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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法制史重點 法考法制史題目篇一
第一節 隋朝的法律制度
一、隋朝的立法概況
二、隋朝的法律內容
三、隋朝的司法制度
第二節 唐朝的法律制度
一、唐朝的立法指導思想
二、唐朝的立法概況
三、唐朝法律的主要內容
四、唐朝的司法制度
第一節 隋朝的法律制度
一、隋朝的立法概況
1、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2、《開皇律》
3、《大業律》
二、《開皇律》的體例和內容
1、體例
2、內容
①刑罰制度:確定了封建制五刑;
②十惡:改《北齊律》的“重罪十條”為十惡
③八議、官當制度:使其成為定制,為唐所繼承。
三、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機構:形成大理寺、刑部、御史臺構成中央司法機構的格局。大理寺負責審判,刑部負責復核,御史臺負責監察。
第二節 唐朝的法律制度
一、唐初的立法指導思想
(一)禮法并用治國的思想:
“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猶如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也”。
(二)法律內容要統一、簡約和穩定的思想
(三)慎重行刑的思想
后人評說唐律是“一準乎禮”!
二、唐朝的立法概況(一)
(一)唐朝的法律形式
1、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
1)律:《唐六典·刑部》:“律以正刑定罪”。
2)令:《唐六典·刑部》:“令以設范立制”
3)格:《唐六典·刑部》:“格以禁違正邪。”
唐初有五十三條新格,唐格分為“留司格”與“散頒格”。
4)式:國家機關的辦事細則和公文程式。
5)典:機構組織法,《唐六典》。
2、唐朝律令格式間的相互關系
1)律、與令、格、式有明確的分工和區別,律從消極方面規范懲治犯罪,令、格和式從積極層面規范人們的行為;
2)違反了令、格和式要依律科刑。
二、唐朝的立法概況(二)
(二)唐律的制定(見教材p182)
1、《武德律》:開端
2、《貞觀律》:總其成
《貞觀律》對《武德律》的調整主要有三方面
第一,增設了加役流
第二,區分兩種不同的反逆罪,縮小了緣坐的范圍,縮小判處死刑的數量。
第三,完善了一系列重要制度。
3、《永徽律》及其《律疏》:疏其議
《永徽律疏》是我國現存的第一部完整法典。
4、《開元律》及其《律疏》:告終
二、唐朝的立法概況(三)
(三)唐律的體例
唐律12篇,第一篇《名例律》,相當于現代刑法總則。其余相當于刑法分則。分別為:
2、《衛禁律》:侵犯皇宮警衛和國家關津要塞保衛等方面的犯罪。
3、《職制律》:官吏職務方面和有關行政公務方面的犯罪。
4、《戶婚律》:破壞戶籍、土地、婚姻家庭等方面的犯罪。
5、《廄庫律》:違犯牲畜和倉庫管理方面的犯罪。
6、《擅興律》:在軍事和非法營造、興建工程方面的犯罪。
7、《賊盜律》:危害國家統治秩序和財產制度方面的犯罪。
8、《斗訟律》:傷害他人和違反訴訟要求方面的犯罪。
9、《詐偽律》:各種欺詐和偽造行為方面的犯罪。
10、《雜律》:以上各律所無法包容的其他一些犯罪。
11、《捕亡律》:在追捕犯罪嫌疑人方面的犯罪。
12、《斷獄?》:在司法審判方面的犯罪。
二、唐朝的立法概況(五)
(四)唐律的特點
1、禮法結合:禮是立法依據,法是維護禮的武器。
唐律是禮法完全結合的法典,不同于以往的部分結合。
2、首創“疏議”。
1)闡明唐律的指導思想;
2)簡述律及每一篇目的沿革和篇目之間的聯系;
3)解釋律文;
4)概說罪名之間的區別;
5)簡說有關刑罰的一些問題。
3、內容簡約。
二、唐朝的立法概況(六)
(五)唐律的影響
1、對唐后一些封建朝代立法的影響:中國唐后的各封建朝代的立法均以唐律為藍本。
2、對當時一些東亞國家立法的影響:涉及日本(《大寶律令》、《養老律令》)、朝鮮(《高麗律》)、越南等國,這些國家在不同程度上吸取唐律的內容,并以其為基礎,制定本國的法律。
因此,唐律被譽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
三、唐律的主要內容(一)
(一)刑事法制
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則
1)五刑二十等:
笞刑五等,10-50下,每10下為一等;
杖刑五等,60-100下,每10下為一等;
徒刑五等,1年-3年,每半年為一等;
流刑三等,2000里-3000里,每500里為一等;
死刑二等,絞、斬兩等。
五刑除由于“十惡”受刑以外,均可以銅來贖。
三、唐律的主要內容(二)
(一)刑事法制
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則
2)十惡
①謀反,謀危社稷;
②謀大逆,圖謀毀壞皇帝的宗廟、陵墓和宮殿的行為;
③謀叛,圖謀背叛國家,投靠敵方的犯罪行為;
④惡逆,毆打、謀殺尊親屬的犯罪行為;
⑤不道,殺死一家非死罪三人,把人肢解、造畜蠱毒及以邪術詛咒人等的犯罪行為;
⑥大不敬,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和尊嚴的犯罪行為;
⑦不孝,子孫不能善待父母、祖父母的犯罪行為;
⑧不睦,親族之間互相侵害的犯罪行為;
⑨不義,侵犯長官和夫權等的犯罪行為;
⑩內亂,親族之間犯奸的犯罪行為。
三、唐律的主要內容(三)
(一)刑事法制
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則
3)貴族官吏的特權規定:
①議:指八議,八種人享有;
②請:一品至五品的官員及“八議”一定范圍的親屬享有;
③減:六品、七品的官員及議、請者一定范圍的親屬犯流罪以下可減一等處罰;
④贖:所有官吏及其一定范圍的親屬,犯流罪以下可以銅來贖罪。
⑤官當:
三、唐律的主要內容(四)
(一)刑事法制
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則
4)其他原則
①老幼廢疾減免刑罰原則;
②更犯的處理原則:
③兩罪從重處罰原則:
④“六贓”的處理原則:
⑤自首原則;
⑥共犯的處理原則:
⑦同居相為隱原則:
⑧化外人相犯的處理原則:
“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以法律論。”
⑨比附原則:
“其應出罪者,舉重以明輕;其應入罪者,舉輕以明重”。
三、唐律的主要內容(四)
(一)刑事法制其余內容請自己閱讀
(二)民事法制
1、關于人的身份:廣泛存在身份差異;
2、所有權:竭力保護財產所有權。
1)均田制
2)兩稅法
3)宿藏物、闌遺物、漂流物、添附物、孳息物的所有權歸屬。
3、債權:擔保的形式。
4、婚姻制度
(三)行政法制
官吏的選拔標準:身、言、書、判。(其余自己閱讀)
4、婚姻制度
1)結婚的條件:報婚書、有私約、受聘財
2)結婚的限制:良賤不得為婚,不得娶監臨女為妻等
3)離婚
①離(和離、七出)
②斷離(違律為婚、嫁娶違律;義絕)
四、唐朝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關
1、中央:大理寺、刑部、御史臺。三司推事,小三司
2、地方:州、縣兩級
(二)訴訟制度
1、告訴的方式:
2、告訴的限制:
3、不合要求的告訴:
(三)審判制度
1、審判期限的規定:
2、審判官的回避
3、刑訊的規定:
4、判決、上訴與直訴的規定:
5、死刑復奏制度的規定:
(四)司法官的責任
1、審判責任
2、執行責任
3、監管責任
司法考試法制史重點 法考法制史題目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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