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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銀行安全保衛制度(實用5篇)

格式:DOC 上傳日期:2024-08-06 18:04:16
最新銀行安全保衛制度(實用5篇)
時間:2024-08-06 18:04:16     小編:琉璃

人的記憶力會隨著歲月的流逝而衰退,寫作可以彌補記憶的不足,將曾經的人生經歷和感悟記錄下來,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憶。范文書寫有哪些要求呢?我們怎樣才能寫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我給大家整理了一些優秀范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銀行安全保衛制度篇一

1、到崗

(1)、每日當班保管鑰匙柜員于接庫前在營業網點開啟大門時檢查門鎖、電動門是否正常。打開營業室門前,注意四周有無社會閑雜人員盯視。

(2)、檢查安全系統,解除110聯網報警設置;機具、設備、網絡運行前檢查計算機終端正常;網絡系統正常;點鈔機運行正常。

(3)、營業柜臺整潔有序,不放置私人及與工作無關的物品,保持工作臺面整潔。準備好各項便民設施、辦公用品,柜臺外提供給客戶的`筆墨用具、意見簿擺放有序,方便使用。

(4)、營業前接尾箱準備。

2、接庫

(1)、當班柜員提前到崗,做好各項日始操作準備工作;

(2)、營業前接尾箱準備,觀察營業廳周圍有無可疑人員和異常狀況;

(3)、發現運鈔車接近營業廳前場地時,向其他當班柜員發出接尾箱信號。

(4)、三人或三人以上當班人員攜帶防衛器具,迅速走出網點準備辦理尾箱交接。

(5)、當班柜員拿到尾箱時,迅速點驗現金尾箱數量,查看箱體、鎖是否完好。查驗無誤后才接收。登記《平頂山銀行款箱交接登記簿》辦理相關交接手續。在押運員的護送下迅速進入營業室,關好通勤安全門。

1、現金重要空白憑證賬實核對

(1)、柜員清點尾箱現鈔、重要空白憑證、有價單證,與賬務核對無誤后,將現金、重要空白憑證、有價單證等實物入現金尾箱。

(2)、清點印章和印鑒片:各項業務印章入箱上鎖隨庫保管,印鑒片入保險柜保管。

2、當班柜員必須作好各項日終安全保衛部接尾箱準備工作。

(1)、觀察營業廳內、工作區周圍有無可疑人員和異常狀況;

(2)、發現運鈔車接近營業廳前場地時,向其他當班人員發出送箱信號;

(3)、當押運員到達營業廳外,當班人員按照相關規定履行手續,登記交接登記簿,辦理尾箱交接。

3、柜員扎帳簽退

(1)、柜員扎帳平帳后關閉終端、打印機;柜員業務系統簽退后關閉終端、打印機。

(2)、關閉主機:所有柜員簽退后關閉主機。

(3)、營業終了營業室主任登記《平頂山銀行系統運行日志》,登記關機人及時間。

4、布防:

(1)、當班柜員離開營業室前開啟110聯網報警設置。

(2)、檢查各項安全系統關啟正常。

(3)、鎖好門鎖、關閉電動門。

營業場所鑰匙管理規定

1、支行營業場所鑰匙儲蓄柜和會計柜各保管一套,綜合部留有備用鑰匙一套由經理孫成明保管。鑰匙實行柜員輪流交接保管制度,每一周輪流一次。營業大廳卷閘門鑰匙由大堂經理保管,班后要負責關閉。周六周日沒有特殊情況一般不許開啟大廳卷閘門。鑰匙交接要在《營業場所鑰匙交接登記薄》上登記。鑰匙丟失要及時上報。

2、每日初進入營業室時,由保管鑰匙人員打開通勤門并保管好。營業期間不得再使用鑰匙打開通勤門,不得將鑰匙帶出營業室。營業終了由保管人對營業場所內水電設備檢查后方可切斷電源,布防鎖好門鎖離開。

防衛器械、防護設施消防器材檢查保管使用

1、營業室人員每日營業前要檢查防衛器械,并按要求放置到隨手可取之處。

營業室負責人要定期檢查消防器材,確保無過期滅火器;檢查報警裝置、防尾隨聯動互鎖安全門、窗戶、消防設施、水源、電源等是否正常,性能是否處于良好狀態;每日檢查監控錄像裝置,并填寫《營業場所每日安全檢查情況登記表》。

a)當發現報警裝置、消防設施、監控設施、防尾隨聯動互鎖安全門、窗戶、水源、電源線路等有問題時,由營業場所負責人或當班柜員向保衛部或經營行辦公室報告,嚴禁帶故障和隱患運轉。

b)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由保衛部或經營行辦公室安排有關技術人員盡快修復。暫時無法修復的,應使用備用設備。

2、檢查監控系統

確認電子監控系統是否正常運行。若發現異常應通知保衛部派人維護,無法維護的通知電子監控商家進行維修。

銀行安全保衛制度篇二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郵政金融資金安全管理,明確郵政企業 與郵政儲蓄銀行之間的責任劃分,有效防范各類金融資金案件的發生,根據國家有關金融法律法規,郵政企業,郵政儲蓄銀行有關規章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確保郵政金融資金安全是郵政企業和郵政儲蓄銀行的共同責任。各級郵政企業和郵政儲蓄銀行的行政主要領導是本單位郵政金融資金安全的第一責任人;主管安全工作的分管領導是主要責任人;郵政企業安全保衛部門和郵政儲蓄銀行審計稽查部門人員是相關責任人。

第三條 金融資金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 經營郵政金融業務的郵政企業,郵政儲蓄銀行及分支機構必須遵守本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加強郵政金融資金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資金安全管理責任制,完善資金安全運轉條件,確保郵政金融資金安全。

第五條 省(區、市)、市、縣郵政企業應與同級郵政儲蓄銀行或分支機構在郵政金融工作協調小組的領導下,成立金融資金安全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郵政企業行政主要領導任組長,郵政儲蓄銀行行長任副組長,安全保衛、審計稽查、服務質量監督、人力資源等部門相關人員任成員。

設立郵政儲蓄銀行直屬分行城市的領導小組由市郵政局局長任組長,直屬分行行長任副組長。

各級領導小組對本地區郵政金融資金安全管理工作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金融資金安全管理責任制;

(三)保證安全防范設施建設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地區郵政金融資金安全管理工作,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五)及時報告郵政金融資金案件信息。

第六條 領導小組應定期或不定期召開金融資金安全管理聯席會議。

定期聯席會議:省(區、市)級領導小組聯席會議,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市、縣級領導小組聯席會議,至少一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應重點研究、分析郵政金融資金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隱患、問題,研究制定并落實相關隱患整改責任與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召開領導小組不定期聯席會議:

1、發生郵政金融資金案件;

2、安全檢查或稽查發現重大安全隱患;

3、收到上級有關部門下發的隱患整改通知書;

4、案件責任不清或涉及雙方人員責任,需要分清責任進行案件責任查究時。

聯席會議應形成會議紀要,主要包括:會議的主要議題、研究制定的資金安全措施、研究確定的工作部署、對責任不清或涉及雙方人員的責任查究決定,對難以協調解決的問題應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上級有關部門應將領導小組聯席會議紀要作為安全檢查的重要內容,并應定期或不定期調審。

第七條 互通安全管理情況

一、各級郵政企業和郵政儲蓄銀行領導、安全保衛、審計稽查部門應及時互相通報安全檢查和業務稽查情況,督促相關部門落實隱患整改措施。

(一)發生郵政金融資金案件或重大突發事件時;

(三)出現資金差錯,需要立即查清或對相關賬目采取控制措施時;

(五)發生有必要通報對方的其他情況時。

第八條 遇有公檢法等機關依法查詢郵政儲蓄賬戶資料時,應由郵政儲蓄銀行相關業務部門負責協助查詢。上述機關查詢視頻資料時,屬于郵政儲蓄銀行管理的由銀行負責協助查詢;屬于郵政企業管理的由企業負責協助查詢。

第九條 郵政儲蓄一類網點安全管理責任劃分:

一,郵政企業的責任

(一)檢查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達標和使用情況。

(二)檢查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規章制度執行情況。

(三)對營業場所安全防范存在的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并復查整改情況。

(四)協助郵政儲蓄銀行制定防搶劫預案。

二,郵政儲蓄銀行的責任

(一)安全防范設施建設、維護保養和管理。

(二)對職工進行安全防范教育、培訓以及合規經營教育。

(三)制定防搶劫預案,并組織演練。

(四)按照稽核檢查規定,對業務進行稽核檢查。

(五)核定網點過夜現金限額。

(六)網點過夜現金的安全保管。

(七)按照郵政企業隱患整改意見,及時整改隱患,并將整改情況通知郵政企業。

第十條 郵政儲蓄二類和代理網點安全管理責任劃分:

一,郵政企業的責任

(一)安全防范設施建設、維護保養和管理。

(二)安全防范設施達標和使用情況檢查。

(三)制定安全防范規章制度,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四)對職工進行安全防范、合規經營教育、培訓。

(六)制定防搶劫預案,并組織演練。

(七)網點過夜現金的安全保管。

(八)按照郵政儲蓄銀行的隱患整改意見,及時整改隱患, 并將整改情況通知郵政儲蓄銀行。

二,郵政儲蓄銀行的責任

(一)對郵政金融業務、賬務進行稽核檢查。

(二)協助郵政企業制定現金、空白憑證安全管理等規章制度,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三)協助郵政企業制定內控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四)協助郵政企業制定合規經營要求。

(五)核定網點過夜現金限額。

(六)對合規經營,內部控制存在的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

第十一條 郵政儲蓄營業網點安全防范管理規定

(一)在營業前解除防盜報警器,開啟電視監控設備;營業人員要檢查自己使用的工作設備(微機、保險柜等)是否完好, 遇有異常情況應立即報告相關部門處理。

(二)現金業務區門必須隨時鎖定,非營業人員不得進入, 正確使用營業柜臺防尾隨聯動門,防止外人尾隨入內。

(三)收取的大額現金不準堆放在桌面上或柜臺抽屜內,應及時鎖入保險柜。

(四)營業人員離開柜臺或午休時,應當將現金、印章、重要空白憑證和有價證券入柜落鎖,微機進行系統簽退。

(五)營業網點午休,無人值守時,要開啟防盜報警器。

(六)營業人員辦理業務時應當嚴格核查存取款憑證,注意識別偽鈔、偽證,防止發生詐騙,冒領等案件。

(七)工作場所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八)營業人員嚴禁接受外部人員贈送的食品、飲料、藥物、香煙等。

(九)營業人員應當保持警惕,平時要注意觀察營業廳內是否有可疑人員,可疑物品等情況。

(十)營業網點應堅持迎送運鈔車制度,在運鈔車到達之前 派人觀察營業網點周圍是否有可疑人員、車輛或物品,預防搶劫運鈔車案件發生。

(十一)應在營業室內視頻監控下的指定柜臺內辦理現金和款袋交接手續,并登記備查。

第十二條 金庫安全管理責任劃分:

一,郵政企業的責任

(一)金庫(包括:守庫室、點鈔室、庫內)安全防范設施安裝,維護和管理。

(二)制定金庫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并檢查執行情況。

(三)金庫門鎖具改造和維護。

(四)守庫室門鑰匙的管理與使用。

(五)守庫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審查。

(六)緊急情況處置預案的制定和演練。

(七)金庫的守護和進出查驗管理,進出金庫人員的登記, 進庫人員攜帶物品的檢查。

(八)根據郵政儲蓄銀行審批的有權進入金庫人員的通知 (內容包括:姓名、職務、簽名樣本、照片等),核發進入金庫許可證。接到郵政儲蓄銀行庫內工作人員崗位變更通知后,及時 收回原許可證。

(九)對點鈔室、庫內安防設施進行檢查。

(十)檢驗銀行"錢箱出庫通知單",對"錢箱出庫通知單"手續不完整、不正確和無效的,不得放行。

(十一)對點鈔作業進行安全守護。

(十二)維修點鈔室或金庫內部時,須經郵政儲蓄銀行同意。維修人員憑本局安全保衛部門審查后發給的臨時出入證 (件)進入庫區,同時必須有本局或郵政儲蓄銀行保衛人員在現 場監督,并做好詳細記錄,相關資料存檔備查。

二,郵政儲蓄銀行的責任

(一)庫內現金區(點鈔室和現金存放室)的內部管理,承擔相應內部控制責任。

(二)審批庫內工作人員,向郵政企業請領進出金庫許可證。庫內工作人員崗位變更時,應及時通知郵政企業。

(三)銀行人員持錢箱出庫時,須向守庫人員交驗"錢箱出庫通知單",在守庫員核對、登記,出納員簽名后方準出庫。

(四)銀行檢查人員需進入金庫檢查時,須事先經郵政企業安保部門或分管安全的領導批準后,憑稽查證入庫檢查。

(五)銀行庫內工作人員帶進金庫的錢箱等物品必須經守庫員確定屬金庫日常用品方可進入,無關物品不得帶進庫房。

(六)負責機械密碼鎖的管理和密碼的更新。

(七)負責指紋鎖管理(有權進入金庫人員指紋的登記,刪除和開啟時間的設置,讀取使用記錄等)。

(八)負責應急庫門機械密碼鎖密碼的管理。

(九)負責金庫、點鈔室入侵報警器的設防、撤防,發現電視監控和報警設施故障時,及時告知郵政企業。

(十)按照日常開啟金庫的實際需要,合理設置正常開啟時間,并通知郵政企業保衛部門。非正常時間開啟金庫,應由市縣郵政儲蓄銀行領導授權。

(十一)核準庫存備用金限額。

第十三條 運鈔的安全管理責任劃分:

一,郵政企業的責任

(一)配備符合規定的運鈔車,每臺車應配備2名專職押運員。

(三)按照運鈔時間及線路安排行程,確保各營業網點按時正常營業。

(四)取送款員由郵政企業員工擔任的,運鈔中現金款袋或款箱歸郵政企業取送款員負責管理,包括:運鈔車上的運鈔艙、艙門鎖具鑰匙,運鈔艙內盛裝現金的各種容器及全部現金、有價證券和重要空白憑證。

(五)建立防搶、防盜應急預案,押運人員的審核和管理。

(六)押運槍彈管理,防彈服配備。

(七)監督郵政儲蓄銀行取送款員穿著防彈衣。

二,郵政儲蓄銀行的責任

(一)取送款員由郵儲銀行員工擔任的,運鈔中現金款袋或箱包歸銀行取送款員負責管理,包括:運鈔車上的運鈔艙、艙門鎖具鑰匙,運鈔艙內盛裝現金的各種容器及全部現金、有價證券和重要空白憑證。

取送款員由金融護衛中心人員擔任的,運鈔中現金款袋或箱包由金融護衛中心取送款員負責管理。

(二)向郵政企業提出押運時間及線路安排,對押運時間及線路安排作出調整時,應至少提前48小時書面通知郵政企業。

(三)對郵政企業的運鈔車(包括:車型、牌照等),押運人員(包括:單位、姓名、照片等)進行備案,并在實施中進行核對。

(四)在規定的時間,地點與郵政企業辦理押運款箱、款袋或物品交接。

第十四條 雇用金融護衛中心押運工作的,應由郵政企業與金融護衛中心簽訂運鈔合同。郵政企業安全保衛部門負責對運鈔車及押運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郵政企業和郵政儲蓄銀行的責任同上。

第十五條 一類網點金融自助機具安全管理責任劃分:

一,郵政企業的責任

(一)對atm、pos等自助機具的防盜、防搶設施達標情況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二)對atm、pos等自助機具的防盜、防搶防范制度、措施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三)對存在的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復查整改情況。

二,郵政儲蓄銀行的責任

(一)atm、pos等自助機具防盜、防搶設施的建設、維護保養和管理。

(二)atm、pos等自助機具防盜、防搶防范制度的貫徹執行。

(三)atm、pos等自助機具的日常檢查、運維監控。

(四)atm裝、取鈔過程的安全防范。

(五)按照郵政企業隱患整改意見,及時整改隱患,并將整改情況通知郵政企業。

第十六條 二類和代理網點金融自助機具安全管理責任劃分:

一,郵政企業的責任

(一)atm、pos等自助機具防盜、防搶設施的建設、維護保養和管理。對達標情況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二)落實并檢查atm、pos等自助機具防盜、防搶防范制度,及時整改隱患。

(三)atm裝、取鈔過程的安全防范。

(四)按照郵政儲蓄銀行的隱患整改意見,及時整改隱患,并將整改情況告知郵政儲蓄銀行。

二,郵政儲蓄銀行的責任

(一)入網資質審查、運維監控。

(二)對存在的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復查整改情況。

第十七條 郵政企業和郵政儲蓄銀行應按上述責任,按照規定的頻次、內容、標準組織安全檢查。

第十八條 各級郵政企業和各級郵政儲蓄銀行對郵政企業安全保衛、郵政儲蓄銀行審計稽查部門等(以下簡稱檢查人員)履行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檢查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第十九條 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1。 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2。對檢查中發現的違章行為,應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發現的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

3。對重大隱患應及時下發隱患整改通知書,明確隱患的性質、整改的依據、整改的期限等。

第二十條 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檢查人員在進行檢查時,應出示檢查證件。郵政企業安保人員對一類網點和點鈔室,金庫內進行檢查時,應有同級郵政儲蓄銀行人員陪同。郵政儲蓄銀行在對二類和代辦儲蓄網點檢查時,應有市、縣郵政局安保或視察人員陪同。

第二十二條 負有郵政金融資金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當互相配合,實行聯合檢查;確需分別進行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并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被檢查單位對查出的問題應立即落實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隱患,要采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并按照檢查人員提出的整改意見和期限,制定整改計劃,落實整改部門、責任人、時間和措施,認真組織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及時報送檢查部門; 對于隱患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的隱患,整改后要書面向檢查部門報送整改情況。

第二十四條 檢查部門對各種隱患的整改情況必須進行復查, 做到有一件立一件,改一件銷一件,件件有記錄。

第二十五條 發生郵政金融資金案件(包括:貪污挪用案件、資金詐騙案件、盜竊搶劫案件等),省(區、市)郵政公司 和省(區、市)郵政儲蓄銀行,郵政儲蓄直屬分行應及時報告集團公司和郵政儲蓄銀行總行。

第二十六條 二類和代理網點、金庫、運鈔管理發生案件,郵政企業在向上級報告的同時,應當向同級郵政儲蓄銀行或分支機構通報;一類網點、各級郵政儲蓄銀行或分支機構發生案件,郵政儲蓄銀行或分支機構在向上級報告的同時,應當向同級郵政企業通報。

第二十七條 案件報告

(一)案發快報。自案發至上報集團公司、郵政儲蓄銀行總行最大時限為 24 小時。案發快報內容包括:發案單位、發案時間、作案人基本情況、作案手段、發案原因、涉案金額等。

(二)案情報告。案發后3日內,應將發案單位、涉案崗位、涉案環節、作案人、涉案業務種類和涉案總金額、案發經過、案發后采取的主要措施、控制和追回的金額等情況上報集團 公司、郵政儲蓄銀行總行。

(三)案情分析和整改措施報告。案發后25日內,應將發案原因和教訓、整改措施及對建立和完善有關制度或技術條件的建議等上報集團公司、郵政儲蓄銀行總行。

(四)整改措施落實復查報告。案發后 60 日內,應將整改效果、對責任人查究情況及截至報告日涉案金額的實際追繳情況(如追繳方式、金額等)和實際損失金額等上報集團公司、郵政儲蓄銀行總行。

第二十八條 案件查處

一,案件調查

(一)一類網點發生貪污挪用儲蓄資金案件,由郵政儲蓄銀行負責組織對案件進行調查處理;發生盜竊、搶劫案件,由郵政企業與郵政儲蓄銀行共同對案件進行調查處理。

(二)二類和代理網點發生盜竊、搶劫案件,由郵政企業負責組織對案件進行調查處理;發生貪污、挪用儲蓄資金案件,由郵政企業與郵政儲蓄銀行共同對案件進行調查處理。

二,案件督辦

(一)發生貪污、挪用、詐騙案件,涉案金額50萬元以上, 盜竊案件涉案金額20萬元以上,搶劫案件涉案金額10萬元以上或至人員受傷的,由省(區、市)郵政公司和省(區、市)郵政儲蓄分行督辦。

(二)發生貪污、挪用、詐騙案件,涉案金額100萬元以上,盜竊案件涉案金額50萬元以上,搶劫案件涉案金額20萬元 以上或至人員死亡的,由集團公司和郵政儲蓄銀行總行督辦。

三,督辦內容

(一)督促發案單位積極協助公安,檢察機關查破案件。

(二)督促發案單位分析發案原因、總結案件教訓、制定防范和整改措施。

(三)認定案件性質和案件責任,督促發案單位對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查究。

(四)分析貪污、挪用、詐騙案件發案原因,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工作由郵政儲蓄銀行審計稽查部門負責;分析搶劫、盜竊案件發案原因,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工作由郵政企業安全保衛部門負責。

第二十九條 發生金融資金案件必須對責任人、相關責任人、直接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一,責任清楚的,郵政企業和郵政儲蓄銀行應依照《郵政金融資金案件責任查究規定》分別追究責任。

二,責任不清或涉及雙方人員責任的,應由領導小組查清責任,研究確定應追究的責任。有爭議的,報上級領導小組裁定。

三,與檢查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檢查時發現隱患或發現隱患未提出整改要求有關,而導致案件發生的,應分別由郵政企業和郵政儲蓄銀行追究檢查人員的檢查責任。

四,對檢查人員發現隱患并提出整改要求,隱患單位未及時采取措施整改隱患,而導致案件發生的,應分別由郵政企業和郵政儲蓄銀行追究單位及相關人員的管理責任。

五,案件責任追究處理時限。

(一)對相關人員的責任追究,應在結案后一個月內完成。

(二)對于一時難以破案的搶劫盜竊、攜款潛逃、外部詐騙案件不需結案,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應在責任查清后一個月內完成。

(三)案件責任追究原則上應在發案后60日內完成,需要跨年的,應在次年上半年完成。

第三十條 本規定適用于郵政企業和郵政儲蓄銀行及其所屬單位。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國郵政集團公司負責解釋、修訂。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銀行安全保衛制度篇三

一、安全紀律

1、駐地辦監理人員要熱愛本職工作,努力學習,提高政治、文化、業務水平和操作技能。

2、遵守勞動紀律,服從領導和安全人員的指揮,工作時思想集中,堅守崗位,未經許可不得從事非本專業工作;嚴禁酒后上班;不得在禁止煙火的地方吸煙動火。

3、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不得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對違章作業的指令有權拒絕,并有責任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4、按照作業要求,正確穿戴個人防護用品。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高空作業必須系安全帶,水上作業必須穿救生衣,高空作業不得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不得往下投擲物件,嚴禁赤腳或穿高跟鞋、拖鞋進入施工現場。

5、在施工現場行走要注意安全,不得攀登腳手架、井字架、龍門架和隨吊上下。

6、正確使用防護裝置和防護設施,對各種防護裝置和防護設施和警告、安全標志不得任意拆除和隨意挪動。

1、每個監理人員必須樹立高度的安全防盜意識。

2、員工宿舍的私人物品,必須個人自行保管好,分開擺放整齊;鑰匙要保管好,不可丟失,嚴禁交給本宿舍以外的人使用。

3、人員離開宿舍時,要隨手關好窗,鎖好門。如果發現人員離開宿舍,門未鎖而造成室內物品被盜,應全額賠償被盜人的經濟損失。

4、人員下班時,最后離開的人要及時關鎖好辦公室的門窗,如果因最后離開的人員疏忽大意,沒有關鎖好門窗造成室內的辦公用品及儀器等物品被盜,應按被盜物品的全價賠償。

5、如果發生被盜情況,應立即主動報警,同時保護好現場,等待公安人員的調查和處理。

1、每個員工都必須牢固樹立“防火安全、人人有責”的思想,保持高度的警惕性。

2、遵守消防法規和各項防火管理制度,嚴格遵守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履行本崗位安全防火職責。

3、不準在禁止煙火區域內吸煙、動火。如因工作需要在禁區內動火的,必須報告領導批準,并落實相應的安全措施。

4、學習消防知識,掌握各種滅火工具的使用方法,愛護消防設備,不得隨意挪動和損壞消防器材、防火標志。

5、不得亂拉亂接電線,除因工作需要以外,嚴禁使用電爐。

6、下班以前清理檢查現場及辦公室然后切斷工作電源,消除火險隱患。7、發現火情,及時報警,即時撲救。配合有關部門調查火災原因,總結經驗,吸取教訓。

法追究責任。

四、用火用電制度

1、各種電器設備的安裝、使用管理要符合供電局的規定。

2、監理辦公室、試驗室、宿舍等電器設備安裝、拆除、暫設電源的架設維修、拆除,應由電工進行,任何部門和工種未經批準,不準使用電爐,違者除沒收電爐以外,并罰款50元。

3、宿舍內禁止亂搭亂接電源,照明燈泡不得大于100w。

4、各種電器設備要采取防雨、防雷措施,接地必須牢固,電源線頭必須有插頭,否則不準使用。

5、監理現場和宿舍禁止使用明火取暖。

6、嚴禁在有易燃易爆和可燃性物品的區域內使用明火。

7、在易燃易爆和可燃性物品區域內要配有足夠的消防器材。

8、違反用火制度尚沒有造成后果的罰款5—20元,造成嚴重后果的,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1、上下工地必須做好安全防護措施,以防止被高空落下的物體砸傷。2、如果因工作需要,需登高時,要事先檢查登高的搭板和扶手是否牢固后再進行攀爬。

3、構造物施工時,在現場預留有許多鋼筋接頭,現場監理人員在現場行走時要密切注意腳下和周圍以防被鋼筋頭等雜物刺傷身體或刮壞衣褲。

4、夜間監理作業時,應及時提醒施工單位在工作區域備有足夠的照明設備,以防止發生不測。

六、試驗員安全操作規程

1、各種藥品必須有專人保管,易燃、易爆、劇毒藥品分別分開貯存低溫、干燥處。

2、使用劇毒藥品,必須戴好口罩,用完后立即將器皿洗凈,并且將試驗臺擦洗干凈。

3、易燃、易爆劇毒藥品不準私自帶出試驗室,不準做人情,給予其它人員。

4、使用帶電的儀器時,應注意人身安全,以防發生觸電事故。

5、試驗人員應不定期的檢查試驗室的電器設備有無異常現象和儀器的零件有無松動情況等,防止以后使用發生事故。

七、測量員安全操作規程

1、高空(包括高墩柱、橋面邊緣、蓋梁、高邊坡、)測量時必須遵守高空作業有關規定,并系掛好安全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確保作業人員安全。

2、搬儀器時要遵守測量有關規定,特別是在塊石面上和泥濘上下陡坡道路上行走,注意防止滑倒造成受傷或損壞儀器等事故。

3、穿越公路時要掛慢車旗,儀器設置在公路邊時設置警戒線,確保人員及儀器的安全。

八、汽車駕駛員安全操作規程

1、汽車駕駛員必須經過學習,熟悉所駕駛車輛的構造、性能;熟悉操作和維修保養規程。并經交通管理部門考試合格,發給駕駛執照后,方準單獨駕駛,嚴禁沒有駕駛執照的人員開車。

2、汽車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交通部、公安部聯合頒發的“城市交通規程”和有關交通部安全法令的規定,積極維護交通秩序。

3、出車前駕駛員不得飲酒,行車中不得吸煙,吃食物或與其人交談,要保證適當的休息時間,如身體有病或有極大的精神負擔時,不得駕駛車輛。

4、載重汽車必須按規定裝載貨物。車廂上禁止載人,駕駛室不準超額坐人。

5、每天行車完畢入庫前要對車輛進行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修理。6、對自己車輛上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熟悉其性能和使用方法。

銀行安全保衛制度篇四

原則: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確保財產安全和生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安全保衛工作,要認真落實責任制,總經理是企業安全保衛工作責任人,應把安全保衛工作切實提上議事日程,進行研究、部署,對公司的安全保衛工作負全責。

第二條 公司應定期檢查安全保衛工作,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解決。

第三條 公司設保衛干事,負責安全保衛工作。

第四條 經常對全體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對新員工要認真執行“先培訓,后上崗”的規定,進行安全培訓。

第五條 公司的貴重產品應按保險要求購買保險,確保重要資產的安全。

第六條 商品存放的倉庫應有專人負責管理擺放及出入庫工作,倉庫鑰匙由專人保管。商品出入庫應按照出入庫管理辦法嚴格執行。拿取商品時應仔細、輕拿輕放,小心丟失、滑落或磨損,確保商品的安全。

第七條 柜臺要鎖好柜門,鑰匙由當班營業員保管。顧客有需要時方可打開柜門拿取商品。商品在展示過程中,營業員應規范操作,視線不離開商品,防止商品跌落或丟失。

第八條 營業期間,如遇營業員領取或存放商品、上洗手間等情況,營業廳必須留有一人看守。

第九條 銷售結束后,柜臺商品應經過清點后鎖好柜門,貴重商品裝入專用保險柜。在商品入庫、保險柜開鎖、撥號等工作時,要避開所有無關人員。(保險柜要是密碼分開保管,開啟保險柜一定要2人同時在場。)

第十條 營業員應增強法制觀念,提高安全意識。了解盜竊的一般規律,及時發現事故苗頭。

第十一條 盜竊一般發生在顧客多、人流變化快的銷售高峰期時間段,這期間營業員比較繁忙,注意力容易分散,犯罪分子往往渾水摸魚,通過調換等手段實施犯罪。營業員應做到忙而不亂、鎮定自若地接待每一位顧客,不給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機。

第十二條 如果發生了緊急情況,營業員應及時啟動商店的防盜報警系統,及時提供相關情況,以便專職安全人員及時處理事故。

第十三條 營業員要增強防火意識,消除火災隱患。應經常檢查有無火災隱患,商場要配備滅火器材,及時消除隱患,防患于未然。

第十四條 遇到火災時,不能慌亂擁擠,要沉著冷靜,及時組織人員從安全出口有序地撤出。由于現代商場都進行了室內裝修,這些裝飾物燃燒時會產生大量的有毒刺激性氣體,應用濕毛巾等物覆蓋口鼻,保證安全。

第十五條 全體員工都有遵守本制度及有關安全規范的義務。凡違章造成事故的,一律追究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銀行安全保衛制度篇五

為了進一步加強全局安全工作,維護全局辦公秩序,確保局內各項工作正常進行,特制定本制度,安全保衛制度。

一、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和安全保衛工作的規定。加強“四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成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設專職保衛干事,負責全局綜合治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三、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經常開展“四防”教育,認真落實有關制度和措施,經常進行治安、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堵塞漏洞,消除隱患,維護良好的內部秩序。

四、定期不定期召開綜合治理安全保衛工作會議,傳達落實上級的工作部署。

五、加強與所在地的公安、消防、街道辦事處等部門的聯系,接受公安、消防、街道辦事處等部門的檢查指導和監督。

六、值班、值宿人員要按值班、值宿規定做好工作,不得失職,因失職造成后果,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管理制度《安全保衛制度》。

七、機關內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辦公樓防火制度”。

八、全局工作人員都必須嚴格執行《保密法》,遵守保密制度。

九、財務部門對現金、票證、有價證券的保管,都必須按銀行和公安部門的規定執行。

十、下班前要做到電器斷電,閉燈、關窗、鎖門、對精密儀器,貴重物品和印信、文件 、資料等要指定專人保管,明確責任以防被盜。發現不安全因素要及時進行整改,落實防范措施。

十一、非工作時間確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工作人員,需經主管領導同意,未經批準的人員不準在機關逗留、住宿。

十二、辦公樓內如發現可疑情況或被盜案件,值班、值宿人員要做好保護現場工作并及時向有關領導和有關部門報告。

十三、大風、暴雨(雪)天,領導上崗值班,對重點部位落實責任,死看死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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