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記憶力會隨著歲月的流逝而衰退,寫作可以彌補記憶的不足,將曾經的人生經歷和感悟記錄下來,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憶。范文怎么寫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接下來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優秀的范文該怎么寫,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貪賄案件案例分析篇一
這段時間以來,我觀看了警示教育片《讓貪污腐敗無處藏身》,對于腐敗分子的腐敗行為,使自己真正在思想上受到了震憾和教育。
一、執法觀念嚴重錯誤,權力異化,把黨和人民賦予權利當作自己的東西。對于腐敗分子而言,手中的權力就是他們斂財、“稱霸”的“法寶”。當一個人認為人生的目的和意義就是追求享樂,把對權力的追逐和對金錢的揮霍當作目標時,就會借權力牟私,借權力生財,成為權力的寄生蟲。人格的失衡和品德的低下,助長了其貪婪自私和鮮廉寡恥,以至惡招損術層出不窮,搜刮民脂民膏,坑害國家,無所不用其極。
二、缺乏執法監督機制、體制漏洞,民主建設形同虛設,出現利用手中職權為所欲為,以個人意識代替法律。從制度層面看,我們的一些制度缺失,或者雖然存在但是形同虛設,也是犯罪的重要原因。社會法律意識的提高是防腐拒敗的基礎,務必長抓不懈;現有的法律規范更多的是關注和懲罰已然的職務犯罪,對職務犯罪的預防性立法遠遠不夠。立法的欠缺和法律監督權限設置上的結構性缺陷,也給現階段預防職務犯罪的司法實踐帶來了困惑。
針對上述問題,我們認為要防止腐敗,需作到以下幾方面:
一是始終堅持政治理論學習,堅定理想信念。作為黨員,只有不斷完善和提高自己,才能確保高質量地完成好黨交給的工作任務,才能更好地保證自身的廉潔清正。
二是始終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要做到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完成好黨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最根本的就是要正確處理好個人利益與黨和人民利益的關系,在任何時候都要把黨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要時刻注意樹立警醒意識,在大是大非面前堅持正確立場和態度,自覺維護黨和人民的利益。
三是始終堅持執行黨的各項廉政建設規章制度。這些腐敗分之地下場警示我們:在社會主義中國,法律面前沒有特殊公民,黨紀面前沒有特殊黨員。一個黨員干部,不管地位多高,權力多大,只要違法亂紀,終究逃不脫黨紀國法的嚴厲制裁,以身試法者必亡。
四是建立嚴格的領導責任制,切實加強執法監督。隊伍出了問題不但要追究當事人責任,而且必須追究領導責任,實現權力、責任、風險共擔,促使各級領導下大力氣抓隊伍管理、抓執法質量。
因此,我們要從警示教育片中吸取教訓,做到舉一反三,警鐘長鳴,牢記黨的宗旨,做好本職工作,恪盡職守,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貪賄案件案例分析篇二
民事案件被告抗辯理由是否成立,要注重從證據證明力、交易習慣和生活常理等方面進行全面考量,并作出正確認定。
案情
2016年7月29日,陳煥堂因經營資金周轉需要向高志輝借款100萬元。同日,陳煥堂出具借條一張給高志輝收執。借條中約定:借款人應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即于每月29日前支付3萬元,如逾期應多支付每月2%的違約金,以款項到達雙方約定賬戶為準。福建五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借條中蓋章擔保。雙方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和保證責任方式。陳煥堂出具借條后,高志輝于2016年9月8日通過陳慧通的中國銀行漳州古雷支行賬戶,向陳煥堂的中國建設銀行福建省漳浦縣支行營業部賬戶轉入50萬元;同年9月12日,高志輝再次通過陳慧通的上述銀行賬戶向陳煥堂的上述銀行賬戶轉入50萬元。借款后,陳煥堂于2016年10月14日至2017年3月13日期間,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高志輝支付了六個月的利息款合計18萬元,余款經高志輝多次催討未能歸還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陳煥堂償還高志輝借款本金100萬元,并從2017年3月13日起至實際還清本息之日止按月利息3%支付利息;2.判令福建五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陳煥堂辯稱,涉案借款100萬元已經歸還,福建五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辯稱,本案借條項下的借款本息陳煥堂已經償還,其也已履行了保證義務,請求判決駁回高志輝對其的訴訟請求。
裁判
福建省漳浦縣人民法院認為,福建五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作為擔保人,在沒有約定保證方式的情況下,對本案債務負有連帶清償責任。本案借款時,借貸雙方對借款未約定還款期限,作為出借人的高志輝可隨時向借款人陳煥堂催討,經高志輝催討后陳煥堂仍未能歸還借款本息,福建五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也未履行保證擔保義務,均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高志輝據此起訴請求判令陳煥堂償還借款本息及判令福建五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支持。本案雙方利率約定偏高,應予以調整為按月利率2%計付借款利息。高志輝該超過月利率2%部分的利息請求依法不予支持,予以駁回。陳煥堂、福建五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辯解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其辯解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據此,依法判決:一、陳煥堂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償還高志輝借款本金100萬元及按月利率2%計付從2017年3月13日起至還清款項之日止的利息;二、福建五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福建五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陳煥堂追償;三、駁回高志輝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福建五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向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漳州中院審理中召集雙方進行調解,雙方于2017年9月22日達成調解協議,漳州中院制作(2017)閩06民終2078號民事調解書予以確認,現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
評析
筆者認為,兩被告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從證據證明力考量,被告抗辯理由明顯證據不足。原告高志輝圍繞訴訟請求,向法院提交兩份證據:1.借條一張,證明陳煥堂由福建五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擔保,于2016年7月29日出具借條向其借款100萬元,約定按月息3%每月29日之前支付利息的事實;2.中國銀行轉賬交易憑證2張,證明借款100萬元已于2016年9月8日、9月12日通過陳慧通在中國銀行賬戶實際支付給陳煥堂的事實。高志輝提交的兩份證據能夠與其陳述相互印證,并且已經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上述證據來源形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而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存在關聯性,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對其證明力應予以確認。陳煥堂圍繞抗辯理由向法庭提交中國建設銀行個人活期賬戶交易明細復印件17張,證明陳煥堂與高志輝之間的資金往來情況,從而欲證明高志輝起訴的借條中的借款100萬元本息已經償還完畢,而2016年9月8日借款50萬元及2016年9月12日借款50萬元合計100萬元,福建五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并未繼續進行擔保,該借款已經分六次歸還本金18萬元,至今實際尚欠借款本金82萬元的事實。陳煥堂提交的證據真實性可以確認,但僅能證明雙方存在多次資金往來情況及2016年9月12日借款之后已經支付款項18萬元的事實,對于其要證明涉案借條項下的借款已經歸還的事實,明顯證據不足,應不予采納。
其次,從交易習慣和生活常理考量,被告抗辯理由缺乏說服力,也有悖常理。本案借款100萬元屬于大額借款,陳煥堂辯解還款后借條沒有收回不符合交易習慣和生活常理。陳煥堂還辯解2016年9月8日之后的借款100萬元沒有約定計付利息,這也與之前雙方交易習慣和商事活動不符。當前,企業融資相當困難,本案借款系用于公司經營所需,如果沒有特殊的私人關系,個人為企業提供大額的無息借款,幾乎是不可能的。而原告高志輝與福建五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陳煥堂僅是一般的朋友關系,因此,陳煥堂、福建五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該辯解理由明顯不能成立,應不予采信。
本案案號:(2017)閩0623民初2412號;(2017)閩06民終2078號。
案例編寫人:福建省漳浦縣人民法院
貪賄案件案例分析篇三
一、存在的突出問題及問題形成原因
(1)服務意識不夠牢固。對待群眾不能始終保持熱情服務的態度,當手頭工作稍多時,性子就有些急躁,態度不夠熱情,遇到需重復解釋的問題時,顯得沒有耐心,存在 事不關己,高高掛起 的思想,以致自己為人民服務的意識淡化。
(2)創新精神意識欠缺。雖然在自己的本職工作中做得也不錯,但為大局的工作做得較少,未有很好地為領導出謀劃策,有很多的工作都是想做又不敢做,畏畏縮縮,缺乏果斷和膽量。沒有針對實際情況,主動地去尋出路,想辦法,解難題,因此,工作上還沒有大的起色。
(3)理論學習意識不夠。在平時的工作生活中我偏重于日常工作事務,對理論學習、自身素養的提高有所放松,特別是對新形勢下理論學習的重要性、緊迫性理解不深,缺少刻苦鉆研的精神,對新時期加強黨的建設理論系統學習鉆研不夠深入,今后要把刻苦學習作為提高自身素質的根本途徑,爭取運用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的立場觀點和方法,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4)業務知識鉆研不夠。對待工作有時不夠主動、積極,只滿足于完成上級部門和領導交辦的任務,在工作中遇到難題,常常等待領導的指示,說一步走一步,未把工作做實、做深、做細。不重視對業務知識的深入學習和掌握,認為自己已有的一些業務知識可以應付目前的工作就行了,對于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辦法不多,無法應對。在工作中遇到繁瑣、復雜的事情,有時會采取逃避的方法,不是自己力求尋找對策,而是等待辦法自己出現,缺乏一種刻苦鉆研的精神。
二、下一步整改措施
(1)加強理論學習,努力提高理論修養。樹立黨員意識,堅定理想信念,不斷加強共產主義道德修養,樹立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思想,牢記黨員要求,履行黨員義務,全心全意為人民群眾服務,不惜犧牲個人的一切,為共產主義奮斗終身。特別要始終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堅定,講政治、顧大局,在任何時候都要明確政治方向,站穩政治立場,嚴守政治紀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善于從政治上認識問題、處理問題,在事關方向、事關原則問題上立場堅定,旗幟鮮明。注重從實際出發,遵循客觀規律,創造性開展工作。
(2)培養使命感悟,努力提高責任意識。把做好本單位和個人本職工作,作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必要步驟和環節,進一步密切聯系群眾和工作對象,切實改進工作作風。求同存異,化解矛盾,凝聚人心,盡量為基層排憂解難。處理好工作中與人民群眾的關系,維護好衛生部門的形象,主動加強與各單位的聯系溝通,及時掌握信息,對自己的工作要做到心中有數,積極主動地做好協調溝通工作。另一方面也要擺正位置,把握好分寸,不能把本部分的事推到其他單位,努力在改進工作作風上下功夫。
(3)加強自我改造,努力提高綜合素質。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目前對我而言,最大的問題是要加強業務知識的學習,尤其是電腦網絡和信息知識的學習掌握,一定要提高對學習業務知識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認識,自覺、刻苦地鉆研業務,夯實基礎,靈活運用合理的方法和措施。熱愛本職工作,干一行愛一行,虛心好學,遇到問題多看多問多想,多向周圍的同志請教。無論在何時何地都要老老實實做人,認認真真辦事,努力做一名黨和人民滿意的機關干部。
貪賄案件案例分析篇四
江蘇省張家港市l化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l公司)系從事不銹鋼產品研發和生產的省級高科技民營企業,張某甲、張某乙、陸某某分別系該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行政主管。
2018年下半年,l公司在未取得生態環境部門環境評價的情況下建設酸洗池,并于2019年2月私設暗管,將含有鎳、鉻等重金屬的酸洗廢水排放至生活污水管,造成嚴重環境污染。蘇州市張家港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測,l公司排放井內積存水樣中總鎳濃度為、總鉻濃度為,分別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的倍和倍。2020年6月,張某甲、張某乙、陸某某主動向張家港市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
2020年8月,張家港市公安局以l公司及張某甲等人涉嫌污染環境罪向張家港市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張家港市檢察院進行辦案影響評估并聽取l公司合規意愿后,指導該公司開展合規建設。
(二)企業合規整改情況及處理結果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l公司及張某甲等人雖涉嫌污染環境罪,但排放污水量較小,尚未造成實質性危害后果,可以進行合規考察監督并參考考察情況依法決定是否適用不起訴。同時經調查,l公司系省級高科技民營企業,年均納稅400余萬元、企業員工90余名、擁有專利20余件,部分產品突破國外壟斷。如果公司及其主要經營管理人員被判刑,對國內相關技術領域將造成較大影響。有鑒于此,2020年10月,檢察機關向l公司送達《企業刑事合規告知書》,該公司在第一時間提交了書面合規承諾以及行業地位、科研力量、納稅貢獻、承擔社會責任等證明材料。
檢察機關在認真審查調查報告、聽取行政機關意見以及綜合審查企業書面承諾的基礎上,對l公司作出合規考察決定。隨后,l公司聘請律師對合規建設進行初評,全面排查企業合規風險,制定詳細合規計劃,檢察機關委托稅務、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部門對合規計劃進行專業評估。l公司每月向檢察機關書面匯報合規計劃實施情況。2020年12月,組建以生態環境部門專業人員為組長的評估小組,對l公司整改情況及合規建設情況進行評估,經評估合格,通過合規考察。同月,檢察機關邀請人民監督員、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聯等各界代表,召開公開聽證會,參會人員一致建議對l公司作不起訴處理。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當場公開宣告不起訴決定,并依法向生態環境部門提出對該公司給予行政處罰的檢察意見。2021年3月,蘇州市生態環境局根據《水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對l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通過開展合規建設,l公司實現了快速轉型發展,逐步建立起完備的生產經營、財務管理、合規內控的管理體系,改變了野蠻粗放的發展運營模式,企業家和員工的責任感明顯提高,企業抵御和防控經濟風險的能力得到進一步增強。2021年l公司一季度銷售收入同比增長275%,繳納稅收同比增長333%,成為所在地區增幅最大的企業。
(三)典型意義
一是檢察機關積極主動發揮合規主導責任。本案中,檢察機關在辦理涉企犯罪案件時,主動審查是否符合企業合規試點適用條件,并及時征詢涉案企業、個人的意見,做好合規前期準備。在企業合規建設過程中,檢察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對涉案企業合規計劃及實施情況進行檢查、評估、考察,引導涉案企業實質化合規整改,取得明顯成效。
二是檢察機關推動企業合規與檢察聽證、刑行銜接相結合。本案中,檢察機關召開公開聽證會,聽取各方面意見后對涉案企業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以公開促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同時,檢察機關結合企業合規情況,主動做好刑行銜接工作,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防止不起訴后一放了之。
貪賄案件案例分析篇五
涉案企業合規整改在全國范圍內進行推廣,湖北省自2021年起被納入全國第二批企業刑事合規不起訴改革試點范圍,正在大力推廣涉案企業合規整改工作。
特別需要說明的是:
從上述《意見》、《辦法》的內容來看,目前我國試行的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適用的對象為涉企犯罪案件,其中既包括涉嫌單位犯罪的企業,也包括企業相關人員涉嫌實施的 與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自然人犯罪案件。
因此,本次數據統計的對象,我們不再僅僅局限于單位犯罪案件,而是與《意見》、《辦法》的內容相一致,同時包括單位犯罪案件和企業相關人員涉嫌實施的,與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犯罪案件。
本文對相關裁判文書的采集日期為 2022年6月 1日至2022年6月7日。為了在大量數據中更好的檢索出有效案例,檢索條件設置為:全文以各罪名為關鍵詞檢索,如“職務侵占”等33個涉企常見罪名;一級案由“刑事案由”;裁判時間“2021年1月1日到2022年5月20日”;法院地域“湖北省”。
在該前提下,共搜集到 1036份裁判文書。通過梳理,刪除重復文書、程序性文書、不公開文書、與涉企犯罪無關文書,共篩選出 323例案件。
又以“被告單位”為關鍵詞進行檢索,經過篩選得到單位犯罪數量數據,與上述323例案件對比去重后又得出21例單位犯罪案件。
當然,由于案件審理程序、裁判文書公開程度與時間等原因,統計樣本數量與現實數量可能會有所差異。此外,為考察去年以來不斷推進的保護民營企業、少捕慎訴慎押等司法政策、精神對涉企犯罪案件的影響,我們專門將二審發生于2021年度的涉企犯罪案件情況,也納入了本次統計,以期觀察相關政策對該類案件產生的作用。
以客觀、真實、全面為原則,本文對上述344例涉企犯罪案件進行了整理和統計,下文將以圖表的形式,多方面、多維度呈現 2021年度湖北省涉企犯罪的特征,并對這些特征進行分析。
第一部分2021年湖北省涉企犯罪案件總體分析
一、涉企犯罪案件數量
在我們統計到的344例涉企單位犯罪案例中,僅自然人為被告人的案件有283例,占比;單位和自然人均為被告人的案件有61例,占比;僅單位為被告人的案件1例。全部統計案件中,被認定為單位犯罪的案件為62例。(詳見圖1)
圖1
二、涉企犯罪主體情況
(一)單位性質
本次統計到的344個案例中,涉及到的企業性質為:國有企業 12 個,占比4%;民營企業 327個,占比 95%;基層自治組織5個,占比1%。(詳見圖2)
圖2
數據反映,盡管單位犯罪案件數量下降,但民營企業及民營企業相關人員在涉企犯罪主體類型中,仍然占據較大比重。
(二)地域分布
在344個案例中,我們統計到的武漢市的涉企犯罪案件數量最多,有92例,占比27%;宜昌市、黃岡市、孝感市相關案例分別為37例、33例、32例,數量相近,占比均約在9%到11%;襄陽市、荊州市案例數量,分別為24例、22例,占比約在7%左右。
根據湖北省xxx發布的數據,湖北省gdp前五名的城市(含地級市、自治州、省轄縣級市)分別為武漢市、襄陽市、宜昌市、荊州市、孝感市。該前五名城市相關的涉企案件數量也較多。可以看出,各市經濟發達程度越高,涉企刑事案件發生數量也相對較高。(詳見圖3)
圖3
(三)行業分布
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2017年發布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中對國民經濟行業的分類,我們對上述344個案例中企業所屬行業進行了統計。
案件中涉及行業領域前五名為:批發和零售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建筑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制造業。(詳見圖4)
批發和零售業企業基數大,相應出現的涉企刑事案件數量較多。
隨著電子商務的不斷發展,服務類型企業和電子信息類企業給居民生活帶來較大便利,企業數量也相繼增多,該行業領域的涉企犯罪也出現一定增長。
圖4
三、涉案人員特征
(一)性別
在344個案例中,涉及到的被告人共有611名,其中男性507人,占比83%,女性104人,占比17%。
圖5
值得一提的是,對比單位犯罪案件數量的減少,涉企犯罪案件自然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仍然較多。這也反映出司法機關對涉企犯罪案件,在貫徹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同時,也要嚴厲打擊涉企犯罪案件、特別是社會危害后果嚴重的故意犯罪,體現出對涉案企業既要“厚愛”也要“嚴管”。
(二)年齡
611名被告人中,90后人數中最多,有164人。80后、70后和60后人數相近,分別為161人、131人、126人。50后有15人,40后有4人。值得注意的是00后,在2020年單位犯罪大數據分析報告中尚無00后人員,而在2021年涉企犯罪案件中首次出現00后身影,有3人。(詳見圖6)
圖6
(三)職務
我們將上述611名被告人的職務情況進行了梳理,各類具有一定管理職責的人員共有375人,數量最多,比例高達61%(詳見圖7),分別為:法定代表人129人;項目負責人84人;實際控制人74人;董監高61人;股東27人(詳見圖8)。
企業中具有一定管理職責的職務類型,具有一定決策權力和管理職責,更易出現刑事不合規行為,所面臨的刑事法律風險較大。而在這些職務中,企業法定代表人或項目負責人,作為企業或部分事務的決策人員,刑事法律風險最大。此外,涉罪的股東一般為參與企業實際經營決策的人員。
圖7
圖8
四、罪名及合規風險
(一)罪名
344例案件共涉及29種罪名。其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案件數量最多,共有53例;其次是職務侵占罪案件,共有46例。
值得注意的是,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在犯罪行為、手段特點上具有一定相似性。如果將該兩罪名合并統計,則涉企犯罪案件中詐騙類犯罪案件數量達73件,不僅位居各類涉企犯罪之首,且數量遠高于排名第二的非吸類犯罪(53件)。
(二)案發環節
從企業涉及的各管理環節來看,在344個樣本案例中,生產經營環節案發數量最多,有135例,占比達到39%;財務管理合規的次之,有132例,占比38%;稅收環節有33例,占比10%;安全生產、數據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的有關案例均較少,分別為12例、8例、5例,占比4%、2%、1%;其他環節有19例,占比6%。詳見圖9、圖10)
根據案例顯示:
稅收環節易涉罪名為虛xxx罪和逃稅罪;
安全生產易涉罪名為重大責任事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