學方法上我們注重了課堂學習與企業實踐相結合,知識技能傳授與案例分析相結合,學生模擬訓練與面試考核相結合。
1.教材
2.教學參考資料
3.配套實訓實習資料
4.實踐性教學環境與條件
5.網絡教學環境及資源
1.實際模擬演練和考核,根據操作過程和結果進行綜合評定成績;
2.調查了解設立公司的程序,進行過程考核。
3.課堂辯論,分配角色由學生相互辯論,根據小組討論、個體態度及表現結果評定成績。
4.筆試,評價學生應用給定的案例及資料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利用筆試、面試、小組討論、現場解決實際問題等多種考核方法,全方位、多層面、立體性地考核學生運用相關法規解決實際問題的綜合能力。
經濟法考核評價方式應該是多元化的,評價的方式分平時考核、實踐考核和綜合考核,課堂考核占10%,作業占10%,實訓占20%,期末考試占60%,評價的標準也不局限于同學之間的比較,可采用學生個體的縱向比較,即關注學生的進步程度,充分體現教學的人文化理念,評價的主體也可采用自評和互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