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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篇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條 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水資源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歸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
第四條 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標本兼治、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協調好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
第五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加強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并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六條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并保護其合法權益。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有依法保護水資源的義務。
第七條 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除外。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組織實施。
第八條 國家厲行節約用水,大力推行節約用水措施,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建立節水型社會。
各級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節約用水的管理,建立節約用水技術開發推廣體系,培育和發展節約用水產業。
單位和個人有節約用水的義務。
第九條 國家保護水資源,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植被,植樹種草,涵養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體污染,改善生態環境。
第十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先進科學技術的研究、推廣和應用。
第十一條 在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國家對水資源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在所管轄的范圍內行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水資源管理和監督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十三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有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水資源規劃
第十四條 國家制定全國水資源戰略規劃。
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按照流域、區域統一制定規劃。規劃分為流域規劃和區域規劃。流域規劃包括流域綜合規劃和流域專業規劃;區域規劃包括區域綜合規劃和區域專業規劃。
前款所稱綜合規劃,是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水資源開發利用現狀編制的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總體部署。前款所稱專業規劃,是指防洪、治澇、灌溉、航運、供水、水力發電、竹木流放、漁業、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節約用水等規劃。
第十五條 流域范圍內的區域規劃應當服從流域規劃,專業規劃應當服從綜合規劃。
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綜合規劃以及與土地利用關系密切的專業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相協調,兼顧各地區、各行業的需要。
第十六條 制定規劃,必須進行水資源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水資源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由縣級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組織進行。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加強水文、水資源信息系統建設??h級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水資源的動態監測。
基本水文資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開。
第十七條 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綜合規劃,由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會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編制,分別經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審查提出意見后,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后,報國務院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綜合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政府編制,報本級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專業規劃由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編制,征求同級其他有關部門意見后,報本級政府批準。其中,防洪規劃、水土保持規劃的編制、批準,依照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
經批準的規劃需要修改時,必須按照規劃編制程序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九條 建設水工程,必須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設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報請批準前,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水工程的建設是否符合流域綜合規劃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設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報請批準前,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對水工程的建設是否符合流域綜合規劃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水工程建設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涉及其他地區和行業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求有關地區和部門的意見。
第三章 水資源開發利用
第二十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堅持興利與除害相結合,兼顧上下游、左右岸和有關地區之間的利益,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并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
第二十一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顧農業、工業、生態環境用水以及航運等需要。
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區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充分考慮生態環境用水需要。
第二十二條 跨流域調水,應當進行全面規劃和科學論證,統籌兼顧調出和調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水資源的實際情況,按照地表水與地下水統一調度開發、開源與節流相結合、節流優先和污水處理再利用的原則,合理組織開發、綜合利用水資源。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當與當地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相適應,并進行科學論證;在水資源不足的地區,應當對城市規模和建設耗水量大的工業、農業和服務業項目加以限制。
第二十四條 在水資源短缺的地區,國家鼓勵對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開發、利用和對海水的利用、淡化。
第二十五條 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灌溉、排澇、水土保持工作的領導,促進農業生產發展;在容易發生鹽堿化和漬害的地區,應當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成員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集體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資興建水工程設施的,按照誰投資建設誰管理和誰受益的原則,對水工程設施及其蓄水進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水庫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六條 國家鼓勵開發、利用水能資源。在水能豐富的河流,應當有計劃地進行多目標梯級開發。
建設水力發電站,應當保護生態環境,兼顧防洪、供水、灌溉、航運、竹木流放和漁業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七條 國家鼓勵開發、利用水運資源。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攔河閘壩,建設單位應當同時修建過魚、過船、過木設施,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間的水生生物保護、航運和竹木流放,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閘壩后可以通航的,閘壩建設單位應當同時修建過船設施或者預留過船設施位置。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國家對水工程建設移民實行開發性移民的方針,按照前期補償、補助與后期扶持相結合的原則,妥善安排移民的生產和生活,保護移民的合法權益。
移民安置應當與工程建設同步進行。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安置地區的環境容量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因地制宜,編制移民安置規劃,經依法批準后,由有關地方政府組織實施。所需移民經費列入工程建設投資計劃。
第四章 水資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護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制定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調度水資源時,應當注意維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
第三十一條 從事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動,應當遵守經批準的規劃;因違反規劃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體污染的,應當承擔治理責任。
開采礦藏或者建設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導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礦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采取補救措施;對他人生活和生產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擬定,報同級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水功能區對水質的要求和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核定該水域的納污能力,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該水域的限制排污總量意見。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水功能區的水質狀況進行監測,發現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的,或者水功能區的水質未達到水域使用功能對水質的要求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應當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體污染,保證城鄉居民飲用水安全。
第三十四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經過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批。
第三十五條 從事工程建設,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或者對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十六條 在地下水超采地區,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在地下水嚴重超采地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批準,可以劃定地下水禁止開采或者限制開采區。在沿海地區開采地下水,應當經過科學論證,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第三十七條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的技術要求,工程建設方案應當依照防洪法的有關規定報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因建設前款工程設施,需要擴建、改建、拆除或者損壞原有水工程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負擔擴建、改建的費用和損失補償。但是,原有工程設施屬于違法工程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國家實行河道采砂許可制度。河道采砂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影響河勢穩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關縣級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劃定禁采區和規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條 禁止圍湖造地。已經圍墾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有計劃地退地還湖。
禁止圍墾河道。確需圍墾的,應當經過科學論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本級政府批準。
第四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有保護水工程的義務,不得侵占、毀壞堤防、護岸、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等工程設施。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區域內水工程,特別是水壩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險情。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工程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國家對水工程實施保護。國家所有的水工程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劃定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商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劃定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的規定,劃定工程保護范圍和保護職責。
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
第五章 水資源配置和節約使用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發展計劃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宏觀調配。全國的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水中長期供求規劃,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經國務院發展計劃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執行。地方的水中長期供求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依據上一級水中長期供求規劃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經本級政府發展計劃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執行。
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應當依據水的供求現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流域規劃、區域規劃,按照水資源供需協調、綜合平衡、保護生態、厲行節約、合理開源的原則制定。
第四十五條 調蓄徑流和分配水量,應當依據流域規劃和水中長期供求規劃,以流域為單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緊急情況下的水量調度預案,由流域管理機構商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訂,報國務院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后執行。其他跨行政區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緊急情況下的水量調度預案,由共同的上一級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商有關地方政府制訂,報本級政府批準后執行。
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緊急情況下的水量調度預案經批準后,有關地方政府必須執行。
在不同行政區域之間的邊界河流上建設水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應當符合該流域經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報共同的上一級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批準。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預測來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劃,實施水量統一調度;有關地方政府必須服從。
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應當納入國家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四十七條 國家對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訂本行政區域內行業用水定額,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檢驗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公布,并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發展計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用水定額、經濟技術條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確定的可供本行政區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計劃,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年度用水實行總量控制。
第四十八條 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資源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九條 用水應當計量,并按照批準的用水計劃用水。
用水實行計量收費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第五十條 各級政府應當推行節水灌溉方式和節水技術,對農業蓄水、輸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滲漏措施,提高農業用水效率。
第五十一條 工業用水應當采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增加循環用水次數,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國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具體名錄由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生產者、銷售者或者生產經營中的使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停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列入名錄的工藝、設備和產品。
第五十二條 城市政府應當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廣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網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強城市污水集中處理,鼓勵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五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應當制訂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供水企業和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應當加強供水設施的維護管理,減少水的漏失。
第五十四條 各級政府應當積極采取措施,改善城鄉居民的飲用水條件。
第五十五條 使用水工程供應的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供水單位繳納水費。供水價格應當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確定。具體辦法由省級以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制定。
第六章 水事糾紛處理與執法監督檢查
第五十六條 不同行政區域之間發生水事糾紛的,應當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上一級政府裁決,有關各方必須遵照執行。在水事糾紛解決前,未經各方達成協議或者共同的上一級政府批準,在行政區域交界線兩側一定范圍內,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單方面改變水的現狀。
第五十七條 單位之間、個人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的水事糾紛,應當協商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h級以上地方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在水事糾紛解決前,當事人不得單方面改變現狀。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在處理水事糾紛時,有權采取臨時處置措施,有關各方或者當事人必須服從。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加強監督檢查并依法進行查處。
水政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就執行本法的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的生產場所進行調查;
(四)責令被檢查單位停止違反本法的行為,履行法定義務。
第六十一條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對水政監督檢查人員的監督檢查工作應當給予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水政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六十二條 水政監督檢查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向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出示執法證件。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政府或者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本級或者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有違法或者失職行為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以及水工程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財物、其他好處或者玩忽職守,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核發許可證、簽署審查同意意見,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水資源費,不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五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雖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設施的,由縣級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按照情節輕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圍湖造地或者未經批準圍墾河道的。
第六十七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恢復原狀,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審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生產、銷售或者在生產經營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
第七十條 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由縣級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 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
第七十三條 侵占、盜竊或者搶奪防汛物資,防洪排澇、農田水利、水文監測和測量以及其他水工程設備和器材,貪或者挪用國家救災、搶險、防汛、移民安置和補償及其他水利建設款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在水事糾紛發生及其處理過程中煽動鬧事、結伙斗毆、搶奪或者損壞公私財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拒不執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調度預案的;
(二)拒不服從水量統一調度的;
(三)拒不執行上一級政府的裁決的;
(四)在水事糾紛解決前,未經各方達成協議或者上一級政府批準,單方面違反本法規定改變水的現狀的。
第七十六條 引水、截(蓄)水、排水,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對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有關河道采砂許可制度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國務院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國際或者國境邊界河流、湖泊有關的國際條約、協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七十九條 本法所稱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開發、利用、控制、調配和保護水資源的各類工程。
第八十條 海水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八十一條 從事防洪活動,依照防洪法的規定執行。
水污染防治,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執行。
第八十二條 本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篇二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國務院批準修訂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中國專利局令第3號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第三條?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手續,應當以書面形式辦理。
第四條?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中家有統一規定的科技術語,應當采用規范詞。外國人名、地名和科技術語沒有統一中文譯文的,應當注明原文。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專利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附送中文譯文;期滿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和證明文件。
第五條?向專利局郵寄的各種文件,以寄出的郵戳日為遞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郵戳日不清晰的,除當事人能夠提出證明外,以專利局收到日為遞交日。
專利局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送交或者以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專利代理機構;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請求書中第一署名人或者代表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文件的,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專利局郵寄的各種文件,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十五日,推定為當事人收到文件之日。根據專利局規定應當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為送達日。文件送交地址不清,無法郵寄的,可以通過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滿一個月,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
第六條?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期限的第一日不計算在期限內。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后一日為期限屆滿日。期限屆滿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
第七條?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專利局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二個月內,但是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可以向專利局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請求恢復其權利。
當事人因正當理由而耽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專利局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專利局的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向專利局說明理由,請求恢復其權利。當事人請求延長專利局指定的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專利局說明理由并辦理有關手續。
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一條規定的期限。
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本細則第八十八條規定的期限。
第八條?國防系統各單位申請發明專利,涉及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其專利申請由國務院國防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設立的專利機構受理;專利局受理的涉及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需要保密的發明專利申請,應當移交國務院國防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設立的專利機構審查,由專利局根據該專利機構的審查意見作出決定。
除前款規定外,專利局受理發明專利申請后,應當將需要進行保密審查的申請轉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該申請之日起四個月內,將審查結果通知專利局;需要保密的,由專利局按照保密專利申請處理,并且通知申請人。
第九條?除專利法第二十八條和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外,專利法所稱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
本細則所稱申請日,是指向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之日。
第十條?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第十一條?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應當被認為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十二條?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被授予一項專利。
專利法第九條規定的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日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應當在收到專利局的通知后自行協商確定申請人。
第十三條?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局備案。
第十四條?專利法第十九條第一款和第二十條規定的專利代理機構由國務院授權專利局指定。
第十五條?對一項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或者被授予的專利權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因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發生糾紛,并已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可以請求專利局中止有關程序。依照前款規定請求中止有關程序的,應當向專利局提交請求書,并附具專利管理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的有關受理文件。
第二章?專利的申請
第十六條?申請專利的,應當向專利局提交申請文件一式兩份。
申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向專利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同時提交委托書,寫明委托權限。
第十七條?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所稱請求書中的其他事項是指:
(七)附加文件清單;(八)其他需要注明的有關事項。
申請人有兩個以上而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指定一人為代表人。
(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該名稱應當與請求書中的名稱一致;
(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屬技術領域;
(四)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目的;
(六)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與背景技術相比所具有的有益的效果;
(七)有附圖的,應當有圖面說明;
(八)詳細描述申請人認為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最好方式,在適當的情況下,應當舉例說明;有附圖的,應當對照附圖。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人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方式和順序撰寫說明書,除非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用其他方式或者順序撰寫能節約說明書的篇幅并使他人能更好地理解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中不得使用“如權利要求……所述的……”一類的引用語,也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
第十九條?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幾幅附圖可以繪在一張圖紙上,附圖應當按照“圖1,圖2,……”順序編號排列。
附圖的大小及清晰度,應當保證在該圖縮小到三分之二時,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圖中的各個細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圖標記不得在附圖中出現,附圖中未出現的附圖標記不得在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請文件中表示同一組成部分的附圖標記應當一致。附圖中除必需的詞語外,不應當含有其他注釋。
第二十條?權利要求書應當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清楚并簡要地表述請求保護的范圍。
權利要求書有幾項權利要求,應當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權利要求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應當與說明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一致,可以有化學式或者數學式,但是不得有插圖。除絕對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說明書……部分所述”或者“如圖……所示”的用語。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可以引用說明書附圖中相應的標記,該標記應當放在相應的技術特征后面,并置于括號內,以利于理解權利要求。附圖標記不得解釋為對權利要求的限制。
第二十一條?權利要求書應當有獨立權利要求,也可以有從屬權利要求。
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為達到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目的的必要技術特征。從屬權利要求應當用要求保護的附加技術特征,對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一步的限定。
(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類似的用語,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區別于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征。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寫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范圍。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不適合用前款方式表達的,獨立權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寫。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只有一個獨立權利要求,并寫在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之前。
(一)引用部分:寫明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及其主題名稱;
(二)限定部分: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附加的技術特征。
引用一項或者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從屬權利要求,只要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使用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多項從屬權利要求,不得作為另一項多項從屬權利要求的基礎。
第二十四條?摘要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屬的技術領域、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主要技術特征和用途。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說明發明的化學式。有附圖的專利申請,應當由申請人指定并提供一幅最能說明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特征的附圖。附圖的大小及清晰度應當保證在該圖縮小到4厘米×6厘米時,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圖中的各個細節。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過200個字。摘要中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
(二)在申請文件中,提供有關微生物特征的資料;
(三)涉及微生物菌種保藏的專利申請應當在請求書各說明書中寫明該微生物的分類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稱)、保藏該微生物菌種的單位名稱、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編號;申請時未寫明的,應當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菌種被視為未提交保藏。
(一)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地址;(二)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菌種的保證;(三)在授予專利權之前,只作為實驗目的使用的保證。
第二十七條?依照專利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提交的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不得小于3厘米×8厘米,也不得大于15厘米×22厘米。
同時請求保護色彩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提交彩色和黑白的圖片或者照片各一份。
申請人應當就每件外觀設計產品所需要保護的內容提交有關視圖或者照片,以清楚地顯示請求保護的對象。
第二十八條?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必要時應當寫明對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
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應當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的主要創作部位、請求保護色彩、省略視圖等情況。簡要說明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也不能用來說明產品的性能和用途。
第二十九條?專利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提交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樣品或者模型。樣品或者模型的體積不得超過30厘米×30厘米×30厘米,重量不得超過15公斤。易腐、易損或者危險品不得作為樣品或者模型提交。
第三十條?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所稱已有的技術,是指申請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在國內公開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即現有技術。
第三十一條?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是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全國性學術團體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
專利申請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所列情形的,申請人應當在提出專利申請時聲明,并自申請日起二個月內,提交有關國際展覽會或者學術會議、技術會議的組織單位出具的有關發明創造已經展出或者發表,以及展出或者發表日期的證明文件。專利申請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所列情形的,專利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提出證明文件。
第三十二條?申請人依照專利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辦理要求優先權手續的,應當在書面聲明中寫明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以下稱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和受理該申請的國家;書面聲明中未寫明在先申請的申請日和受理該申請的國家的,視為未提出聲明。
要求外國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應當經該國受理機關證明;要求本國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應當由專利局制作。
第三十三條?申請人在一件專利申請中,可以要求一項或者多項優先權;要求多項優先權的,該申請的優先權期限從最早的優先權日起算。
(一)已經要求過外國或者本國優先權的;
(二)已經被批準授予專利權的;
(三)屬于按照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的。
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時,其在先申請自后一申請提出之日起即被視為撤回。
(一)國籍證明;
(三)外國人、外國企業、外國其他組織的所屬國,承認中國公民和單位可以按照該國國民的同等條件,在該國享有專利權、優先權和其他與專利有關的權利的證明文件。
(二)產品和專用于制造該產品的方法的獨立權利要求;
(三)產品和該產品的用途的獨立權利要求;
(四)產品、專用于制造該產品的方法和該產品的用途的獨立權利要求;
(六)方法和為實施該方法而專門設計的設備的獨立權利要求。
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兩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可以是不能包括在一項權利要求內的兩項以上產品的獨立權利要求。
第三十六條?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所稱同一類別,是指產品屬于分類表中同一個小類;成套出售或者使用,是指各產品的設計構思相同,并且習慣上是同時出售、同時使用。
依照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將兩項以上外觀設計作為一件申請提出的,應當將各件外觀設計順序編號標在每件使用外觀設計產品的視圖名稱的前面。
第三十七條?申請人撤回專利申請,應當向專利局提出聲明,寫明發明創造的名稱、申請號和申請日。
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是在專利局作好公布專利申請文件的印刷準備工作后提出的,申請文件仍予公布。
第三章?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
(一)是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查和審理的。
專利復審委員會成員曾參與原申請的審查的,適用前款的規定。審查和審理人員的回避,由專利局決定。
第三十九條?專利局收到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請求書、說明書(實用新型必須包括附圖)和權利要求書,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請求書和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后,應當明確申請日、給予申請號,并且通知申請人。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細則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四)請求書中缺少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地址的;
(五)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或者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的;
(六)專利申請類別(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不明確或者無法確定的。
第四十一條?說明書中寫有對附圖的說明但無附圖或者缺少部分附圖的,申請人應當在專利局指定的期限內補交附圖或者聲明取消對附圖的說明。申請人補交附圖的,以向專利局提交或者郵寄附圖之日為申請日;取消對附圖的說明的,保留原申請日。
第四十二條?一件專利申請包括兩項以上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申請人可以在專利局發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前,向專利局提出分案申請。
專利局認為一件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和本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該申請被視為撤回。分案的申請不得改變原申請的類別。
第四十三條?依照本細則第四十二要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可以保留原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可以保留優先權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請公開的范圍。
分案申請應當依照專利法及本細則的規定辦理各種手續。分案申請的請求書中應當寫明原申請的申請號和申請日。提交分案申請時,申請人應當提交原申請文件副本;原申請享有優先權的,并應當提交原申請的優先權文件副本。
(三)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于專利法第五條規定的,或者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的,或者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本細則第二條第三款、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的。
專利局應當將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補正;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其申請被視為撤回。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補正后,專利局仍然認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項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一)未使用規定的格式或者填寫不符合規定的;
(二)未按照規定提交證明材料的。
專利局應當將視為未提出的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六條?申請人請求早日公布其發明專利申請的,應當向專利局聲明。專利局對該申請進行初步審查后,除予以駁回的外,應當立即將申請予以公布。
第四十七條?申請人依照專利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寫明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及其所屬類別時,應當使用專利局公布的外觀設計產品分類表。未寫明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所屬類別或者所寫的類別不確切的,專利局可以予以補充或者修改。
第四十八條?自發明專利申請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前,任何人均可以對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專利申請向專利局提出意見,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九條?發明專利申請人因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交專利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檢索資料或者審查結果資料的,應當向專利局聲明,并在得到該項資料后補交。
第五十條?專利局依照專利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對專利申請自行進行審查時,應當通知申請人。
第五十一條?發明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或者在對專利局第一次實質審查意見作出答復時,可以對發明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可以對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第五十二條?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或者權利要求書的修改部分,除個別文字修改或者增刪外,應當按照規定格式提交替換頁。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圖片或者照片的修改,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替換頁。
(一)申請不符合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
(四)?申請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請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范圍的。
第五十四條?專利局發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后,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申請人按期辦理登記手續的,專利局應當授予專利權,頒發專利證書,并予以公告。專利權自頒發專利證書之日起生效。期滿未辦理登記手續的,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
(一)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
(二)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
第五十六條?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請求專利局撤銷專利權的,應當提交撤銷專利權請求書和有關文件一式兩份,說明請求撤銷專利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專利局對撤銷專利權的請求作出決定前,撤銷專利權請求人可以撤回其請求。
第五十七條?專利局收到撤銷專利權請求書后,應當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撤銷專利權請求書,應當通知撤銷專利權請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撤銷專利權的請求被視為未提出。
撤銷專利權請求書中未寫明撤銷專利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本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的,專利局不予受理。
專利局應當將受理的撤銷專利權請求書的副本和有關文件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專利權人可以修改專利文件,但是不得擴大原專利保護的范圍;期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專利局審查。
第五十八條?專利復審委員會由專利局指定有經驗的技術專家和法律專家組成,主任委員由專利局局長兼任。
第五十九條?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的,應當提交復審請求書,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的證明文件。請求書和證明文件應當一式兩份。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請求復審時,可以修改被駁回的專利申請或者被撤銷的專利文件,但是修改應當僅限于駁回申請的決定或者撤銷專利權的決定所涉及的部分。
第六十條?復審請求書不符合規定格式的,復審請求人應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復審請求被視為未提出。
第六十一條?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將受理的復審請求書轉交專利局原審查部門進行審查。原審查部門根據復審請求人的請求,同意撤銷原決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據此作出復審決定,并通知復審請求人。
第六十二條?專利復審委員會進行復審后,認為復審請求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應當通知復審請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復的,該復審請求被視為撤回。
第六十三條?復審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可以撤回其復審請求。
第六十四條?專利局對專利申請文件中的發明創造名稱、摘要或者請求書的明顯錯誤可以予以修改,并通知申請人。
專利局對專利公報和發出的文件中出現的錯誤,一經發現,應當及時更正。
第四章?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第六十五條?依照專利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應當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和有關文件一式兩份,說明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專利復審委員會對無效宣告的請求作出決定前,無效宣告請求人可以撤回其請求。
第六十六條?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不符合規定格式的,無效宣告請求人應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其滿未補正的,該無效宣告請求被視為未提出。
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細則第二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的,或者屬于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的,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的。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中未說明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或者所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或者在已提出的撤銷專利請求尚未作出決定前又請求無效宣告的,或者就撤銷專利權請求、無效宣告請求已作出的決定,又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請求無效宣告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六二七條?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將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的副本和有關文件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專利權人可以修改專利文件,但是不得擴大原專利保護的范圍;期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專利復審委員會審理。
第五章?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六十八條?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后,任何單位均可以依照專利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請求專利局給予強制許可。
請求強制許可的,應當向專利局提交強制許可請求書,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各一式兩份。
專利局應當將強制許可請求書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專利權人應當在專利局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專利局作出關于強制許可的決定。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目的的非商業性使用的情況下,專利局可以給予強制許可。專利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依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范圍和時間,并限定強制許可實施主要為供應國內市場的需要。專利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盡快通知專利權人,并予以登記和公告。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或者不再發生時,專利局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對這種情況進行審查,終止實施強制許可。
第六十九條?依照專利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請求專利局裁決使用費數額的,當事人應當提出裁決請求書,并附具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證明文件。專利局應當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裁決,并通知當事人。
第六章?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
第七十條?專利法第十六條所稱獎勵,包括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金和報酬。
第七十一條?專利權被授予后,專利權的持有單位應當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發給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2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50元。由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其所屬單位采納而完成的發明創造,專利權被授予后,專利權的持有單位應當從優發給獎金。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金,企業單位可以計入成本,事業單位可以從事業費中列支。
第七十二條?專利權的持有單位在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后,每年應當從實施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得利潤納稅后提取0.5%-2%,或者從實施外觀設計所得利潤納稅后提取0.5%-0.2%,作為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
第七十三條?發明創造專利權的持有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收取的使用費中納稅后提取5%-10%作為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七十四條?本細則規定的報酬,一律從制造專利產品、使用專利方法所獲得的利潤和收取的使用費中列支,不計入單位的獎金總額,不計征獎金稅。但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個人所得,應當依法納稅。
第七十五條?本章關于獎金和報酬的規定,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其他企業可以參照執行。
第七章?專利管理機關
第七十六條?專利法和本細則所稱專利管理機關,是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專利管理機關。
第七十七條?對于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專利權授予后,專利權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專利管理機關處理時,有權決定該單位或者個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支付適當的費用。當事人對專利管理機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與其所在單位對其發明創造是否屬于職務發明創造以及對職務發明創造是否提出專利申請有爭議的,或者專利權的所有單位或者持有單位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沒有依法發給獎金或者支付報酬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可以請求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單位所在地的專利管理機關處理。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糾紛的時效為兩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八條?依照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將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的或者將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視情節,責令停止冒充行為,消除影響,并處以一千元至五萬元或者非法所得額一至三倍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屬于跨部門或者跨地區的侵權糾紛,當事人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的,由發生侵權行為地的專利管理機關或者侵權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的專利管理機關處理。
第八十條?專利局設置專利登記簿,登記下列專利權有關的事項:
(五)專利權的恢復;(六)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七)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和地址的變更。
第八十一條?專利局定期出版專利公報,公布或者公告下列內容:
(十五)其他有關事項。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說明書及其附圖、權利要求書另行全文出版。
第九章?費用
第八十二條?向專利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時,應當繳納下列費用:
(一)申請費、申請維持費;(二)審查費、復審費;(三)年費;
(四)著錄事項變更費、優先權要求費、恢復權利請求費、無效宣告請求費、強制許可請求費、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請求費,專利登記費以及規定的附加費。
前款所列各種費用的數額,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專利局另行規定。
第八十三條?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費用,可以直接向專利局繳納,也可以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但是不得使用電匯。
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的,應當寫明申請號或者專利號、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姓名或名稱、費用名稱及發明創造名稱。
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的,以匯出日為繳費日。但是,自匯出日至專利局收到日超過十五日的,除郵局、銀行出具證明外,以專利局收到日為繳費日。不符合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視為未辦理繳費手續。多繳、重繳、錯繳專利費用的,當事人可以向專利局提出退款請求,但是該請求應當自繳費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八十四條?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書后,最遲自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繳納申請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其申請被視為撤回。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繳納申請費的同時繳納優先權要求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八十五條?當事人請求實質審查、恢復權利、復審或者請求撤銷專利權的,應當在專利法及本細則規定的相關期限內繳納費用;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第八十六條?發明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滿二年尚未被授予專利權的,自第三年度起每年繳納申請維持費。第一次申請維持費應當在第三年度的第一個月內繳納,以后的申請維持費應當在前一年度期滿前一個月內預繳。
第八十七條?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時,應當繳納專利登記費和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授予專利權當年已繳納申請維持費的,不再繳納當年的年費。期滿未繳納費用的,視為未辦理登記手續。以后的年費應當在前一年度期滿前一個月內預繳。
第八十八條?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未按時繳納申請維持費或者授予專利權當年以后的年費,或者繳納的數額不足的,專利局應當通知申請人自應當繳納申請維持費或者年費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補繳,同時繳納金額為申請維持費或者年費的25%滯納金;期滿未繳納的,自應當繳納申請維持費或者年費期滿日起,其申請被視為撤回或者專利權終止。
第八十九條?著錄事項變更費、強制許可請求費、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請求費、無效宣告請求費應當自提出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按照規定繳納;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第九十條?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繳納本細則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各種費用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專利局提出減繳或者緩繳的請求。減繳或者緩繳的辦法由專利局另行規定。
第十章?附則
第九十一條?任何人經專利局同意后,均可以查閱或者復制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專利申請的案卷和專利登記簿。任何人均可以請求專利局出具專利登記簿副本。
已被視為撤回、駁回和主動撤回的專利申請的案卷,自該專利申請失效之日起滿二年后不予保存。
已被撤銷、放棄、無效宣告和終止的專利權的案卷自該專利權失效之日起滿三年后不予保存。
第九十二條?向專利局提交申請文件或者辦理各種手續,應當使用專利局制定的統一格式,由申請人、專利權人、其他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簽字或者蓋章;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由專利代理機構蓋章。
請求變更發明人姓名、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和地址、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和代理人姓名的,應當向專利局辦理著錄事項變更手續,并附具變更理由的證明材料。
第九十三條?向專利局郵寄有關申請或者專利權的文件,應當使用掛號信函,不得使用包裹。
除首次提交申請文件外,向專利局提交各種文件、辦理各種手續時,應當標明申請號或者專利號、發明創造名稱和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姓名或者名稱。一件信函中應當只包含同一申請的文件。
第九十四條?各類申請文件應當打字或者印刷,字跡呈黑色,整齊清晰,不得涂改。附圖應當用制圖工具有黑色墨水繪制,線條應當均勻清晰,不得涂改。
請求書、說明書、權利要求書、附圖和摘要應當分別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申請文件的文字部分應當橫向書寫。紙張只限單面使用。
第九十五條?本細則由專利局負責解釋。
第九十六條?本細則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細則施行前提出的專利申請和根據該申請授予的專利權,適用根據一九九二年九月四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修改前的專利法的規定和一九八五年一月十九日國務院批準、一九八五年一月十九日中國專利局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相應規定。但是,專利申請在本細則施行前尚未依照修改以前的專利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規定公告的,該專利申請的批準和專利權的撤銷、宣告無效的程序適用修改后的專利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和本細則的相應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篇三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下面小編為大家精心搜集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婚姻法,供大家參考借鑒。
第一條 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
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第十三條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三十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橐龅怯洐C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三條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四條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
第四十五條 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條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 其他法律對有關婚姻家庭的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變通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區制定的變通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
第五十一條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篇四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
第一次修正)(根據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
第二次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第三章 專利的申請
第四章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
第五章 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
第六章 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七章 專利權的保護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鼓勵發明創造,有利于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第三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省、自治區、____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七條 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
第八條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準后,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第九條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第十三條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第十五條 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
第十六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第十七條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權利。
第十九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托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內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可以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專利代理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辦理專利申請或者其他專利事務;對被代理人發明創造的內容,除專利申請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負有保密責任。專利代理機構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條的規定。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申請人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遵守前款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本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處理專利國際申請。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及其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按照客觀、公正、準確、及時的要求,依法處理有關專利的申請和請求。在專利申請公布或者公告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員對其內容負有保密責任。
第二章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第二十三條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對前款第
(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第三章專利的申請
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第二十七條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以及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應當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及其所屬的類別。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如果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
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
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一條 一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種產品所使用的一項外觀設計。用于同一類別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的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
第四章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后,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第三十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________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第三十六條 發明專利的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的時候,應當提交在申請日前與其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發明專利已經在外國提出過申請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該國為審查其申請進行檢索的資料或者審查結果的資料;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后,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復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第三十九條 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發明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發明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條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相應的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后,作出決定,并通知專利申請人。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
第四十二條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________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________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三條 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
(一)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
(二)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第四十五條 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四十七條 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裁定,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如果依照前款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轉讓人不向被許可實施專利人或者專利權受讓人返還專利使用費或者專利權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轉讓人應當向被許可實施專利人或者專利權受讓人返還全部或者部分專利使用費或者專利權轉讓費。
第六章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四十八條 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四十九條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條 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后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在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后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一條 依照本法規定申請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出未能以合理條件與專利權人簽訂實施許可合同的證明。
第五十二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并予以登記和公告。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范圍和時間。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發生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后作出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
第五十三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并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第五十五條 專利權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專利權人和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專利權的保護
第五十六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第五十七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____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證明;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
第五十八條 假冒他人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第九十三條至
第九十六條和
第九十九條的規定。
第六十二條 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________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________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于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
第二十條規定向外國申請專利,泄露國家秘密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侵奪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和本法規定的其他權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八條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費用。
第六十九條 本法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
返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篇五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1992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__年8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第三章 專利的申請
第四章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
第五章 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
第六章 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七章 專利權的保護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鼓勵發明創造,有利于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第三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七條 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
第八條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準后,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第九條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第十三條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第十四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準,可以決定在批準的范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
中國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需要推廣應用的,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
第十六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第十七條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權利。
第十八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根據本法辦理。
第十九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托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內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可以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辦理專利申請或者其他專利事務;對被代理人發明創造的內容,除專利申請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負有保密責任。專利代理機構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將其在國內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委托其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并遵守本法第四條的規定。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申請人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遵守前款規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本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處理專利國際申請。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及其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按照客觀、公正、準確、及時的要求,依法處理有關專利的申請和請求。
在專利申請公布或者公告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員對其內容負有保密責任。
第二章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第二十三條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第三章專利的申請
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
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第二十七條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以及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應當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及其所屬的類別。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如果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條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三十一條 一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種產品所使用的一項外觀設計。用于同一類別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的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
第四章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后,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第三十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第三十六條 發明專利的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的時候,應當提交在申請日前與其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
發明專利已經在外國提出過申請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該國為審查其申請進行檢索的資料或者審查結果的資料;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后,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復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第三十八條 發明專利申請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仍然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第三十九條 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發明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發明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條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相應的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后,作出決定,并通知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
第四十二條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三條 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
(一)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
(二)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的。
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第四十五條 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第四十六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應當及時審查和作出決定,并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無效宣告請求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四十七條 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裁定,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如果依照前款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轉讓人不向被許可實施專利人或者專利權受讓人返還專利使用費或者專利權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轉讓人應當向被許可實施專利人或者專利權受讓人返還全部或者部分專利使用費或者專利權轉讓費。
第六章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四十八條 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四十九條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條 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后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在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后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一條 依照本法規定申請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出未能以合理條件與專利權人簽訂實施許可合同的證明。
第五十二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并予以登記和公告。
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范圍和時間。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發生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后作出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
第五十三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并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第五十四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其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
第五十五條 專利權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專利權人和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專利權的保護
第五十六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第五十七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證明;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
第五十八條 假冒他人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第六十一條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處理前款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和第九十九條的規定。
第六十二條 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于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向外國申請專利,泄露國家秘密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侵奪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和本法規定的其他權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六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不得參與向社會推薦專利產品等經營活動。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消除影響,有違法收入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八條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費用。
第六十九條 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篇六
1、《合同法》規定,租賃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20)年
2、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b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自(b保管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北京碧溪公司與上海浦東公司訂立了一份書面合同,碧溪公司簽定蓋章后又寄給浦東公司簽字蓋章該合同成立(d自浦東公司簽字蓋章成立)
9、代位權行使的費用由(d債務人承擔
11、調整保險合同的民事特別法有(d保險法
17、公序良俗原則中的公序是指社會的(c公共秩序)
18、公共承擔人對定作人c承擔連帶責任
22、合同成立的根本標志即在于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它是指(b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業已作出一致的意思表示)
23、合同的變更,僅僅涉及(a內容的局部)變更
24、合同的訂立必須經過的法定階段有(d要約和承諾)
25、合同的轉讓就是合同的(d主體的變更)
26、合同的法律效力的主要內容和整個合同法的核心是(a當事人的要約和承諾行為)
27、合同無效后,合同中解決爭議的條款(c繼續有效)
28、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違約責任的,其法律后果是(d當事人違反合同不履行義務時,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9、火車站為方便旅客,提供小件寄存報務,該寄存合同屬于(b實踐合同) 30、技術合作開發合同中法定風險負擔原則是(b由雙方當事人約定承擔比例) 31、技術開發合同(b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32、甲服裝廠與乙商場訂立了服裝銷售合同,雙方約定,在服裝廠將服裝運到乙商場并驗收合格后,乙服裝廠一次性支付價款。后服裝廠將服裝運到乙商場,乙商場驗收時,發現其做工粗糙,與合同約定不符,遂拒絕向服裝廠支付價款。乙商場的這種權利被稱為(a先履行抗辯權)
33、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化工原料10噸,每噸借款5千元。合同中約定2個月后履行,在此期間若原料價格上漲,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簽定1個月后,化工原料價格果然上漲,乙公司多次致電函于甲公司,詢問甲公司是否解除合同,甲公司未予答復。關于本案的表述正確的是(b合同有效)
34、甲公司向銀行貸款200萬元.現該公司將一部分資產分離出去,另成立乙公司.對乙公司分立后這筆債務的清償責任問題,存在以下意見其中哪一個是正確的(c應當由甲和乙公司承擔清償責任)
35、甲公司與乙公司訂立合同,規定甲公司應于某年8 月1 日交貨,乙公司應于8月7 日付款.7月底,甲公司發現乙公司財產狀況惡化,無支付貨款能力,并有確切的證據,遂提出終止合同,但乙公司未允.基于以上因素,甲公司于8 月1 日未按約定交貨,依據合同法原理,有關本案的正確表述是(d甲公司有權不按合同約定交貨,除非乙公司提供相應的擔保)
36、甲公司與乙公司訂立合同后,甲公司將該合同轉讓給丙公司,這種情形就發生(a債的轉移)
37、甲將所有的一間房屋與乙簽訂了買賣合同,后發現丙原出高價購買這一間房屋,遂又與丙就該一間房簽訂了買賣合同,則(b兩份合同都有效且地位平等)
40、甲乙兩公司依法簽訂一份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藥材黨參2噸,依規定執行國家定價.甲公司因主觀原因遲延20日交貨,在此之前正好趕上黨參提高收購價.按照合同法第63條規定,此合同價款執行標準是(d遇到價格上漲時,按原價格執行)
41、甲乙兩商貿公司訂立了聯營合同,甲公司可以貨幣投資,乙公司可以營業用房投資,但約定乙公司不參加經營不承擔風險,乙公司向甲公司每年支付資金的20%,該聯營合同(d完全無效)
42、甲乙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雙方法定代表均在合同文本上簽了字,但都未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久甲方開始分批交貨,乙方收到貨后付款.后因貨物質量總是發生爭議,訴至法院.請問應該如何認定雙方達成的協議,怎樣處理?(d合同已成立.已履行部分不再返還)
求購進一套設備;甲方將設備交付乙方租賃使用,設備所有權屬于甲方;乙方按期交納租金;租賃期滿,設備歸乙方所有.按照我國合同法此協議屬于哪一種合同(a融資租賃合同)
44、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協議,雙方代表均在合同文本上簽了字,但都未蓋合同公章不久甲方開始分批交貨,乙方收貨后付款.后因質量問題訴至法院,該合同(d有效,已履行部分不再返還)
44、甲有一臺舊電腦閑置不用,棄之可惜,遂委托商店出售.甲與乙商店的法律關系是(a行紀合同)
45、甲與學校簽定委托培養合同,到某高校讀碩士學位.合同約定甲畢業后回原單位工作.甲畢業后回原單位只工作了3個月便辭職,聲稱已履約.學校訴至法院,法院以合同解釋判甲違約.法院依據的解釋原則是(a符合合同目的解釋)
46、甲與乙出版社訂立了一份出版合同,后發現甲未滿18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則下列說法正確的是(乙出版社享有告權)
47、建筑合同的形式(a應當是書面的比較承攬合同要嚴格)
48、借款合同抵押擔保中可以抵押的財產有(c依法可以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49、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一年的性質為(b除斥時間)
50、口頭要約開始生效的時間為(d相對人了解要約的內容時)
51、李某將電腦借給劉某使用,劉某未經李某同意將電腦轉讓給陳某,李某與陳某之間的買賣合同屬于(b效力未定的合同)
52、劉某租給趙某的房屋,后劉某與趙某協議解除了房屋租賃合同,該解除(d無溯及力)
53、旅客韓玉投宿藍天飯店,辦好住宿手續后,將一只裝有3萬元現金和其他物品的密碼箱寄存在飯店的服務總臺.當斑服務員清點物品.第二天下午,韓玉憑取物牌去取密碼箱,發現已被人領走,韓玉要求飯店賠償全部損失,飯店拒絕.遂引起糾紛.對此案的正確處理結果是(a保管合同成立,飯店應賠償韓玉的全部損失)
的營業地)為標的交付地
55、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在貨物運輸合同關系中,其客體是指什么(a運送行為)
56、某公司在其格式合同中規定:因公司的機械設備給職工造成人身傷害,由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該公司職工王某位完成生產定額,在下班后適用一臺機器有被扎斷了2根手指.王某因受傷而造成的財產損失應由誰承擔(c由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57、判斷合同無效的一般標準是(a合同在內容和形式上是否違背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規定)
58、情勢變更原則的效力體現在(b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59、人民法院對合同所作的解釋是(c有權解釋)
60、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標的物瑕疵擔保責任(d出租人不承擔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61、違約行為是當事人(c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
63、我國合同法第33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簽定確認書的時間是(d合同成立之前)
64、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對承諾生效的時間采取的是(b到達主義)
我國合同法嚴格區分了合同的無效和可撤銷,這種區分所體現的基本原則是(d鼓勵交易原則)
65、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a為效力未定合同)
67、下列對可撤銷的合同的表述,錯誤的是(b在當事人請求變更的情況下,如果人民法院認為合適,也要以將合同撤銷)
68、下列關于合同形式的表述正確的是(d通過電子郵件的形式訂立的合同,屬于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
69、下列關于違約金的表述,錯誤的是(b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無需再回行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篇七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國務院批準修訂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中國專利局令第3號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第三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手續,應當以書面形式辦理。
第四條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中家有統一規定的科技術語,應當采用規范詞。外國人名、地名和科技術語沒有統一中文譯文的,應當注明原文。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專利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附送中文譯文;期滿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和證明文件。
第五條 向專利局郵寄的各種文件,以寄出的郵戳日為遞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郵戳日不清晰的,除當事人能夠提出證明外,以專利局收到日為遞交日。
專利局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送交或者以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專利代理機構;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請求書中第一署名人或者代表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文件的,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專利局郵寄的各種文件,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十五日,推定為當事人收到文件之日。根據專利局規定應當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為送達日。文件送交地址不清,無法郵寄的,可以通過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滿一個月,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
第六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期限的第一日不計算在期限內。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后一日為期限屆滿日。期限屆滿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
第七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專利局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二個月內,但是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可以向專利局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請求恢復其權利。
當事人因正當理由而耽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專利局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專利局的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向專利局說明理由,請求恢復其權利。當事人請求延長專利局指定的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專利局說明理由并辦理有關手續。
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一條規定的期限。
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本細則第八十八條規定的期限。
第八條 國防系統各單位申請發明專利,涉及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其專利申請由國務院國防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設立的專利機構受理;專利局受理的涉及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需要保密的發明專利申請,應當移交國務院國防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設立的專利機構審查,由專利局根據該專利機構的審查意見作出決定。
除前款規定外,專利局受理發明專利申請后,應當將需要進行保密審查的申請轉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該申請之日起四個月內,將審查結果通知專利局;需要保密的,由專利局按照保密專利申請處理,并且通知申請人。
第九條 除專利法第二十八條和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外,專利法所稱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
本細則所稱申請日,是指向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之日。
第十條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第十一條 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應當被認為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十二條 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被授予一項專利。
專利法第九條規定的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日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應當在收到專利局的通知后自行協商確定申請人。
第十三條 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
合同
,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局備案。第十四條 專利法第十九條第一款和第二十條規定的專利代理機構由國務院授權專利局指定。
第十五條 對一項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或者被授予的專利權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因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發生糾紛,并已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可以請求專利局中止有關程序。依照前款規定請求中止有關程序的,應當向專利局提交請求書,并附具專利管理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的有關受理文件。
第二章 專利的申請
第十六條 申請專利的,應當向專利局提交申請文件一式兩份。
申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向專利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同時提交
委托書
,寫明委托權限。第十七條 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所稱請求書中的其他事項是指:
(七)附加文件清單;(八)其他需要注明的有關事項。
申請人有兩個以上而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指定一人為代表人。
(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該名稱應當與請求書中的名稱一致;
(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屬技術領域;
(四)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目的;
(六)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與背景技術相比所具有的有益的效果;
(七)有附圖的,應當有圖面說明;
(八)詳細描述申請人認為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最好方式,在適當的情況下,應當舉例說明;有附圖的,應當對照附圖。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人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方式和順序撰寫說明書,除非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用其他方式或者順序撰寫能節約說明書的篇幅并使他人能更好地理解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中不得使用“如權利要求……所述的……”一類的引用語,也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
第十九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幾幅附圖可以繪在一張圖紙上,附圖應當按照“圖1,圖2,……”順序編號排列。
附圖的大小及清晰度,應當保證在該圖縮小到三分之二時,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圖中的各個細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圖標記不得在附圖中出現,附圖中未出現的附圖標記不得在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請文件中表示同一組成部分的附圖標記應當一致。附圖中除必需的詞語外,不應當含有其他注釋。
第二十條 權利要求書應當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清楚并簡要地表述請求保護的范圍。
權利要求書有幾項權利要求,應當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權利要求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應當與說明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一致,可以有化學式或者數學式,但是不得有插圖。除絕對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說明書……部分所述”或者“如圖……所示”的用語。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可以引用說明書附圖中相應的標記,該標記應當放在相應的技術特征后面,并置于括號內,以利于理解權利要求。附圖標記不得解釋為對權利要求的限制。
第二十一條 權利要求書應當有獨立權利要求,也可以有從屬權利要求。
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為達到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目的的必要技術特征。從屬權利要求應當用要求保護的附加技術特征,對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一步的限定。
(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類似的用語,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區別于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征。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寫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范圍。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不適合用前款方式表達的,獨立權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寫。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只有一個獨立權利要求,并寫在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之前。
(一)引用部分:寫明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及其主題名稱;
(二)限定部分: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附加的技術特征。
引用一項或者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從屬權利要求,只要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使用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多項從屬權利要求,不得作為另一項多項從屬權利要求的基礎。
第二十四條 摘要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屬的技術領域、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主要技術特征和用途。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說明發明的化學式。有附圖的專利申請,應當由申請人指定并提供一幅最能說明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特征的附圖。附圖的大小及清晰度應當保證在該圖縮小到4厘米×6厘米時,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圖中的各個細節。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過200個字。摘要中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
(二)在申請文件中,提供有關微生物特征的資料;
(三)涉及微生物菌種保藏的專利申請應當在請求書各說明書中寫明該微生物的分類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稱)、保藏該微生物菌種的單位名稱、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編號;申請時未寫明的,應當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菌種被視為未提交保藏。
(一)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地址;(二)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菌種的保證;(三)在授予專利權之前,只作為實驗目的使用的保證。
第二十七條 依照專利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提交的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不得小于3厘米×8厘米,也不得大于15厘米×22厘米。
同時請求保護色彩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提交彩色和黑白的圖片或者照片各一份。
申請人應當就每件外觀設計產品所需要保護的內容提交有關視圖或者照片,以清楚地顯示請求保護的對象。
第二十八條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必要時應當寫明對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
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應當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的主要創作部位、請求保護色彩、省略視圖等情況。簡要說明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也不能用來說明產品的性能和用途。
第二十九條 專利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提交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樣品或者模型。樣品或者模型的體積不得超過30厘米×30厘米×30厘米,重量不得超過15公斤。易腐、易損或者危險品不得作為樣品或者模型提交。
第三十條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所稱已有的技術,是指申請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在國內公開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即現有技術。
第三十一條 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是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全國性學術團體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
專利申請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所列情形的,申請人應當在提出專利申請時聲明,并自申請日起二個月內,提交有關國際展覽會或者學術會議、技術會議的組織單位出具的有關發明創造已經展出或者發表,以及展出或者發表日期的證明文件。專利申請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所列情形的,專利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提出證明文件。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依照專利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辦理要求優先權手續的,應當在書面聲明中寫明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以下稱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和受理該申請的國家;書面聲明中未寫明在先申請的申請日和受理該申請的國家的,視為未提出聲明。
要求外國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應當經該國受理機關證明;要求本國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應當由專利局制作。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在一件專利申請中,可以要求一項或者多項優先權;要求多項優先權的,該申請的優先權期限從最早的優先權日起算。
(一)已經要求過外國或者本國優先權的;
(二)已經被批準授予專利權的;
(三)屬于按照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的。
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時,其在先申請自后一申請提出之日起即被視為撤回。
(一)國籍證明;
(三)外國人、外國企業、外國其他組織的所屬國,承認中國公民和單位可以按照該國國民的同等條件,在該國享有專利權、優先權和其他與專利有關的權利的證明文件。
(二)產品和專用于制造該產品的方法的獨立權利要求;
(三)產品和該產品的用途的獨立權利要求;
(四)產品、專用于制造該產品的方法和該產品的用途的獨立權利要求;
(六)方法和為實施該方法而專門設計的設備的獨立權利要求。
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兩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可以是不能包括在一項權利要求內的兩項以上產品的獨立權利要求。
第三十六條 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所稱同一類別,是指產品屬于分類表中同一個小類;成套出售或者使用,是指各產品的設計構思相同,并且習慣上是同時出售、同時使用。
依照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將兩項以上外觀設計作為一件申請提出的,應當將各件外觀設計順序編號標在每件使用外觀設計產品的視圖名稱的前面。
第三十七條 申請人撤回專利申請,應當向專利局提出聲明,寫明發明創造的名稱、申請號和申請日。
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是在專利局作好公布專利申請文件的印刷準備工作后提出的,申請文件仍予公布。
第三章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
(一)是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查和審理的。
專利復審委員會成員曾參與原申請的審查的,適用前款的規定。審查和審理人員的回避,由專利局決定。
第三十九條 專利局收到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請求書、說明書(實用新型必須包括附圖)和權利要求書,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請求書和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后,應當明確申請日、給予申請號,并且通知申請人。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細則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四)請求書中缺少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地址的;
(五)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或者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的;
(六)專利申請類別(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不明確或者無法確定的。
第四十一條 說明書中寫有對附圖的說明但無附圖或者缺少部分附圖的,申請人應當在專利局指定的期限內補交附圖或者聲明取消對附圖的說明。申請人補交附圖的,以向專利局提交或者郵寄附圖之日為申請日;取消對附圖的說明的,保留原申請日。
第四十二條 一件專利申請包括兩項以上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申請人可以在專利局發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前,向專利局提出分案申請。
專利局認為一件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和本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該申請被視為撤回。分案的申請不得改變原申請的類別。
第四十三條 依照本細則第四十二要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可以保留原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可以保留優先權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請公開的范圍。
分案申請應當依照專利法及本細則的規定辦理各種手續。分案申請的請求書中應當寫明原申請的申請號和申請日。提交分案申請時,申請人應當提交原申請文件副本;原申請享有優先權的,并應當提交原申請的優先權文件副本。
(三)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于專利法第五條規定的,或者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的,或者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本細則第二條第三款、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的。
專利局應當將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補正;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其申請被視為撤回。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補正后,專利局仍然認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項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一)未使用規定的格式或者填寫不符合規定的;
(二)未按照規定提交證明材料的。
專利局應當將視為未提出的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六條 申請人請求早日公布其發明專利申請的,應當向專利局聲明。專利局對該申請進行初步審查后,除予以駁回的外,應當立即將申請予以公布。
第四十七條 申請人依照專利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寫明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及其所屬類別時,應當使用專利局公布的外觀設計產品分類表。未寫明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所屬類別或者所寫的類別不確切的,專利局可以予以補充或者修改。
第四十八條 自發明專利申請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前,任何人均可以對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專利申請向專利局提出意見,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九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因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交專利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檢索資料或者審查結果資料的,應當向專利局聲明,并在得到該項資料后補交。
第五十條 專利局依照專利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對專利申請自行進行審查時,應當通知申請人。
第五十一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或者在對專利局第一次實質審查意見作出答復時,可以對發明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可以對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第五十二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或者權利要求書的修改部分,除個別文字修改或者增刪外,應當按照規定格式提交替換頁。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圖片或者照片的修改,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替換頁。
(一)申請不符合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
(四) 申請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請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范圍的。
第五十四條 專利局發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后,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申請人按期辦理登記手續的,專利局應當授予專利權,頒發專利證書,并予以公告。專利權自頒發專利證書之日起生效。期滿未辦理登記手續的,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
(一)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
(二)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
第五十六條 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請求專利局撤銷專利權的,應當提交撤銷專利權請求書和有關文件一式兩份,說明請求撤銷專利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專利局對撤銷專利權的請求作出決定前,撤銷專利權請求人可以撤回其請求。
第五十七條 專利局收到撤銷專利權請求書后,應當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撤銷專利權請求書,應當通知撤銷專利權請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撤銷專利權的請求被視為未提出。
撤銷專利權請求書中未寫明撤銷專利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本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的,專利局不予受理。
專利局應當將受理的撤銷專利權請求書的副本和有關文件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專利權人可以修改專利文件,但是不得擴大原專利保護的范圍;期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專利局審查。
第五十八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由專利局指定有經驗的技術專家和法律專家組成,主任委員由專利局局長兼任。
第五十九條 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的,應當提交復審請求書,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的證明文件。請求書和證明文件應當一式兩份。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請求復審時,可以修改被駁回的專利申請或者被撤銷的專利文件,但是修改應當僅限于駁回申請的決定或者撤銷專利權的決定所涉及的部分。
第六十條 復審請求書不符合規定格式的,復審請求人應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復審請求被視為未提出。
第六十一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將受理的復審請求書轉交專利局原審查部門進行審查。原審查部門根據復審請求人的請求,同意撤銷原決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據此作出復審決定,并通知復審請求人。
第六十二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進行復審后,認為復審請求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應當通知復審請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復的,該復審請求被視為撤回。
第六十三條 復審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可以撤回其復審請求。
第六十四條 專利局對專利申請文件中的發明創造名稱、摘要或者請求書的明顯錯誤可以予以修改,并通知申請人。
專利局對專利公報和發出的文件中出現的錯誤,一經發現,應當及時更正。
第四章 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第六十五條 依照專利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應當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和有關文件一式兩份,說明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專利復審委員會對無效宣告的請求作出決定前,無效宣告請求人可以撤回其請求。
第六十六條 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不符合規定格式的,無效宣告請求人應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其滿未補正的,該無效宣告請求被視為未提出。
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細則第二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的,或者屬于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的,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的。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中未說明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或者所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或者在已提出的撤銷專利請求尚未作出決定前又請求無效宣告的,或者就撤銷專利權請求、無效宣告請求已作出的決定,又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請求無效宣告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六二七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將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的副本和有關文件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專利權人可以修改專利文件,但是不得擴大原專利保護的范圍;期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專利復審委員會審理。
第五章 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六十八條 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后,任何單位均可以依照專利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請求專利局給予強制許可。
請求強制許可的,應當向專利局提交強制許可請求書,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各一式兩份。
專利局應當將強制許可請求書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專利權人應當在專利局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專利局作出關于強制許可的決定。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目的的非商業性使用的情況下,專利局可以給予強制許可。專利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依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范圍和時間,并限定強制許可實施主要為供應國內市場的需要。專利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盡快通知專利權人,并予以登記和公告。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或者不再發生時,專利局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對這種情況進行審查,終止實施強制許可。
第六十九條 依照專利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請求專利局裁決使用費數額的,當事人應當提出裁決請求書,并附具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證明文件。專利局應當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裁決,并通知當事人。
第六章 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
第七十條 專利法第十六條所稱獎勵,包括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金和報酬。
第七十一條 專利權被授予后,專利權的持有單位應當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發給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2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50元。由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其所屬單位采納而完成的發明創造,專利權被授予后,專利權的持有單位應當從優發給獎金。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金,企業單位可以計入成本,事業單位可以從事業費中列支。
第七十二條 專利權的持有單位在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后,每年應當從實施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得利潤納稅后提取0.5%-2%,或者從實施外觀設計所得利潤納稅后提取0.5%-0.2%,作為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
第七十三條 發明創造專利權的持有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收取的使用費中納稅后提取5%-10%作為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七十四條 本細則規定的報酬,一律從制造專利產品、使用專利方法所獲得的利潤和收取的使用費中列支,不計入單位的獎金總額,不計征獎金稅。但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個人所得,應當依法納稅。
第七十五條 本章關于獎金和報酬的規定,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其他企業可以參照執行。
第七章 專利管理機關
第七十六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所稱專利管理機關,是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專利管理機關。
第七十七條 對于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專利權授予后,專利權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專利管理機關處理時,有權決定該單位或者個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支付適當的費用。當事人對專利管理機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與其所在單位對其發明創造是否屬于職務發明創造以及對職務發明創造是否提出專利申請有爭議的,或者專利權的所有單位或者持有單位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沒有依法發給獎金或者支付報酬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可以請求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單位所在地的專利管理機關處理。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糾紛的時效為兩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八條 依照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將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的或者將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視情節,責令停止冒充行為,消除影響,并處以一千元至五萬元或者非法所得額一至三倍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 屬于跨部門或者跨地區的侵權糾紛,當事人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的,由發生侵權行為地的專利管理機關或者侵權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的專利管理機關處理。
第八十條 專利局設置專利登記簿,登記下列專利權有關的事項:
(五)專利權的恢復;(六)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七)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和地址的變更。
第八十一條 專利局定期出版專利公報,公布或者公告下列內容:
(十五)其他有關事項。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說明書及其附圖、權利要求書另行全文出版。
第九章 費用
第八十二條 向專利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時,應當繳納下列費用:
(一)申請費、申請維持費;(二)審查費、復審費;(三)年費;
(四)著錄事項變更費、優先權要求費、恢復權利請求費、無效宣告請求費、強制許可請求費、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請求費,專利登記費以及規定的附加費。
前款所列各種費用的數額,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專利局另行規定。
第八十三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費用,可以直接向專利局繳納,也可以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但是不得使用電匯。
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的,應當寫明申請號或者專利號、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姓名或名稱、費用名稱及發明創造名稱。
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的,以匯出日為繳費日。但是,自匯出日至專利局收到日超過十五日的,除郵局、銀行出具證明外,以專利局收到日為繳費日。不符合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視為未辦理繳費手續。多繳、重繳、錯繳專利費用的,當事人可以向專利局提出退款請求,但是該請求應當自繳費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八十四條 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受理
通知書
后,最遲自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繳納申請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其申請被視為撤回。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繳納申請費的同時繳納優先權要求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八十五條 當事人請求實質審查、恢復權利、復審或者請求撤銷專利權的,應當在專利法及本細則規定的相關期限內繳納費用;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第八十六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滿二年尚未被授予專利權的,自第三年度起每年繳納申請維持費。第一次申請維持費應當在第三年度的第一個月內繳納,以后的申請維持費應當在前一年度期滿前一個月內預繳。
第八十七條 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時,應當繳納專利登記費和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授予專利權當年已繳納申請維持費的,不再繳納當年的年費。期滿未繳納費用的,視為未辦理登記手續。以后的年費應當在前一年度期滿前一個月內預繳。
第八十八條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未按時繳納申請維持費或者授予專利權當年以后的年費,或者繳納的數額不足的,專利局應當通知申請人自應當繳納申請維持費或者年費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補繳,同時繳納金額為申請維持費或者年費的25%滯納金;期滿未繳納的,自應當繳納申請維持費或者年費期滿日起,其申請被視為撤回或者專利權終止。
第八十九條 著錄事項變更費、強制許可請求費、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請求費、無效宣告請求費應當自提出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按照規定繳納;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第九十條 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繳納本細則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各種費用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專利局提出減繳或者緩繳的請求。減繳或者緩繳的辦法由專利局另行規定。
第十章 附則
第九十一條 任何人經專利局同意后,均可以查閱或者復制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專利申請的案卷和專利登記簿。任何人均可以請求專利局出具專利登記簿副本。
已被視為撤回、駁回和主動撤回的專利申請的案卷,自該專利申請失效之日起滿二年后不予保存。
已被撤銷、放棄、無效宣告和終止的專利權的案卷自該專利權失效之日起滿三年后不予保存。
第九十二條 向專利局提交申請文件或者辦理各種手續,應當使用專利局制定的統一格式,由申請人、專利權人、其他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簽字或者蓋章;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由專利代理機構蓋章。
請求變更發明人姓名、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和地址、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和代理人姓名的,應當向專利局辦理著錄事項變更手續,并附具變更理由的證明材料。
第九十三條 向專利局郵寄有關申請或者專利權的文件,應當使用掛號信函,不得使用包裹。
除首次提交申請文件外,向專利局提交各種文件、辦理各種手續時,應當標明申請號或者專利號、發明創造名稱和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姓名或者名稱。一件信函中應當只包含同一申請的文件。
第九十四條 各類申請文件應當打字或者印刷,字跡呈黑色,整齊清晰,不得涂改。附圖應當用制圖工具有黑色墨水繪制,線條應當均勻清晰,不得涂改。
請求書、說明書、權利要求書、附圖和摘要應當分別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申請文件的文字部分應當橫向書寫。紙張只限單面使用。
第九十五條 本細則由專利局負責解釋。
第九十六條 本細則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細則施行前提出的專利申請和根據該申請授予的專利權,適用根據一九九二年九月四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修改前的專利法的規定和一九八五年一月十九日國務院批準、一九八五年一月十九日中國專利局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相應規定。但是,專利申請在本細則施行前尚未依照修改以前的專利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規定公告的,該專利申請的批準和專利權的撤銷、宣告無效的程序適用修改后的專利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和本細則的相應規定。
原作者: 王亮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篇八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是中國首部慈善法,下面小編為大家搜集的一篇“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本報訊9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下稱《慈善法》)正式施行。記者從昨天上午召開的合肥市學習貫徹《慈善法》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我市將圍繞“以法興善、助力脫貧”這一主題,采取多種形式認真學習宣傳貫徹落實好《慈善法》。值得提醒的是,今后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開展公開募捐的將被追責。
我市歷來高度重視發展慈善事業,目前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健康發展,慈善捐助活動形式多樣。
據了解,目前全市冠名慈善基金12家,9個縣市區建立慈善協會,各鄉鎮、街道建立“慈善超市”和捐助站(點),基本形成了覆蓋廣泛的慈善組織網絡。圍繞助學、助殘、助醫、特困戶救濟等慈善內容,我市打造了“送溫暖·獻愛心,慈善一日捐”、“慈善情暖萬家”、“慈善圓夢大學”、“重陽助老”等公益慈善品牌項目。
據不完全統計,近三年來,全市各級共接收慈善捐贈款物2.3億元,受益群眾3.37萬人次。
下月起施行的《慈善法》是我國首部慈善領域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系統地規范了全社會的慈善行為,比如對慈善組織的登記和認定制度,對募捐、捐贈、財產使用管理、信息公開、促進措施等慈善領域的基本制度進行了明確和規范。
我市將廣泛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動員社會公眾為慈善事業捐贈資金、物資和提供支援服務,引導組織各類慈善組織進一步向困難群體開展符合其宗旨的慈善活動;扶持發展城鄉社區服務類慈善組織;推出一批具有合肥特色、符合群眾需求、社會影響力大的慈善項目品牌。
“我市將開展‘三個一’獻愛心活動,即一張報紙獻愛心、一幅書畫獻愛心、一筆善款獻愛心,進一步展示合肥慈善風采?!焙戏适写壬茀f會工作人員介紹,其中,一張報紙獻愛心即希望廣大市民出售家中廢棄報紙、書籍,所得錢款捐贈給慈善機構。
現如今,經常有個人就某個事件通過微博、微信在網上發起公開募捐。個人可以發起公開募捐嗎?合肥市慈善協會工作人員表示:不行,只能與有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
該工作人員介紹,《慈善法》明確規定,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開展公開募捐的,將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對違法募捐的財產,責令退還捐贈人;難以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其他慈善組織用于慈善目的。此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還可能面臨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那么遇到困難如何求助籌款才是合法的呢?根據《慈善法》規定,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與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管理。
對此,《慈善法》明確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開展募捐活動,騙取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向民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或者慈善行業組織投訴、舉報。對于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騙取財產的,則將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篇九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國務院批準修訂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中國專利局令第3號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第三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手續,應當以書面形式辦理。
第四條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中家有統一規定的科技術語,應當采用規范詞。外國人名、地名和科技術語沒有統一中文譯文的,應當注明原文。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專利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附送中文譯文;期滿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和證明文件。
第一署名人或者代表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文件的,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專利局郵寄的各種文件,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____日,推定為當事人收到文件之日。根據專利局規定應當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為送達日。文件送交地址不清,無法郵寄的,可以通過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滿一個月,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
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
第一款和
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專利法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九條、
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五條、
第六十一條規定的期限。本條
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本細則
第八十八條規定的期限。
第八條 國防系統各單位申請發明專利,涉及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其專利申請由國務院國防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設立的專利機構受理;專利局受理的涉及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需要保密的發明專利申請,應當移交國務院國防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設立的專利機構審查,由專利局根據該專利機構的審查意見作出決定。除前款規定外,專利局受理發明專利申請后,應當將需要進行保密審查的申請轉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該申請之日起四個月內,將審查結果通知專利局;需要保密的,由專利局按照保密專利申請處理,并且通知申請人。
第九條 除專利法
第二十八條和
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外,專利法所稱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本細則所稱申請日,是指向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之日。
第十條 專利法
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第十一條 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應當被認為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十二條 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被授予一項專利。專利法
第九條規定的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____日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應當在收到專利局的通知后自行協商確定申請人。
第十三條 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局備案。
第十四條 專利法
第十九條
第一款和
第二十條規定的專利代理機構由國務院授權專利局指定。
第十五條 對一項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或者被授予的專利權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因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發生糾紛,并已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可以請求專利局中止有關程序。依照前款規定請求中止有關程序的,應當向專利局提交請求書,并附具專利管理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的有關受理文件。
第二章 專利的申請
第十六條 申請專利的,應當向專利局提交申請文件一式兩份。申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向專利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同時提交委托書,寫明委托權限。
第十七條 專利法
第二十六條
第二款所稱請求書中的其他事項是指:
(一)申請人的國籍;
(二)申請人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其總部所在的國家;
(三)申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注明的有關事項;
(四)要求優先權的,應當注明的有關事項;
(五)申請人或者專利代理機構的簽字或者蓋章;
(六)申請文件清單;
(七)附加文件清單;
(八)其他需要注明的有關事項。申請人有兩個以上而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指定一人為代表人。
(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該名稱應當與請求書中的名稱一致;
(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屬技術領域;
(四)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目的;
(六)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與背景技術相比所具有的有益的效果;
(七)有附圖的,應當有圖面說明;
(八)詳細描述申請人認為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最好方式,在適當的情況下,應當舉例說明;有附圖的,應當對照附圖。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人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方式和順序撰寫說明書,除非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用其他方式或者順序撰寫能節約說明書的篇幅并使他人能更好地理解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中不得使用“如權利要求……所述的……”一類的引用語,也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
第十九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幾幅附圖可以繪在一張圖紙上,附圖應當按照“圖1,圖2,……”順序編號排列。附圖的大小及清晰度,應當保證在該圖縮小到三分之二時,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圖中的各個細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圖標記不得在附圖中出現,附圖中未出現的附圖標記不得在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請文件中表示同一組成部分的附圖標記應當一致。附圖中除必需的詞語外,不應當含有其他注釋。
第二十條 權利要求書應當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清楚并簡要地表述請求保護的范圍。權利要求書有幾項權利要求,應當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權利要求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應當與說明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一致,可以有化學式或者數學式,但是不得有插圖。除絕對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說明書……部分所述”或者“如圖……所示”的用語。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可以引用說明書附圖中相應的標記,該標記應當放在相應的技術特征后面,并置于括號內,以利于理解權利要求。附圖標記不得解釋為對權利要求的限制。
第二十一條 權利要求書應當有獨立權利要求,也可以有從屬權利要求。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為達到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目的的必要技術特征。從屬權利要求應當用要求保護的附加技術特征,對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一步的限定。
(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類似的用語,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區別于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征。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寫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范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不適合用前款方式表達的,獨立權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寫。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只有一個獨立權利要求,并寫在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之前。
(一)引用部分:寫明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及其主題名稱;
(二)限定部分: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附加的技術特征。引用一項或者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從屬權利要求,只要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使用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多項從屬權利要求,不得作為另一項多項從屬權利要求的基礎。
第二十四條 摘要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屬的技術領域、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主要技術特征和用途。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說明發明的化學式。有附圖的專利申請,應當由申請人指定并提供一幅最能說明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特征的附圖。附圖的大小及清晰度應當保證在該圖縮小到4厘米215;6厘米時,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圖中的各個細節。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過200個字。摘要中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
(二)在申請文件中,提供有關微生物特征的資料;
(三)涉及微生物菌種保藏的專利申請應當在請求書各說明書中寫明該微生物的分類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稱)、保藏該微生物菌種的單位名稱、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編號;申請時未寫明的,應當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菌種被視為未提交保藏。
(一)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地址;
(二)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菌種的保證;
(三)在授予專利權之前,只作為實驗目的使用的保證。
第二十七條 依照專利法
第二十七條規定提交的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不得小于3厘米215;8厘米,也不得大于15厘米215;22厘米。同時請求保護色彩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提交彩色和黑白的圖片或者照片各一份。申請人應當就每件外觀設計產品所需要保護的內容提交有關視圖或者照片,以清楚地顯示請求保護的對象。
第二十八條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必要時應當寫明對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應當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的主要創作部位、請求保護色彩、省略視圖等情況。簡要說明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也不能用來說明產品的性能和用途。
第二十九條 專利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提交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樣品或者模型。樣品或者模型的體積不得超過30厘米215;30厘米215;30厘米,重量不得超過15公斤。易腐、易損或者危險品不得作為樣品或者模型提交。
第三十條 專利法
第二十二條
第三款所稱已有的技術,是指申請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在國內公開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即現有技術。
第三十一條 專利法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第一項或者
第二十四條
第三項所列情形的,專利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提出證明文件。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依照專利法
第三十條的規定辦理要求優先權手續的,應當在書面聲明中寫明
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以下稱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和受理該申請的國家;書面聲明中未寫明在先申請的申請日和受理該申請的國家的,視為未提出聲明。要求外國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應當經該國受理機關證明;要求本國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應當由專利局制作。
(一)已經要求過外國或者本國優先權的;
(二)已經被批準授予專利權的;
(三)屬于按照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的。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時,其在先申請自后一申請提出之日起即被視為撤回。
(一)國籍證明;
(三)外國人、外國企業、外國其他組織的所屬國,承認中國公民和單位可以按照該國國民的同等條件,在該國享有專利權、優先權和其他與專利有關的權利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五條 依照專利法
第三十一條
(二)產品和專用于制造該產品的方法的獨立權利要求;
(三)產品和該產品的用途的獨立權利要求;
(四)產品、專用于制造該產品的方法和該產品的用途的獨立權利要求;
(六)方法和為實施該方法而專門設計的設備的獨立權利要求。符合本條
第一款規定的兩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可以是不能包括在一項權利要求內的兩項以上產品的獨立權利要求。
第三十六條 專利法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
第二款規定將兩項以上外觀設計作為一件申請提出的,應當將各件外觀設計順序編號標在每件使用外觀設計產品的視圖名稱的前面。
第三十七條 申請人撤回專利申請,應當向專利局提出聲明,寫明發明創造的名稱、申請號和申請日。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是在專利局作好公布專利申請文件的印刷準備工作后提出的,申請文件仍予公布。
第三章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
(一)是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查和審理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成員曾參與原申請的審查的,適用前款的規定。審查和審理人員的回避,由專利局決定。
第三十九條 專利局收到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請求書、說明書(實用新型必須包括附圖)和權利要求書,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請求書和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后,應當明確申請日、給予申請號,并且通知申請人。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細則
第九十四條
第一款規定的;
(四)請求書中缺少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地址的;
(五)明顯不符合專利法
第十八條或者
第十九條
第一款的規定的;
(六)專利申請類別(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不明確或者無法確定的。
第四十一條 說明書中寫有對附圖的說明但無附圖或者缺少部分附圖的,申請人應當在專利局指定的期限內補交附圖或者聲明取消對附圖的說明。申請人補交附圖的,以向專利局提交或者郵寄附圖之日為申請日;取消對附圖的說明的,保留原申請日。
第三十一條和本細則
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該申請被視為撤回。分案的申請不得改變原申請的類別。
第四十三條 依照本細則
第四十二要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可以保留原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可以保留優先權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請公開的范圍。分案申請應當依照專利法及本細則的規定辦理各種手續。分案申請的請求書中應當寫明原申請的申請號和申請日。提交分案申請時,申請人應當提交原申請文件副本;原申請享有優先權的,并應當提交原申請的優先權文件副本。
第三十四條和
第四十條所稱初步審查,是指審查專利申請是否具備專利法
第二十六條或者
(一)發明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于專利法第五條、
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的,或者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第一款的規定的,或者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
第一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細則
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的;
(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于專利法
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的,或者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第一款的規定的,或者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
第一款、第三十三條、本細則第二條
第二款、第十二條
第一款、第十八條至
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的,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的;
(三)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于專利法
第五條規定的,或者不符合專利法
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第一款的規定的,或者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
第二款、第三十三條、本細則第二條第三款、
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或者依照專利法
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的。專利局應當將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補正;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其申請被視為撤回。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補正后,專利局仍然認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項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一)未使用規定的格式或者填寫不符合規定的;
(二)未按照規定提交證明材料的。專利局應當將視為未提出的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六條 申請人請求早日公布其發明專利申請的,應當向專利局聲明。專利局對該申請進行初步審查后,除予以駁回的外,應當立即將申請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條規定寫明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及其所屬類別時,應當使用專利局公布的外觀設計產品分類表。未寫明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所屬類別或者所寫的類別不確切的,專利局可以予以補充或者修改。
第四十八條 自發明專利申請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前,任何人均可以對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專利申請向專利局提出意見,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九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因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交專利法
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檢索資料或者審查結果資料的,應當向專利局聲明,并在得到該項資料后補交。
第三十五條
第二款規定對專利申請自行進行審查時,應當通知申請人。
第五十一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或者在對專利局
第一次實質審查意見作出答復時,可以對發明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可以對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第五十二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或者權利要求書的修改部分,除個別文字修改或者增刪外,應當按照規定格式提交替換頁。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圖片或者照片的修改,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替換頁。
(一)申請不符合本細則
第二條
第一款規定的;
(二)申請屬于專利法
第五條、
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的,或者不符合專利法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
第十二條
第一款的規定的,或者依照專利法
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的;
(三)申請不符合專利法
第二十六條
第三款、
第四款或者
第三十一條
第一款的規定的;
(四) 申請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請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范圍的。
第五十四條 專利局發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后,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申請人按期辦理登記手續的,專利局應當授予專利權,頒發專利證書,并予以公告。專利權自頒發專利證書之日起生效。期滿未辦理登記手續的,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 依照專利法
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專利局公告授予的專利權,可以提出撤銷的理由是指:
(一)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不符合專利法
第二十二條規定的;
(二)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符合專利法
第二十三條規定的。
第四十一條規定請求專利局撤銷專利權的,應當提交撤銷專利權請求書和有關文件一式兩份,說明請求撤銷專利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專利局對撤銷專利權的請求作出決定前,撤銷專利權請求人可以撤回其請求。
第五十五條規定的,專利局不予受理。專利局應當將受理的撤銷專利權請求書的副本和有關文件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專利權人可以修改專利文件,但是不得擴大原專利保護的范圍;期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專利局審查。
第五十八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由專利局指定有經驗的技術專家和法律專家組成,主任委員由專利局局長兼任。
第五十九條 依照專利法
第四十三條
第一款的規定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的,應當提交復審請求書,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的證明文件。請求書和證明文件應當一式兩份。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請求復審時,可以修改被駁回的專利申請或者被撤銷的專利文件,但是修改應當僅限于駁回申請的決定或者撤銷專利權的決定所涉及的部分。
第六十條 復審請求書不符合規定格式的,復審請求人應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復審請求被視為未提出。
第六十一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將受理的復審請求書轉交專利局原審查部門進行審查。原審查部門根據復審請求人的請求,同意撤銷原決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據此作出復審決定,并通知復審請求人。
第六十二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進行復審后,認為復審請求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應當通知復審請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復的,該復審請求被視為撤回。
第六十三條 復審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可以撤回其復審請求。
第六十四條 專利局對專利申請文件中的發明創造名稱、摘要或者請求書的明顯錯誤可以予以修改,并通知申請人。專利局對專利公報和發出的文件中出現的錯誤,一經發現,應當及時更正。
第四章 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應當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和有關文件一式兩份,說明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專利復審委員會對無效宣告的請求作出決定前,無效宣告請求人可以撤回其請求。
第六十六條 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不符合規定格式的,無效宣告請求人應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其滿未補正的,該無效宣告請求被視為未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細則第二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的,或者屬于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的,或者依照專利法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的。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中未說明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或者所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或者在已提出的撤銷專利請求尚未作出決定前又請求無效宣告的,或者就撤銷專利權請求、無效宣告請求已作出的決定,又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請求無效宣告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六二七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將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的副本和有關文件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專利權人可以修改專利文件,但是不得擴大原專利保護的范圍;期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專利復審委員會審理。
第五章 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請求專利局給予強制許可。請求強制許可的,應當向專利局提交強制許可請求書,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各一式兩份。專利局應當將強制許可請求書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專利權人應當在專利局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專利局作出關于強制許可的決定。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目的的非商業性使用的情況下,專利局可以給予強制許可。專利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依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范圍和時間,并限定強制許可實施主要為供應國內市場的需要。專利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盡快通知專利權人,并予以登記和公告。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或者不再發生時,專利局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對這種情況進行審查,終止實施強制許可。
第五十七條規定請求專利局裁決使用費數額的,當事人應當提出裁決請求書,并附具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證明文件。專利局應當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裁決,并通知當事人。
第六章 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
第七十條 專利法
第十六條所稱獎勵,包括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金和報酬。
第七十一條 專利權被授予后,專利權的持有單位應當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發給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________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________元。由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其所屬單位采納而完成的發明創造,專利權被授予后,專利權的持有單位應當從優發給獎金。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金,企業單位可以計入成本,事業單位可以從事業費中列支。
第七十二條 專利權的持有單位在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后,每年應當從實施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得利潤納稅后提取0.5%-2%,或者從實施外觀設計所得利潤納稅后提取0.5%-0.2%,作為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
第七十三條 發明創造專利權的持有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收取的使用費中納稅后提取5%-10%作為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七十四條 本細則規定的報酬,一律從制造專利產品、使用專利方法所獲得的利潤和收取的使用費中列支,不計入單位的獎金總額,不計征獎金稅。但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個人所得,應當依法納稅。
第七十五條 本章關于獎金和報酬的規定,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其他企業可以參照執行。
第七章 專利管理機關
第七十六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所稱專利管理機關,是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專利管理機關。
第七十七條 對于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專利權授予后,專利權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專利管理機關處理時,有權決定該單位或者個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支付適當的費用。當事人對專利管理機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與其所在單位對其發明創造是否屬于職務發明創造以及對職務發明創造是否提出專利申請有爭議的,或者專利權的所有單位或者持有單位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沒有依法發給獎金或者支付報酬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可以請求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單位所在地的專利管理機關處理。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糾紛的時效為兩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三條
第二款的規定,對將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的或者將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視情節,責令停止冒充行為,消除影響,并處以________萬元或者非法所得額一至三倍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 屬于跨部門或者跨地區的侵權糾紛,當事人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的,由發生侵權行為地的專利管理機關或者侵權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的專利管理機關處理。
第八十條 專利局設置專利登記簿,登記下列專利權有關的事項:
(一)專利權的授予;
(二)專利權的轉讓和繼承;
(三)專利權的撤銷和無效宣告;
(四)專利權的終止;
(五)專利權的恢復;
(六)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七)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和地址的變更。
第八十一條 專利局定期出版專利公報,公布或者公告下列內容:
(一)專利申請中記載的著錄事項;
(四)保密專利的解密;
(五)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的駁回、撤回和視為撤回;
(六)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的專利申請權轉讓和繼承;
(七)專利權的授予;
(八)專利權的撤銷和無效宣告;
(九)專利權的終止;
(十)專利權的轉讓和繼承;
(十一)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的給予;
(十三)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的變更;
(十四)對地址不明的申請人的通知;
(十五)其他有關事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說明書及其附圖、權利要求書另行全文出版。
第九章 費用
第八十二條 向專利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時,應當繳納下列費用:
(一)申請費、申請維持費;
(二)審查費、復審費;
(三)年費;
(四)著錄事項變更費、優先權要求費、恢復權利請求費、無效宣告請求費、強制許可請求費、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請求費,專利登記費以及規定的附加費。前款所列各種費用的數額,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專利局另行規定。
第二款規定的,視為未辦理繳費手續。多繳、重繳、錯繳專利費用的,當事人可以向專利局提出退款請求,但是該請求應當自繳費日起________年內提出。
第八十四條 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書后,最遲自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繳納申請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其申請被視為撤回。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繳納申請費的同時繳納優先權要求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八十五條 當事人請求實質審查、恢復權利、復審或者請求撤銷專利權的,應當在專利法及本細則規定的相關期限內繳納費用;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第八十六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滿________年尚未被授予專利權的,自第________年度起每年繳納申請維持費。
第一次申請維持費應當在第________年度的
第一個月內繳納,以后的申請維持費應當在前________年度期滿前一個月內預繳。
第八十七條 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時,應當繳納專利登記費和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授予專利權當年已繳納申請維持費的,不再繳納當年的年費。期滿未繳納費用的,視為未辦理登記手續。以后的年費應當在前________年度期滿前一個月內預繳。
第八十八條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未按時繳納申請維持費或者授予專利權當年以后的年費,或者繳納的數額不足的,專利局應當通知申請人自應當繳納申請維持費或者年費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補繳,同時繳納金額為申請維持費或者年費的25%滯納金;期滿未繳納的,自應當繳納申請維持費或者年費期滿日起,其申請被視為撤回或者專利權終止。
第八十九條 著錄事項變更費、強制許可請求費、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請求費、無效宣告請求費應當自提出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按照規定繳納;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第九十條 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繳納本細則
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各種費用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專利局提出減繳或者緩繳的請求。減繳或者緩繳的辦法由專利局另行規定。
第十章 附則
第九十一條 任何人經專利局同意后,均可以查閱或者復制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專利申請的案卷和專利登記簿。任何人均可以請求專利局出具專利登記簿副本。已被視為撤回、駁回和主動撤回的專利申請的案卷,自該專利申請失效之日起滿________年后不予保存。已被撤銷、放棄、無效宣告和終止的專利權的案卷自該專利權失效之日起滿________年后不予保存。
第九十二條 向專利局提交申請文件或者辦理各種手續,應當使用專利局制定的統一格式,由申請人、專利權人、其他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簽字或者蓋章;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由專利代理機構蓋章。請求變更發明人姓名、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和地址、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和代理人姓名的,應當向專利局辦理著錄事項變更手續,并附具變更理由的證明材料。
第九十三條 向專利局郵寄有關申請或者專利權的文件,應當使用掛號信函,不得使用包裹。除首次提交申請文件外,向專利局提交各種文件、辦理各種手續時,應當標明申請號或者專利號、發明創造名稱和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姓名或者名稱。一件信函中應當只包含同一申請的文件。
第九十四條 各類申請文件應當打字或者印刷,字跡呈黑色,整齊清晰,不得涂改。附圖應當用制圖工具有黑色墨水繪制,線條應當均勻清晰,不得涂改。請求書、說明書、權利要求書、附圖和摘要應當分別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申請文件的文字部分應當橫向書寫。紙張只限單面使用。
第九十五條 本細則由專利局負責解釋。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九條至
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和本細則的相應規定。原作者: 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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