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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實施細則篇一
(1988年1月3日國務院批準修訂,1993年7月15日國務院批準第二次修訂,1995年4月23日國務院批準第三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本實施細則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三條 申請商標注冊、轉讓注冊、續展注冊、變更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補發《商標注冊證》等有關事項,申請人可以委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可的商標代理組織代理,也可以直接辦理。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委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標代理組織代理。
商標國際注冊,依照《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辦理。
第四條 申請商標注冊、轉讓注冊、續展注冊、變更、補證、評審及其他有關事項,必須按照規定繳納費用。
第五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設置《商標注冊簿》,記載注冊商標及有關注冊事項。商標局編印發行《商標公告》,刊登商標注冊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六條 依照《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受法律保護。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和管理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條 國家規定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藥品和煙草制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其他商品,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第八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對依照《商標法》和本實施細則規定提出的評審事宜,做出終局決定、裁定。
第二章 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九條 申請商標注冊,應當依照公布的商品分類表按類申請。每一個商標注冊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注冊
申請書
》一份、商標圖樣十份(指定顏色的彩色商標,應當交送著色圖樣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商標圖樣必須清晰、便于粘貼,用光潔耐用的紙張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長和寬應當不大于十厘米,不小于五厘米。第十條 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書件,應當使用鋼筆、毛筆或者打字機填寫,應當字跡工整、清晰。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名義、章戳,應當與核準或者登記的名稱一致。申報的商品不得超出核準或者登記的經營范圍。商品名稱應當依照商品分類表填寫;商品名稱未列入商品分類表的,應當附送商品說明。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用藥品商標注冊,應當附送衛生行政部門發給的證明文件。申請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煙絲的商標注冊,應當附送國家煙草主管機關批準生產的證明文件。申請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其他商品的商標注冊,應當附送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申請手續齊備交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編寫申請號,發給《受理
通知書
》;申請手續不齊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書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按指定內容補正并交回商標局。限期內補正并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未作補正或者超過期限補正的,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第十三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注冊的,各申請人應當按照商標局的通知,在三十天內交送第一次使用該商標的日期的證明。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應當進行協商,協商一致的,應當在三十天內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超過三十天達不成協議的,在商標局主持下,由申請人抽簽決定,或者由商標局裁定。
第十四條 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組織申請辦理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交送代理人
委托書
一份。代理人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內容及權限,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代理人委托書還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國籍。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使用中文。代理人委托書和有關證明的公證、認證手續,按照對等原則辦理。外文書件應當附中文譯本。第十五條 商標局受理申請商標注冊要求優先權的事宜。具體程序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 商標注冊的審查
第十六條 商標局對受理的申請,依照《商標法》進行審查,凡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并具有顯著性的商標,予以初步審定,并予以公告;駁回申請的,發給申請人《駁回通知書》。商標局認為商標注冊申請內容可以修正的,發給《審查意見書》,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予以修正;未作修正、超過期限修正或者修正后仍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的、駁回申請,發給申請人《駁回通知書》。
第十七條 對駁回申請的商標申請復審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駁回商標復審申請書》一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同時附送原《商標注冊申請書》、原商標圖樣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和《駁回通知書》。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終局決定應予初步審定的商標移交商標局辦理。
第十八條 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將《商標異議書》一式兩份交送商標局,《商標異議書》應當寫明被異議商標刊登《商標公告》的期號、頁碼及初步審定號。商標局將《商標異議書》交被異議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內答辯,并根據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予以裁定;期滿不答辯的,由商標局裁定并通知有關當事人。被異議商標在異議裁定生效前公告注冊的,該商標的注冊公告無效。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標異議裁定通知之日起十天內,將《商標異議復審申請書》一式兩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裁定,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移交商標局辦理。異議不成立的商標,異議裁定生效后,由商標局核準注冊。
第四章 注冊商標的變更、轉讓、續展、爭議裁定
第二十條 申請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的,每一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申請書》和變更證明各一份。經商標局核準后,發給注冊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申請變更商標注冊人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每一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變更商標注冊人地址申請書》或者《變更商標其他注冊事項申請書》,以及有關變更證明各一份。經商標局核準后,發給注冊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的,商標注冊人必須將其全部注冊商標一并辦理。
第二十一條 申請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交送《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一份。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手續由受讓人辦理。受讓人必須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條的規定。經商標局核準后,發給受讓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必須一并辦理。轉讓本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的商品的商標,受讓人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予以駁回。
第二十二條 申請商標續展注冊的,每一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一份,商標圖樣五份,交回原《商標注冊證》。經商標局核準后,將原《商標注冊證》加注發還,并予公告。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的,商標局不予核準,予以駁回。續展注冊商標有效期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對商標局駁回轉讓、續展注冊申請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駁回轉讓復審申請書》或者《駁回續展復審申請書》一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同時附送原《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或者《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和《駁回通知書》。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終局決定核準轉讓注冊或者續展注冊的,移交商標局辦理。
第二十四條 商標注冊人對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提出爭議的,應當在他人商標刊登注冊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將《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一式兩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維持或者撤銷被爭議注冊商標終局裁定,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移交商標局辦理。撤銷理由僅涉及部分注冊內容的,該部分內容予以撤銷。被裁定撤銷的,原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商標注冊證》交回商標局。
(1)虛構、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偽造申請書件及有關文件進行注冊的;
(3)未經授權,代理人以其名義將被代理人的商標進行注冊的;
(4)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進行注冊的;
(5)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
商標注冊人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做出的撤銷注冊的商標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撤銷注冊不當商標復審申請書》一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并移交商標局辦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商標注冊不當的,可以將《撤銷注冊不當商標申請書》一式兩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裁定,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移交商標局辦理。
被撤銷的注冊不當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原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收到決定或者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商標注冊證》交回商標局。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撤銷的注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在撤銷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
合同
,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注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第五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使用注冊商標應當標明“注冊商標”字樣或者標明注冊標記(注)或(r)。在商品上不便標明的,應當在商品包裝或者
說明書
以及其他附著物上標明。第二十七條 《商標注冊證》遺失或者破損的,必須申請補發,商標注冊人應當向商標局交送《補發商標注冊證申請書》一份,商標圖樣五份。《商標注冊證》遺失的,應當在《商標公告》上刊登遺失聲明。破損的《商標注冊證》,應當交回商標局。偽造或者涂改《商標注冊證》的,由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情節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收繳偽造或者涂改的《商標注冊證》。
第二十八條 對有《商標法》第三十條第(1)、(2)、(3)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商標注冊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商標注冊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請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第二十九條 對有《商標法》第三十條第(4)項行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并說明有關情況。商標局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供該商標使用的證明或者不使用的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證明或者證明無效的,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前款所指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
第三十條 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與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撤銷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不受《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限制。
第三十一條 對有《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3)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檢討,予以通報,并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兩倍以下的罰款;對有毒、有害并且沒有使用價值的商品,予以銷毀;使用注冊商標的,應當依照《商標法》的規定,撤銷其注冊商標。
第三十二條 對有《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第(1)、(2)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其進行廣告宣傳,封存或者收繳其商標標識,責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據情節予以通報,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商標法》第五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其商品銷售和廣告宣傳,封存或者收繳其商標標識,并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1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印制或者買賣商標標識。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收繳其商標標識,并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銷售自己注冊商標標識的,商標局還可以撤銷其注冊商標;但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必須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人和被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三個月內,將許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存查,由許可人報送商標局備案,并由商標局予以公告。違反前款規定的,由許可人或者被許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直至報請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違反《商標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被許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收繳其商標標識,并可根據情節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被許可人必須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條的規定。
許可他人使用本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的商品商標的,在將許可合同副本交送存查時,被許可人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附送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七條 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做出的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商標注冊人對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撤銷商標復審申請書》一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商標注冊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并移交商標局辦理。
第三十八條 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注冊申請書》一份,交回原《商標注冊證》。
第三十九條 撤銷或者注銷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自撤銷或者注銷公告之日起,其商標專用權喪失。被撤銷的注冊商標,由原商標注冊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繳《商標注冊證》,交回商標局。
第四十條 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商標法》第六章和本實施細則第五章的規定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做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1)經銷明知或者應知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
(3)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1)詢問有關當事人;
(2)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必要時,可以責令封存;
(3)調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行為;
(4)查閱、復制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業務資料。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行使前款所列職權時,有關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不得拒絕。
(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2)收繳并銷毀以侵權商標標識;
(3)消除現存商品上的侵權商標;
(4)收繳直接專門用于商標侵權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5)采取前四項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為的,或者侵權商標與商品難以分離的,責令并監督銷毀侵權物品。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者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應被侵權人的請求責令侵權人賠償損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四條 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前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做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五條 對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控告和檢舉。
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控告和檢舉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理;其所控告和檢舉的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五條和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請復審的,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可以在期滿前申請延期三十天,是否準許,由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以郵寄方式收發文的,以郵戳日期為準;郵戳不清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發文后二十天或者收文前二十天分別作為當事人收到或者發出的日期。
第四十七條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書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公布。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收費標準,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公布。商標注冊的商品分類表,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第四十八條 連續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務商標,與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的服務上已注冊的服務商標(公眾熟知的服務商標除外)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關規定繼續使用。
第四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實施細則篇二
(一)國家統計調查,是指全國性基本情況的統計調查,包括國家統計局單獨擬訂的和國家統計局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擬訂的統計調查項目。國家統計調查計劃中新的、重大的統計調查項目,由國家統計局報國務院審批;經常性的、一般性的統計調查項目,由國家統計局審批。
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統計調查方案實施國家統計調查。
(二)部門統計調查,是指各部門的專業性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計劃和統計調查方案,由該部門的統計機構組織本部門各有關職能機構編制。其中,統計調查對象屬于本部門管轄系統內的,由本部門領導人審批,報國家統計局或者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備案;統計調查對象超出本部門管轄系統的,報國家統計局或者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其中重要的,報國務院或者本級地方人民政府審批。各部門統計調查管轄系統的劃分辦法,由國家統計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三)地方統計調查,是指地方人民政府需要的地方性的統計調查。地方統計調查計劃和統計調查方案的報批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規定,報國家統計局備案。
第八條、部門統計調查和地方統計調查不得與國家統計調查重復、矛盾。
國家統計調查與部門統計調查、地方統計調查的分工,由國家統計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具體商定。
第九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的綜合協調部門需要的統計資料,應當從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搜集;確實需要直接進行統計調查的,應當編制統計調查計劃和統計調查方案,依照《統計法》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經批準后實施。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部門統計調查,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報送基本統計資料或者綜合統計資料。
國家統計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定期、無償地向本級人民政府部門提供有關綜合統計資料。
第十條、統計調查計劃按照統計調查項目編制。統計調查項目,是指一定時期內為實現特定統計調查目的而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統計調查項目的計劃應當列明:項目名稱、調查機關、調查目的、調查范圍、調查對象、調查方式、調查時間、調查的主要內容。
(一)供統計調查對象填報用的統計調查表和說明書;
(二)供整理上報用的統計綜合表和說明書;
(三)統計調查需要的人員和經費及其來源。
(四)統計調查需要的人員和經費應當有保證。
第十二條、國家建立周期性的普查制度。周期性普查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共同實施,所需要的經費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
進行經常性抽樣調查,應當通過基本統計單位普查和行政記錄的方式,查明基本統計單位及其分布情況,建立科學的抽樣框,按照隨機原則在調查總體中選取足以代表總體的樣本單位,減少抽樣誤差。
第十三條、按照規定程序批準的統計調查表,必須在右上角標明表號、制表機關、批準或者備案機關、批準或者備案文號、有效期限。
對未標明前款所列內容或者超過有效期限的統計調查表,有關統計調查對象有權拒絕填報,統計機構有權廢止。
第十四條、統計調查方案所規定的指標涵義、調查范圍、計算方法、分類目錄、調查表式、統計編碼等,未經批準該統計調查方案的機關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實施細則篇三
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下面是本站小編整理的2019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實施細則全文,歡迎閱讀。
第一條為保障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確定工會的權利與義務,發揮工會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
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
第四條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改革開放,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工會會員全國代表大會制定或者修改《中國工會章程》,章程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
國家保護工會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五條工會組織和教育職工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民主權利,發揮國家主人翁的作用,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協助政府開展工作,維護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
第六條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
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工會必須密切聯系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第七條工會動員和組織職工積極參加經濟建設,努力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道德、技術業務和科學文化素質,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第八條中華全國總工會根據獨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內部事務的原則,加強同各國工會組織的友好合作關系。
第九條工會各級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
各級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基層工會委員會成員的人選。
各級工會委員會向同級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或者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級工會組織。
第十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女職工人數較多的,可以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女職工人數較少的,可以在工會委員會中設女職工委員。
企業職工較多的鄉鎮、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層工會的聯合會。
縣級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級總工會。
同一行業或者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全國的或者地方的產業工會。
第十一條基層工會、地方各級總工會、全國或者地方產業工會組織的建立,必須報上一級工會批準。
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企業職工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十二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并工會組織。
基層工會所在的企業終止或者所在的事業單位、機關被撤銷,該工會組織相應撤銷,并報告上一級工會。
依前款規定被撤銷的工會,其會員的會籍可以繼續保留,具體管理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第十三條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由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十五條基層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和產業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六條基層工會委員會定期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工會工作的重大問題。經基層工會委員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會會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當征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罷免工會主席、副主席必須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非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不得罷免。
第十八條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
勞動合同
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于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第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違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會有權要求糾正,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
第二十條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實施細則篇四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以下簡稱義務教育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義務教育法第四條所稱適齡兒童、少年,是指依法應當入學至受完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年齡階段的兒童、少年。
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入學年齡和年限,以及因緩學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延長的在校年齡,由省級人民政府依照義務教育法的規定和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盲、聾啞、弱智兒童和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入學年齡和在校年齡可適當放寬。
第三條實施義務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按省、縣、鄉分級管理。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實施義務教育的工作。
第四條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因地制宜,分階段、有步驟地推行九年制義務教育。
第五條實施義務教育,城市以市或者市轄區為單位組織進行;農村以縣為單位組織進行,并落實到鄉(鎮)。工礦區、農墾區、林區等組織實施義務教育的行政區劃單位,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第六條承擔實施義務教育任務的學校為:地方人民政府設置或者批準設置的全日制小學,全日制普通中學,九年一貫制學校,初級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各種形式的簡易小學或者教學點(班或者組),盲童學校,聾啞學校,弱智兒童輔讀學校(班),工讀學校等。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等單位,應當保證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上述單位自行實施義務教育教學工作,需經縣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批準。
第七條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實施初等義務教育;第二階段,在實施初等義務教育的基礎上實施初級中等義務教育。初等教育達到義務教育法規定要求的,可直接實施初級中等義務教育。
第八條實施義務教育,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與適齡兒童、少年數量相適應的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學設施;
(二)具有按編制標準配備的教師和符合義務教育法規定要求的師資來源;
(三)具有一定的經濟能力,能夠按照規定標準逐步配置教學儀器、圖書資料和文娛、體育、衛生器材。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其他辦學單位應當積極采取措施,不斷改善實施義務教育的條件。
第九條直接實施初等義務教育有困難、需要分兩步實施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提出報告,報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者依照地方性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努力在本世紀末普及初等義務教育。在全國大部分地區應當基本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或者初級中等義務教育。
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義務教育實施規劃,規定實施義務教育的目標、完成規劃期限和措施等。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規劃制定實施義務教育的具體方案。
第十一條當地基層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至遲在新學年始業前十五天,將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的入學通知發給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按照通知要求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入學。
第十二條適齡兒童、少年需免學、緩學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批準。因身體原因申請免學、緩學的,應當附具縣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的證明。
緩學期滿仍不能就學的,應當重新提出緩學申請。
第十三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送其適齡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入學的,以及其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輟學的,在城市由市或者市轄區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在農村由鄉級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使其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就學。
第十四條適齡兒童、少年到非戶籍所在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經戶籍所在地的縣級教育主管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申請借讀。
借讀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年限,以其戶籍所在地的規定為準。
第十五條對受完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由學校發給完成義務教育的證書。完成義務教育證書的格式由省級教育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受完當地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獲得的畢業證書或者結業證書,可視為完成義務教育的證書。
第十六條適齡兒童、少年因學業成績優異而提前達到與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相應的初等教育或者初級中等教育畢業程度的,視為完成義務教育。
第十七條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可收取雜費。收取雜費的標準和具體辦法,由省級教育、物價、財政部門提出方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已規定免收雜費的,其規定可以繼續執行。
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應當酌情減免雜費。
其他行政機關和學校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自行制定收費的項目及標準;不得向學生亂收費用。
第十八條依照義務教育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享受助學金的貧困學生是指:初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經濟困難地區、邊遠地區的小學及其他寄宿小學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實行助學金制度的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九條實施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方向,實行教育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對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和勞動教育。
第二十條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必須按照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發布的指導性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省級教育主管部門制定的教學計劃,進行教育教學活動。
第二十一條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選用經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審定或者其授權的省級教育主管部門審定的教科書。非經審定的教科書不得使用。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應當適應全體學生身心發展的需要。
學校和教師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對品行有缺陷、學習有困難的兒童、少年應當給予幫助,不得歧視。
第二十三條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可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和學生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有計劃地對學生進行職業指導教育和職業預備教育或者勞動技藝教育。
第二十四條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在教育教學和各種活動中,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師范院校的教育教學和各種活動應當使用普通話。
第二十五條民族自治地方應當按照義務教育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組織實施本地區的義務教育。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設置、學制、辦學形式、教學內容、教學用語,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決定。
第二十六條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設置,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小學的設置應當有利于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入學。寄宿制小學設置可適當集中。普通初級中學和初級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設置,應當根據人口分布狀況和地理條件相對集中。
盲童學校(班)的設置,由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聾啞學校(班)和弱智兒童輔讀學校(班)的設置,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
第二十七條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制訂實施義務教育各類學校的經費開支定額,并制訂按照學生人數平均的公用經費開支標準、教職工編制標準和校舍建設、圖書資料、儀器設備配置等標準。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訂實施規劃,使學校分期分批達到前款所列的辦學條件標準,并進行檢查驗收。
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置的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事業費和基本建設投資,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籌措。用于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并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
社會力量舉辦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事業費和基本建設投資,由辦學單位或者經國家批準的私人辦學者負責籌措。
中央和地方財政視具體情況,對經濟困難地區和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實施義務教育給予適當補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各種社會力量以及個人自愿捐資助學。
第二十九條依法征收的教育費附加,城市的,納入預算管理,由教育主管部門統籌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學辦學條件;農村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安排,主要用于支付國家補助、集體支付工資的教師的工資,改善辦學條件和補充學校公用經費等。
學校的勤工儉學收入,部分應當用于改善辦學條件。
第三十條實施義務教育各類學校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當列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并與居住人口和義務教育實施規劃相協調。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新建、改建、擴建所需資金,在城鎮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列入基本建設投資計劃,或者通過其他渠道籌措;在農村由鄉、村負責籌措,縣級人民政府對有困難的鄉、村可酌情予以補助。
第三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切實措施,保證實施義務教育各類學校教科書和文具紙張按時、按質、按量供應。
第三十二條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規劃、采取措施,加強和發展師范教育,并組織其他高等學校為實施義務教育培養師資。
盲、聾啞、弱智兒童學校的師資,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培養。
第三十三條各級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教師培訓工作,使教師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達到義務教育法規定的要求。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培訓工作,提高實施義務教育學校校長的思想政治素質和管理水平。
校長和教師的在職培訓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教育主管部門負責組織。
第三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目標責任制,把實施義務教育的情況作為對有關負責人員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對實施義務教育的工作進行監督、指導、檢查的制度。
第三十六條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他機構,在實施義務教育工作上,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的管理、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為實施義務教育作出突出貢獻的企業事業單位、學校、社會團體、部隊、居(村)民組織和公民,給予獎勵。
(一)因工作失職未能如期實現義務教育實施規劃目標的;
(二)無特殊原因,未能如期達到實施義務教育學校辦學條件要求的;
(三)對學生輟學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決的;
(五)將學校校舍、場地出租、出讓或者移作他用,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
(六)使用未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其他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
(一)侵占、克扣、挪用義務教育款項的;
(二)玩忽職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師生傷亡事故的。
第四十條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按規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就學接受義務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機構,農村由鄉級人民政府,進行批評教育;經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就學的,可視具體情況處以罰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就學。
第四十一條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做工、經商或者從事其他雇傭性勞動的,按照國家有關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處罰。
(一)擾亂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秩序的;
(二)侮辱、毆打教師、學生的;
(三)體罰學生情節嚴重的;
(四)侵占或者破壞學校校舍、場地和設備的。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復議。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適齡兒童的入學年齡以新學年始業前達到的實足年齡為準。
第四十五條本細則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實施細則篇五
第二次修訂,1995年4月23日國務院批準
第三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
第九條規定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本實施細則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三條 申請商標注冊、轉讓注冊、續展注冊、變更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補發《商標注冊證》等有關事項,申請人可以委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可的商標代理組織代理,也可以直接辦理。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委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標代理組織代理。商標國際注冊,依照《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辦理。
第四條 申請商標注冊、轉讓注冊、續展注冊、變更、補證、評審及其他有關事項,必須按照規定繳納費用。
第五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設置《商標注冊簿》,記載注冊商標及有關注冊事項。商標局編印發行《商標公告》,刊登商標注冊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六條 依照《商標法》
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受法律保護。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和管理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條 國家規定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藥品和煙草制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其他商品,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第八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對依照《商標法》和本實施細則規定提出的評審事宜,做出終局決定、裁定。
第二章 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九條 申請商標注冊,應當依照公布的商品分類表按類申請。每一個商標注冊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注冊申請書》一份、商標圖樣十份(指定顏色的彩色商標,應當交送著色圖樣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商標圖樣必須清晰、便于粘貼,用光潔耐用的紙張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長和寬應當不大于十厘米,不小于五厘米。
第十條 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書件,應當使用鋼筆、毛筆或者打字機填寫,應當字跡工整、清晰。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名義、章戳,應當與核準或者登記的名稱一致。申報的商品不得超出核準或者登記的經營范圍。商品名稱應當依照商品分類表填寫;商品名稱未列入商品分類表的,應當附送商品說明。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用藥品商標注冊,應當附送衛生行政部門發給的證明文件。申請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煙絲的商標注冊,應當附送國家煙草主管機關批準生產的證明文件。申請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其他商品的商標注冊,應當附送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申請手續齊備交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編寫申請號,發給《受理通知書》;申請手續不齊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書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按指定內容補正并交回商標局。限期內補正并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未作補正或者超過期限補正的,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
第一次使用該商標的日期的證明。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應當進行協商,協商一致的,應當在三十天內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超過三十天達不成協議的,在商標局主持下,由申請人抽簽決定,或者由商標局裁定。
第十四條 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組織申請辦理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交送代理人委托書一份。代理人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內容及權限,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代理人委托書還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國籍。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使用中文。代理人委托書和有關證明的公證、認證手續,按照對等原則辦理。外文書件應當附中文譯本。
第十五條 商標局受理申請商標注冊要求優先權的事宜。具體程序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 商標注冊的審查
第十六條 商標局對受理的申請,依照《商標法》進行審查,凡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并具有顯著性的商標,予以初步審定,并予以公告;駁回申請的,發給申請人《駁回通知書》。商標局認為商標注冊申請內容可以修正的,發給《審查意見書》,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予以修正;未作修正、超過期限修正或者修正后仍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的、駁回申請,發給申請人《駁回通知書》。
第十七條 對駁回申請的商標申請復審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駁回商標復審申請書》一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同時附送原《商標注冊申請書》、原商標圖樣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和《駁回通知書》。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終局決定應予初步審定的商標移交商標局辦理。
第十八條 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將《商標異議書》一式兩份交送商標局,《商標異議書》應當寫明被異議商標刊登《商標公告》的期號、頁碼及初步審定號。商標局將《商標異議書》交被異議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內答辯,并根據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予以裁定;期滿不答辯的,由商標局裁定并通知有關當事人。被異議商標在異議裁定生效前公告注冊的,該商標的注冊公告無效。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標異議裁定通知之日起十天內,將《商標異議復審申請書》一式兩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裁定,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移交商標局辦理。異議不成立的商標,異議裁定生效后,由商標局核準注冊。
第四章 注冊商標的變更、轉讓、續展、爭議裁定
第二十條 申請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的,每一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申請書》和變更證明各一份。經商標局核準后,發給注冊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申請變更商標注冊人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每一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變更商標注冊人地址申請書》或者《變更商標其他注冊事項申請書》,以及有關變更證明各一份。經商標局核準后,發給注冊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的,商標注冊人必須將其全部注冊商標一并辦理。
第七條規定的商品的商標,受讓人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規定,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予以駁回。
第二十二條 申請商標續展注冊的,每一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一份,商標圖樣五份,交回原《商標注冊證》。經商標局核準后,將原《商標注冊證》加注發還,并予公告。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的,商標局不予核準,予以駁回。續展注冊商標有效期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對商標局駁回轉讓、續展注冊申請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駁回轉讓復審申請書》或者《駁回續展復審申請書》一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同時附送原《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或者《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和《駁回通知書》。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終局決定核準轉讓注冊或者續展注冊的,移交商標局辦理。
第二十四條 商標注冊人對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提出爭議的,應當在他人商標刊登注冊公告之日起________年內,將《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一式兩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維持或者撤銷被爭議注冊商標終局裁定,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移交商標局辦理。撤銷理由僅涉及部分注冊內容的,該部分內容予以撤銷。被裁定撤銷的,原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商標注冊證》交回商標局。
第二十五條 下列行為屬于《商標法》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七條
第一款、
第二款的規定撤銷的注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在撤銷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注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五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使用注冊商標應當標明“注冊商標”字樣或者標明注冊標記(注)或(r)。在商品上不便標明的,應當在商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以及其他附著物上標明。
第二十七條 《商標注冊證》遺失或者破損的,必須申請補發,商標注冊人應當向商標局交送《補發商標注冊證申請書》一份,商標圖樣五份。《商標注冊證》遺失的,應當在《商標公告》上刊登遺失聲明。破損的《商標注冊證》,應當交回商標局。偽造或者涂改《商標注冊證》的,由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情節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收繳偽造或者涂改的《商標注冊證》。
第二十八條 對有《商標法》
第三十條第(1)、(2)、(3)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商標注冊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商標注冊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請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第二十九條 對有《商標法》
第三十條第(4)項行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并說明有關情況。商標局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供該商標使用的證明或者不使用的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證明或者證明無效的,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前款所指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
第三十條 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與本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規定撤銷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不受《商標法》
第三十二條規定的限制。
第三十一條 對有《商標法》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四條(3)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檢討,予以通報,并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兩倍以下的罰款;對有毒、有害并且沒有使用價值的商品,予以銷毀;使用注冊商標的,應當依照《商標法》的規定,撤銷其注冊商標。
第三十二條 對有《商標法》
第三十四條第(1)、(2)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其進行廣告宣傳,封存或者收繳其商標標識,責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據情節予以通報,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商標法》
第五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其商品銷售和廣告宣傳,封存或者收繳其商標標識,并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1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第二款規定的,由被許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收繳其商標標識,并可根據情節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條的規定。許可他人使用本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的規定,附送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七條 商標局依照《商標法》
第三十條、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一、
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五條規定做出的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商標注冊人對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撤銷商標復審申請書》一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商標注冊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并移交商標局辦理。
第三十八條 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注冊申請書》一份,交回原《商標注冊證》。
第三十九條 撤銷或者注銷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自撤銷或者注銷公告之日起,其商標專用權喪失。被撤銷的注冊商標,由原商標注冊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繳《商標注冊證》,交回商標局。
第四十條 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商標法》
第五章的規定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做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商標法》
第三十八條第(4)項所指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1)經銷明知或者應知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2)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璜使用,并足以造成誤認的;(3)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第四十二條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控告或者檢舉。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在調查取證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1)詢問有關當事人;(2)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必要時,可以責令封存;(3)調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行為;(4)查閱、復制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業務資料。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行使前款所列職權時,有關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不得拒絕。
第四十三條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權行為:(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2)收繳并銷毀以侵權商標標識;(3)消除現存商品上的侵權商標;(4)收繳直接專門用于商標侵權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5)采取前四項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為的,或者侵權商標與商品難以分離的,責令并監督銷毀侵權物品。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者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應被侵權人的請求責令侵權人賠償損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四條 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前條
第一款、
第二款的規定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做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理;其所控告和檢舉的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依照《商標法》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請復審的,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可以在期滿前申請延期三十天,是否準許,由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以郵寄方式收發文的,以郵戳日期為準;郵戳不清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發文后二十天或者收文前二十天分別作為當事人收到或者發出的日期。
第四十七條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書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公布。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收費標準,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公布。商標注冊的商品分類表,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第四十八條 連續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務商標,與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的服務上已注冊的服務商標(公眾熟知的服務商標除外)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關規定繼續使用。
第四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返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實施細則篇六
(1988年1月3日國務院批準修訂,1993年7月15日國務院批準第二次修訂,1995年4月23日國務院批準第三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本實施細則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三條 申請商標注冊、轉讓注冊、續展注冊、變更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補發《商標注冊證》等有關事項,申請人可以委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可的商標代理組織代理,也可以直接辦理。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委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標代理組織代理。
商標國際注冊,依照《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辦理。
第四條 申請商標注冊、轉讓注冊、續展注冊、變更、補證、評審及其他有關事項,必須按照規定繳納費用。
第五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設置《商標注冊簿》,記載注冊商標及有關注冊事項。商標局編印發行《商標公告》,刊登商標注冊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六條 依照《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受法律保護。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和管理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條 國家規定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藥品和煙草制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其他商品,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第八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對依照《商標法》和本實施細則規定提出的評審事宜,做出終局決定、裁定。
第二章 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九條 申請商標注冊,應當依照公布的商品分類表按類申請。每一個商標注冊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注冊申請書》一份、商標圖樣十份(指定顏色的彩色商標,應當交送著色圖樣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商標圖樣必須清晰、便于粘貼,用光潔耐用的紙張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長和寬應當不大于十厘米,不小于五厘米。
第十條 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書件,應當使用鋼筆、毛筆或者打字機填寫,應當字跡工整、清晰。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名義、章戳,應當與核準或者登記的名稱一致。申報的商品不得超出核準或者登記的經營范圍。商品名稱應當依照商品分類表填寫;商品名稱未列入商品分類表的,應當附送商品說明。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用藥品商標注冊,應當附送衛生行政部門發給的證明文件。申請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煙絲的商標注冊,應當附送國家煙草主管機關批準生產的證明文件。申請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其他商品的商標注冊,應當附送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申請手續齊備交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編寫申請號,發給《受理通知書》;申請手續不齊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書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按指定內容補正并交回商標局。限期內補正并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未作補正或者超過期限補正的,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
第十三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注冊的,各申請人應當按照商標局的通知,在三十天內交送第一次使用該商標的日期的證明。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應當進行協商,協商一致的,應當在三十天內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超過三十天達不成協議的,在商標局主持下,由申請人抽簽決定,或者由商標局裁定。
第十四條 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組織申請辦理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交送代理人委托書一份。代理人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內容及權限,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代理人委托書還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國籍。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使用中文。代理人委托書和有關證明的公證、認證手續,按照對等原則辦理。外文書件應當附中文譯本。
第十五條 商標局受理申請商標注冊要求優先權的事宜。具體程序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 商標注冊的審查
第十六條 商標局對受理的申請,依照《商標法》進行審查,凡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并具有顯著性的商標,予以初步審定,并予以公告;駁回申請的,發給申請人《駁回通知書》。商標局認為商標注冊申請內容可以修正的,發給《審查意見書》,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予以修正;未作修正、超過期限修正或者修正后仍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的、駁回申請,發給申請人《駁回通知書》。
第十七條 對駁回申請的商標申請復審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駁回商標復審申請書》一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同時附送原《商標注冊申請書》、原商標圖樣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和《駁回通知書》。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終局決定應予初步審定的商標移交商標局辦理。
第十八條 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將《商標異議書》一式兩份交送商標局,《商標異議書》應當寫明被異議商標刊登《商標公告》的期號、頁碼及初步審定號。商標局將《商標異議書》交被異議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內答辯,并根據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予以裁定;期滿不答辯的,由商標局裁定并通知有關當事人。被異議商標在異議裁定生效前公告注冊的,該商標的注冊公告無效。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標異議裁定通知之日起十天內,將《商標異議復審申請書》一式兩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裁定,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移交商標局辦理。異議不成立的商標,異議裁定生效后,由商標局核準注冊。
第四章 注冊商標的變更、轉讓、續展、爭議裁定
第二十條 申請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的,每一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申請書》和變更證明各一份。經商標局核準后,發給注冊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申請變更商標注冊人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每一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變更商標注冊人地址申請書》或者《變更商標其他注冊事項申請書》,以及有關變更證明各一份。經商標局核準后,發給注冊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的,商標注冊人必須將其全部注冊商標一并辦理。
第二十一條 申請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交送《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一份。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手續由受讓人辦理。受讓人必須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條的規定。經商標局核準后,發給受讓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必須一并辦理。轉讓本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的商品的商標,受讓人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予以駁回。
第二十二條 申請商標續展注冊的,每一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一份,商標圖樣五份,交回原《商標注冊證》。經商標局核準后,將原《商標注冊證》加注發還,并予公告。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的,商標局不予核準,予以駁回。續展注冊商標有效期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對商標局駁回轉讓、續展注冊申請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駁回轉讓復審申請書》或者《駁回續展復審申請書》一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同時附送原《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或者《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和《駁回通知書》。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終局決定核準轉讓注冊或者續展注冊的,移交商標局辦理。
第二十四條 商標注冊人對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提出爭議的,應當在他人商標刊登注冊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將《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一式兩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維持或者撤銷被爭議注冊商標終局裁定,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移交商標局辦理。撤銷理由僅涉及部分注冊內容的,該部分內容予以撤銷。被裁定撤銷的,原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商標注冊證》交回商標局。
(1)虛構、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偽造申請書件及有關文件進行注冊的;
(3)未經授權,代理人以其名義將被代理人的商標進行注冊的;
(4)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進行注冊的;
(5)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
商標注冊人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做出的撤銷注冊的商標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撤銷注冊不當商標復審申請書》一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并移交商標局辦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商標注冊不當的,可以將《撤銷注冊不當商標申請書》一式兩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裁定,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移交商標局辦理。
被撤銷的注冊不當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原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收到決定或者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商標注冊證》交回商標局。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撤銷的注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在撤銷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注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五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使用注冊商標應當標明“注冊商標”字樣或者標明注冊標記(注)或(r)。在商品上不便標明的,應當在商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以及其他附著物上標明。
第二十七條 《商標注冊證》遺失或者破損的,必須申請補發,商標注冊人應當向商標局交送《補發商標注冊證申請書》一份,商標圖樣五份。《商標注冊證》遺失的,應當在《商標公告》上刊登遺失聲明。破損的《商標注冊證》,應當交回商標局。偽造或者涂改《商標注冊證》的,由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情節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收繳偽造或者涂改的《商標注冊證》。
第二十八條 對有《商標法》第三十條第(1)、(2)、(3)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商標注冊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商標注冊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請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第二十九條 對有《商標法》第三十條第(4)項行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并說明有關情況。商標局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供該商標使用的證明或者不使用的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證明或者證明無效的,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前款所指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
第三十條 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與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撤銷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不受《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限制。
第三十一條 對有《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3)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檢討,予以通報,并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兩倍以下的罰款;對有毒、有害并且沒有使用價值的商品,予以銷毀;使用注冊商標的,應當依照《商標法》的規定,撤銷其注冊商標。
第三十二條 對有《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第(1)、(2)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其進行廣告宣傳,封存或者收繳其商標標識,責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據情節予以通報,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商標法》第五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其商品銷售和廣告宣傳,封存或者收繳其商標標識,并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1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印制或者買賣商標標識。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收繳其商標標識,并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銷售自己注冊商標標識的,商標局還可以撤銷其注冊商標;但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必須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人和被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三個月內,將許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存查,由許可人報送商標局備案,并由商標局予以公告。違反前款規定的,由許可人或者被許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直至報請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違反《商標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被許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收繳其商標標識,并可根據情節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被許可人必須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條的規定。
許可他人使用本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的商品商標的,在將許可合同副本交送存查時,被許可人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附送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七條 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做出的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商標注冊人對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撤銷商標復審申請書》一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商標注冊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并移交商標局辦理。
第三十八條 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注冊申請書》一份,交回原《商標注冊證》。
第三十九條 撤銷或者注銷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自撤銷或者注銷公告之日起,其商標專用權喪失。被撤銷的注冊商標,由原商標注冊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繳《商標注冊證》,交回商標局。
第四十條 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商標法》第六章和本實施細則第五章的規定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做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1)經銷明知或者應知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
(3)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1)詢問有關當事人;
(2)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必要時,可以責令封存;
(3)調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行為;
(4)查閱、復制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業務資料。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行使前款所列職權時,有關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不得拒絕。
(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2)收繳并銷毀以侵權商標標識;
(3)消除現存商品上的侵權商標;
(4)收繳直接專門用于商標侵權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5)采取前四項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為的,或者侵權商標與商品難以分離的,責令并監督銷毀侵權物品。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者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應被侵權人的請求責令侵權人賠償損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四條 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前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做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五條 對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控告和檢舉。
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控告和檢舉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理;其所控告和檢舉的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五條和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請復審的,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可以在期滿前申請延期三十天,是否準許,由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以郵寄方式收發文的,以郵戳日期為準;郵戳不清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發文后二十天或者收文前二十天分別作為當事人收到或者發出的日期。
第四十七條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書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公布。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收費標準,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公布。商標注冊的商品分類表,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第四十八條 連續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務商標,與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的服務上已注冊的服務商標(公眾熟知的服務商標除外)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關規定繼續使用。
第四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實施細則篇七
(一)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
撥.第十一條 納稅人具體適用的單位稅額,由財政部根據其資源和開采條件等因素的變化情況適當進行定期調整.附表一:資源稅稅目稅額明細表(略)
附表二: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