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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醫療服務合同 醫療服務合同的法律規定精選

格式:DOC 上傳日期:2023-05-09 18:02:45
2023年醫療服務合同 醫療服務合同的法律規定精選
時間:2023-05-09 18:02:45     小編:一葉知秋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合同優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歡。

醫療服務合同 醫療服務合同的法律規定篇一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是一家為會員提供_________、_________的專業性公司,雙方就服務項目達成以下協議:

1.自雙方簽訂本協議之日起,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個人服務對象,下同)成為甲方的_________會員,期限為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服務期滿,合同自動終止。

2.乙方一次性交納會費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服務對象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甲方在期限內為乙方提供如下服務:

1)為乙方進行一次全面的西醫查體、心理測評、健康史調查(查體醫院及項目詳見附件1)

2)根據檢查結果,由專家為乙方進行健康評定,制定保健方案

3)為乙方建立詳盡、全面、動態的“健康檔案”

4)指導乙方進行“亞健康”調理

5)為乙方提供健康俱樂部會員特約醫院全程導醫服務:急診、門診、會診、住院、手術(醫院發生費用自理,特約醫院名單詳見附件2)

6)為乙方安排保健醫生提供健康咨詢及全程健康跟蹤

7)適時舉辦________講座及____________沙龍

8)為乙方適時提供相關醫療信息、保健知識。

4.雙方在合作的過程中如有爭議,本著真誠友好的態度進行協商。不能協商解決的,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給________________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在________________ 進行仲裁。該仲裁裁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衛生部國際緊急救援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外南路1號,以下簡稱甲方)是衛生部直接領導下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受衛生部醫政司委托,組建國際緊急救援網絡,組織、協調全國涉外醫療救援工作,通過與國內外保險公司合作,為在中國大陸的港、澳、臺同胞及外籍人士提供醫療救援服務。

(地址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推薦,甲方審核認定承擔涉外醫療救援任務的網絡醫院。

雙方本著平等互利、救死扶傷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合作開展針對上述商業保險客戶(以下簡稱傷患者)的免押金醫療救援服務項目。為了明確雙方的職責和任務,特簽訂本協議。

第一章 甲方職責和任務

1、 協助衛生部醫政司認定乙方作為衛生部國際緊急救援中心網絡醫院,并向乙方頒發網絡醫院標識牌、證書。

2、 組織、協調乙方在中國大陸開展及時、便捷的免押金醫療救援服務,并及時向乙方提供甲方已確定合作關系的機構情況等相關信息。

3、 設立(或授權設立)24小時服務的呼叫中心,并保持電話、傳真通暢,如有變化及時通知乙方。

4、 向乙方提供甲方制定的《衛生部國際緊急救援中心網絡醫院工作手冊》(以下簡稱《工作手冊》)和甲方合作機構?quot;意外急救醫療保險卡"等。

5、 承諾擔保傷患者救治和住院治療免押金及向乙方結算還款手續的責任,及時將前往乙方就醫的傷患者的基本信息、費用擔保額度,用傳真的形式告知乙方。接到乙方提供的傷患者診療費用清單后,向乙方支付相關費用。詳見《工作手冊》。

6、 有計劃地組織乙方管理人員和醫務人員參加國內外專業學習、培訓及國際緊急救援學術交流活動。

第二章 乙方職責和任務

1、 承擔為甲方出具擔保的傷患者的免押金救治工作, 嚴格執行甲方制定的《工作手冊》,協助甲方確認傷患者身份。乙方不得隨意拒絕為傷患者提供醫療救援服務。

2、 責成專人負責落實向傷患者提供及時、便捷的醫療救援服務,并向甲方提供負責人和聯系人的姓名、電話和傳真,發生變化時,及時書面通知甲方。

3、 在醒目位置懸掛"衛生部國際緊急救援中心網絡醫院"標識牌,在急診室(科、部)、特需醫療部和收費處等醒目位置懸掛甲方提供的"意外急救醫療保險卡"宣傳畫等。

4、 按照甲方提供的《工作手冊》中確定的責任范圍和醫療救援服務流程實施救治工作,履行帳務結算手續。

5、 傷患者未與甲方呼叫中心聯系而直接就診時,乙方應在做好傷患者救治工作的同時,即與甲方呼叫中心聯系,確認傷患者身份和付費手續。詳見《工作手冊》。

6、 協助甲方為傷患者提供轉院和其它醫療救援服務。

7、 可以使用網絡醫院特定標識并對外宣傳。

第三章 協議生效及其它

1、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有效期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2、本協議未盡事宜,經雙方友好協商,可簽訂備忘錄,備忘錄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3、在有效期內,如如一方欲終止協議,應提前三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最終獲對方書面確認。

甲方法人代表(簽字): (甲方蓋章)

乙方法人代表(簽字): (乙方蓋章)

年 月 日

甲方:上海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保證廣大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服務,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頒發的《關于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14號)、市人民政府頒發的《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20__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號發布)及有關政策規定,甲方依法定職權并受市醫療保險局委托,確定乙方為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雙方簽訂約定書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應當認真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和本市有關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及各項配套規定。

第二條 乙方應認真執行本市醫保的有關規定,建立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乙方必須有一名院級領導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工作,乙方應當有專門管理醫療保險工作的部門,并至少配備一名醫務管理人員和一名財務管理人員(二級專科醫療機構視實際情況定),與甲方共同做好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工作。乙方未按上述規定配備相關部門及其人員,甲方可通報其上級主管部門,并責令其整改。

第三條 乙方應在本單位顯要位置懸掛“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銅牌;以設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宣傳欄”等形式,將基本醫療保險的主要政策規定和本約定書的重點內容向參保人員公布。

第四條 乙方的各項收費標準必須遵守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并將相關收費標準公布在醒目的地方。同時,乙方必須向參保人員及時提供醫療費用結算清單和住院日費用清單,各種清單要清晰、準確、真實。

第五條 乙方向參保人員提供超出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范圍的醫療服務,包括藥品、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及特需服務等,需由參保人員承擔自費費用時,應當事先征得參保人員或其家屬同意并簽字后方可執行。否則,參保人員有權拒付相關自費費用。

第六條 甲方應保證醫保信息系統整體安全性和可靠性,提出科學合理的技術和接口標準及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乙方應保證其信息系統符合甲方的技術和接口標準,保證與其系統連接的準確性;乙方應滿足甲方的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保證乙方信息系統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乙方應接受甲方或受其委托的機構對乙方信息系統準確性和安全性的檢查。

第七條 乙方在為參保人員辦理門診掛號或住院登記手續時應當認真核驗醫保就醫憑證(包括《門急診就醫記錄冊(自管)》);在參保人員門診大病就診時還應當認真核驗登記項目。發現就醫者身份與所持醫保就醫憑證不符時應當拒絕記賬,扣留醫保就醫憑證,并及時通知甲方。對乙方明知他人冒名頂替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對乙方認真核驗醫保就醫憑證,并向甲方舉報違規情況的,經查實,甲方應對乙方予以獎勵。

第八條 乙方對參保人員在本院或其他定點醫療機構所做的各類檢查結果,應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及醫保部門的有關規定,予以互相認可,避免不必要的重復檢查。否則,甲方將追回相關的違規費用。

第九條 乙方應當按照《關于基本醫療保險處方用藥的若干規定》(滬醫保〔20__〕92號)為參保人員配藥。急診處方限1至3天用量,門診西藥、中成藥的處方限1至5天用量,中藥湯劑處方限1至7天用量,門診慢性病西藥、中成藥、中藥湯劑的處方限2周內用量。對部分慢性病(如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等)診斷明確、病情穩定、因治療需要長期連續服用同一類藥物的,門診處方可酌情限1個月內用量。

第十條 參保人員要求到醫保定點零售藥店購藥品時,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攔,應當按規定為參保人員提供外配處方。

第十一條 乙方經甲方準予開展的醫保診療項目約定服務,應嚴格執行本市基本醫療保險部分診療項目約定服務的有關規定。對不符合規定所發生的診療項目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二條 乙方在機構新建、擴建,購置大型儀器設備,開展新的醫療服務項目,使用新的一次性貴重醫用器械等時應事先與甲方協商,未經協商事項所發生的醫保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應當嚴格執行本市定點醫療機構醫保支付費用預算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甲方可根據《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20__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號發布)對乙方的預付費用實行暫緩支付。

第十五條 甲方在年終時對乙方實行考核扣減和分擔清算,對超預算費用由甲乙雙方共同分擔。

第十六條 甲方應當按規定向乙方撥付應由醫保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并及時向乙方通報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的變化情況。乙方應當按甲方規定的程序與時限,在日對帳通過并正確上傳數據后,申報參保人員上月的醫療費用,由甲方進行審核;對未能通過日對帳或明細上傳數據與實際不符的定點醫療機構,甲方可暫緩受理或不予受理其醫保費用的申報結算。甲方在接到乙方醫保費用申報后,應當按規定及時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定的醫保費用,在規定的時限內向乙方撥付;對違反規定的醫保費用,甲方有權作出暫緩支付、不予支付或扣減處理的審核決定。

第十七條 乙方應當接受甲方或受其委托的機構定期或不定期審核和檢查。乙方應按規定提供與基本醫療保險有關的材料和數據;如需查看參保人員病歷及有關資料、詢問當事人等,乙方應當予以合作。甲方應當將檢查結果及時向乙方反饋,并在10日之內接受乙方的陳訴和申辯。

第十八條 甲方應當加強醫保支付費用的預算管理,若乙方當月及年內累計費用超過預算指標比例較高的,甲方將對乙方的醫保費用使用情況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甲方在對乙方監督檢查時,可隨機抽取一定數量的門診處方、住院病史或原始憑證,對違規費用加倍予以追回。

第二十條 乙方在醫療服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查實,甲方可責令其限期整改、追回費用、根據情節輕重處予通報批評或3萬元以下的行政罰款:

1.在診療過程中檢查、治療、用藥等與病情、診斷不相符合或提供過度醫療服務,造成醫保基金損失的;

2.違反市物價局、市衛生局規定的醫療服務收費標準的;

3.將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范圍之外的醫療費用進行結算的;

4.其他違反醫保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乙方在醫療服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查實,甲方除按第二十條處理外,還可在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個月至一年內對其醫保約定服務項目或相關科室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納入醫保結算;對情節嚴重的,可中止其醫保結算關系,或解除本約定書:

1.私自聯網并申請結算有關醫保費用的;

2.為未取得醫保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提供醫保結算服務的;

3.超出《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準許范圍或執業地址提供醫療服務項目,并發生醫保費用結算的;

4.將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給非本醫療機構的人員或其他機構,并以本醫療機構名義開展診療活動,且發生醫保費用結算的;

5.未經許可或不按醫保規定開展約定的服務項目,并結算醫保費用的;

6.通過制作虛假醫療文書或憑證等,騙取醫保基金的;

7.無故拒絕、推諉病人,并造成嚴重后果或重大影響的;

8.其他嚴重違反醫保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甲方若發現乙方的執業醫師或工作人員在醫療服務過程中違反醫保規定的,可處以警告;對情節嚴重或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除處以警告處理外,還可在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個月至一年內,對其提供醫療服務中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納入醫保結算:

1.濫用藥物、無指征或重復檢查、濫作輔助性治療等造成醫保基金損失的;

2.協助非參保人員冒充參保人員就醫,并結算醫保費用的;

3.串通參保人員偽造或篡改處方或醫療費用收據等,騙取醫保基金的;

4.其他嚴重違反醫保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本約定書執行期間,乙方機構合并或機構性質、執業地址、執業范圍、核定床位、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化時,應按照《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滬醫保〔20__〕10號)第十三條的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或進行變更登記。否則,甲方可停止其基本醫療保險結算關系。

第二十四條 本約定書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應首先采取協商方式予以解決。在甲乙雙方的糾紛不能協商解決時,乙方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 本約定書有效期自20__年8月1日起至20__年7月31日止。約定期滿前1個月內,甲乙雙方可以續簽約定書。若乙方在當期約定書有效期內未受到甲方通報批評或行政處罰的,本約定書有效期自動延長一年;乙方在次年仍未受上述處理的,本約定書有效期再自動延長一年。本約定書有效期(包括延長期)總共不得超過三年。

第二十六條 在本約定書延長期內,甲乙雙方對需修改的約定內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一方提出終止約定的,自終止約定的書面通知到達對方之日起本約定書終止。

第二十七條 本約定書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書面形式進行補充,效力與本約定書相同。

第二十八條 本約定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區縣醫保辦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上海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

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達成如下協議,以此共同遵守。

一、 乙方為甲方職工醫療、急診急救、健康體檢、職業健康體檢定點醫院。

二、 甲方如有礦難等急診急救患者,乙方接到甲方電話告知后,應立即派120救護車及醫護人員在最短的時間內到達現場救治。

三、 甲方患者在乙方診治期間要遵紀守法,遵守乙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并按照乙方的醫療、急診急救、健康體檢和職業健康體檢流程進行診治和體檢。

四、 甲方在乙方醫院進行一般醫療急診急救要先交費后看病。遇有特殊情況甲方未帶現金需救治的,乙方應根據甲方的介紹信或聯系人的意見先搶救后交費。

五、 甲方在乙方體檢,要先和乙方體檢中心協商體檢相關內容、人數、時間等。體檢完成后10日內結清相關費用。

六、 甲方在乙方就診或體檢,醫療服務和收費標準均按照乙方公司員工等同對待。

七、 根據甲方所需,乙方要及時向甲方通報搶救、治療進展情況,做到醫患雙方心中有數。

八、 本協議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單位:(蓋章) 乙方單位:(蓋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簽字)

二0__年 月(簽字)日

甲方:

乙方:

為進一步明確甲乙雙方醫保工作中的權力、責任和義務,保證廣大城鎮參保職工享受基本醫療服務,根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甲方確定乙方為本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甲乙雙方應認真貫徹國家、省、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和配套辦法,雙方均有權向對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有權檢舉和投訴相關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

第二條 甲乙雙方應建立完善的城鎮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管理制度,指定由專人負責信息管理工作,必須保證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基本信息、醫療消費信息的準確性和信息系統的穩定性。

第三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的醫療服務行為、執行醫療保險政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核查參保人員住院和醫護人員診療過程等情況,一經查實有違規行為,根據有關規定及本協議相關條款進行處理。

第四條 甲方按約定的`時間及結算辦法,向乙方撥付應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

第五條 甲方負責向乙方傳達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參保人員基本信息及變化情況。負責對乙方醫保經辦人員和計算機管理人員進行醫保政策、計算機信息系統操作的業務指導及相關培訓。

第六條 乙方嚴格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政策和相關規定及本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加強內部管理,制定執行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法規的相應措施,為參保人員就醫提供方便;成立服務于醫療保險管理的機構,確定一名院級領導,并配備專職管理人員,配合甲方共同做好定點醫療機構的服務管理工作。

第七條 乙方在本單位顯要位置懸掛甲方統一制作的定點醫療機構標牌,設置“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宣傳欄”、“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意見箱”、“醫保專用窗口”,將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主要政策規定和醫療服務內容,向參保就醫人員宣傳、解答。

第八條 乙方所使用的有關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軟件,應與甲方的管理軟件相匹配,并留有同甲方管理系統相連接的接口,能夠滿足甲方的信息統計和監督管理要求。甲乙雙方的網絡費用由雙方各自承擔,計算機耗材及易耗品由使用方負擔。

第九條 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定時傳輸醫療費用數據,當日發生的費用必須當日上傳,如遇網絡故障應即使通知醫保信息系統管理員。屬乙方錯誤操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十條 乙方應將個人自負率控制在醫療費總額的40%以下;醫保目錄外費用發生率控制在醫療費總額的10%以下;藥品費比率控制在醫療費總額的50%以下(專科類60%以下)。

第十一條 乙方應將參保人員未能進入醫保網絡系統即時結算的情況及時告知甲方并寫出詳細書面材料,未告知甲方者,患者醫療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二條 乙方需在護理站患者一覽表及住院患者床前一覽表上置有醫保標識,并積極配合甲方做好各定點醫療機構的交叉檢查工作。要于每年十二月份自查自糾執行醫療保險管理制度、協議和提供醫療保險服務等工作開展情況,同時準備自查自糾書面材料待甲方及上級有關部門檢查。

第十三條 門診大額疾病的就醫按其相應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章 就 診

第十四條 乙方診療過程中應嚴格執行首診負責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則,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不斷提高醫療質量。

第十五條 乙方應堅持“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準則,熱心為參保人員服務;參保人員投訴乙方工作人員態度惡劣的,乙方應認真查實并嚴肅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甲方有權暫停其為參保人員進行醫療服務。

第十六條 參保人員在乙方就診發生醫療事故的,按照醫療事故管理辦法規定,并自事故認定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由于醫療事故及后遺癥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由乙方負擔。造成嚴重后果的,甲方可單方面暫停服務協議。

第十七條 乙方在參保人員就診時應進行身份識別,留存住院患者單位證明、身份證復印件,發現就診患者與所持醫療保險證和醫保ic卡不符時,應拒絕記賬并扣留醫療保險證件,并及時通知甲方。因乙方原因發生參保人員用其他人醫保卡就診或住院等情況,甲方將按“冒名住院”處理,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并扣除一萬元違約金。

第十八條 乙方應為參保人員建立門診及住院病歷,就診記錄應清晰、準確、完整,并妥善保存備查;門診處方和病歷至少應保存2年,住院病歷至少應保存15年。

第十九條 乙方應為在本醫療機構就醫的參保人員提供符合城鎮基本醫療服務范圍的住院床位。參保人員要求住超過相應標準的病房時,必須經本人或家屬簽字認可,超出規定標準以上部分的費用由個人負擔。

第二十條 乙方應嚴格掌握住院標準,為符合入院條件的參保人員及時辦理入院手續。如將不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人員收入院,有關醫療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二十一條 乙方應建立住院參保人員離院請假制度,住院參保人員離院時,應向醫護人員請假,由主管醫護人員簽字并在病程中記錄。一經查實乙方沒按上述要求為參保人員辦理請假手續,而參保人員不在病房的,甲方將按“掛床”處理,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并扣除五千元的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 乙方嚴格禁止掛床住院、分解住院。要及時對符合出院條件的參保人員辦理出院手續,故意拖延住院時間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在同一年度為參保人員辦理多次入院手續的,其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參保人員拒絕出院的,乙方應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記賬,按自費病人處理,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甲方。如發生上述違規情況,醫療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

第二十三條 乙方對參保人員的住院治療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住院期滿三個月時,乙方要為其辦理出院結算手續。如確需繼續住院治療的須重新辦理住院手續,扣除住院起付額并交納住院押金。

第二十四條 乙方應向住院參保人員免費提供一日費用清單、醫療費用結算清單,使參保人員及時了解疾病治療情況及醫療費支出情況,對超出基本醫療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需由參保人員承擔費用時,應征得參保人員或其家屬同意。

第二十五條 乙方應嚴格掌握各項化驗和檢查的適應癥,住院病人的各項化驗和檢查均應有針對性。特殊檢查治療項目、白蛋白及血液制品、貴重藥品要有嚴格的審批制度。

第二十六條 乙方須按醫保政策規定負責認定參保患者因外傷住院是否屬于醫保支付范圍,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有:1、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2、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3、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4、在境外就醫的。對以上四中情況乙方不予支以意外傷害申報,并告知患者按醫保政策規定其醫療費用不在甲方支付范圍內。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乙方要告知參保患者進行意外傷害申報,對于乙方未盡責任的,參保患者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二十七條 乙方不能出租、承包科室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不得擅自將協作醫療機構納入定點醫療服務范圍,否則甲方有權單方面暫停服務協議。

第三章 診療項目管理

第二十八條 乙方應嚴格執行國家、省、市制定的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及支付標準,超出范圍和標準的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九條 乙方在診斷中應充分利用參保人員在其他定點醫療機構的檢查結果,無特殊原因不得要求患者重復檢查。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大型檢查項目的檢查,陽性率達到70%以上。

第三十條 醫生為參保人員進行檢查治療的收入不得與醫生及醫生所在科室收入掛鉤,甲方查實乙方違反本條規定的,可拒付相關費用,并將相關項目排除在約定項目外,情節嚴重的,甲方可單方面暫停服務協議。

第三十一條 乙方新增價格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時,應依據物價部門的批復文件向甲方備案。新開展超出協議規定的診療項目,如該項目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內,按以下程序處理:

(一)乙方向甲方提出增加診療項目的申請。

(二)甲方根據乙方的申請進行審查,審查過程中乙方應提供甲方審查所需的有關資料,并為甲方進行實地考察提供方便;對于乙方提供的資料,甲方有保密的義務。

(三)甲方接受乙方申請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過程(不含乙方因資料不齊補報的時間);如不同意申請,應及時通知乙方,并說明理由;如同意申請,應同時確定給付標準,及時通知乙方;如甲方超過期限未答復視為同意。

第四章 藥品管理

第三十二條 乙方應嚴格執行本省、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所規定的用藥范圍,超出的部門甲方不予支付。

醫療服務合同 醫療服務合同的法律規定篇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是一家為會員提供_________、_________的專業性公司,雙方就服務項目達成以下協議:

1.自雙方簽訂本協議之日起,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個人服務對象,下同)成為甲方的_________會員,期限為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服務期滿,合同自動終止。

2.乙方一次性交納會費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服務對象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甲方在期限內為乙方提供如下服務:

1)為乙方進行一次全面的西醫查體、心理測評、健康史調查(查體醫院及項目詳見附件1)

2)根據檢查結果,由專家為乙方進行健康評定,制定保健方案

3)為乙方建立詳盡、全面、動態的“健康檔案”

4)指導乙方進行“亞健康”調理

5)為乙方提供健康俱樂部會員特約醫院全程導醫服務:急診、門診、會診、住院、手術(醫院發生費用自理,特約醫院名單詳見附件2)

6)為乙方安排保健醫生提供健康咨詢及全程健康跟蹤

7)適時舉辦________講座及____________沙龍

8)為乙方適時提供相關醫療信息、保健知識。

4.雙方在合作的過程中如有爭議,本著真誠友好的態度進行協商。不能協商解決的,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給________________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在________________ 進行仲裁。該仲裁裁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衛生部國際緊急救援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外南路1號,以下簡稱甲方)是衛生部直接領導下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受衛生部醫政司委托,組建國際緊急救援網絡,組織、協調全國涉外醫療救援工作,通過與國內外保險公司合作,為在中國大陸的港、澳、臺同胞及外籍人士提供醫療救援服務。

(地址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推薦,甲方審核認定承擔涉外醫療救援任務的網絡醫院。

雙方本著平等互利、救死扶傷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合作開展針對上述商業保險客戶(以下簡稱傷患者)的免押金醫療救援服務項目。為了明確雙方的職責和任務,特簽訂本協議。

第一章 甲方職責和任務

1、 協助衛生部醫政司認定乙方作為衛生部國際緊急救援中心網絡醫院,并向乙方頒發網絡醫院標識牌、證書。

2、 組織、協調乙方在中國大陸開展及時、便捷的免押金醫療救援服務,并及時向乙方提供甲方已確定合作關系的機構情況等相關信息。

3、 設立(或授權設立)24小時服務的呼叫中心,并保持電話、傳真通暢,如有變化及時通知乙方。

4、 向乙方提供甲方制定的《衛生部國際緊急救援中心網絡醫院工作手冊》(以下簡稱《工作手冊》)和甲方合作機構?quot;意外急救醫療保險卡"等。

5、 承諾擔保傷患者救治和住院治療免押金及向乙方結算還款手續的責任,及時將前往乙方就醫的傷患者的基本信息、費用擔保額度,用傳真的形式告知乙方。接到乙方提供的傷患者診療費用清單后,向乙方支付相關費用。詳見《工作手冊》。

6、 有計劃地組織乙方管理人員和醫務人員參加國內外專業學習、培訓及國際緊急救援學術交流活動。

第二章 乙方職責和任務

1、 承擔為甲方出具擔保的傷患者的免押金救治工作, 嚴格執行甲方制定的《工作手冊》,協助甲方確認傷患者身份。乙方不得隨意拒絕為傷患者提供醫療救援服務。

2、 責成專人負責落實向傷患者提供及時、便捷的醫療救援服務,并向甲方提供負責人和聯系人的姓名、電話和傳真,發生變化時,及時書面通知甲方。

3、 在醒目位置懸掛"衛生部國際緊急救援中心網絡醫院"標識牌,在急診室(科、部)、特需醫療部和收費處等醒目位置懸掛甲方提供的"意外急救醫療保險卡"宣傳畫等。

4、 按照甲方提供的《工作手冊》中確定的責任范圍和醫療救援服務流程實施救治工作,履行帳務結算手續。

5、 傷患者未與甲方呼叫中心聯系而直接就診時,乙方應在做好傷患者救治工作的同時,即與甲方呼叫中心聯系,確認傷患者身份和付費手續。詳見《工作手冊》。

6、 協助甲方為傷患者提供轉院和其它醫療救援服務。

7、 可以使用網絡醫院特定標識并對外宣傳。

第三章 協議生效及其它

1、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有效期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2、本協議未盡事宜,經雙方友好協商,可簽訂備忘錄,備忘錄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3、在有效期內,如如一方欲終止協議,應提前三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最終獲對方書面確認。

甲方法人代表(簽字): (甲方蓋章)

乙方法人代表(簽字): (乙方蓋章)

年 月 日

甲方:上海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保證廣大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服務,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頒發的《關于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14號)、市人民政府頒發的《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20__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號發布)及有關政策規定,甲方依法定職權并受市醫療保險局委托,確定乙方為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雙方簽訂約定書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應當認真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和本市有關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及各項配套規定。

第二條 乙方應認真執行本市醫保的有關規定,建立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乙方必須有一名院級領導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工作,乙方應當有專門管理醫療保險工作的部門,并至少配備一名醫務管理人員和一名財務管理人員(二級專科醫療機構視實際情況定),與甲方共同做好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工作。乙方未按上述規定配備相關部門及其人員,甲方可通報其上級主管部門,并責令其整改。

第三條 乙方應在本單位顯要位置懸掛“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銅牌;以設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宣傳欄”等形式,將基本醫療保險的主要政策規定和本約定書的重點內容向參保人員公布。

第四條 乙方的各項收費標準必須遵守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并將相關收費標準公布在醒目的地方。同時,乙方必須向參保人員及時提供醫療費用結算清單和住院日費用清單,各種清單要清晰、準確、真實。

第五條 乙方向參保人員提供超出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范圍的醫療服務,包括藥品、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及特需服務等,需由參保人員承擔自費費用時,應當事先征得參保人員或其家屬同意并簽字后方可執行。否則,參保人員有權拒付相關自費費用。

第六條 甲方應保證醫保信息系統整體安全性和可靠性,提出科學合理的技術和接口標準及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乙方應保證其信息系統符合甲方的技術和接口標準,保證與其系統連接的準確性;乙方應滿足甲方的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保證乙方信息系統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乙方應接受甲方或受其委托的機構對乙方信息系統準確性和安全性的檢查。

第七條 乙方在為參保人員辦理門診掛號或住院登記手續時應當認真核驗醫保就醫憑證(包括《門急診就醫記錄冊(自管)》);在參保人員門診大病就診時還應當認真核驗登記項目。發現就醫者身份與所持醫保就醫憑證不符時應當拒絕記賬,扣留醫保就醫憑證,并及時通知甲方。對乙方明知他人冒名頂替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對乙方認真核驗醫保就醫憑證,并向甲方舉報違規情況的,經查實,甲方應對乙方予以獎勵。

第八條 乙方對參保人員在本院或其他定點醫療機構所做的各類檢查結果,應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及醫保部門的有關規定,予以互相認可,避免不必要的重復檢查。否則,甲方將追回相關的違規費用。

第九條 乙方應當按照《關于基本醫療保險處方用藥的若干規定》(滬醫保〔20__〕92號)為參保人員配藥。急診處方限1至3天用量,門診西藥、中成藥的處方限1至5天用量,中藥湯劑處方限1至7天用量,門診慢性病西藥、中成藥、中藥湯劑的處方限2周內用量。對部分慢性病(如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等)診斷明確、病情穩定、因治療需要長期連續服用同一類藥物的,門診處方可酌情限1個月內用量。

第十條 參保人員要求到醫保定點零售藥店購藥品時,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攔,應當按規定為參保人員提供外配處方。

第十一條 乙方經甲方準予開展的醫保診療項目約定服務,應嚴格執行本市基本醫療保險部分診療項目約定服務的有關規定。對不符合規定所發生的診療項目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二條 乙方在機構新建、擴建,購置大型儀器設備,開展新的醫療服務項目,使用新的一次性貴重醫用器械等時應事先與甲方協商,未經協商事項所發生的醫保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應當嚴格執行本市定點醫療機構醫保支付費用預算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甲方可根據《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20__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號發布)對乙方的預付費用實行暫緩支付。

第十五條 甲方在年終時對乙方實行考核扣減和分擔清算,對超預算費用由甲乙雙方共同分擔。

第十六條 甲方應當按規定向乙方撥付應由醫保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并及時向乙方通報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的變化情況。乙方應當按甲方規定的程序與時限,在日對帳通過并正確上傳數據后,申報參保人員上月的醫療費用,由甲方進行審核;對未能通過日對帳或明細上傳數據與實際不符的定點醫療機構,甲方可暫緩受理或不予受理其醫保費用的申報結算。甲方在接到乙方醫保費用申報后,應當按規定及時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定的醫保費用,在規定的時限內向乙方撥付;對違反規定的醫保費用,甲方有權作出暫緩支付、不予支付或扣減處理的審核決定。

第十七條 乙方應當接受甲方或受其委托的機構定期或不定期審核和檢查。乙方應按規定提供與基本醫療保險有關的材料和數據;如需查看參保人員病歷及有關資料、詢問當事人等,乙方應當予以合作。甲方應當將檢查結果及時向乙方反饋,并在10日之內接受乙方的陳訴和申辯。

第十八條 甲方應當加強醫保支付費用的預算管理,若乙方當月及年內累計費用超過預算指標比例較高的,甲方將對乙方的醫保費用使用情況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甲方在對乙方監督檢查時,可隨機抽取一定數量的門診處方、住院病史或原始憑證,對違規費用加倍予以追回。

第二十條 乙方在醫療服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查實,甲方可責令其限期整改、追回費用、根據情節輕重處予通報批評或3萬元以下的行政罰款:

1.在診療過程中檢查、治療、用藥等與病情、診斷不相符合或提供過度醫療服務,造成醫保基金損失的;

2.違反市物價局、市衛生局規定的醫療服務收費標準的;

3.將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范圍之外的醫療費用進行結算的;

4.其他違反醫保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乙方在醫療服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查實,甲方除按第二十條處理外,還可在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個月至一年內對其醫保約定服務項目或相關科室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納入醫保結算;對情節嚴重的,可中止其醫保結算關系,或解除本約定書:

1.私自聯網并申請結算有關醫保費用的;

2.為未取得醫保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提供醫保結算服務的;

3.超出《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準許范圍或執業地址提供醫療服務項目,并發生醫保費用結算的;

4.將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給非本醫療機構的人員或其他機構,并以本醫療機構名義開展診療活動,且發生醫保費用結算的;

5.未經許可或不按醫保規定開展約定的服務項目,并結算醫保費用的;

6.通過制作虛假醫療文書或憑證等,騙取醫保基金的;

7.無故拒絕、推諉病人,并造成嚴重后果或重大影響的;

8.其他嚴重違反醫保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甲方若發現乙方的執業醫師或工作人員在醫療服務過程中違反醫保規定的,可處以警告;對情節嚴重或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除處以警告處理外,還可在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個月至一年內,對其提供醫療服務中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納入醫保結算:

1.濫用藥物、無指征或重復檢查、濫作輔助性治療等造成醫保基金損失的;

2.協助非參保人員冒充參保人員就醫,并結算醫保費用的;

3.串通參保人員偽造或篡改處方或醫療費用收據等,騙取醫保基金的;

4.其他嚴重違反醫保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本約定書執行期間,乙方機構合并或機構性質、執業地址、執業范圍、核定床位、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化時,應按照《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滬醫保〔20__〕10號)第十三條的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或進行變更登記。否則,甲方可停止其基本醫療保險結算關系。

第二十四條 本約定書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應首先采取協商方式予以解決。在甲乙雙方的糾紛不能協商解決時,乙方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 本約定書有效期自20__年8月1日起至20__年7月31日止。約定期滿前1個月內,甲乙雙方可以續簽約定書。若乙方在當期約定書有效期內未受到甲方通報批評或行政處罰的,本約定書有效期自動延長一年;乙方在次年仍未受上述處理的,本約定書有效期再自動延長一年。本約定書有效期(包括延長期)總共不得超過三年。

第二十六條 在本約定書延長期內,甲乙雙方對需修改的約定內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一方提出終止約定的,自終止約定的書面通知到達對方之日起本約定書終止。

第二十七條 本約定書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書面形式進行補充,效力與本約定書相同。

第二十八條 本約定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區縣醫保辦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上海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

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達成如下協議,以此共同遵守。

一、 乙方為甲方職工醫療、急診急救、健康體檢、職業健康體檢定點醫院。

二、 甲方如有礦難等急診急救患者,乙方接到甲方電話告知后,應立即派120救護車及醫護人員在最短的時間內到達現場救治。

三、 甲方患者在乙方診治期間要遵紀守法,遵守乙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并按照乙方的醫療、急診急救、健康體檢和職業健康體檢流程進行診治和體檢。

四、 甲方在乙方醫院進行一般醫療急診急救要先交費后看病。遇有特殊情況甲方未帶現金需救治的,乙方應根據甲方的介紹信或聯系人的意見先搶救后交費。

五、 甲方在乙方體檢,要先和乙方體檢中心協商體檢相關內容、人數、時間等。體檢完成后10日內結清相關費用。

六、 甲方在乙方就診或體檢,醫療服務和收費標準均按照乙方公司員工等同對待。

七、 根據甲方所需,乙方要及時向甲方通報搶救、治療進展情況,做到醫患雙方心中有數。

八、 本協議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單位:(蓋章) 乙方單位:(蓋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簽字)

二0__年 月(簽字)日

甲方:

乙方:

為進一步明確甲乙雙方醫保工作中的權力、責任和義務,保證廣大城鎮參保職工享受基本醫療服務,根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甲方確定乙方為本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甲乙雙方應認真貫徹國家、省、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和配套辦法,雙方均有權向對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有權檢舉和投訴相關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

第二條 甲乙雙方應建立完善的城鎮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管理制度,指定由專人負責信息管理工作,必須保證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基本信息、醫療消費信息的準確性和信息系統的穩定性。

第三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的醫療服務行為、執行醫療保險政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核查參保人員住院和醫護人員診療過程等情況,一經查實有違規行為,根據有關規定及本協議相關條款進行處理。

第四條 甲方按約定的`時間及結算辦法,向乙方撥付應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

第五條 甲方負責向乙方傳達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參保人員基本信息及變化情況。負責對乙方醫保經辦人員和計算機管理人員進行醫保政策、計算機信息系統操作的業務指導及相關培訓。

第六條 乙方嚴格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政策和相關規定及本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加強內部管理,制定執行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法規的相應措施,為參保人員就醫提供方便;成立服務于醫療保險管理的機構,確定一名院級領導,并配備專職管理人員,配合甲方共同做好定點醫療機構的服務管理工作。

第七條 乙方在本單位顯要位置懸掛甲方統一制作的定點醫療機構標牌,設置“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宣傳欄”、“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意見箱”、“醫保專用窗口”,將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主要政策規定和醫療服務內容,向參保就醫人員宣傳、解答。

第八條 乙方所使用的有關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軟件,應與甲方的管理軟件相匹配,并留有同甲方管理系統相連接的接口,能夠滿足甲方的信息統計和監督管理要求。甲乙雙方的網絡費用由雙方各自承擔,計算機耗材及易耗品由使用方負擔。

第九條 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定時傳輸醫療費用數據,當日發生的費用必須當日上傳,如遇網絡故障應即使通知醫保信息系統管理員。屬乙方錯誤操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十條 乙方應將個人自負率控制在醫療費總額的40%以下;醫保目錄外費用發生率控制在醫療費總額的10%以下;藥品費比率控制在醫療費總額的50%以下(專科類60%以下)。

第十一條 乙方應將參保人員未能進入醫保網絡系統即時結算的情況及時告知甲方并寫出詳細書面材料,未告知甲方者,患者醫療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二條 乙方需在護理站患者一覽表及住院患者床前一覽表上置有醫保標識,并積極配合甲方做好各定點醫療機構的交叉檢查工作。要于每年十二月份自查自糾執行醫療保險管理制度、協議和提供醫療保險服務等工作開展情況,同時準備自查自糾書面材料待甲方及上級有關部門檢查。

第十三條 門診大額疾病的就醫按其相應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章 就 診

第十四條 乙方診療過程中應嚴格執行首診負責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則,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不斷提高醫療質量。

第十五條 乙方應堅持“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準則,熱心為參保人員服務;參保人員投訴乙方工作人員態度惡劣的,乙方應認真查實并嚴肅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甲方有權暫停其為參保人員進行醫療服務。

第十六條 參保人員在乙方就診發生醫療事故的,按照醫療事故管理辦法規定,并自事故認定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由于醫療事故及后遺癥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由乙方負擔。造成嚴重后果的,甲方可單方面暫停服務協議。

第十七條 乙方在參保人員就診時應進行身份識別,留存住院患者單位證明、身份證復印件,發現就診患者與所持醫療保險證和醫保ic卡不符時,應拒絕記賬并扣留醫療保險證件,并及時通知甲方。因乙方原因發生參保人員用其他人醫保卡就診或住院等情況,甲方將按“冒名住院”處理,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并扣除一萬元違約金。

第十八條 乙方應為參保人員建立門診及住院病歷,就診記錄應清晰、準確、完整,并妥善保存備查;門診處方和病歷至少應保存2年,住院病歷至少應保存15年。

第十九條 乙方應為在本醫療機構就醫的參保人員提供符合城鎮基本醫療服務范圍的住院床位。參保人員要求住超過相應標準的病房時,必須經本人或家屬簽字認可,超出規定標準以上部分的費用由個人負擔。

第二十條 乙方應嚴格掌握住院標準,為符合入院條件的參保人員及時辦理入院手續。如將不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人員收入院,有關醫療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二十一條 乙方應建立住院參保人員離院請假制度,住院參保人員離院時,應向醫護人員請假,由主管醫護人員簽字并在病程中記錄。一經查實乙方沒按上述要求為參保人員辦理請假手續,而參保人員不在病房的,甲方將按“掛床”處理,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并扣除五千元的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 乙方嚴格禁止掛床住院、分解住院。要及時對符合出院條件的參保人員辦理出院手續,故意拖延住院時間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在同一年度為參保人員辦理多次入院手續的,其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參保人員拒絕出院的,乙方應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記賬,按自費病人處理,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甲方。如發生上述違規情況,醫療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

第二十三條 乙方對參保人員的住院治療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住院期滿三個月時,乙方要為其辦理出院結算手續。如確需繼續住院治療的須重新辦理住院手續,扣除住院起付額并交納住院押金。

第二十四條 乙方應向住院參保人員免費提供一日費用清單、醫療費用結算清單,使參保人員及時了解疾病治療情況及醫療費支出情況,對超出基本醫療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需由參保人員承擔費用時,應征得參保人員或其家屬同意。

第二十五條 乙方應嚴格掌握各項化驗和檢查的適應癥,住院病人的各項化驗和檢查均應有針對性。特殊檢查治療項目、白蛋白及血液制品、貴重藥品要有嚴格的審批制度。

第二十六條 乙方須按醫保政策規定負責認定參保患者因外傷住院是否屬于醫保支付范圍,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有:1、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2、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3、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4、在境外就醫的。對以上四中情況乙方不予支以意外傷害申報,并告知患者按醫保政策規定其醫療費用不在甲方支付范圍內。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乙方要告知參保患者進行意外傷害申報,對于乙方未盡責任的,參保患者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二十七條 乙方不能出租、承包科室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不得擅自將協作醫療機構納入定點醫療服務范圍,否則甲方有權單方面暫停服務協議。

第三章 診療項目管理

第二十八條 乙方應嚴格執行國家、省、市制定的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及支付標準,超出范圍和標準的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九條 乙方在診斷中應充分利用參保人員在其他定點醫療機構的檢查結果,無特殊原因不得要求患者重復檢查。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大型檢查項目的檢查,陽性率達到70%以上。

第三十條 醫生為參保人員進行檢查治療的收入不得與醫生及醫生所在科室收入掛鉤,甲方查實乙方違反本條規定的,可拒付相關費用,并將相關項目排除在約定項目外,情節嚴重的,甲方可單方面暫停服務協議。

第三十一條 乙方新增價格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時,應依據物價部門的批復文件向甲方備案。新開展超出協議規定的診療項目,如該項目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內,按以下程序處理:

(一)乙方向甲方提出增加診療項目的申請。

(二)甲方根據乙方的申請進行審查,審查過程中乙方應提供甲方審查所需的有關資料,并為甲方進行實地考察提供方便;對于乙方提供的資料,甲方有保密的義務。

(三)甲方接受乙方申請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過程(不含乙方因資料不齊補報的時間);如不同意申請,應及時通知乙方,并說明理由;如同意申請,應同時確定給付標準,及時通知乙方;如甲方超過期限未答復視為同意。

第四章 藥品管理

第三十二條 乙方應嚴格執行本省、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所規定的用藥范圍,超出的部門甲方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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