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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訴狀(優秀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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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訴狀(優秀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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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訴狀篇一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風險提示:

提起民事訴訟的原告負有舉證責任,要能夠舉出證明案情事實,支持自己訴訟主張的各種證據等等。

注意,列書證,要附上原件或復制件,如系摘錄或抄件,要如實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斷章取義、并應注明材料的出處;列舉物證,要寫明什么樣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誰保存著;列舉證人,要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證明什么問題等。

另外,證據和證據來源,雖然法律規定必須提交,但提交時的說明應能簡就簡,盡可能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保留自己的殺手锏,在庭審辯論中占據主動。

附:

起訴狀副本____份;

證據材料副本____份。

刑事附帶民事訴狀篇二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女,生于1971年5月25日,漢族,個體,住阿瓦提******7號1號樓3單元201室。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何**,女,生于1985年7月9日,漢族,個人,住阿瓦提縣*******號樓2單元602室。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程**,男,生于1983年月日,漢族,個人,住阿瓦提縣****家屬院號樓單元室。

案由: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請求目的:

1、依法追究被告人巴吐爾江.依米爾的刑事責任。

2、判令被告人退回預付的房款509000元、違約金101800元及銀行貸款利息136175元,合計746975元。

3、判令被告人履行合同,并承擔所有費用。

事實及理由:

現如今房子已經完工交鑰匙,原告人向被告人索要房子,被告人將房屋出售給了其他人,原告人多次打電話找他,找不到,后經公安局將他從內地抓回,實屬詐騙行為,請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同時要求被告人賠償原告人的購房款509000元,違約金101800元,銀行貸款利息136175元,合計金額746975元。

綜上所述:被告人的行為實屬詐騙,其犯罪行為,不僅給國家和社會造成影響,而且給原告人家庭造成了經濟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款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及相關法律規定,現原告人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一并審理。

此致

阿瓦提縣人民法院

原告人:

年月日

刑事附帶民事訴狀篇三

消費者因經營者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并構成犯罪時,消費者可以向法院提起

刑事訴訟(自訴)或由人民檢察院提起訴訟(公訴),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就被告人

造成原告經濟損失附帶提出民事賠償,這就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有以下特點:1、附帶民事訟訴的原告,

一般是刑事案件中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直接遭受經濟損失的被害人,既包括公民

,也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團體。如果由于被子告人的犯罪行為使國家、集

體財產蒙受損失,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也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2、被害人要

求賠償的經濟損失,必須是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直接造成的。3、被害人要求賠償的`經

濟損失,必須是可以計算的,包括已經受到的損失和以后必然遭受的損失,但對于

精神損失的賠償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4、附帶民事訴訟必須以刑事訴訟的存在為

前提,只有刑事訴訟立案了或開始了,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在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在開庭時,對刑事案件及附帶民事訴訟一并審理和同時判

決,只有在可能會遲延刑事案件審理的情況下,才可以先審判刑事案件,后審判附

帶的民事訴訟。

對于附帶的民事訴訟也適用自行和調的原則,也可以撤訴。判決后也可以就民事訴

訟部分提起上訴,上訴期為10天。

刑事附帶民事訴狀篇四

關xx,男,1984年5月2日生,漢族,住四川省德昌縣xx村15號。身份證號:513424xxxxx,聯系電話xxxxxxxxxx。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以下簡稱被告):王xx,男,1982年6月24日生,云南省劍川縣人,聯系電話138872xxxxx。

訴訟請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王xx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并從重處罰;二、判令被告人連帶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鑒定費、精神損失費等損失共計42416.82元。

事實與理由:

7月4日晚,梁xx、李xx等三人到原告合法經營的“夜來香”美容美發店消費。消費后,三人無故拒付費用,并叫來多人在美容美發店門口鬧事。被告人王xx被叫到現場后,不問事情緣由,不聽原告解釋,即對原告關xx拳打腳踢,進行毆打。原告被打后,被送往劍川縣人民醫院治療,后轉院至麗江市人民醫院治療,住院十八天,休息至今。

被告的故意傷害行為導致原告受傷,被診斷為:1、鼻骨骨折,斷端稍塌陷;2、右側第十根肋骨背段骨折、折骨錯位0﹒5米。經昆明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輕傷,并經四川鼎誠司法鑒定所鑒定達到九級傷殘等級。

被告的犯罪行為致使原告關xx經濟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損失,具體損失為:殘疾賠償金13476.00元、醫療費3090﹒82元、誤工費2250.00元、護理費5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0.00元、營養費500.00元、交通費1000.00元、鑒定費1100.00元、精神撫慰金0.00元等,共計42416.82元。這些損失因被告的故意傷害行為產生,依法應由被告王xx負責賠償。

綜上所述,被告人沈劍馗故意傷害他人,導致他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從重處罰。另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此,被告人王xx的犯罪行為給原告關xx造成的所有損失應由被告人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法提起訴訟,請給予公正裁決,判如訴請。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關xx

二o一0年八月十九日

刑事附帶民事訴狀篇五

申 訴 人:楊,男,漢族,1x××年×月×日出生,住xx省濟源市×××居委會,系被害人楊長子。

申 訴 人:楊,男,漢族,1x××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楊xx次子。

申 訴 人:楊,女,漢族,1x××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山西省臨汾××區××家屬院,系被害人楊之女。

被申訴人:楊,男,1x××年×月×日出生,漢族,住xx省濟源市××居委會。

被申訴人:朱,女,1x××年出生,漢族,住址同上,系楊妻子。

被申訴人:xx省xx市xx區xx鎮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該鎮鎮長。

被申訴人:xx省xx市xx區xx鎮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辦公室

負 責 人:張,該辦公室主任

申訴人于x年11月1x日收到xx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濟中刑再字第2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申訴人不服該裁定書及(x7)濟中刑終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和(x7)濟刑初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特依法提起申訴。

申訴請求

請求省高法依法重新審判,撤銷濟源中級人民法院()濟中刑再字第2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及(x7)濟中刑終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和(x7)濟刑初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楊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三年并改判四被訴人共同連帶賠償申訴人各項經濟損失27x123.1x元。

申訴事實與理由

關于刑事部分:

申訴人認為原一、二審及再審判決楊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一年,明顯系量刑畸輕。

1、x5年11月6日楊同楊在學苑大街西留村路口發生交通事故后,楊故意破壞現場,將其駕駛的豫l2x326號牌轎車及楊騎的自行車予以移位,并偽造事故現場,該事實在公安偵查卷宗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圖及現場筆錄中有記載,被告人楊也簽字予以確認。對該事實原一、二審及再審都已查明卻在判決書中不予認定明顯系判決遺漏重要事實。

2、楊從一審、二審到再審一直否認其交通肇事,稱被害人撞到其正常行駛的汽車上。庭審中又翻供,拒絕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無認罪、悔罪表現。對該事實原一、二審及再審都已查明卻在判決書中不予認定明顯系遺漏重要事實。

3、原一、二審時楊向法庭舉證其向濟源市公安局事故科交納了1x萬元事故保證金,認為其有賠償的意愿,希望法院考慮該情節,原一、二審法院在刑事量刑時考慮了該情節對楊從輕量刑。但在終審宣判的前一天將該1x萬元事故保證金取走,并轉移、隱匿財產,逃避人民法院的執行,至今一年多該案分文未執行。楊將1x萬元事故保證金取走并轉移、隱匿財產,逃避人民法院的執行,說明其沒有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的意愿,原一、二審及再審認定楊有賠償意愿對其予以酌定從輕量刑明顯系認定事實錯誤,對此事實申訴人向再審法院予以舉證說明,但再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卻不予糾正,明顯系錯誤判決。

4、申訴人認為濟源市公安局的尸體檢驗報告是合法有效的鑒定結論,新鄉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對楊肺氣腫的鑒定是不客觀、違法的鑒定結論。

1、濟源市公安局的尸檢報告,在原一審開庭時鑒定人依法出庭經公訴人、辯護人、被申訴人及申訴人的質證,該尸檢報告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結論正確。申訴人認為濟源市公安局尸體檢驗報告書是客觀、公正、合法的鑒定結論。

2、新鄉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認為楊所患肺氣腫系傷前所患,是楊死亡的重要原因。申訴人認為該鑒定結論是不客觀、不真實的虛假的鑒定結論,不應當被人民法院采納。

首先新鄉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人韓子明不具備法醫病理鑒定的資格,其無權對楊死亡原因進行鑒定。

其次濟源市人民醫院病歷載明:楊入院時檢查:……胸部對稱、無畸形、無皮下氣腫及骨擦音,兩肺叩診清音,呼吸音正常、無干濕性羅音……。濟源市人民醫院對楊肺部檢查的病歷記載新鄉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只字不提,卻憑空捏造,毫無根據的認定楊事故前就患有肺氣腫,是楊死亡的重要原因,該鑒定結論明顯系鑒定人出于某些人為因素制造出的虛假鑒定。對該事實原一、二審及再審都已查明卻在判決書中不予認定明顯遺漏重要事實。

綜上,申訴人認為楊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又故意破壞現場、毀滅證據,庭審中又翻供,拒絕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無認罪、悔罪表現,并轉移、隱匿財產,逃避人民法院的執行,楊犯罪行為屬于情節特別惡劣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應當判處楊有期徒刑三年為宜。

關于民事部分:

一、楊、朱、xx鎮計生辦、xx鎮人民政府承擔共同連帶賠償責任的限額應當是%,而不是原一、二審及再審認定的7x%。

本案中楊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根據《xx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四十二條(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有事故責任的,對超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按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八十的賠償責任)的規定,楊等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而非原一、二審及再審認定的7x%賠償責任。

二、申訴人認為原審在計算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時適用x6年的統計數據,而計算護理費時卻適用x5年的統計數據,護理費的適用標準明顯錯誤。

申訴人認為護理費的計算標準應當同誤工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一樣適用x6年的統計數據,即二人護理費應當是21x5x.x5×2=元。

三、申訴人認為楊,朱,xx省xx市xx區xx鎮人民政府,xx省xx市xx區xx鎮計劃生育辦公室應當共同連帶賠償申訴人各項經濟損失27x123.1x元。

護理費(21x5x.x5×2=元)加上申訴人無異議的誤工費、死亡賠償金等費用共計:元。楊等人應承擔民事賠償數額是元×%=32x723.1x元,扣除楊已支付的426xx元,楊等4人應共同連帶給付申訴人27x123.1x元。

四、關于朱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的法律事實依據。

楊與朱系夫妻關系,楊駕駛豫l2x326號牌機動車載朱一同從商業城回西留村家,系為家庭利益而開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規定,朱對此事故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

五、關于xx鎮計生辦、xx鎮人民政府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事實依據。

首先,豫l2x326號牌機動車系計生辦所有的公車(見行車證),對于公車只有以公務性質才能使用,絕不允許公車私用,更不允許將公車出租,出借給非本單位人員駕駛,這是黨中央、國務院多年來三令五申的。

其次,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從善意管理人的角度出發,xx鎮計生辦也應參加保險,對豫l2x326號牌機動車進行投保,在車輛發生事故時,能給受害人及時的賠償,xx鎮計生辦應作為而不作為存在過錯。

第三、xx鎮計生辦、xx鎮人民政府認為已將該車轉讓,而不應承擔事故賠償責任的理由也不成立。xx鎮計生辦、xx鎮人民政府提供的兩組證據與楊在公安階段的多次供述及楊在法院執行階段的筆錄是矛盾的,不能證明其主張。況且根據《車輛報廢標準》規定,豫l2x326號牌機動車使用期為1x年,該車1xx3年x月2日注冊登記,xx鎮計生辦轉讓該車時,該車已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根據《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豫l2x326號牌機動車是法律禁止轉讓的,因此說xx鎮計生辦的轉讓行為是違法的,是無效的民事行為。

第四、國家對機動車實行強制登記制度。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規定,xx鎮計生辦在轉讓車時,應當進行過戶登記,但未辦過戶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

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法律、行政法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規定豫l2x326號牌機動車依舊是xx鎮計生辦所有。況且在車輛的年檢中也是xx鎮人民政府計生辦進行蓋章審車的。作為物的所有人因物致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xx鎮計生辦是xx鎮人民政府的一個工作部門不具有法人資格,應當由其法人xx鎮人民政府承擔民事責任,且xx鎮人民政府也存在過錯,沒有盡到善意管理人的責任。因此該兩單位應當在肇事者楊無力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時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該兩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后,可以向肇事者追償。對該事實原一、二審及再審不予認定明顯系判決錯誤。

綜上,申訴人認為原一、二審及再審對楊刑事量刑明顯畸輕,民事部分判決錯誤,請省高法依法監督,對楊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對民事部分改判為:四被訴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是%,護理費的計算標準應與誤工費計算標準一致,即適用x6年度xx省的統計數據,并判決朱,xx鎮人民政府、xx鎮計生辦與楊共同連帶承擔27x123.1x元民事賠償責任。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楊 楊 楊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陳x(曾用名陳),男,3x歲,滿族,初中文化,現住xx區xx鎮界力吐村4-1x7,系被害人陳之父。

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王,女,4x歲,滿族,小學文化,現住xx區xx鎮界力吐村4-1x7,系被害人陳之母。

被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張,男,1xx6年x月1x日出生于xx區,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捕前住xx區xx鎮機關宿舍3組x5號,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包,男,1x年3月11日出生于xx區,蒙古族,初中文化,原系通遼鋁廠職工,捕前住xx區xx辦事處五委15組64號,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被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付,男,1x年x月4日出生于xx區,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捕前住xx區社路北住宅樓,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被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賈,男,1xx6年4月3x日出生于xx區,蒙古族,高中文化,無職業,捕前住xx區東郊辦事處一委四組,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申請人不服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通刑初字第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請求再審。

申請請求:

撤銷原審法院()通刑初字第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附帶民事賠償之列,元,和搶救費.75”的不公正判決。

請求被申請人張、包、付、賈 (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另行支付死亡賠償金7x,元,被撫養人生活費:7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x,.xx元。

事實及理由:

x年6月11日,被申請人張、包、付、賈將申請人的兒子陳毒打致死,原審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張等人刑罰。申請人作為原告在一審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申請人張、包、付、賈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但原審法院以上訴人所提人身損害賠償中的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及精神撫慰金不屬于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為由不予支持。但申請人認為,這里存在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

一、首先對于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屬于一種物質損失或財產性損失,理由如下:

1、死亡賠償金屬于物質損失或財產性損失的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千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害人因犯罪行為侵害其生命權而死亡后,其作為民事主體的資格已經消滅,不能再以賠償權利人的資格主張民事權利,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是間接受害人,即死者近親屬。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的法定繼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導致的未來所能繼承的財產減少而應受到的補償,是對收入損失的賠償,其性質是一種物質損失或財產性損失。這是因為,在該解釋第二十九條明文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這里明確了死亡賠償金的性質賠償的是“假如死者正常生存未來二十年創造的財富”,即物質損失或財產損失。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起訴請求賠償因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或財產損失的,應當支持。

2、死亡賠償金不能等同于精神撫慰金,與被撫養人生活費一樣屬于財產性損失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在第十八條則專門規定了受害人或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解釋》,將兩者區別開來。第三十一條則說得更清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而且,《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三十六條還明確規定“在本解釋公布施行之前已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這說明以前發布的《精神損害賠償解釋》中“死亡賠償金屬于精神撫慰金”以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訴請賠償死亡賠償金因其屬于精神撫慰金性質不予受理”的說法,因為與《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相抵觸,不再具有約束力,應視為作廢。再者,我國《國家賠償法》所確定的賠償的原則為受害人的物質損害的范圍,也將死亡賠償金列入賠償的范圍之內,也是明確了死亡賠償金的財產性質。

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不支持死亡賠償金的作法錯誤,無法律依據

部分法院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不支持死亡賠償金的做法無法律依據,是對領導講話或者是行政法規片面地理解。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不支持受害方索賠的死亡補償費,是助長了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死亡抱有不負責任的客觀性,形成死了白死的謬論,比如說死一頭牛,還可以得到幾百元到幾千元的賠償,哪有死一個人還不如動物值錢而不判賠死亡補償費呢?如不依法判決支持死亡賠償金,則更導致那些無視他人人身權和人格權尊嚴的侵害人不承擔責任風險的放任性,這完全與《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精神背道而馳。

二、申請人關于精神撫慰金問題的看法

上訴人從保證法律的統一,維護我國法律的尊嚴角度上理解應該屬于法院支持之列,除目前部分發達地區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支持了精神撫慰金請求外,上訴人認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或其家屬不管其是在刑事案件審理中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還是在刑事案件審結后又另行提起了民事訴訟,其所得到的最終訴訟結果只能有一個。否則,就精神撫慰金這一問題就會出現“因同一訴訟事實與理由,如果當事人選擇不同的訴訟程序,便會得到兩個不同訴訟結果”的情況出現。望上級法院站在保證國家執法尺度的統一的立場上判決,以維護國家的司法公正,樹立起法律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尊嚴。

綜上所述,本案申請人在原審中提出的被申請人應承擔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和精神撫慰金的請求應當得到支持,原審法院不予支持屬于適用法律、司法解釋錯誤,不判賠于法無據。現申請人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重審。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請人:陳x

二x年五月二十日

刑事附帶民事訴狀篇六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以下簡稱原告人):謝xx,男,身份證號碼:xxx,住河南省xxx。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以下簡稱被告人):左xx,男,身份證號碼xxx,戶籍所在地:吉林省xxx新民村,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xx年3月25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現羈押于鄭州市第一看守所。訴訟請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

2.判令被告人左xx賠償原告人因其犯罪行為所遭受的損失人民幣58949.04元。

事實與理由:

12月29日,被告人左xx進行故意傷害犯罪行為。對被告人的罪行,原告人已向公安機關進行了揭發和控告。現被告人故意傷害一案,已經河南省鄭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二分局偵查終結,由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左xx的犯罪事實和情節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檢察院鄭管檢刑訴字[20xx]第4xx號起訴書中有詳細的敘述,這里不再重復。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原告人造成了物質損失,現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一并審理,其事實和理由如下:

被告人故意傷害犯罪行為,使原告人遭受嚴重物質損失(包括但不限于醫療費、誤工費、陪護費、交通費、后期治療費等相關費用),共計人民幣58949.04元。

原告人上述物質損失,完全是由被告人犯罪行為造成的,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條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依上述規定,原告人特向貴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依法審判。此致

河南省鄭州市xxx區人民法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謝xx

刑事附帶民事訴狀篇七

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相關問題,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上訴人:史xx,男,系被害人史xx之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

上訴人:高xx,女,系被害人史xx之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

上訴人:張xx,女,系被害人史xx之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

上訴人:史xx,男,系被害人史xx之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

被上訴人:權xx,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

被上訴人:徐xx,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

上訴人因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不服xx中級人民法院x年3xx月xx日()刑二初字第x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刑二初字第x號判決第二項,判令被上訴人權xx、徐xx與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共同賠償受害人史xx醫療費8147.9元、喪葬費10467.5元、死亡賠償金229541元、被扶養人扶養費155904.98元,精神損害賠償撫慰金80000元,減去原告與刑事被告人張xx親屬協議賠償的50000元費用,共計434061.38元。

2、判令被上訴人權xx、徐xx與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承擔連帶責任。

上訴理由:

1、被上訴人權xx、徐xx與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存在共同侵權行為,理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從公訴機關提供的筆錄、供述及證人證言可以看出,被上訴人權xx、徐xx與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參與群毆的意圖非常明顯,也就說他們在主觀上存在著侵權傷害的共同故意。客觀上,他們也參與了群毆行為,這一點在一些供述及筆錄能夠得到充分的證實。被告人張xx在供述中稱,"我見有個稍胖的男的和徐xx、權xx在旁邊動手打起來了";徐xx在陳述中稱,"張xx被拉的彎下了腰,我就去拉那個瘦的,這時另一個胖子來到我面前,手里拿了一把刀,大概有十公分,像是水果刀,我就轉身跑了。"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關于"徐xx、權xx到達案發現場后并未繼續找人打架"的認定,并不是客觀事實。從整個事情的經過可以看出,徐xx與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抱著幫權xx打架的目的,共同前往案發地點,中途遇到史xx等人,發生群毆,致使史xx被傷害致死的嚴重后果,權xx、徐xx及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理應對這一共同侵權的后果承擔相應的連帶民事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將這一共同侵權行為割裂看待,認為"無證據證明徐xx、權xx在案發時曾與被害人史xx發生毆斗,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這一認定不符合客觀事實,也不符合共同侵權的歸責原則。

2、原告撤回對刑事被告人張xx的民事賠償訴訟請求,并不能免除被上訴人權xx、徐xx的民事賠償責任。刑事被告人張xx在群毆過程中,手持兇器傷人,已經觸犯刑律,除承擔主要民事責任外,還要接受刑事制裁。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張xx的家屬積極主動與被害人家屬協商賠償事宜,并按照雙方協議積極理賠,對被害人家屬的心理創傷起到了積極的撫慰作用,上訴人鑒于此種考慮,撤銷了對被告人張xx的民事賠償請求,但并沒有放棄對被上訴人權xx、徐xx的民事賠償請求。作為共同侵權人的被上訴人權xx、徐xx,不能免除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x年xx月xx日

《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解釋》)在第138-140條則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縮小到“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害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

司法解釋不當的縮小了附帶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將大量的因財產犯罪所造成的物質損失排除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受案范圍之外,而僅僅就“毀壞”一種情形除外,這種規定明顯不符合立法精神和法律規定,也不利于保護被害人的權益和節省訴訟資源。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主體可以是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人民檢察院。但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近親屬不同于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6條之規定,這里的近親屬僅僅是“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同時,根據對法律條文的意思,如果被害人能自己提起的當然可以,委托律師提的也可以,但是只有在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才有權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至于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僅僅爭對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而這個在司法實踐很少見。

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41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對于符合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法院“可以”告知其權利,并不是“應當”。所以作為當事人一定要自己主動提起,如果是當事人的辯護人也應當提醒當事人此項權利,以防錯過時間。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9條,“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55條,“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范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第138條“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附帶民事訴訟只賠償物質損失,精神撫慰金不予賠償,而且死亡賠償金和傷殘賠償金司法解釋也予以回避,在司法實踐中除非被告人有賠償能力,一般不予支持死亡賠償金和傷殘賠償金。

其實,從法律規定來看,個人認為司法解釋并沒有規定死亡賠償金和傷殘賠償金不予賠償,只是回避了這個問題,而且在用了“等”字予以規定。關鍵還是司法實踐中,司法工作人員需要善意理解法律,不能因為被告人賠償能力低等原因就剝奪受害人的合法的民事賠償權利。

法律并沒有禁止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司法實踐中很多受害人也是單獨提起了民事訴訟,而不是走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只是,因為身體侵權的民事案件訴訟時效為1年,當事人在選擇的時候需要注意不要超過訴訟時效。

同時在案件的審理上,現行法院都是遵循“先刑后民”的原則,先審理刑事案件再審理民事部分。

其實根據筆者的辦案經驗,建議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先提附帶民事訴訟,這樣有二大好處:第一,不會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第二,如果被告人及其親屬有賠償能力和減刑的需求,可以要求到較高的賠償,而且此賠償更容易落實,不用走執行的程序。如果最后,賠償談不好,再刑事審判之前撤回起訴,再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也為時不晚。

根據《刑訴法司法解釋》第一百四十三條“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二)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三)死刑罪犯的遺產繼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五)對被害人的物質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親友自愿代為賠償的,應當準許。”、第一百四十六條“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應列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已經從其他共同犯罪人處獲得足額賠償的除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范圍比較廣泛,只有在逃同案犯情況比較特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和《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都明確規定,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法院可以確定從寬處罰的幅度。換句話說,積極賠償被害人確實可以從輕處罰,但是并不是只要賠償了就一定從輕,必須綜合考慮案情和被告人的情況來予以認定。

刑事附帶民事訴狀篇八

訴訟請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葉x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

3、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后續醫療費和鑒定費待鑒定意見明確后予以確定(其中,誤工費、護理費和營養費應包含二次手術期間產生的損失)。

事實與理由:

xxx3年x月21日1x時30分許,在合肥市瑤海區鳳陽路十一中對面安鑫旅社門口,被告人葉x因家中空調室外機滴水問題,與其一樓住戶原告人王x產生糾紛。在爭吵中,被告人葉x毆打原告人王x,導致其右踝關節腫脹疼痛無法站立。隨后,王x被送往安徽省立醫院救治,經診斷:1、右小腿下段可見手掌大小的擦傷;2、右踝關節腫脹;3、右側脛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

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依法對王x的損傷程度進行鑒定,王x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

綜上,被告人葉x無視法律,故意將原告人王x打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該犯罪行為造成王x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之規定,現王x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請!

此致

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x4年3月1x日

附:一、本訴狀副本2份;

二、證據材料若干;

三、賠償明細:

1、醫療費32x6x.6x元=2x20x.72元+577.52元+20元+30元+5元+211.14元+161元+165元+361.7元+556.4元+1xx.7元+575元+575元+303.5元+1x元。

2、住院伙食補助費1020元=30元/天×(1x天+15天)。

注:第一次住院天數為1x天,自xxx3年x月21日至xxx3年x月x日;后尚需取內固定,經咨詢醫生,被告知二次手術住院天數不少于15日。

3、殘疾賠償金x2456元=23114元/年××20%。

4、被撫養人生活費6514元=162x5元/年×(1x-14)年×20%÷2人。

5、精神損害撫慰金16000元。

6、交通費1500元(含二次住院取內固定期間的交通費用)。

7、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后續醫療費和鑒定費待鑒定意見明確后予以確定。

除第7項以外,其余各項合計15045x.6x元。

刑事附帶民事訴狀篇九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系死者李×軍之父),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湖南省××市××區××鎮盤××村××號。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朱××(系死者李×軍之母),女,生于19××年××月××日,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址同上。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市××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住湖南省××市××區××街××號。

法定代表人:孟××,該公司經理。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楊××,男,生于19×年×月×日,住湖南省××市××區××鎮××村××號,系湖南k9××2××牌運輸型拖拉機駕駛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現被羈押在××區看守所。

第三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簡稱人保××支公司),住湖南省××市××區××街××號。

法定代表人:董××,該公司董事長。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訴訟請求:

1、依照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依法從重追究被告人楊××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

2、判令被告、被告人共同賠償因交通肇事致原告人李××、朱××之子李×軍死亡的死亡

賠償金187002元,喪葬費8926元,被撫養人生活費45000元,處理事故的.交通、住宿、誤工費8000元,合計:248928元,并相互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判決上列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5萬元。

4、判決第三人人保××支公司將湖南k9××2車輛的保險金在責任限額范圍內賠付給上

列原告人。

事實及理由:

208月×日上午×時×分許,被告人楊××駕駛××市××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所有的

后果,××區人民檢察院公訴書中有詳細的敘述,這里不再重復。

同時經查,湖南k9××2號運輸拖拉機系被告人楊××7月購買后于月

變更過戶到××市××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登記產權為公有,車主是××市××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楊××并與××市××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簽訂貨運汽車聯合經營合同,由××市××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于年10月至2009年10月在第三人人保××支公司投保車輛交強險和商業險,保額為50萬元。

綜上所述:被告人楊××無視國家道路安全法規,病車上路且操作不當,因此造成新被錄

取的大學生李×軍,這名未來的國家棟梁之材命歸黃泉,同時造成其他死傷,其交通肇事行為已構成犯罪。其犯罪行為,不僅給國家和社會造成人才損失,而且給原告人家庭造成了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款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及相關法律規定,現原告人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一并審理。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李××朱××

20××年×月×日

附:起訴書副本及證據。

刑事附帶民事訴狀篇十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陳xx,男, 1982年5月21日生,漢族,住xx省xx市城關區小溝坪50號。身份證號:xx-xx,聯系電話xx-xx。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王xx,男, 1965年6月23日生,漢族,住xx省xx市xx區xx西路34號。身份證號:xx-xxx-x,聯系電話xx-xxx。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訴訟請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王xx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并從重處罰;

二、判令被告人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鑒定費、精神損失費等損失共計xx-xxx元。

事實與理由:

2015年8月4日13時25分,被告人王xx無照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在xx市xx區xx路非機動車道內由東向西行駛至xx-x公交車站時,將剛下車的原告人陳xx撞倒,造成王xx及陳xx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陳xx分別于:2015年8月4日-2015年8月26日入住xx省中醫院、2015年11月10日-2015年11月25日入住xx-x第二醫院。原告陳xx于案發當日被xx省中醫院診斷為:1.重度顱腦損傷;2.急性硬膜外血腫;3.顱腦開放粉碎性骨折;4.蛛網膜下腔出血;5.雙額、右顳廣泛腦挫裂傷;6.雙側胸腔積液;7.右側第12肋骨骨折。

xx無責任。原告陳xx傷情經xx市xx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文書號)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鑒定,陳xx之損傷屬重傷二級。

第77條第1款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及相關法律規定,現原告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一并審理。

此致

xx-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二o一五年三月 日

附:1、原告人住院費用單據復印件;

2、原告身份證復印件;

自訴人: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1. 追究刑事責任

2. 要求民事賠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自訴人:

代書人:

年 月 日

附:本訴狀副本 份

附帶民事原告:***,女,漢族,****年**月**日生,現住**省*市*區*路**號,系受害人**之妻。

附帶民事原告:**,女,漢族,****年**月**日生,現住址同上。系受害人**之女。

附帶民事原告:**,男,漢族,****年**月**日生,現住址同上。系受害人**之子。

刑事附帶民事被告人:**,男,漢族,****年**月**日生,戶籍地**市**區**街**號,住**市***家屬院。

請求事項:

1、依法追究刑事附帶民事被告人***交通肇事的刑事責任;

2、依法判令刑事附帶民事被告人***支付原告死亡賠償金及喪葬費和各項經濟損失270998.73元。

事實與理由:

帶民事原告受到嚴重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被告人應當承擔附帶民事原告的.一切損失。

綜上所述,刑事附帶民事被告人***在道路行駛中致受害人死亡,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至今不予賠付,致使附帶民事原告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其行為已構成了交通肇事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并應當賠償附帶民事原告的一切損失。故,附帶民事原告特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望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此致

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15年*月*日

自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 (原告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 (被告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案由:

請求事項:(寫明向法院起訴所要達到的目的)

1.

2.

事實和理由:

自訴人:(簽名或蓋章)

委托代理人:__年__月___日

附:一、本訴狀副本份(按被告人數確定份數);二、證據份;三、其他材料份。 注:

(1)、訴狀用鋼筆或毛筆寫。

(2)、當事人欄,均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項。對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確實不知的,可寫明其年齡。

(3)、案由和訴訟請求欄,應寫明控告的罪名和具體的訴訟要求。

(4)、事實與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夠用時,可增加中頁。

(5)、訴狀副本份數,應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交。

例文: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系死者李×軍之父),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湖南省××市××區××鎮盤××村××號。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朱××(系死者李×軍之母),女,生于19××年××月××日,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址同上。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市××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住湖南省××市××區××街××號。

法定代表人:孟××,該公司經理。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楊××,男,生于19×年×月×日,住湖南省××市××區××鎮××村××號,系湖南k9××2××牌運輸型拖拉機駕駛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現被羈押在××區看守所。

第三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簡稱人保××支公司),住湖南省××市××區××街××號。

法定代表人:董××,該公司董事長。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訴訟請求:

1、依照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依法從重追究被告人楊××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

2、判令被告、被告人共同賠償因交通肇事致原告人李××、朱××之子李×軍死亡的死亡

賠償金187002元,喪葬費8926元,被撫養人生活費45000元,處理事故的交通、住宿、誤工費8000元,合計:248928元,并相互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判決上列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5萬元。

4、判決第三人人保××支公司將湖南k9××2車輛的保險金在責任限額范圍內賠付給上

列原告人。

事實及理由:

后果,××區人民檢-察-院公訴書中有詳細的敘述,這里不再重復。

變更過戶到××市××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登記產權為公有,車主是××市××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楊××并與××市××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簽訂貨運汽車聯合經營合同,由××市××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于2015年 10月至2015年10月在第三人人保××支公司投保車輛交強險和商業險,保額為50萬元。

綜上所述:被告人楊××無視國家道路安全法規,病車上路且操作不當,因此造成新被錄

取的大學生李×軍,這名未來的國家棟梁之材命歸黃泉,同時造成其他死傷,其交通肇事行為已構成犯罪。其犯罪行為,不僅給國家和社會造成人才損失,而且給原告人家庭造成了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款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及相關法律規定,現原告人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一并審理。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李×× 朱××

20××年×月×日

附:起訴書副本及證據。

刑事附帶民事訴狀篇十一

不少朋友對起草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都是不怎么了解,那么,下面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參考范例,供大家閱讀參考。

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原告):劉x x,男,漢族,x年03月20日生,云南省xx縣人,住xx縣xx鄉xx村五組5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被告):張x x,女,漢族,x年01月10日生,云南省xx縣人,住xx縣xx鄉xx村四組14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被告):吳x x,男,彝族,x年05月24日生,云南省xx縣人,住xx縣xx鄉xx村四組14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被告):楊x x,男,漢族,x年03月15日生,云南省xx縣人,住xx縣xx鄉xx村四組14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被告):李xx,男,佤族,x年03月24日生,云南省xx縣人,住xx縣xx鄉xx村四組14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被告):高x x,男,漢族,x年14月20日生,云南省xx縣人,住xx縣xx鄉xx村四組14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上訴人因被故意傷害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一案,不服xx縣人民法院作出的()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以故意傷害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并對五被上訴人從重處罰。

2、請求撤銷()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第一、二、三項,依法改判五被告人不予緩刑。

3、請求撤銷()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第五項,支持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全部請求。

上訴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一)原審判決認定五被告人是在山上摘豆子時得知發生糾紛到達現場,屬于嚴重的事實認定錯誤。

由于偵查機關未及時訊問各被告人,各被告人之間系親屬關系,他們在事后編造了大量的謊言,想要掩蓋他們準備工具、守候組織于宇州石料廠埋伏毆打上訴人的事實,其陳述均為偽證。原審判決采信被上訴人的一面之詞,對上訴人及無利害關系人的證言不予考慮,導致嚴重的司法不公。

根據與雙方無任何利害關系的證人黃xx陳述,案發當天上午,上訴人劉x x父子找到xx石料廠要求處理自家的核桃樹被廠里挖機挖掉50棵的糾紛。上訴人之子劉x x就留下電話號碼給楊恩后,離開了宇州石料廠。13時10分許,五被告人來到廠里,問清情況后,讓黃xx打電話給上訴人父子。上訴人父子以為要解決糾紛,又來到xx石料廠。在雙方糾纏過程中,上訴人想要拿石頭自衛,當即被五被告人用早已準備好放置于車上的工具圍毆上訴人父子。

可見,五被告人系準備工具、守候組織于xx石料廠埋伏,有預謀地毆打上訴人父子,上訴人之子劉xx因為跑得快,才免遭厄運。這一事實足見五被告人的兇殘,其兇殘在于事先準備了工具,而上訴人只是想從地上撿起石頭自衛。但是原審判決對此歪曲陳述,顯然屬于嚴重認定事實錯誤,嚴重司法不公。

(二)原審判決認定雙方相互打斗,屬于嚴重事實認定錯誤。

盡管各被告人進行了嚴密的串供,作出顛倒黑白的陳述,但是與雙方無任何利害關系的證人黃xx作出了客觀公正的陳述。

證人黃xx陳述:“我在一旁洗衣服,看到劉xx想撿石頭,我就跑去推開劉xx并勸他們。劉xx再次撿起一個石頭,張xx就拿一根棍子毆打了劉xx”。從證人楊恩陳述可見,吳利雄做的行為只有一次想撿起石頭被勸,再次撿起石頭即遭到毆打。

原審判決卻一味采納各被告人的虛假陳述,對其陳述的真實性不予認真審查,有故意偏袒被告人之嫌。且原審判決置與雙方無任何利害關系的證人黃xx證言于不顧,認定雙方相互打斗,導致嚴重司法不公。

(三)原審判決將李xx、高xx排除在應該承擔刑事責任的被告人之外,屬于嚴重事實認定錯誤。

證人黃xx陳述特別提到,“張xx這方一個穿藍色羽絨服的男子拿一根棍子毆打劉xx”,根據庭審訊問,多人證實該“穿藍色羽絨服的男子”系李xx,足以證實李xx已經實際參與毆打了上訴人。

此外,高xx駕車載各被告人前往宇州石料廠埋伏毆打上訴人,事發時在現場助威,并未進行其自己編造的勸阻行為(證人黃xx只是講到高xx沒有參與毆打上訴人),事后又駕車載著其他被告人逃離現場。高xx的行為系被告人犯罪行為的重要環節,其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負責運輸人員、運輸犯罪工具及起到助威作用,應該與其它被告人一起共同構成故意傷害罪。

但是,原審判決卻對此視而不見,將該李xx、高xx二名被告人排除在應該承擔刑事責任的被告人之外,有故意偏袒被告人之嫌,屬于嚴重事實認定錯誤。

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嚴重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明察。

(一)原審判決將李xx、高xx排除在應該承擔刑事責任的被告人之外,屬于嚴重法律適用錯誤。

根據證人黃xx陳述及庭審訊問,多人證實該“穿藍色羽絨服的男子”系李xx,足以證實李xx已經實際參與毆打了上訴人,應該與其他被告人一起受到刑事追究。

高xx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負責運輸人員、運輸犯罪工具及起到助威作用,依照我國《刑法》第25條第1款的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故高xx應該與其它被告人一起共同構成故意傷害罪,一起受到刑事追究。

(二)原審判決對各被告人處以緩刑,屬于嚴重的法律適用錯誤。

1、原審認定對各被告人處以緩刑的理由嚴重失實,嚴重錯誤。

原審判決以鄰里矛盾、相互打斗、受害人過錯、部分賠償、對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為由,對各被告人處以緩刑,理由錯誤,有故意偏袒被告人之嫌。

(1)本案不屬于鄰里矛盾,而且鄰里矛盾與鄰里糾紛不是同一個概念,原審判決故意混淆視聽,偷換概念。

本案僅憑上訴人與吳xx之間系兄弟關系,就牽強附會地將本案定性為鄰里矛盾,實在值得玩味。法庭已經清楚查明,本案的組織者和積極行為人是張xx,糾紛起因也是因為xx石料廠受人之請挖掉了上訴人戶的50棵核桃樹。就因為上訴人與參與人員吳xx系兄弟關系,就扯到鄰里矛盾,其判決目的實在令人費解!

而且,我國《刑法》規定可以考慮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是鄰里糾紛,并非鄰里矛盾,其立法本意也是為了化解處理相鄰民事關系引發的鄰居之間的糾紛。原審判決將分別屬于5組和4組的當事人刻意說成鄰里,將上訴人遠在山上的核桃樹被挖說成鄰里糾紛,將上訴人到宇州石料廠討要說法之舉說成鄰里糾紛,其荒唐程度實在讓人懷疑!

(2)原審判決認定雙方相互打斗,認定受害人有過錯,并據此對被告人處以緩刑。實際上本案受害人(上訴人)沒有任何過錯,原審判決嚴重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與各被告人互相打斗,認定上訴人有過錯,與在案證據嚴重不符。

與雙方無任何利害關系的證人黃xx作出了客觀公正的陳述:“我在一旁洗衣服,看到劉xx想撿石頭,我就跑去推開劉xx并勸他們。劉xx再次撿起一個石頭,張xx就拿一根棍子毆打了劉xx”。從證人黃xx陳述可見,劉xx做的行為只有一次想撿起石頭被勸,再次撿起石頭即遭到毆打。但是,原審判決置與雙方無任何利害關系的證人黃xx證言于不顧,認定雙方相互打斗,并據此對被告人處以緩刑,導致嚴重司法不公。

(3)原審判決以被告人進行了部分賠償為由,對各被告人處以緩刑,也是十分牽強的。

上訴人因此次被告人的兇殘犯罪行為導致的物質損失達20多萬,各被告人是在上訴人(受害人)的多次要求和討要下,才賠償了1.5萬元。這一點賠償,相對于他們應該賠償的款項只是杯水車薪,原審判決據此牽強認定,對各被告人處以緩刑,實在說不過去!

(4)原審判決認定各被告人對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對各被告人處以緩刑,是典型的睜著眼睛說瞎話,有故意偏袒被告人之嫌。

本案各被告人因為簡單的民事糾紛,積極準備犯罪工具,積極組織人員,積極準備逃跑車輛,埋伏于宇州石料廠。之后,假裝商談解決糾紛,在上訴人沒有對被告人進行任何威脅的情況下,兇殘對上訴人進行毆打,導致上訴人嚴重受傷達輕傷一級,達到九級傷殘和十級傷殘,花去醫療費用經5萬元,還需產生后續醫療費2.3萬元,手段殘忍,性質惡劣,屬于嚴重的暴力型犯罪。

這樣一個隨意置他人于死地的兇殘犯罪團伙,這樣一個為了簡單糾紛就準備棍棒、埋伏毆打他人的犯罪團伙,竟然被原審法院認定為“對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對于這種顛倒黑白的判決,上訴人堅決不服,一定要討個說法。

2、各被告人均不存在適用緩刑的法定條件,原審適用緩刑錯誤。

我國《刑法》規定的緩刑,是指對于符合條件的犯罪人,由法院宣告暫緩執行原判刑罰,但是規定一個考驗期限,如果犯罪人在考驗期限內沒有出現應當撤銷緩刑的情況,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制度。

本案中,各被告人均不存在適用緩刑的法定條件,理由如下:

(1)各被告人均無任何悔罪表現。

悔罪表現是指犯罪人對于自己的犯罪感到后悔,并真誠地表示出來。如在法庭上進行道歉表示對不起被害人,或者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等均屬于有悔罪表現。是否具有悔罪表現,對于預測犯罪人能否適用緩刑、在緩刑考驗期間是否會再次犯罪,均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本案各被告人在原審庭審中,沒有進行任何道歉,而且對自己所犯最新百般狡辯,互相推諉,沒有任何悔罪表現,這是法庭參審人員有目共睹的事實。

(2)各被告人均未進行積極賠償。

也未表達愿意積極賠償的愿望,依法不能適用緩刑。

(二)原審判決對上訴人的原審附帶民事賠償請求出現漏判情況。

1、后續醫療費26000元應該屬于本案賠償范圍。

(1)經司法鑒定,上訴人還需取內固定支架及鋼板,需要后續醫療費26000元。

(2)該后續醫療費26000元屬于必然產生的醫療費,系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3)如果該費用不能在本案中得到處理,上訴人必然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增加各方面的訴累。

2、上訴人支付的鑒定期間的門診檢查費1018.39元屬于醫療費,應該得到支持。

三、原審判決書多處筆誤,莊嚴的法院判決實在不該出現此類錯誤。

(一)《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第4頁倒數第四行,將向自訴人劉xx先行支付賠償款的人員寫為“張xx、吳xx、劉xx”,其中的“劉xx”應該是楊xx。

(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第10頁倒數第四行,將法院支持的醫療費寫為93792.50元,應該是93792.41元。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xx縣人民法院作出的()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對應該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告人李xx、高xx二人進行放縱,對不應該適用緩刑的被告人張xx、吳xx、楊xx錯誤適用緩刑,對上訴人依法應該得到賠償的賠償款不予支持,有故意偏袒被告人之嫌,嚴重導致司法不公,嚴重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人民司法不縱不枉的基本原則,人民法院作為社會正義法制的最后一道防線,應該能客觀公正、細致入理地依法審查案件,實現社會正義。故上訴人懇請二審法院能夠本著實事求是、認真負責、有錯必究的工作態度依法改判,給上訴人一個公正的判決。

此 致

xxx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劉xx

x年八月十八日

附:本《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副本六份。

上訴人:史xx,男,系被害人史xx之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

上訴人:高xx,女,系被害人史xx之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

上訴人:張xx,女,系被害人史xx之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

上訴人:史xx,男,系被害人史xx之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

被上訴人:權xx,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

被上訴人:徐xx,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

上訴人因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不服xx中級人民法院x年3xx月xx日()刑二初字第x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刑二初字第x號判決第二項,判令被上訴人權xx、徐xx與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共同賠償受害人史xx醫療費8147.9元、喪葬費10467.5元、死亡賠償金229541元、被扶養人扶養費155904.98元,精神損害賠償撫慰金80000元,減去原告與刑事被告人張xx親屬協議賠償的50000元費用,共計434061.38元。

2、判令被上訴人權xx、徐xx與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承擔連帶責任。

上訴理由:

1、被上訴人權xx、徐xx與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存在共同侵權行為,理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從公訴機關提供的筆錄、供述及證人證言可以看出,被上訴人權xx、徐xx與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參與群毆的意圖非常明顯,也就說他們在主觀上存在著侵權傷害的共同故意。客觀上,他們也參與了群毆行為,這一點在一些供述及筆錄能夠得到充分的證實。被告人張xx在供述中稱,"我見有個稍胖的男的和徐xx、權xx在旁邊動手打起來了";徐xx在陳述中稱,"張xx被拉的彎下了腰,我就去拉那個瘦的,這時另一個胖子來到我面前,手里拿了一把刀,大概有十公分,像是水果刀,我就轉身跑了。"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關于"徐xx、權xx到達案發現場后并未繼續找人打架"的認定,并不是客觀事實。從整個事情的經過可以看出,徐xx與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抱著幫權xx打架的目的,共同前往案發地點,中途遇到史xx等人,發生群毆,致使史xx被傷害致死的嚴重后果,權xx、徐xx及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理應對這一共同侵權的后果承擔相應的連帶民事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將這一共同侵權行為割裂看待,認為"無證據證明徐xx、權xx在案發時曾與被害人史xx發生毆斗,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這一認定不符合客觀事實,也不符合共同侵權的歸責原則。

2、原告撤回對刑事被告人張xx的民事賠償訴訟請求,并不能免除被上訴人權xx、徐xx的民事賠償責任。刑事被告人張xx在群毆過程中,手持兇器傷人,已經觸犯刑律,除承擔主要民事責任外,還要接受刑事制裁。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張xx的家屬積極主動與被害人家屬協商賠償事宜,并按照雙方協議積極理賠,對被害人家屬的心理創傷起到了積極的撫慰作用,上訴人鑒于此種考慮,撤銷了對被告人張xx的民事賠償請求,但并沒有放棄對被上訴人權xx、徐xx的民事賠償請求。作為共同侵權人的被上訴人權xx、徐xx,不能免除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x年xx月xx日

新刑訴法自20xx年1月1日生效后,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適用解答》第41問--答,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范圍和標準為:

(1)醫療費:按實際產生的費用,以從醫學角度治療身體損害必要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復治療而產生的費用。

(2)誤工費:以被害人工作單位實際扣發為限,且不高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護理費:指根據醫治需要而實際支出的護理人員費用。以不高于醫院護理人員的實際收入為限。

(4)交通費:以必要和實際開支為限。

(5)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6)被撫養人生活費:依照被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

(7)喪葬費: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1)因犯罪行為而遭受損壞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物損失。

(2)犯罪行為損壞的財物所必然產生的經濟損失,如修理費等。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范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

刑事附帶民事訴狀篇十二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以下簡稱原告):關,男,1984年5月2日生,漢族,住四川省德昌縣xx村15號。身份證號:513424,聯系電話。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以下簡稱被告):王,男,1982年6月24日生,云南省劍川縣人,聯系電話138872。

訴訟請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王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并從重處罰;

二、判令被告人連帶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鑒定費、精神損失費等損失共計42416.82元。

事實與理由:

x0年7月4日晚,梁、李等三人到原告合法經營的“夜來香”美容美發店消費。消費后,三人無故拒付費用,并叫來多人在美容美發店門口鬧事。被告人王被叫到現場后,不問事情緣由,不聽原告解釋,即對原告關拳打腳踢,進行毆打。原告被打后,被送往劍川縣人民醫院治療,后轉院至麗江市人民醫院治療,住院十八天,休息至今。

被告的故意傷害行為導致原告受傷,被診斷為:1、鼻骨骨折,斷端稍塌陷;2、右側第十根肋骨背段骨折、折骨錯位0﹒5米。經昆明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輕傷,并經四川鼎誠司法鑒定所鑒定達到九級傷殘等級。

被告的犯罪行為致使原告關經濟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損失,具體損失為:殘疾賠償金13476.00元、醫療費3090﹒82元、誤工費2250.00元、護理費5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0.00元、營養費500.00元、交通費1000.00元、鑒定費1100.00元、精神撫慰金x00.00元等,共計42416.82元。這些損失因被告的故意傷害行為產生,依法應由被告王負責賠償。

綜上所述,被告人沈劍馗故意傷害他人,導致他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從重處罰。另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此,被告人王犯罪行為給原告關造成的所有損失應由被告人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法提起訴訟,請給予公正裁決,判如訴請。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關

二oxx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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