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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制度宣傳篇三
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相當于給中小儲戶系上一條安全帶。
意味著國家對銀行業的管理越來越市場化,換句話說:中國的銀行以后“有資格死亡”了。
中國銀行業正面臨三個新情況:一是利率市場化,二是對民營資本開放,三是互聯網金融的攪局。
銀行業將出現三大變化:第一,銀行數量急劇增長,中小銀行越來越多;第二,行業競爭將空前激烈,利差越來越小,資金成本越來越高;第三,中小銀行經營風險越來越大,一招不慎、滿盤皆輸將成為可能。也就是說,銀行破產的幾率大增。
民營資本的中小銀行如果出現經營風險,國家不可能全部兜底。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建立一整套制度,防范可能出現的風險。也就是說,國家需要為銀行業建立一套“喪葬制度”。
所謂“生前遺囑”,就是銀行在沒有遇到危機的時候,就需要制定一套預案,交代清楚,如果出現破產風險的時候,應該按照什么樣的步驟救助,按照怎樣的方案來清理其資產。遺囑中一般會包括:激勵性薪酬怎么樣回吐,紅利回撥或限制分紅制度,業務的分割與恢復,機構的處置與處理。
僅有“生前遺囑”是遠遠不夠的,因為這很難給儲戶帶來更為可靠的利益保護。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相當于給中小儲戶系上一條安全帶。
目前存款的注意事項:
慎重選擇在中小銀行存款。很多中小銀行,特別是金融風險、房地產風險比較高的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小型民營銀行,輕易不要將資金放進去。這些銀行是最脆弱的,一筆大的貸款出現問題就可能翻船。所以,輕易不要被人情或者高息所左右,把錢存入不靠譜的小銀行。
如果存款量大,最好分散到多家銀行。根據媒體的報道,將來存款保險保障的上限,大概是每人50萬元人民幣。也就是說,如果銀行破產,50萬以下的儲戶可以在保險的幫助下全額拿回存款。超過50萬的部分就很難說了,也許都拿不回來,也許只能拿回來一定比例。
銀行出現問題的時候,50萬元以下存款是有絕對保障的,但理財產品不屬于存款,不在存款保險保護范圍,所以以后理財產品還是要慎重選擇,銀行的理財產品利率都比較低,如果再不受保護,那還真不如網貸平臺來的放心。
(20xx全國2-14)20xx年5月,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正式實施。按照存款保險制度規定,成員銀行繳納保費形成保險基金,當成員銀行破產清算時,使用銀行保險基金按規定對存款人進行償付。這一制度對銀行業發展的積極意義在于
①防范金融風險,穩定金融秩序
②增強銀行信用,推動銀行平等競爭
③促進利率市場化,增加銀行收益
④降低銀行經營風險,提高其競爭力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分析:在市場經濟中,保險制度是分擔經濟活動風險的重要制度安排。金融企業也有破產風險,而金融企業牽涉面比較廣泛,其一旦破產,影響比較大,故存款保險制度對銀行業的積極意義是不言而喻的:首當其沖就是穩定金融秩序,①正確。在存款保險制度下,由于有第三方(保險基金)的風險償付保證,也增強了銀行信用,②正確。③的錯誤在于后半句。④是銀行自身努力的結果。
存款保險制度宣傳篇四
存款保險制度從本質上而言,是一種金融保障制度。存款保險制度是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共同構建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根據自己所擁有存款的一定比例向該保險機構交保費,從而建立起存款保險的責任準備金,當任何一家成員機構面臨經營風險或遇到破產倒閉的危險時,存款保險機構就可以按照約定向其提供財務方面的救助或直接將全部或部分款項支付給存款人,從而起到保障存款人利益的作用,并且維護社會公眾對于銀行的信用,使金融秩序維持穩定的一種制度。
依據各國發展存款保險制度的歷史可以總結得出,存款保險制度基本上可以分為兩種形態:一種是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另一種是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是指由一國政府通過法律的方式來推行的存款保險制度,不需要政府的介入,依據法律規定來建立存款保險機構,并由該機構對于存款人的存款提供保障。隱性存款保險制度,是指雖然在表面上政府沒有對存款保險作出制度安排,但是由于政府在以往銀行倒閉時都為存款人提供了保護,因而公眾形成了對存款保護的一種預期。當銀行出現破產關閉情形時,政府往往為了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和社會安定,會對存款人的合法存款提供某種程度上的必要保障。此次,存款保險制度的實施標志著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從隱性到顯性的重要轉變。在存款保險制度出臺之前,我國一直采用的都是隱性存款保險的方式,以國家信用作為擔保來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人們普遍認為銀行是不會倒閉的,因為銀行是國家的,國家要用銀行來建設經濟,即使經營不善也不會讓銀行倒閉,所以人們普遍認為把錢放在銀行不必擔心。但是,隨著我國推行市場經濟,國有制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使銀行的信用已不再是建立在國家信用之上,而是建立在其經營和管理的效益之上。當銀行經營管理不善或從事高風險經營時,客觀上存在破產倒閉的可能。因此,我國的銀行業體系中迫切的需要存款保險法律制度來保障存款的安全。我國從理論界到各級政府,對存款保險制度的研究和探索已有近21年的時間。早在1993年,我國就曾經提出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設想,這期間經歷了二十余載對存款保險制度的研究,直到20xx年11月末《存款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才正式對外發布。可以說,在我國學者堅持不懈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中,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構建條件已經基本處于完備狀態。
(一)權利保障:保護存款人和中小銀行的利益
我國居民將閑散資金進行投資時,選擇的最普遍的投資渠道是儲蓄。因為銀行信用較好,并且政府有隱性存款保障制度,致使存款人對于風險的感知能力較低,過度依賴于政府,導致政府的財政負擔過重。為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同時也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就需要出臺存款保險制度,通過法律的形式保護存款人的利益。而且通過存款保險的出臺,可以向社會公眾揭示銀行是存在風險的,不能一味的將投資集中于銀行,使得社會公眾的投資趨于理性。我國在出臺存款保險制度之前,雖然有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做保障,但只是針對國有的商業銀行,實際上是補貼了政府和國有企業,而中小銀行的利益是得不到保護的。要改變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下的壟斷狀態,為國有商業銀行以及中小銀行提供公平競爭的平臺,特別是為中小銀行的健康發展建立良好的、公平競爭的經濟環境,就必須出臺法律層面的存款保險制度。在公平競爭的環境下,銀行才會將工作重心轉移到關注客戶需求、加強風險管理和提高業務效率上,從而使得社會整體福利水平得到提高。
(二)制度轉軌:需要法律提供制度支撐
中國的金融市場現在仍然處于一個轉軌過程中。之前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金融市場缺乏自主性,一切都是由國家“一手包辦”,而現在,金融市場逐漸轉變為市場主體獨立采取經營決策,自主承擔風險,政府干預減弱的市場。制度轉軌過程中的一個重要舉措就是推進我國的利率市場化,利率市場化會嚴重影響到銀行的發展。銀行是依靠利息差來賺取收益的,伴隨著我國利率市場化進程的不斷推動,銀行的利息差在不斷縮小,盈利空間被壓縮,銀行的前景不再美好,取而代之的是讓人堪憂的現象。在金融現代化進程加快、金融全球化增強這樣的背景下,建立法律層面的存款保險制度的需求是十分迫切的。從另一個角度而言,制度轉軌會給已經形成的利益集團帶來較大的沖擊,這些利益集團為了自身利益得以保存,就會阻礙轉軌的進程,要想越過這些在轉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阻礙,明確改革方向和保障改革的成果,就要通過法律這種強制性的手段來對存款保險制度進行系統界定。《存款保險條例》的實施獲得了很高的關注度,因為存款保險的涉及面較廣,關乎每個公民的切身利益,制度轉軌的同時,社會公眾的思維模式和傳統習慣也會進行不同程度的更新,這就決定我國更應該從法律層面高屋建瓴地構建存款保險制度,從而更好的保護存款人的利益。
存款保險制度宣傳篇五
據媒體報道,央行11月27日召開全國存款保險制度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各省級分行領導到京參會,研究部署于明年1月份推出存款保險制度。央行副行長胡曉煉27日在“《財經》年會xx:預測與戰略”上表示,將加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央行副行長、外管局局長易綱此前也透露,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工作已取得很大進展,已接近成熟。
在長達21年醞釀之后,央行將正式推出存款保險制度。權威人士介紹,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將借鑒有限賠付、差別費率和早期糾正機制等國際存款保險制度實踐中較為成熟的做法,賦予存款保險機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職能,包括適度的風險監測和風險處置職能,強化對制度參與各方的激勵和約束。
通常情況下,國際上存款保險限額大多集中在人均國內生產總值(gdp)2-6倍左右的水平。xx年中國國內生產總值(gdp)為568,845.20億元,xx年末全國大陸總人口為135,404萬人,中國人均gdp大致為42,011元。用50萬存款保險限額/人均國內生產總值42,011元,比值為11.9倍,比較符合我國儲蓄率高的基本國情。
未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要求商業銀行上繳保費。專家對此表示,保費金額對金融機構財務狀況的影響會很小。業內人士介紹,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是在銀行體系運行比較平穩時期建立的,估計起步時的費率不必太高,可以通過一段時間的逐年收取,逐步積累存款保險基金。
中國民生銀行首席研究員溫彬周一(12月1日)表示,《存款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雖并未明確具體費率,但明確了采取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相結合的原則,預計總的費率不會太高,對銀行的經營成本影響有限。考慮到目前高企的存款準備金率也具備風險緩沖的作用,在存款保險制度推出后也應相應下調法定存款準備金率。
溫彬表示,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銀行存款本息50萬元人民幣的擔保上限符合市場預期,能夠為99.5%以上的存款人提供全額保護,會穩定存款人心理預期,不會導致存款搬家,避免部分中小銀行因存款保險制度推出反而出現“擠兌”風險。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后,民營銀行的設立會提速,有利于建立多層次的銀行體系,提高中小和微小企業、“三農”、社區等金融服務的滿足率。
“隨著利率市場化加快推進和民營銀行的擴圍,銀行間競爭更加激烈,潛在的經營風險也在上升。存款保險制度作為利率市場化重要制度基礎,它的建立有利于宏觀金融穩定,也有助于利率市場化后商業銀行的穩健經營和有序競爭。”溫彬說。
他還表示,從征求意見稿看出,我國存款保險制度采取了中間方案,并未建立類似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運作模式,而是先成立存款保險基金,并參與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框架,具備一定的監管職能,有利于積累經驗、逐步完善。
專家認為,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后,將有利于更好地保護存款人的權益,推動形成市場化的金融風險防范和化解機制,建立維護金融穩定的長效機制;有利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我國金融安全網,增強我國金融業抵御和處置風險的能力;同時,將為加快發展民營銀行和中小銀行、加大對小微企業的金融支持保駕護航。
專家表示,存款保險制度能夠加強和完善對存款人的保護,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通過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險條例》,以立法形式為社會公眾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確的制度保障。在條例中明確設立專門的存款保險基金,確保可靠的資金來源,當個別金融機構經營出現問題時,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依照條例規定對存款人進行及時償付,保護存款人權益。
二是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促使金融機構審慎穩健經營,從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
三是存款保險是對現有金融安全網的完善和加強。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后,通過明確的存款保障制度安排,穩定市場和存款人信心,是對我國金融安全網的進一步完善和加強,有利于進一步提升我國金融安全網的整體效能,促進銀行體系健康穩定運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權益。
存款保險將覆蓋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包括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含外資法人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等,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都應當參加存款保險。
存款保險覆蓋存款類金融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和外幣存款,包括個人儲蓄存款和企業及其他單位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僅金融機構同業存款、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機構的存款,以及其他經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承保的存款除外。將少數特定存款排除在存款保險保護范圍之外,有利于發揮市場約束機制作用,促進銀行業穩健發展。
專家指出,切實加強對存款人的保護,對于維護金融穩定、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十分重要。存款保險制度的核心是充分保障存款人權益,這是建立這項制度的出發點和立足點。
《存款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將最高償付限額設為50萬元,約為xx年我國人均gdp的12倍,高于國際一般水平。據測算,設定50萬元的最高償付限額,能夠為99.5%以上的存款人(包括各類企業)提供100%的全額保護。
實行限額償付,并不是限額以上存款就沒有安全保障了。當前我國銀行業經營情況良好,銀行體系總體運行穩健,銀行資本充足率等主要財務和監管指標總體健康,同時銀行業監管質量和水平不斷提高,銀行抗風險能力大大增強。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后,現有金融安全網的效能將得到進一步提升,有利于更好地保障銀行業的健康穩定和存款人安全。從國際經驗看,即使個別銀行出現問題,通常是通過市場手段,運用存款保險基金促成健康的銀行收購問題銀行,將問題銀行的存款轉移到健康的銀行,使存款人的權益得到充分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