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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的規定十(模板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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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的規定十(模板13篇)
時間:2023-10-07 10:53:08     小編:雨中梧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我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僅供參考,一起來看看吧

房屋租賃合同的規定十篇一

為加強對出租房的管理,保障居住房屋出租市場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治安,確保居住安全,特制訂出租房屋管理規定,僅供參考!

關于出租房管理條例事項如下,請各門店店長、業務員們注意遵守:

1、 客戶帶看出門時,注意關好門窗、水電總開關。

2、 客戶下訂金時,須及時跟進房友記錄并及時發飛信告知各門店人員,若出現客戶反悔不租了,也應及時發飛信告知。

3、 簽訂

租賃合同

時,房東聯、客戶聯不互留電話,業務員姓名電話須寫上。店內入檔留第一聯(白聯),入檔聯必須清晰的錄入房東及租戶電話,并復印好租戶身份證,連同出租信息表、合同一起歸檔。

4、 合同到期須提前一個星期告知房東與租戶(由文員告知業務員,業務員自行跟單)。

5、 合同期滿,若租戶續租須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對家具家電、水電底度現場再一次檢查錄入合同內。

6、 合同期滿,退房時應注意檢查屋內各設施配套情況,(下水道、馬桶、搖控器、機頂盒、線路),水、電底度,及時錄入房友做好交接工作。

7、 合同期未滿,租戶自行轉租,由跟單業務員上門進行屋內設施配套檢查,并簽訂租賃合同,收取相應的管理費。

8、 各門店店長應定期對未出租的有匙房進行水電檢查,避免水電被停。

第一條 為加強居住房屋出租管理,保障居住房屋出租市場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治安,確保居住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居住房屋出租及其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居住房屋出租,是指房產權利人將其居住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居住,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四條 市、縣級市、區綜合治理部門負責指導各地推進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全面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組織、協調、督促各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關部門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解決措施。對各部門開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情況進行考核。

第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一)公安部門負責出租居住房屋的消防、承租人的戶籍、群體性租賃以及治安管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無照經營的監督管理;

(四)稅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居住房屋出租的稅務征收管理;

(五)人口與計劃生育主管部門負責承租人的計劃生育管理;

(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居住房屋周邊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

(七)規劃、國土主管部門負責改變規劃用途、土地用途的監督管理;

(八)其他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出租房屋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六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接受市、縣級市或區房產、公安、稅務、計劃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轄區內居住房屋出租合同備案、暫住登記、稅費代征、計劃生育管理,負責居住房屋出租信息統計以及居住房屋出租行為的日常檢查等。

第七條 出租房屋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利害關系人同意,將居住房屋用于生產、經營;

(二)將車庫用于居住、生產、經營;

(三)將不具備居住條件的非居住房屋出租他人居住;

(四)將違法建設的建筑物出租;

(五)其他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房屋。

第八條 出租商住樓的商用部分用于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的,房屋出租人應當事先征得房屋相鄰關系人的書面同意,并經環保等部門審核,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不得向未成年人和無身份證明的人出租房屋;

(五)督促非本地戶籍的承租人交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發現承租人懷孕、生育的,應

(六)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嫌疑的,應當及時向公安部門報告;

(七)依法繳納房屋租賃相應稅費。

出租人因故不能實施日常管理的,應當指定代理人履行管理職責,并書面報告居住房屋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

第十條 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非本地戶籍的應當辦理外來人員暫住登記;

(三)轉租承租的房屋或者增加經常居住人員的,應當經出租人同意,并辦理相應手續;

(五)承租的住宅不得儲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六)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檢查;

(七)不得妨礙相鄰業主的日常生活,損害居住區環境。

第十一條 居住房屋出租實行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制度。

第十二條 居住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應當自簽訂、變更、終止租賃合同之日起10日內,到居住房屋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居住房屋租賃合同;

(二)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屋合法權屬證明;

(三)當事人的合法證件;

(五)轉租居住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權人同意轉租的證明;

(六)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應當自接到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備案條件的,出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禁止偽造、涂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第十四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經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到租賃房屋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繳納房屋租賃稅費。如約定租金明顯低于市場價的,以房屋租賃指導價標準繳納房屋租賃稅費。

第十五條 租賃當事人在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時,可以一并申請辦理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有關事項。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應當將上述事項的法律依據、辦理條件、程序、期限、收費標準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

申請書

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第十六條 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對出租的居住房屋以及租賃雙方當事人進行綜合管理,并加強對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的指導和監督。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部門掌握的相關信息及時告知房屋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應當將掌握的租賃信息以出租房

屋為單位建立管理檔案,記錄出租房屋、租賃當事人具體情況,并定期將相關信息反饋相應行政主管部門。

相關主管部門對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依法及時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代理不符合出租條件的居住房屋,并應告知租賃雙方當事人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辦理租賃合同備案及其他手續。

第十八條 物業服務公司應當配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開展的房屋租賃巡查,發現本公司物業管理服務區域內有居住房屋出租情況的,應當及時報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或者相關機構。

第十九條 出租人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由規劃、國土、房管、公安、城管等部門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的,由公安部門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二)出租人違反第九條第(六)項規定,對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不向公安部門報告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承租人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經現居住地的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通知后,逾期仍不補辦或者不交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其現居住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違法生育的,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產部門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二)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物業服務公司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予以警告,可并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將違法建造的房屋出租的,由規劃或者城管部門按照職責拆除違法建設。

第二十四條 將居住房屋或者車庫用于生產、經營或者倉儲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職責的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五條 房產、公安、工商、稅務、城管、計劃生育等部門工作人員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相應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條 為加強對出租屋暫住人員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出租屋暫住人員的治安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出租屋,是指除賓館、旅店、招待所外供暫住人員租住的房屋。暫住人員是指按照國家戶口管理規定需要辦理暫住登記的公民。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出租屋暫住人員治安管理工作的領導。

各級公安機關負責出租屋暫住人員的治安管理工作。房管、勞動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進行管理。

鄉(鎮)政府及管理區(行政村)、街道辦事處及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力量加強治安防范工作。

第四條 出租人向暫住人員出租房屋必須遵守《廣東省城鎮房屋租賃條例》,并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請領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許可證》。

關聯資料:地方法規共1部

第五條 暫住人員入住出租屋,必須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機構申報暫住登記。

第六條 出租屋治安管理實行治安責任制度。出租人、暫住人員均為治安責任人,必須與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機構簽訂治安

責任書

第七條 出租人的治安責任:

(五)向公安機關反映出租屋治安情況,協助公安機關查處刑事和治安案件、處理治安災害事故。

第八條 出租屋消防安全責任

(一)按照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

房屋租賃合同的規定十篇二

承租方(乙方) :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出租方 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 甲方將位于甘河子鎮烏齊路南側八區二段租與乙方使用, 面積 x1 平米。

二、 租賃期限為一年,出租方從 xx 年 x 月 20 日。

20xx 年 x 月 20 日,至 三、 承租方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承租人利用承租 房進行非法活動的,出租方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

四、 租金每年 xx(貳仟元整) ,押金 1000(壹仟元整)一次 性付清全部租金。

五、 如在租房期內有一方違約,需向對方付違約金 1000 元(壹 仟元整) 。

六、 乙方在承租期間自行承擔水、電、物業費、垃圾費。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生效, 合同一式兩份, 雙方各執一份。

出租方(甲方) :

身份證號:

承租方(乙方) :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房屋租賃合同的規定十篇三

為加強單位房屋租賃管理,規范單位房屋租賃行為,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單位房屋租賃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區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管理,規范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第35號令)、《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第36號令)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活動,是指單位在保證其行政職能正常履行、事業正常發展的前提下,將本單位所有的空余房屋、場地對外出租,以取得資產收益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區本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以及由區財政供給經費的社會團體。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管理上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模式。

(一)區財政局是政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統一管理各單位國有資產出租事宜,負責審批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房屋出租事項,監督、指導各單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二)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本部門所屬單位房屋出租事項,監督、指導本部門所屬單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督促本部門所屬單位按規定繳納房屋出租收入,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并向其報告有關單位房屋出租的管理工作。

(三) 各行政事業單位負責辦理本單位房屋出租事項的報批手續,負責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維護,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房屋出租收入。

第五條 以下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暫不適用本辦法:

(二)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

(三)經財政部門批準租(借)給區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國有房產。

以上(一)、(二)種情況,租金收取按區建設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實施程序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出租房屋要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合理制訂招租方案。并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形成會議紀要,在單位內進行公示。

招租方案主要包括出租資產的基本情況(坐落地點、面積、規劃用途等資料)、出租方式、出租期限、出租起始價(底價)、允許或限制經營的范圍以及其它特別約定條款等內容。

房屋出租單位應通過調查或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公開招租房屋的租金進行評估,確定公開招租的底價。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出租房屋必須事先報區財政部門審核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出租。

第八條 辦理報批手續應提交的材料及程序:

(二)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向區財政部門申報;

(三)區財政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復核批復,經批準后送至區政府采購中心組織公開招租。

第九條 房屋集中招租時間定于每年的`1月、5月、9月份,行政事業單位須分別在每年的12月、4月、8月份前按第八條規定將材料報送區政府采購中心。12月份申報次年2月至5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資產;4月份申報6月至9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資產;8月份申報10月至次年1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資產。到期重新招租的,出租單位應于租期屆滿前4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原承租人到期重新招租等事項。

第十條 房屋出租原則上實行公開招租,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經公開招租報名少于二人的或不具備公開競價條件、不宜公開競價的,出租單位需以正式書面文件形式向其主管部門報告,由主管部門核準并經區財政部門同意后,方可協議出租。

第十一條 區政府采購中心是公開招租活動的統一交易平臺,房屋招租信息要通過區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張榜公布等形式對外公開發布,發布的期限不少于20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區監察局、區財政局、房屋出租單位及主管部門要派員現場監督公開招租全過程。

第十三條 公開招租過程中,在同等條件下應對原承租者給予優先。公開競租流拍的,允許房屋出租單位自流拍之日起3個月內,以不低于競租起始為條件協議出租,超出期限的,重新組織公開競租。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統一使用《路橋區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合同書》文本。

第十五條 招租結束后,房屋出租單位將房屋租賃合同、稅費租金繳納憑證等材料的復印件上報主管部門和區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租金收入管理

第十六條 房屋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出租單位應按租金收入的稅后金額及時足額上繳財政專戶。

第十七條 區財政部門對上繳的租金收入按全額撥款單位80%,差額撥款單位90%,自收自支單位、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100%的比例補助給房屋出租單位,用于補充辦公經費不足、房屋修繕及事業發展經費等需求。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條 房屋的租賃期應根據行業和房屋性質的不同合理確定,首次簽約原則上不得超過3年。對出租面積較大、一次性裝飾裝潢投入較多、承租人短期內難以收回成本等情況特殊的房屋出租,確需延長租賃時間的,應經出租單位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區監察局、區財政局審批。

第十九條 租賃采取先繳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一般每一年或半年提前收取。

第二十條 出租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房屋出租管理制度。房屋出租單位要有專人負責管理此項工作,建立房屋出租管理臺帳。若遇欠費、轉租、損壞房屋結構以及用于違法經營活動等情況,應及時向單位領導反映,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應堅持厲行節約,從嚴控制辦公用房使用標準,提高辦公用房使用效益。對各單位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長期閑置的辦公用房,財政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第二十二條 每年年度終了之后1個月內,單位應將本年度的房屋出租及閑置情況,上報其主管部門,經主管部門匯總后,報送區財政部門。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區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要結合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工作,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活動的監督檢查,確保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條 監管部門在檢查中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應當提出相應的整改意見,督促房屋出租單位進行糾正和補救,并向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相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 對在檢查中發現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且情節嚴重的,監管部門應及時向區政府報告,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發布之前已出租的房屋,允許維持原租約直至租賃期屆滿。有關出租單位應向區財政部門補報《路橋區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備案表》,并將租賃合同(協議)向區財政部門備案,以后收取的租金收入按本辦法規定上繳財政專戶。本辦法發布后,新辦租賃或租賃期滿后重新辦理房屋出租的,一律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各重點工程指揮部(管委會)以及下屬企事業單位、各投融資性公司的房屋出租應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房屋租賃合同的規定十篇四

乙方:_____

簽訂地點:_____

簽訂時間: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寧夏回族自治區經濟合同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房屋地址、結構、間數、面積、房屋質量及用途

房屋地址:_________

第二條:租賃期限

本事項采取先租后買方式。租賃期暫定為六個月,甲方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將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雙方簽訂房屋購買合同日終止租賃合同。

第三條:租金和租金的交納期限。租金按照_________元/年(_________元/月)標準,采取按季支付方式,每季度支付43750元,于每季度首次月15日內付清。本合同簽訂后,乙方向甲方繳納房屋租賃抵押金10000元,并預付一個季度租金,計_________元。甲方向乙方移交房屋鑰匙及其它設施,如水、電卡等。

第四條:租賃期間房屋裝修

在不影響房屋結構和安全的情況下,乙方有權對房屋進行裝修,甲方應給予積極協助,但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干涉。

第五條:出租轉為購買的有關情況

1、待乙方獲得其上級行房屋購買批復后,甲、乙雙方簽訂房屋購買合同,租賃合同自動失效。

2、房屋購買按照_________元/平方米單價,以最終辦理的房產證面積計算。

3、甲、乙雙方辦理房屋過戶等手續涉及的契稅、手續費等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執行。

4、鑒于該房屋甲方辦理了按揭貸款,為了確保雙方利益,甲、乙雙方共同委托中介機構辦理購房資金的劃撥、協助辦理房產產權及過戶手續。中介委托代理費由乙方承擔。

5、甲、乙雙方簽訂房屋購買合同后,乙方按照合同總價款的60%預付給中介機構,由中介機構將資金支付給甲方,并監督、協助甲方償還按揭貸款。

6、甲方償還貸款后,應積極辦理乙方名下的產權(房產證)手續,過戶費用由乙方承擔。在乙方支付預付款后30日內辦理完過戶手續,并向乙方移交。

7、經乙方收到并驗證產權手續的合法合規性后15日內,乙方將剩余60%房款支付給中介機構,并由中介機構轉付給甲方,未按照規定時間和要求向甲方支付剩余款項的,乙方每日按照購房總價的______‰向甲方支付罰金。

第六條: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標準交付出租房屋給乙方使用的,負責償付違約金_________元。

2、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應及時如數補交外,應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

3、甲方違反合同,擅自將承租房屋出租給他人使用或在乙方取得批復后不與乙方簽訂房屋購買合同的,應全額退還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項,并賠償乙方全部裝修款以及乙方為使用此房所支出的其他所有費用,同時另行支付違約金10000元。

4、乙方違反合同,自行裝修房屋、租賃期滿后不購買此房,應賠償租賃前甲方全部裝修款_________元,同時另行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

4、甲方未按照規定時間和要求向乙方移交產權手續,每日按照購房總價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罰金。

5、乙方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金額向甲方支付房款,每日按照應付款項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罰金。

第七條:免除條件

房屋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毀損和造成承租方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應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其他約定事項

1、甲方承諾對此房屋充分擁有合法產權,否則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甲方承擔。

2、租賃期間發生的水電等費用,由乙方承擔;在租賃前發生的任何費用支出均由甲方承擔。

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合同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雙方各執1份,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單位備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賃合同的規定十篇五

訂立合同雙方:

出租方:______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及有關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1、甲方出租給乙方的房屋位于,出租房屋面積共*平方米,房屋現有裝修及設施、設備情況詳見合同附件。

2、 甲方出租給乙方的房屋租賃期共*個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房屋僅作為居住使用。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出租房屋,乙方應如期交還。乙方如要求續租,則必須在租賃期滿*個月之前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后,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3、經雙方協商該房屋每月租金為*元;租金總額為*元(大寫*萬*仟*佰*拾*元整)。

4、經雙方協商乙方負責交納租賃期間因居住所產生的一切費用。

5、在租賃期內,甲方應保證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該房屋及所屬設施的維修均由甲方負責(乙方使用不當除外);對乙方的裝修裝飾部分甲方不負有修繕的義務。乙方如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設施損壞的,乙方應立即負責修復或經濟賠償。乙方如改變房屋的內部結構、裝修或設置對房屋結構有影響的設備,均須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6、 租賃期內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轉租、轉借承租房屋。若甲方在此期間出售房屋,須在**個月前書面通知乙方,在征得乙方同意后方可實施,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購買權。雙方可以協商變更或終止本合同。

7、甲方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約定條件,嚴重影響居住。

(2)甲方未盡房屋修繕義務,嚴重影響居住的。

8、房屋租賃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轉租、轉借承租房屋。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拆改變動房屋結構。

(3)損壞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修復的。

(4)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改變本合同約定的房屋租賃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險物品或進行違法活動。

(6)逾期未交納按約定應當由乙方交納的各項費用,已經給甲方造成嚴重損害的。

(7)拖欠房租累計*個月以上。

9、合同實施時,甲方應保證租賃房屋本身及附屬設施、設備處于能夠正常使用狀態。乙方交還甲方房屋應當保持房屋及設施、設備的完好狀態,不得留存物品或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對未經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權處置。驗收時雙方須共同參與,并簽字確認。

10、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或造成的損失,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因國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賃的房屋,使甲、乙雙方造成損失的,互不承擔責任。因上述原因而終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實際使用時間計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數計算,多退少補。 其中,不可抗力系指 “ 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 。

11、本合同自雙方簽(章)后生效,由甲、乙雙方各執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它未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條款。補充條款及附件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賃合同的規定十篇六

房屋租賃合同是以房屋為租賃物的合同,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賃屬于特種租賃,按其公有和私有性質的不同,可以劃分為公房租賃和私房租賃。其中私房租賃又可以分為農村私房租賃和城鎮私房租賃。由于國家沒有對農村私房租賃作出特別規定,因此,農村私房租賃主要由當事人協商一致。這里所講的主要是城鎮私房租賃。

為了加強對房屋租賃的管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3條的規定: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

其他

權利義務,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因此,城鎮私房租賃合同的當事人不僅要簽訂房屋租賃合同,還應當到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為了防止單位擠占私有住房,私房的承租人一般僅限于公民,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不能租賃私有房屋。這些單位只有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并有特殊需要,才可租賃私房,否則私房租賃合同無效。

當事人應當根據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有房屋的租金標準協商確定私房租賃的租金。當地沒有規定標準的,當事人按照當地實際水平協商確定租金,出租人不得隨意抬高租金,不得收取押租或其他額外費用。同時,承租人必須按時交付租金,超過一定期限仍未交付的,出租人不僅可以要求承租人補交所欠租金,還有權終止租賃合同。

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將房屋轉租、轉借他人,不得利用房屋進行非法活動。另外,根據(合同法)第230條、第234條的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出租人應承擔房屋的修繕義務,如果出租人怠于修繕給承租人或第三人造成損失的,出租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如果出租人無力修繕的,承租人可以予以修繕,費用從租金中扣除,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租賃合同除依約定終止外,出租人還可以依承租人的以下行為終止房屋租賃:第一,承租人私自將房屋轉租、轉借、轉讓;第二,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第三,承租人累計6個月不交付租金。

房屋租賃合同的規定十篇七

為規范單位公有住房租賃工作,加強公有住房管理,根據相關規定,結合單位實際,制定本辦法。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公有房屋租賃管理規定。

第二條 單位公有房屋租賃是指將本單位產權和使用權的公有住房租賃給部分無房或困難職工,解決臨時性居住的行為。無房職工是指職工本人和家庭在京無產權房的職工;困難職工是指住房確有困難的職工。

第三條 根據公有住房房源現有條件和承租人婚姻狀況,采用合租或成套方式租賃公有住房。合租的套內3居室居住不超過3人,2居室不超過2人。未婚單身職工只能以合租方式承租。

車道溝、三里河房源按成套租賃;百勝村一號院地下室按合租租賃;萬柳西園二號樓按合租或成套方式租賃。

第四條 無房或困難職工均可申請承租單位公有住房,在現有房源基礎上,承租人按以下排序承租:

(一)無房職工

1、合租方式:未婚職工優先;

2、成套租賃方式:已婚職工。

(二)困難職工

已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條件繼續承租的,本人申請可繼續承租,所租賃房屋保持不變。新申請租賃的職工上述條件相同時,原則上按到本單位工作的'時間先后排序。

第五條 租賃公有住房須向單位繳納租賃管理費。成套租賃繳納同地域市場房租80%的租賃管理費;合租每套繳納同地域市場房租60%的租賃管理費,費用由合租人分攤。租賃管理費每年隨市場租賃價格波動調整一次,費用標準須提前一個月向職工公示。

在房源充足時,可考慮租給家庭居住有困難的職工、聘用人員等,租賃管理費按市場租賃價格的90%繳納。

第六條 行政服務部根據公有住房同地域市場房租價格,綜合確定房屋租賃管理費標準;無房或困難職工向單位提出承租申請;行政服務部綜合考慮現有房源和申請人條件,確定房屋租賃。

第七條 中心與承租人按年度簽訂租賃協議和安全協議,其中合租職工需分別簽訂。租賃期間不得轉租、轉借;租賃期間如遇國家住房政策和上級主管部門安排的改變,中心有權終止租賃協議的執行。

第八條 承租人應按季度到中心財務繳納住房租賃管理費,并及時將繳費憑證復印件交到行政服務部。按租賃協議約定期限逾期不交,中心從本人當月收入中代扣,連續代扣2次后,將收回所租住房。

第九條 承租人應當愛護租賃住房設施和物品,保持設施及物品的完好、清潔,損壞物品照價賠償,不得擅自改變住房結構和改變住房使用性質。行政服務部不定期進行房屋使用安全檢查。

第十條 租賃職工的租賃條件發生變化,凡已購買住房的職工自購房合同約定交房日期三個月內應騰退所租中心公有住房,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騰退的,按市價100%繳納租賃管理費;凡調離中心的職工應騰退所租公有住房,騰退后,方可辦理調離手續。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隱瞞購房信息或提供虛假信息繼續租賃單位公有住房的,須按市價120%交租賃管理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由行政服務部負責解釋。原《國家基礎地理信息中心住房租賃管理辦法(暫行)》(國地信〔2010〕46號)廢止。

公有房屋可以進行買賣嗎?小編咨詢了相關專業人員,得到的答案是否定的。

公房不可以自由買賣,如果要買賣是需要一定的手續的。需要經過當地的房屋管理部門同意,必要時還需要經過國資委批準。需要承擔的風險是可能無法辦理產權轉移手續。

辦理已購公房過戶的過程大體如下:

產權人憑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與原產權單位簽訂的公有住房買賣合同、與買受人簽訂的已購公有住房買賣合同,由買賣雙方直接到房屋所在區、縣國土房管局交易管理、權屬登記部門辦理過戶手續。

辦理房地產繼承過戶主要是房地產繼承權公證費用、房屋估價費用及房地產過戶的稅費,過戶稅費包括登記費和印花稅。

最后,總結一句話,公有房屋可以進行買賣的。不過小編還得提醒您:符合買賣條件的公有住房,交易后一定要記得及時辦理過戶手續,避免日后麻煩事情多。

房屋租賃合同的規定十篇八

第二十四條出租人在租賃期間內以贈與,析產,繼承或者買賣等方式將租賃房屋轉讓給他人的,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房屋租賃合同.

出租人在租賃期間內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五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并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一)利用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二)擅自拆改房屋結構或者故意損壞房屋主體結構的;

(三)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四)擅自轉租,轉讓,轉借承租房屋的;

(五)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六)其他違反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情形的.

出租人發現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第二十六條出租人,被委托人應承擔下列治安責任:

(一)與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出租房屋治安責任保證書》,履行治安責任.

(二)對承租人進行住宿登記.登記時應當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核對承租人的身份證件,不得留宿無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的人員.

(三)督促承租的外地來京人員及時辦理暫住登記和申領《暫住證》.

(四)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嫌疑的,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不得包庇,縱容.

(五)對承租人進行經常性的遵紀守法宣傳,積極協助公安機關做好防火,防盜,防治安隱患的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六)出租的房屋必須具備消防設施,并經常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和維護,保證房屋使用安全.

第五章轉租

第二十七條房屋轉租,是指房屋租賃合同的承租人(以下稱轉租人)在租賃期間將其承租的房屋全部或者部分再出租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可以轉租的,轉租人可以按照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轉租房屋.房屋租賃合同未約定可以轉租的,轉租人轉租房屋應當征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未征得出租人同意轉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轉租房屋不需征得出租人同意,但應當在簽訂轉租合同前書面告知出租人;未告知出租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非獨立成套房屋承租人轉租房屋,不得影響相鄰使用人對合用部位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條轉租房屋的,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房屋轉租合同,并按照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的規定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房屋轉租合同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原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終止日期.

第三十條房屋轉租合同生效后,轉租人應當繼續履行原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但原房屋租賃合同的出租人與轉租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轉租期間,房屋轉租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參照適用本辦法有關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權利,義務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房屋轉租期間,原房屋租賃合同發生變更影響轉租合同履行的,轉租合同應當隨之變更;房屋轉租期間,原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轉租合同應當隨之解除.

第六章租賃關系的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二條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將房屋承租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書面征得出租人同意,由房屋承租權的受讓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并由受讓人與出租人簽訂租賃主體變更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將承租權轉讓給他人,應當事先征得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第三十三條房屋承租人交換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應當征得出租人書面同意,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房屋交換使用的雙方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分別與出租人簽訂租賃主體變更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交換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承租人應當事先征得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第三十四條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與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將承租戶名變更為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戶口遷離本市,其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經協商一致,要求將承租戶名變更為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中確定承租人.租賃戶名變更后,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權.

第三十五條房屋租賃期間租賃當事人死亡或者依法變更,終止的,租賃關系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終止的,由房屋所有權的繼承人或者繼受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二)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無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其生前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三)非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終止的,租賃合同依法變更或者終止.

(四)租賃當事人依法分立,合并的,由變更后的當事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前款第(二)項規定中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者有多人的,應當協商確定承租人.協商一致的,出租人應當變更承租人;協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者中確定承租人.租賃關系變更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權.

第三十六條房屋在租賃期間改建,擴建或者拆除重建,致使租賃房屋的面積,部位發生變化的,出租人應當與承租人協商一致,變更租賃合同.房屋在租賃期間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的,租賃關系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處理;租賃合同末約定的,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普通樓房地下室出租

第三十七條樓房地下室(含樓房半地下室)出租作為居住使用的,應當具備上下水,衛生間等必要的生活設施條件,且通風良好,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于三平方米.

樓房地下室出租作為生產,經營使用的,水,電供應應當有保證,并不得干擾周圍居民正常生活.

第三十八條樓房地下室的出租人,須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權屬證明,租賃雙方應當訂立書面租賃合同,并應于合同簽訂后30日內在區,縣國土房管局或當地房屋租賃服務站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領取《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普通樓房地下室).

第三十九條樓房地下室的出租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二),定期對出租的樓房地下室進行檢查,維修,保障樓房地下室的使用安全.

第四十條樓房地下室的承租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規定申辦有關證照;

(三),不得在樓房地下室內生產,儲存或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的物品.

第八章房地產經紀機構

第四十一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向當事人提供房屋租賃經紀服務,應與當事人簽訂房地產經紀合同.房地產經紀合同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標的物的種類,數量,成交額;

(二)房地產經紀服務形式和標準;

(三)合同的履行期限;

(四)傭金及支付方式;

(五)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六)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居間代理不符合出租條件的房屋;并應告知租賃雙方當事人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租賃合同備案,以及其他按國家和本市規定應辦理的手續.

第四十三條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出租房屋,應與產權人或其代理人簽訂出租代理合同,代理合同應明確委托的具體事項及第四十二條規定相關手續的辦理責任方.

房地產經紀機構將所代理的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應與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應注明該房屋的權屬情況及委托代理關系.

第四十四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房屋租賃代理業務時,應與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指定的銀行簽訂租金委托收付協議,通過指定銀行收付租金,不得直接向承租人收取.

第四十五條房地產經紀機構開展房屋租賃經紀業務應當建立業務記錄,并做好信息統計工作.

第四十六條市國土房管局建立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檔案系統.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對違反規定擅自出租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偽造,涂改《房屋登記備案證明》,《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普通樓房地下室),注銷其證書,并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四十二條,四十三條,四十四條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責令整改,可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五十條對出租人未與公安機關簽定《出租房屋治安責任保證書》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并可處以月租金5倍以下的罰款.

對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責任保證書規定的治安責任的,予以警告,并可處以月租金10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二條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出租城鎮地區國有土地上未經批準自行建設的房屋,經規劃部門依法檢查處理并同意暫時保留使用的,核發《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臨時);出租農民宅基地范圍內未經批準自行建設的房屋,核發《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臨時).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臨時)的有效期為一年.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臨時)僅為本條第一款所指房屋的租賃備案憑證,不作為房屋權屬和拆遷補償的依據.

第五十四條本市對公有居住房屋和廉租房屋的租賃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自2004年月日起施行.1995年6月13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租賃房屋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房屋租賃合同的規定十篇九

房屋租賃合同是以房屋為租賃物的合同,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于合同終止時將房屋完好地歸還出租人的協議。房屋租賃屬于特種租賃,按其公有和私有性質的不同,可以劃分為公房租賃和私房租賃。其中私房租賃又可以分為農村私房租賃和城鎮私房租賃。由于國家沒有對農村私房租賃作出特別規定,因此,農村私房租賃主要由當事人協商一致。

房屋租賃合同內容主 要包括房屋地址、居室間數、使用面積、房屋家具電器、層次布局、裝飾設施、月租金額、租金繳納日期和方法、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租約等。 其中承租人的權利在承租期內占有、使用房屋。租期屆滿后,原承租人優先繼租。承租人的義務正當使用承租的房屋,按合同規定交付租金,在租期屆滿時將原房完好返還出租人。

出租人的權利是監督合理使用房屋,按合同收取租金,在租期屆滿后收回出租的房屋。其義務是將出租的房屋按合同規定交付承租人使用,并定期對房屋及設施進行檢查、維修,保證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和出租人還應當考慮在合同中設置在租賃期屆滿時,對承租人對所租賃房屋進行裝修、裝飾等添附特的處置安排。即約定此類添附物承租人自行拆除,恢復原貌;或是由出租人折價購買。

1、關于房屋的'使用,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將房屋轉租、轉借他人,不得利用房屋進行非法活動。另外,根據(合同法)第230條、第234條的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3、關于城鎮私房租賃的租金。當事人應當根據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有房屋的租金標準協商確定私房租賃的租金。當地沒有規定標準的,當事人按照當地實際水平協商確定租金,出租人不得隨意抬高租金,不得收取押租或其他額外費用。同時,承租人必須按時交付租金,超過一定期限仍未交付的,出租人不僅可以要求承租人補交所欠租金,還有權終止租賃合同。

4、關于城鎮私房租賃合同的訂立。為了加強對房屋租賃的管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3條的規定: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因此,城鎮私房租賃合同的當事人不僅要簽訂房屋租賃合同,還應當到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為了防止單位擠占私有住房,私房的承租人一般僅限于公民,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不能租賃私有房屋。這些單位只有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并有特殊需要,才可租賃私房,否則私房租賃合同無效。

5、關于租賃合同的終止。租賃合同除依約定終止外,出租人還可以依承租人的以下行為終止房屋租賃:第一,承租人私自將房屋轉租、轉借、轉讓;第二,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第三,承租人累計6個月不交付租金。

1、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在實踐中,有些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電費等的滯納金按每日2%計算。從法律來說,這種約定因滯納金過高有失 公平,屬于可撤銷條款。還有一種常見的情形是,有人用租來的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若屬實,則在出租人明知或應當知道的情況下,這樣的租賃合同均是無效 的,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租金依法沒收。

2、合同主體是否符合規定,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權人等。

3、是否進行過登記備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及本市的租賃法規均規定,租賃當事人應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在實踐中,對未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合同是無效的,另一種認為租賃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4、房屋是否為法律法規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規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權屬有爭議的;屬于違 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 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房屋租賃合同的規定十篇十

為了加強和規范城鎮房屋租賃管理,1993年10月4日杭州市政府發布了《杭州市房屋租賃管理實施辦法》,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杭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鎮房屋租賃管理,維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1號發布的《杭州市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鎮范圍內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自有自管房屋(以下簡稱自管房)、房管部門直接管理的房屋(以下簡稱直管房)及私有房屋的租賃。

第三條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城鎮范圍內房屋租賃管理的主管機關。

第四條房屋租賃應遵守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利用房屋租賃從事非法活動,損害國家和他人利益。

第五條單位或個人出租房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房屋所有權清楚無糾紛;

2.房屋結構必須安全可靠;

3.符合治安、衛生條件。

第六條凡本市城鎮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出租房屋(直管房及單位自管房作職工住宅除外),均需由產權人(單位)向市房地產管理局進行登記,申報租賃價格,并經房產評估機構評估后,持下列證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1.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的產權證件。

2.居民身份證、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資格證明。

3.共有房屋出租的,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

證明書

委托書

4.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外地單位租用私有房屋,還須提交主管部門申請租賃房屋的文件。

5.房屋租賃登記表。

6.房產評估報告。

第七條房屋租賃實行分級管理。

一、區屬以下單位自管房屋、私房(不包括單位租私房)出租,由出租方向房屋所在地的區房地產管理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向市房地產管理局領取《房屋租賃許可證》后,方可出租。

二、區屬以上單位自管房出租及單位租用私房,由出租方或承租方向市房地產管理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并領取《房屋租賃許可證》后,方可出租。

第八條《房屋租賃許可證》實行年度驗審制度。

第九條租賃雙方應按建設部統一印制的房屋租賃契約樣式簽訂租賃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非住宅房屋租賃契約須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核。承租人持《房屋租賃許可證》及經審核的房屋租賃契約,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營業執照。

住宅房屋租賃契約送交房屋所在地的區房地產管理局備案。承租人持《房屋租賃許可證》及房屋租賃契約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第十一條直管住宅和單位自管住宅、私有住宅出租,其租金標準按照統一規定標準執行(屬落實私房政策的房屋出租,按落實私房政策規定辦理)。

直管非住宅房屋(不包括已建立租賃關系的非住宅)、住宅改非住宅、單位自管非住宅及私有非住宅房屋出租,其房屋租金由租賃雙方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根據房屋地段、結構、面積、朝向和使用性質等協商議定。

出租人除收取租金外不得收取其他額外費用。

第十二條房屋租賃應繳納調節基金,其標準按實際租賃價格(實際租賃價格低于評估價格的按評估租賃價格)的20%繳納。

調節基金由出租方繳納。

調節基金由市房地產管理局統一收取后上交市財政。

第十三條出租人須在簽訂租賃契約后,憑契約到房地產市場用專用發票,開具房租收據。出租人一律憑收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承租人須憑專用的房租收據,方可作為房租的支出憑證。

第十四條房屋租賃出租方應按租金總額的4%繳納租賃管理費。

第十五條承租人在征得房屋所有權人或經租管理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將所承租的住宅改作非住宅,在住改非期間租金標準按雙方協商確定,待恢復住宅后,按原租金標準收取。

國家建設需要拆遷時,住改非房屋按《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仍作住宅安置。

第十六條承租人需要與第三人互換房屋使用權的,須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換房后,原租賃契約即行終止,由出租人與新承租人另行簽訂租賃契約。

第十七條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承租人不買,仍具有原協議期內的使用權。

第十八條租賃契約期滿終止時,承租人應將房屋退還出租人。承租人如到期確實無法找到房屋的,出租人應酌情延長租賃期限,但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第十九條修繕房屋是出租人的責任,出租人應及時對出租的房屋、設備進行檢查、維修,確保承租人的使用安全。

出租的共有房屋維修,由房屋共有人共同負責。

第二十條承租人因使用不當或損壞承租的房屋及設備,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二十一條承租人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出租人有權提前解除契約,收回房屋使用權:

1.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用途、轉租、轉讓或破壞房屋結構的。

2.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無正當理由,累計六個月不交租金或閑置房屋三個月以上的。

第二十二條租賃雙方發生房屋糾紛時,當事人可向房屋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出租人或承租人利用租賃的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市房地產管理局進行處罰或吊銷《房屋租賃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對擾亂房屋租賃市場秩序,拒絕、阻礙房管工作人員依法管理,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在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拒絕繳納調節基金或拖欠達三個月以上的,由市房地產管理機關追繳調節基金,并處以每日5‰的滯納金。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實施前已建立租賃關系的,租賃雙方應在三個月內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沒有辦理過房屋租賃許可證的,按非法租賃查處。除按規定追繳稅費外,并對租賃雙方分別處以租金總額5%至20%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各縣(市)參照本辦法執行。

房屋租賃合同的規定十篇十一

《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第12屆6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房屋租賃管理,保障房屋租賃市場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治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租賃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房屋,包括住宅、工商業用房、辦公用房、倉庫及其他用房。

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房屋出租人將房屋承包給他人經營,或者以合作、聯營的名義,不直接參與經營、不參與盈余分配的,視為房屋租賃。

第四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房屋租賃市場實施統一管理。

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負責本市房屋租賃登記管理、房屋租賃價格評估以及收集匯總房屋租賃信息;區、縣級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負責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組織實施。

公安機關負責租賃房屋的消防境外人員登記以及治安管理;承租人和居住人員的戶籍、境外人員登記以及治安管理。

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承租人和居住人員的計劃生育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利用租賃房屋進行無照經營等違法經營行為;

稅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租賃房屋的稅收征收管理;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違法建設的查處。

第六條 街道、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受國土房管、公安、計劃生育、稅務等行政主管部門委托,集中辦理轄區范圍內房屋

租賃合同

登記備案、戶口或暫住證登記、計劃生育管理、稅收征管相關工作。

第七條 政府提倡房屋出租人委托街道、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發布房屋租賃信息。

街道、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可以接受出租人委托,發布房屋租賃信息。但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租賃當事人義務

第八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房屋租賃、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計劃生育及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管理工作。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末取得房地產權證書或無其它合法權屬證明的;

(二)權屬有爭議的;

(三)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四)共有的房屋,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屬于違法建設的;

(六)屬于危險房屋的;

(七)不符合消防安全標準的;

(八)已發布房屋拆遷公告的;

(九)其它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

第十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不得向不提供身份證明文件的個人出租房屋;

(二)不得向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或其他批準文件和營業執照而未取得的單位出租房屋;

(五)不得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八)對出租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

(九)在規定期限內依法申報、繳納房屋租賃相應稅款。

出租人委托代理人履行管理職責的,應當書面報告房屋所在街道、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受委托的代理人應當履行出租人的義務。

第十一條 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二)不得利用出租的房屋非法生產、加工、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

(三)不得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四)履行計劃生育責任,已婚育齡人員應當自覺接受居住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

(五)提供真實有效證件,如實填報有關表格,配合相關管理部門的管理。

非本市戶籍的承租人,應當向房屋所在街道、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辦理暫住登記手續。

第三章 租賃管理

第十二條 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應當自簽訂、變更合同之日起3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房地產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二)出租人、承租人的個人身份證明或者法人、其他組織的登記注冊證明;

(三)房屋租賃合同。

出租房屋屬于共有的,出租人應當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受托人應當提交委托人授權出租的證明;轉租房屋的,轉租人應當提交出租人同意轉租的證明。

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終止房屋租賃合同的,應當自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終止之日起3日內,書面告知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辦理注銷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三條 房屋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應當自收到登記備案資料之日起3日內完成。

第十四條 區、縣級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在登記備案時應當進行審查。

租賃房屋具有本規定第九條所列情形,或者出租人未履行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一、二項所列義務的,區、縣級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應當在登記備案時予以注明,同時書面告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區、縣級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在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國土房管、公安、規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告知的危險房屋、違法建設、存在消防安全隱患的房屋情況進行審查,或向有關部門查詢相關情況;但不得增加登記備案申請人負擔。

第十五條 區、縣級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應當在每月5日前將上月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情況報送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

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應當指導、監督區、縣級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和街道、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實施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非本市戶籍的承租人和居住人員,應當根據《廣州市流動人員ic卡暫住證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持經區、縣級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向租賃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申請辦理暫住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非本市戶籍承租人和居住人員未辦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或者《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的,應當按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辦理。

第十八條 租賃當事人在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時,可以一并申請辦理本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有關事項以及稅務登記的相關手續。

街道、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應當將上述事項的法律依據,辦理條件、程序、期限、收費標準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

申請書

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第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登記時,對以租賃房屋為經營場所的,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供經區、縣級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十條 稅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房屋租賃有關稅收規定進行征稅。

第二十一條 國土房管、公安、計劃生育、稅務、規劃、城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租賃房屋情況的日常檢查。

街道、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強信息采集,并配合國土房管、公安、計劃生育、稅務、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街道、鎮轄區范圍內的房屋租賃情況進行檢查。

街道、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應當將日常巡查掌握的房屋租賃信息及時告知相關主管部門和區、縣級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

區、縣級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應當在每月3日前將按前款規定獲取的房屋租賃信息報送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日常檢查發現的違法犯罪行為,以及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告知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依法及時地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國土房管、公安、規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將本部門掌握的危險房屋、違法建設、存在消防安全隱患的房屋情況以及承租人的信息及時地告知房屋所在地的區、縣級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

第二十三條 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應當將區、縣級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依據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報送的房屋租賃備案情況和房屋租賃信息,以及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物業管理公司依據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報送的房屋租賃情況進行整理,于每月25日前在廣州市出租屋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中公布,同時告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將房屋租賃情況在廣州市流動人口綜合信息管理系統中公布。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提供的房屋租賃信息,加強對租賃房屋的管理,并依法及時地查處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提供租賃經紀服務的,應當告知房屋租賃當事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并每半個月將通過本機構中介服務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姓名、房屋所在地的具體情況告知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

第二十五條 物業管理公司不得阻撓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以及街道、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依法執行公務。并每半個月將本公司物業管理服務區域內存在房屋租賃關系的雙方當事人姓名、房屋所在地的具體情況告知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

第二十六條 市、區、縣級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街道、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工作人員不得利用所掌握的房屋租賃信息,從事與房屋租賃管理無關的活動謀取利益。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七條 出租人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將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出租人是自然人的,由區、縣級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0000元罰款;出租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

不得出租的房屋具有以下情形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時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三)出租人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七)項規定,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標準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處罰,其中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出租人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七)出租人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九)項規定,在規定期限內未辦理納稅申報,以及不繳或少繳應納或者應繳稅款的,由稅務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或者處罰。

第二十九條 承租人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五)承租人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未提供真實有效證件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月租金3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出租人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沒有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 由區、縣級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登記備案手續,自然人逾期不補辦登記備案手續的,處以100元的罰款;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逾期不補辦登記備案手續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承租人和居住人員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經其現居住地的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其現居住地的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將接受租賃委托的房屋情況告知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物業管理公司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將本公司物業管理服務區域內的房屋租賃情況告知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的,由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限期報送房屋租賃情況,逾期不報送的,處以10000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使用暴力、威脅方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國土房管、公安、計劃生育、工商、稅務、規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以及房地產租賃管理所、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在房屋租賃管理活動中,不履行本規定的相應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將房屋借給他人使用的,依照本規定管理。

第三十六條 外國人租賃本市房屋的,參照本規定管理。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的實施細則由市出租屋管理辦公室依據本規定制定。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xx年5月1日起實施。1995年12月6日實施的《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房屋租賃合同的規定十篇十二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鎮房屋租賃管理,維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1號發布的《杭州市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鎮范圍內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自有自管房屋(以下簡稱自管房)、房管部門直接管理的房屋(以下簡稱直管房)及私有房屋的租賃。

第三條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城鎮范圍內房屋租賃管理的主管機關。

第四條房屋租賃應遵守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利用房屋租賃從事非法活動,損害國家和他人利益。

第五條單位或個人出租房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房屋所有權清楚無糾紛;

2.房屋結構必須安全可靠;

3.符合治安、衛生條件。

第六條凡本市城鎮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出租房屋(直管房及單位自管房作職工住宅除外),均需由產權人(單位)向市房地產管理局進行登記,申報租賃價格,并經房產評估機構評估后,持下列證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1.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的產權證件。

2.居民身份證、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資格證明。

3.共有房屋出租的,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書或委托書。

4.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外地單位租用私有房屋,還須提交主管部門申請租賃房屋的文件。

5.房屋租賃登記表。

6.房產評估報告。

第七條房屋租賃實行分級管理。

一、區屬以下單位自管房屋、私房(不包括單位租私房)出租,由出租方向房屋所在地的區房地產管理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向市房地產管理局領取《房屋租賃許可證》后,方可出租。

二、區屬以上單位自管房出租及單位租用私房,由出租方或承租方向市房地產管理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并領取《房屋租賃許可證》后,方可出租。

第八條《房屋租賃許可證》實行年度驗審制度。

第九條租賃雙方應按建設部統一印制的房屋租賃契約樣式簽訂租賃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非住宅房屋租賃契約須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核。承租人持《房屋租賃許可證》及經審核的房屋租賃契約,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營業執照。

住宅房屋租賃契約送交房屋所在地的區房地產管理局備案。承租人持《房屋租賃許可證》及房屋租賃契約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第十一條直管住宅和單位自管住宅、私有住宅出租,其租金標準按照統一規定標準執行(屬落實私房政策的房屋出租,按落實私房政策規定辦理)。

直管非住宅房屋(不包括已建立租賃關系的非住宅)、住宅改非住宅、單位自管非住宅及私有非住宅房屋出租,其房屋租金由租賃雙方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根據房屋地段、結構、面積、朝向和使用性質等協商議定。

出租人除收取租金外不得收取其他額外費用。

第十二條房屋租賃應繳納調節基金,其標準按實際租賃價格(實際租賃價格低于評估價格的按評估租賃價格)的20%繳納。

調節基金由出租方繳納。

調節基金由市房地產管理局統一收取后上交市財政。

第十三條出租人須在簽訂租賃契約后,憑契約到房地產市場用專用發票,開具房租收據。出租人一律憑收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承租人須憑專用的房租收據,方可作為房租的支出憑證。

第十四條房屋租賃出租方應按租金總額的4%繳納租賃管理費。

第十五條承租人在征得房屋所有權人或經租管理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將所承租的住宅改作非住宅,在住改非期間租金標準按雙方協商確定,待恢復住宅后,按原租金標準收取。

國家建設需要拆遷時,住改非房屋按《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仍作住宅安置。

第十六條承租人需要與第三人互換房屋使用權的,須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換房后,原租賃契約即行終止,由出租人與新承租人另行簽訂租賃契約。

第十七條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承租人不買,仍具有原協議期內的使用權。

第十八條租賃契約期滿終止時,承租人應將房屋退還出租人。承租人如到期確實無法找到房屋的,出租人應酌情延長租賃期限,但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第十九條修繕房屋是出租人的責任,出租人應及時對出租的房屋、設備進行檢查、維修,確保承租人的使用安全。

出租的共有房屋維修,由房屋共有人共同負責。

第二十條承租人因使用不當或損壞承租的房屋及設備,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二十一條承租人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出租人有權提前解除契約,收回房屋使用權:

1.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用途、轉租、轉讓或破壞房屋結構的。

2.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無正當理由,累計六個月不交租金或閑置房屋三個月以上的。

第二十二條租賃雙方發生房屋糾紛時,當事人可向房屋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出租人或承租人利用租賃的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市房地產管理局進行處罰或吊銷《房屋租賃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對擾亂房屋租賃市場秩序,拒絕、阻礙房管工作人員依法管理,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在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拒絕繳納調節基金或拖欠達三個月以上的,由市房地產管理機關追繳調節基金,并處以每日5‰的滯納金。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實施前已建立租賃關系的,租賃雙方應在三個月內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沒有辦理過房屋租賃許可證的,按非法租賃查處。除按規定追繳稅費外,并對租賃雙方分別處以租金總額5%至20%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各縣(市)參照本辦法執行。

房屋租賃合同的規定十篇十三

甲方:身份證號:

乙方:身份證號: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如下:

一、甲方將位于房屋租賃給乙方使用,租期為_________年。房屋每年租金為_________元,乙方應提前一次交付_________年租金,方可使用房屋。乙方租房期間所發生的水、電費及其它雜費由乙方負責。

二、乙方在租賃期間,應維護房屋設施原狀,不得擅自改變原建筑結構,否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的責任,賠償房屋損失。

三、乙方在房屋租賃使用期間,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當地有關治安、消防及管理規定,做好防火、防盜等管理工作,租賃使用期間所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擔責任。

四、租賃期間,發生下列違反合同情況與行為之一時,甲方有權解除租賃關系,由此發生的一切經濟損失,由乙方負責:

1、乙方擅自轉讓、轉租房屋的;

2、乙方利用租房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

3、乙方不按時交納租金及水、電費。

五、該合同期限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滿,需要續簽的,應提前一個月簽訂下一輪合同;乙方要提前終止合同時,必須提前一周向甲方書面提出,經甲方同意并對所租用房屋進行驗收后,方可解除合同。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一份,雙方簽字后生效,合同執行中如有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不能解決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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