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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申訴狀篇一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下面是本站小編給大家分享的的行政賠償申訴狀,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李,男,x年2月生,漢族,住xx縣x鎮新一村。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xx縣國家稅務局
法定代表人 劉,局長。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xx縣地方稅務局
法定代表人 賀,局長。
申訴人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x2)予法行終字第73號行政判決書,提出申訴。請求再審撤銷該判決書,發回原審法院對案件事實重新審理,依法支持原告在一審的訴訟請求。
事實及理由;
申訴人于x年投資二百多萬元,開辦xx縣首家液化氣站,x年xx縣稅務局(后分為國稅局和地稅局)以查稅調帳為名,將申訴人的經營業務往來手續、會計恁證、有關帳冊資料188頁調入該局。其中包括洛陽煉油廠農場欠原告137560公斤飼料款計85287.20元的憑證;有洛陽煉油廠供給原告50噸汽油、50噸柴油和45噸液化氣(原告己付款)的恁證;有湖北省應城市爐料公司欠原告118197元原油款的恁證;有用戶欠原告102個液化氣瓶的憑證;有給山東省東明石油化工廠匯款50萬元購買常壓重油,供方出具的收據等。多年耒,申訴人多次乞求他們返還,被申訴人拒不返還,直至‘丟失’。被申訴人此行政行為已被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確認為違法。x年8月14日申訴人向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要求兩被告賠償因其違法行政行為給原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966224.20元及利息。一審法院審理后判決被告賠償因其違法行政行為給原告造成的損失180621.10元。而該判決書全部否定了申訴人在一審的訴訟請求和一審法院對原告損失的認定,但卻以賠償原告旅差費和代理費的名義判決賠償申訴人一萬元。
(一) 該判決書對舉證責任倒置的否定是無的放矢
該判決書第八頁稱,本院認為,“李關于本案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主張不予支持”。第9頁稱,“一審判決關于本案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認定不當,應予糾正”。第15頁稱,“一審法院對上述賠償事項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予以支持缺乏法律根據,應予糾正。”而實際上,李并未主張舉證責任倒置,一審法院也未適用舉證責任倒置。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洛行終字第54號行政賠償判決書第5頁載明“經庭審質證,本院確認原告李提交的1、2、3、4、5、6號證據客觀、合法,與本案緊密關聯,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第六頁載明, “本院根據上述有效證據可以認定以下事實。”一審法院對申訴人的四項賠償請求的支持均是依據申訴人提供的證據,沒有一項是依據舉證責任倒置,因被申訴人舉證不能而推定的。判決書第7頁“由于二被告將原告的帳目及有關憑證丟失,致使原告不能向法庭提供請求賠償的相關直接證據,本案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的敘述,在判決書中的實際作用是舉證責任的轉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5條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本案申訴人提供的證據復印件以及被申訴人工作人員出具的扣押申訴人證據原件的證明,足可以證明被申訴人持有證據而拒絕提供。一審判決據此確認申訴人提供的證據復印件合法有效,于法有據,并非采取舉證責任倒置。一審判決在這里的敘述至多是措辭不當。該判決書借此全盤否定一審判決,于法無據。即使一個人戴歪了帽子,我們也不能說他的頭和臉長歪了。該判決書第10頁,以申訴人提供的有關與湖北應城市爐料供應公司合同文本與收貨證明都是復印件,經庭審質證不能與原件核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8條關于證據復印件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規定,對該兩份證據證明內容的真實性本院不予審查,是適用法律錯誤。該條規定的是‘證據材料為復印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它材料可以引證,對方當事人又不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而本案不是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而是無法提供原件而提供了原件線索,不是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引證,而是有被申訴人的工作人員出具的調帳通知單和暫調帳冊證明可以引證。本案事實不符合該條規定的情形,而是應適用上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5條的情形。
該判決書第11頁第6行,認定李關于洛陽煉油廠農場欠xx縣液化氣站飼料糧款85287.20元的事實主張不能成立。雖然申訴人提供有與洛陽煉油廠農場簽訂的飼料糧
購銷合同
。而且李根現、趙小山(應為張明俊)也曾為他作證說記得被調帳冊中有洛陽煉油廠農場欠申訴人飼料款的憑證。而李根現和張明俊作為稅務局的工作人員,其證言的可信程度很高‘但李根現、張明俊當時為李出具證言事出有因’,仍然不能證明洛陽煉油廠農場欠申訴人飼料糧款,而且先前已有法院生效判決書對此未予認定。該判決書以此直接確認(否定)。試問,申訴人提供的飼料糧購銷合同以及被告工作人員的證明怎么不能證明其事實主張?‘李根現、張明俊為李出具證言事出有因’是什么原因?是被原告脅迫,非自愿,還是事后由于被告的責難而被迫意欲否定該證據?判決書對此未予明確。該判決對此的否定理由不成立。法院先前的判決書,正是由于被申訴人調走申訴人的證據所造成的,在審理申訴人為此請求賠償的案件中不能再直接將其確認。(二) 該判決書適用法律錯誤
本案一審判決在適用法律上顯然沒有錯誤。該判決書除了強加于一審判決的“舉證責任倒置”之外,也未能指出一審判決其他適用法律錯誤之處。而該判決書除適用上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之外,其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三條是自己打自的嘴巴。適用前者,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而適用后者,“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賠償請求?!蓖瑫r適用于理不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單獨提起行政賠償案件作出判決的法律文書的名稱為行政賠償判決書‘ 行政賠償裁定書或者行政賠償調解書?!痹撆袥Q書在對同一行政行為己由本院作出生效的行政判決書之后,在申訴人對該行政行為提出賠償請求,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的行政賠償判決書之后,又將對該案的二審判決定為行政判決書。在這里,司法擅斷完全代替了依法說理,把公民和下級法院當作白癡看待,有損高級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
本案一審判決對申訴人己經是很大的不公了,當時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李曉波收受了本案被告大量賄賂,對本耒應當查清,也能夠查清的事實不準調查,與被告中的某某人勾結(請恕申訴人用了這個詞,因為他們確實構成了犯罪),用申訴人的憑證取出汽油、柴油、 液化氣等,撈取了大批錢財,非法的將申訴人由一個幾百萬元資產的企業家剝奪為一個無以生計的人。更為可悲的是河南省高級法院在辦理此案中的腐敗比xx縣稅務局和洛陽中級法院有過之而無不及,人們無法相信,一個法學博士(審判長宋爐安是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如果沒有法律外的原因,能夠作出這樣的枉法判決!希望最高人民法院,把住正義的最后一道關口,給申訴人一個遲到的正義。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訴人 李
x年5月11日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的主要組成部分。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了行政賠償的范圍:
1.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7. 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 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9. 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已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分以下幾種情形:
3.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5.賠償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6.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行政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賠償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但不得不經賠償義務機關處理而直接提起訴訟。
行政申訴狀篇二
申訴人吳,男,19x x年x月x日生,漢族,出生地xx省 xx縣,原任中外合資東坡食品有限公司總經理,住xx省x x縣xx鎮路x號。
申訴人因xx省xx縣鄉鎮企業管理局任免決定一案,不服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x高行終字第號行政判決,現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1.請求撤銷xx省高級人民法院() x高行終字第號行政判決;
2.維持x只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中行初字第x
號行政判決。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認為,x火省高級人民法院所作的維持xx縣鄉鎮企業局x年x月xx日x鄉企() x x號“關于xx縣東坡食品廠廠長任免的通知”的二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訴訟程序錯誤。
一、認定事實錯誤。
二審判決根據xx省國資局和工商局的界定,認定xx縣東坡食品廠名為集體實為國營企業。事實上,東坡食品廠的前身是吳 家庭作坊發展起來的組辦集體企業。從其資金來源看,國家沒有任何投人,xx縣鄉鎮企業局為xx縣東坡食品廠向有關金融機構借人二百七十八萬元提供了擔保,但按法律規定,這種擔保本身為無效,同時該擔保也不能改變xx縣東坡食品廠為借貸關系的主債務人的身份,該局的擔保也不能等同于國家向企業的投資。因此,二審判決將xx縣東坡食品廠的性質認定為名為集體企業實為國營企業,在事實認定上存在重大錯誤。
二、適用法律錯誤。
二審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四十條,作出維持xx縣鄉鎮企業局任免決定的判決。而該局的任免決定,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的。二審判決和xx縣鄉鎮企業局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規定完全不同,但仍判決維持該局的任免通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另外,xx縣東坡食品廠為集體企業,對該廠廠長的任免,只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的規定進行,而二審判決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的規定處理,顯系適用法律不當。
三、訴訟程序錯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xx縣鄉鎮企業局對免去吳廠長職務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在本案庭審中,xx縣鄉鎮企業局未能舉證證明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為xx縣東坡食品廠的所有者,對此種具體行政行為,法院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予以撤銷。而二審法院卻委托xx省國資局和工商局對xx縣東坡食品廠的企業性質進行鑒定,并依此鑒定結論作出判決,超越了法律規定的權限,違背了行政訴訟的舉證規則,訴訟程序運用錯誤。
綜土所述,申訴人認為,二審判決確有錯誤,故特申請再審,以維護法律的公正。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吳
x年x月x日
附:1,本申訴狀副本x份;
3.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x高行終字第號行政判決書復印件一份。
行政申訴狀篇三
申訴人(一審,二審原告):羅東,男,x年1月26日生,漢族,住廣東省梅州市梅江區三角鎮居委,原平遠縣中醫院職工。
一審,二審被告: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地址:廣州市越秀區教育路88號。
法定代表人:歐真志, 該廳廳長。
申訴人因不服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20xx)越法行初字第99號行政裁定和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穗中法行終字第412號行政裁定,特依法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請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直接受理申訴人羅東訴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違法作出復函一案。
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向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是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違法作出復函一案。從x年8月至今,申訴人一直寫信向原省勞動局局長孔令淵局長,甘兆炯局長;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方潮貴廳長,劉友君廳長申訴,并且多次上訪,均無結果,不得已于20xx年向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越秀區人民法院在已經受理此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費,至今尚未退還)的情況下,又以此案不屬于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圍為由,裁定不予受理。
上訴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又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一條第六款”為由,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致使申訴人有冤無處伸,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
申訴人認為,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原省勞動局的涉案復函,屬于上級機關針對下級機關作出的工作指導意見,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對上訴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為由,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這種說法不能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開宗明義, 在第1條中就指出了頒布行政訴訟法的目的是“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 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根據 該條該項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本案,這樣做,也才能體現行政訴訟法的目的。
具體理由如下:
一、粵勞仲字[1]03號復函,是原廣東省勞動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反了法定的公文處理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法(行)發【】19號第一條 受案范圍:“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管理中行駛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
1 、復函針對的是特定的公民。
從復函標題來看,《關于羅東同志被解除勞動合同問題的復函》,指名道姓,有特定的具體對象。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九條第12款“函:適用于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很明顯,這份發函是屬于行政亂作為。
2 、復函有特定的具體事項。
從復函正文來看,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處就申訴人的用工身份下了結論:“縣中醫院1986年12月18日招收羅東為合同制工人是正確的”,“縣中醫院決定解除羅東同志的勞動合同,也是符合規定的”,當時復函經辦人歐陽光華也在文件中簽名:“根據平遠縣勞動局提供的材料,羅東屬于合同制工人”。
可見,該復函對申訴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有關的法律事實作了肯定與認可,并進行了宣告的行為,是一種行政確認。行政確認屬于人民法院的審查范圍!!!
3 、復函是單方面行為。
從復函結尾來看,在抄送梅州市勞動局、平遠縣勞動局的同時,也抄送給羅東同志。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十四條 “行文關系根據隸屬關系和職權范圍確定,一般不得越級請示和報告”。可見,當時經辦人歐陽光華沒有依法行政。
以上幾個方面足以證明,這份復函是針對申訴人而發出的單方面行為,已經完全形成了具體行政行為的構成要件,一審二審法院《行政裁定書》中的“經查: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作出的答復,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的說法是不能成立的。
一審,二審法院片面地聽取被告沒有任何根據和證明的說法來作為裁決的依據,是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規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實、證據不清楚,就應予調查核實,決不能輕信被告一方的自述。
二、粵勞仲字(93)03號復函對申訴人的權利義務產生了嚴重的危害。
1990 年勞動糾紛發生后,申訴人多次向平遠縣勞動局局長反映,無果;多次向梅州市勞動局局長反映,亦無果;最后被迫向當時廣東省勞動局孔令淵局長反映,還是無果。
勞動部門那種“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話難聽”的機關衙門作風,政府工作人員那種事不關已、高高掛起的官僚主義心態,把一件本不復雜的,本應該在基層解決的勞動糾紛,人為擴大化,至今仍然沒有解決。
被告一審答辯時辯稱“由于原告已于x年7月向平遠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該案已經進入仲裁程序,平遠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享有該案仲裁權的主體,應依法作出仲裁裁決”。
既然如此,明眼人都可以看出,平遠縣勞動局當年為什么自己一直不仲裁,卻在20xx年越級向上寫請示報告?此時廣東省勞動局經辦人歐陽光華也不分青紅皂白,跨級向下作出答復?答案令人匪夷所思,其中的貓膩不得而知。
總之,粵勞仲字[]03號復函,無論從內容、形式來看,都是明顯違反《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
“ 筆下是人命關天,紙上是財產萬千”, 書寫正確的公文,嚴格遵守法律程序行文,這是作為機關工作人員最基本的素質和修養。
粵勞仲字()03號復函結尾,冕冠堂皇“請當地勞動、衛生部門關心他,協助其早日就業”,看似很有人情味,實質在事實上卻恰恰相反,多年來,對原告產生極其嚴重的影響,使原告到處受到冷落白眼,每次到當地勞動、衛生部門尋求解決問題,都會受到責問:你的問題省上仲裁了!一句話甩過來:你的問題省里仲裁了!自己出廣州找省勞動廳去!三任平遠縣中醫院長;四任平遠縣衛生局長都冷嘲熱諷,置之不理。
平遠縣有關部門領導聲稱:你一個殘疾人,還想與政府叫勁?你用自己的錢,我用公家的錢,看你還能堅持多久?我一句話,你羅東就得跑上一年半載。
三,粵勞仲字(93)03號復函不屬于內部行政行為,而是一種行政裁決,具有強制力,應該屬于人民法院的審查范圍。
二審法院法官口頭多次表述該復函是“行政內部系統運作問題,是內部行政行為,法院無權審查”,眾所周知,內部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對系統內部的行政機構和公務員所實施的行政行為。
很明顯,我不是勞動系統內部的人員。粵勞仲字(93)03號復函是原廣東省勞動局主持解決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事務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糾紛活動,是一種行政裁決,具有強制力,它應該屬于人民法院的審查范圍。
四,粵勞仲字(93)03號復函行政行為不符合法律的目的,行政行為沒有合理的動機,行政行為沒有考慮特定對象的感受。
既然被告把自己的復函說得一無是處,那么請自行撤銷吧。
五、關于訴訟時效問題,原告存在不可抗力的客觀因素。涉及民眾的權利,法院不應偷懶。
自從被告x年8月作出復函后,在這17年的時間里,原告一直用寫信、電話電報信訪、個人上訪等正常渠道,通過合法途徑向被告申訴,經歷了四任廳長,被告一直沒做任何表示,置之不理。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條“公民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可以申請延長期限”,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十三條“由于不屬于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因此,原告憤而拿起法律武器,通過人民法院理直氣壯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有法律依據的。
六、一審,二審法院迫于行政壓力,辦案程序不規范,漠視群眾的利益,《行政裁定書》經審理查明的那段話,通篇照抄、甚至照搬被告的粵勞仲[]03號復函內容。
一審,二審法院不做深入的調查研究,甚至連原告提供的相關證明(如書證,舉證申請書)也未詳細去看,也未詳細調查核實 ,就以粵勞仲字[]03號復函為依據進行裁定,是一種極端不負責任的失職行為。
一審法院20xx年1月23日受理后,至4月22日發出《行政裁定書》,對舉證申請書看都不看,置之不理,沒有設身處地的為弱勢群體說話,而是迫于行政機關的嚴重干擾,草率了解,是不公正的。
被告一直在狡辯“粵勞仲[20xx]03號復函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為,對原告沒有產生嚴重的影響”,這些情況,為什么原審法院不去核實呢?《裁定書》中不但不追究違法者的責任,而且直接的接受被告的狡辯,這是一個非常荒唐的《行政裁定書》。
原告認為,一審,二審法院不以事實、證據為依據,而輕信被告的口述草率地作出裁決,是違反法律、法規的。
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嚴肅性,依法追究被告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侵權賠償責任,糾正其錯誤,特依《行政訴訟法》第6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廣東省法院再審訴訟暫行規定(粵高法發[20xx]22號)之規定,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請求貴院能依法撤銷原裁定,直接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 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不斷申訴生死冤屈的勞動者:羅
行政申訴狀篇四
不少法律專業的新手還是不怎么會寫行政訴訟申訴狀,那么,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行政訴訟申訴狀,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行政申訴狀,是行政訴訟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所制作的文書。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申訴屬于審判監督程序,當事人的申訴不受時間限制。只要認為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隨時可以提出。但審判監督程序并非獨立的審判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屬于一審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的,由原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的,由第二審人民法院從新審理。因此,當事人遞送
申請書
,雖然向哪一級人民法院遞送無明確規定,但一般情況下,哪一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生效的,即向哪一級法院遞送為好。當事人通過行政申訴狀。不但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且在客觀上能及時地糾正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中可能出現的失誤,因此,可以對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工作起到監督作用,作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達到維護法律,法規的嚴肅性的目的。
1、 標題。寫明“行政申訴狀”。
2、 申訴人的基本情況。
3、 案由。寫明申訴人因何案,不服何法院哪一個判決(或裁定)而提出申訴。
1、 申訴請求。即訴訟請求,就是申訴人對申訴的問題要求怎么解決。
2、 申訴理由。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認為在認定事實上有錯誤。
(2)適用法律有錯誤。
(3)違反了法定的訴訟程序。
寫明申訴書所遞交的人民法院名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注明制作時間。附項部分的內容,一般應注明本書副本份數;書證一般指原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書等。如果有新的證據,應一并附送。如果有證人,也應注明其姓名、住址等。
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住址。
申訴請求:
申訴理由: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訴人:(蓋章)
x年x月x日
附:1、本申訴書副本x份;
2、 書證x件;
3、 證人姓名、職業、住址。
申訴人: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朱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蘇______,______市______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丘______,______市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訴人不服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四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提出申訴。請貴院撤銷上述行政裁定書,依法重新處理。
事實與理由:
______市______信息與技術研究開發公司(屬個體性質,以下簡稱______公司)在______年___月至同年___月期間的經營活動,嚴重地違反了有關規定。______年___月,______市______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對______公司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______公司的代表人陳______不服處罰提出申訴,該局于___________年___月作出復查決定。陳仍不服,遂向本局提出申訴。本局于同年___月___日以___工商復(______)第______號《復查決定書》作出處罰決定。陳對這一決定還是不服,于同年___月___日向______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陳的起訴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合理條件,該院遂于____年___月___日通知對方不予受理。嗣后,陳仍堅持要起訴,故該院決定予以立案。
_____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要看行政機關據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是否有明文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凡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就不應受理。當事人應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解決。經審市工商局據以對______公司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中所引用的法規沒有明文規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故原告的起訴確實不符合受理條件,應予駁回。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區人民法院的(______)___法行字第___號行政裁定書駁回了______公司的起訴。
陳______不服,向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條第二款、第八十一條和《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之規定,原告有起訴權。原審人民法院駁回原告起訴不當。該院于______年___月___日以(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_號行政裁定書撤銷了______區人民法院(______)___法行字第___號裁定書,并決定本案由該院自行審理。
申訴人認為,就本案而論,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有起訴權”的認定是無法律依據的,與法理亦是相悖的,因而是不當的。
一、______公司的起訴雖符合《民訴法(試行)》第八十一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但本案是行政案,并非民事案,它還必須服從《民訴法(試行)》總則的有關規定。該法第三條第二款(屬該法總則)規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適用本法規定。
1、本局對______公司據以處罰的所有法規、規章都無“不服可以起訴”的規定。
2、甚至違法經營行為發生時(即____年___-___月)或案發時(同年___月),無任何其他與行政處罰行為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有“不履行可以起訴”的規定。
這里需提及一下的是:本局據以處罰的唯一規章是《______市城鎮個體工商業管理暫行辦法》,此辦法是經______市人民政府___府發(______)______號文批準的。它的法律效力,不僅當時無任何法律、法規加以否定,就是到目前也還是無任何法律、法規否定“規章”的法律效力。恰恰相反,經國務院授權制定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____年___月___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第十八條卻肯定了規章的法律效力。即“對個體工商戶投機理”。可見當時本局適用《______市城鎮個體工商業戶管理暫行法)對______公司予以處罰是合法有效的。
從而認定“原告有起訴權”是與法理和有關的立法、司法解釋相悖的:
1、法律無溯及(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皆無有溯及力的特別規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是____年___月___日起實行。而本案所認定的行為是發生在_____年___-___月間,并未延續到上述《暫行條例》發布實施以后,所以該《暫行條例》不能轄及此案。
2、以下司法解釋可為佐證:
(1)最高人民法院《對在審判工作中有關適用民法通則時效的幾個問題的批復》(批復______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第1條述:人民法院審理民法通則施行前發生的民事案件,無論是已經受理尚未終結,還是今后受理的,凡民法通則施行前法律、政策已有規定的,則適用原來的法律、政策;民法通則施行前法律、政策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申訴人認為,在法律和司法解釋尚未作出別種規定的情況下,行政案件應當適用上述規定的精神。
(2)國家物價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中行政訴訟等問題的溯及力的解釋(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價檢字第______號第一條述:《條例》第三十二條關于被處罰單痊和個人不服上一級物價檢查機構的復議決定,可在收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不具有溯及力?,F在查處______年___月___日《條例》發布以前的價格違法案件,應以案發時施行的國務院《物價管理暫行條件》為依據。該(暫行條例》沒有作出被處罰單位和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上一級物價檢查機構的復議決定即最終裁決。因此,人民法院對上述案件當事人的起訴,依法不應受理。
本案與上述情況十分相似,故本局根據法律和法規,在本局的(復查決定書》末了寫明“本復查決定,為最終決定”。申訴人認為有關人民法院應當尊重本局依法行使權力的權利。
鑒于以上事實和理由,請貴院撤銷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號行政裁定書,依法重新處理。
此致
______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行政申訴狀篇五
身份證號碼:
被申訴人:xx省xx市人民法院。
申訴人不服x年3月23日被申訴人非法野蠻抄走我經營的冰果廠的氨壓機、雪糕機、氨壓真空表、小包機、金屬管、電纜線、啟動器、三角帶、鐵桶、潛水泵、工具箱等物品,不服法院x年1月11日的報告和x年9月23日送達給申訴人的答復意見,特此提出申訴,以期公斷。
一、依法追究被申訴人相關領導及直接責任人的刑事附帶民事責任,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追究被申訴人怕丑行暴露,將我非法送往敬老院非法限制我人身自由和摧殘我生命健康權的罪行!
三、要求被申訴人賠償當年的損失及正常營業損失費、誤工費,以及二十一年來艱辛上訪精神損失100萬元。
事實與理由
一、為辦xx鎮冰果廠。申訴人于x年8月1日同黑龍江省五??h山河屯副食批發部簽訂合同,用它淀粉、白糖,欠他9586.40元,申訴人由于資金周轉困難,未能如期償還,x年7月22日經xx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執行止日期為x年6月末,到期不能償還債務將冰果機抵償,申訴人欠浙江省永康縣金川模具廠設備款2310元。x年2月25日xx縣法院經濟庭調解書執行止日期為x年10月末,到期不能償還債務將承擔違約金550元。
申訴人為了興辦民族企業,起早貪黑忙于生產,拓展銷路,飽嘗創業之初的超常艱辛,期望盡快擺脫冰果廠起步之初資金周轉的尷尬處境,早日好還清債務,睡個安穩覺,正當我努力在最后日期之前試圖還清債務時,但是被申訴人xx市法院存心不良,官報私仇。(法官王因x年其在我冰果廠討債務時,我屋檐上灰塵碰巧落到他身上了,他不愿意,申訴人也未賠他,從此結下了仇)。法院捍然于x年3月23日,xx市法院副院長鄭金山率執行員于相才,經濟庭助審員王、法警張云江到xx鎮冰果廠,趁申訴人不在廠之機,首先將申訴人之妻騙到供銷社旅店軟禁起來,隨后撬開廠房門窗對其當時價值7萬元的設備進行了毀壞性的拆除,法警們不懂裝懂,充分發揮其野蠻性,對機器進行了解體,并裝到汽車上,等申訴人從外地趕回,他們連唬帶嚇,讓申訴人在他們寫好的清單上簽字,隨后他們扔給申訴人一份民事裁定書,然后眾法警隨汽車離去。
二、被申訴人的非法野蠻行徑,摧殘了一個剛剛起步的民族小企業,致使申訴人無法繼續生產,并造成了冰果廠股東們向申訴人討債,強占廠房使申訴人無法生活,事后申訴人多次找執行庭協商解決,但是執行庭只承認錯了,但卻不同意返還抄走之物,包括縱使到x年10月末也不應抄走的除冰果機以外的眾多設備,申訴人損失慘重。申訴人無奈之下于x年4月向法院申請復議,但法院不予受理,x年一x年申訴人向xx市中級法院、xx省高級法院提出控告,無果而終,期間也從最高法帶回一封封督辦函,被申訴人法院x年4月23日的給申訴人的答復意見和x年1月11日法院的報告一樣,都強詞奪理,聲稱其野蠻暴行是為了保護山河屯副食部的債權,但是被申訴人卻拿不出作為民事權利主體的山河屯副食部的法律文書。
被申訴人為了洗罪,竟又偽造了一份“扣押命令”,而將扣押命令制作日期寫成x年3月20日。而補充的偽證扣押命令也無道理,錯用了x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訴訟法》第五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第199條)。法官你不僅良心壞了,咋作弊技術也甚差,罪行欲蓋彌彰!且xx市法院(87)經(空白)字第(空白)號民事裁定書,因沒有法律條款的支持,該裁定書應是無效的法律文書,假托無效的法律文書而采取的暴行,屬于違法犯罪。
四、何況被申訴人從來沒有向申訴人下達過兩債權人的什么法律文書,以及法院也從未送達什么“限期執行通知書”,被申訴人非法提前半年多時間“強制執行”,其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被申訴人故意剝奪申訴人的知情權、自動履行權以及與債權人的和解權利。法院為壓制不讓我上訪,又將我非法關押了15天,威脅我不準告狀,聲稱再告我就出不來了!將申訴人傾注全家人心血培育的冰果廠毀于一旦,深深傷害申訴人的感情,使申訴人經濟上再也無力站起來,被申訴人的非法野蠻暴行,披著執法的外衣,隱藏著一種殺機,掩藏著一種丑態,埋藏著一種罪惡,潛藏著一種貪婪,糾其實質,徇私枉法,官報私仇!
最后,我懇請上級領導高度重視本案,排除一切負面影響,勇于為民作主,替我討回歷時二十一年來的公道,結束這辛酸的上訪路讓我安居樂業,過上正常人的生活。
此致
申訴人:張
x年6月5日
行政申訴狀篇六
申訴事項:不服xx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渝五中法行申字第31號通知書的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駁回的決定,此決定完全是混淆是非、顛倒轉黑白,對歷史事實裝聾作啞,漠視法律,睜著眼睛說瞎話,違背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準則,是嚴重違法的枉法侵權判決。
事實及理由:
1、-1-14,申訴人楊外公陳獲得了xx市人民政府地政局頒發的編號為地總登字第0670號《房屋產權證明書》,其上載明:陳合法擁有位于xx市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的一棟兩層房屋。底層面積為3·8平方丈,折合約43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積同為3·8平方丈,即43平方米。
楊母親陳是陳子女,即使婚嫁后仍和父母住在一起。陳于x年因風濕病去世。申訴人楊是陳長女,在xx市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號出生,也在xx市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號長大。
2、不知什么原因,也不知什么時候,申訴人楊外公陳位于xx市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的這棟兩層房屋忽然變成了被申訴人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的房屋。申訴人楊也變成了位于xx市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的這棟他外公的兩層房屋的承租人。
3、-5-19,由于人口增多,申訴人楊向被申訴人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租住了位于中山三路38-3號2-2的房屋,使用面積為23·20平方米。
4、-12月,上述平靜生活被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依據x年的xx市人民政府渝府地()1048號批復所進行的所謂土地整治儲備活動所打破。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沒有和申訴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也沒有談及歸還申訴人外公位于xx市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的這棟兩層房屋的產權事宜。相反,卻一味借助行政強制力壓迫、逼迫、強迫申訴人。
5、申訴人楊xx區中山三路38號附3-202號的拆遷房的戶口頁上何地遷入一欄載明是“久居”,在載明此地址的常住人口登記表上,申訴人的母親、申訴人、及妹妹的何處遷來一欄也載明“世居”,父親是從四川西昌鐵路機務段遷來。在申訴人出生時登記的的常住人口登記表上,出現了幾個年代的不同變更地址,申訴人的那一欄住址正好載明“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號”,在由何處遷來一欄,申訴人及申訴人的母親和妹妹都是載明“世居”,可見這變更后的幾個地址發生了變化,卻是屬于同一房屋性質的住址。
申訴人提交了世居的最早住址的這棟房屋的產權證,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號,同是世居房,申訴人的房屋產權不見了,在裁決書中,對原產權一事視而不見,對享有這間房屋同等權力的另兩位戶口中的當事人申訴人的父親和妹妹更是裝聾作啞、只字未提。對三位戶口中的當事人合法房屋產權存在故意侵權事實。
6、-3-17,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采取向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提交《裁決申請書》的辦法,將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拖進了對申訴人施加行政強制力以壓迫、逼迫、強迫申訴人放棄權利的隊伍。
7、-5-19,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在發出受理通知書40天后,作出了府拆()178號《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書》。-6-4,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又進一步作出了中區府拆執()67號《xx市xx區人民政府關于對xx區中山三路38-3號2-2號房屋實施強制拆遷決定》。在被申訴人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沒有依據民事法規歸還申訴人楊外公陳位于xx市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的這棟兩層房屋的情形下,在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沒有依據《物權法》完成征收、沒有和原土地合法使用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沒有依法依據政策規定辦理拆遷相關手續的情形下,將申訴人的房屋實行了強拆,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居然容忍被申訴人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不歸還老百姓的房產,又進而容忍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對申訴人的權益實行強取豪奪,實在令人發指。所以申訴。
1、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府拆()178號《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書》及裁決過程中有諸多違背法規的事實存在。
在裁決書中:
a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故意對被申訴人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不歸還申訴人楊外公陳位于xx市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的這棟兩層房屋視而不見,只字不提。
b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居然不執行xx市人民政府()37號文中關于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上,現住房建筑面積不足45平方米,按建筑面積45平方米給予等值貨幣或實物補償安置的規定。
c裁決內容虛假,無法操作。如:“安置房保留15天”,充分表明是玩欺蒙手法。實際是容忍并容許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不承擔義務,從而引發和制造社會不穩定。
而在裁決書中第二頁寫道:申請人(即第三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依法向xx市國土資源房屋評估和經紀協會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了拆遷價格評估技術鑒定。
被拆遷人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自己給自己鑒定審批、鑒定、裁決了,才會對承租人一家人合法的房屋產權巧取豪奪一事欺上瞞下、一手遮天,更是違背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宗旨,濫用公權、爛下裁決了。
xx區政府也可以允許裁決的被申請人自己對自己裁決,對世居原地址的產權一事只字未提,更未對確認申訴人世居住址上的產權證、xx市人民政府地政局頒發的編號為地總登字第0670號《房屋產權證明書》一事只字未提。
e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不愿作深入細致的工作,未能查明事情真相及真實原因,不能讓人信服。
f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不愿采信申訴人在《裁決申請答辯書》中的合理陳述,違背建設部-12-30建住房()252號《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十條三款“充分聽取”“復核”“采納~合理要求”的規定。偏聽偏信,有失政府誠信。
g被申訴人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從來就沒有和申訴人協商過解除租賃關系;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也僅僅對申訴人只進行等價值換房一種安置。
1)拆除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首先應裁決被拆遷人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應與申訴人即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或者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對承租人即申訴人進行安置,是由拆遷代辦人的拆遷委托方德威公司對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給予補償。由此表明,作為第三人也即被拆遷人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也即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早已取得了房屋產權的補償款。
2)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按這一程序載明,不能對解除租賃關系達成協議,拆遷代辦方德威公司已與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已經實施了房屋產權調換。
3)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優先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在法律人,申訴人仍然優先是房屋的承租使用人,所以任何第二人無權取得申訴人的優先權力,所以,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應當與承租人即申訴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在法律程序中,能與承租人發生關系的就是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所以《裁決書》完全枉法。
在裁決過程中,
c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3-17遞交《裁決申請書》,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卻在-4-9發出受理通知書。因此,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的受理也超過“5個工作日”的規定。
d在x年4月14日調解記錄中,也因明顯違背《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中關于調解的權力行使及過程要求的明文規定而明顯缺乏法律依據。本案的被申訴人沒有理由違背上位法規的規定,而原審也沒理由對被申訴人的這些明顯缺乏法律依據的證據作出合法性的采信。
在調解記錄中,
第二頁枉說申訴人提的要求沒有法律政策支持,也是強詞奪理,有意欺瞞愚弄被拆遷居民。
在拆許字()第28號中,
2、為什么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府拆()178號《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書》及裁決過程中有如此多的違背法規的事實存在?關于這一點,只須查一查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3-17的《裁決申請書》列舉一二便可明白。
d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明顯違背xx市人民政府()37號文中關于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上,現住房建筑面積不足45平方米,按建筑面積45平方米給予等值貨幣或實物補償安置的規定。
凡此種種,無一不透射出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委托的拆遷代辦方德威公司(以下簡稱拆遷代辦方)對申訴人的欺負、欺凌、欺騙,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實在難以撇清侵吞申訴人合法房屋財產的侵權違法故意。
3、被申訴人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侵吞申訴人合法房屋財產的事實尤其清晰:沒有任何證據表明申訴人楊外公陳合法擁有的位于xx市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的這棟兩層房屋得到歸還,更談不上征收、補償了。
4、更加令人難以置信的是,在x年6年4日下達的中區府拆執[]67號強制決定書以及由被拆遷人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給兩路口房管所及申訴人下達的強拆通知書,被拆遷人不但自己裁決自己,還可以自己下命令強拆自己的房子。
所有的違法事實,申訴人認為,其根源在于:三個被申訴人有故意侵吞申訴人楊外公陳合法擁有的位于xx市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的這棟兩層房屋的43平方米的土地征收款及土地紅利;此外還有43平方米的房屋賠償及補償。此外還有對處于弱勢群體的申訴人的欺騙、欺蒙、欺瞞、壓迫、逼迫、強迫。
二、申訴人懇請依法查處相關責任人并按情節追究刑事責任。
1、三被申訴人對申訴人進行的房屋裁決過程中均不同程度地存在有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已是濫用職權;且同時還存在著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已凸現其玩忽職守的特點。而從標的金額而言,根據申訴人下述的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早已超出。
a存在其他重大明顯違法情形的被申訴人的證據是:調解情況說明,并沒有實際調解;房拆()896號《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書》及送達回證,并沒有危舊房證明材料,也沒有送達材料,也沒有土地收購合同。
b違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的若干明文規定,為被申訴人的違法行為進行開脫。
c違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五十四條規定,沒有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進行全面、客觀和公正地分析判斷,確定證據材料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證明關系,排除不具有關聯性的證據材料,準備認定案件事實”。
d違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五十五條規定,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證據進行了合法性的認定;對存在有影響證據效力的其他違法情形的證據進行了合法性的認定。
e違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五十七條規定,將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證據材料作為定案依據。
f以危舊房名義進行的土地整治儲備,可是卻沒有土地收購合同,沒有危舊房證明材料。申訴及二審法官故意模糊這一點,不尊重人民權利,不敢監督,不善監督,已難辭其咎。企望用駁回訴訟請求的辦法來回避和推卸矛盾。
因已有上述分析,故不再贅述。
3、沒有依照《xx市國有土地儲備整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三款的規定和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故不能侵犯申訴人的國有土地合法使用權,更不能強拆申訴人的房屋。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明明知道這一違法事實,卻諱莫如深,絕口不提。
4、本案第三人不是適格的拆遷人。二審故意語焉不詳,不置一詞,是在故意糊弄過關。
5、第五中級人民法院還故意淡化被申訴人對申訴人的家人的傷害的侵權事實。
1)早在被申訴人組織三方調解之前的x年的3月份,拆遷代辦方就惡意堵塞申訴人的廁所,使下水道的屎尿流往樓下,囤積了三個月的污水屎尿,使6月份的大熱天惡臭熏人,蚊蠅滿天,已嚴重危害到被拆遷居民的身心健康。(申訴人附交當年堵塞廁所后的現場以及鄰居作證)
2)亂拆亂卸,到處是斷電線,人為制造安全隱患,因為x年6月21日,拆遷場地死了一個農婦,公安局作了現場勘察有備案記錄,居民無時不感到恐懼。
發現自來水無故停了,打電話叫另一家的人給自來水公司查詢,自來水公司的人馬上派了人來檢查,又是拆遷辦在無故告之情況下停了水。
4)x年6月22日無故停氣,還嫁禍于天然氣公司,天然氣公司第二天打電話告之證實從未停過申訴人們的氣。
5)在拆遷的幾個月,申訴人在恐謊之渡日:
x年6月18日拆遷方唯一一次安排申訴人去看房子的這一個多小時中,在有拆遷施工人員在場的拆遷場地,申訴人家的門鎖被撬,無一財產損失,家被抄,拆遷方承擔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卻一直置之不理。刑警隊取過證,110市公安局已備過案。
x年6月23日,拆遷方給別人散布謠言,說申訴人已辦完手續了。第二天又托人來對申訴人謊說另一家已快辦了,就剩申訴人一家要強拆了。不斷恐嚇申訴人家人來與申訴人談條件。x年6月24日,拆遷方在街頭談論,說(申訴人)樓上一個女的住的那戶,非常厲害,警視要把矛頭對向申訴人。
x年6月24日,行走的過道常飛落磚頭之類的東西,在這共有五個單元底下曾是兩層樓超市的樓房里,樓上還住有三家人,住房周圍幾乎每天都有人在施工,到處是懸掛著的斷的電纜電線,不知這天在房頂又在拆什么東西,加之前幾天農婦的死亡,更增添了死亡恐怖的氣氛。
x年6月24日,在申訴人的這一幢大樓里還有三家未搬遷安置,到處貼了嚴禁閑人入內的告牌,這兩天就常見到可疑不明人物在申訴人的這幢樓里串,當晚六點鐘,見一個1米8左右的身穿一身白衣服的男子,從樓上走下來,既不象拆房隊的。對剩下的兩戶人家帶來莫名恐慌,當時除了婦女,還有老人學生,申訴人只有想方設法請求外緣關注,怕黑整黑拆,以保證人身安全。
7.捏造事實經過,變本加厲,故意向法院提供假的記錄依據,表現如下:
1)在x年8月10日向在訴拆遷行政裁決一案中,編造x年12月27日記錄,編造申訴人的話,說申訴人對他們說了:申訴人已離婚父母已離婚,申訴人父親隨時要回來住。申訴人是未婚,親生母親是病逝,也未曾說過申訴人父親隨時要回來住的話,只說過正因為面積小,申訴人的兩姐妹不能正常居住生活、也不能照顧到父親、房子屬于共有財產、父親妹妹都有權回來住的話,不能不顧他們應有的合法權力,在多次向許多部門反映的材料中都可證實這點。
2)編造申訴人的妹和姨在x年2月12日到拆遷辦說的話,說她們講申訴人父親有精神病遺傳。申訴人父親是一位當過鐵道兵、開過多年火車、后從事工會后勤工作的共產黨員,從未患有精神病遺傳,這是代表方故意激怒申訴人,惡意誹謗,向法院捏造假證據。說申訴人的父親從不管申訴人兩姐妹也是瞎編,申訴人的父親從來就關心子女,三天兩頭過來看望,x年6月18日申訴人的家被抄、門鎖被撬掉時,也是由申訴人的父親來修的鎖。一直以來只有讓老人擔心,又何來父親不管之說!
1977年時申訴人家響應舊城改造,拆掉了申斥人外公三層樓(52年是二層,由于人口增加,在77年已加蓋了一層)的私房原拆原建搬至中山三路38號,當時人多房小條件差,申訴人姐妹倆長期睡過路屋,1988年引起申訴人十七八歲得了青春期精神障礙,故意與父母作對,自行辭職原來合同工作。這幾十年來,申訴人一直自食其力,以自己勞動為生活來源,即使下崗也努力工作,從未吃過低保,遵紀守法,扶老攜幼,樂于助人,而拆遷代辦方德威公司卻大作文章,居心叵測說申訴人們有精神病遺傳,公然叫申訴人的家人去給申訴人開精神病證明,妄圖剝奪限制申訴人的民事權力,這已經不是人心,何其歹毒!
3)編造x年3月4日申訴人到拆遷辦的事實,更加暴露拆遷拆遷代辦方的奸商面目。
4)編寫x年4月14日的調解記錄,第一頁寫道是由申訴人一人參加不屬實,申訴人當時是委托了一位朋友隨同參加,并代表發了言。第二頁,提到按等價交換原則結清差價,說申訴人提的要求沒有法律政策支持,這正是所謂的拆遷人也即拆遷代辦方有意抹殺xx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主城區危舊房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渝府發[]37號文件最好鐵證。
而在《xx市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渝國土管發[]76號第三條明文規定:被拆遷人是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而事實卻是為了互怕得罪,相互包庇,互打掩護,進行了違法行政裁決,以及帶來了后面的連帶違法。
9. x年11月底,經過xx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強拆二審行政訴訟中組織調解,被拆遷人未到場,申訴人經法院調解,要求拆遷代辦方提供周轉房,在幾個月的商談過程中,直到x年5月,拆遷代辦方仍是拖延態度,假借過渡房名義再次玩耍申訴人,自x年6月29日至x年6月強拆近三年,也無意解決的過渡房,最后干脆答復周轉過渡房要向危改第七分指揮部申報、不知何時批準。
三年不安排過渡房和過渡資金和補償金,已違背編號9的法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xx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拆遷當事人雙方應當遵守過渡期限的協議……也沒有第四十四條因拆人的責任使自行過渡的被拆遷人的過渡期延長,從逾期之日起,拆遷人應當按原標準的百分之一百加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或經濟損失補助費,強拆三年了,申訴人也沒有看到什么過渡期限的協議,更沒有看到臨時安置補助費或經濟損失補助費。
綜上所述,由于本案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及申訴法官置人民群眾利益于不顧、對違法不當的行政行為一味遷就,本案標本兼治,重在治本,故此申訴。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院不是愚弄民眾、弱肉強食的地方,也不是形同虛設,更不是欺壓弱勢公民的幫兇,請xx市最高人民法院秉持司法的職權,維護發揚司法和廉政的尊嚴,以告青天白日,以感天地良心。
三、請敦促相關責任人依物權法規定,合法、合情、合理地對申訴人予以拆遷安置。
請依據物權法第九十九條“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給予賠償。”第四十二條(政府)“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的規定,請敦促相關責任人依其規定,合法、合情、合理對申訴人一家人予以拆遷安置。
1、申訴人楊外公陳合法擁有的位于xx市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的這棟兩層房屋應當及時予以歸還并依法征收。
2、征收辦法應依據《xx市國有土地儲備整治管理辦法》第11條3款進行。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應當和申訴人楊外公陳合法代表簽訂這43平方米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并依據合同約定實行合法征收并支付土地征收款及土地紅利。
3、對申訴人楊外公陳合法擁有的位于xx市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的這棟兩層房屋應當依據自愿交易原則予以賠償及補償后予以征收。
4、根據公有房屋產權改革的規定,被申訴人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應當和申訴人完善申訴人楊向該被申訴人租住的位于中山三路38-3號2-2的房屋的產權改革。
5、完成上述產權改革后,同理,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應當和申訴人簽訂這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以實行合法征收并支付土地征收款及土地紅利。同理,依據自愿交易原則予以賠償及補償。
6、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應當對申訴人執行xx市人民政府()37號文中關于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上,現住房建筑面積不足45平方米,按建筑面積45平方米給予等值貨幣或實物補償安置的規定。因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已經查明,申訴人進入裁決的房屋,其使用面積只有23·20平方米,其中還包括公共廚房及共用廁所。申訴人的實際情況符合xx市人民政府()37號文的這條規定,可以享受政府所承擔的應給予申訴人的社會福利。
c政府應當承擔對貧困戶的住房需求的社會福利義務;上善若水,水流處下滋養萬物。
d對國有土地的征收主體只能是政府;
e政府應當支持用商業平等、公平及合同方式來解決征收及補償,支持公民保護自己的合法私有財產的行為。從合法透明的土地收益中并提升自己的執政水平。欺瞞與強制只能代表腐敗與無能,多發揚老前輩的精神,透明執政、民主執政,得民心者得天下,不戰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
8、對已對申訴人造成的種種損失,應當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予以辦理。真正做到將心比心,換位思考,以人為本,以釋怨,以前行。
而本案,只須看一看它的頒證文件是否一致,只須看一看它的頒證程序是否中規中矩就可明白,申訴人的話是真實的,是實事求是的,是負責任的。在執著學習法制并走進司法程序的申訴人,不僅維護的是自己的生存權及尊嚴,同時也是為了履行作為一個合法公民的義務,這就是申訴人在艱難中前行的信仰。
此 致
xx市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楊
x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