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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作業票管理制度(模板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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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作業票管理制度(模板6篇)
時間:2023-09-13 22:58:28     小編:筆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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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作業票管理制度篇一

1、本規定適用于本單位的所有員工和外來施工人員。

2、由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負責本單位毒物作業防護管理制度的實施與監督。

3、企業應采取綜合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4、生產車間應保持良好的通風,限制有毒氣體,可燃氣體聚集,對可能有毒氣體揮發的地方,應做好安全防護工作。

5、對各種可能產生毒物的過程,實行自動化、連續化、密閉化控制。以無毒、低毒工藝與物料代替有毒、高毒工藝和物料。

6、有毒物產生的作業場所要及時清理,保持清潔。

7、企業配備必須的急救器材和藥品,編制好《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8、企業應安排接觸毒物的從業人員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10、職業病的管理和診斷按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對疑似或已確診的職業病患者應進行積極治療。

八大作業票管理制度篇二

1、配電帶電作業人員應身體健康,無妨礙作業的生理和心理障礙,應具有電工原理和電力線路的基本知識,掌握配電、帶作業的基本原理和操作方法熟悉作業工具的適用范圍和使用方法,通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后并且有上崗證。

2、熟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和《配電線路帶電作業技術導則》,會緊急救護法,觸電解救法和心肺復蘇法。

3、工作負責人,(包括工作監護人)應具有3年以上的配電帶電作業實際工作經驗,熟悉設備狀況,具有一定組織能力和事故處理能力,經領導批準后,負責現場的安全監護。

4、氣象條件的要求

5、作業應在良好的天氣下進行如遇雷、雨、雪霧天氣不得進行帶電作業,風力大于5級以上,一般不宜進行作業。

6、在特殊情況下,若必須在惡劣氣修下帶電搶修,工作負責人應針對現場氣象和工作條件,組織全體人員充分討論,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經領導審核后方可進行。

7、夜間搶修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施。

8、帶電作業過程中若遇天氣突然變化,有可能危及人身或設備安全時,應立即停止工作,盡快恢復設備正常狀況,或爭取設置臨時安全措施。

9、配電帶電作業的新項目,新工具必須經過技術鑒定合格通過在模擬制備上實際操作后,確認切實可行,并制訂出相應的操作程序和安全技術措施,經本單位工程師或主管領導批準后方能在運行設備上進行作業。

10、凡是有較重大或較復雜的作業項目,必須組織有關技術人員,作業人員研究討論后制定出相應的操作程序和安全技術措施,經本部門技術負責人審核,本單位總工程師或主管領導批準方可執行。

1、工作票制度

(1)配電帶電作業時應按《兩票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填寫電帶作業第二種工人票,工作票由工作負責人員審核可行性簽字后生效。

(2)工作票的有效時間以批準檢修時限,工作終結后,工作負責人應簽署“已執行”章子,并存檔1年備查。

(3)工作票簽發人應由有豐富的帶電作業經驗,熟悉人員,設備,配電網絡,熟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和本細則,經考試合格并經本單位領導批準的人員擔任。

(4)每次作業前全體作業人員應在現場列隊,由工負責人宣讀工作票,布置工作任務并進行人員分工,交代安全技術措施,現場施工,作業及配合等,并認真檢查有關有工具、材料,齊全、合格后方可開始工作。

2、工作監護制度

(1)配電帶電作業必須有專人監護,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必須在工作現場行使監護職責,對作業人員的作業方式,步驟進行監護,及時糾正不安全的動作,監護人不得擅離崗位或兼任其他工作。

(2)工作負責人因故必須離開崗位時,可交給有資格擔任監護的人員負責,但必須將現場情況、安全措施和工作任務交代清楚。

3、工作間斷和終結制度

(1)配電帶電作業過程中,可能因故需臨時間斷,在間斷期間工作現場的帶電工具和器材應可靠固定,并保持安全距離,派專人看守。

(2)間斷工作恢復以前,必須檢查一切工具,器材和設備,經查明確定安全可靠才能重新工作。

(3)每項作業結束后,應仔細清理工作現場,工作負責人應嚴格檢查設備上有無工具和材料遺留,設備是否可以恢復工作狀態。

1、絕緣桿作業法

絕緣桿作業法是指作業人員與帶電體保持《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以下簡稱《安規》),規定的安全距離,通過絕緣工具進行作業的方式,在作業范圍窄小或線路多回架設,作業人員有可能觸及不同電位的電力設施時,作業人員應穿戴絕緣防護用具,對帶電體應進行絕緣遮蔽,絕緣桿作業法即可在登桿作業中采用,也可在斗臂車的工作斗或其他絕緣平臺上采用。

八大作業票管理制度篇三

為加強臨時用電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觸電、火災爆炸及各類電氣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本企業,同時也適用于進入公司作業的外來施工單位和人員。

2.1臨時用電審批程序

1)在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一般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生產必須時,應在安環部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2)在申請臨時用電前,由生產部專門人員對其作業環境現場檢查后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3)生產部對用電單位的作業條件進行確認,采取的有效控制措施,準確填到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上。

4)臨時用電作業期間,用電單位和生產部安排專人現場監護。

2.2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管理

1)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一式二聯,第一聯由生產部存檔,第二聯交臨時用電執行人保存。

2)臨時用電結束后,安環部及時將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登記到臨時用電作業臺帳。

3)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不得涂改、不得代簽,要妥善保管。

2.3臨時用電必須嚴格確定用電時限,超過時限要重新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延期手續,同時辦理涉及的相關危險作業許可證手續。

2.4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作業人員,必須具有有效電工操作證方可施工。嚴禁擅自接用電源,對擅自接用的按嚴重違章和竊電處理。電氣故障應由電工排除。

2.5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必須按供電電壓等級正確選用,所用的電氣元件必須符合國家規范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必須嚴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范。

1)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要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2)臨時用電線路架空時,不能采用裸線,架空高度在裝置內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橫穿道路時要有可靠的保護措施,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

3)采用暗管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必須設有“走向標志”及安全標志。電纜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機械傷害的地段應采取保護套管、蓋板等措施。

4)對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配電箱要有編號和防雨措施,配電盤箱門必須能牢靠關閉。

5)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伏;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屬設備內作業裝設的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伏。

6)臨時用電設施必須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

2.6電工工段送電前要對臨時用電線路、電氣元件進行檢查確認,滿足送電要求后,方可送電。

2.7臨時用電單位必須嚴格遵守臨時用電的規定,不得變更臨時用電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一旦發現違章用電,公司有權予以停止供電,并按規定進行處罰。

2.8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規、標準、規范執行。

八大作業票管理制度篇四

針對施工及生活場所用電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特別制定本辦法,防止漏電事故的發生。

1、參加施工的專業電工必須熟悉本辦法的各項規定。

2、用電設施在布設時,應嚴格按照利于生產、方便使用,符合防雨、防火、防觸電發生等安全要求,嚴禁私拉亂接和漏電隱患的存在。

3、場內架設的電線應絕緣良好,懸掛高度及線間距必須符合電力部門的安全規定。現場架設的臨時線路必須用絕緣物支撐,不得纏繞在鋼筋、樹木或腳手架上。穿過道路的必須套鋼管埋地保護。

5、各種電氣設備應配有專用開關,并作到一機、一閘、一保險。室外配電箱應有防雨措施。

6、在三相五線制中性點接地供電系統中,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應做接零接地保護,嚴禁將工作零線用作零接地保護。并不得在同一供電系統上有的接零有的接地。

7、各種電氣設備的檢查維修,應停電作業,如必須帶電作業時,作業人員應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派專人監護。

8、工地安裝的變壓器必須符合電力部門的要求,并設專人管理,配備消防器材。施工用電要盡量保持平衡。

10、移動式電氣設備應用橡膠電纜供電,并經常注意理順,跨越道路時,應埋入地下或做穿管保護。

11、遇雷雨天氣時不得爬桿帶電作業,室外無特殊防護裝置時必須使用絕緣拉桿拉閘。

12、施工現場臨時照明

(1)室內照明線路嚴禁私拉亂接,并不得和金屬物接觸。

(2)電線接頭應牢固,并用絕緣膠帶包扎緊密。

(3)保險絲應按負荷量裝設,嚴禁用其它金屬絲替代。

13、檢修電氣設備時應按以下要求進行

(1)電氣設備的檢查維修必須由持證電工進行,其它不得進行操作。檢修時應斷電鎖好電閘箱門或懸掛“正在作業,嚴禁合閘”的安全警示標牌。

(2)工作中如遇停電應拉下開關,切斷電源,檢修后必須仔細檢查各項設備的情況,沒有異常方可合閘。

(3)大型電氣設備檢修應在切斷電源,做好防護后進行,并在開關處設置作業警示牌或派專人看管,工作完成后方可拆除,如需進行送電試驗時,必須在經過認真檢查后并與有關人員聯系后,方可進行。

八大作業票管理制度篇五

為加強安全管理,從嚴管控臨時性危險性作業,規范臨時作業的審批管理,防止發生安全事故。

適用于公司范圍內所有涉及到的臨時危險性作業管理。

公司各部門。

4.1高危險性作業:指對人們的財產和人身安全具有較高危險性的活動。

4.2高危險性作業的分類

4.2.1動火作業:指除固定動火區、固定用火作業外在易燃易爆區域內從事電氣焊(割)、使用電鉆、砂輪、噴燈等臨時性動火作業。

4.2.2有限空間作業:指一種相對狹窄或有限制的空間,諸如箱體、鍋爐、容器、艙室等,有限空間意味著由于結構、尺寸、形狀而導致惡劣的通風條件。

4.2.3高處作業:指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4.2.4臨時用電作業:指臨時搭建的較大用電作業。

4.2.5拆除(工程)作業:指大型設備設施、物品物件等在拆除過程中存在較大危險性的作業。

4.2.6起重吊裝作業:指利用起重機吊運設備、大型物件等轉移過程的作業。

4.3高危險性作業的要求

4.3.1公司對高危險性作業實施審批許可制度,凡需進行高危險性作業的部門都必須經申請,獲批準后方可進行,公司ehs部負責高危險性作業的審批許可管理。

4.3.2動火作業管理要求

4.3.2.1凡在公司所屬范圍內從事臨時性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許可證。

4.3.2.2動火作業分三級執行:一級動火指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庫區、儲罐區等重要部位;二級動火指在易燃易爆區域(即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的臨時性動火作業;三級動火指除一級動火和二級動火作業以外的臨時性動火作業。

4.3.2.3.1動火許可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或部門指定專人辦理,應按動火許可證的項目逐項認真填寫,不得漏項,按照審批權限逐級上報審批。

4.3.2.3.2一二級動火作業最終審批權限到總經理室;三級動火作業最終審批權限到ehs部門。

4.3.2.3.3申請人持合格的動火許可證到動火現場,認真檢查動火作業的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確認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護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許可證交動火人持證上崗。

4.3.2.3.4動火許可證一式兩份,終審批準方及動火人各一份(見附件一)。

4.3.2.3.5一級動火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一天;二級動火許可證有效期為二天;三級動火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天。

4.3.2.4動火作業現場的安全規定

4.3.2.4.1凡在有易燃易爆介質的設備、管道、容器、陰井等部位動火時,必須清除易燃易爆介質及沉淀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準動火。

4.3.2.4.2凡可能與易燃易爆介質相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動火時,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除一段管線。

4.3.2.4.3設備內動火時,連接在設備上的所有物料、蒸汽等管線都要加堵盲板,打開人孔、排氣管,切斷電源,分析合格后,方準進入設備動火。

4.3.2.4.4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采取隔離措施后的區域內,在動火任務完成之前,不準再存放易燃易爆物質。

4.3.2.4.5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可燃物質,設專人看火,配置足夠的消防器材。

4.3.2.4.6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嚴禁露天動火作業。

4.3.2.4.7動火作業完畢后,應清理好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4.3.2.4.8使用氣焊(割)動火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的間距不應小于5米,二者距明火點均不應小于10米。

4.3.2.5動火作業各級人員職責要求

4.3.2.5.1動火單位或部門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4.3.2.5.2從事電、氣焊(割)等動火作業的執行人必須經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并持有特種作業證者,方可獨立承擔動火作業,動火人應在動火證上簽字。

4.3.2.5.3動火人接到動火許可證后,要詳細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ehs部門報告。

4.3.2.5.4動火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許可證,嚴禁無證作業及違章作業。

4.3.2.5.5動火監護人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負責準備滅火用具。

4.3.2.5.6班組長負責本管理區域內的臨時動火作業監管,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工作,本人需在動火證上簽字認可。

4.3.2.5.7各級審查批準人審批動火作業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在確認保證安全動火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4.3.3有限空間作業管理要求和辦理程序

4.3.3.1指凡進入罐、鍋、槽、池、井、爐或其它閉塞場所內的臨時性作業,都必須辦理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4.3.3.2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由申請單位或部門指定專人辦理,應按許可證的項目逐項認真填寫,不得漏項,按照審批權限逐級上報審批。

4.3.3.3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一式兩份,終審批準方及申請人各一份(見附件一)。

4.3.3.4申請人持合格的許可證到作業現場,認真檢查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確認措施可靠,并向作業人員和監護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項后,將許可證交作業人持證上崗。

4.3.3.5有限空間作業單位或部門負責人對執行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必須在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

4.3.3.6有限空間作業人必須隨身攜帶許可證,嚴禁無證作業及違章作業。

4.3.3.7有限空間作業前,要有專人負責對罐、鍋、槽、池、井、爐或其它閉塞場所內的空氣進行抽樣檢測,分析人是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分析的執行人,對分析結果負責。在許可證上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本人需在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上簽字認可。

4.3.3.8有限空間作業人接到許可證后,要詳細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條件時,有權拒絕進入作業,并向安全主管部門報告。

4.3.3.9班組長負責本管理區域內的臨時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監管,負責監護進入作業人員的安全防護措施落實到位,確保有限空間內氧氣含量19.5%以上,空氣良好,嚴禁用純氧氣作為通風的風源。

4.3.3.10有限空間作業現場的安全規定

4.3.3.10.1當從事具有缺氧危險的所有作業時,按照先檢測后作業的原則,在作業開始前,必須對檢修的設備、設施、管線、場所進行清洗、置換、隔離。

4.3.3.10.2維護、檢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產裝置,必須事先制訂維護、檢修方案,明確職業中毒危害防護措施,確保維護、檢修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4.3.3.10.3進入運轉設備檢修前,必須將電源開關斷開,掛上“有人檢修,禁止合閘”的標示牌,非工作人員嚴禁取牌合閘。

4.3.3.10.4對于防爆、防氧化不能采用通風措施或受作業環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風換氣的場所作業人員必須配備并使用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或軟管面具等隔離式呼吸保護器。

4.3.3.10.5在每次作業前,必須仔細檢查呼吸器具和安全帶,發現異常應立即修補或更換,嚴禁勉強使用。

4.3.3.10.6在封閉式容器或坑井內工作時,工作人員應系安全繩,繩的一端交由容器外的人拉住。

4.3.3.10.7作業人員與監護人員應事先規定明確的聯絡信號,要密切監護作業人員的狀態并與他們保持聯絡,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

4.3.3.10.8嚴禁無關人員進入缺氧作業場所,并應在醒目處做好標志。罐內作業照明電壓不準大于12伏。

4.3.3.10.9作業結束,須認真檢查設備內外,確認無問題,方可封閉罐體。

4.3.3.10.10罐內事故搶救,救護人員必須做好自身防護方能入罐搶救,否則不準進入。

4.3.4高處作業管理要求和辦理程序

4.3.4.1凡在公司所屬范圍內從事登高作業,必須辦理登高作業許可證,登高作業許可證一式兩份,終審批準方及登高作業人各一份(見附件一)。

4.3.4.2登高作業許可證由申請登高作業單位或部門指定專人辦理,應按登高作業許可證的項目逐項認真填寫,不得漏項,按照審批權限逐級上報審批。

4.3.4.3申請人持合格的登高作業許可證到登高作業現場,認真檢查登高作業的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確認措施可靠,并向登高作業人和監護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項后,將登高作業許可證交登高作業人持證上崗。

4.3.4.4登高作業單位或部門負責人對執行登高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登高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登高作業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登高作業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登高作業安全注意事項。

4.3.4.5登高作業人接到登高作業許可證后,要詳細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登高作業條件時,有權拒絕登高作業,并向安全主管部門報告。

4.3.4.6登高作業人必須隨身攜帶登高作業許可證,嚴禁無證作業及違章作業。

4.3.4.7高處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安全帶,安全帶應掛在作業者垂直上方,且無尖銳、鋒利棱角的構件上,不能低掛高用。監護人員必須嚴格履行監護職責。

4.3.4.8高處作業的危險區,應設置圍欄,并懸掛“嚴禁靠近!”的警示標志,嚴禁人員逗留或通行。

4.3.4.9高處作業人員應衣著靈便,衣袖、褲角應扎緊,穿軟底鞋。

4.3.4.10凡患有高處作業禁忌癥、酒后人員、年老體弱、視力不佳等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4.3.4.11高處作業,腳手架必須符合國家《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的有關規定。

4.3.4.12高處作業人員應配帶工具袋,所用工具、零件、小件物品要放在工具袋內,較大的工具應系保險繩。材料、邊角余料應用繩系牢上、下吊送。嚴禁上、下拋擲物品或工具。

4.3.4.13高處作業不得坐在平臺、孔洞邊緣,不得騎坐在欄桿上,不得站在欄桿外工作或憑借欄桿起吊物件。

4.3.4.14高處作業時,點焊的物件不得移動;切割的工件、邊角余料應放置在牢靠的地方或用鐵絲扣牢并有防止墜落的措施。

4.3.4.15高處作業時應避開電氣線路,無法避開時,必須停電后進行作業。

4.3.4.16遇有6級及6級以上強風或暴雨、雷電、大雪等惡劣氣候時,應停止露天高處作業。

4.3.4.17在石棉瓦、油氈等輕型或簡易結構的屋面上進行工作時,必須有防止墜落的可靠措施。

4.3.4.18高處作業施工負責人,應經常檢查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狀況,并做好記錄。

4.3.5臨時用電作業管理要求和辦理程序

4.3.5.1凡在公司所屬范圍內從事臨時用電作業,必須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一式兩份,終審批準方及臨時用電作業人各一份(見附件一)。

4.3.5.2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由申請臨時用電作業單位或部門指定專人辦理,應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項目逐項認真填寫,不得漏項,按照審批權限逐級上報審批。

4.3.5.3申請人持合格的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到臨時用電作業現場,認真檢查臨時用電作業的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確認措施可靠,并向臨時用電作業人和監護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項后,將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交臨時用電作業人持證上崗。

4.3.5.4臨時用電作業單位或部門負責人對執行臨時用電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臨時用電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臨時用電作業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臨時用電作業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臨時用電作業安全注意事項。

4.3.5.5臨時用電作業人接到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后,要詳細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臨時用電作業條件時,有權拒絕臨時用電作業,并向安全主管部門報告。

4.3.5.6臨時用電作業人必須隨身攜帶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嚴禁無證作業及違章作業。

4.3.5.7作業人員必須佩帶相應勞動保護用品。禁止無證電工安裝、修理電氣設施。

4.3.5.8施工場地架設的電線應絕緣良好,懸掛高度及線間距離必須符合電業部門的安全規定。

4.3.5.9現場架設的臨時線路必須用絕緣物支持,不得將電線纏繞在鋼筋、樹木或腳手架上。

4.3.5.10各種電器設備應配有專用開關,室外使用的開關、插座應外裝防水箱并加鎖,在操作處加設絕緣墊層。

4.3.5.11移動式電氣機具設備應用橡膠電纜供電,并經常注意理順,跨越道路時應埋入地下或做穿管保護。

4.3.6拆除(工程)作業管理要求和辦理程序

4.3.6.1凡在公司所屬范圍內從事拆除(工程)作業,必須辦理拆除(工程)作業許可證,許可證一式兩份,終審批準方及拆除(工程)作業人各一份(見附件一)。

4.3.6.2拆除(工程)作業許可證由申請拆除(工程)作業單位或部門指定專人辦理,應按拆除(工程)作業許可證的項目逐項認真填寫,不得漏項,按照審批權限逐級上報審批。

4.3.6.3申請人持合格的拆除(工程)作業許可證到拆除(工程)作業現場,認真檢查拆除(工程)作業的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確認措施可靠,并向拆除(工程)作業人和監護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項后,將拆除(工程)作業許可證交拆除(工程)作業人持證上崗。

4.3.6.4拆除(工程)作業單位或部門負責人對執行拆除(工程)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拆除(工程)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拆除(工程)作業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制定拆除方案,參與拆除(工程)作業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拆除(工程)作業安全注意事項。

4.3.6.5拆除(工程)作業人接到拆除(工程)作業許可證后,要詳細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拆除(工程)作業條件時,有權拒絕拆除(工程)作業,并向安全主管部門報告。

4.3.6.6拆除(工程)作業人必須隨身攜帶拆除(工程)作業許可證,嚴禁無證作業及違章作業。

4.3.6.7重要的生產設備、設施拆除(工程)作業必須在技術負責人指導下進行。

4.3.6.8拆除區域周圍應設圍欄,懸掛警告牌,并派專人監護。嚴禁無關人員和車輛通過或逗留。

4.3.6.9拆除工作應自上而下對稱順序進行,先外后內,先拆除非承重結構后再拆除承重的部分,當拆除某一部分時,應防止其他部分發生倒塌。

4.3.6.10拆除時,設備上或樓板上嚴禁多人聚集或集中堆放拆除下來的材料,拆除物應及時清理。

4.3.6.11拆除作業要設置溜放槽,將拆下的散碎材料順槽溜下,較大的承重材料,應用繩或起重設備吊下或運走,嚴禁向下拋擲。

4.3.6.12遇有6級強風、大雨、大霧等惡劣天氣,應暫停高處拆除作業,在高壓線路附近的拆除工作,應在停電后進行。

4.3.6.13不穩固的部件必須先行加固后,再進行拆除。

4.3.6.14在生產運行區域內進行拆除作業,還應遵守生產車間的有關特別規定。

4.3.7起重吊裝作業管理要求和辦理程序

4.3.7.1凡在公司所屬范圍內從事起重吊裝作業,必須辦理起重吊裝作業許可證,許可證一式兩份,終審批準方及起重吊裝作業人各一份(見附件一)。

4.3.7.2起重吊裝作業許可證由申請起重吊裝作業單位或部門指定專人辦理,應按起重吊裝作業許可證的項目逐項認真填寫,不得漏項,按照審批權限逐級上報審批。

4.3.7.3申請人持合格的起重吊裝作業許可證到起重吊裝作業現場,認真檢查起重吊裝作業的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確認措施可靠,并向起重吊裝作業人和監護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項后,將起重吊裝作業許可證交起重吊裝作業人持證上崗。

4.3.7.4起重吊裝作業單位或部門負責人對執行起重吊裝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起重吊裝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起重吊裝作業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制定起重吊裝方案,參與起重吊裝作業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起重吊裝作業安全注意事項。

4.3.7.5起重吊裝作業人接到起重吊裝作業許可證后,要詳細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起重吊裝作業條件時,有權拒絕起重吊裝作業,并向安全主管部門報告。

4.3.7.6起重吊裝作業人必須隨身攜帶起重吊裝作業許可證,嚴禁無證作業及違章作業。

4.3.7.7指揮人員應正確按照信號要求與操作人員進行聯系,發出的指揮信號必須清晰、準確。

4.3.7.8指揮人員應站在使操作人員能看清指揮信號的安全位置上,不能同時看清操作人員和負載時,必須設中間指揮人員逐級傳遞信號。

4.3.7.10起重工作區域內無關人員不得停留或通過,在伸臂及吊物的下方嚴禁任何人員通過或逗留。

4.3.7.11起重機吊運重物時,嚴禁從人頭上方越過,吊起的重物不得在空中長時間停留。

4.3.7.12起重機在工作中,如遇機械發生故障或有不正常現象時,應放下重物,停止運轉后進行排除,嚴禁在運轉中進行調整或檢修。

4.3.7.13不明重量、重心位置不清、埋在地下或凍結在地面上物件不得起吊。爆炸品、危險品不得起吊。當工作地點的風力達到5級時,不得進行起吊作業。遇有大雪、大霧、雷雨等惡劣氣候,或夜間照明不足,使指揮人員看不清工作地點、操作人員看不清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重工作。

4.3.7.14當多人吊掛同一吊物時,應由一專人負責指揮,在確認吊掛完備,所有人員都離開站在安全位置以后,才能發出起鉤信號;起鉤時,地面人員不應站在吊物側翻、墜落可波及的地方。

4.3.7.15摘鉤時應等所有吊索完全松馳再進行,確認所有繩索從鉤上卸下再起鉤,不得抖繩摘索,嚴禁利用起重機抽索。

4.4高危險性作業事故應急救援

4.4.1發生高危險性作業應急事故,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區域班組長應立即向上級領導報告,并及時組織有效措施進行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4.5附件

4.5.1附件一《高危險性作業許可證》

5.1本制度由上海萬代制藥有限公司ehs部負責修訂和解釋。

5.2本制度自20xx年8月1日起實施。

八大作業票管理制度篇六

規范柴油發電機運行管理工作,確保柴油發電機良好運行。

2.0適用范圍

適用于物業管理公司轄區內柴油發電機的運行管理。

3.0職責

3.1機電維修部主管負責檢查柴油發電機運行管理工作的實施。

3.2機電維修部組長負責柴油發電機運行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

3.3當值管理員具體負責柴油發電機的運行管理。

4.0程序要點

4.1巡視監控

4.1.1當值管理員應密切監視柴油發電機的運行并每隔1小時進行一次記錄。巡視部位包括:柴油發電機、冷卻水箱、排煙系統、回風系統、控制柜(箱)、儲油箱、蓄電池、消音系統。

4.1.2巡視監控內容如下:

a)有無異常聲響或大的振動;

b)有無異常氣味;

c)排煙顏色是否正常,是否有漏油(機油、柴油)、漏水現象;

d)機油壓力冷卻水溫是否正常;

e)頻率偏差是否較大;

f)三相、單相電壓是否正常,三相電流是否有過載現象;

g)各信號燈指示是否正常;

h)檢查蓄電池狀況(溫度不能超過45℃,用半導體濕度計);

i)回風是否順暢;

j)緊固件是否有松動現象;

k)柴油箱油位;

l)消音效果是否理想;

m)每半個月應使備用柴油發電機試運行半小時。

4.1.3對于巡視中發現的不正常情況,當值管理員及時采取措施予以解決。處理不了的問題,應及時詳細地匯報給機電維修部組長或主管,請求支援解決。整改時應遵守《柴油發電機保養標準作業規程》。

4.2柴油發電機異常情況的處置

c)絕對禁止減少或去掉負載;

d)柴油機停機后,應立即查找原因。排除故障后,試機運行,一切正常后方可正式使用。

4.2.2柴油發電機房發生火災時按《火警、火災應急處理標準作業規程》處置。

4.2.3柴油發電機房發生水浸時的處置:

a)視進水情況關掉機房內運行的柴油發電機;

b)堵住漏水源;

c)如果漏水較大,應立即通知機電維修部主管,同時盡力阻滯進水;

d)漏水源堵住后,應立即排水;

f)確認濕水已消除、各絕緣電阻符合要求后,開機試運行;如無異常情況出現則可以投入正常運行。

4.3當值管理員應按時開關柴油發電機。對于手動操作的柴油發電機,在停“市電“時,應在15分鐘內啟動柴油發電機并開始供電;在來”市電“時,應在20分鐘內關停柴油發電機。

4.4對于柴油發電機,當值管理員應根據其負荷的變化,適當調整其油門的大小。使其功率得到充分的利用。

4.5柴油發電機機房管理

4.5.1非值班人員不準進入機房,如需要進入,需經機電維修部主管同意,并在值班人員的陪同下方可進入機房。

4.5.2機房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機房內應備齊消防器材,并放置在方便、顯眼處。機房內嚴禁吸煙。

4.5.3每周打掃一次機房衛生,做到地面、墻壁、天花、門窗、設備設施表面無積塵、無銹蝕、無油漬、無污物,油漆完好、整潔光亮。

4.5.4機房應當通風良好、光線足夠、門窗開啟靈活。

4.5.5機房都應當做到隨時上鎖,鑰匙由當值管理員保管,管理員不得私自自配鑰匙。

4.6交接班要求

4.6.1交接人員應準時接班。

4.6.2接班人員應認真聽取交班人員交代,并查看《__________柴油發電機運行日記》,檢查工具、物品是否齊全,確認無誤后在《___________柴油發電機運行日記》表上簽名。

4.6.3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交接班:

a)上一班運行情況未交代清楚;

b)記錄不規范、不完整、不清晰;

c)機房不干凈;

d)接班人未到崗;

e)事故正在處理中或交班時發生故障,此時應由交班人負責繼續處理,接班人協助進行。

4.7當值管理員應將柴油發電機的運行情況規范、詳細、清晰的記錄在《______柴油發電機運行日記》內,并于每月的3號之前由柴油發電機管理員將上一個月的記錄整理成冊交由機電維修部存檔,保存期為兩年。

5.0記錄

《__________柴油發電機運行日記》

6.0相關支持文件

6.1《柴油發電機維修保養標準作業規程》

6.2《火警、火災應急處理標準作業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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