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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廚房管理制度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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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廚房管理制度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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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廚房管理制度表篇一

1、安排專人負責本店餐廚廢棄物的處置、收運、臺賬管理工作;

2、建立廚房廢棄物管理臺帳記錄,將餐廚廢棄物分類放置,做到日產日清;

3、嚴禁亂倒亂堆餐廚廢棄物,禁止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廁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4、餐廚廢棄物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運輸設備和容器應當具有餐廚廢棄物標識,整潔完好,運輸中不得泄漏、撒落;

5、禁止將餐廚廢棄物交給未經相關部門許可或備案的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單位或個人處理;

6、不得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

7、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處置臺賬,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情況,并定期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及環保部門報告;

8、發現環節違法違規處置餐廚廢棄物的,應第一時間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環保部門舉報;

9、企業負責人應實時監測單位餐廚廢棄物的處置管理,并對處置行為負責。

餐廳廚房管理制度表篇二

為加強食堂“餐廚廢棄物的售理”,規范餐廚廢棄物的處置,杜絕食品安全隱患,保障人員身體健康。特制定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

一、食堂售理人員要自覺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職責,嚴格執行餐廚廢棄物處冒管理規定。

二、食堂必需按要求采購十格的食用油脂,嚴禁采購使用“地溝油”和非正規來源的`食用油。

三、餐廚廢棄物應當進行無害處理,嚴禁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廁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四、餐廚廢棄物實行分類管理,分別處理。食品原料粗加工時產生的垃圾(菜葉、根須、動物內臟、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入桶加蓋,運往生活垃圾集中箱內,由環衛工人轉運處置;泔水類垃圾(食物殘渣、飯、菜、湯水、鍋底等),按規定倒入專用的泔水桶,回收蚧養殖場和養豬專業戶;廢棄油脂類垃圾(廢棄的廚房煎油炸油、燒烤動物時產生的廢油等)禁止倒直接傾倒入下水溝,應使用專有用容2s存放,定點回收處置。

五、泔水類垃圾要求按要求與回收方簽訂回收協議書,注明泔水類垃圾回收僅限養殖使用,不得另作他用,并索取回收方的資質證明材料(營業執照、養豬專業戶無執照的由所在村委出具養殖證明)。

六、廢棄油脂類垃圾禁止銷售給個人用于廢油加工,應回收給取得合法資格的油脂加工企業,并與回收方簽訂回收協議,注明廢棄油脂回收處理的用途,并索取回收方的營業執照等合法資質證明材料。

七、餐廚廢棄物處置要建立完整臺賬,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情況,定期報告校總務科,并接受監督檢查。

八、后勤處加強對倉堂食用油索證索票制度和倉堂餐廚廢棄物處置工作的檢查監督,對不按規定處理餐廚垃圾的食堂,責令立即改正,并給予處罰。

餐廳廚房管理制度表篇三

為規范學校食堂餐廚廢棄物的管理,杜絕食品安全隱患,保障師生身體健康,特制定餐廚垃圾管理制度。

一、食堂管理人員要自覺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關法律規定,認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職責,嚴格執行幫廚廢棄物處置管理規定。

二、食堂必須按要求采購合格的食用油脂,嚴禁采購散裝食用油和非正規來源的食用油。

三、餐廚廢棄物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嚴禁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廁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四、餐廚廢棄物實行分類管理,分別處理。食品原料粗加工時產生的`垃圾按生活垃圾入桶加蓋,由環衛工人轉送處置。潲水類垃圾,按規定倒入專用的潲水桶,按相關規定回收、登記。

五、學校要與潲水類垃圾回收方簽訂回收協議,確保潲水類垃圾不流入“地溝油”加工坊。

六、廢棄油脂類垃圾禁止銷售給個人用于廢油加工。

七、餐廚廢棄物處置要安排專人建立臺賬。

八、學校要加強對食堂食用油索證索票和食堂餐廚垃圾廢棄物處置工作的檢查督促,對不按規定處置餐廚垃圾的食堂工作人員,責令其立即改正,并給予處罰。

餐廳廚房管理制度表篇四

1、每季度結束前10日內向渝中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報下一季度餐廚垃圾的種類、數量等基本情況,并取得回執;

2、自行設置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收集專用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閉、整潔;產生廢棄食用油脂的,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管理的有關規定,安裝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

3、在餐廚垃圾產生后24小時內將其交給收運單位運輸;

4、不得將餐廚垃圾交由未經政府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餐廚垃圾收運單位或者個人收運、處理。

5、每日(含法定節假日)至少到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清運一次餐廚垃圾;

6、在收集當日內將餐廚垃圾清運至餐廚垃圾處理單位處理;

7、未經批準,不得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15日向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并征得其同意;

8、實行密閉化運輸,不得滴漏、撒落;

9、每月10日前將上月收運的餐廚垃圾的來源、數量、處理去向等情況向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并取得回執。

餐廳廚房管理制度表篇五

1、餐廚廢棄物分類放置,存放在有蓋的容器中,做到日產日清。

2、廢棄食用油脂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3、廢棄食用油脂應存放在標有“廢棄油脂專用”字樣的專用密閉容器內,專人負責管理。

4、廢棄食用油脂只能銷售給經相關部門許可或備案的'廢棄油脂加工單位和從事廢棄物收購的單位,不得銷售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5、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處置單位要建立臺賬,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處置時間、數量、收購單位、用途、聯系人、電話、地址、收貨人簽字等情況,并長期保存備查。

6、不得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不得隨意傾倒、排放廢棄食用油脂。

7、嚴禁亂倒亂堆餐廚廢棄物,禁止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廁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餐廳廚房管理制度表篇六

為加強我校食堂餐廚廢棄物的管理,規范餐廚廢棄物處置,杜絕食品安全隱患,防止“地溝油”、“問題油”流入食品生產經營和使用環節,保障廣大師生及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特別制定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

一、食堂管理人員要自覺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設專人負責管理,認真履行食品安全直接責任人職責,嚴格執行學校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規定。

二、食堂必須按要求將餐廚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有專門標有“餐廚廢棄物或廢棄油脂"字樣的密閉容器存放,集中處理。嚴禁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廁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三、餐廚廢棄物實行分類管理,分別處理。食品原料粗加工產生的垃圾(菜葉、根須、動物內臟、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處理,即倒入垃圾桶加上蓋子,運往學校垃圾站,由環衛工人轉運處置;泔水類垃圾(食物殘渣、飯、菜、湯水、鍋底、留樣處理物等)按規定倒入專用泔水桶,回收給養殖戶。不得銷售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四、泔水類垃圾按要求要與回收方簽訂回收協議書,建立檔案,詳細記錄銷售時間、種類、數量、收購單位、用途、聯系人姓名、電話、地址、收貨人簽字等,并長期保存。注明泔水類垃圾回收僅限于養殖用,不得另作他用。

五、餐廚廢棄物處置安排專人負責,建立完整處置臺賬,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情況,定期報告后勤處,并接受監督檢查。

六、后勤處加強對食堂餐廚廢棄物處置工作的檢查監督,對不按規定處理餐廚垃圾的'食堂,責令立即改正,并給予相關人員一定的處罰。

餐廳廚房管理制度表篇七

第一中學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

一、餐廚廢棄物應設專人負責管理。

二、不得回收加工餐廚廢棄物中的廢棄食用油脂。

三、餐廚廢棄物應有專門標有'餐廚廢棄物或廢棄油脂'字樣的密閉容器存放,集中處理。

四、餐廚廢棄物應交有收運許可資質的'單位收運并簽訂收運合同,做到日產日清,不得銷售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五、應對每天(次)餐廚廢棄物的收運情況做好記錄。

六、不得隨便處理餐廚廢棄物和廢棄油脂。

餐廳廚房管理制度表篇八

為規范餐飲服務餐廚廢棄物處置工作,保障公眾餐飲安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設廢棄物專用容器,與加工用容器有明顯的區分標志。

二、餐廚廢棄物分類放置在有蓋的容器中,做到日產日清,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觸面、水源及地面,防止不良氣味或污水的溢出,清除后的容器應及時清洗,必要時進行消毒。

三、廢棄食用油脂必須按《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四、廢棄食用油脂應存放在標有“廢棄油脂專用”字樣的專用密閉容器內,專人負責管理。

五、廢棄食用油脂只能銷售給經相關部門許可或備案的廢棄油脂加工單位和從事廢棄物收購的.單位,不得銷售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六、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處置單位要建立臺賬,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處置時間、數量、處理方式、收購單位、聯系人、電話、收貨人簽字等情況,并長期保存備查。

七、不得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不得隨意傾倒、排放廢棄食用油脂。

八、嚴禁亂倒亂堆餐廚廢棄物,禁止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廁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餐廳廚房管理制度表篇九

《餐飲企業餐廚廢棄物管理制度》

一、廚房廢棄物的處置應交給經相關部門許可或備案的廚房廢棄物收運、處置單位或個人,并簽訂處置協議。

二、安排專人負責本店餐廚廢棄物的處置、收運、臺賬管理工作。

三、將餐廚廢棄物分類放置,做到日產日清。

四、嚴禁亂倒亂堆餐廚廢棄物,禁止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廁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內。

五、餐廚廢棄物的容器應當密閉,整潔完好,并有明顯標識。

六、不得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禽獸。

七、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處置臺賬,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的情況,并定期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環保部門報告。

八、發現餐飲服務環節違法違規處置餐廚廢棄物的`,應第一時間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環保部門舉報。

九、企業負責人應適時檢測單位餐廚廢棄物的處置管理、并對處置行為負責。

餐廳廚房管理制度表篇十

銅仁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貴州省食品安全條例》和《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全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和組織協調工作。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和組織協調工作。

發改、規劃、國土、住建、環保、衛生和計生、食品藥品監管、農業、旅游、教育、交通、公安及其交通管理、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餐廚廢棄物治理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

第五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對單位和個人的舉報、投訴,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和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投訴人。

第二章

設施規劃建設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編制包含餐廚廢棄物管理內容的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統籌安排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用地、布局、規模。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用地或者改變其用途。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環境衛生專項規劃。

第七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運輸設置裝置,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技術標準。

第八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工程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建設審批手續。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依法向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后,將驗收備案情況報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已經建成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由城市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進行無害化評定,達到標準后,方能使用。

第九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

第十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產權所有人和管理使用人應當加強對設施的管理、養護、維修和更新,保證其正常使用。

第三章

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管理

第十一條

餐廚廢棄物實行分類投放和專業收集、運輸、集中處置。逐步實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一體化運營。不具備一體化運營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村寨的餐廚廢棄物,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依法實行特許經營,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特許經營者,由城市管理部門與中標人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并依法辦理其他相關審批手續。

餐廚廢棄物特許經營服務者,由城市管理部門將其列入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目錄,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特許經營合同期限滿,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重新確定特許經營者。同等條件下,原特許經營者可以優先取得特許經營權。

第十四條

已營運的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5日內,新設立的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自餐廚廢棄物首次產生之日起10日內,與依法取得特許經營權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經營者簽訂協議,并報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經營場所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告知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經營者,并報告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置符合標準的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設施并保持密閉,保持其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二)將餐廚廢棄物與非餐廚廢棄物分類單獨存放,不得隨意傾倒、堆放;

(三)在餐廚廢棄物產生后24小時內,交由與其簽訂協議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經營者收集、運輸、處置,不得交由未依法取得特許經營權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處置;

(四)不得將餐廚廢棄物排入雨水及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庫、溝渠和廁所;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鼓勵通過凈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文明用餐等方式,減少餐廚廢棄物的產生。

第十七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00萬元,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運輸服務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300萬元;

(二)餐廚廢棄物收集應當采用全密閉專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三)餐廚廢棄物運輸應當采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四)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

(五)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六)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及機械、設備和車輛停放場所;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餐廚廢棄物與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

(二)保持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的車輛等設施完好、整潔,噴涂統一規定的標識標志;

(三)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范,在規定時間內收集、運輸,每天到餐廚廢棄物產生的地點清運餐廚廢棄物不少于一次;

(四)收集餐廚廢棄物后及時復位餐廚廢棄物收集設施,清理作業場地,保證收集設施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五)收集餐廚廢棄物的當日將其運到依法取得餐廚廢棄物經營處置許可手續的場所,運輸中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轉運期間不得裸露存放;

(六)每月10日前將上月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的來源、數量、處理去向等情況報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并取得回執;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將餐廚廢棄物運往本市行政區域外處置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經營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報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一)處置單位營業執照和處置許可文件;

(二)處置單位生產的產品符合產品質量標準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證明材料;

(三)處置單位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同意接收處置的證明。

未按照前款規定備案的,不得將餐廚廢棄物運往本市行政區域外處置。

第二十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規模小于100噸/日的,注冊資金不少于人民幣500萬元;規模大于100噸/日的,注冊資金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

(二)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并依法取得相應許可手續;

(三)配備餐廚廢棄物貯存、處置的相應設施、設備,設施、設備及其所采用的技術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標準和要求,安裝在線監測系統并與城市管理部門聯網;

(四)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人員;

(五)具有可行的餐廚廢棄物廢水、廢氣、廢渣處理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

(六)具有健全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安全生產、計量統計等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采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應當按照規定組織技術論證。

第二十一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廢棄物,每日對接收、處置的餐廚廢棄物進行計量,并于每月10日前將上月接收、處置的餐廚廢棄物統計情況報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

(二)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

(三)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四)保持餐廚廢棄物處置場(站)環境整潔;

(五)按照要求進行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境保護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并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

(二)將廢棄食用油脂直接或者經加工后作為食用油脂銷售;

(三)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

(四)餐飲服務經營者購買、使用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加工的食品油;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二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實行聯單制度和每日收集、運輸、處置、利用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產品去向臺賬制度。

第二十四條

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在停業前6個月、歇業前3個月內,依法書面報送市城市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申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停業、歇業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設施權屬關系證明材料;

(三)喪失使用功能或者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設施替代的證明材料;

(四)防止環境污染的方案;

(五)擬停業、歇業設施的現狀圖或者拆除、維修方案;

(六)擬新建設施設計圖;

(七)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停業、歇業或者拆除的,還應當提供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批準文件;

(八)因國家技術標準或者規范發生變化需升級改造、維修的,還應當提供相應依據及相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五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機構,定期對餐廚廢棄物處置場(站)的處置數量、質量和環境影響進行監測。

第四章

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十六條

市、區(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場監督管理制度和體系,防止以餐廚廢棄物作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產品進入食品生產經營環節。

第二十七條

發改、規劃、國土、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建設工程嚴格依法核準、審批或者受理備案,確保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依法建成并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經營者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通報餐廚廢棄物處理情況;

(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能正常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廢棄物;

(三)將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的餐廚廢棄物排放行為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納入企業信用管理。

第二十九條

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貯存、處置、利用等活動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十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協助做好餐廚廢棄物綜合處置的相關協調工作,依法查處利用餐廚廢棄物生產經營食品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一條

衛生和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食用油安全的風險監測。

第三十二條

農業部門應當加強對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飼養畜禽的監督管理,加強對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屠宰過程中產生的不可食用牲畜殘渣油脂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和屠宰過程中產生的不可食用牲畜殘渣油脂未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旅游、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旅游景區(點)賓館、飯店、餐館等經營者和學校食堂的監督管理,督促所產生的餐廚廢棄物按照本辦法規定收集、運輸、處置。

第三十四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廢棄物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負責配合相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廢棄物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

發改部門應當在合理配置資源和保證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根據其運營成本和行業平均成本,兼顧特許經營者合理利潤,確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價格或者收費標準。

第三十七條

財政部門應當將餐廚廢棄物管理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證對納入城市公用事業管理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建設與運行正常進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費用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中列支,不足部分按分級負擔的原則由市、區(縣)兩級財政部門予以適當補助。

第三十八條

城市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接受監督檢查,不得妨礙、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三十九條

餐飲服務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按照規定參與制定有關標準,規范行業行為。

第四十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經營者應當制定餐廚廢棄物污染突發事件防范應急預案,并報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章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并按照《貴州省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產權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使用人不履行設施養護、維修或者更新義務不能保證其正常使用的;

(二)未依法取得餐廚廢棄物特許經營權或者超出特許經營合同約定范圍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

第四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57號)第四十二條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對經營性單位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的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六)項,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57號)第四十五條規定,由市、區(縣)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運輸過程中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餐廚廢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廢棄物,或者未對每日接收、處置的餐廚廢棄物進行計量,或者未定期將統計情況報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的;

(二)未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的;

(三)未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的;

(四)未保持餐廚廢棄物處置場(站)環境整潔的;

(五)未按照要求進行環境影響監測,或者未對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境保護指標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的;

(六)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經營者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的。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或者餐飲服務經營者購買、使用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加工的食品油的,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將廢棄食用油脂直接或者經加工后作為食用油脂銷售的,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以上行政執法部門處罰的收入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若干規定》全額上繳財政金庫。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城市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具有管理權限的部門責令改正,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規定的職權和程序,核發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特許經營許可證的;

(二)未依法履行相應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舉報、投訴,未依法查處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餐廚廢棄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飲食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余物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二)“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三)“聯單制度”,是指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填寫五聯單專用單據,分別由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和城市管理部門各執一聯的制度;

(四)“臺賬制度”,是指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每天應當真實、完整和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方面信息的制度。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6日起施行。

餐廳廚房管理制度表篇十一

為加強我園食堂餐廚廢棄物的管理,規范餐廚廢棄物處置,杜絕食品安全隱患,保障廣大師幼的食品安全,特制定新城幼兒園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

一、食堂人員要自覺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食品安全直接責任人職責,嚴格執行幼兒園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規定。

二、食堂必須按要求將餐廚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嚴禁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廁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三、餐廚廢棄物實行分類管理,分別處理。食品原料粗加工產生的垃圾(菜葉、根須、動物內臟、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處理,即倒入垃圾桶加上蓋子,運往垃圾站,由環衛工人轉運處置;泔水類垃圾(食物殘渣、飯、菜、湯水、鍋底、留樣處理物等)按規定倒入專用泔水桶,專人回收。

四、泔水類垃圾按要求要與回收方簽訂回收協議書,注明泔水類垃圾回收僅限于養殖用,不得另作他用。

五、餐廚廢棄物處置安排專人負責,建立完整處置臺賬,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情況,定期報告,并接受監督檢查。

六、總務處加強對食堂餐廚廢棄物處置工作的`檢查監督,對不按規定處理餐廚垃圾的食堂,責令立即改正,并給予相關人員一定的處罰。

餐廳廚房管理制度表篇十二

一、餐廚廢棄物的收集、處理工作要設專人負責管理。

二、食品處理區設存放帶蓋密閉的廢棄物或垃圾的容器,裝廢棄物或垃圾的容器與加工用容器有明顯區分的標示,應標有“餐廚廢棄物”或“垃圾”的'字樣。

三、餐廚廢棄物及時放入專用容器內,不得泄漏和外溢。

四、嚴禁亂倒亂堆餐廚廢棄物,禁止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倒入公共廁所和公共場所等場地。

五、食品粗加工產生的廢棄物實行裝袋存放,集中放入指定垃圾圍或垃圾收運處,做到不泄漏、撒落,

六、餐廚加工、食用產生的廢棄物(油脂、潲水油或地溝油)處置要建立臺帳,詳細記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情況,并定期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環保部門報告。

七、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如有另行規定的按新規定實施。

餐廳廚房管理制度表篇十三

為加強食堂餐廚廢棄物的管理,規范餐廚廢棄物處置,杜絕食品安全隱患,保障廣大員工的'食品安全,特別制定食堂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

一、食堂管理人員要自覺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食品安全直接責任人職責,嚴格執行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規定。

二、食堂必須按要求將餐廚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嚴禁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廁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三、餐廚廢棄物實行分類管理,分別處理。食品原料粗加工產生的垃圾(菜葉、根須、動物內臟、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處理,即倒入垃圾桶加上蓋子,運往垃圾站,由環衛工人轉運處置;泔水類垃圾(食物殘渣、飯、菜、湯水、鍋底、留樣處理物等)按規定倒入專用泔水桶,回收給養殖戶。

四、泔水類垃圾按要求要與回收方簽訂回收協議書,注明泔水類垃圾回收僅限于養殖用,不得另作他用。

五、餐廚廢棄物處置安排專人負責,建立完整處置臺賬,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情況,定期報告管理處,并接受監督檢查。

六、加強對食堂餐廚廢棄物處置工作的檢查監督,對不按規定處理餐廚垃圾的食堂,責令立即改正,并給予相關人員一定的處罰。

餐廳廚房管理制度表篇十四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維護城鄉環境衛生,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第三條 餐廚廢棄物管理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

在城市、縣城和有條件的鎮(鄉)、農村社區實行餐廚廢棄物分類投放、專業收集運輸、統一處置制度。

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公安、環境保護、商務、城管執法、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管、價格、旅游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廢棄物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將餐廚廢棄物管理納入政府和部門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對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置提供資金保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環境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法規及相關知識宣傳教育,引導社會公眾文明消費,發揮社會和輿論的監督作用。

鼓勵通過節約用餐、凈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等方式,減少產生餐廚廢棄物。

鼓勵和支持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等先進技術、工藝、設備的研究、推廣和應用。

第七條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制定相關標準,規范餐飲企業餐廚廢棄物管理。

應當將餐廚廢棄物管理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條件。

第八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并組織實施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應當包含餐廚廢棄物治理的內容,統籌安排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的布局、建設用地、規模。

依據環境衛生專項規劃預留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九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時限組織建設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體系和處置設施。

鼓勵支持社會資本參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體系和處置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第十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從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中確定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并與其簽訂經營協議,明確經營范圍和服務標準等內容。

未簽訂經營協議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不得將餐廚廢棄物交由未簽訂經營協議的單位和個人收集運輸、處置。

第十一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聯單制度,建立餐廚廢棄物計量、監測和駐廠監督員制度,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運行管理情況進行實時監督和定期考核評價,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依法簽訂收集運輸協議,約定餐廚廢棄物的數量、收集時間、收集地點等內容。

具備條件的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可以根據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安裝分散式餐廚廢棄物處理設備,對餐廚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資源化處理;分離出的廢棄食用油脂應當交由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收集運輸。

第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應當為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無償提供標識統一、數量充足的專用收集容器。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負責收集容器的管理,保持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整潔。

第十四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繳納餐廚廢棄物處理費。

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成本、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及社會承受能力,制定和調整餐廚廢棄物處理費的收費標準。

按照規定繳納的餐廚廢棄物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不得挪作他用。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單獨收集的廢棄食用油脂,由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按照廢棄食用油脂品質和實際價值有償收購。

第十五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餐廚廢棄物放入專用收集容器,防止玻璃、廢紙、塑料及其他生活垃圾混入餐廚廢棄物;

(二)按照規定建設隔油池或者安裝油水分離器等設施;

(三)執行餐廚廢棄物產生臺賬和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聯單制度;

(四)定期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數量和去向;

(五)不得將餐廚廢棄物與其他垃圾混倒或者排入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廁所、公共場所等處。

第十六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規范和收集運輸協議,在約定的時間內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

(二)將餐廚廢棄物運輸到指定的處置場所;

(三)使用噴涂企業名稱和監督電話的密閉式專用車輛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

(四)執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臺賬和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聯單制度。

第十七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設備;

(二)按照經營協議及相關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

(三)處置過程中排放的廢水、廢氣、廢渣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和規定;

(四)執行餐廚廢棄物處置臺賬和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聯單制度;

(五)定期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餐廚廢棄物處置最終產品的臺帳。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

(二)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置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

(三)利用廢棄食用油脂生產食用油;

(四)其他利用餐廚廢棄物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

第十九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組織建立餐廚廢棄物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廢棄物的正常收集運輸、處置。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應當根據前款規定的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和污染防范應急方案,并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制度,對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收集運輸、處置企業進行監督檢查。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予合作,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二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對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開展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工作,應予支持配合。

居民委員會對本區域內違反餐廚廢棄物管理規定的行為,應予勸阻,并及時向環境衛生等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名單及其經營范圍、服務標準。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電話、電子信箱等,接受并及時處理對違反餐廚廢棄物管理規定行為的投訴和舉報,對舉報屬實的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將餐廚廢棄物交由未簽訂經營協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處置;

(二)未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簽訂收集運輸協議;

(三)未將餐廚廢棄物放入專用收集容器;

(四)未按照要求建設隔油池或者安裝油水分離器等設施;

(五)未執行餐廚廢棄物產生臺賬和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聯單制度;

(六)未定期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數量和去向。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規范和收集運輸協議,在約定的時間內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

(二)未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到指定的處置場所;

(三)未使用噴涂企業名稱和監督電話的密閉式專用車輛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

(四)未執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臺賬和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聯單制度;

(五)未按照廢棄食用油脂品質和實際價值收購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單獨收集的廢棄食用油脂。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餐廚廢棄物處置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經營協議及相關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

(二)未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設備;

(三)未執行餐廚廢棄物處置臺賬和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聯單制度;

(四)未定期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餐廚廢棄物處置最終產品的臺帳。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

(二)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三)擅自將餐廚廢棄物處理費挪作他用;

(四)未及時處理對違反餐廚廢棄物管理規定行為的投訴和舉報;

(五)發現違反餐廚廢棄物管理規定行為未依法查處;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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