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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解讀(精選七篇)

格式:DOC 上傳日期:2024-03-20 20:37:21
2023年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解讀(精選七篇)
時間:2024-03-20 20:37:21     小編:zdfb

無論是身處學校還是步入社會,大家都嘗試過寫作吧,借助寫作也可以提高我們的語言組織能力。相信許多人會覺得范文很難寫?下面我給大家整理了一些優秀范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解讀篇一

第十九條

貸款風險評價應以分析借款人現金收入為基礎,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動態地進行貸款審查和風險評估。

貸款人應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記錄和評價體系。

第二十條

貸款人應根據審慎性原則,完善授權管理制度,規范審批操作流程,明確貸款審批權限,實行審貸分離和授權審批,確保貸款審批人員按照授權獨立審批貸款。

第二十一條

對未獲批準的個人貸款申請,貸款人應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二條

第四章 協議與發放

第二十三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需擔保的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當面簽訂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但電子銀行渠道辦理的貸款除外。

第二十四條

借款合同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誠信承諾和貸款資金的用途、支付對象(范圍)、支付金額、支付條件、支付方式等。

借款合同應設立相關條款,明確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時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個人貸款法律風險。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條款的,應當維護借款人的合法權益,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條

貸款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規范擔保流程與操作。

以保證方式擔保的個人貸款,貸款人應由不少于兩名信貸人員完成。

第二十七條

貸款人應加強對貸款的發放管理,遵循審貸與放貸分離的原則,設立獨立的放款管理部門或崗位,負責落實放款條件、發放滿足約定條件的個人貸款。

第二十八條

借款合同生效后,貸款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發放貸款。[2]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解讀篇二

(一)貸款調查、審查未盡職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執行貸款面談、借款合同面簽制度的;

(三)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條款未公示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

(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

第四十二條

(一)發放不符合條件的個人貸款的;

(二)簽訂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

(四)將貸款調查的全部事項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變相超越貸款權限審批貸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虛構情節獲得貸款的;

(八)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的。[2]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解讀篇三

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正式施行,廣告將不再泛濫,下面小編為大家搜集的一篇“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最新解讀”,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隨著互聯網廣告的快速發展,暴露出來的法律合規問題日益明顯。國家工商總局等多部門,已經連續三年組織開展 “整治互聯網重點領域廣告專項行動”,累計查處互聯網廣告違法案件近兩萬起,給企業互聯網廣告合規帶來了極大的挑戰。

法律層面,2019年新修訂的《廣告法》首次將互聯網廣告納入監管體系,大量篇幅專門規定了互聯網廣告的行為規范及法律責任。此外,早前發布的《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網絡安全法(草案)》、《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也從不同角度規定了互聯網廣告的合規問題及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

為了進一步明確互聯網廣告的法律定性問題,國家工商總局于2019年7月1日發布了《互聯網廣告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因爭議較大,并未于原定的9月1日起實施。

“魏則西事件”發生后,互聯網廣告的法律合規問題再次成為社會熱點,業界急切呼吁政府盡快出臺互聯網廣告法律監管辦法。國家網信辦在

調查報告

中明確要求,國家網信辦加快出臺《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管理規定》,國家工商總局將加快出臺《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

2019年6月25日,國家網信辦正式發布《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管理規定》(下稱“規定”),《規定》第十一條明確將“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區分為“付費搜索信息服務”和“商業廣告信息服務”,從立法技術與文意上不難得出結論,付費搜索不是廣告。

2019年7月4日,國家工商總局正式發布《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詳細規定了互聯網廣告的法律定性及相關廣告經營者的法律責任。

《征求意見稿》及《辦法》最大的亮點之一,即是正面回應了社會關切的付費搜索的法律定性問題。《辦法》第三條在《征求意見稿》的基礎上,再次明確互聯網廣告包括“推銷商品或服務的付費搜索廣告”。

意即,因為付費搜索滿足了《廣告法》第二條的“直接或間接推銷商品或服務”目的性定義,所以就應當被認定為商業廣告。這一規定較好的保持了廣告法的立法原意,有利于敦促付費搜索服務提供者加強審核義務,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關于工商總局的《辦法》是否與網信辦的《規定》相抵觸,理論界有兩種不同的觀點,分歧在于對《規定》的文意理解。一種觀點認為(例如工信部下屬的信息通信研究院),如前所述,網信辦的《規定》刻意將“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區分為“付費搜索信息服務”和“商業廣告信息服務”,實質上認為付費搜索不是商業廣告;另一種觀點認為,網信辦《規定》的第十一條僅為指示性規定,即“付費搜索信息服務”是否屬于商業廣告,應當參照其他法律規定,這里的其他法律規定就是現在發布的工商總局的《辦法》。

《辦法》摒棄了《征求意見稿》中采取“定義+外延”的立法技術,采用“定義+內涵”的立法體例。明確規定,互聯網廣告指通過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等互聯網媒介,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內涵方面,除付費搜索外,還列舉了鏈接廣告、電子郵件廣告、商業性展示廣告等形式。

根據前述定義不難發現,互聯網信息只要滿足《廣告法》第二條規定的四大構成要件,就應當被認定為商業廣告,具體為:(1)在中國境內,即廣告主、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域名或服務器所在地等任一要素在境內的;(2)一定的媒介形式,包括網站、網頁、自媒體、電子郵箱、應用軟件等,不論受眾多少,不論媒介是否自有或他人所有;(3)直接或間接的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目的,包括直接廣告、軟文、事件營銷、企業形象展示等;(4)不管是否支付廣告費。

根據當前互聯網廣告業態,《辦法》及《征求意見稿》將互聯網廣告形式加以區分,具體為:通過自有網站發布自有廣告,通過第三方平臺發布廣告,通過廣告聯盟發布廣告,即時推送廣告,自動化程式廣告。每種廣告模式項下的主體的法律責任也不禁相同,詳見黃春林律師之前的文章《新廣告法下互聯網廣告的合規問題》。

1. 須訂立書面

合同

根據《廣告法》及《辦法》之規定,從事互聯網廣告活動的各方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含電子合同。

2. 保障用戶選擇權

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不得以欺騙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內容。未經允許,不得在用戶發送的電子郵件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鏈接。

3. 具備可識別性

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顯著的可識別性,使一般互聯網用戶能辨別其廣告性質。

采取付費搜索結果等形式的,應當與自然搜索結果有顯著區別,不使消費者對搜索結果的性質產生誤解。

以電子郵件、即時通訊信息等形式即時推送廣告的,應當在發件人和標題部分明示郵件、信息的來源和性質,使消費者在打開郵件、信息之前即能獲知其廣告性質。

4. 維護競爭秩序

(3)利用虛假的統計數據、傳播效果或者互聯網媒介價值,誘導錯誤報價,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損害他人利益。

因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等重復,《辦法》刪除了《征求意見稿》列舉的詆毀商譽、侵犯企業商標及名稱權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5. 保護用戶數據與隱私

根據《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及《網絡安全法(草案)》之規定,互聯網廣告經營者及發布者在業務活動中收集、使用用戶個人電子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收集和使用的)規則和范圍,并經被收集者同意。

因互聯網無界性與復雜性,互聯網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與其網站的登記備案、域名、實際經營地址往往不是完全一一對應關系,這就給互聯網廣告違法行為的監管管轄帶來了一定挑戰。

根據方便管轄原則及實踐經驗的總結,《辦法》規定,對于涉嫌違法的互聯網廣告活動,由廣告發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廣告發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異地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有困難的,可以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的違法情況移交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廣告主所在地、廣告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先行發現違法線索或者收到投訴、舉報的,也可以進行管轄。

無法確定廣告發布者的,由發布廣告的網站域名備案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對不具備真實備案信息和未經主管部門許可的,移送相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因篇幅有限,本文主要分析互聯網廣告涉及的產品損害賠償責任及廣告內容的版權侵權責任。

1. 產品責任

根據《廣告法》、《侵權責任法》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規定,相關主體通過互聯網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通常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但是,司法實踐中,若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

此外,根據《廣告法》及《規定》,那些涉及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互聯網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互聯網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2. 版權責任

(1)能確定著作權主體的,由享有著作權的一方承擔。廣告制作合同通常為委托合同,根據《著作權法》之規定,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廣告代理合同則使用民法上民事代理制度。

(2)不能確定著作權主體的,權利人可以向廣告(侵權作品)的實際使用方(包括廣告主、廣告發布者和經營者)任一方主張侵權責任或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而作為平臺類互聯網廣告發布人,則可以根據《侵權責任法》及《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之規定的“避風港”原則行使抗辯權(例如“(2019)杭濱知初字第20號);廣告主則可以通過披露廣告制作合同內容等形式抗辯實際侵權人為廣告經營者。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解讀篇四

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

貸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托,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直接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三十條

個人貸款資金應當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對象支付,但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條

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的,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貸款時提出支付申請,并授權貸款人按合同約定方式支付貸款資金。

貸款人應在貸款資金發放前審核借款人相關交易資料和憑證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條件,支付后做好有關細節的認定記錄。

第三十二條

貸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應詳細記錄資金流向,歸集保存相關憑證。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貸款,經貸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無法事先確定具體交易對象且金額不超過三十萬元人民幣的;

(二)借款人交易對象不具備條件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的`;

(三)貸款資金用于生產經營且金額不超過五十萬元人民幣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條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報告或告知貸款人貸款資金支付情況。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解讀篇五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個人貸款業務行為,加強個人貸款業務審慎經營管理,促進個人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個人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貸款,是指貸款人向符合條件的自然人發放的用于個人消費、生產經營等用途的本外幣貸款。

第四條

個人貸款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貸款人應建立有效的個人貸款全流程管理機制,制訂貸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貸款品種的操作規程,明確相應貸款對象和范圍,實施差別風險管理,建立貸款各操作環節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

貸款人應按區域、品種、客戶群等維度建立個人貸款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七條

個人貸款用途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貸款人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個人貸款。

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個人貸款業務風險。

第八條

個人貸款的期限和利率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九條

貸款人應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償債比例控制機制,結合借款人收入、負債、支出、貸款用途、擔保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還款額不超過其還款能力。

第十條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解讀篇六

《辦法》不針對具體個貸業務品種的申請設置額外條件,而重在對貸款全過程的監測和管理,沒有抬高個人獲得貸款的門檻,因此不會對獲得授信產生影響。在貸款用途方面,強調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貸款,明確實行貸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進行管理和控制,實際上,目前(20xx年)的房貸、車貸等個人大宗消費品貸款在實踐中已經按照此法支付。

同時,《辦法》充分考慮了我國個人融資交易實際情況,各商業銀行可按照相關政策要求,實行個性化管理,制定具體的管理細則和操作流程。因此,不僅不會對商業銀行個貸業務的合理增長產生抑制作用,而且由于《辦法》對個人貸款支付方式的安排更加有利于個人貸款的安全使用,反而會增加貸款需求人使用貸款的信心,一定程度上還將對商業銀行個貸業務的發展起到促進和保障作用。

《辦法》對個人貸款實行貸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就是“實貸實付”。此舉能夠有效監控貸款按約定用途使用,防范貸款挪用風險;同時可以防止“頂冒名”等違規損害借款人利益情況的出現,切實保護借款人合法權益。考慮到個人貸款中借款人交易對象的復雜性,對難以事先確定具體交易對象且額度不超過30萬元的,經貸款人同意,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對金融機構而言,這會增加業務操作環節及人力成本,但由于減少了貸款挪用的風險,將確保信貸質量,綜合效益也將得到提高。

國際個人貸款業務慣例和我國銀行長期實踐表明,面談制度可以有效鑒別個人客戶身份,調查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和還款能力,有效防范個人貸款風險。因此,《辦法》進一步強化貸款調查環節,提出了貸款調查的具體要求和方式方法,重點強調必須建立并嚴格執行貸款面談制度,確保貸款的真實性,把握借款人交易真實、借款用途真實、還款意愿和還款能力真實,嚴防虛假按揭業務的發生,從源頭上保證個人貸款的質量。

根據銀監會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農戶貸款、汽車金融公司發放個人貸款,可暫不執行該《辦法》;信用卡透支不適用該《辦法》。

銀監會將給銀行業金融機構3個月的準備期,督促其按照《辦法》的相關要求,制定或修改各自的管理細則和操作規程,做好實施準備工作。

《辦法》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農戶貸款、汽車金融公司發放個人貸款,可暫不執行本辦法;信用卡透支不適用本辦法。

銀監會將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辦法》的相關要求,制定或修改各自的管理細則和操作規程,做好實施準備工作。

《辦法》實施后,銀監會將跟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辦法》的執行情況,針對出現的問題及時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切實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個貸管理水平。

下面是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個人貸款業務行為,加強個人貸款業務審慎經營管理,促進個人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個人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貸款,是指貸款人向符合條件的自然人發放的用于個人消費、生產經營等用途的本外幣貸款。

第四條 個人貸款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貸款人應建立有效的個人貸款全流程管理機制,制訂貸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貸款品種的操作規程,明確相應貸款對象和范圍,實施差別風險管理,建立貸款各操作環節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 貸款人應按區域、品種、客戶群等維度建立個人貸款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七條 個人貸款用途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貸款人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個人貸款。

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個人貸款業務風險。

第八條 個人貸款的期限和利率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九條 貸款人應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償債比例控制機制,結合借款人收入、負債、支出、貸款用途、擔保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還款額不超過其還款能力。

第十一條 個人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二)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四)借款人具備還款意愿和還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以書面形式提出個人貸款申請,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貸款條件的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貸款人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后,應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對個人貸款申請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形成調查評價意見。

第十四條 貸款調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況;

(二)借款人收入情況;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還款來源、還款能力及還款方式;

(五)保證人擔保意愿、擔保能力或抵(質)押物價值及變現能力。

第十五條 貸款調查應以實地調查為主、間接調查為輔,采取現場核實、電話查問以及信息咨詢等途徑和方法。

第十六條 貸款人在不損害借款人合法權益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將貸款調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項審慎委托第三方代為辦理,但必須明確第三方的資質條件。

貸款人不得將貸款調查的全部事項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十七條 貸款人應建立并嚴格執行貸款面談制度。

第十八條 貸款審查應對貸款調查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準確性進行全面審查,重點關注調查人的盡職情況和借款人的償還能力、誠信狀況、擔保情況、抵(質)押比率、風險程度等。 第十九條 貸款風險評價應以分析借款人現金收入為基礎,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動態地進行貸款審查和風險評估。

貸款人應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記錄和評價體系。

第二十條 貸款人應根據審慎性原則,完善授權管理制度,規范審批操作流程,明確貸款審批權限,實行審貸分離和授權審批,確保貸款審批人員按照授權獨立審批貸款。

第二十一條 對未獲批準的個人貸款申請,貸款人應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三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簽訂書面

借款合同

,需擔保的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當面簽訂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但電子銀行渠道辦理的貸款除外。

第二十四條 借款合同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誠信承諾和貸款資金的用途、支付對象(范圍)、支付金額、支付條件、支付方式等。

借款合同應設立相關條款,明確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時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個人貸款法律風險。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條款的,應當維護借款人的合法權益,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條 貸款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規范擔保流程與操作。

按合同約定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貸款人應當參與。貸款人委托第三方辦理的,應對抵押物登記情況予以核實。

以保證方式擔保的個人貸款,貸款人應由不少于兩名信貸人員完成。

第二十七條 貸款人應加強對貸款的發放管理,遵循審貸與放貸分離的原則,設立獨立的放款管理部門或崗位,負責落實放款條件、發放滿足約定條件的個人貸款。

第二十八條 借款合同生效后,貸款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發放貸款。

第二十九條 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

貸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托,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直接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三十條 個人貸款資金應當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對象支付,但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條 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的,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貸款時提出支付申請,并授權貸款人按合同約定方式支付貸款資金。

貸款人應在貸款資金發放前審核借款人相關交易資料和憑證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條件,支付后做好有關細節的認定記錄。

第三十二條 貸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應詳細記錄資金流向,歸集保存相關憑證。

(一)借款人無法事先確定具體交易對象且金額不超過三十萬元人民幣的;

(二)借款人交易對象不具備條件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的;

(三)貸款資金用于生產經營且金額不超過五十萬元人民幣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條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報告或告知貸款人貸款資金支付情況。

第三十五條 個人貸款支付后,貸款人應采取有效方式對貸款資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擔保情況變化等進行跟蹤檢查和監控分析,確保貸款資產安全。

第三十六條 貸款人應區分個人貸款的品種、對象、金額等,確定貸款檢查的相應方式、內容和頻度。貸款人內部審計等部門應對貸款檢查職能部門的工作質量進行抽查和評價。

第三十七條 貸款人應定期跟蹤分析評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約定內容的情況,并作為與借款人后續合作的信用評價基礎。

第三十八條 貸款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借款合同的約定,對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諾提供真實、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支付貸款等行為追究違約責任。

第三十九條 經貸款人同意,個人貸款可以展期。

一年以內(含)的個人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個人貸款,展期期限累計與原貸款期限相加,不得超過該貸款品種規定的最長貸款期限。

第四十條 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收回貸款本息。

(一)貸款調查、審查未盡職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執行貸款面談、借款合同面簽制度的;

(三)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條款未公示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

(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

(一)發放不符合條件的個人貸款的;

(二)簽訂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

(四)將貸款調查的全部事項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變相超越貸款權限審批貸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虛構情節獲得貸款的;

(八)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三條 以存單、國債或者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其他金融產品作質押發放的個人貸款,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發放的個人貸款,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給農戶用于生產性貸款等國家有專門政策規定的特殊類個人貸款,暫不執行本辦法。

信用卡透支,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申請個人貸款用于生產經營且金額超過五十萬元人民幣的,按貸款用途適用相關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貸款人應依照本辦法制定個人貸款業務管理細則及操作規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解讀篇七

第二十條 前條所指支付條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貸款資金的支付方式和貸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額標準;

(二)支付方式變更及觸發變更條件;

(三)貸款資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為;

(四)借款人應及時提供的貸款資金使用記錄和資料。

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由借款人承諾以下事項:

(一)向貸款人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配合貸款人進行貸款支付管理、貸后管理及相關檢查;

(四)貸款人有權根據借款人資金回籠情況提前收回貸款;

(五)發生影響償債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項時及時通知貸款人。

(一)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二)未按約定方式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諾事項的;

(四)突破約定財務指標的;

(五)發生重大交叉違約事件的;

(六)違反借款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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