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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轄的規定 地域管轄的法律規定篇一
一級建造師專業類別:專業科目分為建筑工程(合并)、公路工程、鐵路工程、民航機場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與廣電工程、礦業工程、機電工程(合并) 10個專業類別,考生在報名時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其一。以下為您帶來一級建造師《法規知識》備考:地域管轄,歡迎瀏覽!
1. 地域管轄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系,同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2.一般地域管轄
“原告就被告”原則,以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作為確定管轄的標準。
3.特殊地域管轄
(1)以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作為確定管轄的標準
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4.專屬管轄
專屬管轄指法律規定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專門由特定的法院管轄。
不動產糾紛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施工合同和不動產是不一樣的,施工合同一般就是建設合同;不動產糾紛是建成的不動產發生的糾紛。
(四)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1.移送管轄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2.指定管轄
(1)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2)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爭議的,可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了的,報請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回避制度
(一)應回避的人員(5類)
1.審判人員
2.書記員
3.翻譯人員
4.鑒定人
5.勘驗人
(二)回避情形
1.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與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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