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韩色色日韩,午夜福利在线视频,亚洲av永久无码精品,国产av国片精品jk制服丝袜

當前位置:網站首頁 >> 作文 >> 最新司法考試四卷綜合案例分析題五道題 司法考試案例分析及答案實用

最新司法考試四卷綜合案例分析題五道題 司法考試案例分析及答案實用

格式:DOC 上傳日期:2023-04-28 06:40:30
最新司法考試四卷綜合案例分析題五道題 司法考試案例分析及答案實用
時間:2023-04-28 06:40:30     小編:zdfb

在日常學習、工作或生活中,大家總少不了接觸作文或者范文吧,通過文章可以把我們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塊。相信許多人會覺得范文很難寫?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優質范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司法考試四卷綜合案例分析題五道題 司法考試案例分析及答案篇一

楊某從某公司購進彩電50臺,已付50%的貨款,后發現有質量問題,拒付余款。某公司遂舉報楊某詐騙,區公安局決定對楊某拘留。經區人民檢察院批準,楊某被逮捕。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認,區人民法院判決楊某構成詐騙罪,并追繳贓物。50臺彩電被法院拍賣共得款15萬元。楊某不服提出上訴,后中級人民法院改判楊某無罪。楊某決定對司法機關錯誤羈押和追繳行為造成的損失提起賠償請求。

請問:

(1)楊某應當依據什么法律提出賠償要求?

(2)楊某應當向誰提出賠償請求?

(3)鑒于50臺彩電已被拍賣,所得款項應如何處理?

(4)對于楊某被錯誤羈押的損失如何計算賠償金?

【參考答案】

(1)楊某應當依據《國家賠償法》提出賠償要求。

(2)楊某應當向區法院和區檢察院提出賠償要求。

(3)所得款項應當返還楊某。

(4)應當向楊某支付人身自由賠償金,每日賠償金按照上年度國家職工的日平均工資計算。

【案例2】張某應由哪個機關來賠償?

水溝鄉人民政府委托水溝鄉派出所(系子林縣公安局在水溝鄉設立的派出機構)對繳納“上繳”任務確有困難的貧困戶張某實施行政拘留。拘留期間,張某于夜間翻墻逃離,被值班人員王某發現,王某速喊人開車追張某。王某與同事李某、吳某在路上攔截張某,欲將張某抓回,張某反抗。吳某將張某抱住后,王某氣急,狠踢張某要害,致其死亡。張某之妻早死,有一母85歲,眼瞎耳聾,有一子,患癡呆癥。對張某的拘留決定后來被子林縣公安局確認違法。

請問:

(1)本案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是誰?為什么?

(2)本案的行政賠償請求人是誰?

(3)賠償義務機關可否追償?如果可以,應當向誰追償?

【參考答案】

(1)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是水溝鄉人民政府。因為本案中拘留張某的行政處罰決定實質上是由鄉政府作出的,派出所是受委托實施的,受委托的組織在行使委托的行政職權時侵犯相對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行政賠償義務機關。

(2)本案的行政賠償請求人為張某之母及其子,為共同的行政賠償請求人。

(3)賠償義務機關可以追償。應當向王某追償。因王某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對張某死亡之損害有重大過失。

【案例3】該案應如何賠償?

2002年3月7日,某縣紅廟鎮農民代甲、代乙、代丙和代丁四人,分乘代甲所有的兩輛農用三輪車到儀封鄉耿莊村非法收購棉花。當他們將收購的棉花裝上車,準備駕車離開時,恰遇儀封工商所的工商執法人員到該村檢查,見代甲等人正開車離去,工商人員驅車緊追。由于道路不平、車速過快,開在前面的一輛農用車炸胎撞樹,后一輛農用車為躲避追尾而翻入河中。代甲與農用車一并落入水中,但人未受傷,只是棉花被水沖走。代乙從車上摔下造成傷殘,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代丙雙手截肢,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代丁則當場死亡。工商執法人員追到現場后,見狀掉頭離去。事后,代甲等人提出國家賠償。

請問:

(1)本案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是誰?

(2)對代甲損壞的農用車和被水沖走的棉花應當如何賠償?

(3)對代乙應當如何賠償?

(4)對代丙應當如何賠償?

(5)代丁的損害賠償請求應由何人提出?該如何賠償?

(6)代乙和代丁上有老、下有小,且均無勞動能力,對此應當如何賠償?

【參考答案】

(1)本案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是縣工商局。本案工商所屬于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其行為視為委托,應由其所屬行政機關即縣工商局承擔法律責任。

(2)對損壞的農用車應當修理恢復原狀,如不能修復則應按損害的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對于被水沖走的棉花可不予賠償。《國家賠償法》第28條規定,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能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至于被水沖走的棉花,因其不屬于合法財產,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3)應賠償代乙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賠償金。誤工費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殘疾賠償金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國家賠償法》第27條第一項規定,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該條第二項規定,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

(4)應賠償代丙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

(5)由代丁的繼承人和其他有撫養關系的親屬提出賠償請求。應當賠償代丁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國家賠償法》第6條第2款規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撫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第27條第三項規定,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對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6)對代丁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應當支付生活費。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支付至18周歲,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代乙只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其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不屬支付生活費的范圍。《國農賠償法》第27條第2款規定,生活費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支付至18歲;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支付至死亡時止。

【案例4】仇某的賠償應如何算?

仇某系某縣復合肥廠聘任廠長。2000年6月6日,縣人民檢察院以仇某有挪用公款嫌疑而決定立案偵查。從6月8日起實施監視居住并被關在縣農科所,限制人身自由,8月1日被刑事拘留,8月11日被以涉嫌“挪用公款罪”逮捕,并被錄像在泗陽電視臺“泗陽新聞”節目和有線廣播中播放。縣人民檢察院,對仇某的存款2.1萬元作為“贓款”予以追繳。2001年12月28日,仇某在看守所被同室關押的犯罪嫌疑人打成重傷,2002年1月7日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同日下午縣檢察院認為仇某不構成挪用公款罪,決定不予起訴。

請問:

(1)本案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是誰?

(2)對仇某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賠償金應當如何計算?

(3)對仇某死亡應當如何賠償?

(4)仇某的“贓款”應當如何處理?

(5)對仇某名譽權的損害應當如何處理?

【參考答案】

(1)本案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是縣人民檢察院和縣看守所。本案屬于檢察機關的自偵案件,最后檢察機關又作出了不予起訴的決定。屬于《國家賠償法》第19條規定的錯拘、錯捕行為。對于受害人被錯誤羈押的損害應當由檢察機關承擔賠償責任。但仇某在看守所被打致死,看守所有失職之錯,應對其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2)仇某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間應當自2000年6月8日起,2002年1月7日止計算。每日賠償金為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國家賠償法》第26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3)應當賠償仇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對其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國家賠償法》第27條第三項規定,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對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4)“贓款”應當返還。《國家賠償法》第28條第一項規定,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5)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國家賠償法》第30條規定,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案例5】朱某能提出賠償嗎?

朱女,26歲,在縣城打工。1998年12月27日晚,她和男朋友沈先生正準備休息時,忽然被猛烈的踢門聲驚醒,緊接著幾個不速之客沖進家來自稱是派出所的,要她們穿好衣服跟他們走。朱女被這一突如其來的事情弄懵了,直至被帶進派出所才知道,公安人員懷疑她是賣淫。五天后,公安人員帶著朱女來到鄉下老家,將其6萬多元的存款和價值1.2萬元的音響vcd、手機等物品進行了沒收,并以5000元的價格賣給了他人。為了不背賣淫的名聲,朱女無數次找縣公安局討說法,不料在2001年1月16日卻收到了縣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沒收決定書。

請問:

(1)本案朱女可否單獨就國家賠償直接提起訴訟?

(2)本案如在行政賠償訴訟中是否適用調解?

(3)朱女被羈押期間的賠償金應當如何計算?

(4)朱女存款和物品應當如何賠償?

(5)朱女可否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6)如判決生效后,公安局拒不履行判決義務,法院可采取什么措施?

【參考答案】

(1)不可以,應先經確認程序。依《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1條第四項規定,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加害行為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為須已被確認為違法。

(2)可以適用調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在堅持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就賠償的范圍、方式和賠償數額進行調解。

(3)每日的賠償金按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國家賠償法》第26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4)存款應當返還。被變賣的財物應當按市場價格賠償相應價款。《國家賠償法》第28條第一項規定,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應當注意的是,此處為“拍賣”,案中為“變賣”且價格明顯低于市價,因此不能按變賣價而應按市場價格計算。

(5)不可以。精神損害不屬于國家賠償范圍。類似情況,應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0條規定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朱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并賠禮道歉。

(6)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①通知銀行從公安局的賬戶內劃撥朱女的存款和賠償金。

②從履行期滿之日起,對公安機關按日處50元至100元的罰款。

③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

④拒不履行判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案例6】劉某的損害能得到救濟嗎?

1995年10月,劉某伙同他人聚賭,并提供賭具。10月29日,公安派出所接到舉報后,派出干警抓獲了正在實施賭博的劉某等人。劉某被抓到派出所后受到捆綁并遭個別干警毆打,致胸部、背部軟組織挫傷,雙腕部皮膚擦傷。當晚,劉某等人被拘留。10月30日縣公安局作出對劉拘留13天,罰款1200元,沒收贓款353元的處罰決定。劉不服,于11月1日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訴。市公安局作出維持縣公安局處罰的決定。劉不服,向法院起訴。

請問:

(1)劉某的哪些損害可以通過行政賠償得到救濟?

(2)本案的賠償義務機關是縣公安局還是市公安局?為什么?

【參考答案】

(1)劉某的損失只要是縣公安局干警違法行使職權造成,就可依法獲得行政賠償;若損失是由合法行政行為引起的,就不能通過行政賠償途徑獲得救濟。就劉某的損失來講,可分為幾部分:一是公安機關的處罰決定引起的;二是縣公安局個別干警對劉某的毆打導致的身體傷害;三是劉某聚眾賭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縣公安局的處罰是正確合法的,劉某對這部分損失自負。而公安局個別干警毆打劉某并造成的傷害,因其干警的行為違法,可通過行政賠償途徑獲得救濟。

(2)本案的賠償義務機關是縣公安局。因為《國家賠償法》規定,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決定加重的,復議機關對加重部分履行賠償義務。本案劉某的傷害是縣公安局干警造成的,市公安局復議時,只維持原裁決,沒有加重處罰。

全文閱讀已結束,如果需要下載本文請點擊

下載此文檔
a.付費復制
付費獲得該文章復制權限
特價:5.99元 10元
微信掃碼支付
已付款請點這里
b.包月復制
付費后30天內不限量復制
特價:9.99元 10元
微信掃碼支付
已付款請點這里 聯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