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約定勞動關系的書面協議,是保障勞動者權益、維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文件。那么合同應該怎么制定才合適呢?這里我整理了一些優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女職工專項集體合同簽訂篇一
首席代表:xxx首席代表:xxx
代表人數:人代表人數:人
提示:工資集體協商代表人數由雙方協商確定,但每方人數應不少于3人,企業方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書面委托人擔任,職工方首席代表由工會主要負責人擔任;行業(區域)協商企業方首席代表應推舉產生。協商雙方也可委托本單位以外專業人員作為本方的協商代表,但人數不得超過本方代表的1/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上海市集體合同條例》、《集體合同規定》、《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工資專項集體合同。
1、xxxx年度工資調整幅度
根據企業年度經營目標,參照本市發布的工資增長指導線,確定年度除經營者以外的職工平均工資在上年萬元的基礎上,增長幅度為%。(或者增幅在%——%之間)
生產服務等一線職工的平均工資增長為%。
提示:年度工資調整幅度應當作為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雙方可根據企業自身的實際情況,結合銷售額、利潤等年度經濟效益指標或經營目標等,參照本市工資增長指導線,協商確定年度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的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的增長應當與企業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同步,經濟效益下降的,職工平均工資可維持原水平或適當下浮。企業應根據所在行業和自身的生產經營特點界定生產服務等一線崗位范圍,生產服務一線職工的平均工資增長幅度應不低于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的增長幅度。
行業(區域)可協商產生行業(區域)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最低增長幅度,各個企業在最低工資增長幅度基礎上,結合自身的經營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本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增長幅度。
2、工資分配制度
根據企業生產經營特點,本企業實行為主的基本工資制度。
提示:企業應當制定覆蓋本企業全部從業人員的基本工資制度,包括使用的勞務派遣員工和其他從業人員等。結合實際情況,可根據不同崗位的工作特點和性質,對不同崗位實行不同形式的工資制度,如管理崗位實行崗位等級工資制、銷售人員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等。
3、工資分配形式
根據崗位特點,采用不同的工資分配形式。崗位采用工資形式;
提示:企業可根據不同崗位的工作特點,采用不同的工資分配形式。如管理崗位采用計時工資、生產服務崗位采用計件工資、銷售人員采用提成工資、技術崗位采用項目工資等。對于實行計件工資的崗位,可通過協商合理確定勞動定額標準,一般應使同崗位90%以上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實行提成工資的崗位,可通過協商確定提成比例。
4、工資分配結構
基本工資從月起提高元/月(或%)。基本工資占全部工資的比例不低于%。
提示:工資結構一般由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各類津補貼等組成,企業應當以確立的工資分配制度和工資分配形式為基礎,合理制定相應的薪酬管理辦法和績效考核辦法。可根據不同崗位的工作職責和任職要求等因素,合理確定不同崗位的基本工資水平和所占比例。
5、最低工資
企業的最低工資在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有所提高,提高的幅度為(或不少于)%。基本工資為最低工資標準的人數占全部勞動者的比例不超過%。
提示: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工資收入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同時,企業可以在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協商確定本企業的最低工資標準或協商確定不同崗位的最低工資標準。并且,基本工資為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者人數應控制在一定的比例內。
行業(區域)可協商確定本行業(區域)的最低工資標準,以及同類工種崗位的最低工資標準。同時,也可協商確定以最低工資標準作為基本工資的勞動者人數的最高比例。
6、工資支付
工資結算周期為自然月,工資支付日為每月___日。加班工資按___結算,在次月___日發放。
提示: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工資支付管理辦法,做好各項必要的臺帳記錄,并向勞動者提供本人的工資單。工資一般應通過銀行發放,并按時足額存入勞動者個人銀行帳戶。加班工資一般應按月結算,并在次月發放;執行綜合計時工時制度的,按批準的周期進行結算。
7、津貼補貼
(1)企業的中夜班津貼標準為(或不低于):。
提示:中班為工作至22點以后下班,夜班包括工作至24點以后下班或夜間連續工作12個小時兩種情況,早班為凌晨5點以前上班。
行業(區域)可協商確定本行業(區域)的最低中夜班津貼標準。
(2)高溫季節津貼適用的崗位是、、。
提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企業安排勞動者在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季節津貼。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高溫季節津貼的發放對象。
(3)工作餐補貼標準為(或不低于):元/餐。
提示: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為職工提供免費工作餐或者發放工作餐補貼。
行業(區域)可協商確定本行業(區域)的最低工作餐標準或補貼標準。
(4)上下班交通費補貼標準為(或不低于):元/月。
提示: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為職工上下班提供班車或者發放上下班交通費補貼。
行業(區域)可協商確定本行業(區域)的最低上下班交通費補貼標準。
8、根據企業實際情況,設立、保險福利項目。
提示: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加除法定社會保險以外的其它保險項目,如企業年金、補充住房公積金、補充醫療保險、市總工會的各項保障計劃、商業保險等。以及設立體檢、療休養、職工生活困難補助等福利項目,并協商確定相關福利項目的費用標準。
行業(區域)可協商設定本行業(本區域)的保險福利項目,以及相應的最低費用標準。
9、本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審議通過,由雙方首席代表正式簽字,并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查后生效。
提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自收到送審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即行生效。生效的工資專項集體合同應由協商代表以適當的形式向本方全體人員公布。
行業(區域)協商應列明覆蓋的企業以及覆蓋的勞動者人數。
10、本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遇有不可抗力或者企業經營狀況出現重大變化等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者解除。
11、本工資專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事項,以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為準。
12、本工資專項集體合同一式三份,企業方和職工方各執一份,審查部門存檔一份。
提示:行業(區域)工資專項集體合同所覆蓋的企業和工會都應持有本合同文本。
13、本工資專項集體合同適用于勞動者。
提示: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原則上應適用于企業的全體勞動者。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可以納入用工單位的工資集體協商范圍,建立勞務派遣員工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實行內部統一的薪酬分配制度,落實同工同酬。
14、本工資專項集體合同有效期為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合同終止前3個月內,雙方可提出次年的工資集體協商方案。
提示:工資專項集體合同涉及職工年度工資調整方案,并與企業的經濟效益、經營狀況密切相關,有效期一般應為一年。
甲方首席代表:乙方首席代表:
(企業蓋章)(工會蓋章)
_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
女職工專項集體合同簽訂篇二
第一條 企業依據《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各級政府關于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相關政策法規,結合本企業實際,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
第二條 企業在招聘職工、職工培訓、晉級、晉升時,堅持男女職工機會平等;
第三條 企業堅持男女職工同工同酬;
第四條 企業把女職工勞動安全與健康保護納入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同步實施;
第五條 企業嚴格執行勞動部頒發的《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規定》。
第二章 女職工保護實施條款
第六條 女職工經期保護
1、對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作業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企業應暫時減少工作量或調整適合工作。
2、患有痛經的女職工,經醫療或婦幼保健機構確診,在月經期間,可以休息一天,算作勞動時間。
第七條 女職工孕期保護
1、對懷孕的女職工,企業不得以懷孕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降低職務,降低工資;
2、企業不得延長懷孕女職工勞動時間;對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不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給予適當工間休息,并相應減少工作量。
3、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計算在工作時間內,有定額的扣減相應的工作量。
第八條 女職工產期保護
1、正常分娩的,給予產假90天(含產前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女職工妊娠不滿12周(含)流產的產假為15天;12周以上16周以內(含)流產的產假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內流產的產假為42天。
3、產假期滿,企業應恢復女職工原崗位工作。
5、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不享受生育期間的經濟待遇;
第九條 女職工哺乳期保護
1.哺乳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給予每個工作日1小時哺乳時間。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個嬰兒,哺乳時間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算作勞動時間,并扣減相應的工作量。
2、對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的乳母,不得安排其上夜班、加班加點及從事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十條 企業參加《職工生育保險》。
女職工由于計劃生育手術、生育或流產,經本人申請并提供相關的醫療證明后,企業按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生育津貼以及報銷產前檢查、計劃生育手術門診醫療費用。
企業在收到撥付的生育津貼及相關保險費用后,及時按規定發給職工。(對女職工超出生育保險撥付的費用,企業根據有關規定制定統一的報銷辦法。)
第十一條 對不屬于參加《職工生育保險》范圍的女職工,其生育期間費用由企業負擔。
1、不屬于參保范圍的女職工懷孕,在本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檢查和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
2、產假期間,產假工資按照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約定,且產假工資不得低于本縣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二條 企業每年出資為女職工做一次婦科體檢;并確定專人負責,并建立女職工健康檢查檔案。
第十三條 其他特殊保護。
·集體合同的意義 ·什么是集體合同 ·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 ·集體合同的期限
1、三八婦女節,如在工作時間,女職工放假半天。如因單位原因必須上班的,應給予適當補償。
2、企業為女職工提供更衣室、浴室和衛生間,并確保環境干凈衛生。
第三章 女職工保護與工會女職工組織
第十四條 企業制定和修改涉及女職工權益的規章制度,聽取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意見。
第十五條 企業支持工會女職工組織結合女職工需求開展素質教育流動課堂活動;
第十六條 企業支持工會女職工組織參與民主管理,職代會女職工代表比例與企業女職工比例相當,女職工代表參與企業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和工資協議的全過程。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工會勞動保護監督委員會、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檢查委員會中有女職工代表。
甲方首席代表:乙方首席代表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年月日
女職工專項集體合同簽訂篇三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為年,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自年月日止。
第二條甲方在提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和享受其他福利方面,應當男女平等。
第三條甲方應有計劃的加強對女職工教育、培訓、提拔、使用。
第四條甲方在研究決定涉及女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應聽取工會女職工組織的意見。
第五條乙方要積極協助甲方做好女職工教育培訓工作,引導女職工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提高女職工職業技能水平。
第六條乙方組織女職工開展活動所需的經費,甲方應予支持。
第七條甲方應當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工作的職業特點,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制度,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安全生產,防治職業危害,并確定專人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第八條甲方不得在女職工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降低其工資,不得隨意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九條甲方嚴格執行勞動部頒發的《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
第十條女職工經期保護
(二)經醫療單位證明患有重度痛經及月經過多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單位應給予一至兩天的帶薪休息。
第十一條女職工孕期保護
(三)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內做產前檢查,應算作工作時間。
第十二條女職工產期保護
(二)難產、施行剖腹產、產錯術、臀位助娩術等手術的,在正常產假的基礎上增加15天;子瘤、產后出血(多于500毫升)的,有醫務部門出具證明,按難產對待。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產后假增加15天。
(四)妊娠期不滿3個月自然(人工)流產的,產假15天;
(五)妊娠滿3個月不滿4個月自然(人工)流產的,產假30天;
(八)女職工在依法享受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其享有的福利待遇;
(九)女職工產假期滿恢復工作時,有兩周的時間逐漸恢復原勞動定額,恢復期按全額發給工資。
第十三條女職工哺乳期保護
(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哺乳時間增加1小時;
(三)女職工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時間,視作勞動時間,并扣減相應的工作量。
(四)女職工產假期滿后,因嬰兒身體較弱或單位沒有托幼設施、上班較遠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一年。哺乳假期間,發給基本工資。
第十四條女職工更年期保護
經二級以上綜合醫療機構確診患更年期綜合癥,不適應原工作的女職工,甲方應適當減輕其工作量或者暫時安排其他合適的工作。
第十五條甲方按月發放女職工衛生費或衛生用品。
第十六條甲方應建立女職工衛生健康檔案,每一至兩年對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檢查,對從事有毒作業的女職工要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十七條甲方支持工會女職工組織參與民主管理。職代會中女職工代表的比例應與女職工的比例相適應,女職工代表參與單位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第十八條為確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雙方成立人數對等的監督小組,每年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一次聯合檢查。
第十九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爭議,首先由合同雙方協商解決,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請求上級勞動部門和工會組織進行協調、處理有關爭議。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經雙方首席代表簽字后報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15日內未提出異議即行生效,工會方將生效的合同文本報上級工會備案。本合同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總工會各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甲方首席代表乙方首席代表
(簽字蓋章)(簽字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女職工專項集體合同簽訂篇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保護女職工在生產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生產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發揮廣大女職工在企業生產經營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據《勞動法》、《工會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及《湖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依照“平等協商、共謀發展”的原則,結合企(事)業實際情況,制定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由單位工會與行政經雙方集體協商后簽訂。
第三條 本合同適用于(單位名稱),合同中統稱為企(事)業簡稱
本合同所稱女職工包括:單位內所有在職的女性職工。
本合同有關照顧孕婦、產婦的條款,不適用于違反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女職工。
第二章 女職工的勞動權益保護
第四條 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工作的職業特點,單位在發展生產的同時,要積極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
第五條 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安全保健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及省市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及特殊利益方面的政策法規,對女職工進行勞動衛生安全教育,減少職業危害。
第六條 女職工與男職工同工同酬,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七條 由于正常工作調動,女職工到新的適合女性從事的勞動崗位時,任何車間、部門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接收。
第八條 不得以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與女職工解除、終止
勞動合同
。第九條 在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女職工。
第十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三章 女職工的特殊利益保護
第十一條 女職工在懷孕和哺乳期間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影響胎兒、嬰兒健康的有毒有害作業,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懷孕的女職工,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檢查時間視為勞動時間(整個孕期檢查次數約為8次,高危孕婦檢查次數由醫生掌握)
第十二條 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十三條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應給予產假。懷孕不滿兩個月流產的,給予產假十五天;滿兩個月不滿四個月流產的,給予產假三十天;滿四個月不滿七個月流產的,給予產假四十二天;滿七個月分娩,按正常產假對待。
第十四條 女職工正常生育者,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假十五天(產假期包括雙休日和法定節假日);滿24歲晚育年齡,享受晚育假的,增加3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在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其福利待遇和參加晉級、評獎。
第十五條 女職工懷孕滿七個月(含七個月),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或延長其勞動時間。
第十六條 女職工產假期滿后,嬰兒在一周歲之前,其所在單位應在每班勞動時間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因哺乳而上班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在哺乳期內請長假,直至嬰兒滿一周歲;有條件的單位可適當延長請假期,但累計時間不得超過十八個月。經批準在哺乳期休假的女職工,其工資由所在單位按其標準工資的75%左右發給,若發給的工資低于本市最低生活費的,按最低生活費發給。
第十七條 經批準照顧生育二胎的女職工,除享受產假90天外,不再休雙保假。懷孕七個月后由所在部門安排,不再上夜班。
第十八條 按月發給女職工衛生用品(或折發人民幣*元),此項開支,企業在職工福利經費或企業留利中列支;事業單位在事業費中列支。
第十九條 女職工懷孕、分娩時所用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沒有參加的由單位支付。
第二十條 每兩年對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檢查,有條件的企業,可為女職工購買特種疾病保險(《女職工安康重大疾病保險》)
第四章 合作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單位支持工會女職工組織參與民主管理,在工會代表大會、職代會中,女職工代表的比例應與女會員(或女職工)總數的比例相適應。工會女職工委員會代表參加單位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全過程。
第二十二條 為實施對單位和女職工的有效維護,單位與工會實行有效的密切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開聯席會議或座談會議,就企(事)業女職工權益保護情況相互通報和協商,共同探討新形勢下單位女職工權益保護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
第二十三條 為確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雙方成立對等人數的監督小組,每半年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一次聯合檢查,并向聯席會議通報檢查結果。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四條 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變更本合同:
(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確需補充、完善和變更部分條款的。
第二十五條 在企業發生關、停、并、轉等情況時,本合同內容不適應時,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條 在下列情況下可以終止本合同:
(一)合同期滿;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企業不能正常生產經營,合同難以履行的。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在執行中,雙方都有權提出修改合同文本,經雙方協商同意后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條款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
在合同執行期間,如果雙方的首席代表發生變更,本合同應繼續履行。
本合同期滿六個月,經雙方協商擬定新的集體合同,新合同未簽訂生效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六章 合同的爭議及處理
第二十八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合同雙方協商解決,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九條 簽約雙方應嚴格履行本合同的諸項條款,因一方的過錯造成集體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安全履行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合同由甲方(企業或事業)和乙方(企業女職工代表或事業女職工代表)協商達成一致,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由甲方代表(企業或事業的主要行政負責人)與乙方代表(工會主席)簽訂,由甲方將合同文本一式三份作為本單位集體合同的附件,報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乙方將生效的合同文本報上級工會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簽字生效后,以廠報、公開欄等形式向全體職工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有效期限為年,自 年 月 日至年月 日為止。
甲方: 乙方:
單位名稱(章) 工會名稱(章)
法人代表(簽字) 工會主席(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企業依據《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各級政府關于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相關政策法規,結合本企業實際,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
第二條 企業在招聘職工、職工培訓、晉級、晉升時,堅持男女職工機會平等;
第三條 企業堅持男女職工同工同酬;
第四條 企業把女職工勞動安全與健康保護納入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同步實施;
第五條 企業嚴格執行勞動部頒發的《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規定》。
第二章 女職工保護實施條款
第六條 女職工經期保護
1、對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作業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企業應暫時減少工作量或調整適合工作。
2、患有痛經的女職工,經醫療或婦幼保健機構確診,在月經期間,可以休息一天,算作勞動時間。
第七條 女職工孕期保護
1、對懷孕的女職工,企業不得以懷孕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降低職務,降低工資;
2、企業不得延長懷孕女職工勞動時間;對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不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給予適當工間休息,并相應減少工作量。
3、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計算在工作時間內,有定額的扣減相應的工作量。
第八條 女職工產期保護
1、正常分娩的,給予產假90天(含產前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女職工妊娠不滿12周(含)流產的產假為15天;12周以上16周以內(含)流產的產假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內流產的產假為42天。
3、產假期滿,企業應恢復女職工原崗位工作。
5、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不享受生育期間的經濟待遇;
第九條 女職工哺乳期保護
1.哺乳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給予每個工作日1小時哺乳時間。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個嬰兒,哺乳時間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算作勞動時間,并扣減相應的工作量。
2、對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的乳母,不得安排其上夜班、加班加點及從事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十條 企業參加《職工生育保險》。
女職工由于計劃生育手術、生育或流產,經本人申請并提供相關的醫療證明后,企業按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生育津貼以及報銷產前檢查、計劃生育手術門診醫療費用。
企業在收到撥付的生育津貼及相關保險費用后,及時按規定發給職工。(對女職工超出生育保險撥付的費用,企業根據有關規定制第十一條 對不屬于參加《職工生育保險》范圍的女職工,其生育期間費用由企業負擔。定統一的報銷辦法。)
1、不屬于參保范圍的女職工懷孕,在本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檢查和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
2、產假期間,產假工資按照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約定,且產假工資不得低于本縣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二條 企業每年出資為女職工做一次婦科體檢;并確定專人負責,并建立女職工健康檢查檔案。
第十三條 其他特殊保護。
1、三八婦女節,如在工作時間,女職工放假半天。如因單位原因必須上班的,應給予適當補償。
2、企業為女職工提供更衣室、浴室和衛生間,并確保環境干凈衛生。
第三章 女職工保護與工會女職工組織
第十四條 企業制定和修改涉及女職工權益的
規章制度
,聽取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意見。第十五條 企業支持工會女職工組織結合女職工需求開展素質教育流動課堂活動;
第十六條 企業支持工會女職工組織參與民主管理,職代會女職工代表比例與企業女職工比例相當,女職工代表參與企業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和工資協議的全過程。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工會勞動保護監督委員會、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檢查委員會中有女職工代表。
甲方首席代表:乙方首席代表
(簽字蓋章)(簽字蓋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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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專項集體合同簽訂篇五
根據《勞動法》、《工會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集體合同規定》、《山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合同。
第一條 企業女職工委員會在工會領導下依法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企業必須對其工作予以支持,并將女職工工作納入企業年度考核目標。
第二條 企業支持工會女職工組織參與民主管理:職代會中女代表比例與企業女職工比例相當、工會女職委的代表參加單位平等協商簽定集體合同全過程、工會女職委的代表參加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監事會、(女職工人數較多的)單位董事會中有女代表。
第三條 企業女職工委員會必須在黨委、工會的領導和行政的支持下,圍繞企業發展、提高女職工隊伍素質,開展各種形式、豐富多彩的素質教育和自我達標活動,組織女職工在企業發展中充分發揮半邊天作用。
第四條 企業與女職工建立勞動關系時,雙方必須訂立勞動合同,實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條 企業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終止、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六條 企業在組織職工進修、業務學習、崗位培訓、出國考察、掛職鍛煉時必須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職工參加。凡經企業培養(進修、培訓、出國考察)的女職工須與企業簽定培訓、出國的相關協議,必須認真履行,如有違約,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七條 廣大女職工要積極參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愛崗敬業、愛廠如家,鉆研技術、力求創新、遵紀守法,自覺執行企業規章制度,樹立良好形象,維護企業聲譽。
第八條 企業依法保障女職工享受特殊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增強保健意識,不斷提高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和身心健康水平。
第九條 企業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工作的職業特點,對處于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職工,給予特殊保護;并確定專兼職人員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第十條 單位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進行承包、租賃、轉讓、兼并時,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女職工,不得無故拒絕使用或聘用,不得轉為待聘或富余人員。
第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因生理特點禁忌從事勞動范圍的.勞動。企業嚴格執行勞動部頒布的《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
第十二條 女職工在月經期間,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女職工因月經過多或痛經不能堅持工作的,經醫療機構證明,給予公假1至2天。
第十三條 根據企業實際,可為女職工設立衛生室等保護設施,定期為女職工發放衛生用品或補貼。
第十四條 女職工孕期保護
(一)不得安排從事生產和使用危害生理機能的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和超過衛生防護要求的放射性作業以及經常攀高、彎腰、抬舉、下蹲等容易引起流產、早產、畸胎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適應原勞動的,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其勞動量或安排其他適宜的工作。
(二)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算作勞動時間,并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
(三)對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不安排從事夜班和加班勞動,每天在勞動時間內給予工間休息1小時,并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上班確有困難者,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提前休產前假。休假期間,其工資不得低于基本工資百分之八十。
第十五條 女職工產期保護
(一)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二)企業積極宣傳貫徹《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鼓勵女職工晚婚晚育、少生優育。符合《條例》晚育規定的女職工增加產假60天。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每月加發5元獎勵費,至子女滿十四周歲止。
(三)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應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給予15至30天產假;懷孕4個月以上(含4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四)產假期滿上班,給予 1至2周的時間逐步恢復原勞動定額。因身體原因不能勞動的,經醫療機構證明,按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女職工哺乳期保護
(一)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二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為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時間算作勞動時間,應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女職工哺乳嬰兒滿1周歲后,如正值夏季的,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哺乳期1至3個月;經醫療機構診斷為體弱兒的,可適當延長哺乳時間,但最多不超過三個月。
(二)女職工在規定的哺乳期內,單位不安排國家規定的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上班確有困難,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休六個月的哺乳假。其工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第十七條 企業應積極參加生育保險,按時足額交納生育保險費,按生育保險辦法的規定支付女職工生育期間的費用。沒參加生育保險單位的女職工懷孕,在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檢查和分娩,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單位報銷,產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第十八條 患有更年期綜合癥的女職工,經醫療機構證明不能勝任現勞動的,單位應減輕其勞動量或暫時安排其他適宜的勞動。
第十九條 單位應切實做好女職工衛生保健工作。對女職工(含離退休女職工)至少每兩年普查一次婦女病,條件允許應每年普查一次婦女病。在勞動時間內進行檢查的算作勞動時間。
第二十條 3月8日“三八 ”婦女節,可結合企業生產經營實際,為女職工放假半天。
第二十一條 企業集體合同監督檢查小組要有女職工委員會的代表參加,對本合同履行情況每半年進行一次檢查和監督,并將履行情況與集體合同履行情況同時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首先由雙方協商解決,經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按勞動爭議規定程序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如與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字,并報縣以上勞動部門和上級工會審批、備案后具備法律效力,雙方必須依法履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有效期為_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單位名稱(章) 工會名稱(章)
企業法人代表(簽字):_____ 工會法人代表(簽字):_____
女職工專項集體合同簽訂篇六
根據《勞動法》、《工會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集體合同規定》、《山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合同。
第一條???企業女職工委員會在工會領導下依法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企業必須對其工作予以支持,并將女職工工作納入企業年度考核目標。
第二條???企業支持工會女職工組織參與民主管理:職代會中女代表比例與企業女職工比例相當、工會女職委的代表參加單位平等協商簽定集體合同全過程、工會女職委的代表參加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監事會、(女職工人數較多的)單位董事會中有女代表。
第三條???企業女職工委員會必須在黨委、工會的領導和行政的支持下,圍繞企業發展、提高女職工隊伍素質,開展各種形式、豐富多彩的素質教育和自我達標活動,組織女職工在企業發展中充分發揮半邊天作用。
第四條???企業與女職工建立勞動關系時,雙方必須訂立勞動合同,實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條???企業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終止、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六條???企業在組織職工進修、業務學習、崗位培訓、出國考察、掛職鍛煉時必須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職工參加。凡經企業培養(進修、培訓、出國考察)的女職工須與企業簽定培訓、出國的相關協議,必須認真履行,如有違約,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七條???廣大女職工要積極參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愛崗敬業、愛廠如家,鉆研技術、力求創新、遵紀守法,自覺執行企業規章制度,樹立良好形象,維護企業聲譽。
第八條??企業依法保障女職工享受特殊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增強保健意識,不斷提高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和身心健康水平。
第九條??企業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工作的職業特點,對處于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職工,給予特殊保護;并確定專兼職人員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第十條??單位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進行承包、租賃、轉讓、兼并時,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女職工,不得無故拒絕使用或聘用,不得轉為待聘或富余人員。
第十一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因生理特點禁忌從事勞動范圍的勞動。企業嚴格執行勞動部頒布的《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
第十二條??女職工在月經期間,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女職工因月經過多或痛經不能堅持工作的,經醫療機構證明,給予公假1至2天。
第十三條??根據企業實際,可為女職工設立衛生室等保護設施,定期為女職工發放衛生用品或補貼。
第十四條??女職工孕期保護
(一)不得安排從事生產和使用危害生理機能的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和超過衛生防護要求的放射性作業以及經常攀高、彎腰、抬舉、下蹲等容易引起流產、早產、畸胎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適應原勞動的,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其勞動量或安排其他適宜的工作。
(二)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算作勞動時間,并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
(三)對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不安排從事夜班和加班勞動,每天在勞動時間內給予工間休息1小時,并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上班確有困難者,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提前休產前假。休假期間,其工資不得低于基本工資百分之八十。
第十五條??女職工產期保護
(一)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二)企業積極宣傳貫徹《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鼓勵女職工晚婚晚育、少生優育。符合《條例》晚育規定的女職工增加產假60天。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每月加發5元獎勵費,至子女滿十四周歲止。
(三)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應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給予15至30天產假;懷孕4個月以上(含4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四)產假期滿上班,給予?1至2周的時間逐步恢復原勞動定額。因身體原因不能勞動的,經醫療機構證明,按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女職工哺乳期保護
(一)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二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為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時間算作勞動時間,應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女職工哺乳嬰兒滿1周歲后,如正值夏季的,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哺乳期1至3個月;經醫療機構診斷為體弱兒的,可適當延長哺乳時間,但最多不超過三個月。
(二)女職工在規定的哺乳期內,單位不安排國家規定的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上班確有困難,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休六個月的哺乳假。其工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女職工專項集體合同簽訂篇七
第一條?單位女職工委員會在工會領導下依法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單位必須對其工作予以支持,并將女職工工作納入教育年度考核目標。
第二條?單位支持工會女職工組織參與民主管理.工會委員會中至少必須有一名女職工代表,單位一些重大決策、制度等的討論制定必須有女職工代表參加。教代會中必須有一定比例的女職工代表。
第三條?單位女職工委員會必須在黨委、工會的領導和行政的支持下,圍繞教育教學發展、提高女職工隊伍素質,開展各種形式、豐富多彩的素質教育和自我達標活動,組織女職工在教育教學發展中充分發揮半邊天作用。
第四條?單位在組織職工進修、外出考察學習、崗位培訓時必須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職工參加。
第五條?廣大女職工要積極參與教育教學活動,愛崗敬業,鉆研教材、力求創新、遵紀守法,自覺執行單位規章制度,樹立良好形象,維護教育聲譽。
第六條?單位依法保障女職工享受特殊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增強保健意識,不斷提高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和身心健康水平。
第七條?單位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工作的職業特點,對處于經期、孕期、產期、、更年期的女職工,給予特殊保護;對在產期的女職工由女工委代表給予看望,以表關懷。
第八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因生理特點禁忌從事勞動范圍的勞動。單位要嚴格執行勞動部頒布的《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
第九條?女職工因月經過多或痛經不能堅持工作的,經醫療機構證明,給予公假1至2天。
第十條?根據單位實際,可為女職工設立衛生室等保護設施,定期為女職工發放衛生用品或補貼。
第十一條?女職工孕期保護
(一)不得安排從事生產和使用危害生理機能的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和超過衛生防護要求的放射性作業以及經常攀高、彎腰、抬舉、下蹲等容易引起流產、早產、畸胎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適應原勞動的,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其勞動量或安排其他適宜的工作。
(二)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算作勞動時間,并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
(三)對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不安排從事夜班和勞動,每天在勞動時間內給予工間休息1小時,并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上班確有困難者,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提前休產前假。
第十二條?女職工產期保護
(一)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二)單位積極宣傳貫徹《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鼓勵女職工晚婚晚育、少生優育。符合《條例》晚育規定的女職工增加產假90天。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每月加發5元獎勵費,至子女滿十四周歲止。
(三)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應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給予15至30天產假;懷孕4個月以上(含4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四)產假期滿上班,給予?1至2周的時間逐步恢復原勞動定額。因身體原因不能勞動的,經醫療機構證明,按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女職工哺乳期保護
(一)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二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為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時間算作勞動時間,應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女職工哺乳嬰兒滿1周歲后,如正值夏季的,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哺乳期1至3個月;經醫療機構診斷為體弱兒的,可適當延長哺乳時間,但最多不超過三個月。
(二)女職工在規定的哺乳期內,單位不安排國家規定的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上班確有困難,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休六個月的哺乳假。其工資照發。
第十四條單位應積極參加,按時足額交納生育保險費,按生育保險辦法的規定支付女職工生育期間的費用。沒參加生育保險單位的女職工懷孕,在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檢查和分娩,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單位報銷,產假期間工資照發,待遇不變。
第十五條?患有更年期綜合癥的女職工,經醫療機構證明不能勝任現勞動的,單位應減輕其勞動量或暫時安排其他適宜的勞動。
第十六條?單位應切實做好女職工衛生保健工作。對女職工(含離女職工)至少每兩年普查一次婦女病,條件允許應每年普查一次婦女病。在勞動時間內進行檢查的算作勞動時間。
第十七條?3月8日“三八?”婦女節,可結合單位實際情況,為女職工放假半天。
第十八條?根據單位實際情況,適當安排職工接送孩子上學的時間。
第十九條?單位集體合同監督檢查小組要有女職工委員會的代表參加,對本合同履行情況每半年進行一次檢查和監督,并將履行情況與集體合同履行情況同時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二十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首先由雙方協商解決,經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按勞動爭議規定程序處理。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如與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字,并報縣以上勞動部門和上級工會審批、備案后具備法律效力,雙方必須依法履行。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有效期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單位名稱(章)?工會名稱(章)
單位法人代表(簽字):?工會法人代表(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女職工專項集體合同簽訂篇八
根據《勞動法》、《工會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集體合同規定》、《山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合同。
第一條 企業女職工委員會在工會領導下依法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企業必須對其工作予以支持,并將女職工工作納入企業年度考核目標。
第二條 企業支持工會女職工組織參與民主管理:職代會中女代表比例與企業女職工比例相當、工會女職委的代表參加單位平等協商簽定集體合同全過程、工會女職委的代表參加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監事會、(女職工人數較多的)單位董事會中有女代表。
第三條 企業女職工委員會必須在黨委、工會的領導和行政的支持下,圍繞企業發展、提高女職工隊伍素質,開展各種形式、豐富多彩的素質教育和自我達標活動,組織女職工在企業發展中充分發揮半邊天作用。
第四條 企業與女職工建立勞動關系時,雙方必須訂立勞動合同,實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條 企業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終止、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六條 企業在組織職工進修、業務學習、崗位培訓、出國考察、掛職鍛煉時必須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職工參加。凡經企業培養(進修、培訓、出國考察)的女職工須與企業簽定培訓、出國的相關協議,必須認真履行,如有違約,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七條 廣大女職工要積極參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愛崗敬業、愛廠如家,鉆研技術、力求創新、遵紀守法,自覺執行企業規章制度,樹立良好形象,維護企業聲譽。
第八條 企業依法保障女職工享受特殊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增強保健意識,不斷提高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和身心健康水平。
第九條 企業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工作的職業特點,對處于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職工,給予特殊保護;并確定專兼職人員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第十條 單位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進行承包、租賃、轉讓、兼并時,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女職工,不得無故拒絕使用或聘用,不得轉為待聘或富余人員。
第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因生理特點禁忌從事勞動范圍的勞動。企業嚴格執行勞動部頒布的《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
第十二條 女職工在月經期間,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女職工因月經過多或痛經不能堅持工作的,經醫療機構證明,給予公假1至2天。
第十三條 根據企業實際,可為女職工設立衛生室等保護設施,定期為女職工發放衛生用品或補貼。
第十四條 女職工孕期保護
(一)不得安排從事生產和使用危害生理機能的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和超過衛生防護要求的放射性作業以及經常攀高、彎腰、抬舉、下蹲等容易引起流產、早產、畸胎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適應原勞動的,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其勞動量或安排其他適宜的工作。
(二)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算作勞動時間,并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
(三)對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不安排從事夜班和加班勞動,每天在勞動時間內給予工間休息1小時,并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上班確有困難者,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提前休產前假。休假期間,其工資不得低于基本工資百分之八十。
第十五條 女職工產期保護
(一)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二)企業積極宣傳貫徹《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鼓勵女職工晚婚晚育、少生優育。符合《條例》晚育規定的女職工增加產假60天。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每月加發5元獎勵費,至子女滿十四周歲止。
(三)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應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給予15至30天產假;懷孕4個月以上(含4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四)產假期滿上班,給予 1至2周的時間逐步恢復原勞動定額。因身體原因不能勞動的,經醫療機構證明,按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女職工哺乳期保護
(一)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二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為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時間算作勞動時間,應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女職工哺乳嬰兒滿1周歲后,如正值夏季的,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哺乳期1至3個月;經醫療機構診斷為體弱兒的,可適當延長哺乳時間,但最多不超過三個月。
(二)女職工在規定的哺乳期內,單位不安排國家規定的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上班確有困難,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休六個月的哺乳假。其工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第十七條 企業應積極參加生育保險,按時足額交納生育保險費,按生育保險辦法的規定支付女職工生育期間的費用。沒參加生育保險單位的女職工懷孕,在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檢查和分娩,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單位報銷,產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第十八條 患有更年期綜合癥的女職工,經醫療機構證明不能勝任現勞動的,單位應減輕其勞動量或暫時安排其他適宜的勞動。
第十九條 單位應切實做好女職工衛生保健工作。對女職工(含離退休女職工)至少每兩年普查一次婦女病,條件允許應每年普查一次婦女病。在勞動時間內進行檢查的算作勞動時間。
第二十條 3月8日“三八 ”婦女節,可結合企業生產經營實際,為女職工放假半天。
第二十一條 企業集體合同監督檢查小組要有女職工委員會的代表參加,對本合同履行情況每半年進行一次檢查和監督,并將履行情況與集體合同履行情況同時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首先由雙方協商解決,經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按勞動爭議規定程序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如與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字,并報縣以上勞動部門和上級工會審批、備案后具備法律效力,雙方必須依法履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有效期為_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單位名稱(章) 工會名稱(章)
企業法人代表(簽字):_____ 工會法人代表(簽字):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