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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 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大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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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 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大全8篇)
時間:2023-10-19 12:02:00     小編:一葉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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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篇一

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合作社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會負責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

國家扶持補助資金、他人捐贈款和其他資金。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平調和挪用合作社資產。

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

六、合作社費用支出由理事長簽字審批。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順序依次是:

(1)彌補上年度虧損:

(2)計提積累,包括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規定;

(3)向社員進行盈余返還;

(4)向投資者分利。

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合作社資金收支、賬款劃轉和支取。支票和印鑒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保。

及變更要經理事會通過。購銷價格確定后,要將購銷價目表(如果有變化,原因要注明)張貼在辦公地點明顯位置,便于社員了解。

金和接受捐贈份額、交易量和交易額。

十三、合作社財務要接受執行監事(監事會)的監督指導和業務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

十四、本制度變更后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執行。

農村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篇二

一、為了加強合作社財務管理,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合作社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會負責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社員會費、社員股金、經營收益、專項撥款、社會捐助和其他資金。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平調和挪用合作社資產。

五、合作社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勤儉節約”的原則,各項支出必須用于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

六、合作社費用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一般經費開支在元以內,由理事長直接審批;元以上,經理事會集體審核后,由理事長審批;重大項目建設及投資,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由理事長例行審批手續。辦理各項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憑證必須有經手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入帳。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要優先計提積累,并按以下順序分配:

(1)提取公積公益金;

(2)提取風險金;

(3)向投資者分紅;

(4)向社員分配。

八、合作社設會計一名,會計負責建立總帳和明細分類帳,作好資金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及負責建立現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以及合作社財務收支、帳款劃轉和支取。

九、合作社銀行帳號、帳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未經理事會批準,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十、合作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年元月底前向社員(代表)大會匯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收益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農村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篇三

財務管理制度是基于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客觀存在的財務活動和財務關系而產生的,它是利用價值形式對企業生產經營過程進行的管理,下面小編準備了關于養殖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制度,提供給大家參考!

理事會負責本社資產財務管理的全面工作。監事會負責本社的財務資產監督和內部審計工作。會計負責建立總賬和明細分類賬,作好財務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合作社資金收支、賬款劃轉和支取。

合作社資產財務管理包括流動資產、農業資產、對外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管理。合作社資金管理包括成員出資、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國家扶持補助資金、他人捐贈款和其他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財產。

本社的資產實行內部牽制制度管理和臺賬登記責任管理。在資產的購置、驗收、保管、使用、處置等環節上,實行“五分開”,即購置計劃與審批、審批與采購、采購與驗收保管、保管與使用審批、處置與審批相互分開,相互牽制、相互監督。建立資產臺賬登記責任制度,確定專門理事對資產的購置、驗收和保管、使用進行登記,建立臺賬,落實責任。凡造成資產損失或者浪費,又不能補救的,其直接和間接損失由責任人賠償。財務部要根據本社實際,分門別類的確定易耗品使用期限和周期以及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和比例,以實事求是的原則確定資產折舊。財務部定期對實物資產進行賬賬、賬卡、賬實清查,向理事會呈報實物資產清查報告,提出實物資產管理問題解決方案。加強對本社商標、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防止無形資產流失。

本社現金、各種存款、賬目、支票和印鑒要按規定妥善管理。支票和印鑒不得由同一人保管,賬目保管要安全完整,不得缺失。凡因保管現金、存款和賬目造成損失的由當事人負責賠償。本社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本社應收及暫付款項應當由當事人負責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帳;在規定時間內未收回的應收及暫付款項,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由當事人負責賠償。

本社財務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勤儉節約”的原則,各項支出必須用于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在_______元以內費用開支,由理事長直接審批;在_______元以上費用開支,經理事會集體審核后,由理事長審批;在_______元以上的開支和投資(或者理事長向合作社出資額度以上的費用開支和理事長向合作社出資額度2倍以上重大項目建設投資),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由理事長例行審批手續。財務人員辦理各項支出,原始憑證(支出計劃審批、發票、驗收、入庫等憑證)必須齊全,憑證必須有經辦人、審核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入賬。經集體審核通過的,需有會議記錄或形成的決議作為依據入賬。監事會在每月財務軋賬前對財務支出項目進行審核,對未按規定支出的,提出質詢,責令整改糾正,甚至責令由責任人賠償。

本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月將財務收支情況張榜公布于辦公地點;每年向社員(代表)大會匯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財務人員必須熱情接待社員提出的與其有關的財務查詢。

本社購銷產品、生產資料的價格確定的確定及變更要經理事會通過,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實行透明化管理。購銷價格確定后,要將購銷價目表(如果有變化,原因要注明)張貼在辦公地點明顯位置,便于社員了解。

本社建立社員賬戶,由財務人員詳細記載社員的出資額、應享有的公積金份額以及社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量(額)。社員與非社員要分開核算。國家財政扶持補助、其它捐贈的資金和財產,不得分配給成員,不得記入成員賬戶,僅作盈余分配依據之一,成員退社后不再享有。

農村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篇四

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

一、根據財政部《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我社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本社依據有關法律、制度規定配備會計人員,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登記會計帳簿,編制會計報表。

三、會計信息應定期、及時向本合作社成員公開,接受成員的監督。

四、合作社要明確審批人和經辦人對貨幣資金業務的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收取現金時手續要完備,使用統一規定的收款憑證。取得現金應及時入賬,不準以白條抵庫,不準挪用,不準公款私存。支票和財務印鑒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五、合作社要建立健全銷售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按規定的程序辦理銷售和發貨業務,及時辦理銷售收款業務,不得賬外設賬。

六、合作社要建立健全存貨內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員崗位責任制。存貨出入庫時,要認真清點驗收,并辦理相關手續。

七、合作社要建立健全借款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審批人和經辦人的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不得由同一人辦理借款業務的全過程。

八、合作社對成員入社投入的資產要按有關規定確認和計量,并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帳戶,將每個成員的出資量化為公積金份額以及每個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記載在其帳戶中。

九、合作社要完善年終盈余分配辦法,可分配贏余的60%以上應當以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為依據比例返還與成員,其余部分以成員帳戶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基礎,并將本社接受的財政直接補助平均量化給本社成員。

十、合作社要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會計檔案的管理。建立會計檔案室(柜),實行統一管理,專人負責,做到完整無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第二篇: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

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

一、為了規范合作社財務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合作社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會負責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成員出資、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國家扶持補助資金、他人捐贈款和其他資金。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平調和挪用合作社資產。

五、合作社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勤儉節約”的原則,各項支出必須用于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

六、合作社費用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一般經費開支在5000元以內,由理事長直接審批;5000-50000元,經理事會集體審核后,由理事長審批;50000元以上及重大項目建設、投資,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由理事長例行審批手續。辦理各項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憑證必須有經辦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入賬。經集體審核通過的,需有會議記錄或形成的決議作為依據入賬。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順序依次是:(1)彌補上年度虧損:(2)計提積累,包括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規定;(3)向社員進行盈余返還;(4)向投資者分利。

八、合作社設會計和出納各一名,會計負責建立總賬和明細分類賬,作好財務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合作社資金收支、賬款劃轉和支取。支票和印鑒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十、合作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季度將財務收支情況張榜公布于辦公地點。每年1月底前向社員(代表)大會匯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購銷產品的價格確定,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實行透明化管理。購銷價格的確定及變更要經理事會通過。購銷價格確定后,要將購銷價目表(如果有變化,原因要注明)張貼在辦公地點明顯位置,便于社員了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員賬戶,詳細記載社員的出資額、應享有的公積金份額、國家財政扶持資金和接受捐贈份額、交易量和交易額。社員與非社員要單獨核算。

十三、合作社財務要接受執行監事(監事會)的監督指導和業務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十四、本制度從2014年4月18日起執行。

第三篇: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

xxxxxxxxxx專業合作社20xx年xx月xx日a0x

財務管理制度

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合作社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會負責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

國家扶持補助資金、他人捐贈款和其他資金。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平調和挪用合作社資產。

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

六、合作社費用支出由理事長簽字審批。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順序依次是:

(1)彌補上年度虧損:

(2)計提積累,包括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規定;

(3)向社員進行盈余返還;

(4)向投資者分利。

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合作社資金收支、賬款劃轉和支取。支票和印鑒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保。

及變更要經理事會通過。購銷價格確定后,要將購銷價目表(如果有變化,原因要注明)張貼在辦公地點明顯位置,便于社員了解。

金和接受捐贈份額、交易量和交易額。

十三、合作社財務要接受執行監事(監事會)的監督指導和業務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

十四、本制度變更后從20xx年xx月xx日起執行。

第四篇: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

監利縣團漁洲水產養殖合作社

財務管理制度

為了規范我公司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主管會計崗位職責

(1)、根據審核無誤的手續,辦理銀行存款、取款和轉賬結算業務;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及時根據銀行存款對收單,在月末做出相應調整,做到與銀行對賬單相符。

(2)、登記現金和銀行日記賬,做到日清月結,保證賬證相符、賬賬相符,發現差錯及時查清更正。

(3)、認真審查臨時借支的用途、金額和批準手續,嚴格執行財政紀律,控制使用限額的報銷期限。

(4)、正確編制現金、銀行的記賬憑證,及時傳遞給財務登賬。

(5)、配合對應收款的清算工作。

(6)、對銀行存款的回款要立即向總經理或董事會報告。

(7)、配合董事長做好銀行存貸款業務。

(8)、配合財務進行月度、季度和年度的統計、審核工作。

二、會計崗位職責

(1)、負責對報銷單據的審核和已報銷單據的復核

(2)、負責編制各種費用報表

(3)、負責對生產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進行分析

(4)、負責對其他應收、其他應付款的核算、管理與清算

(5)、負責銷售數據、金額的統計確認工作,負責人工工資費用成本的計算確認工作。

(6)、負責對原始憑證的審核、記賬憑證的填制,總賬及明細賬的登記,會計報表的編制并對財務報表進行分析、說明,負責會計檔案的保管工作。

(7)、嚴格審核報銷單據、發票等原始憑證,按照費用報銷的有關規定,辦理現金收支業務,做到合法準確、手續完備、單證齊全。

(8)、配合財務進行月度、季度和年度的統計、審核工作。

三、出納崗位職責

(1)、根據已審批的各種收付款票據辦理現金首付款

(2)、每天及時登記現金日記賬

(3)、每天對庫存現金進行賬實核對

(4)、每周配合財務部做好不定期的庫存現金盤點

(5)、按已審批好的程序,及時、準確、安全、到位的發放資金,如報銷、預支付、工資結算等。

(6)、配合財務進行月度、季度和年度的統計、審核工作。

四、財務注意遵守事項

(1)、開票和收費必須由兩人分工完成,嚴禁一人既開票又收費。

(2)、財務單據(特別是報銷單據)審核、簽字與現款支付必須由兩人分工完成,嚴禁一人操作。

(3)、嚴格遵守現金管理制度,庫存現金不得超過定額,不坐支,不挪用,不得用白條抵頂庫存現金,保持現金實存與現金賬面一致。

(4)現金的收取、入庫、發放要符合相應的程序,必須有現金支付與收取雙方的簽字確認。

五、資金安全條款

(1)避免大額現金交易,大額銷售款或大額支付款最好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進行。

(2)大額現金除特殊情況外,必須及時存入公司銀行賬戶,避免個人保存,影響資金安全。

(3)公司財務室需要做好安全防備工作,隨時保障現金和票據的安全,避免遺失和盜竊的發生,平時財務室應禁止一切閑雜人等的出入進出。

(4)保障銀行資金安全,隨時掌握銀行賬戶資金流動情況,定期與銀行進行對賬。建議開通手機銀行短信通報業務,并保障網上銀行的安全。

六、對帳(參考項目)

3.帳實核對分兩類:第一類現金日記帳帳面余額與現金實際庫存數額相核對,銀行存款日記帳帳面余額與開戶銀行對帳單相核對,要求每月核對一次。

七、應股東和董事會的要求,根據需要,定期公布公司財政狀況。

第五篇: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

xx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xx(以下簡稱合作社),為規范財務行為,促進合作社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會計法》和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合作社財務管理工作按照“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原則、堅持“自主經營、自我服務、民主管理”辦社方針,真實、完整提供會計信息、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濟效益,增加社員收入。

第三條合作社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管理會計檔案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合作社會計核算辦法參照《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合作社依法獨立享有經濟、社會活動的自主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侵占、平調、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財產。

第二章

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七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過1年一個營業周期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

第八條合作社銀行開設帳戶。

做到帳款相符。

第十條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筑物、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第十一條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進行固定資產折舊。

第十二條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十三條合作社接受捐贈、扶持的資金列入資本公積金。第十四條合作社固定資產需要處置時,原值在1萬元以下理事會決定,1萬元(含1萬元)以上由成員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第三章財務人員

第十五條合作社按照帳、錢、物相互獨立分管原則,配置專職會計人員,凡涉及款項和財物收付、結算及登記的任何一項工作,由兩人共同辦理。

第十六條合作社會計核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采用借貸記帳法,會計年度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七條合作社理事長領導合作社的財務工作。會計人員負責制訂各項內部財務制度,編制財務收支計劃。

第十八條總帳會計負責按規定設置帳簿、開設帳戶、實行總分類和明細核算,正確運用會計報表。做好參謀作用,并依法實行會計監督。

第十九條現金會計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現金收付銀行結算業務,設置現金日記帳和銀行日記帳,做到序時登記,日結月清;不得“白條”抵庫存現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現金,嚴格控制簽發空白支票。

第二十條合作社財會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編制交接清單,移交人、監交人簽字蓋章后存檔。在未辦清交接手續以前,財會人員不得離職。

第四章財務收支

第二十一條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依法取得營業收入時,必須開具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票據。

第二十二條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需要支付費用時,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

第二十三條合作社財務支出執行“一支筆審批”原則,由合作社理事長審批。

第二十四條合作社財務支出按下列程序進行:

1、經辦人出具合法的開支原始憑證,并注明事由、時間、經辦人和證明人姓名。

2、現金會計和總賬會計要認真審核原始憑證真實性、規范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理事長根據審批權限審批。超出審批權限的,應簽署審查意見后,由合作社理事會研究決定成員代表會議通過。

第二十五條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財制度,保證成員對合作社財務的知情權、決策權和監督權。

第二十六條合作社年初財務收支計劃和重大財務事項必須通會議的形式,征得合作成員代表同意并記錄在案。

第二十七條合作社成員對財務有下列民主管理的權利。

(一)有權對所公布的財務帳目提出質疑;

(二)有權委托監事會查閱審核有關財務帳目;

(三)有權要求有關當事人對有關問題進行解釋和解答;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行使下列監督權:

有權對財務收支情況檢查和監督;

(一)有權代表成員查閱審核有關帳目、反映有關帳務問題。

(二)有權對財務管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建議;

(三)有權向上一級部門反映有關財務管理中的問題。

第五章利潤分配

第二十九條利潤,是指合作社在一個會計年度期間的經營成果,包括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和凈利潤。

第三十條合作社按年計算利潤。

(一)營業利潤,是指主營業務收入減去主營業務成本和

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加上其它業務利潤,減去營

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后的余額。

(二)

(三)利潤總額,是指主營業利潤加上投資利益,減去發生的投資損失和計提的投資減值準備金的凈額。凈利潤,是指利潤總額減去所得稅的余額。

第三十一條合作社當年實現凈利潤,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潤(或減去年初未彌補虧損)或其他轉入后的余額,為可供分配的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合作社公積公益金;

(二)合作社風險調節金;

(三)合作社股金分紅。

第三十二條合作社如有虧損,以公積金、股金、依次彌補;因彌補虧損所減少的資金,成員代表大會酌情規定恢復補充的辦法和期限。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由合作社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有關規定相抵觸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自合作社章程通過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四年6月十五日通過

默認

農村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篇五

(一)為了加強合作社財務收支管理,根據財政部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和有關法規的規定,并結合本合作社章程和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合作社依照本制度的規定開展財務工作,做到帳務日清月結。

(三)嚴格控制合作社現金支出數量,合作社一次支出金額在2000元以下的,由理事長直接審批;2000元至5000元的,由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再由理事長簽字后支付;5000元以上的開支,應經合作社成員或合作社成員代表會議審議通過,理事長簽字后辦理支付業務。

(四)支出的會計憑證,應當寫明用途,經手人、證明人、執行監事審核、審批人簽字、手續齊全,才能報銷入帳。

(五)合作社理事會要嚴格控制非生產性支出。對通訊、交通、訂閱書刊、辦公費、差旅費等實行限額控制。

(六)合作社會計、出納崗位分設,嚴格實行賬、款收支分開管理的原則。一切現金收付業務由合作社出納員負責辦理,非出納人員不得管理現金。支票與銀行預留印鑒分別保管。

(七)嚴格遵守財經紀律,不準坐支現金,不準平調、挪用公款,不準公款私存,不準白條抵庫存。不瞞報收入,收入現金及時入帳。

(八)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管理制度。合作社庫存現金限額由其開戶行確定。超過庫存限額部分應及時存入信用社或者銀行,以確保集體資金安全。

(九)合作社會計、出納辦理現金收付業務時,要按照有關規定,使用統一規范的收付款票據,有關原始憑證要及時傳遞,及時記帳。

(十)合作社與外單位的往來款項結業務,金額在支票結算起點以上的,不得使用現金結算。

(十一)合作社出納要及時盤點庫存現金,每月與支取會計核對現金帳一次,發現差錯,及時糾正,做到帳帳、帳款、帳物相符。

(十二)對合作社的經濟活動情況,每季要向合作社社員公布一次,對大的經濟活動要在業務辦結后隨機公布,充分接受社員的監督。年度做出財務公開總結。

(十三)財務人員自覺接受縣鄉業務部門的財務審計及業務指導,配合合作社執行監事做好內部審計監督。

(十四)按照財會檔案管理要求,嚴格財會檔案管理。

(十五)本制度經20xx年9月24日設立大會討論通過并執行。

農村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篇六

專業合作社的性質有別于其他集體所有制企業,也有別于一般的盈利組織,主要體現自我服務的公益性。下面小編準備了關于農民的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提供給大家參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為了加強夏縣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規范財務活動,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健康發展,結合當前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實際情況,特訂立本制度。

1、所有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必須執行財政部(財會[2008]9號)印發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

2、會計人員應具有會計資格證,并經過財政、農業部門進行專門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培訓取得崗位證書。

3、會計方法必須使用借貸記帳法,并用《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規定的37個會計科目記帳,在收支核算上都統一采用“權責發生制”方法。會計每月做帳一次,業務量小的每季一次。

4、合作社要建立總帳,還要設現金、存款、應收款、成員往來、產品物質、固定資產,股金等明細帳進行核算。各項專項資金設立專帳,實行專項核算,并接受項目所在村村委會的監督。

5、合作社監事(會)負責日常的合作社內部的財務監督管理工作,縣鄉農經中心是合作社的財務審計及業務指導部門,合作社每季度應及時向縣鄉農經中心報送有關財務季報和統計季報、資料;并接受財務審計及業務指導工作。

1、現金庫存限額。

合作社庫存現金限額為2000元,超過庫存現金限額都要存入合作社開戶銀行或信用社進行管理。

2、現金的管理。

(1)合作社實行收支兩條線,不得坐支現金;

(3)會計每月(季)做帳,都要與出納核對現金余額,并填制結存單。

3、存款帳戶管理

(2)大于庫存限額的收支都通過銀行帳戶進行結算。

4、有價證券。

合作社有價證券由出納專人保管,會計要設立登記簿,詳細記載有價證券的名稱、類別、購買日期、號碼、數量和金額。

1、合作社固定資產的購建項目首先必須經過合作社管理程序,即必須經過合作社成員大會討論同意,或合作社理事會討論同意,接受合作社監事會監督。

2、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設備、工具、器具,農業基本建設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的,以及個別工具和設備雖然低于規定標準,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列為固定資產。

3、會計建立固定資產明細帳核算,實行折舊制度。合作社落實專人保管。

1、農業資產的購入必須經過合作社的成員大會或理事會討論同意。

2、農業資產包括牲畜(禽)資產、林木資產。購入時正確計價,生長期間費用計入其成本。

3、農業資產死亡毀損時,按規定程序批準后,以實際成本扣除應由責任人或者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后,計入合作社其它收入或其它支出。

1、合作社的產品物質應按《會計制度》規定進行計價核算,領用或出售產品物質成本 的確定,可按“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等任選一種方法,但一經選定,不得隨意變動。

2、合作社的產品物質要建立保管崗位責任制,實行專人保管,產品物質入庫時,保管員清點驗收入庫,同時填寫入庫單,出庫時,由保管員填寫出庫單,在負責人批準、領用人簽名蓋章后,保管員根據批準后的出庫單出庫。

3、合作社產品物質要定期盤點核對,年終進行一次全面盤點清查,確保帳實相符。若有毀損,按合作社有關規定追究人員責任。

1、合作社是依法設立,合法經管的法人單位,所使用的財務票據也必須是合法有效,專用正規。

2、合作社入帳的財務收支的票據,應按有關規定,使用國家財政部、稅務部門規定的專用票據。

3、個別確要自制的收付款票據,如:領付農民務工款等,必須是財務會計制度允可的,嚴禁隨意自制收付票據。

4、合作社法人和會計是票據管理責任人,對非規定使用的票據,合作社會計有權拒絕入帳。

1、合作社是“民辦、民管、民受益”的新型集體企業,須遵循“嚴格控制開支、民主議決、加強監督”的原則。農民專業合作社實行限額一支筆審批和大額集體審批制度。

2、合作社一次性開支在1000元以下由理事長一支筆審批,在1000元以上的各項開支由理事長、監事長分別代表理事會、監事會聯合簽批。一次性開支在5000元以上的由理事會,監事會集體討論,做好會議記錄,仍由理事長、監事長按會議決定聯合簽批。

3、特大型開支由合作社成員大會討論決定。

4、合作社發生的每筆支出應完善審批手續,注明經辦人、開支事由、發生時間(接待費還應寫明接待人員、人數、就餐地點)、審批意見、審批人,會計方可入帳。

1、合作社每年應制定財務預決算草案,并提交合作社成員討論,修改通過,并形成財務預決算制度。

2、在整個年度內,要嚴格執行財務預算制度,努力實現預算收入,嚴格執行預算支出,控制開支,做到增收節流,以促進合作社發展。

3、年終必須進行財務決算,并將決算結果向全體成員公布。

4、在年終決算前要做好收益分配,在編制收益分配時,要遵循:

(1)合作社當年的各項收入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不抵于5%)后形成可分配盈余。

(2)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給成員,返還總額依法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3)可分配盈余剩余部分依成員帳戶中記載的成員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國家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其分配總額不高于可分配盈余的40%。

(4)接受國家財政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合作社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個人帳戶上。

(5)收益分配方案報理事會、監事會討論批準后執行。

1、成員股金和成員與合作社經濟往來是體現合作社性質,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據,必須建好明細帳,加強管理。

2、成員往來帳戶,要明確登記成員股金數額,成員與合作社交易量(額)、量化到成員帳戶上的公積金。形成財產的國家扶持資金和他人捐贈財產。

3、按成員與合作社交易量(額)分配給成員的可分配盈余不低于60%,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民辦、民管、民受益”的特征,每個合作社年終都要依法進行收益分配。

4、國家扶持和他人捐贈形成合作社財產部分要平均量化到成員個人帳戶上,作為分配依據,但在成員退出合作社后不能帶走,永遠保留在合作社。

1、農民專業合作社是農民新型互助組織,財務公開應定期化、制度化,在合作社監事會領導監督進行。

2、財務公開內容:合作社財務年度收支計劃(預算),年內財務收支,年未收益分配和年終決算。

3、成員往來個人帳戶的股金 、公積金、交易量(額)、國家扶持資金、他人捐贈形成財產部分的量化額也是公開的重要內容。

4、財務公開的方式:(1)在每年召開的成員大會上公布;(2)在合作社辦公室或會議室張榜公布;(3)專項資金使用,在項目結束時當即公布。

1、每年終合作社財產要進行全面清查。對合作社的現有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確保財產安全。

2、對現金、銀行存款進行盤點核對,做到帳實相符,長款歸公,短款追責。

3、對合作社的應收應付的債權債務進行核查,對較長的債權款項應制定追收計劃,限期收回。

4、對庫存物質、受托代購、代銷物質的庫存結余進行清查,盤虧、盤盈和作廢的存貨,要按規定程序批準后,屬于人為過錯應追究責任,并進行帳務處理。

1、年終要對一年的各種財務資料,包括文件、經濟合同、財務計劃、收益分配方案、財務報表、有關申報方案、會計資料、人員接交清單等相關資料進行整理、裝訂、歸檔。

2、建立完善的會計檔案,實行統一管理,專人負責;做到歸檔完整,存放有序,方便查找,借閱登記,保管安全。

3、一般的財務資料保存15年。如會計憑證、帳簿;比較重要的保存25年。如:現金、存款帳、會計檔案等;重要的永久保存,如:經濟合同、涉外會計資料、會計報表。

本制度從2016年8月30日起實施,希各農民專業合作社遵照執行。本制度解釋由縣農經中心負責。

農村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篇七

合作社為規范其財務行為,結合合作社的實際情況,都會制定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下面小編準備了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制度,提供給大家參考!

第一條 為本社的財務工作,發揮財務在本社經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社財務主管的職能是:

(一)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財務管理制度。

(二) 建立健全財務管理的各種規章制度,編制財務計劃,加強經營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檢查監督財務紀律。

(三) 積極為經營管理服務,促進本社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

(四) 厲行節約,合理使用資金。

(五) 合理分配本社收入,及時完成需要上交的稅收及管理費用。

(六) 對有關機構及財政、稅務、銀行部門了解,檢查財務工作,主動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

(七) 完成本社交給的其他工作。

第三條 本社財務部門由會計、出納工作人員組成。

第四條 本社各部門和職員辦理財會事務,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五條 財務部門負責組織本社的下列工作:

(三) 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利用財務會計資料進行經濟活動分析

(四) 承辦本社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會計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 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記帳、復帳、報帳做到手續完備,數字準確,帳目清楚,按期報帳。

(二) 按照經濟核算原則,定期檢查,分析本社財務、成本和利潤的執行情況,挖掘增收節支潛力,考核資金使用效果,及時向理理長提出合理化建議,當好本社參謀。

(三) 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

(四) 完成理理長或副理事長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出納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認真執行現金管理制度。

(二)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超過部分必須及時送存銀行,不坐支現金,不認白條抵壓現金。

(三)建立健全現金出納各種帳目,嚴格審核現金收付憑證。

(四)嚴格支票管理制度,編制支票使用手續,使用支票須經理事長簽字后,方可生效。

(五)積配合銀行做好對帳、報帳工作。

(六)配合會計做好各種帳務處理。

(七)完成理理長或副理事長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八條 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并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九條 財務工作人員辦理會計事項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并根據審核的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證。會計、出納員記帳,都必須在記帳憑證上簽字。

第十條 財務工作人員應當會同理事長定期進行財務清查,保證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相符。

第十一條 財務工作人員應根據帳簿記錄編制會計報表上報理事長,并報送有關部門。 會計報表每月由會計編制并上報一次。會計報表須會計簽名或蓋章。

第十二條 財務工作人員對本社實行會計監督。財務工作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

第十三條 財務工作人員發現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時,應及時向理事長書面報告,并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財務工作人員對上述事項無權自行作出處理。

第十四條 財務工作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財務工作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監交。

第十五條 本社財務人員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筆款項,不論金額大小均須總理事長簽字。

第十六條 理事長外出應由財務人員設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補簽。

第十七條 財務人員支付個人款項,超過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以支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會計審核,理事長批準后支付現金。日常零星開支所需庫存現金限額為2000元。超額部分應存入銀行。

第十八條 財務人員支付現金,可以從本社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從銀行存款中提取,不得從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十九條 財務人員從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填寫《現金領用單》,并寫明用途和金額,由理事長批準后提取。

第二十條 本社職員因工作需要借用現金,需填寫《借款單》,經會計審核;交理事長批準簽字后方可借用。超過還款期限即轉應收款,在當月工資中扣還。

第二十一條 發票及報銷單經理事長批準后,由會計審核,經手人簽字,金額數量無誤,填制記帳憑證。

第二十二條 出納人員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帳目,逐筆記載現金支付。帳目應當日清月結,每日結算,帳款相符。

第二十三條 凡是本社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會計文件和其他有保存價值的資料,均應歸檔。

第二十四條 會計憑證應按月、按編號順序每月裝訂成冊,標明月份、季度、年起止、號數、單據張數,由會計及有關人員簽名蓋章(包括制單、審核、記帳、主管),由會計歸檔保存,歸檔前應加以裝訂。

第二十五條 會計報表應分月、季、年報、按時歸檔,由會計保管,并分類填制目錄。

第二十六條 會計檔案不得攜帶外出,凡查閱、復制、摘錄會計檔案,須經會計人員批準。

第二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財務人員予以警告并扣發本人月薪1-3倍:

(三) 未經批準坐支或未按批準的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現金的;

(四) 保留帳外款項或將本社款項以財務人員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的;

(五) 違反本規定條款認定應予處罰的。

第二十八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財務人員應予解聘。

(一) 違反財務制度,造成財務工作嚴重混亂的;

(二) 拒絕提供或提供虛假的會計憑證、帳表、文件資料的;

(三) 偽造、變造、謊報、毀滅、隱匿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的;

(四) 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或虛報冒領、騙取本社財物的;

(五) 弄虛作假、營私舞弊,非法謀私,泄露秘密及貪挪用本社款項的;

(六) 在工作范圍內發生嚴重失誤或者由于玩忽職守致使本社利益遭受損失的;

(七) 有其他瀆職行為和嚴重錯誤,應當予以辭退的。

農村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篇八

第一條為了規范我區農村村級(行政村,下同)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經營管理,加快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實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等法律和政策性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村民合作社,是指行政村依法設立的全體村民參加的集體所有、合作經營、民主管理、服務社員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村民合作社的名稱統一為:廣西壯族自治區xx縣(市、區)xx鄉(鎮)xx村村民合作社。

第三條村民合作社在村黨組織的領導和村民委員會的支持下,依法管理村級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按照村民合作社章程自主組織生產經營活動,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條村民合作社承擔村級集體所有和使用的資金資產資源經營管理職能,實現保值增值。

村民合作社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三)提供社員必要的生產生活服務;

(四)建立健全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村級集體資產經營管理運行制度;

(五)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五條村民合作社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及村民合作社章程,尊重和維護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員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設立村民合作社應當召開設立大會。設立大會由村黨支部委員會(黨委、黨總支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以下統稱村“兩委”)組織召開,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具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含委托)或全體農戶三分之二以上戶的代表(含委托)參加,所作決定事項需經到會人員(含委托)過半數通過。

第七條設立村民合作社應當制定章程,并經設立大會通過。

第八條村民合作社設立后,應當及時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以便開展經營管理活動。

第九條村民合作社合并、分立、終止的,應當召開村民合作社社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辦理相關變更、注銷等手續。

第十條戶籍在本村,且符合村民合作社章程規定的農村居民,依法一般為本村村民合作社社員。

村民合作社社員資格應當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編制社員名冊。

第十一條社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十八周歲以上的社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對村民合作社集體資產承包經營的權利;

(三)享受村民合作社提供的生產生活服務、收益分配和集體福利;

(四)監督村民合作社經營管理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村民合作社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社員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及本社章程規定;

(二)執行村民合作社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及其執行機構的決議;

(三)維護村民合作社的合法權益;

(四)村民合作社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村民合作社設置村民合作社社員大會(以下簡稱社員大會)、村民合作社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社管會)、村民合作社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社監會)。

社員大會是村民合作社的權力機構,由本社十八周歲以上的社員組成,依照本辦法和村民合作社章程行使職權。村民合作社可以設社員代表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經社員大會授權行使職權。

社管會是社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社員大會負責,具體負責村民合作社日常工作。社管會設社長、副社長、委員,社長可由村黨支部委員會(黨委、黨總支委員會)書記或村民委員會主任兼任。

社監會是社員大會的監督機構,對社員大會負責。社監會設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

第十四條社管會、社監會的組成人員,由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村“兩委”成員可以與社管會成員交叉任職,但不得與社監會成員交叉任職。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可與社監會成員交叉任職,但不得與社管會成員交叉任職。

社管會、社監會成員和財務人員實行回避制度。

村民合作社工作人員由社管會選聘。

第十五條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聽取審查社管會、社監會工作報告,討論決定村民合作社經濟發展規劃、生產經營重大事項,選舉、罷免社管會和社監會成員等。

第十六條村民合作社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社員或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員代表聯名,可以要求罷免不稱職的社管會、社監會成員。社管會或社監會應當在收到罷免議案30日內召開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進行表決,逾期不召開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幫助組織召開。

第十七條村民合作社應當積極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采取自辦企業、入股企業、物業租賃等經營方式,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

村民合作社收入來源主要包括:

(一)村級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水面等資源開發收入;

(二)村級集體所有的辦公用房、門店、廠房、倉庫、校舍、停車場等資產經營性收入;

(三)村級集體發展特色種養、農產品加工、休閑旅游等產業收入;

(四)村級集體提供各類生產生活服務所取得的服務性收入;

(五)村級集體獲得的財政補助資金、接受他人捐贈的財產入股或參股分紅收入。

第十八條村民合作社應當確保村級集體資產保值增值,不得將村級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荒地、水面、灘涂等資源型資產和用于公共服務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方面的非經營性資產變賣或用于經營性抵押等,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第十九條村民合作社的收入主要用于以下項目:

(一)村民合作社生產經營成本(含經營管理人員報酬);

(二)村民合作社發展積累資金;

(三)村級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所需的資金;

(四)社員的利益分成;

(五)其他應當開支的項目。

具體分配辦法按照村民合作社章程規定或經社員大會決議確定。

第二十條村民合作社應當實行民主理財和“村財鄉管”。村民合作社可以委托鄉(鎮)會計代理機構代理會計業務,但不得改變其資產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和監督權。村民合作社應當按村民合作社章程規定,定期向社員公布財務狀況。

第二十一條全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村民合作社發展,在資金、用地、交通、供水、供電等方面制定具體措施予以扶持,并為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務。

全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依法、自愿、民主、公正的原則,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村民合作社進行股份制改革。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做好村民合作社設立、選舉、運行、終止的具體指導和服務工作。

第二十二條全區各級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村民合作社的扶持和服務工作。

第二十三條村“兩委”應當支持村民合作社依法獨立開展經濟活動,保障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兩委”依法對村民合作社財務進行監督。

第二十五條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以其他方式侵犯村民合作社的合法財產,非法干預村民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活動,強迫村民合作社接受有償服務,造成村民合作社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向村民合作社或村民合作社違反規定向社員收費、集資、罰款、攤派的,由縣級以上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七條村民合作社工作人員及會計委托代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以及有其他損害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員合法權益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會同財政、監察等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對檢舉揭發侵害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員權益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由縣級以上監察部門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農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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