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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合同簽訂管理制度(優質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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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合同簽訂管理制度(優質9篇)
時間:2023-09-13 22:17:50     小編:筆舞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系。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我給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歡迎大家閱讀分享借鑒,希望對大家能夠有所幫助。

合同簽訂管理制度篇一

本程序明確了本公司與業主(客戶)簽定物業管理合同的工作流程,以保證合同的需求已明確并為雙方所接受,公司具有滿足合同需求的能力。

2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經營部、財務部和住宅管理處關于物業管理合同的簽訂。

3相關標準要素

3.1gb/t19002-iso9002 4.3

4相關文件

4.1《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

4.2《業主公約》

4.3《深圳市物價局關于收取物業管理費標準》

4.4《深圳市物業管理有關法規》

4.5《物業管理費用的收取》

4.6《大廈入伙的管理》

5職責

5.1經營部負責物業管理合同的簽訂

5.2物業管理處負責辦理房產交接、驗收、服務跟蹤手續

5.3財務部負責物業管理各項費用的收取

6實施程序

6.1根據相關文件和物業管理方案的具體要求,由經營部起草物業管理合同方案,其中包括雙方責權、收費標準、違約責任等內容。

6.2物業管理合同方案經經理辦公會討論評審后,確定正式物業管理合同,并作書面評審記錄。

6.3經營部根據市場情況、成本預測及有關規定確定物業管理費收費標準。

6.4經營部同業主(客戶)正式簽定住宅物業管理合同。

6.5財務部負責辦理業主(客戶)繳費手續。

6.6物業管理處負責與業主(客戶)進行房產交接并辦理相關手續。

6.7當合同發生修改時,由經營部將修改方案交經理辦公會討論評審,形成合同修改方案,并作好書面評審記錄。

6.8對于已成立了業主管委會的和未成立業主管委會的將按以下程序運作。

6.8.1對于已成立了業主管委會的,由經營部將已形成的合同修改方案報業主管委會討論通過,如未獲通過,則按上述6.7程序評審。

6.8.2對于未成立業主管委會的,由經營部將已形成的合同修改方案征求業主意見,按多數人同意,則為通過辦理。如未獲通過,則按上述6.7程序重新評審。

6.9將已獲通過的合同修改方案,以書面形式確認,經營部負責將更改后合同發至相關部門。

6.10合同原件由經營部保存,保存期限為長期。

7質量記錄

7.1物業管理合同

7.2合同評審記錄

合同簽訂管理制度篇二

第一條為了加強中國農業銀行(以下簡稱農業銀行)貸款管理,規范貸款行為,防范貸款風險,提高貸款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以及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是農業銀行貸款管理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是制定農業銀行各種類貸款管理辦法的基本依據。

第三條本制度中所稱貸款系指農業銀行對借款人自主提供的并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

第四條本制度中的貸款包括人民幣貸款和外幣貸款。

第五條貸款管理應當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區域產業政策,促進經濟發展。

第六條貸款的發放和使用要堅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相統一的原則,自主經營,自擔風險,區別對待,擇優扶持,有借有還,到期歸還。

第七條貸款管理實行行長負責,分級審批,集約經營,審貸分離的體制。

第八條貸款發放實行權限管理,總行對分支行實行授權和轉授權。

第九條本制度適用于農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貸款業務。農業銀行向境外借款人提供貸款和境外分支機構貸款管理制度另行規定。

第十條貸款對象(借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一條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五)實行貸款證的地區,應持有人民銀行頒發的貸款證;

(九)申請票據貼現,必須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據。任何組織、機構和個人不得違背或降低上述基本條件發放貸款。

第十二條貸款按期限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一)短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貸款。一般用于借款人生產、經營中的流動資金需要。短期貸款依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風險度或授信額度發放和管理。

(二)中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貸款。

(三)長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貸款。

中、長期貸款一般用于借款人生產、經營和建設中的固定資產項目投資需要。

中、長期貸款實行項目管理,并采用擔保貸款方式。

中、長期項目貸款分為技術改造貸款和基本建設貸款。技術改造貸款,系指用于企業進行技術改造中固定資產投資的貸款。基本建設貸款,系指用于項目單位進行新建、改擴建項目中固定資產投資的貸款。

第十三條貸款按方式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

(一)信用貸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譽發放的貸款。信用貸款只對經審查確認資信優良,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借款人發放的短期貸款。

(二)擔保貸款,系指保證貸款、抵押貸款和抵押貸款。

1、保證貸款,系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

辦理保證貸款,應當對保證人擔保資格及其償還能力進行審查,并簽訂擔保合同。

2、抵押貸款,系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辦理抵押貸款,應當對抵押物的權屬、有效性和變現能力以及實現抵押權的合法性進行嚴格審查,簽訂抵押合同并辦理抵押物的有關登記手續。根據抵押物的不同情況,合理確定貸款抵押比例。貸款額不超過抵押物變現值的70%。

3、抵押貸款,系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

辦理抵押貸款,應當對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設定質權的合法性進行嚴格審查,與出質人簽訂質押合同,并辦理相關的登記手續。貸款額不得超過質物現值的80%。

(三)票據貼現,系指以購買借款人未到期商業票據的方式發放的貸款。

第十四條貸款期限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和還款能力,由借貸雙方共同協商確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載明。技術改造貸款期限一般為3年,最長不得超過5年;基本建設貸款期限一般為5年,最長不得超過10年,特殊情況需要超過10年的應報總行批準。票據貼現期限自貼現之日起到票據到期止,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五條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借款人應在貸款到期日前10天向貸款開戶行提出借款展期申請。由開戶行報貸款審批人審批。擔保貸款展期,還應由貸款保證人(抵押人或出質人)出具同意展期并繼續擔保的書面證明。

所有貸款只能辦理一次展期。短期貸款展期不得超過原定期限;中期貸款展期不得超過原定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展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借款人未申請展期或申請展期未得到批準,其貸款從到期日次日起,轉入逾期貸款帳戶。

第十六條貸款利率的確定和利息計收。按照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政策和計息方法,確定每筆貸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載明。對有關部門貼息的貸款,農業銀行應當按貸款條件自主審查發放,嚴格管理,應補貼的利息由利息補貼者直接補償給借款人。銀行按正常規定向借款人計貸款利息。逾期貸款和擠占挪用貸款按規定計收加、罰息。

除國務院決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決定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國務院確定的貸款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要嚴格按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農業銀行依法自主經營貸款,除國務院特定貸款外,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涉。各級行在總行授權或轉授權范圍內依法經營貸款。未經授權和轉授權的不得經營貸款。

第十八條縣、市、區支行(以下簡稱縣級支行)是農業銀行貸款經營的基本單位。各級行均應在權限范圍內經營貸款,按上級行授權,負責貸款調查、貸款審查、貸款檢查、貸款發放收回及權限內貸款審批等管理工作,確保貸款效益。

第十九條總行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及直屬分行(以下簡稱分行)應依據國家區域產業政策和農業銀行發展規劃,統籌安排轄區內貸款投向和投量,負責權限內貸款的審查、審批。

第二十條充分發揮農業銀行系統整體功能,逐步加大總、分行調控力度。突出效益原則,努力培育全系統重點信貸區域、高效信貸行業和優良客戶群體,實現集約經營。

第二十一條實行人民幣、外幣貸款統一經營。

(一)借款人及保證人基本情況;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貸款糾正情況;

(五)實行貸款證的地區、應提供人民銀行頒發給借款人的貸款證;

申請中、長期項目貸款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項目開工前期準備工作完成情況;

(三)在開戶行存入規定比例資本金的證明;

(四)實施項目必需的有權機關的有效批文;

(五)項目投資來源及資本金到位情況;

(六)與貸款相關的其它資料。

第二十三條貸款受理。開戶行同意受理的借款申請,由借款人填寫《借款申請書》,開戶行負責人簽署意見,由貸款綜合管理崗登記,移交貸款調查崗進行事實認定。

第二十四條對貸款企業的信用等級評定。評定內容包括企業領導者素質、經濟實力、資金結構、履約情況、經營效益和發展前景等因素。貸款企業信用等級統一劃分為五個等級:aaa級、aa級、a級、b級、c級。評定企業信用等級堅持企業自愿,實事求是,公平合理,統一指標,綜合評價,按程序評定的原則。企業信用等級評定辦法由總行制定。信用等級評定工作由分行組織,信貸部門具體操作,評定結果內部掌握。也可委托有關資信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結果經分行信貸部門認可。

第二十五條貸款調查。開戶行信貸部門調查人員應及時組織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及借款人基本條件進行調查核實,測定貸款風險度,并提出意見,移交審查人員進行審查確認。對中、長期項目貸款,還應及時組織具有相應項目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貸款項目評估。對自然人申請借款,應對其品格及還款能力進行調查。

第二十六條貸款審查。貸款審查人員應當對調查人員提供的資料進行核實、審查,復測貸款風險度,并提出貸款意見,按規定權限報批。

第二十七條貸款審批。貸款實行按確定程序分級審批制,上級行接到下級行貸款報告后,先由貸款管理部門負責審查,并提出意見,報同級行貸款審查委員會審查后,屬權限內的貸款由行長審批,超過審批權限的再報上級行審批。

第二十八條簽訂借款合同。農業銀行貸款經營的基本單位均有權按授權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應使用農業銀行統一印制的《借款合同書》。《借款合同書》應逐項填寫,不得遺漏。保證貸款、抵押貸款、抵押貸款如有必要,也可單獨與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簽訂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需要辦理登記的,應依法辦理登記。

第二十九條貸款發放。借款合同簽訂后,開戶行要按借款合同規定按期發放貸款。

第三十條貸后檢查。貸款檢查人員要對借款人執行借款合同情況及經營情況進行經常性跟蹤調查或定期檢查。檢查結果應以書面形式向主管領導報告。應建立貸款風險早期預警制度。對借款單位管理人員、銀企關系、債權債務關系、產供銷、財務狀況等方面發生變化,可能危及貸款安全時,應及時向有關領導報告。在貸款事實風險形成前,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第三十一條貸款收回。要堅持按借款合同規定的期限收回貸款。在短期貸款到期前7天,中、長期貸款到期前30天,開戶行要向借款人發出到期貸款催收通知書,按期收回貸款。貸款逾期,開戶行要及時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做好逾期貸款的催收工作。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應與開戶行協商。

第三十二條貸款總結評價。貸款開戶行應對借款人的貸款使用及歸還情況進行總結評價。中、長期項目貸款要在貸款項目達產1年后,寫出貸款項目后評價報告及時報貸款審批行。

第三十三條貸款檔案。應建立轄區內貸款檔案,完整記錄每筆貸款活動的全過程及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貸款檔案應由貸款綜合人員負責管理。

第三十四條不良貸款系指呆帳貸款、呆滯貸款、逾期貸款。呆帳貸款,系指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列為呆帳的貸款。呆滯貸款,系指按財政部有關規定,逾期(含展期后逾期)超過規定年限以上仍未歸還的貸款,或雖未逾期或逾期不滿規定的年限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的貸款(不含呆帳貸款)。逾期貸款,系指按借款合同約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歸還的貸款(不含呆帳貸款和呆滯貸款)。

第三十五條不良貸款的登記。不良貸款由貸款開戶行會計、信貸部門提供數據,經稽核部門審核并按規定權限認定,由信貸部門逐筆登記,建立臺帳,定期逐級上報。在報上級行的同時,抄報同級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第三十六條不良貸款的考核。按月考核不良貸款占用額和占用率,以此評價各級行信貸資產質量。按季通報各級行不良貸款增減變化和清收任務完成情況,并與有關獎懲指標掛鉤。

第三十七條不良貸款的催收和呆帳貸款的核銷。貸款管理人員負責不良貸款的催收,稽核部門負責對催收情況的檢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呆帳準備金,并按規定條件和程序核銷呆帳貸款。

貸款豁免權屬國務院。除國務院批準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要求農業銀行豁免貸款。

第三十八條貸款管理實行行長(經理、主任,下同)負責制。各級行行長應在授權范圍內對貸款的發放和收回負全部責任。行長可以授權副行長或貸款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貸款,副行長或貸款管理部門負責人對行長負責。

第三十九條各級行均應建立有行長或副行長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貸款審查委員會(小組),負責貸款的審查。

第四十一條實行審貸分離制,嚴禁個人自批自貸。貸款調查人員負責貸款調查評估,承擔調查失誤和評估失準的責任;貸款審查人員負責貸款手續合規合法和貸款風險的審查,承擔審查失真失誤的責任;貸款審批人員負責貸款審批,承擔決策失誤的責任;貸款檢查人員負責代款的檢查,承擔檢查失誤,管理不嚴的責任。

第四十二條實行貸款管理崗位責任制。把貸款管理的調查(評估)、審查、審批、檢查、綜合及發放、收回各環節的責任系數量化到崗、到人。發生不良貸款按職責相應承擔清收等有關責任。

第四十三條實行大額貸款專管制度。對大額貸款和重點企業貸款要派駐廠信貸員或駐廠信貸組進行專門管理。對大型企業集團且貸款達到一定額度的,應相應建立分理處或支行,全面加強貸款管理和提供信貸服務。

第四十四條實行貸款管理人員離職稽核制度。貸款管理人員調離工作崗位,要對其在任職期間和權限內所發放的貸款風險情況進行稽核。正確認定其任期內工作業績,嚴格區分工作責任。

第四十五條實行貸款管理人員持證上崗、等級管理制度。所有貸款管理人員都應通過考試或考核,取得貸款管理崗位任職資格,持證上崗。在此基礎上實行等級管理。對不同等級的信貸員授予不同的貸款管理權限。信貸員任職資格及等級的考試(考核)、評定,由總行制定統一標準和統一印制證書,分行組織評定。信貸員等級每兩年考試(考核)、評定一次。

第四十六條謹防借款人借兼并、破產或股份制改造等途徑逃避農業銀行債務、侵蝕信貸資金和借承包、租賃等途徑逃避信貸監督以及償還貸款本息的責任。

第四十七條貸款開戶行應參與借款人在兼并、被兼并、破產或股份制等形式的改造、改組過程中的債務重組工作,要求借款人落實貸款債務,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向上級行報告。

第四十八條對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借款人,應在承包、租賃合同中明確落實原貸款債務的償還責任。

第四十九條對實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原貸款債務由改造后的股份公司全部承擔,重新簽訂借款合同;對實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資本或資產的比例承擔原借款人的貸款債務。

第五十條對聯營后組成新的企業法人的借款人,要將原貸款債務落實到新的企業法人,并重新簽訂借款合同。

第五十一條對被兼并(合并)的借款人,應在被兼并(合并)前清償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也可由兼并(合并)企業或合并后新成立的企業承擔原借款人貸款債務,并重新簽訂借款合同。

第五十二條對與外商合資(合作)的借款人,應繼續承擔合資(合作)前的貸款歸還責任,并要求將合資(合作)后收益優先歸還貸款。借款人用已作為貸款抵押、質押的財產與外商合資(合作)時必須取得開戶行的同意。

第五十三條對分立的借款人,應在分立前清償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或由分立后的各企業按照分立時所占資本或資產比例承擔貸款債務。

第五十四條對產權有償轉讓或申請解散的借款人,應在產權轉讓或解散前落實和清償貸款債務。

第五十五條對破產的借款人,開戶行應依法參與借款人破產財產的認定與債權債務的處置。對已設定財產抵押、質押的貸款債權,農業銀行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無財產擔保的貸款債權應按法定程序和比例受償。

第五十六條貸款管理電子化建設方案由總行制定,并組織開發統一的貸款管理信息采集、傳輸系統。逐步實現總行、分行、支行間的貸款管理電腦網絡化。

第五十七條各級行信貸部門和電腦信息管理部門應按時將規定的貸款管理有關數據、資料及借款人檔案、信息輸入電腦,及時上網傳輸。第五十八條各級行信貸部門和電腦信息管理部門應嚴守貸款有關機密,不得將電腦操作碼告知無關人員或泄漏借款人的商業機密。

第五十九條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對其發放貸款。

(一)借款從事國家明文禁止的產品、項目或違法經營活動的;

(三)生產經營或投資項目未取得環境保護部門許可的;

(四)借款用作企業注冊資本金、股本金或法定資本金實收資本不到位的;

(五)借款用于財政性收支的;

(六)在實行租賃、承包、聯營、合并(兼并)、合作、企業產權有償轉讓、股份制改造等體制變更過程中,未清償原有貸款債務及未落實原有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的。第六十條嚴禁違反貸款管理程序或逆程序發放貸款。

第六十一條國務院指定由農業銀行承辦的特定貸款,按《中國人民銀行特定貸款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二條嚴格遵守人民銀行制定的企業貸款主辦行制度。

第六十三條同一轄區內不得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同級分支機構對同一借款人發放貸款。各分支機構不得超越轄區發放異地貸款。

第六十四條不得對自然人發放外幣貸款,經人民銀行批準的除外。

第六十五條發放貸款除按規定計收利息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十六條嚴格控制信用貸款,積極推行擔保貸款。

第六十七條借款人未按本制度第九章有關規定履行義務,致使貸款債務懸空,開戶行對其停止發放新貸款,并提前收回原發放的貸款。造成貸款損失的,依法起訴,追回貸款。

第六十八條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對其部分或全部貸款加收利息;情節嚴重的,可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一)不按借款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二)用貸款進行股本權益性投資的;

(三)用貸款從事證券、期貨買賣和房地產交易的;

(四)未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用貸款經營房地產業務的;

(五)不按借款合同規定清償貸款本息的;

(六)套取貸款相互借貸牟取非法收入的。

第六十九條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要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可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二)不如實向農業銀行提供所有開戶行、帳號及存、貸款余額等資料的;

(三)拒絕接受農業銀行對其貸款使用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進行監督的。

第七十條本制度由總行制定、解釋和修訂。

第七十一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合同簽訂管理制度篇三

對物業管理委托方的要求及公司提供服務的能力進行綜合評審,保證合同簽訂過程中各部門各負其責,為合同順利執行創造條件。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新承接物業項目及合同期滿物業項目委托管理合同的簽訂。

3相關標準要素

gb/t19002-iso90024.3

4職責

4.1公司總經理負責與委托方保持聯系,審查項目有關資料(或意向書),建立以經營部為主的投標小組,并任命組長,批準與委托方簽訂合同。

4.2投標小組負責項目資料的整理。

4.3機電工程部負責對設備運行、維修管理條款進行審查。

4.4財務部負責對管理收支預算情況進行審查。

4.5消防治安部負責對消防安全、治安、車輛管理條例進行審查。

4.6物業管理部負責對清潔衛生、綠化、建筑物管理等條款的審查。

4.7總經理負責組織物業管理方案和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書的評審。

4.8經理部負責合同及有關資料的搜集整理。

5實施程序

5.1《委托物業管理合同》的起草

5.1.1當公司準備參與新的物業管理項目,實施投標以及延長原有物業的管理期之前,由公司總經理負責組織有關人員對標書或項目進行評審,明確公司是否參與投標或延長管理期。在公司明確參與投標或延長管理期后,由公司總經理負責組建以經營部為主的新項目投標小組或續簽項目工作組,并任命組長。

5.1.2投標小組與物業管理委托方保持密切聯系,索取該物業盡量全面的資料,掌握委托方的基本要求,向委托方遞交物業管理投標申請書。

5.1.3投標小組在完成資料分析,實地考察,并獲允許參與投標后,制定《物業管理方案》和《物業管理合同書》草本。

5.1.4由以經營部為主的投標小組負責搜集有關部門對《物業管理方案》和《物業管理合同書》草本的意見,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改。

5.2合同的磋商

5.2.1投標小組與委托方聯系約定時間進行磋商,并制定磋商計劃。

5.2.2合同的磋商由投標小組組織,必要時可派物業管理部、機電工程部、財務部及法律顧問參加。

5.2.3合同的磋商應形成備忘錄,記錄討論的情況和修改的意見。

5.2.4根據委托方的意見,由總經理組織公司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討論,并決定是否繼續磋商并提出修改意見。

5.2.5由總經理決定繼續磋商的,由投標小組聯系,直到達成一致意見,經總經理批準形成合同文本。

5.2.6當簽訂好的委托物業管理合同需要修改時,經委托方與管理方協商一致后方可對原合同進行修改。修改內容應形成合同修改備忘錄,由經營部與合同一起保存。

5.2.7修改方式可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將修改內容作為合同附件,經雙方簽定蓋章后同原合同一起使用;另一種情況是重新簽訂新的合同,同時將原合同作廢。

5.3合同的簽訂與公證

5.3.2合同文本達成一致意見后,由經營部聯系雙方舉行簽署儀式,合同由總經理與委托方簽署并加蓋公章。

5.3.3合同雙方認為有必要公證的由經營部辦理有關手續。

5.3.4合同簽署后正本及副件由經營部保管,副本給財務部、物業管理部及其它有關部門保管,具體參見《質量記錄控制程序》。

5.3.5對未中標的項目,不進行合同評審,其全套投標資料由經理部負責保存。

6記錄

6.1正式合同

6.2物業管理方案

6.3合同磋商備忘錄

6.4評審記錄(見質量手冊4.3合同評審)

6.5合同修改備忘錄

合同簽訂管理制度篇四

第一條為加強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合同管理,規范經營行為、降低風險,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合同是指公司所屬各部門公司名義與公司外各類法人、自然人、其他各類經濟組織所進行的各類經濟活動和非經濟活動所簽訂的各種合同、協議、章程等。本制度不包括職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

第三條合同管理是指合同的預案審查、合同的執行、合同的監督、合同的管理。包括從資信調查、合同簽訂、履行、變更與解除、糾紛處理、合同終結歸檔等全過程的管理。

第四條 公司合同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授權簽訂"的原則,實行合同承辦部門負責制。貫徹以預防為主的原則,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公司辦公室為合同事務主管部門,設立法律事務專員負責公司合同的具體管理工作。

1、 負責監督指導公司格式條款合同以及部分非格式條款合同的起草制定,對部分重大及重要合同的條款內容進行審核,避免出現法律漏洞。

2、 組織、協調合同審查及會簽程序。

3、 對涉及公司的合同訂立、變更、執行、終止等行為進行監督。

4、 負責處理公司與外部的重大合同糾紛。

5、 負責公司合同及其糾紛處理資料的匯總歸檔、分類保存、調閱登記等日常合同檔案管理工作。

第七條 法律事務專員在合同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1、 熟練掌握并宣傳經濟合同法律法規及其他法規。

3、 對公司各類合同的簽訂及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 負責合同糾紛引起的法律訴訟的處理;

7、 及時向公司領導如實匯報合同管理、簽訂、履行中的問題,遇有緊急情況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問題擴大。

第八條 合同承辦部門的主要職責:

1、 根據授權依法組織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等事宜;

4、 參加對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5、 負責本部門合同文本管理及歸檔移交工作。

第九條 合同承辦人的主要職責:

1、 根據授權辦理簽訂、變更、解除合同事宜;

4、 認真履行已生效的合同,隨時檢查合同履行情況;

6、 依法參加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4、 檢查合同履行情況,協助合同承辦人解決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

6、 參加處理本部門合同糾紛;

7、 負責編制合同付款、收款計劃,征得部門領導同意后報財務部備案。

9、 每季度向司法辦匯報合同管理工作,送交合同登記總臺賬及合同管理情況統計表。

第三章 授權

第十一條下列人員有權代表公司簽訂經濟合同:

1、 公司法定代表人;

2、 公司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法人委托人。

第十二條各法人委托人的具體代理權限由法定代表人在簽發《法人委托書》時注明。法人委托人必須嚴格按授權范圍行使簽約權,禁止超越代理權限對外簽約。

第十三條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職責

2、 對所簽訂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負責;

5、 負責保管好本人所簽合同的一切資料,合同履行完畢后應立即將資料上交歸檔。

第十四條任何部門及工作人員未經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不得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或改變合同內容,不得變更、解除合同及放棄合同規定的權利。

第十五條公司內部的職能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第十六條授權委托分為期間授權委托和單位時間授權委托。

第十七條單位時間授權委托僅在單位時間內授權委托有效。

第十八條 被授權的部門行政負責人原則上不再向其他有關人員辦理繼續授權委托,如情況必需,辦理之前須征得授權人的書面同意。

第十九條期間授權委托制,即一事一委托,期間可以為合同簽訂全過程也可以為合同簽訂的某一階段。具體程序為:經辦部門負責人提出書面申請,附合同擬稿和可行性報告及其它材料送辦公室審查,經總經理批準和授權后,對外簽立合同。

第四章 合同審批權限

第二十條 公司董事長或其授權人各項合同簽訂的最終審批人。合同標的在100萬元以下的,授權總經理審批。

第二十一條合同主辦部門或提報部門提請合同時,必須在辦公室的組織和監督下,獲得相應的審批同意,并將相應的審批意見連同所要提請的合同一起并入合同簽訂審批流程。

第五章 合同審查

第二十二條 合同應由承辦部門、相關職能部門及公司領導進行審查。

第二十三條 合同審查的具體程序為:

2、 然后將合同文件移交辦公室,由辦公室和合同承辦部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如財務部)逐條審查合同條款及其他相關事項。

3、 最后由辦公室將合同文件提交公司工程建設分管副總、財務分管副總、總經理逐級審批。

第二十四條 需重點審查的內容包括:

1、 對方主體資格:具有經年檢合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非法人營業執照,其核載的內容必須與實際相符。

5、 履約信用:重合同、守信用,無違約事實,現時未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犯罪案件。

6、 合同內容

(1) 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中相關規定;

(2) 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合理、嚴密;

(4) 合同條款中有無潛在對公司不利或可能損害公司利益的條款;

(5) 是否存在無效條款。

(6) 簽約雙方的用章是否為合同專用章。

7、 合同文字

(1) 合同用語是否規范;

(2) 文字表達是否確切無誤。

8、 合同的經濟效益

(1) 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

(2) 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五條 在合同審查時,根據公司的實際,應注意的事項:

1、 對于標的額較大的涉外合同、貨物交付或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后才能付清款項的合同。

2、銷售、加工承攬、工程承攬合同中質保期的約定應不超過一年,質保金的約定原則不超過合同總標的額的5%,且必須在質保期滿之日一次性付清,以上內容國家、行業有規定的依規定。

3、 銷售、加工承攬合同中付款期限的約定一般應為付款提貨、貨到付款,按比例付款時所有款項的付清期限最長不能超過自貨到之日起三個月。

4、工程承攬合同中付款方式的約定一般應為按工程進度付款,且付款時間和付款數量的約定必須明確,所有工程款的付清期限最長不能超過自工程竣工之日起三個月。

(1) 我方為需方時必須約定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 在合同簽訂時,估計我方違約的可能性大,且又爭取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成為不可能時,可約定“依法律規定,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二十六條 審查時如對對方當事人履行能力及資信情況存在疑義時,應要求其提供相應擔保并要求在合同中注明。

第二十七條辦公室和財務部必須在合同文本送達三日之內出具審核意見書,不得拖延,在審核或審查過程中,發現重大錯誤、遺漏或不妥時,提出修改意見書,并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取得聯系,直到修改意見達到統一為止。

第二十八條負責審查合同的部門和員工,因工作失職或循私舞弊而疏忽、放任審查,致使不該簽訂的合同得到簽訂而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后果及其責任的大小,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經濟賠償責任直至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審查完畢后,負責審查人員應出具審查意見書,審查意見書應附有審查人員簽名。

第三十條 簽訂合同必須內容合法、具體、條款齊全、責權明確,用語確切,手續完備,程序合法。

第三十一條合同承辦人簽訂合同,必須先辦理授權委托書,明確授權范圍和權限。未經授權委托或超出授權范圍簽訂的合同為無效合同,由承辦人承擔責任。法人授權委托書由辦公室負責辦理。

第三十二條合同承辦人凡簽訂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都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凡標的額在10萬元以上雖能即時結清的重大合同,也必須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子郵件、圖表等均是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

第三十三條凡國家或行業有示范文本的,應當優先使用,但在選用時,對涉及權利義務關系的條款經辦人和辦公室要重點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修改。無范本的合同采用公司辦公室提供的示范文本。合同承辦人不能自擬合同文本。

第三十四條 公司合同的簽訂審批的常規流程如下:

2、 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負責對合同的業務內容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3、 辦公室負責對合同的法律條款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4、 財務部負責對合同的財務條款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6、 分管副總對合同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7、 在完成以上審查修改后,由辦公室將合同報送公司總經理審批;

8、 合同標的在100萬元以上的,須經董事長審批。

9、 辦公室在相關負責人或授權代表在“合同簽約審批表”上簽字批準后,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五條 合同生效后,各有關部門應妥善保存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各種憑證,包括結算單、結算證明、支付憑證、銀行進賬單、收料單、入庫單、過磅單、發票等。

第三十六條 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和人員,應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履行。

第三十七條 合同執行部門負責人應隨時了解、掌握本單位的合同執行情況,并督促本部門合同管理員按月統計合同執行情況。

第三十八條合同執行部門應同時負責記錄和監督對方合同單位的履約情況,保留好有關的單據、信函等文字資料;并由合同管理員按月填寫“對方合同執行情況監控說明”,其中必須列明和驗證對方各項履約行為和承諾(如質量、進度等),以此作為付款的基本依據。每月的“對方合同執行情況監控說明”必須由合同執行部門經理審核簽字,分別報辦公室、財務部備案。

第三十九條 合同結算條款規定對方有付款義務的',合同執行部門應按付款條款中的規定及時向對方收取,由財務部統一出具發票。

第四十條 合同結算條款規定本公司有付款義務的:

1、執行合同的各部門應依照財務部門有關規定和合同具體約定,在合同簽訂以后向財務部報送項目整體用款計劃備案。

2、執行合同的各部門應填寫《合同資金支付申請表》,本表一式三份,由辦公室、財務部、執行部門分別留存。

3、款項撥付的基本依據是由合同執行部門提交的“對方合同執行情況監控說明”,款項撥付必須在分管副總、財務分管副總及總經理逐級審批同意后方可進行。具體程序參見相關的財務管理辦法。

4、如果合同履行中出現違約責任中所規定的行為,業務部門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反饋給辦公室,并書面報送分管副總及總經理。總經理應按合同規定進行違約處罰,并通知財務部在結算時執行。

第四十一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業務部門應及時督促解決。如無法履約,應向分管副總和總經理匯報。

第四十二條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現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及資信程度下降應及時通知辦公室并向分管副總和總經理上報,及時向對方出具不安抗辯書,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第八章 合同的變更與廢除

第四十三條合同一經簽訂即依法成立,任何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但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遇到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允許變更、解除合同的條件時,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條 合同的變更或解除必須符合《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并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由合同的當事方共同商議。

第四十五條 變更、解除合同的審批權限和程序與原合同訂立的審批權限和程序相同。

第四十六條合同承辦人在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正式文件、電子郵件、電話后,必須及時請示領導,立即處理,緊急事宜不得超過一天,一般事宜不得超過三天,并在有效期限內正式答復對方。超過期限再作答復,造成嚴重后果的,承辦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涉及經濟糾紛的復電、復文,須經合同管理機構審閱后方能發出。

第四十七條 變更解除合同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包括雙方的信函、文件、傳真等),由雙方簽訂確認書。

第四十八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應注意以下事項:

1、 主體變更應征得合同各方同意;

第四十九條 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尚未達成或批準以前,原合同繼續有效,仍應履行。

第五十條 如因變更(解除)合同可能使當事人受到損失,雙方應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中明確規定各自應承擔的責任。

第九章 合同糾紛的處理與訴訟管理

第五十一條 提請合同糾紛的程序:

1、 已經簽訂的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的,合同履行部門應根據合同中有關糾紛處理的條款與合同訂立方協商進行解決。

2、 協商不成時,必須在一個工作日向辦公室匯報,并在三個工作日內提供有關資料,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延誤訴訟時效或擅自放棄實體權利,更不得隱瞞實情。

3、辦公室應在接到報告三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根據合同糾紛的不同情況,向公司有關領導匯報。經協商無法解決的糾紛,經總經理批準后,可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 如糾紛需進入法律訴訟程序解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處理。

第五十二條 集團公司各單位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并考慮留有申請仲裁或起訴的足夠時間。

2、 開工、驗收、提貨、發票等有關單位票據;

3、 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的財務賬目;

4、 產品的技術規范、質量標準;

5、 證人證言;

6、 其它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五十四條 處理合同糾紛,應特別注意以下問題:

1、 在證據可能丟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及時采取證據保全措施;

4、 做好每起合同糾紛實況記錄、存案備查;

5、 凡屬我方責任的合同糾紛,應逐筆查明原因,分清責任,要求責任人員承擔責任,并責成其提出補救措施。

第五十五條 合同糾紛經協商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訂立書面的協議,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五十六條雙方已簽署解決糾紛的協議書、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及法院的裁定書、調解書、判決書,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交給有關部門收執、備案或存檔。

第五十七條 合同糾紛處理完畢,應及時將有關材料匯總、歸檔、以備考查。

第十章 合同的登記、備案與歸檔

第五十八條合同文本必須至少一式四份,其中二份交對方簽約人,其余原件必須在合同簽訂之后三個工作日內報送辦公室和財務部。合同簽訂部門、合同履行部門因工作需要使用原件時,向辦公室辦理暫借手續。

第五十九條 合同的檔案管理是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辦公室應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合同臺帳、報表,并按時填報。

第六十條辦公室應對公司內所有合同文本以及與合同相關的往返法律文件進行匯總,并編號登記,制作月度合同簽訂情況一覽表,反映公司合同的簽訂以及由合同引起的訴訟情況。

第六十一條合同簽訂部門的合同管理員對已生效的合同應當編號登記,分類歸檔,并建立合同臺帳。合同的統計報表實行季報制,各部門于每季度第一個月前三個工作日內填報上季度報表報送辦公室。辦公室應于每季度的前十個工作日內匯總,報公司主管領導。

第六十二條合同簽訂后三個工作日內,合同承辦部門的合同管理員應將合同檔案原件整理裝訂送交辦公室存檔。合同檔案的范圍包括:信譽調查報告、意向接觸報告、合同文本草稿、合同簽訂審批表及審批修改意見、法人授權委托書、對方資質證明文件、各種審批管理表格、合同談判記錄、合同正本及附件、合同簽訂、變更、解除過程中的信函、電報、電話記錄、傳真資料、票據憑證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文件。

第六十三條合同履行完畢后,合同承辦部門的合同管理員應于五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文本及合同執行期間所有的往來信件、變更協議、收(付)款記錄、請示報告等有關資料交一并歸檔,丟失的必須查清原因。

第十一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制度由辦公室制定并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 辦公室應根據不同的發展階段的管理要求對本制度進行修訂、補充和完善,確保合同管理制度能夠起到切實有效的作用。

合同簽訂管理制度篇五

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二)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三)合同的真實性。包括對方履行合同的意愿是否誠懇,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一致。

(四)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一)申報。各企業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權范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合同簽訂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公司的領導審查批準。(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后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并上報。

(二)審核。對送審的合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由主管人員或有關人員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后作出:批準、不批準;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主管人員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后,“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準的意見辦理。上述審批程序一般為1至2天,特殊情況,經批準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序的約束。

合同簽訂管理制度篇六

一、合同的簽訂按照xx程序文件辦理。

二、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按以下程序辦理:

1.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必須經分公司經理同意,才可辦理加蓋合同專用章手續。

2.各部門保存合同復印件,監管合同條款執行情況。

3.財務會計保存合同復印件,監管應收應付款項。

三、合同章由行政部管理,并由主任負責保管和使用。

四、印章保管人在使用合同章時要進行登記,登記內容包括:日期、合同名稱、蓋印份數、承辦人、批準人等。

五、未經批準,印章保管人不得將合同章交予其他人員攜帶和使用;不得在空白的合同文本上加蓋合同章。如有特殊情況需要,須經分公司經理批準。

六、分公司所有經濟合同在簽訂后要將正本上報xx一份備案。

七、行政部對所有經濟合同文本進行分類、編號、建檔。

八、因工作需要使用合同文本時,須經分公司經理批準,辦理借閱手續,并在一周內歸還。如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使用期限,須經重新辦理申請。

合同簽訂管理制度篇七

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 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包括對方履行合同的意愿是否誠懇,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一致。

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各企業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權范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合同簽訂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公司的領導審查批準。(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后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并上報。

對送審的合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由主管人員或有關人員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后作出:批準、不批準;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主管人員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后,“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準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序一般為1至2天,特殊情況,經批準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序的約束。

合同簽訂管理制度篇八

第一條 為了保護學校財產及利益不受侵犯,規范對外活動中訂立合同行為,預防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訂立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循誠實、信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

第三條 訂立合同應嚴格履行規定的程序,合同條款應當明確、完備;形式符合法律、法規要求。

第四條 從事經濟活動或進行經濟交往,標的在二萬元以上的事項,除及時清結的外,都應簽訂書面合同。

第五條 凡以學校名義與外單位訂立的工程項目、物資設備購置、辦學、開發、技術、承包等重大事項合同,必須經學校法定代表人親自簽署或明確權限委托簽訂。未經學校法定代表人明確委托而以學校名義簽訂合同的為侵權行為,學校追究侵權責任,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其它后果由簽訂人負責。

第六條 學校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未注冊有限責任的、學校對其行為負有連帶責任的單位,要制定科學、規范的合同訂立制度,經學校批準后,嚴格按其操作,并對合同結果負全責。合同標的在30萬元以上的,簽訂前由簽訂單位負責人向學校法定代表人報告。不得將合同金額分解規避報告。

第七條 無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未經學校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權,不得以本部門的名義對外訂立任何合同或協議。否則為侵權行為,學校追究其侵權責任,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其它后果由簽訂人負責。

第八條 合同訂立后,要盡快完善財務登記手續。不入賬記載的,經濟責任自負。財務人員有責任對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并向單位領導報告。

第九條 合同簽訂后,應當全面履行。如出現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時,應采取緊急措施減少損失。

對方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建議的,我方應在接到通知后,按法律規定或約定的期限予以明確答復。

第十條 變更、解除合同以及對質量、數量等提出異議,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 合同履行中,如發現對方違約,合同承辦部門應按法律規定及時處理,追究對方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合同發生糾紛時,承辦部門應及時主動同學校主管部門聯系,研究解決糾紛的辦法。

第十三條 凡學校所屬的資產,任何部門、任何個人未經授權無權自行出租、出借、轉讓。私自出租、出借、轉讓的,為侵權行為。學校追究其侵權責任,并對侵權單位或部門及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其它后果由該單位或部門及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負責。

第十四條 學校所屬單位及部門一律不準用學校資產對外提供合同擔保。

第十五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在簽訂履行合同中失職、瀆職或以權謀私,損害國家和學校利益的,將視其情節輕重,追究責任人的行政和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監察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合同簽訂管理制度篇九

在當今不斷發展的世界,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合同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一條 目的

為規范公司經濟合同的管理,防范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對外簽訂、履行的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各類合同、協議等,包括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資產轉讓合同、倉儲合同、服務合同等。

公司各部門及下屬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銷售、采購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審批。

第四條 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二) 負責制定銷售、采購合同統一文本;

(四) 負責各部門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審查;

(五) 負責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

(六) 負責經濟合同的檔案管理;

(七) 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第五條 合同的主體

(一) 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公司,其他部門不得以部門名義擅自簽訂合同。

(二) 訂立合同前,應當針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進行調查,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三) 公司一般不與自然人簽訂經濟合同,確有必要簽訂經濟合同,應經公司總經理同意。

第六條 合同的形式

訂立合同,除即時交割(銀貨兩訖)的簡單小額經濟業務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補充協議、公文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除情況緊急或條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書形式。

第七條 當事人的名稱、住所:

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第八條 合同標的:

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第九條 數量條款:

合同應采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子郵件、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第十條 質量條款:

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采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第十一條 價款或報酬條款:

(三) 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后多少日內支付。

第十二條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三) 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志,如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第十三條 合同的擔保條款

合同中對方事人要求提供擔保或本方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經總經理批準、法律顧問室審核后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合同的解釋條款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它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歧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

第十五條 保密條款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信息、技術信息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經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系制度。

第十七條 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第十八條 解決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選擇仲裁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雙方對仲裁機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選擇第三地仲裁機構。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合同糾紛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 簽訂合同前,業務人員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談判人員應按照本制度第五條對對方當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查,并復印對方當事人的法人營業執照及其他行政許可證明留存。

第二十條 銷售、采購合同,由主辦業務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后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編寫合同編號并加蓋合同專用章,必要時,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一條 除銷售、采購合同以外的合同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會同相關部門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商談,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二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法律顧問室依法及時辦理。

第二十三條 合同正式簽訂后,合同文本除經辦人自行保管外,應當隨合同會審表交存公司法律顧問室一份備案。

第二十四條 在合同履行期間由于客觀原因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重新達成書面協議,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對方當事人要求解除或變更的通知書后,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復。

第二十五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二)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變更或解除經濟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書信、電報);

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并隨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及時履行其義務。

第二十九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本公司的履行情況應及時做好記錄并經對方確認。履行銷售合同交付貨物時應由對方當事人簽署一式二份的收貨單,一份留存對方,一份交銷售部門備查。向對方當事人交付增值稅發票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條。履行采購合同付款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款收據或收條,公司原則上只開具限制性抬頭的轉賬支票,不允許以現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條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辦人員若發現并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時書面上報公司法律顧問室處理,并報總經理。

(一) 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 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 喪失商業信譽;

(四) 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債權債務的定期確認和發生重大變動時的確認。

(二) 在對方當事人發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項以及本公司或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帳,確認合同效力及雙方債權債務。

第三十二條 合同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平等協商解決。

第三十三條 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內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意思或對方當事人無意協商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及時書面報告部門經理和總經理,并擬定處理意見,報總經理決定。對方當事人涉嫌合同詐騙的,應立即報告公司法律顧問室和總經理。

第三十四條 公司決定采用訴訟或仲裁處理的合同糾紛,以及對方當事人起訴的,相關部門應及時將合同的簽訂、履行、糾紛的產生及協商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連同有關證據報公司法律顧問室。

第三十五條 本公司實行二級合同管理,公司法律顧問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合同管理;銷售、采購部門的業務人員負責所在部門的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條 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專人管理,公司財務部負責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也由專人管理,業務人員不得隨帶合同專用章或已蓋章的空白授權委托書、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批準。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已簽訂的合同等遺失的,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并登報聲明。

第三十七條 已簽訂的合同及送貨回單,增值稅發票收據以及業務往來傳真、信函、對帳單等資料,銷售、采購部門的業務人員應自行保管好;重要資料應將原件交公司法律顧問室隨合同保管。

第三十八條 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前應把有關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書移交完畢,經公司法律顧問室和有關部門確認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公司法律顧問室應在情況發生后一周內書面告知各有關單位。

第三十九條 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準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第四十條 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一) 標的超過100萬元的;

(二) 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10萬元的;

(三) 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四) 重大涉外合同。

第四十一條 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一) 標的超過500萬元的;

(二) 投資10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第四十二條 合同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第四十三條 法律顧問室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

(一) 董事會、總經理委托審查的合同;

(二) 內容復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

(一) 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二) 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三) 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四) 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批準,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第四十五條 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

(一) 申報。各企業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權范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準。(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后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并上報。

(二) 審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后作出:批準、不批準;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三) 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后,“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準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序,一般為1~2天。特殊情況,經批準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序的約束。

第四十六條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份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四十七條 合同糾紛由簽約企業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企業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企業為主負責修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到底。

第四十八條 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一) 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二) 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三) 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四) 各企業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四十九條 法律顧問室處理合同糾紛的范圍是:

(一) 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二) 經各企業協商處理解決不了的;

(三) 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五十條 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是:

(一) 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的規定報批。

(二) 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處理。

(三) 法律顧問室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 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一般為2年)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訴訟的足夠時間。

(二) 關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三) 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財目;

(四) 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五) 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六) 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五十三條 對于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五十四條 各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了解或履行。

對于對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匯報。

第五十五條 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室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律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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