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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鐵路調車勞動安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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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鐵路調車勞動安全(5篇)
時間:2023-05-24 06:49:28     小編:xiejingc

每個人都曾試圖在平淡的學習、工作和生活中寫一篇文章。寫作是培養人的觀察、聯想、想象、思維和記憶的重要手段。相信許多人會覺得范文很難寫?這里我整理了一些優秀的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鐵路調車勞動安全篇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501號令,以下簡稱《條例》),規范新體制下哈爾濱鐵路局(以下簡稱“路局”)勞動安全管理和從業人員傷亡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令),《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以下簡稱《493號條例》),《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則》(鐵道部第30號令,以下簡稱《事規》)和《哈爾濱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鐵路交通事故管理制度》(哈鐵監管安[2007]12號,以下簡稱《事故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勞動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路局管內所有單位(包括輔業投資管理中心,集經系統所屬企業和國家鐵路企業控股合資鐵路,下同).第四條 哈爾濱鐵路局安全監察室(以下簡稱 “局安監室”)是哈爾濱鐵路局事故調查處理的主管部門.各鐵路辦事處安全監察室(以下簡稱“辦事處安監室”)是路局的派出機構,接受局安監室業務指導,依據《事規》等有關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承擔轄區內及局安監室指派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第二章 分工和職責

第五條 勞動安全工作實行單位具體負責,業務處(包括輔業投資管理中心,集經處,下同)歸口管理,安監系統監督檢查的勞動安全管理體系.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履行監督和維護職工權益職責.第六條 局安監室和辦事處安監室均設專職勞動安全監察人員,業務處,單位設專(兼)職勞動安全管理人員.第七條 單位第一管理者是勞動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勞動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分管副職負具體領導責任;各級管理人員負具體管理責任.第八條 路局綜合部門勞動安全職責

1.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鐵路法》,《職業病防治法》,《493號條例》,《條例》,《事規》,《事故管理制度》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實際,制定和完善有關勞動安全制度,辦法,并督促貫徹執行;

2.依法監督檢查各單位勞動安全規章制度,辦法的執行情況,發現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隱患和問題,有權當場停止作業,并責令整改;

3.按照《事規》和《哈爾濱鐵路局勞動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組織和參加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4.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中有關勞動安全,工業衛生技術措施項目的審查和竣工驗收,落實改(擴)建工程施工項目與勞動安全衛生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三同時”制度;

5.組織審查職業危害治理的項目,方案,改善職工勞動條件,監督各單位勞動衛生設施設備管理;

6.制定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防暑飲用品發放標準及管理辦法,監督檢查產品質量,發放和使用情況.貫徹落實《鐵路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細則》;

7.組織多種形式的勞動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

8.總結和推廣勞動安全工作先進經驗,引進和應用新技術,新設備和安全預警裝臵;

9.分析勞動安全存在的問題,制定防范措施,組織開展勞動安全攻關活動,兌現獎懲.第九條 路局業務處勞動安全職責

1.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結合實際,組織制定本系統勞動安全實施措施和控制辦法,監督檢查落實情況;

2.開展勞動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監督檢查本系統勞動安全教育培訓落實情況;

3.結合實際,開展勞動安全攻關活動.對本系統各單位的勞動安全工作進行階段性考核與評估;

4.參加本系統事故調查工作,根據事故的原因和教訓,負責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實.第十條 辦事處(安監室)勞動安全職責

1.監督檢查轄區內單位落實《安全生產法》,《鐵路法》,《職業病防治法》,《493號條例》,《條例》,《事規》,《事故管理制度》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情況,發現嚴重危及人身安全隱患,有權當場停止作業,并責令整改;

2.檢查指導轄區內單位開展勞動安全攻關和競賽活動;

3.依據《事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承擔轄區內及局安監室指派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形成事故調查報告;

4.監督檢查轄區內單位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防暑飲用品的質量,發放和使用情況.第十一條 單位勞動安全職責

1.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措施和辦法,建全和完善勞動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并組織實施;

2.在計劃,布臵,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時,同時計劃,布臵,檢查,總結,評比勞動安全工作(簡稱“五同時”);

3.組織開展勞動安全大檢查和各項攻關活動,落實安全措施,整改安全問題,消除安全隱患;

4.按規定制定培訓計劃,組織對從業人員進行勞動安全教育,培訓和考試工作;

5.改善職工勞動條件,做好勞動保護工作,貫徹執行《鐵路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細則》;

6.配合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嚴格執行“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清,事故性質和責任不清,教訓和措施不清,責任者不處理不放過)原則,組織落實整改措施.第三章 安全教育和基礎工作

第十二條 勞動安全教育培訓計劃要納入到路局,單位的職工教育整體計劃中,計劃完成情況要按規定向職代會報告.第十三條 業務處,單位要結合工作實際和季節特點,開展多種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動.第十四條 單位每年要進行兩次全員勞動安全教育,培訓和考試工作,對“三新”人員(新人,新職,新崗)進行三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后上崗.第十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取得國家頒發的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后,持證上崗.第十六條 路局每年對兩級勞動安全監察和業務處,單位的勞動安全專(兼)職人員進行培訓.第十七條 業務處,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結合本系統,本單位的實際,健全完善有關勞動安全的各項管理制度,作業標準,實施細則和控制措施.第十八條 業務處,單位,車間,班組要建立勞動安全管理臺帳和基礎資料.月份工作計劃總結,季節性人身安全措施,關鍵控制點,應急救援預案,各項活動和各種會議記錄等資料齊全,管理規范.第十九條 各單位要認真執行和落實路局有關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有害作業點治理,防暑降溫,保健食品發放,女工保護等勞動保護文件規定,健全和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和臺帳.第四章 檢查和控制

第二十條 局安監室,辦事處安監室要根據各時期工作重點,對局管內,轄區內的關鍵部位,薄弱環節,重點作業采取多種方式進行檢查和控制,發現安全隱患和問題,及時處理并跟蹤整改情況.第二十一條 業務處要根據專業管理實際,對本系統各單位的機制建設,日常管理,安全隱患等問題進行全面檢查和剖析,加強現場檢查,及時發現和解決各類專業管理及現場作業問題.第二十二條 單位,車間要強化現場作業過程控制,加大對慣性“兩違”問題的檢查力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危及作業人員人身安全的隱患,及時反饋上報,并制定防范措施.第二十三條 班組要堅持“班前預想,班中檢查,班后總結”制度,作業人員作業中要做到“自控,互控,他控”.第二十四條 安監室,業務處,單位要結合實際制定檢查定量,認真組織落實,并把檢查定量完成情況納入考核.同時要堅持單位月檢查,車間旬檢查,班組日檢查制度.第五章 傷亡事故管理

第二十五條 事故類別及適用范圍

1.鐵路交通事故,按以下事故類別和適用范圍分類統計:

⑴ 機車車輛沖突;

⑵ 機車車輛脫軌;

⑶ 機車車輛火災;

⑷ 機車車輛爆炸;

⑸ 機車車輛撞軋擠壓(包括上述4種情況以外的機車車輛運行中造成的傷害,適用于列車,單機,溜放車輛,軌道車,翻斗車,電瓶車以及其它廠內機動車輛等);

⑹ 鐵路起重機械傷害(包括在段內,站內,庫內等進行的起重裝卸機械運轉中造成的傷害,適用于救援起重機等各種起重機械,叉車,千斤頂等);

⑺ 鐵路作業機械傷害(適用于各種機床,機械,鏟運機,裝載機,拖拉機,傳送帶等運轉中造成的傷害);

⑻ 鐵路設備電擊傷害(適用于接觸網,電力貫通線以及其他電力設備電擊傷,感應電擊傷,電灼傷等);

⑼ 鐵路登高作業傷害(適用于墜落高度超過2米的傷害,不含電擊后墜落);

⑽ 鐵路營業線施工傷害(適用于施工中因坍塌,冒頂片幫,物體打擊,爆破,透水,淹溺,火災等造成的傷害);

⑾ 急性工業中毒;

⑿ 鐵路壓力容器爆炸(適用于站場內,段內,庫內等場所及機車車輛上的壓力容器爆炸);

⒀ 鐵路交通其它傷害(系指上述各類事故以外的其他傷害).2.非鐵路交通事故(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和其他生產安全事故).⑴道路交通事故,按以下事故類別和適用范圍分類統計:

①機動車輛傷害(適用于機動車輛運行中發生碰撞,傾覆,溜逸,擠壓等造成的傷害);

②機動車輛火災(適用于機動車輛發生火災造成的傷害);

③機動車輛爆炸(適用于機動車輛發生爆炸造成的傷害);

④機動車輛其他傷害(適用于上述三種情況以外的其他情況).⑵其他生產安全事故,其事故分類和適用范圍按照《493號條例》規定,參照附件1分類執行.第二十六條 傷害程度和事故等級按附件2 標準執行.第二十七條 發生事故后,相關單位要依據《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規則》等有關規定,根據事故等級,嚴重程度,影響范圍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現場人員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迅速將傷者送往就近醫院救治,并由公安部門或有關單位負責保護好事故現場,為事故調查,分析創造條件.第二十八條 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或生產管理區域內發生的人員傷亡,不論原因,責任及傷亡人員歸屬,都必須按《事故管理制度》規定方式和程序報告.事故報告內容:按照《事規》(安監報3或安監報6-1)所列項目填報.不得遲報,漏報,瞞報和謊報,更不得阻礙,干擾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如有違反嚴肅查處責任人,追究單位領導責任.第二十九條 發生傷亡事故后,事故調查組按照下列規定組成:

較大事故:由路局局長任組長,副局長任副組長,局,辦事處安監室及有關業務,綜合,公安,工會等部門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參加;

一般事故:由局安監室主任任組長,副主任任副組長,局,辦事處安監室及有關業務,綜合,公安,工會等部門派員參加;

輕傷事故:由轄區內辦事處安監室主任任組長,副主任任副組長,辦事處安監室勞安組及有關業務,綜合,公安,工會等部門派員參加.第三十條 發生有從業人員傷亡的一般以上事故,由局安監室(或委托鐵路辦事處)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報或報告.第三十一條 發生從業人員輕傷事故,由辦事處安監室負責調查和處理,并形成事故調查報告;發生從業人員傷亡一般和較大事故,由局安監室負責進行調查和處理,辦事處安監室和有關部門參加,相關單位配合調查.第三十二條 發生事故后,事故調查成員組必須盡快趕赴現場,履行事故調查職責,必要時局安監室可指派就近的異地辦事處安監室,按照《事規》第三十七條規定,進行事故調查,取證和鑒定工作.第三十三條 事故調查堅持“四不放過”原則,查清事故發生經過,原因,人員傷亡,設備設施損壞和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事故性質,確定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提出認定依據以及對責任者的處理建議,指明應接受的教訓,提出防范措施,由事故調查組寫出事故調查報告.第三十四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調查組按下列時限向局安監室提報事故調查報告:發生輕傷事故在3日內,一般事故5日內,較大事故15日內.第三十五條 事故性質,責任判定(包括鐵路交通事故和非鐵路交通事故),除按《事規》第二,五,六章有關條款規定執行外,按以下規定辦理:

1.從業人員在企業生產經營過程,從事公務(含上下工等)中造成自身或他人傷亡的,列主要責任單位責任事故;

2.因貨物墜落,貨物裝載加固不良,篷布繩索松開,車門開放或脫落,機車車輛配件脫落等,造成鐵路沿線當班作業人員傷亡的,列主要責任單位責任事故;

3.從業人員參加由單位組織的自然災害搶修復舊工作中發生的事故,列組織搶修復舊單位責任事故;

4.因鐵路行車事故造成從業人員,間休人員等傷亡的,列行車事故主要責任單位責任事故;

5.鐵路施工單位在鐵路營業線運輸設施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中,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規定發生傷亡事故的,列主要責任單位責任事故;

6.施工單位發生責任傷亡事故,經調查確認鐵路發包單位有下列情況的,按施工單位同等責任予以追究:

⑴以工程分包的名義實為工序分包的;

⑵以工程分包的名義實為雇傭勞務的;

⑶發包單位將應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別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的;

⑷既不具備法人資格也沒有法人委托,擅自簽訂發包合同的;

⑸承包單位資質,證照不符合有關規定,工程承包合同(協議)不規范,無證或越級承包,企業資質等級與實際不符的;

⑹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發包行為的.7.鐵路企業在路外施工企業承包鐵路建設施工項目中違規提供勞務輸出人員發生責任傷亡事故的,同時追究鐵路企業有關人員的管理責任;

8.無證駕駛或擅自動用企業機動車輛肇事導致司乘人員及其他人員傷亡的,不論是否在工作時間內,均屬管理不善,列責任單位責任事故;肇事者與車輛不屬同一單位的,對肇事者所屬單位按責任事故考核,同時追究車輛配屬企業同等責任;

9.單位將機動車輛(或連同司機)借予或租予外單位使用,有合法的書面合同,協議的,發生責任事故,列租入,借入方責任事故;沒有合法的書面合同,協議的,同時列出租,借出方同等責任事故.單位借入,租入非經營性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責任事故的,列該單位責任事故;

10.駕駛公車辦私事或駕駛私車辦公事,發生責任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列駕駛人所在單位責任事故;

11.鐵路從業人員駕駛或乘坐本企業交通工具上下班,執行任務途中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依據事故調查結果及鐵道部有關規定,做出處理決定,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12.從業人員乘坐本單位機動車輛參加企業組織的旅游,文體活動等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系因司機處臵不當,車輛失火,爆炸或狀態不良等造成的,列單位責任事故;

13.單位機動車輛在企業內通道,施工便道,站場內通道,公路便道等肇事,造成司乘人員傷亡的,列主要責任單位責任事故;

14.單位機動車輛在執行公務過程中,在鐵路道口與鐵路機車車輛相撞,造成鐵路當班人員傷亡的,列主要責任單位責任事故.15.從業人員請假離開或返回工作崗位途中,在其作業場所內,發生與企業生產活動有關的傷亡,列責任事故;

16.鐵路從業人員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突發疾病死亡的,按《事規》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理,不列責任事故.屬于職業禁忌癥的,列所在單位責任事故.17.鐵路用工單位使用勞務派遣單位提供的人員,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責任傷亡事故,列該單位責任事故;

18.鐵路企業實行內部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在承包經營期間發生責任事故,列該該企業責任事故.19.在事故中除有本企業,非本企業當班人員傷亡外,還造成旅客,居民,行人,在校實習生,代培生,參觀人員等其他人員傷亡的,在事故報告和確定事故等級時,應一并計入傷亡人總數,但不列入事故責任單位責任傷亡人數考核;

20.屬于下列情況的,不列責任事故:

(1)從業人員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不包括乘坐本企業交通車船肇事)導致傷亡的;

(2)因列車遇有非正常情況而采取緊急制動,造成乘務人員等傷亡的;

(3)從業人員在勞動過程中(包括維持站車秩序)被不法分子傷害的;

(4)從業人員因公乘坐(不含值乘)公共交通工具(含通勤列車),包乘出租車船時發生事故導致傷亡的;

(5)在行車事故中非當班人員傷亡的;

(6)從業人員參加社會搶險救災發生傷亡的;

(7)從業人員在出差過程中辦理私人事務發生傷亡的;

(8)按國家規定不屬于責任事故的其他傷亡.第三十六條 事故的性質,責任認定和結案按以下程序辦理:

1.發生輕傷事故,由辦事處安監室調查認定,事故單位7日內形成結案材料一式5份,報局安監室核定,局安監室在事故結案材料上加蓋責任認定公章(式樣見附件4);

2.發生一般b2傷亡事故,由局安監室調查認定,按照《事故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條辦理結案;事故單位10日內提出結案材料一式6份,報局安監室審核認定,局安監室在事故結案材料上加蓋責任認定公章,并以路局文電結案;

3.發生一般b1以上,重大以下事故,由局安監室調查認定,按照《事故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條辦理結案;事故單位20日內提出初步定性,定責意見,結案材料一式7份,局安監室審核,報鐵道部核準后,局安監室在事故結案材料上加蓋責任認定公章,并以路局文電結案;

4.鐵路從業人員在職場突發疾病死亡,由局安監室調查認定,事故單位10日內形成結案材料一式5份,局安監室審核,報鐵道部核準后,局安監室在事故結案材料上加蓋責任認定公章結案.第三十七條 事故的結案材料內容及裝訂要求按附件3執行.第三十八條 凡屬生產事故造成從作業人員傷亡的工傷,社保部門應以《鐵路交通責任認定書》或局安監室的事故調查處理結論(責任認定公章)作為認定工傷的主要依據.缺少上述材料,社保部門應要求事故單位補正.第六章 勞動安全考核與獎罰

第三十九條 勞動安全實行動態考核與靜態考核相結合,日常考核與定期考核相結合,定性考核與定量考核相結合,工作過程考核與工作結果考核相結合的原則.第四十條 勞動安全考核實行月份考核,季度攻關考核,半年,考核評估的制度.第四十一條 把勞動安全工作納入路局月度安全經營逐級負責制考核,考核內容及獎罰標準執行《哈爾濱鐵路局安全經營逐級負責制考核制度》.第四十二條 路局每季度對業務處,辦事處,單位勞動安全攻關開展情況進行一次考核,評出類別,兌現獎罰.1.考核范圍

局安監室,業務處,辦事處安監室,各站段,路局直屬有關單位,路局輔業中心有關單位.2.考核條件

(1)業務處考核條件

①發生責任從業人員一般b1以上傷亡事故,失格;

②發生責任從業人員一般b2事故,每件減10分;

③發生責任作從業人員輕傷事故,每件減3分;

④對已發現安全隱患問題未督促整改,每件減5分;

⑤未制定季度勞動安全攻關措施,減5分;

⑥未按要求參加本系統發生的一般b2以上事故調查工作,1次減10分,原因分析不準或整改措施不切實際,1次減5分;

⑦未按要求開展勞動安全專項檢查,1次減10分,專項檢查走過場未取得實效,1次減5分.(2)辦事處安監室考核條件

①發生責任從業人員一般a1以上傷亡事故,失格;

②發生責任從業人員一般a2或b1事故,每件減10分;

③發生責任從業人員一般b2事故,每件減5分;

④事故調查不認真,事故調查報告質量不高或超過上報時限,1次減5分,事故分析,定性,定責不準確,1次減10分;

⑤未按要求組織開展勞動安全專項檢查,1次減10分;無安排,總結或未取得實效,1次減5分;

⑥未按要求完成上級交辦的臨時性工作,每項減5-10分.(3)單位考核條件

①發生責任從業人員一般b2及以上事故,失格;

②發生責任從業人員輕傷事故:2000人以上單位,傷1人減10分,2000人以下單位,傷1人減20分(此項指標為全年累計指標,累計超標失格);

③發生事故(包括非生產性),遲報一件減20分;隱瞞從業人員輕傷及以上事故,失格;

④未按規定時限結案,一次減5分;

⑤每季末前上報勞動安全調研剖析報告,確定本單位勞動安全攻關目標和項點,制定攻關措施,質量不高減3分,未報減5分;

⑥對已發現安全隱患問題未及時整改或未制定防范措施,每件減10分;

⑦未按規定進行全員勞動安全考試,簽定師徒合同和無“三新”人員教育檔案,每人次減1分;

⑧未按規定上報月份計劃總結,1次減5分;

⑨未按要求完成上級交辦的臨時性工作,每項減5-10分.3.考核標準

考核按百分制考核,分三檔:

(1)91分—100分為一檔,獎勵業務處0.4萬元(處長,副處長,主管科長,勞動安全專職,下同),辦事處安監室0.6萬元(安監室主任,副主任,勞動安全監察,下同),站段0.2萬元(黨政正職,主管安全副職,安全科長,勞保員,下同),路局直屬,輔業投資管理中心有關單位0.15萬元(黨政正職,主管安全副職,安全科長,勞保員,下同);

(2)81分—90分為二檔,獎勵業務處0.3萬元,辦事處安監室0.5萬元,站段0.15萬元,路局直屬,輔業投資管理中心有關單位0.1萬元;

(3)71分—80分為三檔,獎勵業務處0.2萬元,辦事處安監室0.4萬元,站段0.1萬元,路局直屬,輔業投資管理中心有關單位0.05萬元;

(4)70分及以下失格,罰業務處0.1萬元,辦事處安監室0.2萬元,站段0.1萬元,路局直屬,輔業投資管理中心有關單位0.05萬元;

(5)對路局領導,局安監室給予相應獎罰.第四十三條 路局每半年對各單位進行一次勞動安全評估,對勞動安全管理優秀的單位進行表彰獎勵,對較差的單位進行通報批評.1.考核工作內容

(1)勞動安全日常管理(40分)

①單位,車間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組織機構和工作制度,每月召開的安委會和安全分析會議,分析研究勞動安全工作,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并記錄清楚;

②單位,車間的生產計劃和工作總結應有勞動安全內容;

③單位對上級勞動安全文電應有登記,存檔,領導具體批示內容,傳達貫徹執行記錄;

④單位,車間制定各工種操作規程,制定完善關鍵工種的勞動安全控制措施;

⑤單位按定員配備勞動安全管理人員,專職人員兼職不超過一項,車間設專(兼)職勞動安全員;

⑥通過日常活動的開展情況,看單位和車間“五同時”的執行情況;

⑦單位每半年對車間進行一次的勞動安全檢查評估,嚴格考核,兌現獎懲,評估后下發考核情況通報;

⑧規范勞動安全內業管理,各種表,簿,冊和資料齊全,內容充實完整.(2)勞動安全控制和檢查(30分)

①堅持單位,車間日常檢查制度,并有發現問題和整改的記載.班組應建立包括勞動安全內容在內的班前預想,班中檢查,班后總結的工作記錄;

②開展勞動安全大檢查活動,有安排,有檢查,有總結,發現的問題有匯總,有解決措施和辦法;

③做好勞動安全計劃,總結工作,分析上月勞動安全情況,根據生產任務和季節性工作特點,制定下月重點工作和安全防范措施;

④建立健全特種設備臺帳,定期檢修,防止帶病運用;

⑤加強季節性勞動安全工作,抓好季節性勞動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

⑥加強機動車使用管理,制定本單位汽車安全管理辦法和工作制度,并認真落實;

⑦對汽車駕駛員定期進行教育和考試,并有培訓計劃和記載;建立完善的車輛臺帳和駕駛員檔案.(3)勞動安全教育和信息(30分)

①每年四,九月份對全員進行分工種的勞動安全考試,并有應考人數,實考人數,考試分數,考試日期和內容的匯總表;

②對“新職,新崗,新調入”人員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和考試,單位,車間,班組教育內容應有記載,并建立三級安全教育卡片,按規定存檔待查;

③單位應建立特種作業人員臺帳,按計劃送培學員,做到持證上崗;

④每季度開展一次全員事故案例教育,并有文字記載;

⑤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和臺帳,對勞動安全重點信息和傾向性問題進行分析,提出解決的辦法,跟蹤落實;

⑥建立調研剖析制度,每季度剖析一個勞動安全后進車間或班組,提出整改措施和辦法,跟蹤整改.(4)事故處理和結案(30分)

①發生事故要立即上報,并配合事故調查組把經過,原因和傷害程度調查清楚;

②發生事故要立即召開事故分析會,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形成初步處理意見,并有文字記載;

③發生從業人員輕傷事故,單位以文件形式在管內通報,認真吸取事故教訓;

④事故應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按規定時限結案,結案材料真實完整.(5)勞動安全衛生(20分)

①執行勞動保護用品“四統一”(統一標準,統一計劃,統一采購,統一發放)的管理規定,為職工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防護用品,督促現場職工要按規定著用;

②執行路局保健費審批制度,每月按時發放,嚴禁擴大范圍發放;

③強化防暑降溫工作管理,防暑降溫用品必須及時發放到職工手中;

④建立塵毒和有害作業點臺帳,按照路局批準的塵毒和有害作業點治理計劃,按期兌現整治達標工作.(6)綜合指標

①隱瞞從業人員責任傷亡事故,失格;

②發生責任從業人員一般b1以上事故,失格;

③發生責任從業人員一般b2事故,每件減30分;

④發生從業人員責任輕傷事故,未超標傷1人減10分,超標1人減50分.2.考核方式

路局對單位的考核評估,要抽查單位所屬的1至2個車間或班組.3.評分標準

路局對單位勞動安全工作考核總分為150分.被考核單位總分在136—150分為一級單位,121—135分為二級單位,106—120分為三級單位,105分及以下為失格單位.4.獎懲范圍及標準

(1)運輸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考核評估獎罰執行《哈爾濱鐵路局安全評估管理制度》;

(2)房建段,路局直屬,輔業投資管理中心有關單位等非運輸業單位獎罰標準如下:一級單位獎勵0.5萬元;二級單位獎勵0.4萬元;三級單位獎勵0.3萬元;

(3)對路局領導,相關處室,局安監室,辦事處安監室給予相應獎罰.第四十四條 對發生責任事故單位相關人員的責任追究,按照《哈爾濱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試行)》相應條款規定執行,并對責任單位及主要責任人按《事故管理制度》第六章第五十三,五十四條規定給予經濟處罰,對其他相關責任人員按下列規定給予經濟處罰,對直接責任者的處罰執行《嚴重“兩違”處罰制度》(哈鐵勞衛2007第117號),隱瞞事故提級處理.1.發生責任從業人員一般b2事故,對主要責任者處以500元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以300元罰款.2.發生責任從業人員一般b1事故,對主要責任者處以800元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以500元罰款.3.發生責任從業人員一般a2,a1及以上事故,對主要責任者處以1000元以上罰款;對相關責任人員處800元以上罰款.第四十五條 對事故責任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進行的經濟處罰,罰款金額在事故處理決定中公布.對事故責任者的罰款由單位財務在責任人工資中扣除,并上轉局財務處.對事故單位的罰款,由局勞衛處扣減工資總額,局財務處根據事故處理決定在當月審批的工資總額中扣除罰款金額.第四十六條 對遲報,漏報,瞞報,謊報事故,對提供虛假證據,材料,推脫事故責任,干擾阻礙事故調查處理的經濟處罰數額及責任追究,按《事規》第七章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規定執行.第四十七條 對事故責任單位及相關人員的罰款,其中15%用于勞動安全宣傳教育;30%用于勞動安全專項獎勵和對防止事故有功人員的獎勵;15%用于配備和更新事故調查所需備品和設備的專項補貼費用.宣傳教育和專項補貼費用支出計劃由局安監室提出方案,經相關部門審核,報局長批準后執行.勞動安全獎勵每季一次,獎勵路局有關領導,相關處室,局安監室和辦事處安監室以及對勞動安全有突出貢獻的人員,獎勵方案由局安監室提出,報局長批準后執行.第四十八條 各單位要根據本《制度》,結合單位實際,制定責任從業人員輕傷事故責任追究和對車間及相關責任人員的經濟處罰辦法,并報局,辦事處安監室備案.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行.《哈爾濱鐵路局勞動安全管理制度》(哈鐵勞衛〔2007〕27號)同時廢止.第五十條 本制度由局安監室負責解釋.附件:1.事故類別及適用范圍

2.傷害程度和事故等級標準

3.事故結案材料內容及裝訂要求

4.哈爾濱鐵路局傷亡事故責任認定章

5.《鐵路從業人員傷亡事故概況表》(安監報6-1)

附件:1.事故類別及適用范圍;2.傷害程度和事故等級標準;3.事故結案材料內容及裝訂要求;4.哈爾濱鐵路局傷亡事故責任認定章;5.《鐵路從業人員傷亡事故概況表》(安監報6-1)

主題詞: 勞動 安全 管理 制度 通知

抄送:各鐵路辦事處,局內各部,委,處,室.鐵路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

2007年12月21日印發

鐵路調車勞動安全篇二

濟 南 鐵 路 局

濟鐵安函[2007]27號

關于印發《濟南鐵路局

列車提速區段勞動安全重點防護措施》的通知

局屬各單位:

現將《濟南鐵路局列車提速區段勞動安全重點防護措施》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制訂細化措施,認真抓好落實。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 1 — 濟南鐵路局列車提速區段 勞動安全重點防護措施

為確保列車提速區段作業人員的勞動安全,依據鐵道部《鐵路技術管理規程》、《鐵路工務安全規則》和《鐵路運輸系統作業人員勞動安全關鍵點控制措施(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路局實際,特制定列車提速區段勞動安全重點防護措施。

一、本措施所稱列車提速區段系指列車運行速度在160km/h及以上的區段。

二、有關單位每年要針對運輸生產和技術條件變化的情況,對作業人員進行有關規章制度、作業標準、安全措施的培訓和考試,對駐站聯絡員和現場防護員還要在上崗前進行有關行車作業、安全防護知識的專門培訓和技能演練。

三、作業班組在作業前要開展有針對性的安全預想,明確告知并提示作業中存在的危險因素和相應的防范措施;作業人員必須熟悉相關設備情況、列車運行情況和信號顯示方法,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和正確使用防護用具,嚴格遵章守紀。

四、在提速區段作業要盡量避免橫越線路,必需橫越時,要嚴格執行“一站、二看、三通過”制度,有條件的須采取防護措施;列車接近時,必須按規定及時下道,處于距列車運行線路鋼軌頭部外側3m以外的安全地點面向列車避車,并注意躲避列車上拋物、墜物、繩索擊打等傷害因素;嚴禁搶越線路,嚴禁侵限行 — 2 — 走或處于侵限位置,嚴禁不設防護上道作業,嚴禁不按規定時機下道避車。

五、在提速區段的線路上進行施工、維修作業,必須嚴格遵守部、局關于“綜合天窗”的有關規定。遇有能見度不足200m的大霧,暴風雨(雪)、雷電、揚沙等惡劣天氣時禁止上道作業。

六、在線路上施工、檢修等作業必須設駐站聯絡員和現場防護員,按規定使用移動停車(減速)信號或設置作業標,駐站聯絡員與現場防護員要采用有效的通訊手段,保持每3分鐘聯絡一次,若聯系中斷應視為有列車通過,作業人員必須下道避車。

七、現場防護員應站在便于了望和通知作業人員的安全地點;在長大橋梁、隧道及了望條件不良地段作業時,應增設中間防護員。

八、防護員要由無眼疾、耳疾、心腦血管疾病身體健康的人員擔當;作業前必須按規定穿戴防護標志服,佩帶明顯的防護員標志,攜帶齊全有效的安全防護用具;作業中要認真履行職責,集中精力做好防護,要動態掌握列車運行情況及列車在作業區段的運行時刻,及時通知作業人員下道避車,嚴禁擅自中斷防護或參與防護以外的其它作業。

九、提速區段未納入“綜合天窗”的其它上道作業,在列車距作業地點2000m前,作業人員必須停止作業,撤至安全地點。

十、本線與列車通過的鄰線間距小于6.5m時,本線作業人員必須在列車距作業地點2000m前下道避車,且不得在兩線間停留。

— 3 — 在岔群作業,來車徑路不明或進路信號辨認不清時,應及時下道,在安全地點避車。

十一、巡道及巡守人員應走路肩,進入線路內巡檢作業應設專人防護。

十二、對橋梁避車臺、隧道避車洞安全防護距離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應立即進行改造,暫時無法改造的,應加裝護欄,并完善照明、報警、通訊等設備,確保作業人員安全。

十三、橋梁、隧道以外線路的路基邊緣距鋼軌頭部外側不足3m的地段,要按間距500 m設置避車平臺,確保作業人員及時進入避車臺安全避車;線路兩側設置的防護柵欄(墻)必須保證作業人員有足夠的安全避車距離。

十四、在線路上進行鋼軌探傷作業時,應動態掌握作業區段列車運行時刻,面向來車方向。前后防護員與探傷儀防護員距離為2000m和800m,聯系中斷的情況下,所有作業人員必須停止作業,人員和機具撤離到安全地點。防護人員必須在路肩行走,駐站聯絡員與現場防護員之間應保持正常通訊聯絡,每3分鐘通話一次。前后防護員應每移動500m核對一次距離。

十五、作業人員上道檢修軌邊設備時,必須有專人進行現場防護,無專人防護時不準單獨作業。

十六、列車進站前,相鄰線路的列車上水、道岔清掃、機車車輛檢修、貨物裝卸、車號核對、貨檢等作業人員必須停止作業,到安全地點避車。

十七、列車進站前,車站值班員應及時通知調車長,并由調車長負責指揮調車作業人員停止鄰線調車作業,撤離到安全地點。

十八、列車進站前,鄰近站臺上所有人員及行包、郵件、作業車輛、售貨車和其它物品必須撤至安全標線以內,并做好監護。旅客站臺安全標線應按規定設置,并保持標線清晰。

十九、列車進站前,車站平過道監護人員必須上崗監護,鎖閉平過道防護欄桿(門)。機動車輛、裝貨拖車必須停在安全標線以內,監護人員站立位置應距鋼軌頭部外側不少于3m。

二十、道口看守人員必須堅守崗位,認真了望,按規定時機關閉道口欄桿(門),在規定地點立崗接車;列車通過后,確認其它線無車、不影響安全時方可開放欄桿(門)。

二十一、車站助理值班員的固定接車位置應設置在距鋼軌頭部外側不少于3m處,不足3m時,準許在便于了望列車運行的適當地點隔線接車;遇鄰線有車占用影響監視列車運行時,準許在車站兩端適當位置接送到車,嚴禁在列車通過的線路與鄰線之間接車。

二十二、道岔清掃作業必須實行登、銷記和專人防護制度,未經車站值班員同意不準作業。防護人員得知清掃區域來車,必須通知清掃人員下道,在安全地點避車。禁止利用提速列車與前行列車的運行間隔清掃道岔。

二十三、列車運行中,機車乘務員必須認真了望,確認信號,執行呼喚應答制度,按規定鳴笛。遇有危及人身和行車安全時,— 5 — 應立即采取減速或停車措施。

二十四、遇臨時情況停車需下車處理時,乘務員不得在有列車通過的鄰線一側下車、行走或進行檢查機車車輛等作業。

二十五、嚴禁機車乘務員、檢修人員及其他人員在列車運行中進行機車外部作業;機車運行中不得打開機車兩側車門和車窗,嚴禁探身窗外,進入機械間巡視必須系緊衣扣、鞋帶,站穩抓牢。

二十六、機車乘務員健康條件必須符合《鐵路機車乘務員職業健康檢查規范》(tb/t3091-2004)的要求,患有該規范所列職業禁忌癥的人員不能擔當機車乘務員。應建立機車乘務員體檢制度,做好機車乘務員定期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檔案,對不符合要求的人員應及時進行調整。

二十七、機務段要積極創造條件,對單司機值乘的乘務人員,逐步實行本段出乘前的心血管疾病常規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加強對提速列車值乘人員健康常識、意外傷害、突發疾病預防和急救知識的培訓,以提高處置突發疾病和意外情況的能力;努力改善單司機的值乘、隨乘的衛生、醫療和急救條件,應逐步建立單司機心理輔導制度,確保其心理健康。

二十八、各主管業務部門可根據本措施,結合本系統實際情況制定細化措施,并納入本系統《人身安全作業標準》。

二十九、本措施自2月1日起施行。三

十、本措施由安全監察室負責解釋。

主題詞:安全 提速 防護 措施 通知

-------------------------抄送:鐵道部安監司、安全特派員駐南京辦事處,山東省地方鐵路局,路局機關各部門,各辦事處。

-------------------------濟南鐵路局辦公室 2007年1月18日印發-------------------------

鐵路調車勞動安全篇三

確保裝卸勞動安全八項措施

新的《鐵路企業傷亡事故處理規則》已頒布實施,為了確保裝卸系統的勞動安全,杜絕和減少工傷事故,根據裝卸作業的特點,經反復研究,現制定了確保勞動安全的八項防止傷害具體措施予以下發。請各級裝卸部門及全體職工、委托隊員認真執行和落實,并要求將現場作業執行中發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及時地反饋到路局,以期該措施的進一步完善、科學、合理和適用。今后,路局將對該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重點抽查。

確保裝卸勞動安全八項措施

一、防止物體打擊傷害。

1.當班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著裝,穿戴好安全帽等防護用品,禁止赤膊、赤足、穿高跟鞋、涼鞋等 參加作業。

2.吊車上、下傳遞工具、配件時,必須使用繩索, 嚴禁扔下扔上。

3.各種機械發生突然熄火或斷電,應立即將控制器恢復“0”位,關閉總開關。如貨件在空中,降落時應慢慢松制動器,使貨件緩慢降落。嚴格防止失控加速降落。

4.吊車上須換鋼絲繩時,拆下或新換的鋼絲繩端頭須用繩索系牢后,用繩索傳遞。

5.機械設備檢修時,不得上下垂直[重迭]同時作業。

6.使用手錘類工具時,不得戴手套,對面不得站人。

7.嚴禁起重作業人員與非起重作業人員[貨主]混崗作業。

8.在同一車內,人力卸兩節以上原木,不得開兩個頭同時作業。整理卸下的原木時,必須做到呼喚應答,步調一致。

9.禁止人、機在同一車內作業。

10.手推調車,使用撬棍時,應把撬棍臵于身體側面,五指在一個方向,手掌向下,不得緊握或騎跨。

11.裝卸塊狀、袋裝、成件貨物時,應從上向下,層層卸下,禁止掏洞,防止坍落。

二、防止機車車輛傷害。

1.各類裝卸人員在作業中,均不準以車代步。[包括以運行中的各種裝卸機械代步]

2.人員過鐵路必須“一站,二看,三通過”。機械過浮路必須“一慢,二看,三通過”,并必須由專人引導。

3.不準在鐵路上行走。

4.不準在鐵路上坐臥、休息。

5.不準從車底下鉆越。

6.不準從車鉤上翻越。

7.夜間無照明不準作業。

8.堅持紀律化出退勤,作業班組人員不全,不準退勤。

9.禁止機械和車輛在離站臺邊沿不足0。3米處行駛。

10.行包作業隨車裝卸人員禁止乘坐無欄桿的拖車或腳踏兩車。

11.未使用安全繩[拉門繩]不準開關車門,車門前有人不準開關車門。多人、人機協同作業未呼喚應答確認,不準作業。

12.禁止手扶門框直接推拉車門。

13.敞車車門打起后,必須使用車門卡、支門器、鉤鏈,掛牢支好后,方可作業。

14.車輛有異狀,未處理好不準開關車門。

15.作業線路未設好防護及夜間作業防護信號燈未對準線路中心,不準開始作業。

16.調車人員對正在進行裝卸作業的車輛[包括列車作業]辦理調車[暫時移動]時,必須事先通知監裝卸貨運員和工組長停止作業,整理好車內貨物防止倒塌,棚車關好車門車窗,人員全部離開作業車,撤除防護信號后方準進行。

17.手推調車速度不得超過3公里/小時,看閘人員必須佩帶和系好安全帶,不得袖手推車。禁止在軌面高于地面0。4米以上及站臺上推車。

18.落實汽車管理制度,駕駛員必須做到“五不準”“七禁止”。

三、防止機械傷害。

1.嚴禁無證操作各種機械設備。

2.嚴禁違反操作規程。

3.使用臺鉆不得戴手套。

4.使用砂輪機,必須佩戴防護眼鏡,站在安全位臵,按章操作。

5.鍋爐、壓力容器及各種氣瓶必須定期檢驗,嚴格按規定操作和存放。

6.維修叉車等機械需抬起襯墊時,必須使用墊木,不得用其他物品代替。

7.禁止在坡道上及站臺邊垂直于線路方向維修叉車等輪式機械。遇有故障不能行走時,應拉緊制動器,以三角木掩住車輪后,方可排除故障。

8.叉車在10%以上坡道上不得轉向,不得在5%以上坡地上堆碼作業。

9.裝載機、叉車出入庫門、車門,通過路窄人多,路面不平,視線不良地段時,必須減速、鳴笛,速度不得超過3公里/小時。

10.叉取貨物行駛,不得超過門架高度,長大、易倒塌貨物必須用安全繩捆牢。

11.禁止以人、物為配重。

12.禁止在舉起的鏟斗下方檢修車輛,必須檢修時,應將鏟斗支撐牢固。

四、防止起重作業傷害。

1.禁止有人站在吊貨運行線內或從吊起的貨件下鉆過。

2.車內、作業區內起重作業人員未站在安全地點,不得起吊。

3.掛索后,必須站立在安全地點,距貨件必須有兩米以上的退讓余地。

4.禁止站在死角或騎坐在敞車車幫上。

5.裝卸6米以上的長大貨件必須使用安全繩。

6.卸8米以上的長大貨件時,車內起重人員未退出車外至安全地點時,不得起吊。

7.禁止用手校正吊高0。5米以上的貨件。0。5米以上必須用司索鉤或牽引繩校正貨件。

8.貨件上有人、有浮擺物或鉤連其他貨物不吊。

9.對栓掛易滑、有銳利棱角的貨件,無襯墊時不準掛索。

10.禁止用手腳伸入已吊起的貨件下方,直接取放墊物和傳遞繩索。

11.橋門吊作業遇有6級以上大風突起時,必須立即采取防風制動所有措施后,人員快速離開機械。

12.鋼絲繩或配套索具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準掛索做業。

13.裝卸車機作業時,嚴禁人、機在同一車內作業。

14.橋門吊、裝卸車機走臺、司機室及橋門吊小車上禁止留有非固定的任何物件。

五、防止觸漏電傷害。

1.不準使用未安裝合格觸漏電保護器的手持電動工具及有缺損的電器設備。

2.嚴禁摸黑開關電器設備。

3.用于棚車等裝卸作業照明的手持行燈電壓不得大于36伏,外部必須有防護網罩,并配臵良好的膠皮絕緣軟線。

4.操作人員衣服潮濕或手潮濕不得操作電器設備,暴雷雨天氣禁止作業。

5.維修電器設備時,必須切斷電源,并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警告牌,必要時派專人監護作業。

6.須帶電作業時,必須佩戴防觸電安全帽、高壓絕緣手套、穿絕緣靴[鞋]。

7.必須按規定裝設各類電器,熔絲不得隨意加大或用其它金屬絲代替使用。

8.各類機械現場作業時,必須與架空輸電線保持規定的水平距離和垂直距離。

9.電器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根據技術條件采取保護性接地或接零措施,接地電阻不宜超過4歐姆。

10.各種用電設備的保護裝臵應根據設備容量大小來選擇,不得任意代用。

六、防止高處墜落傷害。

1.高處作業,夜間照明地面照度不足5勒克斯時,禁止作業。

2.高處作業要站穩抓牢,6級以上大風停止作業。

3.不得在車幫上坐、立、走或跳越車輛。

4.出入車廂應從車梯上下,不得扒乘門吊等機械代步。

5.上下吊車必須按規定面向扶梯,蹬實抓牢。嚴禁手持工具或物品。

6.裝卸敞車裝載的體輕貨物及苫揭蓬布時,必須使用梯子上下。

7.揭苫蓬布時,車上作業人員應站在車頂部縱向中線位臵,面向距車幫最近處的車外方向。刮風天苫蓋蓬布要先將迎風面繩子放下栓好,隨放隨拉隨栓。揭蓬布時由車的迎風端解開繩索卷起,兩側蓬布隨解隨卷,車上作業人員應站在上風頭。

8.爬上爬下大集裝箱時必須用梯子,不得從一個集裝箱跳越到另一個集裝箱上。

9.在車上進行裝卸作業的工人,應面向車外,站立位臵距離車幫不得少于300毫米,腳要站穩。多人作業時,應進行呼喚應答,操作一致。

10.橋門吊、裝卸車機的走行通道及扶梯,都必須加設防護欄桿。防護欄桿應用金屬材料制作,要符合安全要求。

11.如有高空作業時,必須系好安全帶,所用工具、材料必須用繩索上、下傳遞。

七、防止中毒和窒息傷害。

1.毒害品作業必須由經過專門培訓、體檢合格的固定班組人員擔任,按規定穿戴專用防護服,使用防護用品。

2.貨運員未介紹毒害品貨物品名、性質、作業方法及防護、中毒急救措施不得作業。

3.發現貨物異狀、滲漏、撒落,貨運員未安排采取措施,不準作業。

4.作業前對車內、庫內必須進行通風。

5.卸車后、裝車前應認真清掃車輛,清理物應按車站規定處理。

6.作業完畢,工人必須按規定沐浴,防護用品必須及時交專人洗滌、消毒、保管。

7.職工食堂要嚴禁加工、出售腐敗變質食品,防止食物中毒。

八、防止火災、爆炸傷害。

1.電、氣焊工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人員從事電、氣焊作業。

2.室外作業時,氧氣瓶、乙炔罐的瓶間距及施焊地點與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必須保持10米以上。

3.使用中的氧氣瓶、乙炔罐應采用小車搬運,禁止拋擲或撞擊。防止油脂污染。

4.貨區內從事焊接作業要備有滅火工具和專人監護,并要取得動火證。

5.禁止對有壓力的容器、管路及裝有危險性的液體、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容器進行焊接。

6.對易燃易爆品的裝卸作業,嚴禁使用明火照明和非防爆機具。

7.參加此項作業的工人禁止攜帶火柴、打火機等引火物和穿帶釘子的鞋,搬動時要搭肩接肩。

8.雨雪天無防雨設備禁止裝卸遇水燃燒的貨物。

9.充電室內禁止吸煙,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品,各項操作要防止產生明火。

10.使用煤爐取暖的工組,爐體、煙囪必須與易燃物和電氣線路保持相應的距離,并要注意通風換氣,保持煙道通暢。

11.空壓機、承壓鍋爐及分氣缸等壓力裝臵要定期檢驗,安全裝臵要保證可靠有效,嚴禁受壓體超負荷運用。

鐵路調車勞動安全篇四

××××發電有限責任公司15住宅樓

國慶期間安全防護措施

1、增加門衛員,防止節日期間外來流躥人員進入工地,建立節日期間外來人員進出工地登記表,未經允許不準進入工地逗留、留宿。

2、張貼告住戶通知書,節日期杜絕進入工地參觀、看房,以確保個人安全。

3、增加安全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外粉期間,外腳架搭設完畢,未經建設或監理單位驗收,不準進入下道工序。

4、外架作業人員必須系安全帶,做好自身防護工作。

5、節日期間現場管理人員必須堅守工作崗位,做到“三勤”即嘴勤、眼勤、腿勤,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力爭把安全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

6、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進一步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加強安全教育,責任到人,堅決反對違規違章作業,機械帶“病”作業等違返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7、節日期間,不論管理人員,門衛人員或職工違返規定,不堅守崗位,因失職造成的安全事故,必須追查到底,情節嚴重的必須承擔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8、對不服管理,為所欲為的人員,項目部將有權責令其退出工地。

9、對現場木制品進行一次全面清理,能運走的及時運走,對不能運走的,進行歸類存放,遠離火點,防止火災發生。

10、對庫房油類存放進行統一管理,近期不用的,必須運至料場,庫房重地,禁止吸煙,防止火災。

××××建筑有限責任公司一處

200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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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調車勞動安全篇五

客運專線動車組運行 區段作業人員安全防護措施

為確保客運專線動車組運行中有關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依據《鐵路技術管理規程》、《客運專線固定設施維修管理有關問題指導意見》(鐵運?2009?36號)和《石太客運專線太原站至太原東站間行車組織辦法(試行)》(太鐵師?2009?84號)等有關規定,特對《太原鐵路局防止機車車輛撞軋事故卡控措施(試行)》(太鐵安監函?2006?227號)做如下補充規定:

一、所有相關作業人員必須經過教育、培訓和考試,熟知有關人身作業安全防范措施。從業人員在任職、提職、改職前,必須經過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后,方準上崗作業,未經安全培訓和考試合格的人員不準上崗。

二、所有上線作業和進行設備巡檢人員,必須認真落實班前安全預想制度,未進行班前安全預想的,不準上線作業。所有上線作業人員必須熟知旅客列車運行時刻,各有關單位應將本站客車時刻表制成卡片,上線作業及防護人員均應攜帶。

三、客運專線的施工和維修作業、設備檢查,必須在“天窗”或封鎖時間內進行。“天窗”或封鎖時間外嚴禁任何人員上線作業。

四、客運專線發生設備故障時,必須辦理要點封鎖手續 1 后,方可上線進行故障處理,嚴禁作業人員擅自進入客運專線處理設備故障。

五、客運專線v型“天窗”和封鎖時間內及與客運專線并行的既有線,在線路上施工、維修、探傷、巡檢等有關作業必須設駐站聯絡員。駐站聯絡員與現場防護員要采用有效的通訊手段至少每3分鐘聯系一次,鄰線動車組來車時,防護員必須通知作業人員在動車組距作業地點2000m前下道避車;若聯系中斷應視為鄰線有動車組通過,作業人員也必須下道避車,撤至距來車線路鋼軌頭部外側3m以外的安全地點避車,在任何情況下人員、機具不得侵入鄰線,嚴禁橫穿線路和穿越鄰線避車。

六、防護人員必須由路工擔當,按規定穿戴防護標志服,攜帶齊全有效的防護用品,且身體健康,無眼疾、耳疾、心血管疾病等,要認真履行職責,集中精力做好防護,及時聯系和掌握列車運行情況及列車在作業區段的運行時刻(特別是晚點列車的運行時刻),及時通知作業人員下道避車。

七、現場作業防護人員應站在便于了望和通知作業人員的安全地點,在了望距離不足2000m的曲線地段應增設中間防護員。

八、對橋梁避車臺、隧道避車洞安全防護距離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應按照《鐵路橋隧建筑物大修維修規則》(鐵運(1999)146號令)有關規定,抓緊進行改造。暫無法改造的,應加裝護欄,并完善照明、報警、通訊等設備,確保作業人員安全。

九、動車組通過車站前10分鐘,相鄰線路的列車上水、道岔清掃、撿拾垃圾、機車車輛檢修、貨物裝卸、車號核對、貨檢等作業人員必須停止作業,到安全地點避車。

十、動車組通過車站前10分鐘,車站值班員應及時通知相鄰線路作業的調車長,并由調車長負責指揮調車作業人員撤離到安全地點避車。

十一、動車組通過車站前10分鐘,與接車線路相鄰的站臺上所有人員及行包、郵政作業車輛、售貨車和其它物品必須撤至安全線以內,并做好監護。

十二、動車組通過車站前10分鐘,車站平過道監護人員必須上崗監護,機動車輛、裝貨拖車必須停在安全線以內,監護人員站立位置應距鋼軌頭部外側不少于3m。

十三、動車組通過道口前,道口看守員應接規定關閉道口欄桿(門),在規定地點接車。

十四、車站助理值班員應站在固定位置接車,遇特殊情況無法站在固定位置接車時,準許在便于了望列車運行的適當地點隔線接車;遇鄰線有車占用影響監視列車運行時,準許在車列兩端適當位置接送列車,嚴禁在列車通過的線路與鄰線間接車。

十五、道岔清掃作業必須實行登記銷記和專人防護制度,未經車站值班員同意不準作業。防護人員得知清掃區域來車,必須通知清掃人員下道,在安全地點避車。禁止利用動車組與前行列車的運行間隔清掃道岔。

十六、機車乘務員健康條件必須符合《鐵路機車乘務員 3 職業鍵康檢查規范》(tb/t3091-2004)的要求,患有該規范所列職業禁忌癥的人員不能擔當機車乘務員。應建立機車乘務員體檢制度,做好機車乘務員定期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檔案,對不符合要求的人員應及時進行調整。

十七、機務段對單司機執乘的乘務人員,要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行本段出乘前的心血管疾病常規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十八、加強對提速列車執乘人員健康常識、意外傷害、突發疾病預防和急救知識的培訓,以提高處置突發疾病和意外情況的能力。努力改善單司機的執乘、隨乘的衛生、醫療和急救條件,應逐步建立單司機心理輔導制度,確保其心理健康。

十九、機車運行中嚴禁打開機車兩側車門,在列車交會時,機車乘務員必須關閉車窗,不得探身窗外。進入機械間巡視必須系緊衣扣、鞋帶,站穩抓牢。

二十、各部門、各單位應根據本措施,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細化措施。

二十一、《太原鐵路局防止機車車輛撞軋事故卡控措施(試行)》(太鐵安監函?2006?227號)內容與本措施有抵觸的,按本措施執行。

十二、本措施由路局安全監察室傷害事故管理科負責解釋。

十三、本措施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前發太鐵安監?2009?90號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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