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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人才租房(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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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人才租房(五篇)
時間:2023-05-19 19:13:58     小編:xiejingc

每個人都曾試圖在平淡的學習、工作和生活中寫一篇文章。寫作是培養人的觀察、聯想、想象、思維和記憶的重要手段。相信許多人會覺得范文很難寫?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優質范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東莞市人才租房篇一

建國初期,為了便于治安管理,我國曾在個別城市短期實行市領導縣的體制。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沿革(1949—1983)》記載,杭州市于1949年至1951年間管轄過杭縣;蘭州市于1949年至1950年間管轄過皋蘭縣;昆明市曾于1951年至1953年間管轄過昆明縣;重慶市于1951年至1952年間管轄過巴縣;貴陽市于1952年至1955年曾管轄過貴筑縣。此外,1949年無錫市曾管轄過無錫縣;徐州市管轄過銅山縣。此后,北京、天津、旅大、本溪等市先后實行過市領導縣體制。當時實行市領導縣體制主要是為了保證城市的蔬菜和副食品供應。所以,能夠領導縣的市僅限于部分直轄市、省會城市和個別大城市,一般一個市只領導一個縣。實際上,市領導縣體制在1957年以前還不能稱為“體制”,只是地方政府管理架構的一種特例,實行該體制的市數量較少,只占當時市建制比例的3%左右。從時間上看,一般經過一到兩年時間就又重新劃歸專區領導或改制為市領導下的區。由此也可以看出,當時是盡量避免由市領導縣。

截至2005年底,中國內地31個省級行政區(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的行政管理體制不同,暫不包括)對縣或縣級市的管理有4種模式:(1)由省、直轄市、自治區直接領導管理縣或縣級市,這樣的縣級政區為56個(包括37個縣、18個縣級市、1個林區),占全國2010個縣或縣級市總數的2.79%。(2)地級市領導和管理縣或者縣級市,共有1546個,占總縣級政區數的76.91%。(3)省級政府的派出機構地區行政公署或盟代管縣,這樣的縣或者縣級市共有148個,占縣或者縣級市總數的7.36%。(4)民族自治的地方由自治州領導和管理縣或者縣級市,共有246個,占縣或者縣級市總數的12.24%。在轄縣的四種模式中,以市管縣體制為主。市領導縣體制已經成為地級管理層中占主體地位的體制,是覆蓋面廣的地方行政體制。

市管縣體制的歷史作用

一是促進了中心城市作用的發揮。面對改革開放初期城鄉分割,商品供給嚴重不足的局面,中央提出通過市領導縣體制,把中心城市變成商品交換中心,發揮中心城市優勢,帶動整個區域經濟發展。實行市管縣,實質上就是以經濟比較發達的城市為核心,帶動周圍農村經濟的發展,逐步形成以大中城市為依托的城市經濟區。城市是社會經濟活動即生產、交換、分配、消費比較集中的場所,是區域經濟的中心,它負有組織協調生產活動,組織物資集散和商品流通,提供綜合服務,促進輻射區內實現現代化的功能。實行市管縣,是發揮中心城市作用的重要措施。

二是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城鄉優勢互補。市管縣有利于城鄉經濟的統一規劃。以往地、市分割,互相掣肘,城鄉各自的優勢無法發揮互補作用,常常出現重復建設和盲目布點。實行市管縣后,市可總攬城鄉全局,統籌和規劃“大市區”的經濟建設。地方政府可以用經濟、法規、行政等手段,對轄區的工業和農業、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實行統籌兼顧,打破城鄉分割的壁壘,逐步實現優化組合,促使城鄉經濟和社會事業協調發展,形成工業生產、商品流通、科技信息、交通郵電、金融信貸網絡,推動區域經濟發展。通過城市對農村的產品擴散、技術擴散、信息擴散、資金擴散,縮小城鄉在經濟上的差距。城市以其經濟、科技、教育、人才、信息、設備等方面的優勢扶持農村,城市工業帶動農村農副業和鄉鎮企業的發展,促進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和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農村作為城市發展的基礎,為城市提供充足的勞動力、原材料、水資源、糧食、蔬菜、副食品、城市建設用地等,解決了城市發展的后顧之憂,也拓展了城市工業產品市場。

三是推動了城市化的進程。在過去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城鄉隔離狀態嚴重,城市

化發展緩慢,尤其是20世紀60年代初至70年代末,基本上處于停滯階段。1978年底,全國城市化水平為17.9%,與建國初期相比僅提高了7.3個百分點。1983年實行市管縣體制后,國務院和民政部提出了新的設市標準和市領導縣條件,這大大加快了我國城市化的發展速度。到2008年底,我國城市化率已達45.7%,全國共形成建制市655個,含4個直轄市、283個地級市、368個縣級市。

市管縣體制的歷史局限性

一是缺乏法律依據,處于尷尬境地。我國《憲法》規定我國地方行政架構實行省、縣、鄉三級,然而實際上卻形成了省—市—縣—鄉的四級行政架構模式,對于市這一級行政組織的法律地位一直沒有做出明確說明。因為缺乏法律依據,因此對市管縣的具體操作方式也就有了較強的隨意性。法律規定的缺位,導致了對地級市進行定位的困難,省級政府基本以宏觀管理為主,多為制定政策;縣級政府以微觀管理為主,多為執行政策。市級政府處于決策層與執行層之間,毫無疑問應該發揮管理層的作用。目前,市對縣的管理還是指導建議多,具體支持少。

二是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降低。市管縣后,地級層次由虛變實,行政層次變為由中央—省(直轄市、自治區)—市—縣(市)—鄉(鎮)五級組成。秦漢以來這種情況并不多見。實際上,我國有史以來的多級制年限僅有350年。實行市管縣體制后,對縣的管轄由地區行政公署以省的名義管理(虛管)變為由市全權管理(實管),行政區劃的層級由省縣鄉三級變為省市縣鄉四級。凡是縣與省之間需要上情下達或下情上達的問題,無論是政策性的還是業務性的,本來能直接溝通的,現在也要經由市一級中間層次,信息傳遞增加了一套程序,影響了信息傳遞速度,降低了行政效率,這在信息網絡高度發達和交通十分便利的今天已越來越不合時宜。

三是供養人員增加,財政負擔加重。市管縣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這種體制帶有明顯的傾向性,主要是為中心城市服務,縣成了地級市的附屬行政單位,市依靠行政權力,將財政收支的壓力分解到縣,增加了縣域供養負擔。地級市成為一級行政管理層,隨之要成立相應的管理機構,增加財政供養人口,增加納稅人的供養負擔。以一個中等地級市為例,按地廳級干部30人、縣處級干部200人、科級干部1000人計算,財政供養的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一般在1萬人以上,每年僅工資一項就需要財政支出2億元左右,再加上后勤、辦公經費等,一年一個市本級的財政支出要在5億元左右。2009年初,全國共有283個地級市,匡算下來,每年全國僅僅地級市本級的財政支出就要在1400億元以上。

四是協調發展不足,市縣爭利嚴重。市管縣的主要目的是以城市的優勢地位拉動所轄縣鄉的經濟發展,事實上除傳統的省會城市和一些中等發達城市帶動能力較強外,一些工業基礎薄弱甚至是由縣級升格為地級的市就很難有力量來幫助其他縣和鄉村發展。目前,平均每個地級市帶6個縣左右,撇開其管理幅度因素,這些城市也是拉不動周邊縣區發展的,中西部地區的小馬拉大車問題就更為嚴重。長期以來,經濟基礎薄弱,本級財力很小的一些地級市,存在著盤剝和過度依賴縣(市)的現象,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截留分配物資、項目、資金等問題,同時稅費上要有一定的分成比例,在城鄉資源配置上向城市傾斜度過大,出現了所謂“市刮縣”現象反而阻礙了農村經濟的進步和發展。這就出現了市領導縣而不再是市幫縣、市帶縣形成了所謂“市壓縣”、“市卡縣”、“市擠縣”、“市吃縣”或“市刮縣”的局面。即便是在經濟發達的蘇南諸市由于產業結構趨同競爭十分激烈地級市往往利用中心城市優勢參與市場競爭在財稅征管和經濟管理權上鉗制著縣級市的發展使其在競爭中處于劣勢地位。市管縣體制不利于解決地級市與縣(市)之間的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利益矛盾不利于促進縣域經濟發展,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進程。

東莞市人才租房篇二

廣州駿伯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后,以法律的形式正式認可,此前曾經存在巨大爭議的“勞務派遣”,隨著《勞動合同法》對于用人單位提出了更嚴格、更規范的要求,“勞務派遣”也成為用人單位降低成本,減少風險的一種重要途徑。

對有些用人單位來說,往往只需要在某個崗位上臨時招聘人員應急,原本習慣于以連續簽訂短期合同的方式來解決問題。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新規定,他們有可能面臨必須向勞動者提供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處境,而這未必是對用人單位最為有利的一種選擇。事實上,針對這種情況采取更為靈活的勞務派遣方式也許更為合適。通過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協議,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對方在某些崗位上提供合適的勞動者,并且可以在工作完成后依照協議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最大限度地保持用工方面的自主性。

勞務派遣對企業主要有以下優勢:

(1)降低用人成本。在勞務派遣關系中,雖然用工單位需要向勞務派遣單位繳納一定的費用,但招聘、培訓、發放工資在內的大量工作都可以交由勞務派遣單位負責。而且由于勞務派遣具有較強的靈活性,用工單位可以更好地按照崗位實際需求使用勞動力,從而實際上產生降低成本的效果。

(2)人力資源管理。這些被勞務派遣的勞動者,其人事檔案將由勞務派遣單位集中管理。除此之外,包括繳納社會保險在內的一系列程序工作,也將由勞務派遣單位進行操作,從而提高人力資源管理的效率。

(3)實行激勵機制。一方面,對于用工單位自己的員工來說,勞務派遣職工的到來將對他們形成一定的競爭壓力,從而促進他們更珍惜自己的工作崗位;另一方面,對于那些表現出色的勞務派遣職工,用工單位也可以在合乎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向他們提供勞動合同,從而建立起更為長期穩定的勞動關系。

(4)合法裁減人員。在使用勞務派遣職工的過程中,如果用工單位不需要對方提供勞動服務,可以選擇將其退回勞務派遣單位,所需要支付的成本相對較低。

(5)轉移法律風險。一旦未來與勞務派遣職工發生爭議,用工單位可以獲得來自勞務派遣單位的配合與幫助,并且依法轉移部分法律風險,從而更好地解決有關勞動爭議。

廣州駿伯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服力項目:

(1)辦理員工租賃手續: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并辦理相關的錄用手續。

(2)建立員工工作檔案:為租賃員工在租賃期內建立包括工作情況、業績情況、培訓、健康及考核等方面內容的工作檔案。

(3)員工工資、獎金的統計、發放:為租賃員工建立個人工資帳戶,代企業為租賃員工辦理工資、獎金發放等工作。

(4)代繳各類保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代企業為租賃員工辦理繳納社保、醫保、各類商業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等工作。

(5)醫療保險的辦理與意外傷害的理賠:代企業為租賃員工辦理醫療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等的理賠工作。

(6)專業勞務派遣服務,社保代理,社保咨詢。

廣州駿伯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是一家經政府部門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準成立的專業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具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的特許經營許可證,是廣東勞動學會、廣東省人力資源管理協會副會長單位,廣東省企業聯合會、廣東省企業家協會的常務理事單位。公司專

注中國人力資源外包領域,致力成為中國最專業的人力資源外包供應商之一,打造人力資源行業的no.1品牌。公司具有人才租賃(勞務派遣)、業務外包、倉儲外包、人力資源外包、薪酬福利外包、人事代理、獵頭及企業管理咨詢等核心產品。專門為各類性質的企業及個人提供全方位的、專業的人力資源服務。聯系人:陳小姐電話:020-38023598-8302手機:***辦公qq: 1256264377辦公e-mail:cfhr2012@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中山大道140號華港商務大廈803~806室 中國勞動關系網

人事外包 勞動事務外包 廣州勞務派遣公司 人才租賃

東莞市人才租房篇三

東莞松山湖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2011-06-2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快松山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高新區”)建設發展,落實人才強區戰略,聚集和培育一大批高科技人才,充分發揮人才資源對產業轉型升級的推動和引領作用,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財政資金的管理規定以及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強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東委發[2011]10號),結合松山湖高新區實際,設立松山湖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人才專項資金”)。為規范和加強人才專項資金的管理,發揮公共財政資金在人才聚集、產業發展方面的引導作用,提高人才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松山湖高新區以發展先進制造業、高新技術產業和現代服務業,全面提升區域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為主題,以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緊缺的高層次人才為重點,以企業、科研機構為載體,重點引進和培養高端新型電子信息產業、生物技術產業、文化創意產業、金融服務產業等四大產業以及云計算、物聯網、led、電動汽車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的高層次人才。

第三條 人才專項資金的來源:

(一)每年從高新區財政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000萬元作為人才專項資金;

(二)人才專項資金運營收益和存款利息;

(三)上人才專項資金的期末結轉。第四條 人才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堅持以下原則: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

(二)人才專項資金重點圍繞高新區產業發展需求,鼓勵高新區企事業單位引進產業領軍人才、科研領軍人才以及經營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三)堅持公平、公開和公正;

(四)嚴格監督、專賬管理、??顚S?。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分工

第五條 松山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人才專項資金的最高管理機構,具有最終審批權。人才專項資金的所有項目須報請其審批,人才專項資金使用計劃、申報與使用情況

均須報請其審議。

第六條 成立由高新區相關職能部門組成的松山湖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松山湖人才資金辦”),由松山湖人才資金辦統籌管理人才專項資金。

第七條 松山湖人才資金辦負責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負責專項資金的日常管理,包括編制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并上報管委會審核;受理專項資金項目的申請;向管委會報批有關專項資金項目;核撥資金,并監督項目實施情況;定期向管委會書面匯報資金撥付、使用及項目運作情況,提請管委會審

議。

第三章 專項資金的適用范圍及額度

第八條 松山湖人才發展專項資金適用于在松山湖高新區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原則上財政供給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適用本辦法。人才專項資金資助類型包括資助(含配套)、補貼和獎勵三類。同一企業(單位)或個人獲得同一類別不同級別立項或認定的,人才專項資金對其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則進行資助。人才專項資金與松山湖高新區其他專項資金對同一資助對象獲得同類

立項或認定不予以重復資助。第九條 人才專項資金資助對象與額度

(一)配套資助

對獲得國家、廣東省、東莞市各類人才資助的人才或機構進行配套資助,根據市財政給予配套或資助的經費額度,按照最高1:1的比例給予經費配套資助。

(二)“千人計劃”資助

對通過在高新區的工作單位申報入選國家“千人計劃”的創新創業人才,或在高新區創業、或與高新區企業簽訂5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入選國家“千人計劃”人才,給予250萬元的人才配套資助。

(三)博士后工作站資助

對設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業,給予一次性60萬元的資助;對開展博士后工作的企業,給予一次性1

5萬元的資助。

(四)人才平臺資助

人才專項資金對管委會引進或合作建立的重要人才平臺或項目可給予資助,具體實施辦法采取一事一

議,報由管委會審定。

(五)管委會批準的其他資助項目。

第十條 人才專項資金補貼對象與額度

(一)安家補貼。

1、對于戶口遷移到松山湖或連續3年在高新區企業工作的兩院院士,人才專項資金在市財政補助的基礎上給予安家補貼200萬元。

2、對于戶口遷移到松山湖或連續3年在高新區企業工作的廣東省創新科研團隊帶頭人、廣東省領軍人才、東莞市創新創業領軍人才,人才專項資金在市財政補助的基礎上給予50萬元安家補貼。

3、對于戶口遷移到松山湖或連續3年在高新區企業工作的國內某一學科、技術領域帶頭人,博士生導師,教授,正高級職稱技術人員,人才專項資金在市財政補助的基礎上給予安家補貼50萬元。

4、對于戶口遷移到松山湖或連續3年在高新區企業工作的全日制博士,人才專項資金在市財政補助的基礎上給予安家補貼20萬元。

5、對于戶口遷移到松山湖或連續3年在高新區企業工作的全日制碩士以上留學人員,人才專項資金

給予安家補貼10萬元。

6、對于戶口遷移到松山湖或連續3年在高新區企業工作并做出突出貢獻的人才,人才專項資金給予

安家補貼10萬元。

人才專項資金對人才的安家補貼從批準之日起,分五年等額發放。本辦法所涉及安家補貼適用就高不

就低原則,不重復享受。

(二)租房補貼

1、對于在高新區企業工作生活的兩院院士,租住在由管委會安排的專家公寓的,由人才專項資金給予租房補貼,補貼面積不超過200平方米,補貼期限與在高新區工作時間相同。

2、對于在高新區企業工作的廣東省創新科研團隊帶頭人、廣東省領軍人才、東莞市創新創業領軍人才,租住在由管委會安排的專家公寓的,由人才專項資金給予租房補貼,補貼面積不超過150平方米,補

貼期限不超過5年。

3、對于在高新區企業工作生活的國內某一學科、技術領域帶頭人,博士生導師,教授,正高級職稱技術人員,租住在由管委會安排的專家公寓的,由人才專項資金給予租房補貼,補貼面積不超過100平方

米,補貼期限不超過5年。

本辦法所涉及租房補貼適用就高不就低原則,不重復享受,且與市財政提供的租房補貼不同時享受。在園區其他地方租住住房的,參照同期專家公寓租金標準給予租金補貼,具體額度由人才資金辦報管委會審定。享受管委會優惠價購房的人員,自購房之日起,不再享受租房補貼。

(三)購房補貼

對于在高新區工作的兩院院士、廣東省領軍人才、東莞市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博士,教授、留學人員等高層次人才在高新區購買住房的,人才專項資金給予一定額度購房補貼,具體實施辦法由管委會另行制

定。

(四)技術補貼

1、對于在高新區企業工作的全日制碩士或博士,按照其工資薪酬個人所得稅在高新區留成部分額度,專項資金給予技術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2、對于在高新區企業工作的高技能人才,自本辦法頒布后在高新區企業工作滿一年,按以下標準給予技術補貼:初級技工500元/人/年,中級技工1000元/人/年、高級技工1500/人/年、技師2000元/人/年、高級技師2500元/人/年,初級職稱1000元/人/年、中級職稱2000元/人/年、高級職稱2500元/人/

年。補貼年限不超過3年。

(五)場地租金補貼

1、對于在園區創業的廣東省創新和科研團隊和廣東省領軍人才,使用管委會提供的場地的,根據項目實際需求,由人才專項資金給予不超過1000平方米辦公、研發場地補貼,或給予不超過2000平方米生產場地補貼。使用其他場地的,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場地租金補貼,額度由人才資金辦報管委會審定。

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2、對于在園區創業的東莞市創新創業領軍人才,使用管委會提供的場地的,根據項目實際需求,由人才專項資金給予不超過800平方米辦公、研發場地補貼,或給予不超過1500平方米生產場地補貼。使用其他場地的,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場地租金補貼,額度由人才資金辦報管委會審定。補貼期限不超過

3年。

3、對于經東莞市認定的高層次人才及留學人員在園區創業,使用管委會提供的場地的,根據項目實際需求,由人才專項資金給予不超過100平方米辦公、研發場地補貼,或給予不超過200平方米生產場地補貼。使用其他場地的,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場地租金補貼,額度由人才資金辦報管委會審定。補貼期

限不超過3年。

(六)培訓補貼

1、對于在園區企業工作,獲得國際或國內權威行業認證的高技能人才,經審批,按不超過認證費的50%給予補貼,每人每年補貼金額不超過3000元。

2、對于在園區工作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員工,參加由東莞市人力資源部門公布的培訓項目,考試合格,取得由人力資源部門頒發的職業技能證書的,由專項資金給予培訓費用的全額補貼。每名員工每年可享受1次技能培訓補貼,最多享受3次培訓補貼。

(七)人才招聘補貼

高新區內企業經管委會批準參加國內外人才招聘活動,按照活動開支的場地及設備租賃費、宣傳費、交通費、住宿費、資料費等實際發生額的50%補助參與單位,國內招聘活動一次最高補助5萬元,國外招

聘活動一次最高補助10萬元。

(八)管委會批準的其他補貼項目。第十一條 人才專項資金獎勵對象與額度

(一)對獲獎人才的獎勵。

對在高新區工作,在某一科技領域擁有先進技術、專利或對園區的經濟發展做出杰出貢獻的優秀人才,人才專項資金設立以下獎勵辦法。

1、設立“松山湖優秀人才貢獻獎”,每年評選一次,每人獎勵20萬元;

2、設立“松山湖優秀人才創業獎”,每年評選一次,每人獎勵20萬元;

3、設立“松山湖高技能人才成就獎”,每年評選一次,每人獎勵5萬元;

4、新引進或新評為國家、部省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國家杰出青年基金獲得者,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南粵功勛獎、南粵創新獎等重大獎項獲得者的人員,經管委會審批,人才專項資金給予一次性

最高200萬元的獎勵;

(二)對引進人才的單位的獎勵

設立“松山湖引進人才工作獎”,每年評選一次,對評出的引才先進單位給予表彰;

(三)對人才引進促進機構的獎勵

對利用自身優勢資源,成功引進海內外優秀創新創業人才(團隊)來園區工作或創業的企事業單位或海內外社會團體,根據引進人才(團隊)情況,專項資金給予最高50萬元的獎勵。具體實施辦法由管委

會另行制定。

(四)對于成功創業企業的獎勵

對于在高新區創業的入選國家“千人計劃”人才、廣東省創新科研團隊、廣東省領軍人才、東莞市創新創業領軍人才以及經東莞市認定的高層次人才及留學人員,所創辦企業自注冊成立一年內主營業務銷售達到1000萬元以上人民幣,自主營業務收入達到1000萬元起3年內,按照產品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地

方留成部分額度給予等額獎勵。

(五)對于獲獎創業企業的獎勵

對于在國家級創新創業類大賽中獲獎的創業人員或創業企業,其項目在松山湖高新區內實施的,按照所獲獎項等次和項目具體情況,給予創業企業10-50萬元創業資金資助。

(六)管委會批準的其他獎勵項目。第十二條 人才專項資金的其他支出

(一)由管委會或其下屬機構組織的,有利于人才引進、交流、發展等活動或項目支出;

(二)專項資金管理產生的相關費用;

(三)管委會確定的其他費用。

第四章 評審與審批

第十三條 人才專項資金申報,采用申報與專項申報相結合的方式。具體申報程序由松山湖人才

資金辦制定申報指南。

第十四條 松山湖人才資金辦在接收到申報材料之后對申報材料、申報資格進行初審,并報管委會審

批。

第十五條 所有獲批項目都必須經過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后,由人才資金辦組織辦理資金撥付。

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松山湖人才資金辦定期或不定期對已撥付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每年年初由管委會審計機構對上人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報告管委會。

第十七條 人才專項資金使用必須堅持嚴格審批,嚴格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不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等行為,可視情節輕重采取通報、撤銷資助項目、追繳資助資金、3年內取消申請資格等處理,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

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松山湖管委會負責解釋。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東莞市人才租房篇四

承租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出租方和承租方的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房屋坐落、間數、面積、房屋質量

第二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共年零月,出租方自年月日起將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計達個月的。

租賃合同如因期滿而終止時,如承租人到期確實無法找到房屋,出租人應當酌情延長租賃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遷,出租方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和申請執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損失由承租方負責賠償。

合同期滿后,如出租方仍繼續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優先權。

第三條租金和租金的交納期限

租金的標準和交納期限,按國家的規定執行(如國家無統一規定,則由雙方協商決定)。

第四條租賃期間房屋修繕

修繕房屋是出租人的義務,出租人對房屋及其設備應每隔月(或年)認真檢查、修繕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維修房屋時,承租人應積極協助,不得阻撓施工。出租人如確實無力修繕,可同承租人協商合修,屆時承租人付出的修繕費用即用以沖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第五條出租方和承租方的變更

1、如果出租方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合同對新的房產所有者繼續有效。

2、出租人出賣房屋,須在3個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3、承租人需要與第三人互換住房時,應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應當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六條違約責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條款的規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負責賠償元。

2、出租方未按時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負責償付違約金元。

3、出租方未按時(或未按要求)修繕出租房屋的,負責償付違約金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員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物受毀的,負責賠償損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違約金的,除仍應及時如數補交外,應支付違約金元。

東莞市人才租房篇五

東莞人才租賃體制發展的局限性:

從制度的發展歷程來看,東莞人才租賃的產生有其特定的時代背景。其用工形式肇始于1979年11月北京外企人力資源服務公司向一家日本公司的駐華代表處派遣中國雇員。由此至1990年代中期,派遣單位僅限于國務院以及各省級政府批準的外事服務部門,其目的并不是解決勞動力市場問題,而是出于國家安全的考慮,在特定時期專門解決國外常駐中國代表處等非法人機構的用人問題。

1990年代末,隨著國有企業改革進程的加快,下崗職工再就業的問題日益突出。下崗分流、減員增效和再就業,成為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內容。在再就業的要求下,原勞動行政部門依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紛紛成立勞務派遣單位,原人事行政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服務中心開始承擔勞務派遣的職能。此外,由國有大型企業自行組建或者共同組建的派遣單位在這一時期也占據一定比例。這一時期,勞務派遣的得到極大的發展,其最大特點就是“服務于國有企業改革與促進農村勞動力勞務輸出,是政府主導的一種就業行為”。

長期以來,我國勞動力市場大致表現為體制內與體制外并存的勞動力市場二元結構。這種兩元結構的勞動力市場,正是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過程中所形成。市場經濟體制只要還沒有完全取代計劃經濟體制,就必然存在著體制內勞動力市場與體制外勞動力市場同時并存。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是漸進式的改革,即在改革的起步階段,或者在改革的一個較長時期內,不直接觸及計劃經濟體制的核心。從而決定了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是從體制外改革入手。通過勞務派遣的發展歷程來看,勞務派遣制度發展的背景明顯具有市場經濟轉型的時代局限性。勞務派遣首先主要存在于體制外的勞動力市場。與計劃經濟相聯系的體制內勞動力市場的資源配置在相當程度上已經有成熟的法律和政策進行調控。而先前外商代表處的雇員、國企下崗再就業職工,與帶有某種“鐵飯碗”性質的體制內勞動者相比,其本身要承擔更多的勞動力市場供求風險,甚至法律和政策的風險。這部分體制外的勞動力市場,更多的是由市場力量發揮的作用,國家干預則主要體現于就業市場的宏觀運行。在市場經濟相關法律制度尚未健全之前,派遣勞動者成為勞動力市場轉型的先導,其利益的保障必然要遠遠低于體制內的勞動者。近些年,盡管勞務派遣單位的類型呈現多樣化的趨勢,民營、外資派遣單位日漸

活躍,但是先前成立的派遣單位至今仍然占據勞務派遣市場中的主要席位。東莞人才租賃由起初作為不具備用人單位法定條件的外商代表處用工的唯一途徑,后來成為解決勞動力再就業等國企改革中產生的社會問題的重要措施。時至今日勞務派遣已經成為勞動力市場化配置的重要手段。從1992年中共十四大確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目標以及1993中共十四屆三中全會作出相關決定以來,至2003年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已經初步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經濟體制還不完善,生產力發展仍面臨諸多體制性障礙。

在這里介紹一下東莞人才租賃協議,該協議是用工單位和派遣服務機構民事合作法律關系的憑證,是雙方管理派遣員工的重要依據。一份“責權明晰”的派遣協議將大大降低實際用工單位的法律風險。實際用工單位在簽訂派遣協議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明確約定派遣機構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防范派遣服務機構不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風險。在實際操作中用工企業應在接受被派遣勞動者時,就注意查證其與東莞人才租賃服務機構簽訂的勞動合同,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才可接受。建議要求派遣服務機機構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后提供一份給用工企業備案。

2、明確約定工傷事故、勞動糾紛如何處理,費用如何分擔。尤其是應當約定,派遣員工工傷事故用工傷保險支付后的不足費用,雙方采取何種比例的費用分擔模式。

3、明確約定派遣服務機構承擔其沒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律責任,防止派遣服務機構不交、漏繳社會保險費。

4、明確約定派遣服務機構發放工資的日期,并規定未經用工單位同意,東莞人才租賃派遣服務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克扣派遣員工的工資。

5、明確約定派遣服務機構違約應承擔所有損失且用工單位有權解約。

6、明確約定派遣員工應當遵守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接受用工單位的管理。

7、明確約定在哪些情形下可以退回派遣員工,對于用工單位不再需要的人員,用工可以根據派遣協議的 約定退回,派遣服務機構可以另行派遣或依法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這里要注意的時,此種情形下有可能產生經濟補償金,則對于該經濟補償金的支付,用工單位應當在派遣協議中約定經濟補償金的具體分擔比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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