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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篇一
【發布日期】2006年11月10日
【生效日期】2007年1月1日
【發布部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衛生部
【文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衛生部令第26號
【題注】1993年9月2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衛生部令第16號公布,2005年9月2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1號修訂,2006年11月1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衛生部令第26號修訂。
【正文】
第一條 為加強醫療廣告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廣告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醫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廣告,是指利用各種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間接介紹醫療機構或醫療服務的廣告。
第三條 醫療機構發布醫療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申請醫療廣告審查。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不得發布醫療廣告。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醫療廣告的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醫療廣告的審查,并對醫療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非醫療機構不得發布醫療廣告,醫療機構不得以內部科室名義發布醫療廣告。
第六條 醫療廣告內容僅限于以下項目:
(一)醫療機構第一名稱;
(二)醫療機構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醫療機構類別;
(五)診療科目;
(六)床位數;
(七)接診時間;
(八)聯系電話。
(一)至
(六)項發布的內容必須與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核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其副本載明的內容一致。
第七條 醫療廣告的表現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醫療技術、診療方法、疾病名稱、藥物的;
(二)保證治愈或者隱含保證治愈的;
(三)宣傳治愈率、有效率等診療效果的;
(四)淫穢、迷信、荒誕的;
(五)貶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衛生技術人員、醫學教育科研機構及人員以及其他社會社團、組織的名義、形象作證明的;
(七)使用解放軍和武警方部隊名義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醫療機構發布醫療廣告,應當向其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醫療廣告審查申請表》;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
應當加蓋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公章;
(三)醫療廣告成品樣件。電視、廣播廣告可以先提交鏡頭腳本和廣播文稿。
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療機構發布醫療廣告,應當向其所在地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申請。
第九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醫療廣告成品樣件內容進行審查。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需要請有關專家進行審查的,可延長10日。
對審查合格的醫療廣告,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發給《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并將通過審查的醫療廣告樣件和核發的《醫療廣告審查證明》予以公示;對審查不合格的醫療廣告,應當書面通知醫療機構并告知理由。
第十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對已審查的醫療廣告成品樣件和審查意見予以備案保存,保存時間自《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生效之日起至少兩年。
第十一條 《醫療廣告審查申請表》、《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的格式由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規定。
第十二條 省級衛生管理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在核發《醫療廣告審查證明》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抄送本地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十三條 《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的有效期為一年。到期后仍需繼續發布醫療廣告的,應重新提出審查申請。
第十四條 發布醫療廣告應當標注醫療機構第一名稱和《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發布戶外醫療廣告,應在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后,按照《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辦理登記。
醫療機構在其法定控制地帶標示僅含有醫療機構名稱的戶外廣告,無需申請醫療廣告審查和戶外廣告登記。
第十六條 禁止利用新聞形式、醫療資訊服務類專題節(欄)目發布或變相發布醫療廣告。
有關醫療機構的人物專訪、專題報道等宣傳內容,可以出現醫療機構名稱,但不得出現有關醫療機構的地址、聯系方式等醫療廣告內容;不得同一媒介的同一時間段或者版面發布該醫療機構的廣告。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核準的廣告成品樣件內容與媒體類別發布醫療廣告。
醫療廣告內容需要改動或者醫療機構的執業情況發生變化,與經審查的醫療廣告成品樣件內容不符的,醫療機構應當重新提出審查申請。
第十八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發布醫療廣告,應當由其廣告審查員查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核實廣告內容。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收回《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并告知有關醫療機構:
(一)醫療機構受到停止整頓、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
(二)醫療機構停止、歇業或被注銷的;
(三)其他應當收回《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的情形。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發布醫療廣告,縣級以
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業整頓、吊銷有關診療科目,直至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發布醫療廣告的,按非法行醫處罰。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篡改《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內容發布醫療廣告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撤銷《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并在一年內不受理該醫療機構的廣告審查申請。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撤銷《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后,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據《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處罰,對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并處一至六個月暫停發布醫療廣告、直至取消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醫療廣告經營和發布資格的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醫療廣告內容涉嫌虛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需要會同衛生行政管理、中醫藥管理部門作出認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互聯網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篇二
醫療廣告管理辦法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醫療廣告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廣告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醫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廣告,是指利用各種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間接介紹醫療機構或醫療服務的廣告。
第三條 醫療機構發布醫療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申請醫療廣告審查。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不得發布醫療廣告。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醫療廣告的監督管理。
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醫療廣告的審查,并對醫療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非醫療機構不得發布醫療廣告,醫療機構不得以內部科室名義發布醫療廣告。
第六條 醫療廣告內容僅限于以下項目:
(一)醫療機構第一名稱;
(二)醫療機構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醫療機構類別;
(五)診療科目;
(六)床位數;
(七)接診時間;
(八)聯系電話。
(一)至
(六)項發布的內容必須與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核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其副本載明的內容一致。
第七條 醫療廣告的表現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醫療技術、診療方法、疾病名稱、藥物的;
(二)保證治愈或者隱含保證治愈的;
(三)宣傳治愈率、有效率等診療效果的;
(四)淫穢、迷信、荒誕的;
(五)貶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衛生技術人員、醫學教育科研機構及人員以及其他社會社團、組織的名義、形象作證明的;
(七)使用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名義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醫療機構發布醫療廣告,應當向其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醫療廣告審查申請表》;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應當加蓋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公章;
(三)醫療廣告成品樣件。電視、廣播廣告可以先提交鏡頭腳本和廣播文稿。
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療機構發布醫療廣告,應當向其所在地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申請。
第九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醫療廣告成品樣件內容進行審查。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需要請有關專家進行審查的,可延長10日。
對審查合格的醫療廣告,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發給《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并將通過審查的醫療廣告樣件和核發的《醫療廣告審查證明》予以公示;對審查不合格的醫療廣告,應當書面通知醫療機構并告知理由。
第十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對已審查的醫療廣告成品樣件和審查意見予以備案保存,保存時間自《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生效之日起至少兩年。
第十一條 《醫療廣告審查申請表》、《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的格式由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規定。
第十二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在核發《醫療廣告審查證明》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抄送本地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十三條 《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的有效期為一年。到期后仍需繼續發布醫療廣告的,應重新提出審查申請。
第十四條 發布醫療廣告應當標注醫療機構第一名稱和《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發布戶外醫療廣告,應在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后,按照《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辦理登記。
醫療機構在其法定控制地帶標示僅含有醫療機構名稱的戶外廣告,無需申請醫療廣告審查和戶外廣告登記。
第十六條 禁止利用新聞形式、醫療資訊服務類專題節(欄)目發布或變相發布醫療廣告。
有關醫療機構的人物專訪、專題報道等宣傳內容,可以出現醫療機構名稱,但不得出現有關醫療機構的地址、聯系方式等醫療廣告內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時間段或者版面發布該醫療機構的廣告。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核準的廣告成品樣件內容與媒體類別發布醫療廣告。
醫療廣告內容需要改動或者醫療機構的執業情況發生變化,與經審查的醫療廣告成品樣件內容不符的,醫療機構應當重新提出審查申請。
第十八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發布醫療廣告,應當由其廣告審查員查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核實廣告內容。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收回《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并告知有關醫療機構:
(一)醫療機構受到停業整頓、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
(二)醫療機構停業、歇業或被注銷的;
(三)其他應當收回《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的情形。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發布醫療廣告,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
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業整頓、吊銷有關診療科目,直至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發布醫療廣告的,按非法行醫處罰。
第 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篡改《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內容發布醫療廣告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撤銷《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并在一年內不受理該醫療機構的廣告審查申請。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撤銷《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后,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據《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處罰,對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并處一至六個月暫停發布醫療廣告、直至取消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醫療廣告經營和發布資格的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醫療廣告內容涉嫌虛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需要會同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作出認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醫療廣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加強醫療廣告管理,凈化我市醫療環境,保障人民就醫安全,促進醫療衛生事業和諧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為更好做好醫療廣告宣傳貫徹工作,市衛生局成立了以分管局長為組長的領導小組,加強對醫療廣告管理的領導,采取舉辦培訓班,印發宣傳材料等各種形式廣泛宣傳,為下一步做好醫療廣告監管打好基礎。
二、加強監管,做好監測
市衛生監督所要把對醫療機構發布醫療廣告的監督檢查,作為對醫療機構日常執法監督的一項重要內容,嚴肅查處醫療機構發布虛假違法醫療廣告的行為。加強對我市醫療機構發布醫療廣告的監管力度,認真做好監測告知及情況通報。
三、清理整頓,規范管理
市衛生監督所要認真開展違法廣告的清理工作,嚴厲查處違法發布醫療廣告的違法行為,對違反新《辦法》發布醫療廣告的醫療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拒不停止違法行為或屢教不改的,嚴格按《醫療廣告管理辦法》依法查處,責令其停業整頓、吊銷有關診療科目,直至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將違法內容和處理情況記入《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作為醫療機構校驗的一項重要評審指標,年內違反《醫療廣告管理辦法》2次以上者,作暫緩校驗處理。
四、加強溝通配合,做好移交上報
市衛生監督所要加強與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溝通與配合,建立違法醫療廣告案件的協調、移交和查辦機制,在日常監督中及時將監測到的違法醫療廣告案件以書面形式移交至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處理。同時將涉嫌違法違規醫療廣告的監測情況以及醫療機構違規和處理結果及時上報市衛生局,市衛生局將予以通報。
五、明確職責,確保落實
市衛生監督所要按照《青島市衛生局關于貫徹落實<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的通知》青衛發[2007]3號文件精神的要求,做好培訓、監測、移交上報以及查處工作,建立監管監測、查處情況季報制度,定期在膠州衛生網上公布虛假違法醫療廣告的查處情況,及時公布典型案例,揭露違法醫療廣告中虛假宣傳內容,提高廣大人民群眾防范和識別虛假違法醫療廣告的能力,為實施新《辦法》營造良好的輿論聲勢和社會氛圍。
市衛生監督所要于2007年4月10日前,及時將我市對發布的違法醫療廣告的醫療機構清理整頓工作總結(包括依法處理的有關醫療機構名單、處理結果、公示情況)及新《辦法》實施前三個月的總體情況上報市衛生局醫政科。
互聯網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篇三
醫療廣告管理辦法
(1993年9月2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衛生部令第16號令發布)
第一條 為加強對醫療廣告的管理,保障人民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廣告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利用各種媒介或者形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布的醫療廣告,均屬本辦法管理范圍。
醫療廣告是指醫療機構(下稱廣告客戶)通過一定的媒介或者形式,向社會或者公眾宣傳其運用科學技術診療疾病的活動。
第三條 醫療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健康、科學、準確,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或誤導公眾。
第四條 醫療廣告的管理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醫療廣告專業技術內容的出證者是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
第五條 醫療廣告內容僅限于醫療機構名稱、診療地點、從業醫師姓名、技術職稱、服務商標、診療時間、診療科目、診療方法、通信方式。
第六條 診療科目以國家衛生行政部門有關文件為依據;疾病名稱以國際疾病分類第九版(icd-9)中三位數類目表和全國醫學高等院校統一教材及國家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為依據;診療方法以醫藥學理論及有關規范為依據。
第七條 醫療廣告中禁止出現下列內容:
(一)有淫穢、迷信、荒誕語言文字、畫面的;
(二)貶低他人的;
(三)保證治愈或者隱含保證治愈的;
(四)宣傳治愈率、有效率等診療效果的;
(五)利用患者或者其它醫學權威機構、人員和醫生的名義、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薦語進行宣傳的;
(六)冠以祖傳秘方或者名醫傳授等內容的;
(七)單純以一般通信方式診療疾病的;
(八)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不宜進行廣告宣傳的診療方法;
(九)違反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
第八條 廣告客戶必須持有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醫療廣告證明》(式樣附后),方可進行廣告宣傳。
第九條 廣告客戶申請辦理《醫療廣告證明》,應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醫療廣告的專業技術內容;
(三)有關衛生技術人員的證明材料;
(四)診療方法的技術資料;
(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必須進行營業登記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
第十條 縣(區)級和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在接到申請后,應在十日內完成初步審查,并將審查意見和申請提交的證明材料逐級上報至省級衛生行政部門。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查驗有關證明材料,審查廣告內容(中醫醫療廣告內容由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查),并在十五日內做出決定,符合規定的,出具《醫療廣告證明》。
第十一條 《醫療廣告證明》的有效期為一年。在有效期內變更廣告內容或者期滿后繼續進行廣告宣傳的,必須重新辦理《醫療廣告證明》。
《醫療廣告證明》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或者擅自復制。
醫療廣告證明文號必須與廣告內容同時發布。
第十二條 廣告經營者承辦或者代理醫療廣告,必須查驗《醫療廣告證明》,并按照核定的內容設計、制作、代理、發布醫療廣告。未取得《醫療廣告證明》的,廣告經營者不得承辦或者代理。
第十三條 發布戶外醫療廣告,必須持《醫療廣告證明》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發布手續。
第十四條 廣告客戶或者廣告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依據《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十九條規定予以處罰,并吊銷《醫療廣告證明》。
第十五條 廣告客戶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三)、(四)、(五)、(六)、(七)
(八)項,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三款規定的,依據《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予以處罰,并吊銷《醫療廣告證明》,責令停止發布廣告。
第十六條 廣告客戶或者廣告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的,依據《細則》第二十條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九)項規定的,依據《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廣告客戶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或者出證者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出具非法、虛假證明的,依據《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廣告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依據《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廣告客戶或者廣告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依據《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本辦法規定的處罰,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實施。其中吊銷《醫療廣告證明》的決定,由衛生行政部門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可以單獨或者合并使用。對停止發布廣告的處罰決定,當事人必須立即執行。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是指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有關廣告管理部分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有關醫療廣告專業技術內容部分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關于規范醫療廣告活動 加強醫療廣告監管的通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衛生部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工商廣字(2003)第7號
關于規范醫療廣告活動 加強醫療 廣告監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
當前,日益嚴重的虛假違法醫療廣告,嚴重擾亂了正常的醫療市場和廣告市場秩序,損害了廣大患者的合法權益,已成為社會一大公害。為從根本上制止虛假違法醫療廣告,凈化醫療廣告市場,根據《廣告法》和《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不得發布醫療廣告。
禁止以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名義(包括軍隊單位、軍隊個人和冠以與軍隊相關的任何稱謂)、醫療機構內部科室名義發布醫療廣告。
二、醫療機構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發布醫療廣告,必須具有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醫療廣告證明》,方可進行廣告宣傳。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必須嚴格審查《醫療廣告證明》并按照核定的內容 發布。對《醫療廣告證明》中核定的內容,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得進行任何改動。
三、醫療機構發布含有義診內容的廣告,必須按照衛生部《關于組織義診活動實行備案管理的通知》(衛醫發[2001]365號)的要求進行備案后,方可申請辦理《醫療廣告證明》手續。
四、省級及計劃單列市衛生行政部門要依據《廣告法》、《醫療廣告管理辦法》、有關廣告、醫療衛生法律法規和本通知的規定,依法核定廣告內容,并遵守下列規定:
1、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按照醫療衛生法律法規、廣告法律法規、《醫療廣告管理辦法》以及本通知要求,對醫療廣告出具證明文件;
2、及時將《醫療廣告證明》向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同時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對《醫療廣告證明》通過政府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會公示;
3、對出證過程中遇到的技術性問題,可以組織專家審定;
4、對醫療機構未能提供診療方法的技術資料、醫師資格證明及醫師注冊證明等資料的以及廣告內容與其實際服務提供能力和服務水平不相符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得為醫療機構出具《醫療廣告證明》。
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本通知規定出具的《醫療廣告證明》無效。
五、暫停就下列疾病發布醫療廣告:尖銳濕疣、梅毒、淋病、軟下疳等性病;牛皮癬(銀屑病);艾滋病;癌癥(惡性腫瘤);癲癇;乙型肝炎;白癜風;紅斑狼瘡。
六、禁止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廣告。有關醫療機構的人物專訪、專題報道等文章中不得出現有關醫療機構地址、電話、聯系辦法等廣告宣傳內容;在發表有關文章的同時,不得在同一媒介同一時間或者版面發布有關該醫療服務及其 醫療機構的廣告。以上述形式發布廣告,發布者聲稱未收取費用的,也應認定為利用新聞報道形式發布醫療廣告。
七、醫療廣告中禁止出現下列內容:
1、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營業執照中核定的醫療機構名稱不符的、或者使用其他不規范名稱的;
2、與藥品相關的內容,包括藥品名稱、制劑以及醫療機構自制的中藥配方藥品、中藥湯劑等;
3、涉及推銷醫療器械的內容;
4、從業醫師的技術職稱,包括“xx博士”、“xx專家”等非醫學專業技術職稱;
5、使用未經過臨床驗證、評定的診療方法,或者不確定、不規范的診療方法的;
6、診療科目、診療方法等宣傳內容超出衛生行政部門核準范圍的;
7、違反《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
8、其他違反廣告法律法規、醫療衛生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
八、廣播電臺、電視臺中的空中門診、電視門診等專題性欄目符合醫療廣告特征的,應當按本通知規定予以規范。
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發布虛假醫療廣告,欺騙和誤導患者的,依據《廣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對偽造、變造、提供虛假醫療廣告證明文件的,依據《廣告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罰;對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廣告的,依據《廣告法》第四十條規定予以處罰;對違反本通知規定利用醫療廣告宣傳藥品、推銷醫療器械,未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的,依據《廣告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對廣告中含有本通知禁止性規定的內容以及超出《醫 療廣告證明》范圍發布廣告的,應認定為未取得證明文件發布醫療廣告的行為,依據《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規定從事醫療活動,對其發布的醫療廣告,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廣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予以處罰。
其他違法行為,依據《廣告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廣告法》無相關規定條款的,依據《醫療廣告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對發布違法醫療廣告的廣告發布者,可視具體情節,依據《廣告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規定,責令其停止發布醫療廣告。
十、各地應建立違法醫療廣告公告制度。對多次發布違法醫療廣告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的典型虛假違法醫療廣告案件及衛生行政部門發現的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涉嫌虛假違法醫療廣告,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單獨或者會同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予以公告。
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查處的典型虛假違法醫療廣告案件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違法廣告樣件,在每季度末上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將涉嫌虛假違法廣告樣件,在每季度末分別上報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虛假醫療廣告過程中,發現其違法事實涉及金額、違法事實情節、違法事實造成的后果等,符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涉嫌構成發布虛假廣告罪的,必須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
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關于實行醫療廣告發布內容格式化的通知》(工商廣字[1998]第249號)、《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廣告管理的通知》(工商廣字 [2001]第32號)停止執行。
附件:關于虛假廣告罪的追訴標準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衛生部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二oo三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關于虛假廣告罪的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節選)
(2001年4月18日發布實施)
六
十七、虛假廣告案(刑法第222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給消費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
4、造成人身傷殘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七
十八、附則
1、本規定中“追訴”是指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審查批捕、審查起訴活動;
2、本規定中“在————以上”包括本數;
3、本規定中“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是指接近上述數額標準且已達到該數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4、本規定中“貨幣”包括人民幣、外幣和流通紀念幣,凡是沒有標明貨幣名稱的都是人民幣。
互聯網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篇四
醫療廣告管理辦法
(1993年9月2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衛生部令第16號發布)
第一條 為加強對醫療廣告的管理,保障人民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廣告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利用各種媒介或者形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布的醫療廣告,均屬本辦法管理范圍。
醫療廣告是指醫療機構(下稱廣告客戶)通過一定的媒介或者形式,向社會或者公眾宣傳其運用科學技術診療疾病的活動。
第三條 醫療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健康、科學、準確,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或誤導公眾。
第四條 醫療廣告的管理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醫療廣告專業技術內容的出證者是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
第五條 醫療廣告內容僅限于醫療機構名稱、診療地點、從業醫師姓名、技術職稱、服務商標、診療時間、診療科目、診療方法、通信方式。
第六條 診療科目以國家衛生行政部門有關文件為依據;疾病名稱以國際疾病分類第九版(icd9)中三位數類目表和全國醫學高等院校統一教材及國家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為依據;診療方法以醫藥學理論及有關規范為依據。
第七條 醫療廣告中禁止出現下列內容:
(一)有淫穢、迷信、荒誕語言文字、畫面的;
(二)貶低他人的:
(三)保證治愈或者隱含保證治愈的;
(四)宣傳治愈率、有效率等診療效果的;
(五)利用患者或者其他醫學權威機構、人員和醫生的名義、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薦語進行宣傳的;
(六)冠以祖傳秘方或者名醫傳授等內容的;
(七)單純以一般通信方式診療疾病的;
(八)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不宜進行廣告宣傳的診療方法;
(九)違反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
第八條 廣告客戶必須持有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醫療廣告證明》(式樣附后),方可進行廣告宣傳。
第九條 廣告客戶申請辦理《醫療廣告證明》,應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醫療廣告的專業技術內容;
(三)有關衛生技術人員的證明材料;
(四)診療方法的技術資料;
(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必須進行營業登記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
第十條 縣(區)級和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在接到申請后,應在十日內完成初步審查,并將審查意見和申請提交的證明材料逐級上報至省級衛生行政部門。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查驗有關證明材料,審查廣告內容(中醫醫療廣告內容由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查),并在十五日內做出決定,符合規定的,出具《醫療廣告證明》。
第十一條 《醫療廣告證明》的有效期為一年,在有效期內變更廣告內容或者期滿后繼續進行廣告宣傳的,必須重新辦理《醫療廣告證明》。
《醫療廣告證明》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或者擅自復制。醫療廣告證明文號必須與廣告內容同時發布。
第十二條 廣告經營者承辦或者代理醫療廣告,必須查驗《醫療廣告證明》,并按照核定的內容設計、制作、代理、發布醫療廣告。未取得《醫療廣告證明》的,廣告經營者不得承辦或者代理。
第十三條 發布戶外醫療廣告,必須持《醫療廣告證明》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發布手續。
第十四條 廣告客戶或者廣告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依據《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十九條規定予以處罰,并吊銷《醫療廣告證明》。
第十五條 廣告客戶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六條第(三)、(四)、(五)、(六)、(七)、(八)項,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三款規定的,依據《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予以處罰,并吊銷《醫療廣告證明》,責令停止發右廣告。
第十六條 廣告客戶或者廣告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依據《細則》第二十條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九)項規定的,依據《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廣告客戶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或者出證者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出具非法、虛假證明的,依據《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廣告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依據《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廣告客戶或者廣告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依據《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本辦法規定的處罰,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實施。其中吊銷《醫療廣告證明》的決定,由衛生行政部門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可以單獨或者合并使用。對停止發布廣告的處罰決定,當事人必須立即執行。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是指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有關廣告管理部分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有關醫療廣告專業技術內容部分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互聯網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篇五
《醫療廣告管理辦法(修訂稿)》
第一條 為加強醫療廣告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醫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廣告,是指利用各種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間接介紹醫療機構或醫療服務的廣告。
第三條 醫療機構發布醫療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申請醫療廣告審查。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不得發布醫療廣告。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醫療廣告的監督管理。
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醫療廣告的審查,并對醫療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非醫療機構不得發布醫療廣告,醫療機構不得以內部科室名義發布醫療廣告。
第六條 醫療廣告的表現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
(四)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五)涉及醫療技術、診療方法、疾病名稱、藥物的;
(六)淫穢、迷信、荒誕的;
(七)使用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名義的;
(八)利用患者、衛生技術人員、醫學教育科研機構及人員以及其他社會社團、組織的名義、形象作證明的。
第七條 醫療機構發布醫療廣告,應當向其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醫療廣告審查申請表》;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應當加蓋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公章;
(三)醫療廣告成品樣件。電視、廣播廣告可以先提交鏡頭腳本和廣播文稿。
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療機構發布醫療廣告,應當向其所在地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申請。
第八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醫療廣告成品樣件內容進行審查。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需要請有關專家進行審查的,可延長10日。
對審查合格的醫療廣告,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發給《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并將通過審查的醫療廣告樣件和核發的《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向社會公布;對審查不合格的醫療廣告,應當書面通知醫療機構并告知理由。
第九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對已審查的醫療廣告成品樣件和審查意見予以備案保存,保存時間自《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生效之日起至少兩年。
第十條 《醫療廣告審查申請表》、《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的格式由國家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規定。
第十一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在核發《醫療廣告審查證明》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抄送本地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十二條 《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的有效期為一年。到期后仍需繼續發布醫療廣告的,應重新提出審查申請。
第十三條 發布醫療廣告應當標注醫療機構第一名稱和《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在其法定控制地帶標示僅含有醫療機構名稱、標識、聯系方式的自設性戶外廣告,無需申請醫療廣告審查。
第十五條 禁止利用新聞報道形式、醫療資訊服務類專題節(欄)目或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發布或變相發布醫療廣告。
有關醫療機構的人物專訪、專題報道等宣傳內容,可以出現醫療機構名稱,但不得出現有關醫療機構的地址、聯系方式等醫療廣告內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時間段或者版面發布該醫療機構的廣告。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核準的廣告成品樣件內容與媒體類別發布醫療廣告。
醫療廣告內容需要改動或者醫療機構的執業情況發生變化,與經審查的醫療廣告成品樣件內容不符的,醫療機構應當重新提出審查申請。
第十七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發布醫療廣告,應當由其廣告審查員查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核對廣告內容。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收回《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并告知有關醫療機構:
(一)醫療機構受到停業整頓、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
(二)醫療機構停業、歇業或被注銷的;
(三)其他應當收回《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的情形。
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發布醫療廣告,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并可以責令其停業整頓、吊銷有關診療科目,直至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發布醫療廣告的,按非法行醫處罰。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篡改《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內容發布醫療廣告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撤銷《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并在一年內不受理該醫療機構的廣告審查申請。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撤銷《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后,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發布廣告,《廣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罰;沒有具體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醫療廣告內容涉嫌虛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需要會同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作出認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衛生部令第26號發布的《醫療廣告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