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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場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篇一
為加強危險廢物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該制度。
1、本制度所稱的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以及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蝕性、化學反應性、傳染性的固態、半固態和液態廢物。
2、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行政區域內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運送、轉移、處置以及其他經營活動和監督管理活動。
1、總經理作為危險廢物管理的主要責任人,公司的安環部對本公司的危險廢物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公司安環部危險廢物管理人員:姜志軍、戴元海。
2、危險廢物管理遵循“統一收集、分類處置、集中焚燒、消除隱患”的原則,實現危險廢物“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目標。
3、公司應當將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公司發展計劃,組織建設符合環保要求的收集、貯存場所和專用設施。
4、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公司擅自轉移、處置危險廢物和污染環境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5、公司環保管理職員應對危險廢物的相關情況及時應向當地環保局申報登記,并于每月及時登入湖州市危險廢物動態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危險廢物申報登記。
6、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前15日內向申報登記管理部門提出修改或重新申報申請,得到允許后重新申報登記。
7、公司安環部應認真做好每年一次的危險廢物收集、儲存場所的檢修工作,發現破損,應及時采取措施清理更換。
8、貯存場所應按規范設置環境保護警示標志,有專人負責管理。場所只可堆放各種危險廢物,不得有其他藥劑、器材等。危險廢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等非危險廢物中。
9、危險廢物貯存前應進行必要的檢驗、稱重,確保同預定接收的危險廢物一致,危險廢物包裝容器必須粘貼符合規定的標簽,并登記注冊。
10、不同性質的危廢必須存放在相間隔的空間內,且必須留有足夠的搬運通道。不得將不相容的危險廢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11、建立危險廢物出入庫制度。危險廢物產生部門和危險廢物貯存部門須作好危險廢物情況的記錄,記錄上須注明危險廢物的名稱、來源、數量、特性和包裝容器的類別、入庫日期等;危險廢物轉移時應當將廢物出庫日期、種類、數量及接收單位名稱登記好,并做好臺帳記錄。
12、危險廢物的記錄和貨單在危險廢物取回后應繼續保留3年,轉移聯單保留不少于5年。
13、禁止將危險廢物和其它廢物混合收集、貯存。已經混合的,應當全部按照危險廢物處置。
14、禁止向未經許可的區域內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險廢物。
15、公司不得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運送和處置。
16、公司產生的危險廢物在轉移危險廢物前,須登錄湖州市危險廢物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向環保局和危險廢物處置公司報送危險廢物轉移計劃,填寫并擬定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得到轉移確認后,實施危險廢物轉移。并及時在動態管理系統確認現場轉移信息。
17、危險廢物接受場所的邊界應當用墻體或者其它安全遮蔽物封閉,并在進出口設置明顯的危險廢物標志。
18、公司安環部應當采取有效的職業防護措施,并制定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方案,并積極實施演練。
19、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運送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并且應當接受相關法律、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20、危險廢物在收集、貯存、運送過程中發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污染事故時,公司安環部門應當立即采取防止或者減輕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時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情況,同時向事故發生地環保部門報告。
1、運送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由當地環保部門或處置單位指定專業資質的運輸公司。
2、公司安環部應與運輸單位或個人簽訂防止車輛運輸泄漏、遺撒協議書,對運輸單位和運輸車輛進行督促檢查。
3、設專人負責運輸車輛的管理,制定責任制度并組織實施,嚴禁使用不符合條件的車輛運輸。
4、運輸車輛不得超量裝載。運輸車輛必須按計劃的運輸線路和時間運輸。
5、運輸車輛在運輸過程中,必須密封、包扎、苫蓋,并將車廂槽幫、車輪清洗干凈,保證在運輸線路中不泄漏、遺撒、帶泥上路。下雨、雪后、道路泥濘時,禁止車輛進出污染道路。
養殖場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篇二
目的:確保實驗人員生物安全,環境不受污染,樣品質量不受影響特制定該管理制度。
一、人員準入條件
1、實驗室人員、輔助人員和外來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能、受過相關的實驗室生物安全培訓、了解實驗室潛在的生物危害和特殊要求,經負責人審批后方可進入相應的實驗室工作。
2、未成年人、孕婦和有免疫缺陷的人員不得進入實驗室,處于易受感染狀態或感染后果嚴重的額人員也不得進入實驗室。
3、實驗室人員必須在身體狀況良好、穿戴好防護服(白大衣)的情況下,方能進入實驗室的污染區域工作。但當身體出現較大的開放性損傷、處于較重的疾病感染狀態或呈重度疲勞狀態時不得進入。
4、外來參觀人員需經科室負責人同意并在相關人員陪同下方可進入實驗室。
二、生物安全日常管理:
(一)生物安全行為規范
1、 進入實驗室前要摘除首飾,修剪指甲,以免刺破手套。長發應束在腦后,禁止在實驗室內穿露腳趾的鞋。不得佩戴有可能被卷入機器或可隨人傳染性物質的飾物。
2、在實驗室里工作時,要始終穿著實驗服,實驗室外禁止穿防護服(白大衣)。大白衣應定期清洗、更換,清洗時應使用具有殺菌消毒的洗液或其他相應方法。
3、操作感染性物質、腐蝕性或毒性物質時須在通風櫥中進行,并佩戴相關的安全防護用品,如安全鏡、面罩或護目鏡。皮膚受損時應以防水敷料覆蓋。
4、當有必要保護眼睛和面部以防實驗對象噴濺、或紫外線輻射時,必須要配戴護目鏡,面罩(帶護目鏡的面罩)或其它防護用品。
5、實驗室工作區不允許吃、喝、化妝和操作隱形眼鏡,禁止在實驗室工作區內的任何地方貯存人用食品及飲料。
6、實驗室防護服不應和日常服飾放在同一柜子。個人物品、服裝和化妝品不應放在有規定禁放的和可能發生污染的區域。
7、不得涉及呼吸道傳播疾病樣品室,要佩戴符合要求的防護口罩。
(二)操作準則
1、所有樣本、培養物均可能有傳染性,操作時均應帶手套。在認為手套已被污染時應脫掉手套,馬上洗凈雙手,再換一雙新手套。
2、當實驗過程可能涉及到直接或意外接觸到血液、有傳染性的材料或被感染的動物時,必須要戴上合適的手套,脫手套后必須洗手。在實際或可能接觸了血液、體液或其他污染材料后,即使戴有手套也應立即洗手。
3、不得用戴手套的手觸摸自己的眼、鼻子或其他暴露的黏膜或皮膚。不得帶手套離開實驗室或在實驗室來回走動。
4、嚴格禁止用嘴操作實驗器材,包括吸液、吹酒精燈等。實驗材料禁止放入嘴里。禁止舔標簽。
5、盡量用塑料制品代替玻璃制品,不使用破裂或有缺口的玻璃器具。破損的玻璃不能直接用手直接操作,必須用機械方法清除,如刷子、夾子、鑷子等。破裂的玻璃器具和比例碎片應丟棄在有專門標記的、單獨的,不易刺破的容器里。
6、所有的實驗步驟都應盡可能使氣溶膠或氣霧的形成控制在最小程度。任何使形成氣溶膠的危險性上升的操作都必須在生物安全柜里進行。有害氣溶膠不得直接排放。
7、應盡可能減少使用利器和盡量使用替代品。包括針頭、玻璃、一次性手術刀在內的利器,應在使用后立即放在耐扎容器中。尖利物容器應在內容物達到三分之二前置換。
8、所有濺出事件、意外事故和明顯或潛在的暴露于感染性材料,都必須向實驗室負責人報告。此類事故的書面材料應存檔。
9、所有棄置的實驗室生物樣本、培養物和被污染的廢棄物應被假定有傳染性,在從實驗室中取走之前,應以安全方式處理和處置,使其達到生物學安全。
10、實驗室應保持整潔、干凈,當潛在的危險物濺出或一天的工作結束后,所有操作臺面、離心機、加樣槍、試管架必須擦拭、消毒。
11、每日工作完畢,最后一個離開實驗室的人員需關好水、電、門、窗。
(三)監督與檢查
1、涉及病原體的科室負責人要經常對各項實驗的生物安全性進行檢查和監督。
2、各實驗項目主管人員要定期對所開展的實驗工作進行監督與檢查,及時發現并報告安全隱患事件。
三、常見實驗室廢棄品處理
實驗室廢棄品按物理類型而言可分為固體廢棄品、液體廢棄品及氣體廢棄品,就危害類型而驗分為化學毒性廢品和病原性廢品,由于廢棄物品具有潛在的致病性、傷害性,如不妥善處理會造成很大的人身危害、環境污染和社會危害。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品名錄》、《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衛生部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的《醫療廢物分類目錄》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實驗室廢棄物進行分類,主要包括感染性廢棄物、病理性廢棄物、損傷性廢棄物、化學性和放射性廢棄物等。
養殖場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篇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加強實驗室科研管理,使實驗室科學研究符合生物安全規范,對實驗室師生身體健康負責,根據衛生部“關于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和《南京醫科大學生物安全管理辦法》等,參照國際公認的生物安全原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管理制度中所述“生物安全”包括病原微生物、有毒有害化學品及相關廢棄物等可能導致安全損害的內容。
第二章 管理責任
第三條 實驗室負責人對所有研究人員和實驗室來訪者的安全負責。
第四條 各課題組負責針對實驗室的特點制定、維護和監督有效的實驗室安全計劃。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五條 實驗室管理人員職責
課題組負責人人應按照“生殖醫學國家重點實驗室生物安全操作規范”的要求,確保實驗室設施、設備、個人防護設備、材料等符合有關安全要求,定期檢查、維護、更新,確保不降低其設計性能;及時阻止不安全的活動。
第六條 實驗室員工安全管理
所有人員上崗前均應系統地接受有關實驗室生物安全的培訓。
要求所有人員根據可能接觸的生物接受免疫以預防感染。
人員的生物安全培訓及免疫應包括運輸和清潔員工的特殊工作人員。
第七條 實驗環境的安全標記及要求
實驗室內應系統而清晰地標示出危險區,且適用于相關的危險;在某些情況下,宜同時使用標記和物質屏蔽標識出危險區;應清晰地標識在實驗室或實驗設備上使用的具體危險材料;通向工作區的所有進出口都應標明存在其中的危險。
應使涉及的非實驗員工(如維修人員、合同方、分包方)知道其可能遇到的任何危險。
實驗室的每個出口和入口應可辨別,入口處應有標記,標記應包括國際通用的危險標志(如:生物危險標志、火線標志和放射性標志)以及其他有關的規定和標記。
應設緊急出口并有標記以和普通出口區別。
應急撤離路線應有在黑暗中也可明確辨認的標識。
實驗室入口應有可鎖閉的門。門鎖應不妨礙緊急疏散。
第八條 實驗室運作的管理程序
實驗室須根據實驗對象、生物危害程度評估、研究內容、設施特點、設備具體制定相應的標準操作程序:1)員工的健康監護;2)實施危害評估,采取措施的安排;3)化學品和其他危險物品的確認(包括適當的標識要求)、安全存放與處置及監控程序;4)操作有害材料的安全行為的程序;5)防止高風險和污染材料失竊的程序;6)確認培訓需要和教材的方法;7)獲得、維護和分發實驗室所有使用材料之安全數據單的程序;8)實驗室設備安全去污染和維護的程序;9)緊急程序,包括漏出處理程序;10)事件記錄、報告及調查;11)廢棄物處理和處置。
實驗室的標準操作程序應包括:對涉及的任何危險以及如何在風險最小的情況下,開展工作之詳細的作業指導。
負責工作區活動的管理責任人每年應對這些程序至少評審和更新一次。
第九條 實驗室安全工作行為
洗手:實驗室工作人員在實際或者可能接觸了血液、體液或者其他污染材料后,即使戴有手套也應立即洗手。摘除手套后、使用衛生間前后、離開實驗室前、進食或吸煙前、接觸每一患者前后應例行洗手。
接觸生物源性材料:實驗室工作行為的設計和執行應能減少人員接觸化學或生物源性有害氣溶膠;處理、檢驗和處置生物源性材料的工作行為應盡量降低污染的風險;執行污染區內的工作行為應注意預防個人暴露;如果樣本收到時有損壞或泄露,應有穿著個人防護裝備且受過培訓的人員開啟樣本以防漏出或產生氣溶膠;應在生物安全柜內開啟此類容器;如果污染過量或認為樣本由不可接受的損失,則應將樣本安全地廢棄而勿開啟。
禁止口吸移液。
實驗室工作人員應安全操作尖利器具及裝置:禁止用手對任何利器剪、彎、折斷、重新戴套或從注射器上移去針頭;針頭、玻璃、一次性手術刀在內的利器應在使用后立即放在耐磨容器中。尖利物容器應在內容物達到三分之二前置換。
所有樣本、培養物和廢棄物應被假定含有傳染性生物因子,應以安全方式處理和處置。
所有有潛在傳染性或毒性的質量控制和參考物質在存放、處理和使用時應按未知風險的樣本對待。
應在有蓋安全罩內離心;所有進行渦流攪拌的樣本應置于有蓋容器內;應能在產生氣溶膠的大型分型設備上使用局部通風防護;操作小型儀器時使用定制的排氣罩;可能出現有害氣體和生物源性氣溶膠的地方應采取局部排風措施。有害氣溶膠不得直接排放。
第十條 實驗室內生物安全的設施與使用
按研究所需合理設置、使用相應級別的生物安全柜。
所用生物安全柜的放置、設計和類型應符合安全工作所要求的風險防護級別。
實驗室應時常監測生物安全柜以確保其設計性能能符合相關要求。應保存檢查記錄和任何功能性測試結果。在安全柜上應有作為檢查證明的標記。
在實驗室員工接觸危害等級i和ii的場所,生物安全柜內的空氣在排放前只要通過高效過濾器可以再循環;在實驗室員工接觸可能有危害等級iii或以上的生物因子的場所,禁止將空氣再循環。動物實驗室禁止將空氣再循環。
對于新安裝的生物安全柜和安全罩及高效過濾器的安裝與更換,應由有資格的人員進行,安裝或更換后應按照經確認的方法進行現場生物和物理的檢測。
第十一條 樣本的運送
實驗室負責人應負責為所有向實驗室提交樣本的地點準備適當的指南和指示。
所有樣本應以防止污染工作人員、患者或環境的方式運送到或送出實驗室。
樣本應置于被承認的、本質安全、防漏的容器中運輸。
樣本在機構所屬建筑物內運送應遵守該機構的安全運輸規定。
樣本運送到機構外部應遵守有關運輸可傳染性和其他生物源性材料的法規。
第十二條 廢棄物處置
實驗室廢棄物處置的管理應符合國家、地區或地方的相關要求。將操作、收集、運輸、處理及處置廢棄物的危險減至最小;將其對環境的有害作用減至最小。
所有棄置的實驗室生物樣本、培養物和被污染的廢棄物在從實驗室中取走之前,應使其達到生物學安全。生物學安全可通過高壓消毒處理或其他被承認的技術達到。
實驗室廢棄物應置于適當的密封且防漏容器中安全運出實驗室。
有害氣體、氣溶膠、污水、廢水應經適當的無害化處理后排放,應符合國家有關的要求。
動物尸體和組織的處置和焚化應符合國家相關的要求。
危險廢棄物處理和處置、危害評估、安全調查記錄和所采取的相應行動記錄按有關規定的期限保存并可查閱。
第十三條 記錄
除前面要求記錄的內容外,還應有機制記錄并報告職業性疾病、傷害、不利事件或事故以及所采取的相應行動,同時應尊重個人機密。
養殖場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篇四
規范固體廢物的控制,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和對環境造成的污染。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項目在生活、生產以及施工過程中所產生的固體廢物的管理控制。
3.1生產部負責生產區域各危險固體廢物的分類、收集與處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的原則。
3.2安環中心負責對公司危險固體廢物的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對生產的危險廢物集中指定處置場所進行統一規劃,并負責監督組織實施;同時做好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的有關管理工作,按所產生的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去向及處置方式做好記錄;此外需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3.3辦公室負責危險固體廢物的外聯工作。
4.1固體廢物分類
4.1.1危險固體廢物: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在生產中產生的危險固體廢物,主要有氯油(hw41)、混凝沉淀污泥(hw45)、廢活性炭(hw45)、冷凝廢液(hw45)和廢包裝物(hw49)。
4.1.2不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體廢物:指在工程施工、生活中產生的不可回收的固體廢物,主要有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等。
4.1.3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體廢物:指在生產、辦公活動中產生的可回收的固體廢物,主要有設備維修產生的金屬零件、廢紙箱、廢木箱、玻璃瓶罐、廢塑料、廢紙等。
4.2固體廢物的收集和存放
一般固體廢物堆場采用圍墻棚式結構,危險廢物堆場采用房屋建筑結構。危險廢物堆場的大門必須保持經常性關閉上鎖狀態,鑰匙由班組、安環中心及生產部各執一把。
4.2.1工業固體廢物必須集中存放統一處置,嚴禁擅自傾倒、堆放、丟棄和遺撒工業固廢的行為。
1)一般工業垃圾(指不與化學物料直接接觸的垃圾)如保溫、一般包裝物、建筑垃圾等一律按規定及時移至存放在一般固體廢物堆場內。
2)阻聚劑的包裝內塑料袋為危險廢物,班組用完一袋必須及時移至并存放在危險廢物堆場內。阻聚劑的外包裝物(包括桶裝和紙箱裝)在用磬后必須及時揭下商標等標識物,同時移至危險廢物堆場內集中堆放,條件成熟后交由生產企業回收處理。
3)尾氣吸附用的活性炭從系統清出后要及時包裝并移至危險廢物堆場內存放。
4)從裝置系統內清理出來的自聚物、物料包裝廢棄物、淤泥殘渣等必須及時包裝并存放到危險廢物堆場內。
5)成品干燥劑使用清理出來后必須及時包裝并移至危險廢物堆場內存放。
6)檢修維保時產生的廢機油必須及時收集并盛裝到專門的廢油桶內,嚴禁現場排放。檢修維保時擦拭有機物料和機油用的抹布必須及時收集并及時存放到危險廢物堆場內。
7)分析室所用的試劑空瓶必須及時收集并統一集中存放,嚴禁亂丟亂放。(注:對于如淤泥等內含液體水分的廢物可靜置晾干后在移至堆場內存放。)
4.2.2生活垃圾按規定放置在現場的垃圾桶內,不得隨意丟放。
4.3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危險廢物標識是用于向人們提供危險廢物產生、轉移、貯存和處置利用過程中可能造成危害的符號,具有提醒警示功能。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4.4固體廢物的處理與處置
4.4.1一般固體廢物的處理
一般固體廢物的處理應優先考慮資源的再利用,減少對環境的污染。可回收的廢物由各單位安排人員整理,再轉賣給物資回收部門;不可回收的廢物與生活垃圾等,由環衛部門統一運送到垃圾場處理。
4.4.2危險固體廢物的委托處理
a)在生產、辦公和生活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可回收利用和一般固體廢物可由各單位自行委托當地環衛部門處置,危險固體廢物由辦公室委托專業的單位統一進行處置。
b)辦公室和各單位應要求固體廢物處理單位提供營業許可證明、當地環保部門頒發的。許可證等有效證件。
c)辦公室和各單位應與被委托單位簽訂委托處理固體廢物協議,明確雙方職責和在運輸、利用及處置過程中的要求和注意事項。
4.4.3固體廢物的處理記錄,固體廢物的處理情況應記錄在《固體廢物處理記錄》中。
4.4.4安環中心應每季度檢查一次固體廢物的存放和處置情況,并記錄檢查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養殖場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篇五
一、對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的采集、運輸、儲存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實驗室的`工作人員每年進行培訓、考核。
三、對上崗人員的上崗情況進行監督。
四、對實驗室是否按照相關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五、實驗室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六、實驗室應當按要求如實記錄,保存檔案、報告。
一、實驗室主要負責人應按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保存一般菌種、毒株。
二、發現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應在2小時內向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三、嚴格執行各種消毒措施,應確保實驗室無病原微生物的擴散。
四、按照相關規定,對實驗室的廢物進行合理處理。
一、工作人員從事實驗活動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國家標準和實驗室技術規范,操作規程。
二、工作人員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三、工作人員應該建立實驗檔案。
四、工作人員應對廢物進行合理處置,以防污染。
一、定期檢查實驗室的生物安全防護。
二、定期檢查病原微生物的保存。
三、定期檢查樣本的保存和使用。
四、檢查安全操作情況。
五、定期檢查實驗室排放的廢水和廢氣以及其他廢物處置。
養殖場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篇七
目的:確保實驗人員生物安全,樣品質量不受影響,環境不受污染特制定該管理制度。
1、實驗室人員務必在身體狀況良好、穿戴好防護服(白大衣)的狀況下,方能進入實驗室的污染區域工作。但當身體出現較大的開放性損傷、處于較重的疾病感染狀態或呈重度疲勞狀態時不得進入。
2、實驗室人員、輔助人員和外來人員務必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能、受過相關的實驗室生物安全培訓、了解實驗室潛在的生物危害和特殊要求,經負責人審批后方可進入相應的實驗室工作。
3、外來參觀人員需經科室負責人同意并在相關人員陪同下方可進入實驗室。
4、未成年人、孕婦和有免疫缺陷的人員不得進入實驗室,處于易受感染狀態或感染后果嚴重的額人員也不得進入實驗室。
(一)操作準則
1、所有樣本、培養物均可能有傳染性,操作時均應帶手套。在認為手套已被污染時應脫掉手套,立刻洗凈雙手,再換一雙新手套。
2、當實驗過程可能涉及到直接或意外接觸到血液、有傳染性的材料或被感染的動物時,務必要戴上適宜的手套,脫手套后務必洗手。在實際或可能接觸了血液、體液或其他污染材料后,即使戴有手套也應立即洗手。
3、不得用戴手套的手觸摸自己的眼、鼻子或其他暴露的黏膜或皮膚。不得帶手套離開實驗室或在實驗室來回走動。
4、嚴格禁止用嘴操作實驗器材,包括吸液、吹酒精燈等。實驗材料禁止放入嘴里。禁止舔標簽。
5、盡量用塑料制品代替玻璃制品,不使用破裂或有缺口的玻璃器具。破損的玻璃不能直接用手直接操作,務必用機械方法清除,如刷子、夾子、鑷子等。破裂的玻璃器具和比例碎片應丟棄在有專門標記的、單獨的,不易刺破的容器里。
6、所有的實驗步驟都應盡可能使氣溶膠或氣霧的構成控制在最小程度。任何使構成氣溶膠的危險性上升的操作都務必在生物安全柜里進行。有害氣溶膠不得直接排放。
7、應盡可能減少使用利器和盡量使用替代品。包括針頭、玻璃、一次性手術刀在內的利器,應在使用后立即放在耐扎容器中。尖利物容器應在資料物到達三分之二前置換。
8、所有濺出事件、意外事故和明顯或潛在的暴露于感染性材料,都務必向實驗室負責人報告。此類事故的書面材料應存檔。
9、所有棄置的實驗室生物樣本、培養物和被污染的廢棄物應被假定有傳染性,在從實驗室中取走之前,應以安全方式處理和處置,使其到達生物學安全。
10、實驗室應持續整潔、干凈,當潛在的危險物濺出或一天的工作結束后,所有操作臺面、離心機、加樣槍、試管架務必擦拭、消毒。
11、每日工作完畢,最后一個離開實驗室的人員需關好水、電、門、窗。
(二)生物安全行為規范
1、進入實驗室前要摘除首飾,修剪指甲,以免刺破手套。長發應束在腦后,禁止在實驗室內穿露腳趾的鞋。不得佩戴有可能被卷入機器或可隨人傳染性物質的飾物。
2、在實驗室里工作時,要始終穿著實驗服,實驗室外禁止穿防護服(白大衣)。大白衣應定期清洗、更換,清洗時應使用具有殺菌消毒的洗液或其他相應方法。
3、操作感染性物質、腐蝕性或毒性物質時須在通風櫥中進行,并佩戴相關的安全防護用品,如安全鏡、面罩或護目鏡。皮膚受損時應以防水敷料覆蓋。
4、當有必要保護眼睛和面部以防實驗對象噴濺、或紫外線輻射時,務必要配戴護目鏡,面罩(帶護目鏡的面罩)或其它防護用品。
5、實驗室工作區不允許吃、喝、化妝和操作隱形眼鏡,禁止在實驗室工作區內的任何地方貯存人用食品及飲料。
6、實驗室防護服不應和日常服飾放在同一柜子。個人物品、服裝和化妝品不應放在有規定禁放的和可能發生污染的區域。
7、不得涉及呼吸道傳播疾病樣品室,要佩戴貼合要求的防護口罩。
(三)監督與檢查
1、涉及病原體的科室負責人要經常對各項實驗的生物安全性進行檢查和監督。
2、各實驗項目主管人員要定期對所開展的實驗工作進行監督與檢查,及時發現并報告安全隱患事件。
實驗室廢棄品按物理類型而言可分為固體廢棄品、液體廢棄品及氣體廢棄品,就危害類型而驗分為化學毒性廢品和病原性廢品,由于廢棄物品具有潛在的致病性、傷害性,如不妥善處理會造成很大的人身危害、環境污染和社會危害。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品名錄》、《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衛生部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的《醫療廢物分類目錄》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實驗室廢棄物進行分類,主要包括感染性廢棄物、病理性廢棄物、損傷性廢棄物、化學性和放射性廢棄物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2、《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3、《實驗室生物安全守則》(who,第三版,2004年)
4、《微生物和生物醫學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準則》(ws233-2003)
5、《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改變9489-2004)
6、《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生物安全培訓衛生部規劃教材,第2版)
7、《醫療廢棄物管理條例》
8、《實驗室生物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