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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總商會章程篇一
第一條 本商會全稱為“xx店市建材行業商會” (以下簡稱“商會”)。
第二條商會性質是由在xx店市行政轄區內從事建材行業生產、加工、流通、研發、施工的企業單位和個人自愿聯合組成的非盈利行業社會團體組織,在xx店市民政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第三條商會的宗旨是:遵循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反映會員愿望和要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履行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協調與監督的職能,積極為政府管理服務,為企業發展服務。充分發揮商會在政府與企業之間、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廣泛開展行業內外信息交流、資源分享與合作,推進本地建材行業發展和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為天中建材行業的快速發展作貢獻。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xx店市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xx店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商會的法定地址為:xx店市潤升建材城二樓
本會的業務范圍: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加強自身思想政治工作。促進會員之間團結互助、敬業誠信、守法自律,不斷提高會員素質,建立會員的良好信譽。
(一)制訂行業發展規劃,進行行業統計,提出對行業發展政策、企業稅收、產品價格調整的建議和要求,供政府有關部門決策參考。
(二)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的愿望、要求、意見和建議,為行業發展創造更好的條件。
(三)協助政府部門加強行業管理,及時傳達政府部門的政策意圖,對行業工作進行引導,加強行業自律,開展企業信用評價,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參與和配合區域性的維護消費者權益、整頓經濟秩序、安全檢查等專項活動。
(八)開展經濟、貿易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組織會員參加或舉辦建材行業發展的報告會、研討會、產品推廣介紹會。
(九)開展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十)組織建材行業的產品展覽及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產品技術鑒定會;
(十一)與國內外同行業及相關組織建立聯系,開展民間交流與合作;
(十二)承辦政府及業務主管部門委托辦理的有關事務;
(十三)開展符合本商會宗旨和業務范圍允許的其他活動。
第七條 凡已依法登記注冊、取得合法經營資格的建材行業的企業、個人,自愿遵守本章程的,均可申請加入商會。本商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章程;
(二)有加入商會的意愿;
(三)在商會的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力,具有承擔本會任務或義務的能力。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授權的辦公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商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商會舉行的各種活動;
(二)優先享受商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三)參與商會的管理;
(四)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五)對商會的重大事項有表決權;
(六)對商會的工作、活動和經費開支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八)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商會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商會的章程和行業規范;
(二)執行本商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維護商會、行業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商會布置的工作;
(五)按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六)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商會秘書處,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未經秘書處批準,無故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商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商會的解散與清算;
(六)決定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每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市工商聯和市民政局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商會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業務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商會法定代表人;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商會秘書長行使如下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根據不同專業需要,商會可下設若干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為商會的分支機構,在商會的領導下為企業提供有關專業服務,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專業委員會的名稱為“xx店市建材行業商會××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設立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后,報業務主管部門批準并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三十一條 專業委員會須執行本章程,接受商會秘書處的管理和監督;專業委員會設秘書組,在專業委員會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日常業務活動,并定期向專業委員會理事會和商會秘書長匯報工作。
第三十二條 商會的經費來源為: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商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xx店市工商業聯合會和xx店市民政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對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xx店市民政局核準后生效。
第四十三條 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四十四條 商會終止協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商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于x年 月 日經xx店市建材行業商會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商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全國總商會章程篇二
xxx市餐飲商會 ? 章????? 程 ? ? ? ? ? ? ? ? ? ? ? ? ? xxx市餐飲商會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xxxx餐飲商會,英文名稱為 xxxx restaurant?association(簡稱bbr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xxxx市內的酒店、飯店、賓館、酒樓、酒店管理公司、酒店用品供應商(以下簡稱:餐飲行業)等相關單位,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結成的全市餐飲行業性協會,是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具有獨立的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代表和維護xxxx市餐飲行業的共同利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下,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在政府與會員之間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為餐飲業的健康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社團管理機關xxxx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業務上接受xxxx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xxxx市。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xxxxxx酒店管理公司(xxxx市? 路? 號)。
(五)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六)參與餐飲行業標準的論證,建立規范行業和會員行為的機制;
(八)組織會員學習貫徹國家有關旅游業和餐飲行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九)開展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范圍內的業務,承辦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授權或者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和社團單位,本會接納團體會員,不接納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餐飲服務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辦理會員入會手續;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不組織、不參與有損本協會和其他會員的一切活動。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五)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協會章程,將由本協會提出批評、教育;
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 本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的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并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金的方案;
(六)擬定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七)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并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十)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并向全體理事公告。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
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托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序:
(一)由本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后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準。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秘書長采用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單位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三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進行監督;
(二)對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進行監督;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五)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第三十六條?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會按照《xxxx市行業協會條例》規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第四十五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并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籌備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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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工作計劃
同學會章程
文學社章程
章程實施方案
商會先進事跡
全國總商會章程篇三
第一條 本商會的名稱是。英文名稱是,縮寫為。(商會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應當與其業務范圍、成員分布、活動區域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征。全國性的商會冠以“中國”、“全國”、“中華”、“全聯”等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準;地方性的商會應冠以本行政區域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全聯”等字樣。商會的名稱,不得使用已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明令撤銷或取締的社會團體的名稱。)
第二條 本商會是以行業或地域的非公有制經濟領域的企業、團體和個人為主體自愿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工商聯的基層組織。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是:團結帶領廣大會員,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堅持統戰性、經濟性、民間性有機統一;引導和教育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貢獻;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堅持企業自主辦會、服務立會、誠信興會,為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健康成長做貢獻。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住所:。
第六條 本商會業務范圍:
(四)維護權益。幫助會員排憂解難,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六)完成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部門交辦事項;
(七)其他。
第七條 會員分為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三)個人會員包括私營企業出資人和經營者、個體工商戶等。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愿;
(三)屬于本商會所在的業務領域和區域。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的服務;
(四)對本商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進行監督;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其他。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的信譽;
(三)按本商會要求參加會議和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辦理本商會委托事項;
(六)其他。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通知本商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長辦公會審議后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本商會實行民主的組織管理制度,設立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和會長辦公會。根據需要設立常務理事會。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監事會報告;
(四)制訂和修訂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商會的終止。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x年召開一次。
理事會每屆任期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的換屆選舉工作。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三)確認秘書長的聘任和解聘;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八)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因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因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組成。
第二十六條 會長辦公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
(三)研究需提交常務理事會、理事會討論事項;
(四)審議決定秘書長的聘任和解聘;
(五)其他需提交會長辦公會議研究的事項。
第二十七條 會長辦公會議須有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應到會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會長辦公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因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三)熱心商會工作,作風民主,辦事公道;
(四)身體健康,有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由會長辦公會提出建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人選須通過業務主管單位綜合考察。任期一般不超過一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由理事會提出建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會長、副會長屆中調整,須經會長辦公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后,由理事會進行確認。理事會確認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況,受會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可以由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會長的職權是: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
(二)落實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會長辦公會議決議。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設秘書長1名。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三)具有較強的執行能力、組織管理能力和溝通協調能力;
(五)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
(六)身體健康,能專職從事秘書長工作;
(七)未受過刑事處罰;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主持召開秘書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有關日常工作事項;
(三)組織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報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嚴重違反本章程,營私舞弊、濫用職權的;
(三)嚴重瀆職,給本商會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
(四)有其他應當予以罷免情形的。
第三十六條 秘書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嚴重違反本章程和本商會內部管理制度的;
(三)營私舞弊、失職瀆職,給本商會造成嚴重損失的;
(四)有其他應當予以解聘情形的。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其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長人選須經過業務主管單位綜合考察。監事會任期一般不超過一屆。沒有條件設立監事會的,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只設監事。
第三十八條 監事長(不設監事會的監事)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堅持原則,工作務實,清正廉潔,辦事公道;
(三)身體健康,有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
(四)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第三十九條 理事會成員、秘書處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條 監事列席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監事長(不設監事會的監事)列席會長辦公會議,但不參與表決。
(三)檢查財務和會計資料。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會議紀要報業務主管單位。監事長(不設監事會的監事)參加業務主管單位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考核。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嚴重違反本章程,營私舞弊、濫用職權的;
(三)嚴重瀆職,給本商會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
(四)故意瞞報有關違法違規情況的;
(五)具有其他應當予以罷免情形的。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商會的實際情況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收取標準須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六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七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八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和出納。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會長及負責財務、資產工作的商會和秘書處負責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一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提交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四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五十五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六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七條 本商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直接終止:
(一)連續2年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
(二)會員人數低于《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籌備成立最低數量;
(三)連續2年不召開章程規定的會議或召開會議達不到法定人數。
第五十八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九條 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條 本商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經x年x月x日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全國總商會章程篇四
第一條 工商業聯合會是共產黨領導的工商界組成的人民團體和民間商會,是黨和政府聯系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橋梁和紐帶,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
第二條 工商業聯合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
第三條 工商業聯合會的宗旨是: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學習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認真履行統一戰線人民團體和民間商會的職能,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綱領,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堅持對廣大會員進行團結、幫助、引導、教育,為會員搞好服務,培養一支堅決擁護黨的領導、走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積極分子隊伍,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為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協調發展,為改革開放,為祖國統一和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貢獻力量。
第四條 工商業聯合會的主要職能與任務是:
(三)做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薦工作;
(五)代表并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十一)為會員提供有關證明,協調關系,調解經濟糾紛;
(十二)辦好會辦企業、事業;
(十三)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托事項。
第五條 工商業聯合會即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和地方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按國家行政區劃設置組織:全國設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市、縣、旗設同級工商業聯合會。
地區(盟)和區設工商業聯合會或辦事處。
第六條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同時是民間商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市、縣、旗及地區(盟)、區工商業聯合會同時是民間商會,可稱商會或總商會。
第七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的企業、團體和個人,可成為工商業聯合會的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各類企業,經申請批準后,均可參加本會為企業會員。
會員的主體是非公有制企業,其中包括私營企業、民營科技企業、港澳臺僑投資企業、非公有制經濟成分為主的股份制公司和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等。
(二)具有法人資格的工商社團和其他有關社會團體,經申請批準后,均可參加本會為團體會員。
(三)原工商業者均為本會個人會員;
與工商業聯合會建立工作聯系的單位,可以通過協商,派代表參加或被邀請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 實行會員入會自愿和退會自由的原則。
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本會組織可決定停止或取消其會籍。
第九條 縣以上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可根據本章程規定與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會員入會條件及辦理入、退會手續的辦法,并報上一級工商業聯合會備案。
第十條 地方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員,同時也是上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員。
第十一條 工商業聯合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批評;
(三)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四)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五)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工商業聯合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會章;
(二)執行決議;
(三)交納會費;
(四)辦理本會委托的事項。
第十三條 工商業聯合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條 上一級工商業聯合會對下一級工商業聯合會具有指導關系。
(一) 討論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
(二) 聽取和審查執行委員會的報告;
(三) 選舉執行委員會;
(四) 決定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有權修改工商業聯合會章程。
第十六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各級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由執行委員會召開。
第十七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按照協商推選方式產生,根據需要也可以采取特邀方式產生。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分配辦法,由上屆常務委員會決定,不設常務委員會的地方,由上屆執行委員會決定。
第十八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執行委員會,在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閉會后,是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最高領導機關,負責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的決議,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對外代表本會。
執行委員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第十九條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執行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在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行使執行委員會的職權,常務委員會對執行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二次。
主席主持會務,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組成主席會議,研究決定重要事項。
副主席根據工作需要可分為專職副主席和兼職副主席。專職副主席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兩屆,兼職副主席一般不連續任職。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第一副主席和常務副主席。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工商業聯合會是否設常務委員會,由其執行委員會決定。
設常務委員會的地方,執行委員會選舉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在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行使執行委員會的職權,常務委員會對執行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不設常務委員會的地方,執行委員會選舉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
會長主持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業聯合會的會長、副會長組成會長會議,研究決定重要事項。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業聯合會可設常務副會長,由會長提名,常務委員會通過。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主持會務。
第二十一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執行委員、常務委員會成員,可在屆中進行調整。
第二十二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可設立若干工作部門和專門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縣、區及不設區的市可設鄉鎮商會、市場商會或街道商會等基層組織。
第二十四條 工商業聯合會可按行業設立同業公會或同業商會等行業組織,同級工商業聯合會是其業務主管單位。
工商業聯合會是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為主的社會團體以及與工商業聯合會工作相關的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
第二十五條 地方新設工商業聯合會時,應報請同級黨委或政府批準,并報上級工商業聯合會和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并報國務院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