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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報告模版(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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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報告模版(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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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使用范圍很廣,按照上級部署或工作計劃,每完成一項任務,一般都要向上級寫報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況、工作中取得的經驗教訓、存在的問題以及今后工作設想等,以取得上級領導部門的指導。怎樣寫報告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報告應該怎么制定呢?下面我就給大家講一講優秀的報告文章怎么寫,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案例分析報告模版篇一

吳教師順手遞給一邊一張圓紙片,宣布:“同意不一樣意都要提出問題,如果能問得對方心服口服,同意了你的觀點,就是勝利者。這張紙能夠折,能夠撕。下面的同學兩人一組,先討論一下。”

討論過后,同學們把目光集中到講臺前,吳教師對座位上的學生說:“我們請正方和反方的代表發表自我的意見,能夠嗎?我們靜靜的聽,然后還能夠發表自我的意見,看那位同學最會傾聽別人的發言。”辯論開始。正方同學把圓從中間對折,問:“這一半不是12既然你們都承認,為什么不給教師畫勾?”大有先聲奪人之勢。

反方同學把圓隨意撕了一小塊下來,問:“這圓是不是兩部分?”

正方:“是。”

反方:“這兩半都是圓的12嗎?”

正方:“不是。”

反方:“既然不是,為什么你們還認定把一個圓分成兩份,每一份都必須是12呢?”好一個咄咄逼人的反問。

正方仍然不服氣:“我們怎樣就得到12呢?”

坐著的同學開始按捺不住了,舉手發言。一個說:“這個圓能夠折成12,也能夠不折成12。”真是一語中的。

另一個說:“如果一個圓平均分成兩份,每份是12,但那里說分成兩份,怎樣分都行。”他在“分成兩份”上特別加重了語氣。理越辯越明,幾個回合下來,大家就達成了共識:這句話錯就錯在“必須”上,如果必須是12的話,前面應當加上“平均”這個詞。這是對分數本質意義的認識。

點評:數學是其他自然學科的皇后,良好的數學素養離不開周密、嚴謹的思維。當然,這種嚴謹的思維習慣,不是靠教師的嚴厲逼出來的,而是要讓學生在切身的體驗中、在解決問題的活動中慢慢養成。教師所能做的職能是引導。

案例分析報告模版篇二

馬云和阿里巴巴雖沒有重大的科學發現, 卻在中國創造了新的商業模式和商業奇跡,是當之無愧的中國創新企業家之首。

在一場原定名為《創新的源泉》的講話中,馬云坦言無法給出創新的定律,因為創新不是設計出來的。而他自己的一次次創新經歷也是被“逼”出來的。以下是他的觀點節選:

馬云:我從不使用咨詢公司,也很少理會學者的說法,因為他們的理論都是事后歸納出來的。創新絕對不是提前就設計好,按圖索驥地一步步走下來。創新沒有理論,也沒有公式,就是一個個地解決問題。我相信,天下有一千個問題,就有一千個回答。

1994年底,我在美國上網時發現當時的互聯網上沒有任何關于中國商品的信息,當時就有了稀里糊涂的想法,有一天能夠把中國企業的信息放到網站 上去,讓老外查,讓老外去幫中國企業做事情。回到杭州,我咨詢了大批的老師,他們都反對。我又請了我在夜校的24個學生在家里討論,經過兩個小時的討 論,23個人反對的,只有一個人說你要試試就試試看,我就決定試試看。到工商局注冊公司的時候,我花了一個多小時解釋互聯網公司是什么,工作人員卻說這個 在字典里沒有,于是我就建了杭州第一家電腦資訊服務公司。我的創業正是從這家公司開始的。當時,聰明的人都不愿意到我的公司來,只要不是走路太殘疾的人都 被招來了。上市之后,我發現加入公司的聰明能干的人都自己創業去了,或是被獵頭公司請走了,相反是那些不“聰明”的人留在公司里,跟我們堅持這么多年,反 而我們成功了。如果你說我做成功了,就是因為堅持。

從一開始,我們就定下了通過電子商務幫助小企業的戰略,今天看來這是成功的。如果你要問我,阿里巴巴怎么這么厲害,怎么這么早就預測到電子商 務?我要告訴你,其實當時我們沒有其他路可走。當時的網絡經濟模式只有三種:做門戶網站,沒錢沒資源;游戲網站,我不想要小孩子們泡在游戲里;所以我們只 能做電子商務。

支付寶,現在看來也是一個很成功的創新,但在我這里,也是被“逼”出來的。

當年,淘寶做得很熱鬧,但是沒辦法交易,中國的網上誠信現狀倒逼我們必須解決支付的問題。但是,這個事兒得國家發牌照,我們做還是不做?大的國 有銀行不愿意涉足這個領域,但是他們不做,花旗銀行、匯豐銀行這些外資銀行就會做。那年我參加會議的時候,聽一位領導人講:“什么讓你創新和做出對未來的決定?那是使命。”所以我告訴同事們,我們做“支付寶”。但是我會每個季度向央行等有關部門報告我們到底怎么做的。要做得干凈,做得透明。

支付寶的模式其實也談不上創新,甚至很愚蠢,就是“中介擔保”。你買一個包,我不相信你,錢不敢匯過去,就把錢放在支付寶里面。收到包后,滿意 了中介就把錢匯過去,不滿意就通知中介把錢退回去。和學者們談到這種想法時,他們說:“太愚蠢了,這個東西幾百年以前就有。早就淘汰了,你干嗎還要做?” 但是我們不想去創造一種新的商業模式,只不過是為了解決很現實的問題,至于它在技術上有沒有創新,那不是我們關心的話題。經過幾年的“盲人騎瞎虎”,到今 天為止,支付寶的用戶已經突破5.6億人。

我從來不談“模式的創新”,因為我無法在我旗下每個公司創業第一天就規劃給它成型的樣式。我覺得我們的模式是“需求”出來的:根據客戶需要來調整自己,甚至他要什么,我們就調整成怎樣。很多人說我很聰明,計劃得很好,但我不是計劃好的,只是看好方向,然后走下來。

案例分析報告模版篇三

某廠2名作業人員站在空氣預熱器上部鋼結構上,在進行起重掛鉤作業時,失去平衡同時跌落,1人死亡。

【簡要經過】

某年6月12日上午,某廠脫硝改造工作中,作業人員王某和周某站在空氣預熱器上部鋼結構上進行起重掛鉤作業,2人在掛鉤時因失去平衡同時跌落。周某安全帶掛在安全繩上,墜落后被懸掛在半空;王某未將安全帶掛在安全繩上,從標高24m墜落至5m的吹灰管道上,搶救無效死亡。

【原因及暴露問題】

1、高處作業未將安全帶掛在安全繩上;

2、工作負責人不在現場,失去監護。

【知識點】

1、高處作業時,應將安全帶掛在安全繩上;

2、工作負責人應始終在現場認真履行監護職責。

【制度規定】

1、《安規》(線路)第10.6條規定“在沒有腳手架或者在沒有欄桿的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m時,應使用安全帶,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2、《安規》(線路)第10.9條規定“安全帶的掛鉤或繩子應掛在結實牢固的構件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絲繩上”。

某廠檢修人員檢修升壓泵過程中,運行班長擅自合開關,險造成重大人身傷害。

【簡要經過】

某年2月27日上午,某廠檢修人員檢修水源地升壓泵。工作許可人將泵停止運行,在做停電措施時,因380v手車式開關操作機構犯卡,開關未拉至“檢修”位,仍在“運行”位。工作許可人與工作負責人現場確認后,經商定,掛上“禁止合閘有人工作”標示牌,開始檢修工作。

在檢修過程中,運行班長巡視開關室,發現該升壓泵開關仍在“運行”位,擅自取下標示牌,試圖拉開關至“檢修”位。在拉開關時按動了“合閘”按鈕,開關合閘,已解體的升壓泵啟動,4名檢修人員急忙躲閃,險造成重大人身傷害。

【原因及暴露問題】

1、運行人員嚴重違章,未按工作票要求將開關拉至“檢修”位,開關仍在“運行”位便準許工作;

2、工作負責人嚴重違章,明知開關仍在“運行”位,也未做防泵體突然轉動措施,同意開工,對工作班成員不負責任;

3、運行班長嚴重違章,未履行操作票手續,擅自進行電氣操作。

【知識點】

1、開工前,工作票內的全部安全措施應一次性完成,并由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雙方到現場確認無誤,方可開工;

2、在檢修期間,任何人一方不得擅自變更現場安全措施,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時,應事先取得對方的同意。

【制度規定】

1、《安規》(電氣)第3.2.7.1條規定:“開工前工作票內的全部安全措施應一次完成”;

2、《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標準》第5.5.6條規定:“檢修工作開始前,工作許可人會同工作負責人共同到現場對照工作票逐項檢查,確認所列安全措施完善和正確執行”;

3、《安規》(電氣)第53條規定:“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安全措施,值班人員不得變更有關檢修設備的運行接線方式。工作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時,應事先取得對方的同意”。

2名運行人員用驗電筆驗電時,驗電方式不當,造成短路,灼傷二人。

【簡要經過】

某年5月28日中午,某廠運行監護人高某、操作人賈某準備測量380v電動機絕緣電阻,測量前需先驗電,監護人高某在電源開關柜用驗電筆驗電時,驗電筆不亮(設備確已停電)。二人懷疑驗電筆有問題,為了確認驗電筆好壞,二人到另一帶電的開關柜進行驗證。操作人賈某站在側面用手電筒照亮,監護人高某驗電,當驗電筆伸向開關柜內時,驗電筆金屬部分與柜體接觸,對地短路放電,弧光灼傷二人。

【原因及暴露問題】

1、監護人嚴重違章直接操作;

2、嚴重違章,擴大驗電范圍,擅自在其他開關柜驗電;

3、驗電方式不當,驗電筆金屬部分與柜體接觸。

【知識點】

1、電氣倒閘操作必須由兩人執行,其中一人對設備較為熟悉者作監護。操作人負責操作,監護人負責監護;

2、驗電筆的金屬桿部分應有絕緣套。驗電前應先測試驗電筆良好后,方可使用。

【制度規定】

使用低壓驗電筆(試電筆)應注意以下事項:

(1)測試前應在帶電體上進行校核,確認驗電筆良好,以防誤判斷;

(2)使用驗電筆時,最好穿上絕緣鞋;

(3)避免在光線明亮方向觀察氖泡起輝,以免因看不清而誤判;

(4)有些設備往往因感應而帶電。此外,某些金屬外皮也有感應電。在這些情況下,用驗電筆測試有電,不能作為存在觸電危險的依據。還必須采用其他方法(例如用萬用表測量)確認其是否真正帶電。

案例分析報告模版篇四

案例名稱:農村產權改革政策的分析

__年_月_日

一、案例簡介

十_屆_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探索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渠道。

建設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二、研究主題

對十_屆_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農村產權改革政策的分析。

三、發展歷程

_年,十一屆_中全會后確立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指農戶以家庭為單位向集體組織承包土地等生產資料和生產任務的農業生產責任制形式。是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_年3月1日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_年10月12日,十七屆_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

__年11月12日,十_屆_中全會通過決定,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允許工業、商業、綜合等性質的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最終實現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

四、案例分析

(一)案例背景信息

十一屆_中全會以來的改革紅利,已基本釋放完畢,“后發劣勢”日漸彰顯。在雙軌制之下,各種特殊利益集團逐漸成型。經濟改革尚未最終完成,政治、社會、文化等領域的改革,尚待更有效地啟動。但不愿繼續改革,靠著特權吃市場的“原地不動派”,已隱然成為一股力量。

同時,隨著社會自由的增加,民間迅速覺醒,自我治理的要求高漲。特殊利益背后的特權現狀,與普遍的平權訴求,發生激烈碰撞。在更現實的宏觀層面,權利缺乏導致的消費不足,也使中國經濟難以持續運轉。中國已不可能不繼續改變。和胡錦濤都曾清醒宣示:“停頓和倒退沒有出路。”

回歸具體領域,需要明晰土地產權,給農民“更大的財產權利”,以建成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需要厘清政府與市場的邊界,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建成現代市場經濟。城鄉發展不平衡不協調,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存在的突出矛盾,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必須解決的重大問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面貌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但是,城鄉二元結構沒有根本改變,城鄉發展差距不斷拉大趨勢沒有根本扭轉。根本解決這些問題,必須推進城鄉發展一體化。必須健全體制機制,形成以工促農、以城帶鄉、工農互惠、城鄉一體的新型工農城鄉關系,讓廣大農民平等參與現代化進程、共同分享現代化成果。

1、城鄉差距:城鄉居民收入比為3.1:1

國家統計局發布的《2012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顯示,全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7917元,比上年增長13.5%,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10.7%;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中位數(指將所有調查戶按人均收入水平從低到高順序排列,處于最中間位置的調查戶的人均收入)為7019元,增長13.3%。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比上年增長12.6%,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9.6%;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數為21986元,增長15.0%。

從數據看,城鄉居民收入比為3.1:1,城鎮和農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仍保持“3”倍以上的差距。

2、農民從土地中獲益甚少

現在所有的城市土地加在一塊也就2.5億畝,但是農民擁有三大塊財產——18億畝承包地、2億畝左右農村宅基地,以及不到1億畝的其他二三產業的經營性建設用地。城市2.5億畝土地給城市居民帶來了很大的一個財產,但是農民擁有的這些資產因為受到各種各樣的產權不明晰,給農民帶來的收益很少。根據統計數字,現在每年農民從財產性收入得到的收入不到3%。

中國人民大學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教授鄭風田說,一般講的財產權應該有三個權利,包括處置權、轉讓權、抵押權。所以,賦予農民更多的財產權應該讓農民可以進行抵押、出租、出借、轉讓。

(二)問題分析

要想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就必須讓集體土地入市。早在十幾年前,廣東、浙江就有地方提出地方性的集體土地入市法規,全國不少地方也在試點。但由于各種嚴格的限制,農民的承包地、宅基地、住房不能作為資本流動,很難帶來財產性收入。而現實情況卻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隱形市場活躍,違法用地屢禁不止,用地流轉權利缺乏可靠保障,如何打破堅冰,讓工業化與城鎮化過程中農民也能夠真正受益,需要進一步改革。

農村土地改革已經千呼萬喚,而且也是大勢所趨。我國土地目前存在以下四方面的問題:

一是建設用地奇缺,各地正在掀起一場“推山填海”的找地運動,亟盼農地解困;二是農地閑置驚人,下鄉走一走,空心村比比皆是,這既是資源浪費,也不符合城鎮化的要求;三是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很大程度上,政府對城鎮和工業用地的壟斷帶來了這一問題;四是政府以往的征地方式引發的社會矛盾凸現且成本逐年高漲,在以往的大規模征地進程中,農民卻是權益受損最嚴重的一方,補償標準按農業用地價值來核算的,與土地最后的實際價值相差甚遠,所以矛盾重重。有學者統計,2012年政府土地出讓收益中有60%用于征地拆遷相關費用。

問題的癥結還是在于農地和農民長期被差別對待,城鄉存在巨大權利鴻溝。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自由流轉市場要建立健全,就必須依靠要素市場的平等化,必須實現城鄉用地“同地同價同權”。賦予農民更多的財產權,也要賦予更多其他政治權利。當然,此前農地入市試點出現的一些問題,也要在未來試驗改革中針對性地規避或完善。

正如所說,改革是由問題倒逼而產生,又在不斷解決問題中得以深化。目前我國群體性上訪事件中60%與土地有關,問題不可謂不大。農地直接入市能在多大程度上緩解這一問題,仍然有待各地的改革深化和具體實踐。

(三)方案對策

1、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

中共十_屆_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說要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城鄉土地領有同等的產權權利、適用同等的法律規則。這意味著集體土地不需要走變更為國有土地之后的程序、過地方政府的手才能上市。農民持股的村集體,甚至持有單塊土地的農戶及農民本人,都能同地方政府一樣,成為土地供應的主體。農村集體土地的上市,顯然不宜走政府拍賣的老路,必須以打破土地一級市場的壟斷為目標,并與政府土地拍賣形成分庭抗禮的競爭態勢,地價才有望不受操控。農村土地入市要想真正對抑制房價起效,顯然更需競爭機制的引入以及利益關系的重建。而且這也將打破長期以來土地被地方政府壟斷的格局,也將打破長期以來,土地市場由政府與開發商分肥的利益格局。

值得注意的是,在流轉過程中要始終堅持18億畝耕地紅線,堅持用途管制,防止在流轉過程中把農地都變成建設用地。此外,《決定》中對三類不同性質的土地,改革方向和重點是不一樣的。

第一類是關于承包地經營權,明確要在堅持保護耕地前提下,“賦予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

第二類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明確“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即允許的是工業、商業、綜合等性質的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

第三類是農村宅基地,明確可“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但要堅決遏制“小產權房”,小產權房不合法的根本原因,是其不符合土地利用規劃,違反了土地用途管制,沖擊了耕地保護紅線。這意味著,即便改變集體土地性質,小產權房也無法合法化。

2、農村土地確權:

農民享有的法定財產權利中,土地是其最主要的要素。但是跟農民有關的農村集體土地中,農民的用益物權長期得不到保障。除了農民對自己的承包地和宅基地上享有用益物權外,對村集體的資產,農民也享有相應的權利。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主要是土地財產權,包括抵押、處置及最根本的交易權。

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農村集體建設土地入市是未來的必然趨勢,但前提是須明確產權主體及權益分配機制,防止公權力侵占。如科斯定理所說:權利的清晰界定是市場交易的本質前提。確權不是形式,而是一種關系的終結,也可以說是市場交易的需求在倒逼產權權利的界定。截至__年6月,全國林地確權27.02億畝,已完成99.05%;頒發林權證1億本,占已確權林地面積的96.37%。全國農地確權,應像林地確權一樣,盡量在物理上確權到每家每戶;一些農地如果在物理上確權到戶難度太太,那可在物理上確權到村集體,但在股權上仍要確權到戶。這樣,持有本村全部或部分農地的村集體就是股份公司,村集體持有的農地就是法人財產,農戶或農民就是股東。這兩種確權方式,均可確保農戶或農民對農地的產權權利,在此基礎上,村莊治權與產權分離也就手到擒來了。

3、治權產權分離:

目前農村最大的問題是治權產權不分:一方面村支書或村主任以村集體的名義,把持了本應為“村民自治組織”的治權,做了幾十年的村支書與村主任并不鮮見,根本不受任期限制;另一方面這種落到少數人手里的治權,又延伸到根本沒有確權到戶的村集體土地上,這些內部人等于變相把持了本應屬于農戶與農民的農地等資產,可以通過利益輸送等隱蔽方式甚至明目張膽的方式化公為私。這是農村不穩定的根源所在。

(四)評估決策

1、農村產權改革給農民帶來的好處:

十_屆_中全會允許轉包耕地、出讓宅基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城市建設用地可同地同權同價是給農民發了三個大紅包。

第一個紅包是耕地轉包。農民將承包地轉包出去,平均轉包的費用上海大概一千多元,中部七八百元,西部是三五百元。

“這些地你自己不種讓別人種一年拿到七八千塊錢。兩口子到城市打工,一年掙6萬塊,加上轉包費,一年收入7萬,就進入中等收入家庭了。地交給別人種,人家搞規模化經營,效率高,又可以發展高附加值的農產品。你不轉包出去,你就拿不到第一個大紅包。”

第二個紅包是出讓宅基地。一旦宅基地商品化,商品價值一下子可以實現幾十萬億,就裝進農民口袋里了,城鄉收入差距一下子就縮小了,中國就可以走出中等收入的區間進入高收入國家行列了。

“現在中國土地最大的潛力是宅基地,城鄉建設用地一共22萬平方公里,包括縣城和城市以上的大中小城市占5萬,宅基地卻占17萬,農村一個人的建設用地是城市的3.5倍。宅基地這么大的紅利,這么大的資源不去發揮作用?_中全會把這個金庫打開了,誰率先把自己的宅基地轉讓誰就可以拿到這個紅包。”

第三個紅包,便是《決定》提到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城市建設用地可同地同權同價。過去農村建設用地是先征地變成國有,再搞一級開發,再進行招拍掛,現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了,無論是集體收入也行,分給老百姓也好,又是一個大紅包。。

2、對于此次農村產權改革的擔憂:

一些人擔心農民獲得土地產權后,就會受騙廉價賣掉土地而生活無依。這些自詡的聰明人,是把農民當成智力比自己低的非人類。我們要相信農民的智慧,想用一把彩色玻璃珠去換農民的土地無疑是天方夜譚,農民不是短視的,他們會更注重長期的發展。換個角度來講,雖說“農民不能失去土地”一直被看成是社會主義革命成功的象征,看成是國家根本制度的紅線。這個方案正在突破這一禁忌。但事實上這應該是一個不存在的問題。既然農民以前沒有實質性地擁有土地,失去便無從談起。對此前的所謂集體進行“所有權”登記確認,權屬人才可以按自己意志,決定“失去”或者是“繼續擁有”。如果國家承認農民有一塊跟國有土地“平等的權利”的土地,并且可以交易,當然比隨時可能被拆房趕人要強得多。這就類似于十幾年前的“買斷”政策,如果不給農民土地“確權”,農民連“買斷”的

機會都沒有,從前理論上的擁有便成為現在事實上的沒有。

還有些人擔心熱錢會涌向農村市場。放開農村建設用地市場后,應該注意熱錢向土地市場的大量涌入。最近幾年,國際金融資本過剩,導致國際上億公頃土地被金融資本侵占,形成新的“圈地運動”。而近幾年,中國也存在增發貨幣,金融過剩的現象。一旦農村建設用地開閘,這個政策將對那些“有錢人”成為利好,便于他們將熱錢流入農村建設用地市場。以后,農村建設用地將成為新的投資領域,這個問題應該引起重視。

3、土地產權改革的阻力:

值得一提的是,農村土地要實施流轉,還面臨著土地政策法規瓶頸。1986年頒布,1998年第一次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對此,中國城市經濟學會副會長、國土資源部法律中心顧問楊重光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在我國現行法律范圍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并不允許出讓或轉讓使用權。放開集體建設用地自由流轉的最大瓶頸是法律紅線,而所面臨的法律瓶頸不僅止于《土地管理法》、《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條例》甚至《憲法》都得隨之進行修正。

“三農問題”專家、中國人民大學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院長溫鐵軍強調,《決定》中提出“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將打破長期以來土地被地方政府壟斷的格局,也將打破長期以來,土地市場由政府與開發商分肥的利益格局。要打破傳統的利益固化格局并非易事。一是這種利益固化格局已形成,如果切斷地方政府融資渠道,將導致地方政府資金鏈條斷裂。二是農民的權益保障呼聲較弱。要想實現“同市同權同價”,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五、結語

古老的土地,連接過去伸向未來,

我們走在中國的大地上,

我們走過鄉土,走過城鎮,走過大都會,

又將目光聚焦在了黃土地、黑土地、紅土地上;

我們走在中國的大地上,

這片土地曾經悲傷,這片土地曾經輝煌;

我們走在中國的大地上,

這片土地沐浴陽光,這片土地充滿希望。

六、參考文獻

1、何三畏,《土地:_年后的又一個巔峰時刻》,《南方人物周刊》,__年11月1日第38期。

2、陳斌,《產權治權分離穩定繁榮之基》,《南方周末》,__年11月21日。

3、周其仁,《改革土地財政的難點》,,《經濟觀察報》,__年11月16日。

4、戴志勇,《抓住改革時間窗口,完成現代國家轉型》,《南方周末》。

5、《形成新型工農城鄉關系,讓農民平等參與現代化進程》,《新京報》,__年11月21日。

6、高遠至,《農地入市大勢所趨》,《半月談》。

7、王珂,《統一城鄉用地市場,賦權是關鍵》,中國網。

8、《中財辦:農地流轉不能一哄而上》,《新京報》,__年11月21日。

9、《<決定>起草組成員:_中全會送了農民三個大紅包》,鳳凰財經臺,__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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