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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引渡制度和庇護制度篇一
導語:引渡是指一國把在該國境內而被他國指控為犯罪或已被他國判刑的人,根據有關國家的請求移交給請求國審判或處罰。引渡制度是一項國際司法協助的重要制度,也是國家有效行使管轄權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1.引渡是指一國將處于本國境內的被外國指控為犯罪或已經判刑的人,應該外國的請求,送交該外國審判或處罰的一種國際司法協助行為。引渡涉及兩類國家:請求國和被請求國。
2.引渡的法律依據
國家一般沒有引渡義務;
(1)國際條約;
(2)國內法(如2000年《中國引渡法》)
3.引渡的條件/可引渡的罪行
(1)雙重犯罪原則;
(2)政治犯罪不引渡;
(3)不應視為政治犯罪的行為:戰爭罪、反和平罪和反人類罪;種族滅絕或種族隔離罪行;非法劫持航空器;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內的受國際保護人員罪行等
(二)引渡的效果:罪名特定原則;如果以其他罪名進行審判或將被引渡人轉引給第三國,應經原引出國的同意
第七條外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的引渡請求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才能準予引渡:
(一)引渡請求所指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請求國法律均構成犯罪;(二)為了提起刑事訴訟而請求引渡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請求國法律,對于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罰;為了執行刑罰而請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請求時,被請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為六個月。
對于引渡請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多種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種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項的規定,就可以對上述各種犯罪準予引渡。
第八條外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的引渡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拒絕引渡: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被請求引渡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二)在收到引渡請求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司法機關對于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已經作出生效判決,或者已經終止刑事訴訟程序的;(三)因政治犯罪而請求引渡的,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給予被請求引渡人受庇護權利的;(四)被請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種族、宗教、國籍、性別、政治見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訴訟或者執行刑罰,或者被請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請求國法律,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純屬軍事犯罪的;(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請求國法律,在收到引渡請求時,由于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或者被請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應當追究被請求引渡人的刑事責任的;(七)被請求引渡人在請求國曾經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殘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處罰的;(八)請求國根據缺席判決提出引渡請求的。但請求國承諾在引渡后對被請求引渡人給予在其出庭的情況下進行重新審判機會的除外。
第九條外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的引渡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絕引渡: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于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轄權,并且對被請求引渡人正在進行刑事訴訟或者準備提起刑事訴訟的;(二)由于被請求引渡人的年齡、健康等原因,根據人道主義原則不宜引渡的。
庇護,又稱領域庇護,是指國家對于遭受外國追訴或迫害而前來要求避難的外國人,準予其入境、居留給予保護,并拒絕將其引渡給另一國的行為。
(一)性質:基于屬地管轄權;國家通常沒有必須給予庇護的義務;在有關的國內法中加以規定
(二)庇護的對象:政治庇護;根據國際法,對從事侵略戰爭、種族滅絕和種族隔離、劫機、侵害外交代表等罪行以及其他被條約或習慣國際法認為是國際罪行的人,不得進行庇護
(四)受庇護人的地位:被給予庇護的人在庇護國通常享有外國僑民的待遇,其應當遵守庇護國的法律;庇護國不得準許其從事可能導致庇護國違反國際法義務的活動;不引渡并不等于庇護
(五)域外庇護,無一般國際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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