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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完整的幼兒園規章制度 《幼兒園規章制度試行》(7篇)

格式:DOC 上傳日期:2023-04-10 14:06:39
最新完整的幼兒園規章制度 《幼兒園規章制度試行》(7篇)
時間:2023-04-10 14:06:39     小編:zd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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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的幼兒園規章制度 《幼兒園規章制度試行》篇一

1、建立室內外環境清潔制度,每天一小掃,每周一大掃(星期三),分片包干,定人定點,定期檢查。

2、經常保持室內開窗通風,廁所清洗消毒、玩具保持清潔,定期消毒、清洗以及綠化美、環境美。

(二)個人衛生

1、幼兒每人一巾一杯,飲水杯毛巾個人專用,每天清洗并消毒一次。

2、幼兒飯前便后要洗手。

3、飯后漱口,教育幼兒養成早晚刷牙的習慣。

4、桌面餐前要清潔擦拭并消毒,餐后要擦拭干凈。

5、循環使用的餐具每次使用后,分班級進行消毒。

6、生吃瓜果要洗凈或削皮,并防止食用的污染。

7、接觸兒童飲食的工作人員工作前要用肥皂和流動水洗手。

8、要求幼兒每周剪指甲一次,每天帶條干凈的小手絹。

9、要求幼兒服裝整潔,被褥勤曬,床單一月洗一次。

10、保護視力,室內要注重采光,損壞燈具及時修理,看電視一次時間不宜過長,看時不能離得太近,電視機安放高度要適中。

11、注意幼兒用眼衛生,保護幼兒視力,正常教學月中不能看電視,中大班每天堅持做眼保健操。

12、注重幼兒的情緒,冷熱及時增添衣服,生病要立即送醫院或通知家長。

完整的幼兒園規章制度 《幼兒園規章制度試行》篇二

(一)環境衛生

1、建立室內外環境清潔制度,每天一小掃,每周一大掃(星期三),分片包干,定人定點,定期檢查。

2、經常保持室內開窗通風,廁所清洗消毒、玩具保持清潔,定期消毒、清洗以及綠化美、環境美。

(二)個人衛生

1、幼兒每人一巾一杯,飲水杯毛巾個人專用,每天清洗并消毒一次。

2、幼兒飯前便后要洗手。

3、飯后漱口,教育幼兒養成早晚刷牙的習慣。

4、桌面餐前要清潔擦拭并消毒,餐后要擦拭干凈。

5、循環使用的餐具每次使用后,分班級進行消毒。

6、生吃瓜果要洗凈或削皮,并防止食用的污染。

7、接觸兒童飲食的工作人員工作前要用肥皂和流動水洗手。

8、要求幼兒每周剪指甲一次,每天帶條干凈的小手絹。

9、要求幼兒服裝整潔,被褥勤曬,床單一月洗一次。

10、保護視力,室內要注重采光,損壞燈具及時修理,看電視一次時間不宜過長,看時不能離得太近,電視機安放高度要適中。

11、注意幼兒用眼衛生,保護幼兒視力,正常教學月中不能看電視,中大班每天堅持做眼保健操。

12、注重幼兒的情緒,冷熱及時增添衣服,生病要立即送醫院或通知家長。

完整的幼兒園規章制度 《幼兒園規章制度試行》篇三

1、幼兒園成立創安領導小組,未保領導小組及消防工作領導小組及護校隊。安全工作層層負責、落實到人。

2、及時傳達、宣傳和學習上級領導有關安全文件,提高老師的安全教育及管理意識。

3、定期對全園教職工進行消防講座等培訓。

4、建立和執行房屋、設備、消防、防盜交通等各項安全防護和檢查制度,建立執行食品、藥物的管理制度。并落實安全工作每日巡查制度。

5、嚴格執行幼兒接送卡制度,加強門衛管理,平時要關好門,對來訪者進行詢問登記,嚴防幼兒走失。

6、食堂定點采購,并實行查證制度,四十八小時留樣制度。食堂對食物的操作與保存應注意衛生,以免食物中毒。

七、加強衛生防疫工作,嚴格執行消毒制度及幼兒園衛生保健制度,做好春、秋傳染病高發期的消毒工作。醫務室按時做好預防接種工作,并把好晨檢關,以免傳染病蔓延。

八、定期組織教職工進行體檢。

九、利用活動、游戲對幼兒進行安全教育和自我防范的教育,防止發生觸電、走失、摔傷、燙傷、食物中毒、吞食異物等事故。

十、定期檢查更換重點部門(財務室、電教室、檔案室、廣播室等)的消防器材。

十一、發生重大事故應及時啟動預案。

完整的幼兒園規章制度 《幼兒園規章制度試行》篇四

一、組織領導制度

(一)建立一把手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的領導體制。

(二)堅持“兩手抓、兩手硬”,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建立健全創建文明學校目標管理責任制,將年度工作細化、量化,層層分解,簽訂責任書,落實到部門,落實到教工,形成嚴格監管、嚴格考核、嚴格獎懲的管理機制。

(三)建立健全創建文明學校各項制度和規范,把文明學校的創建納入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的運行軌道,各項制度要落實到位。

(四)根據上級關于創建文明行業的部署,認真完成創建規劃,制定年度計劃,安排階段性工作,并組織實施。

(五)對創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協調處理解決。

二、分工負責制度

(一)建立創建文明學校工作責任制和分工負責制,明確分工、明確任務、明確責任、明確獎懲。

(二)主要負責人總攬文明學校創建的工作,搞好總體決策、組織、指揮、落實工作;班子成員和領導小組成員負責職責范圍內的文明學校創建工作,并對主要的活動任務掛靠包干,負責落實。

(三)工會、青年、婦女等群眾組織要結合職能,在群眾生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中發揮主體作用,擔負起組織指導文明學校創建的共建任務。

三、會議制度

(一)定期召開創建文明學校領導小組會議,專題研究創建文明學校工作,及時總結情況,研究決策,制定措施,促進工作有效開展。

(二)每學期召開文明學校創建工作動員學習會,對創建任務措施進行全面部署,對創建意義深入學習,鼓勵全體教工以飽滿的熱情積極投入到創建工作中。

四、檢查督導考核制度

(一)每學期對創建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對重要工作活動及時檢查、抽查,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取得成效。

(二)強化社會監督,對創建文明學校實施全面監督。

(三)采取座談會、問卷等形式,廣泛征求意見和建議,不斷改進工作。

五、獎懲激勵制度

(一)每學期開展“文明教工”“微笑教工”“愛心教工”“師德標兵”等評比活動,對成績突出的教工給予獎勵,提高廣大教工創建積極性。

(二)創建文明學校工作與績效考核、年度考核掛鉤。

(三)建立創建文明學校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給創建工作專項經費和各種教育活動陣地建設的投入,確保創建文明學校工作有序開展。

完整的幼兒園規章制度 《幼兒園規章制度試行》篇五

一、成立突發事件領導小組,落實各部門職責

(一)成立由園長、后勤分管副園長、保健教師、各年級組長、保安人員組成的領導小組;

(二)按照各自的分工進行工作。

二、日常工作要求

(一)領導小組要定期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處理;

(二)幼兒入園、離園時,保安人員要在大門口巡視,幼兒入園、離園后及時關閉大門,防止無關人員進入幼兒園;

(三)幼兒園大門保持上鎖關閉狀態,有外人進入時,必須查明身份,做好記錄后方可入內。

三、事件應急處理

(一)突發事件當事人立刻通過電話報告園長;

(二)園長、保健教師等相關人員迅速趕到現場,按照職責進行工作;外來因素造成的突發事件要報告主辦單位領導;

(三)如是意外事故,保健教師簡單處理后速送醫院;如是外來人員造成的事故,迅速撥打110報警;

(四)緊急疏散幼兒和工作人員到安全地帶,確保幼兒和工作人員的生命安全;

(五)在等待救援的同時,嚴格控制閑雜人員和家長進入幼兒園,避免出現混亂狀態。

完整的幼兒園規章制度 《幼兒園規章制度試行》篇六

一、為規范教育收費行為,完善監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亂收費,學校決定在實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

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是學校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等形式,向社會公布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便于社會監督學校嚴格執行國家教育收費政策,保護學生及其家長自身合法權益的制度。

三、凡上級規定的教育收費,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收費范圍,計費單位,投訴電話等都應進行公示。

四、學校在校內通過公示欄,公示牌等方式,向學生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學校在開學時或學期結束后,向學生家長報告本學期學校收費情況,讓學生家長了解學校的實際收費與規定的收費是否一致。

五、在學校校內設立的公示欄,公示牌,要盡可能獨立置放,位置明顯,字體端正,實用規范.遇有損壞或字跡不清的,要及時更換,維修或刷新。

六、收費公示的內容,事前必須經過縣教育行政部門的審核,公示收費的內容,要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標準及范圍等,禁止將越權收費,超標準收費,自立項目收費等亂收費行為通過公示"合法化"。

七、遇有政策調整或其它情況變化時,學校要及時更新公示的有關內容,學校要主動,及時向財政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做好教育收費政策信息的溝通工作,并做好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的更新維護工作。

八、學校要加強對教育收費公示制度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亂收費,按規定應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費,或公示內容與規定政策不符的,學校要進行相關責任追究。

完整的幼兒園規章制度 《幼兒園規章制度試行》篇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幼兒園的管理,促進幼兒教育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招收三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對其進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兒園。

第三條

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應當促進幼兒在體、智、德、美諸方面和諧發展。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制訂幼兒園的發展規劃。 幼兒園的設置應當與當地居民人口相適應。

鄉、鎮、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的幼兒園的發展規劃,應當包括幼兒園設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條例舉辦幼兒園,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公民舉辦幼兒園或捐資助園。

第六條

幼兒園的管理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和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

國家教育委員會主管全國的幼兒園管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轄區內的幼兒園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舉辦幼兒園的基本條件和審批程序

第一條

舉辦幼兒園必須將幼兒園設置在安全區域內。嚴禁在污染區和危險區內設置幼兒園。

第二條

舉辦幼兒園必須具有與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適應的園舍和設施。幼兒園的園舍和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的衛生標準和安全標準。

第三條

舉辦幼兒園應當具有符合下列條件的保育、幼兒教育、醫務和其他工作人員:

(一)幼兒園園長、教師應當具有幼兒師范學校(包括職業學校幼兒教育專業)畢業程度,或者經教育行政部門考核合格。

(二)醫師應當具有醫學院校畢業程度,醫士和護士應當具有中等衛生學校畢業程度,或者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資格認可。

(三)保健員應當具有高中畢業程度,并受過幼兒保健培訓。

(四)保育員應當具有初中畢業程度,并受過幼兒保育職業培訓。

慢性的傳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兒園工作。

第四條

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具有進行保育、教育以及維修或擴建、改建幼兒園的園舍與設施的經費來源。

第五條

國家實行幼兒園登記注冊制度,未經登記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

第六條

城市幼兒園的舉辦、停辦、由所在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登記注冊。

農村幼兒園的舉辦、停辦,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登記注冊,并報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條

幼兒園應當貫徹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創設與幼兒的教育和發展相適應的和諧環境,引導幼兒個性的健康發展。

幼兒園應當保障幼兒的身體健康,培養幼兒的良好生活、衛生習慣;促進幼兒的智力發展;培養幼兒熱愛祖國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為。

第十四條

幼兒園的招生、編班應當符合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

第十五條

幼兒園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招收少數民族為主的幼兒園,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語言。

第十六條

幼兒園應當以游戲為基本活動形式。

幼兒園可以根據本園的實際,安排和選擇教育內容與方法,但不得進行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有損于幼兒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十七條

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

第十八條

幼兒園應當建立衛生保健制度,防止發生食物中毒和傳染病的流行。

第十九條

幼兒園應當建立安全防護制度,嚴禁在幼兒園內設置威脅幼兒安全的危險建筑物和設施,嚴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條

幼兒園發生食物中毒、傳染病流行時,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立即采取緊急救護措施,并及時報告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一條

幼兒園的園舍和設施有可能發生危險時,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個人應當采取措施,排除險情,防止事故發生。

第四章 幼兒園的行政事務

第二十二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負責監督、評估和指導幼兒園的保育、教育工作,組織培訓幼兒園的師資,審定、考核幼兒園教師的資格,并協助衛生行政部門檢查和指導幼兒園的衛生保健工作,會同建設行政部門制定幼兒園園舍、設施的標準。

第二十三條

幼兒園園長負責幼兒園的工作。

幼兒園園長由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個人聘任,并向幼兒園的登記注冊機關備案。 幼兒園的教師、醫師、保健員、保育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由幼兒園園長聘任,也可由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個人聘任。

第二十四條

幼兒園可以依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費標準,向幼兒家長收取保育費、教育費。

幼兒園應當加強財務管理,合理使用各項經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兒園經費。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幼兒園園舍和設施,不得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影響幼兒園采光的建筑和設施,不得干擾幼兒園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六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予以獎勵:

(一)改善幼兒園的辦園條件成績顯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績顯著的;

(三)幼兒園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兒園,由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行政處罰:

(一)未經登記注冊,擅自招收幼兒的;

(二)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者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兒園經費的;

(四)侵占、破壞幼兒園園舍、設備的;

(五)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幼兒園采光的建設和設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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