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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篇一
貴院受理河南銀谷投資有限公司與楊利敏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為查明案件事實,現申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申請證人出庭作證(附證人名單),請予準許。
此致
申請人:河南銀谷投資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篇二
申請事由: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申請理由:
×××系“×××與×××返還款項糾紛”一案的重要證人,本案一審訴訟期間,×××已回云浮,不在廣州,無法聯系,導致上訴人×××客觀無法申請到其出庭作證,現在其已回到廣州,因此,特申請其在二審出庭作證。
×××能證明上訴人×××與×××之間存在口頭轉讓協議,協議內容為:“××洗滌廠的機器設施作價26萬元,由 ×××支付13萬元給×××,×××享有該廠其中50%股份,洗滌廠的所有設備歸雙方共有,以后經營盈利、虧損均分。協議后,×××支付了10萬元款項給 ×××,該款項屬于轉讓款,而非出資款”。
作為上訴人×××的代理人。我們認為,經查閱證據資料,×××是本案關鍵證人,為查清案件事實,需要他出庭作證,特提出申請,并煩請貴院通知(注:如貴院讓我們通知亦可)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律師:
××年×月×日
附:證人:×××,男,漢族,身份證住址: ,現住 ,聯系電話:
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篇三
刑事案件申請出庭作證是和民事案件一致的,民事案件明確規定除法定原因外,必須出庭作證,而刑事案件證人可以不出庭。
證人出庭作證是審查判斷證人證言真偽的一種直接有效形式,哪一方對證人證言有異議,哪一方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控辯雙方對證人證言均沒有異議的,證人就沒有必要出庭。
法官在法庭上處于中立的地位,不是也不應是證人出庭作證的提出者。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法院受理檢察院的起訴應當審查是否附有證人、鑒定人名單;是否申請法庭通知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
起訴書應當附有被告人現在處所,證人、鑒定人、需要出庭的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名單,需要保護的被害人、證人、鑒定人的名單,涉案款物情況,附帶民事訴訟情況以及其他需要附注的情況。
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名單應當列明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系方式,并注明證人、鑒定人是否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條規定,法院審查檢察院的起訴時要審查是否有證人、鑒定人名單;是否申請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
律師閱卷時,應當同時復制出庭證人名單,并在開庭前準備好對證人的發問提綱。
但是,律師閱卷是很少能見到控方的出庭證人名單。這月開庭的一個刑事案件,我特別向法院要求復制出庭證人名單,得到的答復是:檢察院沒有提交證人出庭名單,控方沒有證人出庭。
被害人對控方證人的證言有異議的有權申請該證人出庭接受質證。被害人找到的對被告人有利的證人證言,也可以申請讓他們出庭作證。
問題是,什么時候申請?如何申請?
這種方式最后。但大部分案件不開庭前會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開庭五日前提供證人、鑒定人名單,以及擬當庭出示的證據;申請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應當列明有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系方式。
結果,又開了一個沒有證人出庭的庭。
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這時,被告人可以回答;“某某事有某某人可以作證。”
審判長必須問這句話,審判長最怕聽到這種回答。被告人提出新的證人,法院必須休庭。審判長會盡量駁回被告人的要求。
律師也不愿意看到這種情況,因為休庭后不知道什么時候繼續開庭,律師還要跑一趟。
這月出庭的案子處理的很巧妙。審判長問:“被告人有新證據向法庭出示嗎?”被告人回答:“有。讓我的律師出示吧。”我這時宣讀了辯方取得的證人證言。公訴人表示:“沒有異議。”法院宣布對證據予以采信。
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篇四
單位: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中路7號財富中心寫字樓a座10層
聯系電話:
申請人依法接受被告人李建彬妻子委托和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在被告人李建彬涉嫌尋釁滋事罪一案中擔任被告人李建彬的辯護人。申請貴院依法通知本案的唯一關鍵證人高出庭作證。(高,女,身份證號碼:,現住址:朝陽區后x號樓x室。電話:)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后,對本案依法作了調查,會見了被告人李建彬,并仔細閱讀了案件相關材料。申請人發現案卷材料的證言和辨認筆錄中只有高美嬌的言詞證據,申請人認為其證言和辨認筆錄是本案定罪量刑的唯一關鍵證據,是本案的孤證,其無法與其他證據佐證,證明被告人有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辯護律師……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辯護律師還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證人應當由人民法院通知并負責安排出庭作證。”據此,我們依法向貴院申請上述證人出庭作證,以查明案件事實,保障被告人免遭錯誤的刑事追訴和判決。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
律師:王慶偉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日
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篇五
申請事項:
申請理由:
李某訴張某、趙某某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人為了辦理涉案房屋的按揭貸款,將申請人與涉案房屋產權人張某的委托代理人趙某某簽訂的申請人手中僅有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及辦理按揭所需的其它相關資料交給建設銀行支行個貸部某經理處審查,支行本應把申請人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退還給申請人,但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卻被趙某某從支行個貸部經理處強行取走,致使申請人無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
為查明案情事實,申請人依據《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證據的若干規定》54條的相關規定,向貴院申請證人某到庭作證,證明申請人僅有的提供給支行的涉案房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被趙某某強行取走。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請人:李某
申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