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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調解糾紛案篇一
2019年10月某日,醫患雙方來到醫調委陳述事實及請求事項,明確表示申請調解解決糾紛。
醫調委在告知雙方調解原則、調解紀律、調解程序后,受理了該案件,并安排調解員予以調解。在受理該案后,醫調委聘請了醫學專家對醫院2次醫療過程的就醫病例等資料進行了分析、定性,專家做出意見如下:患者顏某某視力由之前的降至與手術存在因果關系,是因為手術不成功造成的結果。據此調解員認為院方對患者的醫療損害負有賠償責任。
第一次調解,人民調解員向當事雙方送達了醫學專家的意見,并征求雙方對專家意見的看法.在醫患雙方對醫學專家意見均表示沒有異議后,進入實質性調解階段。調解過程中,調解員發現患方治療期間大多費用沒有收據,存在無單據無法向保險公司理賠,以及因為沒有傷殘鑒定導致無法確定傷殘賠償金數額等實際問題。于是調解員找到保險公司,陳述調解中遇到的問題,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非常重視調解員的意見,立即與其省公司進行匯報,省公司理賠負責人進行了嚴謹、全面的分析后,認為該醫院的醫療過失侵害了患者的權益,不能因為無票據等問題給保戶及患者帶來賠償上的阻礙,同意按照事實和調解員的調解意見進行理賠。
第二次調解,經醫患雙方同意,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由其出具傷殘等級結論,并作為計算賠償金額的參考,為院方具體理賠做好鋪墊。接下來,患者一方認為賠償數額與其心理期望值有差距,于是調解員告知患者一方,即使通過訴訟程序,法院也會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判決,而不是想要多少就多少。如果其愿意調解,調解員會在法律的框架內盡量去爭取,盡快化解矛盾糾紛,早日讓患者開始新的生活。同時,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結合第十八條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以及第十九條至第二十條關于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相關費用的計算標準,根據鑒定機構出具的傷殘等級,調解員測算出具體賠償數額。通過調解員耐心細致的工作,患者認為調解員的調解工作有理有據,決定接受調解員的調解意見。
緊接著,調解員又與院方進行溝通,告訴其如果通過訴訟解決,醫院聲譽會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況且患者確實是在醫療過程中受到人身損害,今后的生活質量肯定有較大的影響等,要設身處地為患者著想。在調解員勸說下,醫院同意在合法、合理的范圍內按照調解員的調解意見進行賠償。
最終,經過多次與醫患雙方進行溝通、調解,醫患雙方最終同意醫調委調解員提出的調解方案和賠償的具體數額。
民警調解糾紛案篇二
1、某市某醫院一次性付給顏某某賠償款人民幣45000元,該賠償款包括既往和今后對患方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生活費及精神損失費等一切賠償。
2、某市某醫院賠償后,顏某某身體各部位再發生任何病變,其后果由自己承擔,某市某醫院不再負任何責任。
3、顏某某接受賠償后一次性了結此糾紛,不再追究某市某醫院及相關醫務人員的任何責任,并承諾從此不再就此糾紛進行任何形式的訴訟、信訪等。
隨后,醫調委引導醫患雙方到某市人民法院進行了司法確認,予以人民調解協議強制執行力。
一周后,調解員對醫患雙方進行了回訪,醫院已將45000萬元賠償款給付顏某某。醫患雙方對某醫調委的調解過程和結果均十分滿意。
民警調解糾紛案篇三
乙方: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黃__、任__ 律師擔任其訴訟代理人和訴外調解代理人。
二、甲方必須真實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有關本案的證據或者證據線索。甲方如提供虛假事實和證據的,乙方有權終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三、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權限:代為談判、和解;提起、放棄、變更訴訟請求等特別授權。
四、乙方律師必須認真完成代理活動中的各項工作,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1、乙方辦案期間所產生的訴訟費、差旅費由甲方承擔。
2、律師費: 甲方向乙方支付索賠額的30%作為律師費。 支付方式為: 在甲方得到還款后____日內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如甲方分期得到還款,須根據每期的賠付金額,按比例向乙方支付。(例如:兩期付清,每期20萬,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師費的方式也為兩期,每期為20萬215;30%=6萬)
六、甲方擅自終止委托事項或撤訴等,其預交的費用不予退還,并應向乙方賠償損失。
七、乙方對委托承辦事務中所知悉的涉及甲方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等負有保密的義務。
八、本案結案后,甲方需要委托乙方從事進行其他訴訟及非訴訟法律服務的,雙方另行協商。
九、乙方代理本案期間,甲方就本案不得組織越級上訪,不得發生暴力沖突,不得從事任何違法活動。發生上述事件給甲方及其他人造成損失的,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十、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并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石家莊仲裁委員會裁決。?
十二、本協議,一式貳份,雙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公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警調解糾紛案篇四
按照縣xxx會工作要點安排,本次xxx會將聽取縣人民政府關于開展人民調解工作的情況報告。4月10日至5月6日,由縣xxx會副主任代祥菊帶隊,縣xxx會內司工委全體人員和委員組成調研組,對全縣人民調解工作進行了會前專題調研。
調研組
一、開展人民調解工作的主要成效
1、各級領導普遍高度重視,廣大人民調解員認真敬業。各級黨委、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認識到位,領導有力,普遍納入了黨政目標管理體系,基本形成了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局面。建立了相關制度,將人民調解工作納入了重要議事日程。調研中感到,廣大人民調解員工作認真負責,特別是村(社區)調解員,盡職盡責,為維護當地社會穩定付出了大量辛勤的勞動。
3、調解工作機制不斷創新,調解工作領域不斷拓展。各鄉鎮、各部門積極創新工作機制,著力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如土溪鎮與接邊地區共同簽訂了做好跨界接邊地區聯合人民調解工作的協議,共同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各級人民調解組織不僅調解婚姻、家庭、鄰里等多發性、常見性民間糾紛,同時結合我縣經濟社會發展的特點,圍繞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圍繞推進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積極主動參與征地拆遷、企業改制、土地承包、移民安置、物業管理等容易引發上訪的社會矛盾的調解工作,拓展了人民調解的工作領域。
4、調解工作方法多種多樣,維護社會穩定成效顯著。各鄉鎮、各部門積極創新工作方法,堅持和諧調處矛盾糾紛,重視百姓的思想教育工作,總結出了許多好的經驗和做法。例如,積極探索試行的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與人民調解有機銜接的辦案機制,充分發揮了法律援助與人民調解的獨特作用。此做法得到上級的肯定。近兩年來,全縣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共調解各類矛盾糾紛1700多件,調解成功率達,防止群體性上訪43件,防止民事糾紛轉為刑事案件21件,防止民間糾紛轉為治安案件8件,防止群體性事件15件,充分發揮了維護社會穩定“第一道防線”的作用。
二、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1、對人民調解工作的領導有待進一步加強。總體上看,全縣各級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是重視的,但仍存在發展不平衡、重視不夠的情況。如按照上級要求和以前的慣例,縣里應定期召開人民調解工作會議進行總結和表彰。但近年來,縣里未召開過人民調解工作會議。
民警調解糾紛案篇五
某醫調委接到醫患雙方的調解申請后,對該糾紛進行了登記、審核、受理。調解員首先根據患方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以及證據,向患方了解糾紛經過,患方情緒很激動,認為院方在手術過程中構成醫療過錯,造成損害,醫院應負全部責任。
而醫方陳述:患者因右腰部不適半年余至本院就診。,本院以“右腎腫瘤,雙腎囊腫”收入院,為患者在全身麻醉下行后腹腔鏡下右腎根治切除術。患者后腹腔引流管引流出墨綠色疑是消化液,考慮十二指腸破裂可能性大,給予留置雙通管并接生理鹽水持續沖洗,胃腸減壓,加強抗炎營養支持治療。本院建議患者轉某總院進一步治療并辦理轉診手續,后治療情況不詳。劉某認為因醫院治療存在過錯導致其十二指腸損傷,給其身體造成損害要求賠償。因未做鑒定,也就無法確定院方治療是否有過錯。
調解員根據對醫患雙方詢問了解的情況,總結出糾紛主要焦點是醫方對患者的診療過程是否形成醫療事故以及責任存在異議。本著自愿、依法、公平、公正的原則,調解員將醫患雙方叫到一起,建議醫患雙方先做醫療損害鑒定,確定醫方向患者提供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醫療過錯;醫方對患者的診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醫方對患者的診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后果之間如有因果關系對其參與度進行鑒定,有了鑒定依據再進行調解、協商解決。
患方明確表示,鑒定時間太長,愿意通過調解與醫院協商解決。同時,醫方也表示,患方如果對醫院的治療行為有異議可進行鑒定,并通過第三方調解或直接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現在患方明確表示放棄鑒定,與醫院協商解決,醫院尊重患方意見,通過醫調委調解、協商解決。
在醫患雙方表明愿意協商解決的態度后,調解員告知患方,如果鑒定結果認為醫方的診療過程對患者的損害有因果關系,根據參與度的大小,獲得的賠償款也可能會高于雙方協商給予的賠償款。患方表示就此糾紛問題,已做了充分了解,自愿放棄鑒定,通過調解、協商解決。醫方表示:已告知患方,在對患者進行腹腔鏡下右腎根治性切除手術時,十二指腸損傷可能為局部牽拉時超刀誤傷所致。院方主張進行醫療損害鑒定、傷殘鑒定,確定責任后雙方再協商。由于本次醫療糾紛沒有進行醫療損害鑒定、傷殘鑒定。所以目前是假定患者十二指腸損傷與醫院的治療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對于醫院的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及過錯程度沒有明確,醫院尊重患方意見,和患方通過調解、協商解決。
調解員向醫方出具患方提供的證據:1、醫方2017年12月10日的出院記錄:…2017年12月7日手術…于2017年12月8日4時左右發現引流管引流出墨綠色疑是消化液…;考慮十二指腸破裂可能性較大,請某總醫院相關專家來院會診。目前診治,考慮十二指腸瘺風險較大,建議轉某總醫院進一治療;2、某總醫院2018年1月24日出院記錄:2017年12月7日于某市某醫院行腹腔鏡下右腎根治性切除術,術后第一天引流管中可見腸液樣液體,考慮十二指腸瘺…。出院診斷:腸瘺;腹腔感染;右腎根治性切除術后;闌尾切除術后。依據醫方自己的出院診療記錄與某總醫院出院記錄,可以說明患者十二指腸瘺,可能是醫方手術誤傷造成的。
醫方表示,在治療過程中可能有瑕疵,因未做鑒定,無法確定參與度的大小,醫方愿意與患方協商解決,對患者的損傷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調解員建議雙方按照《xxx侵權責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規定,計算賠償數額。患方向院方提出賠償明細及依據如下:各項損失共元,其中醫療費元(自費部分)、護理費9450元、營養費3780元、住院伙補2835元、交通費10804元、住宿費216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具體票據、證據為:1、中國人民解放軍某南京總醫院住院收費票據1張費用為227800元、某市本級職工醫療待遇報銷單據,報銷金額元;某省醫療住院收費票據2張分別140元、元(個人支付);某省醫療門診收費票據2張,金額分別為12元、元(個人支付);某省醫療門診收費票據2張,分別為12元、元;某省醫療擬住院收費票據865元(個人支付),證明因醫療損害造成的患者醫療費自費部分為元;2、南京市急救中心收費收據1張10200元、某省旅客運輸專用發票5張125元、118元、118元、125元、118元,證明患者轉入某總醫院治療的必要的救護車費用及其他必要交通費支出;3、某增值稅普通發票1張,共計2160元,因醫療事故引起的患者近親屬所需必要住宿費;4、某省增值稅普通發票1張共4050元。
對于患方上述的賠償明細,醫方提出異議:對患方提出的精神撫慰金10000元不認可。因未做損害鑒定,患者是否達到傷殘程度無法預估。雙方既然放棄鑒定,在未鑒定認定責任的基礎上,能坐在一起協商解決,說明雙方都有協商、解決糾紛的誠意。本著緩和醫患關系、盡快解決紛爭的原則,院方根據患者現狀,愿意一次性補償患者人民幣99000元(大寫:玖萬玖仟圓整)作為本次糾紛的最終處理結果。患方不接受。
隨后,調解員決定對醫患雙方采取背靠背的方式調解,將患方與醫方分開做工作。經調解員與患方溝通,此方案得到患方的認可,醫患雙方當場在協議書上簽字。
民警調解糾紛案篇六
6月6日晚,一名高考生騎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輕微受傷。民警擔心考生有心結影響高考,調解事故暫緩處理,讓考生放心高考。
6月6日晚上9點半,泰安交警支隊城東事故中隊接到警情,在博陽路興隆莊社區門前,一輛電動車與自行車相撞,電動車駕駛員受傷。
出警勘查組值班民警張平、張健在簡單了解警情后得知,受傷的電動車當事人很特殊,是明天即將參加高考的學生。城東大隊迅速啟動高考中考期間交通安保應急預案,開啟綠色通道,快速出警到達現場后,立即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固定保全現場證據。民警現場詢問當事人得知,事故發生時,雙方均是沿博陽路由南向北行駛時發生了碰撞。
考慮到事故中輕微受傷的電動車駕駛人小孟,7日即將參加高考,民警迅速聯系指揮中心派救護車,救護車到達現場后,辦案民警駕駛警車開道保障急救車輛快速到達醫院,對傷者實行救治。
民警把小孟送到醫院后,考慮到他明天的高考,為了不讓小孟因為這起事故而考試分心,民警和事故中另一方當事人積極溝通協調,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希望其能暫緩處理事故,讓學生安心參加高考。
在征得對方當事人同意,民警對事故做了暫緩處理的調解。民警還聯系了心理老師,提前介入對小孟進行心理疏導,緩解心理壓力,避免因為發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該考生心理緊張情緒,影響到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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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調解糾紛案篇七
王某某父親與醫方一同來到醫調委申請調解,但在調處過程中王某某父親與在醫院的表現一樣,急躁偏執,調解員再三勸導其情緒才逐步平靜下來,經聽取醫患雙方陳述,弄清了糾紛焦點,患方主要質疑和訴求:1.王某某入住某醫院時,只要求醫生清洗傷口,醫生擅自行韌帶連接手術,醫方在術后才要求王某某和家屬在《手術同意書》上補簽字,醫方告知義務存在嚴重缺陷;2.手術中是否必須使用鉚釘,如不需要就屬于過度醫療;3.為什么某醫院不能一次性將手術完成,兩次手術導致韌帶松緊不一致,而且增加了王某某痛苦;4.目前王某某恢復情況不好,左腿走路不自如,感覺比右腿短,這些都是某醫院造成的,所以要求某醫院賠償100萬元。
醫方觀點認為:1.當事醫生是根據王某某傷情制訂治療方案的,并請了省人民醫院教授閱片會診;2.鉚釘使用也是根據傷情需要決定的,符合診療規范;3.醫方在術前已與王某某及其母親充分溝通,交代病情和手術方案,王某某及母親術前簽署手術同意書,王某某父親外出未歸,認為醫院術后要求家屬簽字一說,不符合事實;4.按醫院責任給予賠償,2萬元以內可以商量,超過了必須經過專家咨詢或醫療損害鑒定。
調解員根據醫患雙方的陳述,再次向雙方宣講了xxx、某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等法規和醫療糾紛解決的途徑、方式,勸導其依法依規解決問題,并向患方說明,如果訴求高于10萬元,依照規定必須進行醫學鑒定。據此,王某某表示放棄高額訴求,希望先通過專家咨詢評估醫療責任后再行處理。調解員依據調解流程開展工作,收集好醫患雙方材料送專家庫專家評估。1月底,專家咨詢評估意見出來,醫方雖然有醫療過失,但并無醫療損害后果,因而過失與損害結果不存在因果關系。
隨后,調解員向醫患雙方告知并解釋專家評估意見,解釋相關的醫學常識,但王某明表示不能接受專家意見,也不同意走司法途徑,并再次揚言要殺了該醫生。調解員好言相勸,希望他不要沖動,并請王某某父親的一位老熟人幫忙勸導。調解員也多次從遵守社會法規、做人準則、公序良俗等方面進行勸導,希望其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糾紛。醫調委將此情況書面向市區兩級司法局、衛健委匯報,與王某某所在街道派出所、司法所取得聯系,并提醒醫院對當事醫生采取保護措施。在此期間,調解員始終保持與王某某父親的聯系,并設法通過其他社會關系勸導王某某父親。
隨后,由醫調委牽頭約定醫患雙方、患方所在街道司法所、社區負責人一起到派出所調處,因王某某父親仍堅持自己的訴求,故調解未果。經醫調委、派出所、司法所和社區四方勸導,王某某父親表示暫時擱置爭議,待春節后再處理。春節后,調解員在節后上班第一天就與王某某父親聯系,一方面關心王某某的恢復情況;另一方面征詢其對糾紛處理的想法。王某某父親表示,過幾天要到外地做生意,等回來后再說。調解員告知王某某父親,回來后需要處理糾紛第一時間聯系,醫調委肯定會幫助依法維權的。
2019年9月,王某某父親回來后直接到某醫院吵鬧,要求醫院賠償,調解員接醫院電話后迅即趕赴現場,經再次勸導,王某某父親不再堅持原訴求,而是要求醫院賠償50萬元,理由是兒子退伍后還沒找到工作,加上行走不自如找對象也難。醫調委得知王某某是退役軍人后,及時把返聘到醫調委的退休退役軍人充實到這一糾紛調解工作中。“老兵調解員”積極與“新兵”患者溝通,他們一起聊部隊生活、工作情況,聊現實和理想,并坦誠告知王某某,經咨詢醫學專家,造成王某某目前醫療后果的真正原因應屬于自身外傷,而不是醫生手術造成的。王某某感覺調解員就像連隊的指導員和老班長一樣關心著自己,深受感動,表示盡力勸說父母依法依規解決糾紛。
2019年10月,醫患雙方再次應約來到醫調委,調處過程中,患方情緒態度明顯好轉,提出不再要求醫院賠償經濟損失,而是希望醫院安排患者工作。醫院溝通辦人員和調解員耐心向王某某解釋醫院招聘人員的相關規定,王某某表示理解,但轉而提出賠償全部醫藥費、誤工等費用共計5萬元。調解員抓住雙方分歧逐步縮小的機會,建議醫患雙方再回去冷靜思考,約定11月再行調處。約定時間,醫調委聯合王某某所在街道派出所、司法所、社區在當地派出所再次調處,經過4個多小時的溝通、解釋,并與王某某單獨交流,王某某終于同意調解員擬定的和解方案,雙方在醫調委簽訂調解協議。
民警調解糾紛案篇八
一、以強化責任心,深化“三項”會戰為依托,采取入戶調查的工作方法,增強房屋出租戶的管控和流動人口管理的能力。房屋出租戶管控是社區民警工作的重點內容之一,也是社區警務工作的重中之重,實際工作中正反兩方面的案例教育我們要清醒認識緊緊抓住犯罪分子利用出租屋犯罪和犯罪嫌疑人藏匿在出租戶內的特點,以入戶調查作為主要勤務式,以按年度核簽《房屋出租治安責任書》和建立房屋出租戶檔案為抓手,堅決做到底數清、情況明、問題掌握。
1、依托房屋載體,實行分層管理房屋出租戶的工作關鍵在于管控,必須堅持“以房管人”的工作思路,落實各項管理措施,掌握工作主動權。根據社區的實際樓幢的分布情況,定時定階段調整工作重點,側重于高層商住樓、零散居民樓等容易漏登漏管的部位。在狠抓房屋出租戶和承租人登記質量的前提下,對承租人分層次管理,對有固定職業及現實表好、正常生活的承租人只須掌握基本情況;對游手好閑、單身租住、無業人員租住等重點承租人納入視線,進行重點監控。堅持一般人口面上管、高危人群監控管的原則,提高發現控制打擊違法犯罪的能力。在此基礎上將房屋出租戶也實施等級管理:分為放心戶、不放心戶,對放心的依靠他們,不放心的重點管控,按分類等級進行“周、月、季”上門走訪,分層管理。
2、依托法律武器,強化查處力度。針對平時社區管理中所接觸的房屋出租戶戶主大多只關心租金,對治安不聞不問,出租戶難發現難管理的現狀,我所以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為契機,加大對該法57條的宣傳,在全面簽定《房屋出租治安責任書》的基礎上,用足用好法律法規。對出租屋內發生違法犯罪的,除依法進行打擊處理外,按照“誰出租、誰負責”的原則,狠抓落實加大查處力度,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相應的處罰,增強其依法出租的意識。
3、依托社區團體,分類分層管理。根據我所流動人口多的特點實行三種管理模式。一是委托管理型。對居住在飯店、建筑工地的暫住人口采取委托用工單位管理方式,由派出所與相關單位簽定治安責任書,要求用工單位充分發揮其內部管理、集體管理、直接管理的優勢,做到人來登記、人走報告,每月向派出所呈報一次流動人口變動情況。派出所針對有關單位呈報情況進行抽查,定期開會,對好的予以表彰,對差的予以處罰,主要強調用工單位抓落實情況。二是雙重管理型。針對散居在小區內的流動人口,充分調動社區可利用資源,由民警牽頭組織社委會等有關部門掌握流動人口基本情況,及時上門登記辦證。三是直接管理型。對散居在路邊店的流動人口,結合治安巡邏由社區民警協管員直接登記辦證管理。對流動人口實行分兩層管理,第一層為控制層,對那些居無定所、無業可就、有較大違法犯罪危險性的,或來自特定具有地域性犯罪地區的高危人群,由社區民警直接管控制,強化對這部分人員見面率和日常表現的掌握;第二層為知曉掌握層,對有固定工作和收入,表現較好的外來人口及時登記辦證錄入微機,做常住人口管理。
二、以抓現形為突破口,提升治安防范質態。
1、緊緊依靠社委會,密切警民關系,充分調動社委會參與治安巡邏的作用。依靠社委會,充分發動群眾是彌補警力不足,克服責任區偏大困難的重要措施之一。針對我轄區實際情況,我們及時與社委主任進行交流提高統一認識,抓住社委會考勤低保人員參加社區義務工作的特點,由社委會出面成立了低保人員巡邏隊伍,填補了巡邏時段的空白。如成立了紅杉樹社區低保巡邏隊、大壩社區綠橄欖巡邏隊等都收到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4、建立科學研判機制和考核機制。堅持對警情案件的分析,牢固樹立信息指導警務的理念對相關信息定期量化分析,梳理研判,促進巡邏防范工作上臺階。我們中隊堅持每天對今日警情進行分析研判,從中及時掌握了解轄區當前治安形勢和特點,利用每周一點評一周巡邏工作的“碰頭會”將信息及時傳達給一線巡邏人員,增強巡邏工作針對性,同時建立業績考核機制,為增強巡邏人員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我們加強對巡邏人員的量化考核:(1)巡邏時間段的案件考核及抓獲考核,堅持做到每周一評每月一結年終匯總的工作機制,強化巡邏工作責任心。(2)建立考核獎懲機制,制定專門的考核獎懲辦法,及時兌現獎勵,提高巡邏人員工作的主觀能動性,確保獎勤罰懶,打牢巡防人員以抓促防的工作理念。
一、以強化責任心,深化“三項”會戰為依托,采取入戶調查的工作方法,增強房屋出租戶的管控和流動人口管理的能力。房屋出租戶管控是社區民警工作的重點內容之一,也是社區警務工作的重中之重,實際工作中正反兩方面的案例教育我們要清醒認識緊緊抓住犯罪分子利用出租屋犯罪和犯罪嫌疑人藏匿在出租戶內的特點,以入戶調查作為主要勤務式,以按年度核簽《房屋出租治安責任書》和建立房屋出租戶檔案為抓手,堅決做到底數清、情況明、問題掌握。
法犯罪的能力。在此基礎上將房屋出租戶也實施等級管理:分為放心戶、不放心戶,對放心的依靠他們,不放心的重點管控,按分類等級進行“周、月、季”上門走訪,分層管理。
2、依托法律武器,強化查處力度。針對平時社區管理中所接觸的房屋出租戶戶主大多只關心租金,對治安不聞不問,出租戶難發現難管理的現狀,我所以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為契機,加大對該法57條的宣傳,在全面簽定《房屋出租治安責任書》的基礎上,用足用好法律法規。對出租屋內發生違法犯罪的,除依法進行打擊處理外,按照“誰出租、誰負責”的原則,狠抓落實加大查處力度,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相應的處罰,增強其依法出租的意識。
3、依托社區團體,分類分層管理。根據我所流動人口多的特點實行三種管理模式。一是委托管理型。對居住在飯店、建筑工地的暫住人口采取委托用工單位管理方式,由派出所與相關單位簽定治安責任書,要求用工單位充分發揮其內部管理、集體管理、直接管理的優勢,做到人來登記、人走報告,每月向派出所呈報一次流動人口變動情況。派出所針對有關單位呈報情況進行抽查,定期開會,對好的予以表彰,對差的予以處罰,主要強調用工單位抓落實情況。二是雙重管理型。針對散居在小區內的流動人口,充分調動社區可利用資源,由民警牽頭組織社委會等有關部門掌握流動人口基本情況,及時上門登記辦證。三是直接管理型。對散居在路邊店的流動人口,結合治安巡邏由社區民警協管員直接登記辦證管理。對流動人口實行分兩層管理,第一層為控制層,對那些居無定所、無業可就、有較大違法犯罪危險性的,或來自特定具有地域性犯罪地區的高危人群,由社區民警直接管控制,強化對這部分人員見面率和日常表現的掌握;第二層為知曉掌握層,對有固定工作和收入,表現較好的外來人口及時登記辦證錄入微機,做常住人口管理。
民警調解糾紛案篇九
(一)我市信訪工作總體形勢
近年來,我市信訪工作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各部門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成績,信訪形勢多年來保持總體平穩,沒有發生影響較大的信訪問題和群體性事件。但同時和全國一樣,我市也正處于社會矛盾的凸顯期,由于改革的深入和利益沖突等原因,在加快發展過程中面臨的困難多,不可回避的矛盾多,需要解決的問題也多,信訪總量仍在高位運行。從20xx年到20**年,各級信訪總量連續攀升。
(二)我市非正常信訪有關情況
我市赴京非正常上訪處于多發頻發態勢,20**年度,我市進京上訪實際發生量385批689人次,同比批次上升26、2%、人次上升18、8%。其中非正常上訪239人次,同比上升54、2%,重復非正常上訪現象比較突出。
我市在處置赴京非正常上訪工作中,按照中央聯席辦總體要求,通過采取及時勸返接回赴京非正常上訪人員、認真規范處置工作、促進解決問題、落實責任追究等一系列措施,使絕大部分赴京非正常上訪得到妥善處理,基本做到了有理的解決到位,無理的疏導教育到位,生活困難的幫扶救助到位,違法的依法處置到位,多數非正常上訪人員沒有發生回流現象,沒有發生惡性的影響大的赴京非正常上訪問題,較好地維護了我市和首都重要地區和敏感部位的秩序和社會大局穩定。
二、連云港市非正常信訪的特點分析
(一)頻率高發,人數批次明顯增加,連鎖反應明顯。今年非正常上訪同比上升54、2%,而且出現了此類問題解決又引發其他問題的現象。如前幾年我市通過多種渠道解決了企業軍轉干部問題后,又連續出現退役士官、復員軍官等其它涉軍人員反映待遇等問題。
(二)規模較大,手段方法靈活、行動組織性強。隨著上訪次數的增多,上訪人在跟政府有關部門“打交道”的過程中,也積累了一些“經驗”。為達目的,他們往往想盡辦法,嚴密組織,統一口徑。如民辦教師、涉軍人員、“殘疾車主”,“銀行協解人員”串聯、抱團集體上訪的傾向非常明顯。
(三)行為過激,對抗性明顯增強,社會影響大。有些上訪人不管自己反映問題是否有理,就直接到天安門、xxx、使館區等場所,拉橫幅、靜坐、圍堵大門、攔截車輛等行為進行上訪。
三、非正常上訪形成的原因
(一)上訪人心理因素加劇進京非訪
隨著利益格局調整、收入差距拉大,不患貧而患不均的心理在廣大群眾中顯得尤為突出。上訪群眾心理心態偏激失衡,片面理解政策法律,過分強調自身利益形成一些錯誤心態:主要有“官本位”心理,認為“誰的官大就找誰”;“人治”要比“法治”管用;“不鬧不解決,大鬧大解決”的投機心理;“盲從”、“賭氣”、“盲訴、盲訪”心理等。再加上現實中確有一部分人以訪謀生,因訪得利,從而導致非正常上訪逐年增多。
(二)體制的負面效應誘引進京非訪
1、勸返機制的負面影響。對非正常上訪,隨有隨接,隨接隨返,對減少正常上訪總量效果明顯。然而從實踐中看,上訪人產生了去北京上訪管吃、管住、管送,“零成本”逛北京的負面效應,形成越接越多,越接越去的惡性循環。
2、考核通報制度存在一些不足。發生非正常上訪后一級通報一級,為降低數量,后移名次,基層就會采取“攔”、“堵”、“截”等手段,這就給上訪人造成基層黨委政府怕去北京上訪的錯覺,以此要挾責任單位滿足其過高訴求或不正當要求。
3、責任劃分中存在不合理成份。《信訪條例》規定解決信訪問題應“屬地管理,分級負責”,但在特殊時期、敏感時節,涉及到三跨三分離、涉法涉訴等信訪問題時,強調讓戶籍所在地穩控,有時迫于壓力,為完成穩控任務,就可能答應了一些不該答應的條件,一定程度上放大了群眾通過非法上訪能解決問題的想法,導致工作越做越被動。
(三)政府職能缺位助推進京非訪
非正常訪反映的問題,有相當一部分是在基層受理過。但鄉鎮、村基層組織功能弱化,力量薄弱,處理信訪問題的能力水平有限,致使“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成為一句空話,導致矛盾上行。同時基層干部在接待、處理群眾來信來訪過程中,確實存在方法簡單、工作拖沓、推諉扯皮的現象,小事拖大,大事拖“炸”,進而群眾情緒失控,采取進京上訪。
(四)法律遏制不力致使老戶肆意非訪
1、在適用法律上有難度。《信訪條例》內容欠缺,導致上訪秩序混亂。首先,《信訪條例》沒有對上訪案件做終結的法律規定;其二,對正常上訪和非正常上訪缺乏明確的法律界定;其三,對纏訪、鬧訪、無理訪等行為缺乏剛性的管理措施。由此,降低了《信訪條例》的法律約束力,導致上訪秩序混亂。處置非正常上訪人的違法犯罪行為的有關法律依據分散規定在《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多部法律法規中,且多屬缺乏可操作性的原則性規定。
2、依法處置非正常上訪的主體不明確。非正常上訪行為違犯了《信訪條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規,本應由公安處置的違法行為,但由于“三個慎用”的出臺,導致公安機關不敢處置,信訪部門無力處置。尤其是勞教制度取消后,老戶活動更加頻繁,組織更加嚴密。7月1日那天在北京參與非訪的將近1萬,對于這些老戶如何教育疏導,沒有什么好的對策,導致加入非訪隊伍的人員不斷增加。
四、我市處置非正常信訪的做法及存在的問題
(一)我市處置進京訪的一些做法
1、領導重視,組織健全,構建應急處置小組。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駐京工作,專門成立接訪二處,主要負責群眾進京上訪的應急協調和處置工作。
2、精心組織,快速反應。駐京工作組成立以來,按照“遇有情況,快速反映,提前布控,靠前化解”的處置原則,發現人員失控進京,主動對接有關部門,主動到敏感地區布控,果斷處置,迅速勸返。多次成功勸返,如海州區張某等6人多次進京,有兩次在xxx帶出,蘇紅酒業一批33人次進京被成功勸返。
3、全力協調,多措化解。每次發生非訪以后,市駐京工作組在第一時間向省駐京工作組及國家xxx等部門及時匯報,爭取理解和支持,盡可能地核減。同時,對于事發單位發函交辦,跟蹤問效,及時化解矛盾,防止因處置不力再次回流非訪。
(二)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1、非正常上訪人員的勸返接回、穩控和處理工作難度大。一是接回難。如果上訪人在北京沒有違法行為,或者不愿意返回,信訪部門無權采取強制措施將人接回。二是穩控難。非正常上訪人員在北京發生違法行為之前,任何執法機關對他們都不能拘留、關押,采取人盯人、死看死守的方法穩控也存在限制人身自由之嫌。三是處理難。由于法律依據和證據不足,即使公安機關對非正常上訪人做出拘留、勞教等處理,被處理的非正常上訪人若對處理不服,就會提起公訴,而公安機關往往會被裁定為敗訴,還要對非正常上訪人進行賠償,致使許多公安機關不敢依法處理。
2、現有的信訪終結機制不健全。按照《信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問題確已解決并且已經三級終結的信訪案件,“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而事實上,只要上訪人不息訴,上級就交辦,原來的終結隨之成為一紙空文。尤其是對已經法律程序終結的無理非正常信訪,缺乏相應的終結機制。
五、遏止非正常信訪的對策思考
(一)創新體制,整合資源,構建一元化“信訪大格局”。
化解信訪矛盾的理想路徑是把信訪資源的整合與政府機構改革結合起來,把信訪與監督結合起來,建立起統一、權威的社會矛盾處理機制。
從目前組織架構來看,市級黨委政府應該轉變觀念,優化信訪的社會環境及運行機制,根據市情,加強統一領導,建立黨、政為主導、有關部門各司其職、社會各種力量積極參與、信訪部門適時協調的信訪新格局。如有的地方成立了群眾工作部,以群眾工作統領信訪工作,發揮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管理體系的優勢,全社會共同擔起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職責。
(二)創新機制,完善功能,構建一體化“社會大協同”。
民警調解糾紛案篇十
一、債務信息:
1、債權人姓名: 地址:
電話:
2、債務人姓名: 地址:
電話:
3、債務憑據:
4、債權人對所欠債務有可異議
二、債務咨詢代理內容
1、執行期間:全力追討全部債款。
2、執行后果處理:委托人明示受托人的行為必須依據當局之法律,本合同受托人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違法后果自負,委托人不負任何責任。
3、受托人在整個工作過程中,堅持維護受托人權益,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收取全額,須與委托人共同商定。
三、費用:
1、前期費用:
2、委托經費:根據債款金額%收取(債款收回當日即付)
四、協作配合:
合同雙方為了達到合同確定之目的,應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對于案件的需要而應提供的證據材料,受托人應當提供,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受托方得對合同予以解除并不予退還前期費用。
五、合同的解除:
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任何一方均可單方解除合同,但未主動提出解除的方有損失追償權。委托人無正當理由解除合同的,前期費用不予以退還。
2、案件操作過程中委托方不得再次委托第三方且委托方所提供的債務情況及證據必須全面真實,否則,致使合同無法正常執行,委托方需按合同的20%賠償受托方。
六、合同爭議解決方式:凡因本合同或本合同有關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 此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委托單位: 受托單位: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