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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鑒證報告篇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稅務師開展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鑒證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注冊稅務師涉稅鑒證業務基本準則》(以下簡稱“基本準則”)等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稅法”)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鑒證業務(以下簡稱“納稅申報鑒證業務”),是指鑒證人接受委托,依照稅法和相關標準,執行本規則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對被鑒證人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事項(以下簡稱“納稅申報事項”)進行審核,證明其納稅申報的真實性、合法性,并出具鑒證報告的活動。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鑒證人,是指接受委托,執行納稅申報鑒證業務的稅務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及其注冊稅務師。
本規則所稱被鑒證人,是指與鑒證納稅申報事項相關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第四條 本規則所稱鑒證事項,是指鑒證人審核和證明的納稅申報事項。
第五條 納稅申報鑒證的目的,是通過對被鑒證人的納稅申報事項進行鑒證,提高被鑒證人稅法遵從度,維護被鑒證人合法權益和國家稅收利益。
第六條 鑒證人開展納稅申報鑒證業務,應當依據稅法、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以下簡稱“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及其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基本準則及本規則的要求。
(一)具有實施申報鑒證業務的能力。勝任能力評估應考慮對客戶及其所在行業的熟悉程度,類似業務的鑒證經驗,具備執行業務所必需的素質及專業勝任能力,具有執行該業務所必需的時間,能夠按期完成業務。
評價事務所的注冊稅務師、業務助理等執行鑒證業務的人員總量,是否能滿足所承擔鑒證業務的需求;評價事務所執行鑒證業務人員的業務水平,是否能夠與鑒證業務的質量標準相適應。
(二)質量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能夠保證執業質量。應按照質量控制執行規范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并能夠有效運行,正常情況下能夠保證內部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為執業質量提供制度保證。
對事務所與鑒證業務相關的內部控制,應按照企業內部控制評價制度的規定,進行自我評價。在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時,應考慮提出放棄的建議。
(三)能夠獲取有效證據以支持其結論,并出具書面鑒證報告。被鑒證人無法提供鑒證材料或其他原因限制鑒證人取得所需的鑒證材料,應考慮是否承接該項業務;對有關業務形成結論時,應當以充分、適當的證據為依據,不得以其執業身份對未鑒證事項發表意見。避免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發表不實的鑒證結論,造成鑒證風險。
應關注調查的獨立性保持情況是否受到不應有的干擾,鑒證人員是否有能力評價證據的資格,鑒證人員是否有能力評價證據對鑒證事項的證明力。
(四)能夠承擔執業風險。鑒證時應充分估計鑒證中存在的風險,是否超出事務所的承擔能力。對超出事務所承擔能力的風險,應考慮終止鑒證業務。應根據不同期間風險產生的原因、風險不良后果的嚴重程度等判斷是否承接。
第九條 鑒證人承接鑒證業務前,應當初步了解以下業務環境,決定是否接受委托。
(一)約定事項。應與被鑒證人約定的業務事項主要有:鑒證項目名稱、鑒證項目、鑒證項目要求、鑒證項目完成、鑒證收費金額、雙方法律責任、生效條件。
(二)委托目的。受托方承攬的鑒證業務具有合理的委托目的,對違法的委托應當拒絕。在鑒證范圍、取證條件等方面受到限制時,應考慮在簽訂業務約定書時做出專項約定。
(三)報告使用人的需求。按照委托要求評價和證明納稅申報的真實性、合法性,充分披露報告使用人需要的所有重要和重大的納稅申報信息。
(四)被鑒證人遵從稅法的意識。了解被鑒證人的納稅法律環境,充分估計實體法和程序法兩個方面的法律適用風險,充分考慮涉稅鑒證水平、納稅申報管理水平、執法規范程度、政府和公眾對稅收的認同度等因素,對稅法遵從意識的影響。對稅收法律環境較差的鑒證業務,應考慮在業務約定書中對雙方責任做特殊約定或考慮放棄鑒證業務。
(五)被鑒證人的基本情況。應取得被鑒證人基本情況資料,編制企業基本情況表或在鑒證報告說明中做專項披露。
(六)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執行情況。應取得被鑒證人財務會計制度情況資料,編制財務會計制度情況表或在鑒證報告說明中做專項披露。
(七)內部控制情況。應取得被鑒證人內部控制制度情況資料,編制內部控制制度情況表或在鑒證報告說明中做專項披露。
(八)重大經濟交易事項等情況。應取得被鑒證人重大經濟交易事項情況資料,編制重大經濟交易事項情況表或在鑒證報告說明中做專項披露。
第十條 鑒證人決定承接鑒證業務的,應根據業務約定書執業規范的規定,參考《納稅申報鑒證業務約定書(范本)》,與委托人簽訂業務約定書。
第十一條 鑒證人承接鑒證業務后,應根據業務計劃執業規范的規定,確定項目組及其負責人,制定總體鑒證計劃和具體鑒證安排,應編制鑒證計劃表或在鑒證報告說明中做專項披露。
(一)調查了解有關利潤總額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貫遵守;
(九)確認被鑒證人抵免境外所得稅額后實際應納的所得稅額。
(三)依據稅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稅收金額與賬載金額的差異;
(四)依據稅法,審核確認收入類調整金額。
(一)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被鑒證人,發生的非貨幣性交易,或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對外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或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轉賬,稅收上作為視同銷售收入處理,應進行納稅調整。
(二)執行會計準則的被鑒證人,對未同時滿足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和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等兩個條件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會計上不確認損益,稅收上作為視同銷售收入處理,應進行納稅調整。
(一)與上期投資收益比較,結合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等賬戶變動情況,分析本期投資收益是否存在異常現象,如有應查明原因,并作適當處理。
(二)對成本法核算下收到收益,應查驗并取證被投資單位會計報表、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并審查是否與投資匹配。
(三)關注 “長期股權投資”、“短期投資”、“銀行存款”、“無形資產”、“固定資產”、“存貨”等明細賬與有關憑證及簽訂的投資合同與協議,審核納稅人對外投資的方式和金額,了解該企業對投資單位是否擁有控制權,核算投資收益的方法是否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
(四)納稅人已實現的收益是否計入投資收益賬戶,有無利潤分配分回實物直接計入存貨等賬戶,未按同類商品市價或其銷售收入計入投資收益的情形。
(五)納稅人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或向投資方分配,是否按銷售和投資或銷售和分配處理。
(四)執行會計準則的被鑒證人,補貼收入不屬于本鑒證項目;
(五)會計上按權責發生制確認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收入,稅法按收付實現制確認形成的暫時性差異或時間性差異,應進行納稅調整。
(二)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被鑒證人不涉及本鑒證項目。
(二)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被鑒證人不涉及本鑒證項目。
(一)確認為不征稅收入是否符合稅法規定的條件;
(五)取得銷售折扣、折讓有關的協議、會計憑證、計算資料等證據;
(六)對不符合稅收規定的銷售折扣和折讓的鑒證結論,應進行說明,如事實根據、證明證據、稅法依據和鑒證過程。
第二十三條 鑒證“收入類調整項目——其他”應關注:
(一)除上述項目之外的收入類調整項目。
(二)依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評價扣除類調整事項的賬載金額的準確性;
(三)依據稅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稅收金額與賬載金額的差異;
(四)依據稅法,審核確認扣除類調整金額。
(一)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被鑒證人,發生的非貨幣性交易,或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對外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或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轉賬,應進行納稅調整作為視同銷售成本處理。
(二)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被鑒證人,對未同時滿足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和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等兩個條件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會計上不確認損益,應進行納稅調整作為視同銷售成本處理。
(四)根據處置資產的計稅基礎確認視同銷售成本金額,并關注處置資產賬面價值和應轉回的以前計提減值準備。
第二十六條 鑒證工資薪金支出應關注:
(四)按稅法規定的工資薪金支出范圍,確認工資薪金支出“稅收金額”;
(五)鑒證有無將外部人員勞務費作為工資薪金支出的情況,有無將屬于福利費性質的補貼計入工資核算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 鑒證職工福利費支出應關注:
(一)按稅法規定評價職工福利費列支的內容及核算方法;
(四)根據稅法規定的扣除標準,確認職工福利費支出的稅收金額;
(三)根據納稅申報資料,確認以前結轉扣除額和結轉以后扣除額;
(四)根據稅法規定的扣除標準,確認職工教育經費稅收金額;
(一)工會經費當年不允許稅前扣除的部分,不得結轉以后扣除;
(二)會計上計提未實際撥繳的工會經費,不允許稅前扣除;
(三)根據稅法規定的扣除標準和撥繳憑證,確認工會經費稅收金額;
(二)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不屬于本鑒證項目;
(三)住房公積金不屬于本鑒證項目;
(三)根據國家規定的范圍、標準和實際繳納情況,鑒證確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稅收金額。
第三十三條 鑒證業務招待費支出應關注:
(一)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包括營業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
(二)審核業務招待費的真實性;
(三)對在業務招待費項目之外列支的招待費,應按會計差錯處理;
(四)根據稅法規定的銷售(營業)收入額范圍、計算比例和發生額扣除比例,鑒證確認業務招待費支出稅收金額。
第三十四條 鑒證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支出應關注:
(四)本鑒證項目僅針對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不包括廣告性贊助支出和非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
第三十六條 鑒證利息支出應關注:
(一)本鑒證項目只涉及被鑒證人向非金融企業借款而發生的利息支出;
(二)取得罰沒機關開具的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有效憑證;
(一)取得稅收滯納金繳款書、加收利息繳款書;
(一)公益性捐贈不屬于本鑒證項目;
(二)廣告性贊助支出不屬于本鑒證項目;
(三)被鑒證人實際發生的公益性捐贈和廣告性贊助支出以外的贊助支出,會計上允許計入當期損益,稅收上不允許稅前扣除應全額進行納稅調整。
第四十條 鑒證與未實現融資收益相關在當期確認的財務費用應關注:
(一)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被鑒證人不涉及本鑒證項目;
(一)不同類型企業,傭金和手續費支出稅前扣除標準不一致;
(二)非轉賬支付不得扣除、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扣除;
(二)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第四十三條 鑒證其他扣除類調整項目應關注:除上述項目之外的扣除類調整項目。
(一)不符合規定的票據屬于本鑒證項目;
(二)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屬于本鑒證項目。
第四十四條 鑒證資產類調整項目,應當包括:資產折舊攤銷、資產減值準備金、資產損失、其他。
(一)資產折舊攤銷的鑒證,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4.企業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資產的,應當鑒證其申報扣除的資產凈值。
(二)資產減值準備金的鑒證,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3.依據會計核算的本期轉回額和本期計提額與稅法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準備金支出額進行分析對比,確認納稅調增金額和調減金額。
(三)資產損失鑒證執行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鑒證業務執業規范。
第四十五條 特殊事項調整項目,包括:企業重組、政策性搬遷、特殊行業準備金、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計算的納稅調整額、其他。除上述債務重組所得可以分期確認應納稅所得額的企業重組外,其他涉及資產計稅基礎與會計核算成本差異調整的企業重組,不屬于特殊事項調整項目,屬于資產類調整項目。
(一)企業重組的鑒證,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2.計算一般性稅務處理的賬載金額、稅收金額、納稅調整金額; 3.計算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賬載金額、稅收金額、納稅調整金額。
(二)政策性搬遷的鑒證,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1.確認鑒證搬遷收入、搬遷支出、搬遷所得或損失的發生情況;
2.確認應計入鑒證應納稅所得額的搬遷所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的搬遷收益或損失、以前搬遷損失當期扣除金額、納稅調整金額。
(三)特殊行業準備金的鑒證,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2.計算特殊行業準備金賬載金額、稅收金額、納稅調整金額。
2.計算銷售未完工產品預計毛利額的稅收金額和納稅調整金額;
(一)依據稅法,結合被鑒證人的企業組織結構、經營情況、行業特點和企業稅務風險管理制度,識別企業的特別納稅調整事項。
(三)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特別納稅調整規定,確認被鑒證人本應當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四十七條 其他納稅調整項目的鑒證,應采取下列方法:
(三)對被鑒證人會計核算有關原始憑證不符合合法有效憑證條件的,應進行記錄并考慮調整納稅申報事項。
(四)依據稅法,審核被鑒證人同時從事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是否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
(三)依據稅法,確認當年可彌補的所得額、本實際彌補的以前虧損額和可結轉以后彌補的虧損額。
(四)確認本應補(退)的所得稅額。被鑒證人本發生被稅務稽(檢)查、納稅評估、會計信息質量抽查、審計機關審計而發生企業所得稅退補事項的,應當區分所得稅額的所屬。
第五十一條 實行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的企業,鑒證時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審核確認匯總納稅的分支機構是否符合稅法規定的匯總范圍;
(三)審核分支機構所得稅預繳情況。
第五十二條 取得與鑒證事項相關的、能夠支持所得稅申報鑒證報告的鑒證證據,根據基本準則的規定,審查判斷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相關性。
第五十三條 鑒證人在調查被鑒證人的下列情況時,應取得有關鑒證材料:
(一)已經其他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或者鑒證人延伸鑒證取得的、構成財務報表基礎的會計數據信息;有關監管部門、其他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檢查)結論或者建議書、會計信息質量抽查結論等。
(三)鑒證人采取適當的鑒證方法對利潤總額事實方面、會計方面、稅收方面進行審核獲取的有關信息或資料。
(一)境外企業注冊及股東情況法律文件資料;
(三)企業管理當局就境外所得、分配的決策資料;
(八)根據合同及其他證據,鑒證未在境外設立機構而發生的境外交易收入實現時間、相關扣除項目是否符合稅法規定。
第五十七條 鑒證人對被鑒證人發生的實際資產損失和法定資產損失實施鑒證時,應當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
第五十八條 鑒證人應當及時對制定的計劃、實施的程序、獲取的證據以及得出的結論作出記錄,按照執業規范的要求,編制、使用和保存企業所得稅申報鑒證業務工作底稿(以下簡稱“工作底稿”)。
第五十九條 鑒證人在企業所得稅申報鑒證實施過程中,可以采信其他事務所對企業財產損失等與企業所得稅申報相關事項作出的鑒證意見。
第六十條 鑒證人完成約定鑒證事項后,由項目負責人編制所得稅申報鑒證報告(以下簡稱“鑒證報告”)。
第六十一條 鑒證報告經業務質量復核后,由執行鑒證業務的注冊稅務師、項目負責人及所長簽名、蓋章并加蓋事務所印章后對外出具。
鑒證人使用數字證書電子簽名后的電子版鑒證報告,具有與紙質鑒證報告相同的法律效力。鑒證人正式出具鑒證報告前,應就擬出具的鑒證報告有關內容的表述與被鑒證人進行溝通。鑒證報告應當注明報告日期。報告日期不應早于注冊稅務師獲取充分、適當的審核證據,形成鑒證結論的日期。
第六十二條 鑒證人在鑒證中發現有對被鑒證人所得稅納稅申報有重要影響的事項,應在鑒證報告或報告說明中予以披露。
(一)被鑒證人基本情況
(二)被鑒證人執行的主要會計政策情況
(三)鑒證過程的情況說明
(四)重大交易情況說明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規則自2015年7月1日起執行。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鑒證報告篇二
附件5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報告(參考文本)
(適用于否定意見的鑒證報告)
編號:
公司:
我們接受委托,對貴單位xx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進行鑒證審核。貴單位的責任是,對所提供的會計資料及納稅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我們的責任是,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其有關規定,對所鑒證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其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在進行職業判斷和必要的審核程序的基礎上,出具真實、合法的鑒證報告。
一、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的審核過程及主要實施情況(主要披露以下內容)
(一)簡要評述與企業所得稅有關的內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二)簡要評述與企業所得稅有關的各項內部證據和外部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
(三)簡要陳述對公司提供的會計資料及納稅資料等進行審核、驗證、計算和進行職業推斷的情況。
二、鑒證意見
經審核,我們對貴公司______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持有重大 異議,經反復磋商,在下列重大且原則的問題上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我們認為,貴公司該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不能真實地反映企業應納所得稅額。貴公司不可據此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或審批事宜。
(一)xx事項的審核情況。
(描述存在違反稅收法律法規或有關規定的情形,并闡述經與委托人就該事項磋商不能達成一致、出具否定意見的理據。下同。)
(二)xx事項的審核情況。
(三)xx事項的審核情況。
稅務師事務所所長(簽名或蓋章):
中國注冊稅務師(簽名或蓋章):
地址:
稅務師事務所(蓋章)
****年**月**日附件:
1、稅務師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執業證書復印件。
2、企業基本情況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審核事項說明。
4、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審核事項有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鑒證報告篇三
為了規范注冊稅務師開展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鑒證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注冊稅務師涉稅鑒證業務基本準則》(以下簡稱“基本準則”)等有關稅收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稅法)的規定,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一條 鑒證人承接鑒證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質量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能夠保證執業質量;
(三)能夠獲取有效證據以支持其結論,并出具書面鑒證報告;
(四)能夠承擔執業風險。
第二條 鑒證人承接鑒證業務前,應當初步了解業務環境,決定是否接受委托。
業務環境包括:約定事項,委托目的,報告使用人的需求,被鑒證人遵從稅法的意識,被鑒證人的基本情況、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執行情況、內部控制情況、重大經濟交易事項等情況。
第三條 鑒證人決定承接鑒證業務的,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業務約定書,并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備案。
第四條 鑒證人承接鑒證業務后,應當及時確定項目組及其負責人,并按照執業規范的要求,編制業務計劃,組織業務實施。
第一節 收入類項目鑒證
第五條 鑒證收入類項目,應當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
收入類項目的鑒證,應當采取下列方法:
(一)評價有關收入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貫遵守;
(二)關注收入申報是否正確;
(三)審核、確認收入的分類;
(四)審核收入確認的條件是否恰當;
(五)確定收入確認時間;
(六)運用適當技術手段,對收入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核;
(七)評價收入項目的會計核算和計量是否正確執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
(八)評價特殊業務處理是否正確。
第六條
鑒證收入類調整項目,應當包括視同銷售收入,接受捐贈收入,不符合稅收規定的銷售折扣和折讓,未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的收入,按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對初始投資成本調整確認收益,按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的投資損益,特殊重組,一般重組,公允價值變動凈收益,確認為遞延收益的政府補助,境外應稅所得,不允許扣除的境外投資損失,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減計收入,減、免稅項目所得,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及其他。
收入類調整項目的鑒證,應當采取下列方法:
(二)依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評價收入類調整事項的賬載金額的準確性;
(三)依據稅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稅收金額與賬載金額的差異;
(四)依據稅法,審核確認收入類調整金額。
第二節 扣除類項目和彌補虧損類項目鑒證
第七條 鑒證扣除類項目,應當包括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
扣除類項目的鑒證,應當采取下列方法:
(一)評價有關扣除項目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貫遵守;
(三)根據業務活動的類型,確認扣除項目的特征;
(四)選擇適用的扣除項目確認條件;
(五)確定扣除項目的確認時間;
(六)評價使用或者銷售存貨成本的計算方法;
(七)抽查大額業務支出,評價其支出的合理性;
(八)審核有關支出是否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
(十)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計量方法,審核扣除項目的計量情況;
(十一)審核企業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是否已經在稅前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已經在稅前扣除。
第八條 鑒證扣除類調整項目,應當包括視同銷售成本,工資薪金支出,職工福利費支出,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工會經費支出,業務招待費支出,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捐贈支出,利息支出,住房公積金,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稅收滯納金,贊助支出,各類基本社會保障性繳款支出,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與未實現融資收益相關在當期確認的財務費用,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加計扣除及其他。
扣除類調整項目的鑒證,應當采取下列方法:
(二)依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評價扣除類調整事項的賬載金額的準確性;
(三)依據稅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稅收金額與賬載金額的差異;
(四)依據稅法,審核確認扣除類調整金額。
第九條 鑒證彌補虧損類項目,應當包括當年可彌補的所得額、以前虧損彌補額、本實際彌補的以前虧損額、可結轉以后彌補額。
彌補虧損類項目的鑒證,應當采取下列方法:
(三)依據稅法,確認當年可彌補的所得額、本實際彌補的以前虧損額和可結轉以后彌補的虧損額。
第三節 資產類項目鑒證
第十條 鑒證資產類項目,應當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
資產類項目的鑒證,應當采取下列方法:
(四)依據稅法,確認按照規定扣除的折舊、折耗、攤銷、準備金后的資產凈值。
第十一條 資產類項目折舊、攤銷、處置的鑒證,應當采取下列方法:
(四)企業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資產的,應當鑒證其申報扣除的資產凈值。
第十二條 鑒證投資資產類項目,應當包括權益性投資資產和債權性投資資產。
投資資產類項目的鑒證,應當采取下列方法:
(一)依據稅法,結合被鑒證人的投資資產管理情況,重點關注投資資產中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及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并關注金融負債。確認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和長期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確認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期初、期末計稅基礎。
(二)依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長期股權投資或者債權投資的期初投資額、本增減投資額、會計核算方法、權益法核算對初始投資成本調整產生的收益、投資收益、投資損益;確認長期股權或者債權投資轉讓的凈收入、會計成本、轉讓所得或損失。
(三)依據稅法,確認長期股權投資的股息紅利是免稅收入還是全額征稅收入,確認長期股權投資轉讓所得的凈收入、轉讓所得或損失。
(四)確認長期股權投資或者債權投資持有期間的股息紅利、利息的會計與稅收的差異金額;確認長期股權投資或者債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的會計與稅收的差異金額。
第十三條 鑒證資產類調整項目,應當包括資產損失,固定資產折舊,生產性生物資產折舊,長期待攤費用的攤銷,無形資產攤銷,投資轉讓、處置所得,油氣勘探投資,油氣開發投資及其他。
資產類調整項目的鑒證,應當采取下列方法:
(二)依據被鑒證人資產損失、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以及長期股權投資所得等情況,確定調增金額和調減金額。
第四節 資產減值準備金調整項目鑒證
第十四條 鑒證資產減值準備金調整項目,應當包括壞(呆)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工程物資減值)準備,生產性生物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商譽減值準備,貸款損失準備,礦區權益減值及其他。
資產減值準備金調整項目的鑒證,應當采取下列方法:
(二)依據稅法,確認允許稅前扣除的準備金支出;
(三)依據會計核算的本期轉回額和本期計提額與稅法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準備金支出額進行分析對比,確認納稅調增金額和調減金額。
第五節 特別納稅調整項目鑒證
第十五條 特別納稅調整項目的鑒證,應當采取下列方法:
(一)依據稅法,結合被鑒證人的企業組織結構、經營情況、行業特點和企業稅務風險管理制度,識別企業的特別納稅調整事項。
(三)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特別納稅調整規定,確認被鑒證人本應當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六條 鑒證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項目,應當包括境外所得分回情況、境外應納稅所得額、分國(地區)別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分國(地區)別的境外所得稅的抵免限額等。
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項目的鑒證,應當采取下列方法:
(九)確認被鑒證人抵免境外所得稅額后實際應納的所得稅額。
第七節 稅收優惠項目鑒證
第十七條 鑒證稅收優惠項目,應當包括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減免所得額、減免所得稅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抵免所得稅額等。
(四)依據稅法,審核被鑒證人同時從事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是否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
第八節 應納所得稅額項目鑒證 第十八條 鑒證應納所得稅額項目,應當包括實際應納所得稅額、累計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匯總納稅的總機構所屬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稅額、本年應補(退)的所得稅額。
(四)確認本應補(退)的所得稅額。被鑒證人本發生被稅務稽(檢)查、納稅評估、會計信息質量抽查、審計機關審計而發生企業所得稅退補事項的,應當區分所得稅額的所屬。
(一)審核確認匯總納稅的分支機構是否符合稅法規定的匯總范圍;
(三)審核分支機構所得稅預繳情況。
第二十條 鑒證人從事所得稅申報鑒證業務,對通過不同途徑或方法取得的鑒證材料,應當按照執業規范的要求,從證據資格和證明能力兩方面進行證據確認,取得與鑒證事項相關的、能夠支持所得稅申報鑒證報告的鑒證證據。
(四)鑒證的重大經濟交易事項調查,包括企業重組、對外投融資等。
第二十二條 鑒證人對被鑒證人利潤總額的確認,應當取得下列鑒證材料:
(一)已經其他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或者鑒證人延伸鑒證取得的、構成財務報表基礎的會計數據信息;有關監管部門、其他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檢查)結論或者建議書、會計信息質量抽查結論等。
(三)鑒證人采取適當的鑒證方法對利潤總額事實方面、會計方面、稅收方面進行審核獲取的有關信息或資料。
(六)被鑒證人特別納稅調整項目在事實方面、稅收方面的有關信息或資料。
(一)境外企業注冊及股東情況法律文件資料;
(三)企業管理當局就境外所得、分配的決策資料;
(八)根據合同及其他證據,鑒證未在境外設立機構而發生的境外交易收入實現時間、相關扣除項目是否符合稅法規定。
第二十五條 鑒證人對被鑒證人發生的實際資產損失和法定資產損失實施鑒證時,應當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
稅務機關對被鑒證人資產損失有審查意見的,應當根據稅務機關的意見進行確認。
第二十六條
鑒證人應當及時對制定的計劃、實施的程序、獲取的證據以及得出的結論作出記錄,按照執業規范的要求,編制、使用和保存企業所得稅申報鑒證業務工作底稿(以下簡稱“工作底稿”)。
第二十七條 鑒證人完成約定鑒證事項后,由項目負責人編制所得稅申報鑒證報告(以下簡稱“鑒證報告”)。
第二十八條 鑒證報告經業務質量復核后,由執行鑒證業務的注冊稅務師、項目負責人及所長簽名、蓋章并加蓋稅務師事務所印章后對外出具,并按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備或者報送。
鑒證人使用數字證書電子簽名后的電子版鑒證報告,具有與紙質鑒證報告相同的法律效力。
鑒證人正式出具鑒證報告前,應就擬出具的鑒證報告有關內容的表述與被鑒證人進行溝通。
第二十九條 鑒證人在鑒證中發現有對被鑒證人所得稅納稅申報有重要影響的事項,應在鑒證報告或報告說明中予以披露;被鑒證人有所得稅扣繳義務而未履行的,鑒證人應當一并披露。
鑒證中發現被鑒證人所得稅處理有與稅收法律法規不符行為,經提醒被鑒證人仍未按其建議進行調整或者改正的,鑒證人應在出具的鑒證報告或報告說明中披露。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鑒證報告篇四
附件5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報告(參考文本)
(適用于否定意見的鑒證報告)
編號:
公司:
我們接受委托,對貴單位xx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進行鑒證審核。貴單位的責任是,對所提供的會計資料及納稅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我們的責任是,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其有關規定,對所鑒證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其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在進行職業判斷和必要的審核程序的基礎上,出具真實、合法的鑒證報告。
一、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的審核過程及主要實施情況(主要披露以下內容)
(一)簡要評述與企業所得稅有關的內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二)簡要評述與企業所得稅有關的各項內部證據和外部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
(三)簡要陳述對公司提供的會計資料及納稅資料等進行審核、驗證、計算和進行職業推斷的情況。
二、鑒證意見
經審核,我們對貴公司______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持有重大 異議,經反復磋商,在下列重大且原則的問題上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我們認為,貴公司該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不能真實地反映企業應納所得稅額。貴公司不可據此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或審批事宜。
(一)xx事項的審核情況。
(描述存在違反稅收法律法規或有關規定的情形,并闡述經與委托人就該事項磋商不能達成一致、出具否定意見的理據。下同。)
(二)xx事項的審核情況。
(三)xx事項的審核情況。
稅務師事務所所長(簽名或蓋章):
中國注冊稅務師(簽名或蓋章):
地址:
稅務師事務所(蓋章)
****年**月**日附件:
1、稅務師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執業證書復印件。
2、企業基本情況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審核事項說明。
4、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審核事項有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鑒證報告篇五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稅務師開展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鑒證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注冊稅務師涉稅鑒證業務基本準則》(以下簡稱“基本準則”)等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稅法”)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鑒證業務(以下簡稱“年度納稅申報鑒證業務”),是指鑒證人接受委托,依照稅法和相關標準,執行本規則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對被鑒證人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事項(以下簡稱“年度納稅申報事項”)進行審核,證明其納稅申報的真實性、合法性,并出具鑒證報告的活動。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鑒證人,是指接受委托,執行年度納稅申報鑒證業務的稅務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及其注冊稅務師。
本規則所稱被鑒證人,是指與鑒證年度納稅申報事項相關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第四條 本規則所稱鑒證事項,是指鑒證人審核和證明的年度納稅申報事項。
第五條 年度納稅申報鑒證的目的,是通過對被鑒證人的年度納稅申報事項進行鑒證,提高被鑒證人稅法遵從度,維護被鑒證人合法權益和國家稅收利益。
第六條 鑒證人開展年度納稅申報鑒證業務,應當依據稅法、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以下簡稱“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及其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基本準則及本規則的要求。
(一)具有實施年度申報鑒證業務的能力。勝任能力評估應考慮對客戶及其所在行業的熟悉程度,類似業務的鑒證經驗,具備執行業務所必需的素質及專業勝任能力,具有執行該業務所必需的時間,能夠按期完成業務。
評價事務所的注冊稅務師、業務助理等執行鑒證業務的人員總量,是否能滿足所承擔鑒證業務的需求;評價事務所執行鑒證業務人員的業務水平,是否能夠與鑒證業務的質量標準相適應。
(二)質量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能夠保證執業質量。應按照質量控制執行規范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并能夠有效運行,正常情況下能夠保證內部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為執業質量提供制度保證。
對事務所與鑒證業務相關的內部控制,應按照企業內部控制評價制度的規定,進行自我評價。在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時,應考慮提出放棄的建議。
(三)能夠獲取有效證據以支持其結論,并出具書面鑒證報告。被鑒證人無法提供鑒證材料或其他原因限制鑒證人取得所需的鑒證材料,應考慮是否承接該項業務;對有關業務形成結論時,應當以充分、適當的證據為依據,不得以其執業身份對未鑒證事項發表意見。避免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發表不實的鑒證結論,造成鑒證風險。
應關注調查的獨立性保持情況是否受到不應有的干擾,鑒證人員是否有能力評價證據的資格,鑒證人員是否有能力評價證據對鑒證事項的證明力。
(四)能夠承擔執業風險。鑒證時應充分估計鑒證中存在的風險,是否超出事務所的承擔能力。對超出事務所承擔能力的風險,應考慮終止鑒證業務。應根據不同期間風險產生的原因、風險不良后果的嚴重程度等判斷是否承接。
第九條 鑒證人承接鑒證業務前,應當初步了解以下業務環境,決定是否接受委托。
(一)約定事項。應與被鑒證人約定的業務事項主要有:鑒證項目名稱、鑒證項目年度、鑒證項目要求、鑒證項目完成、鑒證收費金額、雙方法律責任、生效條件。
(二)委托目的。受托方承攬的鑒證業務具有合理的委托目的,對違法的委托應當拒絕。在鑒證范圍、取證條件等方面受到限制時,應考慮在簽訂業務約定書時做出專項約定。
(三)報告使用人的需求。按照委托要求評價和證明年度納稅申報的真實性、合法性,充分披露報告使用人需要的所有重要和重大的納稅申報信息。
(四)被鑒證人遵從稅法的意識。了解被鑒證人的納稅法律環境,充分估計實體法和程序法兩個方面的法律適用風險,充分考慮涉稅鑒證水平、納稅申報管理水平、執法規范程度、政府和公眾對稅收的認同度等因素,對稅法遵從意識的影響。對稅收法律環境較差的鑒證業務,應考慮在業務約定書中對雙方責任做特殊約定或考慮放棄鑒證業務。
(五)被鑒證人的基本情況。應取得被鑒證人基本情況資料,編制企業基本情況表或在鑒證報告說明中做專項披露。
(六)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執行情況。應取得被鑒證人財務會計制度情況資料,編制財務會計制度情況表或在鑒證報告說明中做專項披露。
(七)內部控制情況。應取得被鑒證人內部控制制度情況資料,編制內部控制制度情況表或在鑒證報告說明中做專項披露。
(八)重大經濟交易事項等情況。應取得被鑒證人重大經濟交易事項情況資料,編制重大經濟交易事項情況表或在鑒證報告說明中做專項披露。
第十條 鑒證人決定承接鑒證業務的,應根據業務約定書執業規范的規定,參考《年度納稅申報鑒證業務約定書(范本)》,與委托人簽訂業務約定書。
第十一條 鑒證人承接鑒證業務后,應根據業務計劃執業規范的規定,確定項目組及其負責人,制定總體鑒證計劃和具體鑒證安排,應編制鑒證計劃表或在鑒證報告說明中做專項披露。
(一)調查了解有關利潤總額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貫遵守;
(九)確認被鑒證人抵免境外所得稅額后實際應納的所得稅額。
(三)依據稅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稅收金額與賬載金額的差異;
(四)依據稅法,審核確認收入類調整金額。
(一)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被鑒證人,發生的非貨幣性交易,或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對外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或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轉賬,稅收上作為視同銷售收入處理,應進行納稅調整。
(二)執行會計準則的被鑒證人,對未同時滿足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和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等兩個條件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會計上不確認損益,稅收上作為視同銷售收入處理,應進行納稅調整。
(一)與上期投資收益比較,結合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等賬戶變動情況,分析本期投資收益是否存在異常現象,如有應查明原因,并作適當處理。
(二)對成本法核算下收到收益,應查驗并取證被投資單位會計報表、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并審查是否與投資匹配。
(三)關注 “長期股權投資”、“短期投資”、“銀行存款”、“無形資產”、“固定資產”、“存貨”等明細賬與有關憑證及簽訂的投資合同與協議,審核納稅人對外投資的方式和金額,了解該企業對投資單位是否擁有控制權,核算投資收益的方法是否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
(四)納稅人已實現的收益是否計入投資收益賬戶,有無利潤分配分回實物直接計入存貨等賬戶,未按同類商品市價或其銷售收入計入投資收益的情形。
(五)納稅人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或向投資方分配,是否按銷售和投資或銷售和分配處理。
(四)執行會計準則的被鑒證人,補貼收入不屬于本鑒證項目;
(五)會計上按權責發生制確認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收入,稅法按收付實現制確認形成的暫時性差異或時間性差異,應進行納稅調整。
(二)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被鑒證人不涉及本鑒證項目。
(二)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被鑒證人不涉及本鑒證項目。
(一)確認為不征稅收入是否符合稅法規定的條件;
(五)取得銷售折扣、折讓有關的協議、會計憑證、計算資料等證據;
(六)對不符合稅收規定的銷售折扣和折讓的鑒證結論,應進行說明,如事實根據、證明證據、稅法依據和鑒證過程。
第二十三條 鑒證“收入類調整項目——其他”應關注:
(一)除上述項目之外的收入類調整項目。
(二)依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評價扣除類調整事項的賬載金額的準確性;
(三)依據稅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稅收金額與賬載金額的差異;
(四)依據稅法,審核確認扣除類調整金額。
(一)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被鑒證人,發生的非貨幣性交易,或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對外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或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轉賬,應進行納稅調整作為視同銷售成本處理。
(二)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被鑒證人,對未同時滿足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和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等兩個條件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會計上不確認損益,應進行納稅調整作為視同銷售成本處理。
(四)根據處置資產的計稅基礎確認視同銷售成本金額,并關注處置資產賬面價值和應轉回的以前年度計提減值準備。
第二十六條 鑒證工資薪金支出應關注:
(四)按稅法規定的工資薪金支出范圍,確認工資薪金支出“稅收金額”;
(五)鑒證有無將外部人員勞務費作為工資薪金支出的情況,有無將屬于福利費性質的補貼計入工資核算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 鑒證職工福利費支出應關注:
(一)按稅法規定評價職工福利費列支的內容及核算方法;
(四)根據稅法規定的扣除標準,確認職工福利費支出的稅收金額;
(四)根據稅法規定的扣除標準,確認職工教育經費稅收金額;
(一)工會經費當年不允許稅前扣除的部分,不得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二)會計上計提未實際撥繳的工會經費,不允許稅前扣除;
(三)根據稅法規定的扣除標準和撥繳憑證,確認工會經費稅收金額;
(二)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不屬于本鑒證項目;
(三)住房公積金不屬于本鑒證項目;
(三)根據國家規定的范圍、標準和實際繳納情況,鑒證確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稅收金額。
第三十三條 鑒證業務招待費支出應關注:
(一)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包括營業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
(二)審核業務招待費的真實性;
(三)對在業務招待費項目之外列支的招待費,應按會計差錯處理;
(四)根據稅法規定的銷售(營業)收入額范圍、計算比例和發生額扣除比例,鑒證確認業務招待費支出稅收金額。
第三十四條 鑒證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支出應關注:
(四)本鑒證項目僅針對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不包括廣告性贊助支出和非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
第三十六條 鑒證利息支出應關注:
(一)本鑒證項目只涉及被鑒證人向非金融企業借款而發生的利息支出;
(二)取得罰沒機關開具的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有效憑證;
(一)取得稅收滯納金繳款書、加收利息繳款書;
(一)公益性捐贈不屬于本鑒證項目;
(二)廣告性贊助支出不屬于本鑒證項目;
(三)被鑒證人實際發生的公益性捐贈和廣告性贊助支出以外的贊助支出,會計上允許計入當期損益,稅收上不允許稅前扣除應全額進行納稅調整。
第四十條 鑒證與未實現融資收益相關在當期確認的財務費用應關注:
(一)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被鑒證人不涉及本鑒證項目;
(一)不同類型企業,傭金和手續費支出稅前扣除標準不一致;
(二)非轉賬支付不得扣除、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扣除;
(二)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第四十三條 鑒證其他扣除類調整項目應關注:除上述項目之外的扣除類調整項目。
(一)不符合規定的票據屬于本鑒證項目;
(二)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屬于本鑒證項目。
第四十四條 鑒證資產類調整項目,應當包括:資產折舊攤銷、資產減值準備金、資產損失、其他。
(一)資產折舊攤銷的鑒證,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4.企業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資產的,應當鑒證其申報扣除的資產凈值。
(二)資產減值準備金的鑒證,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3.依據會計核算的本期轉回額和本期計提額與稅法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準備金支出額進行分析對比,確認納稅調增金額和調減金額。
(三)資產損失鑒證執行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鑒證業務執業規范。
第四十五條 特殊事項調整項目,包括:企業重組、政策性搬遷、特殊行業準備金、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計算的納稅調整額、其他。除上述債務重組所得可以分期確認應納稅所得額的企業重組外,其他涉及資產計稅基礎與會計核算成本差異調整的企業重組,不屬于特殊事項調整項目,屬于資產類調整項目。
(一)企業重組的鑒證,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2.計算一般性稅務處理的賬載金額、稅收金額、納稅調整金額; 3.計算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賬載金額、稅收金額、納稅調整金額。
(二)政策性搬遷的鑒證,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1.確認鑒證年度搬遷收入、搬遷支出、搬遷所得或損失的發生情況;
2.確認應計入鑒證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搬遷所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的搬遷收益或損失、以前年度搬遷損失當期扣除金額、納稅調整金額。
(三)特殊行業準備金的鑒證,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2.計算特殊行業準備金賬載金額、稅收金額、納稅調整金額。
2.計算銷售未完工產品預計毛利額的稅收金額和納稅調整金額;
(一)依據稅法,結合被鑒證人的企業組織結構、經營情況、行業特點和企業稅務風險管理制度,識別企業的特別納稅調整事項。
(三)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特別納稅調整規定,確認被鑒證人本年度應當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四十七條 其他納稅調整項目的鑒證,應采取下列方法:
(三)對被鑒證人會計核算有關原始憑證不符合合法有效憑證條件的,應進行記錄并考慮調整納稅申報事項。
(四)依據稅法,審核被鑒證人同時從事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是否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
(三)依據稅法,確認當年可彌補的所得額、本年度實際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和可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額。
(二)確認以前年度多繳的所得稅額在本年抵減額;
(三)確認以前年度應繳未繳在本年度入庫所得稅額;
(四)確認本年度應補(退)的所得稅額。被鑒證人本年度發生被稅務稽(檢)查、納稅評估、會計信息質量抽查、審計機關審計而發生企業所得稅退補事項的,應當區分所得稅額的所屬年度。
第五十一條 實行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的企業,鑒證時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審核確認匯總納稅的分支機構是否符合稅法規定的匯總范圍;
(三)審核分支機構所得稅預繳情況。
第五十二條 取得與鑒證事項相關的、能夠支持所得稅年度申報鑒證報告的鑒證證據,根據基本準則的規定,審查判斷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相關性。
第五十三條 鑒證人在調查被鑒證人的下列情況時,應取得有關鑒證材料:
(一)已經其他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或者鑒證人延伸鑒證取得的、構成財務報表基礎的會計數據信息;有關監管部門、其他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檢查)結論或者建議書、會計信息質量抽查結論等。
(三)鑒證人采取適當的鑒證方法對利潤總額事實方面、會計方面、稅收方面進行審核獲取的有關信息或資料。
(一)境外企業注冊及股東情況法律文件資料;
(三)企業管理當局就境外所得、分配的決策資料;
(八)根據合同及其他證據,鑒證未在境外設立機構而發生的境外交易收入實現時間、相關扣除項目是否符合稅法規定。
第五十七條 鑒證人對被鑒證人發生的實際資產損失和法定資產損失實施鑒證時,應當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
第五十八條 鑒證人應當及時對制定的計劃、實施的程序、獲取的證據以及得出的結論作出記錄,按照執業規范的要求,編制、使用和保存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鑒證業務工作底稿(以下簡稱“工作底稿”)。
第五十九條 鑒證人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鑒證實施過程中,可以采信其他事務所對企業財產損失等與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相關事項作出的鑒證意見。
第六十條 鑒證人完成約定鑒證事項后,由項目負責人編制所得稅年度申報鑒證報告(以下簡稱“鑒證報告”)。
第六十一條 鑒證報告經業務質量復核后,由執行鑒證業務的注冊稅務師、項目負責人及所長簽名、蓋章并加蓋事務所印章后對外出具。
鑒證人使用數字證書電子簽名后的電子版鑒證報告,具有與紙質鑒證報告相同的法律效力。鑒證人正式出具鑒證報告前,應就擬出具的鑒證報告有關內容的表述與被鑒證人進行溝通。鑒證報告應當注明報告日期。報告日期不應早于注冊稅務師獲取充分、適當的審核證據,形成鑒證結論的日期。
第六十二條 鑒證人在鑒證中發現有對被鑒證人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有重要影響的事項,應在鑒證報告或報告說明中予以披露。
(一)被鑒證人基本情況
(二)被鑒證人執行的主要會計政策情況
(三)鑒證過程的情況說明
(四)重大交易情況說明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規則自2015年7月1日起執行。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鑒證報告篇六
附件5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報告(參考文本)
(適用于否定意見的鑒證報告)
編號:
公司:
我們接受委托,對貴單位xx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進行鑒證審核。貴單位的責任是,對所提供的會計資料及納稅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我們的責任是,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其有關規定,對所鑒證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其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在進行職業判斷和必要的審核程序的基礎上,出具真實、合法的鑒證報告。
一、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的審核過程及主要實施情況(主要披露以下內容)
(一)簡要評述與企業所得稅有關的內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二)簡要評述與企業所得稅有關的各項內部證據和外部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
(三)簡要陳述對公司提供的會計資料及納稅資料等進行審核、驗證、計算和進行職業推斷的情況。
二、鑒證意見
經審核,我們對貴公司______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持有重大 異議,經反復磋商,在下列重大且原則的問題上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我們認為,貴公司該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不能真實地反映企業應納所得稅額。貴公司不可據此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或審批事宜。
(一)xx事項的審核情況。
(描述存在違反稅收法律法規或有關規定的情形,并闡述經與委托人就該事項磋商不能達成一致、出具否定意見的理據。下同。)
(二)xx事項的審核情況。
(三)xx事項的審核情況。
稅務師事務所所長(簽名或蓋章):
中國注冊稅務師(簽名或蓋章):
地址:
稅務師事務所(蓋章)
****年**月**日附件:
1、稅務師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執業證書復印件。
2、企業基本情況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審核事項說明。
4、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審核事項有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鑒證報告篇七
為了幫助納稅人順利完成企業所得稅申報,我們根據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內容、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稅務機關申報系統審核要求等,向納稅人提示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填報要點,供納稅人在填報前準備、填報過程的自我審核時使用。
一、所得稅申報時間。居民納稅人在納稅內無論盈利或者虧損,應當自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如果申報所屬內的最后(月)季度(即12月份或第四季度)未進行(月)季申報,應先至稅務機關作相關稅務處理后才能進行申報。如果納稅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所得稅申報的,在終了后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提出延期申報申請,經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申報期限。納稅人在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二、所得稅申報表組成。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a類)由一主表和十二附表(附表十二為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組成。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還應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三、所得稅申報表類型選擇。納稅人根據稅務機關鑒定的所得稅征收方式,選擇相應的申報表進行填報,如為查賬征收,選擇a類申報表,如為核定征收,則選擇b類申報表。如果中間變更征收方式,按稅務征管系統中鑒定的納稅人申報稅款所屬期的有效征收方式,選擇相應的申報表進行填報。
四、所得稅申報表主表、附表間的關系。申報表附表一至附表六是主表有關行次的詳細反映,與主表有關行次存在勾稽關系,通常稱為“一級附表”;附表七至附表十一為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有關行次的詳細反映,與附表三有關行次存在勾稽關系,通常稱為“二級附表”。
1、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附表二(1)《成本費用明細表》,適用稅務征管系統稅務登記表的單位性質為“企業”、“其他”、“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且納稅人行業不屬于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其他金融活動的納稅人填報。
2、附表一(2)《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附表二(2)《金融企業成本費用明細表》,適用稅務征管系統稅務登記表的單位性質為“企業”、“其他”,且納稅人稅務登記的行業為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其他金融活動的納稅人填報。
3、附表一(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收入明細表》、附表二(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支出明細表》,適用稅務征管系統稅務登記表的單位類型為“非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納稅人填報。
4、附表十二《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包括九張報告表,適用于實行查帳征收的居民企業填報。報告表表一至表七,適用于與關聯方有業務往來的納稅人填報;表八適用于持有外國(地區)企業股份的中國居民企業填報;表九適用于有向境外支付款項的居民企業填報。
該報告表部分項目金額需要根據企業會計核算科目分析填報,因此要按照報告表項目規定的范圍以及口徑正確填列。
六、所得稅申報表填報順序、項目及邏輯關系的自我審核。為進一步完善新申報表的填報,我省對新申報表的相關邏輯關系和填報口徑進行了調整,納稅人在填寫納稅申報表前要認真閱讀填報說明、熟悉納稅申報的內容、程序、填報方法。填報后要重點審核主附表相關項目的填報順序是否無誤、表內欄目和表間的邏輯關系是否正確等。稅務機關網上申報系統設臵了表內欄目和表間邏輯關系自動校驗功能,對不符合邏輯關系的申報項目要按提示信息進行數據的修改或進一步確認,未作修改或修改后不正確的,系統不能發送申報。
七、所得稅申報時有關項目的確認。納稅人在填報所得稅申報表時,要確認減免稅優惠項目、財產損失等是否已向稅務機關備案或已獲稅務機關批準,填報數據、項目是否正確。稅務機關網上申報系統將根據稅務征管系統內企業的減免稅備案(或審批)信息對納稅人申報的減免稅項目的有效性和準確性進行比對,比對不正確不能通過申報。
1、如需填報《稅收優惠明細表》(附表五)中相關減免稅項目,在申報前要確認是否已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備案或已或稅務機關批準,只有備案或審批的項目,才能申報時填寫,否則不能填報。納稅人需要申報但尚未向稅務機關備案或獲得批準的,在申報前要及時到稅務機關辦好相關手續。
2、小型微利企業在填報《稅收優惠明細表》(附表五)第34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項目時,按照稅法對小型微利企業判斷的條件,結合表中第45、46、47行的填報數據(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和所屬行業)以及當應納稅所得額等指標,自行核實申報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若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要在匯算清繳時補繳已減免的企業所得稅額。
3、納稅人填報所屬發生的需要稅務機關批準才能稅前扣除的財產損失項目(如非正常的財產損失),必須在申報前向稅務機關履行報批手續。
4、納稅人填報《稅前彌補虧損明細表》(附表四)時,要確認以前各盈利(虧損)金額和可結轉彌補的虧損余額與稅務機關核準的是否一致。如不一致,稅務機關申報系統會有提示信息,應與稅務機關核實修正后再填報。
5、納稅人申報時要核實申報所屬累計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填報是否正確;在中間變更征收方式的,同一所屬預繳稅款應連續計算。企業網上申報時,稅務機關申報系統會自動導入申報表主表34行“本期累計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數據,企業需要核實數據是否無誤。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鑒證報告篇八
1.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
5.《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44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結轉扣除。a.8% b.10% c.5% d.15% 6.附列資料僅是披露()調整稅額,以便于確定當期實際繳納稅額,且不影響當應納稅稅額的計算。
a.以前 b.當 c.跨 d.特殊
7.會計準則規定,采用()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中,投資企業按應享有的部分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
a.權益法 b.權益或成本法 c.成本法 d.任何方法
8.居民企業境外分支機構虧損(實際虧損額和非實際虧損額)是指企業按照《企業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計算的境外分支機構納稅調整后所得()的數額。
a.大于零 b.等于零 c.小于零 d.小于1萬
9.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a.6 b.5 c.10 d.8 10.投資者取得債券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以賺取差價,則購買的國債屬于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通過()科目核算。
11.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
a.1%。b.3%。c.0.5%。d.5% 12.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如果短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其按會計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高于按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部分,應()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a.公允價值 b.市場價值 c.賬面價值 d.歷史成本
14.財稅【2009】70號文件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加計扣除。
a.110% b.120% c.100% d.90% 15.匯總納稅企業應當自終了之日起()個月內,由總機構匯總計算企業應納所得稅額,扣除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已預繳的稅款,計算出應繳應退稅款。
a.3 b.4 c.5 d.6 3.企業納稅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結轉,用以后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年。
2.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哪些收入為免稅收入()
c.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d.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紅利。
3.保險公司按國務院財政部門的相關規定提取的下列哪些準備金,準予在稅前扣除。()
a.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b.壽險責任準備金 c.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d.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 4.企業重組類型包括:()
a.債務重組 b.股權收購 c.資產收購 d.企業合并 5.投資損失包括()
1.匯總納稅企業實行下列哪些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a.統一計算 b.分級管理 c.就地預繳 d.匯總清算
6.貨幣資產損失包括()。
a.現金損失 b.銀行存款損失 c.存貨損失 d.應收及預付款損失
7.哪些特殊行業可以限額稅前扣除的資產準備金,填報《特殊行業準備金納稅調整明細表》()
a.金融 b.保險 c.工業企業 d.證券
8.企業下列哪些資產發生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壞賬準備”等科目。()
a.應收款項 b.存貨
c.長期股權投資 d.固定資產
9.企業發生的(),需在《資產折舊攤銷情況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中進行列示填報。
a.資產折舊 b.工資薪金 c.資產攤銷 d.資產損失 《企業會計準則指南》規定:營業外支出包括()
11.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a.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b.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 c.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d.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具體管理要求 12 罰沒支出包括()
a.行政性罰款 b.非行政性罰款 c.稅收滯納金 d.其他滯納金 基礎信息表的作用有哪些()
c.可與征管信息系統已有信息進行比對,提高稅務登記信息質量 d.為納稅人減負 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主要特點()
a.體系合理 b.填報便捷 c.突出重點 d.便于管理
判斷
會計處理采取正常折舊方法,稅法規定采取縮短年限方法的,按稅法規定折舊完畢后,該項固定資產填寫《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
正確 錯誤
15.納稅調整后所得減去所得減免,但最多減到零為止。()正確 錯誤
18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可以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正確 錯誤
如有侵權,請聯系作者刪除………………………………………………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鑒證報告篇九
有限責任公司:
一、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的審核過程及主要實施情況
(一)貴公司設置了與所得稅有關的內部控制制度,并在有效執行。
貴公司建立了會計核算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現金管理制度、支票管理制度等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經過對貴公司財務核算原則和方法以及內部管理的了解和審核,認為該公司的財務核算及內控有效。
(二)與所得稅有關的各項內部證據和外部證據是相關的和可靠的。
貴公司按《企業會計準則》及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的會計報表,準確地反映了貴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在收入核算方面能及時提供向客戶收取收入的發票,能與會計核算的收入相互核對,在支出核算方面能提供有效、合法的原始憑證,能準確地核算成本費用。
所得稅申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及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三)我們己對貴公司提供的會計資料及納稅資料等進行了審核、驗證和計算,并運用了職業推斷。我們相信,我們獲取的審核證據是充分、適當的,為發表鑒證結論提供了基礎。
二、鑒證結論
1、收入總額:232,612,478.52元;
其中銷售(營業)收入:226,340,399.76元;
2、扣除項目金額合計:212,913,568.11元;
其中銷售(營業)成本:207,516,981.42元;
3、納稅調整前所得額:19,698,910.41元;
4、納稅調整增加額: 元;
5、納稅調整減少額: 元;
6、納稅調整后所得額: 元;
7、應納稅所得額: 元;
8、適用稅率:25%
9、應納所得稅額: 元;
10、應減免所得稅額:0元;
11、己預繳的所得稅額: 元;
12、本期應補所得稅額:1,228,860.44元;
具體納稅調整項目及審核事項的說明詳見附件。
稅務師事務所
中國注冊稅務師:
中國注冊稅務師:
湖南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報告附件1:
鑒證報告說明
一、企業基本情況
,注冊地址: 經營范圍:
二、主要會計政策和稅收政策
1、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及有關規定
2、公司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公司會計核算方法:
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
以權責發生制為記帳原則,以歷史成本為計價基礎。
固定資產標準為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機械設備、電子設備及其他與經營相關的設備、器具和工具以及不屬于經營的,且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實物資產。
各類固定資產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
折舊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
存貨采用實際成本進行存貨日常核算,采用加權平均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包裝物、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攤銷法進行攤銷。
對存貨實行永續盤存制。
產品或服務己經提供給對方,且相關的收入已經收訖或取得了收款憑證,并且與相關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時,確認營業收入的實現。
4、稅項
(1)主要稅種及稅率:
增值稅:稅率17%;所得稅:稅率 25%。其他稅金按有關規定執行。
(2)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方法:
公司所得稅的會計處理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
三、實際應納所得稅額審核情況
(一)調增事項
1、收入項目
未發生調整事項。
2、稅前扣除項目
(1)、超過規定標準項目: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標準為291,006.78元),實際列支485,011.30元,納稅調整增加額194,004.52元。
(2)、不允許扣除的項目:
(1)(2)兩項合計納稅調整增加額為286,056.07元
未發生調整事項
以上1、2、3三項合計審核調增數286,056.07元
(二)調減事項
1、收入及免稅所得項目
未發生調整事項。
2、稅前扣除項目
未發生調整事項。
以上1、2、3三項合計審核調減數為 元。
(三)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本年可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為0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額= 元;
(六)應減免的企業所得稅額:0元;
(七)、己預繳的所得稅額: 元;
(八)本期應補所得稅額: 元。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鑒證報告篇十
1、“稅款所屬期間”:一般填報公歷每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企業年度中間開業的,應填報實際開始經營之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企業年度中間發生合并、分立、破產、停業等情況,按規定需要清算的,應填報當年一月一日至實際停業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產之日。
2、“納稅人識別號”:填報稅務機關統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號碼。
3、“納稅人名稱”:填報稅務登記證所載納稅人的全稱。
4、“納稅人地址”:填報稅務登記證所載納稅人的詳細地址。
5、“納稅人所屬經濟類型”:按“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聯營企業、股份合作企業、私營企業、合伙企業、其他企業”等分類填報。
6、“納稅人所屬行業”:按“制造業、采掘業、建筑業、電力煤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商品流通業、房地產業、旅游飲食業、交通運輸業、郵政通信業、金融保險業、社會服務業、其他行業”等分類選擇填報。
7、“納稅人開戶銀行”及“帳號”:填報納稅人主要開戶銀行的全稱及其帳號。
二、收入總額項目
1、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填報從事工商各業的基本業務收入,銷售材料、廢料、廢舊物資的收入,技術轉讓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單獨反映),轉讓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收入,出租、出借包裝物的收入(含逾期的押金),自產、委托加工產品視同銷售的收入。
2、第2行“銷售退回”:填報已確認為收入并已在“銷售(營業)收入”中反映的銷售(營業)收入退回。
3、第3行“折扣與折讓”:填報包括在“銷售(營業)收入”中的現金折扣與折讓,不包括直接扣除銷售收入的商業折扣與折讓。
4、第5行“免稅的銷售(營業)收入”:填報單獨核算的免稅技術轉讓收益,免稅的治理“三廢”收益,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免稅的種植業、養殖業、農林產品初加工業所得等。
5、第6行“特許權使用費收益”:填報轉讓各種經營用無形資產“使用權”的凈收益。轉讓各種經營用無形資產“所有權”的收益和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收益在“銷售(營業)收入”中填報;轉讓投資用無形資產和土地使用權的收益在“投資轉讓凈收益”中填報。
6、第7行“投資收益”:填報企業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債權投資的利息收入和股權投資的股息性所得。其中,存款利息收入填報企業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貨幣資金的應計利息,包括外埠存款、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信用證存款、信用卡存款的應計利息;債權性投資利息收入填報各項債權性投資應計的利息;股息性所得填報全部股權性投資的股息、分紅、聯營分利、合作或合伙分利等應計股息性質的所得(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94)財稅字第009號文件規定進行還原計算后的數額)。
7、第8行“投資轉讓凈收益”:填報投資資產轉讓、出售的凈收益,如為負數,填入“期間費用合計”中的“投資轉讓凈損失”(第32行)。
8、第9行“租賃凈收益”:填報租賃收入減租賃支出的凈額,如為凈支出,填入“期間費用合計”中的“租金凈支出”(第25行)。包裝物出租收入、施工企業的設備租賃收入、房地產企業的出租房產租金收入應在“銷售(營業)收入”中反映。
9、第10行“匯兌凈收益”:填報計入當期財務費用的匯兌收入減匯兌支出的凈額,如為凈支出,填入“期間費用合計”中的“匯兌凈損失”(第24行)。已資本化計入有關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不得在此重復反映。
10、第11行“資產盤盈凈收益”:填報企業全部存貨資產、固定資產盤盈減允許在成本費用和營業外支出中列支的盤虧、毀損、報廢后的凈額,如為凈損失,填入“期間費用合計”中的“資產盤虧、毀損和報廢凈損失”(第31行)。轉讓有關資產的收入不在此行填報。
11、第12行“補貼收入”:填報企業收到的各項財政補貼收入,包括減免、返還的流轉稅等免稅補貼收入也在此行填報。
12、第13行“其他收入”:填報除上述收入以外的當期應予確認的其他收入。包括從下屬企業或單位的總機構管理費收入,取得的各種價外基金、收費和附加,債務重組收益,罰款收入,從資本公積金中轉入的捐贈資產或資產評估增值,處理債務的收入等。“其他收入”應附明細表加以說明。
三、扣除項目
1、第15行“銷售(營業)成本”:填報各種經營業務的直接和間接成本,以及銷售材料、下腳料、廢料、廢舊物資發生的相關成本,技術轉讓發生的直接支出,無形資產轉讓的直接支出,固定資產轉讓、清理發生的轉讓和清理費用,出租、出借包裝物的成本,自產、委托加工產品視同銷售結轉的相關成本。
3、第17行“期間費用合計”:填報本期發生的期間費用性質的全部必要、正常的支出。已計入有關產品的制造成本,或與取得有關收入相對應的成本,不得重復扣除。第18至42行按費用的性質分別填報本期期間費用的具體構成項目。
4、第18行“工資薪金”:填報本納稅年度實際發生或提取的計入期間費用中的工資薪金。不包括制造成本、在建工程、職工福利費、職工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的工資。
5、第19行“職工福利費、職工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填報實際提取的全部職工福利費職工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減除制造費用、在建工程中列支的職工福利費后的余額。
6、第20行“固定資產折舊”:填報本期期間費用中包括的有關資產的實際折舊額。
7、第21行“無形資產、遞延資產攤銷”:填報計入管理費用的全部無形資產、遞延資產的實際攤銷額。
8、第22行“研究開發費用”:填報在管理費用中列支的各種技術研究開發支出。企業當期發生的研究開發支出比上一納稅年度增長10%以上,按規定允許附加扣除研究開發費用的,作為納稅調整減少項目在第61行填報。
9、第28行“稅金”:填報企業繳納的計入本期管理費用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
10、第29行“壞帳損失準備金”:填報采用直接沖銷法核算的企業實際發生的壞帳損失。
11、第30行“增提的壞帳準備金”:填報采用備抵法核算的企業本年度提取的壞帳準備。
12、第33行“社會保險繳款”:填報按國家規定繳納給社會保障部門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基本保險繳款。
13、第40行“運輸、裝卸、包裝、保險、展覽費等銷售費用”:填報本期銷售商品過程中發生的運輸、裝卸、包裝、保險、展覽費,以及為銷售本企業商品專設銷售機構的業務費。商業性企業還包括進貨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和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
14、第42行“其他扣除費用項目”:填報除第18至41行以外的其他扣除費用項目,包括資產評估減值、債務重組損失、罰款支出、非常損失等。“其他扣除費用項目”企業應附明細表加以說明。
1、第44行“納稅調整增加額”:填報企業財務會計核算的收入確認和成本費用標準與稅法規定不一致進行納稅調整增加所得的金額。第45行至59行填報具體的納稅調整增加項目,上述各項目如為負數,應作為納稅調整減少額在第62行“其他納稅調減項目”中反映,并附明細表加以說明。
2、第59行“其他納稅調整增加項目”:填報除第45行至58行以外的其他可能導致“納稅調整后所得”增加的項目。包括企業會計報表中尚未確認為收入,而按稅法規定應確認為本期收入的項目。
3、第63行“納稅調整后所得”:本行如為負數,是企業當期申報的可向以后年度結轉彌補的年度虧損額。
4、第69行“免于補稅的投資收益”:填報按規定還原后的數額。
《銷售(營業)收入明細表》填報說明
一、《銷售(營業)收入明細表》填報銷售(營業)收入的具體構成項目。企業應根據主營(基本)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等會計明細科目和業務性質分析填列附表一后,再據以填列主表的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
二、附表一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第2行“工業制造業務收入”:包括直接銷售產品的收入:自設非獨立核算銷售機構的產品銷售收入;委托他人代銷產品收入;受托加工業務和工業性勞務作業收入。電力、煤氣和水的生產企業的銷售收入和礦產資源開采等采掘業務的收入在本行填報。
2、第3行“商品流通業務收入”:包括商品流通企業的國內貿易和進出口銷售收入;代購代銷業務收入;儲運業務收入等。
3、第4行“施工業務收入”:包括施工企業的工程價款收入;勞務作業收入;設備租賃收入。
4、第5行“房地產開發業務收入”:包括建設場地(土地)的銷售收入;商品房銷售收入;配套設施銷售收入;代建工程(代建房)收入;商品房售后服務收入;出租房租金收入。
5、第6行“旅游、飲食服務業務收入”:包括旅行社的營業收入;飯店、賓館、旅店的營業收入;酒樓、餐館的業務收入;理發、浴池、照相、洗染、修理等服務的收入;游樂場、歌舞廳、度假村的收入。
6、企業的運輸業務、郵政通信、金融保險和其他中介服務收入應附說明。
本附表填報企業的各項投資所得的詳細資料。企業應按投資性質、投資期限進行歸類。短期投資和債券投資只填報投資成本、投資所得、轉讓成本、投資轉讓價格和投資轉讓收益。企業必須先根據短期投資、長期投資、投資收益、應收利息、應收股息等會計科目的明細帳分析填報本附表,然后據以填報主表的第7、8、32行。
《銷售(營業)成本明細表》填報說明
本附表填報與銷售(營業)收入相配比的直接成本和制造費用。企業應根據有關會計帳戶的明細科目和成本計算單或匯總成本計算單先分析填列本附表,然后據以填報主表第15行。企業必須嚴格區分成本與期間費用的界限,不得混淆或重復計算申報。其中,企業的運輸業務、郵政通信業務、金融保險業務和中介服務等業務的成本必須附說明。
《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等三項經費明細表》填報說明
(一)本附表填報應計工資總額及其分配、實際發放工資總額,反映企業按實際發放工資總額提取的職工福利費、職工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及其分配。
(二)本附表第3列第2—9行應根據“應付工資”貸方發生額及工資薪金費用分配匯總表等憑證分析填報。其中第3列的第9行填報“應付工資”貸方發生額合計,實行工效掛鉤的企業包括提取的工資及工資增長基金。
(三)第3列第10行反映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企業應根據“應付工資”借方發生額的合計填報。第4列的第10行“職工福利費”是指稅前按工資總額的規定比例提取的部分,不包括企業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福利費。
“工效掛鉤企業”第3列的第9行—第3列的第10行=主表第45行“工資薪金納稅調整額”,如為負數,則在主表第62行填報。
《資產折舊、推銷明細表》填報說明
(一)本附表填報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遞延資產的折舊或攤銷額。企業應根據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分別進行分類統計,統計時可根據稅法規定和企業會計核算情況進行適當歸類。
(二)企業應根據有關會計科目的明細帳分析填報本附表。企業應按資產分類填報合計的折舊、攤銷數額。本附表的邏輯關系式為:第12列的合計數+第13列的合計=主表的第20或21行第9列=第4列+第6列-第8列;有關資產的折舊、攤銷合計(第9列)=第11列+第12列+第13列+第14列;企業應根據合計的折舊、攤銷額減除第15列合計允許扣除的折舊、攤銷額,求得折舊支出納稅調整額,如果是納稅調整增加額,應填入主表的第52行,如為納稅調整減少額,應合計填寫列在主表的第62行。
《壞帳損失表明細表》填報說明
一、本附表填報本期壞帳準備提取、沖銷情況。
二、本附表的表頭項目的填報:
1、采取直接沖銷法的企業只需填寫“本期實際發生壞帳損失”欄,收回已核銷壞帳應作為其他收入在主表中反映。企業申報的壞帳損失與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的壞帳損失的差額在主表的第53行填報。
2、采取備抵法的企業,表頭各欄的邏輯關系為:
“本期增提的壞帳準備”=期末應收帳款余額×企業實際壞帳準備的提取比例-[期初壞帳準備帳戶余額(保留數)-本期實際發生的壞帳+本期收回已核銷的壞帳]如為負數表示減提的壞帳準備。
“本期按稅法規定增提的壞帳準備”=期末應收帳款余額×稅法規定的壞帳準備提取比例-(期初應收帳款余額×稅法規定的壞帳準備提取比例—本期實際發生的壞帳+本期收回已核銷的壞帳)。
企業會計核算中實際增提的壞帳準備(主表第30行)大于按稅法規定應增提的壞帳準備,或者企業應減提的壞帳準備(主表第30行用負數表示)小于按稅法規定應減提的壞帳準備,均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在本附表“本期申報的壞帳準備納稅調整額”中用正數填報,并填入主表的第54行。反之,應調減應納稅所得,在62行“其他納稅調整減少額”中,并在附表中加以說明。
三、表中實際發生的壞帳、收回已核銷的壞帳應填報合計數。
《廣告支出明細表》填報說明
1、本附表填報本期發生的全部廣告支出;
2、本附表可以按不同產品歸類填報;
3、用于做廣告的禮品支出必須逐筆填報支出去向。
《公益救濟性捐贈明細表》填報說明
2、“用途”欄填報公益、救濟性捐贈用途,可以按用途歸類填報;
4、“捐贈支出總額”填報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的全部捐贈支出;
5、“捐贈支出納稅調整額”=“捐贈支出總額”-實際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額。
《稅前彌補虧損明細表》填報說明
一、本附表填報用本期申報的“納稅調整后所得”彌補前五年申報的虧損情況。
二、“虧損或所得” 分別填報前五年每一納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第63行“納稅調整后所得”數,負數為虧損,正數為所得。
三、“已申請彌補虧損”分別填報前五年每一納稅年度的虧損已申請彌補的數額。
四、“本年度申請彌補虧損”填報申請用本年度主表中第63行“納稅調整后所得”彌補的前五年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的虧損額及合計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